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 国 富 钱 包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富国 富钱包 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的募集 申请已 获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4】436 号文注册。
2、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是契约型开放式 货币市场基金。
3、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
点和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售 。 直销网点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
4、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14 年 5 月 5 日至 2014 年 5 月 9 日止 通过 直销
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 金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 客户 欲购买 本基金 ,需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 户。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一
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
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 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
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 在募 集期间 ,投资 者 通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首次 认购基 金份额 的 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0.01 元。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首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人民币 20,000 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直销
网点 和 网上交易系统 申 请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酌
情调整 。
8、销售 网点( 指直销 网点 和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对 申请的 受理并 不表示
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 的确认登记
为准。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 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
9、本公 告仅对 “ 富国 富钱包货 币市场 基金 ” 发售的有 关事项 和规定 予以说
明。客户欲了解“ 富 国 富 钱 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4 年 4 月29 日 《中国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 上的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 。
10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 。 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址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
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咨询购买事宜。
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4、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积极管理风
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 基金、
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 。
1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称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 、基 金简称 和代 码 基金简称: 富国富钱包货币
基金代码:000638
3 、基 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4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份额 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6 、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7 、销 售机构 与销 售地点
直销机构:
(1 )本公司的直销 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2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本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 第九部分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
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 机构,
或 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8 、募 集时间 安排 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 自2014 年5 月5 日至 2014 年5 月9 日, 期间面向个人
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 募集期满, 若本基 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时基金合同生效, 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 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 届 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认购数量限制
(1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 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3 )投 资人在 认购期 内可以多 次申购 基金份 额,但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 。
(4 )在 募集期 间,投 资者 通过 本公司 网上交 易 系统首次 认购 基金份 额的 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0.01 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人民币 20,000 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直销
网点 和 网上交易系统 申 请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酌
情调整 。
(5 )认购期内,对投资人 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3、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 (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 )/1.00=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3.00 份基金份 额(含利
息折份额部分) 。
4、 认购申请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1 日到 直销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
三 、个 人客户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直销网 点
如果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50,000 元) 以上, 可以选择到本公
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1、 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发售日的9:00-16 :00 (周六、 周日、 节假日不受
理)。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 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 提供下列资料:
(1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 原件及复印件;
(2 )指定银行账户的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填 妥的 《 个人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 力评估 问卷》和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业
务 申请表》。
注: “ 指 定银行 账户 ” 是指:在 本直销 网点认 购基金的 客户需 指定一 银行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 , 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 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 借记卡
或信用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 )个 人客户 开户后 ,在办理 认购手 续前, 应将足额 资金通 过银行 系统汇
入富国指定的银行账户:
富国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信息( 可任 选其一) :
1 )中 国建设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155040005001086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 )招 商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216089214310006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3 )交 通银行
户名: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6672601815001132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4 )中 国工商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10012029190257355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5 )中 国农业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034923-00879010180
联行号:10329002802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 行
(2 )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 应在 “ 汇款人 ”栏中完 整填写 其在富 国直销系 统开户 时登记 的客户
名称;
2)汇款 完成后 ,客户 应尽快将 加盖银 行业务 受理章的 汇款单 回单联 传真至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填妥的《基金风险确认单》和《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 二)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个人投资 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
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系统在 2014 年 5 月 5 日至 2014 年5 月 9 日募集期间 7*24 小时受
理客户认购申请 (2014 年5 月 9 日的认购截止时间为 16:00) 。
( 三) 基金管理人若增加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届时个 人 客 户 在
其他 销 售机构 的开 户及认购 程序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四 、机 构客户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直销网 点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50,000 元) 以上, 可以选择到本公
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1、 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发售日的9:00-16 :00 (周六、 周日、 节假日不受
理)。
2、机构 客户办 理开户 申请时, 应由指 定经办 人亲赴直 销网点 ,并 提 供下列
资料 :
(1 )加 盖单位 公章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 件及副本 原件; 事业法 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 )法定代表人和业 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印鉴卡一式三份;
(6 )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开 户许可 证》或 《开立银 行账户 申请表 》原件
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
(7 )填 妥的 《 机构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 力评估 问卷》和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业
务 申请表》, 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 “ 指 定银行 账户 ” 是指:在 本直销 网点认 购基金的 客户需 指定一 银行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 )机 构客户 开户后 ,在办理 认购手 续前, 应将 足额 资金通 过银行 系统汇
入富国指定的银行账户:
富国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信息( 可任 选其一) :
1 )中 国建设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155040005001086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 )招 商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216089214310006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3 )交 通银行
户名: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6672601815001132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4 )中 国工商 银 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10012029190257355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5 )中 国农业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034923-00879010180
联行号:10329002802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 行
(2 )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 应在 “ 汇款人 ”栏中完 整填写 其在富 国直销系 统开户 时登记 的客户
名称; 2)汇款 完成后 ,客户 应尽快将 加盖银 行业务 受理章的 汇款单 回单联 传真至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 理财中心。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 《 基金风 险确认 单》和《 开放式 基金交 易业务 申 请表》, 并加 盖预留
印鉴章。
( 二) 基金 管理人 若增加 其他 基金销 售机 构, 将 另行 公告 ;届时机 构客 户 在
其他 销 售机构 的开 户及认购 程序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1、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全部认 购资金 将被冻 结在本公 司的本 基金的 募集专
户中,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2、 本基 金权益 登记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富 国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在募集
期结束后完成。
六 、退 款
1、 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 (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过户登记人的确认)
时,其认 购资金 将于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客 户指定 银行账户划
出。
2、在募 集期结 束后, 如果本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本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 期截止 后,由 银行出具 各基金 募集专 户 存款证 明,由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 机构根 据注册 登记人确 认数据 将该基 金的有效 认购资 金和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所生利息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 由该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
存款证明后,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
出具报告,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费 用处 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
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九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 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32
(三)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 机构,或
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