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富恒财债券(000622)

华富恒财分级: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2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3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0 五、 基 金财产 保管 11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 和执 行 14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17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21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26 十、 信 息披露 27 十 一、 基金费 用 29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32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32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33 十 五、 禁止行 为 35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36 十 七、 违约责 任 38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39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40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40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华富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 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成立时间 : 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4】47 号 注册资本 : 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特 定客户 资产管 理、 资产 管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 永久存 续 电话:021-68886996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北京 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成立日期 :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格批准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格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 :永久 存续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 供保险箱 业务;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外 币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 外汇拆借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外汇票据 的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 汇担保 ; 结 汇、 售汇 ; 买卖 和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外汇 买卖 ; 代客 外汇买 卖;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 业务; 离 岸银行 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信托投资 公司资 金信托 托管业务 ; 专项委托 资金托 管业务 ; 中 比产业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托管业 务; 农村养 老保险 基金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QFII ) 境内证券投 资托管业 务; 企业年 金账户 管理业 务; 短期 融资券 承销业 务; 中央单 位预算 外资 金收入收 缴代理业 务; 网上银 行业务 ; 网 上支付 税费业 务; 产业 (创业 ) 投 资基 金托管业 务; 网上 银行 ( 外汇) 结售付 汇业务 ; 信贷 资产证 券化业 务; 保 险资产 托管业务 ; 保险资本 金存款 行业务 ;企业 年金托 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华富恒财 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订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在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相互 监督等 有关事 宜中的 权利、 义 务及职责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本着 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经 协商一 致,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本协 议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使用的 词语或 简称与 其在 《基金 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 有相同 含义。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 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将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主 要投资 于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括 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回购 、银行 定期 存 款、中 期 票据、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 本基金不 直接参 与股票 投资 , 但 可 持有因 可转换 债券转 股所形 成的股 票、 因 所持股票 所派发 的权证 和因投 资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而产生 的权证 等。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 相关 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 基金 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针对投资 融资融 券、 次级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业务, 基金 管理 人需要 制定 相应 的投资策 略、操 作流程 和风险 控制措 施, 并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具体的 核 算估值办 法和投资 监督指 标, 给各方 系统开 发预留 出合理 时间 , 共同 完成系 统上 线后才能 开展以上 品种的 投资。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基金 份额分 级运 作存 续期内任 一开放 日、 开放期 前 二十 个工作 日至开 放日 、 开放 期后二 十个 工作日内 可不受此 比例限 制 ) ; 股票 、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 产的 20% , 其中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但 在开放日 、 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本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并可依 据届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适时 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 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基金份 额分 级 运作存续 期内任 一开放 日、 开放期 前二十 个工作 日至开 放日 、 开放 期后 二十个工 作日内 可不 受此比 例限 制 )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不高 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b. 在开放 日、 开放 期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净值 的10% ; d.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 f.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g. 本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h.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20 %; i.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j. 本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k.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l. 本基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 m.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n.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上 述指标 的监督 义务, 仅限于 监督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公募 基金是否 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 基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 变更 上 述限制 的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金 不受 上述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除投资资 产配置 外,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 不符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内 ,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比 例 限制 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 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函 说 明基 金 可 能 变动 规 模 和 公 司应 对 措 施 , 便 于托 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4 )本基金 可以按 照国家 的有关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5 )相关法 律、法 规或部 门规章 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制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 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进行 监督。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履 行信息 披露义 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及 其更新 , 并 加盖业 务章 后 书面提 交, 确 保关 联交易名 单真实、 完整、 全 面。 关联 交易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在 运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 ,并 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责 任。 5.基金托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1 )基 金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 控制措 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其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库, 交 易对 手库由银 行间交 易会员 中财务 状况较 好、 实 力雄厚 、 信用 等级高 的交易 对手组成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 的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手 库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据 以对基 金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 上述名单 进行监 督。 (2 ) 基金托 管人对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方式 的控制按 如下约 定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原 则, 对 银行间交 易对手 的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确 定与各 类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式 , 在具体的 交易中 , 应 尽力争 取对基 金有利 的交易 方式 。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赔偿责 任。 6.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督 。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 定, 事先确 定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的变 化, 及时对 存款银 行的名 单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 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据以 对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存款 银行的 资信控 制, 并对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用风 险 (包 括但不限 于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能 力等) 进行 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 行存款 , 由 于存款 银行发 生信用 风险事 件而造 成损失 时, 先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偿,之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任 人进行 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 应 事先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度 , 防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相 关制度 、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 资额度 和比例 等的情 况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相关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1 ) 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须为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锁 定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证券 。 (2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问题 。 如因基金 巨额赎 回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导 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 难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保证提 供足额 现金确 保基金 的支付 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金因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 导致本 基金出 现损失 致使基 金托管 人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 金托管 人由此 遭受的 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于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工作 日将有 关资料 书面提 交基金 托管人 , 并保证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 供调整 后的资料 。 上述书面 资料包 括但不 限于: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 发行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的批准 文件。 2 )非公开发 行股票 有关发 行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等发行 资料。 3 )基金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4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 知》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进 行监督, 并 审核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基 金出现 风险的 ,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 并保 留查看 基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就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 料的权 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绝执 行有 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并 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 决。 如果基 金托管 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 则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没 有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 应 承担连 带责 任。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8.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 票据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后 监督, 如 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因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导 致的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原因 导致基金 出现损 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承 担连带 赔偿责 任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 此遭受 的 一切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 在投资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前 , 基金 管理 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的规定, 制定严 格的关于 投资中 期票据 的风 险控制制 度和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并提前 书面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征求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 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需 在 基金 托管 人 处 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在此承 诺将严 格执行 该风险 控制制 度和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情况、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情况 、 基金 收益分 配 情况 、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材 料 中登载 的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 的行为 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 在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于 发出通 知, 如 基金管理 人未能 在规定 期限 内按照基 金托管人 的通知 对违规 事项进 行纠正 的, 由此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或造 成 委 托资 产 损 失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的监督 和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示 , 必 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托管 人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的,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 管人发 现该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 应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 挠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托管人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 挠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管理人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 按本协 议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开 户银行 收取 的汇 划费 除外 ) 。 基 金 托 管人 不对处 于自身 实际控 制之外 的账户 及财产 承担责 任。 3.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 5.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责任 。 (二)募 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按销 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的 约定, 将 认购资 金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华富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募集 资金 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期 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 后, 由 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有 效。 验 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 的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人为基金 开立的 资产托 管专户 中, 并确保 划入的 资金与 验资金 额相一 致。 基 金托 管人收到 有效认 购资金 当日以 书面形 式确认 资产到 账情况, 并及时 将资 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 基金管 理人, 双方进 行账务 处理。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事 宜。 (三)基 金资产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 托管人 也可 以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 款 。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开户所 需资料 并提供 其他 协助。 本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需通 过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进 行。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产 托管专 户的 资金划付 。 基金的资 产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除因本基 金业务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行 账户;亦 不得使 用以基 金名义 开立的 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人民 币银行 结算账 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 《 人民币 利率管 理规定 》 、 《利率 管理暂 行规定 》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其他规 定。 (四)基 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管 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基金托管 人保管 证券账 户卡原 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本基金 完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备付金 、 结算 互保基 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和基 金托管 人为履 行结算 参与人 的义务 所制定 的业务 规则 执行。 (五)银 行间市 场债券 托管和 资金结 算专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及市场 准入 备案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以 本 基金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 并 代表 本 基金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 银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的有 关规定 ,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分 别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 有限公 司开立 债券托 管和资 金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场债 券交易的 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共同负责 完成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准入备 案。 (六)其 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而需 要开 立的 其它账 户,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为基金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七)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比 照 中国 证监会 《 关于 货币市场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的 规定 , 就本 基金投 资银 行存款业 务签订书 面协议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签订 总体合作 协议, 并将资 金存放 于存款 银行总 行或其 授权分 行指定 的分 支机构。 存款账户 必须以 本基金 名义开 立, 账户名 称为 本 基金名 称, 存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加盖 预留印 鉴及基 金管理 人公章 。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与存款 银行签 订具体 存款协 议, 明 确存款的 类型、 期限 、 利率 、 金额 、 账号 、 对 账方式 、 支取 方式、 账户 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 殊情况 下的流 动性风 险,定 期存款 协议中 应当约 定提前 支取 条款。 基金所投 资定期 存款存 续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立定期对 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核 对的真 实、准 确。 (八)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 券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 的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对应的 财产不 承担保 管责任 。 (九)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 金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 后 5 个 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合 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 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付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执 行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 规且符 合本协 议相关 约定的 指令、 办理 基金名下 的资金 往来等 有关事 项。 (一)基 金管理 人 对发 送指令 人员的 书面授 权 基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预留 印鉴和 被授权 人签字 样本, 事 先书 面通 知(以 下 简 称“授 权通 知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名 单, 注 明相应 的 交易权限 , 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指令 时基金 托管人 确认 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或回 电向基金 管理人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 权文件 负有保 密义务 , 其 内容不 得向 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的任 何人泄 露。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二)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 是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的 付 款( 含 赎 回、 分红付 款、 回购 到期付 款 指令 等) 以及 其它资 金划拨 的指令 等, 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的资金 结算不 需要基 金管理 人发送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 登记结算 公司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的结算 数据进 行资金 结算。 2 、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 人的指 令应写 明付款 账号、 付款户 名、开 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户 名、 开户 行、 款 项事由、 支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 额 、 账户等 , 加盖预留 印鉴并 有被授 权人签 字。 (三)指 令的发 送、确 认和执 行的时 间和程 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的 有权 发送 人( 以下 简 称“ 被授 权人 ” ) 代表 基金 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 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在发送 指令后 及时与 基金 托 管人进 行确认 , 因 基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及 时 与 基金托 管 人 进 行 指 令 确 认,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 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 金托管 人依照授 权通知 规定的 方法 确认指令 有效后, 方可执 行指令 。 对于 被授权 人发出 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力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 、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其合 法 的经营权 限和交 易权限 内发送 划款指 令, 被 授权 人应 按照其 授权权 限发 送划款指 令。 基金管 理人在 发送指 令时, 应 为基金 托管人 留出执 行指令所 必需 的时间。 发 送指令日 完成划 款的指 令, 基 金管理 人应给 基金托管 人预留 出距划 款截 至时点至 少2 个工 作小时 的指令 执行时 间。 定期存 款 、 非担保 交收等 特定用 途划 款指令关 于截至时 间点另 有约定 的, 以另行 约定为 准 。 由基金 管理人 原因造 成的 指令传输 不及时 、 未能 留出足 够划款 所需时 间 , 致使 资金未能 及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交易 结束后 将同业市 场债券 交易成 交单 加 盖预留 印鉴 后及 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并电话 通知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收到 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指 令后, 应立即审 慎验证 有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复 核无误 后应在 规定期 限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指 令执行 完毕后 , 基金托 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授权专 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管 理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管 理人商 定指 令发送和 接收方式 。 指 令到达 基金托 管人后 , 基金托 管人应指 定专人 及时对 指令 的要素是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否齐全、 印 鉴与被 授权人 是否与 预留的 授权文 件内容 相符进 行检查,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等有关 规定对 指令的 形式真 实性、 内容 合规 性进行检 查。如发 现问题 或有疑 问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达 指令时 , 应确 保基金银 行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管 理人在 没有充 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 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因为不 执行 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 的责任 。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 传 真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四)基 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 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模 糊不 清或 不全, 指 令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约定 等。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监督 职能时 , 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错误时 , 有 权拒 绝执 行,并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改 正。如 需撤销 指令, 基金管 理人应 出具 书面说明 , 并加盖预 留印鉴 。 (五)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 执行指 令的情 形和处 理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令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 议或有关 基金法 规的有 关规定 , 不 予执行 , 并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确认,由 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六)基 金托管 人未按 照基金 管理人 指令执 行的处 理方法 除本协议 另有约 定外, 基金托 管人由 于自身 原因造成 未按照 或者未 及时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 符合 本协议 约定的 有效指 令执行,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失 的,应负 赔偿责 任。 (七)更 换被授 权人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 交易 日, 使用 传真或 其他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书面确 认过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 人签字 和盖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知 , 同 时电话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变 更通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知应载明 生效时 间, 并提供 新的被 授权人 的签字 样本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变更通知 当日将回 函书面 传真基 金管理 人或通 过电话 向基金 管理人 确认。 授 权变 更于变更 通知载明 的生效 时间生 效。 若 变更通 知载明 的生效时 间早于 基金托 管人 收到变更 通知时间 , 则 授权变 更于基 金托管 人收到 变更通 知 时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此后三 日内将被 授权人 变更通 知的正 本送交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更换 被授 权人通知 生效后 , 对于 已被撤 换的人 员无权 发送的 指令 , 或被 改变授 权人员 超权 限发送的 指令,基 金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基金托管 人更换 接受基 金管理 人指令 的人员 , 应提前 通过录 音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八)其 它事项 基金管理 人承担 下达违 法、 违规 或违反 《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约定 的指 令所 导致的责 任。 基金 托管人 在接收 指令时, 应对指 令的要 素是否齐 全、 印 鉴与被授 权人是否 与预留 的授权 文件内 容相符 进行检 查, 如发现 问题 , 应及 时报 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有效 指 令 对造 成 的 损 失 , 不承 担 任何 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 排 (一)选 择代理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构的 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代 理本基 金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 买卖 证券经营 机构 , 并承 担相应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和被选 择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 交易 单元 使用 协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并在 法定信 息披露 公告 中披露有 关内容。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基 金专用 交易单 元 号、 佣金费率 等基本 信息以 及变 更情 况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将 被选中 证券 经营 机构提 供的 《 交易单 元 租用协议 》及时 送达基 金托管 人,确 保基金 托管人 申请接 收结算 数据 。 (二)基 金投资 证券后 的清算 交收安 排 1 、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发 生的 所有场 内、 场外 交易的 资金 清算 交割 ,全 部由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办理。 2 、本基 金投资 于场 内交 易的 投资品 种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另 行签署托 管银行 证券资 金结算 协议。 3 、本基 金投资 于非 担保 交收 的投资 品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遵 守基金 托 管人 提前以告 客户书 形式提 供的书 面通知 。 4 、银行间债 券券款 对付结 算 本基金投 资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若采用 券款对 付结算 模式,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另行 签署券 款对付 结算业 务服务 标准协 议。 5 、定期投资 本协议项 下的托 管资产 若需投 资于定 期存款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在定期存 款投资 开始前 另行签 署《关 于托管 资产投 资定期 存款的 补充 协议》 。 (三)可 用资金 余额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上午 9 :30 前将 可用资 金余 额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提供给 基金管 理人。 (四)交 易记录 、资金 、证券 账目的 核对 1 、交易记录 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按日 进行交 易记录 的核对 。 对 外披露 净值之 前, 必 须保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录 与基金 会计账 簿上的 交易记 录一致 。 2 、资金账目 的核对 资金账目 包括基 金的银 行存款 等会计 资料。 资金账目 由基金 托管人 每日 进行 账实核对 , 基 金管理 人复核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的可 用头寸 表核对 资金余 额。 银 行存 款账户每 日核对 ,做到 账账相 符、账 实相符 。 3 、证券账目 的核对 证券账目 是指以 基金名 义开立 的证券 交易账 户和实 物托管 账户中 的证 券种 类、数量 和金额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每日核 对证券 账目余 额, 每日核对 。 证券账目 的账实 核对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证 券交易所 证券账 目每交 易日 结束后核 对一次, 银行间 市场证 券账目 每月末 核对一 次,确 保账目 相符。 (五)基 金申购 、赎回 、转换 业务处 理的 基 本规定 1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 确认、 清算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其委托 的登记 机 构负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责。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每个交 易日按 本协议 第七条 相关规 定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 基金管理 人确认 的申购 、 赎 回和转 换开放 式基金 的有关 数据 , 并对 上述 数据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性负 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查收申购 及转入 资金的 到账 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及时 划付赎 回及转 出款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本基 金 (或 本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登记 机构每 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 一开放日 上述有关 数据, 并保证 相关数 据的准 确、完 整。 3 、基金管理 人通过 与基金 托管人 建立的 共同约 定的数 据传送 系统发 送 申购 赎回等有 关数据, 如因各 种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 双 方可协 商解 决处理方 式。 由 此引起 基金或 本协议 一方损 失的 , 由 系统无法 正常传 送数据 的一 方承担赔 偿责任, 但 不可抗 力导致 的情形 除外; 若 由双方 共同引 起, 根据各 自过 错程度承 担相应责 任。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的数据 ,双方 各自按 有关 规定保存 。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其发 送的注 册登记 数据的 接口规 范与基 金托管 人 的接 口规范保 持一致 。 5 、基金注册 登记清 算专用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等资金 汇划的 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应开 立用于基 金申 购、 赎 回等资金 清算的 基金注 册登记 清算专 用账户 。 6 、对于基金 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资 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 管人处的 ,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失的 , 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基金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协助 追偿 。 7 、赎回资金 的支付 基金托管 人在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支 付赎回 款时, 如 托管专 户中本 基金 有足 够的资金, 基金托 管人应 按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规定 支付; 如 托管 专户中本 基金有足 额的资 金且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合理 的时间 进行划 款, 而基 金托 管人未及 时执行合 法合规 的指令 的, 责 任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 但不 可抗力 导致的 情形除外 。 因托管专 户中本 基金没 有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金 托管人 不能按 时支付 , 如是基金 管理人的 原因造 成, 责任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不承担 垫款 义务; 如是 基金托管 人的原 因造成, 责任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如是 除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人外的第 三方原 因造成 的, 责任 由第三 方承担,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垫 款义务, 若 给投资人 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负 有配合 基金管 理人向 第三方 追偿 的义务。 8 、资金支付 执行和 责任界 定 除申购款项 到达基 金托管 人处的 基金账 户需双 方按约 定方式 对账外 , 净额 划出、 赎回 资金支 付时, 应 按照本 协议第 六条规 定执行。 若 本协议 没有 规定的按 双方协商 一致内 容执行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采 取所有 必要措 施确保 申购和 赎回等 资金 在本 协议第七 条规定 的时间 内划到 指定账 户。 但 由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原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导致资 金不能 按时到 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产生 的责任 。 如 因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第三方 追偿,基 金托管 人有义 务协助 追偿。 9 、暂停赎回 和巨额 赎回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应严 格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对 暂停 赎回 的情形进 行相应 处理, 并在发 生暂停 赎回的 当日及时 以双方 认可的 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对巨额 赎回的情 形进行 相应处 理, 并 在决定 部分延 期赎回的 当日及 时以双 方认 可的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六)申 购赎回 资金结 算 1 、T+1 日前 (含T +1 日,T 日为 申请日 )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根据 T 日投 资人 申购、 赎回基 金的确 认数据 汇总传 输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据 此进行申 购的基 金会计 处理。 T 日申购、 赎回申请 的对应 款项均 在 T +2 日 进行交 收。 基 金托管 账户 与 “基 金清算账 户” 间的资 金结算 遵循 “全额 清算 、 净额 交收 ” 的原 则, 每日 按照托管 账户应收 资金与 应付资 金的差 额来确 定当日 托管账 户净应 收额或 净应 付额, 以 此 确定资金 交收额 。 如存 在托管 账户净 应收额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T+2 日 15:00 之 前从基金 清算账 户划到 基金托 管账户 , 基金 托管人在 资金到 账后应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将 有关书 面凭证 传真给 基金管 理人进 行账务 管理 ; 如存 在托 管账户净 应付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前一工 作日将 划款指 令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 指令将 托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 T+2 日12:00 之前 划往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清算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在资 金划出 后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将有 关书 面凭证交 给基金管 理人进 行账务 管理。 当存在托 管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如基 金银行 账户有 足够的 资金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 银行账 户没有 足够的 资金, 导 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 时拨付,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如系基 金管理 人的原 因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垫 款义务 。 (七)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 以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办理基 金转换 。 ( 八) 基金出现超 买或超 卖的责 任认定 及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监督 职能时 , 如果 发现基 金投资证 券过程 中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应 立即提 醒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解 决, 由此给 基金 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果 非因基 金托管 人原因 发生超 买行为 ,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于T+1 日上午12:00 之前划拨 资金, 用以完 成清算 交收 。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 算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该 计 算 日基 金 份 额 总份 额 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 时 除 外。 估 值 原 则应 符 合 《 基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 业 务 指 引》 及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份 额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规 定 对基 金净值 予以公 布。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审 查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 会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管 理 人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债券、 权证和 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 估值方 法为: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价 格;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④交易所 上 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以 最近一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③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④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3 )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4 ) 同 一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 )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三)估 值差错 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3 位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成 损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 下条款 进行赔 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能 达 成一 致时, 按基 金管 理人的建 议执行 , 若基 金托管 人已提 出合理 意见而 基金管 理人未 采纳的 , 由 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财 产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疑 义或要 求基金 管理人 书面说 明, 基 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直接损 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 理费和 托管费 的比例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 )如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 果对外 公布, 若基金 托管人已 提出合 理意见 而基 金管理人 未采纳的 ,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的 直接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申购或 赎回 金额等 ) , 进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果 为准。 4. 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双方 当事人 应本着 平等和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协商 。 (四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迟 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五)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 的第 (6 ) 项进 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 国家 会 计 政 策 变更 、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六 )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登 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册 , 对相关各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 现相关 各方的 账目存 在不符 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 保证 相关各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符 ,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七 )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每 月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 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公告 ;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 年度报 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在3 个工作 日内完 成月度 报告 , 在月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对报 告加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季度报 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5 个 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40 日内完 成半年 度报告, 在半年 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20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60 日内完成 年度报 告,在 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相 关各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相关 各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式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务 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部 门公章 的复核 意见书 , 相 关各方 各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备案 。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会 计报告 、 半 年报告 或年度 报告复 核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 相应的 复核确 认书, 以备有 权机构 对相关 文件审 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 金收益 分配的 原则 1. 基金份额 分级运 作存续 期间, 本基金 (包括 恒财 A 和 恒财 B )不 进 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转 型为 “华 富恒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后, 本基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原则如下 : (1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 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分 红; (2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 额 每次收 益 分配 比例不得 低于收 益分配 基准日 每份基 金份额 该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40% , 若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4 ) 同一类 别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二)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的制 定和实 施程序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达 收益分 配的付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及时 进行分 红资金 的划付 。 十、信息披露 (一) 保 密义务 除 按照 《 基 金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中 国证 监 会 关 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 的 有 关 规定 进 行 披 露 以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中 产 生 的信 息 以 及 从 对方 获 得 的 业 务信 息 应 恪 守保 密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 任 何信 息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 之外 , 不 得 在 其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先 行 对 任何 第 三 方 披 露。 但 是 , 如 下情 况 不 应 视为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原 因导致 保密信 息被披 露、泄 露或 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 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决 定所做 出的信 息披露 或公开 。 (二) 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的 信息披 露职责。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负 有积极 配合、 互 相督促、 彼 此监督、 保证其 履行按 照法定 方式和 时限披 露的义 务。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主要 包括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 效公 告、定 期报 告、 临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等 其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严 格遵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信息 披露 要求。 基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 关规定需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的, 须由 基金托 管人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相关信 息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方可公 布。 其他不 需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 信息披 露内容 ,应及 时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年度报告 中的财 务报告 部分, 需经有 证券业 务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可 披露。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时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根 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 金托管 人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刊或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公开 披露。 (三)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信 息披露 中的职 责和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为宗旨, 诚 实信用, 严守秘 密。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办理 应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的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 对于 本条第 (二 ) 款规 定的应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事项 ,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 时间内予 以书面答 复。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信 息披露 文件 , 由基 金管理 人起草 , 并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由基 金管理 人公告 。 发生《基 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的 事项时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 告。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3 、信息文本 的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 办公场所、 营业场 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公众投 资者可 以免费查 阅。 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以 获得上 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复 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保 证文本 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4 、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相 关信息 的情形 (1 ) 基金投 资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 因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决 定延迟 估值; (4 ) 法律法 规规定 、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 金合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处 ,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 间获得 上述文 件的复 制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的计 提比例 和计提 方法 1 、本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本基金的 的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 的 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的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 2 、本基金转 型为“ 华富恒 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后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方法如下 :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二)基 金托管 费的计 提比例 和计提 方法 (1 )本基金 份额分 级运作 存续期 内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本基金 转型为 “华富 恒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三) 销 售服务 费


恒财 A 的年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1% , 恒财 B 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销售服务 费用于 支付销 售机构 佣金、 基金的 营销费用 以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在通常情 况下, 恒财 A 的 销售服 务费按 前一日 恒财 A 资产净值的 0.1% 年 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年天 数 H 为恒 财 A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恒财 A 前一 日资产 净值


恒财 A 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务费 划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划出, 经 登记机 构分别 支付给 各个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 顺 延至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内或不 可抗力 情形消 除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支付。 本基金转 型为 “华 富恒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后, 原恒 财 A 转为转 型后基 金的 C 类份 额,并 适用 C 类 份额费 率结构 及收费 方式, 即转型 后的 C 类份额收 取销售服 务费, 具体费 率及收 费方式 见招募 说明书及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四) 证券 交易 费用、 银行 汇划 费用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费、 律师 费 和诉 讼费 等根 据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 定,由 基 金托管人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 指令并 根据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 当期基金 费用。 (五)不 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 和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 用等 费用 ) 、 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 费用、 其 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 用。 (六)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销 售服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规模等 因素协 商一致, 酌情调 低基 金管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和 销售服 务费,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提高上述 费率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七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有关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的 约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费 用,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 人做出 书 面解释, 如果基 金托管 人认为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或 合理的 理由, 可以 拒绝支付 。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 人妥善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的 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 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在基金托 管人编 制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 有人 名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 子或 文 档的形 式 并且保证 其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基 金托管 人 应妥 善保管, 不得将 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途 。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 案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各自职 责完整 保存本 基金的 基金账 册、 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 交 易记录 、 公 告、 重要合 同等 相 关资料 , 承 担保密 义务 并按规定 的期限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期 限不少 于15 年。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二)合 同档案 的建立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在签署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合同 文本 后, 应及 时按 相关法律 法规及 本协议 的规定 将合同 正本或 副本提 交对方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保 管就基 金资 产对 外签 署的 全部 合同的正 本。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发 生变更 , 未变 更的一方 有义务 协助变 更后 的接 任人接收 相应文 件。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 1.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条 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人资 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解 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它情 形。 2. 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托 管人或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基金 管 理人 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基金 管理人 形成决 议, 该 决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通 过; (3 )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 )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5 ) 公 告: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6 ) 交 接: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及 时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办 理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手续 ,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接 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 值; (7 ) 审 计: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8 ) 基金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 求替换 或删除 基金名 称中与 原基金 管理人 有关的 名称字 样。 3. 原任基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后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临时 管理人 接受 基金 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需 采 取 审 慎 措 施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 安 全, 不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 并有义务 协助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 人尽快 恢复基 金财产 的投资 运作。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1.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 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 管人资 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解 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它情 形。 2. 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 基金管 理人或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基金 托管人 形成决 议, 该 决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通 过; (3 ) 临 时基金 托管 人: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托管 人;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4 )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5 ) 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6 ) 交 接: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 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 , 及时 办理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的移 交手续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 管人应 当及时 接收。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总值 ; (7 ) 审 计: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3. 原基 金 托管 人 职责 终 止 后, 新 任基 金 托 管人 或 临时 基 金 托管 人 接受 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前 , 原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措 施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 并 有义务 协助新 任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 人尽快 交接基 金资产 。 (三)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时更换 程序 (1 ) 提 名: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分 别按上 述程序 进行; (3 )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联 合公 告。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止从 事的行 为,包 括但不 限于: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将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他 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证 券投资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不公 平 地 对待 其 管理 或 托 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 利益。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违 规 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他 人 泄 漏基 金 经营 过 程 中任 何 尚未 按法 律法规规 定的方 式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六 ) 基 金管 理 人在 没 有 充足 资 金的 情 况 下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 投 资指 令和 赎回、分 红资金 的划拨 指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指 令。 (七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符 合 本 协议 约 定的 有 效 指令 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在行 政 上 、财 务 上不 独 立 ,其 高 级基 金管 理人员相 互兼职 。


(九) 基金 托管人 私自动 用或处 分基金 资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的 规定进 行处分 的除外 。


(十)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 反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 担无限 责 任的投资 ; (4 )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 (十 一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 以及 依 照 法律 法 规有 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 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2.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的 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告 ; (7 )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用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的任一 分级运 作周期 内, 本基 金发生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将优 先满 足恒 财 A 的本 金及应 计收 益分 配,剩 余部 分( 如有) 由恒财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 据其持 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若本基金 转型为 “ 华富恒 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或者 在任一 分级 运作 周期后的 开放期 内发生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情形 ,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基金 财产清 算前对 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 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除本协 议另有 约定外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的不履 行本 托管 协议或者 履行本 托管协 议不符 合约定 的, 有 过错的 一方 应 当承担 违约 责任。 (二)因 托管协 议当事 人违约 给基金 财产或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如果由于 双方的 过错 给 基金 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 根据 实际情 况 , 由双方 各自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赔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相 互不承 担连带 责任 , 但 是发生下 列情 况, 当事人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可以免责 : 1. 基金管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为或不 作为而 造成的 损失等 ; 2. 基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成 的损失 等; 3. 发生 自 然 灾害 、 法律 法 规 变化 、 证券 交 易 所非 正 常暂 停 或 停止 交 易 等、 证券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 本协议 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 服的 不 可抗力 情形 。 4. 计算机系统故 障、 网络 故障、 通 讯故障、 电力故 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 及其 它非 托管 人 故意 造成的 意外事 故。


(三) 托管 协议当 事人违 反托管 协议, 给 另一方 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 (四)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非违 约方当 事人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防 止损失 的扩大。 没有采 取适当 措施致 使损失 进一步扩 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 要求赔 偿。非 违约方 因防止 损失扩 大而支 出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承担 。 (五 ) 违约 行为虽 已发生, 但本托 管协议 能 够继 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继续 履行本协 议。 (六 )本 协议所 指损失 均为直 接损失 。 (七)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可 控制的 因素导 致业务出 现差 错,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基 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 但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一 切争议 , 除经 友 好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提交 上海 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的 地点在 上海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方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受 中国 (为 本协议 之目的, 在此不 包括香 港特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及台 湾地区 ) 法律 管辖 , 并按其 解释 。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 金管理 人在向 中国证 监会申 请发售 基金份额 时提交 的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该 草案 应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 表签 字 (或盖 章) 并加盖 公章、 及经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 ( 或盖章) 并加盖 公章 (或 合同专 用章 ) ,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管 协议 草 案。托 管 协议以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式 文本。 (二) 基金 托管协 议自 《 基金合 同》 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 效。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该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 本 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基金 托管协 议正本 一式6 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等 的法律 效力。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 本托管协 议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认可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的法 定代 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字 ( 或盖章) 并加盖 公章、 及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 或盖 章)并 加盖 公章 (或 合同专 用章 ) , 并注 明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签订地 点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和签订日 期。 0 本页无正 文, 为 《 华富恒 财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 草案) 签字 页。 本协 议草案 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之后 , 若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对 本协议草 案无异议 ,则本 协议草 案作 为 正式文 本。 《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盖章及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 表 签字、 签订 地、 签订 日 基 金管 理人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公 章) 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或盖 章 ) 基 金托 管人 :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 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或盖 章 ) 签 订地 点: 中国 上海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