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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双债(161716)

招商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二零一四年第 一号 )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四年四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 示 招商双债 增强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2012 年12 月 13 日 《 关于核 准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 〔2012 〕1685 号文 ) 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3 年3 月1 日正式 生效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当 投资人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从基金 整体 运作 来看 ,本 基金属 于中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从 两类 份额来 看 , 双债增 强 A 持有 人为 约定 收益率 , 表现 出 风险较 低 、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点 , 其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险 要低 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金 份额 。 双 债增 强B 获 得剩 余收 益, 带有适 当的 杠杆 效应 , 表 现出风 险较 高, 收益 较高 的特点 ,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要高 于普 通纯债 型基 金。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划 分为 双债 增强A 、 双债增 强 B 两级份 额 , 所 募集的 基金 资产合 并运 作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 本 基金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自动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招 商双 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 双债 增 强 A、 双债 增强 B 的 基金 份额 将以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份 额。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4 年3 月1日 , 有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3 年12月31日 ,财 务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4 年 4 月 3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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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36 七、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1 八、 双 债增 强A 的份 额折 算 ......................................................................................................... 42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与 转托管 ..................................................... 44 十、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57 十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时 基金 的转 换 ..................................................................... 59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61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70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71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2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7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9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1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2 二十、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87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2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4 二十三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0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5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7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8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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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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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该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招商 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招 商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 、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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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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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2 年内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划分为 双债 增强A 、 双债 增强B 两 级份 额, 两者 的份 额配 比原 则上 不超 过 7∶ 3 双债增 强A 指招商 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双 债增 强 A 份 额 。 双 债增 强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获 取约 定收 益 , 并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每 满6 个 月开 放一 次,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双债增 强B 指招商 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双 债增 强 B 份 额 。 本 基金在扣 除双债 增强 A 的 应计收益 后的全 部剩余收 益归双债 增 强B 享有, 亏损 以双 债增强B 的资产 净值 为限 由双 债增 强B 承担; 双债增 强B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 为2 年 双债增 强A 的开 放日 指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2 年内 每满6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双债增 强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2 年内 每满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 工作日 ( 但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2 年内第 四 个双 债增 强 A 的 开放 日双债 增强A 不 折算 ) , 双 债增强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为1.000 元,其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相 应增 加或 减少 的行 为 双债增 强B 的封 闭期 指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2 年 后对 应日 止 。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2 年 期届 满日 指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2 年的 对应 日。 如该 对应 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即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 满日与 双债 增 强B 的 封闭 期届满 日为 同一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2 年 期届 满时基 金的 转换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2 年期 届满 , 本 基金 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的 行 为。转换 后 的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招商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存续期 指基金 合 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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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 规则 》 指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在双 债增 强A 的单 个开放 日, 经 过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成交 确认后 , 双债 增强A 的 净赎 回金额 超过 本基金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时 的情 形;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 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 ,在单 个 开放日,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本基 金总 份 额10% 时的 情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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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上市交 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场外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外的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 赎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购 、场 外赎 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开放 式基 金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招商 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双 债增 强 B 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 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虚拟清 算 指假 定T 日 为本 基金 在分 级运作 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 本基金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计算 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金 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的基 础上 , 采用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是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估 算 ,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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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 力

















指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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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中 国第一 家中 外合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公 司由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 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复同 意,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 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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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成 为拥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 公司本 着 “ 长期 、 稳健 、 优良、 专业 ” 的 经营 理念 , 力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满意 、 员 工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张光华 , 男 , 博 士 。 历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计 划处 处长 , 中 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 行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2007 年 4 月起 于招 商银 行任职 , 曾任 副行 长等 职 务, 现任 招商 银行 副董 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南 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许小松 , 男 , 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 合研究 所副 所长 ,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副总 经理,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2011 年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董事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李 俊 江, 男, 经 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历任吉 林 大学 经济 学 院副 院长、 德 国不 莱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会 科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 秘书长 、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部 经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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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 资金处 副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信 实业银 行) 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任 中国证券 市场 研究设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金 部总经理; 联 办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现 为香 港理 工 大学 ) 会 计系 。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 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 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 女,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 在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国 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 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本 科专 业, 硕士 学历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 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 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招 商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 理 ( 主持 工作) 。 2010 年 6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 2012 年 9 月起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监事 。 江勇, 男, 对外 经贸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1984 年北 京 师范大 学任 教;1996 年 国 际商报 跨 国经营 导刊 副主 编;2003 年中国 金融 家主 编助 理;2005 年 钱经 杂志 主编 ;2008 年加 入招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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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 基金, 现任 市场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庄永宙,男,清华大学工学硕士。1996 年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科技处 ; 1997 年 加入 招商 银行 总行 电脑部 ;200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公司 成立 后 曾任信 息技 术部 高级 经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郭雷清 , 男, 北京 大学 国 际 MBA 。1999 年 加入 中 国建设 银行 泉州 分行 ;2001 年加 入达 科数据 通讯 (中 国) 有限 公司;2004 年加 入韬 睿惠 悦咨询 公司 ;2008 年 加入 怡安翰 威特 咨 询公司 ;2010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人力资 源部 总监 、公 司监 事。 王晓东 , 女,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深南 中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 深圳特 区证 券总 经理 助理 、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 副总 经理 、 华 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2007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吕一凡,男,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00 年进 入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先 后从 事研 究、 产品 设计、 基金 投资 等工 作, 曾任基 金开 元 、 基金隆 元 (南 方隆元 ) 、 南 方高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全 国社 保投 资组 合投 资经 理,2013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 招商先 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招 商瑞 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招商丰 盛稳 定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兼 任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国强 , 男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分析 师 、 债券销 售交 易部经 理、 产品 设计 主管 、总监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 2009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副总 经理 兼固定收 益投 资部负 责人 ,兼任招 商 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 士、 投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长 兼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张婷, 女, 中国 国籍, 武汉 大学管 理学 硕士 。 曾 任职 于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以 及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从事债券 交易 、研究 以及 投资管理 相关 工作,2009 年加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固 定收益 投资 部助 理基 金经 理 、 招 商安 泰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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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4 (管理 时间 :2010 年 2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11 月 8 日) 、 招商 安泰 平衡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0 年 2 月 12 日 起至 2012 年 11 月 8 日) ,现 任固 定收 益 投资 部副 总 监兼行 政负 责人 、招 商安 本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0 年 2 月 12 日起至 今) 、 招商 安泰 债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 时间 :2010 年 2 月 12 日 起至今 ) 、 招商 双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3 年3 月1 日 起 至今)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吕 一凡 、 副 总经 理兼固 定收 益投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经理 助理 兼股 票投 资部 负责人 袁野 、 总 经理助 理兼 量化 投资 部负 责人吴 武泽 、 总 经理 助理 兼专户 资产 投资 部负 责人 杨渺、 基金 经理 陈玉辉 、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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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5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但 是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上述禁止 行为 中的(1 )- (6 )项 为引用 当时有 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的有关 禁 止性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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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6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六)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 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 况 等 。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并负 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时 向公 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 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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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7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 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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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8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 各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 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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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9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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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贸中 心东 座九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设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电话: (010 )63201510 传真: (010 )63201816 联系人 :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 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 金牌 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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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1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名 ,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188 只 ,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市 场 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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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2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 顺长城 能源基 建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 银 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 富国 可 转 换 债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取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社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 消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黄 金主 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浙商 聚潮 产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领 先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 根新 兴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惠 理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深 证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 票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交 银施 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富国 中 证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长 信内 需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 消费主题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中海消费主题 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 信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金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惠 理新 经济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恒久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目标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7 天 理财 宝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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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3 金、 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景 顺长城 支柱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月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量 化 配置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东 方 央 视 财经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民安 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14 天 理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安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惠理 惠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可 转换 债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债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荣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焦 点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源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行业 轮换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目标 收益 一年期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 添富 高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利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稳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四 季金利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永 福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定 期支付 双息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润元 大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双 月红 一年 期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国 有企 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安达信 用主 题轮 动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永 利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岁 岁恒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景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 万 家市 政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定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双 债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活 期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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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4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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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 台“ 基金易 ”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 涛 招商基 金华 东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88 号浦 发大 厦 29 楼 AK 单元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 王雷 招商基 金华 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刚 招商基 金养 老金 及华 北机 构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丰 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 保险大 厦 207 至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90 联系人 :仇 小彬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 构: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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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6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刘峰 (3) 代销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均山 (4) 代销机 构: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5) 代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6) 代销机 构: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郭 伟 (7) 代销机 构: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陈 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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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7 (8) 代销机 构: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9) 代销机 构: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 (010 )57092619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杨 成茜 (10) 代销机 构: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11) 代销机 构: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12) 代销机 构: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13) 代销机 构: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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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8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14) 代销机 构 :华 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德 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 黄恒 (15) 代销机 构: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16) 代销机 构: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17) 代销机 构: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18) 代销机 构: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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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9 (19) 代销机 构: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20) 代销机 构: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1) 代销机 构: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2) 代销机 构: 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23) 代销机 构: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刘 闻川 (24) 代销机 构: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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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0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25) 代销机 构: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26) 代销机 构: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27) 代销机 构: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2 联系人 :田 薇 (28) 代销机 构: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9) 代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8832


联系人 :滕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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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1 (30) 代销机 构: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1) 代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通 证券 )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32) 代销机 构: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3) 代销机 构: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34) 代销机 构: 国 都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人 :张 睿 (35) 代销机 构: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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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2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36) 代销机 构: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37) 代销机 构: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凤良 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 —2272100 联系人 :陈 琳琳 (38) 代销机 构: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 联系人 :吴 尔晖 (39) 代销机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3290978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人 :陈 志军 (40) 代销机 构: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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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3 传真:010-83561094 (41) 代销机 构: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42)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人代 表: 张跃 伟 电话: (021 )58788678-8816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43) 代销机 构: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 表: 薛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44) 代销机 构: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张 裕 (45) 代销机 构: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人代 表: 闫振 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王 婉秋 (46) 代销机 构: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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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4 法人代 表: 汪静 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47) 代销机 构: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 表: 杨文 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48) 代销机 构: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人代 表: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49) 代销机 构: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 层





法 人代 表: 王莉





电 话:400-9200-022





传 真:0755-82029055





联 系人 :吴 阿婷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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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5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 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25471000 传真:(0755 )8266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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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6 六、基 金份额的 分级 (一) 基金份额的分 级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年 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划分 为双 债增 强A 、双 债 增强B 两 级份额 ,所 募集 的基 金资 产合并 运作 。 1 、基 金份 额配 比 本基金 双债 增强A 、 双债 增 强B的 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 过7∶3 。 本基金 募集 设立 时, 双债 增强A 、双 债增 强B的 份额 配比将 不超 过7 ∶3。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年 内, 双债 增强A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6 个 月开放 一 次, 双债 增强B 封闭 运作 并 上市交 易 。 在 双债增 强A 的 每次开 放日 ( 除第 四 个双 债增强A 的开 放日外 )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对双债 增强A进 行基 金份 额 折算 , 双 债增 强A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双债 增强A份 额数 按 折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因此 , 在 双债 增强 A的单 个开 放日 ,如 果双 债 增强A 未发 生赎 回或 者发 生 的净赎 回份 额极 小, 双债 增强A 、双 债 增强B 在该 开放 日后 的份 额 配比可 能会 出现 大于7∶3 的情形 ; 如果 双债 增强A 发 生的净 赎回 份 额较多 ,双 债增 强A 、 双 债 增强B 在该 开放 日后 的份 额 配比可 能会 出现 小于7∶3 的情形 。 2 、双 债增 强A的 运作 (1) 收益 率 双债增 强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获 取约 定收 益, 其收 益率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设定 一次并 公 告。计 算公 式为 : 双债增 强A 的年 收益 率( 单 利)=MAX[4%, 金融 机构 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1.3%] 双债增 强A 的年 收益 率计 算 按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2 位。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当 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届时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构 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设 定双 债增强A的 首次 年收 益率 ; 在本基 金成 立后 每满6个 月 的最后 一个 工 作日( 除第 四个 双债 增强A 的开放 日外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 的金融 机构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重新 设定 双债 增强A 的年收 益率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双债 增强A的 本金 安全 或 约定收 益, 在极 端亏 损的 情况下 , 双债增 强A 的持 有人 可能 面 临无法 足额 取得 约定 收益 乃至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2) 开放 日 双债增 强A 的开 放日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 年内每满6个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 开 放日 为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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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7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 双债增 强A 的第 一次 开放 日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届 满6个 月之 日, 如该 日为 非 工作日 , 则为该 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 第 二次 开放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届满12 个月 之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为该 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以此 类推 。 例 如: 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12 月10日 生效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届 满6 个月 、12 个月、18 个月 之日 分别 为2013年6月9 日、2013 年12月9日、2014 年6月9 日, 以此 类推 。2013 年6月9日 为非 工作 日, 在 其之前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为2013 年6 月7日, 则 第一 次开 放日 为2013 年6 月7日 。 其 他各 个开 放日的 计算 类 同。 (3) 基金 份额 折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满6个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双 债增强A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双债 增强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双 债增强A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 相应增 减。 双债 增强A 的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与开 放日为 同一 个 工作日 。 双债增 强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具体 见基 金合 同第 七部 分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告。 (4) 规模 限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年 内的 每个 开放 日, 经 注册登 记人 确认 后的 双债 增强A 的份 额余额 原则 上不 得超 过7/3 倍双债 增强B的 份额 余额 。 具体规 模限 制及 其控 制 措 施见招 募说 明 书、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发 布的 其他 相关 公告 。 3 、双 债增 强B的 运作 (1) 双债 增强B 封闭 运作 ,封闭 期内 不接 受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双债增 强B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2年 后 对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有关规 定 , 在 符合基 金上 市交易 条件 下 , 申请 双债 增强B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3) 本基 金在 扣除 双债 增 强A的 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 余收益 归双 债增 强B 享有 , 亏损以 双债增 强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 由双债 增强B承 担。 4 、基 金份 额发 售 双债增 强A 、双 债增 强B将 分别通 过各 自发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独 立进 行公 开发 售。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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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8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年 期届 满,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为 双债 增强A 和双债 增 强B的 份额 总额;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2 年期 届满 并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为 该LOF 基金的 份额 总额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3位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6 、双 债增 强A和 双债 增强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双债 增强A的 开放 日计 算 双债增 强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2年 期届 满日 分 别计算 双债 增强A和 双债 增 强B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1) 双债 增强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截 止双债 增强A的 某一 开放 日 或者双 债增 强B 的封 闭期 届 满日 (T 日), 设: a T 为自双 债增 强A 上一 次开 放 日次日 (如T日 为第 一次 开 放日, 则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T日 的运 作天 数; T NV 为T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Ta NUM 为T 日 双债 增强A 的份 额余 额, Tb NUM 为T 日 双债 增强B 的份 额余额 ; Ta NAV 为T日 双债 增强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r 为在 双债 增强A 上一 次开 放日( 如T 日为 第一 次开 放 日,则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设定 的 双债增 强A 的年 收益 率; a Ta T r NUM ? ? ? ? 365 00 . 1 A T 份 额应 计收 益 日 全部 双债 增强 1 )当T 日闭 市后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 元 乘以T 日双 债增 强A的 份额 余额加 上T 日全 部双 债增 强A份 额应 计收 益之 和” 时 ,则: ) 365 1 ( 00 . 1 a Ta T r NAV ? ? ? ? 2)当T 日闭 市后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 “1.00 元乘以T日 双债 增强A 的份 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 部双 债增 强A 份额 应 计收益 之和 ”时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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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9 Ta T Ta NUM NV NAV ? (2) 双债 增强B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设 Tb NAV 为双 债增 强B 封闭 期届 满 日 (T 日 ) 双债 增强B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双债 增强B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公 式如 下: ] 0 , [ Tb Ta Ta T Tb NUM NUM NAV NV MAX NAV ? ? ? 双债增 强A 、 双 债增 强B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7 、双 债增 强A和 双债 增强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2 年 内,基 金管 理人 在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基 础上 ,采 用“虚 拟 清算” 原则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双债 增强A和 双债 增强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其 中,双 债增 强A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日不包 括双 债增 强A 的开 放 日。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级 基金 份 额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获 得的实 际价 值。 (1) 双债 增强A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2 年 期内, 在双 债增 强A 的非 开 放日(T日 ), 设 Ta NAV 为T 日双 债增强A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若 无特 别说 明, 其他 参数设 定同 上) 。 1 )当T 日闭 市后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 元 乘以T 日双 债增 强A的 份额 余额加 上T 日全 部双 债增 强A份 额应 计收 益之 和” 时 ,则: ) 365 1 ( 00 . 1 a Ta T r NAV ? ? ? ? 2)当T 日闭 市后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 “1.00 元乘以T日 双债 增强A 的份 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 部双 债增 强A 份额 应 计收益 之和 ”时 ,则 : Ta T Ta NUM NV NAV ? (2) 双债 增强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设 Tb NAV 为T 日双 债增 强B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2 年期 内, 在 双 债增强A的 非开 放日 , Ta NAV 为T 日双债 增强A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在双 债增 强A的 开 放日, Ta NAV 为T日 双债 增强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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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0 双债增 强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计 算公 式如 下: ] 0 , [ Tb Ta Ta T Tb NUM NUM NAV NV MAX NAV ? ? ? 双债增 强A 、 双 债增 强B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双债 增强A 和 双债 增 强B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公 告。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生效 后2年 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 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2 年 期届满 ,本 基金 将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双债 增强A 、双 债增强B的 基金 份额 将以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转换 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份 额, 并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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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1 七 、基 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2 〕1685 号文 核准 公 开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13 年 2 月 20 日到 2013 年 2 月 26 日止 ,共 募集1,500,135,448.37 份 基金份 额 ,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12,248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3 月1 日 正式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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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2 八 、双 债增强A 的份 额折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双债 增 强 A 将 按以下 规则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 双 债增 强 A 的基 金份额 折算 基准 日为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每 满6 个月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即与 双债 增强 A 的开 放日 为同 一个 工作日 (第 四个 双债增 强A 的开 放日 双债 增强 A 不进 行折 算) 。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具 体计算 见前 述相 关内 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双债 增 强A 所 有份 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折 算一 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 日终 , 双债增 强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 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的双 债增 强A 的份 额数 按照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双债增 强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式 如下 : 双债增 强A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日 折算 前双 债增 强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1.000 双债增 强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前双 债增 强 A 的份额 数× 双债 增 强A 的 折算比 例 双债增 强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双 债增 强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双 债增 强 A 的 折算 比例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五)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 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双 债增 强 B 的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 具体 见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 的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须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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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3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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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4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 投 资者 可在 双债 增强A 的开 放日 对 双 债增 强 A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投资 者 可通过 场外 或场 内两 种方 式对本 基金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一)双债增强A 的申购 与赎回 1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双债增 强A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 见 本招 募说 明书“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或 基金 管理 人 的其 他相 关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双 债增 强 A 的申购 与赎 回。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双债增强 A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内 ,每 满6 个月 开放一 次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办理 双债 增强A 的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后2 年 内每 满6 个月 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 开 放日 的具体 计算 见 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六 部分 中 “双债 增 强A 的运 作” 的相 关内容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双 债增 强A 的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 放日为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 双债增 强 A 的 开放 日以及 开放日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具体 事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在 双债增 强A 的每 一个 开放 日, 双 债增 强 A 的申 购与 赎回价 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如受理 申请 当日 发生 折算 , 当日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00 元)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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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5 投资者 在申 购双 债增 强 A 时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双 债增 强 A 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双债 增 强 A 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 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 内 将 赎回款 项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时间 在每个 开放 日 (T 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T+1 日) , 双 债增 强A 的 登记 机构 对 投 资者 的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进 行 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 不成功 ,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 将 以双 债增 强 B 的 份额 余额 为基 准, 在 不超 过7/3 倍 双债 增强 B 的份 额余额 范围 内对 双债 增 强A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 将 受理 对于双 债增 强 A 提交 的全 部有效 赎回 申请 , 并 依据 赎回业 务办 理一般 程序 予以 成交 确认 。 对于 双债 增强A 提 交的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 如依 据申购 业务 办理 一般程 序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后 , 双 债增 强A 的份 额余 额将小 于或 等 于 7/3 倍双 债增 强 B 的份 额余额 , 则 接受 并确 认上 述全部 有效 的双 债增 强A 的申购 申请 ; 如 依据 申购 业务办 理一 般程 序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后, 双债增 强 A 的份 额余 额将 大于 7/3 倍 双债 增 强B 的 份额余 额, 则在 不超 过7/3 倍双 债增 强 B 的份额 余额 范围 内 , 对 上述 全部有 效的 双债 增 强A 的 申购申 请按 比 例进行 成交 确认 。 双债增 强 A 单 个开 放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确认 办法 及确认结 果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双债 增 强A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双债 增强 A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 双 债增 强 A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5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原则 上, 投资 者通 过 代销网 点每 笔申 购 双 债增 强 A 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平 台申 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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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6 构申购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0 元。实 际操 作 中,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每次 赎回 双债 增强 A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 双 债增 强 A 份 额余 额不 足100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实际 操作 中,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平台 赎回 , 每 次赎回 双债 增 强A 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3)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双债 增强A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赎 回费 用。 (2) 双债 增 强 A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双债 增强 A 申购 份额 按申 购金 额除 以当日 双 债增 强A 份 额净 值确 定 。 双债增 强A 的申 购份 额 计 算结果 按四 舍五 入 的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双债增 强A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 申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双 债增 强A 份额 净值 例:在 双债 增强 A 的开 放 日,某 投资 者投 资 60,000 元申购 双债 增强 A, 则其 可得到 的 双债增 强A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60,000 /1.00 =60,000 份。 (4)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 双 债增 强 A 的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 额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的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双债增 强A 采用 “份 额赎 回”方 式, 赎回 金额 计算 公式: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双 债增 强 A 份额 净值 例:在 双债 增强A 的 开放 日,某 投资 者赎 回 60,000 份双 债增 强 A, 持有 期限 为一个 开 放周期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60,000 ×1.00 =60,000 元。 7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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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7 双债增 强A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按照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投资者 申购 双债 增 强 A 份 额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赎回 双债 增 强 A 份 额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法 对上述 相关 规定 予以 调整 并公告 。 8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对 双债 增 强A 的 申购 申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9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对双 债增 强A 的赎 回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双债 增强A 在 开放 日 巨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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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8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10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 经 过申 购与 赎回申 请的 成交 确认 后, 双债增 强 A 的净 赎回 金额 超过本 基金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一 个工 作日办 理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工 作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规 定转 入 下 一个工 作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2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 后的 申购与赎回 1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之日 起不 超 过30 日内 开 始办理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开始 办理 申购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 人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公告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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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9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 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4)场外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 赎回; (5)投 资者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时,需 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 内 将 赎回款 项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如因 申请未 得到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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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0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5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原则 上, 投资 者通 过 代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通 过本基 金 管理人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申 购, 每笔 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机 构申 购,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100 元。 实际操 作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每次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不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 构网点 保留 的本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实 际操作 中 , 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平台 赎回 ,每 次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3)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6 、申 购、 赎回 的费 用 (1) 申购 费用 投资者 在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时 需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 减。 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基 金代 销机 构比 照场 外申购 费率 执行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单位 应按 照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约定 的场 外申 购费 率设定 投资 者的 场内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份额 时从 申购 金额 中扣 除,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由基 金管 理人 及代销 机构 收取 , 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2) 赎回 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适 用固 定的赎 回费 率, 定 为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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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1 场外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递 减。 从场 内转 托管至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 从场外 赎回 时, 其 持有 期限 从转 托 管 日转入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由原有 双债 增 强A、 双债 增 强 B 份 额转 入 的场外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外赎回费率 N<90 天 0.1% N≥9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本公 司电子 商 务平 台 “基金 易” 交易 包括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 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标 准 的调整 请查 阅招 商基 金公 司网站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 行相关 手续 后, 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赎回 费 率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5)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对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7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通过场 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通过场 内方 式申 购的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尾 法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投 资者。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人 通 过某 代销 银行投资 4 万元 场外 申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申 购费 率为 0.8%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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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2 净申购 金额 =40,000/ (1+0.8% ) =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 =40,000 -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 额 =39,682.54/1.040 =38,156.29 份 例:某 投资 人通 过某 券商 投资 4 万 元场 内申 购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 为 0.8%,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40,000/ (1+0.8% ) =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 =40,000 -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 额 =39,682.54/1.040 =38,156.29 份 返还份 额 =0.29 ×1.040 =0.30 元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人 场内 申购 所得份 额为 38,156 份 ,整 数位后 小 数部分 的申 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返 还给 投资 人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 当 日 (T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基金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 其中 :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数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6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1% , 假 设赎 回当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2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2 =10,200 元 赎回费 用 =10,200 ×0.1% =10.2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0,200 -10.20 =10,189.80 元 (3)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T 日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8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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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3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法 对上 述相关 规定 予以 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据 《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9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10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 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11、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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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4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照 其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 赎 回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 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2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12、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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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5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 (本 基金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2 年 内, 为双债 增 强 A) 与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 可 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四)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五) 基金的转托管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2 年 内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 双 债增 强 A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持 有的双 债增 强 A 份额 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网点 )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双 债增 强 A 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构 (网 点)时 ,可 办理已持 有双 债增 强 A 的 基金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双债增 强B 的转 托管 与以 下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的 转托 管” 相 同 。 2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转入 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转入、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 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 可 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内赎回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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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6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 金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 理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托 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六)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七)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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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7 十、 基 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内 , 在 双债 增强B 符 合法 律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的 上 市条件 的情 况下 , 双 债增 强 B 的 基金 份额 将择 机申 请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双债 增强 B 上市 后,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双 债增 强B 份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登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双债增 强 B 份 额可 通过办 理跨系统 转托 管业务 将基 金份额转 托管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再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转 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份额, 转换 后的基 金份 额将继续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基金上 市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中 的 基金 份 额 可 通 过办 理 跨 系 统转 托 管 业 务 将基 金 份 额 转托 管 在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 再上 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符合 基金 上市 交易 条件下 , 择机申 请双 债增 强B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转 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份额后 ,本 基金将 自转 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之日 起 30 日内继 续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双 债增 强B 上市 首日 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其 前一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2 、 本 基金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 本 基金 上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4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5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 6 、本基 金上市 交易遵 循 《 深圳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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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8 交易规 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2 年 内, 指双 债增 强 B)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按照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定 执行 。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2 年 内, 指双 债增 强 B)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示 。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为双 债增 强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2 年 内 , 指 双 债增 强B ) 的 停复 牌与 暂 停、 终止 上 市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八)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 相应 予 以 修改, 且 此 项 修 改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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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9 十一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 转换 (一) 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自动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 基金名 称变更 为“招 商双 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 。 双 债增强 A 、双 债增 强 B 的 基金份额 将以 各自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转换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份 额, 并办 理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基 金份 额 仍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在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届 满前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审议 是否 在分级 运 作期届 满后 延长 分级 运作 期及延 长分 级运 作期 的期 限,具 体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 双债增强A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双 债增 强 A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在 双债 增 强A 最后 一 个开放日 选择 将其持 有的 双债增 强 A 赎 回, 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规定时 间内 未提出赎 回申 请,其 持有 的双 债增 强 A 将被默 认为 转入 招商 双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将就 接受 双债 增强 A 赎回 申请 的时 间等 相关事 宜进 行公 告。 (三) 基金份额转换 的规 则 1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日 ,即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 年 后 的对应 日 ,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确 定转换 期 , 可 在 转换期 间暂 停基 金相 关业 务办理 。 2 、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份额 转换 后 1.000 元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 ,双 债增 强 A 、 双债增 强 B 按 照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换 成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份 额。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如 下: 双债增 强A 份额 (或 双债 增强 B 份额 ) 的 转换 比率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双 债增 强 A ( 或双 债增 强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双债增 强A (或 双债 增强 B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后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前 双债 增 强A (或 双债 增强 B) 的份 额数 ×双 债增 强 A 份 额 ( 或 双债增 强 B 份 额) 的转 换 比率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转换 时, 双债增 强 A 份额 (或 双债 增强 B 份额 )的 转换 比率 、双债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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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0 强A (或 双 债增 强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的具 体计 算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3 、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双债增 强A 、 双债 增强B 的 份额全 部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 额之 日起30 日 内, 本基金 将上 市交 易, 并接 受场外 和场 内的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具 体日 期及 业务 规则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 将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 金进 行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 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日 前 30 个 工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就 本基金 进 行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提 示性公 告。 (3) 双债 增强 A 、双 债增 强 B 进行 份额 转换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 在指定 媒 体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四) 基金转型后基 金的 投资管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策 略、 投资理 念、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制 、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将保持 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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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1 十二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增值 的基 础上 ,力 求获 得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定性 与定量 相结 合, 通过 对可 转债及 信用 债的 主动 管理 和有效 的风 险控制 ,实 现风 险与 收益 的优化 平衡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 含可转 债 ) 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其 中, 本基 金 对可转 债及 信用 债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7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金融 债券 (不 包括政 策性 金融债 ) 、 次级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可 转换 债券 等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因 通过 发行 、 行 权、 可转债 转股 等原 因形 成的 股票等 权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 含可转 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本 基金 对 可转债 及信 用债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70% , 基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2 、债 券( 不含 可转 债)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主要 基于对 国家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 观经济 的 动态跟 踪, 采用 久期 匹配 下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 主 要包括 : 久 期匹 配、 期限 结构配 置、 信用 策略、 相对 价值 判断 、 动 态优化 等管 理手 段, 对债 券市场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以及各 种债 券价 格的变 化进 行预 测, 相机 而动、 积极 调整 。 (1)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市 场因素 的分 析, 确定 债券 组合久 期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主 要的 经 济变 量 ( 如宏 观经 济指 标、 货 币政 策、 通货 膨胀、 财政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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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2 及资金 和证 券的 供求 等因 素)的 跟踪 预测 和结 构分 析,结 合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及 其变 动 、 货币市 场利 率及 央行 公开 市场操 作等 市场 因素 进行 分析。 通过 对上 述指 标上 阶段的 回顾 、 本 阶段的 分析 和下 阶段 的预 测, 给 出了 下一 阶段 债券 市场和 货币 市场 的利 率走 势,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久 期配 置。 (2)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确 定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配置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经 济状 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 分析债 券 收益率 曲线 , 不 仅可 以非 常直观 地了 解当 前债 券市 场整体 状态 , 而 且能 通过 收益率 曲线 隐含 的远期 利率 , 分析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 从 而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 通过收 益率 曲 线 形态分 析以 及收 益率 变动 预期分 析 , 形 成组合 的期 限结构 策略 , 即明确 组合 采用子 弹型 、 杠 铃型还 是阶 梯型 策略 。如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变陡 ,将 采用子 弹策 略; 如预 测收 益率曲 线变 平 , 将采用 杠铃 策略 ;如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斜率 基本 稳定 时,将 采用 阶梯 型策 略。 (3) 信用 策略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 率受宏 观 经济和 政策 环境 影响 ; 信用 利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 信用 债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信 用利差 曲线 以 及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 化的影 响。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素 , 我 们分 别采 用以 下的分 析策 略 : 1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 一是分 析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若 宏观 经济 经济 向好, 企业 盈利能 力增 强, 经营 现金 流改善 , 则 信用 利差 可能 收窄; 二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量 、 信 用债 券结构 、 流动 性等变 化趋 势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比 如信 用债 发行利 率提 高, 相对 于贷 款 的成本 优势 减弱 , 则 企业 债的发 行可 能减 少; 同时 政策的 变化 影响 可投 资信 用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信 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这些因 素都 影响 信用 债的 供求关 系 。 本 基金将 综合 各种因 素 , 分 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 定信 用债 券总 的投资 比例 及分 行业 的投 资比例 。 2 )基 于信 用债 本身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债券发 行人 自身 素质 的变 化, 包 括公 司产 权状 况、 法 人治理 结构 、 管 理水 平、 经 营状况 、 财务质 量 、 抗 风险能 力等 的变化 将对 信用 级别 产生 影响 。 发 行人 信用发 生变 化后 , 我 们将 采 用变化 后债 券信 用级 别所 对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企业 债定 价。 影响信 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为 行业 风险 、 公 司风 险、 现金 流风 险、 资产 负 债风险 和其 他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对金 融机构 债券 发行 人进 行资 信评估 还应 结合 行业 特点 , 考虑 市场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管理 、资 本充 足率、 偿付 能力 等要 素。 我们主 要依 靠内 部评 级系 统分析 信用 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基 金管理 人开 发的 收益 率基 差分析 模型 能够 分析 任意 时间段 、 不 同债 券的 历史 利差情 况, 并且 能够统 计出 历史 利差 的均 值和波 动度 , 发 掘相 对价 值被低 估的 债券 , 以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和 个券 配置 。 (4) 相对 价值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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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3 根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断 , 选择 合适的 交易 时机 , 增 持相 对低估 、 价 格将上 升的 债券,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 格将下 降的 债券 。 比 如判 断未来 利差 曲线 走势 , 比 较期限 相近 的债 券的利 差水 平 , 选择 利差 较高的 品种 , 进行价 值置 换。 由于 利差 水平受 流动 性和信 用水 平 的 影响 , 因 此该 策略也 可扩 展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 动性 和信用 的置 换 , 即在 相同 收益率 下买 入 近 期发行 的债 券 , 或是 流动 性更好 的债 券 , 或在 相同 外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 率下 , 买 入内 部信 用 评级更 高的 债券 。 (5) 优化 配置 ,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组合 测试 系统主 要包 括组 合分 析模 型和情 景分 析模 型两 部分 。 债券组 合 分析模 型是 用来 实时 精确 监测债 券组 合状 况的 系统 , 情景分 析模 型是 模拟 未来 市场环 境发 生 变化 ( 例如 升息 ) 或 买入 卖出某 债券 时可 能对 组合 产生的 影响 的系 统。 通过 组合测 试, 能够 计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 回报, 以确 定回 报最 高的 模拟组 合。 我们同 时运 用风 险 管 理模 型对固 定收 益组 合进 行事 前和事 后风 险收 益测 算 , 动 态调整 组 合,实 现组 合的 最佳 风险 收益匹 配。 3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 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本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 定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值 ,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向 , 选择 相应券 种 , 从而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 因 可转 债转 股获 得的公 司股 票在 股票 上市 交易后 择机 卖出 。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底价 溢 价率越 高, 债性 特征 越弱 ;底价 溢价 率越 低, 则债 性特征 越强 ;可 转债 的到 期收益 率越 高 , 可转债 的债 性越 强; 可转 债的到 期收 益率 越低 , 可 转债的 股性 越强 。 在 实际 投资中 , 可 转债 的底价 溢价 率小 于10% 或 到期收 益率 大 于2% 的可 转 债可视 为债 性较 强。 本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 的Delta 系 数来衡 量可 转债 的股 性特 征。 平价 溢 价率越 高 , 股 性特 征越 弱; 溢价率 越低 , 则股 性特 征 越强 。 可 转债 的Delta 系 数越接 近 于 1, 股性越 强 ;Delta 系数 越 远离 1 , 股性 越弱 。 在 实际 投资中 , 可转 债的 平价 溢 价率小 于 5% 或 Delta 值大 于0.6 可 视为 股性较 强。 此外 , 在 进行 可转债 筛选 时 , 本基 金还 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 鉴基金 管理 人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对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将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和质 量 等 因素, 研究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采用数 量化 的定 价模 型跟 踪债券 的价 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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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4 势,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础 上 选 择合 适的 投资 对象以 获得 稳定 收益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不主 动投 资权 证但 可持有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和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所产 生的权 证 。 本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公 司的基 本面 研究 和未 来走 势预判 ,估 算权 证合 理价 值,择 机 卖 出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 体的 业绩比 较基 准为:60% ×中 债综 合指数 收益率+40% × 天相可 转债 指数收 益 率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并发 布 , 该 指数 样本 具有 广泛的 市 场代表 性,涵 盖主要 交易 市场(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场 等) 、不 同发 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 等) , 是 中国 目前最 权威, 应用也 最广的 指数 。中债 综合指 数反映 了债 券全 市场 的整 体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天相可 转债 指数 是国 内较 早编制 的可 转债 指数 , 编 制原则 具有 严肃 性, 能够 较好的 反映 可转债 市场 变化 。 综上, 我们 认为 中债 综合 指数和 天相 可转 债指 数,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 整体 运作 来看 ,本 基金属 于中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从两类 份额 来看 , 双 债增 强 A 持 有人 为约 定收 益率 , 表 现出 风险 较低 、 收 益 相对稳 定的 特点 ,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要 低于 普通 的债 券型 基金份 额 。 双 债增 强B 获 得剩余 收益 , 带 有适当 的杠 杆效 应, 表现 出风险 较高 , 收益较 高的 特点 ,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要 高于 普 通 纯债型 基金 。 (七) 基金的决策依 据及 投资管理流程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 证券市场 走势 、 政策 指向 及全球 经 济因素 分析 。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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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5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 分 析员、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密 切合作 ,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体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如 下 :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股个券 ,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八)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对 于债券 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对 可转 债及信 用 债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70% ; 本基 金对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 证 券总和 的10% ; (4)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 展期; (5)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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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6 (10 ) 因 通过 发行 、 行 权、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等原 因所 形成的 股票 和权 证资 产合 计不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1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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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7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 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 董事 会 及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于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4 季度报 告》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63,945,867.50 96.88 其中: 债券


1,563,945,867.50 96.8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249,276.36 0.94 6 其他资 产


35,162,093.14 2.18 7 合计





1,614,357,237.0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7,990,000.00 3.38 2 央行票 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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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8 3 金融债 券 49,995,000.00 6.0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995,000.00 6.03 4 企业债 券 1,344,210,200.00 162.0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67,300,000.00 8.12 7 可转债 74,450,667.50 8.98 8 其他 - - 9 合计 1,563,945,867.50 188.5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629 12 平 发债 1,500,000 155,955,000.00 18.81 2 122619 12 迁 安债 1,530,000 148,624,200.00 17.92 3 124090 12 遵 国投 1,500,000 148,500,000.00 17.91 4 1380070 13 绍 中城 1,500,000 144,495,000.00 17.42 5 124096 12 淮 城资 1,000,000 101,000,000.00 12.1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8.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8.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8.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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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9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报 告期 内基 金 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存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9.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 管理人 从制 度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7,104.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094,988.3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162,093.14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43,415,931.00 5.24 2 110023 民生转 债 13,853,020.30 1.67 3 110018 国电转 债 5,570,100.00 0.67 4 110020 南山转 债 5,225,394.20 0.63 5 113002 工行转 债 3,559,412.00 0.43 6 125089 深机转 债 2,826,810.00 0.34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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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0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 金管 理人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2013.12.31 -3.36% 0.20% -3.74% 0.27% 0.38% -0.07%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3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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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1 十 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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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2 十五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且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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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3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且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 (1 )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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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4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约 定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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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5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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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6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4 ) 项 、 股票 指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的 第 (2)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 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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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7 十六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收益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2 年 内的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本基 金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2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2 年期 届满 , 转 换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的 收益 分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场外转 入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不 同交 易账 户可 选择 不同的 分红 方式 , 如 投资 者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易 账户 不选 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则 按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处 理;


场内转 入、 申购 和上 市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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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8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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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9 十七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 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基金 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费 等。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仅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2 年 届满日 收取 ,2 年届 满日 后 , 本基 金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的年 费率 计提 。 基 金 销售服 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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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0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划 出,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8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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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1 十 八、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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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2 十九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 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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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3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本基金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上 市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内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2 年期 届满 日) 、 双 债增 强 B 上市 交 易 前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以及 双 债 增 强 A 和双债 增 强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在双债 增 强B 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基金 份 额 净值 、 双债 增 强 A 和 双债 增 强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及双债 增 强A 和 双债 增 强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双债 增 强 A 和 双债 增 强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以 及各自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参 考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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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7 、基金 定 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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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5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双债 增 强A 开放 办 理申购 、赎 回业 务; (22) 双债 增 强A 进行 基 金份额 折算 ; (23) 双债 增 强A 的收 益 率设定 及其 调整 ; (24)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时基 金的 转换 ; (25)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 满,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开始办 理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7)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8)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9)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 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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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6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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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7 二十 、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公 司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通 过其他 代销机构 ,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 分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不会改 变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分红 等行 为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至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份 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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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8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 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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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9 (五)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双债增 强A 份额 与双 债增 强 B 份 额的 运作 有别 于普 通的开 放式 基金 与封 闭式 基金 , 投 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还将 面临 以下特 有风 险。 (1)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从基金 整体 运作 来看 ,本 基金属 于中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从两类 份额 来看 , 双 债增 强 A 持 有人 为约 定收 益率 , 表 现出 风险 较低 、 收 益 相对稳 定的 特点 ,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要 低于 普通 的债 券型 基金份 额 。 双 债增 强B 获 得剩余 收益 , 带 有适当 的杠 杆效 应, 表现 出风险 较高 , 收益较 高的 特点 ,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要 高于 普 通 纯债型 基金 。 (2) 双债 增强A 的 特有 风险 1 )流 动性 风险 双债增 强A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每满 6 个 月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开放 一次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只能 在开 放日 赎回双 债增 强A; 在非 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不 能赎回 双债 增 强 A 而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另外,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双债 增强 A 的开 放日 可 能延后 ,导 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按期 赎回而 出现 风险 。 2 )利 率风 险 在双债 增 强A 的 每次 开放 日, 本基 金将 根据 该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构 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重 新设 定双债 增 强A 的 年收 益率 。 如果 开放 日利 率下 调, 双 债增 强 A 的年 收益率 将可 能相 应向 下进 行调整 ; 如 果在 非开 放日 出现利 率上 调, 双债 增强A 的年 收益 率并 不会立 即进 行相 应调 整, 而是等 到下 一个 开放 日再 根据实 际情 况作 出调 整, 从而出 现利 率风 险。 3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风险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本基 金将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对 于双 债增 强 A,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双 债 增强A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 双 债增 强 A 进行基 金份 额折算 后 , 如 果出现 新增 份额的 情形 , 投 资者可 通过 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 是, 投 资者 通过 赎回 折算后 的新 增 份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投 资者 可能 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 成 本 。 4 )极 端情 形下 的损 失风 险 双债增 强 A 具 有低 风险 、 收益稳 定的 特征 ,但 是, 本基金 为双 债增 强 A 设 置 的收益 率 并非保 证收 益 , 在极 端情 况下 , 如 果基 金在短 期内 发生大 幅度 的投 资亏 损, 双债增 强 A 可能 不能获 得收 益甚 至可 能面 临投资 受损 的风 险。 5 )基 金转 型后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化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2 年 期届 满日 , 本 基金 将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基 金类型 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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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0 券型。 在基金 转型前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 将其 持有的 双债增 强 A 赎回、 或是转 入“招 商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投 资者 不 选择的 ,其 持有 的双 债增 强 A 将被 默认 为转入 “招 商双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份额 。 双债 增强 A 的基 金份额 转入 本 基金转型 后的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份 额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将面 临风 险收益 特征 变化 的风 险。 (3) 双债 增强B 的 特有 风 险 1 )杠 杆机 制风 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的 分级 基金 运作 期内 , 本基金 在扣 除双 债增 强 A 的应计 收 益分配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 将归双 债增 强B 享有 , 亏损 以双债 增 强 B 的 资产 净值 为限由 双债 增 强B 承 担 , 因 此, 双债 增 强 B 在 可能 获取 放大 的基 金资产 增值 收益 预期 的同 时, 也将 承担 基 金投资 的全 部亏 损 , 极端 情况下 ,双 债增 强 B 可能 遭受全 部的 投资 损失 。 2 )利 率风 险 在双债 增 强A 的 每次 开放 日, 本基 金将 根据 该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构 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重 新设 定双债 增 强A 的 年收 益率 , 如果 届时 的利 率上 调, 双 债增 强 A 的年 收益率 将可 能相 应向 上作 出调整 ,双 债增 强B 的资 产分配 将可 能减 少, 从而 出现利 率 风 险 。 3 )份 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本基金 成立 后, 双债 增强B 封闭 运作, 双债 增 强 A 则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满 6 个月开 放 一次。 由于 双债 增强A 每 次开放 后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是不确 定的 , 在 双债 增强A 每次 开放 结束 后,双 债增 强 A、双 债增 强 B 的份 额 配 比可 能发 生 变化。 两 级份 额配 比的 不 确定性 及其 变 化将引 起双 债增 强B 的杠 杆率变 化, 出现 份额 配比 变化风 险。 4 )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双债增 强B 具有 高风 险、 高收益 的特 性 , 由于 双债 增强 B 内含 杠杆 机制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波动 将以 一定 的杠 杆倍 数反映 到双 债增 强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波动 上, 但是, 双债 增强 B 的预 期收 益杠 杆率 并不 是固定 的, 在两 级份 额配 比保持 不变 的情 况下 , 双 债增 强 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越 高, 杠杆 率越低 ,收 益放 大效 应越 弱,从 而产 生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5 )上 市交 易风 险 双债增 强B 的封 闭期 为 2 年, 封 闭期 内可 上市 交易。 双债增 强 B 上市 交易 后可 能因信 息 披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者在停 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双 债增 强 B, 产生 风险; 双债 增强 B 上市 后 也可能 因交 易对 手不 足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6 )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双债增 强B 上市 交易 后, 受市场 供求 关系 等的 影响 , 双债 增强B 的 上市 交易 价格与 其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之间 可能 发生偏 离从 而出 现折/溢 价 交易的 风险 。 7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 本 基金 将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双债 增强B 上市 交易后 ,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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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1 资者可 通过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方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 是, 投 资者 通过 这种 方式 获取投 资回 报可 能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价 格波动 及折 价交 易等 风险 。 8 )基 金转 型后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化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2 年 期届 满日 , 本 基金 将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基 金类型 为债 券型。 在基 金转 型时 ,所 有双债 增强 B 将自 动转 入 本基金 转型 后的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 在 基金 份额转 换后 , 双 债增 强 B 将不再 内含 杠杆机 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的 风险 。 (六) 其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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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2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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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3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1)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2 年 内 清算 时的 基金清 算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如果 本基 金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则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将优先 满足 双债 增 强A 的 本金及 应计 收益 分配 , 剩 余部分 (如 有) 由双债 增 强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2)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后的 基金 清算 财 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如 果 发生基 金 财产清 算的 情形 , 则 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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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4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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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5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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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6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双债增 强 A、 双债增 强 B 及招商 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折 算比 例、 双债 增强 A 和双 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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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7 强 B 终 止运作 后的 份额转 换比例和 招商 双债增 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 回价 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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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8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双债增 强 A、双 债增 强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双 债增强 A、 双债 增强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 份额 在各自 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自动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但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时转 换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除 外;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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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9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 内,依 据基 金合同 享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提 议 权、 自 行召 集权 、 提 案权、 会议表 决权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 名权 的单独 或合 计 持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类 似表 述均指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双 债增 强 A 、双 债增强 B 各自 的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类似 表述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变 更或新 增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4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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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0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 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 下 同;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 内, 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代 表的双 债增 强A、 双债 增 强 B 各自 基金 份额 分别 合 计占权 益登 记日 该级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下 同)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规定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或 会 议规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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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1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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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2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 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双 债增 强 A、 双 债增 强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独立进 行表 决, 且双 债增 强 A、 双 债增 强B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 额在其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级 别内 享有 平等 表决权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 年内,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双 债增 强 A 和 双债 增强 B 各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双债 增强 A 和 双债 增强 B 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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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3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2 年内 的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2 年内 ,本 基金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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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4 (2)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 期届 满,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的 收益分 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场外转 入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不 同交 易账 户可 选择 不同的 分红 方式 , 如 投资 者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易 账户 不选 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则 按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处 理;


场内转 入、 申购 和上 市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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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5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 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基金 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费 等。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仅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2 年 届满日 收取 ,2 年届 满日 后 , 本基 金不 收 取销 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的年 费率 计提 。 基 金 销售服 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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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6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划 出,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4)-(8) 项 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增值 的基 础上 ,力 求获 得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 含可转 债 ) 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其 中, 本基 金 对可转 债及 信用 债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7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金融 债券 (不 包括政 策性 金融债 ) 、 次级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可 转换 债券 等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因 通过 发行 、 行 权、 可转债 转股 等原 因形 成的 股票等 权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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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7 1 )本基 金对于 债券资 产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 ,对可 转债 及信用 债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70% ; 本 基金 对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总和 的10% ; 4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 期; 5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0 ) 因通 过发 行、 行权 、 可 转换债 券转 股等 原因 所形 成的股 票和 权证 资产 合计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的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1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13 )本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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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8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确认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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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9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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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0 二十三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曾 倩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贸中 心东 座九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设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发[1979]05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电话: (010 )63201510 传真: (010 )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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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1 实 际 投 资 是 否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 证 券 选择 标 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 事 项 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 本 基金 对可转 债 及信用 债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7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金融 债券 (不 包括政 策性 金融债 ) 、 次级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可 转 换 债券 等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因 通过 发行 、 行 权、 可转债 转股 等原 因形 成的 股票等 权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本 基金对 于债券 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对 可转 债及信 用 债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70% ; 本基 金对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 本托管 人托 管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总 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总和 的 10% ; (4)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 展期; (5)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 因 通过 发行 、 行 权、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等原 因所 形成的 股票 和权 证资 产合 计不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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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2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1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 关关联 方交 易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 能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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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3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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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4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提前一个 交易 日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过程 中, 如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基 金名 下,并 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报送 相关 数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 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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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5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 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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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6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 的 基金 认 购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本基金 的资 金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 托管 资金帐 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5)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理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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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7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 上海 清算 所 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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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8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a.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b.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c. 在任 何 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 a-b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a -b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d.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a.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且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 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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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9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c.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d.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e.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f.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g.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 a-f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a -f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h.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a.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b.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d.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a -c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a -c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e.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约 定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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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第 c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g 项 、 权 证估 值 方法的 第d 项、 股票 指数 期货合 约估 值方 法的 第 2)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a.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b.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50%。 c.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 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d.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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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1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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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2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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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3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告 ;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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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4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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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5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 通过 招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网上交 易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开 户交 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场 外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定制 情况,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单 。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站 进行 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改 。 服 务费 用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基金 管理人 不寄送 场内 投资者的 对账 单,投 资者 可随时到 交易 网点打 印交 易资料 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 查询交 易信 息。 5 、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 金管理人 可向 场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 如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 形式的 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 人可 以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 交信 息定制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 金净 值、 账户余 额与 损益 、 公 司最 新公告 提示 等, 基金 公司 还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适时 调整 定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场 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司 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留 手 机号码 及EMAIL 地址 的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红 、 节日 问候 、 产 品 推广等 信息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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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6 场外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不 希望 接 收 到 该 类信 息 , 可 以通 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线 取 消 该 项服 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通过 基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 码和 查询密码 登录 招商基 金网 站“账 户 查询” 栏目, 可享有 账户 查询、 信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理财 论坛等 多项 在 线 服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BS 论 坛:bbs.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进行 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的 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等专项 服务 , 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更 可通 过热线 进行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操 作。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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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7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招 商 双 债 增 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双 债 增 强 B 份额(150127) 暂 停 交 易 公 告 2014-2-28 2、关 于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双 债增强 A 份额 增加 工商 银 行为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2014-2-28 3、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双 债增 强 A 份 额折 算方 案公 告2014-2-25 4 、 招 商 双 债 增强 分 级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双 债 增强 A 份 额 开放 申 购 、 赎回业 务 的 公 告 2014-2-25 5 、 招 商 双 债 增强 分 级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双 债 A份 额 开 放 申 购与 赎 回 期 间双 债 B 份额 (150127 ) 的风 险提 示性 公告 2014-2-25 6、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4 季 度报 告2014-1-21 7、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相关 基金增 加中 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2013-11-29 8、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双 增 B 份额上 市交 易提 示性 公 告2013-11-13 9、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董 事变 更的 公 告2013-11-12 10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013-11-8 11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2013-10-25 12 、 招 商 双 债增 强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 二 零 一三 年 第 一 号) 2013-10-14 13 、 招 商 双 债 增 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零 一 三 年 第 一 号 ) 2013-10-14 14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股权 转让 完成 工商 变更登 记的 公 告 2013-10-12 15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9-13 1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3-9-6 17 、 招商 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双 债增 强 A 份 额折 算和 申购 与赎 回结果 的公 告 2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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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8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住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七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 见书》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