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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稳健(150106)

易基中小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4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2 年5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680号)和2012 年7 月31 日《关于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672号)的 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年 9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设有7年分级运作期的开放式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进 行运作,即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易基中小板份额” ,场内简 称“易基中小” )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场内简称“易基稳健” )及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 额(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场内简称“易基进取” )等三类份额共同运作。其中,易基中 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分级运作 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将变更为“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份额仅包括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场 内基金份额与场外基金份额( “易基中小板份额” ) 。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以上金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额均含申购费)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 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均为1,000元人民币。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 申购费)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 理风险;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设有分级运 作期限且投资于股指期货而引致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其中,本 基金特定风险包括: (1)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 如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 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 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因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 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2) 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 中小板 B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易基中小板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 险、折溢价风险;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相关的杠杆风险、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易基中小板 A类 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及因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 风险;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过程中折算方式、折算业务处理规则等导致的份额折算风险; 以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的操作风险等; (3)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 货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 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 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 险等。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品种。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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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4年3月20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3年 12月31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12月 31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 58 七、 基金的募集 ............................................... 63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4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5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7 十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79 十 二、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80 十 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83 十 四、 基金的投资 ............................................... 84 十 五、 基金的业绩 ............................................... 96 十 六、 基金的财产 ............................................... 97 十 七、 基金资产估值 ............................................. 99 十 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5 十 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7 二 十、 基金份额折算 ............................................ 110 二 十一 、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 125 二 十二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8 二 十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9 二 十四 、 风险揭示 ................................................ 135 二 十五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42 二 十六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5 二 十七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62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二 十八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6 二 十九 、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8 三 十、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80 三 十一 、 备查文件 ................................................ 181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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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内,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 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基金运作方式自动转换后,指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 前结束后,自动转换成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小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6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 年7月1日实施的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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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 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 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投资者、基金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年度对应日: 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 如 2011年n 月n 日的年度对应日为 2011年以后每一年的 n月n日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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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分级运作期: 指本基金采取分级运作方式的运作期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 7 年内(含 7 年)为分级运作期,但分级运作期可能提 前结束 分级运作期限: 7 年 分级运作周年: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相邻两个年度对应日之间的运作期 间。第 i 个分级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第 i-1 个 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 i 个年度对应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期间;其中 i=1,2,3,4,5,6,7。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第 0个年度对应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 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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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 行为;以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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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分离: 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易基 中小板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易 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 1 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易基中小板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 2 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为 1 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 1 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每 1 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申请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成 2 份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易基中小板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分级运作期届满 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基金份 额。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申购的易基中 小板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易 基中小板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 申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 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 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者在场外或场内申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均不可进行基金 份额分拆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 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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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本 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易基中小板 A 类 份额而言,指 1.0000 元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固定利率 7%。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持有 人的该等收益,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累计 约定应得收益: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应得 资产及收益: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年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易基 中小板 A 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扣除易基中小 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的剩余净资产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价格指数 巨额赎回: 分级运作期内,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易基中小板份 额、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10%;分 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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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T 日后(不包括 T日)第n 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分级运作期内,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 计算日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易基中小板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 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 日本基金每份易基中小板 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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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与每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招募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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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陈晓梅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 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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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 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 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 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亮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 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电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中金岭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 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 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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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 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 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 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兼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及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 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市场总监兼上 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 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 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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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产品执行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9 月20 日起任职)。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罗山先生、费鹏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罗山先生,天体物理学博士。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新加坡分 行信用产品交易部董事,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加拿大皇家 银行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诚信资本合伙人,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安信证券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费鹏先生,机械工程学博士。曾任道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SSgA)研究员、投资经理、 北美主动型量化股票基金研究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经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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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负责人员(RO)。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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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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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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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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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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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9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发展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年 9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 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 9月 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 9月25日中国建设银 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 股及 9,593,657,606股 A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53,632.10亿元, 较上年增长9.95%;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增长 14.35%;客户存款总额 122,230.37 亿元,增 长7.76%。营业收入5,086.08 亿元,较上年增长10.3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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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息收益率(NIM)为 2.74%;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42.83亿元,增长11.52%,占营业 收入比重为 20.50%。成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 29.65%。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亿元,较上年增长 11.28%;净利润2,151.22 亿元,增长11.12%。资产质量保持 稳定,不良贷款率0.99%,拨备覆盖率268.22%;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和10.75%,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 14,650个,服务于306.54万公司客户、2.91 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 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 本、台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 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 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 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2位;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布的 “2013年度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较上年上升 13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 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 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 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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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年 12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34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2012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 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 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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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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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魏巍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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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嘉朔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均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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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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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叶德森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9)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杨成茜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1)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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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22-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22-27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5341080 网址:www.srcb.com 13)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4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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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0571-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5)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6)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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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天彤 联系电话:022-28451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18)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楼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楼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334 网址:www.s10000.com 19) 财富里昂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20)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0731-8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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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投诉电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1)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22)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3)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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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大 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联系人:卢少华 联系电话:0411-39658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25)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26)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徐可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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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tebon.com.cn 27)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联系电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csc.com 28)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9)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 22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30)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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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梁旭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1)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15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69-96113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9426 网址:www.dgzq.com.cn 32)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3)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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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34)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10-573980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6)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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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7)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8)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39)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联系电话:028-8669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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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40)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1)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42)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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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国元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4)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45)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6) 红塔证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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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 号红塔大厦7-11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7) 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8)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666 客户服务电话:96518(省内) 、400-80-96518(全国)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9)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联系电话:021-68777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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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777822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51)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52)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深南大道 4011号港中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5-51863323(南京) ;0755-82492962(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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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c.com.cn 53)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4)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55)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A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56) 江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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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联系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8)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A座F40-4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A座F40-43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9)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孙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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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60)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61) 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62) 日信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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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4) 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65)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6) 天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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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张靓雅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67)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68)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联系电话:029-87406649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69)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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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70) 厦门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联系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71)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72)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西海国际中心 1号楼 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西海国际中心 1号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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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3)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4)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雷宇钦 联系电话:0591-38507679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5)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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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6)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7)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8)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心 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79)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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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凌芳 联系电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80)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81)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2)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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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83) 中信证券(浙江)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71-85106383 网址:www.bigsun.com.cn 84) 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85)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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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86)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7)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联系电话:028-82000996-8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址:www.pyfund.cn 88)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 号4 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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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89)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864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90)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681078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91) 金观诚 注册地址: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号楼(D区)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D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56028620 传真:0571-568997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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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92)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93) 上海长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94)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C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公司网站: t.jr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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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数米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96)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2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7)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98) 万银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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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5 号楼 3201内3201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站: http://www.wy-fund.com/ 99)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00)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 场内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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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937 8839 传真:(010) 5937 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 8666 传真:(0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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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许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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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分级运作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7年内(含7年)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本基金采取分级运 作方式,7 年届满后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此外,若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发生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的情形,本基金将提前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有关本基 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运作方式的具体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之“二十、基 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 (二)基金份额类别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即“易基中小板份额” )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 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 (即 “易 基中小板B类份额” ) 。其中,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分级运作期内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全 部份额均为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 (即 “易基中小板份额 ”)。 (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易基中小板份额按1:1的比例自 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类 份额。 根据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易基中小板 A类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易基中小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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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赎回,不上市交易;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易基中小板份额,并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每 2份易基中 小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 1份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和1 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投资 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每 1份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和每1 份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申 请合并为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易基中小板份额。 场外申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不进行分拆,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易基中 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及到期份额折 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之“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所产生的易基中 小板份额均不进行自动分离。 (四)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 分级运作期内,根据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 同,本基金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和易基中 小板B类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 算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 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的 本金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在优 先支付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剩余净资产计为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净资产。 在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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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计算; 2. 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1份易基 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3. 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易基 中小板 A 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固定利率 7%;年基准收益以份额面值 1.0000 元为 基准按复利方式进行计算; 4. 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 本 基金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在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 额的本金及其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剩余净资产计为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净资产。 其中,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前述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 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 本基金任一分级运作周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易基中 小板A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为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年,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照最近一次该分级运作周年内不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进行计算; 6.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并非易 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交易价格,亦不代表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 际权益。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以 及本金不受损失。在极端情况下,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此时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将损失全 部收益和本金。 (五)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采用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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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T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1.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总负债 T 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额 分级运作期内,T 日基金份额总额为 T 日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 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 ? ? 365 A BA =min 2 , 1 =max 0,2 t NAV NAV R NAV NAV NAV ?? ?? ?? ?? ??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设 T 日为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其中: t = 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该日)至 T 日(含T 日) ,自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不含该日)至 T日(含T日)}; NAV 易基中小板为T日每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易基中小板A为T日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易基中小板B为T日每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且 R=7%。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T 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将根 据以下公式计算并公告 T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总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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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额 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T 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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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680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 7 年内(含 7 年)采取分级方式进行运作;7 年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将自 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2年8月20日至 2012年 9月14日。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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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9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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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易基中小板 A类份 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 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转换后易基中小板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有关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具体安排见本招募说明 书之“二十一、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场内简称:易基稳健;场内代码:150106)与易基中小板 B类 份额(场内简称:易基进取;场内代码:150107)自 2012年10月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在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采用单独的基金 代码分别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请上市交易; 2. 分级运作期内,上市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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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上市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上市基金份额均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5. 上市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6. 上市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7. 上市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上市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基金管理人将申请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终止上市。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 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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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易基 中小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 只上市交易,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场外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10月25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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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持有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自 T+2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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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的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 含申购费) 。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 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人 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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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 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 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场外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场外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4%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外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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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的申购费率最高为 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2. 赎回费率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且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 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4.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易基 中小板份额的场内和场外申购、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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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金额 对于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 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对于场外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申购场所 申购金额 (元)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元) 申购费 用(元) 基金份额净 值(元) 申购份数 (份) 场内 50,000 1.20% 49,407.11 592.89 1.0000 49,407 5,000,000 1,000元 4,999,000 1,000 1.0000 4,999,00 0 场外(非 特定投资 群体) 50,000 1.20% 49,407.11 592.89 1.0000 49,407.1 1 5,000,000 1,000元 4,999,000 1,000 1.0000 4,999,00 0 场外(特 定投资群 体) 50,000 0.12% 49,940.07 59.93 1.0000 49,940.0 7 5,000,000 1,000元 4,999,000 1,000 1.0000 4,999,00 0 其中,因投资者场内申购 50,000元所获得的份额应保留至整数份,即49407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需退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407×1.0000=49,40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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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金额=50,000-49,407-592.89=0.11元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场所 赎回份额 (份) 基金份额净值 (元) 持有时间 (天)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元) 赎回金额 (元) 场外 10,000 1.0000 100 0.5% 50 9,950 10,000 1.0000 500 0.25% 25 9,975 10,000 1.0000 800 0% 0 10,000 场内 10,000 1.0000 - 0.5% 50 9,950 100,000 1.0000 - 0.5% 500 99,500 500,000 1.0000 - 0.5% 2,500 497,500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 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 关手续费。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 下,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 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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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不定期份额折算或到期份额折算等基金 份额折算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9.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7项以及第9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应当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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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不定期份额折算以及到期份额折算等基 金份额折算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 6.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款所约定的情形, 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1) 分级运作期内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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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 开放日而自动撤销,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变化的,从其最新规定。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总份额为包括易基 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三类份额在内的份额总和,下 同。)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 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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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场外认购、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易基 中小板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和易基中 小板B类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的比 例申请合并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易基中小 板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后, 按1:1的比例分离为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后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后,场外转换、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换、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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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10月25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详见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及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十四) 、 (十 五)和(十六)项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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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 照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 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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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分级 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一)份额配对转换及配对转换方式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易基中小板份额与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B类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 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份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 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1份易基中小板 B类 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10 月12 日发布的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与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2年 10月 15日起开放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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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除外),上述时间以外不予办理。销 售机构受理该业务的具体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易基中小板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 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 换。 3.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合并的。 4.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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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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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 取得登记结算费;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 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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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追求跟踪偏离度及 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一级市 场初次发行及增发的新股,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含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成本低廉、管理透明和风险分散的特点,投资者可通过指数化投资获 取标的市场平均收益。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具有高成长、高流动性的特点,是国内中小 企业中最具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代表。通过指数化方式投资于中小型企业,可在有效分 散非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以较低成本分享国内中小型上市公司的增长成果。 (四)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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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本基金投 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 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以内。 2.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2.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中小板价格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但是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实 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1) 基金管理人预期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发生变化; (2) 由于市场因素影响、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本基金无法根据指数构建组合; (3)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2.2 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 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 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 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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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具体而言,本基金将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如下投资: (1) 市场风险管理 为达到与业绩比较基准相同的市场暴露度,若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组合的市场暴露 度小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市场暴露,本基金可通过买入股指期货以实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相同 的市场暴露度。 (2) 流动性风险管理 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时,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如出现大量净申购,本基金可买入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满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 要求,并在净申购资金到帐后逐步平仓;反之,如出现大量净赎回,本基金可卖空数量匹 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满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并在卖出股票的同时逐步平仓。此 外,如预期出现大量净赎回,本基金可在逐步卖出股票的同时买入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 约以维持目标市场暴露度,并在投资者赎回的同时逐步平仓。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小板价格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小板价格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由100 家具有代表性的中小板公司组 成,用于综合反映中国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的整体表现。本基金以中小板价格指数为标的 指数,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故采用加权复合的方法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小板价格指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 更,或中小板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中小板价格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 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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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3.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八)投资决策流程 1. 基金经理拟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 基金经理依据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 4. 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 情况等,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评估结果,实时调整投资组合。 5. 股指期货的投资决策流程 (1) 基金经理提交股指期货投资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投资; (2) 基金经理应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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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板价格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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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3)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 ④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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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4 年 4 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3年 10月1日至 2013年 12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65,026,553.89 92.62 其中:股票 65,026,553.89 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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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固定收益投资 680,205.00 0.97 其中:债券 680,205.00 0.9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39,340.87 5.33 6 其他资产 758,673.46 1.08 7 合计 70,204,773.2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14,909.10 3.8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08,554.32 1.1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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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23,463.42 5.05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280,218.97 1.83 B 采矿业 803,742.31 1.15 C 制造业 42,077,143.70 60.2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8,538.00 0.31 E 建筑业 3,493,869.52 5.01 F 批发和零售业 4,876,532.64 6.9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540,519.76 6.50 J 金融业 2,198,438.57 3.15 K 房地产业 931,615.00 1.3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82,472.00 1.5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503,090.47 88.1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024 苏宁云商 408,064 3,684,817.92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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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2415 海康威视 131,470 3,021,180.60 4.33 3 002241 歌尔声学 71,617 2,512,324.36 3.60 4 002236 大华股份 50,750 2,074,660.00 2.97 5 002353 杰瑞股份 24,850 1,972,344.50 2.83 6 002450 康得新 70,635 1,716,430.50 2.46 7 002230 科大讯飞 34,398 1,645,944.30 2.36 8 002594 比亚迪 38,218 1,440,054.24 2.06 9 002038 双鹭药业 26,976 1,363,636.80 1.95 10 002202 金风科技 154,315 1,300,875.45 1.86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052 同洲电子 49,400 626,392.00 0.90 2 002429 兆驰股份 39,300 530,550.00 0.76 3 002185 华天科技 45,200 497,652.00 0.71 4 002368 太极股份 13,097 426,438.32 0.61 5 002148 北纬通信 8,400 382,116.00 0.5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680,205.00 0.9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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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 - 9 合计 680,205.00 0.9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20065 13 贴债 07 6,850 680,205.00 0.9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966.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34,037.7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234.95 5 应收申购款 7,434.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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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 9 合计 758,673.4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A.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B.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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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9 月 2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12年12 月31日 0.96% 1.05% -1.51% 1.36% 2.47% -0.3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年12 月31日 14.86% 1.44% 16.78% 1.46% -1.92% -0.02%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13年12 月31日 15.97% 1.36% 15.01% 1.44% 0.96%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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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 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 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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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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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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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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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及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参 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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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含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 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再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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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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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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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易基 中小板 B类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收益与分配 1.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 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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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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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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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所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结束后且收到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有效商业发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 若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 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本条第1 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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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七)申购、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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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第i个分级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i=1,2,3,4,5,6)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一分级运作周年折算一次(不含第7 个分级运作周年) 。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运作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对于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应得收益,每 2 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将按 1 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后,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对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每一分级运作 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0 元的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易基中小板 份额并分配给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 份易 基中小板份额按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获得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分配。其中,持有 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 分配。持有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 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的参考净值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一分级运作周年进行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上一分级运作周年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 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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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 AA NUM NUM ? 后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 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 ? A 1 -1.0000 2 NAV NUM NAV NUM NAV NUM ? ? ? ? ? 前 前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 AA -1.0000 NUM NAV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A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的份额数 A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期末份额净值 NAV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净值 A 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期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2) 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 每一分级运作周年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其份额数。 (3) 易基中小板份额 ? ? A 1 -1.0000 2 NAV NUM NAV NUM NAV NUM ? ? ? ? ? 前 前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A -1.0000 2 NUM NAV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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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易基中小板 份额的份额数 即: A -1.0000 =+ 2 NUM NAV NUM NUM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NAV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净值 A NAV 前 易 基中小 板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期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 份的零碎份加总后保留至整数位(最 小单位为1份),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的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如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有变 化,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5. 举例: 假设在本基金成立后第2个分级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外与场内合计)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8,050,000,000元。当天场外易基 中小板份额、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分 别为50亿份、20亿份、30亿份、30亿份。前一个分级运作周年末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7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①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份额,即分别为30亿 份和70 亿份。 ②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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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 定期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30 亿份 ? ? A 1 -1.0000 2 NAV NUM NAV NUM NAV NUM ? ? ? ? ? 前 前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 8,050,000,000/7,000,000,000 -(1.0700-1.0000)/ 2 = 1.1150(元)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 ? AA -1.0000 NUM NAV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 3,000,000,000×[ (1.0700-1.0000)/ 1.1150 ] = 188,340,807(份)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合 计为188,340,807份;折算完成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仍为30亿份。 ③ 易基中小板份额 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A -1.0000 2 NUM NAV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 5,000,000,000.00×[ (1.0700-1.0000)/(2×1.1150) ] = 156,950,675 (份) 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新增场外份额数为156,950,675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新增场外份额数 = 5,000,000,000.00+156,950,675 = 5,156,950,675(份) 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A -1.0000 2 NUM NAV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 2,000,000,000×[ (1.070-1.0000)/(2×1.1150) ] = 62,780,2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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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新增场内份额数取整后为62,780,270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新增场内份额数 = 2,000,000,000+62,780,270 = 2,062,780,270(份)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 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6.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类 份额的上市交易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及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8. 特殊情形的处理 除最后一个分级运作周年外,若在其他分级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 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 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期内,在定期份额折算之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不定期份额 折算:(1)当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元时;(2)当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1. 当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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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与易基中 小板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元时, 本基金将分别对易基中小 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 A 类份 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① 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 数; B.折算后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即超出1.0000 元以 上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即: AA NUM NUM ? 后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 ? AA -1.0000 1.0000 NUM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A NAV 前 易 基中小 板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A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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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② 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配比; B.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新 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即: BA : 1:1 NUM NUM ? 后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 BB -1.0000 1.0000 NUM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B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份额数 A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B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份额数 B NAV 前 易 基中小 板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③ 易基中小板份额 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易基中小 板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 1.0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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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净值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加总后并保留至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1份),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记增1 份,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如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有变化, 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各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 A类份 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新增易基中小 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2.0700 10,000 1.0000 20,700 0 易基中小板A 类 1.0300 10,000 1.0000 10,000 300 易基中小板B 类 3.1100 10,000 1.0000 10,000 21,100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 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类 份额的上市交易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及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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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与易基中 小板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 本基金将分别对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本基 金将确保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 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1.0000 元。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将按如下原则进行份额 折算: ① 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 A. 份额折算前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B.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 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AB : 1:1 NUM NUM ? 后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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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 1.0000 = 1.0000 NUM NAV NUM NUM ? ? ? ? 前 前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场 内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A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A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B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份额数 ?NUM 场 内 易 基 中 小 板 :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 内易基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A NAV 前 易 基中小 板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② 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BB B = 1.0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B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份额数 B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份额数 B NAV 前 易 基中小 板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期末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③ 易基中小板份额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 1.0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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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加总后并保留至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1份) , 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 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如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有变化, 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10,000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基金份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新增易基中小 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0.5940 10,000 1.0000 5,940 0 易基中小板A 类 1.0400 10,000 1.0000 1,480 8,920 易基中小板B 类 0.1480 10,000 1.0000 1,480 0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 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类 份额的上市交易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及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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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到期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日第 7个年度对应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届时本基金将进行分级 运作期到期份额折算(以下简称“到期份额折算 ”)。 1. 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第 7个分级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分级运作期内仅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份额折算后 1.0000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 将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并将折算前的易基中 小板份额按折算后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 折算完成后,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有关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变更基金名称的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 5.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易基中 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折算前易基 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折算前易基 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前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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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前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易基中 小板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到期份额折算结束后,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仍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易基中小 板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份额)的折算比例、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具体计算等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 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加总并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 位为1份) , 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 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如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有变化,以其 最新规定为准。 7. 举例 假设本基金在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 7个年度对应日) , 易基中 小板(场外与场内合计)、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 合计为4,800,000,000 元。当天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8 亿份、2 亿份、15 亿份、15 亿份;第 7 个分级运作周年末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700元。 即到期份额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场外与场内合计)、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各自 资产净值分别为1,200,000,000元、1,605,000,000元和 1,995,000,000元。 (1) 到期份额折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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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即分别为10亿份、15亿份和15亿份。 (2) 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1,200,000,000 / (800,000,000 + 200,000,000) = 1.200000000 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 = (800,000,000 + 200,000,000) × 1.200000000 = 1,200,000,000(份) (3)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的份额数 = 1,605,000,000 / 1,500,000,000 = 1.070000000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折 算比例 = 1,500,000,000 × 1.070000000 = 1,605,000,000(份) (4)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份额数 = 1,995,000,000 / 1,500,000,000 = 1.330000000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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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比例 = 1,500,000,000 × 1.330000000 = 1,995,000,000(份) 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1,200,000,000 + 1,605,000,000 + 1,995,000,000 = 4,800,000,000(份) 折算后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合计为 4,800,000,000份。 8. 基金到期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定申请终止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并可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配对转换,以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 回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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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一)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运作方式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7年内(含7年)为分级运作期,采取分级运作方式,基金份额 分为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三类。 投资者可在场外、 场内申购与赎回易基中小板份额,不可单独申购或赎回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均可上市交易,易基中小板份额不 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7个年度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将以到期份额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进行 分级运作期到期份额折算,将场内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均按面值 1.0000 元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同时将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按面值 1.0000 元进行折 算。 折算完成后,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在 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请上市交易。为保证基金运作方式转换期间本 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分级运作期的提前结束与基金运作方式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最后一个分级运作周年内,若因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元触发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 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本基金将以该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作为到期份额折算基准 日,提前进行分级运作期到期份额折算。折算完成后,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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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在 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请上市交易。有关到期份额折算的内容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十九、基金份额折算”之“(三)到期份额折算” 。 (三)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转换日;若本 基金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则以该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转换 日。 基金份额转换日后,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 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 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份额的上市地点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 场内基金份额仍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五)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基金的投资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内容将保持不变。 (六)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施基金运作方式转换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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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就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及转换的相关具体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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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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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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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在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易基中小板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 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分级运作期内,在开始办理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易基中小板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易基 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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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类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类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 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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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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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27.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或终止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交易, 或分级运作期 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易基中小板份额上市交易; 31.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或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易 基中小板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33.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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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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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同时适度参与债券及股指 期货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政治因素、政治经济 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可能导致市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 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 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证券所获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若 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 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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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7.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优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资产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交易量不足, 将会导致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 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小板价格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 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重点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 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 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 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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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 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 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 险与成本。 (4) 跟踪偏差风险 跟踪偏差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跟踪业绩比较基准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 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①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托管费及指 数使用许可费等; ② 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④ 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 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 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⑤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出 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⑥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低成本的卖空、对冲机制及 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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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与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1) 与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内,将先后有三类基金份额上市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 ①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②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满足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以上三类上市基金份额在各自存续期内,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终止上市或按相关业 务规则暂停交易而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因缺少交易对手方而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或 变现,将发生流动性风险。 (2)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杠杆风险 根据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本基金场内部分所 分离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而由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内含杠杆机制,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幅度将超过易基中小板份 额净值和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幅度,即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则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3) 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将扣除易基中小板 份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后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为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净资产。若因证券市场 极端波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在确认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继续大幅下跌,导致本基金无 法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甚至无法支付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的本金,在此情形下本基金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可能发生本金风险,易基中小板B类 份额参考净值将出现归零风险。 (4) 折溢价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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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 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 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力求控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 额的折/溢价风险,但是该机制无法完全规避该风险。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交易基金(LOF)且上市交易后,因 受市场供求关系变动的影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也可能出现偏 离而形成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投资者可通过申购基金份额卖出或买入基金份额赎回的方 式进行折溢价套利,但套利机制并不能完全消除折溢价。 (5)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结构 发生变化,或因基金份额折算产生新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风险收 益特征变化风险。可能发生这一风险的情形包括: ① 根据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在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 定比例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因此原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②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 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 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因此, 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③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各分级运作周年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所享有的约 定收益将被折算为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易基中小板份额。因此,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完成后将持有两 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基金份额, 即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④ 根据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情形 时,本基金将进行到期份额折算。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 板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 将按1.0000元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因此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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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均将发生改变。 (6) 份额折算风险 ①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进行分配。因此,在基 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 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 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在基金实施份额折算后,由折算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并不 能被赎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易基中小板A类份 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7)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存 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易基中小板份额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易 基中小板B类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易基中小 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 及时确认的风险。 (8) 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和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实施 定期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 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 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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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 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 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 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 求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交易对手风险 ① 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 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 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另外,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也会因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②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 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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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属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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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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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资产净 值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 例,并据此比例对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 (1)-(3)项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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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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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参考净值 (仅限于分级运作期内),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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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形式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形式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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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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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分级运作期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每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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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 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 而有所差异。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其所持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 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易基中 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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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 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及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的规则; (6)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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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 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本基金分级运作 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代 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 会议形式; ④ 议事程序; ⑤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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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 表决方式; ⑧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承诺; ⑩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②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 现场开会方式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易 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占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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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有效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②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机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5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 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③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限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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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④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易基 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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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则同时由出席大会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分级运作期内, 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 基金存续期内,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② 特殊决议 分级运作期内, 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分级运作期届满或分级运作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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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基金(LOF)后,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限)、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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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机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机票 过程予以公证。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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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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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 (1)-(3)项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的资产净 值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 例,并据此比例对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 (1)-(3)项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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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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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 4004-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 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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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一级市 场初次发行及增发的新股,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含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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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板价格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因流通受限证券价 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新股申购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1)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还应包括以下投资监督比例: ①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 ④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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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以下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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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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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证券的比例,指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 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 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负责应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且基金托管人已尽 职监督核查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 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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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③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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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 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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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 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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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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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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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告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书面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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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贬值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托管协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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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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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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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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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易基 稳健停牌的公告 2013-09-23 关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 易的公告 2013-09-24 关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定期份额 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013-09-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广发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申购 费率优惠期以及对网上直销转换费率实行进一步优惠的公告 2013-09-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10-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新兰德为 销售机构、在深圳新兰德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深圳新兰德网 上交易系统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海通证券网上 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奥飞动漫(证券代码: 002292)采用收盘价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3-10-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支付宝网上直销交易的公告 2013-11-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 售机构、在和讯信息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和讯信息网上交易 系统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1-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的公告 2013-11-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同证券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3-12-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万银财富为销 售机构、在万银财富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万银财富非现场方 式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2-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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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的公告 2013-12-19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 职情况的公告 2013-12-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为销 售机构、在诺亚正行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诺亚正行官方网站 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2-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通证券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3-12-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泛华普益为销 售机构、在泛华普益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泛华普益申购与定 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2-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同花顺为销售 机构、在同花顺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同花顺网上交易系统申 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2-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广发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申购 费率优惠期以及对网上直销转换费率实行进一步优惠的公告 2013-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浙商银行为销 售机构、在浙商银行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浙商银行申购与定 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1-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 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4-01-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金观诚为销售 机构、在金观诚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金观诚非现场方式申购 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2-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02-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恒天明泽为销 售机构、在恒天明泽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恒天明泽网上交易 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3-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光大证券手机 客户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3-17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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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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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 4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