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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回报(002001)

华夏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证 监会2003 年7 月9日 证监基 金字
[2003]86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03 年9 月5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中等 风险 的品 种 , 其长期 平均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高 于债 券基 金 , 低 于 股票基 金 。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4 年3 月5日 , 有 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3年12月31日 。 (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3 六、基 金的 募集 ......................................................................................................................... 4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9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73 十、基 金的 投资 ......................................................................................................................... 74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3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 87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0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1 十八、 风险 揭示 ......................................................................................................................... 94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9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7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 言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 依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律法 规 以 及《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 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 管理人 对其 定期 作 出的更 新 。 托管协 议: 指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其不时 作出 的更 新 。 发售公 告: 指 2003 年 7 月 15 日 的《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行公告 》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 订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持 有人 基金 账 户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 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T+n 日 : 指T 日后 (不包 括T 日 )第n个工 作日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本 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党 委委员 。 曾任 纺织 部北 京 纺织机 械研 究所 工程 师 、 室副主 任 , 中 信兴 业信 托 投资公 司纺 织处 项目经 理 , 中 国国 际信 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项目 经理 , 中 信证 券北 京营 业部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 券公司 董事 、 襄理 、 副总 经理 , 中 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 常 务副 总裁 并兼 任中 信 证券董 事 、 中 信 信托董 事 、 信 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国 建 银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事 、总 裁。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 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 理 。 徐刚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经济师 。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事 总 经理 、 经 纪业 务发 展与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 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 , 兼 任中 信 万通证 券 、 中 信 期货 、 前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 青 岛蓝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 厦 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 心 等公司 董事。曾 任中国 地质 机械 仪器 工业 总公司 干部 , 曾任 职于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咨询部 、 资产 管 理部 、 金 融产 品 开 发小 组 、 金 融组 、 研 究部 、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 担任 经理 、 高级经 理 、 部 门 副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 部门行 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 计划财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上市部 副主 任 、 风险控 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部 (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务 部) 行政 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硕士 。 曾 任机 构理 财 部总经 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 公司 副 总经理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 系 副主 任, 兼任 北 京建设 ( 香港 上市 ) 及 华 夏幸福 基业 、 中海 油海 洋 工程 、 荣 信三 家 内地上 市公 司的 独立 董事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 理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 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北京超 图软件 股份有限 公司 (上 市公司) 、同方环 境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双 杰 电 气股份有 限公司 、 博彦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 上市公 司) 、朗新 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 独立董 事 , 中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 本分 会第七 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 曾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会计 学讲 师 、 副教授。 吴志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学 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 理、 市场 总监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等。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会召 集 人, 硕士 , 研 究员 级高 级 工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 曾任 中 国北方 光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职 员 , 中 国兵 器工 业 总公司 教育 局职 员、 主任 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 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营 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部巡 视员 兼副 主任 。 罗楚良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 法 定代表人) 、党委 副书记 , 兼任山东 高速投资 控股有 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 、总经 理,山东 高 速 环球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法 定代表 人 、 执 行董 事兼 总 经理 , 山 东高 速路 桥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 东省 交通 厅 政 策 法规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 员, 山 东省 交通 厅 外 事外 经 处副处 长, 山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山东 高速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 劳 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刘义先 生 : 监 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部信 息综合处 副处长 (主持工 作) ,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工会主 席、党 办主任、 养 老 金部总 经理 等。 查尔斯 · 西姆 斯先 生: 监事 , 学 士,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万信基 金公 司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 IGM 基金公 司联 席总 裁兼 首席执 行官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多 伦多 市 的 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 曾任 富勤 谭普 顿投 资 公司在 加拿 大多 伦多 分支 机构的 首席 财务 官和 销售 与营销 主管 , 富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勤谭普 顿投 资公 司加 利福 尼亚州 国际 总部 副总 裁、 公 司行政 总裁 , 另 外 , 曾任 职 于 FundSERV 公司董 事会 ,并 曾担 任加 拿大投 资基 金协 会(IFIC )董事 会成 员、 理事 会成 员。 康茜女 士 : 监 事, 法学 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 现 任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法律 监察 部总 经理 , 兼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曾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法 律部 、证 券监 管部 门主任 科员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成都 分公 司总 经理 。 刘文灿 先生 : 监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现 任华 夏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曾任 原 北京市 二商 局干 部, 中国 国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 干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 办公室 主任 、稽 核总 监等 。 王芬华 女士 : 监事 , 经 济 学学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NTT DATA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助理 等。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剑先 生 , 清 华大 学工 学 硕士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 行业研 究员 、 原泰 达荷 银 基金 (现 泰 达宏利基 金)行业 研究员 等。2007 年9月加 入华夏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行 业研究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等 , 现 任华 夏 回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1 年2 月22 日起 任职 ) 、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22 日起 任职 ) 。 王海雄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曾 任海 南省 国际 信托 投 资公司 证券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证券 营 业部总 经理 , 金元 证券 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 投资 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 公 司副 总 裁等 。2010 年12 月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华 夏基 金 ( 香 港) 有限 公司 副行 政总 裁 等, 现任 华夏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投资 官,华夏经典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1 年3月17 日 起任职 )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10 月14 日起 任 职) 、 华夏 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 月2日 起任 职) 、 华夏 回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月2 日起 任职 ) 。 黄立图先生,中 山大学金 融学硕士。曾任 广发证券 研究员等。2011 年4月 加入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研 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 现 任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月17 日 起任 职) 、 华夏 回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月17 日 起 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2003 年9 月5 日 至2004 年6 月16 日 期间,江晖先生任基金经理 ;2004 年2 月27日 至2007 年8月17 日 期 间,石 波先生 任 基金 经理 ;2007 年7 月31 日至2009 年3月7日 期间 , 颜正华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2007 年7 月31 日至2014 年1 月17日期 间, 胡建 平先 生任 基金经 理 。 3、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 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林浩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 阳琨先 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投 资总 监 、 股 票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夏 兴华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夏盛世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海雄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夏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童汀先 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夏成 长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谭琦先 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夏 策略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孙彬先 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投 资研 究部 总监 ,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华夏 大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 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1 、 编制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年度 报告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12、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编制 本基 金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及 其他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务 的完整 记录15年 以上 。 1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0、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理念、 策 略及限 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将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 基金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 (2)公司 各部门之 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既 互相合 作,又互 相核对和 制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 (3)公司 坚持稳健 经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 工的职 业道德的 培养,制 定和颁 布了《 员 工 行为 合规 守则 》 , 并进 行 持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 合 理和 标 准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 检查 、 复 核 ;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 金经 理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责 确定 与 实施投 资策 略 、 建 立和 调 整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 的 操作需 要经 过严 格的审 批程 序; 交易 管理 部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 金禁止 投资 受限 制的 证券 并禁止 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 作管理 、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 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 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司 还 制定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 控制制 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 作规程 , 确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 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 的稽 核部 门, 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 各项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 李 爱华 托管部 门 信 息披 露 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 以客户 为中 心 ”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 120 余 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 行、 证券 、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 培训 经 历, 60 %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 硕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 托管服 务 , 中 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 构银 行间 债券 、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 银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 私 募基 金、 资 金托管 等门 类齐 全 、 产 品 丰富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 展绩效 评估、风 险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 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24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222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秉 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 制 理 念 ,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 营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所辖 业务各 环节 , 包 括风 险识 别 , 风险 评估 , 工 作程 序设 计 与制度 建设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风险检 视 , 工 作程 序与 制 度的执 行 , 工 作程 序与 制 度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 督 、 稽核以 及风 险控 制工作 的后 评价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从 2007 年 已 经 连 续 四 年 通 过 美 国 “SAS70 ” 准 则 和 英 国 “AAF01/06 ” 准则审 计报告 ,是国 内唯一 一家通 过两 种国际 准则的 托管银 行, 内控制 度完 善、风险防范严密 ,能够 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2011 、2012 年 度,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 内 部控 制通 过国 际新 准则 “ISAE3402 ” ,是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此 报告 的托 管银行 ,再 次领 先 于同业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 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6)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广 发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7)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8)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20)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1)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22)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安 徽省 外) 、96588 ( 安徽省 内) (23)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4)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5)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6)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7)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8)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29)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3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31)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2)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3)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4)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5)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6)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7)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子励 电话:020-22389188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 :戴 一挥 网址:www.gr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11 (3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习 甜 网址:licaike.hexun.com (4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4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4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4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4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4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4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5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5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5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5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5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5)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56)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57)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5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5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6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61)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62)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63)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6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65)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66)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6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6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69)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70)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71)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7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73)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74)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75)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76)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7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7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79)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80)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81)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6572 、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巧玲 、乔 芳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82)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83)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8-8118 (8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85)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86)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87)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 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88)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89)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90)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91)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92)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93)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9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95)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96)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97)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 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98)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9)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00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01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02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103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04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05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06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07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08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背北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9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10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11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12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13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14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15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 相 关情 况增 加 或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 另 行公告 。 销 售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 刘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边 卓群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边 卓群 、濮晓 达 六、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 管 理人 依照 原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暂 行办法 》 及其 实施 准则 、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试点 办法 》 等 有关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3 年 7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月 9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3]86 号文 批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自 2003 年 7 月 22 日 到 2003 年 9 月 2 日, 本基 金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进行发 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3,796,885,823.40 份 基金 份 额 。有 效 认 购户 数 为 49,829 户。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 规定,本 基金满 足《基金 合同》生 效条件, 《基金合 同》于2003 年9 月5日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 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南 京分 公 司 、 杭州 分 公司 、 广州 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上海 、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 易平 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层 (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 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 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 金管理 人 与代销 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本基金 已于2003 年10 月23 日开放 申购 、 赎回 业务 , 于2004年3月25 日 开放 基金 转 换业务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 本 基金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 价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 4、投资者 办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 投资者应在T+2 日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 话或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 赎回 款项应在 自受理基 金投资 人有效赎 回申请之 日起不 超过7 个工 作日的 时间内划 往赎回人 银 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规定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笔申购 申请 不得 低 于 100.00 元 (含 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定期 定额 不受此 限制 )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 具体 业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3、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1)投资 者可选择 在申购 本基金或 赎回本基 金时交 纳申购费 。投资者 选择在 申购时 交 纳的称 为前 端申 购费 ,投 资者选 择在 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 (2)投资 者选择交 纳前端 申购费时 ,按申购 金额采 用比例费 率。 投资 者在一 天之内 如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端申 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元 ) —500 万元 以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1.0 %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费率 按持 有时 间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后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 内 1.8% 满 1 年不满 2 年 1.5% 满 2 年不满 3 年 1.2% 满 3 年不满 4 年 1.0% 满 4 年不满 8 年 0.5% 满 8 年 以后 0 (4)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2、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率 为0.5% 。其 中, 须依法 扣除 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的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 销售手 续 费 等各项 费用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最 新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和收费 方式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列示 。 如调 整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法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前端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申购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资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例一 : 假 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00 元 , 三笔 申购 金额分 别为1,000 元、 100 万 元和500 万元 ,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交 纳前端 申购 费 , 各 笔申 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1.0% 净申购 金额(C=A/ (1 +B )) 985.22 988,142.29 4,950,495.05 前端申 购费(D=A -C) 14.78 11,857.71 49,504.95 申购份额 (E=C/1.200) 821.02 823,451.91 4,125,412.54 如果该 投 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 各笔 申购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 额(B=A/1.200 )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 购时 选择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认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后 端认 购费 率/ (1+ 后端 认购 费率 ) (后端 认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额×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1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该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50 元, 其在 认 购/ 申购 时已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三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设 立募集 期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选 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 并 分别 在 半年后 、 一年 半后 和两 年 半后赎 回 10,000 份 , 赎 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025 、 1.080 和 1.140 元 ,各 笔赎 回扣 除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认购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 (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金额(D=A× C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赎回费 用(E=D× 0.5% ) 51.25 54.00 57.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F ) 1.2% 0.9% 0.7% 后端认 购费 (G=A× B× F/ (1+F)) 118.58 89.20 69.51 赎回金 额(H=D-E-G ) 10,080.17 10,656.80 11,273.49 例四 : 假 定某 投资 人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 该 投资 人选择 交 纳后端 申购 费,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10,000 份 ,赎 回 当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 各笔 赎回 扣 除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 (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金额(D=A× C )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赎回费 用(E=D× 0.5% ) 61.50 65.00 68.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F ) 1.8% 1.5% 1.2% 后端申 购费 (G=A× B× F/ (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 额(H=D-E-G )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 赎回 总额- 申购 总额 + 转换 转 出总额 超出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 下,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于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对 已有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代销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技术 保障或 人员支 持 等不充 分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4、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将 提前 1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 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 转换采取 未知价 法,即基 金的转换 价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当日 转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 (7)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的程 序及有 关限制, 但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证券 交 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出 基金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 的赎回 费收取, 如该部分 基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 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换 金 额 指 扣 除赎 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 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 定费 用- 转换 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货币 型基金( 目前包 括华夏现 金增利货币、华 夏货币、 华夏财富宝货币 )和 不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债 券型 基金(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券 C ) , 每当 有基 金新 增份 额 时,均 调整 持 有时间 ,计 算方 法如 下: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除 上述 (i)中 四 只基金 外的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 本次转 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有 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 甲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 金乙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 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 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 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 金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转出 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 费。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 转 出持 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 业务 (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 继承 、 捐 赠 、 司法 强制 执 行 以及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 其中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其 他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组 织 。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向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 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 月 内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 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具体 办理 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 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四 ) 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有 明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 注 册 登记机 构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 规则 。 十、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尽量避 免基 金资 产损 失, 追求每 年较 高的 绝对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 中债 券包 括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司 )债 (包 括可 转债 )等。 (三) 投资 理念 正确判 断市 场走 势 , 合 理 配置股 票和 债券 等投 资工 具的比 例 , 准 确选 择具 有 投资价 值的 股票品 种和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可以 在尽 量避 免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前提 下实 现基 金每年 较高 的 绝对回 报。 1、回 报来 自于 对市 场的 正 确判断 证券市 场是 不断 波动 的 , 收益必 然伴 随风 险 。 积 极 管理人 总是 试图 正确 判断 收益的 主要 来源 , 有 效控 制损 失风 险 。 国 内外 投资 经验 证明 , 判断股 票 、 债 券等 投资 工 具的市 场走 势并 进行合 理配 置对 投资 收益 的贡献 最为 显著 。我 们相 信,对 经济 和市 场基 本面 进行深 入研 究 , 能够正 确判 断各 市场 走势 ,从而 实现 基金 较高 的回 报。 2、合 理配 置资 产类 别实 现 目标回 报 我国证 券市 场将 伴随 着我 国经济 的高 速增 长而 不断 得到成 长, 股票 的收 益在 长 期来看 高 于储蓄 存款 利率 。 但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属 于新 兴市 场, 还存 在一 些市 场发 展 初级阶 段不 可避 免的结 构性 问题 , 需要 在 发展中 逐步 完善 。 在其 发 展、 完善 过程 中, 其每 一 次结构 性变 化都 有可能 引起 市场 的大 幅波 动, 导致 股票 短期 亏损 的 风险较 大 。 相 反债 券的 收 益相对 稳定 , 因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此合理 配置 股票 和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 可 以尽 量避 免基 金资产 损失 , 实现 每年 较高 的绝对 回 报 。 3、精 心选 择价 值型 股票 品 种和债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能 够提高 投资 回报 在基金 确定 持有 的资 产类 别内 , 重 点选 择价 值相 对 低估 、 有 较高 升值 潜力 的 股票品 种和 债券品 种进 行投 资, 能够 实现基 金的 较高 回报 。 (四) 投资 风格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 债券 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部 分投 资 风格为 价值 型 , 债 券部 分 投资风 格为 高信用 等级 。 本基 金股 票 投资部 分重 点投 资于 价值 型股票 , 投资 于价 值型 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 债券部 分投 资于 国债 及信 用等级 为 BBB 级或 以上 ( 或者有 高信 用 等级机 构或 相当 优质 资产 担保) 的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 包括 可转 债) 等债券 。 (五)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分析 判断 证券 市场走 势 , 在 遵守 有关 投 资限制 规定 的前 提下 , 合 理配置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 债券 、 现 金 等各类 资产 间的 投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 采用 分 析市场 价值 均衡 点等定 量方 法, 辅助 判断 市场趋 势的 变动 。 (1 )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低风 险区域 或预 期股 票市 场趋 于上涨 时 , 基 金将 采取 积 极的做 法, 主 要投 资于 股票 市场 ,分 享股票 市场 上涨 带来 的收 益,实 现较 高回 报 。 (2)预期 股票市场 处于震 荡运行时 ,基金将 采取波 段操作策 略 ,在市 场震荡 、调整 过 程中 , 经 常会 出现 整个 资 产类别 、 部分 行业 或个 股 投资价 值被 低估 的短 期失 衡现象 , 如投 资 者因恐 慌心 理而 过度 抛售 导致股 票价 值被 低估 的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发现 、 确 认并利 用这 些 市场失 衡机 会 , 重 点选 择 被低估 的资 产类 别 、 行 业、 个股进 行投 资 , 以 实现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3 )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高风 险区域 或预 期股 票市 场趋 于下跌 时 , 基 金将 采取 保 守的做 法, 大幅减 少股 票投 资比 例 , 甚至不 再持 有股 票 , 而 主 要投资 于 债 券市 场 , 以 回 避股票 市场 下跌 的系统 性风 险, 避免 组合 损失 。 (4)在预 期利率上 升、债 券价格将 下降时, 组合将 增加现金 持有比例 ,并将 债券资 产 主要投 资于 短期 债券 和浮 息债券 。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 、 债 券价 格将 上升 时, 组 合将降 低现 金持 有比例 ,并 将债 券资 产主 要投资 于中 长期 债券 ,以 实现较 高的 回报 。 此外 , 基 金还 将积 极参 与 风险低 且可 控的 新股 申购 、 债 券回 购等 投资 , 以 增 加收益 。 基 金管理 人在 确保 与基 金投 资目标 相一 致的 前提 下 , 可本着 谨慎 和风 险可 控的 原则 , 为 取得 与 承担风 险相 称的 收益 ,投 资于权 证。 2、股 票投 资策 略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主要 采取价 值型 投资 策略 。 达 到以下 标准 的股 票 , 将 是 本基金 重点 关注的 对象 : (1) 总市 值达 到 20 亿元 及以上 、流 通市 值达 到 8 亿元及 以上 的股 票 。 (2 ) 市 盈率 (P/E ) 低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 尤 其是 与 公司未 来的 业务 发展 相比 , 市 盈率 水 平偏低 的股 票, 具体 表现 为经过 成长 性调 整后 的市 盈率(P/E )/G 偏低 。 大盘股 票占 股票 市场 总值 的比重 较高 , 能够 更好 地 体现我 国经 济的 高速 增长 , 投 资于 大 盘股票 , 可以 更充 分地 分 享中国 经济 成长 的成 果 。 此外大 盘股 票价 格的 波动 性相对 较小 , 可 预测性 相对 较强 , 有利 于 分析判 断 , 选 择投 资。 而 经过成 长性 调整 后的 市盈 率偏低 的股 票 具 有更高 的投 资价 值 , 我 们 预期这 些股 票能 够取 得较 高的绝 对收 益 , 有 利于 基 金实现 取得 较高 绝对回 报的 投资 目标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主要 通过对 利率 、利 差等 因素 变化趋 势的 判断 采用 久期 偏离策 略 、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和类 属配置 策略 提高 债券 投资 收益率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投资 于国债 及投 资级 债券 。 即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 将 是本组 合债 券投 资重 点关 注的对 象: (1) 有较 好流 动性 的债 券 。 (2) 到期 收益 率相 对类 似 信用质 量和 期限 债券 较高 的债券 。 (3) 风险 水平 合理 、有 较 好下行 保护 的债 券 。 (4) 期限 结构 和收 益风 险 特征符 合对 市场 预期 的债 券 。 (5) 同等 条件 下信 用质 量 较好或 预期 信用 质量 将得 到改善 的债 券。 (六) 决策 和交 易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 资总 监是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执 行代表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投 资总 监的主 要职 责是 确定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政策 , 审 批重 大 单项投 资 决定等 。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 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 整投资组 合,并 向交 易管 理部 下达 投资指 令。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 执行 和一线 监控 。 通过 严格 的 交易制 度和 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能 , 保 证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 到 高效的 执行 。 (七) 投资 程序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资产配 置: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议 ,通过 对政治、 经济、政 策、市 场的综 合 分析 , 判 断今 后一 段时 间 内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 势 , 决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 券等资 产类 别间 的分配 比例 范围 , 如遇 重 大情况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也可以 召开 临时 会议 做出 决策 , 基 金经 理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的 资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决 定基金 的具 体资 产配 置 。 2、组合构 建:基金 经理借 助内外研 究力量的 研究成 果,结合 自身对证 券市场 和上市 公 司的分 析判 断 , 决 定具 体 的股票 和债 券品 种并 决定 买卖时 机 , 本 基金 组合 构 建注重 分散 化和 流动性 ,严 格控 制个 股 集 中度, 以便 根据 市场 时机 灵活调 整资 产分 配比 例 。 3、交易执 行:交易 管理部 负责具体 的交易执 行。交 易管理部 同时还履 行一线 监控的 职 责 。 4、组合监 控与调整 :基金 经理将跟 踪经济状 况、证 券市场和 上市公司 的发展 变化, 结 合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情 况 , 以 及组 合风 险 与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 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整 , 使之 不断 得到 优 化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使用适 用于 股票 债券 混合 组合的 风险 分析 模型 , 基 于统 计分 析和 积 极判断 确定 模型 参数 , 综 合考虑 组合 中股 票 、 债 券 组合的 持仓 比例 和拟持 仓时 间确 定投 资策 略的年 投资 收益 率风 险 , 必要时 调整 组合 , 使年 投 资收益 率低 于零 的概率 较小 。 5、风险报 告与绩效 评估: 风险管理 部定期和 不定期 对基金进 行风险和 绩效评 估,并 提 供相关 报告 。 风 险报 告使 得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能够 随时 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险 水平 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 (八)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 以下 规定: 1、本 基金 投 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的80%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3、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7、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 证的10 % 。 8、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9、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2、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为BBB 或 以上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4、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三 个月 内达 到上 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15、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 化等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 出上述 规定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 金组合不符合4 、5、9、11 项规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调 整完 毕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个 月 内予以 全 部 卖出 。 (九)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 3、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 4、进 行证 券承 销 。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6、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 7、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 8、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9、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10、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起人及 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资 业务 。 11 、 从事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 他 行为。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十)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绝 对回报 标准 , 为同 期一 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 基金 应 在以较 高的 概率水平 超过同期 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的基 础上, 争取获得 较高绝对 回报。 其中, “一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 ” 是指 中国 人民银 行 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 率。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政策 , 确 定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所有参 与行为均 应在合 法合规和 维护基金 投 资人 利益的前 提下进行 ,并谋 求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财 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626,223,099.92 60.67 其中: 股票 7,626,223,099.92 60.6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254,843,332.20 25.90 其中: 债券 3,239,843,332.20 25.78





资产 支持 证券 15,000,000.00 0.12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80,256,364.13 8.5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45,441,550.19 4.34 6 其他各 项资 产 62,380,369.97 0.5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7 合计 12,569,144,716.41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074,949.12 0.01 C 制造业 5,436,347,225.05 43.6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52,700,287.87 2.8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3,991,789.96 0.1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31,286,492.75 1.8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65,440,870.98 7.75 J 金融业 308,424,101.28 2.47 K 房地产 业 104,004,538.40 0.8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9,380,225.52 0.2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37,450,272.33 1.1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1,203,566.56 0.01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4,499,180.10 0.28 S 综合 419,600.00 0.00 合计 7,626,223,099.92 61.20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25,593,747 1,000,203,632.76 8.03 2 600690 青岛海 尔 21,812,987 425,353,246.50 3.41 3 600637 百视通 9,623,479 355,780,018.63 2.85 4 600518 康美药 业 19,591,532 352,647,576.00 2.83 5 601006 大秦铁 路 31,297,225 231,286,492.75 1.86 6 600741 华域汽 车 21,802,876 221,081,162.64 1.77 7 600597 光明乳 业 9,916,338 220,142,703.60 1.77 8 601166 兴业银 行 20,653,142 209,422,859.88 1.68 9 000625 长安汽 车 17,855,957 204,450,707.65 1.64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10 600499 科达机 电 10,091,825 202,744,764.25 1.63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43,175,000.00 1.15 2 央行票 据 29,913,000.00 0.24 3 金融债 券 2,366,530,000.00 18.9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366,530,000.00 18.99 4 企业债 券 116,142,171.50 0.9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60,349,000.00 1.29 6 中期票 据 385,062,000.00 3.09 7 可转债 38,672,160.70 0.31 8 其他 - - 9 合计 3,239,843,332.20 26.00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36 13 国开 36 4,300,000 427,033,000.00 3.43 2 090205 09 国开 05 2,600,000 257,530,000.00 2.07 3 110221 11 国开 21 2,600,000 255,216,000.00 2.05 4 100236 10 国开 36 2,000,000 197,660,000.00 1.59 5 110216 11 国开 16 1,600,000 150,656,000.00 1.21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3501 13 隧道 02 150,000 15,000,000.00 0.12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971,540.3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276,331.7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0,703,806.32 5 应收申 购款 6,428,691.5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380,369.97 (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 明细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8 国电转 债 22,460,912.50 0.18 2 110023 民生转 债 16,211,248.20 0.13 (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625 长安汽 车 204,450,707.65 1.64 待澄清 媒体 报道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0.52% 0.91% 2.04% 0.00% -1.52% 0.91%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5.43% 0.92% 2.25% 0.00% 3.18% 0.92%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13.72% 1.24% 2.36% 0.00% 111.36% 1.2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2.13% 1.61% 3.25% 0.00% 118.88% 1.61%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4.52% 1.14% 3.96% 0.00% -28.48% 1.14%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7.15% 1.14% 2.25% 0.00% 34.90% 1.14%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33% 0.93% 2.30% 0.00% 2.03% 0.9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1.77% 0.80% 3.28% 0.00% -15.05% 0.8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51% 0.62% 3.24% 0.00% 4.27% 0.62%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3.90% 0.91% 3.00% 0.00% 20.90% 0.91%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 资等的 价 值总和 。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 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 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 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 的理由 认为 按本 项第(1)-(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3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 的理由 认为 按本 项第(1)-(6)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在 综合 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充分的 理由认 为按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款第1 、2 、3 、4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款第1 、2 、3 、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用于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与 程序 进行 复核 ; 如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 则 签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公告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及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施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而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赔 偿 仅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在赔 偿基 金 投资者 后 , 有 权 向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 值方法 的第(3) 项、债券估 值方法 的第(7)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2、买 卖证 券价 差 。 3、银 行存 款利 息 。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 3、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 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的4 个月 内 完成 , 在 已实 现收益 水平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时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 收益分 配 。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将所 获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金 , 选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 分红 资金 将 按分红 实施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则 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益 、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请投 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红 利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 的费用 ;采用现 金分红方 式,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一定 的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作业 手续 费 , 如 收 取该项 费用 , 具 体提取 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规 定 。 2、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 应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 手 续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或在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条件 下依 据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定推 出其 他的 基金 管理 费收费 方式 , 包括 但不 限 于浮动 费率 方式 。 本基 金 如按浮 动费 率收 取 基 金 管理 费 ,则 年 费 率浮 动 范 围最 高 不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2.5% 。如 降 低基 金 管 理费率 或推出新 的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须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开始 实施前3 个工作日 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召 开 基金持有 人大会。 如降低 基金托管 费率,基 金管理 人最迟须 于新的费 率开始 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3) 其他 基金 运作 费用 的 支付方 式 本条第1款第3至第6 项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关 合同等的 规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4、基 金费 用种 类的 调整 本基金 可在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条 件下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增加 其他 种类 的基 金费用 。 如 本基金 仅对 新发 行的 基金 份额适 用新 的基 金费 用种 类,不 涉及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中的“(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八)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本基 金转 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十二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5、本基金 会计责任 人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也 可以委托 基金托管 人或者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 但 该 会计师 事务 所不 能同 时从 事本基 金的 审 计业务 。 (二)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基 金进行 年 度相关 审计 工作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证监 会备 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理 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更 换。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5个工作 日 内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公告。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 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 定披露 本基 金信 息 , 并 保 证公开 披露 信息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并就 其保 证承担 连带 责 任。 (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募 集前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 并向社 会公 开披露 有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经 签署 的招 募 说明书 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 获准募集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募集 三日 前将 招募说 明书 刊登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并将 招募 说明 书放 置 在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三)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 金募 集前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并 向社 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 金获准 募 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 基 金 合同正 文 及 其摘 要 登 载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网站 上 , 并 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各 销售 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同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 订立的合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同。 基金 募集 前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 并向 社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 其他募集申 请 文 件 一 并 报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 基 金获 准 募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前 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并 将基金 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网 点 , 供 公众 查阅 , 同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完毕 验 资和基 金备 案手续 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六)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和 中国 证监 会 颁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九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 年 度报告 正文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出具 审计 报告 。 2、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的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刊登在 至少 一 种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后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季 度报 告, 并刊 登 在基金 管 理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至少一 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同时 分 别报送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及 其他 披露媒 介上 。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情况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时 , 相 关的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住 所 , 供投资 者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对 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 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4、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其 他风 险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人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本 招募说明 书 “ 五 、相关 服 务机构 ”中 所列 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 但 是, 基金 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 销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十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 , 或 连续60 个工作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本基 金终 止 。 2、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管 理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5、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托 管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 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的清 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终止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基 金清算小 组在中 国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全 的职 责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具 有从 事证 券 法律业 务资 格的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5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清算小组 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于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3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 本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依 法独 立运 用基 金资 产 并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策 略 。 (2)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3)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 。 (4) 代表 基金 对所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 (5)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 于其他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6) 代表 基金 参与 基金 与 第三人 的诉 讼 。 (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购费 、申 购费 。 (9)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定基 金促销 活动,在 一定时期 内对符 合一定 条 件的投 资人 进行 费用 优惠 , 减免收 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归属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其 支配使 用的 各 项费用 。 (10) 选择 和更 换销 售代 理人,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 (11 )选 择 和 更换 注册 登 记代理 机构 ,并 对其 注册 登记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12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拒 绝或 暂 停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 。 (13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3)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办理基 金的认 购、申购 和赎回等 业务或 委托其 他 合格机 构代 为办 理 。 (5)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办理基 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或委托 其他合 格机构 代 为办理 。 (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 财 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8) 除依 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法 律法规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运 作基金 资产 。 (9)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10)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 (11 )严格 按照《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14)依 据《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5 ) 负 责基 金注 册登 记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 办理 或 委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 (17)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15年 以上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2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 (2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资产 。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 (4)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 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 (3)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管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托 管基金 资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8)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 (14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5 ) 按 有关 规定 , 保 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和 记录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等15 年以 上 。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 (23)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 状况的 公开 资料 。 (4)按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赎回、转 换基金份 额,并 在规定的 时间取得 有效申 请的款 项 或基金 份额 。 (5)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6) 知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有关信 息披 露内 容 。 (7)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尽 的义 务 。 (8)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的 过错 导致 利益 受到损 害, 有权要 求赔 偿 。 (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 业务规 则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 (3) 承担 基 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事 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 基金 合同 ,但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或 基金托 管费 率 。 (4)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6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8) 有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 以下情 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在 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 依据法 律法规 的 有关规 定推 出其 他的 基金 管理费 收费 方式 。 (2)在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或 在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条 件下 调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召 集方 式 (1)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 管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托 管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3、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权利 登记 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①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②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的 凭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 上。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 ②大 会召集人 按本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或/ 和基 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地 称为 “ 监督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③ 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④ 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 金在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⑤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⑥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现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件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 再 次开 会日 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至 少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利登 记日 不应 发生变 化。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修改基 金合 同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提 高基 金管 理 费率 、 提 高基 金托 管费 率 、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7 款规定 程序确定 和 公布 监票人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 大 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 大 会 主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 会主持 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选 举 的代表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 未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50% 以 上 (不 含50% ) 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至 少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 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 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6、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①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 上 ( 不 含 50% ) 多数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列 ②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②特 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方可 作出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有充分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其表 面符合 法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糊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会 议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三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5个工 作日内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 采 用通 讯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公 告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后 终止 : (1) 存续 期间 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宣布本 基金 终止 。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终止 。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管理人 ,而无 其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5)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托管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2、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本基 金终止后 ,须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对基 金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 并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二十 九) 争议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 协商 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 可 向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 也 可根 据事 后 达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请 仲裁 。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注册资 本:23800万元 经营范 围: (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金 销售; (三 ) 资产管 理; (四 )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限:100 年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经营范 围 : 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 结 算业 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托 贷款 、 投 资 业务 ; 金 融 租赁业 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 在 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 境 内、 外外 汇借 款; 外汇 及 外币票 据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保 管箱 业务 ; 征 信调 查 、 咨 询服 务; 基 金托管 业务 。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就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如基 金托管人 认为基 金管理人 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 托 管协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就更换 基金 管理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托管人 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 是 否将 基金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 理 、 是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产 、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 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基 金托管人 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 托 管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就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索 赔。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资产 保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本基 金所有 资产的保 管责任,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将 遵守《 信托法》 、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最 大利益处 理 基 金事务 。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恪尽职 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 效的 持有 并 保管基 金资 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除依 据 《信 托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不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利益 , 所 得利 益归 于基 金 资 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资 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 固有 资 产与基 金资 产进 行交 易 , 或将不 同基 金资 产进 行相 互交易 ; 违背 此款 规定 的 , 将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资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任 。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与 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本 基金资产 与其托 管的其 他 基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账 户 , 建 立独 立的 账 簿,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 质的 独立性 。 (6) 除依 据 《信 托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 。 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基 金设立 募集期满,由 基金发起人聘 请具有 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 2名以 上( 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 鉴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 据法》 、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 券账 户,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设证券账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户 。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3)基金 托管人应 以其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本 基金资 金结算 账 户, 用于 证券 资金 清算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证 券托 管账 户, 用于 银行 间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品 种的 交易和 清算 。 (4)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可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6、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的 名义盖 章 。 合同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7、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 成立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八) 资产 净值 估算 和会 计核算 2、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在 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 且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 其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本 基金成立 后,应 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双方 应每日核 对账目 ,如发现 双方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保 证双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基金 管 理人按 日 编 制基 金估值 表,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从而 核对 证券 交易 账目。 基金 托管 人办 理基 金的资 金收 付 、 证券实 物出 入库 所获 得的 凭证 ,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原件并 记账 , 按时 附指 令 回执和 单据 复印 件交基 金管 理人 核实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账 册每 月核 对一 次 。 经对账 发现 双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 保 持 双方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4、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基金 财务报表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立 编制。月 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月 终了后5 日内完成 ;投资组 合公告在 本基金 成立后每 季度公告 一次, 在该等期 间 届 满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公开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成立 后每六 个月 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期 间届 满后 1个月内公 告。年 中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40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60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日 内予 以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报告 内容截 至日 后的3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表 编制 , 在 月度报 表 完成当 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行复 核 , 应 在 2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期 报 告完成 当日,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10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须 注意 保密 。 (3)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则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 在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 公章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应 当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职 责 之 目的 , 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 机构 ) 应 当提 供 任何必 要的 协助 。 (十八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京 分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除 提 交仲裁 的争 议之 外,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 争 议 处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 继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二十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 (4) 发生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 二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易 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 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 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 等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 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易 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 红实 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 资免收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售 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 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 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 入基金 、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 办理基 金转 换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招 商银 行 储蓄 卡 、交通银行 太平洋借记 卡、 兴业银行 借记卡、 民 生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 东方卡/ 活 期账户 一本通 、 广 发银 行 借记卡 、 上海 银行 借记 卡 、 平 安银 行借 记卡 、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等 银行 卡的 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 户 、 财 付通理 财账 户 、 支 付宝 基 金专户 的个 人投 资者, 以 及 在 华 夏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开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 接 受 本 公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手 续后 , 即可 办理 基 金账户 开立 、 基金 申购、 赎回 、 转 换 、 资 料变更 、 分红 方式 变更 、 信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体 业务 办理 情况 及 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 预 留 电 子 邮件 地 址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订 制 电 子 邮件服 务 , 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 务 。 (七)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 公告信 息、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天 的人工 服务。 周一至 周五的 人工 电话服 务时间 为8: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 查 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 更 改个 人 信息 、 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 进 行咨 询 。 周一至 周五 的 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 的 在线 客 服人 工 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法定 节 假 日除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外 。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2013 年10 月10 日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四十 九次 分红 公告 。 (二)2013 年10 月24 日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年第3季 度报 告。 (三)2013 年11 月29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四)2013 年12 月4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调整直销 支付渠 道基金 电子交易 转换优 惠费 率的 公告 。 (五)2013 年12 月5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新 增和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六)2013 年12 月7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七) 2013 年12 月12 日发 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八)2013 年12 月27 日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五十 次分 红公 告。 (九) 2013 年12 月3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十) 2014 年1月4 日 发布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聘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的公 告。 (十一)2014 年1 月18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调整华 夏回报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的公 告。 (十二 )2014 年1月20 日 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年第4季 度报 告。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十三)2014 年1 月23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新增厦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四 )2014 年2月12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五 )2014 年2月13 日 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五十 一次 分红 公告 。 (十六)2014 年2 月22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暂停开 放式基 金网上 下单转账 支付业 务的 公告 。 (十七 )2014 年3月26 日 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 年 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 2、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 者可到基 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 的 住所 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 后, 投资者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备查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四 年 四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