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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地(690008)

民生内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加银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书 2014 年第 1 号


1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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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 提示 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 源主 题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 金经2011 年9月22日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1】1540 号 文核 准募集 ,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3 月8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基金”)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指数 基金、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来 说 , 基 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 发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指数型基 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与股票 型基 金相 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险 高收 益品 种。 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申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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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4年3月8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3 年12 月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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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重要提 示 ........................................................................................................................................... 2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8 九、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业 绩


................................................................................................................................. 54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5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七、 风险 揭示


............................................................................................................................. 6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8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7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3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7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75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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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绪 言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 银中证 内地资 源 主题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 指数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 指《 民生 加银 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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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定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8.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 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 合现行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 合称 20.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 金销售业 务:指 基 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介基 金,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 机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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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3.直销 机构 :指 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6.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 和交收业 务,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 交收、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 合同中 “注册 登记 业务 ” 也指 “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 27.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民生 加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本 合 同 中“ 注 册登记 机构 ”也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28.基 金账户 : 指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 录其持有 的、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9.基 金交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 金合同生 效日:指 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32. 基 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续 期:指 从基金 合同生 效 日起 至终 止日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工作 日: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 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7.开放 日: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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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0.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 行为 43.基 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向 有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巨额 赎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人 民币 元 48.基金 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9.基 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 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的 客观 事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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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 结构 : 公 司股 东为 中国民 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3.33% ) 、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 持 股 30 % )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 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 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 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以 及设 立常设 部门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下 设公 募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和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常设 部门 包括 : 深 圳管 理总部 、 工 会办 公室 、 监 察稽核 部、 投资 部、 研 究部、 专户 理财 一 部、 专 户理 财二 部、 固 定 收益部 、 产 品部、 渠道 管 理部、 市场 策划 中心、 直销 部、 客户 服务 部、 电 子商 务部 、 运 营管 理部、 交易 部、 信息 技术 部、 综 合管 理部 、 国际业 务部 、渠 道部 华东 、华南 、华 北区 。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8 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 20 只开 放 式基 金: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 加银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 内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 数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红利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平 稳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民 生加 银积极 成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加盈理 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月 度债 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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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策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岁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民生 加银 城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 任助 理、 副 主任 , 企 业文 化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现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董事 会秘 书、 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俞岱曦 先生 : 总 经理 、 董 事, 硕 士。 历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 业分 析师 , 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中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2011 年9月 加入民 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总经 理、 公司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Frank Lippa 先生: 董事 , 学士。曾 在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从 事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作 , 历 任加 拿大皇 家银 行高级 顾问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投 资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会 计师 和 首席财 务官 。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维绛 先生 : 董 事, 学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海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现 任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晓光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 国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中国 民生 银行 福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张亦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厦门大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 任厦 门大 学经 济系 讲师、 经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教授 、 系副 主任 、 系 主任、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 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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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波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BK 国 际商 务公司 副总 裁, 美国 纽约 股票交 易所 经济师 , 北 京证 券交 易所 研究设 计联 合办 公室 副总 干事。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设 计中 心总 干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 局主席 。 于学会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北京 市必 浩得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律师 。 现任 北京 市众 天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 律 师。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 学士 。 历 任湖 北大 冶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 行 北京管 理部 党委 委员 、 纪 委 书记; 中国 民生 银行 纪检 监 察室主 任、 纪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敬文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 师, 美 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 曾 在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其中 包括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 事, 硕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研究 员、 副经 理, 现 任三 峡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权投 资管 理 部副 经理。 于善辉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任分 析师 、 金 融创新 部经 理、总裁 助理 、副总 经理 等职。2012 年加入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兼任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 二部 总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董文艳 女士 : 监 事, 学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2008年 加盟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 监 事, 学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 京中 心总 经理,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益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业 务部 总经 理。2012年 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总 监。 3.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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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张力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历任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 行行长 助理 ; 中 国民 生银 行北京 管 理部紫竹支行副行 长、北 京管理部投资银行 处处长 、北京管理部公司 部总经 理;2008 年10 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 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兼渠道一部 总 监,2012年1月起 任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2013年起 担任 党委 委员 。 吴剑飞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4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历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公 司研 究 员;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 经理 ;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及投 资部 副总监 ;2009 年至2011年, 任职 于平 安资 产 管理 公司 , 担 任股 票投 资部总经 理;2011年9月加 入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党委委 员、 公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1995年至1999年 历任 中国民 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 宣传 处副 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 ,任 中国 民生 银行 北京 管理 部阜成 门支 行副 行长 ;2000 年至2012 年, 历任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同 业部处 长、 公司 银行 部处 长、 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 资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处长 ;2012年2 月加入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党 委委 员。 4.本基 金基金 经理 黄一明 :工商 管理 硕士 ,7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自 2007 年起 历任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公 司投 资研究部行业 研究员,平 安大华基金管 理公司投资 研究部基金经 理助理及高 级研究员; 自 2012 年5 月加 盟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基 金经理 助理 。 自2013 年 5 月 3 日起 至今 担任民 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8 月 13 日起 至今 担任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12 月 12 日 起至 今担任 民生 加银 城镇 化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江 国华 先生 , 自 2012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13 年5 月2 日 担 任民生 加 银中 证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 会下设 公募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和专 户投 资决策委 员会 ,由7名成 员组 成 。由 俞岱曦 先生 , 担 任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简历 见上 ; 吴剑 飞先 生, 担任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简历见 上; 于 善辉 先生, 担任专 户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主席, 简历 见上; 乐瑞祺 先生,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公司投 资部 副总 监; 杨林 耘女士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负责 人; 牛洪 振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陈 薇薇 女士,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专户 理财 一部 副总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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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亲属 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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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 制度 进行基 金投 资外,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 易;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 金经 理的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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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 被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保 证本 公司 诚信、 合 法 、 有效经 营, 防范 、 化 解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 分保 护资 产委 托人、 公司 和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内 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办法 、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 司章 程、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 度、 部 门管 理制 度、 各项具 体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不 受 侵犯 ,维 护股 东的 合法 权 益。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 成合 理的 决策 、执 行 和监 督机 制。 (4)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发 展 战略 的顺 利实 施。 (6)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须覆盖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并渗透 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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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适 用的 内控程序 ,并 适 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的 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以 下 原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 节,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 度应 当是 可操 作的 ,有 效 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 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 司管理 层应当 牢固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 司按 “ 利益 公平、 信息透 明、 信 誉可 靠、 责 任到位” 的基 本原 则制 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 司根据 健全性 、高 效性、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瞻性及 防火 墙等原 则设 计内部 组 织 架 构, 建立 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明 的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 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 务 管理 规定、 操作 流程 及内 部 控制 规定, 加强 对业 务风 险 的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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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 督察长 和内部 监察 稽核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 部控制 风险评 估包 括定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评 估、开展 新业 务之前 的风 险评估 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检查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 权控制 是内部 控制 活动的基 本要 点,它 贯穿 于公司经 营活 动的始 终。 授权控 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解 和履行各 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公 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 重大业 务的授 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 式,授 权书 须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经授权 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 授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 和人员 须建 立有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产 和其 他委托 资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建 立科 学、严 格的 岗位分离 制度 ,业务 授权 、业务执 行、 业务记 录和 业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 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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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急 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 制和 程序 。 (12)采 用适 当、有 效的 信息系统 ,识 别、采 集、 加工并相 互交 流经营 活动 所需的一 切 信息 。 信 息系 统须保 证业 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必 须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根 据组 织架构 和授 权制度, 建立 清晰的 业务 报告系统 ,凡 是属于 超越 权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内 部控 制的监 督完 善由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督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事会 、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根 据市 场环境 、新 的金融工 具、 新的技 术应 用和新的 法律 法规等 情况 ,公司须 组 织 专 门部 门对 原有 的内 部控 制 进行 全面 的检 讨, 审查 其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 效性, 适时 改进。 5.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 投资对 象备选 库制 度,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合 同要求,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资 决策应 当严格 遵守 法律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 合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 决策应 当有充 分的 投资依据 ,重 要投资 要有 详细的研 究报 告和风 险分 析支持 ,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 科学的 投资管 理业 绩评价体 系, 包括投 资组 合情况、 是否 符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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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基金 交易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基 金经 理不得 直接 向交易员 下达 投资指 令或 者直接 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 指令应 进行审 核, 确认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可执 行, 如出现 指令 违法违 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度 ,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价 体 系。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 严格有 效的制 度, 防止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害 基金持有 人利 益。基 金投 资涉及 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 基金清 算交割 和会 计核算工 作, 在授权 范围 内,及时 准确 地完成 基金 清算,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 管理的 基金以 基金 作为会计 核算 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 设立 不同的 独立 帐户, 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公司 应当采 取合理 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序 ,公允反 映基 金所投 资的 有价证 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与托 管银行 间的业 务往 来严格按 《托 管协议 》进 行,分清 权责 ,协调 合作 ,互相 监 督。


(5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新产 品开发 前应进 行充 分的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论 证,进行 风险 识别, 提出 风险控 制 措施。 2)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 投资者 为 宗旨, 开展 市 场营 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服 务等 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重 对市场 的开发 和培 育,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销 战略计划 ,建 立客户 服务 体系, 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6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内 容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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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 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 对信息 披露应 当进 行持续检 查和 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 及时 提出改进 办法 , 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遵循 安全性 、实 用性、可 操作 性原则 ,严 格制定 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 技术系 统的设 计开 发应符合 国家 、金融 行业 软件工程 标准 的要求 ,编 写完整 的 技术资 料 ; 在 实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应设 置保密 系统 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机 系统 的 可 稽性。 3)对信 息系统 的项目 立项 、设计、 开发 、测试 、运 行和维护 整个 过程实 施明 确的责 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 应当通 过严格 的授 权制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禁制度 、内 外网分 离制 度等管 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 络等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有 关标准, 设备 运行和 维护 整个过 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 软件的 使用应 充分 考虑软件 的安 全性、 可靠 性、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应具备 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 计算机 系统的 日常 维护和管 理, 数据库 和操 作系统的 密码 口令应 当分 别由不 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对信 息数据 实行严 格的 管理,保 证信 息数据 的安 全、真实 和完 整,并 能及 时、准 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即 时 保存 和备 份制 度, 重要 数 据应 当异 地备 份并 且长 期 保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 除 故障、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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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公司 根据国 家颁布 的会 计准则和 财务 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 财务 和基金 财务 相互独 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公司 应当明 确职责 划分 ,在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明 确各会计 岗位 职责, 严禁 需要相 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 凭证制 度,通 过凭 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 档等一系 列凭 证管理 制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 完善的 会计档 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 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 善保 管密押 、业 务用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 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物 资 产盘 点制 度。 (9) 监 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公司 设立督 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作 的需 要和董 事会 授权,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 长应当 定期和 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督 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 设立监 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经营 层负责 ,开 展监察稽 核工 作,公 司应 保证监 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全面 推行监 察稽核 工作 的责任管 理制 度,明 确监 察稽核部 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5)公司 应当强 化内部 检查 制度,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 董事会 和管理 层应 当重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工 作,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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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 为“ 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中 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月 分立而成 立, 承继了 原中 国建设银 行的 商 业银 行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2005年10 月27日在 香 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 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 。2006年9 月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作 为 第一家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指 数。 2007年9 月25 日 中国建 设 银行A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 股) 。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中 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 亿元,较上年 末增长6.34% 。 2013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199.64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2.65% 。年 化资 产 回报率 为1.66% , 年化加 权净资 产收 益率为23.90%。利息 净收 入1,876.60亿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10.59% 。 净利 差为2.54%, 较上 年同 期提 高0.01 个百分 点。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71%,与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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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12.76% 。 中国 建设银行 在中国内 地设有1.4万余个 分支机构 ,并在 香港、新 加坡、法 兰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台北设 有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建 行伦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拜 、建银 国际 等5家全 资子公 司, 海外机 构已覆 盖到全 球14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 24 小时 不间 断服务 能力 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 设 立村镇 银行27家, 拥有 建信 基 金、 建信 租 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 面金 融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3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各方 面 良好 表现, 得 到市 场与 社 会各 界广 泛认 可,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近30个 重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2013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 排名” 中位列 第5,较 上年 上升1 位;在 美国《 财富》 世界500 强排 名第50 位,较 上年 上升27 位;在 美国 《 福布 斯》2013 年 全球2000 强上 市企 业排 行榜 中位列 全球 第2 , 较上 年提升11 位。 此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 人银 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 、 监督 稽核 处、 涉 外资 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职 能处 室、 团 队, 现有 员 工225人。 自2007年 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 业务进 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 财 务、 会计 结算 、 营 运管 理 等工 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 部、 委托 代 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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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311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2005 年 及自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被 国际 权 威杂 志 《全 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管银 行” , 在2007年及2008年 连续被 《财资 》杂 志评为“ 国内 最佳托 管银 行”奖, 并获 和讯网2011年度 和2012 年 度中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 每日 经济 观察》2012 年度 “最 佳基 金托管 银行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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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 监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销 机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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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 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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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5)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7)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中 环大 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 城市 分行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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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8)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9)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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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1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2)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3)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4)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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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热线 :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6)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或拨 打各城 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7)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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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www.htsc.com.cn (18)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 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9)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1)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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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 、39 、41 、42 、43 、44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 明 客服电 话:95575或致 电各地 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22)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3)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4)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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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 系人 :程 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25)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95531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26)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7)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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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8)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9)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郝力 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0)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1)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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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广 场1 号 楼第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亿元 人民 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2)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霈 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33)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34)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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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阚迪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35)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6)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37)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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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 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 系人 :李 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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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11 年 9 月 22 日中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1540 号文 核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 票指 数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共募 集 682,579,362.28 份基金份 额 ,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7,720 户。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生 加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合 同 已于 2012 年 3 月 8 日正 式生效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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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转 换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的 开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依法 对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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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 资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 该日)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申 购和赎回 的金 额 1.根 据本 基金 管理人 2013 年 9 月 16 发布 的公 告,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 ,投 资 者通 过直销 机构 (包 括本 公司 直销柜 台、 网上 直销 系统 )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其单 笔申 购申 请最低 限额 为 100 元(含申 购 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亦为 100 元( 含申 购费) ;超过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比例配 售和 红利 再投 资不 受此最 低申购 金额规定 限制 ; 投资 人可 以多次 申购 , 累 计申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销售 机构 若有 不 同规 定,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2.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 基金 的投资 人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和 最低 赎回 份额 均为 100 份, 本 基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 六)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申购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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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如 下: 单次申购 金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按每 笔 1,000 元 收取 投资人 同 日或 异日 多次 申购 , 须按 每次 申购 所对 应的 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 配 售方 式对 有效 申购 金额 进 行部 分确 认时, 投资 人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 赎回 费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 所得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登记 之日起计 算。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支付 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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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 购金 额× 申购 费 率)/ (1 + 申购 费率)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适用的 申购费 率为 1.20%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 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1.20% )÷ (1+1.20% )= 1,185.77(元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85.77=98,814.23 (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2.000=49,407.12 (份 ) (2)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 假设 某投 资人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持 有 时间为 100 天, 适用的 赎 回费 率为 0. 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 其获得 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 元)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 元) 赎回金 额=20,000.00-100.00=19,900.00 ( 元) (2)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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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向本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3、5 、6 项 规定的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按 规定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此 时 , 本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方 式处 理: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按照 规定 公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投 资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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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 或网 站或 短 信等 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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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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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 确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六 )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取 全样 本复制 法进行被 动指 数化 投资 , 力求 实现跟踪 偏离 度与跟 踪误 差的最 小 化,获 得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相似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的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权 证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于 3%; 保持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三) 投资 理念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不断 发展和 成熟 , 市 场效 率逐 步提高 , 主 动投 资管 理策 略战胜 市场 的 难 度越 来越 大。 为 避免 非系 统 风险, 并在 中国 经济 不断 增长 的过 程中 获得 相对 稳定的 收益 , 指数投 资逐 步成 为当 前市 场上主 流的 基金 投资 方式 之一 。 本 基金 选择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 数 为投资 标的 指数 ,力 求通 过指数 化、 分散 化的 投资 方式, 坚持 买入 并持 有的 长期投 资策 略 , 谋求中 国资 本市 场和 内地 资源行 业长 期增 长的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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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由于当 前国 内通 胀及 其预 期较为 强烈 , 在 未来 相当 长一段 时期 , 基 金管 理人 较为看 好上 游资源 品等 受益 于通 胀的 行业。 因此 在资 产配 置层 面,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中国 内地资 源品 行业 (包括 有色 、 煤 炭、 石油 石化等 ) 的 股票 作为 投资 标的, 而标 的指 数 “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很 好反 映了 该投 资理 念。 (四) 投资决 策依 据 1、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及 其 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行业 发展 现状 及前 景; 5、股 票市 值及 流通 性;


6、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预 期 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五) 投资 策略 1.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全样 本复制 法进行被 动指 数化 投资 , 即: 按照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的成 份 股组成 及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 但 是当 以下 情况 发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组 合进 行适 当 调整 ,以实 现本 基金对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踪:(1) 基金 管理人 预期指 数成 份股 或权重 发 生 变化; (2)由于 市场 因 素影响 、 法律 法规限 制等 原因 , 本 基金 无法根 据指 数构建 组合 ; (3) 基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成份 股派发 现金 股息 等可 能影 响跟踪 效果 的情 形。 2.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动态 调整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以 降低 跟 踪误差 ,实 现对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紧密 跟踪 。 (1)指 数编制 方法发 生变 更。基金 管理 人将评 估指 数编制方 法变 更对指 数成 份股及 权 重的影 响, 适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2)指 数成份 股构成 定期 或者临时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将对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的可 能 情况做 出预 期和 判断 ,在 此基础 上适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从 而减 小跟 踪误 差。 (3)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成份 股出 现股 本变 化、 增发、 配股 、 派 发现 金股 息等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这 些情形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并据 此调 整投 资策 略。 (4)基 金发生 申购赎 回、 参与新股 申购 等影响 跟踪 效果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分析 这 些情形 对跟 踪效 果的 影响 , 据此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5 ) 法律 法规 限制 、 部分 标的 股 票流动 性不 足、 股票 停牌 等因素 导致 基金 无法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构成 建立 组合。 基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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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人将根 据实 际情 况, 以跟 踪误差 最小 化为 原则 适时 调整投 资组 合。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 究员 在熟 悉 基金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的基础 上, 对指 数编 制方 法 、 指数 复制、 风险管 理、 业绩 归因 进行 量化研 究, 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 期或 不定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行 情报 告、 行业 分析 报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 债主 体研究 报 告 等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并决 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 金 合同, 依据 专 业经 验进 行 分析 判断, 在 授权 范围 内 构建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 进行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独立 的交 易部,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方案 的要 求和 授权 、 以 及市场 的运 行特点 , 作出 投资操 作的相 关 决定, 向交 易 部发 出投 资 指令。 交易 部 接到 基金 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根据 有关 规定 对投 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 令在合 法、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并 对交 易情况 及时 反馈 , 对 投资 指令进 行监 督; 如果 市场 和 个股交 易出 现异 常情 况, 及时提 示基 金经 理。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部门 就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 定 期提 出评 估报 告, 如发 现原 有的 投资 分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部门 的评 估 报 告,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评 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 行调整。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 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 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包括 投资集中 度、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 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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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证 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95%+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5% 。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是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中 证 800 指数 的基 础上 , 选 择属于 资 源性 行业中 具有 代表 性的 股票 作为成 分股 编制 而成 , 能够 综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中 内地资 源上 市 公司的 整体 表现 。 资源 性行业 包 括综 合性 油气 企业 、 油气 的 勘探 与生 产、 煤炭 与消费 用 燃料 、 铝、 黄 金、 多种 金属 与采 矿、 贵 重金 属与 矿石 等行 业; 成 分股 是在 资源 性行 业中选 择市 值规 模排名 居前 、流 动性 较好 、符合 指数 跟踪 的一 般要 求的具 有相 当代 表性 的股 票。 如果中证内地资源主 题指 数的编制单位变更或 停止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 数的 编制及发 布、 或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编 制方法 发生 重大 变更导 致该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 合 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行 必要 手 续后, 调整 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 告。 如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准需 事先征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八)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指 数型 股票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风险 、 高收 益品种 , 风 险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九)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中 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90% ; (2)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3)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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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3 %;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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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融券 。 (十二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 资组 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3 年12 月31 日, 本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28,790,466.00 92.89 其中: 股票 128,790,466.00 92.8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 1.4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223,478.25 5.21 7 其他资 产 638,501.23 0.46 8 合计 138,652,445.48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80,261,397.47 58.14 C 制造业 40,268,212.81 29.1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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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8,260,855.72 5.98 合计 128,790,466.00 93.29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088 中国神 华 896,092 14,176,175.44 10.27 2 600111 包钢稀 土 424,144 9,445,686.88 6.84 3 600256 广汇能 源 945,178 8,260,855.72 5.98 4 601857 中国石 油 929,687 7,167,886.77 5.19 5 600028 中国石 化 1,375,680 6,163,046.40 4.46 6 601899 紫金矿 业 2,319,463 5,357,959.53 3.88 7 600547 山东黄 金 217,506 3,751,978.50 2.72 8 600489 中金黄 金 424,977 3,633,553.35 2.63 9 600362 江西铜 业 241,264 3,421,123.52 2.48 10 000983 西山煤 电 462,770 3,285,667.00 2.38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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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 未持 股指 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 金 暂不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9.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的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8,852.74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602,498.8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93.16 5 应收申购 款 25,456.44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8,501.23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a.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547 山东黄金 3,751,978.50 2.72 重大事 项 b.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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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 度(2013年1月1 日 至12月31日) -37.70% 1.44% -38.78% 1.47% 1.08% -0.03% 2012年度 -6.10% 1.23% -10.29% 1.53% 4.19% -0.3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013 年12 月31 日) -41.50% 1.35% -45.08% 1.50% 3.58% -0.15%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95%+ 活期存 款利 率(税后)*5%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 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的 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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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费 用。 基金 财产 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 财产 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承 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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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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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 错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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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 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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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 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成 本基金 合同 下的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下 同) 资 产负 债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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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 额,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见招 募说 明书 等相 关公告 ; 3.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6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十 四、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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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用; 9.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通常 情况下 ,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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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值的万 分之 二的 年费 率计 提,且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 元。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万 分之 二/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计提 的指 数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每季一 次支付 。 指数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 季初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行 公告 。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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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确认。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经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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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编制基金招募 说明书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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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 期报告 应当按 有 关规定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决 议;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30% ; 11.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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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 金份 额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 机构 ; 20.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支付 ;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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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 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波动。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 场产 生一 定 影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 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 风险: 指在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 风险: 指在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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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跟踪 中国 A 股 市场 资源主 题指 数, 主要 投资 中国 A 股市 场上 资源 品行 业(包 括 有色、 煤炭 、 石 油石 化等 ) 的股 票。 如果 这些 行业 在某个 时期 不景 气, 导致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价格下 跌, 将可 能使 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 在开放 式 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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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要求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本 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 于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情形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组织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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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 (2)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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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请 见 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托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注册登记 服务。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 基金账户 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 资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 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可通 过销售机构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 服 务。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 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网上交易平 台。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讯 技术,为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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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过 电子邮件、 短信、主动致 电等方式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 主 动通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登 陆在 线客服 ,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 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及 各种相关历 史文件均可向 客户服务人 员索取,客户 服务人员可 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运 作的透明度 ,提升服务品 质,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时了解基金 投 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等 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支 训练有素、 专业知识全面 的投资顾问 队伍,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 客 户服务代 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理建议是 基金管理人 发展的动力与 方向。如果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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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各种 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 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举 办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财 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三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 场状况以及基 金管理人服 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 基金 2013 年 9 月 9 日至 2014 年 3 月 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发 布的公 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备注 2013 年 9 月 16 日 关于调整 旗下开 放式基 金在 直销机构 单笔 申购申请 最低限 额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0 月 9 日 民生加银 中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型证 券投 资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及摘 要(2013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0 月 24 日 民生加银 中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1 月 2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基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1 月 20 日 民生加银 中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明书与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内容若 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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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民 生加 银中证 内地资 源 主题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 (三) 《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地资 源 主题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 (四)法 律意 见书 ;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四月 二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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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 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二、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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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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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管人;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依 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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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2.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24.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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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所 改 变。 七、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一 的, 经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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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构 要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本 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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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 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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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 的注册 登 记资 料相符 。 (2)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 督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 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提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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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前至 少 35 天 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集 人 公告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 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 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 事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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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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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大 会主 持人未 组织 监票 人进 行重 新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组织 监票人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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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构 要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本 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 收费方 式;(3)因 相应 的法律 法 规发 生变 动 必 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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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基 金 管理人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情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 组 织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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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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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长 期 贷款;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同 业拆 借;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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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提 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中 证内地 资 源主题指 数成份 股及备 选 成份股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权 证投 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高于 3%;保 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90% ; (2)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3)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通 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3 %;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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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本托管 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进 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关 关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 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 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采 取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基 金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履 约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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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应 事先根 据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 明确基 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 限 于可由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或 中央国 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 应 保证登记 存管在 本基金 名 下,基金 管理人 负责相 关 工作的 落 实和协 调,并 确保 基金托 管人能 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 问题, 造成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的 责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案 应包 括但不 限于因 投资受 限证 券需要 解决的 基金投 资比 例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的 应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关 异常情 况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 受限证券 的流动 性风险 负 责,确保 对相关 风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解 决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基 金现金 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并 承担 所有损 失。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限 证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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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资 料, 并保证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发 行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等发 行资 料。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量 、总成 本、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情 况 。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六)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 资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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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八)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 进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 产、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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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不 包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国 结算公 司结 算数据 完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管 资产开 户银 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具有 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 行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任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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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基 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结算互 保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人 的 保管库 ,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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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 证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签署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 协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同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按规 定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日对 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后,将 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意 见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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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b、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股和 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债券 和权 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按交 易所 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c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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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造成 的损失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过 程提 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基 金份额 净值 出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损失 ,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人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资 人或 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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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的损失 ,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果 行业 另有 通 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如果出 现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基 金管理 人独立 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为 准。若 当日核 对不 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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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的 编制;在每 年结束 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编 制。 基 金年度 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 表编制, 将有关 报表提 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 报告之 前及时 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但是 法 律、法 规、 规章 等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 的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 通 过协商、 调解解 决,协 商 、调解 不 能 解 决的,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仲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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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和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进行 修 改。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