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富恒财债券(000622)

华富恒财分级: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 管理人:


华 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上 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四年 四 月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 一、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 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 择、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3 赎回、转 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 各类 份额的 基金份 额 ( 参考 ) 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4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 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5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6 (8 )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 类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7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基金份额 分级运 作存续 期内,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份基金份 额在各 自份额 级别内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本 基金转 型为 “华 富恒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后 ,同一 类别每 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 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8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本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审 议事项 应分别 由恒财 A 和恒 财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恒财 A 和恒 财 B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份 基金份 额在 各自份额 级别内拥 有同等 的投票 权。 若转 型为 “华 富恒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或销售 服务费 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但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 项。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且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9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类似表 述均 指“单独 或合计持 有恒财 A 和恒财 B 各自的 基金份 额分别合 计不少 于该级 基金 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 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销售 服务费 率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在 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变更 收费方 式,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设置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 ) 如果开 放期赎 回业务 及 恒财 B 开放 期申购 业务办 理结束 后,因 恒 财 B 净赎回过 多,致使恒 财 B 基金 资产低 于 3000 万元 , 直 接转型 为 “ 华富 恒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7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人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0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 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授 权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1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方 式 或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 开,会 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且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或类似 表 述均指 “ 有 效的恒财 A 和恒财 B 各自的 基金份 额分别 合计不少 于在权 益登记 日该 级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三 分 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或 类似表 述均指 “有 效的恒 财 A 和 恒财 B 各 自的基金 份额分 别合计 不少于 在权益 登记日 该级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2 之一 ) ” , 下同。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分之 一 (含 三分之 一 ) 以上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会 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的 程序进 行。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3 1 、议 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 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且 基金份 额 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 或类 似表 述均指 “ 由 出席大会 的 恒财 A 、 恒财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所持表 决权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的 二 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 ,下 同。.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通 知 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 决,在 公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4 证机关监 督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合 同规定 转型 为华富 恒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除外 )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 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 有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的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或 类似表 述均指 “ 经 参加大会 的 恒财 A 、 恒财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所持表 决权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的 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 ,下 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基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5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 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完成备 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 公证机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另有 规定的,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 来法律法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6 规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三、 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执 行方式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基金份额分 级运作 存续期 间, 本基 金 (包括 恒财 A 和恒 财 B ) 不 进 行收 益分配。


2 、 本基金转型 为 “华 富恒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后, 本基 金的收 益 与分 配原则如 下: (1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分 红; (2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收 益 分配 比例不得 低于收 益分配 基准日 每份基 金份额 该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40% , 若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4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7 (五)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 可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依 照《业 务规则 》执行 。 四、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用有 关费用 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1 )本基金 份额分 级运作 存续期 内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 % 年费率 计提。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8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 的 管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 (2 )本基金 转型为 “华富 恒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 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1 )本基金 份额分 级运作 存续期 内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本基金 转型为 “华富 恒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2 %÷ 当年 天数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9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销售服务 费 恒财 A 的年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1% , 恒财 B 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销售服务 费用于 支付销 售机构 佣金、 基金的 营销费用 以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在通常情 况下, 恒财 A 的 销售服 务费按 前一日 恒财 A 资产净值的 0.1% 年 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年天 数 H 为恒 财 A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恒财 A 前一 日资产 净值


恒财 A 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务费 划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划出, 经 登记机 构分别 支 付给 各个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 顺 延至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内或不 可抗力 情形消 除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支付 。 本基金转 型为“ 华富恒 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后 ,原恒财 A 转 为转 型后 基金的 C 类 份额, 并适用 C 类份额 费率结 构及收 费方式 ,即转 型后的 C 类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 具体 费率及 收费方 式见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上述 “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 -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0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 其 纳税义 务按国 家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和销 售服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协 商酌情 降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 五、基金 财产的 投资方 向和投 资限制 (一 )投 资目标 在控制风 险并保 持资产 流动性 的基础 上,满 足恒财 A 份额 持有人 的稳 健收 益及流动 性需求 ,同时 满足恒财 B 份额持 有人在承 担适当 风险的 基础 上,获取 更多收益 的需求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主要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品 种,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地 方政府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中 期 票据、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 。


本基金不 直接参 与股票 投资 , 但可 持有因 可转换 债券转 股所形 成的股 票、 因 所持股票 所派发 的权证 和因投 资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而产生 的权证 等。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1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基金 份额分 级运 作存 续期内任 一开 放 日、 开放期 前二十 个工作 日至开 放日 、 开放 期后二 十个 工作日内 可不受此 比例限 制) ; 股票 、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 产的 20% , 其中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在 开放日、 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定 变更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产 配置比例 进行适 当调整 。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以 久期和 流动性 管理作 为债券 投资的 核心 , 在动 态避险 的基础 上, 追 求适度收 益。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 债券 类、 货币类 等大类 资产各 自的长 期均衡 比重 , 依 照本 基金的特 征和风 险偏好 而确定 。 本 基金定 位为债 券型基 金, 其资产 配置 以债券为 主, 并不因 市场的 中短期 变化而 改变。 在 不同的 市场条 件下, 本基 金将 综合考虑 宏观环境、 市场估 值水平、 风险水 平以及 市场情 绪, 在一定 的范围 内对 资产配置 调整,以 降低系 统性风 险对基 金收益 的影响 。 2 、纯固定收 益投资 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 观测 指标和结 果,通 过久期 控制、 期限结 构管理 、类属 资产选 择实施 组合 战略管理 , 同时利用 个券选 择、 跨市 场套利、 骑乘策 略、 息差策 略等战 术性策 略提 升组合的 收益率水 平。 (1 ) 华富宏 观利率 监测体 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 因素 进行跟踪 , 逐一 评价各 相应指 标的影 响程度 并据此判 断未来 市场利 率的 趋势及收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2 益率曲线 形态变 化。 具体执 行中将 结合定 性的预 测和定 量的因 子分析 法、 时 间序 列回归等 诸多统 计手段 来增强 预测的 科学性 和准确 性。 (2 ) 战略管 理 组合战略 管理是 在华富 宏观利 率检测 体系对 基础利 率、 债券 收益率 变化 趋势 及收益率 曲线变 化对固 定收益 组合实 施久期 控制、 期限结 构管理 、 类属 资产选择 , 以实现组 合主要 收益的 稳定。 久期控制 : 根据 华 富宏 观利率 检测体 系对利 率水平的 预期对 组合的 久期 进行 积极的管 理, 在预 期利率 下降时, 增加组 合久期, 以 较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升带 来的收 益,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小组 合久 期( 包括买 入浮 动利 率债 券) ,以规 避债券价 格下降 的风险 。 期限结构 管理 : 通过 对债券 收益率 曲线形 状变化 (即 不同期 限的债 券品 种受 到利率变 化影响 不一样 大) 的预 期, 选择 相应的 投资策 略如子弹 型、 哑 铃型或梯 形的不同 期限债 券的组 合形式 ,获取 因收益 率曲线 的形变 所带来 的投 资收益。 类属资产 选择 : 通过 提高相 对收益 率较高 类属 、 降低 相对收 益率较 低的 类属 以取得较 高的总 回报。 由 于信 用 差异、 流 动性差 异、 税收差 异等诸 多因 素导致固 定收益品 种中同 一期限 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收益 率之间价 差在不同 的时点 价差出 现波动 。 通 过把握 经济周 期变化 、 不 同投资 主体 投资需求 变化等 , 分析 不同固 定收益 类资产 之间相 对收益 率价差 的变化 趋势 , 选 择相对低 估、 收益率 相对较 高的类 属资产 进行配 置, 择机 减持相 对高估、 收 益率 相对较低 的类属资 产。 (3 ) 组合战 术性策 略 本基金纯 固定收 益组合 在战略 管理基 础上, 利 用个券 选择、 跨市 场套 利、 骑 乘策略、 息差策 略等战 术性策 略提升 组合的 收益率 水平。 个券选择: 由于各 发债主 体信用 等级, 发 行规模、 担 保人等 因素导 致同 一类 属资 产 的收 益 率水 平 存在 差 异 ,本 基 金在 符 合组 合 战略 管 理的 条 件下, 综合 考虑 流动性、 信用风 险、收 益率水 平等因 素后优 先选择 综合价 值低估 的品 种。 跨市场套 利: 由于国 内债券 市场被 分割为 交易所 市场和 银行间 市场 , 不 同市 场投资主 体差异 化、 市场资 金面的 供求关 系导致 现券 、 回购 等相同 或相 近的交易 中存在显 著的套 利, 本基金 将充分 利用市 场的套 利机会 , 积 极进行 跨市 场回购套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3 利、跨市 场债券 套利等 。 骑乘策略 : 主 要是利 用收益 率曲线 陡峭特 征 , 买入期 限位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 下 滑进 而 带 来的 资 本 利 得。 中 国债券 市场收 益率曲 线在不 同时期 不同期 限表现 出来的 陡峭程 度不一 , 为 本基金实 施骑乘 策略提 供了有 利的市 场环境 。 息差策略 : 息 差策略 是通过 正回购 融资放 大交易 策略 , 其主 要目标 是获 得票 息大于回 购成本 而产生 的收益 。 一般 而言市 场回购利 率普遍 低于中 长期 债券的收 益率, 为息 差交易 提供了 机会, 不 过由于 可能导 致的资 本利差 损失 , 因 此本基金 将根据对 市场回 购利率 走势的 判断, 适当地 选择杠 杆比率 , 谨慎 地实施 息差策略 , 提高投资 组合的 收益水 平。 (4 ) 可转换 债 券投 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 (含可 分离转 债) 同时 具有债 券与权 益类证 券 的双重 特性, 具有 抵御下行 风险 、 分享 股票价 格上涨 收益的 特点 。 本基 金将利 用可转 换债 券定价模 型进行估 值分析, 重点结 合公司 投资价 值、 可转 换债券 条款、 可转 换债 券的转换 价值溢价 水平 、 债券 价值溢 价水平 选择债 性股性 相对均 衡的转 债品种 , 获得一定 超额回报 。 一级市场 申购: 结合转 债公司 基本面 、转债 上市定 价、中 签率、 市场 环境、 资金成本 等因素 综合制 定申购 策略。 套利交易: 在可转 债进入 转股期 后, 由于 市场的 非完全 有效性、 转 债转 股次 日方能卖 出、 市场 流动性 等因素, 导致转 债出现 折价交 易的时机, 本基 金将充分 利用套利 机会选 择合适 的交易 策略实 施无风 险套利 。 (5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投 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 量上 限, 整体流 动性相 对较差。 同 时, 受到 发债主 体资产 规模较 小、 经营波 动性较高 、 信用基本 面稳定 性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信 用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 点要求 在具体 的投资 过程中 ,应采 取更为 谨慎的 投资策 略。 投资该类 债券的 核心要 点是分 析和跟 踪发债 主体的 信用基 本面, 并综 合考虑 信用风险、 久期、 债 券收益 率和流 动性等 要素, 确 定最终 的投资 决策。 作为开放 式基金 , 本基 金将严 格控制 该类债 券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 对于有 一定 信用 风险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4 隐患的个 券,基 于流动 性风险 的考虑 ,本基 金将及 时减仓 或卖出 。 (四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存续 期内任 一开放 日、 开放期 前二十 个工作 日至开 放日 、 开放 期后 二十个工 作日内 可不 受此比 例限 制 )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不高 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2 ) 在 开放日 、开 放期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3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5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2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 (13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市值不 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 不符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内 ,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变 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 性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 六、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估 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6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及 各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份额 净值 及 各类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发 送 基 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公 告、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公告


1 、本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1 ) 本基 金的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在 每个分 级运作 周期内(恒 财 A 开放 日及运 作周 期到期 日除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各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2 ) 在恒财 A 开放 日、 运作 周期到 期日至 开放期 结束,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工作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各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3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各类 份额的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登 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2 、本基金转 型为“ 华富恒 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1 )本 基金转 型 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2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日 的 各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3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份 额的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 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7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七、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以及 基金财 产的清 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 根据本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三) 清 算费 用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8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的任一 分级运 作周期 内, 本基 金发生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 金债务 后,将 优先满 足恒 财 A 的本 金及应计 收益分 配,剩 余部分 (如有 )由恒财 B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根 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若本基金 转 型 为 “ 华富恒 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或者 在 任一 分级 运作 周期后的 开放期 内发生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情形 ,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在基金 财产清 算前对 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进行分 配。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八、争议 解决方 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与 基金合 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 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 海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 上 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上海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9 九、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 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法 律效力 。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二零一四 年 四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