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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转债(165809)

东吴转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 请材料-基金合同(草 案) 1 东 吴 中 证 可转 换 债 券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东 吴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 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四年 四月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的分 级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5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18 第七部 分


可转 债 A 份额与 可转 债 B 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 19 第八部 分


东吴 转债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21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 转换 .................................................................................................. 30 第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3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3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 5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68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折 算 ........................................................................................................ 69 第二十 一部 分


可转 债 A 份额与 可转 债 B 份 额的 终 止运作 ................................................... 76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78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79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5 第二十 五部 分


违约 责任 ............................................................................................................ 87 第二十 六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88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89 第二十 八部 分


其他 事项 ............................................................................................................ 90 第二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1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 法 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 突,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基金合同》 应当 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 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 因法律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 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 规定不 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东吴中证可 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吴中证可 转换债券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东 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可转债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份额 结构:本 基金的基金份 额包括基 础份额及分级 份额。基 础 份额是基金组 合份额, 简称“ 东吴转 债 ”,分 为场外份额和 场内份额 。分级 份额包括两类, 优先收益类份额 (简称 “ 可转 债 A” ) 和进取收益类 份额 (简 称“ 可转债B”)。 可 转债 A 与可转债B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7∶3 的比 例不 变 17 、东吴转债 份额 :指 东吴中证可转 换债券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基 础份额 18 、可转债 A 份额:指 获取优先收益的基金份额,即东吴中证可转换债 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19 、可转债 B 份额:指 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即东吴中证可转换债 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20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 然人 22 、机构投资 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 境 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 的 投资人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 26 、基金销售 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场外:指 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而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者 其 他交易系统办 理 东吴转 债份额 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基 金销售机 构及其 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 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28 、场内:指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具 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并利 用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 东吴转 债份额 认 购、申购、赎 回以及 可 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上 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直销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 场外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 办理场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 、场内代销 机构:指 代为办理场内 基金销售 业务,具有基 金代销资 格 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2 、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33 、销售机构: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4 、注册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 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 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35 、注册登记 机构:指 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注册登记 系统:指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 记 结算系统 37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8 、基金账户 :指基金 投资人通过场 外销售机 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 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 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 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 人办理场外认 购、场外 申购和 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 有开放式基金 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9 、深圳证券 账户:指 投资者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 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基金 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 交易、场内认 购、场内 申购和 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 、基金交易 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42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 、基金募集 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 ,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46 、T 日: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开放日 4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业务规 则》:指 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实 施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业 务实施 细则》、《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 》及不时 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市开 放式基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51 、认购: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申购: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赎回: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者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 价 的方式买卖 可转债 A 份额、可转债 B 份额的行为 55 、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 东吴转债 份 额 的场内份额与 可转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 合并两个方面 56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 东吴转债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7 份可转债 A 份额与 3 份可转债 B 份 额的行为 57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7 份 可转债A 份额与3 份可 转债B 份额进行配对申 请转换成10 份东吴转 债份额 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58 、基金份额 折算:指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本基金所 有 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的行为 5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61 、系统内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 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63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 每 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东吴转债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东吴 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的 10% 65 、元:指人民币元 66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费用 的节约 67 、基金资产 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 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72 、不可抗力 :指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 客观事件。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 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中证可转换债券 五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 的两个级别, 即 可 转债A 份额和可转债B 份额, 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的规定详见本基金合同第四 部分。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优化复 制法的投资策略,按照 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券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 基础份额简称“ 东吴转债”, 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优先收益类份额( 基金简称 “ 可转债A” ) 和进取收益类份额 ( 基金简称 “ 可转债B”)。可转债A份额及 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例不变。 二 、基金基本运作概要 1 、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 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东吴转债份额。 投资者场外 认购所得的份额, 不进行分拆。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按7∶3 的基 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 可转债A 份额和可转债B 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 购所得的 东吴转债份额 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 可 转债A 份额、 可转债B 份额与 东吴转债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 运作。 2 、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东 吴转债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 场内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可转债A 份额 和 可转债B 份额将申请 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申请 可转债A 份额和可转债B 份额 上市 交易, 办理 东吴转债份额 与可转债A 份额和 可转债B 份额之间的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4 、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东吴转债份额 , 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的 东 吴转债份额 场内份额按7:3 的比例分拆成可转债A 份额和可转债B 份 额后进 行二级市场交易。 5 、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 可转债A 份额和可转债B 份额, 也可 以将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7:3 的配比合并为 东吴转债份额后进行赎 回。 6 、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东吴转债份额 。 场外认购和申购的 东吴转 债份额 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场外的 东吴转债 份额 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 东吴转债份额 配对转换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2 规则进行操作。 7 、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 其所产生的 东吴转债份额 不进 行自动分离。 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 东吴转债份额按7: 3 的比例分 拆为 可转债A 份额和 可转债B 份额。 三、 东吴转债份额 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东吴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T 日基金份额总数为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A 份额和可转债B 份额 数量的总和。 四、 可转债A 份额和可转债B 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 可转债A 份额和 可转债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 计算规则, 即 可转债A 份额 和 可转债B 份额的风险 和收益特征不 同。 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对 可转债A 份额和 可转债B 份额分别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 可转债A 份额的本金及 可转债A 份额的约定收益, 可 转债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 可 转债A 份额的本金及 可转债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可转债 B 份额,可转债B 份额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存续期内, 可转债A 份额和可转债B 份 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 可转债A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税后 ) +3.0% ” 。其中计算 可转 债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税后)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后 每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年利率, 年基准收益以1.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可转债A 份额和 可转债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在进 行 可转债A 份额和 可转债B 份额各自的净值计 算时, 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可转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3 债A 份额的本金及 可转债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可 转债B 份额的净资产。 可转债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由 可转债A 份额约定 每日收益率乘以 截至计算日 可转债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确 定; 可转债A 份额约定每日收益率= 可转债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当年天数。 3 、每10 份东吴转债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7 份可转债A 份额和3 份 可转债B 份额的资产 净值之和。 4 、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定期折算期间 或存续的某一完整 定期 折算期间 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可转债A 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 自该定期折算期 间首日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可转债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 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 最 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可转债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 收益,如在某一 定期折算期间 内本基金财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可转债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 险。 五、 可转债A 份额和可转债B 份额的净值计算 依据 可转债A 份额和可转债B 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 按照下述的公式分别 计算并公告T 日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A 份额和 可转债B 份额的净值 : 当 年 天 数 可转债 t * 1 R NAV A ? ? 3 . 0 7 . 0 - A B NAV NAV NAV 可转债 东 吴 转 债 可转债 ? R 为可转债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设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定期折算期间 首日至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自 不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 至T 日}; 东吴转债 NAV 为T 日每份东吴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可转债 为T 日可转债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4 B NAV 可转债 为T 日可转债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A 份额和可转债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5 第 五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 外、场内 两种方式公开 发售。基 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人 场 外认购所得的 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 东吴 转债份额 ;投资人场内 认购所得 的全部 份额将按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 场外将通过直 销机构及 场外代销机构 的营业网 点(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 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发售。尚未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 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上 市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 额的上 市交易。 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 人 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人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其 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 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 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 。 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但 已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 撤销。多次认购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6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 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场外 认购利息 折算的 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部分截位,截位部分计入基 金财产;场内 认购利息 折算的基 金份 额精确到 整数位,小数 点后部分 截位, 截位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净认购金额 。最终认 购的份额是认 购金额扣 除了认购费的 净认购金 额加上 认购资金相应利息后计算所得,具体计算公式以招募说明书为准。 (2)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期利息折算为东吴转债份 额 。具体计算公式以招募说明书为准。 (3) 本 基 金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及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 (详见招募说明书) ,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认购 申请成功 受 理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7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8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 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 届满,未 满足募集生效 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 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 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9 第七部分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 额 的 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 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可转债A 份额 与 可转债B 份额分别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可转债A 份额和 可转债B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转债A 份额与 可转债B 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可转 债A 份额与可转债B 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东吴转债份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 分拆成 可转债A 份额与 可转债B 份额后,方可 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可转债A 份额与 可转债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可转债A 份额与可转债B 份额分别采用不 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可转债A 份额与可转债B 份额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 一工作日 可转债A 份额 与可转债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可转债A 份额与可转债B 份额的上市交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可转债A 份额与 可转债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提示 可转债A 份额与 可转债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0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可转债A 份额与可转债B 份额前一 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可转债A 份额与 可转债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1 第 八部 分


东 吴 转债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东吴转债份额 申购和赎回场所 东吴转债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及场 外代销机构的 营业网点 (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 名 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办理 东吴转债份额 的场外申 购和赎 回业务。基金 投资人也 可使用深圳证 券账户, 通过场内代销 机构利用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东吴转债份额 的场内申 购和赎回业务 。具体的 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 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 销机构 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 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的 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东吴转债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 东吴转债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 开始时 间。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2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东 吴 转 债 份 额 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接受 的,其 东吴转 债份额 申 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东吴转债份额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东吴转 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当日的场内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 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四、 东吴转债份额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 东 吴 转 债 份 额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 够 的东吴转债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 请无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 等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东吴转债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 有效。若 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若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3 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 人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 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 发 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东吴转债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 东吴转债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东吴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东吴 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4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 东 吴 转 债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见招募说明 书。 东吴 转债份额 申购 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东吴转 债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 位 为份,场外申 购的份额 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 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投 资人资金账户。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东 吴 转 债 份 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 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东吴转 债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东吴转债份额 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5% ,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 、 申购 份 额 具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费率 、 赎 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5 8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 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 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 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6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 故 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 金会计系 统、注册登记 系统或证 券结算 登记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 东吴转债份额 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东 吴 转 债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东 吴 转 债 份 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包括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7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 东 吴转债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 理。当出 现巨额 赎回时,场内 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注册登记机构 的有关业 务规则 办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东 吴转债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东吴转债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东吴转债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东吴转债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 基金管理人视 情况调整 。暂停结束, 东吴转债 份额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8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东吴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 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内认(申)购的 东 吴 转 债 份额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可转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 申)购的 东吴 转债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本基金的 转托管包 括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 东吴 转债份额 场外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 )时,应 依照销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9 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 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可转 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上市交易或东吴转债份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东吴转债份额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 后,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 ,办理场内的 东吴转债 份 额 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 、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 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 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 东吴转债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7 份可转债 A 份额与 3 份可转债 B 份额 的行为。 3 、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7 份可 转债 A 份额与 3 份 可 转债 B 份额进行配对申 请转换成 10 份东吴转 债份额 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4 、 场外的 东吴转债份额 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在场外 东吴转债份额 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 内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 机构见招 募说明书或基 金管理人 届 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在 场内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办理机 构的营业场所 或按其提 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场 内份额配对转 换。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自 可转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 超过 6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 始办理该业务 前在指定 媒体上 予以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分拆的 东吴转债份额 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10 的整数倍。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1 3 、申请进行合并的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必须为正整数 且两者的比例须为 7:3 。 4 、 东吴转债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东吴 转债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 对上述规 定 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序遵 循届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 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 相 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暂停配对转换的合并或分拆。 2 、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 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三项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 刊登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业 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 份额配对 转 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 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办 理机构可 按 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一定 的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 交易所、注册 登记机构 等收取 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2 第 十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任少华 设立日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50509888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3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4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 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5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6 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 产 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 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7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 及可转债 B 份 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8 拥有同等的权益。 如果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的运作出现终 止, 则在 终止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运作后,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 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授 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审 议事项应分别由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的运 作; (11 )终止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 上市交易,但因 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代表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各基金份额 总 数 10% 以上 (含 10%,每 一级份额均应占各该级份额总数的 10% 以上, 对每 一级份额而言,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该级基金份额的 10% 以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 持有人大 会、提案、提 名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时, 应包括 基础份额及两 种分级基 金份额的持有 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0 (15)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变动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本基金修改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的上市与交易规定; (7)在 不变更本基金合同其他约定的条件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本基 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 东吴转债份 额 的收益 分配方 式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 转债 B 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 总数 10% 以上 (含 10% , 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各该级份额总数的 10% 以上, 对 每一级份额而言,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该级基金份额总数的 10% 以上, 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1 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持 有人大会、提 案、提名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时, 应包括基础份 额及两种 分级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 。本合同以下 相同表述 与此具 有相同含义)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各该 级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5 、代表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 转债 B 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 总数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 与 可转债 B 份额各该级 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2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 开,会议 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分 别占权 益登记日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 。参加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于前 款规定比 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3 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 开 (下 同 )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3)项 中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持有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 与 可转债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 (以权益登记日持有的份额数量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4 为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 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各 该级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 (以权益记日持有的份额数量为准)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 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东吴转债份额 、可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5 转债A 份额与可转债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各自类别内的表 决权50% 以上(含50% )选举产生的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 份额 与 可转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 每 一 级 基 金 份额应 独 立 表 决 ,每 一 级 份额 均 应 占 出 席持 有 人 大会 的 各 该级份额总数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 份 额 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每一级基金份额应独立表决, 每一级份额均应占 出席持有人大会的各该 级份额总数的 2/3 以上 ,下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的运作 、 终止 基金合同 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6 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监 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 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7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 备案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 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 采 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东吴转债份 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各该级基金 份额总数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表决通过。 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条;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 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9 5 、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 、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 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接收。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东吴转债份 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各该级基金 份额总数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表决 通过。 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条件;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 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 5 、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 6 、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 任基金托 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0 产 总值;


7 、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东 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各 该级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 管理人接 收基金管理业 务或新基 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 和 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 ,并保 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1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 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 基金财产 的 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 配、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 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 件 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 应与 代 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 资者基金 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 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业务; 3 、保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相关 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以上; 4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3 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 损失,须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但司 法强制检 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4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 型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采用 优化复制法的 投资策略 ,按照 成份券在标的 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 资组合,并根 据标的指 数成份 券及其权重的 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争 取在扣除 各项费用之前 获得与标 的指数 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 市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 、银行存款 、因可转 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 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 、因 投资可分离债 券而产 生 的权证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 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 转 债) 、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 据、资产 支持证券、次 级债、地 方政府债、政 府机构债 、债券 回购、银行存 款等,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或增发 新股的申 购。因可转债 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因 所持股票 所派发 的权证 、因投 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生的 权证 ,须 在达到可交易 状态日 起 10 个 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 为:投资于债券 的比 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投资于中 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的成 份券及其 备选成份券的 比例不低 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5 三、投资理 念 本基金跟踪具 有良好市 场代表性的中 证可转债 指数,通过指 数化投资 以 实现跟踪中证 可转债指 数,从而为投 资者提供 一个分享中国 经济增长 及可转 债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 指数基金, 对指数投资部分, 采 用最优复制法的投资策略, 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构成为基础,综合考虑跟踪效果、 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 场流动性以及交易所可转债交易特性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以 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5% 以内。 如因指数编 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投资于债券资产,又将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剩余资产将投资于流动 性较好,收益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以保证投资组合能够在跟踪指数的基础 上,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二)指数投资策略 对指数投资部 分,采用 优化复制法, 主要以标 的指数的成份 券构成为 基 础, 综合考虑跟踪效果、 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 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 日常申购赎回 情况、市 场流动性等情 况,对投 资组合进行优 化调整, 以保证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1. 可转债投资组合的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 的指数化 投资组合将根 据所跟踪 的标的指数对 其成份券 及 成分券权重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2. 可转债投资组合的不定期调整 当以下情况发 生时,本 基金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 断,对个 券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6 权重和券种进 行适当调 整,以期在规 定的风险 承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 小跟踪 误 差。 (1) 本基金预期标的指 数的成份券即将调整或权重发生变化; (2) 成份券流动性不足 、 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 单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 合市场交易惯例; (3) 由于市场因素影响 、 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 本基金无法根据指数构建 组合; (4) 基 金 发 生 申 购 赎 回 、 市 场 流 动 性 变 化 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跟 踪 效 果 的 情 形。 3. 可转债投资组合的优化 为更好地跟踪指数走势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 的资产规模、日常申购 赎 回情况、市场 流动性以 及交易所可转 债交易特 性等情况,对 投资组合 进行优 化调整,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中证 可转换债 券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7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中 期票据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 关投资 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比 例 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 托管协议 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8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 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95% +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5% 中证可转换债 券指数选 取的是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 并且面值余额在 3 千万 元以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 价格指数方 法 编制,其 成分券为沪深 两市中核 心优质可转换 债券,具 有代表 性强、流动性 相对较高 的特点,能够 反映沪深 两市可转债市 场的总体 发展趋 势。 随着市场环境 的变化, 如果上述标的 指数不适 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 理 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 则,进行适当 的程序变 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 更换本基金的 基金名称 与业绩比较基 准。其中 ,若标 的指数变更涉 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 理人应 就变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若 标的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 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 应在取得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 型指数基 金,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基金 、 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 从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可转债 A 份额 为约定收益, 将表现出 预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9 期低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明显特征; 可转债 B 份额获得产品剩 余收益, 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显著特征。





七、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 金 账户、证 券 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 注册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1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 最 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2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 此,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3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 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 、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 够 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4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5 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 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 布。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6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上市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产生的 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 费根据基 金管理人与指 数开发商 签署的相关许 可协议确 定 并调整。 在通常 情况下, 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5%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指数使用许可 费每日计 提,按季支付 。指数使 用许可费的收 取下限为 每 季度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收费。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指数 许可协议规定 的费率、 收费方式变更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8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不进行 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如果终止 可 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份 额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存续期内的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 工作日,本基 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进行 基金的定 期份额折算。 第一个定 期折算 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 第二个 及之后的 定期 折算期 间 指每个会 计年 度的 12 月 1 日至 下一 会计年 度的 11 月 30 日。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 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可转债 A 份额和 可转债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的分级” 进 行净值计算,对 可转债 A 份额的应得收益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10 份东吴 转债份额 将按 7 份 可转债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可转债 A 份额和可转债 B 份额的份额配 比 保持 7 :3 的比例。 对于 可转债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可转债 A 份额每个 定期折算 期末 11 月 30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 东吴转债份额 分 配给 可转债 A 份额持有人。 东吴转债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 10 份东吴 转债份 额 将按 7 份可转债 A 份额获得新增东吴转债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外 东吴转债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东 吴 转 债 份 额 的分 配;持有场内 东吴转债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 新增场 内 东吴转债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东吴转债份额和可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 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 度 12 月第 一个工作日 为基金份 额 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 将 对 东吴转债份额 和可转债 A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0 1 、东吴转债份额 ) ( 前 可转债 前 东吴转债 后 东吴转债 000 . 1 - 7 . 0 - A NAV NAV NAV ? ? 东吴转债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东吴转债份额 后 东 吴 转 债 前 可 转 债 前 东 吴 转 债 ) ( NAV NAV NUM A 000 . 1 - 7 . 0 ? ? ? 其中: 前 东吴转债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 东吴转债份额 净值 后 东吴转债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 东吴转债份额 净值 前 可转债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A 份额净值 前 东吴转债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 东吴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 东吴转债份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截位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东 吴转债份额 的 场内份额 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 可转债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可转债 B 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 可转债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可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 可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可转债 A 份 额的份额数 可转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东 吴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东吴转债 前 可转债 前 可转债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 其中:


后 东吴转债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东 吴转 债份额 净值 前 可转债A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可转债 A 份 额净 值 前 可转债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可转债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4 、 定 期份额折算后东吴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东吴转债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1 份额 的 份 额 数 + 东 吴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东 吴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可转 债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东吴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本基金的平 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和 东吴转债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 定期 折算期间 最后一个工作 日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 本基金不 定 期份额折算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 着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 则,根 据具体情况选 择按照定 期份额折算的 规则或者 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 进行份 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东吴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400 元; 当可转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达到 0.450 元。 (一)当 东吴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4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东吴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4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可转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额和 东吴 转 债份额 。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2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 东吴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4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 可转 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 额和 东吴转债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 可转债 A 份额和 可转债 B 份额的比例为 7:3,份额折算后 可转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额和 东吴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 东吴转债份额 的份额净值达到 1.400 元后, 可转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额、 东吴转债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可转债 A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可转债 A 份额 的份 额数相等; ② 可转债 A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 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东吴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 000 . 1 000 . 1 - ) ( 前 可转债 前 可转债 A A NAV NUM ? ? 前 可转债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A 份额净值 前 可转债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2)可转债 B 份额份 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 可转债 B 份额与 可转债 A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 7 :3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 额折算后 可转债 B 份 额的 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东吴转债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持有 可转债 B 份 额与 新增场内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B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 东吴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 000 . 1 ) 000 . 1 - 前 可 转 债 前 可 转 债 ( B B NAV NUM ? ? 其中: 前 可转债B NUM :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3 前 可转债B NAV :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B 份额净值 (3)东吴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 东吴转债 份额 持有 人份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 场外 东吴转债 份额 ,场 内 东吴转债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东吴转债份额。 东吴转债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新增的 东吴转债份额 000 . 1 000 . 1 - ) ( 前 东 吴 转 债 前 东 吴 转 债 NAV NUM ? 其中: 前 东吴转债 NAV :份额折算前 东吴转债份额 净值 前 东吴转债 NUM :份额折算前 东吴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本基金的平 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和 东吴转债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当可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45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可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到 0.45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可转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额、 东吴 转 债份额 。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4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 可转债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达到 0.45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 可转 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 额和 东吴转债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 可转债 A 份额和 可转债 B 份额的比例为 7:3,份额折算后 东吴转债 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和 可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 可转债 B 份额净值达 到 0.450 元后, 可转债 A 份额、可转债 B 份额、 东吴转债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 算。 (1)可转债 B 份额份 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B 份 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可转债 B 份额的资 产 净值相等。 000 . 1 前 可转债 前 可转债 后 可转债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可转债B NUM :份额折算后 可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可转债B NUM :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可转债B NAV :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B 份额净值 (2)可转债 A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7: 3 配 比; ②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可转债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东吴转债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可转债 A 份额 与新增场内 东吴转债份额 。 3 : 7 ? 后 可转债 后 可转债 : B A NUM NUM 000 . 1 000 . 1 - ? ? ? 后 可转债 前 可转债 前 可转债 场内 东吴转债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可转债A NUM :份额折算后 可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5 后 可转债B NUM :份额折算后 可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 东吴转债 NUM : 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 增的场内 东吴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 前 可转债A NUM :份额 折算前可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可转债A NAV :份额折算前 可转债 A 份额净值 (3)东吴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东 吴转债份 额 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 算后 东吴转债 份额的资 产 净值相等。 000 . 1 前 东吴转债 前 东吴转债 后 东吴转债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东吴转债 NUM :份额折算后 东吴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 前 东吴转债 NUM :份额折算前 东吴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 前 东吴转债 NAV :份额折算前 东吴转债份额 净值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本基金的平 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和 东吴转债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6 第 二十 一部分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 债 B 份 额 的终止 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 可 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 经本基金所有 份额以特 别决议 的形式表决通 过,即须 经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东吴转 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 转债 B 份额 各 自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 东 吴转 债 份 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各 自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 为有效。 二、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的份 额折算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另有规定的,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 将全部折算成 东吴转债份额 的 场内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 准日日 终,以 东吴转债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可转 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按 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 东吴转债份额 的场内份 额。 可转债 A 份额 (或 可转债 B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 东吴转 债份额 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可转债 A 份额折算为 东吴转债份额的数量= 东 吴 转 债 可转债 份 额 的 数 量 折 算 前 可 转 债 NAV NAV A A ? 可转债 B 份额折算为 东 吴转债份额 的数量= 东 吴 转 债 可转债 份 额 的 数 量 折 算 前 可 转 债 NAV NAV B B ? 东吴转债 NAV :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 东吴转债份额 的份额净值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7 A NAV 可转债 : 分级份 额终止运作日可转债 A 份额的份额 B NAV 可转债 :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 可转债 B 份额的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全部折算为 东 吴转债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 本 基 金转 型 为东 吴中 证可 转 换债 券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 本 基金 接 受 场外与场内的申购和赎回。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前 2 日, 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及份额折算事宜, 在指定 媒体公告。 可转债 A 份 额与 可 转债 B 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8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9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 基 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 (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 披露 ,并 保 证基 金投 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 发 生歧义 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 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0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 、 可转 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1 2 、在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 易日的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 、 在开始办理 东吴转债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东 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东吴转债 份额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东 吴 转 债 份 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东吴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 人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 报 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2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 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3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1 、东吴转债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东吴转债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 东 吴转债份额 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 本基金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暂停 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 27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终止运作; 31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 转债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 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4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 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 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5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 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7 第 二十 五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 失的赔 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 , 一方承担连带 责任后有 权根据另一方 过错程度 向另一 方追偿 。 二、由于基金 合同当事 人违反基金合 同,给其 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造成 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 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市场交易规则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在发生一 方或多方 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 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 合同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 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 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 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 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


四 、由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 可控制的 因素导致业务 出现差错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或投 资人损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8 第 二十 六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 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 分会 仲 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9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基 金与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 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4 、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0 第 二十 八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 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 方按有关法律 法规协商 解 决。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1 第 二十 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2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3 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 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4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5 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6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 及可转债 B 份 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 拥有同等的权益。 如果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的运作出现终 止, 则在 终止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运作后,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7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授 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审 议事项应分别由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授 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审 议事项应分别由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的运 作; (11 )终止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 上 市交易,但因可转债 A 份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8 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代表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各基金份额 总 数 10% 以上 (含 10% , 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各该级份额总数的 10% 以上, 对每 一级份额而言,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该级基金份额的 10% 以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 持有人大 会、提案、提 名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时, 应包括 基础份额及两 种分级基 金份额的持有 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变动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本基金修改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的上市与交易规定; (7) 在不变更本基金合同其他约定的条件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本基 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 东吴转债份 额 的收益 分配方 式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9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 转债 B 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 总数 10% 以上 (含 10% , 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各 该级份额总数的 10% 以上, 对 每一级份额而言,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该级基金份额总数的 10% 以上,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持 有人大会、提 案、提名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时, 应包括基础份 额及两种 分级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 。本合同以下 相同表述 与此具 有相同含义)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各该 级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5 、代表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 转债 B 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 总数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 与 可转债 B 份额各该级 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00 权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 开,会议 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01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分 别占权 益登记日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参加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于前 款规定比 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 开(下 同)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3)项 中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02 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持有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 与 可转债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 (以权益登记日持有的份额数量 为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 并 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 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各 该级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 (以权益记日持有的份额数量为准)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 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03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东吴转债份额 、可 转债A 份额与可转债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各自类别内的表 决权50% 以上(含50% )选举产生的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 份额 与 可转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 每 一 级 基 金 份额应 独 立 表 决 ,每 一 级 份额 均 应 占 出 席持 有 人 大会 的 各 该级份额总数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04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 份 额 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每一级基金份额应独立表决, 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出席持有人大会的各该 级份额总数的 2/3 以上 ,下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的运作 、 终止 基金合同 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监 票人应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05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 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 备案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 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06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不进行 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 如果终 止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上市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产生的 费 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07 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 费根据基 金管理人与指 数开发商 签署的相关许 可协议确 定 并调整。 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5%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指数使用许可 费每日计 提,按季支付 。指数使 用许可费的收 取下限为 每 季度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收费。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指数 许可协议规定 的费率、 收费方式变更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为债券 型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采用优化 复制法的投资 策略,按 照 成份券在标的 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 资组合,并根 据标的指 数成份 券及其权重的 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争 取在扣除 各项费用之前 获得与标 的指数 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08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 市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 、银行存款 、因可转 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 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 、因 投资可分离债 券而产生 的权证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金主要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 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 转 债) 、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 据、资产 支持证券、次 级债、地 方政府债、政 府机构债 、债券 回购、银行存 款等,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也 不参与一 级 市场新股或增 发新股的 申购。因可转 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 发的权证、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须在达到可交易状态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卖出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 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中 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的成 份券及其 备选成份券的 比例不低 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债券的投 资 比 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中 证 可转 换 债 券 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09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中 期票据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 关投资 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比 例 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 托管协议 生效之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10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 照上述规 定对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 限制及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 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 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 A 份 额、 可 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2)在可转债 A 份额 与 可转债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 交易日 的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 在开始办理 东吴转债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11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东吴转 债份额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东吴转债份 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东吴转债份额 、 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东吴转债份额 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12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 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13 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 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 分会 仲 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资产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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