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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国鑫(762001)

国金国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金通用 国鑫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发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I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 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 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2 ﹞953 号 文核 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 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股东资金、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基金基金经理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合计不低于 1,100 万元, 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但发起份额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 并不 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 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 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 金成立满三年之日, 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且 无法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延期,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 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II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2 月 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业绩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七、风险揭示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 十、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4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国金通 用国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国金通 用国 鑫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国 金通 用国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金通 用国 鑫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国金 通用国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3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通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国金通 用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5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前街三号楼 3-6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地 产经营管理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 19.5% 和 1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 董事长, 学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 金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 四川证 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7 林春海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 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财会部科长、 中机公司驻法机构 财会部负责人、 中国通用技 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金融部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副部长。现任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事业本部)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 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 部经理、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 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 年 7 月至 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企业信贷局科员, 中央财金学院科员, 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兴旺先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8 限公司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 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 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 监、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袁玉祥先生, 监事, 学士,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历任苏 州市食品公司( 食品商场) 财务主管,苏州新区财政税务局税务专管员、稽查员, 国储苏州鸿济贸易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 朋友化妆品( 苏州) 有限公司 总务科/ 财务 科科长,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 8 月 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总监。 张丽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通过国家司 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 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监察稽核 部副总经理 兼法律顾问 。2013 年 5 月至今任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经理。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招 聘 及 培 训经 理 、 深圳 迅 雷 网 络 技术 有 限 公司 高 级 招 聘 经理 、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人 力 资 本 经 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本经理。2012 年 1 月至今任国金 通用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学士。 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见上文。 李修辞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分析师,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期货监管部、 期货监管一部主任科员、 副处长,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督察长。2013 年 11 月至今 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毛伟先生, 督察长, 硕士。 历任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工程师, 香港新园计 算机软件开发公司高级工程师、 软件部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助理、 基金运作部总经理助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清算部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9 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总经理、运营总监 。2013 年 11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 硕士。 历任香港皓天财经公关公司咨询师、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组合管理和投资经理,2012 年 6 月底加入 国金通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2 月至今任国金通 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2 月至今兼任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兼任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2 月至今兼 任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齐达铮先生, 学 士。 历任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分析员 ,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员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交易员、 分析员。2012 年 3 月加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分析员、 基金经理助理, 从事行业 研究、 分析工作, 并协 助基金经理管理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13 年 8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投资总监 吴富佳先生 , 公 司副总经理李修辞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欧阳立先生,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陈伟先生 , 基金经理宫雪女士 ,基金经理齐达铮先生 ,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1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 的监 察稽核 部 与 风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部与风 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稽核 和检查 。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2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 监察 稽核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 风险 管理部 :负 责 对投 资事 前及事 中的 风险监 控, 具体落实 针对 投研 运作的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 日常的投研风控 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 风控措 施 ,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作为 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 (7)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 任。部 门 负 责人 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3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 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建 立了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 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 工提 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4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 工作)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沈 阳市 分行 常务副 行长, 中国 人民 银行沈 阳市 分行副行长、 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 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副主席。 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郭友先生,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 中 国投资公司 (新加坡) 总经理, 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 中国 光大银行副行长,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 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现任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5 陈昌宏先生, 北京大学 法学学士、 硕士。 曾任 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 四川光 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 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 士 丹利华鑫资 源优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摩根士 丹 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 金、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增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欧 新 动 力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农银 汇理 深证 1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益民核 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服 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25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 模 498.41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 金基金、 QDII 、 银行理 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 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6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 预 防 性 原 则 。 树 立 “ 预 防 为 主 ” 的 管 理 理 念 , 从 风 险 发 生 的 源 头 加 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构 独 立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执 行 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有风险管理处, 通过 “全员全程” 风险控制 体系, 加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运作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逐年重检, 将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 交易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 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 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7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天天盈 、支付宝。


客服电话:4000-2000-18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9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 电话:010-66108014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陈鹤 电话:010-57092851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宋明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0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滕艳 电话:010-6083883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2 (1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2507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http://www.hysec.com (1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胡璇 客服电话:95105885 、0571-88920897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阚迪 电话:021-58870011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4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85718402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2)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5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刘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2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2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韩瑾 联系电话:021-3850 9612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钱连成 联系电话:010-88005877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6 传真:010-88005876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7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953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 从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12 年 8 月 24 日止, 共 募集 178,508,167.97 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 2,901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期结束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


持有份额总 数


占基金总 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数


占基金总份 额比例


发起份额 承诺持有 期限


基金管理公 司固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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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0.0000%


0 年


基金管理公 司高级管理 人员


2,000,427.45


1.1205%


2,000,427.45


1.1205%


3 年


基金经理等 人员


500,080.64


0.2801%


500,080.64


0.2801%


3 年


基金管理公 司股东


8,501,132.50


4.7617%


8,501,132.50


4.7617%


3 年


其他


0.00


0.0000%


0.00


0.0000%


0 年


合计


11,001,640.59


6.1623%


11,001,640.59


6.1623%


3 年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8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9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30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投 资人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和 销售 机构 销售网点 办理 国金 发起 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 单笔申购金额最低限额调整为 1 元, 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 机构网点公告。直销 柜台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投资人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笔赎回本基金份额的 最低限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单个 交易账户 持有的本基金最低持有份额均调整为无最低份额限制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31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价格和费用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有效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49,261.08 /1.016 = 48,48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485.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有效赎回当日(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小于 1 年,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 1.016=10,160 元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32 赎回费=10,160× 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 购份 额的处 理方 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申购费后, 以 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 金 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 有效 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 购费 用由 投 资者 承担, 并应 在 投资 者 申 购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不 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 示: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50万 1.50% 50万≤M<100万 1.20% 100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表 1 申购费率 8、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33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 续持 有期限 (日 历日) 赎 回费 率 1 天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表 2 赎回费率 9、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 申购、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者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11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1. 基金投资者 在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基金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 基金投资者 在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34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35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36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 内容详见 2012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37 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38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 值、 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对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等大类资 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进行灵活配置。同时,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 挖掘投资品种的内在价值, 寻找具备估值优势和长期增长潜力的个股及个券, 合 理控制投资风险,力争在实现长期资本增值的同时兼顾当期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 板股 票、 创业板 股票, 以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证、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30%-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20%-70% , 其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合 计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判断来确定投资组合中各 大类资产的权重。 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手段, 精选出具有内在价值和成长潜力的股票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会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 选择流动性好,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39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 综合研判结果予以决策。 通过对比大类资产的相对价值、 流动性及市场情绪等指 标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阶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动态配置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 的比例。具体宏观和市场环境划分阶段如下 : 综 合值 : 周期 复苏 繁荣 衰退 萧条 宏观 经济表现 上行 下行 经济周期 复苏 繁荣 衰退 萧条 市场 市场动量 小 大 大 小 市场情绪 低迷 高涨 高涨 低迷 表 3 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 数据来 源: 国金 通用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有初步判断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 收 益、 流动性及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 应用量化工具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优 化,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 的行业配置、 与“ 自下而上 ” 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资策 略,主要投资于估值合理、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及上市公司。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 市场估值等指标, 选 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有 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 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 业基 本面比 较。 行业比 较包 括两个 层面 ,行业 生命 周期和 行业 景气。 行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 主要受产业链、 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 影响; 行业景气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 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 利润、 价格、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2)行 业市 场估值 比较 。估值 体现 市场预 期, 行业间 估值 排序、 行业 自身估 值水平都影响行业在市场中的表现。 因此, 运 用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会 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 行业估值水平、 行业的盈 利 调整等。 3)在 上述 初步筛 选的 基础上 ,结 合产业 政策 ,从全 球产 业格局 变迁 、国内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40 经济增长驱动等角度, 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 估 值合理的优势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建立股票库。 首先, 运用 流动性、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标对所有 A 股进行定量筛选,构建股票备选 库。 其次,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定性分析, 进一 步发掘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个股构建股票风格库。 1)定量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 建立本基金的股票 备选库。 A. 在市场所有 A 股中 ,剔除 ST 、*ST 及公 司认为的 其他高风险品种股票。 B. 在 上 一步 的 基础 上, 重 点 考 察盈 利 能力 、估 值 等 指 标, 并 根据 这些 指 标 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利能力指标: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 利润是经营者经营业绩 和管理效能的集中体现。 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是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重点关注的因素。 本基 金选取净资产收益率 (ROE ) 、 总资产报酬率 (ROA ) 、 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 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值指标: 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 的安全性。 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 本基金采用市盈率 (P/E)、 市净率 (P/B ) 、 市盈率 相对盈利增长比例 (PEG ) 等估值指标, 并参考国际估值 分析方法、 结合国内市场特征对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 选取估 值合理的个股。 2)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 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 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或者在生产、 技术、 市场等一个或多 个方面具有行 业内领先地位, 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在未来的发展 中,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管理规范, 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 决策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41 效率高、 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主要考核指标: 财务信息质量、 所有 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营运状况: 公司营运状况良好, 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 各项财务指标状况 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具 备核心竞争优势,比如专利技术、资 源独占、销售网络垄断、独特的市场形象、 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在技术、 营销、 内部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 同时 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3)构建投资组合 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 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 精选优质企业, 形成股票风格库,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市 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制定最终的新股申购策略,力 求获取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 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 市场资金面情况及市场供求、 债市收益率水平、 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 等各方面的分析, 制定组合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 合理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 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 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 体投资策略包括: (1)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 久期管理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 也是衡量基金组合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的关键指标。 组合资产久期要与组合负债 即募集资金久期匹配, 以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久期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 平的变化对债券组合投资的收益影响程度的指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和负债久期 基本匹配的基础上, 还会综合分析中国宏观经济、 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 对 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做出预测, 并根据预测结果微调组合债券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42 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度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度 提高组合久期,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有效提高组合整体的收益水平。 同时, 在确定久期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环境和期限利差走势 分析选择不同的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的期限结构策略 包括: 骑乘策略、 哑铃 组合策略、子弹组合策略等。 (2)通过利率和信用利差分析确定券种配置 券种配置策略主要体现为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 通过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 分析发现具有相对配置价值的债券种类, 结合组合流动性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随 时调整组合结构, 通过券种的选择和调整优化债券组合收益。 本基金所选券种均 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品种, 主要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 转债和可分离债等监管机构批准投资的品种。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 动性、 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3)加强内部信用评估、优化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久期、 期限结构及券种配置的基础上, 还要加强信用品种 的内部信用评估, 优化个券选择。 通过综合性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对标的个券进 行信用评级, 将通过信用评级的债券纳入备选库, 再结合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 在备选库内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通过内 部信用分析和研究判断找出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 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 的情况下, 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 根据对未来市场 预期 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 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积极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对应基础证券的估值与价格变化的 研究, 采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43 5、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 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上证国 债指数 收益率 。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 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 体走势 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 此外, 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 验, 编制方法清 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上证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 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债券及其他 金融工具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44 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45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债权 人 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 1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46 月 21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39,671,971.15 54.85 其中:股票


39,671,971.15 54.85 2 固定收益投资


13,679,400.52 18.91 其中:债券


13,679,400.52 18.9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000,000.00 12.4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84,818.85 8.28 6 其他资产


3,985,830.84 5.51 7 合计





72,322,021.3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080,762.88 37.3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13,393.00 3.7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09,641.07 5.4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356,678.00 1.94 J 金融业 2,673,216.00 3.8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47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38,280.20 4.4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671,971.15 56.80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006 大秦铁路 515,513 3,809,641.07 5.45 2 600763 通策医疗 98,010 3,138,280.20 4.49 3 002465 海格通信 140,800 2,925,824.00 4.19 4 000816 江淮动力 646,160 2,830,180.80 4.05 5 000776 广发证券 214,200 2,673,216.00 3.83 6 601607 上海医药 176,700 2,613,393.00 3.74 7 600372 中航电子 108,592 2,591,005.12 3.71 8 002144 宏达高科 129,400 2,577,648.00 3.69 9 600429 三元股份 308,947 2,521,007.52 3.61 10 000860 顺鑫农业 135,700 2,084,352.00 2.9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5,330,125.00 7.6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023,704.26 7.1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325,571.26 4.76 8 其他 - - 9 合计 13,679,400.52 19.59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48 5、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307 13 国债 07 25,000 2,487,750.00 3.56 2 122126 11 庞大 02 18,960 1,912,305.60 2.74 3 126015 08 康美债 15,000 1,469,100.00 2.10 4 101308 国债 1308 15,000 1,381,650.00 1.98 5 019302 13 国债 02 10,000 1,000,300.00 1.43 6、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期 基金投 资组 合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中, 未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期基金投资组合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82,418.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3,631.02 5 应收申购款 3,629,781.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85,830.8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49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债 965,300.00 1.38 2 110018 国电转债 843,767.00 1.21 3 113003 重工转债 582,650.00 0.83 4 110015 石化转债 476,800.00 0.68 5 110020 南山转债 455,650.00 0.6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50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本 报 告 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4.25% 0.89% -1.65% 0.67% -2.60% 0.22% 过去六 个月 4.70% 0.98% 4.17% 0.77% 0.53% 0.21% 过去一 年 2.89% 1.06% -3.08% 0.84% 5.97% 0.2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5.39% 0.94% 5.02% 0.86% 0.37% 0.08% 注: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上证国债 指数收 益率× 40%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51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52 十二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53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54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错 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估值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55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 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责任方 。 (2)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 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56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57 十三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为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4、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58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59 十四 、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60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3-7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61 十五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62 十六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63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64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65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66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67 十七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68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基 金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 则 使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 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出和转 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锁定期届满赎回的风险 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的锁定期后可以赎回。 如果发起 式份额在锁定期后短时间内大比例甚至全部赎回, 本基金需短期内变现部分资产 应支付赎回款, 由此可能产生一定的投资亏损和冲击成本, 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使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锁定期内的收益率。 (七)锁定期届满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即行终 止, 且无法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延期。 基金合同若锁定期满立即终止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承担额外的变现成本和清算成本, 最后所分配的基金财产价值可能低 于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所持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69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70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71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 据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72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73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74 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箱服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 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75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76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77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78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但 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因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79 6)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80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81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82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83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85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86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健回报。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87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 板股 票、 创业板 股票, 以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证、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30%-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20%-70% , 其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合 计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和 市 场 运 行 阶 段 的 判 断 来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中 各 大类资产的权重。 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手段, 精选出具有内在价值和成长潜力的股票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会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 选择流动性好,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 综合研判结果予以决策。 通过对比大类资产的相对价值、 流动性及市场情绪等指 标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阶段以及未来发展趋 势, 动态配置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 的比例。具体宏观和市场环境划分阶段如下 : 综 合值 : 周期 复苏 繁荣 衰退 萧条 宏观 经济表现 上行 下行 经济周期 复苏 繁荣 衰退 萧条 市场 市场动量 小 大 大 小 市场情绪 低迷 高涨 高涨 低迷 表 4 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 数据来 源: 国金 通用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有初步判断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 收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88 益、 流动性及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 应用量化工具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优 化,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 的行业配置、 与“ 自下而上 ” 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资策 略,主要投资于估值合理、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及上市公司。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 市场估值等指标, 选 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有 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 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①行业基本面比较。 行业比较包括两个层面, 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景气。 行 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 主要受产业链、 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影 响;行业景气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利润、 价格、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②行业市场估值比较。 估值体现市场预期, 行业间估值排序、 行业自身估值 水平都影响行业在市场中的表现。 因此, 运用 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会是 行之有效的手段, 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 行业估值水平、 行业的盈利调 整等。 ③在上述初步筛选的基础上 , 结合产业政策, 从全球产业格局变迁、 国内经 济增长驱动等角度, 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 估值 合理的优势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建立股票库。 首先, 运用 流动性、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标对所有 A 股进行定量筛选,构建股票备选 库。 其次,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定性分析, 进一 步发掘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个股构建股票风格库。 ①定量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 建立本基金的股票 备选库。 A. 在市场所有 A 股中 ,剔除 ST 、*ST 及公 司认为的 其他高风险品种股票。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89 B. 在 上 一步 的 基础 上, 重 点 考 察盈 利 能力 、估 值 等 指 标, 并 根据 这些 指 标 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利能力指标: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 利润是经营者经营业绩 和管理效能的集中体现。 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是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重点关注的因素。 本基 金选取净资产收益率 (ROE ) 、 总资产报酬率 (ROA ) 、 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值指标: 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 资 的安全性。 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 本基金采用市盈率 (P/E)、 市净率 (P/B ) 、 市盈率 相对盈利增长比例 (PEG ) 等估值指标, 并参考国际估值 分析方法、 结合国内市场特征对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 选取估 值合理的个股。 ②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 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 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或者在生产、 技术、 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 业内领先地位, 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在未来的发展 中 ,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管理规范, 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 决策 效率高、 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主要考核指标: 财务信息质量、 所有 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营运状况: 公司营运状况良好, 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 各项财务指标状况 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具 备核心竞争优势,比如专利技术、资源独占、销售网络垄断、独特的市场形象、 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在技术 、 营销、 内部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 同时 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③构建投资组合 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90 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 精选优质企业, 形成股票风格库,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市 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制定最终的新股申购策略,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 基本面、 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 市场资金面情况及市场供求、 债市收益率水平、 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 等各方面的分析, 制定组合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 合理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 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 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 体投资策略包括: 1)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 久期管理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 也是衡量基金组合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的关键指标。 组合资产久期要与组合负债 即募集资金久期匹配, 以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久期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 平的变化对债券组合投资的收益影响程度的 指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和负债久期 基本匹配的基础上, 还会综合分析中国宏观经济、 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 对 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做出预测, 并根据预测结果微调组合债券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 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度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度 提高组合久期,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有效提高组合整体的收益水平。 同时, 在确定久期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环境和期限利差走势 分析选择不同的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的期限结构策略包括: 骑乘策略、 哑铃 组合策略、子弹组合策略等。 2)通过利率和信用利差分析确定券种配置 券种配置策略主要体现为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 通过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 分析发现具有相对配置价值的债券种类, 结合组合流动性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随 时调整组合结构, 通过券种的选择和调整优化债券组合收益。 本基金所选券种均 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品种, 主要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91 转债和可分离债等监管机构批准投资的品种。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 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3)加强内部信用评估、优化个 券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久期、 期限结构及券种配置的基础上, 还要加强信用品种 的内部信用评估, 优化个券选择。 通过综合性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对标的个券进 行信用评级, 将通过信用评级的债券纳入备选库, 再结合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 在备选库内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通过内 部信用分析和研究判断找出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 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 的情况下, 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 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 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 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 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积极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对应基础证券的估值与价格变化的 研究, 采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 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债券及其他金融 工具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92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93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上证国 债指数 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 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 体走势 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 此外, 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 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 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上证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 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公告。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94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4)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95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96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97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98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99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同、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0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1 二 十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2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含中小 板股 票、 创业板 股票, 以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证、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20%-70% , 其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合 计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债券及其他 金融工具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4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事后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5 (1)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约 定时 间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 有) : 拟发 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依 据、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本 协议 的规定 与基 金托管 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 容。 (6)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6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7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8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 国 金通 用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的 开放式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9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10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11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12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分离交易可转债, 上市日前, 采用估值技术分别对债券和获配的权证进行 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 1)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13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以内(含第 4)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 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由于 一方当 事人 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另一 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14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15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 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16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17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18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 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 基金 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 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基金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 固定的 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 电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 (4000-2000-18) , 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基金合同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工 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信息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19 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投资者 可享 有基金 交 易、账 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 直销业务表单 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 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七)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 邮件 、 邮寄、 手机短信 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20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 露 事项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2014/3/11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4/1/22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10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4/1/2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追 加 申 购 金 额 及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份额限额的公告 2013/12/21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2/16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 月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1/6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2013/10/24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3/10/23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3/10/19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推 出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6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2013/10/12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21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摘要 2013/10/12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告 2013/9/30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3/9/27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招 商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3/8/28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8/27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年 度报告 2013/8/24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2013/8/24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3/8/15 关 于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国 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3/8/13 关 于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聘 基 金经理的公告 2013/8/10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3/7/18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3/7/1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 江 河 创 建 ” 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3/6/25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好 买 基 金 基 金 定 2013/6/25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22 期定额业务及参加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旗 下 基 金 销 售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6/25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3/5/15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3/4/22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4/18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23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124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国 金通用 国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募集 的文件 。 2、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复印件。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