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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环保(163114)

申万环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申 万 菱信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申万菱信 中证 环 保 产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申 万 菱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一 四年 四月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由申万 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 人 ” 或“ 本基金管理人”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募 集 , 并 经 2014 年 4 月 2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349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 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 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 不 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申万环保 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 具 有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申万环保 A 份额,则具有预 期风险低, 预期收益低的特征; 申万环保 B 份额由于利 用杠杆投资,则具有预期风险高、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预期收益高的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4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1 第九部分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 52 第十部分 申万环保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冻结与解冻........................................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85 第十九部分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 额的终止运作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6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1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2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43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 本 招 募说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 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 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申万菱 信 中证 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申万菱 信 中证环 保产业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申 万菱信 中证环 保产业指 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申万 菱信 中 证环保 产业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之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 订,2012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 号公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 14、 运作周年: 指自某运 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 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上一个 运作周 年结 束日 的次 日 。结束 日为 其开 始日 至 满一周 年的 最后 一日 ( 简称为 “ 对 应日 ” ) , 若某运作周年 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其对 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5、 申万环保份额: 指 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16、 申万环保 A 份额 :指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稳健收益类 份额 17、 申万环保 B 份额 :指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进取类份额 18、 基金份额分级: 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份额与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进 取 类 份 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 、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 变 19、年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为申万环保 A 份额设定每个运作周年应得的 收益率 。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00% ,其中,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 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 天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年基准收益率除 以运作周年的实际天数为日基准收益率,其对应的日分配金额称为日基准收益, 日基准收益以面值 1.0000 元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2、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 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7、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9、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 销售机构: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2、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 34、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申万环保份额) 、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 赎回 35、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3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0、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41、 上市交易: 指投资 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4、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9、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5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 5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 《业务规则》 : 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 条件 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的 条件 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通过场 内或场外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指令 64、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 申万环保 份额与申万 环保 A 份额、申万环保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65、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申万 环保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一份申万 环保 B 份额的 行为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 66、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申万 环保 A 份 额与 一 份 申万 环 保 B 份 额 进行 配对 申 请 转换 成 两 份 申 万环 保 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6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申万环保 份额、 申万 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1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 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王菲萍 股本结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67% 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持有 33%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 生, 董事长 ,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 经 济师。1980 年起 从事 金融相 关工作, 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 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香港) 有限公 司。2004 年 至今任 申 万菱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原申 万巴黎 基金管 理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杜平先生, 董事, 法学 硕士, 经济师。1989 年至 1993 年先后任职于湖北省 武汉市政 府政策 研究室 ,湖北省 武汉市 政府办 公厅;1993 年起从 事 金融相关工 作, 曾先后任职于交通 银行总行秘书处 、 深圳 分行、 新加坡分行。2003 年 10 月 起加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裁。 刘郎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副教授。 曾在 湖南邵阳学院和东南大学任教。 1994 年起从 事金融 相 关工作, 先后在 泰阳证 券公司任 公司、 万联证 券任公司总 裁。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广州城市 商学院担任主任。2007 年 1 月至 8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 月在大通证券公司任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今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原田义久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 托银行株式会任职,曾任投资企划部次长、海外资产管理部 副 部 长 。 现 任 三 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外资产管理部部长。 陈志成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 年 7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任职,历任中国业务科员、中国业务科长、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现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冯根福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博士生导师, 二级教授。 曾在陕西财 经学院工作,历任陕西财院学报主编、陕西财院工商学院院长。2000 年 5 月至 今在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担任院长。 张军建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教授。 曾在四川外国语大学、 日本长 崎县立大学、 日本千叶大学、 早稻田大学任教 ; 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 会社。2001 年至今 在 中南大学 任法学 院教授 ,中日经 济法研 究所所 长,中南大 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美法律交流基 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阎小平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1969 年开始工作, 1984 年进入金融行业, 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等。 2009 年 1 月起退休。 李秀仑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 科学 历,高 级 经济师。1969 年 开始 工作, 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009 年 1 月至 12 月在市金融党委科学发展观活动任指导检查组二组组长; 2010 年 1 月起退休。 2、监事会成员 蒋元真先生, 监事会主席, 大学学历, 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曾任职于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税二分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 公司等 单位,2010 年中至 今 在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任党 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代田秀雄先生, 监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 1985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原三菱信托银行) , 历任投资企划部次长等职务, 其中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5 月曾任职于三菱日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起任三 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投资企划部部长。 王菲萍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 法律顾问 等职务 ,2004 年加入 申万菱 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原申万 巴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王菲萍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3、高级管理人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过振华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上 海申银证券公司、 申万泛达投资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等。2004 年加 入 申 万菱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原 申万巴 黎基金 管理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公司督察员,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欧庆铃先生, 副总经理, 理学博士, 曾在华南理工大学应用数学系任教, 此 后曾任职于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1 年 8 月加 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申万菱信消费增长基 金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申万菱信新动力基金经理。 来肖贤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总部副总经理; 在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之前,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总部投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 4、拟任基金经理 张少华先生, 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2003 年 1 月加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名申万菱信) 筹备组, 后正式 加入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风险管理总部总监, 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监, 申万菱信量 化小盘基金经理等, 现任基金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监,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 申万菱信申万证券分级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管理总部总监、 研 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5 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或其被授权 人为本委员会召集人, 投资管理总部总监或其被授权人为本委员会秘书, 负责协 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本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督察长、 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风险管理总部总监作 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申 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 额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确定 申万环保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6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7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本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 )不 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他任何 形式为 除本基金 管理人 以外的 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 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8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本 基金管理 人内控 体系注 重于建立 不同层 次的风 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 同时各业务部 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 )独 立性原 则:本 基金管理 人各机 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旗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总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 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总部, 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 并代 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 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 会为公 司非常设 议事机 构,由 公司总 经理、 副总经理、 督察长、 风险管理总部总监组成。 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以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 监控与管理; 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提出解决方法; 负责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 参数, 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 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 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预测、 评估和控制管理; 决定对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 违规事件的调查, 并依 据调查结果向公司管理层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 )督 察长: 本基金 管理人设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主要 负责行 使法律 (和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独立出 具稽核报告;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督 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 ,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9 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 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监 察稽核 总部: 该部门的 工作主 要对公 司董事会 负责。 监察稽 核总部 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 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 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设立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进行分析, 提出改进方案, 上报督察长或 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 会进行讨论。 (4 )风 险管理 总部: 该部门的 工作主 要对公 司管理层 负责, 为公司 管理层 提供有关风险评估、 测算、 日常风险点检查、 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报告以及提 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同时, 对基金投资、 研究、 交易、 基金业务 管理、 基金 营销、 基金会计、 信息技术系统、 人力资源、 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 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检查, 并核查对公司的规章、 指引和流程的遵守与执行情 况。将检查、核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提交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并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 )内 部控制 环境包 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织 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 )本 基金管 理人按 现代企业 制度的 要求, 建立了符 合公司 发展需 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 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 则, 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 )本 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科学 的聘用 、培训 、评估考 核、晋 升、淘 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了健全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 )本 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贯穿 于公司 整体的 、层次明 晰、权 责统一 、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 独立于各部门、 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总部对各业务 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 )本 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重要 业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 )风 险评估 ,包括 风险鉴别 和风险 测算两 大部分, 是风险 控制管 理的前 提; (2 )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 )风 险测算 则在风 险鉴别的 基础上 进一步 对风险可 能产生 的损失 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需要从风 险损失 的领域 进行划分 ,确认 某项风 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社会和公众责任、 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 )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 )风 险管理 总部需 要在预期 风险损 失发生 的情景下 ,评估 风险对 各方面 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 )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 金管理 人各项 业务操作 均应严 格遵守 公司制定 的相应 流程, 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 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投资交易管理流程、 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 产品开发流程、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 紧急应变程序、 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 授权管理程序、 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 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 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1 投资、 交易、 基金清算 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 管理总 部在日 常业务运 行过程 中对操 作流程的 遵守情 况进行 全面监 督和记录; 4)各部 门主管 负责对 本部门的 流程运 作进行 实时监控 以保证 本部门 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 稽核总 部以定 期稽核的 方式检 查各业 务部门对 相关流 程运作 与遵守 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 )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 )建 立完善 的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 资 产与 公司资产 、不同 基金的 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 )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 )建 立科学 的业绩 评估和考 核体系 ,定期 对各项业 务开展 作出综 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 )制 定切实 有效的 紧急应变 制度, 建立危 机处理的 机制, 明确危 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 )建 立公司 内部的 信息沟通 渠道, 保障信 息的及时 、准确 的传递 ,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总 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 )设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经董 事会聘 任,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 )设 独立于 公司运 营管理部 门的监 察稽核 总部,监 察稽核 总部通 过定期 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 )设 独立于 各业务 部门的风 险管理 总部, 该部门的 工作主 要对公 司管理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2 层负责; (4 )各 部门主 管负责 本部门对 于内控 制度的 执行和监 督;在 具体的 业务运 营中, 授权管理、 岗位 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 )督 察长、 风险管 理总部和 投资总 监有权 对整个投 资交易 过程实 施全程 跟踪的在线监控; 信息技术总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 支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 设置;


(6 )各 部门在 发现任 何有违反 内控原 则的行 为时,应 立即根 据报告 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 )对 于员工 个人违 反法律法 规和有 关规定 ,视其给 公司造 成的损 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 对各项 规定制度完善、 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 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 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合规控 制。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发展概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 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4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 托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财务 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 业务 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3 月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198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5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内 需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LOF)、景顺 长城能 源 基建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吴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6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工银 瑞信深 证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泰达宏 利领先 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交银施 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 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 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7 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 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海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 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 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8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品牌 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 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 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9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 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 申浩波 、李濮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 或 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 )代销机构 (1) 名称: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名称: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1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名称: 上海 农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8 号中融碧玉蓝天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 2999/4006 962 999 联系人:吴海平 传真: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4) 名称: 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高夫 客服电话:021-95523 公司网站:www.sywg.com (5) 名称: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2 (6) 名称: 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7) 名称: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8) 名称: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9) 名称: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名称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 电话:95525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1)名称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2)名称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13)名称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名称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5)名称 :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16)名称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7)名称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18)名称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9)名称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0)名称 :中 信证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1)名称 :天 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22) 名称 :广 州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7 (23)名称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om (24)名称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5)名称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6)名称 :深 圳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8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27)名称 :浙 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28)名称 :诺 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9)名称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9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名称 :北 京展恒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1)名称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严跃俊 电话: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2、场内发售机构 (1 )本 基金的 场内发 售机构为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内具有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的 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 为: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0 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 、 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2 )本 基金募 集结束 前获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要 求,根 据实情,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21-31358666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1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姓名: 孙睿 经办律师: 孙睿 、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 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薛竞、 张振波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2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 份 额 (以 下简 称 “ 申万 环 保 份额 ” ) 、 申 万菱信 中 证 环保 产业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 “ 申万环保 A 份额” )与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以 下简称“ 申万环保 B 份额” ) 。其 中, 申万环保 A 份额 、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 变。 2、基金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 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 申万环保份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 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 环保 B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申万环保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交易代码 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单独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申万环保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 申万环保 份额按 1:1 的 比例分拆成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投资者 也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 持有的 申万环保 A 份 额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 申请合并为场 内的 申万环保 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申万环保份额。 投资者不得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 申万环保 份额进行分拆。 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申万环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后上市交 易。 3、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原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 申 万环保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 ) 本基金一份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参考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3 净值之和等于两份 申万环保 份额的净值。 (2 ) 申万环保 A 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 申万环保 A 份额实际的投资盈 亏都由 申万环保 B 份 额分享与承担。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日基准收 益均以 1.0000 元面值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某运作周年的日基准收益R =1.0000 元× 该运 作周年的年基准收益率/ 该运作 周年的实际天数 本基金的运作周年指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 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 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 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 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 (简称 为 “ 对应日” ) , 若某 运作 周 年 的对 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 则该 运作 周 年的结 束 日 顺 延 至其对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 2014 年 3 月 3 日,则第一个运作 周年的开始日为 2014 年 3 月 3 日,第一个运 作周年的对 应日为 2015 年 3 月 2 日,因该对应日为工作日,故第一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为 2015 年 3 月 2 日。 年基准收益率是指本基金为 申万环保 A 份额 设定每个运作周年应得的收益 率。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3.00% , 其 中 , 一 年 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3 ) 申万环保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2×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申万环保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 收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基准 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按照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计算并公告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 万环保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了简化表述,记 T 日的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4 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 T NAV , () T NAV A , () T NAV B 。 (1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NAV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包括申万环保 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总数 (2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申万环保 A 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T 日,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 ) ( ) T T T NAV A NAV A R ?? -1 () T NAV A :T-1 日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R :T 日所在运作周年的日基准收益。 (3 )申万环保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日,申万环保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 ) 2 ( ) T T T NAV B NAV NAV A ? ? ?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二、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的终止 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 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申万环保份额、申万环保 A 份额 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5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4】 349 号文 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具 体名单详 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场内 将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内具有 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 业务公 告) 。 本基金募 集 期结 束前获 得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的 会员单位也 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 申万环保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6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 募集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七、认购手续 1、投资 人认购本基金 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 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 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 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基 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 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按照 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八、认购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7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1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 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50 万以下 0.40% 0.80% 50 万(含) —100 万 0.12% 0.50% 100 万(含)以 上 500 元/ 笔 1000 元/ 笔 (2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 售结束 后,场 外认购的 全部份 额将确 认为 申万 环保 份 额。 本基金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8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剩余部分计入 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认购金额 10,000 元, 认购费率为 0.80% ,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 以确认 ,则其可得到的 申万环保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80% )=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 (9,920.63+35.5 )/1.00=9,956.1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 元 , 在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其 所 获 得 的 申 万 环 保 份额为 9,956.13 份。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 。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场 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计入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9 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 申万环保 A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0.5


经确认的 申万环保 B 份 额=认购份额总额- 经确认的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计算保留 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场内 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若会员单位设 定发售费率为 0.80%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00× 100,000 =100,000.00 元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价 格× 认购份额× 认 购 费 率 =1.00× 100,000× 0.80% =800.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00 +800.00=100,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认购价格=100/1.00 =1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00+100=100,100 份


经确认的 申万环保 A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0.5=100,100× 0.5=50,050 份


经确认的申万环保 B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经确认的申万环保 A 份额= 100,100-50,050=50,050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 100,000 份 申万环 保份额,需缴纳 100,8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在基金发售 结束后,其可获得的 申万环保 A 份 额为 50,050 份、申万环保 B 份额为 50,050 份。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 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本基金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 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场 内 认 购 的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0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 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3、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市场情况 ,调整 认购的 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投资 者认购 前,须 按照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全 额缴纳 认购的 金额的 款项。 5、具体 规则请 参照申 万菱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中 心和各 基金代 销机构 的规定。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基金投资 者的认 购款项 只能存入 专用账 户 ,任 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 第 九部 分 申 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 保 B 份 额 的上市 交易 一、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申万环保 A 份额、申 万环保 B 份额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 环保 B 份额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申万环保 A 份额、申万环保 B 份额分别采 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实行价 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申万环保 A 份额、申万环保 B 份额买入申 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申报价 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6、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 万环保 B 份额上市交 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 万环保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申万环保 A 份 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 后,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 万环保 B 份额的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 第 十部 分 申 万环保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申万环保 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申万环保 A 份额、申万环 保 B 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万环保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 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申万环 保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 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 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 或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申万环保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申万环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申万环 保 份额的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申万环 保 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 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万环保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 申万环保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 申万环保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申 万环 保 份 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申万 环保 份 额的场 内申购、 赎回等 业务, 按照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 、 除 投资 人 指定 赎 回外 , 场外 赎 回 遵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 人 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 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申万环保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申万环保份额时, 申购生效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 申万环保 份额余额, 则赎回申请成立 ,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办理 申万环保 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人民币 ( 含申购 费) 。 投资人 在 办理申 万环保 份额场外 申购时 ,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基金直销中 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申万环保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申 万环保 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 申万环保 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申万环保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申万环 保 份额余额 不足 1,0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申万环保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申 万环保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 交易 账户内剩余的申万环保 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申万环保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申万环保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 )申万环保 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0.40% 1.00% 50 万(含)—100 万 0.12% 0.60% 100 万(含)以上 500 元/ 笔 1000 元/ 笔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 (2 )申万环保 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申万环保份额的赎回费用 申万环保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万环保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不纳入基金财产, 用于支付 市 场推广、销售、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1 )申万环保 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6 个月以内 0.50% 6 个月(含)—1 年 0.25% 1 年(含)以上 0.00% (2 ) 申万环保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 不按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 申万环保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 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万环保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万环保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 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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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9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申万环保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申万环保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 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申万环保 份额,对 应费率为 1.00% , 假设 申购当日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00% )=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额=9,900.99 /1.1320=8,746.46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 申万环保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申 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则可得到 8,746.46 份申万环保 份额。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场内投资 100,000 元申购申万环保 份额, 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 ,假设申购当日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 )=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320=87,464.58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 为 87,464 份,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 申购金额=87,464× 1.1320=99.009.25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009.25-990.10=0.6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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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0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申购 申万环保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申万 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则其 可得到 申万环保份额 87,464 份,退 款 0.65 元。 2、 申万环保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 申万环保 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申万环保份额净 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申万环保 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申万环保 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申万环保 份额 6 个月后(未满 1 年) 决定从场外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320=11,320.00 元


赎回费用=11,320.00× 0.25%=28.30 元 净赎回金额=11,320.00-28.30=11,291.70 元


即:该 申万环保 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申万环保份额 6 个月后(未满 1 年)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91.70 元。


举例说明: 某 申万环保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场 内 赎 回 10,000 份 申万环保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 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320=11,320.00 元


赎回费用=11,320.00× 0.5%=56.60 元


净赎回金 额=11,320.00-56.60=11,263.40 元


即:该 申万环保 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 10,000 份申万环保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1 赎回金额为 11,263.40 元。


3、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申万环保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指 申万环保 份额、 申万环 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总 额) 。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申 万环保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2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申万环保 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 申万环保 份额、 申万 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下同)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3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 申万环保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日 申万环 保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包括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申万环保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4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5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 记的原 则。场外 认购或 申购的 申万环 保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的 申万环保 份额,或上市交易的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 保 B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申万环保 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可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 1:1 的份额配比 分拆为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的份额 配比申请合 并为 申万环保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 )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的 申万环 保 份额 ,既可以 直接申 请场外 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 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 1:1 的份额配比分拆 为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6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 申万 环保 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申 万环保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需办理已持有 申万环保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 申万 环保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或变更办理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 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 申万 环保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7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申万环保 份额与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 保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 每两份 申万环保 份额的 场内份 额申请 转换成一份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一份申万环保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一份 申万环 保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 转换成两份 申万环保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申万环保 A 份额、申万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 “ 分拆 ” 的 申万环保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 “ 合并 ” 的申 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8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 申 万环 保 份额 的 场外 份 额 如需 申 请进 行 “分拆” , 须跨 系 统转 托管 为 申万 环保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 基金届时 投资运 作、交 易的实际 情形可 决定是 否暂停 接受配对转换;


2、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登记机构 、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构 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 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项修 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9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实现对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 权证、 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5%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投资,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 增发、 配股、 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 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 由于交易成本、 交易制度、 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 足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同步调整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运 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 表现。 (1 )组合构建策略 本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 确定目标组合、 确定建仓策略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0 和逐步调整。


1)确定 目标组 合:本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完全复 制成份股 权重的 方法确 定目标 组合。


2)确定 建仓策 略:本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对成份 股流动性 的分析 ,确定 合理的 建仓策略。


3)逐步 调整: 通过完 全复制法 最终确 定目标 组合之后 ,本基 金管理 人在规 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2 )组合管理策略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 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 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③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 使得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 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1 产的 8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2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3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收益率+5%× 银行同业存 款利 率。 本基金以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为标的指数, 原则上将 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 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不低于 5% 的资产投资于现金类资产, 业内现金类资产收益率主要以银行同业 存款利率为基准, 故选用以上业绩比较基 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根据联合国环境与经济 综合核算体系对于环保产业的界定方法, 将符合资源管理、 清洁技术和产品、 污 染管理的公司纳入环保产业主题, 采用等权重加权方式, 反映上海和深圳市场环 保产业公司表现的指数。 如果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被停止编制或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 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审慎原则, 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 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 不同 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申万环保 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 具有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4 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均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申万环保 A 份额,则具有预 期风险低,预 期收益低的特征; 申万环保 B 份额由于利用 杠杆投资,则具有预期风险高、预 期收益高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6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 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7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停止 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1 )股 指期货 合约按 估值日中 国金融 期货交 易所提供 的结算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 估值; (2 )股 指期货 合约在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重大 变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8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 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9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0 (2 ) 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 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 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 期货交 易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 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 保 A 份额和申万环 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 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1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 申万环保 份额、申万环保 A 份 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在申万环保 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申万环 保 B 份额的运作期间 内,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有关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如果终止 申万环 保 A 份额、申万环 保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 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 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大写:伍万元整) ,计费区间不 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十( 10)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 托管费、 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4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5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申 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存续 期内每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申万环保 A 份额、申万环保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 申 万环保 B 份额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准收 益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每两份 申万环保 份额将按一份申万环保 A 份额获得基准 收益的新增 折算份 额。 在每个运作周年,将 申万环保 A 份额上一个 运作周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折算为场内 申万环保份额分配给申万环保 A 份 额持有人。 申万环保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 申万环保份额将按一份 申万环保 A 份额获得新增 申万环保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申万环保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申万环保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 额折算,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相应调整。有关计算 公式如下:


(1 )申万环保 A 份额 ( ) = ( ) NUM A NUM A 后前 - 0.5 ( ( ) -1.0000) NAV NAV NAV A ?? 后 前 前 申万环保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申万环保 份额的份额数=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6 ( ) ( ( ) 1.0000) NUM A NAV A NAV ?? 前 前 后 其中: () NUM A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 NUM A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 NAV A 前 :定 期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即折算 基准日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前 : 定期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 申万 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新增 份额折算成 申万环保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 )申万环保 B 份额 每次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基 金份 额数。 (3 )申万环保 份额 - 0.5 ( ( ) -1.0000) NAV NAV NAV A ?? 后 前 前 原申万环保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申万环保 份额的份额数= 0.5 ( ( ) 1.0000) NUM NAV A NAV ? ? ? 前 前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原 申万环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申万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 NUM 前 + 原申万环保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申万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前 : 定期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 申万 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7 () NAV A 前 : 定期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即折算 基准日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申万环保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申万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 环保 A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和 申万环保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当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时。 1、当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 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 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申万环保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8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申万环保 B 份额 和 申万环保 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申万环保 A 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2) 申万环保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B 份额与申万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将 申万环保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 申万环保份额; ③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申万环保 B 份 额与新增场内 申万环保 份额。 ( ) = ( ) NUM B NUM B 后前 ( ) = ( ) NAV B NAV A 后 前 = ( ) NAV NAV A 后 前 申万环保 B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内 申万环保 份额的份额数= ( ) ( ( ) - ( ) ) NUM B NAV B NAV A NAV ? 前 前 前 后 其中: () NUM B 前 :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 () NUM B 后 :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 () NAV A 前 : 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即折算基准 日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NAV A 后 :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9 () NAV B 前 : 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即折算基准 日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NAV B 后 :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NAV 后 :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折算后 申万环保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申万环保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 申万环保份额 场外 申万环保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申万环保份额, 场内 申万 环保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申万环保 份额。 = ( ) NAV NAV A 后 前 NAV NUM NUM NAV 前前 后 后 ? ? 其中: NUM 前 :份额 折算前 原 申万 环 保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申 万环保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数; NUM 后 :份额 折算后 原 申万 环 保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申 万环保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数; NAV 前 : 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申万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和 申万环保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0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时, 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时,基金管理人 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申万环保 份额、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 保 B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后,本基金将 分别对 申万环保 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 万环保 B 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份额 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的份额数比例 为 1:1,份 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 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当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后,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 额、 申万环保份额三类 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申万环保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 算后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资产相 等。 ( ) ( ) () () NAV B NUM B NUM B NAV B 前前 后 后 ? ? ( ) =1.0000 NAV B 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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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1 其中: () NAV B 后 :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 NAV B 前 :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即折算基准 日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NUM B 前 :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 () NUM B 后 :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 2) 申万环保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 持 1:1 配 比; ②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A 份额持有人的资 产与份额折算后其持有的 申万环 保 A 份额的资产及其持有的新增场内 申万环保 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申万环保 A 份 额与新增场内 申万环保 份额; ( ) ( ) NUM A NUM B ? 后 后 申万环保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申万环保 份额的份额数= ( ) ( ) ( ) ( ) NAV A NUM A NUM A NAV A NAV 前 前 后 后 后 ? ? ? ( ) 1.0000 NAV A NAV ?? 后 后 元 其中: () NAV A 后 :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NAV A 前 : 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即折算基准 日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后 :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NUM A 后 :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数; () NUM A 前 :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2 3) 申万环保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折算前原申万环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环保份额的资产与折算后原申万 环保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申万环保份额的资产相等 NAV NUM NUM NAV 前前 后 后 ? ? =1.0000 NAV 后 元 其中: NUM 前 :份额折算前原申万环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 额数; NUM 后 :份额折算后原申万环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 额数; NAV 后 :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前 : 份额折算前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申万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和 申万环保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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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3 第十 九 部分 申 万环 保 A 份额与 申万 环 保 B 份 额的终 止运 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 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申万环保份额、申万环保 A 份额 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 万环保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另有规定的, 申万环保 A 份额、申万环 保 B 份额将全部转换 成 申万环保份 额的场内份额。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 万环保 B 份额终止运 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份 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按照 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以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换成 申万环保 份额 的场内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或 申万环保 B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申万 环保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申万环保 A 份额(或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 申万 环保 A 份额 (或申万环保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 申万环 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或 申万环保 B 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申万 环保 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申万环保 A 份 额(或 申万 环保 B 份额)的份额数× 申万环保 A 份额(或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转 换比率。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全部转换为 申万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本基金仅余 申万环保 份额这一类基金份额。 申万环保份额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4 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 万环保 B 份额进行份 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6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 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7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 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 前或者开 始办理 申万环保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 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 申万环保份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8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申 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 额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 额和 申万环 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 申万环保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申万环保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9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0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申万环保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申万环保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万环保份额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万环保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终止运 作; 30、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 环保 B 份额的份额转换 ; 31、 申万环保 A 份额 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上 市交易、停 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2、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二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政策风险、 再投 资风险、 指数投资相关风险、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信用风险、 道德风险、 营运风险、 管 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金融工具 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 是基金资产运 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经济 周期风 险:市 场的收益 水平随 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动 而变动 ,基金 所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波 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直 接影响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3、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如果基 金所投 资的上 市公司经 营不善 ,会导 致其股 票价格的下跌, 或股息、 红利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 来风险;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收益主 要通过 现金的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期货 市场波 动风险 :本基金 可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定 投资股 指期货 。期货 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采取保证金交易, 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股 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 期 货市场波动 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 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 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可 能会 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 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 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 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 从而可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3 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 来的风险 。 政策风险包括: 货币政策的变动、 财政政策的波动、 税收政策的变动、 产业政策的变动、 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 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 对公司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五、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数成分股价格可能受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 市场 情绪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 2、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 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 )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 )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 )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 )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 )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 )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 )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尽管标的指数变更的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 的指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4 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 组合将随之调整, 本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六、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 万环保 B 份额的运作 有别于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所以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 险: 1、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申万环保 A 份额 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 牌期间不能买卖基 金,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发生因 申万环保 A 份 额与 申万环 保 B 份额的规模可能 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或买入的风险 ;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 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 申万环保 B 份额持 有人的特有风险 由于 申万环保 B 份额 具有高杠杆特性,呈现出预期风险高 、预期收益高的 特征。在标的指数持续下跌的市场环境下,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价格 杠杆倍数一 般会增加(价格杠杆倍数是指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初始 杠杆) ;而在 标的指 数持续上 涨的市 场环境 下, 申万环 保 B 份额的价格杠杆倍数一般会下降。因此,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持有人会因价 格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申万环保份 额与 申万环保 A 份额 、 申万环保 B 份额之 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市场 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变化;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 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 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 万环保 B 份额上市交 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5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对于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尽管在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一份 申万环保 A 份额 与一份 申万环保 B 份额 的市价总和将与两份 申万环保份额的净值之间具有逼近 的趋势。但是,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 保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 有可能处于 折/ 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下套利机制的影响, 申万环保 A 份 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 的 交易价格可能会相 互影响。 5、份额折算风险


(1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从场内购买 申万环保 A 份额 或申万 环保 B 份额的一部分 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 的证 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资格 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 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申万环保 A 份额或 申万环保 B 份额,在 其参与份额折 算后,则折算新增的 申万环保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申万环保 A 份额或申万环保 B 份额 卖出,或者 将新增的申万环保份 额 通 过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入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后 赎 回基金份额。 6、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 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申万环保 A 份 额持有人或 申万环保 B 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申万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 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 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当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终止运作 后,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将全部 转换成 申万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6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申万环保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 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本基金的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 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分拆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 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 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 价格波动风险。 七、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 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 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进行 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 基金 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2、 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资 金管理要求较高。 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 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 从而导 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交易对手风险 (1 )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 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 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2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人出现保证金 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 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八、信用风险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7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 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 行为。 无论是整体市场 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 还是 基金具体投资债券和上市公 司的信用恶化, 都会对本 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 另外, 信用评级调整也会带 来相应风险。 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 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的信用级别时, 债券的价 格会下跌,从而导致本 基金的收益下降。 九、道德风险 指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 损害客 户或公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十、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 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 营 运风险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 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 犯法行为、 未 授权活动、 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 技术风 险、 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 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十一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十二 、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 出现, 可能严重 影响证 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3、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8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9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申万环保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净值分别计算 申万环保份额、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 保 B 份额三 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 申万环保份额、申万环保 A 份额 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各 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0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1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第 一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2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申 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 额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确定 申万环保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3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4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5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申 万环保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万环保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6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申万环保 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 保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 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 申万环保 A 份额 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终 止运作,则在 终止 申万环保 A 份额 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申万环保份额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7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 二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规则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申万环保 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 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依据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8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 的运作; (11 )终止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②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 申万环保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下, 调整 申万环保份额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 申万 环保 份额的赎回费率;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9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0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申万环保 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 万环保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 合计不少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对应级 别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申万环保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1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申万环保 份额、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 万环保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有效 的 申万 环保 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申万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对应 级别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申万环保 份额、 申 万环保 A 份额、申万 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 级别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申万环保 份额、申万环保 A 份额、申万 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的对应级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2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3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申万环保份额、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申万环保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 申万环保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终止 运作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4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5 第 三部分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 付 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6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申万环保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净值分别计算 申万环保份额、申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 保 B 份额三 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 申万环保份额、申万环保 A 份额 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各 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部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五部分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8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邮政编码:200021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9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 权证、 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投资 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0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 , 投 资 于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3、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但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标 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4、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6、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1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2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申万环保 A 份额、申万 环保 B 份额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3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上述规章制度。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4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5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申万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6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划入本 基金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开 立的备 付金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7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管资 金帐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8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9 本基金分别计算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与 申万环 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环保 A 份 额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申 万环保 A 份额与申万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申万环保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申万环保 A 份额 与 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0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1 第 二十 六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得到定期的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2、网络在线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各类在 线服务。 3、基金间转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时间、 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 或 400-880-8588 (免长途话费) 2、网站:www.swsmu.com 3、其他,如邮寄等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2 第 二十 七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3 第 二十 八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 《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