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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二(000190)

中银保本二: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 1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四年 四月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3 年 5 月 10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3】644 号文核 准 募集, 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因 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由 于 基金投 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等等 。 本 基金 为保 本混合 型基 金产 品, 属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 种。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不 等于 将 资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 险。投资 者应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 对于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本摘要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编 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本摘要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4 年 3 月 10 日, 有 关财务 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3 年12 月31 日。 本基 金托 管人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


3 一、 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3年9月10 日 二、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 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 元的美 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谭 炯(TAN Jiong ) 先 生, 董 事 长。 国 籍:中国。武汉 大 学硕 士研 究生,高级经 济 师、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 市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 总支 书记、 中国 银 行西藏 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云南 省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籍 : 中 国。 清华 大 学法 学博 士。 中 银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执行总 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市场 部副 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具 有14 年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梅非 奇(MEI Feiqi)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室主任 。哈 尔滨工 业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高级 工程 师, 高级 经济 师。 曾 先后 在地 质矿 产部 、 国务 院办 公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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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厅工作 , 加入 中国 银行 后 , 历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银 行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 总 经理 等职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籍: 英国 。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葛 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1984 年供职 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 普华 永道 ) 伦敦和 悉尼 分公 司, 之后 ,在拉 扎兹 (Lazards )银行 伦敦 、香 港和东 京分 公司 任职 。1992 年, 加入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MLIM ), 曾 担任 欧洲、 中 东、非洲、太平 洋地 区客 户 关系 部门 的负 责人。2006 年贝 莱 德与美 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并 后, 加入 贝莱 德。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现 任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 院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中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21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 主 任、 管理 科学中 心副 主任 , 兼 任中 国投资 协会 理事 、 中 国财 政学会 理事 、 中 国企 业投 资协会 常务 理 事、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等 职。 曾任 北京 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 济管 理 系讲师、 副教授 、 主 任、 北 京大 学 光华管 理学 院应 用经 济学 系主任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 副院 长 等职。 荆 新(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 兼副院 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准则 委员 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年 发展 基 金会监 事、 安泰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大 学会 计系 副主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等职。 葛礼(Gary Rieschel )先 生 ,独立 董事 。国 籍: 美国 。启明 维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的 创办者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 同时 供职 于里 德学 院董 事会、 亚洲 协会 、 中 美合 资企业 清 洁能 源、清 洁技 术论 坛的 顾问 委员会 ,并 担任 纳斯 达克 上市公 司 THQ 的独 立董 事。曾 在美 国 知名技 术公 司思 科、 英特 尔等任 高级 营运 职位 , 并 被多家 杂志 如福 布斯 、 红 鲱鱼、 网络 标 准评为 全球 最主 要的 风险 资本家 之一 。曾 在美 国英 特尔公 司担 任品 质保 证经 理,在 美国 NCube 公 司、 思科 公司 以及 日本 Sequent 公司 担任管 理 职位 ,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资 本的 创办 者、 董事 总经理 。哈 佛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士 。 2、 监事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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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 生, 监事。 国籍: 中国。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 专业本 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士 , 职工 监 事。 国 籍: 中 国。 工商 管 理硕 士。 曾 分别 在上海 浦 东发 展银行 、 山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公司 工作 。2006 年 7 月加 入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基金 运营部 总经 理。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 生, 督察 长。 国籍: 加 拿大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沃 顿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部 大 学毅 伟商学 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济 学硕 士。 曾 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司 、 加 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司 等海 外 机构从 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任 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现英 大证 券) 研 究 发展中 心总 经 理、 融 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展 总监 、 监 察稽 核总 监和上 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国 际金 融 教研室 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 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支行 行长 、苏 州分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 4、基金 经理 李建 (LI Jian ) 先 生: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董事 (Director), 经济学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恒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上 海远 东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2005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 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中银 增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中银双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6 月 至今任 中银 转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 9 月至 今任中 银 保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至今任 中银 保本 二号 基金 基金经 理。 具 有 16 年证 券 从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证 券、期 货和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员从 业资 格。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及职 务 主席: 李 道滨 (执 行总 裁)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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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成员: 陈军 ( 助 理执 行总裁)、杨军 ( 资深 投资 经理 ) 、 奚鹏 洲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总 经理)、 张发 余( 研 究部 总经理 )、李 建( 固定 收益 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招商 银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田 惠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展 概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 码:600036 ) ,是国 内 第一 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 香港联 交所挂 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5 日行 使H 股超 额配 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止2013 年9 月30 日 ,招 商 银行 总资产 3.8854 万 亿元人 民币 ,核 心资 本充 足率9.24%。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支持室 、产 品管 理室 、业 务营运 室、 稽核 监察 室4 个 职 能处室, 现有员 工 52 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监 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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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业务资 格 ,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正式办 理 基金 托管 业务。 招商 银行 作为 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 商业 银行 ,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 受托 投资 管 理 托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托 管(QFII)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保 险资金 托管 、企 业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 商 银行 确立 “因 势而 变、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的 托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 统” 、 托管 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一只 信 托资 金计 划、 第一 只股 权私 募基 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 回资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 一只 红利 ETF 基金、第 一 只“1+N ” 基金 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 可 。 经过十 年发 展, 招商银 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2013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 托 管产 品营销 力度 ,新 增托 管公 募开放 式基 金 18 只, 新增首 发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托 管规 模 377.37 亿元。 克服 国内 证券 市场 震荡下 行的 不利 形势 ,托 管费收 入、 托管 资产 均创 出历史 新 高 , 实现托 管费 收入 10.62 亿 元,较 上年 增长 62.47%,托 管 资产 余额 1.86 万亿 元, 较 年初增 长71.86% 。 作为 公益 慈善基 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 成功 签约 “ 壹 基金” 公益 资金 托 管,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 牌 「金象 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 四度蝉 联获 《财 资》 “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四、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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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联系人:


徐琳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宁 联系人 :


邓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销 售 业务, 并及 时公 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 海 市银 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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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孙睿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陈露、汤 骏 (五) 担保人 名称:


中海信 达担 保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路7 号财富 中心 写字 楼4 栋31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路7 号财富 中心 写字 楼4 栋3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陈国安 电话:





010-51658968 传真:





010-51658969 联系人 :


王维强 五、 基金名 称 中银保本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六、 基金的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七、 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为 适用 本基 金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保 本保证 的基 础上 ,严控 投资 风险,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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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力争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周期 内的稳 定增 值。 八、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主要 分为 两 类: 稳 健资 产和 风险资 产。 稳健 资产 主要 包括国 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次 级 债、短 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据 、 资 产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风险 资 产主 要包 括股票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权益 类品 种。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持有 的稳 健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60%。 本基 金持有 的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 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九、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采用CPPI 投 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和资 产配 置研究 结果, 动态 调整 稳健 资产 与风险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以确保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 实现基 金资 产 在保本 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的目的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资 产配 置策 略分 为两 个 层次: 一层 为对 风险资 产 和稳 健资 产的 配置, 该 层 次以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为 依据, 即风险 资产 可能 的损 失额 不超过 安全 垫; 另 一层 为对 风险资 产 、 稳健资 产内 部的 配置 策略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情况 对这两 个层 次的 策略 进行 调整。 CPPI 为 国际 通行 的投 资组合 保 险策 略。 本基 金结 合CPPI 保 险原理 以及 资产 配置 研究结 果,根 据市 场的 波动 和组 合安全 垫动 态调 整, 调整 稳健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投资 的比例 。 CPPI 的运 作架 构为:


第一步 , 根 据投资 组合 期末 最低目标 价值 ( 在本 基金 中该 值 为人 民币1.00元/ 基金份 额)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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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和合理 的折 现率 设定 当前 应持有 的安 全资 产的 数量 ,即投 资组 合的 安全 底线 ; 第二步 ,计 算投 资组 合净 值超过 安全 底线 的数 额, 该数值 即为 安全 垫; 第三步 , 将相 当于 安全 垫 特定倍 数 (放 大倍 数 ) 的 资金规 模投 资于 风险 资产 以创造 高 于最低 目标 价值 的收 益, 其余资 产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 在期间[0 ,T] 内, 可投 资 于风险 资产 的投 资额 度计 算公式 为: ) ) ( ( ) ( t T r Fe t V m t P t V m t mC t E ? ? ? = ? = = 公式中 各变 量的 含义 如下 : t V 表示 时间t ( 0 > t ) 投资 组合的 资 产净 值; t P 表示时 间 t 投资组 合的 安全 底线 ; t P t V t C ? = 表 示时间t ( 0 > t ) 的安 全垫; m 表示放大 倍数 ; t E 表示时 间t ( 0 > t )的 风险 资产 投资净 值; T 表 示保 本期 限;F 表示保本的 额度 ;r表示 无 风险利 率。 综 合 考虑 宏观 经济 研究 及宏 观 经济 政策、 证券 市场估 值 水平、 盈利 预测、 市场 流 动性 和市场 情绪 , 确 定股 票、 债券和 现金 类资 产等 大类 资产的 预期 收益 、 风 险和 各种情 景发 生 的概率 ; 结 合资 产配 置研 究结果 和市 场运 行状 态, 动态调 整稳 健资 产和 风险 资产的 配置 比 例。 根据CPPI 策略 要求 ,放 大 倍数在 一定 时间 内保 持恒 定才能 保证 在安 全垫 减少 至零时 , 风险资 产的 数量 也能 按需 要同时 减少 至零 , 以 保证 基金的 本金 安全 。 在 实际 应用中 , 如 果 要保持 安全 垫放 大倍 数的 恒定 , 则 需根 据投 资组 合 市值的 变化 随时 调整 风险 资产与 安全 资 产的比 例, 而这 将给 基金 带来高 昂的 交易 费用 ; 同时 , 当市 场发 生较 大变 化时 , 为维 持固 定的放 大倍 数, 基金 有可 能出现 过激 投资 (风 险资 产过多 或过 少) 。 为 此, 本基 金对 于放 大倍数 采 取定 期调 整的 方法 进行 处 理。 一 般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 研究部 每月 对未 来一 个月 的股票 市场 、 债 券市 场风 险收益 水平 进行 定量 分析 , 结合 宏观 经 济运行 情况 、 利 率水 平等 因素, 制订 下月 的放 大倍 数区间 , 并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核 确 定 ; 然 后, 基金 经理 根据放 大 倍数 区间, 综合 考虑股 票 市场 环境、 已有 安全垫 额 度、 基 金 净值、 距离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间等 因素 , 对 放大 倍数 进行调 整。 在特 殊情 况下 , 例如 市场 发 生重大 突发 事件 ,或 预期 将产生 剧烈 波动 时, 本基 金也将 对放 大倍 数进 行及 时调整 。 (2)稳 健资 产投 资策 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趋 势及 财政 货币 政策 变化 , 运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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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用数量 化工 具, 预测 未来 市场利 率趋 势及 市场 信用 环境, 综合 考虑 利率 、信 用、流 动 性 、 行业和 个券 风险 , 构 造债 券组合 。 在 具体 操作 中, 本基金 灵活 运用 如下 策略 , 力争 获取 风 险调整 后的 稳健 收益 。 1)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以 全球 经济 的视野 认真 研判 全球 及中 国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及 由此 引 致 的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密切跟 踪CPI 、PPI 、M2 、M1 、汇 率等 利率 敏感 指标 ,通过 定性 与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 对 未来中 国债 券市 场利 率走 势进行 分析 与判 断, 并由 此确定 合理 的 债券组 合久 期。 ①宏观 经济 环境 分析 : 通 过跟踪 、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 加值同 比增 长率 、 社会 消 费品零 售 总额同 比增 长率 、 固 定资 产投资 额同 比增 长率 、 进 出口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 经济数 据, 判 断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济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预测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取 向及 当 前利率 在利 率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基于 利率 周期 的判 断, 密 切跟 踪、 关注 诸如 月度CPI 、PPI 等物价 指数 、 银 行存 款准 备金率 、 货 币供 应量 、 信 贷状况 等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外贸 易顺 逆 差、 外 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 体经济 运行 数据 , 研 判利 率在中 短期 内变 动趋 势, 及国家 可能 采 取的调 控政 策; ②利率 变动 趋势 分析 : 基 于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态以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 同时考 量 债券市 场资 金面 供应 状况 、市场 主流 预期 等因 素, 预测债 券收 益率 变化 趋势 ; ③ 久 期分 析: 根 据利 率周期 变 化、 市 场利 率变 动趋势 、 市 场主 流预 期, 以及当 期 债券 收益率 水平 , 通 过合 理假 设下的 情景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 债券 组合久 期。 原 则上, 利率 处于 上行 通道 中,则 缩短 目标 久期 ;反 之则延 长目 标久 期。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原 则上 是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情景分 析, 自上 而下 的进 行资产配 置,构 建最 优化 债券 组合 。 在 确 定组 合目 标久 期后, 通 过 研究 收益 率曲 线结 构, 采用 情景 分析 方法 对各期 限 段债 券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 评估 , 将预 期收 益率 与波 动率 匹配度 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 从而 在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和梯 形组合 中选 择风 险收 益特 征最优 的配 置组 合。 3)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赋 税 水平等 因素 , 研 究同 期限 各投资 品种 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以捕 获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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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潜 在投 资收 益。 4)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企业 (公 司 ) 债 券与 国债 的利差 曲 线理 论上 受经 济波 动 与企 业生 命周 期影 响, 相同资 信等级 的公 司债 在利 差期 限结构 上服 从凸 性回 归均 衡的规 律 。 内 外部 评级 的 差别与 信用 等 级的变 动会 造成 相对 利差 的变动 , 另 外, 在 经济 上 升与下 降的 周期 中企 业债 利差将 缩小 或 扩大。 本 基 金通 过研 判宏 观经 济走 势, 债券 发行 主体 所处行 业 周期 以及 其财 务状 况, 对固定 收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度量和 定价 , 分析 其收 益 率相对 于信 用风 险的 保护 程度和 溢价 水 平,结 合流 动性 状况 综合 考虑, 选择 信用 利差 溢价 较高且 不失 流动 性的 品种 。 本 基 金对 于金 融债、 信用等 级 为投 资级 的企 业 (公司 ) 债 等信 用类 债券 采取自 上 而下 与自下 而 上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通 过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 法对 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过滤, 内部信 用分 析方 法通 过自 上而下 地考 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发 展状 况 和趋势 、 监 管环 境、 公 司 背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 构、 盈 利能 力、 偿 债能 力 、 现金 流水 平 等诸多 因素 , 通 过给 予不 同因素 不同 权重 , 采 用数 量化方 法对 主体 所发 行债 券进行 打分 和 信用评 级, 只有 内部 评级 为1、2 、3 级别 ( “投 资级 ” )信用 类债 券方 可纳 入备 选品种 池供 投资选 择。 5) 回购 放大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在基 础组 合基 础上, 使用 基础 组合 持有 的债券 进行 回购 放大 融入 短期 资 金 滚 动 操作, 同时 选择 交 易 所和银 行间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捕获 骑乘 及短 期债 券与 货币市 场利 率 的利差 。 6)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认真 考量 可转换 债券 的股 权价 值 、 债券价 值以 及其 转换 期权 价值 , 将 选择具 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 可转换 债券 。 针对可 转换 债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考 量 包括所 处行 业景 气程 度 、 公司成 长 性、 市场 竞争 力等 因素 , 参 考同类 公司 估值 水平 评价 其股权 投资 价值 ; 通过 考 量利率 水平 、 票息率 、 付 息频 率、 信 用 风险及 流动 性等 综合 因素 判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 采 用经典 期权 定 价模型 , 量 化其 转换 权价 值, 并 予以 评估 。 本 基金 将重点 关注 公司 基本 面良 好、 具 备良 好 的成长 空间 与潜 力、 转股 溢价率 和投 资溢 价率 合理 并有一 定下 行保 护的 可转 债。


7)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策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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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产 池结 构以 及资产 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变 动;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化 对标 的 证券平 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化 , 在 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暴 露程 度 的前提 下,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8) 其它 辅助 投资 策略 ①跨市 场套 利 中 国 债券 市场 分为 银行 间市 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两个 子市 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易 方式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利率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本 基 金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 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② 跨品 种套 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税 等因 素造 成内 在 价值出 现 明显偏 离时 , 本基 金可 以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进行品 种间 的套 利操 作 , 增加超 额收 益; ③滚动 配置 策略 根 据 具体 投资 品种 的市 场特 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的 方 法, 以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整 体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④骑乘 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本 基金 可以买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 处所对 应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将 下 降,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3)风 险资 产投 资策 略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采用 行业 配置与 个股 精选 相结 合的 投资策 略, 在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的 基 础上, 通过 优选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 成 长质 量优 良、 定价相 对合 理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以谋 求 超额收 益。 ①定性 分析 本 基 金管 理人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 济、 产 业经 济和 微观上 市 公司, 以及 特定 投资时 期 的市 场阶段 性投 资机 会, 发掘 具有持 续经 营能 力和 盈利 稳定增 长的 行业 和公 司。 宏观经 济层 面主 要考 虑特 定投资 时期 的经 济发 展, 长中短 经济 周期 和经 济周 期的 具 体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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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阶段; 产业 经济 层面 主要 考虑不 同经 济发 展阶 段和 不同经 济周 期时 期的 主导 产业特 征、 不 同产业 的景 气周 期特 征和 国家产 业政 策的 取向 ; 上 市公司 层面 主要 考虑 公司 治理结 构、 产 品 结 构、 技 术结 构、 管理能 力、 公司 战略 、 公 司在行 业 中的 地位、 品牌 优势和 核 心竞 争力 等。市 场阶 段性 投资 机会 是在经 济发 展不 同的 阶段 挖掘有 效的 投资 策略 。 ②定量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投 资量 化分析 体系 ,科 学严 谨地 分析市 场、 行业 和股 票。 a. 整 体市 场量化 分析 体系 包括价 值指 标、 趋势 性指 标和盈 利指 标等 。 价 值指 标由 绝 对 和相对 价值 指标 组成: 绝对 指 标通 过DDM 模 型分 析和DCF 模型计算 得出 ; 相 对指标 包括 静 态和动 态的 估值 指标 (PE 、PB 、PS 、PCF ) ,趋势 性 指标包 含市 场长 期和 短期 的价格 变化 趋势, 盈利 指标 净利 润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收 益增 长和收 益预 测等 。 b. 行业 量化 分析 体系 包括行 业 价值 指标, 趋势 性指标 和 盈利 指标 等。 价 值指标 由 绝对 和相对 价值 指标 组成 : 绝 对指标 通过DDM 模 型分 析和DCF 模型计算 得出 ; 相 对指标 包括 静 态和动 态的 估值 指标 (PE 、PB 、PS 、PCF ) ,趋势 性 指标包 含行 业长 期和 短期 的价格 变化 趋势; 盈利 指标 净利 润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收 益增 长和收 益预测 等。 c. 公司 量化 分 析体 系主 要考 察 上市 公司 的估 值水 平, 盈 利增 长、 运营 能力 、 负债 水平 和价格 趋势 等指 标。 本基 金奉行 “价 值与 成长 相结 合” 的 选股 原则 , 即 选择 具备价 值性 和 成长性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在价值 维度 , 主 要考 察股 票账面 价值 与市 场价 格的 比率和 预期 每 股收益 与股 票市 场价 格的 比率等 ; 在 成长 维度, 主 要考察 公司 未来 每股 收益 相对于 目前 每 股收益 的预 期增 长率 、可 持续增 长率 和主 营业 务增 长率等 指标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权证 的市场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配以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 值 水平,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管理 为手 段,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 征,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3)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 套 期 保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 基 金在 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 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和 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 降低投 资 组合 的整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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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体风险 。 十、 变更后 的 “中银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根据宏 观经 济周 期和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该 基金 通过 自上而 下积 极、 动态 的资 产配 置 , 在股市 和债 市之 间选 择投 资机会 , 精 选股 票和 债券 品种, 致力 于在 多种 市场 环境下 为投 资 者创造 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该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该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为 0-95%,国 债、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 、 公 司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次 级债 、短 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权 证投资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3%。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股指 期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三) 投资 策略 该基金 在基 本面 研究 和量 化策略 分析 的基 础上 , 通 过分析 和判 断宏 观经 济周 期和市 场 环境变 化趋 势, 动态 调整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同时 将严谨 、 规 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积 极主 动 的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运用 自下而 上的 个股 、 个 券投 资策略 , 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进行 积极 有 效的风 险控 制和 实时 动态 的组合 优化 。 该基金 的投 资管 理主 要分 为两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自上 而下 的资 产类 别配 置, 第 二 个层次 是自 下而 上的 个券 精选。 (1)资 产类 别配 置 该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中 贯彻 “自上 而下 ” 的 投资 策略 , 根据 全球 宏观 形势 、 中 国经济 发 展 (包括 经济 运行周 期变动 、市场 利率 水平、 通货膨 胀率、 货币 供应量 等) ,并 结合对 市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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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场 估 值、 流动 性、 投资 主体 行 为、 市场 情绪 等因 素的 综 合判 断, 分析 各类 资产 的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进行 基金 资产 在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三大 资产类 别间 的配 置和 实时 监控。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不 同的 调整力 度和 调整 周期 , 将 资产配 置分 为战 略资 产配 置和战 术 资产配 置。 战略 资产 配置 指调整 有效 期为 一年 以上 的资产 配置 , 在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预期 回 报率和 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对满足 投资 目标 的资 产进 行配置 。 战 术资 产配 置通 过对市 场中 短 期趋势 的判 断, 对资 产配 置进行 微调 , 以 获取 市场 中短期 存在 的超 额收 益, 降低短 期波 动 带来的 风险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该基金 采取 “自 下而 上” 的方式 , 运 用数 量化 的分 析模型 、 科 学严 谨的 财务 分析和 深 入的上 市公 司调 研等 多种 手段精 选个 股, 并在 此基 础上构 建调 整股 票投 资组 合。 该基金 将采 用数 量分 析与 定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 筛选发 展前 景良 好的 行业 中处于 领 先地位 且财 务健 康、 具备 长期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 并通 过严 格的 基本 面分 析、 调 研和 价 值评估 作进 一步 论证 ,选 择市场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 有 A 股中 ,剔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该 基 金的选 股空 间: 剔除 ST 、 *ST 股 票、 以及受 到 监管 机构 公开 谴责 或处罚未 满半 年和 涉及 重大 案件或 诉 讼的股 票; 剔除最 近财 务报 告严 重亏 损的股 票; 剔除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的股 票。 1) 财务 指标 筛选 按 照 主营 业务 收入、ROE 、EBITDA 等反 映盈 利水 平的指 标由 高到 低排 序 , 在每个 行 业 内 截取 排名前 50% 的 上市 公 司作 为初 选股 票池; 然 后, 通过 对市 场占 有率等 系 列辅 助指 标的分 析,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行业 领先 能力 。 2)数 量化 模型 筛选 运用基 金管 理人 自主 研发 的数量 模型 对初 选股 票池 进一步 筛选 , 目的 是通 过 一系列 评 估指标 , 精 选出 具有 投资 价值和 增长 潜力 的公 司, 减少组 合样 本的 数量 , 提 高组合 样本 的 质量, 便于 下一 步骤 的定 性分析 和个 股调 研。 3) 领先 能力 定性 分析 在数量 化模 型筛 选后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从 以下 四个 方面系 统地 对公 司进 行深 入分 析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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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进一步 缩小 投资 范围 ,以 便集中 跟踪 各行 业中 最具 竞争力 的领 先企 业。 ① 行业 分析 研究特 定行 业的 基本 特点 , 深入 分析 行业 增长 的驱 动因素 和主 要业 务的 驱动 因素, 从 而寻找 出在 这些 驱动 因素 作用下 , 能够 继续 保持 行 业领先 地位 或者 能够 获得 行业领 先地 位 的上市 公司 。 ②企业 竞争 力的 确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利用 波特 竞争力 五要 素分 析体 系来 分析上 市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 ③公司 盈利 模式 评估 上市公 司过 去的 领先 地位 使公司 在现 在的 竞争 环境 中占据 优势 , 但过 往成 绩 不能保 证 上市公 司在 未来 继续 保持 行业领 先地 位。 该基 金更 重视上 市公 司在 未来 的行 业地位 , 通 过 对其生 产、 技术 、 市 场等 方面的 深入 研究 , 分 析其 盈利模 式, 从而 判断 其是 否具有 持续 的 行业领 先能 力。 ④治理 结构 分析 本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一套 评价上市 公司治 理结构的 系统作为 决定公 司投资价 值的 指 标之一 。 其 中衡 量企 业治 理架构 的因 素包 括财 务的 透明度 、 企 业管 理的 独立 性、 管 理层 素 质、企 业政 策的 稳定 性、 对小股 东的 公平 性等 。 其中, 企业 管理 层素 质和 能力的 高低 是决 定企 业是 否具有 行业 领先 地位 的关 键因 素 , 该基金 从管 理层 能力、 制 订战 略 、 组织 结构 和激 励机 制等 方 面着 重考 察公 司管 理层 的质量。 4) 内在 价值 及相 对价 值评 估 对于筛 选出 的核 心股 票池 , 本 基金 管理 人会 对企 业 的营运 和盈 利状 况及 业绩 的长期 增 长趋势 进行 一系 列价 值分 析,决 定其 内在 价值 和可 能回报 ,以 确定 每股 的最 终目标 价 格 , 并挖掘 价值 被市 场显 著低 估的企 业。 经过以 上程 序,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精选 出行 业地 位领 先、 估 值合 理并 且盈 利增 长前景 明 确的上 市公 司股 票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日 后组 合管 理维护 中, 当发 现股 票的 基本面 及定 价 等因素 发生 较大 变化 , 不 再满足 相关 选择 标准 时, 投资经 理应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将该 股票 剔 除。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 整体 配置 策略 该基金 在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和管 理的 过程 中, 首先 通过久 期配 置策 略确 定组 合久 期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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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然后通 过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确定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最后 通过 类属 配置 策 略实现 对于 各 类债券 品种 的配 置。 ①久期 配置 策略 久期配 置策 略本 质上 是一 种自上 而下 的管 理策 略 , 旨在对 债券 组合 进行 合理 的久期 控 制,以 实现 对利 率风 险的 有效管 理。 该策 略是 债券 组合投 资策 略的 根本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宏观 经济环 境分 析 、 利 率变 动 趋势分 析和 久期 分析 确定 合理的 债 券组合 久期 。 宏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通过 跟踪、 研判 工业 增加 值同 比增长 率、 社会 消费 品零 售总额 同 比增长 率、 固定 资产 投资 额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 经济 数据, 密切 关注 月度 CPI 、PPI 等 物价 指 数, 银行 准备 金率 、 货币 供 应量、 信贷 状况 等金融 运 行数 据, 对 外贸 易顺逆 差、 外商 直 接投资 额等 实体 经济 运行 数据, 判断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及 其在 经济 周期 中所 处的位 置; 利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基于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 利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 同 时考量 债 券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 市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 测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久期分 析: 根据 对利 率变 动趋势 的预 测以 及当 期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确定 债券 组合目 标 久期。 原则 上, 利率 处于 上行通 道中 ,则 缩短 目标 久期; 反之 则延 长目 标久 期。 ②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后, 通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 采用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模 型对各 期 限段债 券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评 估。 通过 自有 数量 化模型 , 采 用综 合情 景分 析法, 将预 期 收益率 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组 合, 从而 在子 弹组 合、 哑 铃组 合和 梯形 组合 中选择 风险 收 益特征 最优 的配 置方 案。 ③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 市 场风 险、 流 动 性、 赋 税 水平等 因素 , 研 究同 期限 各投资 品种 的利 差及 其变 化趋势 ,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 以 捕 获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利差 变化所 带来 的潜 在投 资收 益。 2)其 他辅 助性 策略 除上述 基本 配置 策略 ,该 基金在 债券 组合 的实 际管 理过程 中还 将运 用其 他辅 助策 略 ,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争取 把握 债券 市场 的投资 机会 ,增 强投 资收 益。 ①跨市 场套 利 中国债 券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两 个子 市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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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利率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该 基 金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 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②跨品 种套 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 税等 因素造 成内 在价 值 出现 明显偏 离时 , 该基 金可 以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进行品 种间 的套 利操 作 , 增加超 额收 益; ③滚动 配置 策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的方法 , 以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整体 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④骑乘 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该基 金 可以买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所 对 应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将 下 降,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4)权 证投 资策 略 该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权证 的市场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 配以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估 值 水平,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管理 为手 段,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 征,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该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套 期 保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该 基 金在 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 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和 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 降低投 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十一、 基金的 保本 (一) 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中海 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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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达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 人。 1.担保 人名 称: 中海 信达 担保有 限公 司( 在本 部分 简称为 “中 海信 达” ) 2.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 字楼 4 栋 3101 室 3.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字 楼 4 栋 3101 室 4.法 定代 表人 :陈 国安 5.成 立日 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7.注 册资 本:1000000000 .00 元人 民币 8.经 营范 围: 为中 小企 业提供 贷 款、 融 资 租赁 及经 济合 同 的担 保; 个人 消费 信贷 担 保; 汽车消 费信 贷担 保; 投资 及投资 管理 ; 接 受委 托对 企业进 行管 理; 信息 咨询 。 其他 担保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9.其他:中海信达 担保有 限公司成立于二 〇〇七年 四月三日,是经 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 机关批 准、 北京 市工 商管 理局注 册成 立的 国有 资产 完全控 股的 全国 性国 有担 保公司 。 公 司 注册资 本 10 亿人 民币 , 净资产 逾二 十亿 人民 币, 公司总 部设 在北 京, 目前 已在全 国设 立 了 13 家 分公 司和 2 家办事 处 与 2 家 子公 司( 香港—中 海信 达控 股集 团与 台湾—中海 信达 股 份有限 公司 ,是大 陆目前 在香港 与台 湾的唯 一担保 机构 ) 。截 止目前 ,公 司已 在北京 、 上 海、南京 , 广 州, 海 南,安徽 、 重 庆, 大 连等 地担 保 房地 产、 风 力发 电、 矿 产、金融 等 多个项 目, 担保 规模 累计 逾百亿 人民 币, 进入 同行 前几名 , 在 全国 上千 家担 保公司 中, 综 合实力 名列 前茅 。 (二)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 责任 的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 海信 达在 保责 任余额 76.23 亿元 人民 币, 其中 保本基 金 在保责 任余 额 20.86 亿元 人民币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 海信 达总 资产 206546.26 万 元 人民 币, 净资产 200345.93 万元 人民 币。 (三) 保证合同 鉴于: 《中银 保本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 同》 ” ) 约定 了基 金 管理人 的保 本义务 (见《 基金合 同》 第十二 部分 ) 。 为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 益,依 照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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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见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在平等 自 愿 、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 订立 《 中银 保 本 二号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或“ 《保证 合同》 ” ) 。担 保 人就本 基金 的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所承 担保 本义 务的 履行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承担以 本 《 保 证合同 》为 准。 《 保 证合 同》 的 当事 人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 有 约定, 《 保证 合同》 所使 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1、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额 (1) 本基金 为认 购本基 金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的保 本金额 为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及募 集期 利息 之和 。 本 基 金的 募集 规模 上限为70 亿 元人 民币 ( 不含 募集 期利息 )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 高 限额为 71 亿 元人 民币。 (2) 担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之乘 积 (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 ) 加上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该差 额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保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换 入,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份 额不 在保 证范 围之 内, 且 担保 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的 保本 金 额。 (4) 保本周 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 本周 期(如 无特别 指明, 保本 周期即 为本基 金第 一 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的最后 一 日。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期 为 三年,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 日 。 2、 保证 期间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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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保证期 间为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3、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 除外 责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不低 于保 本金 额;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回或 转换 出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后 (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额 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 金合 同》条 款,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的 ,担 保人对 加重 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任,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求 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8) 因不可 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基 金 管理人 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关于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的 确 认和 相关 承诺 担保人 确认 其已 阅读 《 基 金合同 》 的投 资条 款 , 知 悉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明确 包含股 指 期货, 理解 《 基金 合同 》 阐 述的股 指期 货交 易策 略, 充分了 解股 指期 货的 特点 和各种 风险 , 认可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符 合 《 基金 合同》 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并且 对本 基 金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已 作出 充分评 估。 在此 基础 上, 担保人 进一 步 确认 , 担 保人 为本 基金 的 保本提 供连 带责 任保 证已 经充分 考虑 到了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 相关风 险, 并承诺 因本 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而 发生 的 投资金 额损 失不影 响其 保 证责任 的履 行。 6、 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 序 (1) 如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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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加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 未 能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通 知担 保人并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内 ,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总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信息)。 (2 ) 担 保人 应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 后的5 个工作 日 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明 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指定 账 户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代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 偿金额 全额 划 入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后 即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 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偿 。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 与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担保 人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 工作 日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4) 如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 及 担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及基 金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二部 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 宜。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要求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应在 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7、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1) 担保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 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履行 保证责 任支 付的全 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 限于担 保人 按 《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的 实际 代 偿款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偿 的金 额及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 前 述 款 项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和损失 , 包 括 但不限 于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查 取 证费 、 诉 讼费 、 保 全费 、 评估费 、 拍卖 费、公 证费 、差 旅费 、抵 押物或 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 (2) 基金管 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日 起一个 月,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人 认可 的还款 计划 ,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明 还款 时间 、 还 款方 式,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划 归还 担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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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保人为 履行 保证责 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和自支 付之 日 起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 他费用 和损 失 (如有 ) 。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按本条 约定 提交担 保人认 可的还 款计 划,或 未按还 款计划 履 行还款 义务 的, 担保 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 用, 并赔偿 给担 保 人造成 的损 失。 8、 担保 费的 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规 定 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费从 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金 管理 费中 列支 , 按 本条 第3 款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 每日担 保费计 算公式= 担保 费计算 日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2 ‰×1/ 当年日历 天 数。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担 保人 解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 期到 期 日 较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应 计入 期间 。 9、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 决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 不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且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10、 其他 条款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公告 本《保 证合 同》 。 (2) 本《保 证合 同》自 基金 管理人 、担 保人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 其授权 代理人 )签 字(或 加盖 人名 章) 并加 盖公司 公章 后成 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3) 本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基 金管 理人、 担保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了 其在 《基 金合 同》 项下的 义务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4) 担保人 承诺 继续对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提供担 保或保 本保障 的,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另行 签署 书面 保证 合同 。 (四) 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 付方 式 1、 担保 费率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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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的每日 担保 费用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年 费率 计提。 担保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2‰×1/ 当 年日 历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担保 费用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担保费 用计 算期 间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保 人解除 担保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2、 支付 方式 在 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本基金 的 担保 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担 保 费用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人 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 理 费之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给担 保 人。担 保人 于收 到款 项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合 法 发票。 (五) 保本 1、 保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 期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乘 积(即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 ) 加上 该部分 基 金份额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即保 本赔 付差 额) ,并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含 该第 20 个工 作日 )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申 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 该部分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由 当期 有效 的基 金合同 、 《 保 证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 同》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将该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或在当 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 份额不 适用 本条 款。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的保 本金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的保 本赔付 差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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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在第一 个保 本 周期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 低于其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本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后 各保本周 期的 保本金 额为 过渡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在份 额折 算日的 资产 净 值及其 过渡 期申购 费用 之 和以及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份额 折算 日的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2、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 果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进 入下一 保 本周期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3、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或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 到期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 对于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或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期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赎 回、 转换 到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 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 或是变 更为 “中银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都同样 适 用保本 条款 。 4、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或 过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 但在基 金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转 换出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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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5) 在保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因不可 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或 部分 义 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出 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令基 金管理 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8) 未经保 证人 书面同 意而 修改《 基金 合同》 条款, 可能加 重保 证人保 证责任 的, 担保人 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责 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求 进行 的修 改除 外; (9)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 (六)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 方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 形式 保 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 符合法 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经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签 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同 时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 讫日期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金 未 能符 合上 述保 本基 金存 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变更 为“中 银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 同时,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上述 变 更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更 新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 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的 存续 要 求,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终止 。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则 本基金 保本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保本 期到期 的处 理规 则并 提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进 行保 本期 到期 操作 。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期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 内视 情况暂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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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业务 并提 前公 告。 (1 ) 本基 金的 到 期期 间为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 5 个工作 日 (含 第5 个 工作日 ) 。 在 到期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① 在到期 期间 内赎 回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② 在到期 期间 内将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已 公告 开放转 换 转入业 务的 其他 基金 ; ③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根据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④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转 为变 更后的 “中 银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份 额选择 上述四 种处 理方式 之一, 也可 以部分 选择 赎回 、转 换出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 在本基 金不 满足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时 , 转为变 更后 的非 保本 混合 型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在 到期 期间 内,无 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采取 何种到 期选择 ,均 无需就 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 、 或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和 转换 支付 赎回费 用和 转换 费用 ( 包 括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基 金的 申 购费补 差, 下同 ) 等 交易 费用。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 或 在本 基金不 满足 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时转 为 “ 中银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的 其他 费用 , 适用 其所 转 入基金 或转 为“ 中银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的 费用 、费 率体 系。 (4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期间 内进行 选择 , 到期 期间 经过 以 后, 在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不 能 再选择 赎回 或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 。 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在到 期期 间内 做出 到期选 择且 本基 金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 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默认 转入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在到 期期 间内 做出 到期选 择且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选 择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中银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5) 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从本 基金上 一个 保本期 结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下一 个保 本期的 基金 份额所 代表 的 可赎回 金额 总和超 过担 保 人提供 的下 一个保 本期 担 保额度 或保 本义务 人提 供的 下一 个保 本期保 本额 度的 , 基金 管 理人将 先按 照下 一个 保本 期担保 额度 或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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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保本额 度确 定本 基金 在下 一个保 本期 享受 保本 条款 的总基 金份 额数 , 然后 根 据登记 机构 登 记的本 基金 份额 登记 时间 , 按照 “ 时间 优先 ” 的 原 则确认 每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下 一个 保 本期享 受保 本条 款的 基金 份额。 具体 确认 方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 (6) 在到期 期间 内,无 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做出 何种选 择,将 自行 承担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不含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 (7) 基金赎 回或 转换转 出采 取“未 知价 ”原则 ,即赎 回价格 或转 换转出 的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8) 在到 期期 间, 本基 金 接受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不接 受申 购和 转换 转入 申请。 (9) 基金 管理 人默 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进 行上述 2 中(4) 到期 操作 的日 期为 到 期期间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10 ) 本 基金 在到 期期 间应 使基金 资产 保持 现金 形式 , 在到期 期间 ( 除保 本期 到期 日)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3、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续 并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到 期操作 以及 下一 保本 周期 前的过 渡期 申购 等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2)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 金将 变更为 “中银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临 时公告 或“中 银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公告 相关 规则 。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基 金 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 告。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或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转换 到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还是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在本基 金不 满足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时 转为 变更 后的 “中 银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2) 募集期 认购 本基金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过渡期 内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及从 本基 金上一 个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 择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到 期期 间赎回 基金 份额 、 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且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其 他基 金份 额 、 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期或继 续持 有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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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转型后 的 “ 中银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其相 应基 金份 额在保 本期 到 期日所 对应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当 期保 本期 内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 金额的 , 基 金 管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应补 足该差 额, 并在 保本 期到 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将该 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应 依据 基金 合同、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承担 责 任。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由中 海信 达担 保有 限公 司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承担 不可 撤 销的连 带保 证责 任。 5、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的 赔 付 ①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上 其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 金额低 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保 本金额 (即保 本赔 付差额 ) , 则基 金管理 人 应 补 足该 差额, 并在 保本周 期 到期 日后 4 个工 作日 内将该 差额 支付 至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 处开立 的指 定账 户。 ②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照上 述条款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义务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应 当 载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 、 基 金管 理 人已自 行偿 付 的金额 、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 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 户信息 )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书 面通 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将需 代 偿的金 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指 定账户 中。 ③担保人 将代 偿金额 全额 划入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指定 账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责 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代偿 款 的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相 应款 项仍 未到 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④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 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⑤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 人 未履行 《 基金 合同 》 及基 金合同 上 述条款 中约 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到期 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 合 同》 第二 十二 部分 “争 议 的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 约 定, 直接 向基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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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金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 向担保 人追 偿 的,应 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 (2)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 期到期 的赔付 事宜, 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 进行 公告。 6、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处理 规 则 本基金 保本 期届 满时 , 符 合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 并 经基金 管 理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同意 为本 基金 下一 个保本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 并与本 基金 管 理 人签订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 本基 金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个 保本期 。 (1) 过渡期 是指 到期期 间截 止日次 个工 作日起 至下一 个保本 期开 始日前 一工作 日的 期间, 最长 不超 过20 个 工 作日。 过渡 期的 具体 起止 日期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 届时公 告。 (2)过 渡期 申购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称 为 过渡 期申 购。 投资 者在 过渡期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 按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所 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确认 转入 下 一个保 本期 的转 入金 额并 适用下 一个 保本 期的 保本 条款。 ①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期 到期前 , 将根 据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个 保本 期担保 额度 或保 本额 度 , 确定并 公告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担 保本 责 任的最 高金 额,过 渡期 申 购的规 模控 制的具 体方 案 详见当 期保 本期到 期前 公 告的处 理规 则。 ② 过渡期 申购 采取 “未 知价 ” 原则, 即过 渡期 申购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③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相关公 告中 列示 。 过渡 期 申购 费用由 过渡 期申 购的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④ 过渡期 申购 的具 体费 率、 日期、 时间 、 场 所、 方 式 和程序 等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提 前公 告。 过渡 期内 , 本基 金将 暂停 办理 日常 赎回和 本基 金转 换出 业务 , 但具 体决 定 及其执 行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 在过渡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将进行 份额 折 算, 本 基金 在该 日暂 停办 理过渡 期申 购业 务。 过渡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使基 金资产 保持 现 金形式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 费。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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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⑤ 投资人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 , 其持 有相 应基 金份 额至 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从本基 金上一个保本期选 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 的 基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超 过 或可能 超过 担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提供 的下一 个保 本 期担保 额度 或保本 额度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开 放本 基金 的过 渡期 申购以 及转 换转 入业 务。 (3)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基金资 产 的形 成 ①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期 结束 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的 , 按 其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个 保本期 的基 金份额 在折 算 日所代 表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认转 入下 一个保 本期 的转 入金 额并 适用下 一个 保本 期的 保本 条款。 ② 过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 按 其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确认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期的 转入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个保 本期 的保 本条 款。 (4)基 金份 额折 算 下一个 保本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作 日 (即 过渡 期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 为折 算日 。 对在折 算 日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包括从 上一 个保 本期 结束 后选择 或默 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和 投资者 进行 过 渡期申 购的 基 金份额 ) , 将以 折算日 的基 金估值 为基 础,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所代表 的资产 净值总 额 保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数额按 折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具体 折算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保 本期到 期处 理 规则进 行公 告。 (5)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运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个 保本 期开 始日 ,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运 作。 从 上 一个保 本期 结束后 选择 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一 个保 本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和投 资者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经基 金份 额折算 后, 适用 下一 个保 本期的保 本条 款,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本 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后 , 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代 码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 换等业 务。 自本基 金下 一个 保本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投 资组 合管 理需 要暂 停本 基 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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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的日常 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暂 停期 限具 体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届时 公告。 7、转 为变 更后 的“ 中银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资产 的形 成 保本期 届满 时, 若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而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从 到期 期 间 截 止 日次日 起转 为变更 后的“ 中银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则 按“中 银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在 本基 金转 型为 “ 中银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前一 工作 日所对 应的 可 赎回金 额作 为转入 变更 后 的“中 银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转入 金额 。 本基金 变更 为 “ 中银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开放 日 常申购 、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操 作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 (七)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 各 保本周 期涉 及基 金保 本的 保障事 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订 的 《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1 、为 确保履 行保 本条款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本基金 的第 一个保 本周期 由中 海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2、 基金 管理 人与担 保人 签 订 《 中银 保本 二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 担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 同》 的 约定 为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同 意 该 《保 证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保本 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证 的范 围 为,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之乘 积 ( 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 于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该 差额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 担 保人保 证期 间为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之日 起 6 个月。 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确认 的基金 份额 所 计算的 保本 金额 。 3 、保 本周期 内, 担保人 出现 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形 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日起 3 个 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 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应将上 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提出 处理 办法 , 包 括但不 限于 加强 对担 保人 担保能 力的 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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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续监督 ,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等; 在 确信 担 保人丧 失担 保能 力的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接到 通知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就 更换 担保 人、 终止基 金合 同、 基金 转型 等事项 进行 审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接 到 担保人 通知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上述情 形。 4 、保 本周期 内, 更换担 保人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通 过, 但因担 保人发 生合 并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外。 更换 担 保人的 ,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在 新的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如 果保本 周期 到期日 ,符 合条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积 (即“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 ) 加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 且基 金 管 理人未 能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5 个工 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面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 应当载 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人 支付 的 代 偿款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信息 ) 。 担保 人将在 收 到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 知 书》 载 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由基 金 管理人 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担 保 人将上 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基金 管理 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 担 保 人无须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 责任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于 此同意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代 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索 偿的 权 利并办 理相 关的 手续 (包 括但不 限于 : 向 担保 人发 送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及代 收相 关 款项等 ) 。 6 、除 本部分 第四 款所指 的“ 更换担 保人 的,原 担保人 承担的 所有 与本基 金保证 责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 承担 ” 以 及下 列除 外责任 情形 外, 担保 人不 得免除 保证 责 任: (1)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积 加上 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计 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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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回或 转换 出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 在保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因不可 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出现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令 基 金管理 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8) 未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 金合 同》条 款,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的 ,担 保人对 加重 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任 ,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7、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如符 合 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经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继续 与本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保 证 合同》 或 《 风 险 买断合 同》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求 的,本 基金将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否 则, 本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名称 相应 变更为 “中 银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担 保人 不再 为该 混 合型基 金承 担保 证责 任。 (八)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 1、更 换担 保人 (1)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人 的 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提名新 担保人 ,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当 符合 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 的保 本 提供保 证。 ② 决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更 换担保 人的 事项 进行 审议 并形 成 决 议。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同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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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表决通 过。 ③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担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④ 保证义 务的 承继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更换 担保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之 日起5 个 工 作日内 与新 担保人 签署《 保证合 同》 ,并 将该保 证合 同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备,新 《保证 合 同 》 自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之日 起 生效。 自新 《保 证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原 担保人 承 担的 所有 与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担 。 在 新的 担保 人接 任之前 , 原 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 ⑤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保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一 保本周 期的 担保人 ,由更 换后 的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期 的保 本提 供保 证责 任, 此项 担保 人更 换事 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但是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涉 及新担 保人 的有关 资质情 况、 《保 证 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2、 更换保 本义 务人 (1)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保本义 务 人的 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提名新 保本义 务人 , 被 提名 的新 保本义 务人 应当 符合 保本 基金保 本义 务人 的资 质条 件, 且 同意 为 本基金 提供 保本 。 ② 决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更 换保本 义务 人的 事项 进行 审议 并 形 成决议 。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合 同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约 定的 程序规 定。 更换保本义 务人的 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表 决通 过。 ③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保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基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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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④ 保本义 务的 承继 基金管理 人应 自更换 保本 义务人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与 新保 本 义务人 签署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并将 该《 风险 买断 合 同》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备 ,新 《风 险买 断合同 》自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之日 起生 效。 自新 《风 险买断 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 , 原保 本义 务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本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将 由继任 的保 本 义务人 承担 。在 新的 保本 义务人 接任 之前 ,原 保本 义务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本责 任。 ⑤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风险 买断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一 保本周 期的 保本义 务人, 由更 换后的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 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 此项 保本 义务 人更 换事项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将 涉及新 保本 义务人 的有关 资质情 况 、 《风险 买断 合同 》等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备。 十二、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税后 ) 。 在目前 国内 金融 市场 环境 下, 银行 定期 存款 可以 近 似理解 为保 本定 息产 品 。 以三年 期 银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能够使 投资 者理 性判 断本 基金产 品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合 理衡 量比 较本基 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 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十三、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品 种。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 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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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十四、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4 年 4 月 4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5,852,199.60 0.51 其中: 股票 5,852,199.60 0.5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19,218,367.98 54.12 其中: 债券 619,218,367.98 54.1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87,000,520.50 16.3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0,064,895.74 27.10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2,083,091.93 1.93 7 合计 1,144,219,075.75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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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5,852,199.60 0.6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852,199.60 0.61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322 硕贝德 192,380 5,852,199.60 0.61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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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657,000.00 5.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657,000.00 5.18 4 企业债 券 448,316,793.58 46.7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805,000.00 3.11 6 中期票 据 77,808,000.00 8.11 7 可转债 13,631,574.40 1.42 8 其他 - - 9 合计 619,218,367.98 64.53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273 13 鲁金 01 897,000 88,354,500.00 9.21 2 122266 13 中信 03 900,000 87,300,000.00 9.10 3 124358 13 蚌城 投 500,000 50,038,267.12 5.21 4 124368 13 郑交 投 400,000 39,983,430.14 4.17 5 130243 13 国开 43 400,000 39,720,000.00 4.14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 投资政策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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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套 期 保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 降低投 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没 有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3,325.7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999,989.3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006,436.93 5 应收申 购款 13,339.91 6 其他应 收款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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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083,091.9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965,300.00 0.1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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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五、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为 2013 年 9 月 10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40% 0.05% 1.33% 0.01% -0.93% 0.04%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基 金相 关的 账户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2%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 当年 天数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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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 人核对 无 误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 人核对 无 误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8 项费 用,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本 基金 在到 期期间 (除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和过 渡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免收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4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所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中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理 费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5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用 :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经管 理人 与托管 人核 对无误后 ,自 产品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托管 人从本 基金 资产 中划 付, 如资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 户费用 , 由 管 理人于 产品 成立 一个 月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垫付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付 开户 费用义 务。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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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的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十七、 对招募 说明书更新部分的 说明 (一) 在“基 金管 理人 ”部 分, 对董事 会成 员、 监 事、 管 理层成 员、 基金 经理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及职 务等相关 信息 进行 了更 新; (二) 在“基 金托 管人 ”部 分, 对基金 托管 人概况 、 主要 人员情 况、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等 相关 信息 进行 了更 新; (三) 在“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对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等相关 信息 进 行了 更新 ; (四) 在“基 金的 募集 ”部分 ,对基金 首次 募集 的基 本情 况进行 了说 明; (五) 在“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部 分,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进行了 说明 ; (六) 在“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部分 ,对 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了说 明; (七) 增加了 “投 资组 合报 告” 部分, 根据 《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5 号》 及《 基 金合同 》 , 披露 了本 基金 最 近一期 投资 组合 报告 的内 容;


(八) 增加了 “基 金的 业绩 ”部 分,披 露了 基金 自合 同生 效以来 的投 资业 绩;


(九) 增加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部分 ,列 明了 前次 招募 说明书 公布 以来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四月 二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