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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ETF联接(202025)

38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南方上证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年 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截止日:2014 年 3 月 20 日 2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 理人 ....................................................................................................................... 9 
4. 基金托 管人 ..................................................................................................................... 19 
5. 相关服 务机 构 ................................................................................................................. 23 
6. 基金的 募集 ..................................................................................................................... 55 
7.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56 
8.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7 
9. 基金的 投资 ..................................................................................................................... 66 
10. 基金的 财产 ..................................................................................................................... 76 
11. 基金资 产估 值 ................................................................................................................. 77 
12.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2 
13.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4 
14.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6 
15.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7 
16. 风险揭 示 ......................................................................................................................... 91 
17.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3 
18.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4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23 
21.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26 
22.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28 
23. 备查文 件 ....................................................................................................................... 129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7 月 14 日证监 许可[2011]1096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生效 。 
基金管 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
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 风险 : 本基金为目 标 ETF 的联接基金, 通过投资目 标 ETF 紧
密 跟踪 上证 380 指数的表 现,与目标 ETF 在投资方法、交易方 式等
方面存 在着联系和区别 等。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 金
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 。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20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以 及 《南
方上 证3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 金合 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 处 ,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5 
 
 
2. 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南方 上证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南 方上 证38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南 方上 证38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南方 上证 3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南方上 证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6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ETF 联 接基 金: 是 指将 其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 ETF (以下 简
称目标 ETF) , 紧密 跟踪标 的指数表 现, 追求跟 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采用开放 式运
作方式 的基 金, 简称 联接 基金 
21.目标 ETF : 指上 证 38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简 称380ETF )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3.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5.直 销机 构: 指南方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6.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8.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9.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南方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0.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1.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2.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4.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7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8.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0.《 业务 规则》: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41.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3.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全部 或部 分)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45.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基 金收 益: 本基 金合 同 项下的 基金 收益 即为 基金 利润 , 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减 去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50.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3.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 
55.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8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9 
 
 
3.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6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 、32 、33 层 整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厦门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广西 信托投 资公 司共同发 起设 立。2000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准 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资 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 资扩股 ,注 册资 本 达1.5 亿元 人 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目前 股权 结构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45% 、 深 圳市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 司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 司 15% 及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 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10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资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业
务总监 、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余钢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高 级经 济师 , 大 学本 科毕业 于湘 潭大 学英 语专 业, 研 究生
毕业于 华中 科技 大学 经济 法专业 。 曾 在广 州军 区、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 深 圳市国 资委 、 深
圳市地 铁集 团等 单位 工作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东 事务 等工 作。2010 年 4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 书 记 。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 资发 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长 期从 事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部 部长 、中 国深圳 对外 贸易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长城 润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 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 曾 任国 家经委 副处 长, 商业 部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司长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 长 ,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市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济 师。 现任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北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 吉 林大 学、 浙 江大 学兼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11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 旦大 学金融 研究 院兼
职教授 、教育 部金融 开放 实验室 副主任 (兼) 、中国 金融学 年会常 务理事 、国 家留学 基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家 开发银 行江 苏 分
行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 江宁 区、 秦 淮区 政府 顾问 、 国 电 南瑞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南京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锦涛 先生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历任 香港 警务处(黄 大仙 及油 尖区) 警务督 察 ,
香港警 务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 务总督 察,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专员 办事处 证券 主任, 香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问 , 现 任香 港汇 业 集团控 股有 限公
司及其 旗下 汇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汇业 金融 期貨 有限 公司、 汇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及 工商管理 硕士 ,20 年以上 证券从 业
经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 副 主任 等工作 。 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兼任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曾于 西北 大学宣 传部 、 陕 西电 视台 新闻部 、 陕
西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师 事 务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全联 并
购公会 广东 分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圳市 律师 协会证 券 、 期 货
和基金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改 制专 家服务 团专 家、 深圳 市易 尚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广 西强 强碳 素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深圳松 海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12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国科 技开 发院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福 保 ( 集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13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 证监 会处 长 、 副 主任 。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督察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 。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 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金 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 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 ,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 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 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杨德龙先 生,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士 、清 华大学 工学 学士,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2006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 担 任研 究 部高级 行业 研究 员 、 首 席 策略分 析师 ;2010 年8 月至 2013 年4 月, 任小 康ETF 及南 方小 康基 金经理 ;2011 年9 月 至今 , 任南 方上 证 380ETF 及联 接基金 基金 经14 理;2013 年3 月 至今, 任 南方策 略基 金经 理;2013 年 4 月 至今 , 任 南方300 基金经 理;2013 年4 月 至今 ,任 南方 开元 沪深 300ETF 基 金经 理。 柯晓先 生 , 美 国纽约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 曾 先后担 任美 国美林 证 券 公司助理 副总 裁、招 商证 券首席产 品策 略师。2006 年加入南 方基 金,任 首席 产品设计 师; 2010 年 8 月至 今, 任小康ETF 及南 方小 康基 金经 理 ;2013 年4 月 至今 ,任 南 方深成 基金 经 理;2013 年 4 月至 今 , 任 南方深 成 ETF 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5 月 至今 , 任南 方上 证 380ETF 及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总 裁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李 海鹏先 生、 总裁 助理 兼权 益投资 总监 史博先 生 、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王珂 女士 、 投资部 执行 总监陈 键先 生 、 专户 投资 管理部 执行 总 监 蒋峰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监 韩亚 庆先 生。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15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16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 但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除 外 ;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但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目标 ETF 和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除 外;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17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 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18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机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 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 况。 19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 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 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6.34%。 2013 年上 半年 , 中 国建 设 银行实 现净 利 润 1,199.64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 12.65% 。 年化 资 产回报 率为1.66% , 年化 加权净 资产 收益 率为 23.90% 。利 息净 收入1,876.60 亿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10.59% 。 净 利差 为 2.54% , 较上 年同 期提 高0.01 个百 分点 。 净利 息 收 益率 为 2.71% , 与上年 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555.24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 香港 、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台北设 有 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拥 有建 行 亚洲、 建行 伦敦 、 建 行俄 罗斯、 建行 迪拜 、 建 银国 际等 5 家全 资子 公司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 14 个国 家和地 区, 基本完成 在全 球主要 金融 中心的网 络布 局,24 小时 不间断服 务能20 力和基 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设立 村镇 银行 27 家 ,拥 有建信 基金 、 建信租 赁 、 建信 信托 、 建 信人寿 、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多 家子 公司 , 为 客户 提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2013 年 上半 年,本 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 与社会各 界广 泛认可 ,先 后荣获 国 内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近30 个重要 奖项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3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 第 5 ,较 上 年上 升 1 位; 在美 国《 财 富》世 界 500 强排 名 第 50 位,较 上年 上 升27 位; 在美国 《福 布斯 》2013 年全 球2000 强上 市 企业排 行榜 中位 列全 球 第2, 较 上年 提 升 11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 构授 予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小 企业服 务、 私 人银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监督 稽核 处、涉 外资 产核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处、 托管 业务 系统规 划与 管理 团队 、上 海备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团 队, 现 有员工225 人。 自 2007 年 起,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 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11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21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 被 《财 资》 杂 志评 为 “国 内最 佳托 管银行 ” 奖, 并获和 讯 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 管银行 ”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媒 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22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3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24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陈铭铭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65557083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25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26 17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9 号金 融 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19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20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 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巫渝峰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1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7 22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 东省青 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山 东省青 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23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4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刘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25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傢玉 联系人: 万晓东 、吕芳 芳 联系电话 :0539-8304657 、0539-8051127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6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江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王磊联 系方式027-82656867 客服电话 :96558 (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7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朱芳 联系电话 :027-82656867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28 28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29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0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6 、0755 -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31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 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2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 市道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 市道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武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9 33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农 惠臣 联系人: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4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 河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 河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5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6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7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56590 客 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0 38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39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 顺德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 顺德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0 重庆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建忠 联系人: 陈曦 电话:023-6763791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 :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41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2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 市青山 区 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31 网址:http://www.bsb.com.cn/ 43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伟 联系人: 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4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 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5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唐 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 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6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32 47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 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 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许蓉芳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黄英 联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3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 东省济 南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 东省济 南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 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34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 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 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 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itics.com 35 13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长 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长 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 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11 、12 、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36 17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路 29 号 澳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 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高 冠江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 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37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3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基金业务 联 系人 :黄恒 联系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4 华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8 楼(深圳 总 部)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李慧灵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5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 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 www.95579.com 26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8 27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 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28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 龙江省 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 龙江省 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9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市 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 江 苏省无 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 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 人: 雷建 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0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30 楼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6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1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 津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9 32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大 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大 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33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5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6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李铮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0 37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 徽省合 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 徽省合 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38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871-3577888 公司网站 : http://www.hongtastock.com 39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 州杭大 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 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邱茵茵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0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中 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中 心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1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1 42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 12 号 中民时代 广场 B 座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 12 号 中民时代 广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人:崔 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站:www.fcsc.com 43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 州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4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 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45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竹 子林 四路光大 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6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42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47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 庆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8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 北省石 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 路 35 号庄 家金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 北省石 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 路 35 号庄 家金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陈丽君 联系电话 :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49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 昌市红 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 昌市红 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3 51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 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2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曾小 普 联系人: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3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金 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联系电话 :010-85679888 客服电话 : (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 :www.ciccs.com.cn 54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4 55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 南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 南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刘丹 联系电话 :010-5739805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56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西五路 26 号 海惠大厦422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7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58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联系电话 :010-58328112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59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4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60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 地广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 地广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 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1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联系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2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国际 财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国际 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晖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3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 蒙古呼 和浩 特市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 蒙古呼 和浩 特市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联系电话 :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46 64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 办公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65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 人: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6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 蒙古呼 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67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 大厦三十 、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 大厦三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47 68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张 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9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省大 连市 沙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国 际金融 中 心 A 座-大连 期货大厦38、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 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期 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永成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0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 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49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1 联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惠 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播 电视新 闻 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惠 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播 电视新 闻 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8 72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3 开源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西 安市高 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 安市高 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王姣 电话:029-68633210029-88365809 传真:029-88447322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4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 西省西 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 西邮政信 息大厦9~11 层 办公地址: 陕 西省西 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 西邮政信 息大厦9~11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海涛 联系人: 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5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9 76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杨浦区 秦 皇岛路 32 号 C 栋2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7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8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 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9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 州市余 杭区 仓前街道 海曙 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 江省杭 州市 滨江区江 南大 道 3588 号 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0 80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1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C 座 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2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顺 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德胜门外 华严 北里 2 号 民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3 浙江同花 顺基 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 江省杭 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省杭 州市 翠柏路 7 号杭 州电子商 务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1 84 中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朝 阳区麦 子店 西路 3 号 新恒 基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59539888 传真:010-59539866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 010-65807110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5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刘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86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莉 联系人: 吴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864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7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2 88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 教工路 18 号 世贸丽晶 城欧美 中心 1 号 楼 (D 区) 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 教工路 18 号 世贸丽晶 城欧美 中心 1 号 楼 (D 区) 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鲁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9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 川省成 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 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 川省成 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 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90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1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 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令海 联系人: 邓洁 电话:010-58325388-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t.jrj.com 53 92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 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永伟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3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666-5069 网址:www.niuji.net 94 深圳联合 货币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汉大 学深圳 产学研 大 楼 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2405 法 定代表人: 王 清照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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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基金 代销机 构情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 古 和鹏 54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 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55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2011 年7 月 14 日 证监 许可[2011]1096 号文 批准 募集 。 募集期 从 2011 年8 月 22 日至2011 年9 月16 日止 , 共募 集324,134,578.45 份基 金份 额 , 募 集户数 为 4,722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56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57 8.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 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开放 日为 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遵照 有关 法律法 规约 定。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和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开 放日常 申 购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58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请 。 申 购的 确 认 以 注册 登 记 机 构 或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金 代销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进 行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基 金代 销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以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59 1 、本基 金提供 两种申 购费 用的支付 模式 。本基 金在 申购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前端 申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支付前 端申 购费 用或后 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2% ,且随 申购金 额的增加 而递 减,后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 于1.4% ,且 随持 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 限(N) 申 购费 率 N<1 年 1.4% 1 年≤N <2 年 1.2%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8% 4 年≤N <5 年 0.4% N≥5 年 0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赎 回费 率不 高于 0.5%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递 减( 其中 1 年为 365 天) 。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60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3: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前端申 购费 ,对 应费 率为1.2%,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98,814.23 / 1.0160 = 97,258.10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例 4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后端申 购费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16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0=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申 购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申 购费 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5、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 份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016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0×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0-508.00 =101,092.00 元 61 (2) 若投 资者 认/申 购时 选择缴纳 后端 认/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认( 申) 购费用 =赎 回份额 ×认( 申 ) 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后端认( 申 ) 购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 6、 续《 基金 的募 集》 例 2: 若该 投资 者赎回 100,050 份 基金 份额 , 一 年内 赎回 ,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0.5% , 对 应的后 端认购 费 率 是1.2%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 .00×1.2%=1,200.60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0 ×0.5 %=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0 -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与 过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62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5 、目 标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6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申 购的 情。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发生上 述1 到7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目 标ETF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 6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赎 回的 情形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 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63 1 、巨 额 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64 照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四、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1 年11 月3 日起开 通本 基金 与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间 的转换 业 务,具 体内 容详见2011 年10 月31 日发 布的 《 南 方上证 3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和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 和 其他 有关本 基金 转换 公告。 十五、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详 见 2011 年 10 月 31 日 发布 的 《 南方 上 证 38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开放 日 常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和其他 有关 本基 金转 换公 告。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非交 易过 户 。 在任 何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 主体的 资格 不 得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65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十九、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 业务模式 若注册 登记 机构 增加 基金 分级业 务模 式,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运作 情况 ,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决定是 否增 加本基 金份 额分 级业 务模 式, 届时 需履 行适当 程序 , 但 需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提前 公告。 66 9.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 资 于380ETF ,紧 密 跟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 380ETF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为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新股 、 债 券、 股指 期货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其中 投资 于 380ETF 的比 例不 少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0%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权 证、股 指期货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完 全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以 380ETF 作为 其主 要投资 标的 ,方 便特 定的 客户群 通 过本基 金投 资380ETF 。 本 基金并 不参 与 380ETF 的 管 理。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将以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90%的 资产 投资 于380ETF 。 其余资 产 可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非成 份股 、 新股 、 债 券、 股 指期 货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 目的 是为 了使 本基 金在应 付申 购赎 回的 前提 下, 更 好地 跟踪 标的指 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力争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不 超 过 0.3%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 误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 进一步 扩大 。 (二) 目 标ETF 投资 策略 1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基 准权 重构 建股 票组 合, 并 在建 仓期内将 股票组 合换 购成 380ETF ,使本 基金投 资于 380ETF 的比 例不少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2 、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方式 67 本基金 投 资380ETF 的两 种 方式如 下: (1) 申购 和赎 回:380ETF 开放 申购 赎回 后, 根据 申购赎 回清 单进 行申 购赎 回。 (2) 二级 市场 方式 :380ETF 上 市交 易后 ,在 二级 市 场进 行380ETF 基金 份额 的 交易。 当 380ETF 申购、 赎回 或交 易模式 进行 了变 更或 调整 , 本基 金也 将作 相应 的变 更或调 整 。 (三)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的投 资目 的是为 准备 构建股票 组合 以申购 380ETF 。因 此 对可投 资于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金头 寸, 主要 采取完 全复 制法 , 即 完全 按照标 的指 数 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 相应调 整。 但在 因特 殊情 况 (如 流动 性不 足等 ) 导 致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将采 用自上 而下 的投 资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 等判断 未来 利率 变化 , 并 利用债 券定 价技 术, 进行 个券选 择 , 同 时着重 考虑 基金的 流动 性 管 理需要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五)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 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现 货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 研 究, 结合 股指 期货定 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 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股指 期货 及其他 金融 衍生 品的 运用 将进行 充分 的论 证 , 运 用股 指期货 的 情形主 要包 括: 对冲 系统 性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对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 利 用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 作用 , 降低 股票 和目 标ETF 仓位 频繁 调整 的交 易 成本 ,达 到有 效跟 踪对 标的指 数的 目的 。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股指 期货 交易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授权 特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股指 期货的 投 资审批 事项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 批 准 。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和标 的指 数的 有关规 定。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 3 、团队 投资方 式。本 基金 在投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通过投 资研 究全体 人员 的共同 努 力与分 工协 作, 由基 金经 理具体 制定 并执 行投 资计 划, 争 取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 。 (二) 决策 体制 68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投资 方式 。 在遵守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投 资 原则前 提下 , 通过投 资研 究全体 人员 的团 队投 资、 分工协 作 , 由 基金经 理具 体制定 并执 行 投 资计划 。 (三) 决策 程序 1 、决定 主要投 资原则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审 定基 金资 产的 配置方 案。 2 、团队 投资与 投资决 策制 定: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通过 投 资研究 全体 人员 的团 队投 资、分 工协 作, 由基 金经 理具体 执行 投资 计划 。 3 、金融 工程团队 运用 风险 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风 险监 控指标, 对市 场预期 风险 和指数 化 投资组 合风 险进 行风 险测 算, 并 提供 数量 化风 险分 析报告 ; 研 究部 门对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中基 本面恶 化的 企业 情况 提供 及时的 风险 分析 报告 ; 市场 部 门每 日提 供基 金申 购赎 回的数 据分 析 报告, 供基 金经 理决 策参 考。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金 融工程团队 提 供的研 究报 告,定期 召开 或遇重 大事 项时召 开 投资决 策会 议, 决策 相关 事项。 5 、基金 经理根 据量化 风险 分析报告 和申 购赎回 分析 报告,在 追求 跟踪误 差最 小化的 前 提下,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以 降低交 易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6 、交易 部 门依 据基金 经理 的指令, 制定 交易 策 略, 通过指数 交易 系统执 行指 数投资 组 合的买 卖, 同时 判断 执行 该投资 指令 是否 将发 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 是否 会发 生特殊 交易 、 是 否将要 超过 比例 限制 等, 履行一 线监 控职 责。 7 、 金 融工 程团队 根 据市 场 变化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 进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 相关绩 效 评估报 告 , 基 金经理 根据 评估报 告分 析该 基金 的投 资操作 、 组合 状况和 跟踪 误差等 情况 , 重 点分析 基金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产生 原因 、 现金 控制 情况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前后的 操作 、 以及成 份股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化 等 ; 风 控团 队 对 投资 计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 监督 和实时 风险 控 制。 8 、基金 经理将 跟踪标 的指 数变 动, 结合 成份股 基本 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 金申赎 情 况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和 实际需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 以公告 。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9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4)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目 标 ETF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和目 标 ETF 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目标 ETF 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7)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是法 律法 规或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70 管人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但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目 标ETF 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除 外;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为上 证 380 指数 。 上证380 指 数由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 正式发 布 , 反映 了 上海 证券 市场 成长 性蓝筹 股表 现 , 成份 股数 量 380 只。 上证 380 指数 以 2003 年 12 月31 日为 基日 ,基 点为1000 点。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上 证 380 指数 收益 率×95% + 银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上 证 380 指 数的 编制 、 发布 或授 权, 或 上证380 指数由 其 他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上 证 380 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标的 指 数, 或 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 性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 推出, 或目 标ETF 标 的指 数 发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作 相应调 整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变 更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 较基准 和基 金名 称。 其中 , 若 变更 标的 指 数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指 数更名 等事 项) ,则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预期 风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同 时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 以 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71 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目标 ETF 的变更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 金 将由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变 更为 直接投 资 该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若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基 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 数作为 标的 指 数。 相 应地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中 将去 掉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 述部 分, 或将 变更 标 的指数 , 届 时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变 更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复核 了本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中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07,845.00 0.45 其中: 股票


607,845.00 0.45 2 基金投 资 127,244,905.76 93.5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72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 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51,372.82 5.92 7 其他资 产


155,015.48 0.11 8 合计





136,059,139.06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474.00 0.00 B 采矿业 19,369.00 0.01 C 制造业 310,044.00 0.23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7,800.00 0.04 E 建筑业 22,495.00 0.0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7,526.00 0.0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1,017.00 0.0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602.00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6,354.00 0.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3,444.00 0.0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792.00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615.0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852.00 0.01 S 综合 12,461.00 0.01 合计 607,845.00 0.45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3077 和邦股 份 600 8,400.00 0.01 2 600587 新华医 疗 100 6,991.00 0.01 3 600088 中视传 媒 400 6,208.00 0.00 73 4 600578 京能电 力 1,600 5,808.00 0.00 5 600079 人福医 药 200 5,670.00 0.00 6 601991 大唐发 电 1,300 5,512.00 0.00 7 600660 福耀玻 璃 600 4,974.00 0.00 8 600718 东软集 团 400 4,908.00 0.00 9 600839 四川长 虹 1,600 4,864.00 0.00 10 600867 通化东 宝 300 4,593.00 0.00 (四) 报告 期 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380ETF 股票型 交易型 开 放式 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127,244,905.76 93.76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 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现 货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 研 究, 结合 股指 期货定 价模 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 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股指 期货 及其他 金融 衍生 品的 运用 将进行 充分 的论 证 , 运 用股 指期货 的 情形主 要包 括: 对冲 系统 性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对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 利 用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 作用 , 降低 股票 和目 标ETF 仓位 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本 ,达 到有 效跟 踪对 标的指 数的 目的 。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股指 期货 交易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授权 特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股指 期货的 投74 资审批 事项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 批 准 。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 本期没 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292.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79.16 5 应收申 购款 135,450.91 6 其他应 收款 7,593.1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5,015.48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复核 了本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中 的净 值表 现,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9.20-2011. 12.31 -17.88% 1.08% -17.95% 1.51% 0.07% -0.43% 2012.01.01-2012. -1.33% 1.37% -0.95% 1.37% -0.38% 0.00% 75 12.31 2013.01.01-2013. 12.31 13.32% 1.27% 13.25% 1.28% 0.07%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 -8.18% 1.29% -7.96% 1.35% -0.22% -0.06% 76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 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77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78 3 、目 标ETF 份 额的 估值 380ETF 以 其估 值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79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 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80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 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81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 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2 12.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 合同 项下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基 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83 15 个 工作 日; 3. 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按 除 权后 的单 位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84 13.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 9 、依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 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若 为负 数, 则 取0) 的0.5% 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前一 日所持有 ETF 基金 份额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 若 为负数 , 则 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若 为负 数, 则 取0) 的0.1% 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8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所持 有ETF 基 金份额 部分 的基 金资 产, 若为负 数 , 则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率。 降 低 基 金 管 理费 率 和 基 金托 管 费 率 ,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 于新的费率实施 前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86 14.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87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 每6 个 月的 最后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8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89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 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90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91 16.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 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因为 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导致货 币购 买力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国内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 在市 场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92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 券交易 成本 、 基 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存在 以及 其他 因素,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4 、投 资于 目标ETF 基金 带 来的风 险 由于主 要投 资于380ETF , 所 以本基 金会 面临 诸如380ETF 的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380ETF 基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折溢 价的 风险 、380ETF 的技术 风险 等风 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 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 文件 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六、其他风险 如因技 术因 素、 人为 因素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等 。 93 17.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但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 变更、 终 止上市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由 于目 标 ETF 基金 交易 方式变 更、 终止 上市 或基 金合同 终止 而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经过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94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95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6 18.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根据《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 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97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依法 发售 和销 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8.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9.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 致,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目标 ETF 所 产生 的权 利; 10.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1.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2.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3.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4.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5.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6.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98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99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00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 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但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 变更、 终 止上市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101 (4)由 于目 标 ETF 基金 交易 方式变 更、 终止 上市 或基 金合同 终止 而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人 、代 销机构 、登 记结算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102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召 集人约 定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决 。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103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表 决截止 日前 公 布 2 次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 和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上 ; 5)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 册登 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104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 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105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 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鉴 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本 基 金份额 直接 参加 或者 委派 代表参 加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表决 。 在计 算参会 份额 和 票 数 时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享 有 表 决权 的 参 会 份 额数 和 表 决 票数 为 : 在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 本 基金 持 有目标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持 有人 所持106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 总份额 的比 例 ,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 保 留到整 数位 。 本 基金份 额折 算为 目 标ETF 后的每 一参 会份 额和 目 标ETF 的 每一 参会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 十一)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 一)基金 收益 的 构成 本基金 合同 项下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基 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3. 在收益 分配方案公 布后,基金 管理人 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 定 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107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担。当投 资 人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 9 、依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若 为负 数, 则 取0) 的0.5% 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前一 日所持有 ETF 基金 份额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 若 为负数 , 则 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若 为负 数, 则 取0) 的0.1% 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108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所持 有ETF 基 金份额 部分 的基 金资 产, 若为负 数 , 则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 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 资 于380ETF ,紧 密 跟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 380ETF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为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新股 、 债 券、 股指 期货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其中 投资 于 380ETF 的比 例不 少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0%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权 证、股 指期货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109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卖 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是 法 律法 规或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但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目 标ETF 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除 外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四)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4)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目标 ETF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和目 标 ETF 总 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目标 ETF 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6)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110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 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但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 变更、 终 止上市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的情 况除外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11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由 于目 标 ETF 基金 交易 方式变 更、 终止 上市 或基 金合同 终止 而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经过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 人 因 解 散、 破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12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113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 份。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114 1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及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中心 区福华一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塔 楼 31 、 32 、 33 层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115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 380ETF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为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新股、 债券 、股 指期 货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其 中投 资于 380ETF 的 比例不 少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股指 期货及 其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本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待其 他衍 生金 融产品 推 出 以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运用 衍生金 融产 品进 行投 资。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4)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目标 ETF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和目 标 ETF 总 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目标 ETF 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6)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流通 受限 证券,其 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经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协 商, 并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调 整。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116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117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 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 资 的 受 限 证券 限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 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118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 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119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20 1.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21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 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122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123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124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 投、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 具 体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 公告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 类、网 上查询/ 交易 、服务 类、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在线 客服 ”获 得 投资 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 资人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下载专 用客户 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 投 资人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 人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三) 投资 人通 过 微 信手 机客户 端, 添加 基金 管理 人官方 微信 ( 可 搜索 公众 号 “南 方基 金” 或 微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朋 友, 可 查询 基 金净值 、 基 金动 态等。 如 绑定个 人账 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销 投资 人) 、 账 户查询 、 基 金交 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125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 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务 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办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关 规 定办 理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 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126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下 (登 于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 : ·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前 海汇 联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3/20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联合基 金网为 代 销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4/3/12 ·南方基 金:关 于财付 通 基金支付 业务暂 停的公 告 2014/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钱景 财富为 代 销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4/2/26 ·南方基 金关于 电子直 销 平台相关 业务调 整费率 优 惠方案的 公告


2014/2/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恒天 明泽为 代 销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4/2/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民族 证券为 代 销机构并 开通转 换业 务的公告 2014/1/2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厦门 银行为 代 销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的公 告 2014/1/23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同花顺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业 务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4/1/1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加邮储 银行个 人 网上银行 和手机 银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3/12/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加中国 工商银 行 基金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新兰 德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3/12/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在 中国工 商银行 开 通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3/12/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嘉实 财富为 代 销机构及 开通转 换业 务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3/12/20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万银财 富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业务 并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3/12/1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泛华 普益为 代 销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3/12/1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金观 诚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3/12/6 ·南方基 金:关 于公司 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 股票估 值 方法的提 示性公 告 2013/12/6 ·南方基 金:关 于成立 子 公司南方 资本的 公告 2013/11/16 ·南方基 金:关 于注意 防 范冒用南 方基金 名义进 行 的非法证 券活动 的提 示 2013/11/1 ·南方基 金关于 调整部 分 开放式基 金电子 直销单 笔 赎回下限 的公告


2013/10/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杭州 联合农 村 商业银行 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定 投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3/10/29 12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加万银 财富自 助 渠道基金 申购及 基金 定投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3/9/30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基 金管 理人 子公 司南方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兼任 职务 或者领 薪的 情况 如下 : 姓名 在子公司兼任职务 兼职起止日期 是否在子公司领取薪 酬 吴万善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13.11.14-至今 否 郑文祥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3.11.14-至今 否 常克川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3.11.14-至今 否 蔡忠评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2013.11.14-至今 否 128 22.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129 23.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南 方 上证 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设立的 文 件 二、 《 南方 上证38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南方 上证38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四月 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