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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源(100016)

富国天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 天源 平衡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二 O 一四 年第一 号 ) 基金管理 人:富 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富国 天源 平衡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2 年 7 月 4 日证监基 金字【2002】36 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2 年8 月1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申购本 基金 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应充分 考虑 投资 人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于 申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在 投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4 年 2 月 16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3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富国 天源 平衡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7 九、基金的投资............................................................................................................................. 63 十、基金的业绩.............................................................................................................................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 78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3 十七、风险揭示............................................................................................................................. 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11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4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 门 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设立的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一 份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 配、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 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 基金 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 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它 符 合 条 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 本基金为2002 年8 月16 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本 基金为 2002 年7 月25 日至 2002 年8 月14 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设 立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 (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 本 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4 年2 月16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7.775%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司日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部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专 户 投 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策 划 与 产 品 部 、 客 服 与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发 展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管 理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资产管理 (上海 ) 有限公司。 权 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 类 产 品 等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管 理 ;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专 户 投 资 部 : 在 固 定 收 益 部 、 权 益 投 资 部 和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内 设 立 的 虚 拟 部 门 , 独 立 负 责 年 金 等 专 户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成 都 分 公 司 )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 销 策 划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产 品 开 发 、 营 销 策 划 和 品 牌 建 设 等 ; 客 服 与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电 子 商 务 与 客 户 服 务 ; 战 略 发 展 部 : 负 责 公 司 战 略 的 研 究 、 规 划 与 落 实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行 政 管 理 部 : 负 责 文 秘 、 行 政 后 勤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产管理( 上海)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4 年2 月16 日, 公司有员工230 人, 其中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市 外 经 贸 委 处 长 ;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 威 在 加 拿 大 中 部 地 区 的 对 华 业 务 。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硕士。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 厦 门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现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 行 金 融 集 团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国 际 业 务 全 球 总 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增光先生, 董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本科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 现 任 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 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 大特许会计师。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 任 审 计 工 作 , 有 30 余 年 财 务 管 理 及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曾 任 职 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 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 办 事 员 、 副 科 长 ; 上 海 市 第 一 商 业 局 副 科 长 、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长 江 经 济 联 合 发 展 集 团 总 裁 、 副 董 事 长 、 党 组 书 记 。 现 任 上 海 水 产 集 团 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 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 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专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 司 科 员 、 项 目 经 理 、 业 务 经 理 ; 鲁 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 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 长 ;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办 公 室 综 合 科 科 长 。 现 任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总 裁 助 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 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 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主 任 ;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李燕女士, 监事。 生于1978 年, 硕士。 历任国 信证券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 基金会计主管。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助理。 孙琪先生, 监事。 生于1979 年, 学士。 历任杭 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 东吴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管 理 员 、 系 统 管 理 主 管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CFA,监事。生于 1977 年,中共 党员,硕士。历任上海夏商投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 研 究 员 。 现 任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郑焰女士, 监事。 生于1981 年, 硕士。 历任上 海证券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销 售 支 持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策 划 高级 经 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副总监。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74 年,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 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 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 从事证券 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研 究 策 划 部 研 究 员 、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1 月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 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 管理硕士 。 曾 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高 级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 究生,17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曾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1) 现任基金经理: 李晓铭先生, 基金经理, 生于1980年, 硕士, 自2005年 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 理,2009 年10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起任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徐卫群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2 年8 月至2003年11月;第二任基金经理为陈继武先生,任职时间为2003年11月至 2005 年2月; 第三任基金经理为林作平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5年2月至2006 年10月; 第四任基金经理为徐大成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6 年10月至2007年6月; 第四任基金 经理为 李为冰先生,任职时间为2007年6月至2009 年10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朱 少醒 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下 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的可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 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员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监 督 、 检 查 基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当 发 现 公 司 及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重 大 经 营 风 险 或 者 隐 患 等 情 形 时 , 督 察 长 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应 当 密 切 跟 踪 后 续 整 改 措 施 ,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息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内 部 稽 核 报 告 报 董 事 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的电子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 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境外资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 理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 家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截止2013 年12 月 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188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积 极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阳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同 德 主 题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汉 盛 证 券 投 资基金、 裕 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鸿 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丰 和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久 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成 长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动 态 精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精 选 增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瑞 强 势 地 区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优 选 分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 四 季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弹 性 市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长 城 安 心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 首 选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价 值 成 长 双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复 兴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深 化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巴 黎 竞 争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优 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成 长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治 稳 健 双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行 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创 业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信 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消 费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富 国 可 转 换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领 先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信 用 添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中 证 新 兴 产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四 季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安 瑞 进 取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邮中 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 商 聚 潮 产 业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南 方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新 兴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安 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长 信 内 需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中 证 内 地 消 费 主 题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信 用 债 债 券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亚 洲 ( 除 日 本 ) 机 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逆 向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新 锐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小 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消 费 品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理 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 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济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新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月 添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目 标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支 柱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月 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量 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惠 利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品 质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标 普 中 国 可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申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焦 点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安 短 融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行 业 轮 换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高 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利 群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稳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四 季 金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永 福 养 老 理 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现 金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易 方 达 投 资 级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润 元 大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双 月 红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国 有 企 业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安 达 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永 利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信 息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岁 岁 恒 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景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万 家 市 政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稳 定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双 债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活 期 宝 货 币 市 场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控 制 体系 ,建 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的 其他行为。 当 基 金出 现异 常 交易 行为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针 对 不同 情况 进 行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曾艳 电话:010-85108227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联系电话: (021)61616150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507538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黄英 客服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桃林路 18 号环球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开明街 417-427 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 电话: (021)68558133 传真: (021)68558236 联系人:王嵘 公司网站:www.skyone.com.cn (1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联系人:刘阳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圳地 区)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9)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 (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万鸣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电话:010-88088188 传真:010-88088188 联系人: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4)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传真: (0551)2207935 客服热线: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2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曲东欧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4850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www.ghzq.com.cn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2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服热线: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0327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热线: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3)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3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龚厚红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3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3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3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4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41)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 (025)84784765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 (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客服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站:www.thope.com (4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002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4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4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 、12、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4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人代表:马金声 联系人:高滋生 电话:010-83561149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4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4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5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5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5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5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5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0931 )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5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59)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姜晟 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 (0577)8899521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699(浙江省内) ,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其它 地区)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6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61)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6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利民 客户咨询电话: 967218(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6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 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6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21- 60897869 传真:021- 6089786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6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9)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 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联系人:丁丽丽 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 (0512)55211330 客户服务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7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13585790204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1)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费晓燕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9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7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7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7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7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579516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5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基金募集时)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 大厦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 大厦15 层 负责人:张绪生 联系电话: (010)65882200 传真: (010)65882211 联系人:许舒萱 经办律师:戴华、王燕萍 (四)审计基金财 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证监会2002 年7 月 4 日证监基金字【2002】36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除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02 年 7 月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25 日到 2002 年 8 月 14 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基金合同》于 2002 年8 月16 日生效。 2、 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 。 3 、 发 售 对 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法 律 法 规 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募集情况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设 立 募 集 期 净 销 售 额 为 4,616,913,656 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 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 立的 “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面 值 人 民币1.00 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4,616,913,656 份基金单位, 有效认购户数 为62487 户。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 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法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02 年8 月16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代 销网点进行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目 前的 代 销 机 构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一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恒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西 证 券 有限 责任公司、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有限责任 公 司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安 信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富 里 昂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限公司、 江 苏 昆 山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江 苏 金 百 临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华夏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公 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考 虑 ,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指定 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 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于 2002 年8 月2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于 2002 年9 月27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 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电 话 、 或 管 理 人 同 意 的 其 它 交 易 形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自成交确认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赎回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100 元, 投资者 通过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除需满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 投 资 者 还 应 遵 循 相 关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的 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 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 者选择 在 申 购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选 择 在 赎 回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 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费率水平: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1 年以内(含) 1.8% 1~2 年(含) 1.5% 2~3 年(含) 1.2% 3~4 年(含) 1.0% 4~5 年(含) 0.5%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向投资者收取。 2、赎回费 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3% 2 年以上 0 赎 回 费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不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赎回费作为注册登记费。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在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限 制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决 定 实 际 执 行 的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需 要 调 整 费 率 时 ,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假定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00 万元和500 万元,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50% 1.20% 达到 500 万 元 前端申 购费 (C =A -D) 147.78 11,857.70 1000 元/笔 净申购 金额 (D =A/ (1 +B)) 9,852.22 988,142.30 4,999,000 申购份 额( =D/1.200 )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 额( =A/1.200 )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2000 元,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其 在申购 时 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2 赎回 3 持有时 间 1 年 2 年 3 年 适用赎 回费 率 0.5% 0.3% 0% 赎回费 用 60 元 36 元 0 元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赎回金 额 11,940 11,964 12,000 假 定 该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选 择 的 是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当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10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2 赎回 3 持有时 间 1 年 2 年 3 年 适用赎 回费 率 0.5% 0.3% 0% 赎回费 用 60 元 36 元 0 元 适用申 购费 率 1.8% 1.5% 1.2% 后端申 购费 198 元 165 元 132 元 赎回金 额 11,742 11,799 11,868 3、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办 理 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暂停估值;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1 ) 到 (6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购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处理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足 够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以 备 支 付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对 本 基 金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赎 回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 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该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 本 公 司 开 通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 代 码: 前端为 100016; 后端为100017 ) 与本 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和 管 理 的 富 国 天 利 增 长 债 券投 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18; 后端为100019)、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 代 码: 前端为100020; 后端为:100021)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 前端为100022 ; 后端为100023)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代码:A 级 为100025;B 级为100028)、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 为100026; 后端为100027 ) 、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29; 后端为:100030) 、 富国中证红 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32 ;后端为:100033 )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100035; B 类为100036 ; C 类为100037) 、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代 码:前端为 100038;后端为 000154)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前端为 100039 ;后端为 000155)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前端为 100051,后端为 100052)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3 ;后端为 000164)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6 ;后端为 000158 )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8;后端为 100059 ) 、富国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60 ;后端为 000159 )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代码:A 类 为 100066;B 类为 100067 ;C 类为 100068)、 富国 7 天理财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100007 ;B 类为 101007,目前 与 富国 7 天 理 财 宝 债 券 的 转 换 只 能 通 过 直 销 渠 道 进 行 ) 、 富 国 宏 观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代 码 : 前 端 :000029 ; 后 端 :000161 )、 富 国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代码:A 类:000107;B 类:000108;C 类:000109)、富国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代码:A 级为000191;C 级为000192)、 富国医疗保健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000220)、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 000139 ;B 类为 000140;C 类为 000141)、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100070;B 类为 000156;C 类为 100071 ;富 国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仅 在 其 自 由 开 放 期 内 的 相 应 时 间 开 通 转 换 , 接 受 转 换 转出申请的开放日与接受转换转入申请的开放日或有不同,详见相关公告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费模式的 基 金 只 能 与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只 能 与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不 能 相 互 转 换 ; 在 公 司 直 销 系 统 中 , 两 种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可 以 与 富 国 天 时 货 币 基 金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换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按 照 需 转 入 金 额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计 算 并 确 定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对 于 后 端 转 后 端 的 情 况 , 按 照 需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 按 照 需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计 算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在 该 部 分 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公司旗下的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向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时 , 每 次 转 换 申 请 不 得低 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 投 资 者 在 全 部 转 出 富 国 天 时 余 额 时 , 将 自 动 结 转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 投资 者 部 分 转 出 富 国 天 时 份 额 时 ,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 对 于 前 端 转 前 端 模 式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的 ,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 金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 基 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 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 金 发 生 转 换 时 , 其 转 换 费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申 购 补 差费 两 部 分 构 成 , 其 中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差 额 计 算 。 当 转 出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时 ,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出 基 金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之 差 ; 当 转 出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低 于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其后 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 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与 基 金 申 购、 赎回业务办理 时间相同。 富 国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仅 在 其 自 由 开 放 期 内 开 通 转 换 , 且 转 换 转 出业 务 办 理 日 期 仅 限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办 理 日 期 仅 限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或 与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的 开 放日或有不同,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展 该 业 务 的 时 间 可 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停 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6、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 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但本基金与 富国 7 天理 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目前只能通过直销渠道进行) 。 (2)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际 办 理 过 程 中 根 据 支 付 渠 道 不 同 可 能 存 在 限 制 办 理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情 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 相关说明为准。 (4) 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管 理人 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亦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7、声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或 调 整 上 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遗 赠 、 自 愿 离 婚 、 分 家 析 产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 资 产 售 卖 、 机 构 清 算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司 法 执 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适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社会团体; “遗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人;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愿 离 婚 而 使 原 在 某 一 方 名 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划 转 至 另 一 方 名 下 ; “ 分 家 析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产 ” 指 原 属 家 庭 共 有 ( 如 父 子 共 有 、 兄 弟 共 有 等 )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家 庭 成 员 名 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 织 形 式 调 整 或 资 产 重 组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作 为 国 有 资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国 有 产 权 主 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 基金份额 的划转;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 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 整 体 资 产 给 另 一 企 业 的 交 易 , 在 这 种 交 易 中 , 前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随 其 他 经 营 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或 出 现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 或 因 其 权 力 机 关 作 出 解 散 决 议 , 或 依 法 被 责 令 关 闭 或 撤 销 而 导 致 解 散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解 散 , 从 而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破 产 清 算 程序除外) , 清算组 ( 或类似组织, 下同) 将 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 的 债 权 人 以 清 偿 债 务 , 或 将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配 给 机 构 的 股 东、 成 员、 出资者或开 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试行) 》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十 九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被 宣 告 破 产 , 清 算 组 依 法 将 破 产 企 业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直 接 分 配 给 该 破 产 企 业 的 债 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 的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依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之 规 定 自 动 过 户给其他人, 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因 继 承 、 捐 赠 、 遗 赠 、 自 愿 离 婚 、 分 家 析 产 原 因 的 非 交 易 过 户可 到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份 额 托 管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 投 资 者 办 理 因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 资 产 售 卖 、 机 构 解 散 、 企 业 破 产 、 司 法 执 行 原 因 引 起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须 到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处 办 理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 富 国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转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 投 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分 转 托 管 。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手 续 , 在 转 入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手 续 。 对 于 有 效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投 资 者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交 易 账 户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业 务 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是 尽 可 能 减 少 和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 力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并谋 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本 基 金 为 平 衡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将 基 金 资 产 按 比 例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在股 票 投 资 中 主 要 投 资 于 成 长 型 股 票 和 价 值 型 股 票 , 并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主 动 的 管理, 从而使 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 尽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坚实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本 基 金 最 大 特 点 是 突 出 了 动 态 平 衡 型 , 其 主 要 包 含 两 个 层 面 含 义 : 一 、 资产 配 置 的 变 化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对 市 场 走 势 的 预 测 和 对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风 险 性 、 收 益 性 大 小 的 判 断 , 主 动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中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求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最 佳 平 衡 ; 二 、 持 股 结 构 的 变 化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对 市 场 走 势 的 预 测 主 动 调 整 股 票 资 产 中 成 长 型 股 票 和 价 值 型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 在 投 资 于 良 好 成 长 性 上 市 公 司 的 同 时 , 兼 顾 收 益 稳 定 的 价 值 型 上 市 公 司 , 从 而 使 投 资 者 在 承 受 相 对 较 小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有 可 能 获 得 较高的资本利得和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方向 1、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募集、 上市 的股票和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 成长型股票和 价值型股票按以下原则确定: (1)成长型股票,包括三类: ① 经 典 成 长 型 : 这 类 公 司 提 供 新 产 品 , 创 造 或 满 足 新 的 市 场 需 求 , 新 产 品通 常是新技术、新发明的结果;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② 市 场 份 额 成 长 型 : 这 类 公 司 增 长 迅 速 的 原 因 在 于 它 们 靠 更 好 的 产 品 质 量、 形象或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③ 合 并 型 : 这 类 公 司 的 增 长 来 自 于 收 购 大 量 其 他 公 司 , 支 付 合 理 收 购 价 格并 实现融合是其成功的关键因素。 成长型股票具体的量化标准是:1) 年度每股 收益不低于 0.10 元;2 ) 利润总 额连续两年(或预期)增长,并且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 GDP 增长速度。 (2) 价值型上市公司股票, 是指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业绩稳定, 市 盈率较低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 价 值 型 股 票 具 体 的 量 化 标 准 是 : 每 股 收 益 不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水平,并且市盈率由低到高排名靠前。 3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将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 包 括 可 转 换 债 ) 。 本 基 金 将 在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资 金 供 求 、 债 券 市 场 结 构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虑 债 券 的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 流 动 性 、 期 限 、 发 行 人 资 信 水 平 等 因 素 建 立 债 券 投资组合。 (四)投资组合 本 基 金 为 平 衡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将 基 金 资 产 按 比 例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在股 票 投 资 中 主 要 投 资 于 成 长 型 股 票 和 价 值 型 股 票 , 并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主 动 的 管理, 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 尽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本基金股票投资中,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的基准投资比例为 60% ,投资 于价值型上市公司的基准投资比例为 40%,上下浮动比例为 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超过该股票流通股的 10% ;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 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遵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规 定 , 允 许 基 金 管理 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 (五)投资策略 1、投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主 要 包 括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经 济 增 长 率 、 失 业 率 、通 货膨胀率、财政收支、国际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指标。 ——国家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对中长期投资的重要的决策依据。 ——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对 投资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各行业发展状况:形成行业投资策略的重要依据。 ——上市公司研究:形成投资组合的直接依据。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中 国 属 于 新 兴 市 场 , 呈 现 较 大 的 波 动 性 。 针 对 市 场 走势 的变化调整相应的投资策略是管理好基金极其重要的基本工作。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资 产 分 布 比 例 、 成 长 型 和 价 值 型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和 重 仓 投 资 品 种 投 资 方 案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批 准 后 的 投 资 策 略 确 定 最 终 的 资 产 分 布 比 例 、 股 票 资 产 中 的 成 长 型 和 价 值 型 股票分布比例和个股投资分布方式。 3)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3、投资方法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管理模式,投资方法将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首先,对各类资产(股票、债券、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动态配比。 其次,确定成长型公司股票和价值型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 第三, 构 造 候 选 股 票 池 : (1 ) 根 据 分 行 业 股 票 评 价 体 系 , 确 定 行 业 内 的 优 选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股票; (2)对上述优选股票划分成长型和价值型,确定本基金的候选股票池。 第 四 , 基 金 经 理 综 合 考 虑 资 产 配 置 、 成 长 型 和 价 值 型 股 票 的 比 例 、 行 业 状况 变化及市场特点等因素,从候选股票池中挑选合适的股票,构造基金资产组合。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7、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募集的 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10、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1、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包括: (1)A 股流通股小于 1000 万股的股票; (2)ST、PT 股票,但已在证监会指 定 报 刊 公 告 基 本 面 发 生 正 面 重 大 变 动 的 除 外 ; (3 ) 因 涉 嫌 违 规 而 接 受 证 监 会 或 其 他主管部门调查的公司的股票; (4) 截止投资日为止前一年涨幅超过 200% 的股票; (5 )信用评级低于AAA 级的企业债券,应禁止纳入组合。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来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 益率 ×6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 ×30%+同业存款利率×5%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厉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728,706,085.99 66.11 其中: 股票 728,706,085.99 66.1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32,743,522.30 30.19 其中: 债券 332,743,522.30 30.1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386,464.20 3.21 6 其他资 产 5,356,643.97 0.49 7 合计 1,102,192,716.46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007,465.20 0.55 B 采矿业 9,787,719.00 0.89 C 制造业 494,429,229.96 45.0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30,991,710.25 2.8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5,759,403.76 5.0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1,030,590.73 5.55 J 金融业 27,401,625.00 2.49 K 房地产 业 9,634,836.19 0.8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1,787,904.00 1.0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959,512.80 0.6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916,089.10 1.36 S 综合 - - 合计 728,706,085.99 66.3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60 海信电 器 3,755,668 43,340,408.72 3.94 2 002153 石基信 息 910,422 43,226,836.56 3.93 3 000581 威孚高 科 1,380,000 42,504,000.00 3.87 4 600309 万华化 学 2,000,000 41,400,000.00 3.77 5 600694 大商股 份 1,236,702 35,715,953.76 3.25 6 600887 伊利股 份 899,993 35,171,726.44 3.20 7 600276 恒瑞医 药 663,085 25,183,968.30 2.29 8 000423 东阿阿 胶 560,000 22,153,600.00 2.02 9 600803 威远生 化 1,673,203 20,764,449.23 1.89 10 000712 锦龙股 份 899,995 20,654,885.25 1.8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61,416,522.30 5.5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71,327,000.00 24.7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71,327,000.00 24.7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32,743,522.30 30.2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258 11 国开 58 1,400,000 126,938,000.00 11.55 2 110202 11 国开 02 600,000 55,374,000.00 5.04 3 130326 13 进出 26 500,000 49,155,000.00 4.47 4 130017 13 附 息国 债 17 300,000 29,541,000.00 2.69 5 130201 13 国开 01 200,000 19,998,000.00 1.8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5,547.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01,490.33 5 应收申 购款 399,058.89 6 其他应 收款 547.03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56,643.9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长率 业绩比 较基 业绩比 较基 ①-③ ②-④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长率① 标准差 ② 准收益 率③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2002.8.16- 2002.12.31 -7.74% 0.36% -13.33% 0.73% 5.59% -0.37% 2003.1.1- 2003.12.31 16.83% 0.68% 4.43% 0.78% 12.40% -0.11% 2004.1.1- 2004.12.31 0.69% 0.79% -11.26% 0.90% 11.95% -0.11% 2005.1.1- 2005.12.31 -2.58% 0.87% -1.50% 0.86% -1.08% 0.01% 2006.1.1- 2006.12.31 75.02% 1.01% 70.43% 0.91% 4.59% 0.10% 2007.1.1- 2007.12.31 62.32% 1.4% 89.44% 1.49% -27.12% -0.09% 2008.1.1- 2008.12.31 -43.74% 1.62% -46.40% 1.94% 2.66% -0.32% 2009.1.1- 2009.12.31 49.66% 1.33% 56.71% 1.32% -7.05% 0.01% 2010.1.1- 2010.12.31 18.08% 1.05% -5.91% 1.01% 23.99% 0.04% 2011.1.1- 2011.12.31 -15.56% 0.89% -16.02% 0.84% 0.46% 0.05% 2012.1.1- 2012.12.31 4.37% 0.91% 6.18% 0.81% -1.81% 0.10% 2013.1.1- 2013.12.31 20.17% 0.99% -2.77% 0.89% 22.94% 0.10% 2002.8.16- 2013.12.31 216.24% 1.08% 75.03% 1.12% 141.21% -0.04%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注:1.截止日期为2013 年12 月31 日。 2.本基金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02 年 8 月 16 日至 2003 年2 月15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账 户 ,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 国 债 托 管 账 户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账 户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 注 册 登 记 人 自 有 的 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资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资 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以 其 自 有 的 资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它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资 产 不 得被处分。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四)估值方法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按本项第 (1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 金管理 人承 担50%,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4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它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 1 次, 但若 成立 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 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 基 金 收 益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 上述 “1、 与基 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中 (3)-(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其 他 具 体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规定执行。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4、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管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 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 在 申 购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选 择 在 赎 回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费率水平: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2 年(含) 1.5% 2~3 年(含) 1.2% 3~4 年(含) 1.0% 4~5 年(含) 0.5%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向投资者收取。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基金的赎回费 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3% 2 年以上 0 赎 回 费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不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 提 下 , 调 整 申 购 费 和 赎 回 费 的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水 平 , 但 最 迟 应 于 新 收 费 办 法 开 始 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应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例 如 :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 公 告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结 果 编 制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公 告 , 并 在 募 集期 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前 日 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即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上 市 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住 所 和 基 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十七、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为 平 衡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其长期 平 均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积 极 成 长 型 基 金, 高 于 国 债 、 指 数 型 基 金 和 价 值 型 基 金。 (一)投资于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影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农业银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一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恒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责任公司、 国 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西 证 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财富 里 昂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诺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江 苏 昆 山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江 苏 金 百 临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 限 公 司 等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 同》 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3 、 除 依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或 依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可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 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资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资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 基金管 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7)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销售代理人, 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 条件的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 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以 基 金 资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 回等事项 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行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关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资料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赎 回和 分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 ) 参 加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23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登记 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共 同组成。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b.更换基金管理人; c.更换基金托管人; d.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该 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f.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g.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方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 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 )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含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全 国 性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上 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 c.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d.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e.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b.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 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的50%(含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b.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d.上述第 c 项中 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 提前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现场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本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释和说明。 b.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b.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含 三 分 之 二 )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c.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决定。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 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 须按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 清算。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基金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 首先应由争 执 双 方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的 方 式 解 决 。 若 无 法 解 决 的 , 可 根 据 事 后 达 成 的仲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争执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九 部 分 第 二 项 所列情形发生时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印制件 或复印件; 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 仲裁或诉讼的,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计 提 比 例 和 支 付 方 法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资 产 核 算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及时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 管人是否妥 善 保 管 基 金 全 部 资 产 、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资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 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和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管人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基金托管人未予及时纠正,基金管理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并 经 对 方 提 醒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资产保管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负责保管本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依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 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分配、处分基金的任何资产。 (2) 本基金资产应设独立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及基金托 管人保管的其他基金资产必须严格分开, 并应对本基金资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 (中 国证 监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 金 发 行 期 间 , 募 集 资 金 全 部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基金 募集专户。 基 金 发 行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所 募 集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以 “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名 义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其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实 务 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有效。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由基金托 管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本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和 基 金 清 算 专 用 账 户 。 并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以 同 样 的 方 式 在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资 金 清 算 银 行 开立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 (2) 除本基金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 双方均不得以基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并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的管理要符合 《银行账 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条例》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银行预留的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的收支。 4、基金证券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司 及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不 得 出 借 和 转 让 , 不 得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交 易的清算备付金账户; 5、基金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成立后,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申请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或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及 分 公 司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出 入 保 管 库 , 应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资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在 签 署 前 应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于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日 计 算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每 月 末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应 在 报 表 中反映。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经 双 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通 过 加 密 传 真 传 送 给基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签 字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净值计算错误的责任 基 金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履 行 复核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2、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及基金财务报 表的编制、复核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a. 账 册 的 建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经 办 本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人 员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负 责 编 制 、 保 管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双 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b. 凭 证 保 管 及 核 对 : 证 券 交 易 凭 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保 管 并据 此建账。每个工作日终了后至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9:00 前,基金管 理人当天的清 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日 编 制 基 金 估 值 表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 从 而 核 对 证 券 交 易账 目。 基 金 托 管 人 办 理 基 金 的 资 金 收 付 、 证 券 实 物 出 入 库 所 获 得 的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周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2)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a.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内 容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 经 营 业 绩 表 、基 金 净 值 变 动 表 及 其 附 表 以 及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报 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定期分别编制。 b. 报 表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据完全一 致 。 核 对 无 误 后 , 在 核 对 过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上 加 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人印章,各留存一份。 c.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月度报表每月终了后 5 日 内完成; 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效后每6 个月结束后的 30 日内完成; 中期报表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结 束后60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 d.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立 即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期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中 期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以便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取 得 , 包 括 基 金 成 立 时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发 生 纠 纷 时 , 本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予 以 解 决 。 当 事 人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起诉讼。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1、 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冲突,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基金终止之事项。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 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 易 、 年 末 基 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交 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即 投 资 者 可 通 过固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投资人可登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查询或拨打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咨询。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动盈亏、 月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享 有账户查询,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公司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 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2013 年 8 月 16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 2、2013 年 8 月 19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 3、2013 年 8 月 27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信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 4、2013 年 9 月 11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5、2013 年 11 月 4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金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6、2013 年 12 月 2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宜 信 普 泽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转换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 7、2013 年12 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东 莞 银 行 网 银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平安银行网银申购、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业务优惠活动的公告》 。 8、2014 年1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 9、2014 年01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二0 一三年度收益分配预告》 。 10、2014 年 0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二0 一三年度收益分配公告》 。 11、2014 年 0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 12、2014 年01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 13、2014 年2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记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 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