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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159915)

创业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4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易方达 创业板 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1 年 5 月 1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创 业板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可 【2011 】740 号) 和2011 年7 月 25 日 《关 于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及 其联 接基 金 募集 时间 安 排的确认 函 》 (基 金部 函[2011]545 号 ) 的核 准, 进 行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1 年 9 月20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请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标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 平均回 报偏 离的 风 险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创 业板 市场 的 特 殊风 险、 标的 指数 变更的 风险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基金 退市 风 险、投 资者 申购/赎 回失 败 的风险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变 现风 险、 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第 三方机 构服 务的 风险 、管 理风险 与操 作风 险、 技术 风险、 不可 抗力 等 等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者 自 行负 责。 本 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标的 是创 业 板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 股, 面临 创业 板市 场的 特 殊风 险 ,包 括但 不限 于: 规则差 异风 险、 上市 公司 退市风 险、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股价 大幅 波 动风险 、技 术失 败风 险 等 ,请投 资者 特别 注意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4 年3 月20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7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1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16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16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7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1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 2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28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1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31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2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3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5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35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 35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35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36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37 (六)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用 途 ................................................................ 37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 37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44 (九)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其他 业务 .................................................................... 4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6 (一) 投资 目标 ....................................................................................................... 46 (二) 投 资 范围 ....................................................................................................... 46 (三) 投资 理念 ....................................................................................................... 46 (四) 投资 策略 ....................................................................................................... 46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 47 (六) 投资 限制 ....................................................................................................... 47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 49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 49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 50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 50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5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55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55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55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5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7 (一) 估值 目的 ....................................................................................................... 57 (二) 估值 日 ........................................................................................................... 57 (三) 估值 对象 ....................................................................................................... 57 (四) 估值 程序 ....................................................................................................... 57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五) 估值 方法 ....................................................................................................... 57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 59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61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6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62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 62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 63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 6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64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66 (三) 基金 税收 ....................................................................................................... 6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67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九、风险揭示 .................................................... 74 (一)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场 平 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 74 (二 )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 74 (三)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 74 (四) 创业 板市 场 的 特殊 风险................................................................................ 75 (五)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 76 (六)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 76 (七) 退市 风险 ....................................................................................................... 76 (八) 投资 者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76 (九) 投资 者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77 (十)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价 的变现 风险 .................................................................... 77 (十一 )参 考 IOPV 决策 和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 77 (十二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险............................................................................ 77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十三 )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78 (十四 )技 术风 险 ................................................................................................... 78 (十五 )不 可抗 力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9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79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79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0 (四) 清算 费用 ....................................................................................................... 80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 81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 81 (七) 基 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82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85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86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87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95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96 (七)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6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98 (九)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9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99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00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06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07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109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11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111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11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6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易方 达 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基 金合同 》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中国证 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 并于 2011 年10 月1 日起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券投资 基金

















细则》 定义 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易 方 达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 发售公 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发 售代 理机构














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本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由 基金 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 务的 证劵 公司 ,又 称为代 办证 券公 司 基金代 销机 构 发售代 理机 构和/或 申购 赎 回代 理 券商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登记结 算业 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托管 和结 算 业务 登记结 算机 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交 易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 申购赎 回清 单规 定的 对价 向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 所规定 对价 的行 为 申购 赎 回清单














由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 购对价 、赎 回对 价等 信息 的 文件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 申 购对价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应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赎回对 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按 《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组合证 券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所包 含的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标 的指数




















本 基金跟 踪的 基 准指 数,是 由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编制并 发布 的 创业板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的 变更 完全复 制法

















一种跟 踪指 数的 方法 , 通 过购买 标的 指数 中的 所有 成份证 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构建 指数 组合 ,达 到复 制指数 的目 的 现 金替代




















申 购、赎 回过 程中, 投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 规定, 用于 替代 组合 证券 中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现金差 额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值 与按 T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最 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 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数量计 算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赎 回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投资 者申购 、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间 内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申购 、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预估现 金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估 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现 金 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 券公司 )预 先冻 结 基 金份 额折算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将投 资者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 变更登 记的 行为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 基 金利润




















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本 基金累计 报酬 率与标 的指 数累计报 酬率 差 额之基 准日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收 益评 价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基 金份 额 折算 ,则 采用 剔除 折 算 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 减 去100% 标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收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基 金份 额首次 折 算日 标 酬率


























的指数 收盘 值之 比减 去 100%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7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路3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 俊 英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南 海石 油 联合 服务 总公 司条 法部 科 员、 副 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草 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兼总 裁、 副董 事长兼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总裁 。曾 任 广 发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员 兼监 察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市场 部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邓 斌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副 经理 、 广东 粤 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信托 管理 一部 总经 理、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广 东粤 财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广 东粤 财信 托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杨 力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董 事 。曾 任美 的 集团 空调事 业 部技 术 主管 、企 划经 理, 佛山顺 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政 总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销 中心 区域 经 理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长 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销 总监 ,广 东 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董 事,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董 事长 ,盈 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谢亮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53011 、53061 部队财 务 部 门助 理员 ,广 州军 区生产 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处长 ,广 东省 广晟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助理 兼计 划财 务部部 长。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电信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中 金岭南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化成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 小 锋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韶 关 市教 育局 干部 ,中 共广 东 省韶 关 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授 、金 融系 主任 兼教 授及博 士生 导师 。 现任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 曾 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广 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产 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任 。现 任广 东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 理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现 任广州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 产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州股 权交 易 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 事长。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 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 兼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部总 经理 。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务 副总 裁 。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 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公 司职 员, 香港 安财 投 资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香港) 投 资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基金 部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任基 金投 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 户首席 投资 官、 基 金科 翔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科 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部 总经 理助 理 兼 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及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兼 南京 分公司 及成 都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上海 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及 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市 场总 监兼 上 海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马 骏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副 总 裁。 曾任 君 安证 券有限 公 司营 业 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员 ,易 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固定 收益 首席 投 资官 、 基 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5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现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人民 币合 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 业 务 负责人 、 证券 交易负 责人 员(RO) 、就 证券提 供意 见负 责人 员(RO )、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 员(RO )。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兼监 察部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 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际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北京 中心 助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 理 主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基 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2、基 金经 理 王 建 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研究 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深证100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0年9月27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0 年9月27 日起任职 ) 、 易方 达创 业 板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1 年9月20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1 年9月20 日起任职 ) 、 易方 达中 小 板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2 年9 月20 日起 任职 ) 。 3、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罗山 先生 、费 鹏先 生 。 林 飞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指数 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 药卫 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兼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 理、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RO) 、提 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 员(RO)。 罗山先 生 , 天 体物 理学 博 士。 曾任 巴克 莱银 行纽 约 分行衍 生品 交易 部董 事 、 新加坡分 行 信用 产品 交易 部董 事,苏 格兰 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权 益及 信用 产品 部总 经理, 加拿 大皇 家 银 行香 港分 行结 构化 产品部 总经 理, 诚信 资本 合伙人 ,五 矿证 券公 司副 总裁, 安信 证券 资 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及 量化 投资 部资 深投 资经理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 及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 沪深300 量化增 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费 鹏 先生 , 机械 工程 学 博士 。 曾任 道 富环 球资 产 管理 公 司(SSgA) 研 究员 、投资 经 理、 北 美主 动型 量化 股票 基金研 究部 主管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海 外投 资经理 ,现 任易 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兼 任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1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 就 证 券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责 人员 (RO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 律 行 为;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严 格遵守 《 证券 法 》 、 《 基金 法》及 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2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息 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 规 则,利 用对 敲、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 秩序;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1)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3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 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 章的权 力; (6)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4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 进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 实 施、 废止 应该 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 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5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 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 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6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76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国 大陆 托 管服 务的先 行 者, 中国 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在 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 境内 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展 现优 异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7 的 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信托 资产 、 保 险 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 企业 年金 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 计划 、商 业 银 行信 贷资 产 证券 化、基 金 公司 特定 客 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齐 全 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 提 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2013 年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358只。 自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亚 洲 货 币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的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 成 立以 来, 各项 业务 飞速 发 展,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托 管 行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 ” 的 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极 拓展 各项 托 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 化 业 务项 目全 过 程风 险管 理 作 为重 要工 作 来做 。 继2005、2007 、2009 、2010 、2011年五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权 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 号 ) 审 阅后 ,2012 年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 六次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得无 保留 意 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 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大 型 托 管 银行 接轨 , 达到 国际先 进 水平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 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资 产托 管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8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 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 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 当分 离;内 控制 度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制 定和 执行 部 门。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员 行为 规范 等 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并采 取 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 立、网 络独 立。 (2 )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9 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 员工 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 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实 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 的 风险 负责 ,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 险防 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岗 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0 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 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 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的投 融 资 、基 金的 禁止 投资 行为、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基 金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规 定的 期限 内进 行整改, 并且 有权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应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做 出解释 、澄 清或 纠正。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申购 、赎 回代 办证 券公 司(以 下排 序不 分先 后)


(1)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2 联系电 话:022-28451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4)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5) 东 方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6)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3 网址:www.ebscn.com (7) 广 州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8) 国 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9) 国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 海通 证券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1)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圳 深南 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13)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4)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15)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6)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6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17)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宋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1)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2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 珊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106383 网 址:www.bigsun.com.cn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8 (23)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办 证券 公司


投资者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二)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严 峰 电话: (0755 )25946013 传真: (0755 )25987122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9 联系人 :廖 海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 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 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电 话: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0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核准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其 联接 基金 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1]740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基金 ,基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至 2011 年 9 月 14 日。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1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2 八、基金 份额折 算与变更 登记 根 据《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和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折 算的公 告》 的有 关 规定,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确 定 2011 年11 月30 日 为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当 日 创 业板 指数 收盘值 为 838.108 点 ,基 金资产 净值 为 539,288,328.86 元, 折 算前 基金份 额总 额为561,684,800 份,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净 值为0.9601 元。 根 据《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易方 达创 业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折算 的公 告》 中约 定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 基金份 额折 算比 例为 1.14558776 (以 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8 位) ,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总额 为643,454,936 份 , 折 算后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0.8381 元。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根 据上述 折算 比例 , 对 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并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 进行了 变更 登记 。折 算后 的基金 份额 保 留到整 数位 ( 小数 部分 舍 去, 舍去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 产) 。 投资 者可 以 自2011 年 12 月2 日起 在 其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账 户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查询折 算后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以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最终 处理 的方 式和确 认的 数据 为 准。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3 九、基金 份额的 交易 ( 一) 基 金份 额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自 2011 年 12 月 9 日起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二 级 市场交 易代 码:159915 ) ( 二)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 细则》 等有 关规 定。 ( 三) 暂停上 市交易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 的上 市交易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不 再具 备 《 基金 合同 》 第六 部 分第 一条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


2、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 情 形。 前 述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经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核 准后 ,可 恢复 本 基 金上市 。本 基金 恢复 上市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予以 公告。 ( 四) 终止上 市交易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可 终止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 终止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终 止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5、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 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发 布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4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终止 上市 交易公 告。 ( 五)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 赎回 清 单,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在 开市 后根 据申 购、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并 发布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IOPV ),供 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金 替代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止 用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交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 金 部分 )/ 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以 公告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5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 一) 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 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回 代理 券 商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 变更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 二) 申购 、 赎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1 年12 月9 日 开 始办 理申购 、 赎回 业务。 2、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者 可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时 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 1:00-3:00 。在 此时间 之外 不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若 出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申购、 赎回 开 放 日和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三) 申购 、 赎回的原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 规定 。


5、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 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 不 违 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则 的前 提下 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6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 间提出 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备足相 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投 资者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金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请 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如 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求 的申 购 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如 投资 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据 要求 准备 足 额的现 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内 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的 赎回 对价 ,则 赎回 申请失 败。


3、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及 的股 票和 基金 份额 交收适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登记 结算 机 构的结 算规 则。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赎回 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组合 证 券的清 算交 收以 及基 金份 额、现 金替 代等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现金替 代等 的 交收以 及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在 T+2 日 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收 ,并 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赎 回代 理 券 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结算 通知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 划款 通知 办理 资金 的划拨 。如 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履 约的 情形 , 则 依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处 理。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清算交 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方 式进 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7 ( 五) 申购、赎回的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为 200 万 份,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六) 申购、赎回的对价 、费用及 用途 1、 申 购对价 是 指 投资 者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券 、 现 金替 代、 现 金 差额及 其 他 对价 。赎 回对 价是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 给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根 据申 购、 赎 回清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 定。 2、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如遇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申 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T 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在 当 日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开市前 公告 。申 购、 赎回 清单的 内容 与格 式见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4、 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申 购或 赎回份 额 0.5 % 的标 准收 取佣 金, 其 中包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用 。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与格式


1.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应 的组 合证 券 、 现 金 替代 、T 日预 估 现金差 额、T-1 日现 金差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内 容。


2. 组合 证券


组 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投 资组 合所 包含 的全 部或部 分证 券。 申购 赎回 清单将 公告 最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各组 合证券 名称 、证 券代 码及 数量。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8


3.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 金替 代是 指申 购、赎 回过 程中 ,投 资者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用 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采用 现 金替 代是 为了 在 相关成 份股 停牌 等情 况下 便利投 资者 的申 购、 提高 基金运 作的 效 率 ,基 金管 理人 在制 定具体 的现 金替 代方 法时 遵循公 平及 公开 的原 则, 以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为 出发 点, 并进 行及时 充分 的信 息披 露。


(1 ) 现金 替代 分为3 种类型 :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禁 止 ”) 、 可 以现 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标志 为“ 必须 ”)。


禁 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份 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替代 。


必 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证 券必 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2) 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 适用 情形 :可 以现金 替代 的证 券主 要是 因当天 停牌 等原 因导 致投 资者无 法在 申购 时 买入的 证券 。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替 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经 除权 调整 的 T-1 日收 盘价 ×(1 +现 金替代 保证 金 率) 收 取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的 原因 是,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基 金管 理人 需在 证券恢 复 交 易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 加上相 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的 最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便 于 操作,基 金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代 保证 金率,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则 基金 管理 人 将向投 资者 收 取欠缺 的差 额。


③替 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保 证金 率 , 并据 此收 取替代 金额 。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券 有正 常交 易 的2 个 交易日(简 称为T+2 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 将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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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 日 日终,若 已购 入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则 以 替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购 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的差 额,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未 能 购入全 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 以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 本加上 按照 T +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 差额,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 资者或 投资 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特 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 易日已 达到 20 日 而该 证 券正常 交易 日 低于2 日,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T +2 日后 第 1 个 工 作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则为 T 日 起第 21 个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 将 应 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发 送给 登记 结算 机构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现金 替代多 退少 补资 金 的清算 ;T +2 日 后第 2 个 工作日(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则为 T 日起 第 22 个 交易 日), 登 记结 算 机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 补资金 的交 收。 ④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 资者使 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 现 金 替代比 例 (MCR ) 的计算 公式 为: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收盘价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第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1 1 (%) 1 ? ? ? ? ? ? ? T T i n i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n 。


(3) 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 适用 情形 :必 须现金 替代 的证 券主 要是 因标的 指数 调整 将被 剔除 、或基 金管 理人 出 于保护 持有 人利 益原 则等 原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替 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替 代的 一 定 数量 的现 金, 即“ 固定 替代 金额 ” 。固定 替代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该证 券的 数量乘 以其 经除 权调 整 的T-1 日 收盘 价。


4. 预估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预 估现 金差 额是 指由 基金管 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金 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 代办证 券公 司预 先冻 结。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0


预 估现 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T 日 预估 现金 差额 =T-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必须 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经除 权 调整的 前收 盘价 乘积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经除 权 调整的 前收 盘价 乘积 之和)


其中,T 日 经除权 调整 的前收 盘价 由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供。 另外 ,若 T 日 为基金 分红 除 息日,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需 扣减 相 应的收 益分 配 数额。 预估 现金 差额 的数 值可能 为正 、为 负或 为零 。


5.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 +1 日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金 替代 的 固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 收盘 价乘积 之和 +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与T 日收 盘价 乘积 之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需按 T +1 日 公告 的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的 清算 交 收。 现 金 差额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 负或 为零 。在 投资 者申 购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则 投资 者 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则 投资 者将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则 投资 者将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应 的现金 。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举 例如 下:


基 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4-3-20 基金名 称: 创业板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代 码: 159915 标的指 数代 码: 399006 T-1 日 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 单位:元) : -9980.26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1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 (单 位: 元) : 2856508.74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单位:元) : 1.4283 T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差 额 ( 单位:元) : -9302.26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 单位: 份) : 2000000 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分 红金额 (单 位: 元) : 无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 是 是否允 许申 购 :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 是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 42%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可以现 金替 代保 证金率 固定替 代金 额 (单 位:人 民币 元) 300001 特锐德


600 允许 15%




















300002 神州泰 岳 1700 允许 15%




















300003 乐普医 疗 2000 允许 15%




















300004 南风股 份 500 允许 15%




















300005 探路者


1600 允许 15%




















300006 莱美药 业 700 允许 15%




















300009 安科生 物














必须











14418 300012 华测检 测 1000 允许 15%




















300014 亿纬锂 能 600 允许 15%




















300015 爱尔眼 科 800 允许 15%




















300016 北陆药 业 800 允许 15%




















300017 网宿科 技 600 允许 15%




















300020 银江股 份 1000 允许 15%




















300022 吉峰农 机 1600 允许 15%




















300024 机器人


1400 允许 15%




















300026 红日药 业 1100 允许 15%




















300027 华谊兄 弟 5200 允许 15%




















300032 金龙机 电 700 允许 15%




















300034 钢研高 纳 700 允许 15%




















300037 新宙邦


400 允许 15%




















300039 上海凯 宝 2000 允许 15%




















300044 赛为智 能 800 允许 15%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2 300045 华力创 通 700 允许 15%




















300048 合康变 频 1500 允许 15%




















300052 中青宝

















必须











26568 300054 鼎龙股 份 1600 允许 15%




















300055 万邦达

















必须











23849 300056 三维丝


400 允许 15%




















300057 万顺股 份 1100 允许 15%




















300058 蓝色光 标 1600 允许 15%




















300059 东方财 富 2800 允许 15%




















300064 豫金刚 石 1800 允许 15%




















300068 南都电 源 2200 允许 15%




















300070 碧水源


2900 允许 15%




















300071 华谊嘉 信














必须











14500 300072 三聚环 保 1800 允许 15%




















300074 华平股 份 800 允许 15%




















300075 数字政 通 400 允许 15%




















300077 国民技 术 1400 允许 15%




















300079 数码视 讯 1800 允许 15%




















300083 劲胜股 份 600 允许 15%




















300088 长信科 技














必须











35262 300090 盛运股 份 1000 允许 15%




















300096 易联众


800 允许 15%




















300101 国腾电 子 1100 允许 15%




















300104 乐视网


2000 允许 15%




















300105 龙源技 术 500 允许 15%




















300110 华仁药 业 1100 允许 15%




















300113 顺网科 技 400 允许 15%




















300115 长盈精 密 800 允许 15%




















300118 东方日 升 1900 允许 15%




















300119 瑞普生 物 500 允许 15%




















300122 智飞生 物 600 允许 15%




















300124 汇川技 术 1200 允许 15%




















300128 锦富新 材 800 允许 15%




















300133 华策影 视 1500 允许 15%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3 300135 宝利沥青














必须











10430 300137 先河环 保 900 允许 15%




















300142 沃森生 物 500 允许 15%




















300144 宋城股 份 1200 允许 15%




















300146 汤臣倍 健














必须











61040 300147 香雪制 药 1500 允许 15%




















300148 天舟文 化














必须











14156 300152 燃控科 技 1000 允许 15%




















300156 天立环 保 1000 允许 15%




















300157 恒泰艾 普 1600 允许 15%




















300168 万达信 息 1000 允许 15%




















300170 汉得信 息 1000 允许 15%




















300171 东富龙


500 允许 15%




















300172 中电环 保 600 允许 15%




















300177 中海达


600 允许 15%




















300183 东软载 波 400 允许 15%




















300185 通裕重 工 3300 允许 15%




















300187 永清环 保 400 允许 15%




















300197 铁汉生 态 600 允许 15%




















300198 纳川股 份 700 允许 15%




















300199 翰宇药 业














必须











31956 300204 舒泰神


500 允许 15%




















300205 天喻信 息 600 允许 15%




















300207 欣旺达


500 允许 15%




















300212 易华录


900 允许 15%




















300215 电科院


700 允许 15%




















300224 正海磁 材 500 允许 15%




















300228 富瑞特 装 500 允许 15%




















300229 拓尔思

















必须











9125 300238 冠昊生 物 500 允许 15%




















300239 东宝生 物 700 允许 15%




















300244 迪安诊 断 300 允许 15%




















300251 光线传 媒














必须











40700 300253 卫宁软 件 400 允许 15%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4 300257 开山股 份 1100 允许 15%




















300273 和佳股 份














必须











50775 300274 阳光电 源 1000 允许 15%




















300291 华录百 纳














必须











17495 300298 三诺生 物 200 允许 15%




















300303 聚飞光 电 700 允许 15%




















300315 掌趣科 技 1700 允许 15%




















300336 新文化


200 允许 15%




















300347 泰格医 药














必须











19797 300355 蒙草抗 旱 600 允许 15%




















说明: 此表 仅为 示例 。 ( 八) 暂停申购、赎回的 情形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1、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赎回 ;


2、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决定 临 时停市 或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计 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 登 记结 算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 赎 回 ,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等因 异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 无法编 制或 编制 不 当; 5、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未 能 公布申 购、 赎回 清单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些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将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时; 7、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其 他情 形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已 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在 暂停申 购、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5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等其他业务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务 规则 ,受 理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与 解冻 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6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以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此 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新股(一 级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 续后 ,还 可以 投资 于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因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而 受限 制的 情形 除外。


(三) 投资理念 指 数 化投 资具 有低 成本 、管 理 透明 及分 散化 程度 高等 优 点, 能稳 定地 获得 与标 的 指数 相 近的 回报 。本 基金 采取完 全复 制的 被动 式投 资方式 投资 于创 业板 指数 成份股 ,有 助于 投 资者通 过证 券市 场分 享中 国经济 发展 的成 果。 (四)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采 取完 全复 制法 进行 投 资, 即按 照创 业板 指数 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权重 构建 股 票投 资 组合 。但 是当 指数 编制方 法变 更、 成份 股发 生变更 、成 份股 权重 由于 自由流 通量 调整 而 发 生变 化、 成份 股派 发现金 股息 、配 股及 增发 、股票 长期 停牌 、市 场流 动性不 足等 情况 发 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尽 量降低 跟踪 误差 。本 基金 力争将 日均 跟踪 偏 离度控 制 在0.2%以内, 年 化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2% 以内。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7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但必 须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五) 投资决策程 序 1、 投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创业 板指 数的 编制 方 法及调 整公 告等 ;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 依据 指数 编 制 单位 公布 的指 数成 份股 名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建 ; (2 )当 发生 以下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将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 调整 ,以 降低 跟踪 误差, 实现 对标的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1)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 编制方 法变 更对 指数 成份 股及权 重 的影响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2) 指 数成 份股 定期 或临 时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将预 测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方案 , 并 判断指数 成份股 调整 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组 合调整 策略 。 3) 指数 成份 股出 现股 本变 化、 增发 、 配股 、 派 发现 金股息 等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将密 切 关注这 些情 形对 指数 的影 响,并 据此 确定 相应 的投 资组合 调整 策略 。 4) 法律 法规 限制 、 基 金参 与新股 申购 、 股票 长期 停 牌、 股票 流动 性不 足等 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分 析这 些情 形对 跟踪误 差的 影响 ,据 此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 整。 (3)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投资 组合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进 行跟踪 和 评估; (4) 基金 经理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及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报告 ,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六)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 为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8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受 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对于 因上 述第 (5 ) 、 (6) 项情 形导 致无 法投 资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的 前提 下, 结合 使用 其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2)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的,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9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规定 的限制 。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即创 业板 指数 。 如 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 创业 板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授 权、 或创 业板 指数 由 其他 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创 业板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 标 的指 数,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 适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变 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和基 金名 称、 调整 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时 公告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与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基金 、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 市场基 金。 本 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相似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0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已 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的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3 年 10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087,723,026.54 97.48 其中: 股票 1,087,723,026.54 97.4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000,587.92 2.51 6 其他各 项资 产 80,733.82 0.01 7 合计 1,115,804,348.28 100.00 注:上 表中 的股 票投 资项 含可退 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而 2 的 合计 项不 含可 退替 代款估 值 增值。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4,887,021.45 1.35 C 制造业 543,573,251.36 49.2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5,204,841.39 2.2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201,284.56 0.4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务 业 229,714,825.77 20.8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9,653,611.40 3.5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1,029,989.66 1.9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理 业 73,378,766.52 6.6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9,858,844.45 1.8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5,220,589.98 10.44 S 综合 - - 合计 1,087,723,026.54 98.56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2 (%) 1 300027 华谊兄 弟 2,251,204 62,628,495.28 5.68 2 300070 碧水源 1,286,194 52,721,092.06 4.78 3 300104 乐视网 896,405 36,573,324.00 3.31 4 300058 蓝色光 标 701,763 36,351,323.40 3.29 5 300024 机器人 611,812 29,795,244.40 2.70 6 300124 汇川技 术 457,725 26,772,335.25 2.43 7 300146 汤臣倍 健 327,575 23,876,941.75 2.16 8 300017 网宿科 技 274,266 23,230,330.20 2.11 9 300133 华策影 视 709,409 22,630,147.10 2.05 10 300315 掌趣科 技 752,859 21,591,996.12 1.96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 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0,927.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805.9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733.82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4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1 年9 月 20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16.20% 1.30% -14.65% 2.01% -1.55% -0.7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2.12% 1.74% -2.14% 1.75% 0.02%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78.51% 1.97% 82.73% 1.99% -4.22% -0.02%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46.42% 1.80% 52.62% 1.89% -6.20% -0.09%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5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 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 金结 算业务,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代销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消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6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7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后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 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8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 格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期 货合 约以 结算 价格 估 值。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9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 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大。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存在 差错 的责任 人( “责 任差 错方”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基 金代 销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任 差 错方 应当 对 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0 2、差 错处 理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责 任方 追偿。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的 有关 费用 ,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项 目。 (6) 如 果出 现差 错责 任方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 政 法规、 《 基 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差 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1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2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采 用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 到1%以上 , 基金管 理人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 、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最 多 4 次, 收益 分配比 例 根 据以 下原 则确 定: 使收益 分配 后基 金累 计报 酬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累 计报 酬率 。 基 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 特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无 需以弥 补亏 损为 前提 ,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 额 净值有 可能 低于 面值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 的确定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本 基 金 相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超 额 收 益 率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计报 酬率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收 益评 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基 金 份额折 算 , 则 采用 剔除 折 算因素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 首次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剔除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i i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第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注: ? i 为连乘 符号 。 当 基金 份 额折算 比例 为 N 时, 表示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折算 为 N 份。 公式不 考虑 基金 份额 首次 折算比 例。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日标 的指数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3 收盘值-100% 当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 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2 、 根据 前述 收益 分配 原则 计算截 至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金 的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 并 确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3 、 每基 金份 额的 应分 配收 益为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乘以 收益分 配比 例, 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第5 位 舍去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份额可供分配收益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4 十六 、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10)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5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 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根 据 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 的约 定向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指数 使用许 可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计 收, 计算方 法如 下: H1=E1 ×0.03% ÷ 当年 天数 H1 为ETF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 使用许 可费 E1 为 前一 日创 业板 ETF 基 金资产 净值 ETF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所 在季度 的指 数使 用费, 按 实际计 提金 额收 取, 不 设 下限。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所在 季度 的下一 个季 度起 ,指 数使 用许可 费的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6 万元 , 即不足 人民 币6 万元 则按 照 6 万 元收 取。 指 数 使用 许可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 按季 支付 。指 数 使用 费的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初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司 。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 中 其他 各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6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 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用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 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调 低基 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在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申购、赎回费用 投 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 需按 照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十 章第(六) 条的 规定 , 交纳 一定的 申购 、赎 回佣 金。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请 ,费 用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 赎回 佣金 =申 购/赎 回份额 ×佣 金比 率 本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佣金 由代 办 证券 公司 在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确认 时收 取 , 用于 市 场推 广费用 、销 售服 务费 用、 证券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收取 的相 关费 用等 。 (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7 十七 、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8 十八、基 金的 信 息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 金合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9 同》 、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 上。 (1)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4、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并 提前 将基 金份 额折算 日公 告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并由 登记 结 算机 构完 成基 金份 额的 变 更登 记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基金 份额折 算结 果公 告登 载于 指定媒 体上 。 5、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 将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7、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70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8、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清 单公告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清 单。 9、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报 备采 用电 子文本 方 式。 10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 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71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 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7)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72 11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73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74 十九、风 险揭示 (一)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均回报偏 离的风险


标 的 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 个 股票 市场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 票市 场 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偏 离。 相对 于其 他指 数, 创 业板 指数 的波 动性 可能相 对较 大, 因 此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率可 能高于 跟踪 其他 指数 的基 金。 ( 二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 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 资 者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 使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险 。 ( 三)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数回 报偏离 的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使 ETF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ETF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由于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 使 ETF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4、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送配等 所获 收益 可能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偏离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从而 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 5、 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使 基 金投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 在ETF 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 技 术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75 手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 ETF 基金 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ETF 基金 对标 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7、 如果 指数 编制 机构 发布 的指数 数据 出现 错误 ,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标 的指数 的 收益率 也可 能发 生偏 离 ; 8 、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如 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 持 有比 例与 标的 指 数 中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同 ;缺 乏卖 空、 对冲 机制及 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动 。 ( 四) 创业板 市场的特殊 风险 本 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标的 是创 业 板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 股, 面临 创业 板市 场的 特 殊风 险,包 括但 不限 于:


1、规 则差 异风 险 创 业 板市 场发 行、 上市 等业 务 规则 与现 有的 主板 、中 小 企业 板市 场的 相关 业务 规 则存 在一定 差别 。 2、 上 市公 司 退 市风 险 创 业 板市 场上 市公 司退 市制 度 设计 较主 板市 场更 为严 格 ,与 主板 市场 相比 ,可 能 导致 创 业板 市场 上市 公司 退市的 情形 更多 ,退 市速 度可能 更快 ,退 市以 后可 能面临 股 票 无法 交 易的情 况, 购买 该公 司股 票的投 资者 将可 能面 临本 金全部 损失 的风 险。 3、上市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与 主 板市 场上 市公 司相 比, 创 业板 市场 上市 公司 一般 处 于发 展初 期, 经营 历史 较 短, 规 模较 小, 经营 稳定 性相对 较低 ,抵 抗市 场风 险和行 业风 险的 能力 相对 较弱。 此外 ,创 业 板 市场 上市 公司 发展 潜力虽 然可 能巨 大, 但新 技术的 先进 性与 可靠 性、 新模式 的适 用面 与 成 熟度 、新 行业 的市 场容量 与成 长空 间等 都具 有较大 不确 定性 ,投 资者 对创业 板市 场上 市 公司高 成长 的预 期并 不一 定会实 现, 风险 较主 板大 。 4、 股 价大 幅波 动风 险


以下原 因可 能导 致创 业板 市场上 市公 司股 价 发 生大 幅波动 : (1) 公 司经 营历 史较 短, 规模较 小, 抵抗 市场 风险 和行业 风险 的能 力相 对较 弱, 股 价 可能会 由于 公司 业绩 的变 动而大 幅波 动;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76 (2) 公司 流通 股本 较少 , 盲目炒 作会 加大 股价 波动 ,也相 对容 易被 操纵 ; (3) 公司 业绩 可能 不稳 定 , 传 统的 估值 判断 方法 可 能不尽 适用 , 投资 者的 价 值判断 可 能存在 较大 差异 。 5、技 术失 败风 险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高 科 技 转 化 为 现 实 的 产 品 或 劳 务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相 关 产 品 和 技 术 更新换 代较 快, 存在 出现 技术失 败而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 五)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 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如发生 变 更 标 的 指 数的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变更 本 基金 的 标 的指 数 、基 金名 称, 并调 整 业 绩比较 基准 。若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 更, 本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届时 将相 应进行 调整 ,以 反映 新的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即本 基金 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可 能发 生变化 ,且 投资 组合 调整 可能产 生交 易成 本和 机会 成本 。 投资 者须 承 担 因标 的指 数变 更 而 产生 的风险 与成 本。 ( 六)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价的 风险


尽 管本 基金 将通 过有效 的套 利机 制使 基金 份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的 折溢价 控制 在一 定 范 围内, 但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因 素影 响,存在 不同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 风险。 ( 七) 退市风险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条 件 被 终 止 上 市, 或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提 前终止 上市,导 致基 金份 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 八)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 风险


本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可 能仅允 许对 部分 成份 股使 用现 金替 代。 因此,投 资者 在进 行申购 时, 可能 存在 因个 别 成份股 涨停 、 临 时停 牌等 原因而 无法 买入 申购 所需 的足够 的成 份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77 股,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 九)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 风险 在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如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不具 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 价, 可 能导 致出 现赎 回失 败的情 形 。 另外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 市值 规模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按 原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无法按 照新 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而 只能 在 二级市 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 ( 十)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 的变现风险 本 基 金赎 回对 价主 要为 组合 证 券,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过程 中,由 于市 场变 化、 部分成 份 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现 后 的 价 值 与 赎 回 时 赎 回 对 价 的 价 值 有 差 异, 存在变现风 险。 ( 十一 ) 参考IOPV 决策 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 险 证 券 交易 所在 开市 后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计算 依据 及 计算 方法 , 实 时计 算并 发 布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IOPV) , 供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实时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 异 ,IOPV 计 算可 能出 现错 误 , 投 资者若 参 考IOPV 进 行投 资 决策可 能导 致损失 。 ( 十二 ) 第三方机构服务 的风险


本 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三 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 下风险 : 1、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代 理申 购 、 赎回业 务可能 受 到限 制 、 暂停或 终 止,从 而影 响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2、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能 调整 结算制 度, 如实 施货 银对 付 制度, 对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组合证 券及资 金的 结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制度 调整 可 能 给投 资 者带来 理解 偏差 的风 险 。 3 、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 构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代 理 机构 可能 违约, 导 致基金 或 投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78 资者利 益受 损 。 (十 三 )管理风险与操作 风险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等 相 关当 事人 的业 务发 展状 况 、人 员配 备、 管理 经验 等 因素 可 能影 响 基 金收 益水 平。 此 外,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操作 失误 或 违反操 作规 程等 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风 险, 例如 申购 赎回清 单编 制错 误、 交易 错误等 。 (十 四 )技术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或 差 错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 险 可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代 销机构 等。 (十 五 )不可抗力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结算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等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从而 影响 基金的 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 限完成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79 二十、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上 述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6 )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则 ;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变 更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0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按 照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1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2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 基 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3 外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 如 认为 基金 代 销机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基金销 售与 服 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对价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对价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4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失 ,而 基金 管 理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方 追偿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投资 者。 发售 代理 机构将 已冻 结的 股票 解冻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5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6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 价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7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委托 代理 人在授 权 范 围内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权利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鉴 于 本基 金和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 金( 即“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 ,以 下简 称“ 联接 基金 ” )的相 关性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凭所 持有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8 的 联接 基金 的份 额直 接参加 或者 委派 代表 参加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 在计 算 参 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联接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数 和表 决票 数 为 :在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联 接基 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总数 乘以 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 的方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 联接 基金 的名 义代 表联 接 基金 的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接 受联 接基 金的 特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委 托以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参 与 表决。


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须 先遵 照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开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联 接基 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 的除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9 外;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6 )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则 ;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0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会 议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a.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b.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c.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d.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e.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电 话; f.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g.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提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1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列 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a.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身 份证明 、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b.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 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方 式或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b.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c.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表 决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d. 上述 第 c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2 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身 份证 明、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代 理 人 出具 的身 份证 明、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 委托 人出 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e.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 他非现 场 方 式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其 代表 进行 授权 或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 开会或 通讯 开会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a.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3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b.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a.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b.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8、表 决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b.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c.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5 d.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 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上 述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6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6 )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则 ;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变 更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七)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7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按 照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6、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8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的处 理 和适用的 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 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 代表 签 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后 生效 。 2 、 《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3 、 《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 之日 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 式二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内 容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9 二十 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以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此 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新股(一 级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 续后 ,还 可以 投资 于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基金投 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因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 形除 外。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b.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c.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d. 本 基金 投资 于 股 指期 货的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0% , 其 中,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 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1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 等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 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2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e.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f. 本 基金 持有 单个 流通 受限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本基 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十;因 流通 受限 证 券 价格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控制的 因素 导致 上述 比例 被动超 标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停止 主动 买入流 通受 限证 券或 在流 通受限 期结 束后 卖出 流通 受限证 券。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g.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果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 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 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2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对于 因 上述 第 5)、 6 )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提 下, 结合 使用 其他 合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 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名 单 。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书 面回函 确认 已 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 联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3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 险控制 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时 须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 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4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 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 持 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 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5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 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 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书面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 失。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 规 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书 面 通知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6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 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7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 公 开信 息渠 道获 取到 账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追偿, 但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募集 结束 后,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金 额 ( 含募 集股 票市值 )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到 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登记 结算 公司 应将网 下股 票认 购 所 募集 到的 股票 划入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方式开 立的 证券 账户 下,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 金和 股票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 股票 解冻 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是 指基 金托 管 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进 行一 级结 算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8 的 专用 账户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严格 管理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银 行 存款 账户 、及 时核 查基 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余 额。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5、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 现金差 额的 结算 。 6、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 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7、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9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8、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及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 凭证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合同签 署 后10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 挂 号邮 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对 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 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10 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如 经 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2、估 值差 错处 理 当 估 值或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实 际发 生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向 差错 责任 方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 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双 关各 方 应本 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11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根 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担任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机 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编 制及 持续 保管 义务由 登记 结算 机 构 承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提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双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 可以 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12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13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代 办证券 公司 提供 。 投资 者 可 通过 以 下方式 了解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进 行各 类业 务咨 询, 或反馈 投资 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建 议的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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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14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新 增国 泰君 安证 券为 易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申 购赎 回代 办证 券公 司的公 告 2013-10-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子 公司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增加 注册资 本的 公告 2013-1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3-12-17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兼职情 况的 公告 2013-12-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4-1-27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15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 销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16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