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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宝元(202101)

南方宝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南 方 宝元债 券 型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内 容截 止日 :2014 年 3 月 20 日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南 方 宝 元 债 券 型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 】42 号文 和证 监基 金字【2002 】55 号文 批准 公开发 行。 根据 当时 生效 的法律 法规 , 本基金 于2002 年9 月20 日成立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本基金 管理 人 ” 或 “ 基金 管理人 ”或 “管 理人”) 保 证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经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作了 修订 并 已于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网站 进行 了公 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3 月 20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3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基 金管 理人 7 4、基 金托 管人 16 5、相 关服 务机 构 21 6、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 53 7、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 托管 58 8、基 金的 投资 59 9、基 金的 业绩 65 10 、基 金的 财产 66 11 、基 金资 产估 值 67 12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71 13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72 14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74 15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75 16 、风 险揭 示 78 17 、基 金终 止和 清算 80 18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82 19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93 20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101 21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105 22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107 23 、备 查文 件 108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1 、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和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以及 根据以 上法 律法 规修 订后 的《 南 方宝 元债 券型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2 、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对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发行公 告或 本发 行公 告:





指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发行 公告 》 及 对本 基金 公告的 任何 修 订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 :

















指 《南 方 宝 元债 券型 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对本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修 订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届 全国 人 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中国 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发起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持有 人 基金发 起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指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 国工商 银行 ” ) 注册登 记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销售机 构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招 商 银行和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军人 证、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护照等 证件 的中 国居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成 立日 :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 成立 的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申请 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发行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单 位的行 为 申 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 位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 受投资 者申 请卖 出本 基金 单位的 行为 基金间 转换 :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将其原 有基 金 (转 出基 金 ) 的全部 或 部分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单 位的行 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所有权 凭证 指定报 刊: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 国性报 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 、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厦门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广西 信托投 资公 司共同发 起设 立。2000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 金 字[2000]78 号 文批准 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 币。2005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 资扩股 ,注 册资 本达 1.5 亿元人 民币 。 目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 30%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资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业 务总监 、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余钢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高 级经 济师 , 大 学本 科毕业 于湘 潭大 学英 语专 业, 研 究生 毕业于 华中 科技 大学 经济 法专业 。 曾 在广 州军 区、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 深 圳市国 资委 、 深 圳市地 铁集 团等 单位 工作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东 事务 等工 作。2010 年 4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 书 记 。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 资发 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长 期从 事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部 部长 、中 国深圳 对外 贸易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长城 润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 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 证监 会处 长 、 副 主任 。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督察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 曾 任国 家经委 副处 长, 商业 部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司长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 长 ,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市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济 师。 现任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 计 学会 副会 长、 北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 吉 林大 学、 浙 江大 学兼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 旦大 学金融 研究 院兼 职教授 、教育 部金融 开放 实验室 副主任 (兼) 、中国 金融学 年会常 务理事 、国 家留学 基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家 开发银 行江 苏 分 行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 江宁 区、 秦 淮区 政府 顾问 、 国 电南瑞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南京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锦涛 先生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历任 香港 警务处( 黄大 仙及 油尖 区) 警 务督察 , 香 港警 务处( 商 业罪案 调查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券 及期货 专员 办事处 证券主 任,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问 , 现 任香 港汇 业 集团控 股有 限公 司及其 旗下 汇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汇业 金融 期貨 有限 公司、 汇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及 工商管理 硕士 ,20 年以上 证券从 业 经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 副 主任 等工作 。 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兼任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曾于 西北 大学宣 传部 、 陕 西电 视台 新闻部 、 陕 西 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师 事 务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全联 并 购公会 广东 分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圳市 律师 协会证 券 、 期 货 和基金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改 制专 家服务 团专 家、 深圳 市易 尚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广 西强 强碳 素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深圳松 海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国科 技开 发院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福 保 ( 集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林红珍 女士,监 事, 投资 经 济管理 专业 学士 学位, 后 参 加人民 大学 金融 学院 研究 生进修 班。 曾任厦 门对 外供 应总 公司 会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 公司财务 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 计财部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会 计部 计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监 、 稽 核审 计部 副 总监 、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兴业 证券 风险管 理部 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 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 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3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 证监 会处 长 、 副 主任 。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督察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2 年 9 月至 2003 年 11 月,李 怀忠 ;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6 月 , 陈 键;2005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苏彦 祝 ;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5 月, 王 黎敏 ; 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1 月,王 黎敏 、应 帅 ;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2 月, 应 帅、蒋 峰、 高 峰 ;2009 年 2 月 至 2010 年 9 月 , 高峰 、 蒋朋 宸 ;2010 年 9 月至 2010 年 12 月, 蒋朋 宸、李 璇;2010 年 12 月至 今, 蒋朋宸 、李 璇、 应帅 ;2012 年 6 月至 今, 蒋朋 宸 、 应帅。 蒋朋宸 先生 , 北大生 物化 学硕士 、 美国 哥伦比 亚大 学 金融 工程 学硕 士, 具有 基金从 业 资 格。曾 担任 鹏华 基金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分析 师,2005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2008 年 4 月 至 2010 年 12 月, 任 南方 盛元 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今, 任南方 隆元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2 月至 今, 任南方 宝元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2 月 至今 ,任 基金天 元基 金经 理 。 应帅先 生 , 北 大光华 管理 学院管 理学 硕士 ,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担任 长城 基金管 理 公 司行业 研究 员,2007 年 加 入南方 基金 ,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2 月 ,任 南方 宝 元基金 经理 ; 2007 年 5 月至 2012 年 11 月, 任 南方 成份 基金 经理 ; 2010 年 12 月 至今 , 任 南 方宝元 基金 经 理;2012 年 11 月 至今 , 任南方 稳健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1 月 至今 ,任 南稳 贰 号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总裁 助理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兼固 定收益 部总 监兼 产品 部总 监李海 鹏 先生 、 总 裁助 理兼权 益投 资总监 兼研 究部 总监 史博 先生 、 交 易管 理部总 监王 珂女士 、 投资 部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执行总 监陈 键先 生、 专户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监 蒋峰 先生 、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 监韩亚 庆 先 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机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 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 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 稽核 工作 。 除 应当 回避 的 情况 外, 督察 长享 有充 分的知 情权和 独立 的调 查权 。 督 察长根 据履 行职 责的 需要 , 有权 参加 或者 列席 公司 董事会 以及 公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等相 关会 议, 有权 调阅 公司相 关 文 件、 档案 。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或 者不定 期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报 告 ,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定期 会议 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公 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具 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 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 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等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的 情况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4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6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5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的 内 容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6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他 职 责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 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 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 中 国工 商银 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 常规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为 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中国 工商银行 通过 业务操 作区 相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监 控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 战 , 资 产 托管 部 不 断 提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监 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5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82763905 传真: (0755)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陈铭铭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65557083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 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9 号金 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19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20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 :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站 :www.jsbchina.cn 21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巫渝峰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2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3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24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 96528 , 上 海、 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5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刘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26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傢玉 联系人: 万晓东 、吕芳 芳 联系电话 :0539-8304657 、0539-8051127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7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江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王磊联 系方式027-82656867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8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朱芳 联系电话 :027-82656867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29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30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1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2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6 、0755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33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 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4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武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5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农 惠臣 联系 人: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6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7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8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9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 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际大 厦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际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56590 客 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0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安徽 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1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 顺德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 顺德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2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 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3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 市青山 区 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 包头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4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珠海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珠海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伟 联系人: 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5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6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唐 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7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48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 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 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许蓉芳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49 富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杨明 川 电话:0871-63126112 、0871-63396533 传真:0871-63126112 客服电话 :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50


渣打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201 号渣打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23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清德 联系人: 郑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 :8008208088 网址: 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代销券商 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 道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黄英 联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 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 19、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itics.com 13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 989 号 世纪商 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 989 号 世纪商 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 、02 、 03、05、11 、12 、13 、15 、16、18 、19、20 、21 、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 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李巍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198 号标 志商务中 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中信证券 (浙 江 )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 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高 冠江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基金业务 联 系人 :黄恒 联系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陕西街 239 号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8 楼(深 圳总部)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李慧灵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8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市 县前东街168 号 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 人: 雷建 辉 联系人:沈刚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心 30 楼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6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5 、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5 、 6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李铮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2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871-3577888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43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号光大银 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www.ytzq.net 44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邱茵茵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 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6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7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 场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 场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人:崔 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站:www.fcsc.com 48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9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 务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 务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50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大 银 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2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3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陈丽君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联系电话 :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4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 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5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6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大厦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 热 线 95578,4008888777,安 徽省内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7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曾小 普 联系人: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8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金 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联系电话 :010-85679888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 :www.ciccs.com.cn 59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 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0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刘丹 联系电话 :010-5739805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61 财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 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徐 轶青 联系电话:0571 -87822359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 ),40086-96336 (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2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刘 化军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63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西五路26 号海 惠大厦422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4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 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5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联系电话 :010-58328112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6 金元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67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8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联系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9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晖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0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联系电话 :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71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 厦 办公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2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 人: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3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兴 融 中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74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5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办 公地址 : 沈 阳市和平 区南五 马路 121 号万丽城 晶座 4 楼中天 证 券经纪事 业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袁 劲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76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张 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7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 大连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 连国际金 融中心A 座- 大 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 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期 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永成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8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传真:010-66045549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9 联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 人:徐刚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80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81 开源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王姣 电话:029-68633210029-88365809 传真:029-88447322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82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 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 息 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海涛 联系人: 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3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司 观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4 诺亚正行 (上 海 ) 基金 销 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杨浦区 秦 皇岛路 32 号C 栋2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5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6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 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7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海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 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3588 号 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8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景 国 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9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楼 C 座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0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德胜门外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1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 务 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2 中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 )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办公地址 :朝阳 区麦子 店 西路 3 号 新恒基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59539888 传真:010-59539866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3 万银财富 (北 京 )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刘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94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864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5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 )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6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 教工路 18 号世贸 丽晶城 欧美中心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 教工路 18 号世贸 丽晶城 欧美中心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鲁盛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7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 中 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 中 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98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9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令海 联系人: 邓洁 电话:010-58325388-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t.jrj.com 100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 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永伟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01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666-5069 网址:www.niuji.net 102 深圳联合 货币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大学 深 圳产学研 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司)














办 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 心 2405 法 定代表 人: 王 清照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3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粤兴二 道 6 号 武汉大 学 深圳产学 研究大 楼 B815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 中心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海



























































联系人: 张誉腾






























































电话:0755-32938888-6200



























































传真:0755-32938888-5





















































客服电话 :0755-36907366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4


其他基金 代销机 构情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北京天 驰律 师事 务所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注册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亚 运村汇 欣大 厦 A 座 14 层 负责人 :杨 晓明


电话: (010 )84991188 传真: (010 )84990025 经办律 师: 杨晓 明


邓辉


查扬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6 、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法律、 法规 和有 关规 定禁 止购买 者除 外)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1 、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 2 、经 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 售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 网 点。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 管理人 与销 售代 理人 约定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更改 上述 原则。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规则 开 始实施 日前 的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报 刊或 网 站 上刊 登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管理人 公布 的其他 方 式。 2 、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当 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之 前提 交的 申请 ,投 资者通 常 可在T+2 日 到网 点查 询申 购与赎 回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发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 购和 赎回 款项 支付 :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时,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未 全额到 账 则申购 无效 , 基金管 理人 将申购 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赎回 款项 将 在T+7 日内 划往 基金 持有 人 (赎 回人 ) 账 户。 在 发生 延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1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00 元 。本 基金 代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 的 最低 金额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约定 的为 准 。 本 基金 直销网 点最 低 申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调 整 ; 2 、本基 金不对 单笔最 低赎 回份额进 行限 制,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额赎回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约定 为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4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四舍 五入 )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七)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 购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1000 万 0.5%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 赎回 费率 为0.3% 。 赎回 费在扣 除手 续费 后, 余额 不得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百 分之二 十 五,并 应当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八)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2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0.8%,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168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200,000/(1+0.8%) = 198,412.70 元 申购费 用 = 200,000 - 198,412.70 = 1587.30 元 申购份 额 = 198,412.70/1.0168 = 195,134.44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 资 20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为 0.5%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16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2,000,000/(1+0.5%) = 1,990,049.75 元 申购费 用 = 2,000,000 - 1,990,049.75 = 9,950.25 元 申购份 额 = 1,990,049.75/1.0168 = 1,957,169.3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率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赎回费 例三、 某投 资者 赎回10 万 份基金 单位 , 赎 回费 率为0.3%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016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168 ×100,000 ×0.3% = 305.04 元 赎回金 额 = 1.0168 ×100,000-305.04 = 101,374.96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登 记权益 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在T+2 日 (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 投资 者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自动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十)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 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3)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代理 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或人员 支 持等不 充分 ; (5) 当本 基金 暂停 申购 时 ,将同 时暂 停基 金间 转换 的转入 业务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 申购情 形; (7)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持有 人利 益时, 可拒 绝该笔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 到 (6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7) 项拒 绝申 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基 金合 同合 同或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基 金申 购 ,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 经批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在 指定报 刊或 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2 、暂 停赎 回的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3) 当本 基金 暂停 赎回 时 ,将同 时暂 停基 金间 转换 的转出 业务 ; (4)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在 当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 足额兑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付 ,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兑付 部分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兑付, 并以 该开 放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赎 回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或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加 转出申 请总 数扣 除申 购申 请加转 入申 请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优先权 并以 该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但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时,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指 定报刊 或 网站、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 在3 个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内 刊登公 告,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 刊或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刊或 网站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 或 网 站 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转 换费 的相 关规定 详见 2007 年8 月30 日发 布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基 金在 部分 代销 机构 开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08 年3 月 11 日 发布 的 《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转换 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和其他 有关 基金 转换 公告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7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 其中继 承是 指基金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基 金单 位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 赠只受 理基 金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单位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 司 法 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 金 持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 单 位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 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按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 理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单位 的转 托管。 办理 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持 有人 需在 原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理 转托管 转出 手续 后可 以到 其新选 择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 理转 托管 转入手 续。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托 管申 请, 基金 单位 将在办 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8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债券 型基 金, 以债 券投 资为主 , 股 票投资 为辅 , 在保持 投资 组合低 风险 和充分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确保基 金安 全及 追求 资产 长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物 为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 券、 股票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作为 债券型 基 金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各类 债券 , 品 种主 要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与 可转 换债 券。债 券投 资在 资产 配置 中的比 例最 低 为45% ,最 高为95% ; 股票 投资在 资产 配置 中的 比例 不超 过 3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自 上而 下的 投资策 略对 各种 投资 工具 进行合 理的 配置 。 在风 险与 收益的 匹 配方面 , 将 信用 风险 降到 最低, 并在 良好 控制 利率 风险与 市场 风险 的基 础上 为投资 者获 取稳 定的收 益。 总体投 资策 略包 括以 下三 个层面 : 1 、根据 对宏观 经济走 势以 及国家的 财政 政策与 货币 政策的分 析, 确定资 产配 置指导 原 则。 本基金 以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走势 与国 家的 财政 与 货 币政策 方向 为出 发点 , 采取 自上而 下 的分析 方法 , 评估未 来投 资环境 的变 化趋 势。 在宏 观经济 方面 ,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经济 运 行 的质量 与效 率, 把握 领先 指标, 预测 未来 走势 ; 对 于国家 推行 的财 政与 货币 政策,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其 对未 来宏 观经 济运行 以及 投资 环境 的影 响。 作 为债 券型 基金, 本基 金将重 点关 注 未来的 利率 变化 趋势 , 因 此, 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中的 价格指 数与 中央 银行 的货 币供给 与利 率政 策研判 将成 为投 资决 策的 基本依 据, 为资 产配 置提 供具有 前瞻 性的 指导 。 2 、依照 收益率 与风险 特征 对不同市 场以 及不同 投资 工具的投 资比 例进行 合理 的配置 , 并随投 资环 境的 变 化 及时 作出调 整 在深入 分析 投资 环境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将 依照 收益 率与风 险特 征进 行资 产配 置, 确 定投 资组合 ,并 随投 资环 境的 变化作 出及 时的 调整 ,其 中主要 考虑 到了 以下 几个 方面的 配置 : (1)市 场:对 于银行 间债 券市场和 交易 所债券 市场 的债券投 资比 例,将 根据 两个市 场 债券到 期收 益率 的变 化以 及流动 性的 情况 进行 调整 。 (2)品 种:在 保证充 分流 动性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将 对各类债 券进 行合理 的配 置。本 基 金设立 之初 , 根 据我 国债 券市场 的现 状, 将主 要投 资于较 为成 熟且 流动 性较 好的国 债与 金融 债市场 。 随 着未 来企 业债 与可转 债的 发展 , 本 基金 将逐渐 加大 其投 资 比 例。 对于企 业债 , 本 基金将 专注 于投 资级 别的 为 AAA 的优 质债 券 , 以 期在 将信用 风险 降到 最小 的前 提下获 得较 高 的收益 ; 对于 可转债 , 本 基金将 在评 估其 偿债 能力 的同时 兼顾 公司 的成 长性 , 以 期通 过转 换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条款的 效应 分享 因股 价上 升带来 的高 收益 。 (3)期 限:本 基金将 在短 期、中期 、长 期债券 的投 资品种中 进行 投资组 合, 在对未 来 利率走 势的 预期 之下 做好 久期和 凸性 管理 ,以 控制 利率风 险。 (4 ) 固定 利率债 券与 浮动 利率债 券: 利率 的上 升将 是债券 投资 面临 的一 个主 要的风 险, 除去以 上提 到的 配置 措施 之外, 本基 金将 合理 配置 固定利 率债 券与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比例 , 对 于未来 加息 的可 能 , 采 取增 持浮息 债和 加大 中短 期债 券投资 以及 逆回 购等 投资 策略规 避利 率 风险。 3 、采用 多种投 资手段 ,把 握市场上 的无 风险套 利机 会,并利 用杠 杆原理 以及 各种衍 生 工具, 增加 盈利 性, 控制 风险 在实现 有效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之上 , 本基 金还 将通 过如 下的投 资手 段以 增加 盈利 和控制 风 险: (1)通 过已具 备国债 承销 资格的承 销商 积极参 与一 级市场招 标, 以获取 一、 二级市 场 间的差 价。 (2)利 用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市场 现券 存量进 行国 债回购所 得的 资金积 极参 与新股 申 购和配 售, 以获 得稳 定的 股票一 级市 场投 资回 报。 (3)把 握市场 上出现 的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如利 用银 行间市场 与交 易所市 场之 间同一 券 种收益 率的 差异 ,以 及中 央银行 进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时引起 的收 益率 变化 等等 。 (4) 在 对未 来利 率走 势形 成预期 的基 础上 , 利 用回 购等手 段提 高资 金和 债券 使用效 率, 放大盈 利。 (5)利 用未来 可能推 出市 场的利率 期货 、利率 期权 等金融衍 生工 具,有 效地 规避利 率 风险。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采用 “75% 交易 所国 债指数+25% (上 证A 股指 数+深证 A 股指 数) ” 为业 绩比较 基 准。 之 所以 采用 这一 业绩 比较基 准, 是因 为本 基金 是一只 在保 持投 资组 合低 风险和 充分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 确 保基 金安 全及追 求资 产长 期稳 定增 值的债 券型 基金 , 在 中国 目前的 金融 市场 上,我 们认 为上 述加 权指 数的流 动性 及风 险收 益特 征与宝 元基 金具 有较 强的 可比性 。 (五) 投资 限制 为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 、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7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9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0 、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行 为; 11 、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2 、因基 金投 资股票 而参 加上市公 司股 东大会 的、 与上市公 司董 事会或 其他 持有 5% 以 上投票 权的 股东 恶意 串通 ,致使 股东 大会 表决 结果 侵犯社 会公 众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13 、证 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 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于2014 年4 月2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66,787,402.59 25.35 其中: 股票


366,787,402.59 25.3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31,491,149.28 71.30 其中: 债券


1,031,491,149.28 71.3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683,583.90 1.84 6 其他资 产


21,791,247.13 1.51 7 合计





1,446,753,382.90





100.00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4,279,888.00 1.21 C 制造业 223,964,439.80 19.0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918,000.00 0.1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67,627,505.79 5.75 J 金融业 28,408,916.54 2.4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7,552,290.23 2.3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036,362.23 0.26 S 综合 - - 合计 366,787,402.59 31.20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95 双汇发 展 530,458 24,973,962.64 2.12 2 601318 中国平 安 499,998 20,864,916.54 1.77 3 002415 海康威 视 778,372 17,886,988.56 1.52 4 300070 碧水源 353,917 14,507,057.83 1.23 5 002565 上海绿 新 666,978 13,379,578.68 1.14 6 300020 银江股 份 523,260 13,081,500.00 1.11 7 000826 桑德环 境 374,863 13,045,232.40 1.11 8 600887 伊利股 份 310,984 12,153,254.72 1.03 9 600600 青岛啤 酒 232,129 11,362,714.55 0.97 10 600406 国电南 瑞 730,392 10,860,929.04 0.92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34,958,900.00 28.4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4,592,000.00 25.91 4 企业债 券 586,052,244.34 49.8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900,000.00 1.69 6 中期票 据 67,765,000.00 5.76 7 可转债 22,815,004.94 1.94 8 其他 - - 9 合计 1,031,491,149.28 87.75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80007 11 渝城 投 债 600,000 59,388,000.00 5.05 2 130201 13 国开 01 500,000 49,995,000.00 4.25 3 126011 08 石化 债 500,000 49,705,000.00 4.23 4 080216 08 国开 16 500,000 48,170,000.00 4.10 5 088055 08 南方 电 网02 400,000 38,968,000.00 3.31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8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证券 。 1.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3,378.2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215,371.61 5 应收申 购款 1,402,497.3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791,247.13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12,396,800.00 1.05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9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 1 ) - (3) ( 2 ) - (4) 2002.9.20-2002.12.31 0.50% 0.0006 -4.18% 0.0030 4.68% -0.24% 2003 年 7.10% 0.0025 1.24% 0.0031 5.86% -0.06% 2004 年 1.09% 0.0042 -8.00% 0.0040 9.09% 0.02% 2005 年 10.47% 0.0035 8.65% 0.0036 1.82% -0.01% 2006 年 56.85% 0.0064 25.06% 0.0036 31.79% 0.28% 2007 年


51.91% 0.0091 19.51% 0.0058 32.40% 0.33% 2008 年 -16.72% 0.0066 -13.28% 0.0072 -3.44% -0.06% 2009 年 18.34% 0.0058 17.39% 0.0047 0.95% 0.11% 2010 年 4.91% 0.0045 -0.67% 0.0037 5.58% 0.08% 2011 年 -3.82% 0.39% -1.62% 0.33% -2.20% 0.06% 2012 年 8.57% 0.41% 3.11% 0.30% 5.46% 0.11% 2013 年 7.13% 0.48% -1.95% 0.33% 9.08% 0.1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31.31% 0.53% 45.77% 0.43% 185.54% 0.10%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0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财 产净 值 基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 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注 册登 记人 自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本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2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投资 者可以 选择现 金分 红方式或 分红 再投资 的分 红方式, 投资 者选择 分红 的默认 方 式为现 金分 红;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4 个 月内 完成 ;


6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 、 每 一基 金单 位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公告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六) 红利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 日有 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 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弃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 金财产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3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6)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和律 师费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他 费 用。 2 、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75% 的年 费率 计算, 具体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75% ÷365 H 为每 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应 给付 基金托 管人 托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75 ‰ 的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1.75 ‰÷365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述 (一 )中3 到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磋商 酌情 降低基 金管 理费、基 金托 管费, 下调 前述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二)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其他 费用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执 行。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及 其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对 基 金 年度 财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在 五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 定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按 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披 露 的 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 并在 募集 期结 束的次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八)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即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 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报刊 或网 站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6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益 率 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不 能 充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8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 即前 面所提 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 为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之 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 9 、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 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的 投资 中 , 具 体表 现为 可转债 的价 格受 到其 相对 应股票 价 格波动 的影 响, 同时 可转 债还有 信用 风险 与转 股风 险。 转 股风 险指 相对 应股 票价格 跌破 转股 价,不 能获 得转 股收 益, 从 而无 法弥 补当 初付 出的 转股期 权价 值。 (二)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 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 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 赎回 。 中 国股 票市场 波动 性较大 , 在市 场下跌 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 这 时出现 较 大 数额 的基 金赎 回申请 ,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另外 , 固 定受益 证券 相对 于股 票而 言, 市场 的流 动性较 低 , 从而使 投资 者在 买卖 证券 时, 较难 获得 合 理的价 格或 者要 付出 更高 的费用 。 对 于个 别证 券, 买 入价与 卖出 价之 间的 价差 是反映 流动 性 的重要 指标 。 (四) 相 对风 险与 绝对 风险 对于证 券投 资的 风险 衡量 上, 还 应该 区分 相对 风险 与绝对 风险 。 绝 对风 险主 要是指 上面 已经提 到的 各种 风险 , 由 于这些 风险 的存 在, 投资 者可能 会承 担资 本损 失。 而相对 风险 主 要 是指基金 收 益所 对应 的风 险。 固定 收益 投资虽 然有 着较低 的风 险 , 但其 收益 也比较 低 , 所 以 其 相对 风险 可能 并不 低于 股票投 资。 (五)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 险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 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 文件 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 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 六) 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7 、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清 算小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 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取得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发 售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本基 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资 产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依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其他 法定 收入和 法律 法规允 许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监 督本基 金的托 管行 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发售 基金 份额 ;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委托 其他 机构 担任 注 册登记 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代表基金 行使 因运营 基金 资产而产 生的 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10)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1)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本基 金合 同制 定或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据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暂 停受 理申购 、 赎 回申请 ; (13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4)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分别 设账 、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基 金报告 。 (5)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6)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7)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外的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9)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10)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1)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3) 按照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9)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的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3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24)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 (2)依 据本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依 据有关 法规监 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有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及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 负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4 ) 按 规定 出具基 金托 管情况 的报 告 , 复核 基金 业绩报 告 , 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构 和 中 国证监 会;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注册登 记人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8)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 有 10% 以上 ( 不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6)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 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4)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开 会时 间、 地点 由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 ( 不含10% )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不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以上 ( 不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 少一种 指 定报刊 或网 站公 告会 议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议 审议 事项 、议 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会者 须准 备或 履行 的 文件和 手续 ; (7)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事 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当大 于在 代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不 含50%);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 具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1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 通讯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占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不含50%);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他 代 表, 同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如表决截 止日 前(含当 日) 未达到上 述要 求,则召 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表 决的时 间 (至少 应在15 个 工作 日后)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仅限 于本 基 金合同 第四部 分 “ 一、 召 开事由 ”中所 指的 关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不含10% ) 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 临时提 案只 适用 于现场 方式 开会 ) , 临 时提 案最迟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于 临时 提 案应当 最迟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日公 告; (4)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1)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变更,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1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1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的监 督 下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大会 时,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 不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召 集大 会 时, 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以上 ( 不含50% )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及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不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 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持表 决 权的 2/3 以上 (不 含2/3 ) 通 过方 可 作出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 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合同 变更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对于 通讯开 会方式 的表 决,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两 名 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三名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 公布计票 结果,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3)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 新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没 有怀 疑 , 而 出席 会议的 其他 人员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至少 一 种 指 定报刊 或网 站公 告。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 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四、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 的,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地人民 法院 起诉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和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处,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 文 件复印 件。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 告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核 算、 基 金 价 格的计 算方 法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 付、 基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 的全部 资产 、 是 否及 时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向 注册 登记 人支 付赎 回和分 红款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托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托 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 助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 监 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财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立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的账户 。 本 基金 财产 与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资 产应 该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托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督促 注册 登记 人应 将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 告。 (三) 投资 人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T+3 日 的赎 回款 与T+3 日 申 购款进 行 轧差净 额交 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托 管人 和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任 何银 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 以 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管机 构、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的其 他规 定。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查询 及资 金的 清算。 2 、同业 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 户根据 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或 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的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责 任。 (八)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托管 人 保 管 。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A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 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帐和 对帐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成 立后 , 应 按照 约定 的记账 法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切实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错 账的 原因, 影响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帐册 为准 。由 此产 生的估 值错 误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五) 基金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分别 编制 。 需要 对外 公布 的报 表, 应 在相互 核 对一致 的基 础上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发布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 日 内完 成 ; 年中报 表的 编制 ,在 每一 会计年 度前 六个 月结 束后 20 日内 完成 ;年 终报 表的 编制, 在每 一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两个 月内 完成。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 基 金过 户与注 册登 记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负保管 义务 。 六、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 在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通 过诉讼 解决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0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 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www.nffund.com),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 投、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 具 体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 公告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 类、网上 查询/ 交易、服务类、产品 介绍、金融知识等并输入 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 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通 过“ 在线 客服 ”获 得投资 顾问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6 、专 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 下 载 专 用客 户 端 ,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 投 资人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 人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三) 投资 人通 过 微 信手 机客户 端, 添加 基金 管理 人官方 微信 (可 搜索 公众 号 “南 方基 金” 或 微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朋 友, 可 查询 基 金净值 、 基 金动 态等。 如 绑定个 人账 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销 投资 人) 、账 户查询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 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务 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办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关 规 定办 理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 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及各 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21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标题 日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前海 汇联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3-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合 基金 网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3-12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财付 通基 金支 付业 务暂 停的公 告 2014-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钱景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2-26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相关 业务 调整 费率 优惠 方案的 公告 2014-2-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恒天 明泽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2-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富滇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2-1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民族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并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4-1-2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厦门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4-1-23 南方宝 元债 券型 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4-1-20 南方宝 元债 券型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4-1-1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新兰 德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渣打 银行 基金 定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3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银 行基 金定 投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12-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邮储 银行 个人 网上 银行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中 国工 商银 行开 通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3-12-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嘉实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2-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泛华 普益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12-1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金观 诚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6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成立 子公 司南 方资 本的 公告 2013-11-16 南方 基金 关于 开通 淘宝 网 上交易 平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通知 2013-11-1 关于 注意 防范 冒用 南方 基 金名义 进行 的非 法证 券活 动的提 示 2013-11-1 南方基 金关 于调 整部 分开 放式基 金电 子直 销单 笔赎 回下限 的公 告 2013-10-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渣打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2013-10-30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杭州 联合 农村 商业 银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0-29 南方宝 元债 券 2013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3-10-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万银 财富 自助 渠道 基金申 购及 基金 定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9-30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基 金管 理人 子公 司南方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兼任 职务 或者领 薪的 情况 如下 : 姓名 在子公司兼任职务 兼职起止日期 是否在子公司领取薪 酬 吴万善 南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长 2013.11.14- 至今 否 郑文祥 南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经理 2013.11.14- 至今 否 常克川 南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2013.11.14- 至今 否 蔡忠评 南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监 事 2013.11.14- 至今 否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本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23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南 方宝元 债券 型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南 方宝 元债 券型 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南 方宝 元债 券型 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 年 四月 二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