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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鼎益(162605)

景顺鼎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4 年 第 1 号更新招 募 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 景顺 长城 鼎益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景 顺长 城鼎 益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或 “本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5 年 1 月 12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5 】7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3 月 16 日正 式生效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七 )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中的 数据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16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基金 托管人 .................................................................. 17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9 六、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32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33 八、基金 份额的 非交易 过户 和基金间 转换 ............................................ 45 九、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 统 转托 管 .................................. 45 十、基金 的投资 .................................................................. 46 十一、基 金的融 资 ................................................................ 55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 55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 56 十四、基 金财产 估值 .............................................................. 57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0 十六、基 金 的费 用与税 收 .......................................................... 61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5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6 十九、风 险揭示 .................................................................. 69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清算 ................................................ 70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72 二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9 二十四、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91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91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91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景顺长 城鼎 益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由 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依 照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销售 办 法 》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景 顺 长 城 鼎 益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或 “本 基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募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 等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景 顺长 城鼎 益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更 新 ; 基金合 同











指 《景 顺长 城鼎 益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充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 修订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同年 7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销售 办法》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业务 规则 》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 行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上市 规则 》 指 2006 年 2 月 13 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并 于 2006 年 2 月 13 日起施 行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元 指人民 币元 ; 本基金 指景顺 长城 鼎益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发售公 告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景顺 长城 鼎益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 注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 易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指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 销售场 所


























指 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 交易场 所, 分别 简称 场外 和场内 ; 场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外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场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的会 员单 位进 行基 金份 额认购 、 上 市 交易、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外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及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会员单 位


























指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注册登 记人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记 系统 ;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享 有 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并 达到 合同生 效条 件后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 基金合 同备 案手 续并 收到 其书面 确认 之日 ;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 限 ;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发售
































指 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 ; 场外认 购 指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场内认 购


























指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申 请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 受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 其他业 务申 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上市交 易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 者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 间 进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 记人 给投 资者 开 立的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账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人的注 册 登记系 统; 证券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 人给 投资 者 开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证券 的账 户, 包括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记 录在 该 账户下 的基 金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人 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 巨额赎 回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本 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 股 票分 红、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不可抗 力


指任 何无 法预 见 、 无 法避 免和无 法克 服的 事件 或因 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地震 、 洪水 等自 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变更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事件 、 证 券交易 场所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指定媒 体和 网站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包括但 不限 于《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网 站(www.szse.cn)。 三、 基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 杨 皞阳 (二)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文 批准 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由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滦(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 司、 大连 实德 集团 有限 公 司共同 发起 设 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 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各家 出资 比 例 分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设 置如 下部 门: 股票 投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国 际投资 部、 量化 及 ETF 投资部、 专 户投 资 部 、 研 究部 、 渠 道 销售部 、 机构 客户 部、 市 场服务 部 、 产 品开 发部 、 交易管 理部 、 基 金事务 部 、 信 息技 术部 、 人力资 源部 、 财务 行政 部 、 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 总 经 理办公 室 。 各 部 门的职 责如 下: 公司设 置如 下部 门: 股票 投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国 际投资 部、 量化 及 ETF 投资部、 专 户投资 部、 研究 部、 渠 道 销售部 、 机 构客 户部、ETF 销售部、 市场服 务部 、 产 品开发 部、 交 易管理 部 、 基 金事 务部 、 信息技 术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行 政部 、 法 律监 察 稽核部 、 总经 理 办公室 。各 部门 的职 责如 下: 1、股票投 资部 :负责 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的 投 资原则进 行国内 股票选 择 和组合 的 投资管 理。 2、固定收 益部 :负责 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的 投 资原则进 行国内 债券选 择 和组合 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国 际投资 部: 主要 负责 与 QDII 、QFII 等国际业 务 相关的 投资 管理 、 国 际合 作和培 训 等业务 。 4、 量化 及 ETF 投资部: 负 责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投 资原 则 , 以 严谨 的 量化投 资 流程为 依托 ,负 责各 类主 动和被 动量 化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5、专 户投 资部 :负 责完 成 一对一 、一 对多 等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产品 的投 资管 理。 6、研 究部 :负 责对 宏观 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7、渠 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 产品在 各银 行、 券 商 等渠 道的销 售。 8、机构客 户部 :负责 开发 机构客户 ,并使 其认识 并 了解我公 司在企 业年金 、 社保等 方 面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9、ETF 销售部: 负责 公 司 ETF 类产品的 销售 及服 务。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10、 市 场服 务部: 负责 公 司市场 营销 策略 、 计 划制 定及推 广, 电子 商务 和客 户服务 管理 等工作 。 11 、 产品 开发 部: 负责 基 金产品 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12、基 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品 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值 核算 等工 作。 13、信 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计 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发 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14、交 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资 部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进 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15、人 力资 源部 :负 责公 司各项 人力 资源 管理 工作 ,包括 招聘 、薪 资福 利、 绩效 管 理 、 培训、 员工 关系 、从 业资 格管理 、高 管及 基金 经理 资格管 理等 。 16、财 务行 政部 :负 责公 司财务 管理 及日 常行 政事 务管理 。 17、 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负 责对公 司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合规性 进行 全方 位的 监察 稽核, 并 向 公司管 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察 稽核 报告 。 18、 总 经理 办公 室: 主 要 受总经 理委 托, 协调 各部 门的工 作, 并负 责公 司日 常办公 秩序 监督、 工作 项目 管理 跟进 等,并 负责 基金 风险 的评 估、控 制及 管理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董事 长, 经 济 学硕士。 曾任 葛洲 坝水 力 发电厂 主任、 研究 员级 高 级工程 师, 葛洲坝 至上 海超 高压 直流 输电葛 洲坝 站站 长 、 书 记 ,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 华 能房 地产开 发公 司党 组书 记 、 总经理 , 中住 地 产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党组 书记,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书 记等 职 。 2009 年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 公司董 事长 。 罗德城 先生 , 董 事, 工 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 旗银 行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 资基金 公会 管 理委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 会主 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 担 任 香港联 交所 委员会 成员 , 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 证监 会 顾问委 员会 成员 。 现任 景 顺集团 亚太 区 首席执 行官 。 黄海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1992 年 9 月起 ,历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 圳 蛇口支行 会计、工 程管理 部员工、 人力资源 部干部 ,新江 南 投资公司 副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起担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许义明 先生 , 董 事, 总 经 理, 金 融工 程学 硕士。 曾 先后就 职于 前美 国大 通银 行香港 、 台 湾及伦 敦分 行财 资部 , 汇 丰银行 中国 区财 资部 ; 也 曾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兼 总经理、 香港景 顺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大中 华区业务 拓展总监 等职务 。2009 年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兼 总经理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伍同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文学学 士(1972 年 毕业)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HKICP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 、 加 拿大 公认 管理 会计 师 (CMA)。 拥有超 过二 十年 以上 的会 计、 审核 、管 治税 务的 专 业经验 及知 识 ,1972-1977 受训于 国际 知 名会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计 师行”[KPMG] 。现 为“ 伍 同明会 计师 行” 所有 者。 靳庆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曾担 任中 信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工 作 ,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 师事务 所, 担 任执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晓西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现任 北京 师范大 学 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 教 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天广 先生 , 监事 , 金融 学学士 ,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 分别 在万科财 务顾问公 司、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 监管部 工作;1998 年 起历任中 国 证监会深 圳监 管局任 副处 长 、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投 行部总 经理 、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投行 总部 总经 理等 职务。2012 年 2 月 进入 长 城证券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 事 业部总 经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副总 经理 、党 委委 员。 郭慧娜 女士 , 监 事, 管 理 理学硕 士。 曾 任 伦敦 安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 企 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太 区监 察 总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 会 计师 事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 赵如冰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王鹏辉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曾 先后 担任 深圳市 农村 商业 银行 资金 部债券 交 易 员, 长城 证券研究 部 研究 员, 融通 基金 研究 策划部 行业研究员 。2007 年加 入 本公司 ,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基金 经理 。 Xie Sheng (谢生)先 生, 副总经理,工商 管理硕士 。曾担任加拿大 枫叶银行 商业信贷 经理 , 加 拿大 道明 资产 管 理公司 亚洲 市场 部总 经理 , 嘉 实基 金渠 道总 监, 湘 财荷银 基金 首席 市场官 , 富国 基金 总经 理 助理 , 民 生证 券副 总裁 、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兼资 产管 理事业 部总 裁职 务。2013 年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吴建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海 南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 经 理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机 构管理部 总经理、 公司总 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 公 司,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历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 汉大 学成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 证 券时报 》 社编 辑记 者, 长 城证券 研发 中心 研究 员 、 总裁办 副主 任、 行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本 公司 ,曾 担任 公司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黄卫明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国家 工商 局 市场司 主任 科员 , 国泰 君 安证券 公司 总裁助 理兼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部 、 非上市 公众 公司 部等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2010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 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的基 金经 理如下 : 张继荣 先生 , 工学 博士 。 曾担任 大鹏 证券 行业 分析 师, 融通 基金 研究 员 、 研 究策划 部总 监助理 、 基 金经 理 , 银华 基金投 资管 理部 策略 分析 师 、基 金经 理等 职务 。2009 年 3 月加 入 本公司 ,自 2009 年8 月 起 担任基 金经 理。 具 有14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 验 。 5、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继 荣先生 曾于 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10 月担 任融 通 通乾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2 月担 任 银华优 势企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2009 年8 月至 2012 年 1 月担任 景顺 长城 景系 列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下 文 简称 “景 系列 基 金” ) 基金 经理 ,分 管景 系 列基金 下设 之景 顺长 城优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张 继荣 先生目前兼任景 顺 长 城动 力 平 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及 景顺长 城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7、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张继荣 2009 年9 月19 日至 今 涂强 2009 年 3 月 17 日—2009 年 9 月 18 日 王新艳 2005 年 3 月 16 日—2009 年 3 月 16 日 8、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分管 投资 的 副总经 理、 各投 资总 监、 研 究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王鹏辉 先生 ,副 总经 理; RU PING (汝 平) 先生 ,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总监 兼国 际投资 部投 资总 监; 黎海威 先生 ,量 化 及 ETF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陈晖先 生, 专户 投资 部投 资总监 ; 唐咸德 先生 ,研 究部 研究 总监; 余广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陈嘉平 先生 ,股 票投 资部 基金经 理。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财产而 产生 的股 权、 债权 及其他 权利 ; (9)担任 注册登 记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行 必 要 的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 额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遵守基 金合 同;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及 其他业 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6)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该项 业务 ; (7)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8)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9)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10)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 规定; (12)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和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受 理并办 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6)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7)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1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 照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公告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 到有关 资料 的 复印件 ; (20)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3)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 除; (24) 基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代表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5) 为基金 聘请 会计 师和 律师 ; (2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27)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及 其他 权力 ; (28)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9)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以下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 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 和 操 作性; (5)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4、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1)董事 会审计与 风险控 制委员会 :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和 基金投资 业务进 行合规 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2)风险 管理委员 会:是 公司日常 经营中整 体风险 控制的决 策机构, 该委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 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度 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这 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3)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以定 期或 不定 期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由公 司总 经理 、分 管投 资的副 总经 理 、 各投资 总监 、 研究 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包 括 : 依 照基 金 合同 、 资 产管 理 合同的 规定 , 确立 各基 金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 审 定 基金资 产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的 配置 方案 , 包 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在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之 间的 配 置比例 ; 制定 基金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投 资授 权方 案 ; 对超 出投 资负 责人 权 限的投 资项 目做 出决定 ; 考核 包括 基金 经 理、 投资 经理 在内 的投 资 团队 的 工作 绩效 ; 需要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决 定的其 它重 大投 资事 项 。 (4)督察 长:督察 长制度 是基金管 理人特有 的制度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5)法律 、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 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 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 法律、监 察稽核 部,法律 、监察稽 核部保 持高度 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稽 核和 检查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司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而 确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 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司启用了 电子化投 资、交 易系统, 对投资比 例进行 限制,在 “股票黑 名单” 、 交叉交易 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 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 充 分体 现“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于2014 年 3 月 正 式 将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更名 为托管 业务 部 , 现有 员工 120 余人 , 大 部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 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 ,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已在 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计 划 、 企 业年 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基 金 、 资 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 国 内,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 开 展 绩效评 估 、 风 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5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34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 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 工 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 设, 风险 检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核 以及 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同 时获得了 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阅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 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 : (0755 )82370388-1661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 严 丽娟 2、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5) 交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400 830 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 厦 C 座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1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网 址:www.czbank.com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联系电 话: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1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1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贸 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雷 宇钦 电话:0591-3850767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 迪 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 珊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6)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龚 正 电话:021-68604866-83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飞 电话:0551-62246298 传真:0551 —62272108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 95578 ,4008888777 ,安 徽 省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2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层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法人代 表: 杨宇 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春蓉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传真:010 -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4)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5)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6)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9)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40)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 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966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4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4)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 :www.avicsec.com (4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9)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莞城 区可 园南 路一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1)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2)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北京 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53)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54)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 站: www.swsc.com.cn (5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3、场 内代 销机 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 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 单位可以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业 务; 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交 所会员 单位 可 以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业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56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 律师 事务 所 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 11 层 负责人: 田予 电


话 : (010 )85237766 传


真 : (010 )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陈立群 联系人 :李 妍明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 赎回 两种 方式。 本章 是有 关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 的相关 规定 。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5 年5 月25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投 资者 可在 交易 日 的交易 时 间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 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的营 业网 点报 盘买 入和 卖出本 基金 。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 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3、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 4、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上市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上市 规则 》有 关规 定办 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发 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人T 日买 入成 功后 , 注 册登记 人 在T 日自 动为 投 资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人 自T+1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人 T 日 卖出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上 市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八)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 基金 总份 额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 2 亿 份; (3)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被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 应 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暂停上 市公 告。 (九)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告 。 (十)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报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市 , 并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 上 市交易 和申 购 、 赎 回两 种 方式 。 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 申购和 赎回 的相关 规定 。 (一)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1、申 购、 赎回 场所 (1)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设在 深圳 的直 销中 心。 (2) 经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具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 业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2、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起 开始 办理 场 外 日常 申购业 务, 于 2005 年 5 月 25 日 起开 始办理 场外 日常 赎回 业务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投 资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日 期 和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 且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认 接收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基金管 理人 如果 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 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3、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前 撤销 。 (4)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由 系统 自动 识别 先前 认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 按每 笔 交易 的具体时间 来计算持有期限 ,系统会采 取先进先出 法,即先认购/ 申购的基金 份额会先 赎回, 按不 同的 持有 期限 分别计 算收 取赎 回费 。 (5)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更改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规 则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开始实 施日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4、申 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代销 网点或本 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目前 仅对个 人投资者 开通)每 个账户 首次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 已 在任一 网点 有认 ( 申) 购 本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具 体以 各代 销 机构网 点公 告为 准) 。 直销 中心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已在 任一 直销 中心 有认( 申)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 限 制 。 (2)本基 金不设最 低赎回 份额 ,但 某笔赎回 导致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不足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份 额必 须一 同全 部赎 回 。 (3)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行 限制 。 (4)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调整申购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本基金 代销机 构 首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的调 整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约定 的为 准。 本 基金 直 销 最低申 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调整 ; 调 整前 的三 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5、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请 方式 :书 面申 请 或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 (2)基金 投资者必 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向基金 销售机构 提出申 购、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 人在 申购 本 基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账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3)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 者可 在 2 个 工作 日后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收到该 笔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4) 申购 、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 回款 项通 常 在 T+5 日但 不超 过 T +7 日内划 往赎 回人 指定 的银 行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延期 支付 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有 关条 款办 理。 (5)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6、 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1) 申购 费率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可 适用 以下 前端 收费费 率 标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M <50 万 1.5% 5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不 高于 0.5%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加而 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最高不得 超过法 律法规规 定的限额 。在法 律法规规 定 的 限制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按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程 序调 整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 并在 《招 募说 明 书》 中进 行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调 整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应 在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和网 站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在 取得 有关 监管机 构核 准之 后, 对促 销期间 的基 金申 购费 等实 行优惠 。 7、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约 定 (1)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的 申购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并 四舍五 入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第 三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2)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 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 1.016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 -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3)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 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本基 金, 持有 时间 为半 年。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为1.05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份 额 1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 1.056 元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56 = 10,560 赎回费 用 10,560 ×0.5% =52.8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60 –52.80 = 10,507.20 元 (4)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 四舍五入 的方法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5)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下 一 工作日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当日 基金 份额 数 8、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推 出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是申 购业 务的 一 种方式 , 投 资者可 通过 向代 销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时 间、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代销 机构 于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 投资 者在 办 理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的同 时, 仍然 可以 进行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 务 。 本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分设前后端 收费代 码,前 端收费方式 对应基 金代码 为 162605 ,后 端收费 方式 对应基金代 码 为162606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仅 能通 过场外 提交 申请 , 通 过该 计 划后端 申购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不 能 跨系统 转登 记, 通过 该计 划前端 申购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不 受此 限制 。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用 于 符 合 《 景 顺 长城鼎 益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所 有投 资者 。 (2) 办理 场所 : 前端收 费方 式办 理场 所: 自2008 年1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前 端收 费方 式定 期定 额业务 ,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中国 工商 银行的 规定 。 自2008 年1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前端收 费方 式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办 理程序 遵循 交通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3 月2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办理前 端收 费方 式定 期定 额业务 ,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中国 农业 银行的 规定 。 自2008 年4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前端收 费方 式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办 理程序 遵循 中信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前端收 费方 式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办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理程序 遵循 民生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广东 发展 银行 办理 前 端收 费方 式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广 东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建 设银 行办 理 前 端收费 方式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建设 银行 的规定 。 自 2009 年 1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深圳 发展 银行 (现 已更 名为 平安 银行 ) 办理 前端 收 费方式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 循 深圳 发展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09 年 7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证券 办理 前 端收 费方 式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中 信建投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前端收 费方 式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平 安银 行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 月 0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爱建 证券 办理 前端收 费方 式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爱建 证券 的规定 。 自 2010 年 3 月 0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银河 证券 办理 前端收 费方 式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银河 证券 的规定 。 自 2010 年 3 月 11 日起 本 公司 开 通网 上直 销 “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 。 自 2010 年 4 月 0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兴业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4 月 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国泰 君安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0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申银 万国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申银 万国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安信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7 月 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具 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国信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7 月 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平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广发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信达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光大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宏源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3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海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海通 证券 的规 定。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自 2010 年 9 月 0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泰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华泰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1 月 0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华龙 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1 年 1 月 3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浙商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中信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3 月 1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天相 投顾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天相 投顾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泰 联合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华泰 联合 证券 的规 定。 ( 现已 终止 ,原 华泰 联 合证券 投资 者可 通过 华泰 证券办 理) 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招商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5 月 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长江 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长江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5 月 30 日起 本 公司直 销网 上交 易在 原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外 , 新 增开 通直销 网 上交易 “精 明 i 定 投” 业 务。 自 2011 年 6 月 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齐鲁 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齐鲁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6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华夏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长 城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长城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国 盛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国盛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5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信 证券 ( 浙江 )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循 中信 证券 (浙 江) 的 规定 。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华 宝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华宝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11 月 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直 销网 上交 易天 天盈支 付方 式 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我 公司及 天天 盈 的 规定 。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国海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万通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办 理 程序遵 循 中 信万 通证券 的 规定。 自 2012 年 6 月 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建 设银行 及通 联支 付交 易方 式办理 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景顺 长城 基金 及建 设银行 、通 联支 付的 规定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自 2012 年 7 月 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投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中投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浙商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1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西南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西南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展恒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展恒 基金 的规 定。 其他代 销机 构 根 据实 际需 要 也将 适时 开通 , 本 公司 届时将 及时 予以 公告 。 后端收 费方 式办 理场 所: 自2005 年3 月2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后端收 费方 式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办 理程序 遵循 中国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7 年2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后端收 费方 式 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 办 理程序 遵循 招商 银行 的规 定。 其他代 销机 构根 据实 际需 要也将 适时 开通 ,本 公司 将及时 予以 公告 。 (3) 适用 申购 费率 : 通过 “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前端收 费方 式申购 本 基金 适用申 购费 率 等 同于 正常 申购 费率。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后端 收费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适用 申购 费率 标准 如下 : 份额所 属期 申购费 率 12 期 以内 1.0% 12 期 (含) 以上24 期以 内 0.8% 24 期( 含) 以上 36 期 以内 0.5% 36 期( 含) 以上 0 注: ①通 过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申购 本基 金适 用 申购费 收费 方式 具体 参照 各代销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定; 不通 过“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申购 本基金 只适 用申 购费 前端 收费方 式。 ② 后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实际已成功申购的累 计期数分 档计算 ,期 数的 积累 以投 资者 在 销售 机构 的交 易帐 户为准 ,若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则分 别 统 计 。 ③若后 端收 费方 式 “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终 止后 再 重新参 与的 , 则新 定期 定 额申购 累计 期数重 新计 算 ; 投 资者 在 同一交 易帐 户内 变更 每期 扣款金 额 、 扣 款日 期、 扣 款帐户 不影 响 期 数的累 积。 ④前端 收费 方式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不 计申 购累 计期 数。 (4) 适用 赎回 费率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 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注:① 就赎 回费 而言 ,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②通过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前端 收费 方式 申购 而 来的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按 单笔申 购确 认日分 别计 算持 有期 及赎 回费用 。 通过 “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后 端收 费方 式 申购而 来的 基金 份额在 计算 赎回 费时 所依 据的持 有期 是以 该帐 户第 一笔后 端定 期定 额申 购确 认日为 起始 日 ; 投资者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终止 后, 尚未 赎回 的 在本次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期间 内通 过后端 定期 定额 收费 方式 申购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 仍 以此为 起始 日计 算持 有期 。 若 投资 者重 新 开始 “定 期定额投 资 计划” ,则再次 通过后端 定期定 额收费方 式申购所 得的基 金份额持 有 期 以新提 交的 首笔 定期 定额 申购确 认日 为起 始日 。 本 基 金后端 收费 方式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的 终 止和期 数的 计算 由本 公司 根据投 资者 每期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的 确认 日期 而确 定。 例:某 投资 者于 2007 年 4 月 8 日 在代 销机 构办 理加 入“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手续, 约 定自当 月起 , 每 月申 购本 基金 600 元 , 扣 款日 为每 月 18 日。2008 年 9 月 1 日, 赎 回本 基金 1,000 基金 份额 。期 间定 期 定额业 务扣 款未 中断 。则 该交易 申购 份额 及申 购费 用计算 如下 : (a )2007 年 4 月 18 日提 交第一 笔定 期定 额申 购申 请, 假 设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2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前端收费方式下: 净申购 金额 =600/ (1+1.5% )=591.13 元 申购费 用=600 -591.13 =8.87 元 申购份 额=591.13/1.012 =584.12 份 后端收费方式下: 申购份 额 = 600/1.012 = 592.89 份 假设 2007 年 5 月 18 日提 交第二 笔定 期定 额申 购申 请时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1 ,则 前端收 费方 式下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578.97 份( 591.13/1.021 ) , 后端 收费 方式 下 申 购所得 份额 为 587.66 份(600/1.021 ) 。之 后每个 月的 定期 定额 申购 所得基 金份 额计 算方 法同 上。 (b) 2008 年 9 月 1 日 ,赎 回本基 金 1,000 份, 假设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68 元。赎 回 时已成 功定 期定 额申 购 17 期(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8 月 ,未 中断 ) 。 前端收费方式下: 依先进 先出 法, 赎回 该 1000 份, 其份 额的 持有 期为 超过一 年不 满两 年, 适用 赎回费 率 为 0.25 % 赎回总 金额 =584.12 ×1.168+415.88 ×1.168 =1168 元 赎回费 用=584.12 ×1.168 ×0.25 %+415.88 ×1.168 ×0.25%=2.92 元 赎回净 金额 =1168 -2.92 =1165.08 元 后端收费方式下: 其定期 定额 业 务 1-11 期所 属份额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率 1.0% ,12-17 期所 属份 额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0.8% ; 赎回 费持 有期 从 2007 年 4 月 18 日 第一笔 定期 定额 申购 申请 确认成 功日 ( 假 设为 2007 年 4 月 19 日) 起计算 ,超 过一 年不 满两 年,适 用赎 回费 率 0.25% 。 (i) 后端申 购费 : 依先进 先出 法, 赎回的 1000 份基金 份额中 592.89 份 来自 2007 年 4 月 的申 购, 份额所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属期 为 1 期, 申购 金额 为 600 元 ;其 余 407.11 份来自 2007 年 5 月 的申 购, 份 额所属 期 为 2 期, 申 购金 额 415.66 元(407.11× 1.021)。 1 期净 申购 金额=600/ (1+1.0% )=594.06 元 1 期后 端 申 购费 用=600 -594.06=5.94 元 2 期净 申购 金额=415.66/ (1+1.0% )=411.54 元 2 期后 端 申 购费 用=415.66 -411.54=4.12 元 (ii) 赎回金额 : 1 期赎 回费 用 = 1.168 ×592.89 ×0.25% = 1.73 元 1 期赎 回金 额 = 1.168 ×592.89 -1.73= 690.77 元 2 期赎 回费 用 = 1.168 ×407.11 ×0.25% = 1.19 元 2 期赎 回金 额 = 1.168 ×407.11 -1.19 = 474.31 元 (iii) 赎回净金额 = 690.77+474.31 -5.94 -4.12 = 1,155.02 元 (二)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 已 于2005 年8 月25 日开 始办 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1、 申购、 赎回 场所 (1)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交所会 员单 位可以 办理 申购 业务 ; (2)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交所会 员单 位可 办理 赎回 业务 。 2、申 购、 赎回 账户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基 金份 额 应当使 用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 的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3、申 购、 赎回 原则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以金 额申 报, 申报 单位 为一 元人 民 币; 赎回 以份 额申 报, 申 报单位 为一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委托 数量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申购 、 赎回数 额限 定。 4、申 购、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1.5% ,随 申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减少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 M (单 位: 元)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 为0.5%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况下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场内赎 回 将自动 撤消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5、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场内申购 份额保 留到整数 位,零碎 份额对 应的资 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投 资 1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定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5%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5 元,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9852.2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者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611 份, 不 足 1 份部 分 的申购 资 金零头 返还 给投 资者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3)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总 金额、净 赎回金 额按四舍 五入的原 则保留 到小数 点 后两位 。 (4)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手续 费 例:某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 赎 回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1 万 份 基金份额 ,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250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250 =10250 元 赎回手 续费 =10250× 0.005 =51.25 元 净赎回 金额 =10250 -51.25 =10198.75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 万份 基 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0 元, 则可得 到 10198.75 元 净赎 回金 额。 6、申 购、 赎回 流程 (1)T 日 ,场 内投 资者 以 深圳证 券账 户通 过证 券经 营机构 向深 交所 交易 系统 申报基 金申购 、赎 回申 请; (2 )T +1 日,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传 送的 申购 、 赎 回确 认数 据 , 进 行 场内、 场外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过户 处理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况下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场 内赎 回将自 动撤 消, 注册 登记 机构不受 理延迟 处理 申报 ; (3)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自T+2 日起 , 投 资者 申 购份额 可用 ; 在 T+5 日 但 不超 过T+7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日 赎回 资金 可用 。 (三) 赎回 费的 归属 和申 购费、 赎回 费的 用途 本基金 赎回费 的 25% 归入基金财 产所有。申购费和赎回费 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 金 份额销 售及 注册 登记 等。


(四)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自 动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自 动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 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五)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1、本 基金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 一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其他 情形,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对 已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产 生损 害;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 销机构或 注册登 记人的技 术保障或 人员支 持等不 充 分;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2、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其他 情形,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额 按时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 在后续 开放 日 予以兑 付 , 并 以该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依 据计 算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以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公 告。 在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按时 支付 赎回 款项 。 (六)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指 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份 额 ( 基金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 扣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之 余额 )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情形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基金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 为 实现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回的比 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 的前提下 ,对其余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基 金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场内 赎回 将自 动撤 消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不受 理延 迟处 理申 报, 当 日未受 理的 场外 赎回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 延 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完成 赎回 申请 为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工 作 日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3、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基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后的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七) 与暂 停申 购和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相关的 公告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和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日 立即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理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两个月 时 , 可 将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次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金 间 转 换 (一)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执 行和 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交易过 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 人 继承; “捐 赠”只 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 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二) 基金 间的 份额 转换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也 可与 本公 司其 他开 放式基 金转 换 , 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基金转 换开 始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转换 开始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上公 告。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登 记 、 系 统 内 转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托 管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本基金 的份额采 用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场 外认购 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 场 内申 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2、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只能申 请场外 赎回,不 能直接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卖出;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卖出 或申 请场内 赎回 。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 网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点)时 ,销 售机 构( 网点 )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 。 3、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席 位)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三) 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投资者 通过深交 所交易 系统获得 的基金份 额托管 在证券营 业部并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 算 系统中 ;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 及其代销 机构获 得的基金 份额托管 在代销 机构/基金 管 理 人处并 登记 在 注 册登 记 系 统中。 投资 者如 需将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转托 管 到 注册 登记 系统 ( 基金 份 额由证 券营 业部 转托 管到 代销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 , 或将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转 托管到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基金份 额由代销 机构/基 金管理人 转 托 管到证 券营 业部 ) , 应办 理 跨系统 转托 管手 续。 3、本基金 跨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4、跨 系统 转托 管限 于在 已 注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和 其证券 账户 之间 进行 。 5、 基金 份额 的跨 系统 转托 管需要 两个 交易 日的 时间 , 即 持有 人 T 日提 交跨 系 统转托 管 申请, 如处 理成 功, 经过 两个工 作日 (T+2 日 )可 申请赎 回或 卖出 。 6、暂 停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情 形 (1)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期 间 (R-2 日至R 日,R 日为 权 益登记 日) 。 (3) 处于 冻结 状态 的基 金 份额。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理念 坚持 “宁 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惊涛 裂岸 ” 的基 本理 念 , 通 过系 统地 运用 基本 面 分析 、 结 构 化和纪 律化 的投 资流 程和 成熟的 风险 管理 工具 , 集 中研究 超额 收益 的相 关信 息, 关注 其可 预 测性和 持续 性特 征, 力求 获取稳 定、 长期 的超 额收 益。 (二) 投资 目标 通过主 动的 基本 面选 股和 最优化 风险 收益 配比 获取 超额收 益, 力求 基金 财产 长 期稳定 的 回报。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四) 投资 策略 1、投 资管 理的 决策 依据 和 决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依据 以宏 观经 济分 析模 型 MEM 为 基础 的资 产配置 模型 决定 基金 的资 产配置 , 并 运用景 顺长 城股 票研 究数 据库(SRD) 及 GVI 等选股 模型作 为行 业配 置和 个股 选择的 依据 。 与 此同时 , 本基 金运 用多 因 素模型 等分 析工 具 , 结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主 观判 断 , 根据风 险收 益最 优化的 原则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调整 。 (2) 投资 决策 程序 (i)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 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以 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 形式 讨论和决 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 括确立 各基 金的 投资 方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定 基金 财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召开 前 ,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 提出 基金 的资 产配置 建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出 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ii) 投资研究 部是 负责 管 理基金 日常 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门 ,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 经理除 履行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的职责 外 , 还 负责 管理 和 协调投 资研 究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 是投 资研 究部 常设 议事机 构 , 负 责讨 论行 业 信息 、 个 股信 息、 回顾 行 业表现 、 行业 配 置、 模拟 组合 表现 、 近 期 研究计 划及 成果 、 市场 热 点、 当日 投资 决策 、 代 行 表决权 、 投资 备 选库调 整等 问题 。 投 资研 究 部主要 负责 宏观 经济 研究 、 行业研 究和 投资 品种 研究 , 负责编 制、 维护投 资备 选库 , 建立 、 完善 、 管 理并 维护 股票 研 究数据 库与 债券 研究 资料 库, 并为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 投 资研 究联 席 会议 、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 理、 各投 资总 监和 基金 经 理提供 基金 投资 决策依 据 。 投 资研 究部 负 责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构造 、 优 化、 风 险管理 及头 寸管 理等 日常 工作 ; 拟 订基 金的 总 体 投 资策略 、 资产 配置 方案 、 重大投 资项 目提 案和投 资组 合方 案等 并上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讨 论决 定; 组 织实 施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及投 资研 究 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 方案 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投资 决定;依据自主的研 究积 极把握市场动 态, 积极 提出 基金 投资 组 合优化 方案 , 并对 管理 基 金的投 资业 绩负 责 。 其 中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席会 议决 议具 体承 担本 基金的 日常 管理 工作 。 (iii) 风险管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常 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决 策机 构, 该委 员会 是 对公司 各 种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和 控 制的非 常设 机构 , 由总 经 理、 副总 经理 、 督察 长、 以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其主 要职 责是 :负 责评 估公司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风险管 理流 程 , 确保公 司整 体风 险的 识别 、 监 控和 管理 ; 负 责检 查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落实 情况 , 审 阅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评价 报告 ; 对 公司 重大 业务 可行 性 及风险 进行 论证 ; 负责 组 织公司 内部 员工 严重违 法违 规事 件的 调查 , 并 根据 调查 报告 做出 具 体的决 定 ; 针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活 动中 发生 的紧急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 组 成危 机处 理 小组 , 评 估事 件风 险, 制 定危机 处理 方案 并监督 实施 ; 其他 风险 管 理职能 。 绩效 评估 与风 险 控制人 员负 责建 立和 完善 投资风 险管 理系 统, 并负 责对 基金 历史 业 绩进行 分解 和分 析 。 法 律 、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基金 日 常运作 的合 规控 制。 (iv) 本基金 决策 投资 过程 为: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①由基 金经 理依 据宏 观经 济、 股市 政策 、 市 场趋 势 判断 , 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 资制度 的要 求提出 资产 配置 建议 ; ②投资 决策 委员 审核 基金 经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③投资 研究 部从 景顺 长城 股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中精选 个股 , 由 基金 经理 依据本 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 、 投资限 制以 及资 产配 置方 案,制 订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方案 ; ④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核重 大基金 投资 组合 方案 , 如 无异议 , 由基 金经 理具 体 执行投 资计 划。 2、投 资管 理的 方法 和标 准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是一只较高持股的股票型 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 少于基金财产 的 60% ,持有 现金和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投资 管理 方法 本基金 管理 人充 分发 挥 “ 自下而 上 ” 的 主动 选股 能 力, 通过 定量 的业 绩归 因 分析深 入发 掘主动 性回 报的 相关 信息 , 适 当加 大选 股因 素的 贡 献度 , 借 助投 资组 合优 化 技术实 现投 资风 险与收 益的 最佳 配比 。 同时, 借鉴 国外 风险 管理 的成功 经验 ,采 用国 际通 行的风 险管 理方 法实 现风 险的识 别 、 测度和 控制 , 通过 调整 风 险结构 , 突出 股票 选择 能 力, 从而 保 证 股票 投资 组 合相对 于基 准指 数的年 跟踪 误差 在预 定目 标之内 ,将 投资 管理 的主 动性风 险控 制在 合理 的水 平。 本基金 在投 资中 利用 多因 素模型 优化 投资 组合 , 将 与行业 、 投资 风格 和市 场 敏感暴 露度 密切相 关的 非主 观的 风险 因素控 制在 最低 程度 , 借 助主动 选股 获利 , 通过 精 选个股 和优 化组 合两个 环节 增强 超额 收益 。 (3) 选股 标准 本基金 遵循 基本 面主 动选 股的原 则 , 主 要通 过自 下 而上的 基本 面研 究制 定投 资决策 。 通 过选择 基本 面良 好的 优势 企业的 股票 或估 值偏 低的 股票, 结合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 经济及 政策 分 析、 产业 景气 及产 业政 策 分析 , 制 定投 资备 选名 单 。 对 个股 的选 择以 成长 、 价值及 稳定 收入 为基础 ,依 据 GVI 模型 , 选取价 位合 适的 具有 高成 长性的 成长 型股 票, 价值 被市场 低估 的 价值型 股票 ,以 及能 提供 稳定收 入的 收益 型股 票。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 富 时中 国 A200 指数 ×80% + 同业存 款利 率×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如 下: (1)公允 性。本基 金定位 于高持股 的股票型 基金, 同时始终 持有不少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以上述基准对本基金 的投资业绩进行评估, 能 够比较 客观 的反 映资 产的 市场平 均收 益水 平, 也可 以 比较公 允的 反映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管 理 能力。 (2) 关于 以 富 时中 国 A200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中的 股票 部分 的理 由: (i )客 观性 : 富 时中 国 A200 指 数编 制方 法明 确,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ii )透明 性: 富时 中国 A200 指 数公 开发 布, 投资 者可以 使用 公开 的数 据经 过简单 的 算术运 算获 得比 较基 准, 保证了 基金 业绩 评价 的透 明性。 (iii )市场 代表 性: 富时 中国 A200 指 数具 有良 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iv ) 富时 中国 A200 指数自 2001 年 6 月 18 日 正式 发布至 今 , 市 场表 现优 于 深沪 A 股 加权综 合指 数,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了 更高 要求 。 (3) 关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股票 指 数与 银行 同业 存款 利率的 权重 的确 定依 据: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为 60-95% ,基 金股 票投 资的平 均仓 位接 近 80% 。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 或终 止发布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可 以在报 备 中国证 监会 后, 使用 其他 可以合 理的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指数 代替 原有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严格 控制 证券 市场 中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是风 险程度 适中 的投 资品 种。 依据本 基金 投 资 组合 管理 方法的 特征 , 本 基金 将投 资 组合管 理中 面临 的各 类别 风险定 义 如下: 1、投 资组 合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投 资组 合 风险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种: (1)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2 ) 行 业配 置风 险: 基金 中某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 (3)证券 选择风险 :基金 中某只股 票的持仓 比例出 现与基准 的较大偏 差而可 能产生 的 风险; (4)风格 风险:基 金在投 资风格上 与基准之 间产生 偏差,偏 重于某种 风格而 产生的 风 险; 2、个 股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类 风 险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财务 风险:基 金在投 资过程中 ,由于对 上市公 司基本面 特别是财 务状况 判断出 现 失误, 造成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损的 风险 ; (2)流动 性风险: 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低成 本地转 变成现金 ,或者不 能应付 可能出 现 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3)价格 风险:在 一定时 间期限内 ,当基金 中某只 证券的二 级市场股 票价格 波动幅 度 超出一 定比 例; 3、作 业执 行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运 营部 及法 律 、 监 察 稽核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监控 。 此 类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者 交易 执 行中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了外方 股东景顺集团的投资风险 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市场 的实际情 况,建 立了 景顺 长城 风险 管理系 统。 通过 严格 的风 险管理 制度 和流 程有 效降 低投资 的风 险 , 保障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和投 资者的 合法 利益 , 实现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本 基金 的 股票风 险管 理主 要基于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和回 报分 析系 统实 现。 (七)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2、本 基金 遵守 以下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 (4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5)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 比例限 定的 其他 规定 ; (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9)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不 超过 3 个月 的投 资建 仓期 内达到 上述 比例 限制 。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基金管 理 人将在 规定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已 复核 了 本 投 资组合 报 告的内 容。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880,714,380.01 79.44 其中: 股票


3,880,714,380.01 79.4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98,505,000.00 6.11 其中: 债券


298,505,000.00 6.1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99,000,348.50 12.2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7,271,155.62 1.79 6 其他资 产


19,753,208.56 0.40 7 合计





4,885,244,092.6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34,334,212.53 48.2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20,673,780.60 2.4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 储 和邮 政业 -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54,452,704.27 11.46 J 金融业 166,914,157.80 3.45 K 房地产 业 332,482,367.80 6.8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61,600,000.00 3.3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43,464,180.20 2.9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1,003,795.53 0.6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5,789,181.28 0.74 S 综合 - - 合计 3,880,714,380.01 80.23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333 美的集 团 5,199,722 259,986,100.00 5.38 2 002415 海康威 视 9,000,000 206,820,000.00 4.28 3 000651 格力电 器 5,899,909 192,691,027.94 3.98 4 300002 神州泰 岳 6,299,911 185,910,373.61 3.84 5 601318 中国平 安 3,999,860 166,914,157.80 3.45 6 000625 长安汽 车 13,999,776 160,297,435.20 3.31 7 300026 红日药 业 4,200,000 156,912,000.00 3.24 8 002456 欧菲光 3,232,000 146,991,360.00 3.04 9 300070 碧水源 3,499,980 143,464,180.20 2.97 10 002570 贝因美 4,567,791 140,231,183.70 2.90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8,505,000.00 6.1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8,505,000.00 6.1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 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8 其他 - - 9 合计 298,505,000.00 6.17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18 13 国开 18 1,500,000 149,055,000.00 3.08 2 130248 13 国开 48 1,000,000 99,830,000.00 2.06 3 130314 13 进出 14 500,000 49,620,000.00 1.03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8.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8.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指期 货。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1、 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下 称 “ 中 国 平安 ” , 股 票代 码 : 601318)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发 布公 告称 : 本集团 控股 子公 司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以下 简称 “ 平安 证券 ” ) 近日收 到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 〔2013 〕48 号 ) 。 中 国 证监会 决定 责 令平安 证 券 改正 及给 予警 告, 没收 其在 万福 生科 ( 湖南 ) 农 业开 发股 份有 限 公司发 行上 市项 目中的 业务 收入 人民币 2,555 万元 ,并 处以人 民币 5,110 万 元的罚 款, 暂停 其 保荐业 务许 可 3 个月 。 本基金 投研 人员 分析 认为 , 中 国平 安新 业务 增速 远 胜于同 行 , 但 是目 前估 值 明显低 于板 块, 目前 的股 价已 经完 全 反应了 该负 面事 件对 公司 基本面 的冲 击 。 我 们相 信 , 该 公司 经过 整 改, 经营 方面 会明 显改 善 , 中 长期 的发 展战 略值 得 期待 。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依 据基金 合同 和公 司投资 管理 制度 ,在 投资 授权范 围内 ,经 正常 投资 决策程 序对 中国 平安 进行 了投资 。 2、其余九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报 告 期内没有 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 本报告 编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51,710.6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714,235.7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346,587.43 5 应收申 购款 40,674.7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753,208.56


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625 长安汽 车 160,297,435.20 3.31 临时停 牌,2014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年 1 月 3 日 复牌 2 002456 欧菲光 146,991,360.00 3.04 非公开 发行


十 一 、 基 金 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4) 2005 年 3 月 16 日 -2005 年 12 月 31 日 -4.30%


0.83%


-9.11%


1.02%


4.81%


-0.19%


2006 年 156.64%


1.29%


91.70%


1.10%


64.94%


0.19%


2007 年 135.81%


1.90%


107.89%


1.83%


27.92%


0.07%


2008 年 -50.74%


2.03%


-56.98%


2.40%


6.24%


-0.37%


2009 年 57.50% 1.68% 68.32% 1.63% -10.82% 0.05% 2010 年 -10.85% 1.42% -10.21% 1.24% -0.64% 0.18% 2011 年 -21.66% 1.07% -19.47% 1.03% -2.19% 0.04% 2012 年 6.69% 1.08% 7.82% 1.00% -1.13% 0.08% 2013 年 23.31% 1.59% -6.91% 1.12% 30.22% 0.47% 2005 年 3 月 16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12.88% 1.50% 90.37% 1.47% 222.51% 0.03% 2、本基金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增 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 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注:本基金 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对于 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财 产的 60% , 持有现金和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按 照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 本基金 自 2005 年 3 月 16 日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05 年 6 月 15 日为 建仓 期 。 建 仓期结 束时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达 到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要 求。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构 成 。


(二)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以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及人 民银 行备 案 。 开 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 注 册登记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及其 他费用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 四 、 基 金 财 产估 值 (一 ) 估值 目的 本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 映本 基金 所 持有金 融资 产和 所承 担金 融负债 的 公允价 值 , 并 准确 计算 出 本基金 的经 营收 益 , 为 本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提供公 允的 价值 基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 和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 易日所 采用 ( 原 为债券 收盘 价计 算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3)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未上 市交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停 止交易 、 但未 行 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本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资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三 位(含第 三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及 时进 行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 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本 基金所投 资的各 个市场及 其登记结 算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误, 国家会 计政策 变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如 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注: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规 定, 本公 司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 对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证券采 用 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价 差;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5、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关 规定制 定; 2、场外投 资者可以 选择现 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 资,场 内投资者 只能选择 现金分 红,本 基 金分红 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完 成; 6、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年度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现 收 益的 50% ; 7、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 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办法 按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执行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费率 、计 提方 法、 计 提 标准、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为 1.5%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的 管 理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 E :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本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的 托 管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 托管费 ; E :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 第(3)- (8)项 费用, 除上款规 定的费 用外,由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从当 期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首次发 行中所发 生的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等 费用自基 金发行费 用中列 支,不另 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与 基金 有 关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按有 关规定 列支 ; 若本 基金 发 行失败 , 发行 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各项 费用 按有关 规定 列支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磋商 酌情降低 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下调 前述费率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认 购费 用 1)场 内认 购费 率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 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 内认购的 发售费 率。 认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直接 发售和 代理 发售 时发 生的 开支 , 包 括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2)场 外认 购费 率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认购 资金一 旦交 付, 撤销 申请 不予接 受 。 本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 人民 币一元 , 按面 值发 售, 投 资人认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的 认购方 式 。 本 基 金对认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认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最高 认购 费率 不超 过 1.0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 <50 万 1.0% 5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2、 申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50 万 1.5% 5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 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 1.016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 -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3、 赎回费 (1) 场外 赎回 费率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① 就赎 回费 而言 ,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②本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 0.5% 。 ③本基 金收 取的 赎回 费 中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4、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适 用 的申购 费及 赎回 费 (1) 申购 费 通过 “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前端收 费方 式申购 本 基金 适用申 购费 率 等 同于 正常 申购费率,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后端 收费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适用 申购 费后 端收 费费 率标准 如下 : 持有期 申购费 率 12 期 以内 1.0% 12 期( 含) 以上 24 期 以内 0.8% 24 期( 含) 以上 36 期 以内 0.5% 36 期( 含) 以上 0 注: ①通 过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申购 本基 金适 用 申购费 收费 方式 具体 参照 各代销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定; 不通 过“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申购 本基金 只适 用申 购费 前端 收费方 式。 ② 后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实际已成功申购的累 计期数分 档计算 ,期 数的 积累 以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的交 易帐 户为准 ,若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则分 别 统 计 。 ③若后 端收 费方 式 “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终 止后 再 重新参 与的 , 则新 定期 定 额申购 累计 期数重 新计 算 ; 投 资者 在 同一交 易帐 户内 变更 每期 扣款金 额 、 扣 款日 期、 扣 款帐户 不影 响 期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数的累 积。 ④前端 收费 方式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不 计申 购累 计期 数。 (2) 赎回 费 赎回费 率不 高 于0.5% , 随 持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





持 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① 就赎 回费 而言 ,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②通过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前端 收费 方式 申购 而 来的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按 单笔申 购确 认日分 别计 算持 有期 及赎 回费用 。 通过 “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后 端收 费方 式 申购而 来的 基金 份额在 计算 赎回 费时 所依 据的持 有期 是以 该帐 户第 一笔后 端定 期定 额申 购确 认日为 起始 日 ; 投资者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终止 后, 尚未 赎回 的 在本次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期间 内通 过后端 定期 定额 收费 方式 申购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 仍 以此为 起始 日计 算持 有期 。 若 投资 者重 新 开始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 则再 次通 过后 端定 期 定额收 费方 式申 购所 得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以新提 交的 首笔 定期 定额 申购确 认日 为起 始日 。 本 基 金后端 收费 方式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的 终 止和期 数的 计算 由本 公司 根据投 资者 每期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的 确认 日期 而确 定。 (3 ) 例: 某 投资 者于 2007 年 4 月 8 日在 代销 机构 办理加 入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 手 续 , 约 定自当 月起 , 每 月申 购本 基金 600 元 , 扣 款日 为每 月 18 日。2008 年 9 月 1 日, 赎 回本 基金 1,000 基金 份额 。期 间定 期 定额业 务扣 款未 中断 。则 该交易 申购 份额 及申 购费 用计算 如下 : (a )2007 年 4 月 18 日提 交第一 笔定 期定 额申 购申 请, 假 设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2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前端收费方式下: 净申购 金额 =600/ (1+1.5% )=591.13 元 申购费 用=600 -591.13 =8.87 元 申购份 额=591.13/1.012 =584.12 份 后端收费方式下: 申购份 额 = 600/1.012 = 592.89 份 假设 2007 年 5 月 18 日提 交第二 笔定 期定 额申 购申 请时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1 ,则 前端收 费方 式下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578.97 份( 591.13/1.021 ) , 后端 收费 方式 下 申 购所得 份额 为 587.66 份(600/1.021 ) 。之 后每个 月的 定期 定额 申购 所得基 金份 额计 算方 法同 上。 (b) 2008 年 9 月 1 日 , 赎 回本基 金 1,000 份, 假设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68 元。 赎回 时已成 功定 期定 额申 购 17 期(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8 月 ,未 中断 ) 。 前端收费方式下: 依先进 先出 法, 赎回 该 1000 份, 其份 额的 持有 期为 超过一 年不 满两 年, 适用 赎回费 率 为 0.25 % 赎回总 金额 =584.12 ×1.168+415.88 ×1.168 =1168 元 赎回费 用=584.12 ×1.168 ×0.25 %+415.88 ×1.168 ×0.25%=2.92 元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赎回净 金额 =1168 -2.92 =1165.08 元 后端收费方式下: 其定期 定额 业 务 1-11 期所 属份额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率 1.0% ,12-17 期所 属份 额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0.8% ; 赎回 费持 有期 从 2007 年 4 月 18 日 第一笔 定期 定额 申购 申请 确认成 功日 ( 假 设为 2007 年 4 月 19 日) 起计算 ,超 过一 年不 满两 年,适 用赎 回费 率 0.25% 。 (i) 后端申 购费 : 依先进 先出 法, 赎回的 1000 份基金 份额中 592.89 份 来自 2007 年 4 月 的申 购, 份额所 属期 为 1 期, 申购 金额 为 600 元 ;其 余 407.11 份来自 2007 年 5 月 的申 购, 份 额所属 期 为 2 期, 申 购金 额 415.66 元(407.11× 1.021)。 1 期净 申购 金额=600/ (1+1.0% )=594.06 元 1 期后 端 申 购费 用=600 -594.06=5.94 元 2 期净 申购 金额=415.66/ (1+1.0% )=411.54 元 2 期后 端 申 购费 用=415.66 -411.54=4.12 元 (ii) 赎回金额 : 1 期赎 回费 用 = 1.168 ×592.89 ×0.25% = 1.73 元 1 期赎 回金 额 = 1.168 ×592.89 -1.73= 690.77 元 2 期赎 回费 用 = 1.168 ×407.11 ×0.25% = 1.19 元 2 期赎 回金 额 = 1.168 ×407.11 -1.19 = 474.31 元 (iii) 赎回净金额 = 690.77+474.31 -5.94 -4.12 = 1,155.02 元 5、转 换费 本基金 将在 未来 开放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 届 时基金 管 理人将 会同 基金 托管 人制 定基金 的转 换费 收取 水平 并予公 告。 (三)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将依 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取 和使 用。 (四)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类 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义 务。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委托 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计算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业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须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 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在两日 内编 制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上市 规则》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 金份额 获准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的三个 工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 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 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包 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 、 临 时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查阅信息披 露 文件。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 市场 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在 发行 结束 后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由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 投 资人 在停 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 产 生 风险 ;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 另 外,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份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 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有 人数 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五) 模型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决 策中 使用 了基于 多因 素模 型的 数 量 化分析 方法 , 并采 用了 Barra 风险 管 理系统的计算依据和 计算 结果。本基金基于定 量分 析的投资策略可能伴 随着 模型风险的存 在,即 由于 模型 选择 的错 误或模 型适 用性 出现 问题 而导致 投资 决策 的依 据产 生偏差 的 风 险 。 (六)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基金扩 募或 者延 长基 金合 同期限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6)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金 终 止 之日 , 与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 交易应 立即 停止 。 在基 金 清算小 组组 成并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 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 责。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小 组必须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一) 前言 基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 本 基金相 关 的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自 基金 合同 签定 之日起 成为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取 得了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享受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的 涉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 其 内 容涉及 界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以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财产而 产生 的股 权、 债权 及其他 权利 ; (9)担任 注册登 记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行 必 要 的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 额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遵守基 金合 同;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及其 他业务 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这 些业 务; (6)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项业 务; (7)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 投 资; (8)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9)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10)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1)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和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受理 并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3)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和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6)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7)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19) 确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料 的 复印件 ; (20)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1)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2)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3) 因估值 错误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4) 基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代表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5) 为基金 聘请 会计 师和 律师 ; (2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7)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及 其他 权力 ; (28)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9)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监督 基金管 理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设有 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托管 基 金财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 、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设立 证券账 户、银行 存款账户 等基金财 产账户 ,负责基 金投资于 证券的 清算交割 ,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责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有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5 ) 按 有关 规定 , 保 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和 记录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违反 基金 合 同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2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要求赔偿 或 依 法提起 诉讼 ;


(9)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 状况的 公开 资料 ;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 业务规 则;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原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 管部门批 准,则 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后 生效 。 2、召 开事 由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 基金 合同 。但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或 根据 法律法 规变 更做 出相 应更 改的除 外;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6)持有 本基金 百分之十 或以上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提 议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9)提高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 的除外 ; (10) 变更 基金 类别 ; (11)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 (12)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2)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的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在正 常情况 下,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开 会 时间、 地点 及权 益登 记日 由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未行 使召 集权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在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 未行使召 集权的 情况下,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权益登记 日 百 分之十 或以 上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若就同 一事 项出 现若 干个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 ,则 由提 出该 等提 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推选出 代表 召集 持有 人大 会。 (5)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或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或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6)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按 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第七 十二条 第二 款的 规定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至少三 十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 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的议 事程 序; (4)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8)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 会议 通知 中还 应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 体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5、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 也 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百 分之五十 以上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 开,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应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i、召 集人 应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ii、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机 关 的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iii.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 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 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决定 终止 基金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i.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 出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ii.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以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2) 议事 程序 i.现场 开会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 百分之 五十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八)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ii.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三 十日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7、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i.一般 决议 ,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百 分之 五十 以上 (不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ii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ii. 特别决 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不 含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 但 法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 外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有充分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其表 面符合 法律法规 和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 糊或相 互 矛 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 项 表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i.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ii. 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iii.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并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9、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关 规 定制 定; 2、 场外投 资者可 以选择现 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 资,场 内投资者 只能选择 现金分 红,本基 金 分 红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同 生 效 不满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 完成; 6、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年度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现 收益 的 50% ; 7、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六) 基金 的费 用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证 券交 易费 用; 4、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 提 办法按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执行;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它 费用 。 (七)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为 1.5%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的 管 理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 E :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本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的 托 管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 托管费 ; E :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基金首 次发行 中所发生 的律师费 、会计师 费及与 基金有关 的法定信 息披露 费等费用 自 基 金发行 费用 中列 支 , 不 另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若 本 基金发 行失 败 , 发 行费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各 项费用 按有 关规 定列 支。 4、 上述 (六 ) 基金 费用 第 3-8 项费 用, 除上 款规 定 的费用 外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八) 基金 的投 资方 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是一只较高持股的股票型 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 少于基金财产 的 60% ,持有 现金和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九) 基金 的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 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本 基金 遵守 以下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 金(中 国证监会 核准的特 殊基金 品种除外 ) 持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票 数 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 (4) 本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 比例限 定的 其他 规定 ;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6)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不 超过 3 个月 的投 资建 仓期 内达到 上述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运 作办 法》 和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在 规定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十)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式 和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运 用基 金财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 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 网站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 市场交 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金 终 止 之日 , 与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 交易应 立即 停止 。 在基 金 清算小 组组 成并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 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 责。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 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 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深圳 分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十三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 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并 对外公 开散 发 , 供 投资 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人 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所 载事项 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景顺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景 顺 长 城 鼎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称 “ 本 基 金” ) 的基 金管 理人 ,中 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本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理人就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 基 金财 产的 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法》 、 《管理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律 、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可 以拒 绝执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3)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4)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 表基 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 过错 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 失向 基金管理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 是否 将基 金财 产 和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自 动用 基金 财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财产 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财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 表基 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 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 失向 基金托管人索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赔。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的 保管责任 ,由基金 托管人 承 担。基 金托管人 将遵守《 基金法》 、 《管 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 财 产 。 (2)基金 托管人应 当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的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范 和减少 风 险 。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财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管理办 法》 、 本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该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 财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固 有资 产与 基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 同基金 财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财产与 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 基 金财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 基 金财产 严格 分开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管理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财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账 (1)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宣布停止 募集时, 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 进 行验资 , 并分 别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基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额 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银 行账 户管 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 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结 算备付 金 、 结 算互 保基 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可 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 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行 报备 。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四) 基金 资产 的财 务处 理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将 复核 结 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 管理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 达 成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 定的同 一 记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 和保管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2)双方 应每日核 对账目 ,如发现 双方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基金 财务报表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立 编制。月 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5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 1 个 月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 了后 4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60 日 内予以 公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 计年度 结束 后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在 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将报 表盖章 后提供相 应的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5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3)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半年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应当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妥 善保 管之 。 为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登 记 机构 ) 应当 提 供任何 必要 的协 助。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 仲裁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除提交 仲裁 的争 议之外, 各方当事 人仍应 履行本协 议的其他 规定。 争议处理 期间,双 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和 文本 1、本协议 经双方当 事人盖 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批 准后 , 自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协 议 的有效 期自 生效 日起 至下 列第二 十条 第 2 款所述 之情 形发 生时 止。 2、本协议 一式陆份 ,协议 双方各执 贰份,上 报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 会各壹 份,每 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管 理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1、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信息 的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或 本年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对账单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留 有完 整信 息的本 季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对 账单 。 每 月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定制 电子 对账 单服 务且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或本 月内 发生本 基金 交 易并留 有完 整信 息的 投资 者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 形式提 供对 账单 。 我公司 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基金 对账单 寄 送服务 形式 的公 告 》 , 自 2013 年 11 月15 日起 , 投 资 者首次 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并申 购本 公 司旗下 基金 的 , 如 申购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约 定以 书面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的 , 此书面 形式 将确 认为电 子邮 件形 式, 本公 司将在 每期 (季 度、 年度 )结束 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投资 者发 送 基金账 户对 账单 或其 他重 要资料 。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址 、 邮 寄地 址、 邮编 等 ) 不 详、 错 误、变 更或 邮局 投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延 误等 原因 有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或准 确送 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单 的,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 销 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 更手续 。详 询400-8888-606 ,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 在线客 服 ” 咨询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权益 登记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份 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 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 期或 不定 期为 投资 者 提供基金 管理人 信息 、 基金 产品 信 息、 账户 查询 、 投资 策略 分析报 告 、 热 点问 答 等 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登陆该 网站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 。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 :00。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留言 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 管理人承 诺在工作日收到 的投诉, 将在下一个工作 日内作出 回应,在非工作 日收 到的投 诉 , 将 顺延 至下 一 个工作 日当 日或 者次 日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 解决 的 投诉 , 基 金管 理 人就投 诉处 理进 度向 投诉 人作出 定期 更新 。 二 十 四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2014 年 3 月 1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光 大证 券手机 客 户端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4 年 1 月 20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鼎 益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浙商 银行申 购 与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3 年 12 月 25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东海 证券为 销 售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2013 年 11 月 19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首次单 笔 申购和 定期 定额 申购 单次 最低金 额的 公告 》 2013 年 10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鼎 益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2013 年第 2 号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及 《摘要 》 2013 年 10 月 24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鼎 益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鼎益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鼎益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景顺 长城 鼎益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 服务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景顺 长城 鼎益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九) 景顺 长城 鼎益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十)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四 年 四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