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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岁得利(519190)

万家岁得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岁 得 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万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四年 四月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 重要提 示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2]1520 号 文 核 准 募 集,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3 年3 月6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包 括 :1) 本基金部 分 资 产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无法完全规 避 这类品种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相 对 于 不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纯 债 基 金 而言, 本基金预期风险水平相对更高 。2) 在 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 , 每次 开放5-20 个工作日, 在 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基 金 合 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债 券 型 基 金 ,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 10%,本基金不投资股 票 ,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可 转 换 债 券 、 权 证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的 申 购 。 本 基 金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和 预 期 收 益 将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绩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3 月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二十、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7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8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万家岁得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万 家 岁 得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万 家 岁 得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万家岁得利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万家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万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 发 起 人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 31、发起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各发起人所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32 、 锁 定 期 : 发 起 人 所 承 诺 的 其 所 持 有 的 发 起 份 额 不 得 赎 回 、 不 得 进 行 基金 转换的持续持有期限,该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一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业 务 , 也 不上市交易。 35 、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之 后5 至20 个工作日的期间。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 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 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 指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 45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9 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619810











传真:021-38619888 股权结构: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 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目前管理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增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行 业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万家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和 谐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双 引 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基 金 、 万 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中 证 红 利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万 家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信 用 恒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万家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 投资基金和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市 政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万 家 城 市 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 事 长 毕 玉 国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注 册 企 业 风 险 管理 师 。 历 任 莱 钢 股 份 公 司 炼 铁 厂 财 务 科 科 长 , 莱 钢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处 成 本 科 科 长 , 莱 钢 集 团 财 务 部 副 部 长 , 莱 钢 驻 日 照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齐 鲁 证 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经理, 齐鲁证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等职。 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11 年 3 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现兼任万家共赢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 事 马 永 春 先 生 , 政 治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新 疆 自 治 区 党 委 政 策 研 究 室科 长 , 新 疆 通 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新 疆 对 外 经 贸 集 团 总 经 理 , 新 疆 天 山 股 份 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 事 吕 祥 友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莱芜 钢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处 科 长 、 鲁 银 投 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天 同 证 券 风 险 处 置 工 作 小 组 托 管 组 成 员 , 现 任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合 规 总 监 、 董 事 会 秘 书 、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鲁 证 期 货 有 限 公司董事。 董 事 吕 宜 振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博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研 究主管、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1 年5 月起加入本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12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独 立 董 事 刘 兴 云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管 理 学 博 士 , 教 授 , 曾 任 山 东 财 政 学 院会 计 系 副 主 任 、 党 总 支 书 记 、 教 务 长 、 副 院 长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驻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联 络 办 公 室 行 政 财 务 部 副 部 长 、 巡 视 员 兼 副 部 长 , 现 任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党 委 书 记 兼 校 长,并从事企业财务管理方向的理论研究。 独 立 董 事 陈 增 敬 先 生 ,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成 员 , 博 士 研 究 生 , 教 授 , 曾 任 山东 大 学 数 学 院 讲 师 兼 副 教 授 , 法 国 国 家 信 息 与 自 动 化 研 究 所 博 士 后 , 加 拿 大 西 安 大 略 大 学 保 险 系 访 问 学 者 、 兼 职 教 授 , 山 东 大 学 金 融 研 究 院 ( 现 更 名 为 山 东 大 学 齐 鲁 证 券 金 融 研 究 院 ) 常 务 副 院 长 兼 教 授 , 现 任 山 东 大 学 齐 鲁 证 券 金 融 研 究 院 院 长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2 兼数学院副院长、教授。 独 立 董 事 骆 玉 鼎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副 教 授 , 曾 任 上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银 行 系 讲 师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证 券 期 货 学 院 副 教 授 、 副 院 长 , 美 国 国 际 管 理 研 究 生 院 ( 雷 鸟 ) 访 问 研 究 员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证 券 期 货 学 院 副 院 长 兼 副 教 授 , 新 疆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支 教 教 师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常 务 副 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 事 会 主 席 李 润 起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经 济 师 。 曾 任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文 艺 路 营 业 部 客 户 主 管 、 公 司 投 行 部 项 目 经 理 , 新 疆 国 际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 事 崔 朋 朋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先 后 任 职 于 山 东 智星 计算机总公司、 中创软件、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将军控股有限公司。 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部长。 监 事 兰 剑 先 生 , 法 学 硕 士 , 律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 曾 在 江 苏 淮 安 知 源 律 师 事务 所 、 上 海 和 华 利 盛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本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合 规 稽核部总监。 监 事 李 丽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 中 级 讲 师 , 先 后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 事 蔡 鹏 鹏 女 士 , 本 科 , 先 后 任 职 于 北 京 幸 福 之 光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 北 方 之星 数码技术 (北京) 有限公司、 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 年4 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吕宜振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詹志令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1997 年至2004 年任职于国泰 君安证券从事证券营销管理工作;2004 年至2005 年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 任营业 部副总经理; 2005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部副总监等 职;2009 年至2011 年任职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兼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2011 年加入本公司,任机构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3 年 4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3 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营销 管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 总经理等职; 2011 年加入本公司, 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2013 年4 月 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督 察 长 : 李 振 伟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学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1998 年 6 月起从事证券监 管工作,先后任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办公室、上市处主任 科 员 , 证 监 会 济 南 证 管 办 上 市 处 、 机 构 处 副 处 长 , 证 监 会 山 东 证 监 局 机 构 处 副 处 长、处长,本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职。2012 年4 月起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朱 虹 , 女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长 城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助 理 , 天 弘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2 年 1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 益 部 总 监 、 万 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恒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岁 得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万家市政 基金基金经理、万家城建基金基金经理 。 历任基金经理: 邹昱:2013 年3 月 6 日至2013 年4 月17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吕宜振 副主席:刘芳洁 委员:吴涛、华光磊 、朱虹、吴印、孙驰、刘荆、高翰昆 吕宜振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 芳 洁 先 生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权 益 投资 部总监、研究部总监、万家和谐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万家 180 基金 基金经理、万家中证红利基金基 金经理、万家中证创业成长 基金基金经理 华光磊 先 生 , 权 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万 家 和 谐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双 引 擎 基金 基金经理 朱 虹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万 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恒 利债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4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岁 得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基金经理 、万家市政基金基金经理、万家城建基金基金经理 吴印先生,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万 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孙 驰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 、 万 家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增 强 收 益 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荆先生,研究部副总监 高翰昆先生,交易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5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6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组 织 方 式 和 运 作 方 式 , 坚 持 基 金 运 作 “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 效 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 贯穿 于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工 作 岗 位 和 风 险 点 , 不 能 存 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 规 及 规 章 , 必 须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成 为 全 体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公 司 的 经 营 运 作 要 真 正 做 到 有 章 必 循 , 违 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制 衡 的 原 则 , 合 规 稽 核 部 门 具 有 其 独 立 性 , 必 须 与 执 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 在 存 在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交 叉 的 情 况 下 , 要 为 负 责 监 控 的 人 员 提 供 可 以 直 接 向 最 高 管 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 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 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 立 了 多 重 风 险 监 控 架 构 。 即 由 各 机 构 及 业 务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自 我 风 险 控 制 的 第 一 层 级 的 控 制 ; 由 合 规 稽 核 部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成 的 公 司 监 察 系 统 的 第 二 层 级 的 风 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 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7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 进 行 有 效 的 业 务 组 织 的 风 险 控 制 , 公 司 设 立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 业务的, 必须有相 应 的 后 续 监 督 机 制 , 各 岗 位 应 当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 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合 规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总 体 执 行 情 况 , 各 职 能 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6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3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5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最佳托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9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部 自 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 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 五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0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度。 (4)审 慎性原 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 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 立 “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1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 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 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2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9 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联系人:刘怡君 电话:(021) 38619987 传真:(021)386199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6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4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5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站: http://www.cnhbstock.com 1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电话:(0755)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avicsec.com 1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竹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http://wkzq.com.cn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6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网址: www.rxzq.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7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 ehowbuy.com 2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3、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om





2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8





网址:www.cs.ecitic.com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 金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3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34、万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0069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9 网站:www.wy-fund.com 3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2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并经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具体会 员单位名单可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 (010)58598888 传真: (010)58598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24 层 联系人:华涛 电话: (021)3872 2416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100738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200120) 联系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1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12]1520 号文核准募集。实际募集期限为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6,380,439,193.08 份 基金份额 (含有效认购资金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 30,523 户。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发 起 式 ,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 及 其 股 东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投资 管理人员合计使用其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该等人员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内 , 本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 不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首 个 工 作 日 起 , 本 基 金 进 入 开 放期, 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若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原 定 开 放 起 始 日 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2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于 2013 年3 月6 日成立, 自该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出现下列情形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将于出现该 等情形的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合同》生效后前 3 年,每个开放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减 去 当 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或在 《基金合同》 生 效3 年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上述余额低于 2 亿元;


2.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每 个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日 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低于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以上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3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方 式认购本基金。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网 点 )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告中列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内 , 本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 不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首 个 工 作 日 起 , 本 基 金 进 入 开 放期, 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若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原 定 开 放 起 始 日 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开 放 日 为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例如,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11 月23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首次开放申 购和赎回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下一年度对日, 即 2013 年11 月23 日, 因 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 2013 年 11 月 25 日 。首个封闭期为 2012 年 11 月 23 日 至 2013 年 11 月 24 日期间。假设首次开放 10 个工作日,则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3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3 年 12 月 6 日期间;第 二个封闭期为 2013 年 12 月 7 日起一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4 年内,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为 2013 年 12 月 7 日起年度对日,即 2014 年 12 月 7 日, 因该日为非工作日 , 顺延至 2014 年12 月 8 日。 则第二个封闭期 为 2013 年 12 月 7 日至 2014 年 12 月 7 日期间。假设第二 次开放 5 个工作日,则 第二个开放期 为2014 年12 月8 日至 2014 年12 月12 日期间。以此类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期 。 但 本 基 金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发 起 份 额 , 只 能 在 其锁定期结束后的开放期内申请赎回。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次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与 结束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 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按 新 规 定执行;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 以 书 面 或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其 他 方 式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并 办理有 关手续;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及 登 记 机 构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赎回款项于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开 放 期 内 未 赎 回 , 则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6 (1)投资人场内申购时, 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投资人场外申购时, 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 原 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 据自 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 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每笔赎回最 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不 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 不 违 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 1 至 3 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 起,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渠道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 申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7 100 万≤M<300 万 0.05% 300 万≤M<500 万 0.03% 500 万≤M 1000 元/笔 2.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 万≤M<300万 0.5% 300 万≤M<500万 0.3% 500万≤M 1000元/笔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和 注 册 登 记 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 回的份额 0.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 在后续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在 场 外 认 购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场 外 申 购 的 投 资 人 其 份 额 持 有 年 限 以 份 额实 际 持 有 年 限 为 准 ; 在 场 内 申 购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年 限 自 份 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在 按 相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决 议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相 应的费用 (若有) , 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率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固 定 申 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 某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0.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 元, 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08%)=9,992.01 元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9 申购费用=10,000-9,992.01=7.99 元 申购份额=9,992.01/1.0500=9,516.20 份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若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 户) 通过场内申购, 则 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 9,44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 ×1.0500=9,920.4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20.40-79.37=0.23 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5%=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 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并在T +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0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 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 )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1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工 作 日 予 以 支 付 , 但 延 缓 支 付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而 发 生 暂 停 赎 回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而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终止基金合同。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2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3) 终止基金合同: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 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发起份额于锁定期内,不得进行基金转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3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先 行 一 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4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公司 债 、 企 业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 协 议 存 款 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投 资 股 票 ,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可 转 换 债 券 、 权 证 , 但 可以 参与一级市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申购。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 10%,其中在封闭期开始的 3 个月、封闭期 最后的 3 个月和开放期本基金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本基金的开放期 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每个封闭运作周期的投资 策略分为三个阶段: 第 一 阶 段 , 即 封 闭 期 前 期 , 将 适 当 提 高 组 合 资 产 平 均 久 期 , 配 置 流 动 性 低但 收益较高的长期信用债券,运用多种积极投资策略扩大收益; 第 二 阶 段 , 即 封 闭 期 后 期 , 将 有 序 减 少 长 期 配 置 , 增 加 与 剩 余 封 闭 期 限 匹配 且流动性更强的短期国债、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 第 三 阶 段 , 即 封 闭 到 期 , 将 持 有 大 量 现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 降 低 封 闭期 和开放期衔接时的流动性风险。 围 绕 着 这 三 个 阶 段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坚 持 在 组 合 久 期 和 封 闭 期限 适当匹配的原则下,灵活应用各种投资策略,以追求绝对回报。 1)期限配置策略


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满 足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将 适 当 地 采 取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即 原 则 上 将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标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5 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资产配置策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充 分 研 究 宏 观 市 场 形 势 以 及 微 观 市 场 主 体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积极 主 动 地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分 析 , 对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移 动 方 向 、 信 用 利 差 等 影 响 债 券 价 格 的 因 素 进 行 评 估 , 对 不 同 投 资 品 种 运 用 不 同 的 投 资 策 略 , 并 充 分 利 用 市 场 的 非 有 效 性 , 把 握 各 类 套 利 的 机 会 。 在 信 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寻 求 组 合 流 动 性 与 收 益 的 最 佳 配 比 , 力 求 持 续 取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业 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3)利率预期策略 利 率 变 化 是 影 响 债 券 价 格 的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是 本 基 金 的 基 本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金 融 政 策 、 市 场 供 需 、 市 场 结 构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形 成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结 构 进 行 有 效 配 置 , 以 达 到 降 低 组 合 利 率 风 险 , 获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4)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表 明 了 债 券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与 到 期 期 限 之 间 的 关 系 。 本 基 金 通过 数 量 化 方 法 对 利 率 进 行 建 模 , 在 各 种 情 形 、 各 种 假 设 下 对 未 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动 进 行 模 拟 分 析 , 并 在 运 作 中 根 据 期 限 结 构 不 同 变 动 情 形 在 子 弹 式 组 合 、 梯 式 组 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5)属类配置策略 不 同 类 型 的 债 券 在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上 存 在 差 异 , 债 券 资 产 有 必要 配 置 于 不 同 类 型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及 在 不 同 市 场 上 进 行 配 置 , 以 寻 求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补 偿 间 的 最 佳 平 衡 点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及 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6)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 上 述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对 个 券 进 行 定 价 , 充 分 评 估 其 到 期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溢 价 、 信 用 风 险 补 偿 、 税 收 、 含 权 等 因 素 , 选 择 那 些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6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本 基 金 的 一 个 投 资 重 点 为 信 用 债 券 , 对 信 用 利 差 的 评 估 直 接 决 定 了 对 信 用债 券 的 定 价 结 果 。 信 用 利 差 应 当 是 信 用 债 券 相 对 于 可 比 国 债 在 信 用 利 差 扩 大 风 险 和 到 期 兑 付 违 约 风 险 上 的 补 偿 。 信 用 利 差 的 变 化 受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和发行主体 财务状况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在 信 息 反 映 充 分 的 债 券 市 场 中 , 信 用 利 差 的 变 化 有 规 律 可 循 且 在 一 定 时 期内 较 为 稳 定 。 当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移 时 , 信 用 利 差 通 常 会 扩 大 , 而 在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下 移 的 过 程 中 , 信 用 利 差 会 收 窄 ; 行 业 盈 利 增 加 、 处 于 上 升 周 期 中 , 信 用 利 差 会 缩 小 , 行 业 盈 利 缩 减 、 处 于 下 降 周 期 中 , 信 用 利 差 会 扩 大 。 提 前 预 测 并 制 定 相 应 投 资 策 略 , 就 可 能 获 得 收 益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综 合 考 虑 监 管 环 境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行 业 分 析 , 并 运 用 财 务 数 据 统 计 模 型 和 现 金 流 分 析 模 型 等 对 整 个 市 场 的 信 用 利 差 结 构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个 组 合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发 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信 用 类 债 券 产 品,挖掘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7)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 基 金 采 取 内 部 评 级 与 外 部 评 级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 对 信 用 债 券 面 临 的 信 用 风险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通 过 参 考 外 部 评 级 筛 选 出 信 用 债 券 的 研 究 库 , 对 进 入 研 究 库 中 的 信用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 建 立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库 , 在 具 体 操 作 上 , 采 用 指 标 定 量 打 分 制 , 对 债 券 发行人所 处考虑行业经济特点以及企业属性和经营状况、 融资的便利性、 财务 状况等指标,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进 行 综 合 打 分 评 级 , 并 动 态 跟 踪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状 况 , 建 立 相 应 预 警 指 标 , 及 时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库 进 行 更 新 维 护 。 在 投 资 操 作 中 , 结 合 适 度 分 散 的 投资策略,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和 利差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7 定 价 管 理 等 策 略 , 在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基 础 上 ,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 本 基 金 将 特 别 注 重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本 着 风 险调 整 后 收 益 最 大 化 的 原 则 , 确 定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比 例 , 保 证 本 金 相 对 安 全 和 资 产 流 动 性 , 以 期 获 得 长 期 稳 定 收 益 。 在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中 , 将 评 估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对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影 响 , 分 散 投 资 , 确 保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具 有 适 当 的 流 动 性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影 响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价 值 的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深入研究, 由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 《信 用 债 券 库 管 理 办 法 》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和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分 析 并 给 予 内 部 信 用 评 分 和 投 资 评 级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内 部 评 级 界 定 为 可 配 置 类 的 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券; 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风险规避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禁止进行投资。 9)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对 于 未 来 推 出 的 国 债 期 货 等 新 型 金 融 工 具 或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对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主 要 以 套 期 保 值 或 无 风 险 套 利 为 主 要 目 的 。 将 在 届 时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的 框 架 内 , 制 订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结 合 对 衍 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 遵守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限 制 与 投 资 比 例 的 前 提 下 ,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2 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是 指 每 年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网 站 上 发布 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本 基 金 是 定 期 开 放 式 债 券 型 基 金 产 品 , 封 闭 期 为 一 年 。 以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税后利率的 1.2 倍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 当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基 金管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8 理 人 可 对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调 整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风 险 的 品 种 , 其 预 期 的 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场 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策略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 上市 公司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2.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具有 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利率分析师开展研究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 利 率 分 析 师 将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公 司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尤 其 是 研 究 实 力 雄 厚 的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并 经 常 拜 访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经 过 筛 选 、 归 纳 、 整 理 , 定 期 撰 写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和 债 市 市 场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研 究 报 告 是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和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信用分析师对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做出评估。 信 用 分 析 师 首 先 借 助 卖 方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中 介 评 级 机 构 的 结 论 构 建信 用 债 券 研 究 库 , 然 后 在 研 究 库 范 围 内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周 期 、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等 因 素 对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得 出 信 用 利 差 及 信 用 风 险 的 研 究 结 论 , 从 而 形 成 信用债券投资库。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的 拟 定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投 研 团 队 撰 写 的 宏 观 经 济、 行业、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信用分析报告等拟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9 该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即 投 资 组 合 中 债 券 和 现 金 类 资 产的 配置比例) 、债券组合久期等。 如 果 基 金 经 理 认 为 影 响 市 场 的 因 素 产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 还 可 以 临 时 提 出 新 的总 体投资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根 据 基 金 的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在 无 信 用 风 险 债 券、信用类债 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5)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制 订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 并 以 投 资 指 令 的 形 式 下达 至 集 中 交 易 室 。 集 中 交 易 室 依 据 投 资 指 令 具 体 执 行 买 卖 操 作 , 并 将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6)投资组合监控与评估 合 规 稽 核 部 对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并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提 供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 资 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合 规 稽 核 部 定 期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 研 究 在 一 段 时 期 内 基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变 化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收 益 与 损 失 , 并 对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有 效 分 解 , 以 便 能 更 好 地 评 估 资 产 配 置 , 并 对 基 金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提供绩效评估报告。 (7)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证 券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流 情 况 , 以 及 风 险 监 控和 风险评估结果、绩效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 10% ,其中在封闭期开始的 3 个月、 封闭期最后的3 个月和开放期本基金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在开放期间,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0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9)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1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4 月 8 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591,133,177.29 77.15 其中: 债券


5,591,133,177.29 77.1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2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97,556,489.38 9.6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24,562,149.16 11.38 6 其他资 产


133,426,892.76 1.84 7 合计





7,246,678,708.5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8,535,000.00 0.7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82,507,000.00 20.2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734,233,177.29 27.3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29,808,000.00 30.39 6 中期票 据 596,050,000.00 9.39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591,133,177.29 88.0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30229 13 国开 29 2,500,000 232,325,000.00 3.66 2 122033 09 富 力债 1,975,000 199,751,500.00 3.15 3 041353017 13 昆钢 CP001 1,500,000 150,000,000.00 2.36 4 122036 09 沪 张江 1,409,400 140,235,300.00 2.21 5 122957 09 蓉 工投 1,358,020 134,443,980.00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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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8.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可投 资国 债期 货。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 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4,519.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16,286.8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2,306,086.7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3,426,892.76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4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3 年12 月31 日,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于 2014 年4 月8 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0.37% 0.05% 2.97% 0.00% -2.60% 0.0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2013 年3 月6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5 注: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期 为 2013 年3 月6 日,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六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结束 时, 本基 金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要求 。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6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7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 中小私募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8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9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0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每 季 度 最 少 分 配 一 次 , 每年 最多分配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位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三 种 情 况 : (1 ) 开 放 期 间 ( 指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处 于 开放期 )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2 ) 封 闭 期 间 (指基金 红利发放日处于 封闭期 ) ,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 发起份额在锁定期 内 , 其 收 益 分 配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锁 定 期 后 , 或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非 发 起 份 额 的收益分配,适用前两项关于开放期和封闭期收益分配的规定;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间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1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2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3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 行。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4 十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5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6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应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及锁定期。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工作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中 应 分 别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理 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8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9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应 在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登 载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情 况 公 告 ,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11.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0 十七、 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债券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 本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和货币 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信 用 风 险 。 主 要 指 企 业 ( 公 司 )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类 品 种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违约。 4.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 在。 6.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较 高 的 债 券 正 回 购 比 例 可 能 增 加 投 资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风 险和 利率风险。 8. 流 动 性 风 险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于 采 用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 不 能 公 开 挂 牌转 让,且单只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对象不超过 200 个账户,可能 存在无法及时变 现的风险 。 (二)管理风险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主 要 集 中 在 开 放 期 ,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管 理 措 施 ,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需 求 。 但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1.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私募债券,且 投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 10%, 导致本基金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这类品种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因 此 , 相 对 于 不 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型基金而言,本基金预期风险水平相对更高。 2.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封闭运作一年后安排 5-20 个工作日的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开 放 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在 封 闭 运 作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2)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对 当 日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时 ,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赎回款项。 因此, 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 支付的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基金合同将提前终止: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 3 年,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减 去 当 日 有 效 赎 回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2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在《基金合同》 生效3 年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上述余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90%以上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 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在开放期终止的风险。 4.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满足一定的情形时,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 金 合 同 将 于 该 日 次 日 终 止 并 根 据 相 关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合同终止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3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 3 年,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减 去 当 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或在 《基金合同》 生 效3 年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上述余额低于 2 亿元; 4.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每 个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日 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低于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以上基金份额; 5. 在 本 基 金 每 次 开 放 期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 且 申 请 确 认 后 因 交 易 成 本 等因 素 该 等 申 请 将 明 显 损 害 剩 余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4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5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6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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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7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8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9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0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1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或《基金合同》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 3 年,每个开放 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减 去 当 日 有 效 赎 回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在《基金合同》 生效3 年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上述余额低于 2 亿元; (7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每 个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日 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人数低于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以上基金份额;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2 (8) 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 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 因 素 该 等 申 请 将 明 显 损 害 剩 余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止;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3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4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未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6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一次, 每年 最多分配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位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三种 情况: (1) 开 放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 开放期 )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2 ) 封 闭 期 间 (指基金 红利发放日处于 封闭期 ) ,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 发起份额在锁定期 内 , 其 收 益 分 配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锁 定 期 后 , 或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非 发 起 份 额 的收益分配,适用前两项关于开放期和封闭期收益分配的规定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8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9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公司 债 、 企 业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协议存款等,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投 资 股 票 ,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可 转 换 债 券 、 权 证 , 但 可 以 参与一级市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申购。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中小企业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0 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 10%,其中在封闭期开始的 3 个月、封闭期 最后的 3 个月和开放期本基金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 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 10% ,其中在封闭期开始的 3 个月、 封闭期最后的3 个月和开放期本基金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在开放期间,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9)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1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2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3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4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 3 年,每个开放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减 去 当 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或在 《基金合同》 生 效3 年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上述余额低于 2 亿元;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每 个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日 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数低于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以上基金份额; 5、 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 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 素 该 等 申 请 将 明 显 损 害 剩 余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5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6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7 二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据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8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公司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 协 议 存 款 等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投 资 股 票 ,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可 转 换 债 券 、 权 证 , 但 可以 参与一级市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申购。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 10%,其中在封闭期开始的 3 个月、封闭期 最后的 3 个月和开放期本基金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本基金的开放期 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9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b、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e、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f、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 10%,其中在封闭期开始的 3 个月、封 闭期最后的 3 个月和开放期本基金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本基金的开 放 期 间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g、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h、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 一只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 二 ;一只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行 适 当 程序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0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 实 施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1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2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于 任 何 股 票 , 亦 不 投 资 于 流 通 受 限 的股 票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3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应 符 合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4 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制制度、及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并 在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中 明 确 相 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制度进行修改,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制度文件。 4)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名 称 、 主 体 信 用评级、 债券评级、 发行利率、 票面价格 、 期限、 基金拟投资的数量、 发行价格、 计 息 利 率 、 付 息 次 数 、 付 息 方 式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信 息 做 形 式上的审查。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5 3.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6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7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8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9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0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1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 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2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3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经 友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4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 记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投资 记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应 根 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在每 季度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 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 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wjasset.com )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定 期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 机 短 信 : 短 信 对 账 单 、 账 户 交 易 确 认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所 有 基 金 周 末净 值、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 资 人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可 通 过 自 动 语 音 或 人 工 座 席 获 得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6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5 客户服务传真:021 -3861996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客 户服务"->" 网上客服"->" 客户留言"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账 户 查 询 、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 投 诉 建 议 、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3 年9 月23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2、2013 年10 月21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301)”。 3、2013 年10 月25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4、2013 年11 月11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发布“关于新增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 5、2013 年11 月14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发布“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6、2013 年12 月9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 布 “ 关 于 新 增 万 银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业 务、转换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 7、2014 年1 月21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4 季度报告”。 8、2014 年1 月24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6 发布“ 关于网上交易支付渠道新增工商银行的公告”。 9、2014 年2 月25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10、2014 年3 月3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关 于 万 家 岁 得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11、2014 年3 月14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发布“关于在申银万国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12、2014 年3 月19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发 布 “ 万 家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华 龙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 转 换业务的公告” 。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7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万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8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万 家 岁 得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件 (二)《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万 家 岁 得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律 意 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 一四 年四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