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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价值(163810)

中银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 价值精选灵 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中 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 一 四年 四月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10 年6月1日证监 许可【2010 】748号文 核准进行 募集, 基金合 同于2010年8月25 日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 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投 资者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品 , 并 且 中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4 年2 月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3年12月31日(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 金托管 人 招商 银行 已复 核 了本 次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7 四、 基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 基金的 募集 ...................................................... 36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8 九、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47 十、 基金的 投资 ...................................................... 49 十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 56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61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62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3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8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0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2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3 十九、 风险揭 示 .................................................... 77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79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 要 .............................................. 81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 要 .............................................. 96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7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1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 112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中 银价值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银 价值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指《 中银价值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中银价值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 中银 价值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中银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 并于 2012 年6 月19 日 修订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 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 14.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人 投资 者: 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 合称 20.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管 理 人或 销售 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基 金份 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直销 机构 :指 中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23.销售 机构 : 指基金 管理人 以 及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其他 机构 24.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其他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25.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6.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4 27.基金 登记 系统 :指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28.证券 登记 系统 :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29.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2.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33.基金 募集 期 :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续 期:指基 金合 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日/天: 指公 历日 36.月: 指公 历月 37.工作 日: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 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0.开放 日: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42.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结算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43.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 44.申购 :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 行为 46.场 外: 指不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购 、 场 外 申购、 场外 赎回 47.场内:指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也称为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场 内赎 回 48.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投 资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 基金交 易、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回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券 账户 。 记 录在该 账户 下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证券登 记系 统 49.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指投资 者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的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投 资者 办理 场外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户下 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基金 登记 系统 5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1.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在 基金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或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 行为 52.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基 金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6 系统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53.转托 管: 除特 别说 明外, 系 统内 转托 管及 跨系 统转 托 管合 称转 托管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 元 : 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58.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金拥 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9.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1.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2.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 其他 媒 体 63.不可 抗力 : 本合 同当 事 人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7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 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 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 元的美 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谭炯(TAN Jiong )先生 ,董 事长 。国 籍:中 国。 武汉 大学 硕士 研究 生,高 级 经济 师、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 市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 总支 书记、 中国 银 行西藏 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云南 省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





李 道 滨(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籍 : 中 国。 清华 大学 法学 博士。 中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年10 月至2012 年4月 任职 于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场 部副 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具 有14 年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梅非 奇(MEI Feiqi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室主任 。哈 尔滨工 业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高级 工程 师, 高级 经济 师。 曾 先后 在地 质矿 产部 、 国务 院办 公 厅工作 , 加入 中国 银行 后 , 历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银 行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 总 经理 等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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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 岱 炜(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籍: 英国。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 葛 岱炜 先生 于1977年—1984 年 供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 为普 华永 道) 伦敦和悉 尼分 公司 ,之 后, 在 拉扎兹 (Lazards ) 银行 伦敦 、香港 和 东京 分公 司任 职。1992 年, 加入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MLIM ) ,曾 担任 欧洲 、中东 、 非洲 、太 平洋 地区 客户 关 系部 门的 负责 人。2006 年贝 莱德 与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并后 ,加 入贝 莱德 。





朱善 利(ZHU Shanli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 任北京 大学 光华 管 理学 院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中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21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 主 任、 管理 科学中 心副 主任 , 兼任 中国 投 资协 会理 事、 中国 财政 学 会理 事、 中国 企业 投资 协 会常 务理 事、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等 职。 曾任 北京 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 济管 理 系讲师、 副教授 、 主 任、 北 京大 学 光华管 理学 院应 用经 济学 系主任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 副院 长 等职。 荆新(JING Xin)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 兼副院 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准则 委员 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年 发展 基 金会监 事、 安泰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大 学会 计系 副主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等职。





葛礼 (Gary Rieschel )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 籍: 美国。 启明 维创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的 创办者 、 现任 董 事总 经理 , 同时 供职 于里 德学 院董 事会、 亚洲 协会 、 中 美合 资企业 清洁 能 源、 清洁 技术 论坛 的顾 问 委员会 , 并担 任纳 斯达 克 上市公 司THQ的 独立 董事。 曾在 美国 知 名技术 公司 思科 、 英 特尔 等任高 级营 运职 位, 并被 多家杂 志如 福布 斯、 红鲱 鱼、 网 络标 准 评为全 球最 主要 的风 险资 本家之 一 。 曾 在美 国英特 尔 公司担 任品 质保 证经 理, 在 美国NCube 公司、 思科 公司 以及 日本Sequent公司 担任 管理 职位 ,后 为SOFTBANK/Mobius风险 资 本的 创办者 、董 事总 经理 。哈 佛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里德学 院生 物学 学士 。





2 、 监事





赵绘 坪 (ZHAO Huiping) 先生 , 监事 。 国 籍: 中 国。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专 业 本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9 乐妮 (YUE Ni ) 女士 , 职工 监 事。 国 籍: 中 国。 工商 管 理硕 士。 曾 分别 在上海 浦 东发 展银行 、 山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公司 工作 。2006 年 7 月加 入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基金 运营部 总经 理。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 滨(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见 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国籍 : 加拿大。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 拿大 西部大 学 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 硕 士(MBA) 和经 济 学硕士。 曾 在 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加 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 海 外机 构从 事金融 工作 多年 , 也 曾任 蔚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大 证券 )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经 理、 融 通基金 管理 公司 市场 拓展 总监 、 监 察稽 核总 监和 上 海复旦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融 教研 室 主任、 讲师 。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 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支行 行长 、苏 州分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 4、基金 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张发余 (ZHANG Fayu ) 先生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 部总 经理, 董事 (Director ) ,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长 江证 券研究 员、 长江 证券 研究 所投资 策略 分析 师。2006 年加入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年8 月至今 任中 银价 值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年3 月 至今 任中 银 中小盘 基金基 金经 理。具 有13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证券 从业 资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彭砚(PENG Yan )先生 ,2010年8 月至2013 年5 月 担任本 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姓 名 及职 务 主席: 李 道滨 (执 行总 裁) 成员: 陈 军( 助理 执行 总裁)、 杨 军 (资 深投 资经 理) 、 奚鹏 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张 发余 (研 究部 总经理 ) 、李 建(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副 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10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 反《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职 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11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 金管 理人内 部控 制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以下 称为 “公 司” )为 了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保 护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公司和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保 证经 营 活动合 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部 环境 的 基础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系 统。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所有 业务 活 动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和 行业 监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和 健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信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确 保公 司对外 信息披 露及 时、 准确 、合 规。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覆 盖公 司各个 部门、 机构和 各级 岗位, 并渗透 到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在精 简的基 础上 设立能 够充分 满足经 营运 作需要 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各机 构、 部 门 和岗位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 地对各 部门 的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进行 评估 、检 查和 稽核。





12 (4)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基 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 执行 、 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岗 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度 上适 当 隔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5)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消 除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合 法合 规原 则。 内部控 制 制度 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制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 以及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 改或完 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 有关规 定和 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层 次是 内部 控制 制度 ; 第三 个层 次是 基本 管理 制度; 第四 个 层次是 部门 规章 制度 。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公司章 程 是公司 管理 制度 的基 本原 则, 公 司章 程、 董 事会 及 其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度 是制 定 各项制 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 的内控 原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 是公 司经 营 运作和 风险 管理 的核 心制 度。 公司 内部 控制 是公 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 织机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理 制


13 度 、 市 场营 销制 度、 法律合 规 与稽 核制 度、 反 洗钱制 度、 基金 运营 业务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 露 管 理制 度、 信 息系 统管理 制 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 财 务 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 制度、 行 政管理 制度 等。 (4)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规 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将内 部控 制落实 到每 个岗 位、 每个 员工和 每道 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主 要包 括: 控制 环境 、 风 险评估 、 控 制措 施、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 控完善 。 (1 )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内 控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等内容 。 (2) 风 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动 不 能达 到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确 定 公司 经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 离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 制措 施是指 为确 保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 司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 的控制 手 段。 (4 )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完善 是一 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司 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属的 专门 委员 会和 经营 管理层 从公 司内 控文 化建 设、治 理机 构设 计、 总体 风险识 别、 内控制 度完 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营 活动 的控 制; 微观 控制则 是在 宏观 控制 之下 ,在公 司经 营管理 层的 领导 下, 由各 级组织 从业 务控 制和 组织 控制两 个相 互交 叉的 方面 对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进 行管 理和 控制 。从业 务的 角度 划分 ,公 司的内 部控 制可 分为 前线 业务控 制、 中线业 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从组 织的 角度 来看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由 公司 各级组 织的 自我控 制和 监督 控制 组成 。公司 内部 组织 包括 执行 总裁、 业务 部门 总经 理、 各职能 部门 和员工 等多 个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14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董事会 层面 下设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和 合规审 计委员 会,对 董事 会负责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授 权 , 协 助董 事会 制 定和调 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管 理的 原 则、 政 策和 指导 方针, 并 确保其 得到 有效 执行 。 合 规审计 委员 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强 化内 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 重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案 。 (2) 公司经 营管 理层设 立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对 执行总 裁负责 ,协 助执行 总裁在 董事 会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 业务权 限, 讨论 重大 决策 风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 况, 并 就公 司 的风险 状况 向董 事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做定 期和 不定 期 (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 汇 报;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 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 策略和 原则 ,制 定或 审批 重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批 或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 关的 重要事 项。 (3) 公司设 立独 立的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业务( 含决策 程序 和运作 流程) 的合 法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 全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 保证 公司 的 各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 展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司 相关制 度和 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 报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列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 资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 或事件 , 并 有 权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则, 提请 和督 促公 司管 理层和 相关 部门 纠错 防弊、 堵塞 漏 洞 。 (4) 公司设 立独 立的法 律合 规部与 稽核 部,分 别通过 事前防 范、 事中监 督与事 后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断完 善和 更 新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严 格和有 效地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健 全内部 控制 的 作业流 程。 (5) 公司设 立独 立的风 险管 理部, 通过 检查、 评价和 控制各 项业 务运作 中的风 险特 别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 保国家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和公 司相 关制度 得到 有 效贯彻 和执 行。 (6) 公司其 他各 部门在 公司 基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根据具 体情 况制订 本部门 的部 门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 工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 险的控 制。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采 取相 应的 控制 措施。 对公 司


15 的前线 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业 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风 险评 估与管 理制 度、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建 立 集中 交易 制度、 公平交 易 制度、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联 交 易审 批制 度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完 善且 与业 务相 称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员 安 排、 风 险承 受水 平、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 买卖 限额 及持仓 限额 、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制 度 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 括 建立 渠道 销售 管理、 机 构 销售 管理、 市场 推广与 媒 体关 系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等制 度。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 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算 流程 、 产 品账 户设 立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 值程序 、 与 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信息 披 露规则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括 规 定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检查 和评 估、 内控 制度 执行 情况的 核 查、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 括 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设立 独立 的内部 稽 核部门 、制 定清 楚的 职权 范围、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确保 相关 人员 具备 专业 技能及 经 验 、 确保相 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控 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ⅴ)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 紧急 事件 处理、 系统 备 份、 贯 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等;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界定 信息 披露 的主 要内 容、 设 立 专门的 负责 人、 界定 岗位 职责、 禁止 披露 内幕 信息 、持续 检查 与评 价制 度等 。 vii) 风险 管理 控制 :包 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估及 定期 通报 与汇 报制 度等。





16 (3) 后 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内 容 ⅰ)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 建立 公司 财务、 基金财 务 互相 独立、 凭证 制度、 用印 制 度、 会计 控制 措施 、 账 务 组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 制度、 财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7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田 惠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二) 发展概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 码:600036 ) ,是国 内 第一 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 香港联 交所挂 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5 日行 使H 股超 额配 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 截止2013 年9 月30 日 ,招 商 银行 总资产 3.8854 万 亿元人 民币 ,核 心资 本充 足率9.24%。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支持室 、产 品管 理室 、业 务营运 室、 稽核 监察 室4 个 职 能处室, 现有员 工 52 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监 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 业务资 格 ,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正式办 理 基金 托管 业务。 招商 银行 作为 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 商业 银行 ,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 受托 投资 管 理 托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托 管(QFII)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保 险资金 托管 、企 业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18 招 商 银行 确立 “因 势而 变、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的 托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 命 ,不断 创新 托管系 统、服 务和产 品: 在业内 率先推 出“网 上托 管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一只 信 托资 金计 划、 第一 只股 权私 募基 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 回资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 一只 红利 ETF 基金、第 一 只“1+N ” 基金 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 资者 服 务机 构的 转变 , 得到 了同 业认可。 经过十 年发 展, 招商银 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2013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 托 管产 品营销 力度 ,新 增托 管公 募开放 式基 金 18 只, 新增首 发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托 管规 模 377.37 亿元。 克服 国内 证券 市场 震荡下 行的 不利 形势 ,托 管费收 入、 托管 资产 均创 出历史 新 高 , 实现托 管费 收入 10.62 亿 元,较 上年 增长 62.47%,托 管 资产 余额 1.86 万亿 元, 较 年初增 长71.86% 。 作为 公益 慈善基 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 成功 签约 “ 壹 基金” 公益 资金 托 管,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 牌 「金象 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 先生 ,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英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1999 年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8 月起 任招 商局 集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任招 商 局国 际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 公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港港 口发 展 局董事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南 山开 发 (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公 司)董 事长, 及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 公司(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公司)董事 长, 及新 加坡 上市公 司 嘉德 置 地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田惠宇 先生 ,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历 任杭


19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晓辉 先生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 10 月 进入招 商银 行工 作; 历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副总经 理,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总经 理, 招 银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 招 商银 行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 长,2011 年 7 月起 担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截至2014 年2 月28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了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含 招商股 票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 资基 金) , 招 商现金 增值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夏货 币市 场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货币 市场基 金、 华泰 柏瑞 金字 塔稳本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海富 通强化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新增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合 稳健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德盛 优势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富 成长 趋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优 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德 盛红 利股 票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上证中 央企 业 50 交 易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银 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 全合润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中银 价值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银稳健 双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双利策 略主 题 分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华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国 有企 业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低 碳 环保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诺 安油气 能源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易方 达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中银 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 工银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 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安心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理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海 惠裕 纯债 分 级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信双月 安心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银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华丰 利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消 费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信 用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浦银安 盛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标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博 时月 月薪 定期 支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保 本二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建信安 心回 报两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惠 利纯 债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富国 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共 72 只开放 式 基金 及其 它托 管资 产、中 银优 秀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资产为 20960.86 亿元人 民 币。 (五)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 分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主 管部门 , 对 各岗 位、 各业务 室、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中 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 及时 发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岗 位,


21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 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求。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反 馈和 纠正 。 (5)适 应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托 管业 务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运 、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项 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务 流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部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适 当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 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 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会 计 核算、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 理、 保 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 托 管业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理 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难 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数 据能及 时在灾 难 备份中 心进 行备 份, 确保 灾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 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22 (3) 业务 信息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采 用加 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据执 行异 地同步 灾备 , 同时 , 每日 定 时对托管 业务 数据 进行 磁带 备 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进 行磁带 备份 , 所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时 值班 并 设置 门 禁管理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与 全行 业 务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六)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等有 关 证券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 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 和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对上 述事项的 监督与核 查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实 际投资 运作违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 改 正。 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3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4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 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25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张 作伟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 树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杨 成茜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88 联系人 :














王佺 银行网 站:











www.icbc.com.cn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联系人 :











刘军 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27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0)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 华 联系人 : 芮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1)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晓 明 联系人 :








高夫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2000.com.cn 12)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 市长 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 话:


0551-96518 公司网 站:








http://www.huaans.com.cn





28 13)中 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系人 :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14)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18、19、36、38 、39 、41 、42 、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树 明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15)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福建 省 外加拨 0591) 公司网 站:





www.hfzq.com.cn 16)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 投 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29 法定代 表人 : 朱科敏














联系人 : 李涛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7)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 国


联系人 :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18)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江汉 区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 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www.95579.com 19)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冠 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30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20)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武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 北武 汉江 汉 区唐 家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 站:





www.tfzq.com


21)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站:


http://stock.pingan.com 22)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








陈剑虹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23)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1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雷建辉 联系人 :





龚晓楠 客服电 话:


0510-82588168


公司网 站:





www.glsc.com.cn


24)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路 29 号 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人 :











吴忠 超 客服电话 :





(0532 )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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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xwt.com.cn 25)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客服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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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hzq.com 26)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5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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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32 联系人:











汪明 丽 客服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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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hbstock.com 27)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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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少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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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 客服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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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newone.com.cn 28)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5 号新 盛大厦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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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客服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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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0)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剑 阁 联系人 :








罗春 蓉、武 明 明 联系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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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 安 联系人 :








田薇 客服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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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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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ebscn.com 33)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服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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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tsc.com.cn 34)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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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guodu.com 35)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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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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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s.ecitic.com 36)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 鑫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户电话:





(0571)96598 公司网 站:








www.bigsun.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35 3、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构 是指 具有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资 格,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以下简 称“ 深交所 ” ) 有关 规定并 经本 基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可通 过深交 所开放 式基金 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深交 所会 员单 位 (具 体名 单 请参见 发售 公告 )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市 通力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











上 海市 银 城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秦悦 民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0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36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 其 他有 权机构 颁布 的规 范性 文件 及基金 合同 , 经 2010 年 6 月 1 日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0 】748 号文 件核 准募集。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自 2010 年 7 月 19 日起开 始发 售, 募集 期间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面 值发 售。 截至 2010 年 8 月 19 日 募集 结束 共募集 基金 份额 4,093,175,622.03 份,有 效 认购 户数为 63,115 户。





37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 据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满足 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已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 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38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其他 销售 机构 。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的直销 网点、 基金场 外 销售机构 的营业 网点及 其 他的 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作 为基 金场 内销售 机 构在场 内( 交易 所)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投资人 可通 过下 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 2、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及相 关业 务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3、 不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系统 办理 申购、 赎回及 相 关业 务的 场外 销售 机构 的 销售网点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 变化增加 或者减 少销售 机 构,另行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 公告。在 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 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 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 等形式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 起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日 常申 购和赎 回业务 , 详情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 人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发布 的 《 中银 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公告 》 。 投资者应 当在开 放日办 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 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参见 发售 公告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 投资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 相应价格。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39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先 进先 出” 原 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 回;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 回时, 需 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调整 上述 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 销售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的 业务办 理时间 向 基金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 足申购资 金,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 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向 销售 机构或 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及时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售 机构申 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 定 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 若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间 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40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 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 申购 时,每次 最低申 购 金额为 1000 元 人 民币,在直 销网 点的 每次 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 。投 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 申购,对 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基金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与 销售机构 约定,对投资者 委托销售 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申购 与 赎回的,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委托代理协议 的相关规 定办理,不必遵 守以上 限 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 率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 含)-500 万元 0.6% 大于500 万元 (含 ) 1000/ 笔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 以内 0.5% 1( 含)-2 年 0.25% 2(含 )年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5% 注


1: 就场 外赎 回费 率的 计算 而 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 2: 上述 持有 期限是 指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41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赎 回人 承担 。 2、 投 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赎 回 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 低 于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2 个工 作日 前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4、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申 购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和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价格以申 购当 日(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本 基金, 对应 费率为 1.5% , 申 购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 1.20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2/1.200 = 8,210.18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 基金 ,可 得到 8,210.18 份基 金份 额。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式 ,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42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5,000 份本基 金, 持有 时间 为 1 年以内 ,对 应费 率为 0.5% ,赎 回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 5,000*1.200 = 6,000 元 赎回费 用 = 5,000*1.200*0.5% = 30 元 赎回金 额 = 6,000-30 = 5,970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 5,000 份本 基金, 可得 到 5,970 元。 3、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申 购费 用、 申 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 场 外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费用 以人 民币为 单 位 , 以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场 内 ( 交易所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及余额 的处 理方 式参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关于开 放式 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5、 赎 回费、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式 : 赎 回费 以人 民币 为单位 , 以 四舍 五入 方式保 留 至小 数 点后 2 位 。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 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 整,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43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 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 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予 以公 告。( 场 内赎 回部 分按 交易 所规则 执行)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的 10%,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44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本基金 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全 额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 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对于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但 场内 赎回 部 分按 交易 所规 则将不 做延期 赎回 处理 ,默 认为 选择取 消赎 回) 。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4)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45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内认 ( 申 )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中 登深圳 分 公司证 券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 场外 认 (申 ) 购 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中 登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 申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基 金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回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系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基 金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 同 销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 或 证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本 基金 系 统内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以 及 基金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办 理。 跨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基 金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 记 系统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46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 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业务。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47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本 基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协 议, 以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注册 登记 业务 中的 权利 和 义务,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者证券 账户 和 基金 账户 ;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业 务; 3.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认 购、 申购 与赎 回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上 (含本 数) ;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证券 账户或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 密 义 务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带 来的 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除 外; 5. 按 《基 金合 同》 及招 募说 明书规 定为 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过 户业 务、 提供 其 他


48 必要的 服务 ; 6.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49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主动 灵活 的资 产配 置和 动态行 业配 置基 础上 , 精 选价值 相对 低估 的优 质上 市公司 股 票,力 求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80% ,债 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0-65% , 其中, 基金持 有全 部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以及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投资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 投资 比例 上限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理念 企业内 在价 值是 股价 中长 期走势 的决 定因 素。 以深 入基本 面研 究为 前提 , 精 选价值 被 低估的 优质 企业 进行 中长 期投资 , 并 通过 科学 的组 合管理 , 可 以有 效降 低风 险、 实 现长 期 投资目 标。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灵活 积极 的资 产配置 和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资产 配置 中, 通过 以宏 观经济 及 宏观经 济政 策分 析为 核心 的情景 分析 法来 确定 投资 组合中 股票 、 债券 和现 金 类资产 等的 投 资范围 和比 例, 并结 合对 市场估 值、 流动 性、 投资 主体行 为、 市场 情绪 等因 素的综 合判 断 进行灵 活调 整; 在行 业选 择中, 基于 动态 的行 业相 对价值 比较 , 发 掘估 值优 势行业 ; 在 股 票 投 资中, 采取“ 自下 而上”的 策略, 优选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 优质 公司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 合,并 辅以严 格的 投资 组合 风险 控制, 以获 得长 期持 续稳 健的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的核 心投 资策 略是 将行业 的相 对价 值和 个股 的绝对 价值 有效 结合 。 在 个股选 择 方面, 首先 根据 以下 指标 进行筛 选, 形成 初选 价值 股票备 选投 资标 的: A) 剔除 连续 两年 亏损 的上市 公 司股 票; B) 市盈 率相 对预期 盈利 增 长比率 ( 预期 PEG )在 1.5 倍以 内( 基本 面出 现重 大改善


50 的个股 除外 ) ; C) 剔除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总 市 值小于 10 亿 元的 上市公 司 股票 在 此 基础 上通 过系 统性 的定 性 分析、 定量 分析 以及估 值 水平 分析 形成 价值 优选 股 票备 选投资 标的 。本 基金 投资 于上述 价值 股票 备选 投资 标的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80 %。 1、资产 配置 策略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运 用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方 法作为 资产 配置 的主 要参 考依 据 。 在定性 分析 方法 中, 主要 以全球 和国 内经 济周 期分 析为基 础, 判断 一定 阶段 内宏观 经 济 、 经济政 策 ( 宏观 、 区 域及 行业) 导向 , 确 定股 票、 债券和 现金 类资 产 ( 现金 和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等资 产类别 的预 期收 益、 风险 和各种 情景 发生 的概 率, 确定资 产配 置 的大体 方向 ; 在 定量 分析 方法中 , 主 要通 过分 析各 类资产 的风 险溢 价水 平, 在有效 控制 投 资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形 成对各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在上述 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估值、 流动 性、 投资 主体 行为、 市 场情绪 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判 断,对 各类 别资 产配 置进 行灵活 调整 。 2、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基于 科学 合理 并不断 完善 的定 性和 量化 分析体 系实 现股 票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 合 的构建 充分 利用 “自 上而 下”和 “自 下而 上” 两种 分析体 系的 优势 。 (1) 定性 分析 定性分 析将 主要 界定 特定 投资时 期宏 观经 济 、 中 观 产业经 济和 微观 上市 公司 三个经 济 层面的 内涵 ,以 及确 定特 定投资 时期 的市 场阶 段性 投资机 会。 对于宏 观层 面的 内涵 主要 包括 :特 定投 资时 期所 处的 经 济发 展阶 段, 长期 经济 周期、 中短期 经济 周期 、经 济周 期的具 体阶 段。 中观产 业经 济层 面的 内涵 界定包 括 , 基 于不 同经 济 发展阶 段和 不同 经济 周期 时期的 主 导 产 业特 征、 不 同产 业所处 的 生命 周期, 不同 产业的 景 气周 期特 征。 国 家产业 政 策的 取向 ; 产业在 全球 和国 家产 业中 的地位 ; 上 市 公司 层面 的内 涵界 定包 括, 治理 结构 、 产 品结构 、 技 术结 构、 管理 能力、 公司 战 略、公 司在 行业 中的 地位 、品牌 优势 和核 心竞 争力 能力等 。 市 场 阶段 的内 涵界 定包 括, 熊市、 牛市 和震 荡市 。 在不 同 时期 将采 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定性评 估的 核心 是找 到具 有持续 经营 能 力的 行业 和公 司 ,力 图发 掘在 经济 不同 阶段、


51 在经济 周期 的不 同时 期能 够稳定 增长 的行 业和 公司 。 历 史表 现和 超越 正常 状 态下的 价值 低 估是考 核长 期价 值的 重要 指标 , 基 于不 同行 业和 公 司的相 对比 较有 助于 发现 特定投 资时 期 个股的 相对 价值 。 (2) 定量 分析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的价 值投 资量化 分析 体系 , 主 要围 绕大类 资产 配置 、 行 业与 风格分 析 以及个 股选 择而 建立 。 1 )评 估整 体市 场价值 的量化 分析 体系。 主要 考虑 市场 整体 的绝对 价值 和相对价 值。 绝对价 值指 标包 括但 不限 于 DDM 模型 分析 、 FO 模型 分 析以 及个 股加 成分 析; 相对 指标包 括 静 态和 动态的 PE 、PB 、PS、PCF 等指标 ;在 对市 场整体 进行 决定 价值 和相 对价值 分 析 的基础 上, 通过 横向 比较 和纵向 比较 的比 较分 析方 法,确 定阶 段性 市场 投资 价值。 2 )评 估行 业和 风格的 量化分 析体 系。同 样考 虑行 业的 绝对 价值和 相对 价值。绝 对价 值 指 标包括 DDM 和 个股 加成方 法, 而相 对价 值指 标也将 包 括 PE 、PB 、EBITDA/EV 以及 总市值 占比 等指 标, 同样 考察这 些指 标的 历史 横向 和纵向 状况 ,以 及国 际横 向对比 状 况 。 除此以 外 , 上 市公 司利 润 结构和 收入 结构 与市 值结 构的偏 离也 将成 为考 察行 业价值 的主 要 方法。 3 )公 司量 化分 析体系 。主要 基于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评估 模型, 重点 考察上市 公司 的盈利 能力 、 运 营能 力、 负债水 平等 方面 , 同 时参 考该公 司在 一定 时期 内的 风格特 征, 优 选盈利 能力 、 成 长能 力、 运营能 力指 标较 高而 负债 水平较 低或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作为 投资 对 象。 (3) 估值 根据企 业业 绩的 长期 增长 趋势以 及同 类企 业的 平均 估值水 平 , 应 用本 基金 管 理人设 计 的估值 模型 , 选 择价 值被 市场显 著低 估的 企业 进行 投资。 采用 的估 值模 型包 括资产 重置 价 格、 市盈 率法 (P/E) 、市 净 率 法(P/B ) 、 经济 价值/ 息 税折旧 摊销 前利 润法 (EV/EBITDA)、 现金流 贴现 法(DCF ) ,比较分析 方法 包括 横向 比较 及纵向 比较 。 本基金 通过 扎实 的基 本面 研究, 对所 投资 企业 基本 面、 影 响其 业绩 的不 确定 因素保 持 深入及 全面 的了 解, 确保 所选择 的企 业具 备中 长期 持续增 长或 阶段 性高 速增 长能力 。 研 究 员将对 精选 出的 股票 进行 持续跟 踪, 当发 现股 票的 基本面 及定 价等 因素 发生 较大变 化, 不 再满足 相关 选择 标准 时, 基金经 理应 在合 理时 间内 将该股 票从 投资 组合 中剔 除。





52 3、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债券市 场宏观环境和仔细分析利 率走势基础上,依次通过 平均久期 配置策 略、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及类 属配 置策 略自 上而 下完成 组合 构建。 在投 资实 践过程 中 , 本基金 将灵 活运 用跨 市场 套利策 略、 跨品 种套 利策 略、 滚 动配 置策 略、 骑乘 策略、 回购 放 大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发现、 确认 并利 用资 产定 价偏离 或市 场不 平衡 等来 实现投 资组 合 的增值 。本 基金 在整 个投 资决策 过程 中将 认真 遵守 投资纪 律并 有效 管理 投资 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组合的投资 管理程序借鉴了贝莱德投 资管理在海外的投资管理 经验,采 用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追求 获得较 高的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率, 同时 保证 组合 的流 动性满 足正 常 的现金 流的 需要 。具 体投 资管理 程序 如 图 1 所示 。 图 1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 置 基金债券投资管理 程序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4、现金 管理 在现金 管理 上, 本基 金通 过对未 来现 金流 的预 测进 行现金 预算 管理 , 及 时满 足本基 金 运作中 的流 动性 需求 。 5、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本基 金的 权证 投资 以权证 的市 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依 据权证 定价 模型 确定 其合 理估值 水平 , 以 主动 式的 科学投 资管 理为 手段 , 充 分考虑 权证 资 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种 与类 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 基本分析 Fundamentals 技术分析 Technicals 定量分析 Quantitatives 期 限结构 ? 利率风险 类 别配置 ? 相对估值 证 券选择 ? 信用风险 ? 流动性 利 率曲线管 理 ? 平行和非平行的 利率结构转换 组 合结构: ? 投资目标 ? 投资限制





53 期稳定 增长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60% +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40% 。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授权 ,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 公司开 发 的 中国 A 股 跨市 场指数 , 其样本 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 具有 较好 的市 场代表 性,其 成 分 股为中 国 A 股市 场中代 表 性强、 流动 性高 、交 易活 跃的主 流投 资股 票, 能够 反映 A 股市 场总体 发展 趋势 。 上证国 债指 数全 称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国 债指 数” , 是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所有 固定利 率国 债为 样本 , 按 照国债 发行 量加 权而 成 。 其编制 方法 借鉴 了美 林债 券指数 、JP 摩 根债券 指数 等国 际成 熟市 场主流 债券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和特 点 , 并 充分 考虑 了 国内债 券市 场 发展的 现状 , 具 备科 学性 、 合理 性、 简便 性和 易于 复制等 优点 。 上 证国 债指 数可以 表征 整 个中国 国债 市场 的总 体表 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可以在 与本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 场基金 。 (七)投资组合限制 与禁 止行为 1、 组合 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65% , 其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价 值型 股票 的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时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该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本 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任何 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54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它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对于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的投 资不 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55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6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资 料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 告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79,538,463.29 71.42 其中: 股票 779,538,463.29 71.4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4,208,071.96 9.55 其中: 债券 104,208,071.96 9.5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0 9.1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445,358.06 2.70 6 其他各 项资 产 78,329,247.68 7.18 7 合计 1,091,521,140.99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57


C 制造业 596,612,997.24 55.0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8,748,247.56 1.7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298,622.12 1.2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6,415,172.02 7.04 J 金融业 31,582,850.00 2.91 K 房地产 业 9,931,650.75 0.9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1,283,169.60 1.9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1,665,754.00 1.0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79,538,463.29 71.86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625 长安汽 车 4,301,078 49,247,343.10 4.54 2 002241 歌尔声 学 1,279,845 44,896,962.60 4.14 3 002236 大华股 份 868,340 35,497,739.20 3.27 4 600887 伊利股 份 822,741 32,152,718.28 2.96 5 300322 硕贝德 1,050,500 31,956,210.00 2.95 6 002004 华邦颖 泰 1,634,600 24,742,282.00 2.28 7 002410 广联达 688,779 21,696,538.50 2.00 8 600418 江淮汽 车 2,484,070 21,685,931.10 2.00 9 300182 捷成股 份 541,803 21,552,923.34 1.99 10 600518 康美药 业 1,191,249 21,442,482.00 1.98





58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685,000.00 4.5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685,000.00 4.5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040,000.00 4.61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4,483,071.96 0.41 8 其他 - - 9 合计 104,208,071.96 9.61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 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41362007 13 广晟 CP001 500,000 50,040,000.00 4.61 2 130218 13 国开 18 500,000 49,685,000.00 4.58 3 110016 川投转 债 29,510 3,705,275.60 0.34 4 125887 中鼎转 债 6,710 777,796.36 0.07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 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59 2.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5,809.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5,174,502.9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87,994.42 5 应收申 购款 10,210,941.2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329,247.68 4.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16 川投转 债 3,705,275.60 0.34 2 125887 中鼎 转债 777,796.36 0.07





60 5.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0625 长安汽 车 49,247,343.10 4.54 临时停 牌 2 002004 华邦颖 泰 6,316,800.00 0.58 非公开 发行 6.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61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为 2010 年 8 月 25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8 月 25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94% 1.16% 4.57% 0.98% -0.63% 0.18%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61% 1.00% -14.09% 0.78% -10.52% 0.220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39% 0.97% 6.36% 0.77% -6.75% 0.2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5.46% 1.16% -3.08% 0.84% 28.54% 0.3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7% 1.06% -7.39% 0.81% 5.32% 0.25%





62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 算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63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 估值的 目的是 客 观、准确 地反映 基金资 产 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 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64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有价 证券,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券、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65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律 法规 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工 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受 损方 的 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66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67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68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其 中,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3.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6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场 内投资 人 只能 选择 现金分 红;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收益分 配基准 日以及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 支付 方式 等


69 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70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 用;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 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 内参 照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71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除管理费和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 发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 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72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73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和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 披 露的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74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 最后 1 日。 2、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3、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5、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及最后 一个 自然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6、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


75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 定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8 、临时 报告





在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发 生如下可 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案: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及 决议 ;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76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9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0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12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出现以 下情 形, 本基 金有 权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4)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77 十九、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 各个行 业和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投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而 导致风险 。 同时, 经济 周期 影响 资金 市场的 走势 ,给 本基 金的 固定收 益投 资带 来一 定的 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 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及 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再投资 风险


债 券偿付 本息后 以及回 购到 期后的 再投资 获得的 收益 取决于 再投资 时的利 率水 平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由于 未来 市场利 率的 变化 而引 起再 投资收 益率 的不 确定 性为 再投资 风险。 5. 信用风 险


当 基金持 有的债 券、票 据的 发行人 违约, 不按时 偿付 本金或 利息时 ,将直 接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产生 信用 风险。 另 外, 回购 交易 中 由于融 资方 (正 回购 方) 违约到 期无 法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 将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 6. 选股风 险 由 于信息 的不对 称、统 计数 据、公 司财务 数据、 信息 披露的 可信度 等可能 存在 的问 题,存 在所 选择 的股 票可 能出现 暂时 偏离 投资 目标 情况。 7.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78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受 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会 导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变化 。基金可 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 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8. 市场波 动风险 中 国 证券 市场 是一 个成 长中 的 新兴 市场, 较其 它成熟 市 场的 波动 性要 高。 根据 统 计, 近 5 年 以来 ,上 海、 深圳 证券市 场的 年化 波动 率大 致为 28.41 %和 31.44 %。 ( 二)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 由 于开放 式 基金在 国内 发展 历史 不长 , 应对 基金 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加 之中 国股 票市 场波 动性较 大, 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回 申 请 , 则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 三)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建 设 、 环 境控 制、 人员 素质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 风 险;


3.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上市 公司 治理 结构 问题 、 内幕 交易 、 不公 正披露 等 欺 诈行为 、 上市 停止 交易 等产 生 的风 险;


4.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而带 来风险 ;


5.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79 二十、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0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含 本数 ) 。





81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销售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82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


83 管人追 偿; 22.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金托管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84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2.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24.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85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同)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86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7)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 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降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87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 集人”)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88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 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对 应 的基 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 记资 料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89 效力; 4)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 表 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召 集人 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 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90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 决方 式、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91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92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降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93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 核 准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94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含 本数 ) 。 四、争议 的处理 因本合 同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合 同当事 人应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95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 效。 基金 合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 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96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育 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 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97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 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 资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对 权证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等投 资的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相 应调 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 规 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80% ,债 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0-65% , 其中, 基金持 有全 部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以及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投资 于价 值型股 票的资 产不 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 得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3 、本 基金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时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基 金的 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该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8 4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其它 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遵从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适 当的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确保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手 名单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


99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交 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 整结 果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 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改 正。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 通受限 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不得 投资有 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 证券,且 锁定期不 得超过 本基金的 剩余 期 限。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100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人的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投 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不予纠 正或 已 代表 基金 签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 此


101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和注 销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102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开放式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 管 和使用 。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103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开立。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因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 的合 同传 真件 与事 后送 达 的合 同原 件不 一致 所造 成 的后果,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按规 定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104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证 件号码 和持有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如 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七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财产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05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含 本数 )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协 议当事 人应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106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107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 金投资 者账 单:基 金管 理人将 向特 定销售 渠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书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定 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对账 单;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投资 者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网 站办 理申 购、 赎 回及信 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利 用自 己公司 的网站(www.bocim.com)为直销投 资者提供基金网 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 用网 上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基 金份 额净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信 息、 公司 旗下 基金定 期刊 物等 。 业 务开 通时间 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400-888-5566。 提 供全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账户交 易情况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查询 。





108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一)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1.选择 使用 基金 专用 交易业 务 单元/ 交 易单 元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选择 标准 和程 序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证 券经 营 机构, 选用 其专 用交易 席 位供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专 用, 选 择标准 为: 1)实力 雄厚 ,信 誉良 好,注 册 资本 不少于 3 亿 元人 民币; 2)财务 状况良 好, 各项 财 务指标 显示 公司 经营 状况 稳定; 3)经 营行 为规 范, 最近 一 年未因 发生 重大 违规 行为 而受到 中国 证监 会处 罚; 4) 内部 管理 规范、 严格 , 具 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 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 要求; 5 )具 备基金 运作 所需的 高效 、安全 的通 讯条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基 金进行 证券 交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 )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 研究机 构和 专门的 研究人 员,能 及时 为本基 金提供 高质 量的咨 询服 务, 包括 宏观 经济报 告、 行业 报告 、 市 场走向 分析 、 个 股分 析报 告及其 他专 门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交易 业务 单元/交 易单元 租 用期 限及 更换 方式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的使用期限遵循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的协议约定。 使 用期满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各 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各 类研 究报 告和 信息 资讯进 行综 合 评价,包 括: 1)提供 的研 究报 告质 量和数 量 ; 2)研究 报告 被基 金采 纳的情 况 ; 3)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金运 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 效 益; 4)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金运 作 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题, 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 论 文质 量; 6)开放 证券 经营 机构 资料库 的 情况 ; 7)其他 可评 价的 量化 标准。 根 据 上述 综合 评价 的结 果进 行 排名。 在这 一过 程中, 管理 人不 但对 已使 用交易 业 务单 元/交易 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 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 机构的研究报 告 和信息 资讯 ,为 使 用期 届满 后的 交易 业务 单元/交易单 元 更换 作准 备。





109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 终止租 用其 交易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 易单 元。 3.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 元运作 方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加 强证券 投资 基金 监管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中关 于 “ 每 只基金 通 过任何 一家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证 券的 年成 交量 , 不 超 过该基 金买 卖证 券年总 成交 量的30% ”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结 合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研 究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 质量 , 分 配基 金在 各交易 业务 单元/交易 单元买 卖 证券 的交 易量 。 4.其他 事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半年度 报 告和 年度报 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有 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披 露,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二) 相关基金公告 1.2013 年 8 月 2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价 值精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 2. 2013 年8 月2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价 值精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 3. 2013 年8 月30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放开 港澳 台居民 开立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 公告》 4. 2013 年10 月9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价 值精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 5.2013 年 10 月 9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价 值精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3 年第 2 号) 》 6.2013 年10 月22 日 本基金 管 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7.2013 年10 月25 日 本基金 管 理人 刊登 《中银 价值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8.2013 年11 月29 日 本基金 管 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9.2013 年 12 月 2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交通 银行股


110 份有限 公司 直销 账户 的公 告》 10.2013 年 12 月 30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1.2014年1 月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年第4 季度 报告 》 12.2014年1 月2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网 上直 销平 台开通 一户多 卡功 能的 公告 》 13.2014年1 月2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投资 益佰制 药(600594)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公 告》 14.2014年2 月1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更 新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 身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 上述 公告。





111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在编 制完成后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指定信 息披露报 纸公布,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查阅, 也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112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价值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银价值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 上各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投 资者可 到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