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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新经济(519126)

浦银新经济: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 盛 新经 济 结 构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浦 银 安盛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四 年 四月





录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3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4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1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12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15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17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20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 25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26 十 一、 基金费 用 .................................................................................................... 27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29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 29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30 十 五、 禁止行 为 .................................................................................................... 32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33 十 七、 违约责 任 .................................................................................................... 35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37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37 二 十、 其他事 项 .................................................................................................... 37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 37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浦银安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拟募 集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 银安 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拟 担任 浦 银安 盛新经 济结 构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拟担 任 浦 银安 盛新经济 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浦银 安盛新 经济 结构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浦 银安盛 新经 济结构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中定 义的 相应术语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浦银 安盛新 经济结 构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含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货 币市场 工具 ( 含中 期票 据)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股 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0%-95% , 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经济结 构包括 新城乡 结构 、新 需求结 构、新 产业 结构 相关行 业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资产 的 80%; 现金 、 债券资 产、资 产支 持证 券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保 持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期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经济 结 构 包 括 新 城 乡 结 构 、 新 需 求 结 构 、 新 产 业 结 构 相 关 行 业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金资产的80% ; 现金、 债券资产、 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 -100%;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5%;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 规定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制 规 定, 且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但须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 规范基 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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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9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行 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总 成 本 、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 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 险的,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针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制定 了相 关风险 控 制制 度及 决策 流程,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已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应风险 控制 制度及 决策 流程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关 制度进 行修 订, 应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应依据 届时 有效 的制度 文件及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决策 流程、 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应 遵守 《 关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 管理 人应将 经董 事会批 准 的 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投 资 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期票 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 行 监督 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 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 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 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 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时募 集资 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本 基金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及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向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 进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 人在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开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 户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有 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 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 大额支付号 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 ,加盖预留印鉴。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 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30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30 之后 发送付 款指令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保 证划 账成 功。如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当天某一 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输 不及时 ,未 能留 出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 使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确 保基 金银行 账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对基 金管 理人 在没有充 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可不 予执 行, 并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成 损失 的责 任。基金 管理人 应将 银 行间 市场 成交单 加盖印 章后 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被 授权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 力。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授权 通知 ”规定的 方法确 认指令 的有效 后, 方可 执行指 令 。 指令 执行完 毕后,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仅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授 权文件 对指 令进 行表面相 符性的形 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 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 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 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 务状 况良 好,经 营行为 规范 ,最 近一年 未发生 重大 违规行 为而 到 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 部管 理规 范、严 格,具 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并 能满 足基金 运作 高 度保密的要求。 4)具 备基 金运 作所需 的高效 、安 全的 通讯条 件,交 易设 施符合 代理 本 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5) 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 能及时、 定期、 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 提 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以 上标 准进行 考察 后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 表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 租用协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将 基金 交 易单元 号、 佣金 费率等 基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 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 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 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 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 基 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 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 收 益分 配 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 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收益分配 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 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净 值计价 有 关事项的 通知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以 约定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 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 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以 约定 方 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 具 体规 定如下: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1)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 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 由于本基金为 开 放式基金 ,规 模随时 可 变,当本 基金 达到一 定 规模或市 场发生 变化时 ,在 遵守 相关的 法律法 规并 履行 了必要 的程序 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或基 金托 管人 可酌情 调低基 金托 管费 率。此项 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从基金资产中 列 支基金管 理 人 的管理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之外的其 他基金 费用, 应当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之前 的律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基金 托管人对 不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合 同》 的其 他费用有 权拒绝 执行。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和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的约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费 用,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做出书 面解释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认为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或合 理的 理由 ,可以拒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登记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并公告: 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 会召 集人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经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生 效后 方 可 执 行 。基 金托 管人 在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及 时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 交手 续, 新基 金管理 人 或者 临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基 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 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 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经中国证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监会备案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基 金 管理 人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5)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 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 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 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 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 大会召 集人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 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 公告 。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一条 、第三 十 九 条禁止 的行 为。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 二) 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 第 七十四 条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 执行 。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 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其 高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 其他 从业人 员不 得相互 兼职 。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 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 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后 有 权 根 据 另 一 方 过 错 程 度 向 另 一 方 追 偿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 证券公 司、期 货公 司等 其他机 构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期货 保证金 账户内 的资 金、 期货合 约等) 及其 收益 , 由于 该机构 欺诈 、疏 忽、过失 或破产等原 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托管 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 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报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基金托 管协 议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 议未 尽事 宜,当 事人 依据基 金合 同、有 关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商 办理。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本页 无正 文 ,为 浦银 安盛新 经济 结构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盖章页 )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