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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非银(160625)

鹏华非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中证800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
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149 ]号文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 2014年 4月 3 日起至 2014 年 4 月 24日止,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
深交所会员单位公开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
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
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
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国信证券公司等;本
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7、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上限。 
8、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
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
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
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份额发售公告 10、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如 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 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1、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 额为 50,000份,超过 50,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 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 请仔细阅读 2014 年 3月 31 日刊登在 《上海证券报》 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 《鹏 华中证 800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 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 募集事宜。 17、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 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8、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999; 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 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20、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 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称“鹏 华非银行分级”,基金代码:160625;场内简称“鹏华非银”)、 鹏华中证800 非银行金融指 份额发售公告 数分级基金之 A 份额(简称“非银行 A”,基金代码:150177)、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 数分级基金之 B 份额(简称“非银行 B”,基金代码:150178)。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非银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 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鹏华非银行 A 份额与鹏华非银行 B 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鹏华非银行 A 份额与鹏华 非银行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2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 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 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 看,鹏华非银行 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 非银行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本基金面临的 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 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非银行分级;基金代 码:160625;场内简称:鹏华非银)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 5、深交所挂牌价格 人民币 1.00元 6、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7、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8、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以 下简称“鹏华非银行份额”)、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份额(以 下简称“鹏华非银行 A份额”)和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以下简称“鹏华非银行 B 份额”)。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非银行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 鹏华非银行 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 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份额发售公告 9、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如果其他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 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不 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 50,000 份,超过 50,000份的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0、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1、场外销售机构 (1)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 投资人可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33或登录中国建设银行网站: 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 (三) 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 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 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 份额发售公告 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 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 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 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 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 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 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 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 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 进行公告。 (3)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13、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3 日至 2014 年 4月 24 日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 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 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 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40%,且随投资者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 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 M(元) 认购费率 M<50 万 0.40% M ≥50 万 每笔 1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目前仅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可能需计算新 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 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 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生利息 2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份额=(99,601.59+20.00)/1.00=99,621.59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 记有本基金鹏华非银行份额 99,621.59 份。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场外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如果代销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 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 额不设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投资者可以 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 A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 B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4%=4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400=100,4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1.00=20 份;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 A份额=(100,000+20)×0.5=50,010 份;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 B份额=(100,000+20)×0.5=50,010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需要缴纳认购金额 100,400 元,在《基 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非银行 A份额 50,010份、鹏华非银行 B 份 额 50,010 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 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 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 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份额发售公告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内认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份,超过 50,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三、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 1、已有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注册为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 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 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 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份额发售公告 1、投资者已持有的通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认购本基 金。 2、拥有多个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 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 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 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 配发的基金账户。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 销售机构分别做出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投资者在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时, 不能有效设置 分红方式;只有在购买基金时,或已持有基金份额后才能在基金各销售网点有效选择或修改 基金的分红方式,且必须作为一笔单独业务提出申请。对于一个基金账户中的不同基金,可 分别设置分红方式。 单只基金每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该次分红前投资者对其不同交 易账号最近一次选择或更改的分红方式为准。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 业务办理时间: 2014年 4 月 3 日至 2014 年 4月 24 日的 9:30~17:00。 周六、 日营业。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 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 ②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 ③填妥的“个人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


份额发售公告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如已开立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5、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 客户操作指南》 。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 4 月 3 日至 2014 年 4月 24 日的 9:30~17:00。周六、日及法 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 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 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②证券业务授权书; ③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④填妥的“机构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如已开立证券卡, 投资者可直接持证券卡、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印鉴、 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会计柜台开立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 4、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份额发售公告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 操作指南》为准。 (四)其他银行及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其他代销银行及证券公司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银行和证券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的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上海、北京、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 认购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2、认购时间:2014年 4月 3 日至 2014 年 4 月 24日 3 、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 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 户卡时请注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基金开户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 效的中国证件) ③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金开户申请表》 ② 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 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 银行账户确认书 ⑤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 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⑥《预留印鉴卡》


份额发售公告 ⑦传真交易协议 ⑧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⑨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托 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② 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托管行的托 管部公章) ③ 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④ 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⑥ QFII 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授权委托书 ⑦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 (加盖托管行托管部公章)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帐户的开户人、 授权委托人、 经办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限制 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是否 予以办理。 已在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开 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申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 确保在当日 16:30 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已填好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份额发售公告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 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 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 《风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卷》。 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 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缴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 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 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3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 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 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 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 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 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509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大厦 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4312 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潘超


份额发售公告 (6)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 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phfund.com 2、银行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联系人:王嘉朔 3、券商代销机构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3)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份额发售公告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28-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份额发售公告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份额发售公告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 5、18、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1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www.pingan.com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份额发售公告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4)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份额发售公告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四)场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12、场内发售机构”部分相关内 容。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六)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份额发售公告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 3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