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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二(000190)

中银保本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 年四月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 2013 年 5 月 10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3 】644 号文 核 准募 集,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认 识 本基 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 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 管 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风 险揭示 ” 章节 等等 。 本基金 为 保本 混合 型 基 金 产品, 属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投 资 者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 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况 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投资 者应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4 年3 月10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 。本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1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8 六、基 金的 募集 ............................................................................................................... 3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九、基 金的保 本和 保证 ................................................................................................... 42 十、基 金的 投资 ............................................................................................................... 59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 75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80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81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2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7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9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1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2 十九、 风险 揭示 ............................................................................................................... 97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0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2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2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3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4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35 附件: 中银 保本 二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136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银 保本二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银保 本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中银保 本二号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中银保本 二号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中银保 本二号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保本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指导 意见》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布并 实施 的《 关于 保本 基金的 指 导意见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担保 人: 指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 为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保 本金 额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的机 构。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的担 保 人 为 中海 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的 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 责任保证 23、 保 本义 务人 : 指 与基金 管 理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 为 本基 金的 某保 本周期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24、 保 本保 障机 制: 指 依据 《指 导意 见》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与担 保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与保 本义务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由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的 保 本提供 不可 撤 销的连 带责 任保 证或 者由 保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承担 保本偿 付责 任, 或者 通过 中 国证监 会认 可 的其他 方式 , 以保 证符 合 条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可以 获得 保本金 额 。 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由中 海信 达担 保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 人, 为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提供 不可 撤 销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 本 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期 涉及 的保 本保 障事 宜, 由基 金管 理 人与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决定 , 并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25、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6、销 售 机 构 :指 基金 管理 人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其他 机构 27、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28、登 记 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9、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保本 周期 或保 本期 : 指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本基 金每 三年 为一 个保本 周 期。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3 个 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对 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 日;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届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该 保本 周期 的 具体起 讫日 期以 基金 管理 人在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为准 。基金 合同 中若 无特 别所 指,保 本周 期即 为当 期保 本周期 36、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指保 本 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如果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37、 保证 合同 : 指 基金 管 理人和 担保 人签 署的 《 中 银保本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证 合同》 38、 持 有到 期: 指本 基金募 集 期认 购本 基金, 或在过 渡 期内 申购 本基 金 (包括 在 过渡 期 内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视为 在过 渡期 内申购 本基 金 , 下同) ,或 从上一 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 默认选择 转入当 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 当期保 本周期 内一 直持 有其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保本 金额 : 本基 金的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是指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认购 本基金 的 投资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金额 ( 即 认购保 本金 额 , 包 括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的 净认购金 额、认 购费用以 及募集期 间的利 息)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 本 周 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 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 净值 及其过渡期申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 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份 额折算日的资 产净值 40、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 赎回 金额: 指从 保本周 期 起始 日开 始一 直 持有 到保本 周期 到 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的期 末资 产净 值,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募集 期内 认购 、 在 过 渡期内 申购 或从 上一 个保 本周期 结束 后默 认选 择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41、 保 本: 在本 基金 第一个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 的,基 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 务人应 补足该差 额,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 20 个工作 日( 含第 20 个工 作 日)内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的到期 处理 规则 详见 基金 合同第十 二章 “ 基金 的保本 与 保证” 第六 节项 下相关 内 容。 其 后各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 ,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定的 基 金 管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将该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42、 保 证: 指担 保人 依据与 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的保 证合 同, 就本 基金 保本 周期内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保 本金额 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供 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就 本 基 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而 言, 保证 范围 为: 在保 本周期 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 就本 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而 言 ,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起 6 个月 43、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指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符 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求 、并 经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保 本保 障 ,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签订保 证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同时 本基金 满 足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44、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指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 存续 并进 入 新一个 保本 周期,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到 期期 间内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继续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5、 (保本 周期)到 期选择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保 本周期到 期后,选 择赎回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 或将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 , 或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转 型后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到 期期 间: 指基 金管 理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公告指 定的 一个 期间。 在此 期 间内,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做 出到 期选择 , 即 可将 其在 当期 保 本周期 持有 至到 期日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赎 回 、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如本 基金满 足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将其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或 在本 基金 不满 足保 本 基金存 续条 件时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非 保本 混合 型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7、 过渡 期: 指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根据 其业 务需 要 , 将到期 期间 截止 日次 个工 作日起 至下 一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前一 工作日 的时 间区 间设 为过 渡期, 过渡 期的 具体 起止 日 期由基 金管 理 人确定 并届 时公 告 48、过 渡期 申购 :指 投资 人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在过 渡 期内, 投资者 转换 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购 49、 (份额 )折算日 :指本 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后各 保本周期 起始日的 前一工 作日, 即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50、 (基金 份额)折 算:指 在折算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包 括投资 人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 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 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 在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下 , 变更 登 记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0 元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5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5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6、 《业务 规则》 : 指《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5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60、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金份额 的行 为 6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63、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4、元 :指 人民 币元 65、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0、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体 71、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 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 元的美 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谭炯(TAN Jiong) 先生 , 董事长 。国 籍: 中国 。武 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师 、 云 南 省人 民政 府特 殊津 贴专 家。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市 青 山支 行行 长、 党 总支书 记、 中国 银行 西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中 国银 行云 南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 事。 国籍 :中 国。 清华 大 学法 学博 士。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 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 职 于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有14年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梅非奇 (MEI Feiqi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室主 任。哈 尔 滨工业 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 高级工 程师 , 高级 经济 师 。 曾 先后 在地 质矿 产部 、 国务院 办公 厅工 作, 加入 中国 银行 后, 历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中 国银 行北 京市 分 行副行 长、中 国 银行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 总经 理 等职 。 葛 岱炜(David Graham)先 生,董 事。国 籍:英国。 现任贝 莱德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总经 理 , 主 要负 责管 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 葛岱 炜先 生于1977年—1984 年供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 (Lazards) 银行 伦敦、 香 港和东 京分 公司 任职 。 1992 年 , 加入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MLIM), 曾担任 欧洲 、 中东 、 非 洲、 太平洋 地区 客户 关系 部门 的负责 人 。2006年贝 莱德与 美 林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合并 后, 加入 贝莱德 。 朱 善利(ZHU Shanli )先生 ,独立董 事。国 籍:中国 。现任北 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北京 大 学中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 、21 世 纪创 业投 资中心 主 任、 管 理科 学中心 副主 任, 兼任 中国 投资协 会理 事、 中国 财政 学会理 事、 中国 企业 投资 协会常 务理 事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等职 。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经 济管 理系 讲师 、 副 教授 、 主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应 用经 济学 系主 任、 北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荆 新(JING Xin )先生,独 立董事。 国籍:中 国。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商 学院党 委书记 兼 副 院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 生导 师、 博 士后 合作导 师, 兼任财 政部 中国 会 计准则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 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 指委副 主任 委员 , 中国 青 少年发 展基 金会 监 事、 安泰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 独立 董事、 风神 轮胎股 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曾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计 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学 审计 处处 长等 职。 葛礼(Gary Rieschel)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美 国。启 明维 创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的 创办者 , 现任 董事 总经 理, 同时供 职于 里德 学院 董事 会、 亚洲 协会 、 中 美合 资企 业清洁 能源 、 清洁技术 论坛的顾 问委员 会,并担 任纳斯达 克上市 公司THQ的 独立董 事。曾 在 美国知名 技术 公 司 思科、 英特 尔等 任高级 营 运 职位 , 并被 多家 杂 志如福 布斯 、 红鲱 鱼、 网 络标准 评为 全球 最主要的 风险资本 家之一 。曾在美 国英特尔 公司担 任品质保 证经理, 在美国NCube公司 、思 科公司 以及 日本Sequent 公 司担任 管理 职位 , 后为SOFTBANK/Mobius风 险资 本的 创办者 、 董事 总经理 。哈 佛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士 。 2、 监事 赵 绘坪(ZHAO Huiping)先 生,监 事。国 籍:中国。 中央党 校经济 管理专业本 科、人 力 资 源管 理师、 经济 师。 曾 任 中国 银行 人力 资源 部信 息 团队 主管、 中国 银行人 力 资源 部综 合 处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 技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乐妮 (YUE Ni )女士, 职工 监 事。国 籍: 中国 。工商 管 理硕 士。曾 分别 在上海 浦 东发 展银行、 山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友邦华泰 基金管 理公司工 作。2006年7月 加 入中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基 金运 营部总 经理 。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欧 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 长。国籍: 加拿大 。中国 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 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 证书,加 拿大西 部大学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和经 济学 硕 士。 曾在 加拿 大太 平洋 集 团公司 、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 银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司 等海 外机 构从事 金融 工作 多年 ,也 曾任蔚 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现 英大 证券 )研 究发 展中心 总经 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 察稽 核总 监和 上 海复旦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融 教研 室 主任、 讲师 。 张 家文(ZHANG Jiawen)先 生,副 执行总 裁。国籍: 中国。 西安交 通大学工商 管理硕 士 。 历 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行 太 仓支 行副 行长、 苏州分 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 分 行工 业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4.基金 经理 李 建( LI Jian)先 生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副 总经 理, 董事 (Director), 经济 学硕 士研 究生。 曾任联 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 益研 究员, 恒泰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上 海远 东 证券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2005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07 年8 月至 2011 年3 月 任中银 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中银 增利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0 年11 月至2012 年 6 月 任中 银双利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6 月至 今任 中 银转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 保本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至今 任中 银 保本二 号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有 16 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 具备基 金、 证券 、期 货和 银行间 债券 交 易员从 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 道滨 (执 行总 裁) 成 员 :陈 军( 助理 执行 总裁 ) 、 杨军 (资 深投 资经 理) 、 奚 鹏 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总 经 理) 、 张发余 (研 究部 总经 理) 、 李建(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以 下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基金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资产;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明示、暗 示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 制是指 基金管理 人(以下 称为“ 公司” )为 了防范和 化解风 险,保 护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与 完整,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公司 和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保证 经营 活动 合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证 经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 司所 有业 务活 动 符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保经 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 财 产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司 财务信 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确 保公 司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 规。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必 须覆 盖公 司各 个部 门、 机构 和各 级岗 位, 并渗透 到 各项 业 务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 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 岗 位,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内 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 独立 地对 各 部门的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进行评 估、 检查 和稽 核。 (4)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基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执 行、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权 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消除 内 部控 制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中的盲 点。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 科学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的 核心 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因此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制 订要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市 场条 件 等外部 环境的 变化 , 以及 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时 的修 改或 完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一 个层 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有 关 规 定和 公司 章程; 第二个 层 次是 内部 控制制 度 ; 第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四 个层 次 是部门 规章 制度 。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 公司章 程是 公 司 管理 制度 的基 本原 则, 公司 章程、 董事 会及 其下属 的 专门 委员 会的 管理 制度 是 制定 各项 制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 )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依 据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机 构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公 司章 程 规定 的 内控原 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和部 门业 务规 章的总 览和 指导 性文 件 , 是公司 经营 运作 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 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 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 立的 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包括 了 以下 内容: 内部 控制大 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市 场 营销 制度、 法律 合规与 稽 核制 度、 反 洗钱 制度、 基金 运营 业务 管理 制度、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信息 系统 管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财务 管理 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 度等。 (4)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根 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 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 规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 将内部 控制 落实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到每个 岗位 、每 个员 工和 每道程 序。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 司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 要包 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完善。 (1 )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内 控文化 、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2) 风险 是指 公司 经营 活 动不能 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能 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公 司经 营管理 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 内部控 制的 目标 ,其 实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控 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内 控 目标 的实 现而 对公 司各 环 节的 经营 行为 采取 的控 制 手段。 (4 )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 部监 控完 善是 一个动 态 调整 的过 程。 公司 定期 对 内部 控制 的执 行情 况和 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 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 属的专 门委 员会 和经 营管 理层从 公司 内控 文化 建设 、治理 机构 设计 、总 体风 险识别 、内 控 制度完 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 营活动 的控 制; 微观 控制 则是在 宏观 控制 之下 ,在 公司经 营管 理 层的领 导下 ,由 各级 组织 从业务 控制 和组 织控 制两 个相互 交叉 的方 面对 公司 日常经 营活 动 进行管 理和 控制 。从 业务 的角度 划分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可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 业务 控 制和后 线业 务控 制。 从组 织的角 度来 看,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由公 司各 级组 织的 自我控 制和 监 督控制 组成 。公 司内 部组 织包括 执行 总裁 、业 务部 门总经 理、 各职 能部 门和 员工等 多个 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董事 会层 面下设 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合 规审计 委 员会,对 董事会 负责。 风 险管理 委 员会的 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整 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确 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合规 审 计委员 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内 部监 控的 角度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性 进行 全面 、重 点的 跟踪分 析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公司 经营 管理层 设立 风险控制 委员会 ,对执 行 总裁负责 ,协助 执行总 裁 在董事 会 授 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 整业务 权 限, 讨 论重 大决 策风险 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 况, 并就 公司 的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险状况 向董 事会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做定 期和 不定 期 ( 如遇特 殊事 件 ) 的 汇报 ;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还于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框架 下针 对公 募基 金、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分别设 立专 门 的 投 资委 员会, 作为 各业务 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主要 负责 制定 或审 议基本 投 资策 略和 原 则,制 定或 审批 重要 投资 项目方 案, 审批 或协 调与 投资管 理有 关的 重要 事项 。 (3)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负责 对公司 各项业 务 (含决策 程序和 运作流 程 )的合 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 全 有效性 进行 监察 、 稽核 , 保证公 司的 各项 规 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 符合 法 律、 行 政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公司 相关制 度 和章 程,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定期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监 察稽核 报告 。 督 察长有 权参 加或 列席 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告 违规 行为 或事 件 , 并有权 根据 公司 相关制 度和 相关 细则 ,提 请和督 促公 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门 纠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 (4)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合规部与 稽核部 ,分别 通 过事前防 范、事 中监督 与 事后 检查 和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合法 性 、 合 规性 、 合 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善 和更 新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 严格 和 有效地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 健全 内 部控制 的作 业流 程。 (5)公司 设立 独立的 风险 管理部, 通过检 查、评 价 和控制各 项业务 运作中 的 风险特 别 是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确保国 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和公 司相 关制 度 得到 有效 贯 彻和执 行。 (6)公司 其他 各部门 在公 司基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 ,根据具 体情况 制订本 部 门的部 门 规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或工 作办法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 的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性 质 和特 点严 格制 定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和 岗位 手册 , 明确 揭 示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并 采取 相应 的控 制措 施。 对公 司的 前 线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流程、 投 资 授权 制 度、归 责原 则、 风险 评估 与管理 制度 、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包括建 立 集中 交易 制度、 公平交 易 制度、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交易 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易 反 馈系 统、 交 易记 录制度 、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联 交易 审 批制度等 ;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控制: 包括 建 立完 善且 与业 务相 称的 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风险承 受水 平、 风险 度量 及申报 方法 、买 卖限 额及 持仓限 额、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度 等;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 括 建立 渠道 销售 管理 、 机 构 销售 管理、 市 场推 广与 媒体关系 维护、 投资 者服 务等 制度 。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金 运营 业务 控制: 包 括 建立 基金 会计 与公 司会 计 间的 隔离 制度、 清算交 割 和会 计 核 算 流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 算、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 的互 相监督 、 信 息披 露规 则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规定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检查 和评估 、 内控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 核查、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部 稽核 控制: 包括制 定 并维 持稽 核政 策和 有关 的 监察 职能、 设立 独立的 内 部稽 核 部 门、 制定 清楚 的职 权范围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确 保 相关 人员 具备 专业 技能 及 经验、 确保 相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 控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ⅴ) 危机 处理 控制: 包括制 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 序、 界 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紧 急 事件 处理 、系 统备 份、 贯 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原则等; ⅵ) 信息 披露 控制: 包括建 立 完整 的信 息披 露制 度、 界定 信息 披露 的主 要内容 、 设 立专 门的负 责人 、界 定岗 位职 责、禁 止披 露内 幕信 息、 持续检 查与 评价 制度 等。 vii) 风险 管理 控制 :包 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 估及定 期通 报与 汇报 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ⅰ)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包 括 建立 公司 财务、 基金财 务 互相 独立、 凭证 制度 、 用 印 制度 、 会 计 控制 措施、 账务 组织和 账 务处 理体 系、 复 核制度 、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制 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 接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ⅱ)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控 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训 政 策、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绩效 评估 体系等 。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展 概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 业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 地 发行了 15 亿A 股,4 月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 一 家采 用国 际 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 交所 挂牌 交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 额配 售,共 发行 了24.2 亿 H 股 。截止 2013 年9 月 30 日 ,招 商银 行总资 产 3.8854 万亿 元人 民币, 核 心资 本充 足率 9.24%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更 名为 资 产 托管 部, 下 设业 务支持 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 务营 运 室、 稽 核监 察室 4 个职 能 处室, 现有 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正式 办理 基金托 管业 务 。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管 理托 管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托管 (QFII) 、 全国社 会保障 基 金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 企业年金 基金 托管等 业务 资格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招 商 银行 确立 “ 因势 而变、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 管银行 ” 品 牌体 系, 以 “ 保护您 的 业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历 史使 命 , 不 断 创新 托管 系统、 服务和 产 品: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系统” 、 托 管 业务 综合 系 统 和“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FOF 、 第一 只信 托资 金计划 、 第一 只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只 “1+N ”基 金专 户理 财、第 一 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第 一单 TOT 保 管, 实现 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年发 展,招 商银行 资产托管规 模快速 壮大。2013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收 益托管 产 品营销力度 ,新增 托管公 募开放式基 金 18 只,新 增首发公募 开放式 基金托 管规模 377.37 亿 元。 克服 国内 证券 市场震 荡 下行 的不 利形 势, 托管 费 收入、 托管 资产 均创出 历 史新 高, 实 现托管 费收 入 10.62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62.47% ,托 管资产 余额 1.86 万亿 元, 较 年初 增长 71.86% 。作 为公 益慈 善基 金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成 功签 约“ 壹基 金” 公益资 金托 管 ,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融 品 牌「 金象 奖 」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四度蝉 联获 《财 资》 “中 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育宁先生 ,招商 银行董 事长和非执 行董事 ,英国 布鲁诺尔大 学博士 学位。1999 年 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 8 月 起任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 限 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 公司) 主席, 利和 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 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 港港口 发展 局董 事,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 南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招商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 董事长,及中 国国际 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深圳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公 司)董事长 , 及新 加坡 上市 公司 嘉德置 地 有限 公 司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担 任 本行 行长 、本 行执 行董 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 银 行副 行长、 中国 建设银 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深 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建设 银 行零 售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历 任 杭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 长, 南昌 分行 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兼 任 招银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晓辉 先生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 10 月进 入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任招商 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 理, 总 行资 金交 易部总 经 理, 招 银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招 商银行 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 起担任 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4 年2 月28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 含 招商股 票证券 投 资基 金 、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 资基 金) ,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城 久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华 夏货 币市 场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货币 市场基 金、 华泰 柏瑞 金字 塔稳本 增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 天合 稳健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红利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德 盛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优 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益民多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德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上 证中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动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合润分 级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 中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稳 健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双 利策略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裕祥分 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上证 国有 企业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华安 可转 换债券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银 转债 增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低碳 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 安油 气能源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中银中 小盘成 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成长优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全 轻资产投 资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易方达 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银理财 7 天债 券型 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惠裕 纯 债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建信 双月 安心理 财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理财 30 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亚 洲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丰 利分 级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消费 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 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标 普全 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 月月薪 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 银保 本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安 心回 报两 年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利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国 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共 72 只 开放式 基 金及 其它 托管资 产、 中银 优秀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 产为 20960.86 亿元 人 民币。 (四)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 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 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运 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确保 托 管业 务信 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 级 防范 是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设 立稽 核监 察室, 负责部 门 内部 风险 预防 和控 制。 稽核 监察 室 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室 和 托管 分部、 分行 资产托 管 业务 主管 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 高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 监察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 度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操 作规 程 》 和 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 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会 计 核算、 岗位 管理、 档案 管 理、 保 密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 制度化 、 规范 化运 作。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银 行 托管 业务 危机事件 应急处理 办法》 , 并建立了 灾难备份 中心, 各种业务 数据能及 时在灾 难备份中 心 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断 运行 。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 人跟 踪、 凭 证 管理、 差错 处理 等一系 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 地 控制 业务 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定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进 行磁 带备份 , 托管 业务 数据 进 行磁带 备份 , 所 有的业 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权 才能 进行 访问 。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改 正,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 能在 通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宁 联系人 :


邓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办理 本基金 的销售 业 务, 并及 时公 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陈露 、汤 骏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 五)担保人 名称: 中海 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7号财 富中 心写 字楼4栋3101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财 富中 心写字 楼4 栋3101室 法定代 表人 :陈国 安 电话: 010-51658968 传真: 010-51658969 联系人 :王维 强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2013 年 5 月 10 日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3 】644 号 文件 核准 募集。 本基 金为契约 型开 放式 、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本 基金自 2013 年 8 月 7 日 起开 始发 售, 每份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截至 2013 年 9 月 6 日募 集 结 束, 共募 集基 金份额 1,038,744,783.15 份, 有效认 购 户数为 6,983 户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 据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满足 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已于 2013 年9 月10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已于2013 年11 月11 日 起开 始办 理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详 情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2013 年11 月8 日刊 登的 《 中银 保本二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日 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时 ,除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后进 先 出” 的原 则, 对该 持有 人 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 即 登 记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后赎回, 登记确 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 回, 以 确定 被赎 回基金 份 额的 持有 期 限 和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若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符合保 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金 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 持有 期应 从下 一保 本周期 开始 重新 计算 ; 5、若保本 周期到期 后,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变 更为非保 本基金 ,则变 更 后对所 有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按照“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 售机 构对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和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0 元。 投资 者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不 受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对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 设上 限限 制。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投资 者可 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 3、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申 购 与赎回 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委 托代 理协 议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不必 遵守 以上限 制。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单次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万≤M <200 万 0.8% 200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1000元 2、 赎回 费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5 年 2% 1.5 年≤T <3 年 1% T ≥3 年 0 注:上 表中 ,1年按365 天 计算。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基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自登 记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 算。 3、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 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整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调低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2%)=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47054.39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 可 得到47054.39 份 基金 份额。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数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 回费 率为1%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1%=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125=12375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为两 年六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25 元 ,则其 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375 元。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 、2 、3 、5 、6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二)过渡期申购 的特 别规定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投 资者 在 过渡期 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按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前的 折算 日所代 表的 资 产净值 和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确认下 一个 保本 期的 保本 金额并 适用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保本 条款 。 1、基金管 理人将在 当期保 本期到期 前,根据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提供 的下一 个保本 期 担保额 度或 保本 额度 , 确 定 并公告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 担保本 责任 的 最高金 额, 过渡 期申 购的 规模控 制的 具体 方案 详见 当期保 本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处理规 则。 2、过渡期 申购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本 基金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3、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 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 购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费用由 过渡 期申 购的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4、过渡期 申购的具 体费率 、日期、 时间、场 所、方 式和程序 等事宜由 基金管 理人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过 渡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暂 停办 理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与本 基金 的转换 出业 务 , 但具体 决定 及其 执行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过渡期的 最后 一 个 工作 日进 行本 基金 的份 额 折算 并于 该日 暂停 办理 过 渡期 申购 业务。 过渡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使 基金 资产 保持 现金 形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免 收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投资人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 , 其申购 的相 应基 金份 额在 过渡期 内的 净值 波动 风险 由投资 人 自行承 担。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 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对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九 、基 金的保 本和 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 况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中海 信达 担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 1.担保 人名 称: 中海 信达 担保有 限公 司( 在本 部分 简称为 “中 海信 达” ) 2.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 字楼 4 栋 3101 室 3.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字 楼 4 栋 3101 室 4.法 定代 表人 :陈 国安 5.成 立日 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7.注 册资 本:1000000000 .00 元人 民币 8.经营 范围 :为 中小 企业 提供贷 款、 融资 租赁 及经 济合同 的担 保; 个人 消费 信贷担 保 ; 汽 车 消费 信贷 担保; 投资及 投 资管 理; 接 受委 托对企 业 进行 管理; 信息 咨询。 其他 担保 按国 家有关 规定 执行 。 9.其他 : 中海 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成 立于 二〇〇 七年 四月 三 日, 是 经国 家工 商行政 管 理机 关批准 、 北京 市工 商管 理 局注册 成立 的国 有资 产完 全控股 的全 国性 国有 担保 公司 。 公 司注 册 资本 10 亿人民 币,净 资 产逾二十 亿人民币 ,公司 总部设在 北京,目 前已在 全国设立 了 13 家 分 公司和 2 家办 事处与 2 家子 公司 (香港—中海 信达 控 股集 团与 台湾— 中海 信达股 份有 限 公 司, 是大 陆目 前在 香港与 台 湾的 唯一 担保 机构 ) 。 截 止 目前, 公司 已在 北京、 上海、 南京 , 广州, 海南, 安徽、 重庆 , 大连 等地 担保 房地 产、 风力发 电、 矿产、 金融 等 多个项 目, 担保 规模累 计逾 百亿 人民 币, 进入同 行前 几名 ,在 全国 上千家 担保 公司 中, 综合 实力名 列 前 茅 。 (二)担保人对外承 担保 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海 信达 在保 责任 余额 76.23 亿元 人民 币, 其中 保本 基 金在 保 责 任余额 20.86 亿元 人民 币。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海 信达 总资 产 206546.26 万 元人 民币, 净资 产 200345.93 万元人 民币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三)保证合同 鉴于: 《中银 保本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 约 定了基 金 管理人的 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 。 为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依照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关 于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担 保人 在平 等自 愿、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 础上, 特订 立 《中 银保本 二 号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或 “ 《保证合 同》 ” ) 。 担保人 就本基金 的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所 承担保本义务 的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的 承担 以本 《保 证合 同》为 准。 《 保 证合 同》 的当 事人 包括基 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和 同 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 约定, 《保 证合同》 所使用 的词语或 简称与其 在《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1、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额 (1)本基 金为认购 本基金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的保本金 额为其 认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 的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集 期利 息之 和。 本 基 金的 募集 规模 上限为 70 亿元 人民 币 ( 不含 募集期 利 息)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 的最 高限额 为 71 亿元 人民 币。 (2)担保 人承担保 证责任 的金额即 保证范围 为: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之 乘积 (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 加 上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该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保 本周期内 申购或转 换入, 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但在 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出 的基金 份 额不 在保 证范 围之 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 的保本 金额 。 (4)保本 周期到期 日是指 本基金保 本周期( 如无特 别指明, 保本周期 即为本 基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为三年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 3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2、 保证 期间 保证期 间为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3、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 除外 责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加 上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不 低于 保本 金额 ;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但在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不 包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 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保 本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后 (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额 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 (7)未经 担保人书 面同意 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 担保人保 证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进 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不 可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 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情 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关于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的 确 认和 相关 承诺 担保人 确认 其已 阅读 《 基 金合同 》 的投 资条 款, 知 悉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明确 包含股 指期 货, 理解 《 基金 合同 》 阐 述的股 指期 货交 易策 略 , 充分了 解股 指期 货的 特点 和各种 风险 , 认 可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符合 《 基金 合同 》 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 并且对 本基 金参 与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已 作出 充分 评估。 在此 基础 上, 担保 人进一 步确 认 , 担 保人为本基金的保 本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 充分 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 股指 期货的相关风 险,并 承诺 因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而 发生 的投 资金 额损失 不影 响其 保证 责任 的履行 。 6、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如果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 上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额 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管 理 人应 立即 通知 担保 人并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 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 金保 本赔 付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的 金 额、 需 担保 人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 (2)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管 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 将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代 偿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 偿 金额全 额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指定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 人无须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 工作 日 (含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如果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 上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 基 金 管理人 及担 保 人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 及 基金合 同上述 条款 中约 定的 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 第二 十二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约 定, 直 接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宜 。 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直接 要求 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应在 保证期 间内 提出 。 7、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1)担保 人履行了 保证责 任后,即 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归还 担保人履 行保证 责任支 付 的 全 部款 项 (包 括但 不限于 担 保人 按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 知书》 所载 明金 额支付 的 实际 代偿 款 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 分不重 复计 算 ) 和 自支 付 之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合理 费用 和损 失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讼 费、保 全费 、评 估费 、拍 卖费、 公证 费 、 差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置 费等 。 (2)基金 管理人应 自担保 人履行保 证责任之 日起一 个月,向 担保人提 交担保 人认可 的 还 款 计划, 在还 款计 划中载 明 还款 时间、 还款 方式, 并按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 归还 担保 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 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 起的 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 他费 用和损失(如 有)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本 条约定提 交担保人 认可的 还款计划 ,或未按 还款计 划履行还 款 义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务 的, 担保 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担 保 人造 成的 损 失。 8、担保 费的 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规 定 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担保 费支付方 式:担 保费从基 金管理人 收取的 本基金管 理费中列 支,按 本条第 3 款 公 式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到 基 金管 理费 之 后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支付 担保 费。 担保 人于 收 到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合 法发 票。 (3)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式= 担 保费 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2‰×1/当年 日历 天数。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担 保人 解 除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期 到期日 较 早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计 入期 间。 9、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 决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法 律。 发 生争议 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决 ; 协 商不 成 的, 任何 一方 均可 向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提 起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且仲 裁裁 决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10、 其他 条款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公告 本《保 证合 同》 。 (2)本《 保证合同 》自基 金管理人 、担保人 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其授 权代理 人)签 字 (或加 盖人 名章 )并 加盖 公司公 章后 成立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本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基 金管理人 、担保 人双方全 面履行了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全 面履 行了其 在《 基金 合同 》项 下的义 务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 (4)担保 人承诺继 续对下 一个保本 周期提供 担保或 保本保障 的,基金 管理人 、担保 人 另行签 署书 面保 证合 同。 (四)担保费用的费 率和 支付方式 1、 担保 费率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的每日 担保 费用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年 费率 计 提。 担 保费用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2‰×1/当 年日 历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担 保费用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担保费 用计 算期 间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保 人 解除担 保责 任之 日或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2、 支付 方式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 金的担 保费 用从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 担保费 用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 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 金管 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支付给 担保人 。担保人 于收到款 项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合 法发 票。 (五)保本 1、 保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 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 积(即 “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 )加上 该部分基 金 份 额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其 保本 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足 该 差额 ( 即保 本 赔 付差 额) ,并 在保 本周期 到 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含 该第 20 个工 作日 )将 该差额 支付 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其后各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 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 本 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由当 期 有效 的基 金合 同、 《保证 合 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将该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或 转换 入 , 或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 份额 不适用 本条 款。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金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赔 付差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 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 本周 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 的差额 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 净值 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 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份 额折算 日的 资产 净值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的保 本赔 付差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期 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2、 保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 果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3、 适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或过 渡期申 购并持有 到期、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2)对于 认购并持 有到期 、或过渡 期申购并 持有到 期、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 择赎回 、 转换 到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或 是变更为 “中银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都 同样适用 保 本 条款。 4、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 、或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 到 期、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换 出的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保 本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证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出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令 基金 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8)未经 保证人书 面同意 而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 重保证人 保证责 任的, 担 保人对 加重 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任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进 行的 修改 除外 ; (9)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 (六)保本周期到期 的处 理方案 1、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符 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 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同 意为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并与基 金管 理 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 金 存续要 求的 情况 下 , 本 基 金继续 存续 并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具体起 讫日 期以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金 未 能符 合上 述保 本基 金存 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变 更为“中 银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同时,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 相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述变 更无 须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 新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中 予以 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终 止。 2、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则 本 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保本 期到 期 的处 理规 则并 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进 行保 本期 到期 操作 。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期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 内视情 况 暂停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转换 转入 业务并 提前 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到 期期 间为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 5 个工作 日 (含 第 5 个工 作 日) 。 在到 期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① 在到期 期间 内赎 回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② 在到期 期间 内将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已 公告 开放 转 换转 入业务 的其 他基 金; ③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根 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④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转 为变更 后的“ 中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 其持有的 所有基金 份额选 择上述四 种处理方 式之一 ,也可 以 部 分 选择 赎回、 转换 出、 转 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在本 基 金不 满足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时, 转为 变更后 的非 保本 混合 型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3)在到 期期间内 ,无论 基金份额 持有人采 取何种 到期选择 ,均无需 就其认 购并持 有 到期 、 或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 有到期 、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赎 回和 转换 支付 赎回 费用和 转换 费用 (包 括转 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 差, 下同 ) 等 交易 费用 。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 或在 本基 金不 满 足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时转 为 “中 银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的其 他费 用, 适用 其 所转入 基金 或转 为“中 银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的 费用 、费率 体系 。 (4)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未在届时 公告的到 期期间 内进行选 择,到期 期间经 过以后 , 在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不 能再 选择赎 回或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在 到期 期间 内做 出到 期选择 且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视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默认 转入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在到期 期间 内做 出到 期选 择且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视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默 认选 择了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中银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 (5)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从 本基金上 一个保本 期结束 后选择或 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个保 本 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可 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 保人 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 担保 额度或保本义 务人提 供的 下一 个保 本期 保本额 度的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先按照 下一 个保 本期 担保 额度或 保本 额 度确定 本基 金在 下一 个保 本期享 受保 本条 款的 总基 金份额 数, 然后 根据 登记 机 构登记 的本 基 金份额 登记 时间 , 按照 “ 时间优 先 ” 的 原则 确认 每 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下一 个保本 期享 受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 额。 具体 确认方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 (6)在到 期期间内 ,无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做 出何种 选择,将 自行承担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后(不 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7)基金 赎回或转 换转出 采取“未 知价”原 则,即 赎回价格 或转换转 出的价 格以申 请 当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8) 在到 期期 间, 本基 金 接受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不接 受申 购和 转换 转入 申请。 (9)基金 管理人默 认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进行上 述 2 中(4)到期 操作的日 期为到 期期间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10 ) 本 基金 在到 期期 间 应使基 金资 产保 持现 金形 式, 在到 期 期间 (除 保本期 到 期日 )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3、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保本 周期届满 时,在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 将继续存 续并转 入下一 保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到 期操 作以及 下一 保本 周期 前的 过渡期 申购 等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 。 (2)保本 周期届满 时,在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下,本基 金将变更 为“中 银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 “ 中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公告 相关规 则。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基 金 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 告。 4、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认购 并持有到 期、或 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 到期、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在本 基金不 满足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时 转为 变更 后的 “中 银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都 适用保 本条 款。 (2)募集 期认购本 基金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过渡 期内申 购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 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 本周 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 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在 到期 期间 赎 回基金 份额 、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 已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 选 择或 默认 选 择转入 当期 保本 期或 继续 持有转 型后 的 “中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 其相应 基金 份额 在保 本期 到期日 所对 应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当 期保 本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 基 金 管理人 或保 本 义 务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保 本 期到 期日后 20 个工 作 日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应依 据基金 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 同承 担责 任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由中 海信 达担 保有 限公司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务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保证 责任 。 5、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的 赔 付 ①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份 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 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 额低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保本 金额( 即保本赔 付差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 补 足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该 差 额,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4 个工 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付 至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指定账 户。 ②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照上 述条款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义务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应当 载 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 保本 赔付差额、基金管理 人已 自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 代偿 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 开立的账户信 息)并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 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 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 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 日内 , 将 需代 偿的 金 额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 中。 ③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 户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任 ,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 偿。 代偿 款的 分 配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相 应款项 仍未 到账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履 行催 付职 责。 ④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日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将 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⑤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 人 未履行 《 基金 合同 》 及 基 金合同 上述 条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责 任的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 议的 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约定 , 直接向 基金 管理 人 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但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 追 偿的, 应在 保证期 间内 提出 。 (2)本基 金第一个 保本周 期后各保 本周期到 期的赔 付事宜, 由基金管 理人届 时进行 公 告。 6、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处理 规则 本基金 保本 期届 满时 , 符 合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 并 经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同 意为 本基 金下 一个 保本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并 与 本基金 管理 人 签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合 同》 ,同 时本基金 满足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基 金存续 要求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个保 本期 。 (1)过渡 期是指到 期期间 截止日次 个工作日 起至下 一个保本 期开始日 前一工 作日的 期 间 ,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 作 日。过 渡期 的具 体起 止日 期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届 时公告 。 (2)过 渡期 申购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投 资者 在 过渡期 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按 其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认转入 下一 个 保本期 的转 入金 额并 适用 下一个 保本 期的 保本 条款 。 ①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期 到期前 , 将 根据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提 供的 下一 个保 本期 担保额 度或 保本 额度 , 确 定 并公告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 担保本 责任 的 最高金 额, 过渡 期申 购的 规模控 制的 具体 方案 详见 当期保 本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处理规 则。 ② 过渡期 申购 采取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过 渡期 申购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③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在 届时的 相关公 告中 列示 。 过渡 期 申购 费 用 由过 渡期 申购 的投 资人 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④ 过渡期 申购 的具 体费 率 、 日期 、 时 间、 场所 、 方 式和 程序等 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告 。 过渡 期内 , 本基金 将暂 停办 理日 常赎 回和本 基金 转换 出业 务 , 但具体决 定及 其 执行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 在 过 渡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将进 行份额 折算 , 本 基金在 该日 暂停 办理 过渡 期申购 业务 。过 渡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使 基金 资产 保持现 金形 式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⑤ 投 资 人进 行过 渡期 申购 的, 其持 有相 应基 金份 额至过 渡 期最 后一 日 (含 该日) 期间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 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 过或 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 本义 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 本期 担保额度或保 本额度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 开放本 基金 的过 渡期 申购 以及转 换转 入业 务。 (3)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基金资 产 的形 成 ①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期 结束 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的 , 按其选 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 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 值确 认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 的转 入金 额并 适用 下一个 保本 期的 保本 条款 。 ② 过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 按 其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基 金 资产净 值确 认转 入下 一个 保本期 的转 入金 额并 适用 下一个 保本 期的 保本 条款 。 (4)基 金份 额折 算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下一个 保本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作 日 (即 过渡 期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 为折 算日 。 对在折 算日 登记在 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 从上一 个保 本期 结束 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 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 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 额) ,将以 折算日 的基金估 值为基础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所 代表的资 产净值 总额保持 不 变 的前提 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 金份额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额 按折 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具体 折算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保 本期到 期处 理规 则进 行公 告。 (5)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运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个 保本 期开 始日 ,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运 作。 从上 一 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 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和 投 资 者进 行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 经基 金份 额折算 后, 适用 下一 个保 本期的 保 本条 款,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本 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后 , 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代 码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个 保本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投资 组合 管理 需要 暂停 本基金 的 日常申 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暂停 期限 具体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的届 时公 告。 7、 转为变 更后 的“ 中银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期 届满 时, 若本 基金 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而 依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从到 期期 间 截 止日次日 起转为变 更后的 “中银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则按 “中银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在 本基 金转 型为 “中 银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前一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可赎 回金额 作为 转入 变更 后的 “中 银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转入金 额。 本基金 变更 为“ 中银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开放 日常申 购 、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操 作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 (七) 基金保本的保 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后各 保 本周期 涉及 基金 保本 的保 障事宜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 保证 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1、为确保 履行保本 条款,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本基金 的第一个 保本周 期由中 海 信达担 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2、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签订 《中 银保 本二 号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担 保 人承 担保证 责任 以 《 保证 合同 》 的约定 为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意 该 《保 证合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保 本 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保证的 范 围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之乘积 (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 加 上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 该差 额部 分 即为保 本赔 付 差额) 。担 保人 保证 期间 为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日 起 6 个月。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 的保本 金额 。 3、 保本 周期 内, 担保 人出现 足 以影 响其 担 保能 力情 形的,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起 3 个 工 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 及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接到 通知 之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 应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提出处理办法,包 括但 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 担保 能力的持续监 督, 在确 信担 保人 丧失 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等 ; 在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就 更 换担 保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基金 转型 等事 项进行 审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接 到 担保 人通 知 之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4、保本周 期内,更 换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但因 担保人 发生合 并 或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 的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 外。 更换 担保 人 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 与本基 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 在 新的 担 保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应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如果保 本周期到 期日, 符合条件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 到 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 的乘积 (即“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 金额” ) 加上其认 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 且 基金管 理人 未 能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载 明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支 付 的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 付的金 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 的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账 户信息) 。 担保人 将在收到 基金管理 人 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明 的代 偿款 项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将该代 偿款 项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 保人将 上述 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 即为 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 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逐一进行代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偿。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 付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担 保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于 此同意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代 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索 偿的 权利 并办 理相 关的手 续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向担 保人 发送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及代收 相关 款项 等) 。 6、除本部 分第四款 所指的 “更换担 保人的, 原担保 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 基金保 证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 责 任 : (1)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 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供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但在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不 包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 出 的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保 本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出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令 基金 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未经 担保人书 面同意 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 担保人保 证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7、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如 符合法 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继 续与 本基金管 理人 签订 《 保证合 同》 或 《 风险 买断合同》 ,同时 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 的,本 基金将转 入 下 一 保 本周 期; 否 则, 本基金 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名称 相应 变更为 “中 银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担保人 不再 为该 混合 型基 金承担 保证 责任 。 (八)更换担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1、 更换担 保人 (1)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人 的 程序 ① 提名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 担保人 , 被提 名的 新担 保 人应当 符合 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条 件 , 且 同意 为 本基金 的保 本提 供保证 。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 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 议。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同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表决通 过。 ③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担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④ 保证义 务的 承继 基金管理人 应自更 换担保 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与 新担 保人 签署 《保 证合同 》 , 并将 该保 证合 同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新 《保 证合 同 》 自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之日 起生 效。 自新 《保 证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原担 保人 承担的 所 有与 本基 金担保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将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 在 新的 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 原担保 人应 继 续承担 担保 责任 。 ⑤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保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当期 保本周期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更换下 一保本周 期的担保 人,由 更换后 的 担保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保本 提供 保证 责任 , 此项担 保人 更换 事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但 是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将涉及 新担保人 的有关资 质情况、 《保证合 同 》 等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2、 更换保 本义 务人 (1)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保本义 务 人的 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 保本义 务人 , 被提 名的 新 保本义 务人 应当 符合 保本 基金保 本义 务人 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 基金提 供保 本。 ② 决议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更 换 保本义 务人 的事 项进 行审 议并形 成 决议。 相关 程序 应遵 循基 金合同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约定 的程 序规定 。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表 决通 过。 ③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保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④ 保本义 务的 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 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与新 保本义 务人签署 《风险买 断合同》 ,并将该 《风险买 断合同 》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 备, 新 《风 险买 断合同 》 自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之日 起 生效。 自新 《风 险买断 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原保 本义 务人 承担 的 所有与 本基 金保 本责 任相 关的权 利义 务将 由继 任的 保本义 务人 承 担。在 新的 保本 义务 人接 任之前 ,原 保本 义务 人应 继续承 担保 本责 任。 ⑤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风险 买断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当期 保本周期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更换下 一保本周 期的保本 义务人 ,由更 换 后的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 此 项保本 义务 人更 换事 项无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但是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涉 及新保本 义务人的 有关资 质情况、 《 风 险 买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 投资 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为 适用 本基 金保 本条款 的基金 份额 提供 保本 保 证的 基础 上, 严 控投资 风 险, 力 争基金 资产 在保 本周 期内 的稳定 增值 。






































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 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主要 分为 两 类: 稳 健资 产和 风险资 产。 稳健 资产 主要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企业 债、 公 司 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 次 级债、 短期 融资 券 、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风险 资产 主要包 括股 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品种。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本基 金持有的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 ,其中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3% 。本 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3、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采用 CPPI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和 资产 配置研 究 结 果, 动态 调整 稳健 资产与 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 确 保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实 现 基金 资产 在 保本基 础上 的保 值增 值的 目的。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 一 层为 对风 险 资产和 稳健 资产 的配 置 , 该层次 以投 资 组 合保 险策 略为 依据, 即 风 险资 产可 能的 损失 额不 超 过安 全垫; 另一 层为对 风 险资 产、 稳 健资产 内部 的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情 况对 这两个 层次 的策 略进 行调 整。 CPPI 为 国际 通行 的投 资组合 保 险策 略。 本 基金 结合 CPPI 保险 原理 以及 资产 配置研 究 结 果,根 据市 场的 波动 和组 合安全 垫动 态调 整, 调整 稳健资 产与收 益资 产投 资的 比 例。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CPPI 的运 作架 构为:


第一步 , 根 据投资 组合 期 末最低 目标 价值 ( 在本 基 金中该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基金份 额) 和合理 的折 现率 设定 当前 应持有 的安 全资 产的 数量 ,即投 资组 合的 安全 底线 ; 第二步 ,计 算投 资组 合净 值超过 安全 底线 的数 额, 该数值 即为 安全 垫; 第三步 , 将相 当于 安全 垫 特定倍 数 (放 大倍 数) 的 资金规 模投 资于 风险 资产 以创造 高于 最低目 标价 值的 收益 ,其 余资产 投资 于安 全资 产。 在期间[0 ,T] 内, 可投 资 于风险 资产 的投 资额 度计 算公式 为: ) ) ( ( ) ( t T r Fe t V m t P t V m t mC t E ? ? ? = ? = = 公式中 各变 量的 含义 如 下: t V 表示 时间 t ( 0 > t ) 投资 组合的 资 产净 值; t P 表示时 间 t 投资组 合的 安全 底线; t P t V t C ? = 表示 时间 t ( 0 > t ) 的安全 垫; m 表示放大 倍数 ; t E 表示时 间 t ( 0 > t )的风 险资 产 投资净 值; T 表 示保 本期 限;F 表示保本 的额 度;r 表示 无 风险利 率。 综 合 考虑 宏观 经济 研究 及宏 观 经济 政策、 证券 市场估 值 水平、 盈利 预测 、 市场 流 动性 和 市 场 情绪, 确定 股票 、 债券 和 现金 类资 产等 大类 资产 的 预期 收益、 风险 和各种 情 景发 生的 概 率;结 合资 产配 置研 究结 果和市 场运 行状 态, 动态 调整稳 健资 产和 风险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 根据 CPPI 策略 要求 ,放 大 倍数在 一定 时间 内保 持恒 定才能 保证 在安 全垫 减少 至零时 , 风险资 产的 数量 也能 按需 要同时 减少 至零 , 以保 证 基金的 本金 安全 。 在实 际 应用中 , 如果 要 保持安 全垫 放大 倍数 的恒 定, 则 需根 据投 资组 合市 值 的变化 随时 调整 风险 资产 与安全 资产 的 比例 , 而 这将 给基 金带 来 高昂的 交易 费用 ; 同时 , 当市场 发生 较大 变化 时 , 为维持 固定 的放 大倍数 ,基 金有 可能 出现 过激投 资( 风险 资产 过多 或过少 ) 。 为此 , 本 基金 对于 放大 倍 数采取 定期 调整 的方 法进 行处理 。 一般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研 究部每 月对 未来 一个 月的 股票市 场 、 债 券市 场风 险 收益水 平进 行定 量分 析 , 结合宏 观经 济运 行 情 况、 利 率水 平等 因素, 制订 下月 的放 大倍 数区间 , 并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 核确 定; 然 后 , 基 金经 理根 据放 大倍数 区 间, 综 合考 虑股 票市场 环 境、 已 有安 全垫 额度、 基金 净值、 距 离保本 周期 到期 时间 等因素 , 对 放大 倍数 进行 调整。 在特 殊情 况下 , 例 如市场 发 生重 大突 发 事件, 或预 期将 产生 剧烈 波动时 ,本 基金 也将 对放 大倍数 进行 及时 调整 。 (2)稳 健资 产投 资策 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趋 势及 财政 货币 政策 变化 , 运 用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数量化 工具 , 预测 未来 市 场利率 趋势 及市 场信 用环 境, 综合 考虑 利率 、 信用 、 流 动性 、 行业 和个券 风险 , 构造 债券 组 合。 在具 体操 作中 , 本 基 金灵活 运用 如下 策略 , 力 争获取 风险 调整 后的稳 健收 益。 1)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以 全球 经济 的视野 认真 研判 全球 及中 国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及 由 此引致 的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 密切 跟踪 CPI 、PPI 、M2 、M1 、 汇率 等利 率敏 感指 标, 通过定 性与 定 量相结 合的 方式 , 对未 来 中国债 券市 场利 率走 势进 行分析 与判 断 , 并 由此 确 定合理 的债 券组 合久期 。 ①宏观 经济 环境 分析 : 通 过跟踪 、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 加值同 比增 长率 、 社会 消 费品零 售总 额 同 比增 长率、 固定 资产投 资 额同 比增 长率、 进出口 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 经济 数 据, 判 断宏 观 经 济运 行趋 势及 其在 经济 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预测国 家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取 向 及当 前利 率 在利率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基于利 率周 期的 判断 ,密 切跟踪 、关 注诸 如月 度 CPI 、PPI 等物价 指 数、 银行 存款 准备 金率、 货币 供应 量、 信 贷状 况等 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 外贸易 顺 逆差、 外商 直接投 资额 等实 体经 济运 行数据 , 研判 利率 在中 短 期内变 动趋 势 , 及 国家 可 能采取 的调 控政 策; ②利率 变动 趋势 分析 : 基 于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态以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 同时考 量债 券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 市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 测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③久期 分析 : 根据 利率 周 期变化 、 市场 利率 变动 趋 势、 市场 主流 预期 , 以 及 当期债 券收 益率水 平, 通过 合理 假设 下 的情景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最 后确定 最优 的债 券组 合久 期。 原 则上 , 利率处 于上 行通 道中 ,则 缩短目 标久 期; 反之 则延 长目标 久期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 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情景分析,自上而下的进 行资产配 置,构 建最 优化 债券 组合 。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后 , 通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 采 用情 景分 析方 法对 各 期限段 债券 风险收 益特 征进 行评 估 , 将预期 收益 率与 波动 率匹 配度最 高的 期限 段进 行配 比, 从而 在子 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和梯 形组 合中选 择风 险收 益特 征最 优的配 置组 合。 3)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 市场 风险 、 流 动 性、 赋税 水 平 等 因素, 研究 同期 限各投 资 品种 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 以 捕获 不同 债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潜 在投 资收 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4)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企业 (公 司) 债券 与国 债 的利差 曲线 理论 上受 经济 波动与 企业 生命 周期 影响 , 相 同资 信 等级的 公司 债在 利差 期限 结构上 服从 凸性 回归 均衡 的规律 。 内 外部 评级 的差 别 与信用 等级 的 变动会 造成 相对 利差 的变 动,另 外, 在经 济上 升与 下降的 周期 中企 业债 利差 将缩小 或 扩 大 。 本 基 金通 过研 判宏 观经 济走 势, 债券 发行 主体 所处行 业 周期 以及 其财 务状 况, 对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进 行度 量和定 价, 分析 其收 益率 相对于 信用 风险 的保 护程 度和溢 价水 平 , 结合流 动性 状况 综合 考虑 ,选择 信用 利差 溢价 较高 且不失 流动 性的 品种 。 本 基 金对 于金 融债、 信用等 级 为投 资级 的企 业 (公司 ) 债 等信 用类 债券 采取自 上 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 投资策 略。通过 内部的信 用分析 方法对可 选债券品 种进行 筛选过滤 , 内 部 信 用分 析方 法通 过自 上而 下 地考 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产业 发展 政策、 行业发 展 状况 和趋 势 、 监 管环 境、 公司 背景、 竞争 地位 、 治 理结 构、 盈 利 能力、 偿债 能力 、 现金 流 水平 等诸 多 因素 , 通 过给 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重 , 采用 数量 化方 法对 主体所 发行 债券 进行 打分 和信用 评级 , 只 有 内部 评级为 1、2、3 级别( “投 资级” )信 用类 债券方 可纳 入备 选品 种池 供投资 选择 。 5) 回购 放大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在基 础组 合基 础上, 使用 基础 组合 持有 的 债券进 行回 购放 大融 入短 期资金 滚 动操作 , 同 时选 择交 易所 和 银行间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捕 获骑乘 及短 期债 券与 货币 市场利 率的 利 差。 6)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认真 考量 可转换 债券 的股 权价 值 、 债券价 值以 及其 转换 期权 价值 , 将 选 择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 的可 转换债 券。 针对可 转换 债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考 量包 括所处 行业 景气 程度 、 公司 成长性 、 市 场 竞争 力等 因素, 参考同 类 公司 估值 水平 评价 其股 权 投资 价值; 通过 考量利 率 水平、 票息 率、 付 息频 率、 信用 风险 及 流动性 等综 合因 素判 断其 债券投 资价 值; 采用 经典 期 权定价 模型 , 量 化 其转 换权 价值, 并予以 评 估。 本 基金 将重 点关注 公 司基 本面 良好、 具备良 好 的成 长空 间 与潜力 、转 股溢 价率 和投 资溢价 率合 理并 有一 定下 行保护 的可 转债 。


7)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考量 宏观 经 济形 势、 提 前偿 还率、 违约 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 产池 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 变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 密 切关 注流 动性 变 化, 在严 格控 制信 用风 险 暴露程 度的 前提 下,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8) 其它 辅助 投资 策略 ①跨市 场套 利 中国债 券市 场分为 银行 间市 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两个 子市 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易方 式 等市 场要素 不同 , 使得 两个 市 场的资 金面 和市 场利 率在 一定期 间内 可能 存在 定价 偏离 。 本 基金 在 充 分 论证 这种 套利 机会 可行 性 的基 础上, 寻找 最佳介 入 时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 得安 全的 超额收 益; ② 跨品 种套 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税 等因 素造 成内 在 价值出 现明 显偏离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保证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进 行品种 间的 套利 操作 ,增 加超额 收益 ; ③滚动 配置 策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 采 用持 续滚 动投 资 的方法 , 以提 高基 金资 产 的整体 持续 的变现 能力 ; ④骑乘 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本 基金 可 以买入 收益 率曲 线最 陡峭 处所对 应 的期限 债券 ,随 着基 金持 有债券 时间 的延 长,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将缩 短, 到期 收益率 将下 降 , 从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 (3)风 险资 产投 资策 略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采用 行业 配置与 个股 精选 相结 合的 投资策 略, 在定 性和 定量 分 析的基 础 上, 通过 优选 具有 良好 成 长性 、 成 长质 量优 良、 定 价相对 合理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以谋 求超 额 收益。 ①定性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综 合分 析宏 观经济 、 产业 经济 和微 观 上市公 司 , 以 及特 定投 资 时期的 市场 阶段性 投资 机会 ,发 掘具 有持续 经营 能力 和盈 利稳 定增长 的行 业和 公司 。 宏观经 济层 面主 要考 虑特 定投资 时期 的经 济发 展, 长 中短经 济周 期和 经济 周期 的具体 阶 段; 产业 经济 层面 主要 考 虑不同 经济 发展 阶段 和不 同经济 周期 时期 的主 导产 业特征 、 不同 产 业的景 气周 期特 征和 国家 产业政 策的 取向 ; 上市 公司 层面主 要考 虑公 司治 理结 构、 产品 结构 、 技 术 结构、 管理 能力、 公司 战 略、 公 司在 行业 中的地 位、 品牌 优势 和核 心竞争 力 等。 市 场阶 段性投 资机 会是 在经 济发 展不同 的阶 段挖 掘有 效的 投资策 略。 ②定量 分析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投 资量 化分析 体系 ,科 学严 谨地 分析市 场、 行业 和股 票。 a. 整体 市场 量化 分析体 系包 括价 值指 标、 趋势性 指标 和盈 利指 标等 。价值 指标 由绝 对 和相对 价值 指标 组成 :绝 对指标 通过 DDM 模 型分析 和 DCF 模型计算得 出; 相对指 标包 括 静态和 动态 的估 值指 标 (PE 、PB 、PS 、PCF ) , 趋势 性指标 包含 市场 长期 和短 期的价 格变 化 趋势, 盈利 指标 净利 润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收 益增 长和收 益预 测等 。 b. 行业量化 分析体 系包括行 业价值 指标,趋 势性指标 和盈利 指标等。 价值指标 由绝对 和相对 价值 指标 组成 :绝 对指标 通过 DDM 模 型分析 和 DCF 模型计算得 出; 相对指 标包 括 静态和 动态 的估 值指 标 (PE 、PB 、PS 、PCF ) , 趋势 性指标 包含 行业 长期 和短 期的价 格变 化 趋势; 盈利 指标 净利 润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收 益增 长和收 益预 测等 。 c. 公司 量化 分析 体系主 要考 察上 市公 司的 估值水 平, 盈利 增长 、运 营能力 、负 债水 平 和价格 趋势 等指 标 。 本 基 金奉行 “ 价值 与成 长相 结 合” 的选 股原 则, 即选 择 具备价 值性 和成 长性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在 价值维 度 , 主 要考 察股 票 账面价 值与 市场 价格 的比 率和预 期每 股收 益与股 票市 场价 格的 比率 等; 在成 长维 度 , 主 要考 察 公司未 来每 股收 益相 对于 目前每 股收 益 的预期 增长 率、 可持 续增 长率和 主营 业务 增长 率等 指标。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权证 的市场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配 以权证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值 水 平,以 主动 式的 科学 投资 管理为 手段 ,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 属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3)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 套 期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资 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 谨 慎进 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合 的 整体 风险 。 4、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稳健 资产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60%。本 基金 持有 的风 险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的 比例 不高于 4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公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16)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保 本策 略和 投资目 标, 且每 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 价证 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 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 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 ;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 权证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之和 (买 入和 卖出 轧 差 计 算) ,将 保持 在基 金资产 的 0 至 40% 之间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 价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5、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税后 ) 。 在目前 国内 金融 市场 环境 下, 银行 定期 存款 可以 近 似理解 为保 本定 息产 品 。 以三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收益 率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能 够 使投资 者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合 理衡 量比 较本 基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者有 更权威 的、更 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时,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以 在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本基 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6、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品 种。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基 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7、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与 增值 ; (4)不通 过关联交 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8、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二)变更后的“中银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以下简称为“该基 金 ” )的投 资 1、 投资 目标


根 据 宏观 经济 周期 和市 场环 境 的变 化, 该 基金 通过自 上 而下 积极、 动态 的资产 配 置, 在 股市和 债市 之间 选择 投资 机会 , 精 选股 票和 债券 品 种, 致力 于在 多种 市场 环 境下为 投资 者创 造超额 收益 。






































2、 投资 范围 该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 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该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国债 、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 企 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次 级债、 短期融资 券、中期 票据、资 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定 收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0-3%。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3、 投资 策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该基金 在基 本面 研究 和量 化策略 分析 的基 础上 , 通 过 分析和 判断 宏观 经济 周期 和市场 环 境 变 化趋 势, 动 态调 整大类 资 产配 置比 例, 同 时将严 谨、 规范 化的 选股 方法与 积 极主 动的 投 资 风 格相 结合, 运用 自下而上的 个股 、 个券 投资 策 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 并 进 行积极 有效 的风 险控制 和实 时动 态的 组合 优化。 该基金 的投 资管 理主 要分 为两个 层次 : 第一 个层 次 是自上 而下 的资 产类 别配 置, 第二 个 层次是 自下 而上 的个 券精 选。 (1)资 产类 别配 置 该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中 贯彻 “自 上而 下” 的投 资策 略, 根据全 球宏 观形 势 、 中 国 经济发 展 (包括经 济运行周 期变动 、市场利 率水平、 通货膨 胀率、货 币供应量 等) ,并 结合对市 场 估 值、 流动 性、 投资 主体 行 为、 市场 情绪 等因 素的 综 合判断 , 分析 各类 资产 的 预期风 险收 益水 平,进 行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和现 金三 大资 产类 别间的 配置 和实 时监 控。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不 同的 调整力 度和 调整 周期 , 将 资 产配置 分为 战略 资产 配置 和战术 资 产配置 。 战略 资产 配置 指 调整有 效期 为一 年以 上的 资产配 置 , 在 确定 各类 资 产的预 期回 报率 和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 对 满 足投资 目标 的资 产进 行配 置。 战术 资产 配置 通过 对 市场中 短期 趋势 的 判 断, 对 资产 配置 进行微 调, 以获 取市 场中 短期存 在 的超 额收 益, 降 低短期 波 动带 来的 风 险。 (2)股 票投 资策 略 该基金 采取 “ 自下 而上 ” 的方式 , 运用 数量 化的 分 析模型 、 科学 严谨 的财 务 分析和 深入 的上市 公司 调研 等多 种手 段精选 个股 ,并 在此 基础 上构建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 该基金 将采 用数 量分 析与 定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筛 选发展 前景 良好 的行 业中 处于领 先 地 位 且财 务健 康、 具 备长期 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并 通 过严 格的 基本 面分 析、 调研 和价 值评 估作进 一步 论证 ,选 择市 场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在沪深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的所 有 A 股中 ,剔 除以下 股 票后 的剩 余部 分即 形成 该 基金 的选股 空间 : 剔除 ST 、*ST 股票 、以 及 受到监 管机 构公 开谴 责或 处罚未 满半 年和 涉及 重大 案件或 诉 讼的股 票; 剔除最 近财 务报 告严 重亏 损的股 票; 剔除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的股 票。 1) 财务 指标 筛选 按照主 营业 务收 入、 ROE、EBITDA 等反 映盈 利水平 的 指标 由高 到低 排 序, 在每个 行业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内截取排名 前 50% 的上 市公司作为初 选股票池;然后,通过对 市场占有率等系列辅助指 标 的分析 ,考 察上 市公 司的 行业领 先能 力。 2)数 量化 模型 筛选 运用基 金管 理人 自主 研发 的数量 模型 对初 选股 票池 进一步 筛选 , 目 的是 通过 一 系列评 估 指标, 精选 出具 有投 资价 值 和增长 潜力 的公 司, 减少 组 合样本 的数 量, 提高 组合 样 本的质 量, 便于下 一步 骤的 定性 分析 和个股 调研 。 3) 领先 能力 定性 分析 在数量 化模 型筛 选后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从 以下 四个 方面系 统地 对公 司进 行深 入分析 , 进 一步缩 小投 资范 围, 以便 集中跟 踪各 行业 中最 具竞 争力的 领先 企业 。 ①行业 分析 研 究 特定 行业 的基 本特 点, 深入 分析 行业 增长 的驱动 因 素和 主要 业务 的驱 动因 素, 从而 寻找出 在这 些驱 动因 素作 用下, 能够 继续 保持 行业 领 先地位 或者 能够 获得 行业 领先地 位的 上 市公司 。 ②企业 竞争 力的 确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利用 波特 竞争力 五要 素分 析体 系来 分析上 市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 ③公司 盈利 模式 评估 上市公 司过 去的 领先 地位 使公司 在现 在的 竞争 环境 中占据 优势 , 但 过往 成绩 不 能保证 上 市公司 在未 来继 续保 持行 业领先 地位 。 该基 金更 重 视上市 公司 在未 来的 行业 地位 , 通 过对 其 生 产、 技术 、 市 场等 方面的 深 入研 究, 分 析其 盈利模 式, 从而 判断 其是 否具有 持续 的行 业领 先能力 。 ④治理 结构 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 评价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 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价 值的指标 之一。 其中 衡量 企业 治理 架构的 因素 包括 财务 的透 明度、 企业 管理 的独 立性 、管理 层素 质 、 企业政 策的 稳定 性、 对小 股东的 公平 性等 。 其中 , 企 业管 理层 素质 和 能力的 高低 是决 定企 业是 否具有 行业 领先 地位 的关 键因素 , 该 基金从 管理 层能 力、 制订 战略、 组织 结构 和激 励机 制等方 面着 重考 察公 司管 理层的 质量 。 4) 内在 价值 及相 对价 值评 估 对于筛 选出 的核 心股 票池 , 本基金 管理 人会 对企 业的 营运和 盈利 状况 及业 绩的 长期增 长 趋势进 行一 系列 价值 分 析, 决定 其内 在价 值和 可能回 报, 以确 定每 股的 最终目 标 价格, 并挖 掘价值 被市 场显 著低 估的 企业。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经过以 上程 序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精选 出行 业地 位领 先、 估值 合理 并且 盈利 增 长前景 明确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 日 后组 合管 理 维护中 , 当发 现股 票的 基 本面及 定价 等因 素发生 较大 变化 ,不 再满 足相关 选择 标准 时, 投资 经理应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将 该股票 剔除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整体 配置 策略 该基金 在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和管 理的 过程 中 , 首 先 通过久 期配 置策 略确 定组 合久期 , 然 后通过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确定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 最后通 过类 属配 置策 略实 现对 于各 类债 券品种 的配 置。 ①久期 配置 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本质上是一 种自上而下的管理策略, 旨在对债券组合进行合理 的久期控 制,以 实现 对利 率风 险的 有效管 理。 该策 略是 债券 组合投 资策 略的 根本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宏观 经济环 境分 析、 利率 变动 趋 势分析 和久 期分 析确 定合 理的债 券 组合久 期。 宏 观 经济 环境 分析: 通过跟 踪、 研判 工业 增加 值同比 增 长率、 社会 消费 品零售 总 额同 比 增长率 、 固定 资产 投资 额 同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 济数 据, 密切 关注 月度 CPI 、 PPI 等物价指数 , 银 行 准备 金率、 货币 供应量 、 信 贷状 况等 金融 运行数 据, 对外 贸易 顺逆 差、 外 商 直接 投资 额 等实体 经济 运行 数据 ,判 断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济 周期 中所 处的 位置 ; 利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 基 于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 利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 同 时考量 债券 市场资 金面 供应 状况 、市 场主流 预期 等因 素, 预测 债券收 益率 变化 趋势 ; 久 期 分析: 根据 对利 率变动 趋 势的 预测 以及 当期 债券 收 益率 水平, 确定 债券组 合 目标 久 期。原 则上 ,利 率处 于上 行通道 中, 则缩 短目 标久 期;反 之则 延长 目标 久期 。 ②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后 , 通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 采 用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模 型对各 期限 段 债 券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 评 估。 通 过自 有数 量化模 型, 采用 综合 情景 分析法 , 将 预期 收益 率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 组合 , 从 而在 子弹 组合 、 哑 铃组合 和梯 形组 合中 选择 风险收 益特 征 最优的 配置 方案 。 ③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 市场 风险 、 流 动 性、 赋税 水 平 等 因素, 研究 同期 限各投 资 品种 的利 差及 其变 化趋 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策 略, 以捕 获不 同债券 类属 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来 的潜 在投 资收 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2)其他 辅助 性策 略 除上述 基本 配置 策略 , 该 基金在 债券 组合 的实 际管 理过程 中还 将运 用其 他辅 助策略 , 在 严格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争 取把 握债 券市 场的 投资机 会, 增强 投资 收益 。 ①跨 市场 套利 中 国 债券 市场 分为 银行 间市 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两个 子市 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易方 式 等市 场要素 不同 , 使得 两个 市 场的资 金面 和市 场利 率在 一定期 间内 可能 存在 定价 偏离 。 该 基金 在 充 分 论证 这种 套利 机会 可行 性 的基 础上, 寻找 最佳介 入 时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 得安 全的 超额收 益; ②跨 品种 套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税 等因 素造 成内 在 价值出 现明 显偏离 时, 该基 金可 以在 保证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进 行品种 间的 套利 操作 ,增 加超额 收益 ; ③滚动 配置 策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 采 用持 续滚 动投 资 的方法 , 以提 高基 金资 产 的整体 持续 的变现 能力 ; ④骑乘 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该 基金 可 以买入 收益 率曲 线最 陡峭 处所对 应 的期限 债券 ,随 着基 金持 有债券 时间 的延 长,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将缩 短, 到期 收益率 将下 降 , 从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该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权证 的市场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配 以权证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值 水 平,以 主动 式的 科学 投资 管理为 手段 ,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 属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该 基 金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 套 期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该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资 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 谨 慎进 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合 的 整体 风险 。 4、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该 基金 的股 票、 权证 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95%,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企 业债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2)该基金 在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该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5)该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该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该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该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该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该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该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 该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该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公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 关约 定;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 价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转为中 银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中 银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的 监督与检查自中银保 本二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 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5、业绩 比较 基准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 数×50%+中 国债券 综 合全 价指 数×50%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或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 市场普 遍 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后,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6、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一 般情 况下 其风 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和 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7、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4)不通 过关联交 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8、基 金的 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4 年 4 月 4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5,852,199.60 0.51 其中: 股票 5,852,199.60 0.5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19,218,367.98 54.12 其中: 债券 619,218,367.98 54.1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87,000,520.50 16.3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0,064,895.74 27.10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2,083,091.93 1.93 7 合计 1,144,219,075.75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852,199.60 0.6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 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852,199.60 0.61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322 硕贝德 192,380 5,852,199.60 0.61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3 金融债 券 49,657,000.00 5.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657,000.00 5.18 4 企业债 券 448,316,793.58 46.7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805,000.00 3.11 6 中期票 据 77,808,000.00 8.11 7 可转债 13,631,574.40 1.42 8 其他 - - 9 合计 619,218,367.98 64.53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273 13 鲁金 01 897,000 88,354,500.00 9.21 2 122266 13 中信 03 900,000 87,300,000.00 9.10 3 124358 13 蚌城 投 500,000 50,038,267.12 5.21 4 124368 13 郑交 投 400,000 39,983,430.14 4.17 5 130243 13 国开 43 400,000 39,720,000.00 4.14 (六)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 投资政策 本 基 金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 套 期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 风险 特征, 通过资 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 谨 慎进 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合 的 整体 风险 。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 十)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 没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3,325.7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999,989.3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006,436.93 5 应收申 购款 13,339.9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083,091.9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965,300.00 0.1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为 2013 年 9 月 10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40% 0.05% 1.33% 0.01% -0.93% 0.04%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存 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 担其 自身 的 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除依据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消;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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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 股指 期货、 其它 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股 指期 货的 估值 方法 (1)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以结 算 价格 进行 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 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 的估 值错 误, 若 系同行 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估值 错误,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估值 错误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估 值 错误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 方负 责。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 错误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 拒绝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向 估值 错误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估值 错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估 值错 误。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因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值 错误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十 五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 转 型为 “中 银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金 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本基金 在保 本期 内, 收益 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承 担。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 则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由相 应销 售机 构(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其他销 售机 构) 承担 。 基金转 型为 “ 中银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将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基 金相 关的 账户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人 核 对无 误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人 核 对无 误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 假日、 公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本基金 在到期期 间(除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和过渡 期内,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 收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4、若保本 周期到期 后,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中银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同 上。 5、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开 户费经 管理人与 托管人核 对无误 后,自 产 品成立 一个 月内 由托 管人 从本基 金资 产中 划付 , 如 资产余 额不 足支 付该 开户 费用 , 由 管理 人 于产品 成立 一个 月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垫付 ,托 管人不 承担 垫付 开户 费用 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十七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十 八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 网 站(以下 简称“网 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担保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 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保本 相关 信息 (1) 保证 合同 随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一 同公 告。 (2)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时更 换担保人 或保本周 期内更 换担保人 ,基金管 理人除 根据基 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合同履 行必 要程 序外 ,还 须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及 时进 行公 告。 11 、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告 在 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 披露 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2、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 人 所在 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 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阅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事项 将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十九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经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 约 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或者 其 信用 等级 降低, 将会导 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进而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 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7、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 益 率, 再 投资 的风 险加大 ; 反 之,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价 格 会下 降,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 险: 它与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的经营活动 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 性 有 关。 债 券发 行人 期间运 营 收入 变化 越大, 经营风 险 就越 大; 反 之, 运 营收 入 越稳 定,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本基金特定风 险 1、CPPI 保本 策略的 风险 。 本 基 金采用 CPPI 策 略将 资 产配置 于稳 健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恒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机制在 理 论上可 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 该机制 的重 要前 提之 一是 投资组 合中 稳健 资产 与风 险资产 的仓 位 比 例 能够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做出 适时、 及时 和连续 地 调整。 但在 实际 投资中 , 可 能由 于流 动性或 者市 场环 境急 剧变 化导致 恒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机制不 能有 效发 挥其 保本 功能。 2、担 保风 险。 本基金在引入了保证人机 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 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能偿付 本金, 这些 情况 包括 : 在 保 本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 人, 而 保证 人不 同意 继续 承 担保证 责任 ; 或发生 不可 抗力 事件 , 导 致本基 金亏 损或 保证 人无 法履行 保证 义务 ; 或保 本 周期内 保证 人因 经营风 险丧 失保 证能 力从 而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 3、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 基 金可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衍 生 品, 具 备一 些特 有的风 险 点。 投 资 股 指期 货所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 是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差 风险 、 保 证金 风险 等。 具体 为: (1)市场 风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而 给投资 者带来的 风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 期 货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流动 性风险是 指由于 市场流动 性差或合 约交易 活跃性差 ,交易参 与者少 ,买卖 意 愿不高 ,期 货交 易难 以迅 速、及 时、 方便 的成 交所 产生的 风险 。 (3)基差 风险是指 股指期 货合约价 格和指数 价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证 金风险是 指由于 保证金交 易的杠杆 性,当 出现不利 行情时, 股价指 数微小 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9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失 。 而且 股 指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如果 没 有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4、本基金 在过渡期 将暂停 赎回和基 金转换出 业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到期 ,但未 在 到期操 作期 间赎 回或 转换 出的基 金份 额, 将无 法在 过 渡期内 变现 或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过渡期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本基 金的份额折算并于该日暂 停办理过 渡期申 购业 务, 投资 者将 无法在 该日 申购 本基 金。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1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2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3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并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3)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4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8)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9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3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履 行保 本义 务; (3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5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4、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和期 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6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7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基金 管理 人未 履行 保 本义务 时, 直接 向担 保人 追偿;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7、本基金 合同当事 各方的 权利义务 以本基金 合同为 依据,不 因基金财 产账户 名称而 有 所改变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1、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后在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范围内变 更为“中 银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中银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计提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以 及法 律法规 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8 6)变更基 金类别, 但在保 本周期到 期后在本 基金合 同规定范 围内变更 为“中 银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略 ,但在保 本周期 到期后在 本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中 银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中银灵 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 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执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制 , 但因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发 生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 立后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的除外 ; 13)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4)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 2)某一保 本周期结 束后, 保持或更 换下一保 本周期 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 或者保 持 或变更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保 障机 制; 3)保本周 期到期后 ,在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变更 为“中银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并 按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中 银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投 资 范 围或投 资策 略执 行; 4)保本周 期内,因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发生 合并或 分立,由 合并或分 立后的 法人或 其 他组织 继承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权 利、 义务 而引 起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变更; 5)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9 6)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 低 赎回费 率; 7)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8)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形。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益 登 记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0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1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 本 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2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 意 事项,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形成大 会 决议。 大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基 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多数 选 举产 生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数量、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第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 合法律 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 计票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3 (1)现 场开 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票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节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凡与 该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或 将来 颁布 的其 他 涉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 律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相关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5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6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7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同 业拆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 贷款; 外汇 汇 款; 外币 兑换 ; 国 际结算 ; 结 汇、 售汇;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自营 和代 客外汇 买 卖;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离 岸金 融业务 。 经 中国 人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8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 工具 : 1)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主要 分为 两 类: 稳 健资 产和 风险资 产。 稳健 资产 主要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 次 级债 、 短 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风险 资产 主要包 括股 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品种。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若保本 周期届满 时本基 金不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本基 金依据《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变 更为 “ 中银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上述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应 依据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相 应变 更如 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 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本基 金不得投 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 及《基金 合同》禁 止投资 的投资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9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事先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1)“ 中银 保本 二号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融 资比 例 本基金 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本基金持有的 风险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本 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中银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 融资比 例 该基金 持有 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国债、 金融债 、 央 行票 据、 企 业 债、 公 司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次级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低于 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0-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中银 保本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适 用于 以下 投资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的稳 健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本 基金 持有 的风 险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0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 证券的 10% ; (16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货 交 易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资 目 标, 且 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 有价 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 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 用于 保本部分资产 后 的 余额; 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权证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之和 (买 入和 卖出 轧差计 算) ,将 保持 在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 之间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 价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中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适用 于以 下 投资限 制: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1 (1)该 基金 的股 票、 权证等 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0-95% ,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票 据、 企业 债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5% ; (2)该基 金在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该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该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该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该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该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该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该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 该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该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 证券的 10% ; (16)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债 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2 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 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 基金 合同 》 关 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对于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的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 受相 当限 制, 不需 要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当本 基 金 转 换为 中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转换 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 中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转为 中银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日 起开始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如基金 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 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能 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3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 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 金 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 单, 但应 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在 与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4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6、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1)本协 议所称的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但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2)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应防 范本 基金 投资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5 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 场发 生剧 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 求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券 数量 、 发 行价格 、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应 划付 的认 购款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述 信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 行为。 如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 其他 相关 法 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应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采取合 理 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 资人 的利 益。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投资 指令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予 纠 正或 已代 表 基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 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 以下 简称 “ 《 制度》 ” ) , 以规 范对中 期票 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 议的 约 定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 券,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公募基金 投资于一 家企业 发行的单 期中期票 据合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适用 于保 本期及 转为 非保 本基 金后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6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如因 市场变化 ,基金 管理人投 资的中期 票据超 过投资比 例的,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 求 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8、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9、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括但 不 限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 的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1、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7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3、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括但 不 限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托管 人 应在 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 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 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 责 任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8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基金 托管人对 因为基 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 的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 委 托财产 ,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委托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 合约 等 ) 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9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开 立“基金 募集专 户”。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 管理。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 告由 参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保管基 金的银 行 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刻 制 、 保管和 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本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9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 价 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 由上 述存 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0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 会计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 完整 性。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1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2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基金 管理人将 向特定销 售渠道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书面 或电子 文 件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对账单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网站 (www.bocim.com)为直销 投资者提 供基 金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在选用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 信息、 公司 旗下 基金定 期 刊物 等。 业 务开 通时间 由 基金 管理 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 供全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 户交 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3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2013 年 8 月 30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放 开港 澳台居 民 开立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 公告》 2、2013 年 9 月 11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保本 二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3、2013 年 11 月 8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保本 二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通网 上 直销申 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资 及基 金转 换业 务并 实施交 易费 率优 惠公 告》 4、2013 年 11 月 8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保本 二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日 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5、2013 年 12 月 2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 增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直销 账户 的公 告》 6、2014 年 1 月 16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关于 中银 保本二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暂 停 大额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7、 2014 年 1 月 21 日 本基金 管 理人 刊登 《 中银 保 本二 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8、2014 年 1 月 23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开 通一户 多卡 功能 的公 告》 9、2014 年 2 月 17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 请投 资者及 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10、2014 年 3 月 1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保本 二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大 额 申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 换转入 业务 公告 》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4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存放于 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 公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 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5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银 保本 二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中 银保 本二 号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中 银保 本二 号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关于 申请 募集 中银 保本二 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供公 众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四月二 十四 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6 附 件: 中银保 本二 号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基金管理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基金管 理人 ” ) 住所地: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45 楼 公司地址: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955





邮编:200121


公司地址: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 门内 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一座 1607 基金担保人:中 海信 达担 保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担保人 ” ) 住所地: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 中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 字楼4 幢 31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 安 电话:010-51658968








传真:010-51658969





邮编: 100020 鉴于: 《中银 保本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 约 定了基 金 管理人的 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 。 为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依照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关 于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担 保 人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础 上 , 特 订立 《 中银 保 本二号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 同”或 “ 《 保证合同》 ” ) 。担保 人就本 基金的【 第 一个 】 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本 合同 中,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 购金 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 内产 生的利息所折 算成的 基金 份额 部分 ) 所 承担保 本义 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 保证 责 任的承 担以 本《 保证 合同 》为准 。 《 保 证合 同》 的 当事 人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资 者 依 《基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 非 本 《保 证合 同》 另 有约定 , 本 《 保证 合同》 所使 用的 词 语或 简称 与其 在 《基金 合 同》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7 第一条


保证的范围 和最 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 的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集 期利 息之 和。 本基金的 募集规模 上限为 【70】亿 元人民币 (不含 募集期利 息) 。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高 限额 为【71】亿 元人 民 币。 1.2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之乘 积 ( 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 之和低 于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付 差额 ) 。 1.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以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但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出 的基 金 份额不 在保 证范 围之 内 , 且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 保本金 额。 1.4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 如无 特 别指明 , 保本 周期 即为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 后一 日。本基金的保本周 期为 三年,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第二条 保证期间 2.1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3.1 在 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证 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连 带保 证责 任。 第四条 保证责任之豁免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4.1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 上该 部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低 于保 本金 额。 4.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 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4.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8 4.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4.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保 人 不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4.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额 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 4.7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 基金 合同 》 条 款, 可能 加 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 担保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 任,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 改的 除外 ; 4.8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抗 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第五条 关于股指期货 投资 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 诺 5.1 担 保人 确认 其已 阅读 《基金 合同 》 的 投资 条款 , 知悉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明 确包含 股 指期货 , 理解 《基 金合 同》 阐述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策略 , 充 分了 解股 指期 货的 特 点和各 种风 险, 认可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符 合 《基 金合 同》 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并 且对 本基 金 参与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已作 出充 分评估 。 在此 基础 上, 担保 人进一 步确 认 , 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 本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 充分 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 股指 期货的相关风 险,并 承诺 因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而 发生 的投 资金 额损失 不影 响其 保证 责任 的履行 。 第六条


责任分担及 清偿 程序 6.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额 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管 理 人应 立即 通知 担保 人并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应当 载明基 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 的金额 、 需担 保 人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6.2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 后的5 个工作 日 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代 偿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 偿 金额全 额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指定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 人无须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人 对 此不 承担 责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9 任。 6.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工作 日 ( 含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将保 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6.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金 额, 基金管 理 人及 担保 人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 及 本合同 上述 条款 中约 定的 保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 自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二部 分“ 争议的 处理 和 适 用 的法 律” 约 定, 直接向 基 金管 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 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 宜。 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要 求担 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应 在保 证期间 内提 出。 第七条 追偿权、追偿 程序 和还款方式 7.1 担 保人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后, 即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归还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 部 款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 按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所载 明金 额支 付的 实际代偿款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前述 款 项重叠 部分 不 重 复 计算) 和自 支付 之日起 的 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合 理费 用和 损失, 包括但 不 限于 担保 人 为 代 偿追 偿产 生的 律师 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讼 费、 保 全 费、 评 估费 、 拍 卖费、 公证 费、 差旅 费、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等 。 7.2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担保 人履行 保证 责任 之日 起一 个月,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 认可的 还 款计划 ,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 明还款 时间 、 还款 方式 , 并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还担 保人 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 款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失 (如 有) 。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款 义务 的 , 担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的 损失 。 第八条 担保费的支付 8.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 条规 定 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8.2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 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 式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到 基 金管 理费 之 后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支付 担保 费。 担保 人于 收 到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合 法发 票。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0 8.3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 式= 担保费 计提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2‰×1/ 当 年日历 天 数。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担 保人 解 除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期 到期日 较 早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计 入期 间。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 议解 决方式 9.1 本 《保 证合 同》 适 用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 发生 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均可向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提 起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 北京, 且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诉 方承 担。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公告 本《保 证合 同》 。 10.2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 金管理人、 担保人 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其授 权代理 人)签字 (或加 盖人 名章 )并 加盖 公司公 章后 成立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10.3 本 基金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后,基金 管理人 、担保 人双方全面 履行了 本合同 规定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 了其在 《基 金合 同》 项下 的义务 的, 本合 同终 止。 10.4 担 保人承诺 继续对 下 一保本周期 提供担 保或保 本保障的,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另 行签署 书面 保证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