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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60天A(519721)

交银6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四年 三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12 年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68 号文核准募集。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 在 投 资 本基 金 前 ,需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 品的风 险 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特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对投资 本 基 金 的意 愿 、 时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独 立 决 策。投 资 人 根 据所 持 有 份额享 受 基 金 的收 益 , 但同时 也 需 承 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 心 理 和交 易 制 度等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而 引起的 市 场 风 险, 基 金 管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中 产 生 的基金 管 理 风 险, 由 于 基金投 资 者 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 生 的 流 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 约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例如本基金特有的流动性风险、 运 作 期 到 期日 未 赎 回自动 进 入 下 一运 作 期 的风 险 、 运 作 期期 限 或 有变化 的 风 险 、 收 益 结 转 引起 的 份 额变动 的 风 险 等。 本 基 金属于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期 风 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和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并 不 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4 七、基金的募集 ..................................................... 2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十、基金的投资 ..................................................... 3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八、风险揭示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5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得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注 册 登 记并存 续 或 经 有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 21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额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办理非 交 易 过 户 业务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交 银 施 罗 德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 交 银 施罗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 基 金 账 户 :指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金 的 认 购、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转托 管 及 定 期定 额 投 资等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2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 运 作 期 起 始日 : 对 于 每 份 认 购 份 额的 第 一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指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于 每 份 申购份 额 的 第 一个 运 作 期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 份 额申购 确 认 日 ; 对 于 上 一 运作 期 到 期日未 赎 回 的 每份 基 金 份额的 下 一 运 作期 起 始 日,指 该 基 金 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6 、 运 作 期 到 期日 : 对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第 一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期 到 期 日 为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或 基 金 份额 申 购 申请日 次 四 个 月的 月 度 对日( 如 该 日 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37 、 月 度 对 日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对认 购 份额 而 言 , 下 同 )或 基 金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对 申 购 份额而 言 , 下 同) 在 后 续日历 月 中 的 对应 日 期 ,若该 日 历 月 实 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注 册 登 记方 面 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 公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 告 规 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指定 的 销 售机构 在 投 资 人指 定 资 金账户 内 自 动 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票据 投 资 收 益 、 买卖 证 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 他 合 法收 入 及 因运用 基 金 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3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本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售 和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 、 摊 余 成 本 法: 指 估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或 协 议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与折 价 , 在 其剩 余 存 续期内 按 实 际 利率 法 摊 销,每 日 计 提损 益 55、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6 、 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日 ( 含节 假 日 ) 的 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 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7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 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合 规审 核 及 风险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名 与薪酬 委 员 会 两 个 专 业 委 员会 , 有 针对性 地 研 究 公司 在 经 营管理 和 基 金 运作 中 的 相关情 况,制定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 公司监事会由 四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管理 由 总经 理 负 责 , 下 设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 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两 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 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 司 运 作 的 合法 合 规 及公司 内 部 风 险控 制 情 况。 投 资 研 究 条线 下 设 权益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专 户投 资 部 、研究 部 、 量 化投 资 部 、跨境 投 资 部 及投 资 运 营部 。中央交易 室 隶 属 总 经理 直 接 管理。 市 场 条 线下 设 产 品开发 部 、 营 销策 划 部 、零售 理 财 部 、 营 销 管 理 部、 机 构 理财部 、 上 海 营销 中 心 、北京 分 公 司 、广 州 分 公司、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营 运条 线 下 设财务 部 、 基 金运 营 部 与信息 技 术 部 。综 合 管 理条线 下 设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行政 部 。 监察稽 核 条 线 下设 监 察 稽核部 、 风 险 管理 部 、 法务部 , 由 督 察 长 协 同 总 经理 直 接 管理。 此 外 , 根据 业 务 需要, 增 设 了 战略 发 展 部、董 事 会 监 事 会办公室 、总 裁 办 公室 。 公 司 还 下设 交 银 施罗德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 司 和交 银 施 罗 德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 本 基金 采 用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领 导 下 的基金 经 理 负 责 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 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投资 管理流程中,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员 、交易 员 在 明 确权 责 的 基础上 密 切 合 作, 在 各 自职责 内 按 照 业 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 201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32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 市场基金、9 只债券型基金(其中 2 只为短 期理财债券基金)、3 只保本混合型基 金、4 只混合型基金、15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2 只为 QDII 基金,1 只为普通指数型 基金,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 只为 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 2014 年3 月 31 日, 公司有员工228 人, 其中 54%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全 投 资管 理 制 度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内 部 监 察 制度 、 财务 管 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 董事 长 ,硕士学历。 现 任交 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执 行 董事 , 副 行 长 。 历 任中 国 建 设银行 资 产 负 债管 理 委 员会办 公 室 主 任兼 上 海 分行副 行 长 、 资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 产 负 债 管 理委 员 会 办公室 主 任 兼 体制 改 革 办公室 主 任 兼 上海 分 行 副行长 、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资产负 债 管 理 部总 经 理 兼重组 改 制 办 公室 主 任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 贤 达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学 士 学 历 , 加拿 大 证券 学 院 和 香 港 证券 学 院荣 誉 院 士 。 历 任 巴克 莱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 曾 任 中国 证 监 会开放 式 基 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战 龙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CFA 、CPA ,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 安 达 信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审计 师 , 澳洲信 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 资 风 险 管理 副 总 监,信 安 资 产 管 理 亚 洲 有 限公 司 投 资风险 管 理 总 监, 荷 兰 国际投 资 管 理 亚太 有 限 公司中 国 区 总 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 , 董 事, 博 士学 历 。 现 任 交 通银 行 投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历 任交 通 银 行 办 公 室 综合 处 副 处长兼 宣 传 处 副处 长 、 办公室 综 合 处 处长 、 交 通银行 海 外 机 构 管 理 部 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交 通 银行 上 海 分行副 行 长 、 交通 银 行 资产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吴 伟 先 生 , 董 事, 博 士学 历 。 现 任 交 通银 行 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历 任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财 会部 财 务 处主管 、 副 处 长、 预 算 财务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交 通 银 行 沈 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孟 方 德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施罗 德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亚 太 区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分 析师 、 投 资经理 ,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新 加 坡)有 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国 际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施 罗 德投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施 罗 德 投资 管 理 (日本 )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施 罗 德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 经济系教授。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 、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 志 刚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现任 复 旦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长 。 历任 复 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教授、经济系系主任。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现 任上 海 交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与 管 理学 院 院 长、教授。 历 任 复 旦大学 管 理 科 学系 助 教 ,美国 耶 鲁 大 学经 济 系 助理教 授 、 副 教 授 , 美 国 杜克 大 学 经济系 副 教 授 ,香 港 城 市大学 经 济 与 金融 系 教 授,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凯 瑞 商 学院经 济 系 冠 名教 授 , 上海交 通 大 学 上海 高 级 金融学 院 常 务 副 院长、教授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 静 先 生 , 监 事长 , 硕士 学 位 , 高 级 经济 师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银行 潜 江支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交 通 银行武 汉 分 行 信贷 处 副 处长、 信 贷 处 处长 兼 授 信催理 处 主 任 、 国 外 业 务 处处 长 ; 交通银 行 市 场 营销 部 业 务代理 处 处 长 ;交 通 银 行宜昌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交 通 银行福 建 省 分 行党 委 书 记、行 长 ; 交 通银 行 华 中授信 审 批 中 心 总经理。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 ,CFA 、CIPM 、FRM , 工 商管 理 、 资 讯 管 理 双 硕士。 现任 交 银 施 罗 德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交银 施 罗 德 资产 管 理 (香港 ) 有 限 公 司总裁 。 曾任职荷兰银行、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 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张科兵先生,监事,学士学历。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历任安达信(上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审计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部项目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研究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 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 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总 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湖 南 大学 ( 原湖 南 财 经 学 院 ) 金融 学 院 讲师, 湘 财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国 债 部 副 经 理 、 基金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 员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经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 中 国 电 力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人保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 券 部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 、 北京 证 券 营业部 总 经 理 、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凌琦女士, 基金经理,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经济学硕士,10 年金融投资经验。 2004 年至 2005 年在中国航空集团财务公司任投资经理,2005 年至2013 年在中国 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3 年6 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3 年9 月3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4 年1 月 28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强化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4 年3 月31 日起担任本基金经理至今, 2014 年 3 月31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孙 超 先 生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美 国 哥 伦 比亚 大 学经 济 学 硕 士 ,3 年 证 券从 业 经 验。历任 中信 建 投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资 产 管理部 债 券 投 资经 理 兼 固定收 益 总 监 助 理。2013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7 月8 日起担 任本基金 基 金经理助理 、 交 银 施罗德 纯 债 债 券型 发 起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助理 、 交 银 施 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胡军华女士 ,2013 年3 月13 日至2014 年3 月3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权益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总监)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5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合同 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须 覆 盖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 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风 险 管理 部 , 风 险 管 理部 保 持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权 威 性, 负 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内 部 组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要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结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构 , 由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管 理 负 最终责 任 , 各 个业 务 部 门负责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评 估和监 控 , 风 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6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 公 司 常 设 的 监事 机 构,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监 事会 对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董事 、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专 业 委员 会 之 一 ,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度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审 查 公 司财务 , 对 公 司内 部 管 理制度 、 投 资 决策 程 序 和运作 流 程 进 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 为 总 经 理 下 设的 专 业委 员 会 之 一 ,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公 司 风险 管 理 战略及政策 , 制 定 灾难复 原 计 划 及紧 急 情 况处理 制 度 。 确保 公 司 风险控 制 符 合 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利 ; 直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就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和 执行 情 况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 报告、 建 议 职 能;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向 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 部 控 制 执行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制 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 施 ,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 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 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7 (9) 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个 业 务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部 门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负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行 公 司 的风险 管 理 程 序, 负 责 本部门 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 的开发 、 执 行 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 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了 内 控体 系 , 通 过 高 管人 员 关于 内 控 的 明 确 分工 , 确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恰 当 的 组织和 授 权 , 确保 监 察 活动独 立 , 并 得到 高 管 人员的 支 持 , 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位 责 任制 , 使 每 个 员 工都 明 确自 己 的 任 务 、 职责 , 并及 时 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 司 建 立 了自 下 而 上的风 险 报 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 进 行 层层 汇 报 ,使各 个 层 次 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效 的 内部 监 控 系 统 , 如电 脑 预警 系 统 、 投 资 监控 系 统, 对 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建 立 数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模 型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个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及时 采 取 有 效的 措 施 ,对风 险 进 行 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训 计 划, 为 所 有 员 工 提供 足 够和 适 当 的 培 训 ,使 员 工明 确 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经 营 历史 , 其 前 身 “ 中国 人 民建 设 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 成 立 , 承继 了 原 中国建 设 银 行 的商 业 银 行业务 及 相 关 的资 产 和 负债。 中 国 建 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 2013 年6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48,592.14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6.34%。2013 年上半年,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199.64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 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 23.90% 。利 息净收入1,876.6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0.59% 。 净利差为2.54%, 较上年同期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9 提高0.01 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 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555.2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 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市、 悉尼、 台北设 有 10 家一级 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 5 家 全资子公司,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4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 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 中国建设 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 27 家, 拥有建信基金、 建信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中 德 住 房 储蓄 银 行 等多家 子 公 司 ,为 客 户 提供一 体 化 全 面金 融 服 务能力 进 一 步 增 强。 2013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 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 30 个重要奖 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3 年 “世界银 行1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 5, 较上年上升 1 位; 在美国 《财富》 世界 500 强排名第50 位, 较上 年上升 27 位; 在美国 《福布斯》2013 年全 球 2000 强上市企 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提升11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 机 构 授 予 的包 括 公 司治理 、 中 小 企业 服 务 、私人 银 行 、 现金 管 理 、托管 、 投 行 、 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处 、 基 金 市 场处 、 证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 涉 外 资 产 核算 团 队 、养老 金 托 管 处、 托 管 业务系 统 规 划 与管 理 团 队、上 海 备 份 中 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225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托管业 务 进 行 内部 控 制 审计, 并 已 经 成为 常 规 化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 新 丰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省 分 行、 广 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0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计 划 财 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 、 公 司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 大 客户的 客 户 管 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售 业 务 部、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 行长办 公 室 , 长期 从 事 零售业 务 和 个 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投 资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长 期 从 事客户 服 务 、 信贷 业 务 管理等 工 作 ,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 务 和 业 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以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年 金 等产 品 在 内 的 托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11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 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中国“最 佳资产托管银 行”奖,和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1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资比 例 超 标 等异 常 情 况,向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书面通 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 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的 合 法 合 规性 、 投 资 独立 性 和 风格显 著 性 等 方面 进 行 评价, 报 送 中 国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2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人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金 的 申购 及 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章 电话: (010)66275654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3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4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 合伙 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沈兆杰 六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一)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人 持 有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数量 , 对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按 照 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单 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的享受 A 类基 金份额的收益,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的享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收 益 。 两类基 金 份 额 单独 设 置 基金代 码 , 并 分别 公 布 每万份 基 金 净 收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5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A 类基金 份额按照 0.3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 ( 二) 基金份 额类 别的分 类标 准和各 类基 金份额 适用 的费率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500万份 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500万份 管理费率( 年费率) 0.27% 0.27% 托管费率( 年费率) 0.08% 0.08%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30% 0.01% ( 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自 动 转换 1、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 任何一个 工作日, 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 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或 超过 500 万份,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 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转换为 B 类基 金份额,并于 份额类别转换 当日起 享受B 类基金份额 的收益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 。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 工作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其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转换 为 A 类基金份额,并于 份额类别 转换 当日 起享受A 类基金份额 的收益。 3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认/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转 托 管 等 交 易 申 请 时 , 应 正 确 填 写 基金份额的代码(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 金代码所造成的认/ 申购、 赎回、 转换和转托 管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投资人认/ 申 购和转换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 当投资人单个基金 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在 500 万份左右时, 可能会由 于在某笔申购、 赎回、 转换或收益结转等交易确认后达到份 额类别自动转换条件,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6 而 由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自动发 起 份 额 类别 自 动 转换的 处 理 , 从而 改 变 所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当 这 种情况 发 生 时 ,若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转 换 和 转托管 等 交 易 申 请时填写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准确 ,申请将会被确认失败。 ( 四) 基金份 额分 类及规 则的 调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 调整基金 份 额 类 别 自动 转 换 的数量 限 制 及 规则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开 始调 整 前 应当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1768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3 年 3 月 4 日至 2013 年 3 月 8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 777,917,201.1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324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与普通债券型基金不同。 对于 每份基金份额, 仅在其 每个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本 基 金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该基 金 份 额 的赎 回 申 请。有 关 本 基 金 运作期说明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事宜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7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办 理 开 户 、 本 基金 的 申购 及 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网 址 :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本 基 金 的 代 销 机构 参 见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五 、 相关 服 务 机 构 ” 章节 或 拨打 本 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购 、 赎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上 述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式进 行 申 购 或赎 回 。 本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 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8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在 每 个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办理 基 金份 额 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的要求 或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公 告 暂 停 申 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5 月13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5 月13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额 , 仅在 其 每 个 运 作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方 可就 该 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对认 购份额 而 言 , 下 同) 或 基 金份额 申 购 确 认日 ( 含 该日, 对 申 购 份额 而 言 ,下同 ) 起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期 起 始 日), 至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或基 金 份 额 申购 申 请 日次两 个 月 的 月 度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 二 个 运 作期 指 第 一个运 作 期 到 期日 的 次 一工作 日 起 , 至基 金 合 同生效 日 或 基 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止。以此类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在 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例 1: 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3 月 13 日, 则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3 年 3 月 13 日, 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 年 5 月 13 日, 第二个 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3 年 5 月 14 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 年 7 月 15 日(因月度对日 2013 年 7 月 13 日为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9 例 2: 如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 2013 年 6 月 14 日, 则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即 申购申请确认日为 2013 年 6 月 17 日,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 年 8 月 14 日, 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3 年 8 月 15 日,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仅 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本基金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 份 额 对 应的 每 个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下 一 个工 作 日 , 基 金 管理 人 办理 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的 未 支 付收益 的 结 转 确认 。 前 述未支 付 收 益 所结 转 的 基金份 额 和 该 基 金 份 额 一 并进 入 下 一运作 期 并 享 受收 益 , 在下一 运 作 期 及后 续 运 作期的 到 期 日 可 以申请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按 “先进先出” 原则, 对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该 销 售 机 构持 有 的 且赎回 申 请 日 为运 作 期 到期日 的 基 金 份 额进行处理;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 注册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5、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在 结算该基 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益 的 情况 下 可 根 据 基 金运 作 的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述 原 则 进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 新 原 则 开始 实 施 前依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0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0 元; 已在直 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 本 基 金 ) 记录 的 投 资人不 受 首 次 申购 最 低 金额的 限 制 。 通过 本 公 司网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基金 申 购 业务的 不 受 直 销机 构 单 笔申购 最 低 金 额的 限 制 ,申购 最 低 金 额 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代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时,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申请,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 的 注 册 登记 机 构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束 前 受理 申 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并必须 在 调 整 实施 日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1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 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投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的 “ 交 银施 罗 德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 以 下 简称 “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 办 理 开户和 本 基 金 的申 购 、 赎回 等 业务。 本基 金 通 过 网上 直 销 交 易 平台 申购、赎回不收取费用 。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 基 金 的单 笔 最低 金 额 为 1000 元(含)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变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调整 实 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七)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2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假定 T 日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该运作期内赎回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即 在 每 个 运 作 期到 期 日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在 赎回 份 额时 将 获 得当期运作期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投资者 A 于 2013 年 7 月 5 日 (周五) 申请购买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9 月 5 日 (周四) , 第一个运作期共 60 天 ,若投资者 A 于 9 月 5 日提 出该 10,000 份 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 9 月 6 日被确认,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83.03 元。 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83.03=10,083.03 元 例 3: 投资者 B 于 2013 年 7 月 5 日 (周五) 申请购买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9 月 5 日 (周四) , 第一个运作期共 60 天,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3 年 9 月 5 日提出赎回申请, 则 2013 年 9 月 6 日对该基金 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进行结转确认,假设 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支付收益为 83.03 元, 则 收益结转确认后投资者 B 持有的基金份额变为: 10,000 +83.03/1.00=10,083.03 份。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3 该基金份额自 2013 年 9 月 6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 年 11 月 5 日(周 二),若投资者 B 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提出 该 10,083.03 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2013 年 11 月 6 日被确认, 假设该 10,083.03 份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71.88 元。则该日投资者 B 可获得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83.03 ?1.00+71.88=10,154.91 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提出赎回申请, 则自 2013 年 11 月 6 日起 进入第三个运作期, 2013 年 11 月 6 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进行结转 确认,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4 年 1 月 6 日(因月度对日 2014 年 1 月 5 日为 非工作日, 顺延到下一 工作日) 。 投资者 B 可于 2014 年 1 月 6 日赎回基金份额, 若不赎回则于 2014 年 1 月 7 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 、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人 。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况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4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者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 按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 赎 回 申请 人 , 未支付 部 分 可 延期 支 付 ,并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若 连 续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开 放 日发生 巨 额 赎 回, 延 缓 支付最 长 不 得 超 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撤销 。 在 暂 停赎 回 的 情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 恢 复 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将 自 动 转 入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5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迟 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在 暂停公 告 中 明 确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时 间 , 届时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告 或 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中 确 定 。投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关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在 未 来 系 统 条 件允 许 的情 况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 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本 基 金 上市交 易 事 宜 。具 体 上 市交易 安 排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提 前 发 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八 )基金 预约 赎回 在 销 售 机 构 系 统允 许 的情 况 下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运 作 期到 期 日前 提 起 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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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本金安 全 、 保 持 资 产流 动 性的 基 础 上 , 努 力追 求 绝对 收 益 ,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现 金 ,通 知 存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一 年 ) 的银行 定 期 存 款和 大 额 存单, 剩 余 期 限( 或 回 售期限 )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 ) 的 债 券回 购 , 期限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的 中 央 银 行票 据 和 短期融 资 券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本 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固 定 收 益类 金 融 工具及 相 关 衍 生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 围, 其 投 资比例 遵 循 届 时有 效 法 律法规 或 相 关 规 定。 (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在 保 持 组合 流 动性 的 前 提 下 , 结合 对 国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运行 、 金融 市 场 运 行 、 资 金流 动 格 局、货 币 市 场 收益 率 曲 线形态 等 各 方 面的 分 析 ,合理 安 排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积 极 选 择投资 工 具 , 采取 主 动 性的投 资 策 略 和精 细 化 的操作 手 法 。 具 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 入 分 析 国 家 货币 政 策、 短 期 资 金 市 场利 率 波动 、 资 本 市 场 资金 面 的情 况 和 流 动 性 的 变化 , 对 短期利 率 走 势 形成 合 理 预期, 并 据 此 调整 基 金 货币资 产 的 配 置 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的 变 化趋 势 , 采 取 相 应的 投 资管 理 策 略 。 货 币市 场 收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反映 当 时 短期利 率 水 平 之间 的 关 系,反 映 市 场 对较 短 期 限经济 状 况 的 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 过 对 组 合 资 产剩 余 期限 的 设 计 、 跟 踪、 调 整, 达 到 保 持 合 理的 现 金流 , 锁 定 组 合 剩 余期 限 , 以满足 可 能 的 、突 发 的 现金需 求 , 同 时保 持 组 合的稳 定 收 益 ;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8 益 , 锁 定 风 险, 满 足 组合 目 标 期 限 。本 基 金 投资 组 合 的 平 均剩 余 期 限控 制 在 180 天(含)以内。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 保 持 组 合 资 产相 对 稳定 的 条 件 下 , 根据 各 类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的市 场 规模 、 收 益 性 和 流 动性 , 决 定各类 资 产 的 配置 比 例 ;再通 过 评 估 各类 资 产 的流动 性 和 收 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 满 足 基 金 投 资者 赎 回的 资 金 需 求 前 提下 , 通过 基 金 资 产 安 排( 包 括现 金 库 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 市 场 套 利 策 略: 根 据各 细 分 短 期 金 融工 具 的流 动 性 和 收 益 特征 , 动态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各 个 细 分市场 之 间 的 配置 比 例 。如, 当 交 易 所市 场 回 购利率 高 于 银 行 间 市 场 回 购利 率 时 ,可增 加 交 易 所市 场 回 购的配 置 比 例 ;另 外 , 还包括 一 级 市 场 发行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 品 种 套 利 策 略: 根 据各 细 分 市 场 中 不同 品 种的 风 险 参 数 、 流动 性 补偿 和 收 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 据 具 体 投 资 品种 的 市场 特 性 , 采 用 持续 滚 动投 资 的 方 法 , 以提 高 基金 资 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购 协议进行每天等量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 的 流 动 性; 在 公 开市场 操 作 中 ,跟 随 人 民银行 每 周 的 滚动 发 行 ,持续 同 品 种 投 资,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8、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 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 走访发行主 体、 咨询发行中介等各 种形式, “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 “自下而上” 地 分 析 发 行主 体 的 发展前 景 、 偿 债能 力 、 国家信 用 支 撑 等。 通 过 交银施 罗 德 的 信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9 用 债 券 信 用评 级 指 标体系 , 对 信 用债 券 进 行信用 评 级 , 并在 信 用 评级的 基 础 上 ,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 不 同 信 用 等 级的 信 用债 券 , 以 及 同 一信 用 等级 不 同 标 的 债 券之 间 的信 用 利 差变化。 原则上, 购买信用 (拟) 增级的信用债券, 减持信用 (拟) 降级的信用债券; 购 买 信 用 利差 扩 大 后存在 收 窄 趋 势的 信 用 债券, 减 持 信 用利 差 缩 小后存 在 放 宽 趋 势的信用债券。 9、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跟踪 国 内各 种 衍 生 产 品 的动 向 ,一 旦 有 新 的 产 品推 出 市场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将在届 时 相 应 法律 法 规 的框架 内 , 制 订符 合 本 基金投 资 目 标 的 投 资 策 略 ,同 时 结 合对衍 生 工 具 的研 究 , 在充分 考 虑 衍 生产 品 风 险和收 益 特 征 的 前 提 下 , 谨慎 进 行 投资。 本 基 金 将按 照 相 关法律 法 规 通 过利 用 其 他衍生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套 利 、避 险 交 易,控 制 基 金 组合 风 险 ,并通 过 灵 活 运用 趋 势 投资策 略 获 取 收 益。 10、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 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 四) 投资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剩 余期 限 、 回购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中央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实现 监 控 以及本 基 金 资 产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0 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品种的风险 —收益特征。 在充分权 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 固定 收益产品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 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和投 资重点等;


(3) 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 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 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固定收 益产品分 析 师 的 债 券市 场 研 究和券 种 选 择 、定 量 分 析师的 定 量 投 资策 略 研 究,结 合 本 基 金 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 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际 情 况的 需 要 , 对 上 述投 资 管理 程 序 作出调整。 ( 五) 投资限 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及股指期货 ;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中期票据及资产支持证券;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1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 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5) 存款银行仅限于 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 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商 业 银行。 存 放 在 具有 基 金 托管资 格 的 同 一商 业 银 行的定 期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定 期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2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 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公 司合 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 修 改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3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不 约 定存 期 , 支 取 时 需提 前 通知 银 行 , 约 定 支取 日 期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存 款 , 具有存 期 灵 活 、存 取 方 便的特 征 , 同 时可 获 得 高于活 期 存 款 利 息的收益。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本基 金 可 以 在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后 变更 业 绩 比较基 准 并 及 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短 期理 财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低 于 股票 型 基 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资 产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算 备 付金 、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期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 生 的 待 回 购债 券 、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投 资 的其他 固 定 收 益类 金 融 工具及 相 关 衍 生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 含 一 年 ) 正回 购 、买 断 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4 (1)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的 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交收 日 的 剩 余交 易 日 天数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约金 的 剩 余 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允 许 投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余期 限 以 计 算日 至 下 一个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天 数 计 算;允 许 投 资 的含 回 售 条款债 券 的 剩 余期 限 以 计算日 至 回 售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 期融 资 券 的剩余 期 限 以 计 算日 至 短 期融 资 券 到 期 日所 剩 余 的天 数 计 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计 算 结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小 数点 后 四 舍 五 入 。如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 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5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5,686,342.87 6.35 其中:债券 5,686,342.87 6.3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618,147.78 28.6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634,750.78 63.23 4 其他各项资产 1,635,108.35 1.83 5 合计 89,574,349.7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2.6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 -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6 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券 回 购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期 内 每个 银 行 间市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说 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8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8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94.95 1.05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 —60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7 4 90天( 含) —180天 1.9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天(含 ) 4.5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1.44 1.0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99,809.73 4.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999,809.73 4.56 4 企业债券 1,686,533.14 1.9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5,686,342.87 6.48 9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0414 13农发14 40,000 3,999,809.73 4.56 2 126013 08青啤债 17,000 1,686,533.14 1.92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8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 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8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627%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985%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 基 金 采 用 摊 余成 本 法计 价 , 即 计 价 对象 以 买入 成 本 列 示 , 按票 面 利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时的 溢 价 与 折价 , 在 其剩余 期 限 内 按照 实 际 利率和 摊 余 成 本 逐日 摊销计算损益。 8.2 本基金报告期每日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均未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内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证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未 受 到公开 谴 责 和 处 罚。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0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13,956.32 3 应收利息 621,120.02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635,108.35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9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1、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 (1)交银理财 60 天债券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 三个 月 0.9818% 0.0023% 0.3403% 0.0000% 0.6415% 0.0023% 2013 年度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2.9342% 0.0066% 1.0874% 0.0000% 1.8468% 0.0066% 注:1 、 本 表 净 值 收 益 率 数 据 所 取 的 基 金 运 作 周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起 始 日 的 运 作 周期。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0


2、本基 金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并 分配, 并在运 作 期期末集 中支付 。 (2) 交银理财 60 天债券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 三个 月 0.9741% 0.0040% 0.3403% 0.0000% 0.6338% 0.0040% 2013 年度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2.5893% 0.0062% 1.0874% 0.0000% 1.5019% 0.0062% 注: 1 、 本表 净值 收益 率数 据所取 的基 金运 作周 期为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为起 始日 的运作 周 期 。 2、本 基金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 益并分 配, 并在 运作 期期 末集中 支付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 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1)交银理财 60 天债券 A (2013 年 3 月 13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1 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为2013 年3月13 日 ,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至报 告期 期末 , 本 基金 运 作时间 未满 一年 。 本基 金 建仓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的2个 月。 截至 建仓 期 结束 , 本 基金 各 项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 书有 关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2)交银理财 60 天债券 B (2013 年 3 月 13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为 2013 年 3 月 13 日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报 告期 期末 , 本 基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2 金运作 时间 未满 一年 。本 基金建 仓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的 2 个 月。 截至 建仓期 结束 , 本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有关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费 用。 基 金 财产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抵 销 , 不 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以其自 有 资 产 承担 法 律 责任, 其 债 权 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3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计 算 基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方 式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保 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 或 协 议 利率 并 考 虑其买 入 时 的 溢价 与 折 价,在 其 剩 余 存续 期 内 按照实 际 利 率 和 摊 余 成 本 逐日 摊 销 ,每日 计 提 损 益。 本 基 金不采 用 市 场 利率 和 上 市交易 的 债 券 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 标 产 生 重大 偏 离 的,应 按 其 他 公允 指 标 对组合 的 账 面 价值 进 行 调整。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与 “ 摊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风 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 , 其中 ,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4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 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和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发 送基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依据基 金 合 同 和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外 公 布 。月末 、 年 中 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导 致本基 金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或 者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5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错 责 任 方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该当事 人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责 任 。 差 错责 任 方 应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向差错方 追 偿 ; 追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从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6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T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 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7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计 算 基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方 式 ,使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份 额净 值 保 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率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 收 益 和 七日 年 化 收益率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认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理人 依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 金 净 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得 债 券 利 息 、 票据 投 资收 益 、 买 卖 证 券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以 及 其 他收入 。 因 运 作基 金 财 产带来 的 成 本 或费 用 的 节约计 入 收 益 。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 当 日 收 益 并分 配 , 并在运 作 期 期 末集 中 支 付。投 资 人 当 日收 益 分 配的计 算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 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8 为 投 资 人 记正 收 益 ;若当 日 净 收 益小 于 零 时,为 投 资 人 记负 收 益 ;若当 日 净 收 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 红 利 转 基 金份 额 ) 方式。 若 投 资 人在 运 作 期到期 日 下 一 个工 作 日 进行收 益 结 转 确 认 时 , 累 计收 益 为 正值, 则 为 投 资人 增 加 相应的 基 金 份 额, 其 累 计收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人 基 金 份额。 投 资 人 可通 过 在 基金份 额 运 作 期到 期 日 赎回基 金 份 额 获 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日 进 行收 益 分 配 。 每 个开 放 日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及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应 于节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 日 期 间 各类 基 金 份额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和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年 化 收 益率, 以 及 节 假日 后 首 个开放 日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 益率。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公告 。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个 运 作期 到 期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例 行 进行 收 益 结 转 确 认( 如 遇节 假 日 顺延) ,不再另行公告。 ( 五 ) 本 基 金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及 七日 年 化 收益 率 的 计 算 见招 募 说 明书 第十 六章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9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五 个 工 作日 内 、 按照指 定 的 账 户路 径 进 行资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不可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付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 费 用 自 动扣 划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0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五 个 工 作日 内 、 按照指 定 的 账 户路 径 进 行资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不可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付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 费 用 自 动扣 划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为零,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为零,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 基 金份 额 按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 , 在 通 常情 况 下, 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 费率计提,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1% 年费率计提。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某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 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 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无 需 再 出具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不可 抗 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支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最 近 可 支付日 。 费 用 自动 扣 划 后,基 金 管 理 人应 进 行 核对, 如 发 现 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主 要 用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基 金 营销 广 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3、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1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所 发 生的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用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四)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根 据 基 金发展 情 况 , 在履 行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相 应 程 序后 , 调 整基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管费 率 和 基 金销 售 服 务费率 。 基 金 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2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可 以更换 。 就 更 换会 计 师 事务所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依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在 承 诺公 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时, 不 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 准 。 本基 金 公 开披露 的 信 息 采用 阿 拉 伯数字 ; 除 特 别说 明 外 ,货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元 。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3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 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容 提 供 书面说 明 。 更 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 理 人 将 至少 每 周 公告一 次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在开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管理人 应 公 告 截 止 前 一 日 各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合 同 生 效 至前 一 日 期间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4 某类别基金 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


% 100 10000 / 365 7 7 1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i=1 ,2, ……,7)该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 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 披 露 该开 放 日 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于 节假日结 束后第 2 个 自 然 日 , 公告 节 假 日期间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 节 假日最 后 一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七 日 年化收 益 率 , 以及 节 假 日后首 个 开 放 日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和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 交 易 日(或 自 然 日 )的 次 日 ,将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5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16 ) 当 “ 摊 余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与 “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6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资 产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查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7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证 券 所 带 来的 个 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的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 持有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自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8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指 证 券市 场 价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治 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的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 不 能 履 行 合约 规 定 的其它 义 务 , 或者 其 信 用等级 降 低 , 将会 导 致 债券价 格 下 降 ,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 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 决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 有 的 债 券 价格 会 上 涨,而 基 金 将 投资 于 固 定收益 类 金 融 工具 所 得 的利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将 获得 较 低 的收益 率 , 再 投资 的 风 险加大 ; 反 之 ,当 市 场 利率上 升 时 ,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 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 的 不 确 定 性有 关 。 债券发 行 人 期 间运 营 收 入变化 越 大 , 经营 风 险 就越大 ; 反 之 ,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 二) 管理风 险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9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因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 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和赎 回 。 如果基 金 资 产 不能 迅 速 转变成 现 金 , 或者 变 现 为现金 时 使 资 金 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如 果 基 金 资产 变 现 能力差 , 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 调 整 的 困难 , 导 致流动 性 风 险 , 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 四)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险 是 指当 债 券 、 票 据 或债 券 回购 等 交 易 对 手 违约 时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 益产生影响。 ( 五) 投资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1、本基金特有的流动性风险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额 , 第一 个 运 作 期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 对 认 购份 额 而言 , 下 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 至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或基金 份 额 申 购申 请 日 次两个 月 的 月 度对 日 ( 即第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该 日 为 非工作 日 , 则 顺延 到 下 一工作 日 ) 止 。第 二 个 运作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日 的 次 一工作 日 起 , 至基 金 合 同生效 日 或 基 金份 额 申 购申请 日 次 四 个 月的月度对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额 , 在其 每 个 运 作 期 到期 日 前, 本 基 金 不 接 受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对 该 基 金份 额 的 赎回申 请 , 因 此投 资 者 投资本 基 金 面 临着 运 作 期到期 日 前 无 法 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额 , 仅在 其 每 个 运 作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方 可就 该 基 金 份 额 提 出赎 回 申 请。 如 果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当 期 运 作 期到 期 日 未申请 赎 回 , 则 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0 本基 金名称为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 法 定 节 假 日等 原 因 ,每份 基 金 份 额的 实 际 运作期 期 限 或 有不 同 , 可能长 于 或 短 于 60 天。 4、收益结转引起的份额变动的风险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收 益 计算 并 分 配 , 累 计收 益 支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利 再 投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份 额 ) 方式。 若 投 资 者在 运 作 期到期 日 下 一 个工 作 日 进行收 益 结 转 确 认 时 , 累 计收 益 为 正值, 则 为 投 资者 增 加 相应的 基 金 份 额, 其 累 计收益 为 负 值 ,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 六)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 的 各 种 交 易行 为 或 者 后台 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技术 系 统 的 故障 或 者 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或 者 导 致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受到 影 响 。 这种 技 术 风险可 能 来 自 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1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2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在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整 基 金 的除调 高 托 管 费率 、 管 理费率 和 销 售 服务 费 率 之外的 相 关 费 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3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 及 相关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代 销 机构 , 并 依 据 基 金销 售 服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 和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 金分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4 8)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8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建 立 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并 按 规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5 2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投资人; 28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9 )当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资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6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0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 令 , 及 时办 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 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 管 理 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7 配; 2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8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 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 名称而 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9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 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召集人 ”) 负 责选 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1 5、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或 者 采 用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统 计显 示 , 全 部 有 效凭 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与 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定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 到 场 监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2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证明等 文 件 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通 过 , 就 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3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上(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4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 人 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主持 人 可 自 行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5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与 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6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 日起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7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 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 托 管人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关于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约定进 行 监 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现 金 ,通 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期 限 在一年 以 内 ( 含一 年 ) 的中央 银 行 票 据和 短 期 融资券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固定 收 益 类 金融 工 具 及相关 衍 生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中 国 证 监会相 关 规 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 入 投 资范 围 , 其投资 比 例 遵 循 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9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及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 期 存 款 利率 为 基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率 债 券, 但 市 场 条 件 发生 变 化后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公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业 债 券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比 例 ,合 计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4)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 人 资 格 的商 业 银 行。存 放 在 具 有基 金 托 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定期 存 款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定期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0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 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c)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评 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 准。 d)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 公 司合 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1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 性 ,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金管 理 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 易 对手名 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是 否按事 前 提 供 的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每 半 年 对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与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所进 行 但 尚 未结 算 的 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 况需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 的,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理由 , 并 在 与交 易 对 手发生 交 易 前 1 个 工 作 日 内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完 成确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 开 始 生效, 新 名 单 生效 前 已 与本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2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每 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和七日 年 化 收 益率 的 计 算、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管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举证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托 管协 议 规 定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 基金托 管 人 提 出警 告 仍 不改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和 七 日年化 收 益 率 、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3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基金 管 理 人 的核 查 行 为,包 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财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基金管 理 人 并 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 的 任 何 资产( 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 人依据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4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 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认 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属 于 基 金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托 管 人 为 本基 金 开 立的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规 定 时 间内, 聘 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本 基 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5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在 银行 间 市 场登记 结 算 机 构开 立 债 券托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资 金 结 算账户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银行 间 市 场 债券 的 结 算。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开 户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持 有 。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和 转 让 ,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基 金 托管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以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产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6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 本基 金 通 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和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基 金 合 同和 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外 公 布。月 末 、 年 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 及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7 负债。 (2) 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率 并 考 虑其买 入 时 的 溢价 与 折 价,在 其 剩 余 存续 期 内 按照实 际 利 率 和 摊 余 成 本 逐日 摊 销 ,每日 计 提 损 益。 本 基 金不采 用 市 场 利率 和 上 市交易 的 债 券 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评 估 , 即“影 子 定 价 ” 。 投资 组 合的 摊 余 成 本与 其 他可 参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大 偏 离 的,应 按 其 他 公允 指 标 对组合 的 账 面 价值 进 行 调整。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与 “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风 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 , 其中 ,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出现估值错误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 失 进 一 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8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当发 生 估 值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先 行 赔 付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估值错误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根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承担 的 责 任 ,经 确 认 后按以 下 条 款 进 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理人 的 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已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确认 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 对 计算 过 程 提出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书 面 说 明,当 发 生 估 值错 误 且 造成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损 失的,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 投 资人或 基 金 支 付赔 偿 金 ,就实 际 向 投 资人 或 基 金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 收 益 率 的计 算 结 果,虽 然 多 次 重新 计 算 和核对 , 尚 不 能达 成 一 致时,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和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的情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对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的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估值 错 误 而引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 形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9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 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 按 规 定制 作 相 关账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若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方 法 为 准。若 当 日 核 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因而 影 响 到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 行 独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共 同 查 出原因 , 进 行 调整 , 直 至双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0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 保 管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用于 基 金 托 管业 务 以 外的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 后生效。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1 2、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持 有 人 提 供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 需 要 订 阅 或 取 消 的 客 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务 已 开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银 行 卡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参 阅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2 021-61055000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3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 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8-26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3 年 “ 中秋节” 假期前暂停申 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13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3 年 “ 中秋节” 假期后恢复申 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13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3 年 “ 国庆节” 假期前暂停大 额申购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24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3 年 “ 国庆节” 假期后恢复大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24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4 额申购公告 6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0-24 7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摘要 (2013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0-28 8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20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4 年 “ 春节” 假期前暂停大额 申购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24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4 年 “ 春节” 假期后恢复大额 申购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24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5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