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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灵活配置(000587)

大成灵活配置: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3 月 4 日证监许可 【2014 】244 号文 核准募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 降低 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于 银行储 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 预期的金 融工具, 投 资者购买 基金, 既 可能按其 持有份额 分享 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 益, 也可 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 来的损失 。 基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合 基金、 债券基 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不同 类型, 投资者 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 基金的 收益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担的 风险也越 大。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 基 金, 具有 中 等水平 的 预期收益 和风险水 平 ,其预期 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和 债券 型基金 ,低 于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因 证券市场 波动 等因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本 基金前, 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 合同 ,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根据 自身的投 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 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 资者 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 应, 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场 , 对申 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做 出独立、 谨慎 决策, 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 亦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 操作或技术 风险、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 险, 既包 括因 政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 的非系统性 风险、 也 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 理风险、 技 术风险和 合规风险 等。 巨额 赎回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 开放日基金 的净赎回 申请份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时, 投资 者将可能 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 承诺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 申购) 基金时, 请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 人提










































































第 3 页 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者自行 负担。 投资者应当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 构购买本 基金 , 基金代销 机构名单 详见本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













































































第 4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4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的备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 换................................................................................................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一 、基金资产估 值 ...................................................................................................................... 48 十二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52 十三、基金收益与 分配...................................................................................................................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 披露................................................................................................................... 57 十六、 风险揭示 .............................................................................................................................. 62 十七、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65 十八、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67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 81 二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一、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93 二十二、备查文件 .......................................................................................................................... 94













































































第 5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其他有关 规定及 《大 成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 大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 投资者 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 金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大 成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第 6 页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大成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 大 成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大成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大成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大 成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第 7 页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 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是指 经主管部 门批 准, 运用在 香港募集 的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内证 券投资业 务的相关 主体 20、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3、 销售机构: 指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4、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 受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8、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9、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第 8 页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7、 《业务规则》 :指《 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8、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5、元:指 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7、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8、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9、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0、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第 9 页 51、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2、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三、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 比例 48%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持股比例 25% ) 、广 东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持股比 例 2% )四家公 司。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 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设有股 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 , 下设 二十个部 门, 分别是股 票投 资部、 数量 投资部、 社保基金 及机构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委托 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管理 部、 营销策 划及 产品 开发 部、 信息技术 部、 客户 服务 部、 市场部 、 总经理 办公室 、 董事会办 公室 、 人力 资源部、 计划财务 部、 行政 部 、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稽 核部 、 风 险管理部 和国际业 务部 。 公 司 在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武汉 、 福州 、 沈阳 、 广州和 南京 等地 设立了 九 家分 公司 ,拥有 两家子公 司,分别 为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及大 成创新 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委员 会 等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 专业、 进取” 为 经营理念 , 坚 持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企业 精神, 致力 于开拓基 金及证券 市场业务 , 以稳健 灵活 的投资策略 和注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资 组合,力求 为投资者 获得更大 投资回报 。 (二)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2014 年2 月6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共管理2 只封闭式 证 券投资基金: 景 宏证券投 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 资基金 , 4只ETF 及1只ETF 联接基金 : 大成 中证1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第 10 页 金、 深证成 长4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及大 成深证成长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 中 证500 深 市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中证500 沪市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1 只QDII 基金:大成标普500 等权 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及33只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债 券投资基金 、 大成蓝 筹稳健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精选 增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财富管 理2020生 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 金、大成积 极成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创 新成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大成景 阳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强化 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策 略回报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中证红利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核心 双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景恒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内需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可转 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中证 内地消费主 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新锐产业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 成月添利 理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大成 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理财 21 天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现金宝场 内实时申 赎货币市 场基金、 大成景安短 融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兴信 用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景 旭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景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信 用增利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及大成 健康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三)主要 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 博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中央 财经大学 财政 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夏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研究 发展部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 产管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大保 德信基金 管理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通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 任 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 任 职中国人 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2008 年 4 月 起任中 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 员;2008 年 11 月起兼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 长。2014 年 1 月 23 日起 代为履行 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职务 。 王颢先生, 董事, 国 际工商管 理专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招 商证券股










































































第 11 页 份有限公司 深圳管理 总部副总 经理、机 构管理部 副总 经理;2002 年 9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助理 总经理、 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 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党委书记。 刘虹先生 , 董事 , 博士 ,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 任国家 计委国土 局 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主持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国 农业发展 银行资金 计 划部计划处 副处长 (主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国 人寿保险 ( 集团) 公司 战略规划部 战略研究 与规划处 处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国 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 划部副总 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中国 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发展 改革部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 中国 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高 级专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人保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党委书记 ;2009 年 11 月起 , 兼 任中国华 闻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总裁、党 委书记以 及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长。 高岐先生,董事 ,硕士。 历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计财部会计处处 长、副总 经理; 上海南都期 货经纪有 限责任公 司经管会 副主任 ; 现任 光大期货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 财务负责 人 。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 士研究生在读 ,中国注册会计 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 任职于 中国长城 信托投资 公司 ;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 国 银河证券有 限公司审 计与合规 管理部; 现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家开发银 行顾问, 高 级经 济师, 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 专家。 中 国 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 硕士生指 导老师, 首都经济 贸易 大学兼职教 授, 清华 大学中国 经济研究 中心高级研究员。先 后在北京市人 民政府研究室 (副 处长、处长) ,北京市 第一商业局( 副 局长) ,中国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总经理) ,中 国 投资银行(行长) , 国家开发银行( 总 会计师)工 作。 宣伟华女士 , 独立董 事, 日本 国立神户 大学法学 院法 学修士, 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仲裁员 、 上海仲 裁委员会 仲裁员, 曾任上 海市律 师协会证券 与期货法 律研究委 员会副主 任。1986 年-1993 年, 华东 政法大学 任教;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学院 大学法学 部访 问教授 ;1994 年-1998 年, 日本国立 神户大学 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天城 律师事 务所 兼职律师、北京市中 伦金通律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负 责 人;2001 年始任国 浩律师(上海 )事 务所合伙人。 擅 长于公司 法、 证券法、 基 金法、 外商 投资企业法、 知 识产权法 等相关的 法律 事务。曾代理过中 国证券市场第 一例上市公司 虚假陈 述民事索赔共同诉 讼案件,被 CCTV? 证券频道评 为“ 五 年风云人 物” ,并获得 过“ 上 海市优秀 女律师” 称号。













































































第 12 页 叶永刚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博士, 武 汉大学 经济 与管理学院 教授、 副院长、 博士生 导师, 中国 金融学会 理事, 中 国金融学 会金 融工 程研 究会常务理 事, 中国 金融学年 会常务理 事,湖北省 政府咨询 委员。1983 -1988 年,任武 汉大 学管理学院 助教;1989 -1994 年,任 武汉大学管 理学院讲 师;1994 -1997 年 ,任武汉 大学 管理学院副 教授;1997 年至今 ,任武 汉大学教授 ,先后担 任副系主 任、系主 任、副院 长等 行政职务。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 任 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 斯隆管理学院 瑞穗金融集 团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任美国 金融 学会理事 ;2010 年至今兼 任美国西 部 金融学会理 事;1997 年至今 兼任美国 国家经济 研究局 研究员;2007 年至 今兼任纳 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问 理事会理 事;2009 年至今 兼任上海 交通大 学上海高级 金融学院 院长;2003 年至 今兼任清华 大学中国 金融研究 中心主任 。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 , 监事长 , 大学本 科。 曾任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江 苏北路营 业部 总经理, 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 产管理总 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中 国银河投 资管理公 司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 。现任中 国银河投 资管理公 司上 海投资部董 事总经理 。 谢红兵先生,监事,双 学士学位。1968 年入伍, 历 任营教导员、军直属 政治处主任; 1992 年转业 , 历 任交通银 行上海分 行杨浦支 行副行长 (主持工 作) , 营业处处 长兼房 地产信 贷部经理,静安支行 行长,杨浦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行负责筹建基金 托管部,任交通 银 行基金托管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筹建 银行试点 基金公司, 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 公司董事 长;2008 年任中国 交银保险 公司 (香港)副 董事长。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女士 , 监事, 硕士学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江 省永嘉县 峙口乡人 民 政府妇联主 任、 团委 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 温州市鹿 城区人民 政府民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浙 江省温州 市人 民检察院起 诉处助理 检察员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 于北京市 宣武区人 民检察 院 ,任三级检 察官;2007 年 8 月起 任民 生人寿北京 公司人事 部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 国人民人 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纪委副书 记、大成 慈善基金会 常务副秘 书长。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 ,副总经 理,管理 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 江南信托 投资有限 公司 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南证 券有限公 司总裁助 理、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期 间还 任江 南宏富 基金 管理 公司筹 备组 副组 长;2006










































































第 13 页 年 1 月-7 月任深圳 中航集团 公司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8 年 5 月起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杜鹏女士, 督察长, 研究生学 历。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中 国银行陕 西省信托 咨询 公司证券部 驻上交所 出市代表 、上海业 务部负责 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 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 司投资基 金管理部 证券投资 部副经理 、 广 东华侨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 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筹 建;1999 年 3 月起 ,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大成 国际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杨春明先生,副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先后任 职于 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基金运 营部总监 、 市场部 总经理 、 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 起任大成 创新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 肖冰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商管 理硕士。 曾任联 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国际业 务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部总监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 部总监、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营 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 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 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 总监、 公司董 事会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 起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兼 董事会秘书 。 刘明先生 ,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厦门 证券公司 鷺江营业 部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曾任 厦门产权 交易中心 副总 经理。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 香港时富 金融服务集 团投资经 理,2004 年 3 月 加盟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 景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及 大成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基金经 理, 公 司助理总 经理 。 现任股 票投资决 策 委员会主席 。2013 年 10 月 起任大成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李本刚先生 : 管理 学硕士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8 月就职于西 南证券投 资部, 任助理 研究员。2002 年 9 月至 2005 年 9 月就 职于 中关 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 研发中心 研究员 。 2005 年 11 月至 2010 年 7 月就职于建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 部,历任 研究员、 高级研究 员。 2010 年 8 月加 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研 究部高级研 究员、 行业研究 主管。 2012 年 9 月 4 日 起任大成 内需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具 有基金从 业资格。 国籍: 中










































































第 14 页 国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公司股票 投 资决策委 员会由 9 名成员组 成, 设股票 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主 席 1 名, 其他 委员 8 名。名单如 下:


刘明, 公司副总 经理,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 席; 曹 雄飞, 首席投资 官, 股票投 资部总 监,大成财 富管理 2020 生命 周期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大成健 康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支兆 华, 研究部 总监, 大 成蓝筹稳 健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汤义峰, 数量投资部 总监,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 大成 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于雷, 交 易管理部总 监,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 员; 蒋卫强 , 风险管 理部总监 ,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委员; 邓涛 , 研究部 总监助理 , 景福证 券投资基金 和大成内 需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助理,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杨丹, 景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股 票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 刘安 田, 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景 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










































































第 15 页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 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 管理人承 诺













































































第 16 页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禁 止的 行为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 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信息 披 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第 17 页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七)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为加强 内部控制, 促 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公 司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依 据《证 券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 等法律 法规, 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 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公 司为防范 和化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符合公 司的发展 规划, 在 充分 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 础上, 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 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 司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 制定 科学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 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对 内部










































































第 18 页 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承担责任 。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 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的 设 置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 其他资产 的运作相 互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 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 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订或完 善内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 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 ,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










































































第 19 页 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 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 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 馈系统。 (5)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2)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行风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 调整的建 议; 对投资业 绩进行评 价, 包括整体表 现分析、 业绩 构成分析 以及 业绩短期和 长期持续 性检验; 对将要展 开的新业 务和 创新性产品 的投资做 全面的风 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 警等工作 。 (6)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与其 岗 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 程序,保 证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2)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 定授 权范围内行 使相应的 职责。 3)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 权书 的授权内容 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 立授权评价和 反馈机制,包括 已获 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 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 订或取消 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清










































































第 20 页 算、 基金会 计和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 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12)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 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 的监察稽 核 部门, 对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公司 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 环境、新 的金融工 具、新的 技术应用 和新 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进 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2)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法 。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根 据 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 的交 流渠道。 5)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 要求。 2)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 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 止越权决 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 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进 行 投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 归属分析 等内容。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










































































第 21 页 法违规或者 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及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 人员。 4)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 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 待。 5)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 每日投资组 合列表等 。 6)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7)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 则,制定 场外交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交易 的流程和 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 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 易的,在 相关投资 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 明, 并报公司风 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 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证的 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 品种或业 务的法律 性质、 操作程 序、 经济 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 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 和运行风 险 。 (7)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建 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 律审查制 度,制定 销售人员 准则,严 格奖 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 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 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 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 (10)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 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 对 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处理 意见,并 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 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遵 循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 则, 严格制 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 制度。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计 开发符合 国家、 金 融行业软 件工 程标准的要 求, 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 电子化时, 设 置保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 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 投入运行 前,经过 业务、运 营、监察 稽核 等部门的联 合验收。 (14)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任 制度、门 禁制 度、内外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系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要求 符合有关 标准, 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 任管理, 严格划分 业务操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的职责 。 (1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充 分考虑到 软件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 具 备身










































































第 22 页 份验证、 访 问控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信 息技术系 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 不得介入 实际的业 务操作。 用户使用 的密 码口令定期 更换, 不 得向他人 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 系统的密 码口令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管 。 (17)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 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实和完 整, 并能及 时、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等各 职能部门 ; 严格计 算机交易 数据 的授权修订 程序, 并 坚持电子 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 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 系统定期 稽核检查, 完 善业务数 据保 管等安全措 施, 进行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 习,确保 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办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针 对各个风 险控 制点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制 。 (20) 明确 职责划分 ,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 各会 计岗位职责 ,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一人 独自操作 全过程。 (21)以基 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基 金会计核算 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 互独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 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 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 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 2)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 计账 簿,有效控 制 会计记 账程序。 3)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 止会 计差错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 公允 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 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 准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制订 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 ,财 会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 章、 支票等重要 凭据和会 计档案 , 严格会 计资料的 调阅手 续, 防止 会计数据 的毁损 、 散失 和泄密。 (27) 严格 制 定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遵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律。













































































第 23 页 (28) 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 董事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根 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 公司相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董 事会对督 察长 的报告进行 审议。 (29)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管理层负 责, 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司 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人员 的专业任 职条件, 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 作程 序和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有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法 律、 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 。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 24 页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捌佰肆 拾捌 万壹仟玖佰 叁拾捌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 设立基金 托管部, 为充分 体现“ 以客户为中 心”的服 务理念, 中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基 金托管部 更名为托 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 现 有员 工120 余人, 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有海 外工作、 学 习或培训 经 历,60 %以 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 或高级职 称。 为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在境 内、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 (一对 多、 一 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 险资金 、QFII 、RQFII、QDII 、 境 外三类机 构银行 间债 券、 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 信 托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 的托管 产品体系 。 在 国 内 , 中国银行是首 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 内领先的 大型中资 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中 国银行 已托管 247 只证券 投资基金 , 其中境 内基金 222 只, QDII 基金25 只, 覆 盖了股票 型、 债 券型、 混合型 、 货币型、 指 数型等 多种类型 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风险控制 工作是中 国银 行风险控制 工作的组 成部分, 秉承










































































第 25 页 中国银行风 险控制理 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及 投资者服 务 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 所辖业务 各环节 , 包括风 险识别 , 风险评估 , 工作程 序设计与 制度建设 ,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 与制度的 执行, 工 作程序与 制度 执行情况的 内部监督 、 稽核以 及风险控 制工作的后 评价。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从2007 年已 经连续四 年通过 美国 “SAS70 ”准 则和英国 “AAF01/06 ” 准则审计报 告, 是国 内唯一一 家通过两 种国际准 则的 托管银行, 内控制度 完善、 风 险防 范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2011 、2012 年 度,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部控制通过 国 际新准则“ISAE3402 ” ,是国内 第一家获 得此报 告的 托管银行, 再次领先 于同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第 26 页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 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8-5558 ( 免长途固 话 费)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分别 在深圳、 北京、 上 海设 有投资理财 中心, 并 在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直销 业务: (1)大成基 金深圳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联系人: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 金北京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5 号 中青旅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 金上海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东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第 27 页 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 新华路 218 号浦发 银行大厦 15 楼 联系人:肖 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2)其他代 销机 构详 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 瑛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第 28 页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天地 2 号 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 竞、叶尔 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第 29 页 六 、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金 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3 月 4 日证 监许可 【2014 】244 号文 核准募集 。 (二)基金 类型 与运 作方式 基金类型: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 式:契约 型 、开放 式 基金存续期 限:不定 期 (三)基金 的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发 售募集期 (或称为 认购期、 首发期或 募集期 ) 为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到 2014 年 4 月 30 日,本基 金于该期 间向社会 公开发 售。募 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基金募集 的实际情 况按照相 关程 序延长或缩 短发售募 集期, 此 类变 更适用于所 有销售机 构。基金 发售募集 期若经延 长, 最长不得超 过前述募 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 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及代销 机构 相关公告、 通知。 (四)发售 对象 中国境内的 个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 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者 。 (五)发售 方式 本基金通过 基金销售 网点 (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 心及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具 体名 单见发售公 告) 公开 发售 。 除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 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 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认 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 (六)募集 场所 本基金通过 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 售网点向 投资者公 开发 售。 上述销 售机构办 理开放式 基金 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 况和联系 方法, 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 当地代销










































































第 30 页 机构的公告 、 通知。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外, 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 当事人不 得预留和 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变更 、增减代 销 机构, 并另 行公告。 (七)认购 时间 本基金发售 募集期间 每天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 由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 销售 机构的相关 公告或者 通知规定 。 各 个销 售机 构在 本基 金发售 募集 期内 对于 机构 或个人的 每天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可 能 不 同, 若本招 募说明书 或份额发 售公告没 有明确规 定, 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 决定日常 业务办理 时间。 (八)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和认 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 (九)基金 份额认购 原则及持 有限额 1、基金投资 者认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 式全 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 金 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 经受理不 得撤销。 3、认购以金 额申请, 认购基金 份额的 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为 1,000 元, 认购期间 单个投 资者的累计 认购规模 没有限制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市场情 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 调整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予 以公 告。 (十)认购 费用 投资者在认 购基金份 额时需交 纳认购费 , 费率按 认购 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 资人可以 多次 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 率按每笔 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具 体如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 ≤M<200 万 0.80% 200 万 ≤M<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要 用于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 费用。 (十一)基 金认购费 用的计算 1、当投资者 选择认购 本基金时 ,认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下:













































































第 31 页 认购总金额= 申请总 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请总 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 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例:某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认购 费率 为 1.20% ,假定募 集期产生 的利息 为 50.00 元, 则可认 购基金份 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认购净金额 =100,000/ (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即:该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基 金,可得 到 98,864.23 份基 金份额。 2、基金份额 、余额的 处理 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所 有。 (十二)募 集期间认 购资金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 募集期间 形成的利 息折算成 基金 份额计入基 金投资者 的账户, 具体 份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十三)募 集期内募 集资金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当 存入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得 动用。 (十四)募 集期间费 用 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 披露费 、 会计师 费、 律师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 七 、 基金 的备 案 (一)基金 备案和基 金合同生 效 1、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3 个 月内,在 基金 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和招募 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 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验 资报告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自基金 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 起,基金合 同生效 ; 否则《基 金合同》 不生效 。













































































第 32 页 2、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 的认购款项只能 存入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 基金募集 期形成的 利息在本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折成基金 投资者认 购的基金 份额, 归 基金投资者 所有。利 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 额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录 为准。 (二)基金 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 同的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使基 金合同无法 生效,则 基金募集 失败。 2、 如基金募 集失败 , 基金管 理人应以 其固有财 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基金 投资者 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同 期银行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 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 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 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33 页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 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 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第 34 页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款项 , 申购 申请即为 有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可 以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以 及每 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做 出规定, 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 关公告。













































































第 35 页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 、 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和累计 持有基金 份额 上限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依 照有关规 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需交 纳申购费用,费 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具 体费率如下 : 申 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 ≤M<200 万 1.20% 200 万 ≤M<500 万 0.8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额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因红利 自动再投 资而产生 的基 金份额,不 收取相应 的申购费 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 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 额期限的 增加而递 减。 具体赎回费 率结构如 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 间(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 年 0.5 % 1 年≤T<2 年 0.2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基 金份额少 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 基金份额 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 基金份额 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的赎 回费, 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基金份额 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 财产。 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










































































第 36 页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交 易、 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支付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申购和赎 回数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均 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某投资 人于开放 期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申购费 率为 1.5%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37893.14 份


3、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在 持有 基金份额 时间 为 1 年时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25% =26.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26.25 =10473.75 元 4、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第 37 页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 享有或 承担。 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八)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 在每个运 作期 的开放日 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正常 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册登 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九)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第 38 页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十一)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 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第 39 页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 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天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基 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及 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 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 资者。 “继承” 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第 40 页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 2 个 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转 托管的 销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转托管 申请 。 (十六)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 本 基金可为 基金投资 者提 供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服务, 具 体实 施方法以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的公 告为准。 (十七) 基 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 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 (十八) 基 金份额的 转让 根据届时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 本 基金 可以以除申 购、 赎回 以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进行 转让。













































































第 41 页 九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过 灵活的资 产配置和 主动的投 资管理, 拓展 大类资产配 置空间, 在精选个 股、 个券的基础 上适度集 中投资, 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为 投资者谋求 资本的长 期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以 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上 市的 股票) 、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货币 市 场工具、 衍生工 具 (权证、 股指期 货等) 以及 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 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3% , 任 何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 一> 资产 配置策略


美林投资时 钟理论按 照经济增 长与通胀 的不同搭 配, 将经济周期 划分为四 个阶段: 1、 “经济上行, 通 胀下行” 构成 复苏阶段, 此阶段由 于股票对经 济的弹性 更大, 其相对 债券和现金 具备明显 超额收益 ; 2、 “经济上行, 通 胀上行” 构成 过热阶段, 在此阶段 , 通胀上升增加 了持有现 金的机会 成本, 可能 出台的加 息政策降 低了债券 的吸引力 , 股 票的配置价 值相对较 强, 而商 品则将明 显走牛; 3、 “经济下 行, 通胀 上行” 构 成滞胀阶 段, 在滞 胀阶 段, 现金收 益率提高 , 持有现 金最 明智,经济 下行对企 业盈利的 冲击将对 股票构 成 负面 影响,债券 相对股票 的收益率 提高; 4、 “经济下行, 通 胀下行” 构 成衰退阶 段, 在衰退 阶段 , 通胀压力下降, 货币政策 趋松, 债券表现最 突出,随 着经济即 将见底的 预期逐步 形成 ,股票的吸 引力逐步 增强。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环境、 国家经济 政策、 股 票市 场风险、 债 券市场整 体收益率 曲线 变化和资金 供求关系 等因素的 分析, 研 判经济周 期在 美林投资时 钟理论所 处的阶段 , 综合评










































































第 42 页 价各类资产 的市场趋 势、 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 和配置时 机。 在此基础上, 本 基金将积 极、 主动 地确定权益 类资产、 固定收益 类资产和 现金等各 类资 产的配置比 例并进行 实时动态 调整。 < 二> 股票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 合定性与 定量分析 ,充分发 挥基金管 理人 研究团队和 投资团队 “自下而 上” 的主动选股 能力, 选 择具有长 期持续增 长能力的 公司 。 具体从公 司基本状 况和股票 估值两个 方面进行筛 选: (1)公司基 本状况分 析 本基金将通 过分析上 市公司的 经营模式 、 产品研 发能 力、 公司治 理等多方 面的运营 管理 能力,判断 公司的核 心价值与 成长能力 ,选择具 有良 好经营状况 的上市公 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 面, 选择 主营业务 鲜明、 行 业地位突 出、 产品与服务 符合行业 发展趋势 的上 市公司股票 ; 产品研 发能力方 面, 选择 具有较强 的自主 创新和市场 拓展能力 的上市公 司股票; 公司治理方 面,选择 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 ,管理水 平较 高的上市公 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上 市公司的 盈利能力 、 成长和 股本 扩张能力以 及现金流 管理水平 , 选 择优良财务 状况的上 市公司股 票。 盈利 能力方面 , 主要 考察销售毛 利率、 净 资产收益 率 (ROE ) 等指标; 成 长和股本 扩张能力 方面, 主 要考察主 营业 务收入增速 、 净资产 增速、 净 利润增速、 每股收益 (EPS ) 增速 、 每股现 金流净额 增速等指 标 ; 现金流管 理能力 方面, 主 要考察 每股 现金流净额 等指标。 (2)股票估 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 对上市公 司内在价 值、 相 对价值 、 收购 价值 等方面的研 究, 考 察市盈率 (P/E)、 市净率(P/B ) 、企业价值/ 息 税前利润 (EV/EBIT ) 、 自由现金流贴 现(DCF )等一 系列估值 指标,给出 股票综合 评级,从 中选择估 值水平相 对合 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 合公司状 况以及股 票估值分 析的基本 结论 , 选择具有 竞争优势 且估值具 有吸 引力的股票 , 组建并 动态调整 电子信息 产业优选 股票 库。 基金经 理将按照 本基金的 投资决策 程序,审慎 精选,权 衡风险收 益特征后 ,根据市 场波 动情况构建 股票组合 并进行动 态调整。 < 三> 新股 申购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 审慎原则 下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与增发 新股 的申购。 通 过研究首 次发行股 票及 增发新股的 上市公司 基本面因 素, 分析 新股内在 价值 、 市场溢价 率、 中签 率和申购 机会成本 等综合评估 申购收益 率,从而 制定相应 的申购策 略以 及择时卖出 策略。 < 四> 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采 取稳健的 投资管理 方式, 获 得与 风险相匹配 的投资收 益, 以实 现在










































































第 43 页 一定程度上 规避股票 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 和保证基 金资 产的流动性 。 本基金 通过分析 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及 市场信用 环境变化 方向, 综 合考虑不 同券 种收益率水 平、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等因 素, 构造债券投 资组合。 在实 际的投资 运作中, 本基 金将运用久 期控制策 略、 收益率曲 线策 略、类别选 择策略、 个券选择 策略等多 种策略, 获取 债券市场的 长期稳定 收益。 < 五> 权证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 证投资是 以权证的 市场价值 分析为基 础, 配以权证定 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 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的 科学投资 管理为手 段, 充分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益 性、 流 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 ,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 与类属选 择,追求 基金资产 稳定 的当期收益 。 < 六> 股指 期货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 资中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以 套期保值为 目的, 在 风险可控 的前 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 的投资。 此外, 本 基金还 将运用 股指期货来 管理特殊 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 险,如预期 大额申购 赎回、大 量分红等 。 (四)投资 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 人将主要 依据下述 因素决定 基金资 产配 置和具体证 券的买卖 :





(1)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契约 》的 有关规定;





(2)国 家宏观经 济环境及 其对债券 市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以及 证券市 场政 策;





(4)发 债公司财 务状况、 行业处境 、经济 和市 场需求状况 及其当前 市场价格 ;





(5)货 币市场、 资本市场 资金供求 状况及 未来 走势 。 (五)投资 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 根据利率 监测报告 制定资产 配置方 案。


研究部策略 分析师在 广泛参考 和利用公 司内、 外 部的 研究成果, 了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基础上定期 或不定期 地撰写宏 观策略分 析报告 ; 固定 收益部根据 研究部宏 观报告和 短期利率 预 测模 型提 供利率 监测 报告。 基金 经理 根据研 究部 的分 析报 告和 研究报 告制 定资产 配置 方 案。


2.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 议决定基 金资产配 置方案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或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对固 定收益部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的 月度投 资 计 划、 资产配 置方案进 行讨论, 明确货币 市场投资 工具 库的构成和 最新变化 , 并最终 确定总体 投资方案。


3.基金经理 制定具体 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 组合方 案













































































第 44 页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的基 金总体投 资计 划, 对宏观 经济、 行 业发展和 个券 做出判断 , 完善资 产配置和 行业配置 方案 , 构建和 优化 投资组合 , 并具体 实施下达 交易指令 。 对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 投资, 基 金经理应 按照公司 权限 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 投资领导 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 议。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 部 根据基金 经理下达 的交易指 令制定交 易策 略,完成具 体证券品 种的交易 。


5.风险控制 委员会及 风险管理 部提出风 险控制 建议


风险控制委 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 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 提 出风险防 范措施, 风险 管理部对计 划的执行 进行日常 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 制。


6.基金经理 对组合进 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 场变化、 基金申购 、 赎回现 金流情况 , 结 合风险控制 委员会对 各种风险 的监 控和评估结 果,基金 经理对组 合进行动 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 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 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 投资流程 。 ( 六)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年 化收益率 6% 。 理由如下: 本基金在 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为投资者 谋求 资本的长期 增值。 以 “年化收 益率 6% ”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可 以较好地 反映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若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 导致此业 绩比较基 准不再适 用或 有更加适合 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根据市 场发 展状况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调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业绩比 较基准的 变更须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 , 并在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而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八)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 合型基金 ,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 收益风险 特征的基 金。 ( 九)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等 权益类证 券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投 资于债 券、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 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0% ;













































































第 45 页 (2)任何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个 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













































































第 46 页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十一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十二) 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 资证券项 下权 利的原则及 方法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独立 行使 所投资证券 项下得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行使 所投 资证券项下 权利时应 遵守以下 原则: 1、不参与所 投资公司 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有利 于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十三)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第 47 页 十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 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登 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第 48 页 十 一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 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第 49 页 (2)首次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当日结 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结算细 则》为准 。 6、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 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第 50 页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 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第 51 页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第 52 页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 技术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 基金资产估 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十 二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 包括但不 限于场 地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和公证费) ;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管理费 率为1.5%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第 53 页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托管费 率为0.25%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 顺延。


3、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8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 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 情降低基 金管 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第 54 页 十 三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初始 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初始面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第 55 页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第 56 页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一) 基 金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第 57 页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 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第 58 页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 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并就有 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第 59 页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第 60 页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 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第 61 页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体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 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第 62 页 十 六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 金不同 于银行 储 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 买基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 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 失。 基金 在投资运 作过程中 可能 面临各种风 险, 既包 括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 险、 技术 风险和合 规风险等 。 巨 额赎回风险 是开放式 基金所特 有的 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 金的净赎 回申请超 过上 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 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 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 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 等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 基金 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不同 程度的风险。 一 般来说, 基金 的收益预 期越高, 投资 人承担的风 险也越大。 投 资人应当 认真 阅读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等 基金法律 文件, 了 解基 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 适应。 本 基金为 混合 型 型基金, 其 面临的主 要风险包 括 证券市 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 险、 管理 风险、特定 风险和其 他风险 。 ( 一)证券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受 各种因素 的影响所 引起的波 动, 将对 本基 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 。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要因 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 策、 国有 股 减持 与流通 政策等国家 经济政策 的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产生 影响,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 动而产生 的风 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 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本基 金的投资 品种 可能发生价 格波动,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同 时也 影响到证券 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 , 并 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上 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 ,上述变 化将 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本 基金的收 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 素质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 。 如果本 基金 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盈 利下降, 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 跌,或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导 致本 基金投资收 益减少。













































































第 63 页 5、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 采取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使现金 购买力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金所产生 的实际收 益率。 (二)流动 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基金必 须保持一 定的 现金比例以 应付赎回 的要求。 由于 我国证券市 场波动性 大, 在市 场下跌时 经常出现 交易 量急剧减少 的情况, 如果在这 时出现较 大数额赎回 申请,则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风险。 (三)信用 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 或者基 金所投资 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四)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 知识、 技能、 经验 、 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 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 形势、证 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益水平 。 (五)本基 金特定风 险 本基金参与 股指期货 交易。 股 指期货交 易采用保 证金 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 有杠 杆性, 当出 现不利行 情时, 股 指期货标 的指数 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 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 失。 股指期 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 结算制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 资带来重 大损失。 此外, 交易所 对股指期货 的交易限 制与规定 会对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策略 执行产生 影响,从 而对基金 收益 产生不利影 响。 本基金的核 心策略是 基于对经 济周期及 资产价格 发展 变化的理解 和判断, 在把握经 济周 期性波动的 基础上, 结合美林 时钟模型 的资产配 置策 略, 动态评 估不同资 产在不同 时期的投 资价值、 投 资时机以 及其风险 收益特征 , 追求股 票、 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灵 活配置及 资产的稳 健增长。 上 述策略建 立在一定 理论假设 和历史数 据分 析结果基础 之上, 判 断结果可 能与宏观 经济的实际 走向、上 市公司 的 实际发展 情况、股 票市 场或个股的 实际表现 存在偏差 。 本基金的 业 绩比较基 准为年化 收益率 6% ,不 代表基 金一定能实 现投资目 标,本基 金有 发生本金亏 损的可能 。 (六)其他 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第 64 页 故障等风险 。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 管 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 易所、证 券登记结 算机 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 规方面的 原因, 某 些市场行 为受到限 制或 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 导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 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争、 代 理商违约 、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 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受损。













































































第 65 页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 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 日起在指 定媒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第 66 页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 67 页 十 八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一、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第 68 页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










































































第 69 页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第 70 页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第 71 页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的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 于:













































































第 72 页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第 73 页 (2)以 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基金 销售服 务费 ;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 调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本 数, 下同 )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本数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托 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本数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本数)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










































































第 74 页 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 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 的计票 效力 。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










































































第 75 页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 50%)。 参加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 前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 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 召开 。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 送 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 址。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 前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 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 召开 ; 4)上述第 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










































































第 76 页 止《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 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以 及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第 77 页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 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者备案,自 备案后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第 78 页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指定 媒体公告 。 ( 二) 《基金 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第 79 页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 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 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 约束力。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 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基金与基 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 同》 经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双 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 , 并经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 同》 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 公告










































































第 80 页 之日止。 3、 《基金合 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 份 , 除上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外,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 81 页 十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9 】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4 号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 外汇买卖 ; 代客外 汇买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金属 买卖; 海 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业务 ;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第 82 页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技 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 通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以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货 币市场 工具、 衍生工具 (权 证、 股指期货 等) 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 投 资于债券、 银 行存 款、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100% , 其中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任何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等权益类 证券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 债 券、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 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0% ; (2)任何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第 83 页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 个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 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第 84 页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及时对 交 易对手 库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4、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 对银行 间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 确定与 各类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 由于交 易对手资 信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 责任。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据以 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 》及本协议的 约定,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 当拒绝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第 85 页 (五)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 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 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第 86 页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 定 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 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该账户 银行预留 印鉴的保 管和使用 。 在 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 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第 87 页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第 88 页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 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该基 金份额总 数后的价 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值 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法 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 结果 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 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 价 值 时,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双方应 及时 进 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 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6、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据 错 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实际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对此 承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 正 确 ,则基 金托管人 对该损 失不承 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的 净值数据 也不正 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应承 担部分 未正确 履行复核 义务的 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 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第 89 页 则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得 利。如 果返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偿金 额,则 双方按 照各自 赔偿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 金额进行分 配。 7、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 发 现该错 误的,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8、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 未 能达成 一致,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照其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基 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登记 和保管 基金的 全套账 册,对双 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 保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定期 就会 计数据 和财 务指标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存 在 不 符,双方应 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 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 季度 报告应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 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第 90 页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传真 的方 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 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代为履 行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第 91 页 七、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 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 际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 是 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变更 。 变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潜在投 资者, 基 金管理 人 将根 据具体情况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 并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增 加或 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 客 服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者拨 打基金管 理人客 服热线 400-888-5558 ( 国内免长 途 话费)可享 有如下服 务: A 、自助语 音服务: 提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助语 音的服务 ,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 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 工坐席服 务 (法定 节假日除 外) 。 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 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 询、交易 情况查询 、服务投 诉及建议 、信 息定制、资 料 修改等 专项服务 。













































































第 92 页 ( 二)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大成 基金 按季 度和年 度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服务形式包 括网站自 助查询、 电 子邮件账 单、 手 机短信账单、 客 服热线查 询、 纸质对 账 单邮寄等。 其中,纸 质对账单 邮寄仅 限 70 岁 以上持 有人、或确 有需要并 已订制纸 质对账单 的持有人。 (三) 财经 汇资讯服 务


大成 财经汇是 专为大成 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服 务平台, 财经 汇提供专业、 独 家、 一手的理 财资讯, 并采 用分级服 务方式提供 差异化资 讯服务。 投资 者可 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或下载财 经客户端 ,免费 使 用。 (四)网站自助服 务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提供基金 账户 及交易情况 查询、 个 人资料修 改、 手机 短信和电 子邮 件信息定制 等自助服 务, 提供 理财刊物 查阅、 公 司公告 、 热点问 答、 市场点评 等信息资 讯服务 。 同时 , 网站还 设有电子 邮箱服务 (客 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 答疑服务。 (五) 网上 交易服务


本基金 管理人已 开通个人 投资 者网上交易 业务。 个 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撤单 、 基金定 投、 分红方式修 改、 账户资料 修改、 交易密 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 询和账户 信息查询 等各类业 务。其中, 基金定投 、转换等 业务的开 通时间, 已另 行公告为准 。 (六)财 富俱乐部


财富俱 乐部是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的高端 (VIP )客户专门设立 的 服务体系, 将为高端 (VIP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 性化 服务。 (七)投 资理财中 心


大成 基金各地 投资理 财中心负 责所辖区域 高端(VIP )客户的 柜 台式服务工 作。 (八) 客户 投诉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的 柜台、 投 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 线、 网站在线 栏目、 电子邮 件及信函 等渠 道进行 投诉或提 出建议。 对于 受理 的投诉或建 议,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最迟 T+1 日 内给予 回复;不能 及时回复 的,在约 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 户时间内 告知客户 。













































































第 93 页 二十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网 站上。 (二)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正 本为准。













































































第 94 页 二十 二 、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 在 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大成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大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四) 《大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五)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四年 三月二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