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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活力(000590)

华安新活力: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新 活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一四 年 三月 重要提 示 
 
华安 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
经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2014年3月12 日《 关于 核准 华安新 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291号) 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的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本基金 的 风险
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
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
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 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者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 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6 六、基 金的募 集 ............................................................................................................................. 33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8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0 九、基 金的投 资 ............................................................................................................................. 50 十、基 金的财 产 ............................................................................................................................. 57 十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8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4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6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8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9 十六、 风险揭 示 ............................................................................................................................. 75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9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1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82 二十、 对基金 投资 者的服 务 ......................................................................................................... 83 二十一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0 二十二 、备查 文件 ......................................................................................................................... 91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2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92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 言 《华安 新 活力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以及 《华安 新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 。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华安 新活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 新 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 新 活力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安 新活 力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招募 说明 书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注册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招募 说明 书 4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5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 说明 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32 层 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李勍 5、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冯颖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 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 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




































































招募 说明 书 7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 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 监察室副主任,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兼总 经理,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董事长、 董事 ,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 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北京 汇正 财经 顾问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上 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 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主任 科员,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 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 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 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 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 发行二部副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全国政 协委员, 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 云南省、 吉林省、 成都市、 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招募 说明 书 8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 上海财经 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 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 党委书 记,APEC 金融 与发展 项目 执行秘 书处 秘书长 ,兼 任香港 中文 大学荣 誉教 授、 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 中国 会计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 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上海工业经济专业 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 研究生学历, 副教授。 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 空军 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 讲师, 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 事,中 共上海 市综 合经 济工作 委员会 组织 处干 部、宣 传员( 副处 级) 、副处 长,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 (宣传处) 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 机关纪委 书记(正处级)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 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 现任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 车 间主任、 副厂长, 上海 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规划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 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司 (长驻伦敦) 业务经理, 上海有色金属总公 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上 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业 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新 亚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 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招募 说明 书 9 汪宝山先生, 大学学历, 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 直属党委 书记, 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 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 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 党委办公室主任、 机关党 委书记, 公司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 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 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 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 监察室副主任,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兼总 经理,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董事长、 董事,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 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北京 汇正 财经 顾问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办事处主任, 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尚志民 先生 ,研 究生学 历,16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曾在上 海证 券报研 究所、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 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 年6 月至 2001 年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01 年9 月至2003 年9 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6 年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兼 首 席 投 资 官。







































































招募 说明 书 10 秦 军 先 生, 研究 生 学历,14 年 证券 、基 金 从业 经 验 ,曾 任中 国 航空工 业 规 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 研究生学历,26 年经济、 金融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 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上海华 虹(集 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副 部长 (主 持工作 ) 、 上海 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历 ,13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华东 政法 大学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 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从珍 女士 ,经 济学硕 士,12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历 任上 海市工 商局职员; 京华山一证券上海公司高级研究员; 中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研究 员;东方证券研究部资深 研究员等职。2008 年 3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任 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2009 年5 月16 日起至 2010 年4 月21 日担任安顺证券 投资基金和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 4 月起担任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逆向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苏玉平 女士 ,货 币银行 硕士,16 年 证券 、基 金行业 从业 经历。 曾任 海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内控监察和市场拓展部经 理;中德安联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1 年 2 月加入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起担任华安 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起担任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3、本 公司 采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度 ,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务




































































招募 说明 书 11 如下: 李


勍先生,总


裁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赵


敏先生,总裁助理 顾建国先生,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 理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及 全球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7 人,主要来自国 内外证券 公司等金融机构, 其中 93.2%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 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 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 说明 书 12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招募 说明 书 13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投 资外, 不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招募 说明 书 14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招募 说明 书 15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 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 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 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招募 说明 书 16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 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检




































































招募 说明 书 17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招募 说明 书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A 股,4 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 月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 行总资产3.1446 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 8.47%。 2002 年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支持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4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 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招募 说明 书 19 托管 (QFII) 、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以 “保护 您的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第一只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 第一家实 现货币 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 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2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 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3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 基金托管规模433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6.54 亿元, 较上年增长 28.17%,托 管资产余额1.08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112.85%。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 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 目”奖;三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 1999 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 2010 年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主席, 利和经销集团有限 公司 (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 员等; 中国南山开发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 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 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







































































招募 说明 书 20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晓辉先生,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93 年 10 月进入招商银行 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金 交易部总经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 (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 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 泰债券投资基金) , 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 强 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 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 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优势 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策略优 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基金、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招募 说明 书 21 金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 祥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上 证国有 企业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LOF)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兴全 轻资产 投资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易方 达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中银稳健 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 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保本二号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 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69 只开放式 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 资产为 17864.72 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募 说明 书 22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招商银行实行董事 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行长室下设合 规管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审计管理委员会、 信息规划委员会、 服务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 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 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 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 业务室根据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业 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关的规 章,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 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随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和完善。







































































招募 说明 书 23 (6 )防 火墙原 则。核 算、清算 、稽核 监察等 相关部门 ,应当 在制度 上和人 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 效率。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 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建 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 数据能及 时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通过数 据加密 传输、 业务信 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 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 存等措施保证业务 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 业务信息不得泄漏,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 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 )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对业务 运作过 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招募 说明 书 24 (5 )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对 信息技 术系统 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 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招募 说明 书 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 说明 书 2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 (020)38199200


传真: (020)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 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招募 说明 书 27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 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招募 说明 书 28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486481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6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客户 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9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袁长清(代行) 电话: (021)68816000-1876 传真: (021)68815009







































































招募 说明 书 30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1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4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招募 说明 书 31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1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com.cn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 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招募 说明 书 32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 、蒋燕华







































































招募 说明 书 33 六、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3 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14】291 号文核 准募集 。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混合 型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4 年 3 月 26 日到 2014 年 4 月 18 日, 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 (其中对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 不 得撤销。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 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 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




































































招募 说明 书 34 额。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规定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 2014 年 3 月 26 日到 2014 年 4 月 18 日,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 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购 买本基金, 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 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 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 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者认购 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 额为 500 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




































































招募 说明 书 35 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九)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适用费率按单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 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1.0% 3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 (1 )若 投资者 选择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 额,则 认购金额 包括认 购费用 和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招募 说明 书 36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 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 额 ,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 +50)/1.00=98,864.23 份 即非养老金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可得到 98,864.23 份 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认 购费金额为 500 元,若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 元 认购份额=(99,500+50)/1.00=99,550.00 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 投资 10 万元 认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得到99,550.00 份基金份额。 (2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 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 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招募 说明 书 37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 况和认购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 用。 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份额计 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 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招募 说明 书 38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时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无需召开基金份




































































招募 说明 书 39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 并进行清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 说明 书 40 八、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个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申请 且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招募 说明 书 41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 投资 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统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本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招募 说明 书 4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已 成 功 认 购 过 本 基 金 时 则 不 受 首 次 最 低 申 购金额 1,000 元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递 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招募 说明 书 43 为每笔500 元。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 万≤M<300万 1.2% 300 万≤M<500万 0.8%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 Y <7天 1.5% 7天≤Y <30天 0.75% 30天≤Y <1年 0.5% 1年≤Y <2年 0.25% Y ≥2年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中 不 低 于 总 额 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期长于3 个 月 但 少 于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中 不 低 于 总 额 的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中 不 低 于 总 额 的25% 计入基 金财产。 3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 收费 方式 和 费 用 的 使 用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 收费方式 或 费 用 使 用 方 式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44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 =97,066.1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可得到 97,066.18 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单笔申购费为 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 =49,260,098.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可得到 49,260,098.5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招募 说明 书 45 若投资者认/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五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三 个 月 ,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招募 说明 书 46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47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48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最近一个 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户( 可 补充其他情 况) 。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或 者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划 转 主 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招募 说明 书 49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按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账户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招募 说明 书 50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含普通股和优 先股 ) 、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益 类金融 工具、 债券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 府债券、 中期票 据、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四)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 固定收益 类之间灵活配置,并适当借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 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 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 研 究和预测, 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 基于投资时钟理 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 分析和比较股票、 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 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招募 说明 书 51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方法, 在拟配 置的行业内部通过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 通过对价值指标、 成长 指标、 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 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 成长能 力、 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 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 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 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 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 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能力、 商业模式、 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 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优先股投资的具体策 略,稳妥有序的开展优先股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 私募债 等债券品种, 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 素的综合评估, 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 各类债券产品的比例, 构 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利率债品种时, 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利率 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 险和流 动性风险, 根 据 利 率 预 测 模 型 构 造 最 佳 期 限 结 构 的 利 率 债 券 组 合 ; 在 选 择 信 用 债 品种时,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分 析 债 券 的 市 场 风 险 以 及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资 质 , 信 用 资 质主 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 历史违约、 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 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 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招募 说明 书 52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而言, 由于其 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 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 其它信用债品种而言 较差。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 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 进而整体 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过程中将 采取更 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4、股指期货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五)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 ×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招募 说明 书 53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七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 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招募 说明 书 54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招募 说明 书 55 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 律 、行 政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 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八)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融资 、融券 和转融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




































































招募 说明 书 56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 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招募 说明 书 57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 说明 书 58 十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 说明 书 59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 所停止 交易等 非流通品 种的估 值。因 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品种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该 品种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8、如有 确凿 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招募 说明 书 6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招募 说明 书 61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招募 说明 书 62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招募 说明 书 63 商。 (六 )暂 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 说明 书 64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 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且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经与托管人 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 说明 书 65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66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 说明 书 6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 说明 书 68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招募 说明 书 69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招募 说明 书 70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招募 说明 书 71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招募 说明 书 72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73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11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的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招募 说明 书 74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2、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 说明 书 75 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 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 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 要风险, 息 票 利 率 、 期 限 和 到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都 将 影 响 债 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 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 用评级确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 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 会影响债券的价格, 从 而 影 响 到 基 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招募 说明 书 76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 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 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 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 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 投资者 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招募 说明 书 77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 型基金, 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 下跌的风险和个 券风险,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 随或 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五)其 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 投资者 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 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者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招募 说明 书 78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 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79 十七、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完成 备案手 续后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 说明 书 80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81 十八、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招募 说明 书 82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招募 说明 书 83 二十、 对基金 投资者 的服 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 投资者 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投资者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或每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 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者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 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 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公司承 诺在3 个工作 日内给予 答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 出的投 诉,将 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规 定, 本公司可向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本公司基 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招募 说明 书 84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 认购 、 赎回转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直销转 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 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 投资者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 认购 、 预约赎回转认购、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 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 投资者自动提交交易申 请。 其中预约 认购、 预 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 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智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停 损、 智能再平衡 交易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者 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 投资者 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设银 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 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 行、 浦发银行、 民生银 行、 兴业银 行、 中信银行、 光大银 行、 平安银行、 浙商银 行、 上海银行、 南京银 行、 广发银 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 。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银联 通、天天盈、通联支付 、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和 “页面支付模式”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招募 说明 书 85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招募 说明 书 86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 服务平台包括:网 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 ) 、 、智能手 机APP 平台(以下 简称 “APP ” ) 、 电话 语音平台(以下简 称“IVR” ) 。 对于不 同类型的资金结算 模式,不同平台所 支持的交易功能有 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 认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招募 说明 书 87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 服务平台包括:网 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 ) 、 、智能手 机APP 平台(以下 简称 “APP ” ) 、 电话 语音平台(以下简 称“IVR” ) 。 对于不 同类型的资金结算 模式,不同平台所 支持的交易功能有 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 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 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 投资者 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 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 账户资产/收益查询 服务, 支持按照 “基金 产品” 和 “交易账户” 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电子 对账单 查询服 务,允许 投资者 查询任 意时间




































































招募 说明 书 88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 司提供 账户信 息修改 、风险测 评、密 码修改 、分红 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金结 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 定制与 服务定 制,本公 司提供 对账单 定制服务 ,以及 其他电 子服务 的定制: 交易确认短信、 交易确认E-mail、 电子交易委托短信、 电子交易账户变 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 查询服 务平台 ,本公司 提供的 电子查 询服务平 台包括 :网上 平台、 智能手机APP 平台 、电 话语音平 台。对 于不同 渠道的 投 资者 , 不同平 台所支持的 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招募 说明 书 89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人工服务时间:交易日9:00-21:00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招募 说明 书 90 二十 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招募 说明 书 91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招募 说明 书 92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 说明 书 93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招募 说明 书 94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 说明 书 95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招募 说明 书 96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 说明 书 97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招募 说明 书 98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 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招募 说明 书 99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 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变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的 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或 定义,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 决定 终止本基金合同并进行清算; (8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招募 说明 书 100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招募 说明 书 101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在 符合会议 通知载 明形式 的前提 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招募 说明 书 10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招募 说明 书 103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招募 说明 书 104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招募 说明 书 105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 完成备 案程序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招募 说明 书 10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招募 说明 书 107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108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冯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09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A、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 业务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含普通股和优 先股) 、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益 类金融 工具、 债券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 府债券、 中期票 据、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2、本基 金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 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 说明 书 110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 股指 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招募 说明 书 112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 金投 资定期 存 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0 %;存 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公司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 造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招募 说明 书 113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 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存款 时,应 就相关 事宜在更 新招募 说明书 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五)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 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 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存款银行 总行或 其授权 分行签 订《基金 存款业 务总体 合作协议 》 (以 下简称 《总体合 作协议 》 ) ,确 定《存款协 议书》的 格式范 本。 《 总体合作 协议》 和《存 款协议书 》的格 式范本 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 存款银 行指定 的存放存 款的分 支 机构 (以下简 称存款 分支机 构)寄 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 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 级行应予配合。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 或提前 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帐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帐户名称和帐 号,未划入指定帐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相关法规 对《总 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 证实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与管理







































































招募 说明 书 114 (1 )基 金投 资 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依据基 金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 作协议 》 ,以基 金的名 义在存 款银行总 行或授 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帐户。 (2 )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 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招募 说明 书 115 (2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 凭证名称, 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 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 件,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托管人。 (4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负责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加盖存款行公章的本基金 存放在该机构的存款余额证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并配合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 “存款证实书” 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 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账户。







































































招募 说明 书 116 如果 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 经与定期存款行友好协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资金, 但应继续按 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 )基 金资金 存入存 款银行当 日,存 款行分 支机构开 具存款 证实书 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 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托管人代 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 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 (2 )存 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存 款凭证 原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 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 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 比例要 求。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招募 说明 书 118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期限,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招募 说明 书 119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制度》 ) ,以规 范对中期 票据的 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招募 说明 书 120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 说明 书 121 B、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招募 说明 书 122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委托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开 立“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 说明 书 123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 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招募 说明 书 124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 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 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招募 说明 书 125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招募 说明 书 126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五、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六、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招募 说明 书 127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 协议的修改、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应各 自履行 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招募 说明 书 128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