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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财债券(000622)

华富恒财分级: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华富 恒财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华 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上 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四年 四 月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分级 ..................................................................................................................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19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折算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 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托管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85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 责任 .................................................................................................................. 87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 8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的效力...................................................................................................... 8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 事项 .................................................................................................................. 90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 91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保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明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规范 基金运 作。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 二、 基 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关系 的基本 法律文 件, 其 他与基金 相关的 涉及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如 与 基金合 同有 冲突,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依 本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三、华富 恒财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由基 金管 理 人 依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本 基金合 同之外 披露涉 及本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涉及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 如 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 准。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五、 本 基金按 照中国 法律法 规成立 并运作 , 若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 的强制 性规定 不一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为 准。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 合同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华富 恒财分 级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华富 恒财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富恒财 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 关 后续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 第 28 次主席办 公会 议 修 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机构 : 指中 国 人民 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 委员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 :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资 于在中 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 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 构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华富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华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25 、 基金账户 :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等 业务导 致 基 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27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 、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 、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 : 指 《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 共同遵 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转托管 :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 期 申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购 日、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 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 巨额赎回: 本基金 份额分 级 运作 存续期内 , 指单 个开放 日 (包 括恒财 A 的开放日, 以及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 日 后 的 第 2 个、第 3 个 工 作日, 即 该日 恒 财 A 开 放赎回 、 恒财 B 同 时开放 申购 、 赎回 ) , 依本 基金合 同约定 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的确 认原则 进行申 购与赎 回申请 的成交 确认后 , 恒财 A (包括 恒财 A 强制 赎回金 额) 及恒财 B (如 有) 的 净 赎回申 请金额(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对应 的金额) 超过 前 一工作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转型为 “华 富恒财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后 , 指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44 、 元:指人民 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47 、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8 、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2、 基金份额分级: 指 基金 份额分 级运作 存续期 内,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分为 稳健收益 类份额 (以下 简称 “ 恒财 A ” )和 积极收 益类份 额(以 下简称 “ 恒财 B ” ) 两级份额 ,两者 的份额 配比原 则上不 超过 7 ∶3


53、 恒财 A :指本 基金的 稳健收 益类份 额。恒财 A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获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取约定 收益 ,并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每满 6 个 月开放 一 次,接受 申购与 赎回申 请 54、 恒财 B :指本 基金的 积极收 益类 份 额。 本 基金在 扣除恒财 A 的应 计收 益后的全 部剩余 收益归 恒财 B 享有 , 亏 损以 恒财 B 的资产净 值为限 由 恒财 B 承 担; 恒财 B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任一 分级运 作周期 内 封闭运 作, 且 不上 市交易, 封闭期 为 24 个月 55、 对 应日 : 指某 一 日期 在 之后 各 日历 月/ 年 的 对应 日 期, 如 后续 月 份 、年 份实际不 存在对 应日期 的, 则 延后至 下一工 作日 56、 分级运作周期 : 本基金 以 24 个月 为一个 分级运 作周期,如 24 个月 的对 应 日为非 工作日 , 则 到期日 延后 至 下一工 作日 。 每个 运作周 期 到期 后符 合规定条 件 , 本基 金继续 按照 24 个 月分级 滚动运 作 57 、 开放期: 指 每 24 个月 分 级运作 周期 到 期日后 , 恒财 A 和 恒财 B 接受 赎 回 与 申购 的期间, 原则上 不超 过 6 个工 作日。 每个 分级运 作周期 到期 日 后的第 2 个、第 3 个工作 日, 开放办 理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赎 回业务 ,同时 开放 办理恒财 B 的申 购业务 ; 赎回 结束次 一工作 日起, 恒财 B 继续 开放 2 个工作 日办 理申购业 务 ;恒财 B 申购结束 次一工 作日起 ,开放 办理恒财 A 的申购 业务, 恒财 A 的申 购开放 2 个工作日, 期间若 恒财 A 份额余 额接近、 达到或 超过 恒财 B 份额余额 的 7/3 倍,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提 前终止 恒财 A 的申 购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 适 当延长 恒财 A 或者 恒财 B 的 申购开 放时间 , 但 恒财 A 与恒财 B 的合计 延长的 申 购开放 时间 不 超过 5 个工作 日 。 开 放期的具 体操作 安排以 基金 管理人在 开放期到 期前发布 的公 告为准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放 赎 回 与 申购 业务的, 开放期 时间相 应顺延 , 直至满 足开放 期的时间 要求, 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 理人届 时的公 告为准 58 、 恒财 A 的 开放日 : 指恒财 A 自 任一 分 级运作 周期 起 始日起 每满 6 个月 的对 应日 ( 该日及 该日的 前后一 日均需 为工作 日, 如该 对应日不 满足 该条件, 则 顺延至满 足该条 件的第 一个工 作日 ) 办理 申 购和赎 回 业务 ,但 在 每 满 24 个月的 对 应 日 (若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为 下一 工作 日) ,即 每一 分级运 作周 期 到期日 则 不 办理申购 和赎回 业务,而 投资 人 可在 开放期 对恒财 A 进行 赎回 和申 购 操作 (见 第二部分 释义第 57 项) 。 恒财 A 折 算日和 开放日为 同一个 工作日 。发 生不可抗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力或其他 情形而 基金管 理人决 定顺延 开放申 购与赎 回的, 其 开放日 为该 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 后满足 上述条 件的第 一个工 作日 59 、 分级运作周 期 到期 折算: 指 每 24 个月 分级运作 周期到期 日终 ,对 恒财 A 和恒财 B 进行折 算, 将 各类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折 算为 1.000 元, 恒财 A 、 恒 财 B 的份额 数按折 算比例 相应增减 60、 恒财 A 的 开放 日折算 : 恒财 A 的折算 基准日 , 指 恒财 A 自任一 分 级运 作周期 起 始日起 每满 6 个月的 对 应日 ( 该 日及该 日的前 后一日 均需为 工作日 , 如 该对应日 不满足 该条件 , 则顺 延至满 足该条 件的第 一个工 作日 ) , 即 恒财 A 的开 放日 对恒财 A 进 行折算 ,将恒财 A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折算为 1.000 元, 恒财 A 的 份额数按 折算比 例相应 增减 61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每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内, 基金管理 人在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的基 础上, 采 用 “虚拟 清算” 原则 分别 计算并公 告 恒财 A 和 恒财 B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其中 ,恒财 A 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计算日不 包括 恒财 A 的开放 日 、任一 分级 运作周期 到期 日 。 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是对两级 基金份 额价值 的一个 估算, 并不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获 得的 实际价值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 名称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 的类别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 本基 金份 额分 级 运作 存续 期内 , 本 基 金以 “24 个月 分级 运 作周 期滚动 ” 的方 式运作。 恒财 A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任一 分级 运作周 期 内 每 6 个月开 放申购和 赎回一次 , 即恒财 A 自任 一 分级 运作周 期 起始 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对 应 日(该日 及该日的 前后一 日均需 为工作 日, 如该对 应日不 满足该 条件 , 则顺 延至 满足该条 件的第一 个工作 日 )办理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但在每 满 24 个月的对 应日 (若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为 下 一 工作 日) ,即 任一 分级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不 办理 申 购和赎 回 业务 ,而 投资人 可 在开 放期对 恒财 A 进行赎 回和申 购操作 。恒财 B 在 任一 分级 运作周期 内封闭 运作, 且不上 市交易 。 恒财 B 在每 个 分级 运作周 期 到 期日后的 开放期 内 接受赎 回 和申 购 申请 。


每一 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 日 后 的第 2 个工作 日, 恒财 A 和恒财 B 进入 赎 回和 申购 的开 放期 。 开放 期原则 上不超 过 6 个 工作日 。 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到 期日 后 的 第 2 个、 第 3 个工 作 日, 开放办 理 恒财 A 和恒 财 B 的赎回 业务 , 同时 开放办理 恒财 B 的申 购业务 ;赎回 结 束次 一工作 日起, 恒财 B 继续 开放 2 个工 作日办理 申购业务 ;恒财 B 申购 结束次 一工作 日起, 开放办理 恒财 A 的申 购业 务, 恒财 A 的申 购开放 2 个工作日 ,期间 若 恒财 A 份额余 额接近 、达到 或超过 恒财 B 份 额余额 的 7/3 倍,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提 前终止 恒财 A 的申 购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 ,适 当延长 恒财 A 或者 恒财 B 的 申购 开放时 间,但 恒财 A 与恒财 B 的 合计延 长的 申 购开放 时间 不 超过 5 个工作 日 。 开放 期的具 体操作 安排 以基金管 理人在开 放期到 期前发布 的公 告为准 。 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按时 开放赎回 与申购 业务的, 开放期 时间相 应顺延,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具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体时间以 基金管 理人届 时的公 告为准 。 如果在开 放期赎 回 业务 及恒财 B 开放 期申购 业务办 理结束 后,因 恒财 B 净 赎回过多 , 致使 恒财 B 基 金资产 低于 3000 万元, 本 基金不 需通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将 于恒财 B 申购开 放期的 最后一 日的次个 工作日 直接转 型为 开放式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即 “华 富恒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份额 分级 运 作终止 , 但转型后 基金的 投资管 理, 包括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业绩 比较基 准等 均保持不 变。 四、 分级 运作周 期 本基金的 第一个 分级运 作周期 的起始 日为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到期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日 24 个 月的对 应 日。 如该对 应日为 非工作日 ,则到 期日为 该日 之 后的 第 一个工作 日。 第 二个 分 级运作 周期 的 起始日 为第一个 分级运 作周期 到期 后 的开放 期 结束日 (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 后,恒财 A 和 恒财 B 接受 赎 回与申 购 的 期间的结 束日) 的 次 日(如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到期 日为 该 开放期 结 束次日对 应 24 个月的 对 应日 ( 如该 日为非 工作日, 则到期 日为该 日之后 的第 一 个工作日 ) 。 以此类 推。 例 1 .若本基 金合同 生效日 为 2014 年 1 月 10 日(周五)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4 个月对应日 为 2016 年 1 月 10 日 ( 周日 ) 。 假 设 2016 年 1 月 10 日 ( 周日) 为 非工作日 ,则 第 一个分 级运作 周期的 到期日 为该日 之后的 第一个 工作 日 2016 年 1 月 11 日,即第一个分 级运作 周期自 2014 年 1 月 10 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11 日止;第 一个分 级运作 周期到 期后的第 2 个工作 日,进 入恒财 A 和恒 财 B 接受 赎回和申 购的开 放期 , 如 2016 年 1 月 20 日为开 放期的 结束日 , 第 二个 分级运作 周期的起 始日 为 2016 年 1 月 21 日,该日 的 24 个月 的对应 日为 2018 年 1 月 21 日(周日 ) , 第二个 分级运 作周期 到期日 为后一 工作日 2018 年 1 月 22 日。即第 二个分级 运作周 期自 2016 年 1 月 21 日起 , 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止 。 其 他分级运 作 周期的 计算类 同。


五、


基 金份额 分级 及 分类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本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分为 稳健收 益类份 额 (以 下简称 “恒财 A” )和 积极收 益类份 额(以 下简称 “恒财 B”)。 恒财 A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获取 约定收 益, 本 基金净 资产在 扣除 恒财 A 的 本金及应 计收益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归 恒财 B 享有, 亏损以 恒财 B 的资 产净值为 限由 恒财 B 承 担。基金 管理人 并不承 诺或保 证 恒财 A 的约 定收益 ,在 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 损失的 情况下 , 恒财 A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能会 面临无 法取 得约定收 益甚至损 失本金 的风险 。 本基金转 型为“ 华富恒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原 恒财 A 转 为转 型后 基金的 C 类 份额, 并适用 C 类份额 费率结 构及收 费方式 ,即转 型后的 C 类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而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原 恒财 B 份额 转为转 型后基 金的 A 类份额 , 并适用 A 类份额 费率结 构及收 费方式 ,即转 型后的 A 类份 额收取 申购 费用而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转型 后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费率及 收费方 式具体 见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关 公告。 六、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在控制风 险并保 持资产 流动性 的基础 上,满 足 恒财 A 份额 持有人 的稳 健收 益及流动 性需求 ,同时 满足 恒财 B 份额持 有人在承 担适当 风险的 基础 上,获取 更多收益 的需求 。














七、基金 的最低 募集份 额总额 及募集 金额 基金募集 份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 八、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恒财A 不收 取认购 费用, 恒财B 的具体 认购 费 率按招 募说明 书的规定 执 行。 认购费用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 间发生的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九、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 基金 份额结 构


本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分为恒财A 和恒财B ,所 有份额所 募集的 基金资 产合并 运作。 恒财A 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获取 约定收 益,本 基金净 资产在 扣除 恒财A 的本 金及应计 收益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归 恒财B 享有 ,亏损 以 恒财B 的资 产净 值为限由 恒财B 承 担。 二


、基 金份额 配比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每 一 分级 运作周 期 内, 经 登记机 构确认 后的 恒财 A 、 恒财B 的份额 配比原 则上不 超过7:3 。 本基金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 内 , 恒财A 每满6 个月开 放一次 (但每 一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除外 ) , 恒财B 封闭 运作 , 且 不上市 交易。在 恒财A 的每 个 开 放日, 基 金管理人 将对恒财A 进行 基金份 额折算 , 恒财A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 为1.000 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 恒财A 份 额数按 折算比 例相应 增减。 在 恒财A 的 单个开放 日,如果 恒财A 没 有赎回 或者净 赎回份 额极小 , 本基 金将以 恒财B 的 份 额余额为 基准, 在 不超过7/3 倍 恒财B 的 份额余 额范围 内对恒财A 的申 购申请 进行 确认;如 果 恒财A 的 净赎回 份额较 多,恒财A 、恒财B 在 该次开 放日后 的份额 配 比可能会 出现小于7:3 的 情形。 三、 恒财 A 的运 作 1 、恒财A 的收 益 恒财A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获取 约定收 益, 年 约定收 益率将 在每个 恒财A 的 开放日前 的 第三 个工作 日设定 , 并于 次日 公 告;


计算公式 如下:


恒财A 的年 约定收 益率( 单利)= 一年 期银行 定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 ╳1.4+ 利差


其中, 计 算恒财 A 首个约 定年收 益率的一 年期银 行定期 存款利 率指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并 执行的 金融机 构人民 币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基准利率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其后 分级 运作周 期 内的 每 个恒财 A 的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该日 前的第三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重新调整 恒财 A 的 年 约定收 益率 。 视国内利 率市场 变化, 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合同生 效日前 约定并 公告首 个 恒财 A 的 约定收 益率的 利差值 ,其后 在每个 恒财 A 的开 放日前 的第三 个工 作日 确定 恒财 A 下 一个六 个月 封 闭期 内 适用 恒财 A 的约定收 益率的 利差值 ,并于 次日公 告 。利差 的取值 范围从 0% ( 含)到 3% (含 ) 。 恒财 A 的 年约定 收益 率计算按 照四舍五 入的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基金 管理人 并不承 诺或保 证恒财 A 的约 定收益 ,在基 金资产 出现极 端损失 的情况下 , 恒财 A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能 会面临无 法取得 约定收 益甚 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 2 、恒财 A 的开放 日


恒财 A 的 开放日 为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及 每个 分 级运作 周期 起 始日起每6 个月的 对 应 日 (但 每一 分 级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除 外 ) 。 该 日及 该日 的前后 一日 均 需为工 作 日, 如该对 应日不 满足该 条件, 则 顺延至 满足该 条件的 第一个工 作日。 发生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而基金 管理人 决定顺 延开放 申购与 赎回的, 其开放 日为 该影响因 素消除之 日后满 足上述 条件的 第一个 工作日 。


每一 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 后的恒财 A 、 恒财 B 进入开 放期办 理申购、 赎回 业务。 具体见本 部分 的 “四、 恒财 B 的运 作”中 有关“ 开放期 ”的规 定。 例 2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即 也为一 个分级 运作周 期的起 始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周 一) ,则第 一个分 级运作 周期内 恒财 A 的开 放日分 别为 2014 年 10 月 9 日(由于 9 月没有 31 日,因此后移至 2014 年 10 月 9 日,满足该 日及该日 的前后一 日均为 工作日 的条件)、 2015 年 3 月 31 日(周二 )及 2015 年 10 月 13 日 (由于 9 月没 有 31 日, 因此 后移 至 2015 年 10 月 13 日, 满足该 日及 该日的前 后一日均 为工作 日的条 件) 。恒 财 A 在 其他分 级运作 周期开 放日的 计 算类同。 3 、恒财 A 的份额 折算 (1 ) 恒财 A 的开 放日折 算 恒财 A 的 开放日 折算基 准日 即 为恒财 A 的开 放日 , 本基金 于该日 对 恒财 A 进行折算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2 ) 分级运 作周期 到期折 算 每 一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 日 日终, 对 恒财 A 进 行折算,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折算为 1.000 元, 恒财 A 的份额 数按折 算比例 相应增 减。 恒财 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具体 见本 基金 合同 第 七 部分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 告。 四、恒财 B 的运作 1 、恒财 B 的收 益


本基金净 资产在 扣除恒财 A 的 本金、应 计收益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归 恒财 B 享有,亏 损以恒财 B 的资 产净值为 限由恒财 B 首先 承担。


2 、开放 期


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 日后 的第 2 个 工作日 起,本 基金 恒财 A 和恒财 B 进 入开放期, 开放期 原则上 不超 过 6 个工 作日 。 每个 分级运 作周期 到期 日 后的第 2 个、第 3 个工作 日, 开放办 理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赎 回业务 ,同时 开放 办理恒财 B 的申 购业务 ; 赎回 结束次 一工作 日起, 恒财 B 继续 开放 2 个工作 日办 理申购业 务;恒财 B 申购结束 次一工 作日起 ,开放 办理 恒财 A 的申购 业务, 恒财 A 的申 购开放 2 个工作日, 期间若 恒财 A 份额余 额接近、 达到或 超过 恒财 B 份额余额 的 7/3 倍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提 前终止 恒财 A 的申 购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适 当延长 恒财 A 或者 恒财 B 的 申购开 放时间 , 但 恒财 A 与恒财 B 的合 计 延长的申 购开放 时间不 超过 5 个工作 日。 开 放期的具 体操作 安排以 基金 管理人在 开放期到 期前发 布的公 告为准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放 赎 回 与 申购 业务的, 开放 期 时间相 应顺延, 直至满 足开放 期的时间 要求, 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 理人届 时的公 告为准 。 3. 恒财 B 的份 额折算 分级运作 周期 到 期折算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每 一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 日 日终, 对 恒财 B 进 行折 算, 将 基金份额 净值折 算为 1.000 元, 恒财 B 的份 额数按 折算比 例相应 增减 。 恒财 B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具体 见本 基金 合同 第 七 部分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五、基金 份额发 售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在基金募 集期内 , 恒财 A 和恒财 B 将分 别通过 各自销 售机构 的基金 销售网 点独立进 行公开 发售。 六、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在每个 分 级运作 周期 内 ,在恒财 A 的 开放日 计算恒财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分级运 作周期 到期日 及开放 期内 分 别计算 恒财 A 和 恒财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1 、 恒财A 的 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假设 T 日为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 内恒财 A 的 某一开 放日 或 分级运作 周期 到 期日,设 Ta 为自恒财 A 上一 次开放 日 次日 ( 若 T 日 为每个 分 级运作周 期 的第 一 个开 放日 , 则上一 次 开 放日次日 为该 分级运 作周期 起始日)至 T 日的运 作天数 (天数 的计算 规则按 算头算 尾原则 , 下同 ) , NV T 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净 值, F AT 为 T 日恒财 A 的份额 余额, F B 为 T 日恒财 B 的份 额余额, NAV AT 为 T 日恒财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r 为上 一个开 放日 前的第三 个工作日 设定 恒财 A 的年约 定收益 率 。 若 Ta 自该分级运 作周期 首日 起算,则 NAV A(T0) 为该分 级运作 周期起 始日前 一个工 作日 恒财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若 Ta 自该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 、 第二个开放日 和 第 三 个开 放 日 次日 起 算 , NAV A(T0) 为 1.000 。 (1 ) 如果 T 日闭市 后的基 金资产 净值大 于或等于 “ NAV A(T0) ×F AT 加上 T 日全部恒财 A 份 额应计 收益之和 ” , 则: NAV AT = NA V A(T0) ╳ (1+ Ta 365 ? r ) “T 日全部恒财A 份额应计 收益” 计算公 式如下 : T 日全部恒财 A 应 计收益 之和=F AT ×NAV A(T0) × Ta 365 ? r , (下同 ) ;


(2 )如果 T 日闭市 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小于 “NAV A(T0) ×F AT 加上 T 日全部 恒财 A 份 额应计 收益之 和” , 则: NAV AT = AT F T NV 2 、 恒财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设NAV BT 为 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日(T 日) 恒财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恒财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公 式如下 : NAV BT = B AT AT T F F NAV NV ?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若根据上 述公式 计算得 出NAV BT ≤0 ,则NAV BT =0 。


恒财A 、 恒财B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 算均保 留到小 数点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五 入, 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产生 的收益 归基金 财产所有 。


T 日的各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如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3 、 分级运作 周期到 期日次 一工作 日 、开 放期内 的 恒财A 、 恒财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 在每个分 级运作 周期外 的 分级 运作周 期到期 日次一 工作日 及开放 期, 恒财 A 和 恒财B 不按照 本基金 的分级 规则进 行收益 分配, 两级份 额同涨同 跌 、各负盈 亏,计算 公式如 下: T 日恒财A 份额净 值= 【T 日华富恒 财分级 债券型 基金未扣 除销售 服务费 的资 产净值× (T-1 日恒 财A 份额 资产净 值/T-1 日 华富恒 财分级 债券型 基金资 产净值) -T 日恒财A 的销 售服务 费 】/T 日恒 财A 份额 数 T 日恒财B 份额 净值= 【T 日华富恒 财分级 债券型 基金 未扣 除销售 服务费 的资 产净值× (T-1 日恒财B 份额 资产净 值/T-1 日 华富恒财 分级债 券型基 金资 产净值 ) 】 /T 日恒财B 份额 数 恒财A 份额 、 恒财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 T 日的 恒财A 及恒财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七、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每个 分级运 作周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基 础上, 采用“ 虚拟清 算”原 则分别 计算并 公告 恒财A 和恒财B 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其中, 恒财A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日不包 括 恒财A 的 开放 日、 每一 分级运 作周期 到期日 , 恒财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日 不包 括每一 分 级运作周 期 到期 日 。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是 对两级 基金份 额价值 的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获得的 实际价 值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1 、 恒财A 的份 额参考 净值计 算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假设 T 日为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 内恒财 A 的 某一 非 开放日 ( 分级运 作周期 到期日 除外 ) , 设 Ta 为自恒财 A 上 一次开 放日次日 ( 若 T 日之 前 恒财 A 在 该分级 运作周 期内尚 未开放,则 Ta 起始日为该分级 运作周 期起始日 ) 至 T 日 的运作 天数 ( 天数的 计算规则 按算头 算尾原 则, 下 同) , NV T 为 T 日闭 市后的基 金资产 净值, F AT 为 T 日 恒财 A 的份 额余额, F B 为 T 日 恒财 B 的 份额余额 , NAV AT 为 T 日恒财 A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r 为上 一个 开放日前 的第三个 工作日 设定 恒财 A 的年 约定收 益率。若 Ta 自该 分级运作周期 首日起算 , 则 NAV A(T0) 为该 分级 运作周 期 起始 日前一 个工作 日恒财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若 Ta 自该分级运作周 期 的第 一个开 放日 、 第 二个 开放日 和 第三个 开放日 次日起算 , NAV A(T0) 为 1.000 。 (1 ) 如 果 T 日 闭市后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大于 或等于 “ NAV A(T0) ×F A T 加上 T 日全部恒财 A 份 额应计 收益之和 ” , 则: NAV AT = NA V A(T0) ╳ (1+ Ta 365 ? r ) “T 日全部恒财A 份额应计 收益” 计算公 式如下 : T 日全部恒财 A 应 计收益 之和=F AT ×NAV A(T0) × Ta 365 ? r , (下 同) ;


(2 )如果 T 日闭市 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小于 “NAV A(T0) ×F AT 加上 T 日全部 恒财 A 份 额应计 收益之 和” , 则: NAV AT = AT F T NV 2 、 恒财 B 的份 额 参考 净 值计 算 设NAV BT 为 恒财B 分 级运作 周期 内 任一日 (T 日 ,分 级运作周 期 到期 日 除外 ) 恒财B 的基 金 参考 份额净 值, 恒财B 的 基金 参考 份额净 值计算 公式如下 : NAV BT = B AT AT T F F NAV NV ? ? 若根据上 述公式 计算得 出NAV BT ≤0 ,则NAV BT =0 。


恒财A 、恒财B 的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的 计算均 保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产 生的收 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T 日的各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如遇 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第五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一、基金 份额的 发售时 间、发 售方式 、发售 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 具体发 售时间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恒财 A 和 恒财 B 分别 通过各 自销售 机构的 销 售网点 独立进 行公开 发售 ,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 机构的相 关公告 。 投资 人可参 与恒财 A 和 恒财 B 中 的某一级 份额的 认购, 也可 同时参与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认 购。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 可分别 对 恒财 A 和 恒财 B 进行 多次认 购,认 购申请一 经受理 不得撤 销。 基金销售 机构 对 认购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投资 人应知悉 , 基金管理 人可能 因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份额 初始比例 控制等 原因而 部分 确认某一 类份额的 认购申 请, 因此, 对于 认 购申请 及认购 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 利, 否 则, 由此产 生的投 资人任何 损失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认购费用 恒财A 不收 取认购 费用, 恒财B 的具体 认购 费 率按招 募说明 书的规定 执 行。 认购费用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 间发生的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募集期利 息的处 理方式 各类份额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类别的 基 金 份额 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以登 记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3 、基金认购 份额的 计算 基金认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4 、认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 认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三、 基金 份额认 购金额 的限制 1 、投资人认 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款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每 个基 金交易 账户 的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限制请 参看招 募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募 集期 间的单 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 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限制和 处理方 法请参 看招募 说明书 。 4 、投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 允 许撤销。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第 六 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 基金认 购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说 明书可 以决定 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的 , 自基 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合 同》 不 生效。 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对《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时募集 资金的 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 满,未 满足 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 2 、 在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者已 缴纳的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集 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 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说 明原因 并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折算 一、在恒财 A 开放日 的定期 折算 1 、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的 基金 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恒财 A 的每 个开 放日 折算一次 。


2 、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 日登记 在册的 所有恒财 A 份额。 3 、折算基准 日


恒财 A 的每个 开放日 。


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 终, 恒财 A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恒财 A 的 份额数 按照折 算比例 相应增 减。 恒财 A 的 基金 份额折算 公式如下 : 恒财 A 的折算 比例= 折算日 折算前 恒财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1.000 恒财 A 经折算 后的份 额数= 折算前 恒财 A 的份 额数× 恒财 A 的折 算比 例 恒财 A 经折 算后的 份额数 采用四 舍五入 的方式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在实施基 金份额 折算时 ,折算 日折算 前 恒财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恒财 A 的 折算比例 的具体 计算见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关 公告。 5 、基金份额 折算的 公告


(1 ) 基金 份额折 算方案 须最迟 于实施 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基金份 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网 站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二、 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 日的定 期折算 1 、折算频率


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 日折算 一次。 2 、折算对象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折算基准 日登记 在册的 所有恒财 A 和恒财 B 份额。


3 、折算基准 日


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 日。 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 终,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 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恒财 A 和 恒财 B 的 份额数按 照折算 比例相 应增 减。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基金 份额折 算公式 如下: 恒财 A 的折算 比例= 折算日 折算前 恒财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1.000 恒财 A 经折算 后的份 额数= 折算前 恒财 A 的份 额数× 恒财 A 的折 算比 例 恒财 B 的折 算比例 =折算 日折算前 恒财 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1.000 恒财 B 经折 算后的 份额数 =折算前 恒财 B 的 份额数 ×恒财 B 的折算 比 例 恒财 A 和恒财 B 经折 算后的 份额数 采用四 舍 五入 的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在实施基 金份额 折算时 ,折算 日折算 前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折算 比例的 具体计 算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 公告。 5 、基金份额 折算的 公告


(1 )基金份 额折算 方案须 最迟于 实施日 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份 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如果在开 放期赎 回 业务 及恒财 B 开放 期申购 业务办 理结束 后,因 恒财 B 净 赎 回过多 , 致 使恒财 B 基 金资产 低于 3000 万元 , 将于 恒财 B 申购 开放 期的最后 一日的次 个工作 日直接 转型为 开放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即 “华 富 恒财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份 额分级 运作终 止。 基金转型 后,原 恒财 A 转为转 型后基 金的 C 类份额 ,并适用 C 类 份额 费率 结构及收 费方式 ,即转 型后的 C 类 份额收 取销售服 务费而 不收取 申购 费用;原 恒财 B 份额 转为转型 后基金 的 A 类份额 , 并 适用 A 类份 额费率 结构及 收费方式 , 即转型后的 A 类 份额收 取申购 费用而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转型后 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费 率及收 费方式 具体见招 募说明 书及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一、 基金 份额分 级运作 存续期 内的申 购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恒财 A 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 任一 分级运 作周期 内 每 6 个月开放申 购和 赎回 一次, 即 恒财 A 自 任一 分 级运作 周期 起 始日起 每满 6 个月的对 应 日( 该日及该 日的前后 一日均 需为工 作日 , 如该 对应日 不满足 该条件 , 则 顺延至 满足 该条件的 第一个工 作日 ) 开放申 购和赎 回,但 在每满 24 个月 的对 应 日 (若 该日 为非工作 日,则 为 下 一工作 日 ) , 即每一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 期日 则 不 开放 申 购和 赎 回,而 投 资人可 在 开放期 对 恒财 A 进行 赎回和 申购操 作。恒财 B 在 任一 分 级运 作周期 内 封闭运作 , 且 不上市 交易 , 仅 在每个 分级运 作周期 到 期日后 的开放 期进 行 赎回 和 申购 。 具体开 放日的 确定见 招募说 明书中 有关示 例内容 。 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他情 形而基金 管理人 决定顺 延开放 申购与 赎回的 , 其开放 日为该 影响因 素消 除之日后 满足上述 条件的 第一个 工作日 。 开放期的 具体操 作: 开 放期 原则上 不超 过 6 个工 作日 。 每个 分级运 作周 期到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期日 后的第 2 个、 第 3 个 工作 日 ,开放 办理恒财 A 和 恒财 B 的赎 回业 务 ,同时 开放办理 恒财 B 的 申购业 务 ;赎 回结束 次一工 作日起, 恒财 B 继续 开放 2 个工 作日办理 申购业 务;恒财 B 申 购结束 次一工 作日起 ,开放 办理恒财 A 的申购业 务,恒财 A 的 申购开 放 2 个工 作日, 期间若 恒财 A 份额余 额接近 、达 到或超过 恒财 B 份额余 额的 7/3 倍,提 前终止 恒财 A 的申购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 适当延 长恒财 A 份 额或者 恒财 B 份额 的申购 开放时 间,但 恒财 A 份额 与 恒财 B 份额的 合计 延 长的 申 购开放时 间 不超过 5 个工作 日 。开 放期 的具体操 作安排 以 基金管 理人在 开放期 到期前 的公告 为准 。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 时开放 赎回与 申购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间 相应顺 延, 直至满 足开 放期的时 间要求, 具体时 间以基 金管理 人届时 的公告 为准。


例 3 .2016 年 1 月 8 日 (周 五) 为一 个分级 运作周 期到期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进入恒财 A 和恒 财 B 接受申 购赎回 的开放 期, 恒财 A 、恒财 B 的 共同 赎回日和 恒财 B 份额申 购日为第 2 个 、第 3 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1 月 12 日、2016 年 1 月 13 日,恒财 B 的后续申 购开放 日为 2016 年 1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 ,因 为 1 月 16 日 (周 六) 和 1 月 17 日 (周 日) 为非工 作日, 则恒 财 A 申 购 日为 2016 年 1 月 18 日和 2016 年 1 月 19 日。 开放 日或 者开放 期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以销售 机构公 布的时 间为准。 基金 管理 人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 办理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在 恒财 A 的开 放日, 恒财 A 赎回 按照“ 未知价 ”原则, 即 恒财 A 的赎 回价格以 该开放 日的 恒财 A 折 算前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恒财 A 申 购按照 “ 确认 价 ” 原则 ,即 恒财 A 的 申购价 格以 该开 放日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净值 1.000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 在开 放期 内 , 恒财 A 和恒财 B 不 按照本 基金 的分级规 则 进行收 益分配 , 恒财 A 和恒财 B 采用 “ 未知价 ” 原 则,即 恒财 A 和 恒财 B 的 申购与赎 回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 日 收市 后 该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顺 序赎回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申请即 为成立 ;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 赎回 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赎回时 ,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本 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恒财 A 在 每个运 作周期 的前 三 个开放 日,将 以 恒财 B 的份 额余额 为基 准, 在不超过 7/3 倍 恒财 B 的份额 余额范 围内对 恒财 A 的申购 申请进 行确 认,对所 有 恒财 A 的赎 回申请 予以确 认。 在每个分 级运作 周期到 期后 , 开放 期原则 上不超 过 6 个 工作日 。 每 个分 级运 作周期到 期日后 第 2 个、第 3 个 工 作日 , 开放 办理恒财 A 和恒财 B 的 赎回业务 , 对 恒财 A 、恒财 B 的全部 有效赎 回申请 均予以 确认; 同时开 放办理 恒财 B 的申 购业务, 赎回结 束次一 工作日 起, 恒财 B 继续 开放 2 个工 作日办 理申 购业务, 对 恒财 B 的全部 有效申 购申请 予以确 认。 恒财 B 申 购结束 次一工 作日 起,开放 办理恒财 A 的 申购 业 务, 恒财 A 的申购 开放 2 个工作 日, 期 间若恒财 A 份额余 额接近、 达到或 超过 恒财 B 份额余 额的 7/3 倍,提 前终止恒财 A 的申 购业务。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适当延 长 恒财 A 份额 或者恒财 B 份 额的 申购开放 时间,但 恒财 A 份 额与 恒财 B 份 额的合 计延长 的申购 开放时 间不超 过 5 个工作 日。


如果在开 放期赎 回业务 及 恒财 B 开放 期申购 业务办 理结束 后,因 恒财 B 净 赎回过多 、恒财 A 赎 回过少 ,致使 恒财 A 份额 余额与 恒财 B 份额 余额 的比例高 于 7/3 ,且若届 时恒财 B 基 金资产 大于等 于 3000 万元,则 不再开 放恒财 A 的申 购,并按 照 恒财 A 的 份额余 额较 恒财 B 份额余 额原则 上不超过 7/3 倍 的要求, 对 恒财 A 的份 额余额 按比例 强制赎 回,以 满足两 类基金 份额的 配比要 求。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 则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或赎回 申 请 一定 成 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 该申购 或 赎 回申 请。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 基金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人首次 申购 和每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以 及每 次赎 回的最低 份额,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人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 并 在 T+ 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本 基金 恒财 A 、恒财 B 的基 金 份额 ( 参考) 净值的 计算 及公告 , 参见本基 金合同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分 级” 。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书 》 。 本 基金恒财 A 不收取 申购费 用, 恒财 B 的申购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保 留 到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3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4 、 恒财 A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恒财 B 的申 购费用 由恒财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纳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6 、恒财 B 的 申购费 率、 本基 金 的 申 购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费 率 、赎 回金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间 , 按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 恒财 B 的 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 费率。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系 统、基 金登记 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统 无法正 常运行 。 7 、根 据申购 规则和 程序导 致部分 或全部 申购申 请没有 得到确 认。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 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单个开 放日 ( 包括 恒财 A 的开放 日,以 及 每个 分 级运作 周期 到 期日 后 的 第 2 个、第 3 个工作 日 , 即该日 恒财 A 开 放赎回 、 恒财 B 同时 开放申 购、 赎 回 ) ,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 赎回申请 的成交确 认后, 恒财 A 及恒财 B (如 有) (包括 恒财 A 强制 赎回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请 金额 (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对 应的金 额 ) 超过 前一 工作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1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 且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 仍 应全 额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但 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对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延缓 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上 予以公告 。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 巨额 赎回并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 关处理方 法,同 时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二、本基 金转型 为“华 富 恒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 但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应在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2 、转型 为“华 富恒财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的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业 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本 基金转 型为 “华富 恒财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之日 起不 超过 1 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本 基金转 型为 “华富 恒财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之日 起不 超过 1 个月 开始 办理赎 回,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 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申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申请 成 立;登 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额 时,申 购生效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 赎回 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赎回时 ,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款 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本 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 则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或赎回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该申 购或赎 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人首次 申购 和每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以 及每 次赎 回的最低 份额,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人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分 为 A 类和 C 类 两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 金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分 别计算 和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 本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说明书 》 。 本 基金 A 类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列 示。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有 效份额 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3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并扣 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4 、本基金 A 类 份额的 申购费 用由投 资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 5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入 基金财 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和 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 率,并 进行公 告。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系 统、基 金登记 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统 无法正 常运行 。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情 形 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 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 告。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在 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 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三、 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公 告,并提 前告知 基金托 管人与 相关机 构。 五、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费 。 六、 基金 的转托 管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七、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 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额 ,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低 申购金 额。 八、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第 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设立日期 :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 永久 存续 联系电话 :021-68886996 (二)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 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 择、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9 )担 任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 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基金份额 净值 、 各类 份额的 基金份 额 ( 参考 ) 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 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北京 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成立日期 :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格批准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格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 :永久 存续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各 类份 额的基金 份额 ( 参考)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 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基金份额 分级运 作存续 期内,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份基金份 额在各 自份额 级别内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本 基金转 型为 “华 富 恒财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后 ,同一 类别每 份基金 份额 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 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第十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本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审 议事项 应分别 由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份 基金份 额在 各自份额 级别内拥 有同等 的投票 权。 若转型 为 “华 富 恒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或销售 服务费 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但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 项。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且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类似表 述均 指“单独 或合计持 有 恒财 A 和恒财 B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分别合 计不少 于该级 基金 总份额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10% (含 10% ) ” ,下同 。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 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销售 服务费 率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及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在 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 变更 收费方 式 ,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设置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 ) 如果开 放期 赎 回业务 及恒财 B 开放 期申购 业务办 理结束 后,因 恒财 B 净赎回过 多,致使恒财 B 基金 资产低 于 3000 万元 , 直 接转型 为 “ 华富 恒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7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内 容、通 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至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授 权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见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方 式 或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 开,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且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或类似 表 述均指 “ 有 效的 恒财 A 和 恒财 B 各自的 基金份 额分别 合计 不少 于在权 益登记 日该 级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三 分 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或 类似表 述均指 “有 效的恒财 A 和 恒财 B 各 自的基金 份额分 别合计 不少于 在权益 登记日 该级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 之一)” , 下同。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行表 决。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三分 之一 ( 含三分 之一 ) 以 上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会 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的 程序进 行。 五、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 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金份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额持有人 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的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 或类 似表 述均指 “ 由 出席大会 的 恒财 A 、 恒财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所持表 决权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的 二 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 ,下 同 。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但 合同规 定 转 型为华富 恒财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除 外)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或者基 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 为有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的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或 类似表 述均指 “ 经 参加大会 的 恒财 A 、 恒财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所持表 决权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的 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 ,下 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 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 点 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完成备 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 公证机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 另有规 定的,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人 提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 整,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情 形 (一) 基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1 、被 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托管人 或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管 理人形 成决议 ,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表决通 过 ;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人 ; 4 、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续 , 临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时基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接收 。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 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8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要 求替换 或删除 基金名 称中与 原基金 管理人 有关的 名称字 样。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由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通 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人 ; 4 、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的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及时接 收。新 任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三)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的 条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 按上述 程序进 行;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指 定媒体 上联合 公告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 信息 披露及相 互监督 等相关 事宜 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 责,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 份额 的 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 登记业 务指本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 二、基金 登记业 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其他 机构办 理本基 金登记 业务的 , 应 与代理 人签 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 代理机 构在投 资者基 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 清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事 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三、基金 登记机 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 机构享 有以下 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 理投资 者基金 账户;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 资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登 记业 务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依 照有 关规定于 开始实 施前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 登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 机构承 担以下 义 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本基 金份额 的登记 业务; 2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条件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 3 、善保 存登记 数据 ,并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称、身 份信 息及 基金 份额 明细 等数据备 份至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机构 。 其保 存期限自 基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投资者或 基金带 来的损 失, 须承担 相应的 赔偿责 任, 但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情形 除外; 5 、按《 基金合 同》 及招 募说 明书规 定为 投资 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提供 其他必要 的服务 ;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 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控制风 险并保 持资产 流动性 的基础 上,满 足 恒财 A 份额 持有人 的稳 健收 益及流动 性需求 ,同时 满足 恒财 B 份额持 有人在承 担适当 风险的 基础 上,获取 更多收益 的需求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主要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品 种,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地 方政府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中 期 票据、 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 。 本基金不 直接参 与股票 投资 , 但 可 持有因 可转换 债券 转 股所形 成的股 票、 因 所持股票 所派发 的权证 和因投 资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而产生 的权证 等。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基金 份额分 级运 作存 续期内 任 一开放 日、 开放期 前二十 个工作 日至开 放日 、 开放 期后二 十个 工作日内 可不受此 比例限 制 ) ; 股票 、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 产的 20% , 其中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但 在开放日 、 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定 变更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产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配置比例 进行适 当调整 。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以 久期和 流动性 管理作 为债券 投资的 核心 , 在动 态避险 的基础 上, 追 求适度收 益。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投 资 组合 中债券 类、 货币类 等大类 资产各 自的长 期均衡 比重 , 依 照本 基金的特 征和风 险偏好 而确定 。 本 基金定 位为债 券型基 金, 其资产 配置 以债券为 主, 并不因 市场的 中短期 变化而 改变。 在 不同的 市场条 件下, 本基 金将 综合考虑 宏观环境、 市场估 值水平、 风险水 平以及 市场情 绪, 在一定 的范围 内对 资产配置 调整,以 降低系 统性风 险对基 金收益 的影响 。 2 、纯固定收 益投资 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 观测 指标和结 果,通 过久期 控制、 期限结 构管理 、类属 资产选 择实施 组合 战略管理 , 同时利用 个券选 择、 跨市 场套利、 骑乘策 略、 息差策 略等战 术性策 略提 升组合的 收益率水 平。 (1 ) 华富宏 观利率 监测体 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 因素 进行跟踪 , 逐一 评价各 相应指 标的影 响程度 并据此判 断未来 市场利 率的 趋势及收 益率曲线 形态变 化。 具体执 行中将 结合定 性的预 测和定 量的因 子分析 法、 时 间序 列回归等 诸多统 计手段 来增强 预测的 科学性 和准确 性。 (2 ) 战略管 理 组合战略 管理是 在华富 宏观利 率检测 体系对 基础利 率、 债券 收益率 变化 趋势 及收益率 曲线变 化对固 定收益 组合实 施久期 控制、 期限结 构管理 、 类属 资产选择 , 以实现组 合主要 收益的 稳定。 久期控制 : 根据 华富宏 观利率 检测体 系对利 率水平的 预期对 组合的 久期 进行 积极的管 理, 在预 期利率 下降时, 增加组 合久期, 以 较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升带 来的收 益,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小组 合久 期( 包括买 入浮 动利 率债 券) ,以规 避债券价 格下降 的风险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期限结构 管理 : 通过 对债券 收益率 曲线形 状变化 (即 不同期 限的债 券品 种受 到利率变 化影响 不一样 大) 的预 期, 选择 相应的 投资策 略如子弹 型、 哑 铃型或梯 形的不同 期限债 券的组 合形式 ,获取 因收益 率曲线 的形变 所带来 的投 资收益。 类属资产 选择 : 通过 提高相 对收益 率较高 类属 、 降低 相对收 益率较 低的 类属 以取得较 高的总 回报。 由 于信用 差异、 流 动性差 异、 税收差 异等诸 多因 素导致固 定收益品 种中同 一期限 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收益 率之间价 差在不同 的时点 价差出 现波动 。 通 过把握 经济周 期变化 、 不 同投资 主体 投资需求 变化等 , 分析 不同固 定收益 类资产 之间相 对收益 率价差 的变化 趋势 , 选 择相对低 估、 收益率 相对较 高的类 属资产 进行配 置, 择机 减持相 对高估、 收 益率 相对较低 的类属资 产。 (3 ) 组合战术 性策略 本基金纯 固定收 益组合 在战略 管理基 础上, 利 用个券 选择、 跨市 场套 利、 骑 乘策略、 息差策 略等战 术性策 略提升 组合的 收益率 水平。 个券选择: 由于各 发债主 体信用 等级, 发 行规模、 担 保人等 因素导 致同 一类 属资 产 的收 益 率水 平 存在 差 异 ,本 基 金在 符 合组 合 战略 管 理的 条 件下, 综合 考虑 流动性、 信用风 险、收 益率水 平等因 素后优 先选择 综合价 值低估 的品 种。 跨市场套 利: 由于国 内债券 市场被 分割为 交易所 市场和 银行间 市场 , 不 同市 场投资主 体差异 化、 市场资 金面的 供求关 系导致 现券 、 回购 等相同 或相 近的交易 中存在显 著的套 利, 本基金 将充分 利用市 场的套 利机会 , 积 极进行 跨市 场回购套 利、跨市 场债券 套利等 。 骑乘策略 : 主 要是利 用收益 率曲线 陡峭特 征 , 买入期 限位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 下 滑进 而 带 来的 资 本 利 得。 中 国债券 市场收 益率曲 线在不 同时期 不同期 限表现 出来的 陡峭程 度不一 , 为 本基金实 施骑乘 策略提 供了有 利的市 场环境 。 息差策略 : 息 差策略 是通过 正回购 融资放 大交易 策略 , 其主 要目标 是获 得票 息大于回 购成本 而产生 的收益 。 一般 而言市 场回购利 率普遍 低于中 长期 债券的收 益率, 为息 差交易 提供了 机会, 不 过由于 可能导 致的资 本利差 损失 , 因 此本基金 将根据对 市场回 购利率 走势的 判断, 适当地 选择杠 杆比率 , 谨慎 地实施 息差策略 , 提高投资 组合的 收益水 平。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4 ) 可转换 债 券投 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 (含可 分离转 债) 同时 具有债 券与权 益类证 券 的双重 特性, 具有 抵御下行 风险 、 分享 股票价 格上涨 收益的 特点 。 本基 金将利 用可转 换债 券定价模 型进行估 值分析, 重点结 合公司 投资价 值、 可转 换债券 条款、 可转 换债 券的转换 价值溢价 水平 、 债券 价值溢 价水平 选择债 性股性 相对均 衡的转 债品种 , 获得一定 超额回报 。 一级市场 申购: 结合转 债公司 基本面 、转债 上市定 价、中 签率、 市场 环境、 资金成本 等因素 综合制 定申购 策略。 套利交易: 在可转 债进入 转股期 后, 由于 市场的 非完全 有效性、 转 债转 股次 日方能卖 出、 市场 流动性 等因素, 导致转 债出现 折价交 易的时机, 本基 金将充分 利用套利 机会选 择合适 的交易 策略实 施无风 险套利 。 (5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投 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 量上 限, 整体流 动性相 对较差。 同 时, 受到 发债主 体资产 规模较 小、 经营波 动性较高 、 信用基本 面稳定 性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信 用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 点要求 在具体 的投资 过程中 ,应采 取更为 谨慎的 投资策 略。 投资该类 债券的 核心要 点是分 析和跟 踪发债 主体的 信用基 本面, 并综 合考虑 信用风险、 久期、 债 券收益 率和流 动性等 要素, 确 定最终 的投资 决策。 作为开放 式基金 , 本基 金将严 格控制 该类债 券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 对于有 一定 信用 风险 隐患的个 券,基 于流动 性风险 的考虑 ,本基 金将及 时减仓 或卖出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存续 期内任 一开放 日、 开放期 前二十 个工作 日至开 放日 、 开放 期后 二十个工 作日内 可不 受此比 例限 制 )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不高 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2 ) 在 开放日 、开 放期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3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2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 (13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市值不 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并 或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 不符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内 ,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变 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 性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中证全 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 所债券市 场的跨 市场债 券指数 。 该指 数的样 本由银行 间市场 和沪深 交易 所市场的 国债、 金融债 券及企 业债券 组成 , 中 证指数 公司每日 计算并 发布中 证全 债的收盘 指数及相 应的债 券属性 指标, 为债券 投资人 提供投 资分析 工具和 业绩 评价基准 。 该指数能 更为真 实地反 映债券 的实际 价值和 收益率 特征, 因 此适合 作为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上 述指数 停止编 制或更 改名称 , 或者 今后法 律法规 发生变化 , 或者有更 权威、 更能为 市场普 遍接受 、 更 能 表征 本基金风 险收益 特征的 指数发布 , 则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 告 ,而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中 偏低风 险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混 合型基 金和股 票型基 金。 其中, 基于本基 金的分级 机制和 收益规 则, 恒财 A 为低预期 风险、 预期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基金份 额,恒财 B 为中偏 高 预期 风险、中 偏高预期 收益 的基金 份额。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金开 立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 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 不 得与其 固有资 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3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4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 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及 各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份额 净值 及 各类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 到更正。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2 )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则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误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 误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2 、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决定 延迟估 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各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并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经纪 公司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不 可抗力 等原因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 轻或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第 十七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1 )本基金 份额分 级运作 存续期 内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 % 年费率 计提。 本基 金 的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 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2 ) 本基金 转型为 “华富 恒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方法如下 :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1 )本基金 份额分 级运作 存续期 内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本基金 转型为 “华富 恒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销售服务 费 恒财 A 的年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1% , 恒财 B 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销售服务 费用于 支付销 售机构 佣金、 基金的 营销费用 以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在通常情 况下, 恒财 A 的 销售服 务费按 前一日 恒财 A 资产净值的 0.1% 年 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年天 数 H 为恒 财 A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恒财 A 前一 日资产 净值


恒财 A 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务费 划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划出, 经 登记机 构分别 支付给 各个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 顺 延至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内或不 可抗力 情形消 除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支付 。 本基金转 型为“ 华富恒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后 ,原 恒财 A 转 为转 型后 基金的 C 类 份额, 并适用 C 类份额 费率结 构及收 费方式 ,即转 型后的 C 类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 具体 费率及 收费方 式见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上述 “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 第 4 -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 其 纳税义 务按国 家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五、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售 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协 商酌情 降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第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一) 基 金份额 分级运 作存续 期间, 本基金 (包括 恒财 A 和恒财 B ) 不进 行收益分 配。


(二 ) 本 基金 转 型为 “ 华 富 恒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后 ,本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原 则如下 : 1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可 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2 、本基金每 年收益 分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份基金 份额每 次收益 分 配比 例不得低 于收益 分配基 准日每 份基金 份额该 次可供 分配利 润的 40% , 若 《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分 配 ; 3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在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 可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依 照《业 务规则 》执行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二、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 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 其他组 织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推 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外 ,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在 网站上 。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 基金 份额净 值、各类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1 ) 本基 金的 《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在 每个分 级运作 周期内(恒 财 A 开放 日及运 作周 期到期 日除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各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2 ) 在恒财 A 开放 日 、 运作 周期到 期日 至 开放期 结束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每 个工作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各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3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各类 份额的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2 、本基金转 型为“ 华富恒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1 )本 基金转 型 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2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 各 类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3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者 复制前 述信息 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并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 恒财 A 或 恒财 B 办 理申购 、赎回 ; 22、 恒财 A 或 恒财 B 进 行基金 份额折 算; 23、 恒财 A 年 约定收 益率的 设定及 其调整 ; 24、每个 恒财 A 的开 放日 和 开放期 日终披露 恒财 A 和 恒财 B 的 份额配 比; 25 、 本基金转型 为 “华富 恒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 26 、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7 、 本基金转型 后,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8、 本基金份额分 级 运作 存续期 内, 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缓 支付; 本基 金转型后 , 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 办理 ; 29、 本基金暂停 接受 申 购、 赎 回申请 ; 30、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 受申 购、赎 回; 31、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十) 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 人在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后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体 披露所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 量、期 限、收 益率 等信息。


本基金应 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等文 件中披 露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十一)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各类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报刊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 共媒体 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网站 披 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暂停 或延迟 信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决定 延迟估 值;


4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完 成备案 手续 方可 执行,自 决议生 效后两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 根据本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的任一 分级运 作周期 内, 本基 金发生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 金债务 后,将 优先满 足 恒财 A 的本 金及应计 收益分 配,剩 余部分 (如有 )由 恒财 B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根 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若本基金 转 型 为 “ 华富恒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或者 在任一 分级 运作 周期 后的 开放期 内发生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情形 ,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在基金 财产清 算前对 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第二十 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履行各 自职责 的过程 中, 违反 《基金 法 》 等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基 金合同》 约定, 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 自的行 为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 失的赔 偿, 仅 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人 可以免 责:


1 、不可抗力 ;


2 、 基金管 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 规章或 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 作为或 不作为 而造成 的损失 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或 不投 资造 成的 损失 等;


4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 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 计算 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非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原因 造成的 意外事 故。 二、 在 发生一 方或多 方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当 继续 履行 。非违 约方 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时采 取必要 的措施 , 防 止损失 的扩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 步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的 损失要 求赔偿 。 非 违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 费用由 违约方 承担。


三、 由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 素导致 业务出现 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基金 财产或 投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第二十 三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 律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与 基金合 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 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上海 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上海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第二十 四 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并 在募集 结束后 经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后生效 。 2 、 《基 金合同 》 的有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内 的《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人 具有同 等的法 律约束 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 一式 二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份具 有同等 的法律 效力。 5 、 《基 金合同 》 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第二十五 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同》 如有 未尽事 宜, 由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 各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第二十 六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 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 择、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 各类 份额的 基金份 额 ( 参考 ) 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 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 类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基金份额 分级运 作存续 期内,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份基金份 额在各 自份额 级别内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本 基金转 型为 “华 富 恒财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后 ,同一 类别每 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 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本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审 议事项 应分别 由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份 基金份 额在 各自份额 级别内拥 有同等 的投票 权。 若转 型为 “华 富 恒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或销售 服务费 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但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 项。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且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类似 表 述均 指“单独 或合计持 有 恒财 A 和恒财 B 各自的 基金份 额分别合 计不少 于该级 基金 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 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销售 服务费 率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在 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 变更 收费方 式,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设置 ; (4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 ) 如果开 放期 赎 回业务 及 恒财 B 开放 期申购 业务办 理结束 后,因 恒财 B 净赎回过 多,致使恒财 B 基金 资产低 于 3000 万元 , 直 接转型 为 “ 华富 恒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7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书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 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授 权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方 式 或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 开,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且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或类似 表 述均指 “ 有 效的 恒财 A 和 恒财 B 各自的 基金份 额分别 合计不少 于在权 益登记 日该 级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三 分 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或 类似表 述均指 “有 效的恒财 A 和 恒财 B 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自的基金 份额分 别合计 不少于 在权益 登记日 该级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 之一 ) ” , 下同。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分之 一 (含 三分之 一 ) 以上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会 议程序 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的 程序进 行。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 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且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 或类 似表 述均指 “ 由 出席大会 的 恒财 A 、 恒财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所持表 决权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的 二 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 ,下 同。.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 决,在 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合 同规定 转型 为华富 恒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除外 )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 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 有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的 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或 类似表 述均指 “ 经 参加大会 的 恒财 A 、 恒财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所持表 决权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的 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 ,下 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完成备 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 公证机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另有 规定的,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 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三、 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执 行方式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基金份额分 级运作 存续期 间, 本基 金 (包括 恒财 A 和恒财 B ) 不 进 行收 益分配。


2 、 本基金转型 为 “华 富 恒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后, 本基 金的收 益 与分 配原则如 下: (1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分 红; (2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收 益 分配 比例不得 低于收 益分配 基准日 每份基 金份额 该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40% , 若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4 )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5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6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 可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依 照《业 务规则 》执行 。 四、 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用有 关费用 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 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1 )本基金 份额分 级运作 存续期 内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 % 年费率 计提。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3 %÷ 当年 天数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 的 管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 (2 )本基金 转型为 “华富 恒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1 )本基金 份额分 级运作 存续期 内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本基金 转型为 “华富 恒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8 H =E× 0.1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销售服务 费 恒财 A 的年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1% , 恒财 B 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销售服务 费用于 支付销 售机构 佣金、 基金的 营销费用 以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在通常情 况下, 恒财 A 的 销售服 务费按 前一日 恒财 A 资产净值的 0.1% 年 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年天 数 H 为恒 财 A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恒财 A 前一 日资产 净值


恒财 A 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务费 划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划出, 经 登记机 构分别 支付给 各个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 顺 延至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内或不 可抗力 情形消 除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支付 。 本基金转 型为“ 华富恒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后 ,原 恒财 A 转 为转 型后 基金的 C 类 份额, 并适用 C 类份额 费率结 构及收 费方式 ,即转 型后的 C 类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 具体 费率及 收费方 式见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上述 “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 第 4 -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 列入 当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 其 纳税义 务按国 家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五 )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和销 售服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协 商酌情 降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 五、基金 财产的 投资方 向和投 资限制 (一 )投 资目标 在控制风 险并保 持资产 流动性 的基础 上,满 足 恒财 A 份额 持有人 的稳 健收 益及流动 性需求 ,同时 满足 恒财 B 份额持 有人在承 担适当 风险的 基础 上,获取 更多收益 的需求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主要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品 种,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地 方政府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中 期 票据、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 。


本基金不 直接参 与股票 投资 , 但 可 持有因 可转换 债券转 股所形 成的股 票、 因 所持股票 所派发 的权证 和因投 资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而产生 的权证 等。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基金 份额分 级运 作存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 续期内任 一开放 日、 开放期 前二十 个工作 日至开 放日 、 开放 期后二 十个 工作日内 可不受此 比例限 制) ; 股票 、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 产的 20% , 其中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在 开放日 、 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定 变更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产 配置比例 进行适 当调整 。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以 久期和 流动性 管理作 为债券 投资的 核心 , 在动 态避险 的基础 上, 追 求适度 收 益。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债券 类、 货币类 等大类 资产各 自的长 期均衡 比重 , 依 照本 基金的特 征和风 险偏好 而确定 。 本 基金定 位为债 券型基 金, 其资产 配置 以债券为 主, 并不因 市场的 中短期 变化而 改变。 在 不同的 市场条 件下, 本基 金将 综合考虑 宏观环境、 市场估 值水平、 风险水 平以及 市场情 绪, 在一定 的范围 内对 资产配置 调整,以 降低系 统性风 险对基 金收益 的影响 。 2 、纯固定收 益投资 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 观测 指标和结 果,通 过久期 控制、 期限结 构管理 、类属 资产选 择实施 组合 战略管理 , 同时利用 个券选 择、 跨市 场套利、 骑乘策 略、 息差策 略等战 术性策 略提 升组合的 收益率水 平。 (1 ) 华富宏 观利率 监测体 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 因素 进行跟踪 , 逐一 评价各 相应指 标的影 响程度 并据此判 断未来 市场利 率的 趋势及收 益率曲线 形态变 化。 具体执 行中将 结合定 性的预 测和定 量的因 子分析 法、 时 间序 列回归等 诸多统 计手段 来增强 预测的 科学性 和准确 性。 (2 ) 战略管 理 组合战略 管理是 在华富 宏观利 率检测 体系对 基础利 率、 债券 收益率 变化 趋势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及收益率 曲线变 化对固 定收益 组合实 施久期 控制、 期限结 构管理 、 类属 资产选择 , 以实现组 合主要 收益的 稳定。 久期控制 : 根据 华富宏 观利率 检测体 系对利 率水平的 预期对 组合的 久期 进行 积极的管 理, 在预 期利率 下降时, 增加组 合久期, 以 较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升带 来的收 益,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小组 合久 期( 包括买 入浮 动利 率债 券) ,以规 避债券价 格下降 的风险 。 期限结构 管理 : 通过 对债券 收益率 曲线形 状变化 (即 不同期 限的债 券品 种受 到利率变 化影响 不一样 大) 的预 期, 选择 相应的 投资策 略如子弹 型、 哑 铃型或梯 形的不同 期限债 券的组 合形式 ,获取 因收益 率曲线 的形变 所带来 的投 资收益。 类属资产 选择 : 通过 提高相 对收益 率较高 类属 、 降低 相 对收 益率较 低的 类属 以取得较 高的总 回报。 由 于信用 差异、 流 动性差 异、 税收差 异等诸 多因 素导致固 定收益品 种中同 一期限 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收益 率之间价 差在不同 的时点 价差出 现波动 。 通 过把握 经济周 期变化 、 不 同投资 主体 投资需求 变化等 , 分析 不同固 定收益 类资产 之间相 对收益 率价差 的变化 趋势 , 选 择相对低 估、 收益率 相对较 高的类 属资产 进行配 置, 择机 减持相 对高估、 收 益率 相对较低 的类属资 产。 (3 ) 组合战术 性策略 本基金纯 固定收 益组合 在战略 管理基 础上, 利 用个券 选择、 跨市 场套 利、 骑 乘策略、 息差策 略等战 术性策 略提升 组合的 收益率 水平 。 个券选择: 由于各 发债主 体信用 等级, 发 行规模、 担 保人等 因素导 致同 一类 属资 产 的收 益 率水 平 存在 差 异 ,本 基 金在 符 合组 合 战略 管 理的 条 件下, 综合 考虑 流动性、 信用风 险、收 益率水 平等因 素后优 先选择 综合价 值低估 的品 种。 跨市场套 利: 由于国 内债券 市场被 分割为 交易所 市场和 银行间 市场 , 不 同市 场投资主 体差异 化、 市场资 金面的 供求关 系导致 现券 、 回购 等相同 或相 近的交易 中存在显 著的套 利, 本基金 将充分 利用市 场的套 利机会 , 积 极进行 跨市 场回购套 利、跨市 场债券 套利等 。 骑乘策略 : 主 要是利 用收益 率曲线 陡峭特 征 , 买入期 限位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 进而带来 的资本利 得。 中 国债券 市场收 益率曲 线在不 同时期 不同期 限表现 出来的 陡峭程 度不一 , 为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本基金实 施骑乘 策略提 供了有 利的市 场环境 。 息差策略 : 息 差策略 是通过 正回购 融资放 大交易 策略 , 其主 要目标 是获 得票 息大于回 购成本 而产生 的收益 。 一般 而言市 场回购利 率普遍 低于中 长期 债券的收 益率, 为息 差交易 提供了 机会, 不 过由于 可能导 致的资 本利差 损失 , 因 此本基金 将根据对 市场回 购利率 走势的 判断, 适当地 选择杠 杆比率 , 谨慎 地实施 息差策略 , 提高投资 组合的 收益水 平。 (4 ) 可转换 债 券投 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 ( 含可 分离转 债) 同时 具有债 券与权 益类证 券的双重 特性, 具有 抵御下行 风险 、 分享 股票价 格上涨 收益的 特点 。 本基 金将利 用可转 换债 券定价模 型进行估 值分析, 重点结 合公司 投资价 值、 可转 换债券 条款、 可转 换债 券的转换 价值溢价 水平 、 债券 价值溢 价水平 选择债 性股性 相对均 衡的转 债品种 , 获得一定 超额回报 。 一级市场 申购: 结合转 债公司 基本面 、转债 上市定 价、中 签率、 市场 环境、 资金成本 等因素 综合制 定申购 策略。 套利交易: 在可转 债进入 转股期 后, 由于 市场的 非完全 有效性、 转 债转 股次 日方能卖 出、 市场 流动性 等因素, 导致转 债出现 折价交 易的时机, 本基 金将充分 利用套利 机会选 择合适 的交易 策略实 施无风 险套利 。 (5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投 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 量上 限, 整体流 动性相 对较差。 同 时, 受到 发债主 体资产 规模较 小、 经营波 动性较高 、 信用基本 面稳定 性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信 用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 点要求 在具体 的投资 过程中 ,应采 取更为 谨慎的 投资策 略。 投资该类 债券的 核心要 点是分 析和跟 踪发债 主体的 信用基 本面, 并综 合考虑 信用风险、 久期、 债 券收益 率和流 动性等 要素, 确 定最终 的投资 决策。 作为开放 式基金 , 本基 金将严 格控制 该类 债 券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 对于有 一定 信用风险 隐患的个 券,基 于流动 性风险 的考虑 ,本基 金将及 时减仓 或卖出 。 (四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 (1 )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存续 期内任 一开放 日、 开放期 前二十 个工作 日至开 放日 、 开放 期后 二十个工 作日内 可不 受此比 例限 制 )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不高 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2 ) 在 开放日 、开 放期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3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2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 (13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市值不 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 (1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并 或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 不符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内 ,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变 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 性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 六、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估 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及 各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份额 净值及各 类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公 告、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公告


1 、本基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1 ) 本基 金的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在 每个分 级运作 周期内(恒 财 A 开放 日及运 作周 期到期 日除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各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2 ) 在恒财 A 开放 日、 运作 周期到 期日至 开放期 结束,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工作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各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3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各类 份额的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登 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2 、本基金转 型为“ 华富恒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1 )本 基金转 型 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2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 各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3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份 额的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 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七、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以及 基金财 产的清 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 根据本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的任一 分级运 作周期 内, 本基 金发生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 金债务 后,将 优先满 足 恒财 A 的本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金及应计 收益分 配,剩 余部分 (如有 )由 恒财 B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根 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若本基金 转 型 为 “ 华富恒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或者 在任一 分级 运作 周期后的 开放期 内发生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情形 ,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在基金 财产清 算前对 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进行分 配。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 公 告。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与 基金合 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 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上海 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上海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九、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 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法 律效力 。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 本页无正 文,为 《基金 合同》 的签字 盖章页 。 基金管理 人: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公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





























基金托管 人: 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 公 章或合 同专用 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





























签 订地 点: 中国 上海 签 订 日:___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