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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鑫B(150161)

惠鑫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惠鑫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4 年 3 月 28 日 
公告时间:2014 年 3 月 25 日 
 
 
 



目 录 一、重要 声明与 提 示 ....................................... 3 二、基金 概览 ............................................. 4 三、惠鑫 B 的募集 与上市交 易 ............................... 6 四、持有 人户数 、 持有人结 构及前 十 名持有人 情况 ............ 11 五、基金 主要当 事 人简 介 .................................. 13 六、基金 合同摘 要 ........................................ 20 七、基金 财务状 况 ........................................ 52 八、基金 投资组 合 ........................................ 52 九、重大 事件揭 示 ........................................ 59 十、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 60 十一、基 金托管 人 承诺 .................................... 61 十二、备 查文件 目 录 ...................................... 62


一 、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新华惠鑫 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之 惠 鑫B 份额 (以下 或 简称“ 惠鑫B ” )上 市交易公 告书( 以 下简称“ 本 公告”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 则第 1 号 〈上市交 易 公告书的 内容与 格 式〉 》 和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则 》 的规定编 制, 本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 本公告 所 载资料不 存 在虚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内容 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 个 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托 管人保 证本 公 告 中基 金 财务会 计 资 料等 内 容的真 实 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承诺其中 不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中国证监 会、 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对本基 金 上市交易 及有关 事 项的意 见,均不 表明对 本 基金的任 何保证 。


本公告第 七节“ 基 金财务状 况”未 经 审计。


凡本公告 未涉及 的 有关内容 ,请投 资 者详细查阅2013 年12 月 23 日 登载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时 报 》 及本公 司 网站(www.ncfund.com.cn ) 上的《 新 华惠鑫 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


二 、基 金概 览 (一)基 金名称 : 新华惠鑫 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 新华 惠鑫 分级债券 ; 场内 简称 : 新华惠 鑫 ; 基 金代 码: 164302 ;


1 、 新华 惠鑫 分 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惠鑫A 份额, 基 金 简称: 新华惠鑫 分级债券A ;场内简 称: 惠鑫A ;基金代 码:164303 ;


2 、 新华 惠鑫 分 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惠鑫B 份额, 基 金 简称: 新华惠鑫 分级债券B ;场内简 称: 惠鑫B ;基金代 码:150161 ;


(二)基 金类型 : 债券型


(三)基 金运作 方 式:契约 型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惠鑫A 每满6 个 月开放 一 次, 惠鑫 B 封闭运 作并上 市交 易。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转换 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四)基 金存续 期 限:不定 期


(五)基 金份额 总 额:


截至 2014 年 3 月21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总额 为 726,085,320.66 份 ; 其中 , 惠鑫A 份 额为430,024,631.26 份, 惠鑫 B 份额为296,060,689.40 份。 (六)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截至 2014 年 3 月21 日, 新 华惠鑫 分级 债券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1.013 元, 惠鑫 A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 值为 1.008 元, 惠鑫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为1.019 元。 (七)本 次上市 交 易的基金 份额场 内 简称: 惠鑫B (八)惠鑫B 的 交 易代码:150161 (九) 惠鑫B 本 次 上市交易 的基金 份 额总额:28,302,389.00 份 (截至 2014 年3 月21 日) (十)上 市交易 的 证券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十一) 上市交 易 日期:2014 年3 月28 日 (十二) 基金管 理 人: 新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十三) 基金托 管 人: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十四) 本 次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 注 册登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三、 惠鑫B 的 募集与 上市 交易 (一)惠鑫B 上 市 前基金募 集情况


1 、基 金募集 申请的 核准机构 和核准 文 号: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监许 可【2013 】1320 号文


2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惠鑫A 每满6 个 月开放 一 次, 惠鑫 B 封闭运 作并上 市交 易。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转换 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3 、基 金合同 期限: 不定期


4 、 惠鑫B 的 发售日 期:2013 年12 月26 日起至2014 年1 月7 日止 5 、 惠鑫B 的 发售价 格:1.00 元 人民币


6 、 惠鑫B 的 发售方 式:场内 和场外


7 、 惠鑫B 的 发售机 构


(1 ) 场内发 售机构


具有基金 代销资 格 的深圳证 券交易 所 会员单位 。 ( 具体名 单可在 深交所网 站查询 ) 。 下列会员 单位已 具 有基金代 销业务 资 格: 爱建 证券、 安信证 券、渤海 证券、 财 达证券、 财富证 券 、财通 证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券、 大 通证 券、 大同证券、 德 邦证券、 第一 创业、 东北证 券、 东方证券、 东 海证 券、 东莞证券、 东 吴证券、 东兴 证券、 高华证 券、 方正证券、 光 大证 券、 广发证券、 广 州证券、 国都 证券、 国海证 券、 国金证券、 国 开证 券、 国联证券、 国 盛证券、 国泰 君安、 国信证 券、 国元证券、 海 通证 券、 恒泰长财、 恒 泰证券、 红塔 证券、 宏源证 券、 华安证券、 华 宝证 券、 华创证券、 华 福证券、 华林 证券、 华龙证 券、 华融证券、 华 泰联 合、 华泰证券、 华 西证券、 华鑫 证券、 江海证 券、 金元证券、 联 讯证 券、 民生证券、 民 族证券、 南京 证券、 平 安证 券、 齐鲁证券、 日 信证 券、 瑞银证券、 山 西证券、 上海 证券、 申银万 国、 世纪证券、 首 创证 券、 天风证券、 天 源证券、 万和 证券、 万联证 券、 西部证券、 西 藏同 信、 西南证券、 厦 门证券、 湘财 证券、 新时代 证券 、 信达证券、 兴 业 证券、 银河证 券、 银泰证券、 英 大证券、 招商 证券 、 浙商证券、 中 航 证券、 中金公 司、 中山证券、 中 投证券、 中天 证券 、 中信建投、 中 信 浙江、 中信万 通、 中信证券、 中 银证券、 中邮证 券 、中原证 券(排 名 不分先后 ) 。 (2 ) 场外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 新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 )代 销机构 : 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海 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中 信 建投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新 时代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恒泰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 恒泰长财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齐鲁证 券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西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中国 民族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太平洋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 杭州数 米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 上 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上海 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8 、验 资机构 名称: 瑞华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伙 ) 9 、募 集资金 总额及 入账情况


经瑞华会 计师事 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 验资, 本基金 惠 鑫 A 份额 本次场外 募集的 有 效净认购 金额为429,951,243.94 元 ,折 合基金份 额429,951,243.94 份,产生 的银行 利 息共计 73,387.32 元,折合 基 金份额73,387.32 份。 本基 金惠鑫B 份 额本次场 内募集 的 有效净认 购 金额为28,301,000.00 元 ,折合 基金份 额 28,301,000.00 份, 产 生的 银行利息 共计1,389.00 元, 折合基 金份 额 1,389.00 份;惠鑫 B 份额 本次场外 募集的 有 效净认购 金额为267,589,633.52 元 ,折 合基金份 额267,589,633.52 份, 产 生的银 行利息 共计 168,666.88 元 ,折合基 金份额168,666.88 份 ;惠鑫B 份额 本 次合计有 效净认 购 金额为 295,890,633.52 元, 折合基 金份额295,890,633.52 份 , 产 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170,055.88 元, 折合 基金份 额 170,055.88 份, 募集总份 额 共计296,060,689.40 份 。 惠鑫A 与惠鑫B 的份额 配比为1.45248811 : 1 。本 次募集 所有资 金已于 2014 年1 月23 日 全额划 入本基 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 国工 商 银 行开立的 中国工 商 银行托管 专户。 10 、本基 金募集 备 案情况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及 《 新 华惠鑫 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 新华 惠鑫 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募 集 符合有关 条件, 本 基金管理 人已向 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 金 备案手续, 并 于 2014 年1 月24 日获书面 确认, 基 金合同自 该日起 正 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本基 金管理 人 开始正式 管理本 基 金。


11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2014 年1 月24 日


12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的基金 份额总 额 :726,085,320.66 份


(二)惠鑫B 上 市 交易的主 要内容


1 、基 金上市 交易的 核准机构 和核准 文 号:深圳 证券交 易 所深证 上【2014 】107 号 2 、上 市交易 日期:2014 年3 月28 日


3 、上 市交易 的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投资者 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各会员 单 位证券营 业部均 可 参与基金 交易


4 、基 金场内 简称: 惠鑫B 5 、基 金交易 代码:150161 6 、本 次上市 交易份 额:28,302,389.00 份 7 、基 金资产 净值及 份额参考 净值的 披 露:每个 工作日 交 易结束 后对基金 资产净 值 进行的估 值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 值。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于每 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 后 将经过基 金托管 人 复核的 惠鑫B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传给深 交所, 深交 所于次日 通过行 情 系统揭示 。 8 、未 上市交 易份额 的流通规 定


未上市交 易的份 额 托管在场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跨 系 统转托 管至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场内后 即可上 市 流 通。 经本基金 管理人 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公司 提出申请, 惠鑫B 自2014 年3 月28 日起开通 跨系统 转 托管业务。 场 外认购惠鑫B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 通过认购 惠鑫B 的 场外代销 机构 或本基金 管理人 直 销机构办 理惠鑫B 跨系统转 托管业 务, 将惠鑫 B 份 额转托管 至场内 (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 ;场内认 购惠鑫B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以通过 认 购惠鑫 B 的深圳 证 券交易所 具有相 应 业务资格 的 会员单位 办理惠鑫B 跨系统 转托管 业务 , 将惠鑫B 份额 转托 管至场外 (注册登 记系统 ) 。 跨系统转 托管的 具 体业务按 照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相 关规定办 理。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 十名 持有 人情 况 (一)基 金份额 持 有情况 截至2014 年3 月 21 日, 新华 惠鑫B 为172 户, 平均每 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1,721,283.08 份 。机构 投资 者持有的 本次上 市 交易的 惠 鑫B 的基 金份额为20,000,972 份, 占惠鑫 B 上市 交易基 金 份额比例 为70.6688% ;个人 投资者持 有的本 次 上市交易 的 惠鑫B 的基金份 额 为8,301,417 份 , 占 本次 惠鑫B 上市 交 易基金份 额比例为29.3312% 。


(二)截 止到 2014 年3 月 21 日, 场内 份 额 前 十名 持 有人情 况 : 序号 持有人名 称(全 称 ) 持有基金 份 额 占场内基 金份 额的比例 1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20,000,972 70.67% 2 徐忠仁 600,029 2.12% 3 秦玉倩 359,017 1.27% 4 王天鹏 328,014 1.16% 5 郑汝春 300,014 1.06% 6 刘桂萍 280,013 0.99%


7 张旭龙 200,009 0.71% 8 陈民强 200,009 0.71% 9 郁成昌 199,009 0.70% 10 王功 120,012 0.42% 合计


22,587,098 79.81%


五 、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一)基 金管理 人 1 、公 司概况 名称:新华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重 庆市江 北 区建新东路85 号附 1 号1 层1-1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区西 三环北路11 号海通 时代商 务中 心C1 座 重庆市渝 中区较 场 口88 号A 座7-2 法定代表 人:陈 重 设立日期 :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 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金 字【2004 】197 号 注册资本 :壹亿 陆 仟万元整 股权结构 : 出资单位 出资额 (万 元) 占注册资 本 金比例 新华信托 股份有 限 公司 7680 48%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7000 43.75% 杭州永原 网络科 技 有限公司 1320 8.25% 合计 16000 100%


2 、内 部组织 结构及 职能 公司设立 了 投资 管 理委员会 、 专户 投资 管理委员 会和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 投资管理 委员会 是公 司 旗 下证 券 投资基 金 资 产运 作 的决策 机 构, 总经理担 任主任 委 员, 其他 委员由 总 经理指定 人员担 任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等的规 定 , 审议 、 决定基金 经理提 出 的投资策 略和投 资 方案, 定 期对基 金经 理的业绩 进 行评价; 审 核并决 定基金产 品方案; 对基金资 产运作 所 涉及的重 大投 资进行决 策。 专户投资 管理委 员 会是公司 特定客 户 资产管理 业务资 产 运作的 决策机构 , 由总 经理 办公会研 究决定 其 主任委员 及其他 成 员。 根据 《基 金法》 、 《资 产管理 合同》 、 《基 金管理 公司特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务 试点 办法》 等 的规定 , 审议、 决 定专户 投 资经理提 出的投 资 策略和投 资方 案, 定期对 专户投 资经理的 业绩进 行 评价, 对专 户管理 所涉及的 重大 投资进行 决策。 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 责确保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的 有效执 行 及投资 风险的严 格控制 , 定 期或不定 期对公 司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 的有效执 行 进行评估, 对公司 经营、 投资 中的风 险进行研 究、 分析 , 并提出改 进 意见。 公司设基 金管理 部 、 研究部、 专户管 理部、 金融 工程部 、 中央交 易室、 市场 营销部 、 运作保障 部、 综 合管理部、 监察稽 核部、 北京 分 公司 、机 构业务 部 、电子 商务 部 、董事 会 办 公室 等 部门及 分 支 机构 , 总经理根 据业务 需 要决定各 部门管 理 序列。 基金管理 部: 主要 负责公司 旗下基 金 的管理工 作, 进行 基金投资 组合管理 的计划 、 实施,促 进基金 业 绩目标的 实现。 研究部: 对 宏观经 济及金融 市场、 行 业、 公司进 行研究 , 为公司 旗下基金 及专户 管 理的投资 组合提 供 研究支持 ; 对券 商等 研究机构 进 行评价, 为交易 席 位分配提 供客观 支 持。 专户管理 部:主 要 负责公司 担任投 资 顾问及 “一 对一” 或“一 对多”的 相关专 户 投资业务 ,负责 大 客户的开 发与维 护 。 金融工程 部: 主 要负 责公司基 金及专 户 管理投资 的风险 及 绩效评 估、基金 新产品 开 发及申报 、数量 化 投资及其 它金融 工 程工作。 中央交易 室: 负 责公 司旗下基 金及专 户 管理投资 的网上 集 中交易 及网下交 易等工 作 。 市场营销 部: 负责 公司销售 渠道的 拓 展及维护 工作; 负 责公司整 体营销策 略的制 定 、 实施; 配合金 融 工程部进 行新产 品 开发工作 ; 负 责公司网 站及网 上 交易的开 发、 拓展 及维护工 作; 为投 资者提供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业 务咨询等 客户服 务 工作。 运作保障 部: 负 责公 司 旗下基 金及专 户 管理投资 运作的 后 台工作 , 包括: 基金 及专户 管理投资 的会计、 估值、 核算 、 过户 代理、 清算 及 结算联络 等; 负责 规 划、 建设公 司各项 业 务开展所 需的信 息 技术系统 , 进行研究 开发和 运 行支持。 综合管理 部:进 行公 司 的 人力 资 源管理 、 财 务管 理 、行政 管 理。 监察稽核 部: 负责 公司内部 的监查 稽 核工作, 监 督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确保国家 法律、 法 规和公司 内部管 理 制度的有 效执 行; 负责 公司法 律 事务的管 理, 对 外 合同的审 核, 公 司 对外信息 披露 的组织及 审核等 工 作。 北京分公 司:主 要 负责公司 授权开 展 的各项工 作。 机构业务 部: 主 要 负责基金 销售工作 的机构客 户开发 与 维护。 电子商务 部: 主要 负 责互联网 金融、 产 品 直销和客 户服务 等 工作。 董事会办 公室: 主 要负责 处 理董事 会 日常事务 性工作; 公司营销 策划、 媒体 联络及 对外信息 披露等 相 关工作; 结 合公司 及子公司 业务 情况,开 展公司 整 体形象宣 传工作 。 3 、人 员情况 截至2014 年2 月 28 日, 我公 司共有116 名 员工, 其 中博 士学位 5 人、硕 士学位43 人和学士 学位 59 人。 4 、信 息披露 负责人 :齐岩 咨询电话 :010-68726666 5 、基 金管理 业务情 况 公司目前 旗下有 十 五只基金 产品, 即新 华优选分 红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新 华优选 成长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新 华泛资 源优势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新华 钻石品 质企业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新 华行业周 期轮换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新华中小 市值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灵 活主题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消费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新 华纯债添 利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 新华行 业 轮换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趋势领 航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新华安 享惠金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新华 信用增益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壹诺宝 货币市 场 基金以及 新华惠 鑫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6 、本 基金基 金经理 简介 于泽雨先 生: 经 济学 博 士 ,历 任 华安财 产 保 险公 司 债券研 究 员、 合众人寿 保险公 司 债券投资 经理, 于 2012 年10 月 加入新 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任新 华纯债添 利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 新华安 享 惠金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信用增 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和新华 惠鑫分 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二)基 金托管 人 1 、公 司概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 人:姜 建 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会军 2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3 年12 月 末, 中 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部 共有员 工176 人, 平均年龄30 岁,95% 以上 员工拥 有大学 本科以上 学历, 高 管人员均 拥 有研究生 以上学 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 大陆托 管 服务的先 行者, 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家提 供托管 服 务以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旨, 依 靠严密科 学的风 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体 系、 规范的 管理模 式、 先进的 营 运系统和 专业的 服 务团队, 严 格履行 资产托管 人职责, 为境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 产 管理机构 和企业 客 户提供安 全、 高 效 、 专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的 市 场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内 托管银 行 中最丰富 、 最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括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 会保障基 金、 安心 账户资金、 企业年 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基 金 、 证券公 司集合 资 产管理计 划、 证 券 公司定向 资产 管理计划 、商业 银 行信贷 资产 证 券化、 基 金 公司 特 定客户 资 产 管理 、 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 托管产品 体系, 同 时在国内 率 先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 服 务, 可以为 各类客 户提供个 性化 的托管服 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中 国工商银 行共托 管 证券投资 基 金 358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 行连续 十 年 获得 香 港《亚 洲 货 币》 、 英国《全 球托管 人》 、香港《 财资 》 、美 国《环球 金融 》 、内 地《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 报》 等境 内外权 威 财经媒体 评选的41 项最佳托 管 银行大奖 ; 是获得 奖项最多 的国内 托 管银行, 优 良的服 务品质获 得国 内外金融 领域的 持 续认可和 广泛好 评 。 (三)基 金上市 推 荐人


本基金无 上市推 荐 人。 (四)基 金验资 机 构


名称:瑞 华会计 师 事务所( 特殊普 通 合伙) 住所:北 京市海 淀 区西四环 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 城区永定 门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产 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剑 涛 电话:010 -88219191 传真:010 —88210558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李荣坤、 张吉范 联系人: 李荣坤


六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 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2 )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 他费用; (4 ) 销售基 金份额 ; (5 ) 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 部门,并 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的利益 ; (7 )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托管 人; (8 )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机 构,对 基 金销售机 构的相 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条 件的机 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 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费用;


(10 ) 依 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 规定决定 基金收 益 的分配方 案;


(11 ) 在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内 ,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 照法律 法规 为 基 金的 利 益对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股东 权 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 利 ;


(13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 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 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务 所、 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 转换和非 交易过 户 的业务规 则; (17 ) 法 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 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售 、申购 、 赎回和登 记事宜 ; (2 )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 )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 财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作基 金 财产; (7 )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 份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两级基 金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 ,确定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的基 金 份额 申 购、赎回 的 价格; (9 )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10 )编 制季度 、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11 ) 严格 按 照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 露基金 投 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 密,不向 他人泄 露 ;


(13 ) 按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14 )按 规定受 理申 购 与 赎回 申 请,及 时 、 足额 支 付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 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 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理 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 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 (18 )组 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 面 临解散 、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金 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义 务委托 第 三方处理 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效 ,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 部募集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 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 行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27 ) 法 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 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 法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2 ) 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 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当事 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 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4 )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为 基金开 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 )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6 )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 (7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 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 有并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部 门,具 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 的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基金 分 别设置账 户,独 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保 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在 账 户 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 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 )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 的与基金 有关的 重 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两级 基金的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 转换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 (LOF ) 后的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0 ) 对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 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 执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 当 的措施; (11 ) 保 存基金 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 、 账册、 报表和 其 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2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13 )按 规定制 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 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 临解散 、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机构 ,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 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 理 人追偿; (21 )执 行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22 ) 法 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 行 为即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的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本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事人 , 直至 其 不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 章或签字 为必要 条 件。 本基金分 级运作 期 内, 同一 类别 每 份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转型 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每份基 金 份额具有 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 (3 ) 依法申 请赎回 或转让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 )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 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 )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资料; (7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或仲 裁; (9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 )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金 合同 》 ; (2 )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 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 )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及 时行使 权 利和履行 义务;


(4 ) 缴纳 基金认 购 、 申购 、 赎 回款项 及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 《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6 )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 法权益 的活动; (7 )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定; (8 )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 原 因获得的 不当得 利 ; (9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审 议 事项应 分别由惠鑫A、惠鑫 B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独立进 行表决 。 惠鑫 A 、 惠鑫 B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 份基金 份 额在其份 额类别 内 拥有平等 的 投票权;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 , 本基金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自动转 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具 有 同等的投 票权。 (一)召 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但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时转为 上市开放 式 基金(LOF ) 除外 ) ; (5 )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 酬标准 或 销售服 务 费率 ; (6 ) 变更基 金类别 ; (7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8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 (9 )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1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含10% )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基金 份 额 计算 , 下同)就 同一事 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当 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 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 事 项; (13 )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或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事 项。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 单独 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 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类 似表述 均 指 “单 独或 合计持有 惠鑫A 和 惠鑫B 各自 基金份 额分别合 计不少 于 该级基金 总份 额的10% (含10% ) ” ,下同。


2 、以 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 销售服务 费 ; (2 )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基 金费用 的 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 式, 在不影 响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 的 设置; (4 )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 当对《基 金合同 》 进行修 改; (5 )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 系 发生变化 ; (6 ) 按照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二)会 议召集 人 及召集方 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召集; 2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 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 人 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 由 基金托管 人自行 召 集。 4 、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当向 基 金托管人 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5 、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合 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 阻 碍、干扰 。 6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 选择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 日 。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代 表基 金总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类似表 述均指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惠 鑫 A 和惠鑫B 各自基金 份额分 别 合计不少 于该级 基 金总份额的10%(含 10% ) ” ,下 同。 (三)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通 知时间、 通知内 容 、 通知方 式 1 、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 人 应于会议 召开前30 日,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 以 下内容: (1 )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点 和会议 形 式; (2 )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议 事程序 和 表决方式 ; (3 ) 有权出 席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包 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 身 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5 )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及 联系电 话 ; (6 )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的 文件和 必 须履行的 手续; (7 )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 况下,由 会议召 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体 通 讯 方式 、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截止 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的计 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 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通过 现场开 会 方式或通 讯开会 方 式 等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议召 集 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 出席或以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或 托管人 不 派代表列 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议 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 料 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 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 有效的基 金 份额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到会 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 额 应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三 分 之一。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有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 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或类 似表 述均指 “ 有 效的惠鑫A 和惠鑫B 各 自的基 金份额 分 别合计不 少于在 权 益登记日 该 级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 含二分 之 一) ” ; 在权益 登 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金 份额应 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三分之 一 指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 惠鑫 A 和 惠鑫B 基 金份额 应 不少于在 权 益登记日 各级基 金 总份额的 三分之 一” ,下同。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 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 表决截至 日以前 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 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通 讯开会 的 方式视为 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 在基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 式 收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 决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 通 知不参加 收 取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 (3 )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本 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小 于 在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 项 重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 分 之一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交的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 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 基 金登记注 册机构 记 录相符 。 3 、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金 亦可采 用 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 场 方式或者 以非现 场 方式与现 场方式 结 合的方式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者 采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授权他 人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会议程序 比照现 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 开 会的程序 进 行。 (五)议 事内容 与 程序 1 、议 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重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 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 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 集会议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 行 表决。 2 、议 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七 条 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 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 理人 授 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 会 的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授权 其 出席会议 的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授权 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拒 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作出 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 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 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和 联系方 式 等事项。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首先 由召集 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 由召集人 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 形成决议 。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或 类似表 述均指 “出 席大会的 惠鑫A 和 惠鑫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 人所持该 级基 金份额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 上(含 二 分之一 ) ” ,下同 。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 有 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 所规定 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 项均以一 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 方可做出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 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或 类似表 述 均指 “参 加大 会的惠鑫A 和惠鑫B 各自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该级基 金 份额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 分 之二) , 下同 ) 。 转 换基金运 作方 式 ( 但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除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 本 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 进 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 据证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 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 的 表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合会 议通知 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 见 视为有效 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 一项提案 内并列 的 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 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中选举 两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一 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未 出席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 三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担任 监 票人。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不出席 大 会 的, 不 影响计 票 的 效力 。 (2 )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 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 计票结果 。 (3 )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 立即对所 投票数 要 求进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 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 结 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 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 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 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 表决结果 。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自 完成 备 案手续 之 日起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全文 、公证 机 构、公证 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对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 部分关 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规定, 凡是直 接 引用法律 法规的 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修 改导致 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更 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 公 告后 , 可直接对 本部分 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四、基金 费用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销 售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 计师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用 ; 7 、基 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 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基 金上市 初费和 上市月费 ; 10、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基 金费用 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7% 年 费率计 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 E×0.7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 算, 逐日 累计至 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 费 划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前2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 E×0.2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 算, 逐日 累计至 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 费 划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2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销 售机构 的销售 服务费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3 年内 , 惠鑫A 的 销售服务 费年费 率 为0.5% , 惠鑫B 不 收取销 售 服务费。 惠鑫A 销 售服务 费 按前一日 惠鑫 A 基 金资产净 值的0.5% 年费率 计提。销 售服务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 E×0.5 %÷ 当 年 天数


H 为 惠鑫A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E 为 惠鑫A 前一 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 算, 逐日 累计至 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 费 划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前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3 年期届 满自动 转换 为 “新华 惠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后,仍按 上述 0.5% 的标准收 取销售 服 务费。 上述“ 一 、基金 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 -9 项费用”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 从基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 或未完全 履行义 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 财 产的损失 ;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 基 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 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不 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涉及的各 纳税主 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 家 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 财产的 投 资方向和 投资限 制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3 年内以 及基金 合同生效后3 年期 届满并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后 ,基金 的投资相 关内容 将 保持不变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发 生变化的 , 本基 金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基金 投资的 相 关内容可 随之改 变 并及时公 告。 (一)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 制投资 风 险的前提 下, 通过 积极主动 的资产 管 理, 力争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获取超越 业绩比 较 基准的投 资回报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债券 ( 包含国债 、 央票 、 政策性金 融债及 所 有非国家 信用 的固定收 益类金 融 工具)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中 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 股票) 、货币 市场工 具、权证 、资产 支 持证券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本 基金是 债 券型基金 , 投资 于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银行 同业存款、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小企业 私 募债、 可转换 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 的可转 换公司债 券) 、 短 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 支 持证券、 回购等 债 券资产占 基金资 产 比例不低 于 80% ; 其中单 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占基 金 资产比例 不高于10% 。本基金 将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本基金不 直接从 二 级市场买 入股票 、 权 证等非固 定收益 类 金融工 具, 但可以 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与增 发 新股的申 购, 并可 持有因可 转债 转股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 票 所派 发 的权证以 及因投 资 可分离债 券 而产生的 权证等 ,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 的 权益类金 融 工具,其 中持有 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因 上述 原因持有 的股票 和 权证等资 产,本 基 金将在其 可交易 之 日起 60 个交 易日内卖 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三)投 资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 遵循以下 限制: (1 ) 本基金 投资债 券资产占 基金资 产 比例不低于80% ;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3 ) 本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 (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7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9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0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应 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13 )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 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14 ) 本基 金投资 于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 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占 基金资产 比例不 高 于 10% 。 (15 ) 法 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 或 变更 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或以变 更 后的规定 为准 。 2 、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 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 中国 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 易活动; (7 ) 法律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 的其他活 动 。 六、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 购买的各 类证券 及 票据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 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 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开 立 资金 账 户 、 证券账户 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 机 构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 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 分外,基 金财产 不 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 。 基金管理 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 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 生 的债务相 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 的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 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 销。 七、基金 合同的 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 完成备 案手续生 效 后方 可 执行,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 媒 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应 当 终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 终止情形 出现时 ,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 (7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 清 算剩余资 产的分 配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3 年内 ,本基 金发生基 金财产 清 算的情 形, 则依据 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部 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财 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 债务后, 将 优 先满足惠鑫A 的 本 金及应计 收益分 配 , 剩余部 分 (如 有) 由惠鑫 B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根 据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 若基金合 同生效后3 年期届 满, 本 基金 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发生基 金财产 清 算的情形, 依据基 金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 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 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八、争议 的处理 和 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好协 商未能 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 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 当 事人具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由 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 同》受 中 国法律管 辖。 九、基金 合同的 存 放及查阅 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


七 、基 金财 务状 况 (一)本 基金募 集 期间相关 费用明 细


本基金募 集期间 发 生的信息 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及其他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不从基 金财产 列支, 其他 各基金 销售机构 根据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 设定的费 率或佣 金 比例收取 认购费 。 (二)本 基金发 售 后至本公 告书公 告 前的重要 财务事 项


本基金认 购后至 本 公告书公 告前无 重 要财务事 项发生 。 (三) 本基金 2014 年3 月 21 日资 产负 债表 (未经审 计) 如 下: 时间 项目





2014 年 3 月21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3,793,949.14 结算备付金 4,118,190.45


存出保证金 113,018.67


交易性金融资产 1,296,305,118.72


其中: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1,296,305,118.7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其他资产 80,012,742.38


资产总计 1,384,343,019.36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648,200,00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295,307.16 应付托管费 84,373.47 其他负债 527,377.91 负债合计 649,107,058.5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726,085,320.66 未分配利润 9,150,640.16 所有者权益合计 735,235,960.8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384,343,019.36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4 年 3 月21 日本基 金的基 金投 资组合情 况如下 : (一) 报 告期末 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 票 - - 2 固定收益 投资 1,296,305,118.72 93.64 其中:债 券 1,296,305,118.72 93.64








资 产支持 证 券 - -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 付金 合计 7,912,139.59 0.57 6 其他资产 80,125,761.05 5.79 7 合计 1,384,343,019.36 100.00


(二)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 投 资组合 报告期末 ,本基 金 未持有股 票。 (三)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十 名 股票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 未持有股 票。 (四) 报告 期末按 债券品种 分类的 债 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 策性金 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1,214,423,855.10 165.17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81,881,263.62 11.14 9 合计 1,296,305,118.72 176.31 ( 五)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名 的前五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号 码 (张) 产净值比 例(%) 1 124578 14 青 莱西 700,000 70,012,897.26 9.52% 2 124533 14 酒 经投 700,000 69,988,646.57 9.52% 3 124511 14 赣 开投 700,000 69,977,201.10 9.52% 4 124556 14 余 经开 700,000 69,977,139.73 9.52% 5 124514 14 六 开投 700,000 69,976,986.30 9.52% (六)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名 的前十名 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 未持有资 产支持 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 名的前五 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 未持有权 证。 (八)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指 期 货交易情 况说明 1 、 报告 期末本 基 金投资的 股指期 货 持仓和损 益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 无股指期 货投资 。 2 、 本基 金投资 股 指期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合 同尚无 股 指期货投 资政策 。 (九)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债 期 货交易情 况说明 1 、 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合 同尚无 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


2 、 报 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 持 仓和损益 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 无国债期 货投资 。 3 、 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的投 资评价 报告期末 ,本基 金 无国债期 货投资 。 (十) 投 资组合 报 告附注 1 、 本 报告期 内,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 没 有出现被 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 谴 责、 处罚的 情 形。 2 、 本 报告期 内,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 金 合同约定 。 3 、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113,018.67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60,064,569.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948,172.51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125,761.05 4 、 报告 期末持 有 的处于转 股期的 可 转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 未持有处 于转股 期 的可转换 债券。 5 、 报 告期末 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 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末 ,本基 金 未持有 股 票。 6 、 投 资组合 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 述 部分 由于四舍 五入的 原 因,分项 之和与 合 计项之间 可能存 在 尾差。


九 、重 大事 件揭 示 本基金自 合同生 效 至本公告 书公告 前 未发生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有较大影 响的重 大 事件。


十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基金管 理人就 本 基金上市 交易之 后 履行管理 人职责 做 出如下 承诺:


(一)严 格遵守 《基 金 法 》及 其 他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以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二) 真 实、 准 确、 完整和及 时地披 露 定期报告 等有关 信 息披露 文件, 披露 所有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 重大影响 的信息, 并接受中 国证 监会、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的监 督管理 。


(三) 在 知悉可 能对 基金价格 产生误 导 性影响或 引起较 大 波动的 任何公共 传播媒 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 市 场上流传 的消息 后, 将及时予 以 公开澄清 。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基金托管 人就基 金 上市交易 后履 行 托 管人职责 做出承 诺 :


(一) 严格 遵守 《 基金法》 及 其他证 券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设立 专门的 基 金托管部 , 配备 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 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


(二)根 据《基 金法 》 及 其他 证 券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 基金资产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 基金管理 人报酬 的 计提和支 付、 基 金托 管人报酬 的计提 和 支付等行 为 进行监督 和核查 。


(三)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 行为违反 《基金 法 》 及其他 证券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将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督促 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将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十 二、 备查 文件 目录 投资者如 需了解 本 基金更详 细信息, 可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或销售 代理人 申 请免费查 阅存放 在 上述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营业 场所 的下列文 件; 投资 者也可在 支付工 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以 下文 件的复制 件或复 印 件,但应 以基金 合 同正本为 准。


(一)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新华惠 鑫 分级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新华 惠鑫 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


(三) 《 新华 惠鑫 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


(四) 《 新华 惠鑫 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


(五) 关 于申请 募集 新华惠鑫 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之 法律意 见书 ;


(六)基 金管理 人 业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照;


(七)基 金托管 人 业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照;


(八)中 国证监 会 要求的其 他文件 。 新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四 年三月 二 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