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天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天 元 证券 投 资基 金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第 一次 提 示性 公告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基金 管理 人 ” ) 已于2014 年4 月4 日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网站 (www.szse.cn )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www.nffund.com ) 发 布了《 天 元证券 投资 基金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公告》 。 为了使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顺利召 开 , 现 发布 关于 天元 证券投 资基金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第一 次提 示性 公告 。
一、召 开会 议基 本情 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和《 天元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
定, 天 元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或者 “基金 天元” ) 的基 金管理 人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基 金管理 人” ) 决定 以现 场方 式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会议的 具体 安排 如下 :
1 、会 议召 开时 间:2014 年5 月 8 日 9 时 30 分
2 、会 议召 开地 点: 北京 唐 拉雅秀 酒店 ( 北 京西 城区 西长安 街复 兴门 外大 街 19 号)
3 、会 议召 开方 式: 现场 方 式
二、会 议审 议事 项
《 关于 天元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 见 附件一 ) 。
三、会 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1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会议 开 始;
2 、大会 主持人 宣布出 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人数 及所 持有表 决权 的总数 、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
3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会议 议 事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4 、大 会主 持人 公布 监票 人 、公证 机关 和公 证员 姓名 、见证 律师 ;
5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议案 ;
6 、与 会人 员对 议案 进行 审 议,并 进行 表决 ;
7 、监 票人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公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8 、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9 、大会 公证机 关就本 次会 议召开的 程序 以及持 有人 大会形成 的决 议的合 法性 、合规 性
进行公 证;
10 、见 证律 师发 表意 见。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2014 年4 月 18 日, 即 在 2014 年4 月 18 日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结束 后 ,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 公司登 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 体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均 有权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需 要准 备的 文件 和材 料
1 、个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 ,需 要提交 本人 开立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 深圳 证
券账户 (包括 深 交所 A 股 账户 或 深交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下 同) 所使 用的 身份证 件( 包
括使用 的身 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明 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明 )原 件及 正反 面复 印件。
2 、机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 ,需 要提交 该机 构开立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深圳
证券账 户 所 使用 的加 盖单 位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和代表 单位 出席
会议的 个人 的身 份证 件 ( 包括身 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原 件及 正反
面复印 件及 加盖 公章 的单 位授权 委托 书 (单 位法 定代 表人出 席的 提供 加盖 单位 公 章的 法定 代
表人身 份证 明书 ) 。
3 、委 托他 人出 席本 次大 会 的,还 应按 照本 公告 第六 条的规 定, 提供 相关 资料 。
六 、授 权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不能 亲自 出席 本次 大会 , 可以通 过以下 授 权方 式授 权他人 代
为出席 本次 大会 。
(一) 纸面 授权 方式
1 、个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 托他人 出席 会议
个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托 他人出 席会 议的 , 需要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签字 的授 权委托 书
(内容 及格 式参 考本 公告 附件二 )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立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深圳 证券 账
户 所使 用的 身份 证件 (包 括使用 的身 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明 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明 ) 正 反面
复印件 。
如受托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受托 人的 身份 证件 (包 括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原件 及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受托人 为机 构,还 需提 供受托人 的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和代表 单位 出席 会议 的个 人的身 份证 件 (包 括身 份证 或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 份的 有效证 件或 证
明) 原 件及 正反 面复 印件 以及加 盖公 章的 单位 授权 委托书 (受 托人 法定 代表 人出席 的提 供加
盖单位 公章 的法 定代 表人 身份证 明书 ) 。
如果受 托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 其将 在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签 署的授 权
委托书 后统 一办 理授 权手 续(包 括提 供受 托人 上述 证明文 件) 。
2 、机 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 托他人 出席 会议
机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托 他人出 席会 议的 , 需 要提 交加盖 公章 的授 权委 托书 (内容 及格
式参考 本公 告附 件二 )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立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深圳 证券 账户 所 使用 的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单位
公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如受托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受托 人的 身份 证件 (包 括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原件 及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受托人 为机 构,还 需提 供受托人 的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和代表 受托 机构 出席 会议 的个人 的身 份证 件 (包 括身 份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 份的有 效证 件
或证明 ) 原 件及 正反 面复 印件 以 及加 盖公 章的 单位 授权委 托书 (受 托人 法定 代表人 出席 的提
供加盖 单位 公章 的法 定代 表人身 份证 明书 ) 。
如果受 托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 其将 在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签 署的授 权
委托书 后统 一办 理授 权手 续(包 括提 供受 托人 上述 证明文 件) 。
(二) 电话 授权 方式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本次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和 部分销 售机 构可 通过 各自 的客服 代
表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取得 联系, 在通 话过 程中 以回 答提问 方式 核实 持有 人身 份后, 由 客 服代
表 根据 客户 意愿 进行 授权 记录从 而完 成授 权。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整个通 话过 程将
被录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授权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 对机 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暂 不开 通。
(三) 短信 授权 方式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和 本基 金的 部 分销 售机 构可 通过 短信平 台
向预留 手机 号码 的个 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发 送征 集授 权短信 ,持 有人 回复 短信 表明授 权意 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短信 授权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 对机 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暂 不开 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原预 留手 机号码 已变 更或 已不 再实 际使用 的 , 可 选择 其他 方式 进行 授 权 。
(四) 网络 授权 方式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基 金管 理人 在官方 网 站设立 授权 专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 基 金管 理人 官方 网站 www.nffund.com 授 权 专区 , 通过 网络 进行 授权 。
通过网 络进 行授 权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应正确 填写 姓名 、 证 件号 码等信 息 , 以核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身 份,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网络 授权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 对机 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暂 不开 通。
( 五) 授权 权力 确定 原则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出 席本 次大 会后 , 又亲 自出席 本次 大会 进行 投票 表决的 ,
以其本 人亲 自投 票的 表决 意见为 准。
2 、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存 在 有效纸面 方 式授 权和 其他 非 纸面 方式 有效 授权 的 , 以有效 的
纸面 授 权为 准。
3 、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存 在 多次以 有效 纸面 授权 的 , 以受托 人收 到的 最后 一次 纸面授 权
为准; 不能 确定 最后 一次 纸面授 权的 , 如 最后 时间 收到的 授权 委托 有多 次, 授权相 同的 , 按
照该相 同的 授权 计票 ; 授 权不一 致的 , 视 为委 托人 授权受 托人 选择 其中 一种 授权表 示行 使表
决权。
4 、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额 无有 效纸面 方式 授权 , 但 存在 有效的 其他 非纸 面方 式授 权的, 以
有效的 其他 非纸 面方 式的 授权为 准 。
5 、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额 以非 纸面方 式进 行多 次授 权的 , 以时 间在 最后 的授 权为 准。 如 最
后时间 收到 的授 权委 托有 多项, 以表 示具 体表 决意 见的授 权为 准; 最后 时间 收到的 多次 授权
其授权 表示 一致 的, 以一 致的授 权表 示为 准; 若授 权表示 不一 致 , 视为 委托 人授权 受托 人 选
择其中 一种 授权 表示 行使 表决权 。
6 、 如 果委 托人 在授权 委托 书中明 确其 表决 意见 的, 将以委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为 准; 如 果
授权委 托书 中未 明确 委托 人的表 决意 见的 , 即视 为授 权受托 人按 照受 托人 的意 志全权 行使 表
决权; 如委 托人 在授 权委 托表示 中表 达多 种表 决意 见的,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受 托人选 择其 中一
种授权 表示 行 使 表决 权。
( 六) 授权 资料 送达 的地 址和时 间
纸面授 权资 料请 于 2014 年 5 月 6 日 17 :00 之 前 送达至 如下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 6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2 层,邮 编:518048 , 收件 人: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封 面请 注
明“ 基 金天 元转 型”。
七、 会 议出 席对 象
1 、2014 年 4 月 18 日 (权 益登记 日) 下午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深圳 分 公司 登记 在册 的 本基 金全 体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均有 权参 与本 次会议 的 表决 。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
4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的公 证 机关人 员。
5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的见 证 律师。
八、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预登记
1 、现 场方 式预 登记
(1)个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会议 的, 需要提 交本 人开立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深圳
证券账 户 所使 用的身 份证 件(包 括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明 )
原件及 正反 面复 印件 。
(2)机 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会议 的, 需要提 交该 机构开立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深
圳 证券 账户 所使 用的 加盖 单位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和代 表单 位出
席会议 的个 人 的 身份 证件 (包括 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原件 及正
反面复 印件 及加 盖公 章的 单位授 权委 托书 ( 单位 法定 代表人 出席 的提 供加 盖单 位公章 的法 定
代表人 身份 证明 书) 。
(3) 委托 他人 出席 本次 大 会的, 还应 按照 本公 告第 六条的 规定 ,提 供相 关资 料。
现场预 登记 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区 武定 侯 街6 号 卓著 中心 1603 室; 联系 人: 郭磊
2 、传真 方式预 登记: 在预 登记时间 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凭 上述 资料 的 传真 件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预 登 记 , 传 真 号 码 010-66573868 ( 确 认 电 话 为 010-66290735 ) 、 传 真 号 码
0755-83887777 ( 确 认 电 话 为 4008898899)、 传 真 号 为 0755-82763900 (确认电话为
0755-82763941) 。
3 、 预登 记时 间:2014 年4 月4 日-2014 年5 月7 日, 每天上 午9:00- 下午5:00 (周
六、周 日及法 定节假 日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将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办 理现场 预登 记或传 真方式
预登记 。
4 、关于 预登记 的说明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通过预 登记 估计持有 人到 会情况 ,以 便为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进行 相应 准备 。 持有人 大会 会议 入场 前仍 需 按照 本公 告第 五条 的规 定提供 相应 资
料 办理 现场 会议 登记 ,请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予 以积 极配合 。
九、 会 议召 开的 条件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当大 于在代 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不含50%);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代 理人身 份证 明及授权 委托 代理手 续完 备,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本公告 的规 定 , 并 且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
十、 形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的 条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在表决 票上 填写 “ 同意 ”、“反对 ” 或者 “ 弃权 ”。未填
或未投 的表 决票 均视 为弃 权表决 票, 计入 参加 本次 会议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表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均视 为无 效表决 票, 无效 表决 票不 计入参 加本 次会 议表 决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3 、 《关于 天 元 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应当由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不含 2/3 ) 通过 方为 有效 。
十一、 二次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及二 次授 权
根据《 基金法》及《 天元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 大会 出席的 有
效基金 份额 应当 大于 在代 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不含 50% )方 可举 行。如 果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符 合前述 要求 而不 能够 成功 召开, 根 据 2013 年 6 月1 日生效 的新 修
订的《 基金法》 ,本 基金管 理人可 在规定 时间内 就同 一议案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以最 多两次 重新 召开持 有人大 会为限 ),除 非授权 文件另
有载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授 权期 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 出的 各 类 授权 依然 有 效, 但如
果 授 权 方 式发 生 变 化或 者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重 新作 出授 权, 则 以 最新 方 式 或最 新授 权 为 准,详
细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
十二、 重要 提示
本次会 议将 于 2014 年 5 月 8 日 9 时 30 分召 开, 届 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聘请的 公证机 关人 员以及 见证律 师将对 与会 人员资 格的合 法性进 行审 查并予 以登记 ,
请出席 会议 人员 务必 按照 本公告 的要 求, 携带 必需 的文件 提前 半小 时至 会议 地点, 以便 验证
入场 。 主 持人 宣布会 议开 始后 , 不 再对 未登记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 行登 记, 未登记 的持 有 人
不得入 场参 加会 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 保持会议秩 序,服从召集 人的引导, 除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或 代理 人) 、 会务 人员 、 聘 任律 师和 公证机 构及 召集人 邀请 的人 员以 外, 召集人 有权 依 法
拒绝其 他人 士入 场, 对于 干扰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秩序、 寻衅 滋事 和侵 犯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行 为, 召集 人有权 采取 措施 加以 制止 并及时 报告 有关 部门 查处 。
特别提 醒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进行预登记及会议现场登 记时,需要提供的是开立 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深圳 证券账 户 所 使用 的身 份证 件及正 反面 复印 件 , 如 若开 立有多 个账 户
且使用 的是 不同 的身 份证 件,需 要分 别提 供各 账户 对应的 身份 证件 及( 或) 其复印 件。
本基金 自权 益登 记日 的下 一交易 日 (2014 年 4 月 21 日) 开始 停牌 。 基金 管理 人 将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公告 后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复牌 。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 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 况
做必要 说明 ,请 予以 留意 。
十三、 持有 人大 会联 系方 式
1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全国客 服电 话:400-889-8899
传真:0755-83887777
2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机构业 务部
联系人 :姚渤
联系电 话:0755-82763941
传真:0755-82763900
3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站:www.nffund.com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4 月18 日
附件一 :
关于天元证券投资基 金转 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天 元份 额持 有人 :
鉴于天 元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基金 天元 ”或 “本基 金” )将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到期 , 为 了消 除基 金到 期及折 价的 影响 , 维 护基 金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天元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协 商一 致, 决定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讨论 关于 基金 天元转 型有 关事 项 , 将本 基金从 封闭 式基 金转 型为 南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开放 集中申 购及 申购 赎回 、 调整 存续期 限并 调整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 收 益分配 方案 等, 基于 上述 调整 , 相 应 的对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修改 。《 基金 天元 转型方 案说 明书 》见 附件 三。
为实施 基金 天元 转型 方案 , 提议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本次基 金天 元转 型的 有关 具体事 宜 ,
并 可 以 在 不 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对《 天元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进行 必要 的修 改和补 充。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4 月4 日
附件二 :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机构 代表 本人 ( 或本机 构 ) 出 席 天 元证 券 投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 代为 全权行 使本人/ 本机 构于权 益登记 日所持 有的 天 元证 券投资 基金 全
部基金 份额 对所 有议 案的 表决权 。 本授 权委 托书 的有 效期为 委托 人签 字或 盖章 之日起 至天元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结 束之 日止 。 若 天 元证 券投资 基金 重新 召开 审议 相同议 案的 持
有人大 会的 , 以 最多 两次 重新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为限 , 本授 权继 续有 效。 本人 (或本 机构 ) 同
意被授 权人 转授 权, 转授 权仅限 一次 。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
受托人 :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
委托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注:1 、此授 权委 托书剪 报、复 印或按 以上格 式自 制在填 写完整 并签字 盖章 后均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自 行制作 符合 法律 规定 及 《 天元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要 求的 授权
委托书 。
2、 本 授权 委托 书中 “委 托 人证件 号码 ” , 仅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其开 立持 有 天 元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深圳 证券 账户 ( 包括 深交 所 A 股账 户 或 深交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所使 用的 身
份证件 (包 括使 用的 身份 证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号码 或该证 件号 码的
更新。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立持 有 天元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深 圳证券 账户 ( 包括 深交 所 A 股账
户 或深 交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为多 个的, 若仅 以其 中部分 账户 所持 有的 天元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额授 权受 托人 参会 和投 票的 , 应 当注 明该账 户号 码。 若不 注明 的, 视为 授 权受托 人就 其全
部账户 所持 有的 天元 证券 投资基 金 份 额参 会和 进行 投票。
4、 如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投 资者 未持 有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则其 授权 无 效。
附件三 :
基金天元转型方案说 明书
重要提示
(一) 鉴于 天元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 天 元” ) 将 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到期 ,
为了消 除基 金到 期及 折价 的影响 , 维护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和 《天 元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有 关规定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协 商一致 ,决定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讨论关 于基 金天元 转 型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二 ) 本 次基 金 天 元转 型方 案需经 参加 相关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不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存 在无 法获得 相关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过 的可能 。
(三)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需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自 完成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手续 之日
起生效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次 基金 天元 转型 方案所 作的 任何
决定或 意见 , 均不 表明 其对 本次转 型方 案或 转型 后的 基金的 价值 或者 投资 者的 收益做 出实 质
性判断 和保 证。
一、基金天元封转开 方案 概要
拟主要 通过 以下 几方 面的 转换、 调整, 将基 金 天 元从 封闭式 基金 转型 为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一)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基金天 元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型为 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南 方天
元 ” ) , 在完 成有 关转 型程 序后, 将重 新 上 市交 易 并 开放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二) 调整 基金 存续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由2014 年8 月25 日到 期调 整为 不定 期。
(三)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向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终止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天元 的上 市交易 ; 转
型为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开 放集 中申 购、 在集 中申 购结束 后 3 个月 内开 放申 购赎回 业务 ,
如符合 上市 条件 , 向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上市 交易 。 在 南方 天元 上市交 易后 , 持 有人 可以 利
用原有 的 深 圳证 券账 户( 包括深 交所 A 股 账户 或 深 交所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下同 ) 进行 二
级市场 交易 ,也 可以 根据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进行 申购 赎回 。
(四) 变更 基金 名称
基金名称 由“ 天元 证 券投 资基金” 变更 为“南 方天 元新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根
据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有关 规定 基 金代 码也 将相应 由 “184698 ” 调 整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适用 的
代码。
(五)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天 元基 金合 同 投 资部 分 中约 定了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 投 资决 策、 投资 组合和 投
资限制 。 此次 对原有 的内 容进行 了调 整 , 并新 增了 业绩比 较基 准 、 风险 收益 特征 及 融资 融 券
等规定 。
原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为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属于 成长 收入 型基 金, 主 要投 资于 两个 市场 股票中 的指 标股 。 本 基金 所称指 标股
是按照 行业 代表 性、 流通 性、 资本 增值 潜力 、 分 红 状况的 标准 从两 市股 票中 挑选出 来的 绩优
成长型 上市 公司 。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在减 少和分 散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以稳 健的 投资 原则 , 确 保基金
资产安 全并 谋求 基金 长期 稳定的 投资 收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的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 、 上市的 股
票、债 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三)投 资决 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是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基 础;
(2)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依法 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提;
(3) 投资 对象 的收 益和 风 险。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充 分权衡 投资 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是
维护投 资者 利益 的保 障。
2 、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决策 程序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 基金的 大的 投资 原则 ,并 对基金 的总 体仓 位控 制、 投资组
合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 意见 。
(2) 证券 分析 人员 :根 据 各咨询 机构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以及 其他 信息 来源 ,选 定重点
关注的 股票 范围 ; 在重 点关 注的股 票范 围内 根据 自己 的调查 研究 选出 有投 资价 值的股 票向 基
金经理 做出 投资 建议 ;根 据基金 经 理 提出 的要 求对 上市公 司进 行研 究并 提出 投资建 议。
(3) 基金 经理 在遵 守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定的 投资 原则 前提下 ,根 据证 券分 析人 员提供
的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 的分 析判断 ,做 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4)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控
制意见 。
四)投 资组 合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
(1) 在逐 步完 善本 基金 经 理人的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理 念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遵循 稳健的
投资原 则, 高度 重视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力求 更好 地回避 投资 风险 。
(2) 本基 金属 于成 长收 入 型基金 。本 基金 的投 资既 关注上 市公 司成 长的 潜力 ,也关
注 股票 分红 和债 券收 益的 稳定性 ,但 更关 注股 票的 稳定增 值潜 力。
(3 ) 本 基金 将根 据市 场变 化, 灵活 选择 一定 比例 的 短期投 资 , 在 防范 风险 的 前提下 ,
力求增 加基 金的 收益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1) 沪深 两个 市场 成份 类 股票中 符合 本基 金选 股标 准的指 标股
本基金 将以 基金 资产 的 30%-50% 投资 于沪 深两 个市 场 成份类 股票 中的 指标 型公 司。 两
个市场 成份 指数 类股 票包 括目前 深圳 交易 所的 成份 指数股 , 上海 交易 所的 30 指数股 和两 个
交易所 将来 推出 的新 的成 份指数 股; 如果 两个 交易 所对其 成份 样本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的 投资
对象也 随之 调整 。本 部分 投资更 关注 上 市 公司 增长 的稳 定性 和分 红的 稳定 性 及股票 的流 动
性。
本基金 对此 类指 标型 股票 的投资 方式 , 是 在遵 守 《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的 前
提下, 不按 照指 数化 原则 进行投 资, 通过 自主 选择 ,自主 决定 对单 只股 票的 投资数 量。
(2) 成份 股之 外符 合本 基 金选股 标准 的指 标型 上市 公司
本基金 将以 基金 资产 的30%-50%投 资于 两市 成份 股以 外的符 合本 基金 选股 标准 的指标
型上市 公司 。本 部分 投资 更关注 上市 公司 资本 增值 的潜力 和分 红( 包括 股本 扩张) 的潜力 ,
所选股 票在 符合 具有 行业 代表性 和流 通性 较好 的标 准下, 通常 还有 以下 特点 :
所处行 业发 展前 景良 好, 成长 空 间大 , 国 家产 业政 策重点 扶持 的上 市公 司, 如通讯 信
息产业 、生 物制 药产 业、 新材料 、高 效农 业、 电子 产品制 造等 ;
产品市 场占 有率 、技 术开 发能力 、管 理水 平、 人才 储备在 行业 中具 有明 显的 优势;
主营业 务突 出并 保持 持续 增长, 利润 增长 率高 于同 类其他 公司 ;
公司管 理层 对企 业发 展有 合理的 战略 规划
(3) 国债
本基金 将以 基金 资产 的 20% 投资 于国 债和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五)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抵押 、 担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3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4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5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6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六)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和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依照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出席 上市 公司 的股东 大会 , 行 使股 东权 利, 履 行
股东义 务。
基金合 同投 资部 分 调 整后 表述如 下:
一)投 资目 标
在适度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采用自 上 而下 和 自 下而 上 结 合的 模 式 ,
在我国 经济 转型 的背 景下 , 寻找 传统 行业 中的 新型 企业和 新兴 产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兼顾 上市
公司的 安全 边际 ,争 取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 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含 普通股 和优 先股 ) 、 债 券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 、
可转换 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的, 本 基金 可参 与同 业存 单 的投资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 制按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执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其中 对新 产业 股票 的投资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债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本 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手段 , 对证券 市场 当期 的系 统性 风险以
及可预 见的 未来 时期 内各 大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率进 行分 析评 估 , 并 据此制 定本 基
金在股 票、 债券 、 现 金等 资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调 整原则 和调 整范 围,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规 避风 险及 提高收 益的 目的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 国家 产业 政策 趋势 、 上 下游行 业运 行态 势与 利益 分配的
观察来 确定 产业 发展 趋势 , 识别经 济发 展过 程中 具有 良好发 展前 景的 新产 业及 相关上 市公 司 。
在对 上 市公 司的 内在 价值 和安全 边际 进行 研究 的基 础上 , 以低 的组 合风 险选择 股票 组合 。 股
票投资 采用 “自 下而 上 ” 和“自 下而 上 ” 相结 合 的 策略 。
(1) “新 产业 ”股 票的 定 义
“新产 业” 股票 包含 如下 两种:
1 )传 统产 业的 转型
产 业转 型指 的是 资源 存量在 产业间 的 再配 置 , 也就是 将资本、 劳 动力 等 生产要 素
从衰退 产业 向 新 兴产 业 转 移的过 程 。 产业 转型 包括 但不限 于传 统产 业中 出现 的新技 术、 新生
产模式 、 新管 理模 式 和新 服务模 式 。 随 着我国 经济 模式的 主动 和被 动调 整, 以往依 赖自 然 资
源和低 成本 的发 展模 式越 来越显 示出 弊端 , 受到 种种 约束 , 我 国经 济迫 切需 要向 智能 、 环 保、
效率型 产业 转型 。 在 国家 政策的 扶持 和经 济发 展需 求的双 重动 力下 , 一 批传 统产业 的企 业将
面临新 的机 遇。
2 )新 兴产 业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培 育和 发展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的决 定》 中 对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的 定义是
以重大 技术 突破 和重 大发 展需求 为基 础 , 对 经济 社会 全局和 长远 发展 具有 重大 引领带 动作 用 ,
知识技 术密 集、 物质 资源 消耗少 、 成 长潜 力大 、 综 合效益 好的 产业 。 参 考国 家对战 略性 新兴
产业的 选择 标准 , 本 基 金 对新兴 产业 的范 围进 行了 界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节 能环保 、 新 一代
信息技 术、 生物 医药 、 高 端装备 制造 、 新 能源 、 新 材料和 新能 源汽 车。 如果 国家调 整新 兴产
业范围 ,本 基金 相应 调整 。
(2) 个股 选择
本 基金 根据 对 “ 新产 业” 的 定义 , 采 取自 上而 下及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方 法挖掘 优
质的上 市公 司,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1)自 上而 下
本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 国家 产业 政策 趋势 、 上 下游行 业运 行态 势与 利益 分配的
观察来 确定 产业 发展 趋势 , 识别经 济发 展过 程中 具有 良好发 展前 景的 新产 业及 相关上 市 公 司 。
在细分 行业 和公 司的 选择 中,本 基金 注重 以下 五个方 面的 情况 :
①符合 宏观 经济 发展 的趋 势: 通 过 分 析目 前经 济增 长的构 成、 来源、 景气 状 况 , 找 出
细分行 业趋 势 , 寻找 对旧 经济模 式进 行突 破、 减少 资源消 耗 、 提 高产业 效率 并能带 来利 润 增
长的子 产业 。
②国家 产业 政策 的扶 持 : 选择符 合国 家未 来产 业结 构的优 化升 级方 向 、 受 到 国家政 策
扶持的 产业 和公 司。
③新产 业对 于传 统行 业的 可替代 性 : 分 析传 统行 业 增长的 问题 所在 , 寻找 产 业链中 能
够通过 新技 术 、 新 生产 模式 、 新 管理 模式 和新 服务 模式 由弱转 强或 优势 扩大 的 子 行业和公司。
④新产 业对 于传 统行 业的 替代空 间和 市场 空间 : 新 产 业在对 传统 行业 进行 替代 的同时 ,
也面临 被其 他更 有竞 争力 产业替 代的 风险 , 本 基金 将选择 其中 技术 和模 式领 先, 替 代空 间和
市场空 间较 大, 并能 在一 定时间 内维 持优 势的 行业 或企业 , 获 取这 一行 业高 速发展 的机会 。
⑤满足 人民 要求 和消 费需 求的新 兴产 业 : 随 着中 国 逐步迈 向中 高收 入国 家 , 人民对 生
活环境 的要 求不 断提 高, 而各种 消费 需求 也不 断提 高。 如 环保 节能 要求 、 健 康需求 、 信 息化
需求和 休闲 娱乐 需求 等。
2 )自 下而 上
本基金 通过 定 量 和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进行 个股 自下 而上的 选择 。
在定性 方面 , 主要 考察 公 司是否 具有 良好 的经 济技 术效应 、 是否 能够 带动 一 批产业 的
兴
起及是 否具 有持 久创 新能 力的特 征; 其次 分析 公司 的 核心技 术或 创新 商业 模式 是否具
有足够 的市 场空 间, 公司 的盈利 模式 、 产品的 市场 竞争力 及其 发展 的稳 定性 ; 此 外还 将评 估
公司的 新技 术或 新模 式的 独特性 、领 先程 度和 可实 现度以 及产 品的 市场 独占 性特征 等。
在定量 方面 , 主 要考 察上 市公司 的成 长性 、 盈 利能 力及其 估值 水平 , 选 取具 备良好 业
绩成长 性并 且估 值合 理的 上市公 司, 主要 采用 的指 标包括 :
①成长 性指 标: 过去 两年 和预计 未来 两年 公司 收入 和利润 的增 长率 、 资 本支 出、 人 员
招聘情 况等 。
②盈利 能力 :毛 利率 、ROE 、ROA 、ROIC 等。
③估值 水平 :PE 、PEG 、PB、PS 等。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券 和企 业债券 (包 括可 转换 债券 ) 等。 本
基金将 在研 判利 率走 势的 基础上 做出 最佳 的资 产配 置及风 险控 制。 在选 择债 券品种 时, 本基
金重点 分析 债券 发行 人的 债信品 质, 包括 发行 机构 以及保 证机 构的 偿债 能力 、 财务 结构 与安
全性 , 并 根据 对不同 期限 品种的 研究 , 构造收 益率 曲线 , 采 用久 期模型 构造 最佳债 券期 限 组
合,降 低利 率风 险; 对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结 合对 股票走 势的 判断 ,发 现其 套利机 会。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采取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 易,
并限制 投资 人数 量上 限, 整体流 动性 相对 较差 。 同 时, 受 到发 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小 、 经 营波
动性较 高 、 信 用基本 面稳 定性较 差的 影响 , 整 体的 信用风 险相 对较 高。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的
这两个 特点 要求 在具 体的 投资过 程中 , 应采取 更为 谨慎的 投资 策略 。 本 基金 认为 , 投 资该 类
债券的 核心 要点 是分 析和 跟踪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并 综合 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债 券收 益率
和流动 性等 要素 ,确 定最 终的投 资决 策。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主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杆 策略 、 价 值挖 掘策 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价 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卖 空保 护性 的认 购权 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 证策略 等。
本基金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种 与
类属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求 较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5 、股 指期 货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采 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 通过对 证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合 股
指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的 估值 水平 , 与 现货 资产进 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期 保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
运用股 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 如大额 申购 赎回等 ; 利用 金
融衍生 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的 目的 。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采 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 通过对 债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合 国
债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的 估值 水平 , 与 现货 资产进 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期 保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
运用国 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 如大额 申购 赎回等 ; 利用 金
融衍生 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的 目的 。
今后, 随着 证券/期 货市 场 的发展 、金 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易 方式 的创 新等 ,基 金还将
积极寻 求其 他投 资机 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以 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80%-95% , 其中 投资 于新 产 业的
股票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债券 、 债 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的 2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 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7)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8)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0%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2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率
沪深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依 据国 际指 数编 制标准 并结 合中 国市 场的 实际情
况编制 的沪 深两 市统 一指 数 , 科 学地 反映 了我 国证 券市场 的整 体业 绩表 现 , 具有一 定的 权威
性和市 场代 表性 , 业 内也 普遍采 用 。 因 此 , 沪深 300 指数 是衡 量本 基金 股票 投资业 绩的 理想
比较 基 准。
上证国 债指 数由 上交 所编 制, 具有 较长 的编 制和 发 布历史 , 以及 较高 的知 名 度和市 场
影响力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债券投 资部 分的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可以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情况 下,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如 果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所 参照 的指数 在未 来不 再发 布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选 取相
似的或 可替 代的 指数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参照 指数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 其预期 风
险 和预 期 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及 货币市 场基 金。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 利和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八)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待基 金 参与融
资融券 业务 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本 基金 既有 投资 策略 和风险 收益 特
征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 与融 资融 券业务 , 以 提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 届 时本 基
金参与 融资 融券 等业 务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露 、 估 值方
法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 六) 集中 申购 、日 常申 购与赎 回及 调整 基金 的费 率及费 率结 构
基金天 元为 封闭 式基 金 , 不 开放申 购赎 回 , 转 型 为 南方 天元后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
将开放 申购 赎回 。转 型前 无申购 赎回 费用 ,转 型后 将收取 申购 赎回 费用 。
1 、集 中申 购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 将设置 集中 申购期 , 基
金在集 中申 购期 实行 “1 元发售 ”, 集中 申购 期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 期 间不 开放赎 回 。 在集
中申购 期内 , 投资者 可 按1 元面 值提 交集中 申 购申 请。 集中 申购 款项存 入专 门账户 , 不进 入
基金资 产 , 在 基金 集 中申 购 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集中 申购 款 项在 集中申 购期间产
生的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集中申 购期 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在 10
日内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集中 申购 款项 的验 资 , 验 资结束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份额 折算 ,
使得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0 元, 并办 理份 额变 更登 记 , 将 原份 额和 集中申 购份 额合并 。 基金
管理人 将就 集中 申购 的 相 关事项 另行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南方 天元 的面值 为 1.00 元。
(1 ) 对于 通过 场 外 集中 申 购 的投 资人 集中 申购 费率 最高不 高 于 1.2% , 且随 集 中申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集中申 购金 额(M) 集中申 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提交 集中 申购 申请 , 须按 每次 集中 申购 所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基金集 中申 购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 集中 申购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2) 对于 通过 场内 集中 申 购 的投 资人 ,销 售机 构可 参考上 述标 准收 取费 率佣 金。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及 费 用
集中申 购期 结束 后, 南方 天元 可 暂停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 暂停 期间 不超 过3 个 月。 暂停 期
间结束 后, 南方 天元 将开 放申购 赎回 。
(1) 调 整前 无申 购费 率, 调整后 的 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高于 1.5% ,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
递减, 如下 表所 示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0.9%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调整 前无 赎回 费率 , 调整后 的赎 回费 率为 :
① 场外赎 回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1.5% ,随 申请份 额持有 时间增加 而递 减。具 体如 下表所 示
(其 中1 年指 365 天 )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②场内 赎回 费率 为 0.5% 。
持有人 在天 元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上市 前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在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继续 持有 的, 持有 期限自 《 南方 天元新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日 起计算 。 投资 人通过 集中 申购和 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 金份额 , 持有 期
限自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 其中: 集中 申购 份额由 登记 机构 在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确
认) 。 投资 人通 过跨 系统 转 托管转 入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遵 照登 记机 构的 业务规 则计 算 。
( 七)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调整前 为: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 卖证 券价 差;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额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取现 金 方式, 每年 至少 一次 ;
2 、基 金年 度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得低 于基 金年 度已 实现 收益 的 90% ;
3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4 、基 金投 资当 年亏 损, 则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 定 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调整后 为: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该 次可供 分配 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登记 在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 , 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只 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 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 执
行。
( 八)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修 订基金 合同
提请持 有人 大会 授权 基金 管理人 修改 基金 合同 ,主 要基于 :
首先, 由于 基金 天元 拟转 换运作 方式 、开 放申 购赎 回、调 整存 续期 限并 调整 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 收 益分配 方案 , 基金管 理人 需根据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以 及转换 后基 金运
作方式 的特 点相 应修 订基 金合同 的相 关内 容。
第二, 考虑 到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等 法
律法规 陆续 颁布 、实 施和 修改, 基金 管理 人需 要根 据法律 法规 修订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内容 。
第三 , 考 虑到 基金天 元变 更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后 , 基金风 险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类型 发生 相应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拟 将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时 《天 元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将变 更为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第四 , 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议案 及具 体转 型方 案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并 依
法生效 后, 将作 为基 金天 元转型 的合 法依 据之 一, 基金管 理人 需要 根据 该议 案及具 体转 型方
案内容 修订 和增 加基 金合 同的其 他相 关内 容。
综上所 述 , 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根据上 述事 项修 订基 金合 同的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基金 合同 内容修 订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基金天元封转开 程序
(一) 基金 转型 工作 启动 :基金 管理 人初 步征 询持 有人意 见, 拟定 转型 方案 说明文件 。
(二) 向中 国证 监会 上报 转型方 案草 案, 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形 成转 型方 案议案 。
(三) 公告 持有 人大 会公告 和转 型方 案说 明书 ,公 告发布 之日 (2014 年 4 月 4 日) 开
市起 基 金停 牌1 小时 并于 10:30 复牌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本 基金自 持有 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的下 一交易 日 (2014 年4 月21 日 ) 开 始停 牌。 基金 管理 人 将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公 告后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申 请复 牌。
(四) 公告 持有 人大 会提 示性公 告 2 次。
(五)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公告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结果 。
(六) 将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上 报其他 材料 。
(七)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完 成 后, 公告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和修 订后 的基 金合 同、 托管协议 。
(八) 基金 复牌 。
(九)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退 市。
(十) 发布 基金 终止 上市 公告。
(十一 )发 布基 金终 止上 市提示 性公 告。
(十二 ) 基金 终止 上市 。 同 日, 修订 后的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生效 , 基金 正式 更 名为 “ 南
方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十三 )公 告招 募说 明书 、集中 申购 公告 。
(十四 )开 始 南 方天 元 集 中申购 ,集 中申 购期 最长 一个月 。
(十五 ) 集 中申 购 结 束后 , 以验资 结束 日收 市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份 额折算 并
办理份 额变 更登 记, 将 原 份额 和 集中 申购 份额 合并 。
(十六 ) 申 请重 新上 市, 开放日 常申 购赎 回。
三、基金管理人就转 型方 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 基金 天元 转换 运作 方式的 必要 性
1 、转 型有 利于 保护 广大 持 有人的 利益
基金天元 将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 到期 。如 果任 其到 期清算 ,持 有人 不仅 要承 担股票 资
产卖出 变现 的冲 击成 本, 还要承 担清 算费 用以 及清 算期间 的机 会成 本。 通过 转型 , 不 仅能 为
持有人 节省 到期 清算 的成 本,也 消除 了基 金折 价交 易现象 ,有 利于 更好 地保 护持有 人利益 。
2 、转 型有 利于 持有 人投 资 计划的 延续
基金天元 截至 2014 年3 月28 日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为 4.1348 元, 为投 资者 带 来了良 好
的回报 。因 此, 转型 有利 于投资 人投 资计 划的 延续 。
3 、基 金调 整存 续期 限的 必 要性
根据 《天元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 基金 存 续期截 至 2014 年 8 月 25 日为止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转型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 可 不定期 存续 。 为避免 到期 时基金 清算 产 生
的相关 成本 ,更 好地 保护 持有人 利益 ,基 金应 调整 存续期 限。
(二) 基金 天元 转换 为开 放式基 金的 可行 性
1 、技 术运 作方 面
已完成 技术 运作 准备 工作 。
2 、产 品方 面
已完成 产品 设计 和产 品测 试工作 。
2 、法 律方 面
基金天元 的基 金 合同 中明 文列示了 基金 在一定 的条 件下可以 由封 闭式基 金转 为开放式 ,
根据《 基金法》 ,基 金的转 型只需 经持有 人大会 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及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即可生 效。
因此, 基金 天元 封闭 转开 放目前 不存 在法 律方 面的 障碍。
(三) 调整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的可 行性
基金转 型之 后, 其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比例 限制 等应符 合开 放式 基金 的法 规规定 , 同
时删除 原有 合同 中一 些封 闭式基 金的 规定 。
(四) 修订 基金 合同 的可 行性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修 订基 金合 同并经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修订 后
的基金 合同 需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签字 盖章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 风险 及预备措施
(一) 转型 方案 被持 有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在设计 转型 方案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已 与 主要 持有 人进 行了沟通, 认 真听 取了 持有 人意见 ,
拟定议 案综 合考 虑了 持有 人的要 求 。 议 案公 告后 ,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继续 征 询意 见。 如有 必要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持 有人 意见 , 对 基金 转型方 案进 行适当 的修 订 , 并重 新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必 要情 况下 , 预 留出 足够的 时间 , 以 做二 次召 开或推 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的充
分准备 。
(二) 基金 转型 开放 后遭 遇大规 模赎 回的 风险 及预 备措施
在转型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进行 本基 金的集 中申 购, 实施 集中 申购费 率优
惠, 集中 申购 期不超 过 1 个月。集 中申 购期吸 纳新 资金,可 在很 大程度 上降 低转型后 的赎
回压力 和预 期。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持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 内容 有任何 意见 和建 议, 请通 过以下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电话:4008898899
传真:0755-83887777
电子信 箱:service@southernfund.com
网站:www.nffund.com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2014 年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