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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740001)

长安宏观: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 人:长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12 月9 日证 监 许可[2011]1950 号文 核准 。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于2012 年3 月9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 投资者应 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 等储蓄方 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 投资是 引导 投资 者进 行长 期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 一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并不 能规 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保 证投 资 者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 在投资运 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 险,既包括市场 风险,也 包括基金自身的 管理 风险 、 技 术风 险、 合规 风 险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 放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 开 放日基金 的净赎回 申请超 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时,投资 者将可能 无法及 时赎回持 有的 全部基 金份 额。 基金 分为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 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 等不同类型,投 资者 投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 也 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说 , 基金 的 收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者所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因分 红、拆分 等行为导 致基金 份额净值 变化,不会改变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 本基 金是股票 型基金,其预期 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的 较高 风险 、 较高 预 期收益 品种 。 本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 金份额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全面 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充 分 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申 购基金份 额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 资 行为做 出独 立 、 谨 慎的 决 策, 获 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按照基 金份额初 始面值1.00 元 发售,在 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 影响下, 基金份 额净 值可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投资 者存 在遭 受损 失的风 险。 投资 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 是否和 投资 者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 资者应 当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本招募说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4 年3 月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3 年12月31日。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4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99 第 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03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 第一部分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长安宏 观策略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 第二部分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 安 宏观策 略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邮政 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 长 安宏观策 略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 之《 长 安宏观 策 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长安 宏观策 略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及其 定 期的 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安 宏观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 方政 府规 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基金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投资者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的 宣 传推 介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交收 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 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交收 、 代 理 发放红 利、 非交 易过 户、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8、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交 易业务 而 引起 的 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 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3、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日 :指 公历 日 37、月 :指 公历 月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9、T +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 40、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5、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转 换行 为 46、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7、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指 定的销 售机 构在 基金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并于 每 期约定 的申 购日 提交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8、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 情形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基金 利润 : 指 基金 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5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 资产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6、 《业务 规则》 : 指《长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投资 者共同 遵守 57、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情况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 第三部分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及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1 】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曹玫 电话:021-20329852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上海美 特斯 邦威 服饰 股份 有限公 司 33% 上海磐 石投 资有 限公 司 18%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9%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 校教师 、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 、 长 沙通 程 实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 特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执 行总裁 、 兵器 装备 集团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和 安信 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柳志伟 先生 , 董事 , 法 学 博士 。 曾 任海 南省 汇通 国 际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书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 国 信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收 购兼 并部 总经理 , 新疆 汇 通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长安 国际 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等职 , 现 任深 圳 市淳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金融 与法 律研 究 院董事 长 、 长 安国 际信 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王尚钧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曾任上 海美 特斯 邦威 服饰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 上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 海华服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纪艳丽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石家 庄轻 型汽 车厂 ,河北 省汽 车集 团公 司助 理工程 师 , 中华企 业咨 询公 司项 目经 理, 清华 大学 工业 工程 系 教师等 职 , 现 任兵 器装 备 集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业务 部总 经理 、北京 中兵 保险 经纪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兼 总经 理。 沈丹义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曾任中 国航 空技 术进 出口 公司广 州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招 商 银行总 行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 中 国银 联法 律及 股 权管理 部 总 经理 , 通联 支 付网络 服务 股份 有限公 司战 略总 监 , 上 海 真爱梦 想公 益基 金会 行政 总监兼 建设 总监 等职 , 现 任刘鸿 儒金 融教 育基金 会秘 书长 。 黄陈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总行政 策室 、 发展 规划 部 、 投 资银 行 部等部 门主 任科 员 、 副 处 长,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部总 监 , 汤森路 透中 国区 投资及 咨询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区机 构投 资者 业 务负责 人等 职 , 现 任长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代行 督察 长 , 长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 张俊瑞先 生,独立 董事, 经济学博 士。曾任 陕西财 经学院会 计系/财会 学院、 西安交 通 大学会 计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等职 ,现 任西 安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李步云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研 究生 毕业 。 曾任 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四 野炮 一师 二十六 团政 治处干 事 , 东 北军 区第 二 十六陆 军医 院书 记 , 江 苏 太仓县 人民 政府 水利 局秘 书,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荣 誉学 部委 员 、 博 士 生导师 等职 , 现任 广州 大 学人权 研究 中心 主任 , 兼 任湖南 大学 法学 院名誉 院长 。 刘熀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曾任 上海 市 统计局 副主 任科 员 、 科 长 , 中 国华 源 集团部 门总 经理 、集 团总 裁助理 等职 ,现 任上 海社 会科学 院经 济所 研究 员、 博士生 导师 。 2、监 事会 成员 孙广民 先生 , 监事 , 涉 外 经济 管 理本 科 。 曾 任中 国 船舶工 业总 公司 财务 局副 处长 、 江 南 船舶 (集 团) 有限 责任 公 司财务 总监 、 中国 船舶 工 业集团 公司 财务 部副 主任 、 兵 器装 备集 团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稽 核审 计部总 经理 等职 , 现 任兵 器 装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业务 部 专务。 吴缨女 士 , 职 工监 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 理学学 士 。 曾 任江 西电 力 职大助 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海南 欣龙 无纺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上 海君 创财 经顾 问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上 海 鼎立实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黄陈先 生, 总经 理、 代行 督察长 ,简 历同 上。 张淦泉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总 监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上 海证 大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研究 部总 经理 、 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总 监 , 长 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 公司自 营部 总经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 理、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等 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雷宇先 生 , 获 经济 学硕 士 学位 , 十 三年 证券 及相 关 工作经 验 。 曾 任中 国技 术 进出口 总公 司项目 经理 、 研究 员, 上 海中技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投资 经理 , 通 用 技术集 团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 投 资部副 总监 , 国金 通用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备 期基 金经理 助理 、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人 ,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等 职 , 现 任长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长安 宏观策 略股 票型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张淦泉 ,简 历同 上。 雷宇先 生, 简历 同上 。 王磊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七 年基 金从 业经 历 。 曾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 部副总 经理 , 国金 通用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期研 究员 ,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基 金经 理助 理等职 ,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长安 沪深300 非周 期 行业指 数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乔哲先 生 , 获 工商 管理 硕 士学位 , 十八 年债 券及 相 关金融 工作 经验 。 曾任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山 东省 分行 资金 计划 处资金 科科 长,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资金 计划 部债 券发行 与资 金 交易负 责人 , 东亚 银行 ( 中国 ) 有 限公 司资 金中 心 高级助 理经 理 , 法 国巴 黎 银行 (中 国) 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债 务资 本市场 主管 等职 , 现 任长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长 安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段志涛 先生 , 长 江商 学院 工 商管理 硕士 、 山 东大 学工 学 硕士, 四年 证券 及相 关工 作 经验。 曾任乔 鼎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软件 工程 师、 宇梦 通信 科技有 限公 司项 目经 理、 德尔福 (中 国 ) 技术研 发中 心产 品技 术经 理、 上海 名禹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长 安国 际 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高级 投资 经理 等职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 遵守《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法 违规 行为 的发生 。 2、基 金 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 露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牟 取 不当 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定, 遵循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意识和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 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独 立,公司 基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公 司内控制 度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 节,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审慎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风 险控制 ,制定内 部控制制 度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 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须随 着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 公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三 个不 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 在 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 时又 是对 公司 各项 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 为 部门 管理 制度 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本 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行 政管 理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 紧 急情 况处 理 制度和 反洗 钱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 对 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 将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据 不同 的决 策层 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 并 对决 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 通 过相 应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 公司 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 化公 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而 维 护公司 股东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 (1)建立 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 道监控 防线。明 确各岗位 职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 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立 相关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 制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线。 公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立 以督察长 和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 并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 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 制 度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 第四部分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 月 6 日 )于2012 年 1 月 21 日 依 法整体 变更 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 资 产、 负债 、 机 构、 业 务 和人 员, 依法 承担 和履 行原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在 有关 具 有法律 效力 的合 同或 协议 中的权 利 、 义 务, 以及 相 应的债 权债 务关 系和 法律 责任 。 中 国邮 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 企业、服 务城乡居 民的大 型零售商 业 银 行定位 , 发挥 邮政 网络 优 势, 强化 内部 控制 , 合 规 稳健经 营 , 为 广大 城乡 居 民及企 业提 供优 质金融 服务 ,实 现股 东价 值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 发展和 社会 进步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 设市 场处 、 内 控稽 核 处、 运营 处 等处室 。 现有 员工20 人 , 全部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及 基 金从 业资 格 ,80% 员工 具有 三 年以上 基金 从业 经历 ,具 备丰富 的托 管服 务经 验。 3、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 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 是我国 第 16 家 托管 银行 。2013 年 7 月 19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经 中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 获得 保险 资金 托 管资格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 以 服务 为基 础的 经 营理念 , 依托 专业 的托 管 团队 、 灵 活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 规范 的托 管 管理制 度 、 健 全的 内控 体 系、 运作 高效 的业 务处 理 模式 , 为 广大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机 构提 供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全面 的托 管服 务, 并获得 了合 作 伙伴一 致好 评。 截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21 只 , 包 括中欧 中 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166006) 、长 信中 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519985) 、东方保 本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400013 ) 、 万 家添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1908 ) 、 长信 利鑫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3003 ) 、 天弘 丰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4208 ) 、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0618 ) 、 东 方 增 长 中 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 ) 、 长 安宏 观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740001 ) 、 金 鹰持 久回 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162105 ) 、 中 欧信 用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166012 ) 、 农 银汇 理消费 主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660012 ) 、浦 银安 盛中 证锐 联基 本面 4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519117)、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20006 ) 、 汇 丰 晋 信 恒 生 A 股 行 业 龙 头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40012 ) 、 华 安安 心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40036 ) 、 东 方强 化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400016 ) 、 中欧 纯 债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6016 ) 、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400020 ) 、 银河 岁岁回 报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519662)、 中欧纯 债添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6021 ) 。托 管的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共 25 只, 其中 11 只已 到期, 包括 南方-灵 活配 置 之出口 复苏 1 号 资产 管理 计划、 景顺 长城 基金-邮 储 银行- 稳健 配 置型特 定多 个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 银华 灵活 精选 资产 管理计 划 、 长 盛灵 活配 置资 产管理 计划 、 富国基 金- 邮储 银行- 绝对 回报策 略混 合型 资产 管理 计划、 光大 保德 信-邮 储银 行-灵 活配 置1 号客户 资产 管 理 计划 、 大 成-邮 储银 行-灵 活配 置1 号特定 多个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银 华灵 活 配置资 产管 理计 划 、 长 盛- 邮储- 灵活 配置2 号 资产 管 理计划 、 南方 灵活 配置2 号资产 管理 计 划、鹏 华基 金鹏 诚理 财高 息债分 级 2 号资 产管 理计 划、华 安基 金- 增益 分级 债 券型特 定多 个 客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 农银 汇理- 邮储- 国投 信托 雨 燕 1 号 悦达 债券 1 号资产 管 理计划 、华 商- 邮储- 瑞熙 1 号 一对 一资 产 管理计 划 等 。至 今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已形 成涵 盖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 资产管 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 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 基金、证 券 公 司资产 管理 计划 、保 险资 金等多 种资 产类 型 的 托管 产品体 系, 托管 规模 达5,169.20 亿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6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 配备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止 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对 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 纠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管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要 求限 期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7 第五部分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 : 席 莉莉


投资者可 以通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的 开户、认 购、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蒋超 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8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 表人:王 西省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91 联系人 :白 智 客服电 话 : 400-869-6779 公司网 址: www.96779.com.cn (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9 (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1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1)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1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 系人:刘晨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 定代 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 系人:谢 高得








客 服电 话:400-888-8123








公 司网 址: www.xyzq.com.cn (14)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 www.guosen.com.cn (1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 定代 表人:宫少林








联 系人:林 生迎





传真:0755-82943636








客 服务 电话:95565








公 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1 (1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7)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 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 话:0471-497337


联 系人 :魏 巍


客 服电 话:400-660-9926


公 司网 址:www.cnht.com.cn (1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号 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9)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0532-96577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2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20)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 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 南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5161666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1) 中信 证 券(浙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李珊 客服电 话:0571-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2)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电 话:010 -88085201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3)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孔 佑杰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文彬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3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2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求人:吴 万善 联系电话: 025-83290978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陈 志军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25) 恒泰 长财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长春 市长 江路经 济开 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 科技 城2 层A-33 段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宽城区 珠江 路 439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联系电 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51657 联系人 :曲 志诚 客服电 话:0431-82951765 公司网 站:www.cczq.net (26)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027 -87618882 传真:027 -87618863 联系人 :陈 璐 客服电 话:027 -87618882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27)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5585 传真:020-22373718-1013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4 联系人 : 张 士伟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2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电 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 :张 裕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3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3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5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33) 诺亚 正行(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电 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3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程 毅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http://leadfund.com.cn/ (35)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 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电 话:021- 56035606 传真:021- 59393074 联系人 :刘 彤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址: www.wy-fund.com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 国 际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1 传真:021-50598018 联系人 :欧 鹏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长 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2 座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266 号 恒隆 广场1 期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国蓓 、 黄小熠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 2011 年 12 月 9 日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950 号文 件核 准 募集。 募集 期从2012 年 2 月2 日到 2012 年 3 月 7 日 止,共 募集 了 383,988,929.19 份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9,479 户。 本基金 的类 型为 股票 型, 基金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8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 的生效 (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情 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2 年 3 月 9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时 , 从其规 定。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9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投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时 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开始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3、本 基金 已于 2012 年 4 月 9 日 开始 办理 日 常 申购 业务和 日常 赎回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原 则,对该 持有人 账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 即 先确 认的 份 额先赎 回 , 后 确认 的份 额 后赎回 , 以确 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0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 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投资 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 资 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 申 购或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购或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3、申 购与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在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每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投资 者 在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通 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 平台办 理本基金 申购业务 的不受 直销中心 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最 低申 购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含申购 费) 。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 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 金额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 不得少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300 份的 , 需一并 全部 赎 回。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或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应在 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 取,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 续费。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 的 5% ,赎回费率 最 高不超 过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5% 。 3、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按照 申购金额 逐级递减 ,即申 购金额越 大,所适 用的申 购费率 越 低。实 际执 行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单位为 元) 投资者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4、本 基金 的 赎 回费 率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逐 级递 减,实 际执 行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365 天 0.5% 365 天 ≤Y <730 天 0.3% Y≥730 天 0%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部 分 或全部 基金 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对投 资者 适 当 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 、 基金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2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 额单位 为份 。 注册 登记 机 构根据 单次 申购 的实 际确 认金额 确定 每次 申购所 适用 的费 率并 分别 计算, 具体 计算 公式 如下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一 :某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 对应 的申 购 费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 申购费 用和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128=8,734.24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费用扣 减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公式 如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二: 某投 资者 赎回 持有 期未满 365 天 的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10,000 份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其赎 回费 用和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57.40 元 赎回金 额=11,480-57.40=11,422.6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公 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3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 记 1、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依法 决定 临 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 构 或注册 登记机构 因技术故 障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6、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损 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申购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除第 6 项外 )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 依 法决定 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4 上述 第 3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如基 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进 行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5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 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2 年 4 月 9 日 起开 通该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十七)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6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 转 出申 请、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7 第九部分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宏 观策 略研 判的 基础上 , 通过 强化 配置 景 气行业 及精 选基 本面 良好 、 成 长性 突 出的上 市公 司, 在有 效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 (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坚持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择时 策略 和行 业配 置策 略,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政 策 形势的 理 解和把 握 , 基 于行 业生 命 周期分 析以 及行 业景 气度 分析 , 重 点配 置处 于成 长 期和景 气度 上升 的行业 , 力图 获得 行业 超 额收益 ; 同时 结合 自下 而 上的个 股精 选策 略 , 力 图 在优选 行业 的基 础上进 一步 获得 个股 超额 收益。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银行 存款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0-40% , 其中 权证 占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3% ,任 何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 资比例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依 据相 关规 定履 行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从全 球视 野的 角度 出发 , 把 握全 球经 济一 体 化、 国际 产业 格局 调整 与 转移以 及国 内经济 工业 化 、 城 市化 、 产业结 构升 级与 消费 结构 升级所 带来 的投 资机 遇 , 自上而 下地 实施 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 资产之 间的 战略 配置 和各 行业之 间的 优化 配置 , 并 结合自 下而 上的 个股精 选策 略和 债券 投资 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力 争获取 超额 投资 收益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 估 值水 平 和市场 情绪 等因 素, 综合 评 判股票 、 债券等 各类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的相 对变 化, 根据 不同的 市场 形势 ,适 时动 态地调 整股 票 、 债券、 现金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1) 宏观 经济 分析 本基金 对宏 观经 济的 分析 主要基 于经 济周 期运 行规 律和宏 观经 济指 标两 方面 。 实践经 验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8 表明 , 经 济运 行存 在着 周 期波动 , 并表 现为 繁荣 、 衰退 、 萧 条、 复苏 等 阶 段 , 各 类资 产在 不 同的经 济周 期阶 段会 呈现 出不同 的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 采用定 量和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预 测经 济 周期的 未来 走向 , 从而 指导 大类资 产配 置 。 具 体研 判的 宏观经 济指 标主 要包 括国 内生产 总值 、 工业增 加值 、 固定 资产 投 资、 消费 者价 格指 数、 生 产者价 格指 数 、 社 会消 费 品零售 总额 以及 其他一 些宏 观经 济领 先指 标和同 步指 标。 (2) 政策 环境 分析 本基金 将重 点分 析国 内外 的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和 资本市 场政 策, 比如 国家 产业政 策 、 信贷政 策、 利率 政策 、汇 率政策 以及 与资 本市 场相 关的股 权制 度、 发行 制度 等相关 政策 ; (3) 估值 水平 分析 估值水 平决 定了 各类 资产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和预 期风 险状况 。 本 基金 将主 要考 察 市场整 体 的估值 水平 与长 期均 值的 偏离程 度 、 债 券收 益率 曲 线变化 、 长期 国债 收益 率 与市场 整体 市盈 率倒数 的比 较以 及股 票市 场波动 率等 估值 参考 指标 。 (4) 市场 情绪 分析 分析市 场情 绪有 助于 判断 市场短 期波 动 , 辅 助大 类 资产配 置比 例的 调整 。 本 基金将 主要 通过相 关舆 情指 标、 市场 交易特 征、 资金 供求 分析 等方面 来判 断。 上述四 个方 面是 影响 本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决策 的四 大基本 因素 。 本 基金 将对 上 述四个 因 素的状 态及 未来 的趋 势进 行仔细 分析 和预 测, 并重 点 考察该 四个 因素 形成 的综 合效应 及对 资 本市场 的走 势影 响 , 在 此 判断的 基础 上形 成对 大类 资产的 风险 收益 预期 。 随 着上述 四大 因素 的不断 变化 ,本 基金 将根 据现实 的状 况与 之前 预期 的差异 进行 动态 调整 。 本基金 在综 合以 上分 析结 果后 , 得 出对 股票 、 债 券 等各类 资产 未来 走势 的理 性预期 , 并 在此基 础上 合理 分配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 债券 、 现 金 上的配 置比 例 。 在 宏观 经 济向好 且股 票市 场预期 上涨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将 加大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以分 享市 场上 涨的 收益 ; 而 在宏 观 经济走 弱且 股票 市场 预期 下跌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 相 应降低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以回 避市 场 系统性 风险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之内 , 通 过对 市场 上涨 的充 分 暴露以 及市 场下 跌的风 险回 避, 本基 金将 力争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层面 获取超 越市 场平 均的 收益 水平。 2、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的 框架下 , 实施 积极 主动 的 行业配 置策 略 。 本 基金 将 首先确 定宏 观 经济及 产 业 政 策 等因 素 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 响, 通过行业生命周期分 析和 行业景气度分 析, 筛选 出处 于成 长期 和 景气度 上升 的行 业 , 进 行 重点配 置和 动态 调整 。 具 体的行 业配 置策 略主要 包括 以下 几方 面: (1)从全 球视野的 角度出 发,遵循 从国际到 国内、 从宏观到 行业的分 析思路 ,通过 对 经济周 期 、 产 业环 境、 产 业政策 和行 业竞 争格 局的 分析和 预测 , 密切 跟踪 受 益于 国 际经 济一 体化 、 国 际产 业变 迁趋 势 的产业 和行 业 , 寻 找和 挖 掘符合 国际 产业 演变 趋势 、 切 合国 内经 济 未来发 展规 划的 产业 和行 业。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9 (2)结合 国内经济 的结构 性变革趋 势和产业 政策导 向,在深 刻理解经 济转型 主要驱 动 力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经 济 结构调 整和 产业 升级 方向 的前瞻 性分 析 , 把 握新 兴 产业的 崛起 以及 传统产 业的 升级 换代 所带 来的中 长期 投资 机会 。 (3)行业 生命周期 分析。 从行业发 展历史经 验来看 ,每个行 业都将经 历从成 长到衰 退 的发展 演变 过程 。 一般 来 说分为 四个 阶段 , 即初 创 期、 成长 期 、 成 熟期 和衰 退期 。 其 中成 长 期行业 的利 润增 长率 将超 过市场 平均 水平 , 投 资于 该 阶段行 业获 得超 额收 益的 可能性 将大 大 提高 。 本 基金 将根 据行 业 整体增 长率 、 销售 额、 利 润率 、 竞 争状 况、 定价 方 式、 进入 壁垒 等 方面进 行综 合分 析 , 判 断 行业所 处的 生命 周期 , 确 定行业 中长 期发 展前 景和 投资价 值 , 重 点 关注处 于成 长期 的行 业。 (4)行业 景气度分 析。在 经济周期 的不同阶 段,各 个行业的 发展速度 、盈利 水平等 存 在差异 ,从 而呈 现出 不同 的行业 景气 程度 。行 业景 气度上 升预 示着 该行 业的 发展趋 势向 好 , 盈利能 力将 提高 。本 基金 将结合 行业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率 、主 营业 务利 润增 长率、 毛利 率 、 净利润 增长 率以 及其 他行 业领先 指标 和同 步指 标来 判断行 业的 景气 度, 重点 投 资景气 度上 升 的行业 。 (5)本基 金还将紧 密跟踪 国家政府 在某一时 期针对 部分行业 出台的产 业提振 政策, 以 及在某 些市 场阶 段下 涌现 出的特 定投 资主 题, 及时 把握受 益于 此的 中短 期行 业投资 机会 。 3、个 股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将充 分发 挥基 金管 理 人在股 票研 究方 面的 专业 优势 , 采用 定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方 法 , 精 选 基 本面 良 好、 成长 性突 出的 上市 公 司, 构建 投资 组 合。 (1)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重点 考察 以下定量 指标 对 个股 进行 分析: 成长指 标: 本基 金通 过考 察过去 三年 平均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主 营业 务利 润 增长 率 、 未来一 年预 测每 股收 益增 长率等 指标 来衡 量上 市公 司的成 长性 。 盈利指 标 : 除 了成 长性 之 外, 本基 金还 将通 过考 察 过去三 年平 均总 资产 报酬 率和净 资产 收益率 等指 标来 衡量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质量 。 估值指 标 : 个股 的 估值 水 平在一 定程 度上 反映 了未 来获利 空间 和 投 资安 全边际 。 本基 金 将针对 不同 行业 特点 , 采 用市盈 率 (P/E ) 、 市净 率 (P/B ) 、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等估值 指 标 , 并参 考国 际估 值分 析 方法 , 将 公司 估值 水平 与 行业估 值水 平以 及市 场整 体估值 水平 进行 比较, 选择 具有 动态 估值 优势的 公司 。 (2) 定性 分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还 将通 过实 地调 研和 利用卖 方研 究报 告等 方式 , 从 定性 的 角度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深入 分析。 定性 分析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个方 面: 突出的 行业 地位 或具 备核 心竞争 优势 : 公 司在 所属 行 业或细 分行 业中 处于 领先 地位或 者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0 具备独 特的 核心 竞争 优势 , 比 如具 有垄 断的 资源 优 势、 先进 的经 营模 式、 稳 定良好 的销 售网 络、著 名的 市场 品牌 、优 秀的创 新能 力等 。 公司经 营及 业绩 增长 可持 续: 公司 外部 经营 环境 、 内 部核心 竞争 力以 及业 绩增 长的驱 动 因素在 短期 内不 会发 生重 大改变 ,具 有可 持续 性。 稳健的 公司 运营 状况 : 股 东和管 理层 结构 稳定 , 公司 营运 能力 和经 营效 率良 好 , 各项 财 务指标 健康 , 公 司具 有清 晰的发 展战 略。 良好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 公 司治理 结构 完善 、 管理 规 范, 已建 立市 场化 经营 机 制、 决策 效 率高、 对市 场变 化反 应灵 敏并内 控有 力。 本基金所认为的基本面良 好、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 司应同时具备企业盈利质 量状况良 好、成 长潜 力高 于平 均水 平并具 有可 持续 性、 企业 经营稳 健、 公司 治理 完善 等条件 。 因此 , 对 于上 述定 量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 计算 各个 具 体定量 指标 的基 础上 , 对 各项指 标进 行排序 并评 分, 将处 于全 市场平 均水 平之 上的 个股 纳入重 点研 究范 围。 对于 重点研 究个 股 , 本基金 还将 从上 述定 性方 面进行 进一 步的 基本 面分 析, 从 而筛 选出 符合 本基 金 衡量标 准的 基 本面良 好、 成长 性突 出的 个股进 行投 资。 4、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债 券投 资作 为控 制基金 整体 投资 风险 和提 高非股 票资 产收 益率 的重 要手段 , 在 控制流 动性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过 久 期管 理、 期限 结 构配置 、 类属 配置 和个 券 选择 等 层次 进行 积极主 动的 组合 管理 。 (1) 久期 管理 久期管 理是 债券 组合 管理 的核心 环节 , 是提 高收 益 、 控 制风 险的 有效 手段 。 本基金 通过 全面分 析宏 观经 济 、 货 币 政策与 财政 政策 、 物价 水 平变化 等因 素 , 对 未来 市 场利率 走势 形成 合理预 期 。 当 预期 利率 下 降时 , 本 基金 将适 度提 高 组合久 期 , 以 较多 地获 得 债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收 益 ; 当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本基 金将 适度 降低 组合久 期 ,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 风 险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由于期 限不 同 , 债 券价 格 变化对 市场 利率 的敏 感程 度也不 同 , 本 基金 将在 确 定组合 久期 后, 结合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 的预测 , 进行 期限 结构 的 配置 。 主 要的 配置 方式 有 : 梯 形组 合 、 哑 铃组合 、子 弹组 合 等 。 (3) 类属 配置 类属配 置主 要体 现在 对不 同类型 债券 的选 择 , 实 现 债券组 合收 益的 优化 。 主 要包括 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之间 , 以 及各 个市 场内 不同 债 券类型 之间 的选 择 。 本 基 金 将在 充分 考虑 不同类 型债 券 的 流动 性 、 赋税特 点 以 及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的 基础 上 , 进 行类 属 配置 , 优 化组 合 收益。 (4) 个 券 选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 个券的 价值 分析 , 重点 考 察各券种 的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1 收益率 、 流动 性 、 信 用等 级等 , 选 择流 动性 较好 、 风险水 平合 理 、 到 期收 益 率与信 用质 量相 对较高 的债 券品 种 。 本 基金 还将采 取积 极主 动的 策略 , 针对市 场定 价错 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 在确定 存在 超额 收益 的情 况下, 积极 把握 市场 机会 。 未来随 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不断发 展, 本基 金将 根据 实 际情况 不断 研究 使用 更多 的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谋 求高 于市 场平 均水平 的投 资回 报。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以对 冲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 本 基金在 权证 投资中 以对 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为 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 计等多 种因 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 证衍 生工 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 达到改 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目 的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 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 组合成 本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买入 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政 策的 规定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着 谨慎原 则 ,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 参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 管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投资 组 合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此 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用 股指 期 货来对 冲诸 如预 期大 额申 购赎回 、 大量 分 红等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 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 管理 。 为 此, 基金 管理 人 制定了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并 经董 事会 审议 通过 。 此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 股指期 货交 易 决策小 组, 授权 相关 管理 人员负 责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审批事 项。 如未来 法律 法规 对于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另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 律法规 的 规定执 行。 7、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对于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将在 谨慎 分析 收益 率、 风险水 平 、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 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整体业绩比较 基准构成为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0% +中证 全债指数收益 率 ×20%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 指 数公司 开发 的中 国 A 股市 场统一 指数, 该 指数 的样 本选自 沪深 两个证 券市 场, 具有 市场 代表性 强 、 流 动性 好, 市 场影响 力高 等特 点, 能够 反映中 国 A 股市 场总体 发展 趋势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股 票投 资业 绩比 较基准 。 中证全债指数是由中证指 数公司开发的综合反映银 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 场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也 是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的首 只 债 券类 指数 。 该 指数的 样本 由银 行间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市 场的国 债 、 金 融债 及企 业 债组成 , 为债 券投 资者 提 供投资 分析 工具 和业绩 评价 基准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2 基于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 选 用上 述业 绩 比较基 准能 够真 实 、 客 观 地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或 市场 推出 代表 性更强 、 投 资者认 同度 更高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 绩比 较 基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 收益高 于 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高风 险、 较高预期 收 益品 种。 (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经 济形 势、 政策 趋 势及其 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等; 3、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以及 利率 走势、 通胀 预期 等; 4、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 ( 八)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1、确定投 资原则和 投资限 制。基金 经理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公司有 关 管理制 度, 确定 所管 理投 资产品 的投 资目 标、 基本 原则和 投资 限制 等。 2、投资分 析。研究 部根据 宏观经济 、行业运 行态势 、上市公 司调研、 数量化 支持等 研 究成果 对基 金经 理提 供研 究支持 ,基 金经 理通 过自 身的研 究判 断加 以采 用。 3、制定投 资策略与 资产配 置比例。 基金经理 拟定自 身产品的 投资策略 及资产 、行业 的 配置比 例 , 报 请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在综合 考虑 政治 、 经济 及 资本市 场状 况等 因素, 对 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计划给 予批 准和 授权 。 4、投资组 合管理。 基金经 理在授权 的范围内 ,根据 基金的资 产配置比 例(范 围)和 行 业投资比 例(范围 ) 。同时 ,根据内 外部的研 究支持 ,基金经 理在自身 的职权 范围内确 定 具 体的投 资品 种 、 数 量、 价 位、 策略 等, 构建 、 优 化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 并进 行 投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5、交易。 基金经理 根据授 权范围内 的投资方 案,结 合市场的 运行特点 ,在自 身的权 限 范围内 出投 资决 定 , 并 通 过交易 系统 向中 央交 易室 发出交 易委 托 。 交 易员 在 执行交 易前 检查 核对基 金经 理交 易指 令是 否符合 投资 限制 、 是否 合 法、 合规 、 是 否有 效等 。 交 易员根 据投资 限制和 市场 情况 , 按交 易 委托确 定的 种类 、 价格 、 数量 、 时 间, 执行 交易 指 令, 最终 实现 投 资计划 。如 果市 场和 个股 交易出 现异 常情 况, 及时 提示基 金经 理。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3 6、股票池 的构建与 管理。 研究部根 据内外部 的研究 成果,根 据《长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股票 池管 理办 法》 来建 立和维 护股 票池 ,为 投资 管理提 供支 持。 7、基金绩 效与风险 评估。 风险管理 部对基金 及投资 组合的收 益率、收 益的潜 在来源 、 按风险 调整 的收 益率 , 投 资的特 征等 进行 分析 计算 、 将 基金 实际 投资 业绩 与 投资基 准 , 以 及 与同行 业可 类比 基金 的业 绩分别 进行 比较 , 定期 或 根据需 要及 时有 效评 价基 金运作 情况,为 下一阶 段投 资工 作提 供参 考。 8、风 险管 理。 风险 管理 部 定期完 成有 关投 资风 险监 控报告 及基 金业 绩评 估报 告。 (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6)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 行存款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0-40% ; (7)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14)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4 (16)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 货投 资比例 的限 制, 将遵 从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的 相关规 定; (1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完 毕。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本 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 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政策 进行 融资、 融券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5 (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认为 其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本报告 期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止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8,966,433.89 92.64 其中: 股票 58,966,433.89 92.6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401,141.34 6.9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82,767.12 0.44 8 合计 63,650,342.35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5,938,740.09 73.80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019,200.00 4.8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11,793.80 1.9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796,700.00 14.1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8,966,433.89 94.72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292 奥飞动 漫 135,050 4,410,733.00 7.09 2 002023 海特高 新 250,000 4,285,000.00 6.88 3 600315 上海家 化 90,000 3,800,700.00 6.11 4 002312 三泰电 子 200,000 3,714,000.00 5.97 5 300273 和佳股 份 140,000 3,627,400.00 5.83 6 002465 海格通 信 170,000 3,532,600.00 5.67 7 002230 科大讯 飞 70,000 3,349,500.00 5.38 8 300335 迪森股 份 170,000 3,019,200.00 4.85 9 600536 中国软 件 80,000 3,013,600.00 4.84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7 10 002215 诺 普 信 300,000 2,883,000.00 4.63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8.1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 资决策程序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未发 现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8.2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 资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股 票。 8.3 .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91,227.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15.24 5 应收申 购款 88,424.1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2,767.12 8.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8.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 差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9 第十部分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3月9 日,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2013年12月31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2.38% 1.79% -3.26% 0.90% 0.88% 0.89% 过去六 个月 19.21% 1.82% 3.64% 1.03% 15.57% 0.79% 过去一 年 37.07% 1.73% -6.85% 1.12% 43.92% 0.6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今(2012 年03月09日 -2013 年12 月31 日) 27.20% 1.42% -9.89% 1.05% 37.09% 0.37% 数据来 源: 长安 基金 中 证 指数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0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 基金基准 2012-03-09 2012-06-12 2012-09-07 2012-12-11 2013-03-21 2013-06-27 2013-09-25 2013-12-31 35% 30% 25% 20% 15% 10% 5% 0% -5% -10% -15% -20% 注: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基 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符 合基 金 合同要 求 。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 结束时 ,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已符合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比例的 约 定 。 数据来 源: 长安 基金 中 证 指数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3月9 日。 截止6 个月建 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各项 资 产配置 比例 已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 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进行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 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 券估 值方 法 : (1) 在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 且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3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 且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 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交 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转 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 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 证估 值 方 法: (1) 基 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有 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 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首 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因 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 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4 (5)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股 指期 货合 约按 照法 律 法规及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5、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 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 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差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致 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5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差 错责 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有 责任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公司 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6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 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基 金托管 人 在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后 仍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者 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7) 项、 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4) 项、股指期货合约估值 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7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 的 25%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4、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酌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公 告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1、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公告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9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0%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 抗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支 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 抗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支 付 。 3、上述( 一) 中 3 到 7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1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基金 收取 认购 费 的, 可以 从认 购 费中列 支。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主 体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 网 站 (以下 简称“网 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时 ,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 募 说明 书 应 当最 大限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4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2) 基 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3) 托 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 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5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6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刊 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 和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包 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 如 财 政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 信用 风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 生信 用风险 。 信用 风 险 主要 来 自于发 行人 和担 保人 。 一 般认为 :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 可以视 为零 , 而 其他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可根 据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当证 券的 信用 等级 发 生变化 时 , 可 能 会产生 证券 的价 格变 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经营 决 策、 技术 变革 、 新 产品 研 发、 竞争 加 剧等风 险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产 生变 化 , 可 能导 致其 股价的 下跌 , 或者可 分配 利润 的降 低 , 使基金 预期 收益 产生 波动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来减 少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2、管 理风 险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8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手 段和 技 术等因 素 , 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 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为基 金资 产提 供保 值增 值功能 的同 时 , 也 会产 生 一些新 的风 险 , 例 如利 率 期货带 来的 期货 投资风 险 , 期 权产 品带 来 的定价 风险 等 。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的 投资 产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3、估 值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使 调整 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确 保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会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实质性 的 损 害 。 4、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 建仓 时 效不高 ; 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 或 变 现成本 高 ; 在 投资 人大 额 赎回时 缺乏 应对 手段 ; 证 券投资 中个 券和 个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不 同状 况下 , 其流动 性表 现是不 均衡 的 , 具 体表 现 为: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 流 动性 非常 好 , 而 在另 一些时 期 , 则 可 能成交 稀少 , 流动 性差 。 在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 本 基金 的操 作有 可能 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 或变现 困难 的情 况。 这种 风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回 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 即 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单一 投资 品种 仍可 能出 现流动 性问 题 , 这 种情 况 的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投资操 作时 , 可 能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券 ,或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 ,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 牌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尤 为 突 出 。 5、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在投资 策略 上坚 持自 上而 下的宏 观择 时策 略和 行业 配置策 略 , 立足于 对宏 观经 济和 政策 形势的 研判 以及 行业 生命 周期和 行业 景气 度的 分析 。 但由于 中国 宏 观经济 处于 转型 期和 变革 期, 对 经济 周期 和行 业发 展 的分析 与预 测比 较复 杂且 存在诸 多不 确 定性 , 而 且国 内资 本市 场 也处在 快速 发展 、 不断 完 善的过 程中 , 可能 导致 本 基金的 资产 配置 和行业 配置 偏离 最优 ,影 响基金 的业 绩。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9 6、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3)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单 位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4)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 及证 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 ( 二) 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 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等 等 。 投 资者 在进 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者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 且中 长 期持有 。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基 金 投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 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下列涉 及到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 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 费方 式或 调 低赎回 费 率;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 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1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 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股 票停 牌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2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代 销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则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 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 管理 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4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2) 依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3)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定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 费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基 金当事人的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7)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选择 、 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代 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 依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 必要的 监 督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1)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 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 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 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5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 和注 销 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 活动 ;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他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6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 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7 17)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 除; 18)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 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他 义务 。 4、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合同 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账户名 称而有 所 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 同)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1)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2)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8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 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 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9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 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 或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经核 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且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0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书 面方 式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向 其授 权代 表进 行授 权。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 式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程序 进行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 临 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35 日 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3) 召集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 符合 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 审 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1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主持 。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2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基 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或 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会 议 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影 响计 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召 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3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 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 列 涉 及 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 的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当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 费方 式或 调 低赎回 费 率;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4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 生效。基 金管理 人应在上 述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 内 在指定媒 体公 告。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5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股票 停牌 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6 第二十部分 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跃楠 成立时 间: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 】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 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金:4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7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 银行 存款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40% , 其中 权 证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任 何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 资比例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当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变更 时, 本基 金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产 配 置比 例 进行 适当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6)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 行存款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 0%~40% ; (7)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8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 (16) 本基 金 对 于股 指期 货投 资比例 的限 制, 将遵 从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的 相关规 定; (1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本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各 项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调整 完毕 , 以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本 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以后如 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 基金 投资 品种, 投资 比例 将遵 从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 金 托管人 严格 依照监 督程 序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融 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 融资 、 融券比 例限 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责 任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9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反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认 已知 名 单的变 更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 关联 交易 ,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0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2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 确 认 , 基金托 管人 于 1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发 生此 种 情形时 , 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仍不 撤 销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 交易 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1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 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拒 绝 结算,若 基金管理 人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 动性的 需要 , 合 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的 比例,并在风险控制 制度 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 投 资流 程及 风险 控制 制 度需经 董事 会授 权 , 其 中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还应批 准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 一 旦因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相 关制 度 、 预 案 处置并 承担 该风 险 , 具 体 规定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执行 。 上述 规章 制 度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以 及董 事会 批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 提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在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应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 原 则,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 证券 主体的资格证 明、 发行 证券 数量 、 定 价 依据 、 募 集资 金投 向、 承 销商 、 发 行期 限、 流通 受 限期限 , 管理 人 管理的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 格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划付 账号 、 划付 款项 、 划 付时 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 整, 并 至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的 前两日 将上 述信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2 息书面 发至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如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存在 疑义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并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 如 投资 运 作行为 违反 相关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改正 或补 救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 额度和 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切 实 履行了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8、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的计 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将 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电 话提 示 或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下 一工 作 日 内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10、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法、 违 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3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如 果基 金财 产 (包 括实 物证券 )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间 损坏 、 灭 失的,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认 购、 申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没有 到达 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 并 有义 务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本基 金 募 集期 届满 之日 前, 投资 者 的 认购 款项 只 能存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托管 行开立 的 “基金募 集账户” 。有效认 购款项在 基金募集 期内产 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 基金份 额,归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基金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提 前结束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相 关证 明 文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3、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4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银行 账 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付。 4、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和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 人清算工作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 议正 本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协 议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 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其中 实物 证券 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可 存入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5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 转 移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 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6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七)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7 第二十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 服务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容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公 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交 易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一 般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通 过 书面 或 电子 形式 向 投资 者 提供 定 期或 不定 期 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对 帐单 邮寄 服 务原 则上 采取 邮政 平信 邮 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 邮寄 材料 的 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也 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导 致的 任何 直接 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三)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人工 座席 每个 交易日 9 :00-11 :30 ,13 :00-17 :00 为 投资人 提 供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该 热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9688 ( 免长 途费) ,021-20329688 传真电 话:021-20329899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 过 本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的留 言 板和 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 资 人可 以 实现 在线 咨 询、 投 诉、 建议和 寻求 各种 帮助 。 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提供 基 金公 告 、投 资 资讯 、理 财 刊物 、 基金 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同 时提 供网上 交易 、基 金账 户查 询、交 易明 细查 询、 修改 查询密 码等 服务 。 公司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 资讯 定制 服务 在 技 术条 件 成熟 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为 投资 人提 供 各类 资 讯服 务 ,包 括基 金 净值 、 交易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8 确 认 、公 司最 新公 告、 市场 资 讯, 旗下 基金 信息 等。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客 户服务 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信和 E-MAIL 方 式发 送定 制 信息。 除了上 述信 息之 外, 基金 管理人 也会 不定 期向 留有 手机和 EMAIL 地 址的 客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以 “ 及时 回复 ”为 处 理原则 ,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 复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 技 术条 件 成熟 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利 用直 销或 代 销机 构 的网 点 为投 资者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份 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另 行公 告。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9 第二十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露的事 项 以下信 息披 露事 项已 通过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以 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进 行公 开披 露 ,并已 报送 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1、2012 年2 月2 日 , 长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与 通联支 付合 作开 通工 商银 行、 浦 发 银行、 光大 银行 、平 安银 行借记 卡网 上直 销业 务的 公告。 2、2012 年 2 月 10 日, 关 于增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中 信金通 证券 及宏 源证 券为 长安宏 观 策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3、2012 年2 月28 日 , 长 安宏观 策略 股票 : 关 于增 加恒泰 长财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 4、2012 年3 月10 日, 长 安宏观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5、2012 年4 月6 日 , 关 于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的公告 。 6、2012 年4 月6 日 , 关 于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开放 式基 金实 行网 上直 销申购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7、2012 年4 月6 日 , 关 于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在 代销 机构 推出 定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8、2012 年4 月7 日 , 关 于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在 网上 直 销 推出 定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9、2012 年 5 月 15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通联 支付 合作 开通 农业 银行、 建 设银行 网上 直销 业务 并参 与网上 直销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10、2012 年5 月15 日, 长 安宏观 策略 股票 : 关 于增 加日信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网 上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1、2012 年 6 月 6 日, 关 于增加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长安 宏观 策略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网上 申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2、2012 年 6 月 8 日, 关 于增加 万联 证券 、天 风证 券、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 长安基 金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参 加相 关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13、2012 年6 月 26 日 , 关 于长安 宏观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继续 开展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4、2012 年6 月 29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增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15、2012 年 7 月 2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16、2012 年7 月 13 日 , 关 于增加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长安 宏观 策略 股票型 证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0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7、2012 年 8 月 25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2 年半 年度 报 告。 18、2012 年 8 月 25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2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 19、2012 年 8 月 28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2012 年9 月 14 日 , 关 于增加 西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 21、2012 年 10 月 11 日 , 关于增 加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长 安基 金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2、2012 年 10 月 2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黄 陈任 职公 告。 23、2012 年10 月 24 日 ,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 第1 号 )和 长安 宏观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2 年第 1 号 ) 。 24、2012 年 10 月 25 日 ,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2 年第3 季 度 报告。 25、2012 年 11 月 23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网 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6、2012 年 11 月 27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与申购 和定 期定 额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7、2012 年 12 月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 28、2012 年 12 月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注 册资 本和 修改 公司 章程的 公 告。 29、2012 年 12 月 26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运用 固有 资金 进行 基金 投资的 公 告。 30、2012 年 12 月 29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过 期身份 证 件的公 告。 31、2013 年 1 月 4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32、2013 年 1 月 19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2 年第4 季 度 报告。 33、2013 年 3 月 27 日,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告 和 长安 宏 观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 34、2013 年3 月 2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35、2013 年 4 月 23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第1 季 度 报告 。 36、2013 年4 月 23 日, 长 安宏观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和长 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摘 要(2013 年第1 号)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1 37、2013 年 5 月 17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多交 易账 户业 务的 公告 。 38、2013 年6 月2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39、2013 年 7 月 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 40、2013 年 7 月 18 日, 长安宏 观 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2 季 度 报告 。 41、2013 年7 月 25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奥 飞动 漫调 整估值 的 公告 。 42、2013 年 8 月 6 日, 关 于增加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长安 宏观 策略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43、2013 年8 月 13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诺 普信 调整 估值的 公 告 。 44、2013 年8 月 16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汇付 天下 合作 开通 工商 银行等 八 家银行 借记 卡网 上直 销业 务的公 告 。 45、2013 年 8 月 29 日,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报 告 和长安 宏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 46、2013 年 8 月 3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变更 变更 公告 。 47、2013 年 10 月 19 日,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48、2013 年10 月 25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 第2 号) 和 长安 宏观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3 年第 2 号) 。 49、2013 年 10 月 25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第3 季 度 报告 。 50、2013 年11 月8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参 加万 银财 富 ( 北京 )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51、2013 年 12 月 10 日,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黄 陈先 生代 为履 行公 司督察 长 职务的 公告 。 52、2013 年12 月3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2013 年 底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的公 告 。 53、2014 年 1 月 22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第4 季 度 报告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2 第二十三部 分招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 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投 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 下载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3 第二十四部 分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长 安宏观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长 安宏 观策 略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 安宏 观策 略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长安 宏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