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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2020(090006)

大成202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〇 一 四 年四月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1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5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1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49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9 八、 基 金转 换 .................................................................................................................................55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58 十、基 金的 投资 .............................................................................................................................58 十一、 基金 业绩 .............................................................................................................................69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70 十三、 基金 财产 .............................................................................................................................70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71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6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77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7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9 十九、 风险 揭示 .............................................................................................................................8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84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86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9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7 二十五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09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9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10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 【2006 】142 号 文核 准募 集,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完 整 。本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13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基金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 一.绪 言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并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 者取得 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运 作管 理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 管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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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 周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合 同: 指《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交易所 或证 券交 易所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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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 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设立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召 集、召开 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 表 决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满, 基金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额和募 集金额超 过 核准的 最低募集份额总 额及最低 募集金额,并且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基 金管理人 依 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 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申请卖 出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该基金管 理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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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所持有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同 一 个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 易账户指 定到另一交易账 户进行交 易 的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 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 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的基金 份额的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目标日 期: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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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 中 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 ( 持股 比例 25% ) 、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 广 东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持 股比 例 2% ) 四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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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量投 资 部 、 社保 基金 及 机构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委 托投 资部 、研 究部 、 交易管 理部 、 营销 策 划及 产 品开 发 部 、 信息 技 术部 、客 户服 务部 、市 场 部、 总经 理办 公室 、董 事 会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 部、 计 划财 务部 、行 政部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 稽核 部 、风 险管 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 公司 在北 京 、 上海、 西安 、成 都、 武汉 、福州 、沈阳 、 广州 和南 京 等地 设立 了 九 家分 公司 ,拥有 两家 子公 司 , 分别为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 。此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 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责任、回报、专业、进取 ” 为经营理念 ,坚持“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的企业精神,致 力于开 拓基 金及 证券 市场 业务 ,以 稳健 灵活 的投 资 策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成 长 的投资 组合 , 力求 为 投资者 获得 更大 投资 回报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13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2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宏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 大成中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中 证 500 深市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证 500 沪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1 只 QDII 基金: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33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大成 价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大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策 略 回报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 证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内需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可转 债增 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 证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新 锐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大成月 添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理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 大成 景安 短 融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兴信 用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旭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信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大成 健康产 业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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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 。历 任中 央财 经 大学财 政系 讲师 , 华夏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研 究发展 部总 经理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北方 总部 总经 理 、 资产管 理总 监,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 中国 人保 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2008 年 11 月起 兼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14 年 1 月 23 日起 代为 履行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职务 。 王颢先 生 ,董 事, 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深圳 管理 总 部副总 经理 、 机 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经纪 业务 综合 室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助理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 4 年 1 月 担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 委国土 局主 任 科员、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 国农 业发 展 银行资 金计 划部 计划 处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 集团 )公司 战略 规划 部 战略研 究与 规划 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 集团 )公司 战略 规划 部 副总经 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发 展改 革部总 经理 ;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 中国人 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家 ;2007 年 8 月 至今 ,任人 保投 资控 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高岐先 生 ,董事 , 硕士 。 历任光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部会 计处 处长 、 副 总经理 ; 上海 南 都期货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管会 副主 任; 现任 光大 期货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财务负 责人 。 孙学林 先生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1997 年 5 月- 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 长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 职于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 管理 部;现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刘 大 为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顾 问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享 受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硕 士 生 指 导 老 师 ,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兼 职 教 授 , 清 华 大 学 中 国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高级研 究员 。先 后在 北京 市人民 政府 研究 室 (副 处 长、处 长 ), 北京 市第 一 商业局 ( 副局 长) , 中国建 设银 行信 托投 资公 司( 总经 理) ,中 国投 资 银行 (行 长) ,国 家开 发 银行 (总 会计 师) 工 作。 宣 伟 华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日 本 国 立 神 户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学 修 士 ,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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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会 仲 裁 员 、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曾 任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证 券 与 期 货 法 律 研 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1986 年-1993 年 ,华 东政 法大学 任教 ;1993 年-1994 年 ,日 本神 户学 院大 学 法学部 访问 教授 ; 1994 年-1998 年 ,日 本国 立神户 大学 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 天城 律师 事 务所兼 职律 师、 北 京市中 伦金 通律 师事 务所 上海分 所负 责人 ;2001 年 始任国 浩律 师 (上 海 ) 事 务所合 伙人 。擅 长于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 基 金 法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 知 识 产 权 法 等 相 关 的 法 律 事 务 。 曾 代 理 过 中 国 证 券市 场第一例 上市公司 虚假陈 述民事索 赔共同诉 讼案件 , 被 CCTV ? 证券频道评 为“五年 风云人 物”, 并获 得过 “上 海市 优秀女 律师 ”称 号。 叶 永 刚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副 院 长 、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理 事 ,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湖北省 政府 咨询 委员 。1983 -1988 年, 任武 汉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1989 -1994 年,任 武汉 大学 管理学 院讲 师;1994 -1997 年,任 武汉 大学 管理 学 院副教 授;1997 年至 今, 任武汉 大学 教授 , 先后担 任副 系主 任、 系主 任、副 院长 等行 政职 务。 王江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2005 年至 今任 职美国 麻省 理工 学院 斯隆 管理学 院瑞 穗金 融集团 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 会 理事;2010 年 至今 兼任 美 国西部 金融 学会 理 事;1997 年 至今 兼任 美国 国家经 济研 究局 研究 员;2007 年至 今兼 任纳 斯达 克 公司经 济顾 问理 事 会理事 ;2009 年 至今 兼任 上海交 通大 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院长 ;2003 年 至今 兼任清 华大 学中 国 金融研 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 建 农 先 生 , 监 事 长 , 大 学 本 科 。 曾 任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江 苏 北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投 资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 上海 投资部 董事 总经 理。 谢红 兵先生,监 事,双学士学 位。1968 年入伍,历任营 教导员、军 直属政治处主 任;1992 年 转 业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副 行 长 ( 主 持 工 作 ) , 营 业 处 处 长 兼 房 地 产 信 贷 部 经 理 , 静安 支 行行 长, 杨 浦支 行 行长 ;1998 年调 总行负 责 筹建 基 金托 管部 , 任交 通 银行 基 金托 管 部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总经 理;2005 年 负责 筹 建银行 试点 基金 公司 ,任 交银施 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长 ;2008 年任 中国 交 银保险 公司 (香 港) 副董 事长。2010 年 退休 。 吴朝雷 女士 , 监事 ,硕 士 学位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县 峙 口乡人 民政 府 妇联主 任 、 团 委书 记 ;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 浙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 政府民 政科 长 ;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 浙江省 温州 市人 民检 察院 起诉处 助理 检察 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于 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检 察院 , 任 三级 检察 官;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生 人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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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理。 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中 国人 民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经 理; 2010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纪 委副 书记 、大成 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 秘书长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 有限公 司投 资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 任江南 证券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投资 银行 部 总 经理、 机构 管理 部 总 经理 ,期间 还任 江南 宏富 基金 管理公 司筹 备组 副组 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 深圳中 航集 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助理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历 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信托 咨询 公 司 证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 任广 东 省南方 金融 服务 总 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 ;1999 年 3 月 起,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 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 春 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长 春 税 务 学 院 、 吉 林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总 监 、 市场部 总经 理、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 任大 成创 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肖 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营销 主管 。2004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 场部总 监、 综合 管 理 部总监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刘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 厦门 证券 公司 鷺江 营业部 总经 理。 1996 年至 2000 年 曾任 厦 门产权 交易 中心 副总 经理 。2001 年至 2004 年曾 任 香港时 富金 融服 务集 团投资 经理 ,2004 年 3 月 加盟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景 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大 成优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及大 成优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 助 理总经 理。 现任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并兼任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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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曹雄飞 先生 , 北 京大 学中 国经济 研究 中心 国际 金融 硕士。 曾任 职于 招商 证券 北京地 区总 部 、 鹏华基 金管 理公 司、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公 司、 大成 基金管 理公 司、 建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等 , 曾担任 行业 研究 员 、宏 观 经济及 投资 策略 研究 员 、 市场销 售和 市场 推广 以及 基金经 理助 理 、基 金 经理等 职 。2006 年1月至2007 年6 月曾 任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7 年10 月 至2008 年11 月曾 任建 信优 选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08 年12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曾担 任研 究部 总监 。2009 年3 月至2010 年8月 曾任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2013 年3 月8日至2014 年4月24 日 担任 大成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0 年2 月 12 日起 担任 大成 财富 管理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2 月17 日起担 任大 成健 康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 同时 兼任 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国籍 :中 国 宋向宇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5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2008 年7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曾任 研究部 中游 制造 行业 研究 主管 。 2012 年8月7 日至2013 年3月11 日 担任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助 理 。2013 年4 月8日 起 担任 大 成财 富管 理2020 生 命 周期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2014 年1 月9日起 兼 任大 成核 心双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国 籍: 中国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瞿蕴理 2006 年 9 月 13 日至 2007 年 6 月 26 日 占冠良 200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0 年 2 月 11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票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由9 名 成员 组成 ,设 股 票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1 名 ,其他 委 员8名。 名单如 下: 刘明 ,公 司副 总经 理,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股票投 资部 总监 ; 曹雄 飞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大成 健康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支 兆华 , 研究部 总监 ,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汤 义峰,数 量投 资部总监, 大成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理, 大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于 雷, 交易 管理 部 总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蒋卫 强, 风 险管理 部总 监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邓涛 , 研究部 总监 助理 , 景 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内 需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股 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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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杨丹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刘安 田,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景 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 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依据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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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8.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 办法》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管 理办 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 法 律法规 进行 基金 等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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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六) 基金 管理 人 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本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 国务院 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七)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 信 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八)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依据 《证 券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公 司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等 法律 法规 ,并 结 合公司 实际 情况 , 制定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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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内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 理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制 定 科 学完 善的内 部控 制 制 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 司管 理层对 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 营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 业监 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 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 险, 提 高经 营 管理 效益 , 确保 经 营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和受 托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涵 盖公 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包 括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 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 和岗 位职 责 的设 置 保持 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 金 财产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 则。 公 司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管 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 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涵 盖 公司 经营 管 理的 各 个环 节 ,不 得留 有 制度 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随 着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调 整和 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 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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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 ) 控制 环境 构 成公 司 内部 控 制的 基 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 经营 理 念和 内控 文 化、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司 管理 层 牢固 树 立内 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理 理 念, 培 养全 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 识,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全 公司 法 人治 理 结构 , 充分 发 挥独 立董 事 和监 事 会的 监 督职 能, 禁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司 的组 织 结构 体 现职 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 原则 , 各部 门 有明 确的 授 权分 工 ,操 作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 面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 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严 格 的 检查和 反馈 。 ④风险 管理 部主 要负 责对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等进 行风险 测量 , 并 提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 投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 括 整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 成 分析以 及业 绩短 期和 长期持 续性 检验 ; 对将 要 展开的 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投 资做 全面 的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预警 等 工作。 (6 )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 资 源管 理 制度 , 健全 激励 约 束机 制 ,确 保 公司 各级 人 员具 备 与其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立 科学 严 密的 风 险评 估 体系 , 对公 司内 外 部风 险 进行 识 别、 评估 和 分析 , 及 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确保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 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立 授 权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 括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和 评价 , 对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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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已不适 用的 授权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9 ) 建立 完善 的 资产 分 离制 度 ,公 司 资产 与基 金 财产 、 不同 基 金的 资产 之 间和 其 他委 托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投 资和 交易 、交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 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 据 市场环 境、 新 的 金融 工具 、新的 技术 应用 和新 的法 律法规 等情 况进 行适 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 选 库 。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 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 合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 重 要投 资有 详细 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 有决 策记 录 。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括 投资 组 合情况 、 是否 符合 基金 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 序、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 内容。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交 易。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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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确 认其 合法 、合 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 出 现指令 违法 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 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 建立 严格 有 效的 制 度, 防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 金 投资 涉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准 。 (6 ) 公司 在审 慎 经营 和 合法 规 范的 基 础上 力求 金 融创 新 。在 充 分论 证的 前 提下 周 密考 虑金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 建立 和完 善 客户 服 务标 准 、销 售 渠道 管理 、 广告 宣 传行 为 规范 ,建 立 广告 宣 传、 销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 制定 详细 的 登记 过 户工 作 流程 , 建立 登记 过 户电 脑 系统 、 数据 定期 核 对、 备 份制 度,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 公司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 立 完善 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 对公 司及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和 评价 , 对存在 的问 题及时 提出 改 进办法 ,对 出现 的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追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可 操 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 的管理 制度 。 信息 技术 系 统的设 计开 发符 合国 家 、 金融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 整的 技 术资料 ;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 化时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 应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 机系统 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 度、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 制度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 管理措 施 ,确 保 系统安 全运 行。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 关标准 ,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 整个过 程实 施明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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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6 )公 司软 件 的 使用 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 性, 具备 身份 验 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 、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 功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 发等 技术 人 员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 令 定期更 换 ,不 得向 他人 透 露。 数据 库和 操作 系 统的密 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保 管。 (17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确 地 传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 授权修 改程 序 ,并 坚持 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度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即 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要 数据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8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 稽核检 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 排 除故障 、 灾难 恢 复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基 金 会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 和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 由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 主体 ,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 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 会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 相互独 立。 (22 )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过 凭 证设计 、 登录 、传 递、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确 保正 确记 载 经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24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 工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25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 业务用 章 、支 票 等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 纪律。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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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8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 董事 会 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 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司 相 关档案 , 就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价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 部门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察 稽 核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 严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31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 保公 司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32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金托 管部 ,为 充分 体现 “以客 户为 中心 ” 的 服务 理念, 中国 银 行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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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于 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 将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 现有 员 工 120 余人 , 大部 分 员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 经历 ,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多 、一 对一) 、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银 行间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 私 募基 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 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在 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 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为 各 类客 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 ,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24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222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金 ,满 足了 不 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秉承 中 国 银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 及 投资者 服务 部风 险 控 制工作 贯穿 所辖 业务 各环 节,包 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设 ,风 险检 视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核 以及 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 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准 则和 英国 “AAF01/06 ” 准则 审计报 告 ,是 国内 唯一 一 家通过 两种 国际 准则 的托 管银行 , 内控 制度 完善 、 风险防 范严 密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2011 、2012 年 度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通 过 国 际 新 准 则 “ISAE3402 ” , 是国 内第 一 家获得 此报 告的 托管 银行 ,再次 领先 于同 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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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京 、上 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并 在 武汉分 公司 开通 了直销 业务 。 (1 )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 28 号 中海 国际 中 心 1601 室 联系人 : 戴 晓燕 电话: 总机 :010-88009300 ; 直线电 话:010-85252345/85252346 传真:010-85252272/85252273 (3 )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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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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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4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7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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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网址:www.cmbchina.com (8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 )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10)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1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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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2)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3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 浙江 省 内 0571-96523 、全 国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5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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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6)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8 )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9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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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20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1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2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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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3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 厦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4 )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5 )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6)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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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7 )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8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上 海) 网址:www.nbcb.com.cn (29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30 )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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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 超


联系电 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31 ) 郑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585 网址:www.zzbank.cn (3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3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4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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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5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7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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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htsec.com (38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9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1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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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2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44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客服电 话: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5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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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6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7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8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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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网址:www.gyzq.com.cn (49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50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1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52)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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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3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4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5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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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7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8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9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6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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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1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3)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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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4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5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6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7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一宏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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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8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杜航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9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70 )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71 )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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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7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5) 华宝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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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7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7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8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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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9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80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81)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2)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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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3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5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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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86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卢 琳 联系电 话: 0371-68599287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7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8 ) 天源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9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90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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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91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2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93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4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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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95 )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6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97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062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8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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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常 春艳 联系电 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叶尔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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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 莉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大 成财 富管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规 定, 基 金 合同已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 人正 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 ,终 止本 基 金,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即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办 理时 间详 见销 售机构 发布 的公 告。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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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申购开 始日 :本 基金 已 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起 正式 开始办 理基 金日 常申 购业 务。 赎回开 始日 :本 基金 已 于 2006 年 11 月 13 日 起正 式 开始办 理基 金日 常赎 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可 以 在当 日 开放 时间 结 束前 撤 销, 在 当日 的开 放 时间 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4.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 运 作的 实 际情 况,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实 质权 益 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新原 则实 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 者 T 日提 交的 申 购 、 赎回申 请,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对 该交 易申 请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项 。 赎 回 款 项在 自受 理 基金 投资者 有 效赎 回申 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 间内划 往 投资 者银 行 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处 理。 4.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详 细程序 或手 续, 以开 放申 购和( 或) 赎回 的相 关公 告为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5000 元 人民 币。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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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同 一基 金账 户自 最近 一 次申购 之日 起, 如在 3 个 月内赎 回规 模过 大,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要 求提前 预约 或采 取相 应的 限制措 施。 4.本 基金 规模 超过 50 亿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暂停 申购。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实 质权 益 的情 况 下可 以 根据 市场 等 情况 对 以上 限制 进行调 整, 最迟 于调整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1.基 金收 费模 式的 分类 与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 分 为 A 类和 B 类两 种收费 模式 ,对 应 A 类和 B 类 两种 不同 的份 额。 A 类 收费 模式 是指 前端 收 费模式 , 投资 者选 择 A 类 , 需 要在 认 (申 ) 购 时一 次 性交纳 认 (申 ) 购费用 ;B 类 收费 模式 是 指后端 收费 模式 ,投 资者 选择 B 类 ,在 认( 申) 购 时无需 交纳 认( 申 ) 购费用 ,而 是在 赎回 时交 纳认( 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在认 (申 )购 本基 金时, 每笔 认( 申) 购只 能选 择 A 类或 B 类之 一种 。 本基金 将来 若增 加新 的收 费模式 , 对应 地 ,可能 会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种 类 , 并可能 需计 算新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 客户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 (1 )A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 M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及 该日 以后 M <50 万 1.50% 1.40% 1.20% 1.00% 50 万≤M <200 万 1.20% 1.10% 1.00% 0.80% 200 万≤M <500 万 0.80% 0.70% 0.60%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2 )B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①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及该日 以前 ,本 基金 后端 申购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T <1 年 1.80% 1 年≤T <2 年 1.20% 2 年≤T <3 年 0.80%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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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3 年≤T <5 年 0.40% T≥5 年 0 ②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后,本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将另行 公告 。 3.赎 回费 率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率 为 0.30% 。赎 回费 在扣 除手 续费后 ,余 额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25 %的 部分 ,应 当 归入基 金财 产。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在合 适 时机 推 出销 售 服务 费收 费 模式 。 通过 该模 式申购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C 类 基金 份额 时无 须 交纳申 购费 和赎 回 费, 而是 按照 一定 的费 率 从基金 财产 中按 日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用 于支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 营销费 用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费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定 期的 审计 和监 察稽核 监督 销售 服 务 费的支 出和 使用 情况 , 确 保其用 于约 定的 用途 。 相 关年度 报告 应对 该项 费用 的列支 情况 做专 项说 明。 5.网 上交 易费 率, 请见 有 关网站 公告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范 围内 调 整申 购 费率 、赎 回 费率 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于 实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予 以 公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1 )A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B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说明 :投 资者 以同 样 的金额 申购 本基 金时 ,选 择 B 类收 费模 式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将比 选 择 A 类 收费 模式 多,但 需 在赎回 时交 纳申 购费 。 2.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1 )A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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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 )B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后端认 购/ 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认购/ 申购申请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该部分 份额对应的 后端认 购/ 申购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后 端认 购/ 申 购费 用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范 围内 调 整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 支付 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计 算方 式如 发生 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 于 实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 基金 销售 机 构同 意 ,基 金 投资 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 在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 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自 T+2 日 起的 赎回开 放日 内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对 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 并应 于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九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 金额 。 (十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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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 赎回申 请总 数与 基金 转换 申请转 出份 额 总 数之 和扣 除申购 申请 总 数 及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入 份额 总数的 余额 )申 请超 过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时, 为巨 额赎 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接受 全额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兑 付投 资 者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 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兑 付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 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 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办理 完毕 全部 赎回申 请为 止。 (3 ) 当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工作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4 )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金 财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能 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基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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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足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支 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 如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 间为 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 于重 新 开放 日 ,在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如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 间超 过 一天 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一 个 工 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 间超 过 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两 周至 少 重复 刊 登暂 停公 告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可 对重 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基金转换 (一) 定义 基金转 换是 指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同一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 金的份 额。 (二) 适用 范围 1.基 金转 换业 务目 前限 于 本公司 管理 的由 本公 司担 任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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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详见 本公 司基 金开 通转 换业务 公告 ) 。 2.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已 开通转 换业 务基 金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包 括个 人投资 者和 机 构投资 者。 3.目 前暂 不支 持后 端收 费 模式基 金的 转换 。 4.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情况下 可以 更改 上述 适用 范围, 但最 迟 应于开 始实 施日 前2 日内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三) 业务 规则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采 用 “ 未 知价 ” 和“ 已知 价 ” 相 结合 的原 则 , 即 转换 入大成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一 元人民 币的 确 定价为 基准 转换 基金 份额 ; 转换 入非 大成 货币 市场 基金转 换价 格按 受理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 份额 申请 ” 原 则,即 投资者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必 须以份 额为 单位 提出 ; (3 ) “ 定 向转 换 ” 原则, 即 投资者 必须 指明 基金 转换 的方向 , 明 确指 出转 出基 金和转 入基 金的 名称; (4 ) “ 视 同赎 回 ” 原 则 , 即 基金转 换申 请转 出的 基金 份额应 作为 赎回 申请 纳入 转出基 金当 日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汇 总计 算中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对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处理 方法 与赎回 申请 相同;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以更 改上 述原 则,但 最迟 应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2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基 金转 换费 用 (1 ) 每笔 基金 转换 视为 转 出基金 的一 笔基 金赎 回和 转入基 金的 一笔 基金 申购 。基金 转换 费 用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申 购补 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2 ) 转入 基金 时, 从申 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每 次收 取申购 补差 费 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 向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补 差费用 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3 ) 转出 基金 时, 如涉 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收取的 赎回 费 用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4 )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 调整上 述收 费方 式和 费率 水平, 但最 迟应 于新 收费 办法开 始实 施日 前2 日内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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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 (1+G )+F ]/E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 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 申购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F 为基金 账户内 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份额转 出时 ,结 转的 账户 当前累 计未 付正 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金 ) 。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4.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申 请基金 转换 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份 额。 5.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1 ) 每次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份额不 得低 于100份。 (2 )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 日及办 理时 间同 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 转换 所涉 及的 两只基 金, 如 果其中 任何 一只 基金 处在 封闭期 、 暂停 赎回 期 、非 开放日 或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不能办 理转 换业 务 的 日期, 基金 转换 业务 不予 确认。 6.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 对上 述 基金转 换的 业务 规则 进行 调整, 但最 迟应 于调 整生 效前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中国证 监会 媒体上 公告。 (四)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接 受该 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基 金 继续接 受基 金份 额转 入可 能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不 利影响 ; 5.法 律、 法规 、规 章规 定 的其他 情形 或其 他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已 载明 并获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 的特 殊情 形。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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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最 迟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 采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包 括继 承、 捐赠、 强制 执行 等 , 及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行为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等 。其中 : 1.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2.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其他 具 有 社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3. “ 强 制执 行 ” 是 指国 家有 权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 执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二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相关 资料 , 并 通过其 销售 渠道 向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统一 申请办 理。 (三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申 请人 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 转托管 在转 出方 进行申 报 , 基 金份 额转 托 管一次 完成 。 投资 者于 T 日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转 托管 份额 于 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资 者可 于 T+2 日起 在开 放日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 五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 和红利 再投 资 )一 并 冻结。 (六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 务,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权益 证券 、 固定 收 益证券 和 (或 )货 币市 场 工具等 , 通过 调 整资产 配置 策略 和精 选证 券, 以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 ,寻 求在 一定 风险 承受 水 平下的 当期 收益 和资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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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增值 的整 体最 大化 。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 , 本基金 侧重 于资 本增 值, 当期收 益为 辅; 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之后 , 本基金 侧重 于当 期收 益, 资本增 值为 辅。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根据 时间 的变 化逐 步调整 权益 类证 券和 固定 收益类 ( 及货 币市 场工 具 )证 券的 资产 配 置比例 。 本基金 各个 时间 段的 资产 配置比 例如 下表 所示 : 时间段 权益类证券 比例范围 固定收益类证券及货 币市场工具比例范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95% 5% —10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75% 25% —10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0—50% 50% —100%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0—20% 80% —100% 在特殊 市况 下或 有足 够而 合理的 理由 时 ,基 于投 资 者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在 不损害 投资 者利 益且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在履 行相 应 程序后 , 可适 当偏 离上 述 比例范 围 ,并 予以 公 告。 (三) 投资 理念 利用市 场非 完全 有效 及存 在的定 价偏 差 ,通 过定 量 和定性 相结 合的 分析 方法 ,综 合考 察宏 观 形势和 中观 、 微观 特征 , 发掘价 值被 低估 的证 券 , 在遵循 本基 金各 阶段 的资 产类别 基准 比例 的基 础上, 优化 资产 配置 ,逐 步调整 风险 收益 特征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组 合构 建中 强调 风险收 益比 的合 理优 化 , 将纪律 性和 科学 性结 合起 来, 建立 较全 面 的资产 、个 券投 资价 值评 价体系 ,不 断优 化投 资组 合配置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分 为两 个层次 : 第一 个层 次是 资 产配置 策略 , 即在 权益 类 证券 、固 定收 益 证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之间 的配置 比例 ;第 二个 层次 是权益 类证 券和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等的 投资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随着时 间的 流逝 , 从整 体 趋势来 看 ,本 基金 投资 于 权益类 证券 的比 例持 续递 减, 投资 于固 定 收益类 或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比例持 续增 加 ,使 得整 个 基金组 合的 资产 配置 变得 相对更 加稳 健 ,从 追 求资本 增值 为主 转变 为追 求当期 收益 为主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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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在前期 , 本基 金类 似于 一 只股票 型或 偏股 型基 金 , 风险收 益水 平相 对较 高 , 投资方 法相 对进 取, 以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投 资回报 。 以后 ,逐 步演 变 为一只 低风 险债 券型 基金 ,风 险收 益水 平相 对 较低 ,投 资方 法趋 于稳 健 ,以 获得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这 种演 变是 渐进 的, 以 适应投 资者 随着 年龄 增长或 者剩 余期 限的 减少 而逐渐 降低 风险 偏好 的要 求。 2.权 益类 证券 投资 策略 (1 ) 配置 战术 品种 和战 略 品种 基金既 要持 有保 证现 实需 求的战 术性 品种 , 也要 持 有保证 未来 发展 的战 略性 品种 。战 术性 品 种往往 是市 场已 经高 度认 同、 大 量资 金 涌 入的 热门 品种, 一般 而言 , 能 在短 期 内产生 良好 的收 益。 战略性 品种 往往 是被 市场 遗忘 、产 生错 误定 价的 冷 门品种 , 通常 短期 内收 益 较小 ,然 而长 期而 言 往往产 生高 额收 益。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既配 置能 够产 生即 期收 益的战 术性 品种 , 也 配置 能够产 生远 期 收 益的战 略性 品种 ,既 保证 基金的 短期 收益 ,也 可以 获得长 期收 益。 (2 ) 突出 重点 行业 、重 点 个股 超额收 益来 自于 对市 场时 机的判 断以 及对 行业 和个 股的把 握。 本基 金将 重视 宏观因 素对 行 业 和企业 带来 的影 响 ;采 用 定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对 行业 的未 来预 期做 出 较为准 确的 判断 , 对 股票未 来盈 利能 力及 成长 性进行 全面 的分 析 ,发 现 行业的 价值 和未 来的 成长 潜力 ,挖 掘价 值被 市 场低估 的股 票 。本 基金 将 重点投 资于 业绩 持续 稳定 增长 ,在 行业 内具 有垄 断 地位 、行 业特 征与 世 界经济 发展 和中 国经 济发 展趋势 相一 致 ,现 金流 状 况良好 、 负债 率较 低, 预 期销售 收入 、 净利 润 快速增 长并 能够 维持 较高 的净资 产收 益率 的上 市公 司。 (3 ) 不同 行业 的选 股思 路 不同行 业和 公司 具有 不同 的经营 特征 和模 式 ,本 基 金将根 据不 同行 业的 特点 ,运 用不 同的 选 股方法 : ①对于 高速 增长 的行 业, 特别是 新兴 行业 ,基 本采 取普选 个股 的方 式选 择投 资标的 。 高速成 长的 行业 中的 大部 分公司 都能 获得 良好 的收 益, 而行 业竞 争格 局尚 不 清晰 ,并 不能 断 定孰优 孰劣 ,因 此普 选个 股有助 于充 分分 享该 行业 的高速 增长 。 ②对于 高度 竞争 性行 业或 者处于 衰退 阶段 的行 业 , 此类行 业中 部分 公司 经营 优良 ,并 且获 得 持续发 展和 长久 的行 业地 位, 而大 部分 公司 无法 抵 御竞争 将遭 到淘 汰 。因 此 ,本 基金 将选 择管 理 层的经 营水 平和 公司 的内 在竞争 力较 强的 上市 公司 ,估值 水平 视公 司的 经营 发展态 势而 定。 ③对于 周期 性行 业, 波动 性和周 期性 是其 主要 特征 ,在行 业低 谷期 此类 股票 会被大 量抛 售 , 导致投 资风 险较 大。 对于 此类股 票, 本基 金的 投资 重点在 于当 市场 预期 和市 场定价 发生 错误 时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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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进行 波 段操 作, 充分 获取 超额收 益。 3.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资 产配 置将随 着时 间的 推移 逐步 增加。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组合 风险的 前提 下, 进行 总体 的战略 资产 配置 。 同 时, 基 于收益 的要 求, 在战术 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 置、 个券 选择 和交 易执 行 层面上 实施 积极 的策 略 , 以期在 承担 有限 风险 的前提 下获 得较 高的 投资 收益 。战 术资 产配 置上 , 本基金 将通 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济 、 政策 影响 和 市场信 用利 差结 构等 各种 变量并 参照 市场 基准 久期 ,确 定出 目标 久期 。类 属 配置上 , 将通 过各 类 属资产 的比 例配 置、 期限 配置以 及市 场配 置实 现超 额收益 。 个券选 择和 多样 化的 交易 策略将 成为 本基 金日 常获 取超额 收益 的重 要手 段。 (1 ) 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战略资 产配 置通 过综 合宏 观经济 预测 、 情景 分析 和 申购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决 定。 其中 ,宏 观 经济预 测主 要基 于定 性和 定量相 结合 的研 究报 告 。 兼顾申 购 、赎 回等 方面 的 现金流 分析 , 确保 基 金的流 动性 要求 。 (2 ) 战术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采 取以 “ 目标 久期 ” 为中心的债 券资产配 置方 式,通过分 析宏观经 济、 政策影响等 各 种变量 并参 照市 场基 准久 期, 借助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 结构分 析和 市场 信用 利差 结构分 析 ,确 定本 基 金债券 资产 配置 的组 合久 期和战 术资 产配 置策 略。 宏观及 市场 分析 是 债 券投 资确定 目标 久期 的重 要环 节, 本 基金 将基 于分 析结 果对市 场利 率 变 化的时 间 、方 向、 幅度 做 出初步 预测 。 此外 ,本 基 金还将 借助 久期 和收 益率 曲线进 行组 合的 目标 久期决 策 ,通 过假 定利 率 变化幅 度的 各种 情形 , 分 析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收益 状况 ,并 根据 投资 组 合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确 定组 合的目 标久 期区 间 。在 此 基础上 , 本基 金还 会借 助 情景分 析方 法研 究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考 察投 资 基准和 投资 组合 在收 益率 曲线变 化时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及 久期 情况 , 最 后确定 组合 在某 一季 度内 的目标 久期 区间 。 (3 ) 类属 配置 在确定 目标 久期 后 ,本 基 金将对 债券 资产 进行 类属 配置 ,即 在对 宏观 经济 、 市场利 率 、债 券 供求等 分析 的基 础上 , 预 测各类 属资 产预 期风 险及 收益情 况 ,考 虑债 券品 种 期限和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及收 益性 现状 , 确定 债 券资产 组合 在国 债 、企 业 债、 金融 债等 品种 之间 的 类属分 配 。在 本基 金 具体进 行类 属配 置的 过程 中,将 综合 考虑 模型 辅助 和主动 预测 相结 合的 方法 。 在确定 目标 久期 和类 属资 产比例 后 ,本 基金 将对 长 、中 、短 期债 券品 种进 行 期限配 置 ,根 据 不同情 况, 决定 采用 子弹 、哑铃 或者 梯形 策略 实现 不同期 限债 券品 种的 搭配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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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4 ) 交易 策略 在组合 构建 与调 整过 程中 ,本 基金 将采 用一 系列 凸 度策略 、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 和回购 套利 等多 种交 易 策略 ,以 提高 组合 整体投 资收 益率 水平 、控 制组合 的投 资风 险。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1.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的 决策程 序 (1 ) 资产 配置 宏观研 究员 就政 治形 势 、 政策趋 势 、宏 观经 济形 势 、利 率走 势以 及证 券市 场 发展趋 势等 进行 分析,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提交 研究 报告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相关 报告 ,对 市场 中长 期发 展 趋势做 判断 , 向基 金经 理 提出资 产配 置指 导性意 见。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指导 性意 见并 结合 自己的 研究 分析 结果 , 拟 定《 基金 资产 配 置建议 书》 ,提 交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审议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对 《基 金 资产配 置建 议书 》 的可 行 性进行 分析 , 形成 投资 决 议并授 权基 金经 理执行 。 (2 ) 行业 配置 基金经 理综 合各 行业 研究 员的研 究成 果 ,根 据不 同 行业景 气的 周期 变化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行 业配 置建 议书 。 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 , 基金经 理制 定详 细的 行业 配置计 划并 经授 权后 执行。 2.投 资品 种选 择的 决策 程 序 (1 ) 股票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必须已 经进 入本 基金 股票 投资备 选库 , 进 入备 选库 的股票 必须 经 过 股票投 资基 本库 、股 票投 资初选 库和 股票 投资 备选 库的筛 选程 序, 具体 过程 如下: ①研究 员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 判 断股 票 是否存 在明 显风 险 , 确 定 股票 投 资基 本库 ; ②研究 员通 过大 量研 读券 商研究 报告 , 根据 自己 的 综合分 析判 断 ,在 股票 投 资基本 库的 基础 上确定 股票 投资 初选 库; ③研究 员选 择初 选库 中的 股票, 进行 深入 分析 和实 地调研 后, 提交 投资 研究 联席会 议讨 论 。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经 过充 分讨论 和论 证, 确定 该股 票是否 进入 股票 投资 备选 库。 ④基金 经理 从股 票投 资备 选库中 选择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2 ) 债券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含 可转换 债券 )等 债券 品种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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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的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 向 债 券 投 资 研 究 员 提 出 债 券 投 资 需 求, 债券 投资 研究 员在 对 利率变 动趋 势 、债 券市 场 发展方 向和 各债 券品 种的 流动性 、 安全 性和 收 益性等 因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的基础 上 ,提 出债 券投 资 建议 。基 金经 理根 据债 券 投资研 究员 的债 券投 资建议 ,制 定债 券投 资方 案。 3.交 易指 令的 下达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 金经 理下 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中 交 易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后 , 根据 有关 规定 对 投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 合 理 性和有 效性 进行 检查 , 确保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 规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4.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风 险的日 常监 管 监察稽 核部 通过 交易 系统 检查 包 括投 资集 中度 、 投 资组合 比例 、 投资 禁止 、 投资限 制 、投 资 权限等 交易 情况 。 (2 ) 基金 绩效 评估 和风 险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 小组 , 定 期向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会 议提 交 基 金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 理报 告。 基 金经 理根 据基 金绩 效评估 和风 险管 理会 议的 意见对 投资 组合 进 行 调整。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间段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5%×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2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5%× 沪深 300 指数 +5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5%× 沪深 300 指数 +7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10%× 沪深 300 指数 +90%×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根据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 约定,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大成 财富 管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资 基 金使用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由 原 “ 时间段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5%×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2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5%×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5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5%×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7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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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10%×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90%×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 变更 为 “ 时间段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5%×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2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5%× 沪深 300 指数 +5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5%× 沪深 300 指数 +7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10%× 沪深 300 指数 +90%×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 在本 基金 的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外 部投 资环 境或 法律法 规的 变化 而使 得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更 符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适当 调整 ,并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提 前公 告后 予以 实施。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生命 周期 型基 金,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为 本基金 的目 标日 期 。 从 建 仓期结 束起 至目 标日期 止 ,本 基金 的风 险 与收益 水平 将随 着时 间的 流逝逐 步降 低 。即 本基 金 初始投 资阶 段的 风险 收益水 平接 近股 票型 基金 ;随着 目标 日期 的临 近, 本基金 逐步 发展 为一 只低 风险债 券型 基金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买 卖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 行 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 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 规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由 国务 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公 允价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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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 )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总和 , 不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 (3 )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3 . 如 果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禁 止行 为 和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利 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信用风 险控 制 1 .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其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的交 易 对手 库, 交 易对 手 库由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成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2.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主 要包 括以下 几种 : (1 )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 (2 )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 ) 如遇 特殊 情 况无 法 按照 以 上方 式 执行 交易 , 需报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总 监或 投 资总 监授 权人批 准。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 中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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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的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4 季度报 告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797,385,821.82 71.90 其中: 股票


4,797,385,821.82 71.9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56,517,392.97 11.34 其中: 债券


756,517,392.97 11.34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16,648,227.93 4.7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37,257,157.01 11.05 6 其他资 产


64,495,029.72 0.97 7 合计





6,672,303,629.4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3,836,192,186.61 58.0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109,900,000.00 1.6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395,000.00 0.1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18,930,707.35 3.31 J 金融业 142,705,701.00 2.16 K 房地产 业 -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3,390,088.00 2.6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99,510,200.00 4.5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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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9,361,938.86 0.1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4,797,385,821.82 72.5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41 歌尔声 学 8,705,248 305,380,099.84 4.62 2 000826 桑德环 境 6,510,000 226,548,000.00 3.43 3 600872 中炬高 新 18,613,179 211,631,845.23 3.20 4 000333 美的集 团 4,200,000 210,000,000.00 3.18 5 002450 康得新 8,300,000 201,690,000.00 3.05 6 600887 伊利股 份 5,058,604 197,690,244.32 2.99 7 000538 云南白 药 1,927,724 196,608,570.76 2.97 8 002570 贝因美 6,399,998 196,479,938.60 2.97 9 002415 海康威 视 7,800,000 179,244,000.00 2.71 10 600309 万华化 学 8,000,000 165,600,000.00 2.50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8,990,000.00 0.29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354,149,000.00 5.3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54,149,000.00 5.35 4 企业债 券 29,937,000.00 0.4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9,244,000.00 1.80 6 中期票 据 135,829,000.00 2.05 7 可转债 98,368,392.97 1.49 8 其他 - 0.00 9 合计 756,517,392.97 11.44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41360066 13 陕 煤化CP002 1,200,000 119,244,000.00 1.80 2 110023 民生转 债 936,820 90,431,234.60 1.37 3 100236 10 国开 36 900,000 88,947,000.00 1.34 4 130210 13 国开 10 700,000 69,888,000.00 1.06 5 120227 12 国开 27 700,000 68,187,000.00 1.0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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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7.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体 本期 无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14,555.6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4,226,373.3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875,959.11 5 应收申 购款 78,141.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495,029.72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90,431,234.60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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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一.. 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06 年 9 月 13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9.13-2006.12.31 38.77% 1.18% 33.50% 0.97% 5.27% 0.21% 2007.1.1-2007.12.31 136.19% 2.00% 104.24% 1.72% 31.95% 0.28% 2008.1.1-2008.12.31 -56.52% 2.18% -52.05% 2.29% -4.47% -0.11% 2009.1.1.-2009.12.31 67.51% 1.80% 66.78% 1.53% 0.73% 0.27% 2010.1.1-2010.12.31 12.57% 1.52% -4.47% 1.17% 17.04% 0.35% 2011.1.1-2011.12.31 -24.03% 1.02% -8.95% 0.59% -15.08% 0.43% 2012.1.1-2012.12.31 -2.24% 0.97% 5.28% 0.57% -7.52% 0.40% 2013.1.1-2013.12.31 2.94% 1.07% -4.09% 0.63% 7.03% 0.44% 2006.9.13-2013.12.31 105.46% 1.58% 90.57% 1.37% 14.89% 0.21%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的 比较 大成 2020 基金 累计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6 年 9 月 13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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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0% 52% 104% 156% 208% 260% 06-9-13 08-2-28 09-8-14 11-1-29 12-7-15 13-12-30 大成2020 生命周期混合 业绩比较基准 注: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各 个时 间段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如下 : 时间段 权益类 证券 比例 范围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及货 币市 场工 具比例 范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2010 年12 月31 日 0-95% 5%-100%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0-75% 25%-100% 2016 年 1 月1 日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 0—50% 50%-100% 2021 年 1 月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0—20% 80%-1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6 个月 内为建 仓期 。 截 至报 告期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到 基金 合 同 中规定 的各 项比 例。 十二.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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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者其 他 情形 而取 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围 。 4 .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 不 得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固 有 财产 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 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为 基 金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交 易日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原则 1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 应 采用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 估值 日无 市价,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影 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当 投资 品种 不 再存 在 活跃 市 场, 且 其潜 在估 值 调整 对 前一 估 值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用 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 易价 格验 证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 技术, 确定 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值 。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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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 且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的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净价 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自债券计息 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日至 估值当日的 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 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4 ) 在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5 ) 交易 所以 大 宗交 易 方式 转 让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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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 未 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 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 股 权 , 停 止交易 、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充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 报价 、流 动性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六)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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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 . 当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由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个 市场及 其登 记结 算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托 管 协 议的规 定予 以承 担。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的原 则处 理基 金估 值差错 。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 任方 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 事人造 成的 损失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由 此造 成或 扩大 的损 失由差 错责 任方 和未 更正 方根据 各自 的差 错 程 度分别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 保差 错 已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 方对 可 能导 致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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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时 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责 任 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当 要求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返还 不当 得利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 行赔 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 ) 如果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规 定 对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交 易 数据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要求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当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部分 第 (四)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第 5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 或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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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 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年 管理 费率 如下 : 时间段 年管理 费率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2%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0.8%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管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 对于 已确 认的 管理 费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月划 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将 上月已 确认 管理 费的 计算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做出 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次 月前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已确认 管理 费给 基 金 管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年 托管 费率 如下 : 时间段 年托管 费率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2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0.23%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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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0.20%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托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 对于 已确 认的 托管 费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月划 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将 上月已 确认 托管 费的 计算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做出 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次 月前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已确认 托管 费给 基 金 托管人 。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7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 约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前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不得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等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和销 售 服 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或 改变 收费模 式 。调 高基 金管 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 销 售服务 费率 ,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除 非获 得监 管机 构的 豁 免、 基金 合同 或相 关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调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或在 不提 高整 体费 率水平 的情 况下 改 变 收费模 式,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 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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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 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 基 金净 收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在 基 金收 益中 扣 除的 费 用等 项目 后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 采用 现 金方 式 ,投 资 者可 选择 将 获取 的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红 利再 投资 部分 以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基 准 ,确 定再 投资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不超 过 10 次; 7.全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80%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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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 本 基金 会计 责 任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以 委托 具 有证 券 业务资格 的 独立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6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各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 计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独立 的 、具 有 从事 证券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内 公告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基金法 》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其实施 准则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 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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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 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 或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四)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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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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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履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九) 本基 金在 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 为方 便投 资者 交易本 基金 ,可 增加 信息 披露的 范围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十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 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 而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波 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 导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 的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 进 而影响 基金 持仓 证券 的收 益水平 。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信 用水 平货 币市 场投 资品种 应具 有不 同短 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若收 益率 曲线没 有如 预 期 变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 策出 现偏差 将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5.购 买力 风险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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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要受 到国 际市 场同 类技 术或同 类产 品 公 司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 市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 的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是 中国 加 入 WTO 以后 ,中 国境 内公 司将 面 临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 争 , 上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 的影 响下将 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市 场前 景 、技 术更 新、 财 务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上 市公 司还 可能 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避免 。 (二)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拒绝 支付 债券 本息 , 导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 (三) 管理 风险 1 . 在 基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技 能 等会 影 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基金 投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而不 断 波 动,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 迫在 不适 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五) 本 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生命 周期 型基 金, 早期 权益 类证 券持 仓 比例较 高 ,属 于偏 股型 混 合基金 , 权益 类 证券风 险特 征明 显 ;后 期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持仓 比例 较高 ,属 于偏 债型 混合 基 金,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风险特 征明 显。 (六)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 速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 制度 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 而 产生 的风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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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 基金 合同 等约 定的 其 他事项 。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自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 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 规 发生 变 动并 属 于基 金合 同 必须 遵 照进 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4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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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 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7 ) 聘请 律 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8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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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 订、 修 改并 公 布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4 )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决定 本基 金 的相 关 费率 结 构和 收费 方 式,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收 取认 购费 、申 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及 其 他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依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7 )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选 择 适当 的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 有 权依 照 代销 协议 对 基金 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 自行 担任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或 选 择、 更换 基 金注 册 登记 代 理机 构, 办 理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增加 或减 少交 易模 式; (10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1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2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3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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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15 )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6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1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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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本基 金 的投 资 运作 , 如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 反基 金 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不予 执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 具有 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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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行为, 还应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复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17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 基 金投 资者 购 买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 投资 者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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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要 求赔 偿 ;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 返还 在基 金 交易 过 程中 因 任何 原 因, 自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管 理 人的 代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7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原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上述 通过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2.召 开事由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 (4 ) 提高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 要求 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5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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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9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 项 。 3.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召 集, 基 金管 理 人未 按 规定 召集 或 者不 能 召集 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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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通 知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6 ) 如采 用通 讯 表决 方 式, 还 应载 明 具体 通讯 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7 )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6.开 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 式 进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 议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和受 托 出席 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 示 的在 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 全部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 表的 基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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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其他 代 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 容 及提 案权 ①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②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 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B . 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 审 议 。 ④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报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或 备案 ;在 通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第 2 个工 作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报 经 中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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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8.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过 。 ②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 审 议、 逐项 表决。 9.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指定 )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 票 人。 ②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③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④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共 同担 任 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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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票人进 行计 票。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生 效与 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按 照 《基 金 法》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表 决通 过的 事 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关于 基金 合 同变 更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等项 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3 )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定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2 日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集人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④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⑤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⑥变更 基金 类别 ; ⑦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⑧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⑨基金 合同 等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2 ) 变更 基金 合 同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应 报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 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 如因 相应 的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动 并 属于 本基 金 合同 必 须遵 照 进行 修改 的 情形 , 或者 基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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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4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 清算 程序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⑤制作 清算 报告 ; ⑥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⑦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⑧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⑨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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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⑩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② 、③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 争议 的处 理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本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之间 因 本基 金 合同 产生 的 或与 本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争 议 可 通 过友 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 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复印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 但 若有 歧义 , 则应以 本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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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 期贷款 ; 办理 结算 ;办 理 票据 贴 现 ;发 行 金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汇汇 款 ; 外汇兑 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 承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担 保 ;结 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务 ;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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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 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 止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4 )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其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手 库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对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如见 券付 款、 见款 付券 )的控 制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 监 督 ; (5 ) 基金 如投 资 银行 存 款, 基 金管 理 人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事 先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 )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1 、2 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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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资 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 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合 法 合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管 理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 金管 理 人宣 布 停止 募集 ,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 ,并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开 立 的基 金 银行 账户 中,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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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设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 合《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票 据 法 》 、 《 人民 币 结 算银行 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人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付 结算 办 法》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本协 议第 (二 ) 条所 述 存 款银行 名单 中的 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 印 鉴 的保管 和使 用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 予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 表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可 以根 据当时 相关 规定 或市 场的 通行做 法办 理, 而不限 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 在本 托管 协 议生 效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 的 规定。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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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 要与 非 本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 开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及时将 合同 正本 提交 给基 金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 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 真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 述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 客 观反 映 基金 财产 公 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 当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导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三 位 内发 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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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会备案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的任 何 基 金 净值 数 据错 误 ,导 致 该基 金财 产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且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净值 数据 出具 了正 确的 复核意 见 ,则 基金 托管 人 对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或者 没有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净值 数据 出具 正确的 复核 意见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 分 未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 主张 返 还 不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 其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的 复核 结 果与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 果存 在 差异 ,且 双 方经 协 商未 能达 成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和对 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方 应 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 了后 5 日内 完成 ; 招募 说 明书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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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 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 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 自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担任 注册 登记机 构 ,也 可以 授权 其 他合格 机构 担任 注册 登记 机构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利并 有义 务持 续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其 他 合 格 机 构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时 , 可 委 托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持 续 保 管 义 务。注 册登 记机 构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按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监 管机构 的要 求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续存 期内, 应采 用电 子或 者书 面的形 式按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年 中 持有人 名册 和年 度持 有人 名册。 当年 的年 中持 有人 名册应 于当 年 6 月 30 日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提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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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供;当 年的 年度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当年 12 月 31 日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提供 。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用 电子或 者书 面的 形式 在相 关名册 生成 后 的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建 立基金 持有 人名 册档 案并 妥善保 管, 保 管 期限不 少于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未能 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毁 损、 灭失 、泄 漏持 有人 的 秘密等 , 因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要求 基金托 管人 回复 原状 , 并 赔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因此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 只能 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履行 本协 议约 定的目 的, 不得 为其 他任 何目的 使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因 本 协议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 好协 商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和 文本 1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向中 国 证监 会 申请 发 售基 金份 额 时提 交 的基 金 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 经托 管协 议当事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的 意 见 修改托 管协 议草 案。 托管 协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文本为 正式 文本 。 2.本 协议 自基 金合 同成 立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3.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 双 方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力 。 4 . 本 协议 正本 一 式陆 份 ,协 议 双方 各 执贰 份,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中 国银 监 会各 壹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九)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变更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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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管理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潜 在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400-888-5558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A 、自 助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可进 行账 户查 询 、 基金净 值、 基金 产品 等自 助查询 服务 。 B 、人 工坐 席服务 :提 供每 周五 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 时的 人 工 坐席 服务 (法 定 节假日 除 外)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该 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基金 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查 询、 服务 投诉 及 建 议、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务 。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等 。 其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 确 有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三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财 经汇 提 供专业 、 独家 、一 手的 理 财资讯 , 并采 用分 级服 务 方式提 供差 异化 资讯 服务 。投 资者 可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 经汇 平台 或 下 载财经 客户 端, 免费 使用 。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 资 者提 供基 金 账 户 及 交 易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料 修 改、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邮 件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财 刊物 查阅 、 公 司公告 、 热 点问 答、 市场 点评等 信息 资讯 服务 。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 服务 ( 客户 服务 邮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 网上 在线 答疑 服务 。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撤 单、 基 金定 投、 分红 方式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情 况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间 ,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7 ( 六 )财 富 俱乐 部


财 富俱 乐 部是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的高 端 (VIP )客 户专门 设 立的 服 务 体系, 将为 高端 (VIP ) 客 户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 七 )投 资 理财 中心


大成 基 金各 地 投资 理财 中 心负 责 所辖 区 域高 端(VIP)客 户 的柜 台 式 服务工 作。 (八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财 中 心、 客服 热线 、网 站在 线 栏目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 建议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 不 能及时 回复 的 ,在 约定 的 最晚主 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告 知客 户。 (二) 联系 方式 1.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2.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090/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3 年 9 月 14 日至 2014 年 3 月 13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3 年 9 月 17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省 广股 份(002400)”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2013 年 10 月 9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东 华软 件”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3.2013 年 10 月 11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4.2013 年 10 月 15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 销 机构及 相关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5.2013 年 10 月 23 日《 大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 期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 6.2013 年 10 月 25 日《 大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 周期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3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8 年第 2 期) 》 、 《 大成 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3 年第 2 期) 》。 7. 2013 年 10 月 2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成立大 成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的公 告》。 8.2013 年 11 月 2 日《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持 有的 “华 策影 视”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9.2013 年 12 月 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1 国 星 债(112083)”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0.2013 年 12 月 19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崇 明债 (124422)”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1.2013 年 12 月 2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开 放式 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12.2013 年 12 月 2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2 吴交投 (122506)”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3.2014 年 1 月 2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怀 化工 (124404 ) ” 债 券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14.2014 年 1 月 2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1 海大 债 (112047 ) ” 债 券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15.2014 年 1 月 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为开 放式 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16.2014 年 1 月 15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3 普邦 债(112172)”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7.2014 年 1 月 1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1 众和 债(122110)”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8.2014 年 1 月 2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1 亚迪 02(112190)”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9.2014 年 1 月 2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2 富春 01(112088)”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0.2014 年 1 月 2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2 吴交 投(122506)”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1.2014 年 1 月 22 日《 大 成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2.2014 年 1 月 25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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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23.2014 年 1 月 25 日《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汤臣 倍 健”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24.2014 年 2 月 1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华 谊嘉 信”股 票估 值 调 整的公 告》。 25.2014 年 2 月 19 日《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雅戈 尔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26.2014 年 2 月 2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12 松建 化(122213)”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7.2014 年 2 月 2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1 闵高 速(122117)”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0.2014 年 3 月 1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2 大秦 债(122214)”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四) 《招 募说 明书 》 与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有 不一致 之处 , 以本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为 准。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未尽 事宜, 请查 阅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 。 二十五.对招募说明 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对 2013 年 10 月 25 日公布 的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2013 年第 2 期) 》进 行了更 新,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一 、基 金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并 刊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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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登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七.备查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 时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 证券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四)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基金 托管 协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四月 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