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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理财14天A(202303)

南方理财14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4 年2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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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2]956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已于 2012年 8月 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等等。 本基金为以绝对收益为投资目标的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 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2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 2013年 12月 31日(未经审计) 。


2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 50 七、 基金的募集 ..................................................................................................................... 52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4 十、 基金的投资 ..................................................................................................................... 62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72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73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七、 风险揭示 ..................................................................................................................... 8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26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南 方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 月 8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在 2012 年6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5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 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 日 32、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两周的周对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周的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以此类推 33、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周的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 6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 2012 年 7月 2日(周一)申请购买 10 万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 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年 7月 3 日至 2012年 7月 16日,第一个运作期共 14 天,到期日为 2012年 7月 16日(周一)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转出 基金)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其他类别份额(转入基金)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7 5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2、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 收益率


53、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出的年收益率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层整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1994 年8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 务总监、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 9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余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湘潭大学英语专业,研究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专业。曾在广州军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国资委、深 圳市地铁集团等单位工作,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2010 年 4 月加 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任职,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公司投资 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部长、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长城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 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华控产业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 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 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2012年加 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 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 徽省阜阳市政府代市长、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现任 国务院参事室研究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兼 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 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 10 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证券等单 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上海证券交易所金融创新实验室兼职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 职教授、教育部金融开放实验室副主任(兼)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 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 行咨询顾问、南京市江宁区、秦淮区政府顾问、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历任香港警务处(黄大仙及油尖区)警务督察, 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 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高级经理、总监、顾问,现任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及其旗下汇业证券有限公司、汇业金融期貨有限公司、汇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及工商管理硕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 经历。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 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于西北大学宣传部、陕西电视台新闻部、陕 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深圳)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任职,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 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期货 和基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广西强强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松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年 10月加入华泰证 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1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曾在浙江兰溪马间专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深圳市建 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财务预算部副部长, 长期从事财务管理、 投融资、 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市科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监事、 深圳市深福保 (集团) 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红珍女士,监事, 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班。 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 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 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 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兴业证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研究生, 工程师。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 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顾问,2010年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 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年 12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12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 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2012年 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郑文祥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 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4、基金经理 夏晨曦,香港科技大学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5 年 5 月加入南方基金,曾 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固定收益研究员、 风险控制员等职务,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年 7月,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负责社保、专户及年金组合的投资管理; 2012年 7月至今, 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 2012年 8月至今, 任南方理财 14天基金经理; 2012 年 10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60天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30 天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3 总裁杨小松先生、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产品开发部总监李海鹏先生、交易管理 部总监王珂女士、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韩亚庆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14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15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和投资股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6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17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8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9 人, 平均年龄 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37 只,其中封闭式 5只,开放式 332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 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19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 年五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20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1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 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22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 (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代销机构: (1)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4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陈铭铭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25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杨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融 街中心 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6 17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公司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9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联系电话:025-86775335 客服电话:96400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22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联系人:万晓东、吕芳芳 联系电话:0539-8304657、0539-805112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27 公司网站:www.lsbchina.com 23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王磊



























































联系方式027-82656867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公司网站:http://www.hkbchina.com 24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联系人:朱芳 联系电话:027-82656867 客服电话:0512-96065 公司网站:www.zrcbank.com 2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26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宋永成 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6、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址:www.4001961200.com


28 2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东莞 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武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9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联系人: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0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9 3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32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陈曦


电话:023-6763791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33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3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3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子励 联系人:戴一挥 电话:020-22389188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61111


30 网址:www.grcbank.com 36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联系人: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2)代销券商和其他代销机构: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1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2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33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A 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4 1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2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5 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基金业务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36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站:www.shzq.com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 联大厦 6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7 3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6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 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 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3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5、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5、6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李铮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联系电话:021-68777222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39 4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号中民时 代广场 B座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号中民时 代广场 B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站:www.fcsc.com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务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务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4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40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 大厦 A 座25层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95578, 4008888777, 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41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5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4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 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 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56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1602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 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2 5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5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西五路 26号海惠大 厦422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www.xsdzq.cn


6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 8112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43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6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联系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6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6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4 网址:www.cfsc.com.cn 6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心西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6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办公地址: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 路121号 万丽城晶座4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6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 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永成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5 7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49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7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6 7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 号 楼C 座 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7 7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业园 2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0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 11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大 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 59539888 传真:010- 59539866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1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刘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8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864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8 8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号世贸丽 晶城欧美中心 1号楼(D区)801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号世贸丽 晶城欧美中心 1号楼(D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 鲁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4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82763849 传真: (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49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50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 年化收益率。 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A类基金份额按照 0.30%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 类基金份额首次和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B 类基金份额首次和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500万元。 本公司不对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转换。 三、A类基金份额与 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类别转换业务规则 1、投资者类别转换的两类份额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 2、类别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A 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为 B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的最小份额为 500万份。B类基 金份额类别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的最小份额为 500份。 4、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类别转换不收取转换费。 5、 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对投资者 T日的类别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 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类别转换的成交情况。 6、基金份额类别转换后的运作期保持不变。 7、类别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 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类别转换业务开通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具体开通份额类别转换业务的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申)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51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52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7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2]956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自 2012 年8月6日至2012年8月10日, 共募集7,009,460,553.15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23,343 户。 53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2年 8月 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 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4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两周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两周的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已于 2012年 8月 28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 55 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 将确认为失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及时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见 “基金份额的分类 ”章节,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 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 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56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 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当期运作期内的收益 (注: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 益,当期运作期内的收益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收益。 例 1:投资者 A于 2012 年 7月 2日(周一)申请购买 10万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 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年 7月 3 日至 2012年 7月 16日(周一) ,第一个运作期共 14 天。 若投资者 A于 7月 16日提出赎回申请, 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期收益 150.50 元,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份×1.00元+150.50=100,150.50元。 例 2:投资者 B 于 2012年 7月 2日(周一)申请购买 10万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 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年 7月 3 日至 2012年 7月 16日(周一) ,第一个运作期共 14 天,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 为:100,150.50/1.00=100,150.50 份。该基金份额自 2012 年 7 月 17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7 月 30日(申购申请日,即 7月 2 日的次四周的周对日) , 第二个运作期共 14天。 若投资者 B于 7月 30日提出赎回申请, 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期收益 158.60 元,则该日投资者 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150.50×1.00元+158.60 元=100,309.10 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 7 月 30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7 月 31 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三 57 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8月 13 日,即申购申请日(7 月 2日)次六周的周对日(周一) 。投资者 B 可于 8月 13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 8月 14 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例 3:投资者 A 于 2012 年 7 月 2 日(周一)申请购买 10 万份基金份额,于 2012 年 7 月 5日(周四)申请购买 5万份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的 15 万份基金份额中,对应 10 万份 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年 7 月 3 日至 2012 年 7月 16 日(周一) ;对应 5 万份申购 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7月 6 日至 2012年 7 月 19 日(周四) 。 若投资者 A于 7月 16日提出 12 万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在 7月 16 日运作期到期 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中对应的到期份额为 10 万份,因此登记机构只受理当日到期 份额的赎回申请,即确认 10 万份基金份额可获得的赎回金额,剩余 2 万份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不成功,仍注册登记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若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到期基金份额尚有当 期收益 150.50元,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份×1.00元+150.50=100,150.5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58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59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转换


6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或同一基金中不同份额类别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上市交易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需求,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 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二十、基金预约赎回


61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 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62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 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34天以内, 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 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 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 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 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 通过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提高整体收益能力。本基金将在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 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63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 的信用变化。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 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类属信用债券的 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 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并 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 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和企业信 用评级。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投资组合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债券市场基本面等的判 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 序。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64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34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65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6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 金、混合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7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年12月 31 日(未经审计)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613,726,847.82 31.69 其中:债券 613,726,847.82 31.6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5,500,268.25 2.3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189,918,885.71 61.43 4 其他资产 87,805,425.85 4.53 5 合计 1,936,951,427.63 100.00


68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5.5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12,827,021.84 12.3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注: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34天”,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6.98


12.37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71 - 2 30天(含)-60 天 7.5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 天 16.85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80天 18.02 -


69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397天(含) 18.0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49 12.37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3,809,351.15 7.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3,809,351.15 7.7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79,917,496.67 27.90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613,726,847.82 35.68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63,813,148.57 3.71


1.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1317008 13 华电 SCP008 700,000 69,963,117.11 4.07 2 130235 13 国开 35 650,000 63,813,148.57 3.71 3 130210 13 国开 10 600,000 60,002,066.57 3.49 4 041351041 13 光明 CP002 500,000 50,007,526.10 2.91 5 041361045 13沪电力 CP001 500,000 50,005,874.29 2.91 6 041356003 13 铁道 CP001 500,000 49,948,347.04 2.90 7 041354007 13亿利集 CP001 400,000 40,000,200.10 2.33 8 041361012 13中电投 CP001 400,000 39,997,101.38 2.32 9 041353049 13 福耀 CP002 300,000 30,014,435.80 1.74


70 10 041354013 13 洋河 CP001 300,000 29,984,085.63 1.74


1.6 “影子定价 ”与“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78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37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664%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8.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1.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不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1.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4,543,948.56 4 应收申购款 73,261,477.29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7,805,425.85


71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8.14-2012.12.31 1.1950% 0.0050% 0.5264% 0.0000% 0.6686% 0.0050% 2013.1.1-2013.12.31 4.4574% 0.0052% 1.3781% 0.0000% 3.0793% 0.0052%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5.7057% 0.0054% 1.9118% 0.0000% 3.7939% 0.0054%


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1)-③ ②-④ 2012.8.14-2012.12.31 1.3070% 0.0050% 0.5264% 0.0000% 0.7806% 0.0050% 2013.1.1-2013.12.31 4.7609% 0.0052% 1.3781% 0.0000% 3.3828% 0.0052%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6.1302% 0.0054% 1.9118% 0.0000% 4.2184% 0.0054%


72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73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4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是根据运作期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或者基金运作期年 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75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6 十三、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 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 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不再另行公告。


77 十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78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9 十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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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81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日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 (( ΣRi/n)×365)/10000]×100%


82 其中:Ri 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为该运作期天数,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83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84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年 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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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主要采用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所以在每个封闭期内相比一般采 取主动操作策略的基金而言,所面临的管理风险相对较低。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周的周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 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周的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86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或者后续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 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若投资人没有按规 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请,可能因本基金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而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 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 3、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 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额。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采取普通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模式,每日接受申购、赎回。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 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14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7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8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89 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 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91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92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3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94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自 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基金份额;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95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96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97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98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9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 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 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 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00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101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34天;


102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0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104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是根据运作期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05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6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07 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层整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108 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34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 109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C、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D、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10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111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112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113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14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15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116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 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117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118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119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120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21 二十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 资料 (含姓名及地址等) 不详的除外。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服热线 (400-889-8899转人工) 、 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服热线 (400-889-8899转人工) 、 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 户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122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自助答疑”栏目,选定咨询问题的类型如账户类、交易 类、网上查询/交易、服务类、产品介绍、金融知识等并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 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6、专用客户端下载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PC版、iPhone版、iPad版和Android 版等,通过专用客户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基金管理 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还可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投资人通过手机上网,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可获得基金管理人最新的 理财资讯,办理各项基金查询和基金交易业务。手机WAP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公告。 (三)投资人通过微信手机客户端,添加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可搜索公众号“南方基 金”或微信号“NF4008898899” )为朋友,可查询基金净值、基金动态等。如绑定个人账户, 还可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 、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持有理 财基金到期日查询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






























































123 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办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账户查询” 或 “网上交易” (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 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转人工修改。 3、 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提交 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放 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邮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124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如下(登于指定报刊或网站上) : ·南方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春节前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4-1-27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观诚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2-6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子公司南方资本的公告 2013-11-16 ·南方基金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南方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证券活动的提示 2013-11-1 ·南方基金关于调整部分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单笔赎回下限的公告 2013-10-31 ·南方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庆节前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3-9-24 ·南方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秋节前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3-9-12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公告 2013-8-22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013-8-22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兼任职务或者领薪的情况如下: 姓名 在子公司兼任职务 兼职起止日期 是否在子公司领取薪 酬 吴万善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3.11.14-至今 否 郑文祥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 2013.11.14-至今 否 常克川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3.11.14-至今 否 蔡忠评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3.11.14-至今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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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 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