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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S300(160415)

华安S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深证 30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 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二 〇一四年 四 月


重要提示 华安深证300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由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以下 简称 “基金 管理 人 ” )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及约定 发起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月7 日证监 许可[2011]884 号 文核 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自2011 年9 月2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应当 认真阅 读 《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或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4 年3 月2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为2013 年12月31日 。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7 四、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基 金的募 集 ............................................................................................................................. 36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8 八、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39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41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 50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52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62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63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4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9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1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4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5 十九、 风险揭 示 ............................................................................................................................. 79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84 二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7 二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88 二十三 、对基 金 投 资人 的 服务 ..................................................................................................... 89 二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5 二十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6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 97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8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11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 深证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以及 《华安 深证 3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安 深 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华 安深 证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 安深 证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 指《 华 安深 证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 议》 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业务规 则: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 基金合同及相关 法律文件 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 投资者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 ,目前为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巨额赎 回 : 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 开放 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 上市交 易 :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 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以 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场外 :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外的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购 、场 外赎 回 ; 场内 :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 用 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 易 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 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 购 、场内 赎回 ; 注册登 记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 场外份 额 :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 场内份 额 :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 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 位(席 位 )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 跨系统 转 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投资 者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 的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 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31 、32 楼 3、法 定代 表人 :李勍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0 号 6、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7、联 系人 :冯 颖 8、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9、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 资本 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 董事 会 朱 仲群先 生,研究 生学历。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 人事司 、办公 厅副处长 、处长, 国家开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 发银行 办公 厅处 长 , 中 国 光大银 行大 连分 行行 长助 理、 监察 室副 主任 , 中 国 平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党 委副书 记兼 副总 经理 、 党 委书记 兼总 经理 , 长城 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经 理、副董 事长、 董事,现 任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华安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北京汇 正财 经顾 问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 办事 处主任 ,中 国投 资信 息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裁。 冯祖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 海市 经济 委员 会 办公室 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 科员 , 上 海 市经济 委员 会信 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 任, 上海 市工 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现任 上海 工业 投资 ( 集团 ) 有 限公 司总 裁、 法 定代表 人 、 党 委 副书记 。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 董 事长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大众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 事。 董鑑华 先生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固定 资产 投资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建设 银 行总行 投资 部职 员 ,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现 任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历任 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北 京市 、云 南省 、吉 林省、 成都 市, 武汉 市等 省市专 家顾 问 ,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副 会 长。 现任 上海 市金 茂律 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 上 海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 员、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顾问 。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历任 上海 财经 大 学科研 处处 长 , 上 海财 经 大学南 德管 理学院院 长,上海 财经大 学常务副 校长,现 任上海 国家会计 学院院长 、党委 书记,APEC 金 融与发 展项 目执 行秘 书处 秘书长 , 兼任 香港 中文 大 学荣誉 教授 、 中国 工业 经 济研究 与开 发促 进会副 会长 、 中国 会计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上 海 证交所 上市 公司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上 海工 业经济 专业 研究 会主 任委 员等职 务。 (2) 监事 会 谢伟民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副 教授 。 历 任上 海市 城 建沪南 工务 所干 部 , 空 军 政治学 院训 练部中 共党 史研 究室 正营 级教员 、 讲师 , 上 海市 计 委直属 机关 党委 干事 , 中 共上海 市综 合经 济 工作 委员 会组 织处 干部 、 宣 传员 (副 处级) 、 副 处 长, 中共 上海 市金 融工 作 党委组 织处 ( 宣 传处)副 处长兼机 关党委 副书记、 机关纪委 书记( 正处级) , 现任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监 事会主 席 。 陈涵女 士 , 研 究生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 资 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部 投资 业 务部副 科长 , 现任 上海 国 际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投 资业 务部科 长。 柳振铎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上海 良工阀 门厂 团委 书记 、 车 间主任 、 副 厂长 , 上 海机 电工 业管 理 局办公 室副 主任 、 规划 处 处长 , 上 海电 气 (集 团) 总公司 副 总 裁兼 上海机 电股 份公 司党 委书 记、总 经理 。 章卫进 先生 , 大专 学历 ,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市有 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 外经处 会计 主管 , 英 国SONOFEC 公 司 ( 长驻伦 敦 ) 业 务经 理, 上海 有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业务 主管 、 副经 理 , 现 任 上海 工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梅清 女士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历 任上 海新 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 上海新 亚 (集 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学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建行 上海 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 直 属党 委 书记 , 建 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专 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 国 泰 君安证 券专 职董 事 、 党 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关 党委 书 记, 公司 党委 委员 、 工会 主席 , 国 泰君 安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曾在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 历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 朱仲群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人 事 司、 办公 厅副 处长 、 处长 , 国 家开 发 银行办 公厅 处长 , 中国 光 大银行 大连 分行 行长 助理 、 监 察室 副主 任, 中国 平 安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兼副 总经 理 、 党 委 书记兼 总经 理 , 长 城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理 、副董事 长、 董 事,现任 上海国际 集团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北京汇 正财 经顾 问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 办事 处主任 ,中 国投 资信 息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裁。 尚志民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16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在 上海证 券报研 究所、上 海证大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进入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后曾 先后 担任 公司 研究发 展部 高 级研究 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 任安 顺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9 月同 时担 任安 瑞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01 年9 月至2003 年9 月担任 华安 创 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3 年 9 月 至今 担任 安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06 年 9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首 席投 资官 。 秦军先生, 研究生 学历,14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中国 航空工 业规划 设计研究 院建设 监理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 合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章国富先生 ,研究 生学历 ,25 年经 济、金 融从业 经 验。曾任上 海财经 大学副 教授、硕 士生导 师 , 上 海大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 司财务部 副部长( 主持工 作) 、上海 信虹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 经 理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 限公司 副总 裁 。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3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 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 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督察 长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 许之彦 先生 , 理 学博 士,CQF( 国 际数 量金 融工 程师) ,10 年证 券、 基 金从 业经 验。 曾 在 广发证券 和中山大 学经济 管理学院 博士后流 动站从 事金融工 程工作,2005 年 加入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研 究 发展部 数量 策略 分析 师 、 风险管 理与 金融 工程 部总 经理 , 现 任指 数 投资部 高级 总监 。2008 年4 月至 2012 年12 月担 任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9 年 9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上 证 180ETF 及 其联 接基 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0 年11 月至2012 年 12 月担 任华 安上 证龙 头企 业 ETF 及其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2011 年 9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 安深 证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7 月担 任华 安 易富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易富黄 金交 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 章海默 女士 , 自2011 年9 月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2 日担任 华安 深 证30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的 基金 经理 。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李


勍 先生 ,总


裁 尚志民 先生 , 副 总裁 、 首 席投资 官 赵


敏 先生 ,总 裁助 理 顾建国 先生 , 华 安未 来资 产管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陈俏宇 女士 ,基 金经 理 杨


明 先生 , 投 资研 究部 总经理 、 首 席宏 观策 略师 翁启森 先生 , 基 金投 资部 及 全球 投资 部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297 人 ,主要 来自 国内 外证 券公 司等金 融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 机构, 其 中93.2%以 上具 有三年 证券 业或 五年 金融 业从业 经历 ,具 有丰 富的 实际操 作经 验 。 所有上 述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公司 业 务由投 资与 研 究、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 个业务 板块 组成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半 年度 和 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3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 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4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 总经 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规 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律 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5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包 括公 司治 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 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 织结 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 风 险 , 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得 到了 一贯 的 实施 。 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 组 织结 构控 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 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6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 操 作控 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 会 计账务 的 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 运 用会 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确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 学、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 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7 公司合规 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符合 设计 要求 , 并及 时 地充实 和完 善 , 反 映政 策 法规 、 市 场环 境、 组织 调 整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 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 充 分体 现“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 行、 证 券、 基金 、 信托 从 业经验 ,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 %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 称 。 为 给客 户提 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服 务 , 中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4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222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度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9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 秉 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所辖 业务各 环节 , 包 括风 险识 别 , 风险 评估,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 工 作程序 与制 度的执 行 , 工 作程序 与制 度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 督、 稽核以 及风 险 控 制工作 的后 评价 。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 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 准则 和英 国“AAF01/06 ” 准则审 计报 告 , 是国 内唯 一一家 通过 两种 国际 准则 的托管 银行 , 内控制 度完 善、 风险 防范 严 密,能够 有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安全 。2011 、2012 年 度,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部控制通 过国 际新准 则“ISAE3402 ” , 是 国内第 一家 获得 此报 告的 托管银 行, 再次 领先 于同 业。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1 、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①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业 务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楼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②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③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④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西安分 公司 地址: 西安 市 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⑤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成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张彤 ⑥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沈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⑦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电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 (86 )10-6659263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86-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电话:86-10-661061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电话:86-10-68946790 传真:86-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11)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21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半地 下层 1、2 、4-17、21-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25859591 传真号 码: (0755 )2587830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4)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 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5)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 (0991 )8824667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5 传真: (0991 )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1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 (010 )8486481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2019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45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1)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533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 厦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电 话: (0571 )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4)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5) 民生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8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26-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 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www.sxzq.net (2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商旅 大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 电 话:961303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3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4)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 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 )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电话: (0791 )6289771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 (0791 )8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3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9)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 avicsec.com (40)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1)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 7-8 层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2)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4)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 良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zszq.com.cn (45) 财富里 昂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电话: (021 )38784818 传真: (021 )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38784818 网址:www.cf-clsa.com (4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4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9)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 功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5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52)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5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4)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网址: www.e-rich.com.cn


(55)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为 本基 金的 场外发 售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可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839 联系人 : 朱 立元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王 利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傅 琛慧 经办会 计师 :汪 棣、 赵钰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7 日 证监 许 可【2011 】884 号文 批准 设立。 本基金 自2011 年 8 月1 日 起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 至2011 年8 月26 日 募集 工作顺 利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7 结束。 本基金 为上市 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607,830,415.01 元人 民币 ,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计210,139.69 元人 民币。 募集资 金已 于2011 年 9 月 1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 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3,625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份额 共计 607,830,415.01 份基 金份 额,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 额 为210,139.69 份 基金 份 额。 两 项合 计共 608,040,554.70 份基 金份 额, 已 全部 计入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 本 公司 基金从 业人 员认购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208,936.08 (含募 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为 0.03% 。 按照有 关法 律规 定, 本基 金 合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不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8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法 律 法规 以 及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招 募 说明书 的 有 关规 定 , 本基 金 本次 募 集符 合有 关 条件 , 本 基 金 管理 人已 向 中国 证 监会 办 理完 毕基 金 备案 手 续, 并于2011 年9 月2 日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 ,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生 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9 八、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具 备上 市 条件 , 已 于 2011 年10 月18 日 起在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具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2011 年 10 月13 日发 布的 《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 (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上 市前 一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 资基金 上 市规则 》及 其更 新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 基 金 在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 交 易, 交 易行 情 通过行 情 发 布系 统 揭示 。 行情发 布 系 统同 时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与暂停 、恢 复上 市 本 基 金 的停 复 牌与 暂 停、恢 复 上 市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及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本 基 金应暂 停上 市: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0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基 金总 份额 连续20 个 工作日 低 于2 亿份 ; 3、违 反国 家法 律、 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本基金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暂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暂 停 上市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 在接 到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通 知后 , 应立即 在 至 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基 金 管理人 可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核 准后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并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 市公 告。 ( 七) 终止 上市 交易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 生 上 述终 止 上市 情 形时, 由 证 券交 易 所终 止 其上市 交 易 ,基 金 管理 人 报经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 八 )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及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对 基 金上 市 交易 的 规则等 相 关 规定 内 容 进行 调 整的 , 本基 金合 同 相应 予 以修 改 ,并 按照 新 规定 执 行, 且 此项 修改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九 ) 若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增 加 了基 金 上市交 易 的 新功 能,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1 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本基金 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外 或场内 两种 方式 对基 金份 额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场外 申 购和 赎 回场所 为 基 金管 理 人的 直 销网点 及 基 金场 外 代销 机 构的代 销 网 点,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场 所为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内 具 有相 应业 务 资格 的 会员 单 位。 具体 的 销售 网 点和 会 员 单位 的 名单 详见 本 招募 说 明书 “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中 “ (一 ) 基金 销售机 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减 代 销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可 以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者 应在 开 放日 申 请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 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的交 易 时间 。 本基 金场 外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日 , 场内 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为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 要求 或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者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视 为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申 请 ,其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的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 日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格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2011 年10 月18 日起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外 申 购、 赎回 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场内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于2011 年10 月13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2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基金 的 申 购与 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 进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场 外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 即对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该 销 售机 构托 管 的基 金 份额 进 行处 理时 , 认购 、 申购 确 认日 期在 先 的基 金 份额 先赎回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投资 者 办理 场外 申购 、 赎回应 使用 基金 账户 , 办 理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 深圳证 券账 户; 6、 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时 , 需 遵守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务 规 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或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对 场 内申 购 、赎 回业 务 规则 有 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实 质利 益 的情况 下 可 更改 上 述原 则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新 原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 金 投 资者 须 按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手续 , 在开 放 日的业 务 办 理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或 赎 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在 T+1 日对 投资 者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及时查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基 金销 售 机构 申购 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购 申 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基 金管 理 人的 确 认结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3 果为准 。因 投资 者未 及时 进行该 查询 而造 成的 后果 由其自 行承 担。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功, 申 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投 资 者 赎回 申 请成 交 后,基 金 管 理人 应 通过 注 册登记 机 构 及其 相 关基 金 销售机 构 按 规定 向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 日 的 时间 内 划往 投 资者 银行 账 户。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时 , 赎回 款 项的 支 付办 法按 本 基金 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本 基金 场外 申购 的首 次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下同) , 追加申 购 的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投资 者已 成功 认购 过本 基金时 则不 受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1,000 元 限制;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 2、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的单 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本 基金 的单 笔赎 回申请 不得 低 于500 份基 金份额 ,且 通 过 场内 单 笔申 请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 必 须是 整 数份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时 或赎 回 后在 销 售机 构(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5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 份额在 赎回 时需 同时全 部赎 回 。 4、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每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份额 余额 为 500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因赎 回、转 换等 原因 导致 其单 个 交易 账户 内剩 余的 基金 份额低 于 500 份 时, 注册 登记系 统可 对 该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自动 进行 强制赎 回处 理。 5、 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合 理 调 整对 申 购金 额 和赎 回份 额 的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前 述调 整 必须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率 (1) 场外 申购 费率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场外 申 购费 率 随申购 金 额 的增 加 而递 减 。 投资 者 在 一天 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申 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300万 0.8% 300 万 ≤M<500万 0.4%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场内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代 销机 构参 照场 外申 购费率 执行 。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基金申 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率 (1) 场外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外 赎 回费 率按 持有期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 <1年 0.5% 1年 ≤Y <2 年 0.25% Y≥2 年 0 注:一 年 指365 天, 两年 为 730 天 (2) 场内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固 定为 0.5% 。 (3)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由赎回 申请 人承担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 如 发 生变 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调整 实 施前 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 人定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5 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场外 申 购和 场 内申购 均 采 用金 额 申购 的 方式, 申 购 金额 包 括申 购 费用和 净 申 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1 +申 购费 率) 或,申 购费 用= 固定 申 购 费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 的误 差 计入 基 金财 产。 场 内申 购 份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 到整 数 位, 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 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账 户。 例 3: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 万元 在场 外 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对 应费 率为1.2%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1.2%/ (1+1.2% )=1,185.77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85.77 =98,814.23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在场 外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 可得 到97,353.92 份基金 份额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场外 赎 回和 场 内赎回 均 采 用份 额 赎回 的 方式, 赎 回 金额 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计算 ,计 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公式为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4: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 份基 金份 额 60 天后 在场 外 赎 回,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6 赎回总 额= 100, 000 ×1.0 1 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 101, 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10 万份基 金份 额 60 天后 在 场外 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0,992.5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 误 差计 入 基 金财 产。 4、申 购份 额 、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 购 的 有效 份 额为 按 实际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 费 用后 ,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其中 ,通 过场 外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通 过场 内方 式申购 的, 申 购 份 额 计算 结 果保 留 到整 数位 , 计算 所 得整 数 位后 小数 部 分的 份 额对 应 的 资 金返 还 至投 资 者资 金账户 。 例 5: 如例 3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外 申购 10 万 元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为 1.2% , 假定 申购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97,353.92 份 ,申 购 费用为 1,185.77 元。 如 果 该 投资 者 选择 通 过场内 申 购 ,则 因 场内 份 额保留 至 整 数份 , 故投 资 者申购 所 得 份额 为 97,353 份, 不足1 份 部 分对应 的申 购资 金返 还给 投资者 。计 算方 法如 下: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7,353 ×1.015 =98,813.3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8,813.30 -1,185.77 =0.93 元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 赎 回份 额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准并 扣 除相应 的 费 用来 计算,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本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 册登记 业务 ,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7 办理 。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 金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含 该日 ) 起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投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3、投 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 登记办 理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 于 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 前 按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 开 放日 中 ,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即 认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对 于 场 内赎 回 部分 , 当日未 获 受 理的 场 内赎 回 将自动 撤 销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的 业务 规则 变更 时, 依其最 新业 务规 则处 理。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 本基 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接受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认为 兑付 投 资 者的 全部 赎 回 申请 进行 的 资产 变 现可 能 使基 金资 产 净值 发 生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申 请 赎回 份 额占 当 日申 请赎 回 总份 额 的比 例 , 确定 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 受 理部 分 除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选 择 将 当日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者 外 ,延 迟 至下 一开 放 日办 理 ,赎 回 价格 为下 一 个开 放 日的 价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8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 3 个 工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 应当 在指 定 媒 体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延 缓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除 上述 第(5) 项情 形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可以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当 日 向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及 时公告 。 除 非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9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估值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估值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 告 一次 ; 当连 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 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 停 公告 的 频率 进行 调 整。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提前 三 个工 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 连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日 公 告最 近一 个 估值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本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在 条 件成 熟 的情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 换服 务。 基 金转 换 可以 收 取一 定的 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0 十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购 、 赎 回等 基 金交 易 方式, 将 一 定数 量 的基 金 份额按 照 一 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继 承 、 捐赠 、 司法 强 制执行 和 经 注册 登 记机 构 认可的 其 他 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 过户 。其 中 , “继 承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受 理上述 情 况 下的 非 交易 过 户,其 他 销 售机 构 不得 办 理该项 业 务 。无 论 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的 主 体应 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持 有本 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资 料。 对 于 符 合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户 申 请 按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等 相关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二)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的份 额 采用 分 系统登 记 的 原则 。 场外 认 购或申 购 买 入的 基 金份 额 登记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持有 人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 认购 、 申购 或上 市 交易 买 入的 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持 有人 证 券账 户下 。 登记 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的 基 金份 额 既可 以在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直 接 申请场 内赎 回 。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回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 构 ( 网点 ) 之间 或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内不 同 会员 单位 ( 交易 单 元 ) 之 间进 行转 托 管的 行 为。 本基金 在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统 内转 托管 。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销 售 机 构(网 点) 时, 须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上 市交 易或场 内 赎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1 回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 体 办 理方 法 参照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以 及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 本基 金处 于募 集期 内 、权 益分 派期 间或 处于 质 押、 冻结 状态 时, 不得 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3)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 深证 证券 交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三)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及注册 登 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份额 被 冻结 的, 除 非法 律 法规 或 有 权机 关 另有 要 求, 被冻 结 部分 产 生的 权 益( 包括 现 金分 红 和红 利 再投 资) 一 并冻 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四)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如 相 关 法律 法 规允 许 基金管 理 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质押 业 务 或其 他 基金 业 务,基 金 管 理人 可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2 十一、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被动 的指 数化 投资管 理,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 本基金 以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 资对象 , 为 更好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少 量投 资于 其他 股票 ( 非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新股 ( 首次 发 行或增 发等 ) 、 债券、 现金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其 他股 票 、 新 股 、 债 券、 现金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5%-10% , 其中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及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投资 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具有 低成 本、 管理透 明及 分散 化程 度高 等优点 , 能 稳定 地获 得与 标的指 数相 近的回 报 。 本 基金遵 循指 数化投 资理 念 , 采用 全复 制的被 动投 资策 略构 建投 资组合 , 为投 资 者提供 一个 有效 的指 数化 投资工 具 , 力 争使 投资 者充 分分享 中国 经济 增长 和证 券市场 发展 的 成果。 ( 四)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深 证300 价 格指 数。 深证300 价 格指 数 ( 简称 “深证300P ” , 当 前代 码 为 399007 ) 是由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委托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3 深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编 制并发 布的 市场 指数 , 指数 成份股 包括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市 值占比 最高 、 成 交最 活跃 的 300 只A 股股 票, 选样 范围覆 盖深 市主 板、 中小 板和创 业板 , 充 分反映 深市 多层 次资 本市 场的特 点, 适合 作为 指数 基金的 跟踪 标的 。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股票 指数 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方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 即按 照标 的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权 重的 变 动进行 相应 调整 。 若 因特 殊情况 (如 市场 流动 性不 足、 个 别成 份股 被限 制投 资、 法 律法 规禁 止或限 制等 )导 致无 法获 得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基 金可能 不能 按照 成份 股权 重持有 成份 股 ,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用合 理方 法替代 等指 数投 资技 术适 当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 以达 到跟踪 标的 指 数的目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成份 股的 流动 性进 行分 析, 如 发现 流动 性欠 佳的 个股将 可能 采用 合理方 法寻 求替 代 。 由 于受 到各项 持股 比例 限制 , 基金 可能不 能按 照成 份股 权重 持有成 份股 , 基金将 会采 用合 理方 法寻 求替代 。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力求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 年 化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4% 。 当 预期 指数 成份 股或 权重调 整和 成份 股将 发生 分红、 配股 、 增 发等 行为 时, 或 者因 市场 因素影 响或 法律 法规 限制 等特殊 情况 导致 基金 无法 有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对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进行 适当调 整,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一 步 扩 大 。 基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本基金 投资 于期 限在 一年 期以下 的国 家债 券、 央行 票据和 政策 性金融 债,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有效 利用 基金资 产; 同时 , 本 基金 也将适 当参 与债 券配售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收 益。 (六) 投资 管理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标的 指数 编制 、调 整 等相关 规定 ;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 资决 策体 系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三 级决 策体系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三级 决策 体系 的责 任主 体是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投 资协 调小 组和基 金经 理。 决策 管理 的原则 是集 体决 策、 分层 授权、 职责 明确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4 和运作 规范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是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构 , 投 资协 调小 组是 基金投 资的 协调 机构和 中间 桥梁 , 投 资协 调小组 由基 金投 资部 、 被 动投资 部、 研究 发展 部、 固定收 益部 的负 责人及 业务 骨干 组成 。基 金经理 是基 金运 作的 直接 管理人 。 3 、投 资管 理程 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 评估、 组 合维护 的有 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本 基金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 严格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的 正确 执行 , 避免 重大 风险的 发 生 。 (1)研 究支持 : 被动 投资 部 依托公 司整 体研究 平台 ,整合外 部研 究机构 的研 究成果 开 展标的 指数 跟踪 , 通 过对 成份股 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搜 集与 分析 , 进 行基 金资产 流动 性分 析、跟 踪误 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工 作,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重要 依据 。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 被 动投资 部金 融工程小组 提 供的研 究报 告,定 期 召开或 遇重 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决 策会 议, 决策 相关 事项。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决 议,每 日进 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日 常决 策。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情况 ,结 合研究 支持 ,基金经 理以 完全复 制标 的指数 成 份股权 重的 方式 来构 建组 合。 在 追求 跟踪 误差 和偏 离度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 基 金经理 将采 取适 当的方 法, 以降 低买 入成 本、控 制投 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集 中交 易 部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 部定期和 不定 期对投 资组 合的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进 行跟踪 和 评估 , 并 对风 险隐患 提出 预警 。 绩 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 合误 差的 来 源及投 资策 略成 功与 否,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 金经理将 跟踪 标的指 数变 动,结合 成份 股基本 面情 况、成 份 股公司 行为 、流 动性 状况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情 况以 及组 合投 资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 采取适 当的 跟踪 技术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7) 合规 监察 :合 规监 察 稽核部 对整 个投 资管 理流 程进行 实时 监控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管 理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95% ×深 证 300 价格 指数 收 益率+5%× 商业 银行 税后 活期存 款 基准利率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5 如果深 证300 价 格指 数被 停止编 制及 发布 , 或 深证 300 价 格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 代 (单 纯 更名除 外) , 或 由于 指数 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深 证 300 价格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标 的指 数, 或证券 市场 上出 现其 他更 合适投 资的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审 慎性原 则, 在充 分考 虑持 有人利 益及 履行 适当 程序 的前提 下, 更换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包 括但 不限于 依据 市场代 表性 、 流动性 、 与 原标的 指数 的相 关性 等诸 多因素 选择 确定 新的标 的指 数) ,并 相应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基 金品 种 ,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6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3)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总资产 ,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 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十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1 、重要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4 年1月16 日 复 核了本 报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7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 年12月31日。 2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2.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82,421,984.39 93.50 其中: 股票 182,421,984.39 93.5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145,894.17 6.23 6 其他资 产 541,582.67 0.28 7 合计 195,109,461.23 100.00 2.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2.2.1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9,142.48 0.2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88,450.50 0.10 E 建筑业 -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7,592.98 0.32 2.2.2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836,931.78 1.47 B 采矿业 5,679,879.45 2.94 C 制造业 97,012,883.54 50.2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416,617.90 1.25 E 建筑业 2,764,432.21 1.4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742,312.45 3.4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92,791.36 0.7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773,375.43 4.54 J 金融业 17,587,514.43 9.11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9 K 房地产 业 23,002,624.87 11.9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990,183.29 2.0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713,333.23 1.9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219,084.26 2.70 S 综合 672,427.21 0.35 合计 181,804,391.41 94.17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2.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2.3.1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02 万


科A 1,452,269 11,661,720.07 6.04 2 000001 平安银 行 533,191 6,531,589.75 3.38 3 000024 招商地 产 263,009 5,465,327.02 2.83 4 000776 广发证 券 377,444 4,710,501.12 2.44 5 000651 格力电 器 135,477 4,424,678.82 2.29 6 300027 华谊兄 弟 141,913 3,948,019.66 2.04 7 000157 中联重 科 528,738 2,881,622.10 1.49 8 002024 苏宁云 商 309,648 2,796,121.44 1.45 9 000333 美的集 团 54,497 2,724,850.00 1.41 10 000895 双汇发 展 57,027 2,684,831.16 1.39 2.3.2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0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659 珠海中 富 84,000 233,520.00 0.12 2 300137 先河环 保 11,096 195,622.48 0.10 3 000301 东方市 场 58,525 188,450.50 0.10 2.4 报告 期末 按券种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2.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2.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2.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2.8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2.8.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2.8.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无。 2.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2.9.1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无。 2.9.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2.9.3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投 资评 价 无。 2.10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2.10.1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不存 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也 不存在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1 2.10.2 本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 股票中 , 不 存在投 资于 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 票。 2.10.3 其 他资 产构 成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500.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68.97 5 应收申 购款 498,713.1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1,582.67 2.10.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2.10.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2.10.5.1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2.10.5.2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 五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2 十二、基 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净 值表 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至 时 间2013 年12 月31 日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2011-9-2(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1-12-31 -16.50% 1.31% -22.28% 1.47% 5.78% -0.16% 自2012-1-1 至 2012-12-31 3.59% 1.37% 2.25% 1.37% 1.34% 0.00% 自2013-1-1 至 2013-12-31 2.66% 1.31% 4.48% 1.32% -1.82% -0.01%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3 十三、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4 十四、基 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5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 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6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 报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 基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7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应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3 、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原 因造成 差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差 错的 责任人 ( “差 错 责任方”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①差错 已发 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②差错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因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③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8 ④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⑤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利 益 向 基 金管 理 人 追 偿 ,并 有 权 要 求赔 偿 或 补 偿 由此 发 生 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损 失,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责任 方追偿 。 ⑥如果 差错 责任 方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据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差 错 责 任 方进 行 追 索 , 并有 权 要 求 其赔 偿 或 补 偿 由此 发 生 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损 失。 ⑦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①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 ②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③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④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⑤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9 十五、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 两种: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 分红 方 式为现 金红 利; 选择 红利 再 投资的 , 现 金红 利则 按分 红 实施日 (具 体以基 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 圳证券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 只能 选择 现金 分红 的方 式,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 益可 不 分配; 4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0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基 金分 红公 告为准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 份 额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1 十六、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指 数使用 费; 9 、基 金上 市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2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与深 圳证 券信息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 本基 金标 的指数 的 使用费 年费 率为 0.02% 。 通常情 况下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按 季支 付。 指数 使用费 收取 下限为 每季 度 5 万 元( 基 金合同 生效 当季 按实 际计 提金额 收取 ,不 设下 限) 。 指数使 用费 的 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初 10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如与指 数编 制方 的指 数使 用协议 约定 的收 费标 准、 支付方 式等 发生 变更 , 按 照变更 后的 费率、 支付 方式 执行 。 (4) 本条 第( 一) 款第 3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2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算公 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第 九 章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上述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上述 费率 如发生 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前 在至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3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调 整后的 上述 费率 还应 在最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4 十七、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5 十八、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的 3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6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七)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7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8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 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十)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包 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住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 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者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查阅 信息 披露 文件。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9 十九、风 险揭示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影响股 票与 债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上市 公司 的股 票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与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本基金 可通 过分散 化投 资 减 少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0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二)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 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 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目 标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本基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 踪误差 。 (2)由 于目标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目 标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误差 。 (3)成 份股派 发现金 红利 、新股收 益将 导致基 金收 益率超过 目标 指数收 益率 ,产生 跟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1 踪误差 。 (4)由 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本 基金无法 及时 调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误差 。 (5)由 于基金 应对日 常赎 回保留的 少量 现金、 投资 过程中的 证券 交易成 本, 以及基 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 使基金 投资 组合 与目 标指 数产生 跟踪 误差 。 (6)其 他因素 产生的 跟踪 误差。如 未来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况 下的 卖空、 对冲 机制及 其 他工具 造成 的指 数跟 踪误 差;因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现 金变 动等 。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目标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目 标指数 。 基于 原目标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 的目 标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基 金份 额的 折/溢 价交 易风险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基金 份额的 交易 价格 与其 基金 份额净 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 离并出 现 折/溢 价交 易的 风险 。 ( 三) 管理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转 换债券 带来 的转 股风险 , 利率 期货带 来的 期货投 资风 险等 。 同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的 投资 产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 四) 合规 性风 险 指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不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要 求而 带来 的风险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2 ( 五)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 六) 其他 风险 1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一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者对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变 化 , 若是由于 投资 者的连 续大 量赎回而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被迫赎回 目标 ETF 以及抛 售债券和 股票 以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 金需 要,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其 他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3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销 售代 理机构 销售 。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销 售代 理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销售 代理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4 二十 、基 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以 及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5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 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单 元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6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7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8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9 二十三、 对基金 投资 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 资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投资 人 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后 的15 个 工作 日内 或每 年度 结束后 的20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制纸 质 对账单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纸 质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 送电子 对账 单。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 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的自 助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 本公 司客服热线、发送邮 件或 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 站定 制基金净 值、交 易确 认信 息、 电子 对账单 、定 期资 讯等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 后1 个 工作 日内 回复;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诉 , 本 公司 承诺 在 3 个工作 日内 给予 答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公 司基 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 、基 础交 易服 务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0 受理包 括基 金认 购、 赎 回 转 认购 、 基金 申购、 基金 转换、 基 金赎 回、 直 销转 托管、 代 销 份额托 管转 入 、 赎回 转申 购 的交 易申 请与 撤销 。 2 、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 、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 动停 损、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 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中 信银行 、 光 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浙商 银行 、上海 银行 、南 京银 行、 广发 银 行、 上海 农商 、温 州银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银 联通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 支付 宝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1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 、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基 金电 子直销交 易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以下简 称“WEB ” ) 、手 机WAP 平台 (以 下简 称 “WAP ” ) 、 智能 手机 APP 平台 (以下 简称 “APP ” ) 、 电话 语音平 台 ( 以 下简称 “IVR” ) 。对 于不同 类型的 资金 结 算模式 ,不 同平台 所支持 的交易 功能 有所差 异,详 见下表 :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2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 支持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 支持 -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支持 - 转/ 赎 支持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支持 - 转/ 赎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利增利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表 中的 “支 持” 表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转 ”表 示该 平台 下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赎 ”表 示该 平台 下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 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 账户 资产/ 收益 查询 服 务, 支 持按照 “基金 产品 ” 和 “交 易账 户”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 、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 、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3 4 、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 、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 、账单 定制与 服务定 制, 本公司提 供对 账单定 制服 务,以及 其他 电子服 务的 定制: 交 易确认 短信 、 交易 确认E-mail 、 电 子交 易委 托短 信 、 电 子交 易账 户变 更短 信 、 周 净值 短信 ; 7 、电 子查 询服 务平 台,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网上 平台 、手 机 WAP 平 台、 智 能手 机APP 平 台、 电话语 音平 台。 对于 不同 渠道的 投资 人, 不同 平台 所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异 ,详 见下 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人 代销投资人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 支持 -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支持 -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 支持 -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 支持 -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 支持 -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 支持 -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4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免 长途 话费 ) 人工服 务时 间: 交易 日 9:00-21:00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 路1398 号 同 济联 合广 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5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9 月14 日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9 月29 日 3 华安深 证 3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3 年第 2 号)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0 月 17 日 4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0 月24 日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水 晶光 电”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1 月12 日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13 日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定 投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27 日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平安银行代销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通邮储银行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1 月6 日 11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20 日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汤 臣倍 健”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2 月12 日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6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包 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 住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投资 者 可免 费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印 件。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7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基 金合 同 3 、法 律意 见书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托 管协 议 7 、指 数授 权协 议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 投 资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4 月 16 日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8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 管机构要 求提 供的信 息, 以及不时 的更 新和补 充, 并保证 其 真实性 ; (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9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 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0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依据 《 基金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 关资 料;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1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2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3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代 销机构 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实质 性 变 化;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4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表达 意见 的提 交和 收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内 容。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 方式 进行 表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5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 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4 、直接 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意见 的其 他代表 ,同 时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可 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至少 35 日提 交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 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6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7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8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9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易 单元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0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1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 】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2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及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以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 资对象 , 为 更好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少 量投 资于 其他 股票 ( 非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新股 ( 首次 发 行或增 发等 ) 、 债券、 现金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其 他股 票 、 新 股 、 债 券、 现金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5%-10% , 其中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及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1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3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基 金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3 数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投 资比 例 限 制。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十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为 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4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5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6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 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 协 议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7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 重 大 合同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按 规 定各 自 保 管 至少 15 年。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以约定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 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除本 协议和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由于 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 据错误 , 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责 任 。 若 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8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 行分配 。 7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9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0 六、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七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