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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稳定B(050006)

博时稳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 本基金经 2005 年7 月5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 【2005】116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 将来业绩。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 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 容截至每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博时稳定价 值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于 2007 年8 月 1 日-8 月 16 日以通讯 方式召开, 会 议审议通过 了 《关 于博时稳 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转型 的议案》 。2007 年9 月 4 日 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员 会下发 了 《关 于核准博 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变更基 金类别决议 的批复》 (证监 基金字[2007]245 号) , 同 意博时稳定 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自 2007 年 9 月 6 日起原《博 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 博时稳定 价值债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订 为新的 《博时 稳定 价值债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博 时稳 定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4 年 2 月 24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为 2013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 一. . 绪 绪 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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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二 二. . 释 释 义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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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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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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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4 五 五.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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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 7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募 募 集 集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生 生 效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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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7 7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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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7 7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转 转 换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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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5 5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非 非 交 交 易 易 过 过 户 户 与 与 转 转 托 托 管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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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6 6 十 十.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冻 冻 结 结 、 、 解 解 冻 冻 及 及 质 质 押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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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6 6 十 十 一 一. . 定 定 期 期 定 定 额 额 投 投 资 资 计 计 划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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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6 6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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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8 8 十 十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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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6 6 十 十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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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7 7 十 十 五 五.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的 的 估 估 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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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7 7 十 十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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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9 9 十 十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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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0 0 十 十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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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3 3 十 十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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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4 4 二 二 十 十. .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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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6 6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清 清 算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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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7 7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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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9 9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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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7 7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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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3 3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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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5 5 二 二 十 十 六 六.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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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6 6 二 二 十 十 七 七.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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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6 6 1 一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和相关 法律法规 及 《博时稳 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 二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博时稳定 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博 时稳定 价值债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托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博时稳 定价值 债券 投资 基 金托管协议 》及协议 当事人对 其不时作 出的补充 及修 订 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 招募说 明书是基 金 向社 会公开 发售时 对基 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招 募说明书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 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后 的45 日内公告 , 更新 内容截至 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证券法》 指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修 订并于 2007 年 1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 订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由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 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销售管理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 者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交易 确 认 、清 算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 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 由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办理 基金 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本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是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和代 销人 销售服务代 理人 指 符合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有关条 件并 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销 售 服 务代 理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服 务业务 的机构 ,简 称代 销 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中国公 民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合法 注册登 记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立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以 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办 法 》 规定 的 条 件,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投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并 且其 投资 额 度 已经 取得国 家外汇 管理 局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 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 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法或依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取得 基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本基 金募 集 符合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并 且本基 金的 备案 材 料及本基金 的认购资 金验资报 告获得中 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 由出现 后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程序 并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终 止基金合 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 投资者办 理基金申 购、赎回 等业务的 工作 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人确 认的投资 者有效申 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 T 日 基金账户 指 基金 登记机 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 博时开 放式 基金 的 基金份额及 其变更情 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人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其 通过 该销售 人买卖 博时 开放 式 基金的基金 份额、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人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购 回 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请 将所 持有的 本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并 在同 一 登记 机构 处登记 的其它 开放 式基 金 份额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请将 其在某 一销 售机构 交易账 户持 有的 基 金份额全部 或部分转 出并转入 另一销售 机构交易 账户 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 主 要用 于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以 及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行 销广 告 费 、促 销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费 等, 该笔费 用从基 金资 产中 扣 除,属于基 金的营运 费用 A 类份额 指收取申购 、赎回费 的基金份 额 B 类份额 指收取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包 括基 金投资 所得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存 款利息 以及 其他 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包 括基 金购买 的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以及 其他 投资 所 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公允价 指 资产 和负债 按照在 公平 交易中 ,熟 悉情况 的交易 双方 自愿 进 行资产交换 或者债务 清偿的金 额计量 成本法 计价对象按 不含利息 的实际成 本确认账 面金额 指定媒体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 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 任何 无法预 见、不 能避 免、无 法克 服的事 件或 因 素包 括: 相 关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的变 更;国 际、 国内金 融市场 风险 事故 的 发 生; 自然或 无人为 破坏 造成的 交易 系统或 交易场 所无 法正 常 工作、战争 、动乱或 瘟疫等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 三 三.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沈康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 立。目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 股 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持 有股份 25% ;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 司,持有 股份 6 %;璟安股权投 资有限公 司,持 有股 份 6 %; 上海盛 业股权投 资基金有 限公司 , 持有股 份 6 %; 上海丰 益股权投 资基金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广厦建设 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持有股 份 2% 。注册资本 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二个直 属部门, 分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 交 易部、 产品规划 部、 互联 网金融部 、 董事长 办公室 、 总裁办 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 术部、基 金运作部 、风 险管理部和 监察法律 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特定资产 管理部、 研 究部和国际 组。 股票投 资部负 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 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场 的 研究 。 国际组负责公 司海外投 资业务中 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 现金管理 组、 公募基 金 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 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 场销售总 部下设机 构与零售 两大业务 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业 务线含战 略客户 部、 机构- 上海 、 机构- 南方三 大区域和 养老金部 、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 战略客 户部负责 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 上海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 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业务 的研究、 拓展 和服 务等工作。 券商 业务部负 责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 零售 业务线含 零售- 北京、 零 售- 上 海、 零售- 南方三大 区域, 以 及客户服 务 中心。 其中, 零售三 大区域负 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零售 客户的渠道 销售和服 务。 客户服务 中心 负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营销服 务部负责 营 销策划、 总行 渠道维护 和销售支 持等工 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 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产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 产品 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产 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 计等工作。 互联 网金融部 负责公司 互联 网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公 司互联网 金融的平 台建设、 业务拓 展和客户 运营, 推动公 司相关业务 在互联网 平台的整 合与创新。 董 事长办公 室专门负责 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及 董事会各专 业委员会 各项会务 工作; 股 东关系管 理与 董、 监事的联 络、 沟通 及服务; 基金行 业政策、 公司 治理、 战 略发展研 究; 与公 司治理及 发 展战略等相 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 管理; 政 府公共关系 管理; 党务工 作; 博时慈善 基金会的 管理 及 运营等。 总裁 办公室负 责公司的 战略 规划研究 、 行政后 勤支持 、 会议及 文件管理 、 公司 文 化建设、 品牌传播 、 对外 媒体宣传 、 外 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 人 力资源部 负 责公司的人 员招聘、 培 训发展、 薪酬福 利、绩效评 估、员工 沟通、人 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 作。 财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财 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 系 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 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 基 金注册登记 等业务。 风 险管理部 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 公 司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类投 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管理层 和 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 郑州 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 成都 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 数 386 人,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2% 拥 有硕士及以 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 硕士 , 董事 长, 深 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 中 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1983 年起历任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 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 ;香港中银 集团经济 研究部副 研究员; 招商银行证 券部总经 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 副总经理; 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招商银行独立董 事;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2008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长 。现任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博时 基金(国 际)有限 公司董事 会主 席、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副董事 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 银行部副 总经理、 副总 经理、泰安 营业部副 总经理, 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 经理 助理、中经 证券有限 公司筹备 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 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 融资 产管理公司 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2011 年 5 月进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历 任投资投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会董事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 会副董事 长。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 EMBA , 董事。2002 年进入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国际业 务部分 析师、 招商 证券武汉 营 业部总经理、 招商证券 (香港) 公司总 经理兼国际 业务部董 事、总裁 办公室总 经理、董 事总 经理、公司 总裁助理 。2013 年 5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总 经理、 董事 , 博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董事 会副主 席兼总裁、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兼总 经理 。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 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 导体器件 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 任瑞士银行 投资银行 部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 先生建立 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社 会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 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 营利公益组 织 “博 源基金会” , 并担 任该基金 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李南峰先生 ,学士, 独立董事 。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 军酒泉卫 星基地、 四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 银行、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 、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 融研究所 研究院、 深 圳特区人 行 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副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华润 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 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董 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郭健先生, 学士,董 事。1987 年起曾就职于蛇口中 华会计师事 务所、香 港招商局 集团 财务部、蛇 口多利时 装公司、 深圳立诚 会计师事 务所 和深圳中大 投资管理 公司。2004 年 3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任国 际业务部 总经 理、总裁助 理兼投资 银行董事 总经理、 招商证券董 事会秘书、 招商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 副 董事长等职, 现任招商 证券副总 裁兼董 事会秘书、 招商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 董 事。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在上海同 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历任上 海澳门路 营业 部总经理 、 上海地 区总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 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3 年 8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 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 赵兴利先生 , 硕 士, 监 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 。 1995 年至 2012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 年 5 月先后任 天津港贸 易公司财 务科科长 、天津港 货运公司会 计主管、 华夏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天津 港财务有 限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 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 部,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 港 (集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赵卫平先生 ,硕士, 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大 鹏证券公 司、 北 京证 券公司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工作 。现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经 理。 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鶤女士 , 简历同上 。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任 开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任总 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 电脑部 副经理、 信息技术 部 总经理。 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国际 )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 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特定资产 管理部总 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兼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金 ( 国际) 有 限公司董 事、 博 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 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机构 业务董事总 经理。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 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督 察长。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监察 法律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督察 长。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杨永光先生 ,硕士。1993 年至 1997 年先后在桂林电器科学研 究所、深 圳迈瑞生 物医 疗电子股份 公司工作 。1997 年起在国海证券历任历 任债券研究 员、债券 投资经理 助理、高 级投资经理 、投资主 办人。2011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博 时天颐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2 年 02 月 29 日起) 、上证企债 3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 07 月 11 日 起) 、博时稳 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 2 月 13 日起)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张勇 (2010 年8 月3 日至2014 年2 月13 日) , 过钧 (2005 年8 月24 日 —2010 年8 月3 日) 。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吴姚 东、董良 泓、邵凯 、邓晓峰 、黄健斌 、魏 凤春、聂挺 进。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董良泓先生 ,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邓晓峰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6 年起先后在深圳 市银业工贸 有限公司 、国泰君 安证 券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基金经理助 理、特定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 股票投资部 价值组投 资副总监。 现 任权益投 资总 部董事总经 理兼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股 票投资部价 值组投资 总监、博 时主题行 业股票(LOF) 基金基金经 理、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 司、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 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管理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固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兼高 级投资经 理。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 南证券、 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 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宏观 策略部总 经理兼投资 经理。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 聂挺进先生, 硕士。 2004 年起在招商局国 际有限公 司 工作。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研究部研 究员、 研究部 研究员兼 基金 经理助理、 研究 部资本品 组主管兼 基金 经理助理、 特定 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 理、 裕泽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现任研究 部总经理 兼股 票投资部 GARP 组 投资总监 、博时卓 越品牌 股票基金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 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 高度的独 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计 上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 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 明确、相 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 务部 门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监察 部负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 的专业委员 会之一,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风 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 部门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识 别、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准 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 权利;直接 对董事会负 责;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 交独立的风 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部 门最首要的 责任。部 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 管理程序,负 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 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 险。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健 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人 员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工,确 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 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 手册,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 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基金 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 工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职责, 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 域中 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 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 的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运 作有关的风 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 序,对风险 隐患进行层 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 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 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 风险管理模 型, 用以提示 指 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 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 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 控制风险。 四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5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 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 其 前身 “中国 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 名为 “中 国建设银 行” 。 中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 了原中国 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 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 国建设银 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 ,中国建 设银行资 产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6.34% 。 2013 年上半 年, 中国建设 银行实现 净利润1,199.64 亿 元, 较上年同期 增 长12.65%。 年化资产 回报率为1.66% ,年化 加权净资 产收益率 为23.90% 。 利息净收入1,876.60 亿元,较 上年同期 增长10.59%。 净利差为2.54% , 较上年同 期提高0.01 个 百分点。 净利 息收益率 为2.71% , 与上 年同期持平 。手续费 及佣金净 收入555.24 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长12.76% 。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1.4 万余个 分支机 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台 北设有10家 一级海外 分行, 拥有 建行亚 洲、建行伦 敦、建行 俄罗斯、 建行迪拜 、建银国 际等5 家全 资子公 司,海外 机构已覆 盖到全 球14 个国家 和地区, 基 本完成 在全球主 要金融中 心的 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 断服务 能力和 基本服务架 构已初步 形成。 中国 建设银 行筹建、 设 立 村镇银行27 家, 拥有建 信基金、 建信租 赁、 建信信托 、 建信人 寿、 中德 住房储蓄 银行等多 家 子公司, 为客 户提供一 体化全面 金融服 务能力进一 步增强。





2013 年 上半年, 本集 团各方面 良好表现, 得 到市 场与社会各 界广泛认 可, 先后荣获 国内 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近30 个重要 奖项。在 英国《银 行家 》杂志2013 年“世界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5 , 较上年上 升1位; 在美国《 财 富》世 界500 强排名第50 位,较上 年上升27 位;在 美国 《福布斯 》2013年 全球2000 强上市企 业排行榜 中 位列全球第2 , 较上年 提升11 位 。 此外, 本集团还荣 获了国内 外重要机 构授予的 包括公司 治理 、 中小企业服 务、 私人银 行、 现金 管理、 托管、投行 、投资者 关系和企 业社会责 任等领域 的多 个专项奖。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6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下设 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 核算处 、 清算 处 、 监督稽 核处、 涉外资产 核算团队 、 养 老金托管处、 托管业务 系统规划 与管理 团队、 上海 备 份中心等12 个职能处 室 、 团队, 现有员 工225人。自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 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 营运 管理部, 长 期从事计 划 财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工 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 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办公 室,长期 从事 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 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行 已托管 311 只证券投 资基金 。 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 认 同。 中国建 设银行在2005 年 及自 2009 年起连 续四年 被国际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 被 《财 资》 杂志 评为 “ 国内最佳 托管银行 ” 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 产托 管银行” 奖, 和 境内权 威经济媒 体 《每 日经济观察 》2012 年度 “最佳 基金托管 银行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权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7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业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3. 根 据基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情 况,定期编 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 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 显著性等方 面进行评 价, 报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五 五. .


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8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 95105568 (免长途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陈晓君 2 、2 、代销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王均 山 传真 : 010-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9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 om/ (5)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 www.cmbchina.com/ (6)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7)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于慧 电话 : 021-61618888 传真 : 021-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8)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25 号光 大中 心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0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63636153


传真 : 010-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9)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58560666 传真 : 010-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联系 人: 谢小 华 电话 : 010 -66223587 传真 : 010 -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2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联系 人: 郑鹏 电话 : 010-85238667 传真 : 010-85238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http://www.hxb.com.cn/ (12)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建 岳 联系 人: 李静 筠 电话 : 020-38321739 传真 : 020-873117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网址 : http://www.cgbchina.com.cn/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1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建 一 联系 人: 张莉 电话 : 0 1-38637673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5)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6)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410 号 办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 金融 街中心B 座 法定 代表 人: 乔瑞 联系 人: 王薇 娜 电话 : 010-63229475 传真 : 010-632294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98 网址 : http://www.bjrcb.com (17)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少 泉 联系 人: 谭长 臻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真 : 0532-85709725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qdccb.com (18)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办公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晓 昕 联系 人: 叶卓 伟 电话 : 0551-2667635 传真 : 0551-26678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588( 安 徽省 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 : http://www.hsbank.com.cn (19)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 电 话: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20)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廖玉 林 联系 人: 巫渝 峰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21)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22)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3 联系 人: 刘晔 电话 : 025-86775335 传真 : 025-867753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23)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温州 市车 站大道196 号 办公 地址 : 温州 市车 站大道19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邢增 福 联系 人: 林波 电话 : 0577-88990 82 传真 : 0577-8899521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7 )96699 网址 : http://www.wzbank.cn (24)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 大道933 号 汉口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王磊 电话 : 027-82656867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武 汉);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 : http://www hkbchina.com (25)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5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黄志 伟 联系 人: 田春 慧 电话 : 025 58587018 传真 : 025-585870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098 ,400-86-96098 网址 : http://www.jsbchina.cn (26)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 代 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http://www.cbhb.co .cn (27) 江苏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4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 : http://www.zrcbank.com (28)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伟 联系 人: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6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4001961200.com (29)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 叉口 办公 地址 :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2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建 甫 联系 人: 董鹏 程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真 : 0379-65921 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9-96699 网址 :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0)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25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2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叶文 君 联系 人: 王淑 华 电话 : 05 5-6699660 传真 : 0535-669988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 http://www.yantaibank.net/ (31)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105 号 办公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1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杲传 勇 联系 人: 肖 斌 电话 : 0533-2178888 传真 : 0533-21803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3-96588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5 网址 : http://www.qsbank.cc (32)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49 楼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占 维 联系 人: 李鹏


电话 : 041 -823112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40099 网址 : http://www.bankofdl.com (33)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办公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志 文 联系 人: 武艳 凤 电话 : 04 1-86779018 传真 : 0451-867792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7 网址 : http://www.hrbb.com.cn (34) 重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153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15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马千 真 联系 人: 孔文 超 电话 : 023- 63792212 传真 : 023- 637924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899 (重 庆) 、400-70-96899 ( 其他 地区 ) 网址 : http://www.cqcban .com (35)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法定 代表 人: 金子 军 联系 人: 董晓 岚 电话 : 0571-87117617 传真 : 0571-871176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527、(0571 )96527 网址 : http://www.czcb.com.cn (36)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 城 区鸿 福东 路 号 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何茂 才 电话 : 0769-22866255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6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 tp://www.drcbank.com/ (37)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栋 电话 : 0311-88627522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38)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409 号 办公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40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许洪 明 联系 人: 顾晓 光 电话 : 0573-82099660 传真 : 0573-820996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3-96528 网址 : http://www.bojx.com (39) 江苏 常熟 农村 商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 纪大道5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 纪大道5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亚 联系 人: 马勋 电话 : 0512-52909125 传真 : 0512-529091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000 网址 : http://www.csrcbank.com (40) 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路6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雅 清 联系 人: 徐晓 峰 电话 : 0579-83207775 传真 : 0579-821783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1-6668 网址 : http://www.jhccb.com.cn (41)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7 法定 代表 人: 陆向 阳 联系 人: 包静 电话 : 0519-89995066 传真 : 0519-899951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9-96005 网址 : http://www.jnbank.cc (42) 江苏 江阴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江 阴市 澄江 中路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江 阴市 澄江 中路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仁 法 联系 人: 陆建 生 电话 : 0510-86823403 传真 : 0510-86805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0-9607 网址 : http://www.jybank.com.cn/ (43)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谭先 国 联系 人: 李智 颖 电话 : 0631-5208116 传真 : 0631-52081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636 (省 内) 、40000-96636 ( 境内 ) 网址 :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4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4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令 海 联系 人: 邓洁 电话 : 010-58321105 传真 : 010-583252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507771 网址 : http://t.jrj.com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8 (4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莉 联系 人: 李延 鹏 电话 :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 0755-820290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00022 网址 : http:// icaike.hexun.com (4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 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真 : 0 1-3850977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http://www.noah-fund.com (4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展银 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张玉 静 电话 : 0755-33227953 传真 : 0755-820807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https://ww .zlfund.cn/; www.jjmmw.com (4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其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 : 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5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文 斌 联系 人: 蒋章 电话 : 021-588700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 700-9665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9 网址 : http://www.ehowbuy.com (51)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2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联系 人: 周嬿 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 0571-266985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http://www.fund123.cn (5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 —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9-1289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5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杨翼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88920897 、4008-773-776 网址 : http://www.5ifund.com (5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 门外 华严 北里2 号 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闫振 杰 联系 人: 焦琳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传真 : 0 0—62020088-88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6661 网址 : http://www.myfund.com (55)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路瑶 联 人: 朱剑 林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0 电话 : 010-59539866 传真 : 010-595398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 http://www. ifcofund.com/ (56)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于海 锋 联系 人: 邓鹏 电话 : 028-66980977 传真 : 028-82000996- 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8-82000996 网址 : http://www.pyfund.cn (5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 代表 人: 沈伟 桦 联系 人: 王巨 明 电话 : 010-52858244 传真 : 010-858942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99-500 网址 : http://www.yixinfund.com (58) 万银 财富(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李招 弟 联系 人: 刘媛 电话 : 010-59393923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59)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法定 代表 人: 王昌 庆 联系 人: 罗细 安 电话 : 010-67000988 传真 : 010-67000988-60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8811 网址 : http://www.zcvc.com.cn (6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1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6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85130588 传真 : 010-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6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 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6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 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6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5、18、19、36 、38 、39 、41 、42 、 43 、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2 网址 : http://www.gf.com.cn/ (6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6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6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6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 -54033888 传真 : 021 -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6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3 电话 : 021-38565785 传真 : 021-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7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7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 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7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张婷 电话 : 023-63786220 传真 : 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7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沈强 联系 人: 姚锋 电话 : 0571-86087713 传真 :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554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74)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4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75)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刘世 验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 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76)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7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 发区 第二 大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庆 平 联系 人: 胡天 彤 电话 : 022-28451861 传真 : 022-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7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25-84457777 传真 : 025-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5 (7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80) 中信 万通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 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http://www.zxwt.com.cn (81)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8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 ://www.dwjq.com.cn (8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0985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6 传真 : 010-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8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潘鑫 军 联系 人: 胡月 茹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7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 /www.dfzq.com.cn (85)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86)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new.cgws.com/ (8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88)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19 、20 楼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7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8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0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 sc.cn (90)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步国 旬 联系 人: 潘月 电话 : 025-52310569 传真 : 025-5231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9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联系 人: 张瑾 电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92)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 www.dtsbc.com.cn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8 (9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94)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 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毛亚 莉 电话 : 021-64318893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95)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96)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357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真 : 0551 -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 om/ (97)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98)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 二段80 号顺 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智 勇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99)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 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100)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菅明 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101)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汪汇 电话 : 021-50586660 传真 : 021-583195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10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 银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刚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0 联系 人: 王炜 哲 电话 : 021 -68604866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10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104)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管荣 升 联系 人: 徐美 云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105)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金达 勇 电话 : 0755 -83025723 传真 : 0755 -830259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106)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107)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1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108)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长 才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10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B 座25 、26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B 座25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崔国 良 电话 : 0755-25832852 传真 : 0755-258317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5832852 网址 : www.fcsc.com (110)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宜 四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 avicsec.com/ (111)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2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112)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113)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4 层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114)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 ht p://www.hfzq.com.cn (115)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116)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3 电话 : 010-65051166 传真 : 010-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117)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董卿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118)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永 衡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119)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 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120)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程宜 荪 联系 人: 牟冲 电话 : 010-5832 8112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2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4 22、23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122) 中山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29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123)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124)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宇 宏 电话 : 0451 -82336863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125) 天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5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12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 城 根上街95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一 宏 电话 : 028-86690070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127)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12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汪明 丽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129)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130)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宫龙 云 联系 人: 戴莉 丽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6 电话 : 021-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131)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骏 联系 人: 吴尔 晖 电话 : 0755-83007159 传真 : 0755-830070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址 : http: /www.ydsc.com.cn (132)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23 至26 层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23 至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翟建 强 联系 人: 刘亚 静 电话 : 0311-66006393 传真 : 0311-660062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8888 网址 : http://www.S10000.com (133)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 路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电话:(010 )65171166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7 传真:(010 )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 律师集团 (北京) 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 38 号泰康金 融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 38 号泰康金 融大厦 9 层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 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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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陈熹 六 六. .


基 金 的募 集与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 一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 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5 ? 第 116 号文批准 募集发售 。 募集期从 2005 年 7 月 18 日至 2005 年 8 月 19 日 止,共募 集 4,579,053,361.90 份基 金份 额,有效认 购户数为30,850 户。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运作方 式为契约 型、开放 式, 存续期间为 不定期。 ( 二 )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8 月 24 日 正式生效 。2007 年 9 月 6 日 起原 《博时稳 定 价值债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转换为新 的《博时 稳定 价值债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两 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 千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上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 方案。 七 七. .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8 投资者可在 销售人销 售网点申 购 和赎回 份额, 也可通 过销售人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 回。 直销及代销 机构的名 称\营业场 所 请见本 招募说 明书 。 (二)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1、 投资者 可 于基金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1)基金开 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交 易日。 (2)基金合同生 效以后,若 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进 行相 应的调整并 公告。 2、 申购的开 始日及 业 务办理时 间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最迟不 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 理申 购, 本基金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 开始办理申 购业务。 (2)申购业 务的办理 时间为每 交易日的 15 :00 以前 ,15:00 以后提 交的申请 ,按下 一交易日申 请处理。 3、 赎回的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 间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后最迟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本基 金于 2005 年 9 月 14 日 起开始办理 赎回业务 。 (2)赎回业 务的办理 时间为每 交易日的 15 :00 以前 ,15:00 以后提 交的申请 ,按下 一交易日申 请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有 效申请当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投资者申购基 金份额时, 必须 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 方式 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 资者交 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 方为有效 。 4、 当日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前按照销 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 撤销。 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 改上 述原则 。在 变更 上述原 则 时,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新 规则实施 日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通过代销机 构 首次申购 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金额为 5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 通过直销机 构 首次申购 基金份 额的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 2、 每个交易 账户最低 持有基金 份额余额 为 100 份,若 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和市 场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赎 回份额和账 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 者 必须 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者在提 交 申购申请时, 须按照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时, 须持有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 提交的申 购、 赎 回申请无效 。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9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请 。 申购的确认 以 登记机 构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购和赎回款 项支付:基 金申购需按 照销售人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若申购 不成功 或 无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付 的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不 迟 于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用、 赎 回费用收 取方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 取前端申 购费用 、 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 用 或 赎回时收取 后端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的,称为 A 类;不 收取前端 或后端申 购费用、 赎回费 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 ,称为 B 类。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分 别设置代 码。由于 基金 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公 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申 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 不同 基金份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相转 换。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 最 高申购 费率不超 过 3 %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按每 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采用前 端收费模 式或后端 收费模 式收取基金 申购费用 。在申购 时 收取的申购 费称为前 端申购费 ,在赎回 时收取的 申购 费称为后端 申购费。 本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自 2013 年 10 月 14 日 起, 本基 金对通过 直销中 心申 购的特定投 资群体与 除此之外 的其 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 特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依法 设立的基 本 养老保险基 金、 依法制 定的企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 补充 养老保险基 金 (包括企业 年金单一 计划 以及集合计 划) , 以及可以投 资基金的 其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出 现可以投 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的 个人养老 账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人可 将其纳入 特定投资 群体范围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 资群 体申购费率 见下表: 表


基金的 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0 ( 申购 金额 M 、持有年 限 Y ) 前端申购费 M<100 万 0.08% 0% 100 万≤M<300 万 0.05% 300 万≤M<500 万 0.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购费 Y <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7% 2 年≤Y<3 年 0.05% 3 年≤Y<5 年 0.03% 5 年≤Y


0% 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 者申购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见 下表 : 表


基金的 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 金额 M 、持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最高 赎回 费率不超 过 3 % ,B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赎 回费,赎 回费率见下 表 。 表


基金的 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持 有年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1 2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其 中不低 于 25%的部分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 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 手机 交易等) 或特定时 间段等 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促 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 资 者调低 基金申购、 赎 回费率。 具体 优惠内容 请详见相 应的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 刊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采用前端 收费模式 或后端收 费模 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1)A 类基金 份额 (1)前端收 费模式下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如果投资者 选择缴纳 前端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额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价格= 基 金份额净 值×(1+ 申购费率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价 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份额 , 采用前端收费 方式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价格=1.050 ×(1+0.8% )=1.0584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84=47,241.11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采用前端 收费方式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 额。 (2)后端收 费模式下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如果投资者 选择缴纳 后端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额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 某投资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份额 , 采用后端收费 方式, 假设申 购当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2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采用后端 收费方式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 份额。 2)B 类基金 份额 如果投资者 选择申购B 类基金 份额,则 申购份额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B 类基金 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 某投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的 B 类基金份 额 , 假设申购当 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的 B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其可 得到 47,619.05 份 基金份额 。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A 类基金 份额 (1)前端收 费模式 下 A 类基金 份额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 额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赎 回金 额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 某投资者赎 回 本基金1 万份 A 类 基金份 额 , 之前 采用前端申 购费率模 式 , 持有时间 为 两年 六 个 月,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 500×0%=0 元 净 赎回金额=12,500-0=12, 5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为两年六 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2)后端收 费模式 下 A 类基金 份额赎回 金额的 计算


如果 投资者 在申购时 选择交纳 后端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3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本次赎回份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对 应的后 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后端申 购费用-赎 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 金份额 , 之 前 采用后端申 购费率模 式 , 申购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 元, 持有时 间为 两年 六个月 , 对应的后 端申购费 率为 0.5% , 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50 元, 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1.250=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 用=10,000 ×1.050 ×0.5%=52.5 元 赎回费用=12, 500×0% =0 元 净 赎回金额=12,500-52.5-0=12,447.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时 间为 两年六 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12,447.5 元。 2)B 类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B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赎回当 日 B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例: 某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1 万份 B 类基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两年 六个月, 假设 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B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为两年六 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发 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金资 产净值/T 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 值为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发行 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 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 计 算结果保 留在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不迟 于 T +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 力;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4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某笔申购 申请会影 响到其他 基 金持有人利 益时,可拒 绝该笔申 购 申请; (5)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 书中未予载 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 暂停基金申购 , 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经批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清除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 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法律、 法规规定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额 按时支付 。 2、 发生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 书中未予载 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 暂停基金赎 回 时, 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经批 准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在 指定媒体 上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2、 全部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全 部 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3、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4、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在 3 个 交易日内, 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 公告 , 通知 投资者, 并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 基金连续 两 个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赎回, 并且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决定 暂停接受 赎回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5 申请 时,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 期 支付赎回 款 项 ,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 付时间 的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 在规定 期限内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一 日,第二个 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应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3、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一日但少于 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4、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 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 时, 可将重复 刊登 暂停公告的 频率调整 为每月一 次。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 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 八 八. .


基金的转换 自 2005 年 9 月14 日起, 本 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机构 共同推出本 基金的基 金转换业 务。


1、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赎回 费 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 申购费 补差具体 收 取情况,视 每次转换 时的两只 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 差异 情况而定 。 基金转换 费用由基 金持有 人承担。


2、 业务规则


(1)基金转 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必须 都是该销 售人代理 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登记机构 处注册登 记的 基金。


(2)前端收 费模式的 开放式基 金只能转 换到前 端收 费模式的其 它基金( 申购费为 零的 基金视同为 前端收费 模式), 后端收费 模式的基 金可 以转换到前 端或后端 收费模式 的其它 基金 ,非QDII 基金不 能 与 QDII 基金进 行互转 。


(3)基金转 换的目标 基金份额 按新交易 计算持 有时 间。基金转 出视为赎 回,转入 视为 申购。基金 转换后可 赎回的时 间为 T+2 日。


(4)基金分 红时再投 资的份额 可在权益 登记日 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 请。


(5)基金转 换以申请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投资者采 用 “份额 转换 ” 的 原则 提交申请。 转出基金 份额必须 是可用份 额,并遵 循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3、暂停基金 转换的情 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 停或拒绝申 购、暂停 赎回的有 关规定适 用于基 金 转换 。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6 出现法律、 法规、规 章规定的 其它情形 或其它在 《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已 载 明并获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特殊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暂停基金 转换业务 。


4、 重要提示


(1)转换业 务适用基 金详见相 关公告。 (2)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于 可以销售包 括博时 稳定 价值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在 内的两 只以上(含 两只), 且基金 登 记机构 为 同一机构 的博 时旗下基金 的销售机 构。


(3 ) 转换业务 的收费计 算公式 及举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 于本公司 网站的 《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4 ) 本公司 管 理基金 的转换业 务的解释 权归本 公司 。 九 九. .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与 转托管 (一)基金 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 易过 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其他组织 或以其他 方式处分。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 构 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 规定的 标准收费。 ( 二 ) 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 十. .


基金份额的 冻结、解 冻及质押 (一) 基金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机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 被冻结 基金份额 所产生的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 收 益分配,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 的除外。 (二) 在不违 反届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机构将 可以办理 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 他业务, 公布并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十 十 一 一.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机构共同 推出本基 金的定期 定额 计划投资业 务。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7 (一)适用 投资者范 围


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 者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二)申购 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1)日常申 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费用种类 A 类基 金份额 ( 申购 金额 M 、持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 额 前端申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三)扣款 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和最低限 额 的 规定, 并与销售 机构约定 每 期扣款 金额,但最低 每次不少 于人 民币100元(含100 元) 。


(四)重要 提示


1、凡申请办理 本 基金 “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 ”的投资 者须首先开立本 公司开放式 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 期实际 扣款日 即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并 以该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投资者 可以 从T+2 日起通过本 计划办理网点 、致电博 时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博时公 司网站查 询其每次 申购 申请的确认 情况。 申购份 额将在确 认成 功后直接计 入投资者 的基金账 户。 3、 各机构办 理业务情 况 见本公 司发布的 相关公 告。 (五)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销定 期投资业务 规则》 , 也可拨打 博时一线 通 :95105568 (免长 途费)了 解或咨询 相关情况 。 十 十 二 二.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8 本基金为主 动式管理 的债券型 基金 。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济分析 和债券 等 固定收益 市场 分析,对 基 金投资 组 合做出相 应的 调整 ,力 争为 投资 者 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包括 国债、 金 融 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 央 行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回 购及 银行 存款 等。 (三)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 债指数 今后如果市 场出现更 具代表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 者 更科学的复 合指数权 重比例, 在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本基 金管理人 可调整或 变更 本基金的 业 绩比较基 准。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包括 国债、 金 融 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 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固定收益 证券 品种,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或 金融衍生 工具。 本基金 可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等, 包括在新股 冻结期限 内所发生 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 益投资。 本基 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或权 证, 但因可转 债转股所 形成 的股票及股 票派发或 因分离交 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 的权 证等除外。 本基金对债券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对股 票等权益 类证券的 投资 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对现金 和到期 日不超过 一年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宏观经济 和债券市 场自上而 下和自下 而上 的分析, 把握市 场利率水 平的运行 态势,根据 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 线的整体 运动方向 制定 具体的投资 策略。 1 .普通债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根据 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 上的分析 方法对宏 观经 济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 做出分析 。 自上而下: 通 过对基本 面和资金 面的分析 对债券市 场 走势 做出判 断, 以作为 确定组合 久 期大小的依 据。 主要根 据中长期 的宏观经 济走势和 经 济周期性特 征, 对收益 率的未来 变化趋 势 做出判断 ,从而对 组合久期 进行动态 调整,以 获取 稳健的超越 市场的投 资收益。 当中长期经 济高速增 长, 通货膨胀 压力浮现, 央 行政 策趋于紧缩 时, 我们将缩 短组合久 期, 以本金安 全为主要 策略; 反 之, 在经 济增长趋 于 回落, 通货膨 胀率下降 , 甚至通 货紧缩 出现时,我 们将增加 组合久期 ,以获取 更高的票 息和 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 通过 对个券的 分析来选 择投资品 种。 主要 根据各品种 的收益率、 流 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指 标,挑选 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在严控 风险 的前提下, 获取稳定 的收益。 在确定债券 组合久期 之后, 本基 金将通过 对不同信 用 类别债券的 收益率基 差分析, 结 合 税收差异、 信 用风险分 析、 期权 定价分析 、 利差分 析 以及交易所 流动性分 析, 判断个 券的投 资价值,以 挑选风险 收益相匹 配的券种 ,建立具 体的 个券组合。 基于当前债 券市场的 状况, 本基 金具体的 投资策略 主 要有骑乘策 略、 息差策 略及利差 策 略等。 (1)骑乘策 略 骑乘策略是 指当收益 率曲线比 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 期 限利差较大 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 于 收益率曲线 陡峭处的 债券, 也即收 益率水平 处于相对 高位的债券, 随 着持有期 限的延长, 债 券的剩余期 限将会缩 短, 从而此 时债券的 收益率水 平 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 下降, 通过 债券的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9 收益率的下 滑, 进而获 得资本利 得收益。 骑 乘策略的 关 键影响因素 是收益率 曲线的陡 峭程度 。 若收益率曲 线较为陡 峭,则随 着债券剩 余期限的 缩短 ,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 将会有较 大下滑, 进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利得。 (2)息差策 略 息差策略是 指利用回 购利率低 于债券收 益率的情 形, 通过正回购 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 于债 券的策略。 息差 策略实际 上也就是 杠 杆放大 策略, 进 行放大策略 时, 必须考虑 回购资金 成本 与债券收益 率之间的 关系, 只有 当债券 收益率高 于回 购资金成本 ( 即回购利 率) 时, 息差策 略才能取得 正的收益 。 (3)利差策 略 利差策略是 指对两个 期限相近 的债券的 利差进行 分析 , 从而对利差水 平的未来 走势 做出 判断,进而 相应 地进 行债券置 换。影响 两期限相 近债 券的利差水 平的因素 主要有息 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及信用评 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 差水平缩 小 时, 可以买入 收益率高 的债券同 时卖出 收益率低的 债券, 通过两 债券利差 的缩小获 得投资收 益; 当预期利差 水平扩大 时, 可以买入 收益率低的 债券同时 卖出收益 率高 的债 券,通过 两债 券利差的扩 大获得投 资收益。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是介于股 票和债券 之间的投 资品种, 兼 具 股性和债性 的双重特 征。 本基金 利 用宏观经济 变化和上 市公司的 盈利变化, 判 断市场的 变化趋势, 选择 不同的行 业, 再根据可 转换债券的 特性选择 各行业不 同的转债 券种。 本基金 利用可转换 债券的债 券底价和 到期收益 率来判断转 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 投资的安 全性; 本基 金利用可转 换债券溢 价率来判 断转债的 股性,在市 场出现投 资机会时 ,优先选 择股性强 的品 种,获取超 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 换债券品 种时, 本基 金将与 本 公司的股 票 投研团队积 极合作 , 对 发行可转 债 的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 做出价值 分析, 力求 选择被市 场 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 本 基金可转 换债券 的投资组合 。 3.股票等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 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 购或增发 新股等, 包括 在新股冻结 期限内所 发生的送 股、 配股、 权证等权 益投资。 本基 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或权 证, 但因可转 债转股所 形成 的股票及股 票派发或 因分离交 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 的权 证等除外。 本基 金对股票 等权益类 证券 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 我们将利用 公司的研 究体系, 对 新股的行 业属性和 基 本面 做出判 断, 利用财 务分析对 公 司的投资价 值 做出评 估, 确定公司 上市后的 合理定价 , 做出合理的询 价。 然后结合 市场资金 利率水平和 可能的中 签率, 得出 新股申购 预期收益 率 , 最后 做出是 否参与新 股申购的 投资判 断。 (六)投资程序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面 自上而下 的分析以 及对微观 面自 下而上的分 析, 对未来收 益率曲线 形变 做 出判 断, 做出资 产配置、 券种配置 , 进而 做 出 久期选择及 凸性挖掘, 同时根据 流动性 分析及信用 分析等, 进 行组合构 建。 在股 票市场上 , 本基金根据 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 分析, 评 判企业的投 资价值, 从而决定 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 或增 发新股等 投 资策略。 1、 自上而下 的分析 根据各种宏 观经济指 标及金融 数据, 对未来 的财政政 策及货币政 策和股票 市场走势 做出 判断或预测 。 根据货币市 场运行状 况及央行 票据发行 到期情况 ,对 债券市场短 期利率走 势进行判 断。 根据近期债 券市场的 发行状况 及各交易 主体的资 金需 求特点, 对债券 的发行利 率进行判 断,进而对 债券市场 的走势进 行分析。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0 根据近期的 资金供需 状况, 对债 券市场的 回购利率 进 行分析, 并据 此做出参 与股票一 级 市场申购的 决策。 2、 自下而上 的分析 根据债券市 场的当前 交易数据 ,估计出 债券市场 当前 的期限结构 ,并对隐 含远期利 率、 当期利差水 平等进行 分析,进 而对未来 的期限结 构变 动做出判断 。 根据债券市 场的历史 交 易数据 ,估计出 债券市场 的历 史期限结构 ,并对历 史利率水 平、 历史利差水 平等进行 分析,进 而对未来 的期限结 构变 动做出判断 。 根据对股票 二级市场 上市公司 的分红率、 净资产收 益 率、 市盈率及 未来成长 性等多种 指 标或方法, 做出 股票 投资 判断 。 3、 资产配置 综合上述各种分析之后,对 债券市场 未来期限结构 形 变和股票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从 而确定整体 资产配置 ,即现金 、债券、 股票及回 购的 比例。 4、 久期选择 与凸性管 理 根据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分析,可以对未来收益 率 曲线的形变做出判断,从而进行 久期选择与 凸性管理 。 (1)久期选 择 基于未来期限 结构形变进行久期选择,当预期收益 率 曲线下移时,可以适当提高组合 久期, 以分享 债券市场 上涨的收 益; 当预 期收益率 曲 线上移时, 可 以适当降 低组合久 期, 以 规避债券市 场下跌的 风险。 我们对久期选择主要参考两方面的指标,一方面是 来 自宏观研究员综合当前宏观经济 及金融数据 得出对债 券市场的 评价指标, 另 一方面是 来自固定收 益部门综 合债券市 场指标及 资金需求等 因素得出 的对债券 市场的评 价指标。 (2)凸性管 理 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变 平时, 可 以提高组 合凸性 , 以便 从收益率曲 线变平的 交易中获 利。 也就是说 , 当预期 收益率 曲线变平 时, 可 以构造哑 铃 型 (Barbell ) 组合 ; 当 预期收益 率曲线 变陡时, 可以 降低组合 凸性, 以 便从收益 率曲线变 陡 的交易中获 利。 也就是 说, 当预 期收益 率曲线变陡 时,可以 构造子弹 型(Bullet )组合。 影响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的因素有多种,既有宏 观 经济及金融的因素,也有市场微 观结构的因 素。 因此, 在对组 合构建中 究竟是采 取哑 铃型组合还 是子弹型 组合, 需要综 合以 上各种因素 进行分析 。 5、 个券选择 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的低估或高估程度的 分 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 市场 状况、 流 动性、 息 票率、 税 赋特点等 , 挖掘价 值 相对低估的 个券, 充分 把握市 场失效所 带 来的投资 机会 。 6、 股票选择 本基金根据 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 分析, 评判 企业的投 资 价值, 从而决 定一级市 场新股申 购 或增发新股 等 投资策 略。 7、 组合构建 与调整 通过 1-6 的流 程后,就 可以初步 完成组合 构建了。 基于基金的 投资风格 ,在组合 构建 时,需要遵循 以下原 则 : (1)根据市 场判断, 灵活决定 组合久期 ;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1 (2)根据利 差分析, 流动性分 析和信用 分析, 决定 债券信用等 级; (3)根据上市公 司基本面和 股票市场走 向 决定是否 参与 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等 及股票 买卖的合理 时机;


(4)将组合 的流动性 维持在适 当的水平 。 在投资过程 中, 本基金将 随时根据 宏观经济、 市 场变 化, 以及基于流 动性和风 险管理的 要求,对投资 组合进 行 动态调整 。 8、 风险管理 (1)市场风 险管理 针对市场风 险, 本基金 的债券投资 组合 将 对宏观经 济 数据等进行 及时动态 跟踪, 并相 应 的调整组合 久期, 以规避 利率变动 所带来的 市场风险 。 股票投资以稳 健投资、 组合 投资为原 则, 主要选取 基本面好 、 流动性 高、 业绩 比较稳定、 具有较高净 资产收益 率和较高 分红率的 股票 构建股 票投资 组 合。 同时 , 本基金 管理人将 定期 提供风险管 理报告, 以便 清楚 地了 解组 合的风险暴 露程度。 (2)信用风 险管理 针对信用风 险, 本基金在 对 信用产 品投资 时, 将 对信 用产品发行 主体的财 务状况、 行业 背景以及公 司治理等 方面进行 密切跟踪 及分析, 并依 据本 基金管 理人自主 开发的信 用分析系 统对信用产 品进行 定 量与定性 分析, 严格控 制信用风 险暴露。 另外,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谨 慎性原则, 对交易对 手的资质 进行严格 挑选。 (3)流动性 风险管理 针对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管理人 将严格控 制流动性 较 低的信用产 品的投资 比例, 同时 保 持适度的短 期债券比 例 ,以应 对基金运 作过程中 的日 常流动性要 求。 (4)操作风 险 管理 针对操作风 险, 本 基金 管理人构建 了 风险 监控系统。 本 基金管理 人 将与基 金 托管 人 一起 通过风险监 控系统 监 控每日基金 资产市 值及资产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管 理人 的监察 部门将 每日 监控所有上 述风险控 制措施的 执行。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证券市场 中的 低风 险 品种, 预 期收益和 风 险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 型 基金。 (八)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资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对 债券 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2)基金与由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 过该证 券总和的 10% ,并 按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3)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4)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 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单只证券投 资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6)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2 (7)因通过发行 和二级市场 购买、要约 收购类套利 以及可转换债券 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和权证资产 合计不超 过基金总 资产的 20% ; (8)基金 资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9)其他类别的 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资 产支持证券 ,根据基金合同 制订相应的 证券信 用级别限制,若 基金合同未 订明相应的 证券信用级 别 限制,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10 ) 证券投 资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1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13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4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5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本 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述各 项规 定的投资比 例,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 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2、 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 时间为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即 基金管理人 须于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 如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发生变更 ,上述禁 止行为应 相应 变更。 (九)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 则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3 1、 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了 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本财务 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6,084,511.00 4.64 其中:股票 46,084,511.00 4.64 2 固定收益投 资 920,108,497.40 92.69 其中:债券 920,108,497.40 92.69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8,885,414.59 1.90 6 其他资产 7,619,697.50 0.77 7 合计 992,698,120.4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6,084,511.00 9.52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4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084,511.00 9.52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 所有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0731 四川美丰 2,000,000 19,780,000.00 4.09 2 002031 巨轮股份 2,074,460 16,284,511.00 3.37 3 000630 铜陵有色 1,000,000 10,020,000.00 2.07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98,000.00 4.1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98,000.00 4.13 4 企业债券 11,178,590.90 2.3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888,931,906.50 183.69 8 其他 - - 9 合计 920,108,497.40 190.14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名 的前五名债 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20 南山转债 2,765,550 252,024,571.50 52.08 2 110023 民生转债 1,343,370 129,675,506.10 26.80 3 110015 石化转债 1,040,000 99,174,400.00 20.49 4 113001 中行转债 1,000,000 96,330,000.00 19.91 5 110016 川投转债 719,750 90,371,810.00 18.68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名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0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5 (1)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除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 限公 司 (石化转债 )外,没 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 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4 日对 中石化青岛 的重大事 故进行了 公告 披露:2013 年 11 月 22 日凌晨, 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位 于青岛经 济技术开 发区的原 油管道发生 破裂, 导致 原油泄 漏, 部分原 油漏入市 政 排水暗渠, 流 入海岔。 事故发生 后, 公 司立即关闭 输油, 并开始 抢险处置。 关 于此次事 故发 生的原因以 及有关事 宜, 中国政府 已派 出事故调查 组进行全 面调查, 公司 将积极配 合相关调 查工作。 目前公 司的生产 经营稳定, 成 品油市场供 应稳定。 对该证券投 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 根据我司的 基金投资 管理相关 制度, 以相 应的研究 报 告为基础, 结 合其未来 增长前景 , 由基金经理 决定具体 投资行为 。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其他资 产构成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的 净值比 例(%) 1 110020 南山转债 252,024,571.50 52.08 2 110023 民生转债 129,675,506.10 26.80 3 110015 石化转债 99,174,400.00 20.49 4 113001 中行转债 96,330,000.00 19.91 5 110016 川投转债 90,371,810.00 18.68 6 110011 歌华转债 79,638,249.30 16.46 7 110012 海运转债 66,979,919.90 13.84 8 113003 重工转债 37,225,508.50 7.69 9 125887 中鼎转债 23,070,181.90 4.77 10 128001 泰尔转债 9,212,445.99 1.90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 投资 组合报告 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42,381.6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716,479.3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551,167.95 5 应收申购款 309,668.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19,697.50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6 十 十 三 三.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止基金份 额 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本报告期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的 比较 (转 型前)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 ④ 2005.8.24-2005.12.31 0.80% 0.01% 0.77% 0.01% 0.03% 0.00% 2006.1.1-2006.12.31 2.04% 0.01% 2.27% 0.01% -0.23% 0.00% 2007.1.1-2007.9.5 1.25% 0.01% 1.95% 0.01% -0.70% 0.00% 2005.8.24-2007.9.5 4.15% 0.01% 4.96% 0.01% -0.82% 0.00% 本报告期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的 比较 (转 型后) 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 A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标准差 2007.9.6-2007.12.31 6.51% 0.33% 0.05% 0.06% 6.46% 0.27% 2008.1.1-2008.12.31 11.16% 0.14% 9.69% 0.10% 1.47% 0.04% 2009.1.1-2009.12.31 -0.54% 0.14% 0.27% 0.06% -0.81% 0.08% 2010.1.1-2010.12.31 10.21% 0.31% 2.00% 0.07% 8.21% 0.24% 2011.1.1-2011.12.31 -10.55% 0.64% 3.79% 0.06% -14.34% 0.58% 2012.1.1-2012.12.31 7.99% 0.46% 4.03% 0.04% 3.96% 0.42% 2013.1.1-2013.12.31 -5.24% 0.95% 1.78% 0.05% -7.02% 0.90% 2007.9.6-2013.12.31 18.79% 0.52% 23.35% 0.07% -4.56% 0.45% 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 B 期间 ①净值 ②净 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2007.9.6-2007.12.31 6.41% 0.32% 0.05% 0.06% 6.36% 0.26% 2008.1.1-2008.12.31 10.79% 0.14% 9.69% 0.10% 1.10% 0.04%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7 2009.1.1-2009.12.31 -0.90% 0.14% 0.27% 0.06% -1.17% 0.08% 2010.1.1-2010.12.31 9.82% 0.31% 2.00% 0.07% 7.82% 0.24% 2011.1.1-2011.12.31 -10.88% 0.64% 3.79% 0.06% -14.67% 0.58% 2012.1.1-2012.12.31 7.59% 0.46% 4.03% 0.04% 3.56% 0.42% 2013.1.1-2013.12.31 -5.53% 0.95% 1.78% 0.05% -7.31% 0.90% 2007.9.6-2013.12.31 16.24% 0.52% 23.35% 0.07% -7.11% 0.45% 十 十 四 四.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托管人 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 开设的证 券账 户、以基金 名义开立 的银行账 户,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 账户。 前述 证券账 户和银行账 户应当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服务代 理人、 登记机 构 自有资 产账 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可以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收 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 的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 4、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行 。 十 十 五 五. .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 基金资产 的 价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 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是计 算基 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 股票、银 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 和其它投资 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债券估值 方法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8 (1) 证券交易所市 场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 ,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 值; (2) 证券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应 收利息(自债 券计息起 始日或上 一起息日 至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 收 盘净价估 值;


(3) 发行未 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 (4)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 人如采用本 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5)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 虑市 场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 因 素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2、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了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参 考 《中 国证券业协会基 金估值工作 小组关于停 牌股票估值 的 参考方法》 ,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1)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按 成本 计量 ; 2)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 公 开增发新股 等 发行未上 市 的股票,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市 价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 的流通受限 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 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 证,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 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计量;


(2)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9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3)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 后, 传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的 ,暂停估 值与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 :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它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 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如果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 情 况,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 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以 元为单位, 采用四舍五入 的方法精确 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当基金 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差错处理的 原则和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 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 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 以赔偿。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其他责任 人进 行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上述 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 时 ,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 净 值错误处理 。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 关会计制 度 变化或由 于战争、 火 灾、 地震、 洪水等 不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仍 未能发现 错误, 由此造 成的基金 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十 六 六. .


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 2、 银行存款 利息;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0 3、 买卖证券 差价;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5、 因运用基 金资产带 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可以在基金 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 的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而 B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 费,各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 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分红默认方式 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可 以选择现金 分红或红利再投 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B 类基金 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 的 分红方 式 。 若投资者要 修改分红 方式, 请 自行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修 改。 3.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不 足支付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 , 登记机构 有权自 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转为 基金份额 。 4.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 弥补前期 亏损后, 才可进 行当 期收益分配 ; 5.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4 次 ,基金 每 次收益分配 比例最低 不低于已 实现收益的 60 %,但 若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因基 金分红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 化, 不会 改变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不会降 低基 金投资风险 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 益。 6.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 人 核实。 由于不 同基 金份 额 类别对应 的可分配收 益不同, 基金管理 人可 相应 制定不同 的收 益分配方案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备案后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收 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 十 十 七 七. .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销售服 务费; (4)基金证 券交易费 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 费;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1 (7)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法定信 息披露费 ; (8)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资产中列支 的其它费 用。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60% 年费 率计提 。 在 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0.6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每 日计算 ,每 日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0.20%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人的 托管 费每 日计算 ,每 日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息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3)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B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不 高于前一 日 B 类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0% 的年 费率计提 。方法如 下: H=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销售 服务费;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销售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 管 理人的基金 营销广告 费、 促销活 动 费、持有人 服务费等 。 (4)其他费 用 本章第 (一) 条中所述 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实际 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募集期 间的律师 费、 会计师 费和信息 披露费用 不 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 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4、 基金管理 费、托管 费和销售 服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 磋商酌情 调低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 服务费, 调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2 低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 实 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自 2013 年 10 月 14 日 起, 本基 金对通过 直销中 心申 购的特定投 资群体与 除此之外 的其 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 特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依法 设立的基 本 养老保险基 金、 依法制 定的企业 年 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 补充 养老保险基 金 (包括企业 年金单一 计划 以及集合计 划) , 以及可以投 资基金的 其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出 现可以投 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的 个人养老 账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人可 将 其纳入 特定投资 群体范围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 资群 体申购费率 见下表: 表


基金的 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 金额 M 、持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购费 M<100 万 0.08% 0% 100 万≤M<300 万 0.05% 300 万≤M<500 万 0.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购费 Y <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7% 2 年≤Y<3 年 0.05% 3 年≤Y<5 年 0.03% 5 年≤Y


0% 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 者申购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见 下表 :





基金的 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 金额 M 、持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3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见 下表: 表


基金的 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持 有年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1)申购费 补差 对于两只前 收费基金 之间的转 换, 按照转出 金额分别 计算转换申 请日的转 出基金和 转入 基金的申购 费 , 由申购费 低的基金 转到申购 费高的基 金时, 收取申购 费差价; 由申 购费高的 基金转到申 购费率低 的基金时 ,不收取 差价。 对于两只后 收费基金 之间的转 换, 基于每份 转出基金 份额在转换 申请日的 适用后申 购费 率, 计算转换 申请日的 转出基金 后收申购 费; 基于转 入 基金的零持 有时间的 适用后申 购费率, 计算转换申 请日的同 等金额转 入基金后 收申购费。 由 后收申购费 高的转到 后收申购 费低的基 金时,收取 后收申购 费差价; 由后收申 购费低的 转到 后收申购费 高的基金 时,不收 取差价。 对于后端收 费基金往 前端收费 基金的转 换, 基于每份 转出基金份 额在转换 申请日的 适用 后申购 费率, 计算转出 基金的后 收申购费; 基于转出 金额计算转 换申请日 转入基金 的前收申 购费。 除收取 基金的后 收申购费 外, 当后 收申购费 低 于前收申购 费时, 收取 申购费差 价, 否 则不另外收 取差价。 (2)转出基 金赎回费 基于每份转 出基金份 额在转换 申请日的 适用赎回 费率 , 计算转换申请 日的转出 基金赎回 费。 (三)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 程中的各 类纳税主 体,依照 国家法律 法规 的规定,履 行纳税义 务 。 十 十 八 八. .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4、 基金独立 建账、独 立核算;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4 5、 基金管理人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6、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财务会计 报 告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独 立且具有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对基金 年度 财务报表进 行 审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 册 会计师, 须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 基金托管 人 (或 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十 十 九 九. .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信息披 露办法》 及其实施 准 则、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的信息披 露事项必 须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行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 容截至每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第 五号 ——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与格式》 、基 金合同编制 并公告招 募说明书 。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 议是约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权 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 。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 及 其实施准 则、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编制并发 布 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 (五)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 期截止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委托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对认购 资金 进行验资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并 对基金募 集情况进 行公 告。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 期截止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委托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对认购 资金 进行验资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并将 验资报告 及本基金 备 案材料提交 中国证监 会, 中国证 监会收 到前述材料 后予以书 面确认, 自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管理 人将于收 到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 后发布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规定 发布 基金 开放 申购、赎回 公告 。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 报告经注 册会计师 审计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 告;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5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在 基金会计 年度前六 个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公 告; 3、 基金季度 报告每季 度公告一 次,于每 季度结 束后 的 15 个工作 日内公告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本基金 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或赎回前 ,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 值及 基 金份额净值 ; 6、 每半年及 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 日的下一 个工作 日公 告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 值。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发 生如下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件时, 将按照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及 时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并公 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 、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 变更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20 、 基金更 换 登记机 构 ; 21 、 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 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 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 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6 26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公共 媒体中出 现或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 误 导 性影响或引 起较大的 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 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等文 本文 件在编制完 成后, 将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 或 复印件, 对投 资者按此 方式所获 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保证文 本的 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查阅 和下载上 述文件。 二 二 十 十. .


风险揭示 相比其它基 金产品, 虽然本基 金风险较 低,但投 资者 仍有可能承 担一定的 风险。包 括: (一)市场风险 债券 市 场工具 价格 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的 波动, 将对 本基 金财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产业 政策等国家 政策的变化对 债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可 能导 致市场价格 波动,从而 影响基金 收益 。 2、经济周期 风险 债券 市 场受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影 响,而 经济 运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从而 对基金 收益 产生 影响 。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波动 会导致 债券 市场的 价格 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基金 投资于 债券市 场工 具, 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 4、通货膨胀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使基 金财 产 稳定 增值,如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基金投 资于债券 市 场工 具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财产的增 值 。 (二)信用风险 金 融债 和企业 债的 发行 人不能 按期 还本付 息和 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手 在回 购到 期交割 责 任时,不能 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 券或价款 ,造成本 基金 的信用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开 放式 基金要 随时 应对 投 资者 的赎回,如 果基金 财产不 能迅 速转变 成现 金,或 者变 现为 现金时使基金净 值产生不利 的影响,都会 影响基 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如 果基金 财产变 现能力 差,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可能 影 响 基金份额收 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研 究水平、 投 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 对经济形势 和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确 、 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 出现失误,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7 都会影响基 金的收益 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运作对内 及对外的 业务操作 过程 中所产生的 风险, 比如: 内部控制 不严造成的 违规风险、 基金管理 人系统 及软件错 误或 失灵、 人为疏 忽及错误 、 控制中 断、 操 作方法本身 的错误或 不精确、 灾难性事 故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违反 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 合 同有关规定 的风险。 (七)再投资风险 债 券偿 付本息 后以 及回 购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利率 ,由此本 基金面临 再投资风 险。 (八)投资策略风险 本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不同 于股票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为追求 基金 资产 的稳健 增 值, 在降低组合 波动率的 同时, 投资组 合收益可 能会 低于股票基 金; 本基金的 长期回报 可能 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但基金 的流动性 和赎回期 均长 于货币市场 基金。 (九)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的 主要风险 包括信用 风险、 投资风 险及波动 性加大的风 险, 其中, 信用风 险指 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 在回购到 期时, 不能 偿还全部 或 部分证券或 价款, 造成 基金净值 损失的 风险; 投资风 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 操作时, 回 购利率大 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 致的风险 以及由于 回购操作导 致投资总 量放大, 致 使整个组 合风险放 大 的风险; 而波 动性加大 的风险是 指在进 行回购操作 时, 在对基 金组合收 益进行 放大的同 时, 也对基金组 合的波动 性 (标准差 ) 进行 了放大,即 基金组合 的风险将 会加大。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 ,基金合 同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承接 其原有职 责的;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 其原有职 责的; 4、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况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的其 它情况。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8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 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清 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由基 金管理人选 定的律师 事务所、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事 务所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及上述 会计师事 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 应在 基金合同终 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将 本方参加清 算小组的 具体人员 名单函告 其他各方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请 必要的工 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资产后 , 负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 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清算公告 ; 2、基金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资产; 3、对基金资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价; 5、对基金资 产进行变 现; 6、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7、以自身名 义参加与 基金有关 的民事诉 讼; 8、公布基金 清算结果 公告 ; 9、进行基金 剩余资产 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 金资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资产按 前款 1-4 项规定依 顺序清偿, 在上一顺 序 权利人未得 以清偿前, 不分配给 下 一顺序权利 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 告于基金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 工作日内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 及时公告; 基 金清算 结 果公告由 基金清算 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后在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9 基金清算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按国家规 定期 限予以保存 。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及 义务如下 :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运用基 金财产 ; (2)获得管 理人报酬 ; (3)依照有 关规定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4)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 整基 金业务规则 ; (5)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 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 益 ; (6)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托管 人; (7)选择、更换 销售代理机 构, 并 依据 销售代理协 议 和有关法律法 规,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 (8)选择、 更换登记 结算机构 , 并对 登 记机构 的代 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 申 购、赎回申请 ; (10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以 基金的名 义依 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 (11 ) 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 )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0 律文件的规 定 ; (11 ) 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2 )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3 ) 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4 )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5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 (16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17 )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8 )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9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0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21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 (22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3 )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及义务如下: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获得基 金托管费 ; (2)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依法保 管基金 资产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 (5)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 , 如认为基金 管理 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 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 利益 ; (7)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1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 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0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 )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2 )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 ) 按照 规 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8 ) 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19 ) 法律 法规规定 的 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及义务如 下: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2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 (6)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 。 基金合同当 事各方的 权利和义 务以基金 合同为依 据, 不因基金资 产账户名 称的改变 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 经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变更基 金合同或 终止基金 合同,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的除 外;


(2)变更基 金类别;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5)更换基 金托管人 ;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 (7)代表 10%以 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9)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10 ) 本基 金与其它 基金的合 并; (11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它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 项。 2、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 式;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它 情形。 (三)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由基 金管理人 选择 确定 ;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3 2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集 或者不 能召集 ,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 的,应当自 行召集并 确定开会 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 合,不得阻 碍、干扰 。 (四)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 集人最迟 应于会议 召 开前 30 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通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会议形 式; (4)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登记 日; (5)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的期限 、地点; (6)表决方 式; (7)会务联 系人姓名 、电话及 其他联 系 方式;


(8)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9)议事程 序; (10 ) 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的寄交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五)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4 (2)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3)通讯方 式开会 应 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条 件 (1)现场开 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现 场会议方 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占代 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 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 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开会 的 时间,召集人 应当 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通 讯会议方 可举行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2)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 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它 代表,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 关系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并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 内的重大事 项, 如法律 法规规定 的基金合 同的重大 修 改、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它基金 合并以及 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讨论 的其它事 项;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或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 提 交临时提案 , 召集人对 于临时提 案应当 最迟在大会 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


(4)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 ,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5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有 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通讯 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在 会议通知 中提 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 第 2 日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构监 督下形成决 议。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一票 表决 权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 二以上通 过方可作 出。 涉及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基 金 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止 基金合同必 须以特别 决议的方 式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 监会核准, 或 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4、 对于通讯开会 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无效表 决;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逐 项表决。 (八) 计 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2 名代表与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6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 3 名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清 点; 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者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 重新清点, 大 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 。 (九)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召集人 应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两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三、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 ,基金合 同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而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 管理 人承接其原 有职责的 ; 3.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而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 托 管 人承接其原 有职责的 ; 4. 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情况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 它情 况。 (二) 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的 组成 自基金合同 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清 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由 基 金管理人选 定的律师 事务所、 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事 务所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及上述 会计师事 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 应在 基金合同终 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将 本方参加清 算小组的 具体人员 名单函 告 其他各方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请 必要的工 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资产后 , 负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的职责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发布基 金清算公 告; (2)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 金资产;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7 (3)对基金 资产进行 保管、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价; (5)对基金 资产进行 变现; (6)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7)以自身 名义参加 与基金有 关的民事 诉讼以 及其 他必要的民 事活动; (8)公布基 金清算结 果公告; (9)进行基 金剩余资 产的分配 。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四)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产按 前款 1-4 项规定依 顺序清偿 , 在上 一顺序 权利人未得 以清偿前 , 不分 配给下 一顺序权利 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 告于基金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 工作日内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项将 及时公告 ; 基金清 算结 果公 告由基金 清算 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后在 3 个工 作日内公告 。 (六)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按国家规 定期 限予以保存 。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本合 同有关的争 议, 本合同当 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服 务代理人 和 登记机 构 办公场所 查阅; 投资 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 但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 为准。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 基金管理人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8 基金管理人 :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简称 :中 国建设银行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 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 务监督与核查 (一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 对手库, 以 便 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9 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 包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 债 、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 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固定收益 证券 品种,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或 金融衍生 工具。 本基金 可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等, 包括在新股 冻结期限 内所发生 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 益投资。 本基 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或权 证, 但因可转 债转股所 形成 的股票及股 票派发或 因分离交 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 的权 证等除外。 本基金对债 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对股 票等权益 类证券 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 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九条基 金 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交易证 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确保 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 新后的名单 发送基金 托管人。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 行间交易 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 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承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0 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5.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 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 事项签订 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 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 督。 6.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 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9.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10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 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二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 核查 1、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及时 执行基金管 理人合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1 法合规的投 资指令、 妥 善保管基 金的全部 资产、 按时 将赎回资金 和分红收 益划入专 用清算账 户、对基金 资产实行 分账管理 、擅自动 用基金资 产等 行为进 行监 督和核查 。 2、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的行为违 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 3、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 核查中的配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对方 依照 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 督、 核查。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的,监督 方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基金资产保管 (一 )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3、除证券 交易所的 清算资金 外,基 金托管人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资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4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 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 失。 5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有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取 得基 金从业 资格的 专职人 员达到 法 定人数,有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的条件 ,有安全 高效的 清算、交割 系统, 有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所 、安全防 范设施和 与基金托 管业务有 关的其 他设施, 有完善的 内部稽核 监控 制度和风险 控制制度 。 6、除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 产。 (二 )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开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资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立 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基 金管理人 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 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2 退款事宜。 (三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 )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管 理和运 用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 。 (五 )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申请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进行交 易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正本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保 存副本。 (六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 ) 基金资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的保管按 照实物证 券相 关规定办理 。 (八 )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保管。 重大 合同包括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附 件)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3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并 按 规定分别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 资产进行 估值,将基 金份额净 值发送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 份额净值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登记机 构 负责编 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基金权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利 登记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 登 记机构 负 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按国家法 律法规及证 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 要求 执行。 六 、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 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修改 后的新协 议,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须 经证监会 批准 的,经其批 准后生效 。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或本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 放期, 每次交易结束 后,投资者 可在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 售机构的网点 查 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 , 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快e通网上服务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 账 单 。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4 对账单。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博 时 公 司 网 站www.bosera.com “ 博 时 快e 通 ” 系 统 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阅电子对账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基 金 专 户 、 财 付 通 账 户 均 可以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 投 资 者 可 以 点 击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也 可 以 在“ 您 问 我 答 ”栏 目 中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 服务。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话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可享有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资者可以获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 户 诊 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5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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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应披露 的事项 (一)2013 年 08 月 29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 和 《关于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非现 场方式申 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二)2013 年 08 月 3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河 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电子渠道 申购和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和 《关于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司 申 购及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三)2013 年 09 月 0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上 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和 《博 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资 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 、转换转 入及定期 定额 投资业务的 公告》; (四)2013 年 09 月 27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北京增 财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五)2013 年 10 月 18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关 于博时 旗下部 分 基 金参加 北京增 财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六)2013 年 10 月 23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博时稳 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七)2013 年 11 月 12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暂 停通联支 付交通银 行渠道对博 时旗下部 分基金网 上支付服 务的公告》 ; (八)2013 年 11 月 14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威海市 商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九)2013 年 11 月 2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6 了《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张家港 农商银行 网银 及定投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十)2013 年 12 月 1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北 京高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终止 代理销售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的公告》 ; (十一)2013 年 12 月 31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 浙商银行 网银及定 投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和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东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 上银 行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十二)2014 年 01 月 03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加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与 网上及电 话银行申 购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十三)2014 年 01 月 22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上公 告了《博时 稳定价值 债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十四)2014 年 02 月 15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上公 告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 稳定价值 债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变更的公 告》; 二十六、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查阅 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 二十七、 备 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博 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博时稳 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3、 《博时稳 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4、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和公司 章程 5、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关于募集 博时稳定 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 之法律 意见 书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处 ; 其 余备查文 件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7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