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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转债(165809)

东吴转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0 东吴 中证 可转换 债券指 数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四年 四月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目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分级 ....................................................... 24 七、基 金的 募集 ....................................................... 27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九、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2 十、东 吴转 债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34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 43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45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1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52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6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8 十七、 基金 份额 折算 ................................................... 59 十八、 可转 债A 份额 与可 转债 B 份额 的终 止运 作 ........................... 66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74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9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1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1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9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1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22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 基 金 根据 【2013 】年 【11 】 月 【21】 日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关 于 核准 东吴 中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 【2013 】1471 号) 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东吴 中 证可转 换债 券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 )的 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 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 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 等 。从 整体 运作来看,基金的预 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从两 类份 额看, 可转 债 A 份 额持 有人 的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为 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3.00% , 表现 出预 期风 险 较低 、 预 期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 点。 可转 债 B 份额 获得 剩余 收益 , 带有适 当的 杠 杆 效应 , 表 现出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点 。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认 真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其 他有 关规 定及 《 东吴 中 证可 转换 债券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本 基金 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阐述 了 东吴中证 可转 换债 券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 金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 书 》 所载 明资 料募 集。 本《 招 募说 明书 》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出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基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合同 所发 售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东 吴 中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东 吴中 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东吴 中证 可转 换 债券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东吴 中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 吴中 证可 转换 债券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 东吴中 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可转 债 A 份额 与 可转 债 B 份 额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9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份 额结 构: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基 础份 额及分 级份 额。 基础 份额 是基金 组 合份额 , 基金 简称 ” 东 吴 转债” , 分 为场 外份 额和 场 内份额 。 分级 份额 包括 两 类, 优先 收益 类份额 (基金 简 称 “可转债 A ” ) 和 进取 收益 类份 额 ( 基金 简称 “ 可转 债 B ” ) 。 可转 债 A 与 可转 债 B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 始终保 持 7 ∶3 的比 例不 变 17 、东 吴转 债份 额 : 指东 吴中证 可转 换债 券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18 、可转债 A 份 额:指 获 取优先 收 益 的基 金份 额, 即东吴 中证 可转 换债 券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 19 、可转债 B 份额 :指 获 取进取 收益 的基 金份 额, 即东吴 中证 可转 换债 券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B 份额 20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1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2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3、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场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外汇 额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4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6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7 、场 外: 指不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而通 过自身 的柜 台或 者其 他交 易系统 办 理 东吴 转债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的基 金销 售机构 及其 场所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场外 赎回 28 、场 内: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并 利用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东吴 转债 份额 认 购、 申购 、赎 回以 及 可转 债 A 份额 与 可转 债 B 份 额上 市交 易等业 务的 场所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购 、场 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29 、直 销机 构: 指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0 、场 外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 理场 外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机构 31 、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代 为办理 场内 基金 销售 业务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且符 合深圳 证 券交易 所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32 、代 销机 构: 除特 别说 明外, 指场 外代 销机 构和 场内代 销机 构的 合称 33 、销 售机 构: 指本 基金 的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34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35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6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37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 38 、基 金账 户: 指基 金投 资人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用 于记录 投资 人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 动情况 。 基金 投资 人办 理 场外认 购 、 场 外申 购和 场 外赎回 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注册登 记系 统 39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投 资者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基金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交 易、 场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和场 内赎回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券 账户 。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40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4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4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3 、 基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6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9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0 、 《 业务 规则》 :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 务规则 》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实施 细则 》 、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 则》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发布 实施 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51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2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金份额 的行 为 53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54 、上 市交 易: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会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 可 转债 A 份额 、 可 转债 B 份 额的行 为 55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的 东 吴转 债份 额 的 场内份 额 与 可转 债 A 份额 、 可转 债 B 份 额之 间的 配对 转换 , 包括分 拆与 合并 两个 方面 56 、 分拆 : 指 根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10 份 东 吴 转债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 7 份可转 债 A 份额 与 3 份 可 转债 B 份 额的 行为 57 、合 并: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7 份 可转 债 A 份额 与 3 份 可转 债 B 份 额进 行 配对申 请转 换 成 10 份东 吴 转债份 额 的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58 、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进行折 算, 将本基 金所 有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 的行为 59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0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61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62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6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64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东 吴转 债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包 括 东 吴转 债 份额 、 可转 债 A 份 额与 可 转债 B 份 额) 的 10% 65 、元 :指 人民 币元 6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6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1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72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 (200135) 法定代 表人 : 任 少华 设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吴 靖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 股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4900 49%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江阴澄 星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 2100 21% 合


计 10,000 100% 2. 简要情 况介 绍: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设 有投资管理部、固 定收益 部、专户投资部、 量化投 资部、研 究 策划 部、 集中 交易 室、营 销管 理部 、北 京营 销中心 、上 海营 销中 心、 广州营 销中 心、 苏 州 分公 司、 产品 策略 部、营 销策 划部 、理 财中 心、总 经理 办公 室、 人力 资源部 、基 金事 务 部、信 息技 术部 、北 京办 事处、 财务 管理 部和 监察 稽核部 、风 险管 理部 等 22 个职能 部门 。 公司已 管理 的第 一只 产品 东吴嘉 禾优 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05 年 2 月 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二只 产品 东吴 价 值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农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 司 已管理 的第 三只 产品 东吴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 托 管行 为华 夏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 第四只 产品 东 吴优信 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 行为中 国建 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已 管理 的第 五只 产品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 于 2009 年 5 月 6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管 行 为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的 第六 只产 品东 吴新 经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 托 管行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司已 管理的 第七 只产 品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公 司已 管 理的第 八只 产品 东吴 新创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基 金 合同生 效, 托 管 行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第 九只 产品 东吴 中证 新兴产 业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1 年 2 月 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 管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 司 已管理 的第 十只 产品 东吴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 托 管行 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十 一只 产品 东吴 新产 业精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 司已管 理的 第十 二只 产品 东吴深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于 2012 年 3 月 9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十三 只产 品东 吴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托 管行 为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十 四只 产品 东吴 内需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十 五只产 品东 吴 鼎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 为交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 第十六 只产 品东 吴阿 尔法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 长,硕 士研究生,高级审 计师、 高级经济师,中共 党员。 历任苏州 市 财政 局科 员、 苏州 市税务 局副 科长 、苏 州市 税务局 三分 局局 长、 苏州 市税务 局科 长、 苏 州 市审 计局 副局 长,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现 任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金燕萍女士,副董 事长, 大学,高级政工师 ,中共 党员。历任上海外 贸总公 司党委委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员、 党 委办 公室 副主任 , 上海海 外公 司党 总支 书记 , 上海 广告 公司 党委副 书 记、 副 总经 理, 上 海实 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办事 处常 务副 主任 、党总 支书 记、 上海 兰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总裁助 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兰生 (集 团)有 限公 司顾 问 。 任少华先生,董事 ,博士 研究生,经济师, 中共党 员。历任苏州市人 民检察 院助理检 查 员, 苏州 中辰 期货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苏 州证 券投资 部总 经理 、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副 总 经 济师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总 经济 师、 总裁 助理兼 任期 货筹 备 组 组长 、研 究所 所长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 副总 裁, 东吴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吴亮先生,董事, 硕士, 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 农行无锡分行国际 业务部 综合部副 经 理、 农行 无锡 锡山 支行国 际业 务部 经理 、农 行无锡 分行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农 行江 阴 市支行 副行 长, 现任 江阴 澄星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王金来先生,董事 ,大学 ,经济师,中共党 员。历 任苏州市二轻局秘 书,苏 州市经济 体 制改 革委 员会 副科 长、处 长、 助理 调研 员, 兼苏州 市证 券期 货监 督管 理办公 室证 券处 处 长 和苏 州市 企业 上市 工作办 公室 证券 处处 长,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助 理兼 行政 总监 。现 任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顾问。 戴继雄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上 海复 星高 科技 ( 集团 ) 有 限公 司财 务 、 审 计副总 监、 上 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司 财务 副总 监、 财务 金融部 总经 理。 现任 上海 五金矿 产发 展有 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贝政新先生,独立 董事, 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 。历任苏州大学商 学院财 经学院讲 师、副 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学 院财 经学 院教 授。 张平先生,独立董 事,教 授,博士生导师。 历任中 国社科院经济研究 所研究 员、所长 助理, 现任 中国 社科 院经 济研究 所副 所长 。 陈如奇先生,独立 董事, 大专学历,中共党 员,高 级经济师。历任新 疆人民 银行巴州 中 心支 行科 员, 新疆 农业银 行巴 州及 自治 区分 行科长 、处 长, 交通 银行 上海分 行处 长、 副 行长, 交通 银行 广州 分行 行长, 交通 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理 等职 。 2、监 事会 成员 沈国强先生,监事 长,大 专,经济师。历任 人民银 行盐城分行、苏州 分行科 员,工商 银 行苏 州分 行咨 询部 主任, 苏州 证券 业务 部、 经济管 理部 、研 究发 展中 心、投 行总 经理 , 苏 州证 券经 纪总 监兼 经纪管 理部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经 理, 苏州 证券 总裁 助理兼 市场 发展 部 总 经理 ,苏 州证 券公 司、苏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两届 监事 ,东 吴证 券监 事会主 席兼 总裁 助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理、稽 核部 负责 人, 东吴 证券监 事会 主席 、稽 核部 负责人 。 周忠明先生,监事 ,硕士 研究生,会计师, 中共党 员。曾任江苏澄星 磷化工 股份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董事 长, 现任 江阴 澄星 实业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黎瑛女士,员工监 事,硕 士研究生,经济师 ,中共 党员。曾就职于上 海证券 综合研究 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现任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总 监兼研 究策 划部 总 经理。 3、高 管人 员 吴永敏 先生 ,董 事长 。 ( 简 历请参 见上 述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任少华 先生 ,总 经理 。 ( 简 历请参 见上 述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王炯先生,常务副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经 济师, 中共党员。历任苏 州市统 计局综合 平衡处 科员 、 苏州 证券 西 北街营 业部 业务 主管 、 东 吴证券 办公 室副 主任 、 总 裁办公 室主 任、 机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等 职务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徐军女士,督察长 ,大学 ,会计师、审计师 ,中共 党员。历任苏州市 审计局 财政、金 融 审计 处科 员、 副处 长,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负责 人、 公 司总裁 助理 等职 务, 现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基 金经 理 杨庆定 ,男,1972 年 10 月出生 ,2006 年 9 月毕 业 于上海 交通 大学 ,获 管理 学博士 学 位。 自 2005 年 6 月 起一 直 从事证 券研 究及 投资 工作 。 曾 先后 任职 于大 公国 际 资信评 估有 限 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上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太 平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2013 年 4 月再 次加 入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及 东吴 鼎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任少华 公 司总 经理 ; 程 涛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首席投 资官 ; 黎 瑛


公 司研 究总 监兼 研 究策划 部总 经理 ; 凌 鹏


公 司研 究副 总监 ; 丁 蕙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 杨庆定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刘元海


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 人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按 照招募 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理 念、 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 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遵守 《 证券法 》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以下 《 基金 法》 及有 关 法规禁 止的 行 为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9)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10)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1)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对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1、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管 理是 业务 发展 的保 障;


(2) 最高管 理层 负最 终责 任;


(3) 分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组 织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建 设是 基础 ;


(5) 制度执 行监 督是 保障 ;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 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 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各风险控制机 构和 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监 察和稽 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 强化 监察稽 核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 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 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 上适 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 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 应对其 相应 行为 制定 严格 的审批 程序 和过 失处 罚措 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 的改变 而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制体 系结 构


公 司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结 构是 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 组织 结构 ,由 最高 管理 层 对风 险 管理 负最 终责 任,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 评估 和监 控, 监察 部负责 监察 公司 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 为总裁 领导 下的 专门 委员 会之一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协 助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经 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公司 内控制 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制定 公司 的 业 务风 险管 理政 策, 主持重 大业 务的 可行 性论 证,协 助经 营管 理层 处理 其他有 关内 部控 制 方面的 重大 事项 。


(3) 督 察长: 独立 行使 督 察权利 ; 直 接对 董事会 负 责; 按 季向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 议 。 (5) 业务 部门 : 风 险管 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门 经理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 负 全部 责任 ,负 责履 行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开 发、 执行 和 维护,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 降低风 险。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 完善 内控制 度 :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 高 管人 员 关于内 控 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 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并 定期 更新 。


(2)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建立 、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到 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 减少和 防范 风险 。


(3) 建立 、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健 全了 岗位 责 任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别 、 评估 、 报 告、 提示 程序 ; 建立 了评 估风 险的 委员 会, 使 用 适 合的 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 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公 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 汇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 及时掌 握风 险状 况, 从而 以最快 速度 作出 决 策。


(5)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采 取数 量 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业 及个 股 的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 取有效 的措 施,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成立日 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 李 玉彬 联系电 话:(0755) 2216 867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简称 : 平 安银行 , 股票 简 称: 平安 银行 , 股 票代 码 :000001 ) 是 原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吸 收合 并原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方式完 成 两 行整 合 并 更名 后的 银行 ,是 总部设 在深 圳的 全国 性股 份制商 业银 行。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中 国平安 ” ) 及其 控股 子公 司 持有平 安银 行股 份共 计约26.84 亿 股, 占 比约52.38% ,为 平安 银行 的控股 股东 。 截至 2013 年底 ,平 安银 行 资产总 额 18,917.41 亿元 , 较年初 增 长 17.75% ; 存款 总额 12,170.02 亿元 , 较 年初 增 长 19.18% ; 贷 款总 额 (含 贴 现) 8,472.89 亿元 , 较年 初 增长 17.55% ; 在拨备 大幅 增长 的情 况下 , 实现归 属母 公司 股东 净 利润 152.31 亿 元, 同 比增 长 13.64%。截 至 2013 年 底, 按照 中国 银 监会《 商业 银行 资本 管理 办法( 试行 ) 》 , 平安 银行 资本充 足率 9.90% 、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 8.56% 、 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 8.56% ; 按照 中国 银监 会《商 业银 行 资本充 足率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规 定计 算, 资本 充足 率 11.04% 、核 心资 本充 足 率 9.41%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截至 2013 年底 ,平 安银 行 拥有分 行 38 家 ,各 类网 点 528 家, 基本 形成 对东 北、华 北、 华东、 华南 、中 部、 西南 和西北 地区 的全 面覆 盖; 在香港 设有 代表 处, 并与 境内外 众多 国 家和地 区 逾 2000 家 银行 建 立了代 理行 关系 。 平安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下 设市 场拓 展处 、创 新 发展 处、 估值 核算 处、资 金 清算处 、规 划发 展处 、IT 系统支 持处 、督 察合 规 处7 个处 室, 现有 员 工42 人。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陈正涛,男,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 级理财 规划 师, 具备 《 中 国证券 业 执业证 书》 。 长 期从 事银 行 工作 , 具 有本 外币 资金 清 算, 银行 经营 管理 及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经 营管理 经验 。 1985 年7 月至 1993 年2 月 在武 汉金 融 高等专 科学 校任 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7 月 在招 商银 行武 汉分 行任客 户经 理 ; 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 招行 武 汉分行 武昌 支 行任计 划信 贷部 经理 、 行 长助理 ;1999 年3 月-2000 年1 月 在招 行武 汉分 行 青山支 行任 行 长助理 ;2000 年2 月至 2001 年7 月 在招 行武 汉分 行 公司银 行部 任副 总经 理;2001 年8 月 至2003 年2 月 在招 行武 汉 分行解 放公 园支 行任 行长 ,主持 全面 工作 ;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 在招 行武 汉分 行机 构业务 部任 总经 理 , 主持 全面工 作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 6 月在 招行武 汉分 行硚 口支 行任 行长 , 主 持全 面工 作;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 在 招行武 汉分 行 同业银 行部 任总 经理 , 主 持全面 工作 ; 自2008 年2 月加盟 平安 银行 并负 责公 司银行 产品 开 发与管 理, 全面 掌握 银行 产品包 括托 管业 务产 品的 运作、 营销 和管 理, 尤其 是对银 行有 关 各项监 管政 策比 较熟 悉。2011 年12 月任 平安 银行 资 产 托管 事业 部 副 总经 理;2013 年5 月 起主持 平安 银行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工作 (待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核准 )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8 年8 月6 日获 得中 国 证监会 、银 监会 核准 开办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要求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理念和 经营 风格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确 保 内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体系 的有效 性;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确 保业 务的 安全 、稳健 运行 , 促进经 营目 标的 实现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设 有总行 独立 一级 部门 资产 托管事 业部 ,是 全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的管理 和运 营部 门, 专门 配备了 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事 业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全部具 备从 业 资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 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 闭管理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 行 业普遍 使用 的 “资 产托 管 业务系 统—— 监 控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 围、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 和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提 取与 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监 控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书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管理 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源深 路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 任 少华 联系人 :吴靖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场外 代销 机构 : (1)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2)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 况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1 )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场 内 发售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具体发 售机 构见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2 ) 东吴 转债 份额 募集 结 束前获 得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可新增 为 东吴转 债份 额 的 场内 发售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6层 负责人: 王冰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 师: 余红 征 、 林袁 袁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六 、基 金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基 础份额 及分 级份 额 。 基 础 份额简 称 “东 吴转 债” , 分 为场外 份 额和场 内份 额。 分级 份额 包括两 类: 优先 收益 类份 额(基金 简称 “ 可转 债A” )和进 取收 益 类份额 (基金 简称 “可转债B” )。 可转 债A 份额及 可 转债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 始终保 持7:3 的比例 不变 。 二、基金基本运作概 要 1 、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 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东 吴转 债份额 。 投资 者场 外认 购 所得的 份 额, 不进 行分 拆。 投资 者 场内认 购所 得的 份额 , 将 按7∶3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自 动分离 为可转 债A份 额和 可转 债B份 额。 投资者 场内 认购 所得 的 东 吴转债 份额 自动 分离 ,由 基金管 理人 委 托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可转债A份 额、 可转 债B份 额与 东 吴转 债 份额 的 资产 合并 投资 运作 。 2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东 吴 转债份 额 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分 别开 放场 外和 场内 申购 、 赎 回,但 不上 市交 易。 在满 足上市 条件 的情 况下 , 可 转债A 份额 和 可 转债B 份额 将申请 上市交 易,但 是不 开放 申购 和赎 回等业 务。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申请 可转 债A 份额 和 可转债B份 额上 市交 易, 办 理 东吴 转债份 额 与 可转 债A 份额 和 可转债B份 额之 间的 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 4 、 投 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 赎回 东 吴转 债份 额 , 也 可 选择将 其持 有的 东吴 转债 份额场内 份额按7:3 的比 例分 拆成 可转债A份 额和 可转 债B份 额后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 5 、 投 资者 可在 二级 市场 买 入或卖 出 可 转债A份 额和 可 转债B 份额 , 也 可以 将其 持 有的上 述两类 份额 按照7:3 的配 比合并 为 东 吴转 债份 额 后 进行赎 回。 6 、 投 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 赎回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场 外 认购和 申购 的 东 吴转 债份 额 不进 行 份额配 对转 换,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场外 的 东吴 转债 份额 可以 通过 跨系统 转托 管 至场内 后, 可按 照场 内的 东吴转 债份 额 配 对转 换规 则进行 操作 。 7 、无 论是 定期 份额 折算 , 还是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有 关本基 金的 份额 折算 详见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折 算” ) , 其所产 生的 东吴 转债 份额 不进行 自动 分离 。 投资 者 可选择 将上 述 折算产 生的 东吴 转债 份额 按7:3 的 比例 分拆 为可转债A份 额和 可转 债B份 额。 三、东吴转债份额 的 份额 净值计算规则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T 日东 吴转 债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日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总 数。 其中: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T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为 东吴 转债 份额 、可 转债A 份额和 可转 债B 份额 数量 的 总和。 四、可转债A份额和 可转 债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可转债A份 额和 可转 债B份 额具有 不同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即 可转 债A 份额 和可转债B份额 的风险 和收 益特 征不 同。 在基金 的存 续期 内 , 基 金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对 可转 债A 份额和 可转 债B 份额 分别 进 行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金净 资产 优先 分配 可转 债A份 额的 本金 及 可 转债A 份额的 约定 收益 , 可转 债A 份额为 低 风险且 预期 收 益 相对 稳定 的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在优 先分配 可转 债A 份额 的本 金 及 可转 债A 份 额的约 定收 益后 的剩 余净 资产分 配予 可转 债B 份额 , 可转债B份 额为 高风 险且 预 期收益 相对 较高的 基金 份额 。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可 转债A 份额和 可转 债B 份额 的净 值 计算规 则如 下: 1 、可 转债A 份额 的约 定年 收益率 为“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年利 率( 税后 )+3.0% ” 。 其 中计算 可转 债A 份额 约定 年 收益率 的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年 利率 ( 税后 ) 是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或生 效后 每个 定期 折算 期间首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年 期存 款 基准年 利率 ,年 基准 收益 以1.00 元 为基 准 进 行计 算 。 2 、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可转债A份 额和 可转 债B 份 额进 行净值 计算 。在 进行 可转 债A份额 和 可转 债B 份额 各自 的净 值 计算时 , 基金 净资 产优 先 确保 可 转债A份 额的 本金 及 可转债A份额 累计约 定应 得收 益, 之后 的剩余 净资 产计 为 可 转债B 份额的 净资 产。 可转 债A 份 额累计 约定 应得收 益, 由 可 转债A 份 额 约定每 日收 益率 乘以 截至 计算日 可转 债A 份额 应计 收 益的天 数进 行单利 计算 确定 ; 可 转债A 份额约 定每 日收 益率=可转债A份 额约 定年 收益 率/当 年天数 。 3 、每10 份 东吴 转债 份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等 于7 份可转 债A 份额 和3 份可转债B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 。 4 、在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所 在定 期折 算期 间或 存续的 某一 完整 定期 折算 期间内 , 若未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可 转 债A份 额在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 收益的 天数 按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计算 日或自 该定 期折 算期 间首 日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若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可转 债A份 额在 净 值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应按照 当前 定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期折算 期间 内最 近一 次不 定期份 额折 算日 次日 至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可转 债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 , 如在某 一 定期折 算期 间内 本基 金财 产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 可转债A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能会 面 临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五、可转债A份额和 可转 债B份额的净值计算 依据可 转债A份 额和 可转 债B份额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 按 照下述 的公 式分 别计 算并 公告T 日 东吴 转债 份额 、可 转债A 份额和 可转 债B 份额 的净 值 : 当 年 天 数 可转债 t * 1 R NAV A ? ? 3 . 0 7 . 0 - A B NAV NAV NAV 可转债 东吴转债 可转债 ? R 为可 转债A 份额 约定 年收 益率; 设T 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N ;N 为 当年 实 际天 数;t=min{ 自 定期折 算 期间首 日至T 日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日 至T 日 , 自 不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下 一日至T 日}; 东吴转债 NAV 为T 日 每份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可转债 为T 日 可转 债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B NAV 可转债 为T 日 可转 债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东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A 份 额和 可 转债B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具体转 换规 则见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二 十一 部分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 请已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3 】1471 号 文备案。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 期间 1.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募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 人、 机构 投资 人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资 人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六、募集方式与场所


投资人 可通 过场 内认 购 和 场外认 购两 种方 式认 购本 基金。 本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投资 人 场外认 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东 吴转 债份 额 并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基 金账户 下; 投 资人场 内认 购的 全部 份额 将按7:3 的比 率确 认为 可转 债A 份额 与 可 转债B 份 额并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场外将 通过 直销 机构 及场 外代销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公 开发 售; 场内 将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会员 单位发 售(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本 基金 募集 期期 间获 得基金 代销 资格 并具 有深 交所会 员单 位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经深 交所 确认后 也可 代理 场内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尚 未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 格,但 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后, 代理 投资人 通过 深 交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 基金 的买卖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七、认购安排


1. 认 购时 间 :2014 年4 月8 日 至2014 年4 月25 日。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 值 、 认购价 格、 认购 费用 (1 ) 本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挂牌 价格为 人民 币1.00元。 (2 ) 认购 费用 本 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 的方 式, 场内 认购 采取 份 额认 购的 方式 。 投 资者 在一天 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认 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具 体费率 如下 : 认 购金额(M ,含申购 费) 认 购费率 M<10 万元 0.40% 10 万元≤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0% M ≥2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基 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东吴转 债份 额 。 基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本基金 以认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认 购费 用时: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 认 购金额 ;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利息 )/ 基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场 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3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 应费 率为 0.3% , 假 设该 笔认 购 产生利 息 45 元 ,则 认购 份额 数为 : 净认购 金额=100,300/ (1+0.3%)=100,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300-100,000.00 =300.00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45 )/1.00 =100,045.00 份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即: 投 资人 投资100,300 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 投 资人 账户 登记有 本 基金100,045.00 份。 (4 ) 场内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 折算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购费 用= 挂 牌价 格× 认购 份额× 认购 费率 认购金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息/ 挂 牌价格 场 内认购 份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整 数位( 最小单 位为1 份 ) ,小 数点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认购1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若 会员 单位设 定的 认购 费率 为0.3% , 假 设 该笔认 购产 生利 息45 元 , 基金份 额挂 牌价 格为1.00 元,其 认购 份额 数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1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 ×0.3%= 300.00 元 认购金 额=1.00 ×(1 +0.3%)×100,000 =100,300 元 利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 =45/1.00=45 份 即 : 经确 认的 基 金份 额为100,045 份 ,场 内 认购 的全部 份 额将 按7:3 的 比率 确 认为 可转 债A 份额 与 可 转债B 份 额。 2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1 )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认购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1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申请的 认购 一旦 被登 记机 构确认 , 就不再 接受 撤销 申请 。 3 ) 投 资 者在T 日规 定 时 间内 提 交 的 认购 申 请, 通 常应 在T+2 日到 原 认购 网 点查 询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3 ) 认购 的限 额 本 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 的方 式。 在本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1,000 元, 每笔 追加 认 购的最 低 金额 为1,000 元 。 直销机 构 或各 代销 机 构对 最低认 购 限额 及 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本基金 发售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 高 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本 基金 认购 和追加 认 购 的最 低 金额。 场内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份 额为50,000 份 , 超 过50,000 份的 须为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每 笔 认 购最 大 不超 过99,999,000 份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募 集 期间 对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最 高累 计认购 份额 不设 限制 。如 发生末 日比 例确 认, 认购 申请确 认不 受最 低认 购数 量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状 况和投 资者 需求 调整 直销 机构的 最低 认购 标准 , 并 及时公 告。 九 、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有 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十 、募集期间的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帐 户, 在基 金募 集 行为结 束前,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九、 可 转债 A 份额 与 可转 债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本 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规定, 申请 本基 金的 可转 债 A 份额 与 可转 债 B 份 额 分别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后 ,投 资人 可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员 单位 以集 中 竞价的 方式 买卖 可转 债 A 份额和 可转 债 B 份 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可转 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额上 市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 可直 接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东吴转 债份 额 通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转至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并分拆 成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额 后,方 可上 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可转债 A 份额 与 可 转债 B 份额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3 个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 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可转 债 A 份 额与 可 转债 B 份 额分 别采 用不 同 的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 (2 ) 可 转债 A 份额 与可转债 B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分别 为各 自前 一工 作日可转 债 A 份额 与 可转 债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可转 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有关 规 定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可转 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 提示 可转 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布 系 统揭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可转 债 A 份额与 可 转债 B 份 额前 一交 易日 的 份额净 值。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可转 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相关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七 、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 规定 内 容进 行调 整的 ,本 基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并按照 新规 定执 行,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十 、东 吴转债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东吴转债份额 申 购和 赎回场所 东 吴 转债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投 资 人可 以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构 及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营业网 点(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告 )办 理 东 吴转债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基金 投资 人也 可使用 深圳 证券 账 户 ,通 过场 内代 销机 构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业 务。 具体 的销 售机 构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开通 电 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 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东吴转债份额 申 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 金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交易 日,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 办理 东 吴转 债份 额 的 申购 和赎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东 吴转 债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且 注册 登 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东吴 转债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格。 三、东吴转债份额 申 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 日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 当 日 的场内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 交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 场 外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 认购 、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顺序 赎 回; 5 、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 东 吴转 债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时 , 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东吴转债份额 申 购与 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东吴 转债 份 额 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 东 吴转 债份 额 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申 购 东 吴转 债份 额 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款 项, 申购 申 请即 为 有效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等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任 何损 失。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应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东吴转债份额 申 购和 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 资人 办理 东吴 转债 份 额场外 申购 时,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 币(含 申 购费), 每 笔追 加认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通 过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 含申 购费 ), 每 笔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网上 交易 系 统办理 东吴 转债 份额 申购 业务的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笔追 加认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2 、 通过 会员 单位 办理 场内 东吴转 债份 额 的 申购 时 ,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50,000 元 (含 申购费 ) , 同时 申购 金额 必 须是整 数金 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东 吴转债 份额 的最 低份 额 为 100 份 ,最 低账 面份 额为 100 份。 4 、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将 导 致其单 个交 易账 户内 留存 的基金 份额 不足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 最 低持 有份 额时 ,投 资者应 一次 全部 赎回 ;如 投资者 未一 次全 部提 交赎 回申请 ,销 售机 构 有权以 投资 者在 其单 个交 易账户 内留 存的 该基 金全 部份额 为限 , 办理 赎回。 ( 如因分 红再 投 资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巨额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原 因导 致的 账户 余额 少于最 低持 有份 额 的情况 ,不 受此 限)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东吴转债份额 申 购费 率、赎回费率 1 、申 购费 率 本 基 金对 申购 设置 级差 费率 ,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 加而 递减 , 最 高申 购费 率 不超 过 5%。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基 金 的 申购 费率 如 下: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 万元


0.5%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10 万 元≤M <100 万元


0.4%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2%


M≥200 万元


按笔收 取, 每 笔 1000 元


申 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主 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 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率 本 基 金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的时 间分 段设 定, 基金 的 赎回 费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N, 持有 时间 ) 赎回费 率 场外赎 回费


N<3 个月 0.50% 3 个月 ≤N<1 年 0.30%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 值 0.30%,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 段 设置赎 回费 率 (注: 其 中 1 个月为 30 天,3 个 月为 90 天;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东吴转 债份 额 的 场内 赎回 费率为 固定 值 0.3% 。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5 、 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 申 购、 赎回 业务 应遵 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有 新的 规定 ,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按照 新规 定执 行,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东 吴转 债份 额 场 外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 东吴转 债份 额 的 申购 金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东吴 转债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东吴 转债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的 份额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场内 申购 的份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整 数位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 的份 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人 资金账 户。 例如, 某投 资人 投资50,250 元场外 申购 东吴 转债 份额 ,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0.5% , 假设申 购 当日 东 吴转 债份 额 净 值为1.08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250.00/ (1+0.5%)=50,000.00 元 申购费 用=50,250.00 -50,000.00 =250.00 元 申购份 数=50,000.00/1.080 =46,296.30 份 即:该 投资 人可 得到46,296.30 份 东吴 转债 份额 。 2 、东 吴转 债份 额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 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东吴 转债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100,000 份东吴转债份额 场外份额,持有时间是 150 天 ,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0.3% , 假设赎 回当 日 东 吴 转债份 额 净 值是1.210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0 =121,0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000 ×0.3% =363.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000 -363 =120,637.00 元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即: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20,637.00 元。 3 、 东 吴转 债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3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日的 东吴转 债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 市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此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会 计系统 、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证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发 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东吴转 债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上 述第4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 东吴转债份 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 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 份额与可转债B 份额 )的10%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 包括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A 份额 与可转 债B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当 出 现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 申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办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续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2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东 吴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日但 少于2 周 , 暂 停结 束 , 东 吴转 债份 额 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东吴 转债份 额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东 吴 转债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2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1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2 个 月 时,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由基金 管理 人视 情况 调整 。暂停 结束 , 东吴转 债份 额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前2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 近1个 开放 日的 东 吴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注册 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并按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 、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场内认 ( 申) 购 的 东 吴转 债份额 或 上市交易 买入的 可转债A 份额、 可 转债B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 下 ;场 外认 (申 )购 的 东吴 转债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下。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2 、系 统内 转托 管 系 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 易单元 )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 的行为 。 基金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 东 吴转 债份 额 场 外基金 赎回 业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应 依照销 售机 构( 网点 )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 系统 内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可转债A 份额与 可转 债B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 东 吴转 债份额 场内 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 、跨 系统 转托 管 跨 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东吴 转债 份 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本 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规 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 金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十一、基 金份 额的配 对转 换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办 理场内 的 东 吴转 债份 额 与 分级份 额 之间的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 换 1 、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指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 场 内 的基础 份额 与分 级份 额之 间进行 转 换的行 为, 包括 分拆 与合 并。 2 、 分 拆: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10 份东 吴转 债份额 的 场内份 额申 请转 换成7 份 可 转债A 份 额与3份 可转债B 份额的 行为 。 3 、合 并: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7 份可 转债A 份额与3 份 可转 债B 份 额进 行配 对申 请转换 成10 份东 吴转 债份 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4 、 场 外的 东吴 转债 份额 不 进行份 额配 对转 换 。 在 场 外 东吴 转债 份额 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 至场内 后, 可按 照场 内份 额配对 转换 规则 进行 操作 。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机构 见招 募说 明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当在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的 营业 场所 或按其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 办理 场内 份额 配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该业 务的 办理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 自 可 转债A 份 额、 可转 债B 份 额 上市交 易后 不超 过6 个月 的 时间内 开 始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办 理该 业务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 原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东吴 转 债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 须是10 的整 数倍 。 3 、 申 请进 行合 并的 可转 债A 份 额与 可转 债B 份额 必须 同时配 对申 请, 可转 债A 份 额与 可 转债B 份 额必 须为 正整 数且 两者的 比例 须为7:3 。 4 、 东 吴转 债份 额 的 场外 份 额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 须 跨系统 转托 管为 东吴 转债 份额的场 内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 在正式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 程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的 情形 1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 场情况 ,暂 停配 对转 换的 合并或 分拆 。 2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注 册 登记机 构 、 份 额配 对转 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三 项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 业务 办理费用 投资人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 可按 照规 定的标 准 收取一 定的 佣金 ,其 中包 含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具体见 相关 业 务公告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采 用优 化复 制法 的 投资 策略 ,按 照成 份券 在 标的 指 数中 的基 准权 重构 建指数 化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券及 其权 重的变 化进 行相 应 调整, 争取 在扣 除各 项费 用之前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总 回报 ,追 求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具 、银 行存 款、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权 证、 因投 资 可 分离 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可 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次级 债、 地方 政府债 、政 府机 构债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 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 或增 发 新股 的申 购。 因 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 券而产 生的 权证 ,须 在达 到可交 易状 态日 起 1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可转换债 券指数的 成份 券及其备选 成份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投资 于 股票和权证 等非固定 收益 类证券的比 例不高于 基金 资产的 2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 它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 构的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本 基 金跟 踪具 有良 好市 场代 表 性的 中证 可转 债指 数, 通 过指 数化 投资 以实 现跟 踪 中证 可 转债 指数 ,从 而为 投资者 提供 一个 分享 中国 经济增 长及 可转 债债 券市 场发展 的有 效投 资 工具。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为 债券 指数 基金 ,对 指 数投 资部 分, 采用 最优 复 制法 的投 资策 略, 主要 以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券及 其备 选成 份券构 成为 基础 , 综合 考 虑跟踪 效果 、 操作 风险 等 因素构 建组 合, 并 根据 本基 金资 产规 模、日 常申 购赎 回情 况、 市场流 动性 以及 交易 所可 转债交 易特 性等 情 况,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调整, 以保 证对 标的 指数 的有效 跟 踪 在 正 常市 场情 况下 ,力 争将 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偏离 度 的绝 对值控 制 在 0.5% 以内 , 年 跟踪误 差控 制 在 5%以内。 如因指 数编 制规 则或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围 ,基 金管 理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扩 大。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80% 投资于债 券资 产,又将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指 数成份 券及备 选成份 券。剩余 资产将投 资于流 动性较好,收 益较高 的固定 收益 类产品,以 保证 投资 组合 能 够在跟 踪指 数的 基础 上, 具有较 好的 流动 性。 (二) 指数 投 资 策略 对 指 数投 资部 分, 采用 优化 复 制法 ,主 要以 标的 指数 的 成份 券构 成为 基础 ,综 合 考虑 跟 踪效 果、 操作 风险 等因素 构建 组合 ,并 根据 本基金 资产 规模 、日 常申 购赎回 情况 、市 场 流动性 等情 况,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优化 调整 ,以 保证 对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1. 可 转债 投资 组合 的定 期 调整 本 基 金所 构建 的指 数化 投资 组 合将 根据 所跟 踪的 标的 指 数对 其成 份券 及成 分券 权 重的 调整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2. 可 转债 投资 组合 的不 定 期调整 当 以 下情 况发 生时 ,本 基金 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结合 经 验判 断, 对个 券权 重和 券 种进 行适当 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 跟踪 误差 。 (1) 本基 金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券 即将 调整 或权 重发 生变化 ; (2) 成份 券流 动性 不足 、 价 格严重 偏离 合理 估值 、 单 只成份 券交 易量 不符 合市 场交易 惯 例; (3) 由于 市场 因素 影响 、法 律法规 限制 等原 因, 本基 金无法 根据 指数 构建 组合 ; (4) 基金 发生 申购 赎回 、市 场流动 性变 化等 其他 可能 影响跟 踪效 果的 情形 。 3. 可 转债 投资 组合 的优 化 为 更好 地跟 踪指 数走 势,本 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 的资产 规模 、日 常申 购赎 回情况 、市 场流 动 性 以及 交易 所可 转债 交易特 性等 情况 ,对 投资 组合进 行优 化调 整, 以保 证对标 的指 数的 有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效跟踪 。 五、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见 图 12-1。: 1 、决 策依 据 有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标 的指 数的 相关 规定 是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 决 策依 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团 队制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 责制 定 有关 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对 决策 、其 他重 大组 合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 项投资 决策 ;基 金 经理负 责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程 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策 。 3 、投 资程 序 (1) 研究 支持 : 金 融工 程 小组依 托基 金管 理人 整体 研究平 台 , 整 合外 部信 息 以及券 商 等 外部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 成果 ,开 展指 数跟 踪、 成份股 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搜 集与 分析 、 流动性 分析 、误 差及 其归 因分析 等工 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 (2) 投资 决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依据 金融 工程 小组 提供的 研究 报告 , 定期 或 遇重大 事 项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决 定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议 ,进 行基 金 投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3) 组 合构 建: 根 据标 的 指数, 结合 研究 报告, 基 金经理 以复 制标 的指 数成 份股权 重 的方法 构建 组合 。 在追 求 跟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提 下 , 基 金经 理将 采 取适当 的方 法,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4) 交易 执 行 :中 央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资 绩效 评估 : 金 融 工程小 组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 并提供 相 关 报告 。绩 效评 估能 够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跟 踪误 差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 否,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视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 组 合维 护: 基 金经 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结 合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流 动性状 况、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评 估的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进 行监 控和 调 整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环境 变 化和实 际需 要对 上述 投资 体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 在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图 12-1


投 资决 策流 程示 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六、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债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 投资于 中证 可转 换债 券指 数的成 份 券及其 备选 成份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投资 于股 票和 权证 等 非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 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投资总监 金融工程小组 投资组合 基金经 理 研究部 债 券股票池 子 构建与 调整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基金经理 研究平台 集中交易室 执 行 稽察 监控与评估 决 策 支 持 决策支持 监察稽核部 选 券 参与 构建 资产配置 决策支持 提供 评估 报告 跟踪与评估 交易指令 风险管理部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证 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全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中 期票据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中期 票据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中期 票据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上述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若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限制 。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中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95% + 银行 税 后 活期 存款利 率×5% 中 证 可转 换债 券指 数选 取的 是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且面 值 余额 在 3 千万 元以 上的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 该指 数采 用派 许加权 综合 价格 指数 方法 编制, 其成 分 券 为沪 深两 市中 核心 优质可 转换 债券 ,具 有代 表性强 、流 动性 相对 较高 的特点 ,能 够反 映 沪深两 市可 转债 市场 的总 体发展 趋势 。 随 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如果 上 述标 的指 数不 适用 本基 金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进行 适当 的程序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并同 时更 换 本 基金 的基 金名 称与 业绩比 较基 准。 其中 ,若 标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 基金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 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若标 的指 数变更 对基 金投 资无 实质 性影响 (包 括但 不限 于编 制机构 变更 、指 数 更名等 )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是 债券 型指 数基 金, 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 低于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 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较 低风险 、较 低收 益的 品种 。 从本基 金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来看, 可转 债 A 份 额为 约 定收益 ,将 表现 出预 期 低 风险、 预 期收益 相对 稳定 的明 显特 征; 可 转债 B 份额 获得 产 品剩余 收益 ,带 有适 当的 杠杆效 应, 表 现出预 期风 险高 、预 期收 益高的 显著 特征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本基金可以按照 国家 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 券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十 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 而产生 的 费 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7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指 数 使用 许可 费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与 指数 开发 商签 署的 相 关许 可协 议确 定并 调整 。 在通 常情况 下,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01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使 用许可 费,E 为前 一日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数 使用 许可 费每 日计 提, 按 季支 付。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度人 民 币贰 万伍仟 元, 基金 设立 当年 ,不足 三个 月的 ,按 照三 个月收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许 可协议 规定 的费 率 、 收 费 方式变 更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对上述 计提 方式 进行 合理 变更并 公告 。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包 括 东 吴转 债份 额 、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B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如 果终 止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额 的运 作,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规则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十 七、 基金份 额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东吴 转债 份额 、可 转 债 A 份额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工 作 日,本 基 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 行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第一个 定期 折算 期间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至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之 后最 近一 个 11 月30 日 , 第 二个 及 之后的 定期 折算 期间 指每 个会计 年度 的 12 月1 日 至下 一会 计年 度的 11 月30 日。 (一)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每个会 计年 度12 月 第一 个工作 日 。 (二)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东吴 转债 份额 、可 转债 A 份额 。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可转债 A 份额 和可 转债 B 份额按 照基 金合 同第 四部 分“基 金的 分级 ”进 行净 值计算 , 对可转 债A 份额 的应 得收 益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 每 10 份东 吴转 债份 额将 按7 份可转 债A 份 额获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新 增折算 份额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可转 债 A 份额 和可 转 债 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 持7:3 的比 例。 对于可 转 债A 份 额期 末的 约定应 得收 益 , 即 可转 债A 份额 每个 会计 年度11 月 30 日份 额净值 超 出 1.000 元 部分 ,将折 算为 场内 东吴 转债 份额分 配给 可转 债 A 份额 持有人 。东 吴 转债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10 份东吴 转债 份额 将按7 份可转 债A 份 额获 得新 增 东吴转 债份 额 的 分配 。持 有场 外东 吴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增 场外 东吴 转 债 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内东 吴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场 内 东吴转 债份 额的 分配 。 经过上 述份 额折 算, 东吴 转债份 额和 可转 债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每个会 计年 度12 月 第一 个工作 日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日 , 本基 金将 对东 吴转 债份额 和 可转 债A 份 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 期份 额折 算。 1 、东 吴转 债份 额 ) ( 前 可转债 前 东吴转债 后 东吴转债 000 . 1 - 7 . 0 - A NAV NAV NAV ? ? 东吴转 债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 东吴 转债 份额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后 东 吴 转 债 前 可 转 债 前 东 吴 转 债 ) ( NAV NAV NUM A 000 . 1 - 7 . 0 ? ? ? 其中: 前 东吴转债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东 吴转 债份额 净值 后 东吴转债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东 吴转 债份额 净值 前 可转债 A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可 转 债A 份额 净值 前 东吴转债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东 吴转 债份额 的份 额数 东 吴 转债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 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位 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东 吴转 债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取整 计算 (最 小 单位 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2 、可 转债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可转 债B 份额 净值及 其份 额数 。 3 、可 转债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可转 债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 元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可转 债 A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 折算前 可转 债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可转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东 吴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东吴转债 前 可转债 前 可转债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 其中:


后 东吴转债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东 吴转 债份额 净值 前 可转债 A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可 转 债A 份额 净值 前 可转债 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可 转 债A 份额 的份 额数 4 、定 期 份额 折算 后东 吴转债 份 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额 折 算前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份 额 数 + 东吴 转债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东 吴转 债份 额的 份额 数 +可转债 A 份额 持有 人 新增的 东吴 转 债份额 的份 额数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金 业务 办理 为 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本 基 金的 平稳 运作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可转债 A 份额 与可 转债 B 份额的 上市 交 易和东 吴转 债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 告。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 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若 在 某一 定期 折算 期间 最后 一 个工 作日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本基 金不 定期 份额 折 算的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根 据具 体情 况选择 按照 定期 份 额折算 的规 则或 者不 定期 份额折 算的 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 以 上定 期份 额折 算外 ,本 基 金还 将在 以下 两种 情况 进 行份 额折 算, 即: 当东 吴 转债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 到1.400 元; 当可 转 债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0.450 元。 (一) 当东 吴转 债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400 元,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行 份 额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东吴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 到 1.400 元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确 定折算 基 准日。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可转 债 A 份额 、可 转债 B 份额 和东 吴转 债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东吴 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达到 1.400 元 后, 本基金 将分 别对 可转 债 A 份额、 可 转债 B 份 额和 东吴 转债 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份 额 折 算后本 基金 将确 保可 转债 A 份额和 可转 债 B 份 额的比 例为 7:3 , 份额折 算后 可转 债 A 份 额 、可转 债 B 份 额和 东吴 转 债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均 调整 为1 元。 当东吴 转债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达到 1.400 元 后, 可转 债 A 份 额、 可转 债 B 份 额 、东吴 转 债份额 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 可转 债A 份额 份额 折 算原则 : ① 份 额折 算前 可转 债 A 份 额的份 额数 与份 额折 算后 可转 债A 份 额的 份额 数相 等;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② 可 转债A 份 额持 有人 份 额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 份额 数, 即超 出 1 元以 上的 净 值部分 全 部折算 为场 内东 吴转 债份 额。 可转 债A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份 额数 000 . 1 000 . 1 - ) ( 前 可转债 前 可转债 A A NAV NUM ? ? 前 可转债 A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可 转 债A 份额 净值 前 可转债 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可 转 债A 份额 的份 额数 (2) 可转 债B 份额 份额 折 算原则 : ① 份 额折 算后 可转 债 B 份 额与可 转 债A 份 额的 份额 数保 持 7:3 配 比; ② 份 额折 算前 可转债B 份 额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可转 债B 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及新 增 场内东 吴转 债份 额的 资产 净值之 和相 等; ③ 份 额折 算前 可转债B 份 额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有 可转 债B 份 额与 新 增场内 东 吴转债 份额 。 可转 债B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东吴 转债 份额 的份 额数 000 . 1 ) 000 . 1 - 前 可 转 债 前 可 转 债 ( B B NAV NUM ? ? 其中: 前 可转债 B NUM :份额 折算 前可 转 债 B 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可转债B NAV :份额 折算 前可 转 债 B 份 额净值 (3) 东吴 转债 份额 份额 折 算原则 : 场 外 东吴 转债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 外东 吴 转债 份额 ,场 内东 吴转 债 份额 持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内 东吴 转债 份额 。 东吴转 债份 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后 新增 的东 吴转 债份 额 000 . 1 000 . 1 - ) ( 前 东 吴 转 债 前 东 吴 转 债 NAV NUM ? 其中: 前 东吴转债 NAV :份额 折算 前东 吴转 债份 额净值 前 东吴转债 NUM :份额 折算 前东 吴转 债份 额的份 额数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 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本 基 金的 平稳 运作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可转债 A 份额 与可 转债 B 份额的 上市 交 易和东 吴转 债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当可 转债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0.450 元,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行 份 额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可转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 到 0.450 元,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确 定折算 基 准日。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可转 债 A 份额 、可 转债 B 份额 、东 吴转 债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可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达到 0.450 元 后, 本基金 将分 别对 可转 债 A 份额、 可 转债 B 份 额和 东吴 转债 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份 额折 算后本 基金 将确 保可 转债 A 份额和 可转 债 B 份 额的比 例为 7:3 , 份额折 算后 东吴 转债 份额 、可转 债 A 份 额和 可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均 调整 为 1 元。 当可转 债 B 份 额净 值达 到 0.450 元后 ,可 转债 A 份 额、可 转债 B 份额 、东 吴 转债份 额 三类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 进行份 额折 算。 (1) 可转 债B 份额 份额 折 算原则 : 份额折 算前 可转 债 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可转 债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000 . 1 前 可转债 前 可转债 后 可转债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可转债 B NUM :份额 折算 后可 转 债 B 份 额的份 额数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前 可转债 B NUM :份额 折算 前可 转 债 B 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可转债B NAV :份额 折算 前可 转 债 B 份 额净值 (2) 可转 债A 份额 份额 折 算原则 :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可转 债 A 份额与 可转 债B 份额 的份 额数始 终保 持 7 :3 配比 ; ②份额 折算 前可 转债 A 份 额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可转 债 A 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及新 增 场内东 吴转 债份 额的 资产 净值之 和相 等; ③份额 折算 前可 转债 A 份 额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有 可转 债 A 份 额与 新 增场内 东 吴转债 份额 。 3 : 7 ? 后 可转债 后 可转债 : B A NUM NUM 000 . 1 000 . 1 - ? ? ? 后 可转债 前 可转债 前 可转债 场内 东吴转债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可转债 A NUM :份额 折算 后可 转 债 A 份 额的份 额数 后 可转债 B NUM :份额 折算 后可 转 债 B 份 额的份 额数 场内 东吴转债 NUM : 份额折 算前 可转 债 A 份 额持 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所 持有的 新增 的场 内东 吴 转债份 额的 份额 数 前 可转债 A NUM :份额 折算 前可 转 债 A 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可转债 A NAV :份额 折算 前可 转 债 A 份 额净值 (3) 东吴 转债 份额 份额 折 算原则 : 份额折 算前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东吴转 债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000 . 1 前 东吴转债 前 东吴转债 后 东吴转债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东吴转债 NUM :份额 折算 后东 吴转 债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东吴转债 NUM :份额 折算 前东 吴转 债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东吴转债 NAV :份额 折算 前东 吴转 债份 额净值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 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本 基 金的 平稳 运作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可转债 A 份额 与可 转债 B 份额的 上市交 易和东 吴转 债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十 八、 可转债 A 份 额与可 转债 B 份 额的终 止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 可转 债 A 份 额与可转债B 份额可申请 终止运作。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须经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以特 别决 议的 形式 表决 通过, 即须 经参 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东 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 份 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各自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东 吴转 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 额与可 转债 B 份额各自表决权 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为有效。 二、可转债A 份额与可转 债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折算 可转 债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 除非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另 有规定 的, 可转 债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额将 全部 折算 成东 吴转 债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1 、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可转债 A 份额 与可 转债 B 份额终 止运 作日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 日) 。 2 、 份 额折 算方 式 在折算 基准 日日 终 , 以东 吴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 可 转债A 份额 与可转 债B 份额按 照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折 算成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 可转 债A 份 额 ( 或可 转债B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折 算后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份额折 算计 算公 式: 可转 债A 份 额折 算为 东吴 转债份 额的 数量= 东 吴 转 债 可转债 份 额 的 数 量 折 算 前 可 转 债 NAV NAV A A ? 可转 债B 份 额折 算为 东吴 转债份 额的 数量= 东 吴 转 债 可转债 份 额 的 数 量 折 算 前 可 转 债 NAV NAV B B ? 东吴转债 NAV : 分 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东 吴转债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A NAV 可转债 :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可 转债 A 份额 的份 额 B NAV 可转债 :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可 转债 B 份额 的份 额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可转债 A 份额 与可 转债 B 份额全 部折 算为 东吴 转债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后, 本基 金转型 为 东吴中 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本 基金接 受场 外与 场内 的申 购和赎 回。 4 、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不 迟于 可转 债 A 份额 与可 转债 B 份额 终止运 作日 前 2 日 ,就 分 级份额 终 止运作 及份 额折 算事 宜,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可 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 债 B 份 额进 行份额 折算 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 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二十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人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律 文 件。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 (四)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本基金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五)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东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A 份额、 可转 债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 、在 可转 债A 份额 与可转债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日 的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 A 份额 与 可转 债B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在 开始 办理 东吴 转债 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 开放日 的东吴 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 A 份 额、 可转 债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东吴 转债 份额 、 可 转债A 份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额与可转债 B 份额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东吴 转债 份额 、可 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债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东 吴转 债份 额 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东 吴转 债份 额 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东吴 转债份 额 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本 基金 可转 债 A 份额 与 可转 债B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7 、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 28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9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30 、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B 份 额终 止运 作; 31 、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可转 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 额 的份额 转 换;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3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按 双方 约 定方式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 全一致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 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政 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在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价 格下降 ,如 基金 组合 久期 较长, 则将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债 券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 部分 债券 交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债券变 现 难度, 从 而影响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险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6)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比以 前较少 的收 益率 , 这将对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影 响; (7) 信 用风 险。 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出 现违 约、 无 法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8) 债券 回购 风险 。 债 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 风 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风险 包括 信用 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其 中, 信用 风 险 指回 购交 易中 交易 对手在 回购 到期 时, 不能 偿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造 成基 金净 值 损 失的 风险 ;投 资风 险是指 在进 行回 购 操 作时 ,回购 利率 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而 导致 的风 险 以 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 致投资 总量 放大 ,致 使整 个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而波动 性加 大的 风 险是指 在进 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对 基金 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的 同时 , 也 对基 金组 合的波 动性 (标 准差) 进行 了放 大, 即 基 金组合 的风 险将 会加 大。 回购比 例越 高, 风险暴 露 程度也 就越 高,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2 、管 理风 险 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由 于基 金投 资 策略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 或公 司内部 失控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决策 风险 : 指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 投 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 作风 险: 指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于投 资 指令不 明晰 、 交 易操作 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 职业 道德 风险: 是指 公 司员工 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违 法、 违规 行为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估 值风 险 本 基 金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有可 能 不能 充分 反映 和揭 示利 率 风险 ,或 经济 环境 发生 重 大变 化时 , 在 一定 时期 内可 能 高估或 低估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共 同协 商,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使 调整后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更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确 保基 金资 产净值 不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实 质性 的 损害。 5 、流 动性 风险 在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值 。 6 、合 规性 风险 指 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 及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指数 投资 风险 1 ) 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 即 标 的指数 因为 编制 方法 的缺 陷有可 能导 致标 的指 数的 表现与 总 体 市场 表现 的差 异, 因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不 成熟也 可能 导致 指数 调整 较大, 增加 基金 投 资成本 ,并 有可 能因 此而 增加跟 踪误 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2 )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 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 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 波动 ,导 致指数 波动 ,从 而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使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3 ) 跟 踪偏 离风 险: 即基 金 在跟踪 指数 时由 于各 种原 因导致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 表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可能 包括 : ① 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过程 中由 于 买入 和卖 出债 券时 均存 在 交易 成本 ,导 致本 基金 在 跟踪 指数时 可能 产生 收益 上的 偏离; ② 受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 , 本基 金在 实际 管理 过程 中 ,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 的资 金 可能 不能 及时 地转 化为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债、 或在面 临投 资者 赎回 时无 法以赎 回价 格将 债 券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这 些情况 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时 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险 ; ③ 在 本基 金实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对指 数 基金 的管 理能 力例 如跟 踪 指数 的 技术 手段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对 标 的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2) 可转 债A 份额 的本 金 风险 可转 债 A 份额 表现 出低 风 险、收 益稳 定特 征, 但是 约定收 益 的 获得 及其 分配 也具有 不 确定性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诺也不 保证 可转 债 A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最 低收益 或不 亏 损,在 本基 金出 现极 端损 失的情 形下 ,可转债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能损失 本金 。 (3) 可转 债B 份额 的杠 杆 性风险 可转 债B 份 额具 有一 定的 杠杆性 ,因 此, 表现 出风 险较高 ,收 益较 高的 特征 。 为减小 可转 债 B 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归零 风险 ,本 基金 设定 了 定期 、不 定期 折算 机制。但 极端情 况下 ,可转债 B 份 额净值 仍有 归零 的风 险。 (4)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办 理 东 吴转 债份额 与可转 债A 份额、 可转 债 B 份 额之 间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这 一业务 的办 理, 一方 面, 可能改 变可转 债A 份 额与 可转 债B 份额 的市场 供求 关系 , 从而 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 另一 方面, 可能出 现暂 停办 理的 情形 ,投资 人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也 可能 存在 不能 及时 确认的 风险 。 (5)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的 可 转债 A 份额 与 可转债 B 份额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且 符合 上市 交易 条件 后,在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交易 。由 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投 资人 在停 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生 风 险; 同时 , 可 能因 上市 后 交易对 手不 足导 致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 另 外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份 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 导致场 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 有人数 不满 足上 市 条件时 ,本 基金 存在 暂停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的可 能。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6) 份额 折算 的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不同 ,当 可转债 A 份额 和 可 转债 B 份额折 算 成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及 东 吴转 债份 额 的 场内 份额分 拆成 可转 债 A 份额和 可转 债 B 份 额后; 或当 可转 债 A 份额 和 可转 债 B 份额 运作 终止 , 可转 债 A 份额 和 可 转债 B 份 额折 算成 东 吴转 债份 额 的 场内 份额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 险收益 特征 变化 的 风险。 (7) 基金 份额 的折/ 溢价 交易风 险 可转债 A 份额 与 可 转债 B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价 格与 其基 金份 额净值 之 间可能 发生 偏离 并出 现折/ 溢价交 易的 风险 。 对于可转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额 ,尽 管在 基金 份 额配对 转换 机制 下, 七份 可转 债 A 份额与 三份 可转 债 B 份 额 的市价 总和 将与 十份 东吴 转债份 额 的 净值 之间 具有 逼近的 趋势 , 但是, 可转 债A 份额 或 可 转债B 份额 的某 一级 份额 仍有可 能处 于折/溢 价交 易 状态。 此外 , 由于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套 利机制 的影 响, 可转 债 A 份额与 可转 债 B 份 额的 交 易价格 可能 会 相互影 响。 8 、其 他风 险 (1)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和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 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中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备案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2 、投 资于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 要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投 资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技术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本 基金 投资 有 可能出 现亏 损。 3 、 投 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 充分了 解 基金投 资的 风险 和收 益特 征,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审慎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金 产品 。 4 、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基 金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 行承担 投 资 风险 。 5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代 理 销 售, 但是 ,基 金资 产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也 没有 经基 金代 销机构 担保 收益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年以上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照 本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 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东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A 份额 及 可转 债B 份 额仅 在其 各自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同等 的权益 。 如果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 额的 运作 出现 终止 ,则在 终止 可转 债 A 份额 与 可转 债 B 份 额的运 作后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由 东吴 转债 份 额 、可 转债 A 份额 与可转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独立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由 东吴 转债 份 额 、可转 债 A 份额 与可转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独立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律 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终止 可转债 A 份额 与 可转 债B 份额 的运 作; (11) 终止 可转 债 A 份额 与 可转 债 B 份额 上市 交易 ,但因 可转 债 A 份额 与 可 转债 B 份 额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2)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 代 表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 转债A 份 额与 可转 债B 份额 各基 金份 额总 数 10% 以上 (含 10% , 每一 级份 额均 应占 各 该级份 额总 数 的 10% 以 上 ,对每 一级 份额 而言 ,包 括单独 或合 计 持有该 级基 金份 额 的10% 以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议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 提 案 、 提 名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时, 应包 括基础 份额 及两 种分 级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提 议时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5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变 动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修改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 额的 上市 与交 易规 定; (7) 在不 变更 本基 金合 同 其他约 定的 条件 下 , 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 东 吴转 债份 额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 转债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 额各该 级基 金份 额总 数 10% 以上 (含 10% , 每一 级份 额均 应占 各 该级份 额总 数 的 10% 以 上 ,对每 一级 份额 而言 ,包 括单独 或合 计 持有该 级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10%以 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提 案、 提名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时,应 包括 基础 份额 及两 种分级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本合 同以 下相 同 表 述与 此具 有相 同含 义)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 东 吴转 债 份额 、 可 转债 A 份额 与 可 转债 B 份 额各 该级基 金份 额总 数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 5 、代 表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 转债 A 份额 与 可 转债 B 份 额各该 级基 金份 额总 数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 不召集 的 , 代 表 东 吴转债 份额 、 可 转债A 份 额与 可 转债 B 份额 各该 级基 金份 额总 数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 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的 东吴 转 债份额 、可 转债 A 份额 与 可转债 B 份额 分别 占权 益 登记日 东吴 转债 份额 、可 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50% 以 上。 参加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持有 人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前 款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下 同)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东吴 转债 份额 、可转 债 A 份额 与可转债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总 数10% 以上 (以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 的份额 数量 为 准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可 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 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 不超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 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 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 以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东 吴 转债份 额 、 可 转债A 份额与 可转 债B 份额 各该 级基 金份额 总 数10% 以上 (以 权益 记日 持 有的份 额数 量为 准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提 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 间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时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 由召 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的 ,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 A 份额 与 可 转债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各 自类 别内的 表决 权50% 以 上 ( 含 50% ) 选 举产 生的 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 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东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 A 份额与 可转 债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额 有 一票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A 份额 与可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 50% , 每 一级 基金 份 额应独 立表 决, 每一级 份额 均 应 占出 席持 有人大 会的 各该 级份 额总 数的 50% 以 上)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东吴 转债 份额 、 可转 债 A 份额 与 可转 债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2/3 , 每 一级 基 金份额 应独 立 表决, 每一 级份 额均 应占 出席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该级 份额总 数 的 2/3 以 上, 下 同)通 过方 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 可 转债A 份额与 可转 债B 份额的 运作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及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符合 会 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备案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包 括 东 吴转 债份 额 、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B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如 果终 止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 债 B 份额 的运 作,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规则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 而产生 的 费 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70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指 数 使用 许可 费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与 指数 开发 商签 署的 相 关许 可协 议确 定并 调整 。 在通 常情况 下,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0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费,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数 使用 许可 费每 日计 提, 按 季支 付。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度人 民 币贰 万伍仟 元, 基金 设立 当年 ,不足 三个 月的 ,按 照三 个月收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许 可协议 规定 的费 率 、 收 费 方式变 更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对上述 计提 方式 进行 合理 变更并 公告 。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方 向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采 用优 化复 制法 的 投资 策略 ,按 照成 份券 在 标的 指 数中 的基 准权 重构 建指数 化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券及 其权 重的变 化进 行相 应 调整, 争取 在扣 除各 项费 用之前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总 回报 ,追 求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具 、银 行存 款、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权 证、 因投 资 可 分离 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可 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次级 债、 地方 政府债 、政 府机 构债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 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 或增 发 新股 的申 购。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 券而产 生的 权证 ,须 在达 到可交 易状 态日 起 1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 资于中 证 可转换 债券 指数 的成 份券 及其备 选成 份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 股票 和权证 等非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它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资于 中证 可转 换债 券指 数的成 份 券及其 备选 成份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2) 投资 于股 票和 权证 等 非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20% ;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 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中 期票据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中期 票据 规模 的10%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中期 票据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11)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上述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若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 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东吴 转债 份额 、 可转 债A 份额 、 可转债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2)在 可 转债A 份 额与 可 转债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交易 日的次 日,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日 的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 A 份额 与 可转 债B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在开 始办 理 东 吴转 债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 开放日 的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 A 份 额、 可转 债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 A 份额与 可转 债 B 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债 A 份额 与 可 转债 B 份额各 自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东 吴转 债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 协商 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上海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 任 少华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平 安银 行) 住所: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广 东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成立日 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 李 玉彬 联系电 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贷、 结算 、汇 兑业 务; 人民币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各 项 信托 业务 ;经 监管 机构 批 准发 行或 买卖 人民 币有 价 证券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外汇 存款 、汇 款; 境内 境外借 款; 从事 同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2 业 拆借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在境 内境 外发 行或代 理发 行外 币有 价证 券;买 卖或 代客 买 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 券、自 营外 汇买 卖; 贸易 、非贸 易结 算; 办理 国内 结算; 国际 结算 ; 外 币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外 汇贷 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代 理收付 款项 ; 黄金 进口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 币兑换 ; 结汇、 售汇; 信用 卡业 务; 经有 关监管 机构 批准 或允 许的 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 债券、货 币 市场 工具 、银 行存 款、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权 证、 因投 资 可 分离 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 收 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可 转 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 持 证券 、 次 级债 、地 方政府 债、 政府 机构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 场 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 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 新股或增 发 新股 的申 购。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 券而产 生的 权证 ,须 在达 到可交 易状 态日 起1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 债券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中 证可转 换债 券指 数的 成份 券及其 备选 成份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投资 于股 票和权 证等 非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它金 融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比例 进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3 行监督 : (1) 债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 投资于 中证 可转 换债 券指 数的成 份 券及其 备选 成份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2) 投资 于股 票和 权证 等 非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20% ;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 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该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10%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中 期票据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中期 票据 规模 的10% ; (10)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中期 票 据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11)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上 述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4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禁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供 担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 期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书 面回函 确认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管 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 估,控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确 定 与 各 类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赔 偿 责任。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5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资 金划 拨、 账 目 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保 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的 权利 、义 务 和职责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 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订《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风险 控制 补充 协 议》。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以 书 面或其 他双 方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6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5)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 绝执行 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7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投 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发送 对方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 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 禁止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若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8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遵守《关于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协 议》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 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以 及基金投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7 资 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 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的,应根据《 托 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 议 的约定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其托 管基金 拟购 买中 期票 据的 数量和 价格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执 行指 令所 需 相关信 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 为 上述资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9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监 督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 券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 》准则的 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协议内 容应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 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的情 况进 行 监督等 内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前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10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 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 A 份额 、 可 转债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认、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 第(一) 、(二) 款的监督和核 查 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于 收到 通知 后十 个工 作日内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并 改正 。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8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约定 的,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 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 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确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东吴 转债 份额 、 可转 债A 份额 、 可转债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否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 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对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期 内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管理 人按 照法 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9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银 行 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二)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募 集 资金应 存放 于专门 账 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并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 四)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 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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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0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相关 账 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 募集 资金 经验 资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间 市 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 债 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备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交 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国 外汇 交易 中 心开设 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 六)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开 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 七)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 八)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 有 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 内将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分 别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东 吴转 债份 额 、 可转 债 A 份额、 可转 债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1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东吴 转债 份额 、 可转 债A 份额 、 可 转债B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及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但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 能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 券 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进行估 值。 ③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该 上市 公司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低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 应 采用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1 ) 条确定 的估 值 价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价值 ; B、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高于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2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C 为 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 因权 益业务 导致 市场 价格 除权 时,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 取得的 成本 作 相应调 整) ;P 为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Dl 为 该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锁定 期所 含的 交易 所的 交易天 数;Dr 为估 值日 剩 余锁定 期, 即估 值日 至锁 定期结 束所 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不 含估值 日当 天。 3)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的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的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净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价 )不 能真 实地 反映公 允价 值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3)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交 易所 上市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上市 流通 权证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但最 近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3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 能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2)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证 ,以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 若收 盘价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 方法 1)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根据 行业 协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交易 所上 市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6)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上 述估 值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各 因素 的基 础上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以约 定 的方法 、程 序和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估值 ,以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 损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4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 条 款 进行 赔偿 。


1、如 采用 本协 议第 八章 “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与复 核” 中估 值方法 的 第(1 )- (5) 进行 处理 时,若 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错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没 有 发现 , 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率 和托 管 费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2)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 如果 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重新协 商确 定处 理原 则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分 别独 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 录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 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五)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 标的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5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确保 核对 一致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公 告 一次, 于截 止日 后 的45 日 内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或其 他约 定方式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以约 定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 在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15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后 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 方式为 准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 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确 性负 责。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6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 由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 记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通过 友 好协 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任 何 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并 对相 关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 与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生 效。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7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组成 :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8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如 果 本基 金发 生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情 形, 则依 据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将优 先 满足 可 转债 A 份额 的本 金 及应计 收益 分配 ,剩 余部 分(如 有) 由 可 转债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三)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四)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9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目 。以 下是 主要的 服务 内容 :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注 册登 记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 册 登记 服务 。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配 备 安全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及 通讯 系统 ,准 确、 及时地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账 户、 基金 份 额 的登 记、 管理 、托 管与转 托管 ,股 东名 册的 管理,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派发 ,基 金 交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 、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对账 单服 务分 为电 子对账 单服 务和 纸质 对账 单服务 。 每月度 、 季度 、 年 度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客户 服 务部门 将通 过邮 件向 所有 选择电 子对 账 单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账单 ,记 录该 持有人 最近 一月 度, 或一 季度或 一年 度 内所有 申购 、赎 回、 非交 易过户 等交 易发 生的 时间 、金额 、数 量、 价格 以及 当前账 户的 余 额等 。 每 年度 结束 后 30 个 工作日 内 , 客 户服 务部 门 将向本 年度 有交 易的 或持 有份额 的,且 选择纸 质对 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寄 送该 持有 人最近 一年 度纸 质对 账单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也 可通 过基 金公 司网 站下载 电子 对账 单或 拨打 基金公 司客 服热 线索 取电 子或纸 质对 账 单,亦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点进行 查询 。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理 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 期定 额 投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体 方法 另行 公告 。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基 金交 易情 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 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 时 的坐席 服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拨 打 热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 资 料修 改、 疑 难解 答、 客户 投诉/ 意见/ 建 议处 理、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0 信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 制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五、网络服务





公司 网站 可为 为客 户提 供 下列 服务 :信 息定 制、 在 线账 户查 询、 信息 下载 、 专家 在线 咨询、 举办 网上 活动 等。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1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 点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并刊 登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 式 投 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2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一、 本基金在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备案的募集文件 二、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 券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 券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 他文 件 基 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和 营 业 执照 存放 在 基金 托管 人 处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及其 余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处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投资 人也 可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0 本页无 正文 ,为 《东 吴中 证可转 换债 券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签字页

































































基 金管理 人: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