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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中小创业板(000586)

景顺中小创业板: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 城中小板创业板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 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 三月景顺长城 中小板创业板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2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37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67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69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 合同 是规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景顺 长城 中小 板创 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五、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 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景顺长城中小 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指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中具备高成长特性的股票, 充分把握经 济结构转型格局下新兴行业高增长带来的收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 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第四部分基 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第五部分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 纳的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购 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0.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月但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 电话交易等) 进行 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 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 ]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 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3816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 讯开 会 等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料 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 召开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 开会 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 程序 进 行, 且除 纸面 授权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之 间的 授权 亦可 根据 召集 人在 大会 通知 中 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 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第九部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之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中具备高成长特性的股票, 充分把握经 济结构转型格局下新兴行业高增长带来的收益, 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 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 %-95%投资于股票资产, 其中投资于中小板及创业 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 股市政 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 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 )做 出对 于 宏观 经济 的评 价, 结合 基金 合同 、 投资 制度 的要 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 议, 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 “自下而上” 的个股投资策略, 利用基金管理人股 票研究数据库(SRD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 析,通过景顺长城“股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 中的 标准 分析 模板 对中 小板 及创 业板 中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 和估值水平进行鉴别,制定股票买入名单。其中重点考察: (1)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 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 产品定 价能 力、 创新 技术 、 资金 密集 、 优势 品牌 、 健全 的销 售网 络及 售后 服务 、 规模 经 济 等。 在经 济增 长时 它们 能创 造持 续性 的成 长, 经济 衰退 时亦 能度 过难 关, 享有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2)估值水平(Valuation )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 型股 票 (G ) : 用来 衡量 成长 型上 市公 司估 值水 平的 主要 指标 为PEG,即 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 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 我们在选股时将 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 型股 票 (V ) : 分析 股票 内在 价值 的基 础是 将公 司的 净资 产收 益率 与其 资 本成本进行比较。 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 票时 , 会根 据公 司的 净资 产收 益率 与资 本 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 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 股票。 收益型股票(I ) :是 依靠 分红 取得 较好 收益 的股 票。 我们 挑选 收益 型股 票,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3)管理能力(Management )


注重 公司 治理 、 管理 层的 稳定 性以 及管 理班 子的 构成 、 学历 、 经验 等, 了解 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4)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本基 金在精选个股的基础上,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度均衡的行业配置。 本 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及趋势、 行业周期性及景气度、 行业相对估值水平等 方面 进行 研究 , 判断 各个 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在此 基础 上, 参考 整体 市场 的行 业资产分布比例,确定和动态调整各个行业的配置比例。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采取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策略和时机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3.1 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 的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 (MEM )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趋势 及幅 度, 确定 组合 久期 。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3.2 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 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 结合考虑流动性、 票息、 税收 、 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 、在 类似 信用 质量 和期 限的 债 券中 到期 收益 率 较高的债券;b、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c 、存在信用溢价的债 券;d、较高债性 或期权价值的可转换债 券;e 、收 益 率水 平合 理的 新券 或者 市场 尚未 正确 定价 的 创新品种。 (1 )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 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并根 据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 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 )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 ) 债等 不同 债券 种类 的利 差 水平 , 结合 各类 券种 税收 状况 、 流动 性状 况以 及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评 定不 同债 券类 属的 相对 投 资价 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 在不 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的 配置 比 例。 个券 选择 层面 , 基金 管理 人对 所有 投资 的信 用品 种进 行详 细的 财务 分析 和非 财务 分析 。 财务 分析 方面 , 以企 业财 务报 表为 依据 , 对企 业 规模 、 资产 负债 结构 、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 非财务分析方面 (包括管理能力、 市场地 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 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的形式实施。 通过打分来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 高风险还是绝对 风险 的企 业, 重点 投资 于低 风险 的企 业债 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3 )时机策略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 限利差较大时,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对两个期 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 未来走势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 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 当预 期利 差水 平扩 大时 , 可以 买入 收益 率低 的债 券同 时卖 出收 益率 高的 债券 ,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资 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 流变 化, 并通 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 与收益率的影响 。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 标的 证券 收益 率的 影响 ,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①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 场趋势的综合分析, 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 分析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 对价值。通过对可转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 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 段的投资重点。 ②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 )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对可转换债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 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③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运用 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相对估 值指标以及 DCF 、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并根 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 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换债券当前 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 方面 , 本基 金会 加强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将机 构评 级与 内部 评级 相结 合, 着重 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景 、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4.1 时点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在 交易 股指 期货 时, 重点 关注 当前 经济 状况 、 政 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4.2 套保 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指数 点位 区间 判断 ,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 , 决定 套保 比例 。 再根 据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贝塔 值, 具体 得出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4.3 合约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股 指期 货当 时的 成交 金额 、 持仓 量和 基差 等 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股票资产, 其中投资于中小板 及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15.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 基金 持 有单 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创业板综合指数 × 45%+ 中小板综合指数× 45%+ 中证全债指数×10% 创业 板综 合指 数 与中 小 板综 合 指数 分别 为反 映 创业 板 股票 及 中小 板 股票 的 指数 , 能够 充分 反映 两个 市场 的相 关变 化,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的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80%-95% 的股票资产,其余资 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 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 90% 和 10% ,创业板综合指数与中小板综合指 数分别占比 45% ,并用中证全债 指数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因此, “ 创业板综合 指数 × 45%+ 中小板综合指数× 45%+ 中证全债指数×10% ” 是衡 量本 基金 投资 业 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 投资 品种 , 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5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对只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协议 平台 交易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 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 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 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 型、 披露 内容 、 披露 方式 等规 定与 本部 分的 内容 不同 , 若适 用于 本基 金,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体和 网 站上 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的 显著 位置 披 露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二)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 对基 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以及 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 资政 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 合同 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 或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 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 赔偿 。 非违 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第二十一部 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各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 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4、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第二十三部 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资金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 讯开 会 等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料 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可通过网络等方式 召开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 开会 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 程序 进 行, 且除 纸面 授权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之 间的 授权 亦可 根据 召集 人在 大会 通知 中 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以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与 基 金管理人 核对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与 基 金管理人 核对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资产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中具备高成长特性的股票, 充分把握经 济结构转型格局下新兴行业高增长带来的收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 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它 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 %-95%投资于股票资产, 其中投资于中小板及创业 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 部门对于宏观经济、 股市政 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 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 )做 出对 于 宏观 经济 的评 价, 结合 基金 合同 、 投资 制度 的要 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 议,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核 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 “自下而上” 的个股投资策略, 利用基金管理人股 票研究数据库(SRD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 析,通过景顺长城“股 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 中的 标准 分析 模板 对中 小板 及创 业板 中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 和估值水平进行鉴别,制定股票买入名单。其中重点考察: (1)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 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 产品定 价能 力、 创新 技术 、 资金 密集 、 优势 品牌 、 健全 的销 售网 络及 售后 服务 、 规模 经 济等 。 在经 济增 长时 它们 能创 造持 续性 的成 长, 经济 衰退 时亦 能度 过难 关, 享有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2)估值水平(Valuation )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 型股 票 (G ) : 用来 衡量 成长 型上 市公 司估 值水 平的 主要 指标 为PEG,即 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 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 我们在选股时将 会谨 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 型股 票 (V ) : 分析 股票 内在 价值 的基 础是 将公 司的 净资 产收 益率 与其 资 本成本进行比较。 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 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 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 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 股票。 收益型股票(I ) :是 依靠 分红 取得 较好 收益 的股 票。 我们 挑选 收益 型股 票,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3)管理能力(Management )


注重 公司 治理 、 管理 层的 稳定 性以 及管 理班 子的 构成 、 学历 、 经验 等, 了解 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4)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本基金在精选个股的基础上,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度均衡的行业配置。 本 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及趋势、 行业周期性及景气度、 行业相对估值水平等 方面 进行 研究 , 判断 各个 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在此 基础 上, 参考 整体 市场 的行 业资产分布比例,确定和动态调整各个行业的配置比例。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采取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 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3.1 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 (MEM )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趋势 及幅 度, 确定 组合 久期 。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3.2 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 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 结合考虑流动性、 票息、 税收 、 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 券品种包括:a 、在 类似 信用 质量 和期 限的 债 券中 到期 收益 率 较高的债券;b、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c 、存在信用溢价的债 券;d、较高债性 或期权价值的可转换债券;e 、收 益 率水 平合 理的 新券 或者 市场 尚未 正确 定价 的 创新品种。 (1 )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 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 降时 ,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并根 据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 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 )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 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 , 结合 各类 券种 税收 状况 、 流动 性状 况以 及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评 定不 同债 券类 属的 相对 投 资价 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 在不 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的 配置 比 例。 个券 选择 层面 , 基金 管理 人对 所有 投资 的信 用品 种进 行详 细的 财务 分析 和非 财务 分析 。 财务 分析 方面 , 以企 业财 务报 表为 依据 , 对企 业 规模 、 资产 负债 结构 、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 评分 , 非财 务分 析方 面 (包 括管 理能 力、 市场 地 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 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的形式实施。 通过打分来 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 高风险还是绝对风险的企业, 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 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3 )时机策略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 限利差较大时,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 未来走势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 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 当预 期利 差水 平扩 大时 , 可以 买入 收益 率低 的债 券同 时卖 出收 益率 高的 债券 ,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资 产池结构 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 流变 化, 并通 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 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①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 场趋势的综合分析, 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 分析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 对价值。通过对可转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 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②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 ) 对可转换债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 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③估值分析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运用 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相对估 值指标以及 DCF 、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并根 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 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换债券当前 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 方面 , 本基 金会 加强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将机 构评 级与 内部 评级 相结 合, 着重 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景 、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4.1 时点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在 交易 股指 期货 时, 重点 关注 当前 经济 状况 、 政 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4.2 套保 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指数 点位 区间 判断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前 提下 , 决定 套保 比例 。 再根 据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贝塔 值, 具体 得出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4.3 合约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股 指期 货当 时的 成交 金额 、 持仓 量和 基差 等 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 %-95 %投资于股票资产, 其中投资于中小板 及 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5.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5.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 基金 持 有单 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综合指数 × 45%+ 中小板综合指数× 45%+中证全债指数×10% 创业 板综 合指 数 与中 小 板综 合 指数 分别 为反 映 创业 板 股票 及 中小 板 股票 的 指数 , 能够 充分 反映 两个 市场 的相 关变 化,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的 比较 基准 。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80%-95% 的股票资产,其余资 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 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 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 90% 和 10% ,创业板综合指数与中小板综合指 数分别占比 45% ,并用中证全债指数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因此, “创业板综合 指数 × 45%+ 中小 板综 合指 数× 45%+ 中证 全债 指数 ×10% ” 是衡 量本 基金 投 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 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各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查阅。 (以下无正文)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本页无正文, 为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