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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双翼(165705)

诺德双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3月)查看PDF公告

1 
 
 
 
诺 德 双 翼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 3 月 ) 
 
 
 
 
 
 
 
 
 
 
 
 
 
基 金 管理 人 : 诺德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华夏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1 【 重要 提示】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获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11】1691 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翼 A 、双翼 B 两 级份额,双翼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为风险低、预期 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金份额 ;双翼 B 封闭运作并上市 交易 ,为风险较高、预期 收益较高的 基金份额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 , 基金名 称为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 基金 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至 2014 年 2 月 15 日,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级 ............................................................................................................................ 38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45 八 、 《 基金 合 同》 的 生效 ...................................................................................................................... 46 九、双翼 A 的 基 金份 额 折算 ............................................................................................................... 46 十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8 十 一 、 基金 的 转 换 ................................................................................................................................ 62 十 二 、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与转 托 管 .................................................................................................... 62 十 三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 解冻 ............................................................................................................ 64 十 四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64 十 五 、 基金 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 64 十 六 、 基金 转 型后 的 基金 转换 ............................................................................................................ 66 十 七 、 基金 的 投资 ................................................................................................................................ 68 十 八 、 基金 的 业绩 ................................................................................................................................ 78 十 九 、 基金 的 财产 ................................................................................................................................ 79 二 十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80 二 十 一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 84 二 十 二 、基 金 的费 用 和税 收 ................................................................................................................ 85 二 十 三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88 二 十 四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89 二 十 五 、风 险 揭示 ................................................................................................................................ 94 二 十 六 、 《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和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99 二 十 七 、 《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102 二 十 八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27 二 十 九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45 三 十 、 其他 应 披露 事 项 ...................................................................................................................... 147


3 三 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48 三 十 二 、备 查 文件 .............................................................................................................................. 148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诺德双翼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指《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2 发售公告: 指《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反洗钱法》 指 2006 年 10 月 31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 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划分为双翼 A 、双翼 B 两级份额,两者 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 2∶1; 双翼 A :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翼 A 份额。双 翼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 《基 3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 与赎回 ; 双翼 B :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翼 B 份额。本 基金在扣除双翼 A 的 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 翼 B 享有, 亏损以双 翼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双翼 B 承 担;双翼 B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 为 3 年 ; 双翼 A 开放日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双翼 A 基金份额折算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双翼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 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 双翼 B 的封闭期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双翼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的行为。 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翼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 上市交易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基金管理人: 指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4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 基金合同 》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 基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按《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 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双翼 A 的单个开 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翼 A 的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申 购 确 认 金 额 ) 超过 本基金前一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 《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 基 金 合 同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有效公告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投资者 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 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7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其他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虚拟清算: “虚拟清算”原则指假设基金在净值公布日(非开放 日)按照基金合同对双翼 A 和双翼 B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规定对分级基金进 行清算,该清算结果为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不能作为申购赎回的 价格基础;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8 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忆风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和销售 证券 投资基 金; 管理证 券投 资基金 ;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张 欣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9 股权结构: Lord, Abbett & Co.LLC











49%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21% 管理基 金: 诺德价 值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德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诺 德增 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德成 长优 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德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双 翼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德 周期 策略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德 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忆风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电子材料与器件博士, 金融学硕士。 曾在美国多家金融机构任职, 包括 General Re 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 ,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 基金经理, 资深基 金经理 ,研 究主 管,资 深 投资 顾问 和董 事经理 ;诺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成立后曾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 Zane E Brown 先生 , 董 事。 国籍: 美国, 美国 Clarion 大学管理和市场营销 学士, 科罗拉多州立大学 MBA , 现 任 LORD ABBETT 高级合伙人, 历 任 Equitable 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Brown Brothers Harriman 公司的高级投资经理等职。 董腊发 先生 ,董事 。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硕 士研 究生毕 业, 现任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长 江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董腊 发先生 之前 曾先 后担任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营运管理总部主管等职务。 雷霖先 生, 董事。 清华 大学博 士, 现任清 华控 股有限 公司 副总裁 、清 控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 历任清 华科技 园技 术资 产经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启迪 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启迪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启 迪创 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0 潘福祥 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清华 大学学 士、 硕士,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金融 学博士 。历任 清华 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院长 助理 、安徽 省国投 上海 证券 总部副总 经理和 清华兴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清 华大学 经济管 理学 院和 国家会计 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马莉女士, 董 事 。 武汉大 学 金 融 学 院 硕 士 ,EMBA ,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裁 、研 究所 所长, 历任长 江证 券债 券事务 部总经 理、 长江 证券总裁 助理等职。 张文娟 女士 ,董事 。管 理学硕 士、 高级会 计师 。现任 清华 控股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任紫 光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紫光 集团 有限公 司董事 、清 华大 学出版社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务。曾任清华大学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等职务。 史丹女 士, 独立董 事。 华中科 技大 学管理 学院 博士, 现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工经所研究员,曾任华北电力大学管理系讲师。 陈志武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籍 :美 国。国 防科 技大学 硕士 ,美国 耶鲁 大学 金融经济学博士, 现任耶鲁大学金融教学与研究教授、 Zebra Capital management 基金合伙人,曾任 Ohio State University 金融 教学与研究副教授。 郭峰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硕 士、博 士, 中央财 经大 学法 学院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 梁猷能 先生 ,独立 董事 。清华 大学 工程物 理系 学士, 曾任 清华大 学校 副校 长、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等职。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国文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中 国人 民大学 法学 学士, 清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现 任清华 控股 有限 公司金 融资产 运营 中 心 常务副 总经理 、清 控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裁 ,历 任中 国新兴 建设开 发总 公司 项目部 主任、 清华 控股 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部长、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汉生 先生 ,监事 。国 籍:中 国澳 门。香 港大 学计算 机技 术与应 用数 学专 业学士, 现任和勤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 , 曾任惠普中国区副总裁和 方正数码公司总裁。 熊雷鸣 先生, 监事 。中 南财经 大学会 计系 硕士 ,现任 长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财 务总部副总经理,历任财务总部副经理、经理。


11 刘静女 士, 监事。 清华 大学 本科 毕 业,现 任职 于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理部,曾任职于清华校 友总会。 陈国光 先生 , 监事 。清 华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现任诺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诺 德周期 策略 股票 型基金 基金经 理、 诺德 主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金经 理 ,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陈培阳 先生 ,监事 。清 华大学 法学 学士, 首尔 大学国 际通 商硕士 ,现 任诺 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市 场总监 助理 , 曾任 财富 里昂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法律合规 专员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忆风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Madison 电子材料与器件博士 , 金融学硕士。 曾在美国 多家金融机构任职, 包 括 General Re 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 ,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 基金经理, 资深基 金经理 ,研 究主 管,资 深投资 顾问 和董 事经理 ;诺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成立后曾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 潘福祥 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清华 大学学 士、 硕士,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金融 学博士 。历任 清华 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院长 助理 、安徽 省国投 上海 证券 总部副总 经理和 清华兴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清 华大学 经济管 理学 院和 国家会计 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张欣先生,督察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 Wayne State University 经济 学硕 士, New York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 美国 AllianceBernstein L.P. 固定收 益研究部副总裁、MONY Capital Management, Inc. 董 事 投 资 经 理 和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分析师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 赵滔滔 先生 ,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诺 德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6 年11 月至2008 年10 月, 任职于平安资 12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10 月加入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 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等职务。赵滔滔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公司总经理潘福祥先生、 投资总监胡志伟 先生、研究副总监周勇 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12、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14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 金财产 买卖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 金财产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纵证 券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动; (12)违反《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15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6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 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组 成。 公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展 开, 是各 项基本管 理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内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标 、内控 原则 、控 制环境、 内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管 理制 度、 基金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资 料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置 、岗位 责任 、操 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定。


17 (2)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 环 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系 统是 一个分 工明 确、相 互牵 制、完 备严 密的系 统。 公司 董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责 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内部 控制 ,督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 负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务 运作 的监察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监督检 查。督 察长 对董 事会负 责,将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对 公司 各部门 内部 控制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督。监 察稽 核部 对总经 理负责 ,将 定期 和不定 期对各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和遵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其 他规 定的执 行情况 进行 检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期向 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的 责任 。各部 门总 监对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负直 接责任 ,负责 履行 公司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并负 责建立 、执行 和维 护本 部门的内 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维持 其有 效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董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董事 会承 担最 终责任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上关 18 于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 据市 场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849,725,776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华夏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内 设市场 综合 室、交 易管 理室、 风险 管理室 和销 售管 理室4 个职能处室。 资 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7 人, 高管人员拥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 《证券投资基金 法》 和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资 格管 理办法 》实施 后取 得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第一家银 行。自 成立以 来, 华夏 银行资 产托管 部本 着 “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的行业精 神,始 终遵循 “安 全保 管基金 资产, 提供 优质 托管服 务 ”的 原则 ,坚 持以客户 19 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进的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 丰富的 业务经 验, 严格 履行法 律和托 管协 议所 规定的 各项义 务, 为广 大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2013 年6 月末, 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基金、 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 基金、 万 家货币 市场基 金、 诺安 优化收 益债券 型基 金、 益民红 利成长 混合 型基 金、东吴 行业轮 动股票 基金 、申 万菱信 稳益宝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德 双翼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强 化收 益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 它受托资产产品,托管各类资产规模 5043.29 亿元。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 ,保 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负 责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工 作, 总行审计 部对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专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室 ,配 备了 专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 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 一切业务、 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 资 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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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慎性原则 : 必须实现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 必须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 员的例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室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的职 权和能力。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 岗 位 职 责、业 务操 作流程 等, 可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专门 设置业 务操 作区,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指定专 人负 责受托资 产的信 息披 露工作 ,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5、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投资比 例、 融资 比例、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 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1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双翼 A 的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杨忆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lordabbettchina.com (2 )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23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 (全国)、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24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1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 或 4008918918(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25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55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https://jijin.txsec.com 1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1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邮政编码:230069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26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 www.ecitic.com 1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业务联系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344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宏源证券网站:www.hysec.com 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27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2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邮政编码:570206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贤清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公司网站:www.jyzq.cn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28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7-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金:22 亿元人民币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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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或 0571-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3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31 网址: www.glsc.com.cn 3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中信建投证券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0551-22057039 客户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2 3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3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3 3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 http://www.jjmmw.com 3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4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34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4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5 4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36 联系电话:0.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50)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联系人: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37 双翼 A 的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双翼 B 的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信息同上。 2)代销机构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 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双翼B 的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新 增为 双翼B 的场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双翼B 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双翼B 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 双翼B 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 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38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郁豪伟 经办会计师: 汪棣 薛竞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翼 A 、 双翼 B 两级份额,所 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双翼 A 、双翼 B 的份 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翼 A 、双翼 B 的份 额 配比将不超过 2∶1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双翼 B 封闭运作并 上市交易。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 39 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翼 A 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双翼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为此, 在双翼 A 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双翼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双翼 A 、 双翼 B 在该次开放日 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2∶1 的情形; 如果双翼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双翼 A 、 双翼 B 在该次 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 会出现小 于 2∶1 的情形。 2、双翼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双翼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当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届时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双翼 A 的首次年收 益率; 在双翼 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翼 A 的年收益 率。 例 1: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如果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2.25% , 则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2.25%=2.93%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封 闭 期 满 时 双 翼 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双翼 A 仍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双翼 A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当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届时, 双翼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双翼 A 不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只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


40 双翼 A 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翼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6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为 该日 之前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第二 次开放 日为 《基 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至 12 个 月满 的日期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为该 日之 前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 , 如果本基金 《基金合 同》 于 2011 年 8 月 11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 满 12 个月、 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2 月 10 日、2012 年 8 月 10 日、2013 年 2 月 10 日,以此类 推。假设 2012 年 2 月 10 日为非工作 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2 年 2 月 9 日, 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2 年 2 月 9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对双翼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但在双翼 A 的最 后一个开放日, 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不再进行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 2 倍双翼 B 的份额余 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本《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翼 B 的运作


(1)双翼 B 封闭运作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双翼 B 的封闭期为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双翼 B 将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翼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翼 B 享有, 亏损以双翼 B 的资产净 值为限由双翼 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双翼 A 、双翼 B 将分别 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翼 A 和双翼 B 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 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 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双翼 A 和双翼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双翼 A 的开放 日计算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在双翼 B 的封闭期 届满日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1)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截止双翼 A 的某 一开放日或者双翼 B 的 封闭 期届满日(T 日),设 A T 为自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A NUM 为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 T B NUM 为 T 日双翼 B 的份额余额, T A NAV 为 T 日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双翼 A 上 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翼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 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42 ? ? ? ? ? ? ? ? ? ? A 1 00 . 1 T r NAV T 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全 部 双 翼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A 00 . 1 T r NUM T A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 T T A NUM NV NAV ? (2)双翼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设 T B NAV 为双翼 B 封闭期届满 日(T 日)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B T A T A T T B NUM NUM NAV NV NAV ? ? ?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双翼 A 和双翼 B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例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设自双翼 A 上一次 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 18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 产净值为 35 亿元, 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0 亿和 10 亿份, 双翼 A 上一次开 放日设定的双翼 A 年收益率为 2.93% 。 则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如下:


43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 ? ? ? ? ? 180 365 % 93 . 2 1 00 . 1 =1.014(元)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 014 . 1 20 35 ? ? =1.472(元) 7、双翼 A 和双翼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基金管 理人在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 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其中,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翼 A 的开放日。 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是 对两 级基金 份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内, 在双翼 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 t A NUM 为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 t B NUM 为 t 日双 翼 B 的份额余额, t A NAV 为 t 日双翼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r 为在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未 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翼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 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 ? ? ? ? ? ? ? ? A t 1 00 . 1 运作 当年实 际天数 r NAV t A .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双翼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A t 00 . 1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r NUM t A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 44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 t t A NUM NV NAV ? 2、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B NAV 为 t 日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计算公式如下:


t B t A t A t t B NUM NUM NAV NV NAV ? ? ?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双翼 A 非开放日, t A NAV 为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翼 A 的开放日, t A NAV 为双翼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设自双翼 A 上一次 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 6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3 亿元, 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0 亿和 10 亿份, 双翼 A 上一次开 放日设定的双翼 A 年收益率为 2.93% 。 则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如下: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 ? ? ? ? ? ? ? 60 365 % 93 . 2 1 00 . 1 =1.005(元)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10 005 . 1 20 33 ? ? =1.290(元) 8、双翼 A 与双翼 B 基 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内, 在双翼 A 的非开放日, 本基金 将公 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翼 A 的开放日, 本 基金将公告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双翼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在双翼 B 的 3 年封闭 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公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45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双翼 A 、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将以 各自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 转 换 为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份额,并 办理 基 金 的申 购 与 赎 回业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4 日 证监许可 【2011】1691 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双翼 B 封闭运作并 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四)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 集,截至 2012 年 2 月 10 日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 有效认购户数为 2,976 户( 其中双翼 A 为 2,541 户; 双翼 B 为 435 户) ,本次募集 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共计人民币 403,647,325.12 元( 其中双翼 A 为人 民币 269,098,125.12 元;双翼 B 为人民币 134,549,200.00 元) ,认购资 金利息共 计人民币 59,537.36 元( 其中双翼 A 为人民币 32,930.95 元;双翼 B 为人民币 26,606.41 元) , 上述金额已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46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诺德双 翼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专户。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利 息 根 据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折合为 403,706,862.48 基金份额,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八 、《 基金合 同》 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生效条件 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具备 下列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募 集期限 届满 之日 起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起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根据有 关规 定,本 基金 满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2 月16 日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百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 千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连 续二 十个 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 、双 翼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47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 日, 除双翼 A 的最 后一个开放日, 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 “双翼 A 的运 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翼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双翼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翼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 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翼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翼 A 的份额数×双翼 A 的折算比例


双翼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 A 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折 算期 间本基 金的 平稳运 作,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翼 B 的上市交 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 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8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投资者可在双翼 A 的开放日对双 翼 A 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 金转换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 后 , 投 资 者可 通 过 场外 或 场 内 两 种方 式 对 本基 金 进 行 申购与赎回。


(一)双翼A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双翼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当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届时, 双翼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 双翼 A 不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只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 本基金办理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开放 日的具 体计 算见 本招募 说明书 第六 部分 中“双翼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翼 A 的申购 与赎回 的, 开放 日为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个工 作日。 双翼 A 的开放日以及开 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双翼 A 的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双翼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9 (1) 除双翼 A 的最后一次开放日外, 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按照 “确定价” 原则,即双翼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双翼 A 的 最后一次开放日, 双翼 A 的赎回按照 “未知价” 原 则, 即 双翼 A 的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金额申购 、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4) 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赎回遵循 “先 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6) 基金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在 申购 双翼 A 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 申购 资金,投资 者 在 提交双翼 A 的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双翼 A 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 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应 及时向 销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 查询 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依 法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必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双翼 B 的份额余额 为基准, 在不超过 2 倍双翼 50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 双翼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翼 A 的 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 (一 ) 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 ” 对巨额 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双翼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双翼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2 倍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双翼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 双翼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2 倍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 确认后的双 翼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2 倍双翼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 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翼 A 每次开放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翼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翼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双翼 A 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时,款 项的 支付办 法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双翼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51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双翼 A 份额赎回,单笔 赎回不得 少于 10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双翼 A 份额余 额少 于 1000 份 的,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强 制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全 部赎回其 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与赎回费 用 (1)双翼 A 不收取 申购费用





(2)双翼 A 的 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为双翼 A 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 为一个开放周期的,双翼 A 的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 期(不含)的,双翼 A 的赎回费为 0。双翼 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双翼 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例 7,在双翼 A 的开放 日,假定某投资人申购 双翼 A10,0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双翼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 份 (4)双翼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52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 1.000 赎回费用=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8,在双翼 A 的开放 日,假定某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 双翼 A 份额 10,000 份, 持有期为一个开 放周期,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 , 则投资人获得的 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 000=1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 0.1% =1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999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8、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双翼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0 元确定。双翼 A 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双翼 A 的 赎 回金 额按实 际 确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0 元为 基准 并 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0、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双翼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双翼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双翼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可 依法对 上述 相关规 定予 以调整 ,并 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1、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53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双翼 A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 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拒 绝或暂 停 接 受 某些 投 资 者的申 购 申 请 时, 申 购 款项将 退 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 第 1)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1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双翼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3)双翼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具体处 理方式详 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 上 述第 3 ) 项外的 情 形 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当 日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告 。已 确 认 成功 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的, 可延 期 支 付部 分 赎 回款 项, 按 每 个赎 回 申 请人 已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量 占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 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双翼 A 的净赎回金额超 54 过本基金前一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 状况决 定 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 支付全部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为 支 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 可 能 会对 基金 的 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金额 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 前提下, 对 其 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理 。 对于 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照 其申 请 赎 回份 额 占 当 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未能 赎 回 部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将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工作 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以下 一工 作 日 的基 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 定 媒 体或 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网 点刊 登公 告 。 已经 接 受 的有 效赎 回 申 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场外 销 售 机构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委 托的 代 销 机构, 场 外 申 购 的基 金 份 额登 记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下; 本基 金 的 场内 销 售 机构 为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的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 位 , 场内 申购 的 基 金份 额 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下。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基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 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55 投 资 者 办 理本 基 金 申购、 赎 回 应 使用 经 本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及 基 金管理 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开 放 日为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日 (基金 管 理 人 公告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投 资者 应当 在 开 放日 办 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 请。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 出 现 新 的证 券 交 易市场 或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更改 或 实 际 情况 需 要 ,基金 管 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 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 况 并 在不 影 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实 质 利 益的 前提 下 调 整上 述 原 则。 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 施前 按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必 须 根 据基金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序,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 办理时 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56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必 须有 足 够 的基 金 份 额余 额, 否 则 所提 交 的 申购 、赎 回 的 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 受理 并 不 代表该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确 实 接 收到 申购 和 赎 回申 请 。 申购 和赎 回 的 确认 以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时间 内 未 全 额到 账 则 申购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或 无效 , 申 购款 项 将 退回 投资 者 账 户, 由 此 产生 的利 息 等 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时 , 款 项 的支 付 办 法参照 《 基 金 合同 》 的 有关条 款 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 者通过直销电子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1000 份的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强 制 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全 部 赎回其 在 该 销 57 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 申 购 的 金额 和 赎 回的 份额 的 数 量限 制 ,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80 天以内 0.1% 180 天以上(含 180 天) 0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 、 注 册登 记 费 和其 他手 续 费 后的 余 额 归基 金财 产 , 赎回 费 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 比 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4)本基金由原有双翼 A 、双翼 B 份额转 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由原有 双翼 A 、双翼 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 /1.050=9,523.81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58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0: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100 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 =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10%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0.5=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份 额 为 按实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 在扣除 相 应 的 费用 后 , 以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 算, 其 中 ,通 过 场 外方 式申 购 的 ,申 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 财 产 ;通 过 场 内方 式申 购 的 ,申 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整 数 位, 计算 所 得 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11: 如例 9,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 /1.050=9,523.81 份。 如 果 该 投 资者 选 择 通过场 内 申 购 ,则 因 场 内份额 保 留 至 整数 份 , 故投资 者 申购所得份额为 9,523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 方法如下:


59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 =9,999.1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9.15 =0.85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按 实 际 确认的 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 以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准并 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与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业 务, 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可依 法 对 上述相 关 规 定 予以 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 申 购 业务 的 办 理,并 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0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下 情 形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拒 绝 接受或 暂 停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当 日立即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金 管理 人 将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的, 可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款 项 , 按每 个赎 回 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量 占 已 接受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 照 发 生的 情况 制 定 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 款 项 ,最 长 不 超过 20 个 工 作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 投 资 者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的 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 赎 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 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基金 净 赎 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 总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61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 对基 金 的 资产 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 请 延 期 予以 办 理 。对 于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照 其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日 申 请 赎回 总份 额 的 比例 , 确 定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当 日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投 资 者 未能 赎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选 择将 当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外, 延迟 至 下 一个 开 放 日办 理, 赎 回 价格 为 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上 述 规 定转 入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赎回 不享 有 赎 回优 先 权 ,并 以此 类 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指 定 媒 体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 日向 中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 构备 案 。 同时 以邮 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 通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并说 明 有关 处 理 方法 。 本 基 金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上 发 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 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但 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 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为一 天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于重 新 开 放 日在 指 定 媒体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过 一 天 但 少于 两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新 开始 办 理 申购 或 赎 回的 开放 日 公 告最 近 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两 周 至少重 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 作 日在 指 定 媒体 连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2 十 一、 基金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未 来 在 各项 技 术 条件和 准 备 完 备的 情 况 下,投 资 者 可 以 依照 基 金 管理 人的 有 关 规定 选 择 在本 基金 ( 本 基金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3 年内,为双翼 A )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 金 转 换 的数 额 限 制、 转换 费 率 等具 体 规 定可 以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另 行规 定 并 公 告。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与转 托管 ( 一 )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不 采 用 申 购、 赎 回 等基金 交 易 方 式, 将 一 定数量 的 基 金 份 额按 照 一 定规 则从 某 一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转 移 到 另一 投 资 人基 金账 户 的 行 为, 或 者按 照 相 关法 律法 规 或 国家 有 权 机关 另有 要 求 的方 式 进 行处 理的 行 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 或机构投资 者。 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 执行 和 经 注册 登记 机 构 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1、“ 继承”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 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强 制执 行 划 转给 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或 者以其他方式处理 。 办 理 非 交 易过 户 必 须提供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 以 办理 的非 交 易 过户 情 形 ,以 其公 告 的 业务 规 则 为准 ,其 他 销 售 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对 于符 合 条 件的非 交 易 过 户申 请 按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的转托管


63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翼 A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统 内不 同 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 间 进 行转 托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双翼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 双 翼 A 的 基 金 份 额的 系 统 内转 托管 。 具 体办 理 方 法参 照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相关规定《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翼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的转托 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转托管


本 基 金 的 份额 采 用 分系统 登 记 的 原则 。 场 外转入 或 申 购 买入 的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 册登 记 系 统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开 放 式基 金账 户 下 ;场 内 转 入、 申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的 基 金 份额 登记 在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证券 账户 下 。 登 记 在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中 的 基 金份 额 既 可以 在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市 交易 , 也 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 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 不 同会 员 单 位( 席位 )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业务 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64 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其规定的标准 对转托管业务 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 法要求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注 册登 记 机 构认 可的 其 他 情况 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 份 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生 的 权 益( 包括 现 金 分红 和 红 利再 投资 ) 照 我国 法 律 法规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有 权 机 关的 要求 来 决 定是 否 冻 结。 在国 家 有 权机 关 作 出决 定之 前 ,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 一并冻结 ,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为 基金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服 务, 具 体 实施方 法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五 、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内, 在双翼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翼 B 的基金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双翼 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翼 B 份额可 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翼 B 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 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继 续 在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交易 。 基 金上 市后 , 登 记在 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额 可 直 接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交 易; 登 记 在注 册 登 记系 统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过 办 理 跨系 统转 托 管 业务 将 基 金份 额转 托 管 在证 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 , 再上市交易。


65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双翼 B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 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 将自转换 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 30 日内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 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双翼 B 基金份额已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翼 B 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双翼 B )上市 交易的 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双翼 B )在深 圳交易 所 挂 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 情发 布 系 统揭 示。 行 情 发布 系 统 同时 揭示 前 一 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双翼 B )的停 复牌与 暂 停 、 终止 上 市 按照 相关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相 关 规 定 66 执行。 ( 八 ) 相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 会及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对 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规 则 等 相 关规 定 内 容进 行调 整 的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相应 予 以 修改 ,且 此 项 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 、 基金转 型后 的基金 转换 (一)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 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自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诺 德 双 翼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双翼 A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份 额 , 并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后 ,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双翼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 的双翼 A 份额在最后一个双翼 A 的开放日赎回、 或是 在届满日转入 “诺德双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投资者不选 择的, 其持 有的双翼 A 份额于届 满日 将被默认为转入“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 的 对 应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顺 延至 下 一 个工 作 日 。《 基金 合 同 》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双翼 B 的封闭期届满日 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 示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 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7 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致 使 基 金 无法 按 时 进行基 金 转 型 后的 份 额 转换, 份 额转换基准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 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双翼 A 、 双翼 B 按照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双翼 A 份额 (或双翼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翼 A (或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翼 A (或双翼 B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翼 A (或双翼 B )的份额数× 双翼 A 份 额(或双翼 B 份额)的 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双翼 A 、双翼 B 的场外份 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场外份额,且 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双翼 B 的场内份 额将转换成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 转换时, 双翼 A 份额 (或双翼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 双翼 A (或双翼 B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 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之日 起 30 日 内 , 本基 金 将 上市 交易 , 并 接受 场 外 与场 内申 购 和 赎回 。 份 额转 换后 本 基 金 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 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 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满 时 , 本 基金 将 转换 为上 市 开 放式基金(LOF),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68 (3) 双翼 A 、 双翼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 基金 的 投 资目 标、 投 资 策略 、 投 资理 念、 投 资 范围 、 投 资限 制、 投 资 管 理程序等将保持 不变。 十 七、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追求 基 金 资产稳 定 增 值 的基 础 上 ,力求 获 得 高 于业 绩 比 较基准 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包 括 中 小板 、创 业 板 及其 他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工 具 、 权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国 债、金 融 债 、 公司 债 、 企业债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 可 转债、 可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也 可投 资 于 非固定 收 益 类 金融 工 具 。本基 金 不 直 接从 二 级 市场买 入 股 票 、 权证 等 权 益类 资产 , 但 可以 参 与 一级 市场 新 股 与增 发 新 股的 申购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转 债 转 股所 形成 的 股 票、 因 所 持股 票所 派 发 的权 证 以 及因 投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生 的 权 证等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投 资 的 其他 非固 定 收 益 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 范围 , 并 可 依 据届 时 有 效的 法 律 法规 适时 合 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69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 法 律 法 规的 相 关 规定变 更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可 对上述 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以 价值 分 析 为基础 , 定 性 与定 量 相 结合, 通 过 主 动管 理 和 有效的 风 险控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过 研 究 分析 国 内 外 宏 观经 济 发 展形势 、 政 府 的政 策 导 向和市 场 资 金 供 求关 系 , 形成 对利 率 和 债券 类 产 品风 险溢 价 走 势的 合 理 预期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对 各 种 债券 品种 进 行 相对 价 值 分析 ,综 合 考 虑收 益 率 、流 动性 、 信 用 风 险 和 对利 率 变 化的 敏感 性 等 因素 , 主 动构 建和 调 整 投资 组 合 ,在 获得 稳 定 的 息 票 收 益的 基 础 上, 争取 获 得 资本 利 得 收益 ,同 时 使 债券 组 合 保持 对利 率 波 动 的适度敏感性, 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 长期稳健地获得债券投资收益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除 了 可 以 全面 投 资 各类债 券 资 产 之外 , 还 可参与 回 购 市 场 的投 资 以 及在 预期 收 益 高于 预 期 风险 的 情 况 下 参与 一 级 市场 新股 申 购 和 增 发 , 但不 直 接 从二 级市 场 买 入股 票 或 权证 ,对 股 票 等权 益 类 证券 的投 资 比 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以上大类资产配置约束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 性 和 定 量分 析 相 结合 ,自 上 而 下的 实 施 动态 化的 整 体 资产 配 置 策略 ,有 效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在 严 格控 制基 金 净 值下 行 波 动风 险的 前 提 下, 实 现 基金 投资 组 合 风 险和收益的最优配比。 2、债券投资策略


根 据 本 基 金资 产 总 体配置 计 划 , 债券 资 产 投资组 合 的 构 建将 通 过 “自上 而 下 ” 的 过程 , 即 首先 根据 对 国 内外 经 济 形势 的预 测 , 分析 市 场 投资 环境 的 变 化 趋 势 , 重点 关 注 利率 趋势 变 化 ;其 次 , 在 判 断利 率 变 动趋 势 的 同时 ,全 面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货 币 政策 与财 政 政 策、 债 券 市场 政策 趋 势 、市 场 资 金供 求情 况 等 因 素 , 对 利率 走 势 形成 合理 预 期 。然 后 , 在此 基础 上 本 基金 将 使 用“ 自下 而 上 ” 70 的 投 资 策略 , 考 虑债 券的 信 用 等级 、 期 限、 品种 、 流 动性 、 交 易市 场等 因 素 , 依据收益率曲线、 久期、 凸性等指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 控 制 个 券风 险 暴 露度 和控 制 信 用风 险 暴 露度 为核 心 的 由不 同 类 型、 不同 期 限 债 券 品 种 构成 的 债 券资 产投 资 组 合, 并 动 态实 施对 投 资 组合 的 管 理调 整, 以 获 取 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1)目标久期配置策略 利 率 风 险 是债 券 投 资最主 要 的 损 益风 险 来 源之一 , 而 久 期是 衡 量 债券利 率 风 险 的 核心 指 标 。本 基金 将 通 过对 宏 观 经济 变量 ( 包 括国 内 生 产总 值、 财 政 收 支 、 价 格指 数 和 汇率 等) 和 宏 观经 济 政 策( 包括 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和 汇 率 政 策 等 ) 的深 入 研 究分 析, 预 测 未来 的 利 率变 化趋 势 , 通过 情 景 分析 模拟 利 率 未 来 走 势 的各 种 情 况, 并最 终 结 合风 险 承 受能 力和 收 益 目标 来 确 定债 券投 资 组 合 的目标久期。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 久期。 在预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 所 确 定 的目 标 久 期配置 策 略 下 ,本 基 金 将通过 对 收 益 率曲 线 的 研究, 预 测 和 分 析收 益 率 曲线 陡峭 度 可 能发 生 的 变化 ,并 据 此 确定 和 积 极调 整债 券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适 时 采取 子弹 型 、 哑铃 型 或 阶梯 型等 策 略 ,进 一 步 优化 组合 配 置 , 力争获取更好的投资总收益。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 确 定 本 基金 债 券 组合的 期 限 结 构后 , 本 基金将 研 究 同 期限 的 国 债、金 融 债 、 企 业债 、 交 易所 和银 行 间 市场 投 资 品种 的利 差 和 变化 趋 势 ,对 不同 类 型 债 券 产 品 进行 相 对 价值 分析 , 包 括对 票 息 及付 息频 率 、 信用 风 险 、隐 含期 权 、 债 券条款、 税 赋 水 平、 市场 资 金 结构 和 流 动性 等因 素 进 行分 析 , 判断 个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取 风 险 收益 相匹 配 的 券种 构 建 投资 组合 , 以 获取 不 同 债券 类属 之 间 及 不 同 个 券间 利 差 变化 所带 来 的 投资 收 益 。在 具体 进 行 相对 价 值 分析 时, 本 基 金 将考虑多种策略,包括利差交易、息差策略、骑乘收益率曲线等。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71 本 基 金 将 根据 债 券 市场历 史 统 计 来判 断 信 用利差 的 合 理 性和 利 差 曲线的 未 来 走 势 ,确 定 信 用债 总体 的 投 资比 例 。 通过 对个 券 投 资价 值 的 深入 研究 , 选 取 风 险 收 益相 匹 配 的券 种构 建 投 资组 合 , 以获 取不 同 信 用评 级 债 券之 间及 相 同 信 用 评 级 不同 个 券 间利 差变 化 所 带来 的 投 资收 益。 根 据 宏观 经 济 运行 情况 、 行 业 发 展 周 期、 公 司 财务 状况 、 盈 利水 平 和 内部 治理 结 构 来系 统 评 估信 用风 险 , 有 效管理债券投资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兼 具 股 性和债 性 的 双 重特 征 , 其内在 价 值 主 要取 决 于 其股权 价 值 、 债 券价 值 和 转换 期权 价 值 。同 时 , 由于 市场 的 流 动性 因 素 影响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市 场交 易 价 格相 对于 其 内 在价 值 会 存在 不同 程 度 的溢 价 。 本基 金将 通 过 对 可转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本 基 金 将 借助 基 金 管理人 股 票 分 析团 队 的 研究成 果 , 对 可转 债 的 基础股 票 的 基 本 面进 行 分 析, 包 括 所 处 行业 的 竞 争情 况、 公 司 的盈 利 模 式和 成长 性 等 , 并 参 考 同类 公 司 的估 值水 平 , 形成 对 基 础股 票的 价 值 评估 和 股 价波 动性 变 化 的 趋 势 , 从而 判 断 可转 换债 券 的 股权 投 资 价值 ;基 于 对 利率 水 平 、票 息率 、 派 息 频 率 及 信用 风 险 等因 素的 分 析 ,判 断 其 债券 投资 价 值 ;根 据 可 转债 换股 条 款 , 采 用 期 权定 价 模 型, 估算 可 转 换债 券 的 转换 期权 价 值 。综 合 以 上因 素, 确 定 可 转 换 债 券的 内 在 价值 ,并 根 据 可转 换 债 券的 市场 溢 价 进行 相 对 价值 分析 , 进 行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6)套利交易策略 本 基 金 在 法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构 许 可的 前 提 下,积 极 合 理 运用 以 下 套利交 易 策略: 1) 跨市场套利: 同一债券品种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同期限同信用 评 级 品 种在 一 、 二级 市场 由 于 市场 交 易 方式 、投 资 者 结构 或 市 场流 动性 的 不 同 而 可 能 出现 收 益 率的 差异 。 本 基金 将 依 据内 部固 定 收 益模 型 , 推理 套利 充 分 可 行的基础上,寻找合适交易时点,进行跨市场套利。 2)息差交易套利:在合理控制债券组合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前提下, 假 如 回 购资 金 成 本低 于债 券 收 益率 且 市 场处 于平 稳 状 态时 , 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 质 押 组 合 中的 债 券 ,融 入资 金 并 买入 债 券 ,以 便实 现 适 当放 大 债 券组 合规 模 和 增 72 加获利的套利目标。 3) 回购套利: 本基金在 遵守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相关 回购规定的前提 下 , 根 据不 同 市 场间 的运 行 规 律和 风 险 特征 ,进 行 回 购跨 市 场 套利 和不 同 回 购 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3、非债券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非债券产品的直接投资首选在一级市场上的新股申购 (含增发) , 本 基 金 将对 新 股 的基 本面 进 行 分析 , 包 括所 处行 业 的 竞争 情 况 、公 司的 盈 利 模 式 和 成 长性 等 , 并参 考同 类 公 司的 估 值 水平 ,形 成 对 股票 的 价 值评 估, 从 而 判 断 一 、 二级 市 场 价差 的可 能 大 小, 并 根 据资 金成 本 、 新股 的 中 签率 及上 市 后 股 价 涨 幅 的统 计 , 制定 新股 申 购 策略 。 在 新发 股票 获 准 上市 后 , 本基 金将 根 据 对 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 择机卖出。 对 于 因 可 转债 转 股 等所得 到 的 股 票及 持 股 期间内 所 发 生 的送 股 、 配股和 权 证 等 , 本基 金 将 结合 深入 的 公 司调 研 和 严格 审慎 的 基 本面 与 市 场面 分析 , 评 估 标的的内在价值,在其价值被高估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推出。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全样本债券指数, 包括市场上所有具有可比性的 符合指数编制标准的债券( 如交易所和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券等) , 每工作 日 计 算 一次 , 并 于每 月月 末 对 指数 样 本 债券 进行 一 次 调整 。 理 论上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能客 观 反 映债 券市 场 总 体走 势 , 具有 较强 的 代 表性 、 权 威性 ,并 得 到 投 资 者 的 广泛 认 同 。本 基金 定 位 于债 券 型 基金 ,主 要 投 资于 债 券 类资 产, 固 定 收 益类资产至少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因此, 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 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 如 果 指 数 编制 单 位 停止计 算 编 制 该指 数 或 更改指 数 名 称 ,或 有 更 权威的 、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受 的业 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 本基 金 管 理人 与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较低 风 险 的 基金 品 种 ,其风 险 73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成立后的 3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翼 A 为低风险、 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双翼 B 为风险 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份额。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 定,本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4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流 通 受 限证 券 , 其公允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不受 上述 限 制 。如 果 《 基金 法》 及 其 他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对 上 述 限 制进 行 变 更的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本 基金 以 变 更后 的 规 定为 准。 若将来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 关 规定 发 生 修改 或变 更 , 致使 本 款 前述 约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被修 改 或 取消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依 法履 行相 应 程 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由 于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或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除投 资 组 合资 产配 置 比 例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 投 资组 合报 告内 容 节选 自 《诺 德双 翼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季 度报告 (2013 第4 季度) 》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3 年 12 月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73,392,949.98 95.95 其中:债券 373,392,949.98 95.9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339,439.12 1.63 6 其他资产 9,430,842.34 2.42 7 合计 389,163,231.44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券种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76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 家 债 券 14,126,236.60 5.77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359,266,713.38 146.69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73,392,949.98 152.46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6019 09 长虹债 187,050 17,010,327.00 6.95 2 019302 13 国债02 141,220 14,126,236.60 5.77 3 126011 08 石化债 126,080 12,533,612.80 5.12 4 126016 08 宝钢债 120,000 11,691,600.00 4.77 5 124035 12 沭金源 100,000 10,350,000.00 4.2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名的 前 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8.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77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9.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324.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42,931.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416,586.9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30,842.34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转股期可转债。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78 十 八、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内容节选自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 (2013年第 4季度)》,报告截至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85% 0.11% -0.52% 0.07% 8.37%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05% 0.15% -5.28% 0.11% 8.33% 0.0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诺德双 翼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79 注: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 图示时 间段为2012 年2 月 16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本基金建仓期为2012年2月16日至2012年8月15日。 十 九、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 总值 是 指 本基金 购 买 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的 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利息 ;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80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 管 人的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 账户和 托 管 专 户用 于 基 金的资 金 结 算 业 务, 并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 本基 金 联 名的 方式 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户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 间债 券托 管 账 户并 报 中 国人 民银 行 备 案。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代 销 机构 和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 产 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 代 销 机构 的 财 产,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 金财 产 归 入其 固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 金财 产 的 管理 、运 用 或 其他 情 形 而取 得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入 基 金 财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财 产承 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处 分 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不 得 与 其 固有 资 产 产生的 债 务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运作 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 相互抵 销。 二十 、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 目 的是客 观 、 准 确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是 否 保值 、 增 值,依 据 经 基 金 资产 估 值 后确 定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而计 算出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是计 算 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相关的 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 正常营 业 日 以 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规 81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 市 价( 收盘 价 ) 估值 ; 该 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82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 将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予 以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 均应 被 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 的估 值 方 法 。 但是 , 如 有确 凿 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因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 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值 由 基 金管理 人 同 基 金托 管 人 一同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基 金 管 理 人 完成 估 值 后, 将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按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 以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 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83 1 、 与本 基 金 投 资 有关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 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人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 确 认后 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含 第 3 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 准 确性 、 及 时性 。当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采 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当 计 价错 误 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 达到或超 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 值 错 误 给投 资者 造 成 损失 的 , 应先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基 金管 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 84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 措施 消 除 由 此造成的影响。 二 十一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是指 基 金 的利息 收 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 值 变 动损 益 和 其他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 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是 指基 金 利 润减 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 损 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截至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 分 配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 外 转 入 或申 购 的 基金份 额 , 投 资者 可 选 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现 金 红 利按除 权 日 经 除 权后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 的 收 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 分 红 ;投 资者 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的 不同 交 易 账 85 户 可 选 择不 同 的 分红 方式 , 如 投资 者 在 某一 销售 机 构 交易 账 户 不选 择收 益 分 配 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 内 转 入 、申 购 和 上市交 易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分红方 式 为 现 金分 红 , 投资者 不 能 选 择 其他 的 分 红方 式, 具 体 收益 分 配 程序 等有 关 事 项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应载 明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 润、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由基 金 管 理 人拟 定 , 并由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后 确定, 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 离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 即 可供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至 日)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 帐或 其 他 手续费 用 由 投 资者 自 行 承担。 当 投 资 者 的现 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 转 帐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现金 红利 按 除 权日 经 除 权后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转 为基 金 份 额。 红利 再 投 资的 计 算 方法 ,依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和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86 4、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 管 费 、过 户 费 、手 续费 、 券 商佣 金 、 权证 交易 的 结 算费 及 其 他类 似性 质 的 费 用等); 5、《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 按 照 国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 可以在基 金 财 产中 列入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70%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 日 、 公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0%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理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8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用 于支付 销 售 机 构佣 金 、 基金的 营 销 费 用以 及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40% 年 费率 计提 。基 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每 日计算 , 逐 日 累计 至 每 月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 基金 销 售 服务 费 划 款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划 出 ,由 基 金 管理 人按 相 关 合同 规 定 支付 给基 金 销 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 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金管 理 88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或 基 金 销售费 率 等 费 率,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涉及的 各 纳 税 主体 , 其 纳税义 务 按 国 家税 收 法 律、法 规 执行 。 二十 三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各自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 其注 册 会 计师 对 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 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 通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9 二十 四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 两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 以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采 用 阿 拉 伯数 字 ; 除特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为人 民 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 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说 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 明书 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 90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5 、 本 基 金获 准 在 证券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 后 ,基金 管 理 人 最迟 在 上 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告 由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 监 会 颁布 的 有 关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内容 与格 式 的 相关 文 件 的规 定单 独 编 制, 由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相关 内容 进 行 复核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 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 基 金 年 度报 告 , 并将 年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 成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度 报 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 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双翼 A 的 年收益率、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 采 用电 子文 本 和 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翼 A 的首次开放日或 者双翼 B 上市交 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 A 和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91 在双翼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双翼 B 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 交 易日 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销 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本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前 款 规定 的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92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的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内变 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受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 计 提方 式 和 费率发 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双翼 A 办理申购、赎回; 22、双翼 A 进行份额折算 23、双翼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的上市交 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期 限内,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的消 息 93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备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集 人 应 当至 少 提 前 40 日公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议 事 项 、议 事 程 序和 表决 方 式 等 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不依 法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的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代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应 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住所 ,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本 基 金 的 上市 交 易 公告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置备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本基金 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 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94 二十 五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证 券市场 , 而 证 券市 场 价 格因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 心 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产 生波 动 , 从而 导 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 财 政 政 策、 货 币 政策、 产 业 政 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 国 家宏 观 政 策发生 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性变 化 , 证 券市 场 的 收益水 平 也 呈 周期 性 变 化,基 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率 的 波 动会导 致 证 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价 格 和 收益 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债 券 和 股 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受多 种 因 素 的影 响 , 如管理 能 力 、 行业 竞 争 、市场 前 景 、 技 术更 新 、 财务 状况 、 新 产品 研 究 开发 等都 会 导 致公 司 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投 资 的 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 可 能 出现 难 以 预见 的变 化 。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目 的 是 基金资 产 的 保 值增 值 , 如果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 金投资 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 券 收 益 率曲 线 变 动风险 是 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非平 行 移 动 有关 的 风 险,单 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降 将 影 响固定 收 益 类 证券 利 息 收入的 再 投 资 收益 率 , 这与利 率 95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 指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 短 期融资 券 等 信 用证 券 发 行主体 信 用 状 况 恶化 , 到 期不 能履 行 合 约进 行 兑 付的 风险 ,另外 , 信 用 风险 也包 括 证 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专 业 技能、 研 究 能 力及 投 资 管理水 平 直 接 影响 到 其 对信息 的 占 有 、 分析 和 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 走 势的 判断 , 进 而影 响 基 金的 投资 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 管理 制 度 、风 险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制度 是否 健 全 ,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 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 水平等, 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是 指 因 证券市 场 交 易 量不 足 , 导致证 券 不 能 迅速 、 低 成本地 变 现 的 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还 包 括 基金 出 现 巨额 赎回 , 致 使没 有 足 够的 现金 应 付 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当 事 人 在各业 务 环 节 的操 作 过 程中, 可 能 因 内部 控 制 不到位 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放 式 基 金的后 台 运 作 中, 可 能 因为技 术 系 统 的故 障 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 进行 甚至 导 致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受 到影 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注 册 登记 人、 销 售 机构 、 证 券交 易所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 同 》 有关规 定 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在 具 体 投 资管 理 中 ,本基 金 主 要 投资 债 券 类资产 , 96 同 时 参 与新 股 申 购, 因此 , 本 基金 可 能 因投 资债 券 类 资产 而 面 临较 高的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也 可 能面 临新 股 发 行放 缓 甚 至停 滞, 或 者 新股 申 购 收益 率下 降 甚 至 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双翼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双翼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 双翼 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不能赎回 双翼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双翼 A 的 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设定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 向下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 进 行 相 应调 整 , 而是 等到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再根 据实 际 情 况作 出 调 整, 从而 出 现 利 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双翼 A 份额时 ,单 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若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双翼 A 份额余额 少于 1000 份 的,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强 制 该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全 部 赎 回其在 该 销 售 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日, 双翼 A 将同时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并相应对 双翼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 基金份额折 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双翼 A 时, 若新增份额超过本基 金账户最低持有份 额 的限额,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 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 双翼 A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双翼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 A 进行基金份额 折 算 后 ,如 果 出 现新 增份 额 的 情形 , 投 资者 可通 过 赎 回折 算 后 新增 份额 的 方 式 97 获 取 投 资回 报 , 但是 ,投 资 者 通过 赎 回 折算 后的 新 增 份额 以 获 取投 资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同 于 基 金收 益分 配 , 投资 者 可 能须 承担 相 应 的交 易 成 本, 还可 能 面 临 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 波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双翼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 双翼 A 设置 的 收 益 率并 非 保 证收 益, 在 极 端情 况 下 ,如 果基 金 在 短期 内 发 生大 幅度 的 投 资 亏损, 双翼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 金 类 型 为 债 券 型 。 在 基 金 转 型 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将 其 持 有的 双翼 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 诺德双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 双翼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份 额。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双翼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 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 双 翼 A 的应计收益分配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 双翼 B 享有,亏损以 双翼 B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 双翼 B 承担,因此,双翼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 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 双翼 B 可能遭受 全 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 新设定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 向上作出调整,双翼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配比最高 为 2 ∶1, 由于双翼 A 、 双翼 B 将 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2∶1, 存在不 98 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 双翼 B 封闭运作, 双翼 A 则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由于 双翼 A 每次开放后 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 双翼 A 每次开放结束后, 双翼 A 、双翼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 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 双翼 B 的 杠杆率变化, 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 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双翼 B 具有较高风险 、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 双翼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波 动 将 以 一 定 的 杠 杆 倍 数 反 映 到 双翼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上, 但是, 双翼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 的情况下, 双翼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 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 险 双翼 B 的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 双翼 B 上市交易后 可能因 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双翼 B 份额, 产生风险; 双翼 B 上市后也可能因 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 溢价交易风险 双翼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双翼 B 的上市交易价格 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双翼 B 上 市 交 易 后, 投 资 者可 通过 买 卖 基金 份 额 的方 式获 取 投 资回 报 , 但是 ,投 资 者 通 过 变 现 基金 份 额 以获 取投 资 回 报可 能 须 承担 相应 的 交 易成 本 , 还可 能面 临 基 金 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类型为 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 双翼 B 份额将 自动转入本 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双翼 B 将不 再 内 含 杠杆 机 制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将面 临 风 险收 益特 征 变 化 的风险。


99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 双翼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 份 额 , 可能 会 因 其业 务办 理 所 在证 券 公 司 的 业务 资 格 等方 面 的 原因 ,不 能 顺 利 赎 回 。 此时 , 投 资者 可选 择 卖 出或 者 通 过转 托管 业 务 转入 具 有 基金 代销 资 格 的 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其他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 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 后, 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 六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 但 本 基金 在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0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情 况 时 ,可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情形后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依 照《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101 同》 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 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接管 基 金 财产 之 前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 续履 行 保 护基 金财 产 安 全 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发生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 ) 本 基金 在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清 算 时的 基 金 清算财 产 分 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 102 情 形 , 则依 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双翼 A 的 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 缴存 于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的 最 低 结算 备 付 金和交 易 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做 出 的 清算报 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出 现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情 形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七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购 买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为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 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募 集的 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 不 以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或 签 字 为 必要条件。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每 一 份 基金 份额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定 在 各 自份 额 级 别内 具有 同 等 的 合法权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103 基金(LOF )后,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04 (1) 依法募集基金 ,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登 记 事 宜; 如认 为 基 金代 销 机 构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 基金 销 售 与服 务代 理 协 议及 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 有关 法 律 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合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的前 提 下 , 制订 和 调 整《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整 除调 高 管 理费 率 和 托管 费率 之 外 的基 金 相 关费 率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13 ) 依 照法 律 法 规为基 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公司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基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权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更 换 律师事 务 所 、 会计 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为基 金 105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 销 售与 服 务 代理 协议 及 国 家有 关 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 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 文件 的 规 定, 按有 关 规 定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 投 资计划 、 投 资 意向 等 。 除《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06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定 保 存 基金财 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 的会计 账 册 、 报表 、 记 录和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金投 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 文件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将其 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 处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 金 事 务的 行 为 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 方 责任 导致 基 金 财产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 先承 担 了 责任 的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 向 第 三 方追偿; (23 ) 以 基金 管 理 人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在 募 集 期间未 能 达 到 备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因 募 集行 为而 产 生 的债 务 和 费用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07 (26 ) 建 立并 保 存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定期或 不 定 期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保 证 其 托管 的 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 托管 人 自 有财 产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托 管的 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 置账 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108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 册登 记 、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 、 账册 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计报 告 、 季 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 基 金 报告 出 具 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格 按照 《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 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基 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录 、 账 册、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 规 定 向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109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 基 金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 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己 的 义 务 , 基金 管 理 人因 违反 《 基 金合 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1 ) 本 基金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审 议事项 应分别由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双翼 A 、 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 票权。 (2 ) 本 基金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满 , 本 基 金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 但 本 基金 在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时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110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提 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提议 权、 自 行 召集 权 、 提案 权、 会 议 表决 权 、 新任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双翼 A 、双翼 B 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 费方式或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6)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111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召 集 人应 于 会 议召开 前 40 天, 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112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并进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 由会议 召 集 人 决定 通 讯 方式和 书 面 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 意 见 寄交 的截 止 时 间 和收取方式。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管 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或通讯 开 会 方 式召 开 或 法律法 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 会议召 集 人 确 定, 但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必 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代 表 应 当列 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派 代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与 基 金 管理 人 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额 不 少于 本基 金 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本基 113 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有效的双翼 A 和双翼B 各自的基金份 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 形 式 在表 决 截 至日 以前 送 达 至召 集 人 指定 的地 址 。 通讯 开 会 应以 书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集 人 按《 基金 合 同 》 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 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定 的方 式 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基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双翼 A 和双翼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合 计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级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5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 且 委 托人 出 具 的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 托 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议 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 投资 者 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席 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法 律 法 规和 会议 通 知 规定 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即 视为 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 弃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 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 114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 其 他 非 现场 方 式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对 其 代表 进行 授 权 或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 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 规及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 及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 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 当在 大会 召 开 日至 少 35 天 前提 交 召 集 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的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提交 的 临 时提案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的 应当 在 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前 公 告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按 照 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权 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 行 分 拆或 合 并 表决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 人不 同 意 变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就 程 序 性问 题提 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 额 持 115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提 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 案, 或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通 过 ,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通 知 后 , 如果 需 要 对原有 提 案 进 行 修改 , 应 当最 迟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 公 告。 否则 , 会 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 持 人宣 读 提 案, 经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 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下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 持;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 出席大会的双翼 A 和双翼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不出 席或 主 持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116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每份 基 金 份 额有 一 票 表决权 。 但 在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双翼 A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指 “参 加大会的双翼 A 和双翼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 之 二) ( 本基 金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指 “参加大会的双翼 A 和双翼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除 外 ) 、更 换 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 基金 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 表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 资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决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书 面 表 决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选 举两 名 基 金 117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未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 即对 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 为限 。 重 新清 点后 , 大 会主 持 人 应当 当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若由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自 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核 准 或 者 出具 无 异 议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应当 执 行 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基 118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 外 转 入 或申 购 的 基金份 额 , 投 资者 可 选 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现 金 红 利按除 权 日 经 除 权后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 的 收 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 分 红 ;投 资者 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的 不同 交 易 账 户 可 选 择不 同 的 分红 方式 , 如 投资 者 在 某一 销售 机 构 交易 账 户 不选 择收 益 分 配 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 内 转 入 、申 购 和 上市交 易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分红方 式 为 现 金分 红 , 投资者 不 能 选 择 其他 的 分 红方 式, 具 体 收益 分 配 程序 等有 关 事 项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应载 明 截至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 润、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19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 离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 即 可供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至 日)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费 用 由 投 资者 自 行 承担。 当 投 资 者 的现 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现金 红利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额 。红 利 再 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可 以 在 基金 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0% 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12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用 于支付 销 售 机 构佣 金 、 基金的 营 销 费 用以 及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40% 年 费率 计提 。基 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每 日计算 , 逐 日 累计 至 每 月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销 售 服务 费 划款 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划 出 ,由 基 金 管理 人按 相 关 合同 规 定 支付 给基 金 销 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1、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追求 基 金 资产稳 定 增 值 的基 础 上 ,力求 获 得 高 于业 绩 比 较基准 的 121 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包 括 中 小板 、创 业 板 及其 他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工 具 、 权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国 债、金 融 债 、 公司 债 、 企业债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 可转债、 可 分 离 债、 资 产 证券 化产 品 等 固定 收 益 类金 融工 具 。 本基 金 也 可投 资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金融 工 具 。本 基金 不 直 接从 二 级 市场 买入 股 票 、权 证 等 权益 类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一 级 市 场新 股与 增 发 新股 的 申 购, 并可 持 有 因可 转 债 转股 所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持 股 票 所派 发的 权 证 以及 因 投 资可 分离 债 券 而产 生 的 权证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投 资 的其 他 非 固定 收益 类 品 种。 因 上 述原 因持 有 的 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 范围 , 并 可依 据届 时 有 效的 法 律 法规 适时 合 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金对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 定,本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f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123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的 ,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 基金 不 受 上述 限制 。 如 果《 基 金 法》 及其 他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 述 限制进行变更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由 于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或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除 投 资组 合资 产 配 置比 例 外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双翼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双翼 B 上市交易前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 A 和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 值。


在双翼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双翼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 金份额累计参考 净值。


124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 披露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 规 定的 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基金合同》的变更 :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 但 本 基金 在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情 况 时 ,可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125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合同》的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 成 立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 基金 管 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2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1 ) 本 基金 在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清 算 时的 基 金清 算财 产 分 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 算的 情 形 , 则依 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双翼 A 的 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双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


12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效 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裁 裁 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销 机 构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业 场所 查 阅 ;投 资 者 也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 基 金合 同》 复 制 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忆风 成立时间: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募 集、 发起设 立基 金;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128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肆拾玖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 复(1992)3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提供 保险箱 服务 ;结 汇、收回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 投资 于 国 内依法 公 开 发 行 上市 的 国 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离 交 易 可转 债) 、 短 期融 资 券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 款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 种。 本 基 金 也 可投 资 于 非固定 收 益 类 金融 工 具 。本基 金 不 直 接从 二 级 市场买 入 股 票 、 权证 等 权 益类 资产 , 但 可以 参 与 一级 市场 新 股 与增 发 新 股的 申购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转 债 转 股所 形成 的 股 票、 因 所 持股 票所 派 发 的权 证 以 及因 投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生 的 权 证等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投 资 的 其他 非固 定 收 益 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 基 金 不 得投 资 于 相关法 律 、 法 规、 部 门 规章及 《 基 金 合同 》 禁 止投资 的 投资工具。


129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入 投 资 范围 , 并 可依 据届 时 有 效的 法 律 法规 适时 合 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 范围 , 并 可依 据届 时 有 效的 法 律 法规 适时 合 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0 f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m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的 ,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 基金 不 受 上述 限制 。 如 果《 基 金 法》 及其 他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 述 限制进行变更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 有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品 种 , 投 资比 例 将 遵从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或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 组 合不 符合 上 述 约定 的 比 例, 不在 限 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约 定。 除 投 资组 合 资 产配 置比 例 外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 投 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31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向 基 金 托管 人发 函 说 明基 金 可 能变 动规 模 和 公司 应 对 措施 ,便 于 基 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有 关 基金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先 相 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其更 新, 加 盖 公章 并 书 面提 交, 并 确 保所 提 供 的关 联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全面 性 。 基金 管 理 人有 责任 保 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中严 格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 理 人 仍违 规 进 行关 联交 易 , 并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132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单中 列 示 的 关联 方 进 行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 醒并 协 助 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阻 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 生, 若 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后仍 无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 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 对于 交 易 所场 内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法 规和 交 易 所规 则 的 规定 进行 结 算 ,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人按以下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 的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 , 并 按照 审慎 的 风 险控 制 原 则在 该名 单 中 约定 各 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 名 单中 增 加 或减 少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手 时须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出 书面 申 请 ,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 到 基 金 托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名 单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生 效前 已 与 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与不 在 名 单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手进 行 交 易 , 应及 时 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 撤销 交 易 ,经 提醒 后 基 金管 理 人 仍执 行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的, 基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责任 ,发 生 此 种情 形 时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银 行 间市场 进 行 现 券买 卖 和 回购交 易 时 , 需按 交 易 对手名 单 中 约 定 的该 交 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 方式 进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事 先约 定 的 有利 于 信 用风 险控 制 的 交易 方 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手 重新 确 定 交易 方 式 ,经 提醒 后 仍 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133 银 行 、 中国 建 设 银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 和 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 况 调 整核 心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风 险 , 在与 核 心 交易 对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对 手 资 信风 险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 其 后 有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赔 偿 ,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中严 格遵 循 了 上述 监 督 流程 ,则 对 于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存 款的信 用 风 险 主要 包 括 存款银 行 的 信 用等 级 、 存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力 等 涉 及到 存款 银 行 选择 方 面 的风 险。 本 基 金核 心 存 款银 行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 行和 交 通 银行 ,本 基 金 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要 求 相 关 责 任人 进 行 赔偿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运 作 过 程中 遵循 上 述 监督 流 程 ,则 对于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用 风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承 担 赔 偿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可 以根 据 当 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通 知 》 、《 关于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有关 问 题 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公 开 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 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 确 一定 期 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 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的有 关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 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 供基 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预 案。 上 述 资料 应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至 少 于首次 执 行 投 资指 令 之 前两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资 料 书面 发 134 至 基 金 托管 人 , 保证 基金 托 管 人有 足 够 的时 间进 行 审 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 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 受限 证券 市 值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令 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 述信 息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制 度 、流 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 情况 进 行 监督 ,并 审 核 基金 管 理 人提 供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基 金 托 管人 认为 上 述 资料 可 能 导致 基金 出 现 风险 的 , 有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 就 该风 险 的 消除 或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基 金 管 理人 风险 管 理 部门 就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出 具的 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资 料 的 权利 。否 则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拒 绝 执 行有 关 指 令。 因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失 的 , 基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并 有权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无 法 达成 一 致 ,应及 时 上 报 中国 证 监 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切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则 不承 担 任 何责 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双翼 A 的 年收益率计算、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份额配比、双翼 A 的 折算比例、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 登载 基 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时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 一个 工 作 日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135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 管人 有 义 务要 求基 金 管 理人 赔 偿 因其 违反 《 基 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拒 绝 执 行, 立 即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并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同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 妨碍 基 金 托管 人进 行 有 效监 督 , 情节 严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 情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 于基 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份 额配比、 双 翼 A 的折算比例,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托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财产、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 未 执行 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投 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托 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136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 式向 基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 并予 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托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基 金 管 理人 核查 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性 和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 妨碍 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有 效监 督 , 情节 严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 他 业 务和 其 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 务实 行 严 格的 分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与 有 关当 事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 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 基金 的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销售 与 服 务 代理 协 议 的约定 , 将 认 购资 金 划 入 中国 证 137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开 放式 基 金 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 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 的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开 立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 期 满, 募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 资 完 成,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 募 集的 属 于 本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 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期 限 届 满,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应 负 责 本基金 银 行 存 款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 基金 托 管 人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 设资 产 托 管专 户, 保 管 基金 的 银 行存 款。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是 指 基 金托 管人 在 集 中托 管 模 式下 ,代 表 所 托管 的 基 金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进行 一 级 结算 的 专 用账 户。 该 账 户的 开 设 和管 理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 收支 活 动 ,均 需通 过 基 金托 管 人 的资 产托 管 专 户 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 其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 理应符 合 《 人 民币 银 行 结算账 户 管 理 办法 》 、 《现金 管 理 暂 行 条例 》 、 《人 民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严 格 管理基 金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开立 的 银 行 存款 账 户 、及时 核 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式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138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出借 和 未 经对 方 书 面同 意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代 表基 金 进 行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之后 , 本 基 金被 允 许 从事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 约定 的 其 他投 资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 时, 如果 涉 及 相关 账 户 的开 设和 使 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实物 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 人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管库 ; 其 中 实 物证 券 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或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的 实 物 证券 在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控 制的 证 券 不 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 应由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在代 表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 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过 专 人 送达 、挂 号 邮 寄等 安 全 方式 将合 同 原 件送 达 基 金托 管人 处 。 合 139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 于 无 法 取得 二 份 以上的 正 本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加盖 授 权 业 务 章的 合 同 传真 件, 未 经 双方 协 商 或未 在合 同 约 定范 围 内 , 合 同原 件 不 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的价 值 。 本 基金 《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以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 金份 额 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该 计 算日 基 金 份额 总份 额 后 的 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每 工 作日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估值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同》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 法 》及 其 他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值 并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 复 核 后以 双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因此 ,本 基 金 的会 计 责 任方 是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 经 双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的 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及 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 新增 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基金 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 由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因 此,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本 基 金的 会 计 责任 方是 基 金 管理 人 , 如经 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仍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40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 价证券 ( 包 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市 实 行 净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市 未 实 行净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活跃 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股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 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交 易 141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 收 盘 价 高于 配 股 价, 按收 盘 价 高于 配 股 价的 差额 估 值 。收 盘 价 等于 或低 于 配 股 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 将按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予以估值。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上 述 (1 )- (6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方 法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错 误 给 投资者 造 成 损 失的 应 先 由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 偿。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确 认 后 公 告的 , 由 此造 成的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损 失,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 者 或基 金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事 人 提 供的信 息 错 误 ,另 一 方 当事人 在 采 取 了必 要 合 理的措 施 托 管 协 议后 仍 不 能发 现该 错 误 ,进 而 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资 者 或 基金 的损 失 , 以及 由 此 造成 以后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误 而引 起 的 投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 , 由提 供 错 误信 息的 当 事 人 一方负责赔偿。


142 由 于 证 券 交易 所 及 其登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据错 误 , 或 由于 其 他 不可抗 力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不 一 致时, 双 方 应 本 着勤 勉 尽 责的 态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如 果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为 准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 及因 该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延 错 误 而引 起的 损 失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不 负 赔 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应 按 照双 方 约 定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自 的 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督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安 全。 若 双 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双 方 的 账目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 须及时 查 明 原 因 并纠 正 , 保证 双方 平 行 登录 的 账 册记 录完 全 相 符。 若 当 日核 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 以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报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 管 理 人对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 站 上, 并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 管 理 人在 每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 季度 报告 编 制 并 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月 度 报表完 成 当 日 ,对 报 表 加盖公 章 后 , 以加 密 传 真方式 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143 核 结 果 及时 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季 度 报告 完 成 当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在 半年 报 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进 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在年 度 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 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 复核 ,并 将 复 核结 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 现 双方 的 报 表存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 调整 以双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理 方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 印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 的复 核 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 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 关报 表 达 成一 致 ,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对 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年 报 告 或年度 报 告 复 核完 毕 后 ,需盖 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144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双 翼 A 的开放日、 双翼 B 封闭期届满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 内 容必 须包 括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的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为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 金的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 目前 相 关 规则 分别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权益 登 记日、 双翼 A 的开放日、 双翼 B 封闭期届满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 容必 须 包 括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 月 前 十个 工 作 日内 提交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等 涉 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以 电 子 版形式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成光 盘 备 份 , 保存 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法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本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 本协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 应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在 北 京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 双方 均 有 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当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 金 合同 》 和 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45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 经协商 一 致 , 可以 对 协 议的内 容 进 行 变更 。 变 更后的 托 管协 议 ,其 内 容 不得 与《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 冲 突。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九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 要服 务 内 容 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 金 投 资 人对 账 单 包括电 子 对 账 单、 短 信 对账单 、 纸 质 对账 单 , 服务形 式 为 账 单 定制 服 务 。投 资人 可 以 根据 个 人 需求 ,选 择 获 得账 单 的 形式 。本 公 司 将 根据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0 转人工坐席,告知客服专员选 择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2、通过本 公司网站 (www.nuodefund.com ) “客户服务 ”页面, 输 入开户 证 件 或 基金 账 号 登录 基金 账 户 (初 始 密 码开 户证 件 后 六位 ) 进 入“ 服务 定 制 ” 栏目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ervice@lordabbettchina.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名称、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 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146 基 金 管 理 人在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后的 适 当 时候将 为 投 资 人办 理 基 金间的 转 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 技 术 条 件成 熟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将利 用 直 销网点 或 代 销 网点 为 投 资人提 供 定期定额 投 资 的 服务 。通 过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投 资 人可 以 通 过固 定的 渠 道 ,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该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 过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的 在 线 客 服、 留 言 板和客 户 服 务 信箱 , 投 资人可 以 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提 供了基 金 公 告 、投 资 资 讯、基 金 常 识 等各 种 信 息,投 资 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将 为投资 人 提 供 基金 账 户 查询、 交 易 明 细查 询 、 对账单 寄 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lordabbettchina.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成 熟 时 ,基金 管 理 人 还可 为 基 金投资 人 提 供 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网 站、客户服务 中 心 提 交信 息 定 制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通 过 手 机短 讯 、E-MAIL 定 期 为 客 户发 送 所 定制 的信 息 , 内容 包 括 :每 笔交 易 确 认查 询 、 每月 账户 余 额 、 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 资 人 拨 打客 户 服 务电话 可 通 过 自动 语 音 或人工 座 席 获 得基 金 信 息查询 、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009,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 以通 过 呼 叫中心 或 公 司 网站 , 以 电子邮 件 、 信 件、 传 真 来访 等形 式 , 进 行投 诉 , 所有 渠道 的 投 诉设 有 专 人登 记, 专 人 处理 ; 普 通投 诉一 个 工 作 日 内 答 复, 重 大 投诉 五个 工 作 日内 答 复 。若 规定 时 间 内无 法 处 理完 毕的 , 应 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147 客户投诉热线:021-68885996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成 熟 时 ,诺德 基 金 及 其合 作 机 构将为 投 资 人 提供 方 便 快捷的 网 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三十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3-08-27 2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3-08-27 3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摘 要 ) (201309)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3-09-30 4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201309)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3-09-30 5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3-10-24 6 诺 德 基 金 关 于 新 增 万 银 财 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以 及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3-12-10 7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3-12-31 8 诺 德 基 金 关 于 新 增 浙 江 同 花 顺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以 及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4-01-03 9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4-01-20 10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之 双翼 A 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4-02-11 11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2014-02-11


148 基金之 双翼 A 份 额开 放申 购与 赎 回 及 折 算 期 间 双 翼 B 份额 (150068 )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12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之 双翼 A 份 额折 算方 案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4-02-11 13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双 翼 B (150068 ) 暂 停 交易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4-02-14 三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 场 所, 在 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 免费 查 阅 。投 资人 也 可 以直 接 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 的 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按 此 种 方式 所获 得 的 文件 及 其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保 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 十二 、备查 文件 备 查 文 件 等文 本 存 放在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 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五)《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诺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四 年三 月 二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