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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稳定A(630009)

华商稳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014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四年 四月


华 商 稳定 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 华商稳 定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于 2011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 】1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未来表现。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进 行投 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 招 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 。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15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6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8 十六、风险揭示 ............................................................................................................................ 8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4 十八、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8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6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其他 有关规定及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基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对 该托管协议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 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 4 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 段 《业务规则》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 5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6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 但 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 额 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分别进行计算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 理人的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CPPI TIPP 即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 先通过确定性 较 高的投资, 取得确定性的收益, 在本金安全得到 保障的基础上, 根据确定收益的大小, 并按照一 定放大倍数, 进行更高收益更高风险的投资, 以 获得超额收益。 即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把保险额度 从 固定改为可变, 将保险额度和资产净值挂钩, 保 险额度为某一时点资产净值最高的一个固定比 例。 当资产净值变动时, 即可求出新的保险额度, 7 将新的保险额度与原来的保险额度相比较, 取 其 中较大的作为资产净值变动后的保险额度。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 理 基 金 情 况 : 目 前 管 理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盛 世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主题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 、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 晓 安 : 董 事长 。 男 ,清 华 大 学 EMBA 。 现任 华 龙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董 事 长兼党委书记, 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天水市 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怀保: 副董事长。 男, 硕士、 工程师。 现任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 曾就职于新疆奎屯河水电站、 伊犁电力局、 伊犁二电厂, 历任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俊芳: 董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检书记、 董事; 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 济南钢 铁总厂职工大学、 济南钢铁总厂;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 党办、 公司 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 董事。 男, 工商 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 董事。 男, 大专 学历, 经济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 委副书记、 宣传副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 党总 支书记;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王锋: 董事。 男, 硕士 研究生学历。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 就职于首钢设计总院、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历任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曲飞: 独 立董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工程师。 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 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南京长江第 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曾就职于江苏 9 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总裁;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 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方国春: 独立董事。 男 , 教育学硕士。 现任英 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主任, 历任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中澳项目办公室副主任、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项目中心经理。 戚向东: 独立董事。 男 , 本科学历, 研究员、 高级会计师。 现已退休, 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 任管理干部; 河北 省冶金工业厅, 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司长; 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副司长; 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 会成员 苏金奎: 监事。 男, 本 科学历, 会计师。 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 师; 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 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 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 监事。 女, 会 计专业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 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 (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 历任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 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 经理。 徐亮天: 监 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处处长,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 成本科科员、 科长、 财 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锋: 董事、 总经理。 男, 工学学士、 经济学 硕士。 曾任博时基金管 理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 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云南国际信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自 2005 年 9 月加入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10 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 。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 市场部副总经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 保障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 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田明圣: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7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华商优势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中石油财务公司从事金融与 会计研究工作、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产品设计和研究工作、 西南证券投资 银行部从事研究工作。 梁永强: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公司 筹备组, 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 总经理, 现任华商动 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担任研究员、 高级研究 员。 4.基金经理 张永志,男,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999 年 9 月至 2003 年 7 月就职于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一支行, 任科员、 科 长等职务;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就职于海通证券担任债券部交易员;2007 年 5 月进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1 月担任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8 月担任华商收益增 强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2010 年 8 月起至今担任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 15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发生基金经理变动情形。


11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 董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田明圣: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研究总监、 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和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刘宏: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创新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梁永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华商动态阿 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梁伟泓: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和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3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4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5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 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 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 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16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规章制度、 经营管理、 基 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 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业务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17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18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史 , 其前 身 “ 中 国人 民建 设 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 国四大商 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 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并 开始交易。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48,592.14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 6.34% 。 2013 年上 半年,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199.64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12.65% 。年化资产回报率为 1.66% ,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 23.90% 。 利息净收入 1,876.6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59% 。净利差为 2.54% ,较上年 同期提高 0.01 个百分点。 净利息收益率为 2.71% , 与上年同期持平 。 手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 555.2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76%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 , 并在香港、 新加 坡、 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 10 家一 级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行伦敦、 建行俄罗斯、 建行迪拜、 建银国际等 5 家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4 个 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 金融中心 的网络 布局,24 小时不 间断服 务能 力和基本 服务架 构已初 步形成。中 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27 家,拥有 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 力进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先 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3 年 “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排 名第50位, 较上年上升27位; 在美国 《福布斯》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 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 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 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 、 现金管理、 托管、 投 行、 投资者 19 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 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 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股 权 市场 处、QFII 托 管 处 、核 算处 、清 算处、 监 督稽 核 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处、 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 上海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工 225 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11 只证券投资基 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 20 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 为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 “ 国内最 佳托管银行 ” 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奖, 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 “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 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 21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按 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电 话或书 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22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蒋浩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联系人:宁敏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2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 宋志强 客服电话:400-0011-566 (11) 网址:www.yilucaifu.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25 网站:www.spdb.com.cn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传真:010-85238680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6)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339号商行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26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76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8)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16 联系人:邵利兵 客服电话:4008096527


(0571)96527 (1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站:www.czbank.com (2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


27 网址:www.hlzqgs.com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2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100031 )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83991737 网址:www.rxzq.com.cn (2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2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0755-83007339 传真:0755-83007040 联系人:刘晓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29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 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王霈霈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5548 (3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30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1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31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


32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滕艳 网址:www.citics.com (4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徐轶青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4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 、18、19、36、38、39、41 、42、 43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33 网址:www.gf.com.cn (4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4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客服电话: 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34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电话:021-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35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9)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36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5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510-828316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37 网址:www.glsc.com.cn


(5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 (021)68778081 传真: (021)8777723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 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 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庞晓芸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38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5337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5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服电话:400-813-9666 、0371-967218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6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3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2)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联系人: 丁宁 客服电话:400-8888-929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6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6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一宏


40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1 (6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联系人: 黄旭成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省内) 、 4008096518 (全国) (基金业务咨询电话) 网址: www.hazq.com (7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42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7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4)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7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4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8901 联系人: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7)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毛怀营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44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杨翼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8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8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45 客服电话:400 6099 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吕红、李永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王灵 联系人: 傅琛慧


46 六、基 金的募集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1】16 号文 核准募集,自 2011 年 2 月 14 日起向全社会 公开募集,截 止至 2011 年 3 月 11 日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0,262 户, 其中 A 类 17,438 户, C 类 12,824 户, 同时投资 A 、C 类的投 资者计为一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337,849,085.65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A 类 1,511,671,829.14 份, C 类 1,826,177,256.51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661,986.94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347,192.03 份,C 类 314,794.91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 3,338,511,072.59 份 基金 份 额, 已全 部记 入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 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 期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 工作日 达不到200人,或 连续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47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申购开始 时间由基 金管理 人于开 放申购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间由基 金管理 人于开 放赎回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8 3.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 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 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销售服务费的费率 1.申购费率


49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 费,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金 额 M )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但收取销售 服务费,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基 金的赎 回费 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年 限 Y )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25% 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5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 记机构 代收, 注册登 记机构 收到后 按相关合 同规定 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 构等。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 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500 份;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51 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52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93.75 元。 (2 )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转。 (2)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54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 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55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56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产品以期限匹 配的债券为主要配置资产, 适当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新股申 购,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为基金持有人创造持续收益, 最终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回购、 央行 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57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可转换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股票等权益类品 种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宏观与微观、 定性与定量分析, 结 合行为金融学等现代金融工程 理论,对基金资产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持续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回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过程中严格遵循自上而下的配置原 则, 强调投资纪律、 避 免因随意性投资带来的风险或损失。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 根据 CPPI 、TIPP 等 保本技术原理, 开发的股票投资权重管理模型来确定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严格控制股票投资风险。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构建过程中, 本基金将通过债券组合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 线配置、 信用债品种选择、 息差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策略, 主动发现并 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这些主动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 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1 )债券久期调整策略 通过利率预测策略即在分析宏观经济、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和资金供求状况 的基础上, 根据本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 结合对利率及其结构的分析与判断, 确 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目标。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 式, 以求从长、 中、 短 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 的目的。 (3 )信用债品种选择 本基金将部分资产, 投资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深入挖掘公司债券、 无担 保企业债券等信用类债券的投资价值,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溢价。 58 在分析债券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 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取 “ 自下而上” 的精选 策略, 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 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获得杠杆放大 收益。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 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本基 金将根据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其债性, 根据可转债的平价溢 价率和 Delta 系数大小 来判断其股性强弱。 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债性较强时, 将 参照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策略予以管理, 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股性较强时, 将参照 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予以管理。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新股基本价值的深入分析, 从而判断新股一、 二级市场价差的 大小, 然后综合考虑资金成本、 股票锁定期间投资风险等因素, 制定新股申购策 略。 4.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分为两个部分: 自下而上的筛选与研究员挖掘相结合的 股票投资备选库构建;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指导下投资组合构建管理。 然后 确定行业配置比例、具体股票组合的构建以及组合的动态优化管理。 为了减少基金经理的主观判断风险, 行业配置比例主要以公司金融工程团队 研发的行业轮动模型作依据。 该模型以行为金融中的动量反转理论为基础, 重视 行业配置风险控制。 在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金重点关注三类公司: 一是公司金融工程团队开发的 量化选股模型认为具有较高上涨概率的股票; 二是具有鲜明投资主题和成长空间 的股票;三是我们研究团队长期跟踪并且有良好业绩记录的股票。 组合构建完成之后, 基金经理会进一步根据行业轮动模型以及行业研究员跟 踪研究对所投资标的资产未来预期的调整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优化组合, 以确保 整个股票组合的获得更好的 收益。


59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设定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2%


上述“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是 指 当 年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网 站 上 发 布的三年期 “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 上 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反映 本 基金 以 “ 追 求绝 对回 报 ,力 求持 续稳 妥地高 于 存 款利率 的收 益 ” 的 债券 基金产 品定 位, 符合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易于广 泛地 被投资人理解。 由于本基金的管理方式以定量投资为主, 公司金融工程团队在对 本基金管理中使用的量化模型进行严格的测试, 认为本基金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 + 2% 的业绩评价基 准较为适当。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 收益稳定的品种。 其 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60 产的 80% ,其中,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20% ; 股 票 等 权 益类 品 种 不 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有的权证市值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 3% ; 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1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 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 资产净 62 值为 167,726,728.76 元 ,份额净值为 1.042 元 ,份额累计净值为 1.042 元;C 类 基金资产净值为 72,724,807.15 元,份额净值为 1.029 元,份额累计净值为 1.029 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665,032.44 3.65 其中: 股票


10,665,032.44 3.6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64,754,200.36 90.49 其中: 债券


264,754,200.36 90.4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841,113.71 4.05 6 其他资 产


5,325,451.30 1.82 7 合计





292,585,797.8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600,877.40 2.7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1,645,000.00 0.6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419,155.04 1.0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6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665,032.44 4.4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997 新 大 陆 100,000 1,645,000.00 0.68 2 002292 奥飞动 漫 50,000 1,633,000.00 0.68 3 002535 林州重 机 221,600 1,573,360.00 0.65 4 000609 绵世股 份 199,951 1,407,655.04 0.59 5 600315 上海家 化 30,000 1,266,900.00 0.53 6 300202 聚龙股 份 30,000 1,160,400.00 0.48 7 600340 华夏幸 福 50,000 1,011,500.00 0.42 8 300257 开山股 份 18,000 693,180.00 0.29 9 002371 七星电 子 12,740 274,037.40 0.11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 9 只股 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5,205,470.00 6.3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99,000.00 4.1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99,000.00 4.16 4 企业债 券 136,464,058.60 56.7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4 6 中期票 据 67,112,000.00 27.91 7 可转债 35,973,671.76 14.96 8 其他 - - 9 合计 264,754,200.36 110.11 5. 报告期末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2054 11 鄂 能债 200,000 19,920,000.00 8.28 2 1282064 12 深 航技 MTN1 200,000 19,458,000.00 8.09 3 1282434 12 云 机场 MTN1 200,000 19,094,000.00 7.94 4 110015 石化转 债 160,330 15,289,068.80 6.36 5 123011 13 梅 州债 150,000 15,000,000.00 6.24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8.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上海家 化 2013 年 11 月 21 日发 布公 告称 ,11 月 20 日公 司收 到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调 查通 知书 》 ( 编 号: 沪 调查 通 字 2013-1-64 号) , 因公 司涉 嫌违 反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法》 及相 关法 规,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决定对 公司 立案 稽查 。 本公司 对该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序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公 司制度 的相 关规 定 , 不 存在 损害基 金 65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行 为。


除此之 外 , 本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未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且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9.3 其他资产构成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820.2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236,533.25 5 应收申 购款 52,097.7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25,451.30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15,289,068.80 6.36 2 113001 中行转 债 14,449,500.00 6.01 3 110018 国电转 债 3,610,250.00 1.50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9.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截止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成 立日-2011/12/31 -3.40% 0.18% 4.92% 0.00% -8.32% 0.18%


66 2012/01/01-2012/12/31 6.11% 0.13% 6.67% 0.02% -0.56% 0.11% 2013/01/01-2013/12/31 1.66% 0.20% 6.25% 0.02% -4.59% 0.18%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成 立日-2011/12/31 -3.80% 0.18% 4.92% 0.00% -8.72% 0.18% 2012/01/01-2012/12/31 5.72% 0.13% 6.67% 0.02% -0.95% 0.11% 2013/01/01-2013/12/31 1.18% 0.20% 6.25% 0.02% -5.07% 0.18%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67 注: ①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1 年 3 月 15 日。 ② 根据 《 华商 稳定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债 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 持 有可转 债转 股所 得的 股票 、 投资 二级市 场股 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 小板) 、 权 证。 本基 金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可 转换 债 券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并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基 金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需符 合基 金合 同要求 。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 结束时 , 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有关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8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69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70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 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 1-4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71 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72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73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74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八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 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 提。计 76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 记机构 代收, 注册登 记机构 收到后 按相关合 同规定 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 构等。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77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78 中国证监会备案。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实施 准则、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本基金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79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80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 81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82 十六、 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是基金资产损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基金 风险广泛存在于基金管理的过程中,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 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83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在市场变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在面临持有人赎回压力时,如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 现,将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可配置不高于 20% 的股票资产, 基金管理人由于投资水平的局限性而 可能导致资产错配。 债券品种配置风险是指由于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 同债券品种利差发生变化时, 基金在配置不同 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品种的债券而 隐含的风险。 5.特定风险 在基金管理人主要依赖定量模型制定投资策略, 量化模型也会存在对市场判 断错误的风险,致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6.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84 (2) 基金会计风险 基金会计风险主要包括: 基金数据维护风险、 基金数据接收风险、 基金估值 风 险。 基金数据维护风险主要指需要人工维护数据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如债券 信息、 权益信息、 银行间交易等; 基金数据接收风险主要指对外接收中登、 交易 所数据可能存在缺失的风险; 基金估值风险主要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 风险。 (3) 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准则或工作流程规则而给基金资产造 成损失的风险。 (4) 系统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5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86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7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88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9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90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1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2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经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93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 或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 基金前 十大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份额 数在本基 金全部 份额数 中所占 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94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95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B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96 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97 ④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利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98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99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100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01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02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 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104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回购、 央行 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投 资二级市场股票(包含创业板、中小板)、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品 种 不 高 于 基金资产的 20% ; 持有的权证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105 值的 0.5 %; 1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106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 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107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于 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 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D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 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08 A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B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 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C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D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109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110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111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12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 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113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 114 有人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通过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地址 、 手机号 码、 电子邮箱 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发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定制或 主动取 消 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 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留言与咨询服务。 本基金 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 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 有短信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 笔交易确认 信息、 每周基金净值信息、 分红提示信息、 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 生日祝福 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115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本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 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新增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期 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0 月 21 日 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申购 、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0 月 21 日 3 华商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0 月 24 日 4 华商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0 月 29 日 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淘 宝 网上交 易平 台开 通淘 宝官 方直营 店 网上直 销基 金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2 月 23 日 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 在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并参加 其 网上交 易系 统申 购、 定期 定额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2 月 27 日 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定期定 额申 购及 网上 银行 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16 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 继续 参加 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定 期定 额申 购及 网上 银行、 电 话银行 及自 助终 端渠 道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2 月 31 日 9 华商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01 月 20 日 1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新增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开通 基金转 换 业务并 参与 其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01 月 22 日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