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交银双息(519732)

交银双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三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 
 
【 重要 提示 】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经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3】
75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9 月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本基金定期支付相关的特定风险,例如 定期支付不等同于收益分配、年化现金支付比率不代表基金实际投资收益率、定期 支付被确认失败的风险、 年化现金支付比率发生调整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混 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按照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计算现金支付金 额并通过自动赎回基金份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一定现金,但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支付不等同于收益分配,年化现金支付 比率也不代表本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特定情形下并存在 当期定期支付业务被确认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市 场环境的变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约 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进行调整,并至 少在调整前一个月公告,上述调整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3 月 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3 年12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 目 录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6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7 九 、基 金的转 换 ..................................................... 47 十 、基 金的定 期支 付 ................................................. 55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59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72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73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4 十 五、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79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9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1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2 十 九、 风险揭 示 ..................................................... 87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91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3 二 十二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7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3 二 十四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5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7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27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交银 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 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 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 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 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定期支付时的自动赎回份额不纳入以上赎回份额计算)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定期支付:指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一定现金的业务 54、指定媒体: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 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 情况,制定相应的 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 专业委员会,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 (除 QDII ) 投资决策 委员会、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资研究条线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 户投资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 、跨境投资部、投资运营 部。中央交易室隶属总经 理直接管理。市场条线下设产品开发部、营销策划部、零售理财部、营销管理部、 机构理财部、上海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营运条线 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条线下设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 监察稽核条线下设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务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 理。 此外, 根据业务需要, 增设了战略发展部 、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 总裁办公室 。 公司还下设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和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 确权责的基础上密切合作,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 201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32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市 场基金、9 只债券型基金 (其中 2 只为短期理财债券基金) 、3 只保本混合型基金、4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 只混合型基金、15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 2 只为QDII 基金,1 只为普通指数型基金,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 只为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 2014 年2 月 28 日,公司有员工230 人,其中 53%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历, 加拿大证 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战龙先生 ,董 事,总 经 理,CFA、CPA, 硕士 学历。历 任安 达信( 新 加坡)有 限公司审计师,澳洲信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监,信安资产管理亚 洲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总监,荷兰国际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 女士,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银行 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 董事, 博士 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 历任交通银行总 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 副处长 、 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交通 银行沈阳分行行 长 、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历。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 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教授、经济系系主任。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 。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 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 关 淑 仪 女 士 , 监 事 ,CFA 、CIPM 、FRM , 工 商 管 理 、 资 讯 管 理 双 硕 士 。 现 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总裁 。 曾 任 职 荷 兰 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资讯科 技部主管、 中 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 ,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 张科兵先生,监事,学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历任安达信(上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审计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部项目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研究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珊燕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高级经济 师。 历任湖南大学( 原湖南财经学 院) 金融学院讲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 副经理、 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 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 基金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15 年基金从业经验。1999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员、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和 基金经理 。 其中 200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7 年 5 月 15 日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07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 任投资总监 。2012 年 6 月 2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至今,2013 年 4 月 24 日起兼任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理至今, 2013 年 9 月 4 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3 年 12 月 25 日起兼任交 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至今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 张迎军先生, 基金经理, 经济学硕士。 14 年证 券从业经验。 2000 年 7 月至 2003 年 3 月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部、 策略研究部研究员,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11 月任职于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投资 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职于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组合 经理。2008 年 8 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现任权益部副总经理。 200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2 年 2 月 2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并于 2012 年 2 月 3 日起继续担任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 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1 年 5 月 3 日至 2013 年 9 月 2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4 日起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李德亮先生,基金经理,同济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 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6 年 4 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 业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9 月 4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权益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胡军华(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总监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5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 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6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 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7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 )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 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 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8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 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 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9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中国农业银行 ”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 伴你成长 ” 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 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 业绩突出,2004 年 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表明了独立 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 牌理财 ’T 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 最 佳托管银行 ”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 最佳资产托管奖 ”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0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 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 处、综合管 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 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 素质好、 服务 能 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 188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 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 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 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 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1 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 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成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LOF) 、 景 顺 长 城 能 源 基 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 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2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 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交银施罗德深 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信 内需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 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 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工银瑞信信 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 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 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3 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 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 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4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代销机构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6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6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1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5548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9 网址:www.bigsun.com.cn (13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4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 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0 (16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18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9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1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0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1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2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2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3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4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5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3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26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7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8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58788678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4 传真: (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0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6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沈兆杰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53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3 年 8 月 7 日至 2013 年 8 月 30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 募集 642,313,653.4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039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 已于 2013 年 9 月 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7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由投资者主动申请办理的申购、赎回等业务适用本部分的约定。本基金定期支 付发起的自动赎回适用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的定期支付 ”的约定。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进 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8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 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9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 本 基 金直 销 机构 单 笔 申 购最 低 金 额可 由 基 金 管 理人 酌 情 调整 。 各 代 销 机 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 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定期支付 发起的自动赎回 等)被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 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0 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 括该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 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包括该日)有 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1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 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 “网 上直销交易平 台” ) 办理开户和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通过网上直销 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 率优惠,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 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 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 受优惠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2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含 ) ,单笔定期 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 ) ,不受网上直 销日常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 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3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1.5%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 )/1.040=37,893.1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认购 (申购) 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4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5 的余额,定期支付时的自动赎回份额不纳入以上赎回份额计算)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 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6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 2013 年 11 月 28 日 刊登公告自 2013 年 12 月 3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 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 五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 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时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7 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 2013 年 11 月 28 日刊登 公告自 2013 年 12 月 3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 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相关 流程和 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599)。 ( 十六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 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 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 、基 金的 转换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8 (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3 年 11 月 28 日刊登公告自 2013 年 12 月 3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 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 T 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换的 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 转换 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 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 +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9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 申购 限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某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如果 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的最低 保留余额,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如果某笔转换申请 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 且该 账户当日有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 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 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 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 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差额进 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着转出确认 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0 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但转入的基金份 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基金 的后端申购费;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转换,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分档的转出 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 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费率 优惠,优惠费率只适 用于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无优 惠。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的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 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 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 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 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其中: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1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长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端 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 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趋 势前端基金份额(不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 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 :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 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500 元,交银精 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 (不通过 “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 )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2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不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 则转 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 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3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 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稳健 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健后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 期一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 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货币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则 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 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 待支付收 益 为 61.52 元,转 换申 请当日交银 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4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 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 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 的其他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 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进 行 计 算。 ( 货 币市场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 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 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或转换申请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5 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但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 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 、基 金的 定期 支付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通过自动赎回基金份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一定现金,具体而言,本基金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以约定的定期支付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当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支付的现金,并自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对应金额的基金份额,以该自动赎 回的资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上述自动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发 起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提交 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无需就此类自动赎 回支付赎回费。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除自动赎 回基金份额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定期支付,并在新的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一) 定期支 付的 时间 基金每月对投资人进行 1 次定期支付,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支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6 付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当月的定期支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定期支付的款项。 2、定期支付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定期支付基准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定期支付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第六部分约定的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当月的定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定期支付业务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定期支 付的 支付基 准日 、权益 登记 日及款 项支 付 基金进行定期支付的,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T 日)为本基金的定期支付基准 日,该月的现金支付金额以该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得出。当月的第一个工 作日(T 日)也是该月定期支付的权益登记日,即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该月定期支付的对象。对于 T 日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机构在 T +1 日确定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数并 将上述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从基 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中进行扣减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支付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定期支付的时间安排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定期支 付金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每次定期支付按照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计算现金支付金额并自动赎回对应 金额的基金 份额数以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金额和自动赎 回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按照单个基金交易账户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7 其中: Di 为第 i 次 定 期 支 付 权 益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现 金 支 付 金 额; n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数,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C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该 基金交易 账户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计算结果四 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P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ti (i>1 ) 为第 i-1 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 (不含该日) 至第 i 次定期支付权益登 记日(含该日)之间的天数,t1 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该日)至第 1 次定期支付权 益登记日(含该日)之间的天数; T 为 365 天; M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确认持有 的 份额数。 由于计 算过 程尾 差的 处 理,投 资人 实际 可获 得 的现金 支付 金额 (即 Ci ) ,与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 金支付金额乘以其权益登记日持有的份额数(即 Di ?Mi ) 计算得到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尾差。 本 基 金当 前的 年化 现金支 付 比率 为 6% ,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实际 运 作 情 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进行调整, 并至少在调整前一个月公告,上述调整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例四:假设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 月 8 日,于 2013 年 3 月进行了第一 次定期支付, 2013 年 3 月 1 日为当月定期支付基准日和权益登记日, 假设该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2013 年 1 月 8 (含)至 2013 年 3 月 1 日 (含 ) 之间的天数 为 53 天, 则该次定期支付 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额为: D1= 1.010 ?(6% ?53/365)=0.008799 元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户在 2013 年 3 月 1 日确认持有 的份额数为 1,000 份,则第一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数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8 为: n1=1,000 ?1.010? (6% ?53/365)/ 1.010=8.71 份 第一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为: C1=8.71?1.010=8.80 元 例五: 延续例四的假设条件, 假设本基金于 2013 年 4 月进行了第二次定期支付, 2013 年 5 月因为发生了 基金合同约定暂停定期支付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了 当月的定期支付 ,本基金又于 2013 年 6 月进 行第三次定期支付。2013 年 4 月 1 日 和 6 月 3 日分别为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支付的基准日和权益登记日, 假设 2013 年 4 月 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0.996 元, 2013 年 6 月 3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 元 , 2013 年 3 月 1 (不含)至 2013 年 4 月 1 日 (含) 之 间的天数为 31 天, 2013 年 4 月 1 (不 含 )至 2013 年 6 月 3 日(含)之间的天数为 63 天, 则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 支付每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额分别为: D2=0.996 ?(6% ?31/365)=0.005076 元 D3=1.018 ?(6% ?63/365)=0.010543 元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户在 2013 年 4 月 1 日和 6 月 3 日确认持有的 份额数仍为 1,000 份, 则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自动赎回 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数分别为: n2=1000 ?0.996?(6% ?31/365)/0.996=5.10 份 n3=1000 ?1.018?(6% ?63/365)/1.018=10.36 份 第二次和第三 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分别为: C2=5.10?0.996=5.08 元 C3=10.36?1.018=10.55 元 ( 四) 定期支 付的 确认原 则 1、 定期支付每期自动 赎回用以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时, 按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进行处理,即先自动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2、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发起的份额减少业务 (包括 赎回、转换出及转托管出)或者登记机构发起的其他非定期支付份额减少业务的确 认原则上优先于定期支付业务的确认;每期自动赎回用以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时,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9 若因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 其他的份额减少业务被确认而导致基金份额余额不足时,当 期的定期支付业务将被确认失败,即该账户当期不进行现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例六:假设本基金于 2013 年 7 月进行了定期 支付,2013 年 7 月 1 日为当月定 期支付的基准日和权益登记日。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户在 2013 年 7 月 1 日确认持有的份额数为 10,000 份, 根据计算公式计算当月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 的自 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数为 65 份。 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提交申请赎回份额 9,500 份, 该赎回申 请将优先于定期支付自动赎回业务被确认, 确认后该基金账户的剩余份额为 500 份, 高于定期支付自动赎回的份额,则该次定期支付业务 也被确认成功,即该份额持有 人除获得申请赎回份额的赎回款,还将获得该次定期支付的现金支付金额。 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提交申请赎回份额 9,940 份, 该赎回申 请将优先于定期支付自动赎回业务被确认,确认后该基金账户的剩余份额为 60 份, 低于定期支付自动赎回的份额,则该 次定期支付业务 将被确认失败,即该账户当月 不再进行现金支付,该份额持有人只获得申请赎回份额的赎回款。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长期增长潜力和较好分红能力的股票,以及具有较高息票率的 债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0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30%-70% , 其中权证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 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精选具有较好现金分红能力、长 期增长潜力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 以及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通过在股票和债券等不同类别资产中的平衡配置,追 求基金资产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持续增值,充分享受股票分红和债券利息的双重收 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采取在股票和债券等不同类别资产进行平衡配置的策 略,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以投资时钟理论为指导,通过对经济周期 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趋势的分析和判断以及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表现,对基金资产 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在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对于经济周期的判断主要通过分析经济增长与通货 膨胀的方向性 变化实施。对于中长期的经济波动,本基金重点考察社会需求结构变 化进而带动产业或行业结构变迁条件下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之间的演绎关系。如分 析居民收入与财富增长的结构性变化、新兴技术的出现、出口结构的变化、政府政 策鼓励等;在中短期内,产业或行业发展相对稳定,经济周期调整更多地体现为实 体经济运行中需求与成本的阶段性波动,此时,本基金将重点考察经济领域各宏观 经济指标的变动及其趋势。通过经济运行周期以及不同阶段内经济运行特征的分析 判断,本基金将结合证券市场投资价值综合评估的结果,确定一定阶段内的类别资 产配置比例及其调整方 向。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较好现金分红能力、长期增长潜力且估值水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1 平合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本基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分红 能力,分红意愿和分红预期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筛选,并辅以投资价值评价,通 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挖掘上市公司的价值,合理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1 )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 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经营效率指标和财务状况指标。 (2 )现金分红能力和估值水平评估 在上述品质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备选股票进行综合 分析,通过综合分析上市公司分红历史和分红预期等因素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能 力进行评估,在优选红利股票的同时,本基金将注重考查具有 长期增长潜力的公司:


1)定量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分红能力指标、分红意愿指标、估值水平指标等。 分红能力指标包括盈利性指标(如 ROE ,ROA 等)和现金流指标( 如经营性 现金支出/ 折旧、自由现金流/ 销售等) 。 分红意愿指标包括股息支付比例、股利分配率等。 估值水平指标包括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市价现金流比率(P/CF )等。 2) 定性分析主要集中于对公司基本面因素,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治理 结构、 盈利持续性和财 务稳定性等因素,深入挖掘上市公司的潜在价值。 定性分析时 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的优质公司: ①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行业发展空间; ②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注重股东回报,管理层能力较强,内部运作机 制顺畅; ③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 ④行业地位突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并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 清晰的竞争战略; ⑤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技术优势或其 它特定优势, 公司主要业务或产品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 ⑥财务稳健,经营效率及盈利能力较强等。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2 (3 )股票选择及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精选估值合理或被低估以及具 有上升潜力和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 平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 包括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地方 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 究、严谨的信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在 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 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 )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 、PPI 、汇 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 工 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 )债券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 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3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同时承载了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对信用债券表现的影响 胜于利率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信用债券研 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 走访发行主体、 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 自 上而下 ” 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 产业) 经济前景, “ 自下而上” 地分析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3 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 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 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投资 本基金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a.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b. 不 同 信 用 等级 的 信 用债 券 , 以 及 同一 信 用 等级 不 同 标 的 债券 之 间 的信 用 利 差 变化。 (4 )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 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 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 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的研 究,在此基础上量化投资部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 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 对于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将引进公司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其进 行合理定价。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构建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4 (1 )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30%-70% ,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5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50%× 中 证红 利指 数 收益率+50%× 中债 综合 全价 指数 收益率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 A 股市场 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该指 数具有较好的权威性、市场代表性,作为衡量本 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业绩的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6 中债综合 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 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 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业绩的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响,本 基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指数按照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分配权重,作为综合衡量本基金投 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 均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 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7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 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 )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观 经济分析 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易 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 )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 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 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8 出调整。 ( 十 )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08,297,482.99 19.08 其中:股票 108,297,482.99 19.08 2 固定收益投资 242,263,282.28 42.69 其中:债券 242,263,282.28 42.6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5,564,483.35 9.7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3,957,458.09 27.13 6 其他资产 7,382,506.19 1.30 7 合计 567,465,212.9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3,197,723.56 16.0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1,679,535.12 2.25 F 批发和零售业 9,795,224.31 1.8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25,000.00 0.7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8,297,482.99 20.9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415 海康威视 559,875 12,865,927.50 2.48 2 000709 河北钢铁 5,500,000 11,000,000.00 2.12 3 002038 双鹭药业 199,923 10,106,107.65 1.95 4 601311 骆驼股份 799,950 8,719,455.00 1.68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0 5 600867 通化东宝 549,931 8,419,443.61 1.62 6 600150 中国船舶 300,000 7,257,000.00 1.40 7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00 6,432,000.00 1.24 8 600827 友谊股份 600,000 5,922,000.00 1.14 9 002325 洪涛股份 550,000 5,274,500.00 1.02 10 002375 亚厦股份 200,000 5,160,000.00 1.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724,000.00 7.6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9,724,000.00 7.67 4 企业债券 54,191,158.28 10.4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9,711,000.00 17.3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8,637,124.00 11.32 8 其他 - - 9 合计 242,263,282.28 46.7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0236 13国开36 400,000 39,724,000.00 7.67 2 110020 南山转债 270,000 24,605,100.00 4.75 3 126011 08石化债 205,000 20,379,050.00 3.93 4 041359073 13雏鹰CP002 200,000 19,948,000.00 3.85 5 041360022 13盛运CP001 200,000 19,944,000.00 3.85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 罚。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7,596.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93,538.5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20,780.07 5 应收申购款 100,591.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2 9 合计 7,382,506.19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0020 南山转债 24,605,100.00 4.75 2 110015 石化转债 18,442,624.00 3.56 3 110023 民生转债 12,548,900.00 2.42 4 113002 工行转债 3,040,500.00 0.59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 受限的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二、 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0.90% 0.15% -3.25% 0.55% 4.15% -0.40%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 1.30% 0.13% -2.15% 0.63% 3.45% -0.50%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3 今(2013年9 月4日至2013 年12月31日)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值 增长 率 变 动 及其 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9 月 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9 月 4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 本 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4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5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6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7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8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9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一定 的现金 ,除上述定期支付外,本基金不另外进行收益分配。 关于定期支付的相关规 定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的定期支付” 。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0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 )转换费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1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3、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2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3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4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5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6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7 公众查阅、复制。 十 九、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定期 支付时的自动赎回份额不纳入以上赎回份额计算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8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 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 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9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降低风 险,提高收益。如果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下跌,本基金将不能完全抵御两 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将出现下降。由于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设定了一 定上限,因此在股市大幅上涨时本基金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 越大盘走势。 此外,本基金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 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 利影响。 本基金股票资产部分重点投资于红利股票,在选股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 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业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行 业和红利股票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上市企业分析的错误均 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 六) 本基金 定期 支付相 关的 特定风 险 1、定期支付不等同于收益分配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0 本基金的定期支付并不等同于收益分配。按照 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收 益分配以基金具有可供分配利润为前提,且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可供分配利润;而定 期支付不以本基金具有可供分配利润为前提,且定期支付金额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 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计算,不以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上限,其实质是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定期自动赎回持有人的部分基金份额进行现金支付。在基金投资亏损的情况 下,除非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定期支付的事由,本基金仍将进行定期支付。因 此,即便投资者对于本基金的投资未取得收益甚至发生亏损,仍可能发生部分份额 的自动赎回,由此投资者就该部分被赎回的份额将失去取得 预期收益或者通过未来 净值上涨而弥补亏损的机会。 此外, 基金收益分配时, 对基金份额净值进行除息 (即扣减每份收益分配金额) 处理;而定期支付不对基金份额净值进行除息处理,但因自动赎回部分基金份额进 行现金支付,会造成投资者所持有基金份额的缩减,为此,基金管理人未来将视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实施份额拆分,份额拆分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造成 实质影响。 2、年化现金支付比率不代表基金实际投资收益率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用以计算定期支付金额,不代表基 金实际投资收益率。按照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计算的定 期支付金额可能大于也 可能小于当期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 3、定期支付被确认失败的风险 在每期定期支付时,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发起的份额减少业务 (包括赎回、 转换出及转托管出)或者登记机构发起的其他非定期支付份额减少业务的确认原则 上优先于定期支付业务的确认,若因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其他的份额减少业务被确认 而导致基金份额余额不足时,当期的定期支付业务将被确认失败,即该账户当期不 进行现金支付。 4、 年化现金支付比率发生 调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年化现金支付比 率。因此未来年化现金支 付比率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当前的年化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1 现金支付比率。年化现金支付比率的变化 会影响定期支付数额,并 将会对投资者的 实际投资收益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 六)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2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 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 例进行分配。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3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4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5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6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7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 金业绩数据等;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8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9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0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对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进行调整;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1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2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3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 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4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5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与 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7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8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30%-70% , 其中权证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9 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0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 (3) 项以及 (5)- (10) 项 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 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修改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 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 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1 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2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流通受限证券投资行 为。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非公开定向增发流通 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3 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4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5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 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款项应存于专用 账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6 (3 )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7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数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但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8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9 c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0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1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或双 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4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 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 等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 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 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 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 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 0” 补足。 基金查 询密码用于投资 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 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5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 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 项。 2、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任 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8-2 2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8-2 3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8-2 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认 购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8-2 5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中国证券报、 2013-8-7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6 加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6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限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8-22 7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增 聘 张 迎 军 先 生 、 李 德 亮 先 生 为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5 8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5 9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26 10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网 上 交 易 系 统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0-15 11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网 上 交 易系统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0-16 12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并 参 与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1-28 13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参 与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该 业 务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1-28 1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1-28 15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办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1-28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7 16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诺 亚 正 行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基 金 前 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2-5 17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进 行 第 一 次 定 期 支 付 的 预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2-30 18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进 行 第 一 次 定 期 支 付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7 19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20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8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 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