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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惠利(620009)

金元惠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号)查看PDF公告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二月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 年 2 月) 重要提示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2 年 11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金元惠 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456 号)进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仅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额的保证 (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的“保本与保证”部分)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等。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但资产配置中将会有最多 4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未持有到期、保本周期内申购、保本周期内转换入的投资者,在赎回时不能 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详见《基金合同》与本《招募说明书》 中的“保本与保证”部分)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若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即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 15%之后的 第 20 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收益达到上述标准,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场的 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浮动等因素,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标准。但基金 管理人仍然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符合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 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的不同情形下 (即保本周期届满或保本周期提前结束) , 基金管理人均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符合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 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但在不同情形下,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申购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作出的赎回或者转换 出选择将产生不同的费用,相关费用的具体规定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保本与 保证”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 。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 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管 理人将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 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年 2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 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3 四、基金托管人.............................................................................................................................25 五、相关服务机构.........................................................................................................................32 六、基金的募集.............................................................................................................................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九、保本与保证.............................................................................................................................58 十、基金的投资.............................................................................................................................79 十一、基金的财产.......................................................................................................................10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10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109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1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115 十七、风险揭示...........................................................................................................................12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2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5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71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17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175 二十四、备查文件.......................................................................................................................176 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一、绪言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下简称 “本 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惠理惠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 《基金法》 : 指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11. 《销售办法》 :指于 2013 年 2月 17 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修改通过,自 2013年 6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惠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或者在满足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时以实际期间计算,保 本周期提前结束的, 则为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保本周期提前结束 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指出,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3.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指在当期保本周期,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 15%之后的第 20 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情形(除当期保本周期届 满前 20 个工作日之内本基金累计收益率达到 15%的,按保本周期届满处理) 34.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日:指在当期保本周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 当日,即在当期保本周期,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 15%之后的第 20个工作 日(除当期保本周期届满前 20 个工作日之内本基金累计收益率达到 15%的,按 保本周期届满处理) 35. 认购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 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利息之和(该金额仅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36.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 元)之 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乘积(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37.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 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 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38. 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 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 金份额净值(即 1.000 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该金额 不适用本基金的一个保本周期) 39. 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或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 保本周期届满:指在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1. 保本: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时,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 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或者于过渡期申购期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 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 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于过 渡期申购期申购或者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 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42. 保本的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 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 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3. 保本赔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 付金额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本赔付差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 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如下: 对于选择或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 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 本额的差额部分 44. 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期申购、 过渡期申购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5.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到期,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6.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后)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经监 管机构同意后,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 4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指保本周期到期 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个 保本周期所对应的时间区间,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48. 转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转为持有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保本周期到期时,本基金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转型后的基金类型和基金名称 50. 保本到期选择期:指持有到期的投资者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进行到 期选择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含)起的 5个工作日,本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提前公告具体起讫日期 51. 过渡期申购期:指投资者可在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后申购、转换入金元 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不超过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的 25 个工作日,过渡期申购期具体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 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准 52.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行为 53. 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转换入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行为 1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54.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费: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需支付的费用 55.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补差费: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 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需支付的费用 56. 到期换算日:指过渡期申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自到期换算日次日起,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9.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6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2. 《业务规则》 :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如无特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期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6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1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0. 元:指人民币元 7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7. 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7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1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晓琳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惠理基金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1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8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及量化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运营部、机构理财 部、北京办事处、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市场拓展部、信息技术部、基 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等 17 个职能部门。此外,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 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今,任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曾任职于珠海会计师事务所、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北大 方正投资有限公司、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07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谢伟明先生,董事,特许财务分析师、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09 年 1 月出任惠 理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总监;2012 年 6 月出任惠理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并 辞任首席财务总监。 王焱东先生,董事,毕业于澳洲悉尼大学,持有商学硕士学位,具有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王先生于 2003 年 3 月加盟惠理 集团,为惠理集团高级基金经理,参与公司的投资过程及运作,亦包括组合投资 管理。王焱东先生拥有 15 年的金融行业工作经验,曾于麦格里银行任职经理, 1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主要负责中国房地产投资业务发展项目。 范剑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国家 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经济预测部主任。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992 年 5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梁宝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新加坡财务顾问公司 Octagon Advisors Pte. Ltd 董事总经理,DBS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 执行董事及 DBS Securities Holding Pte Ltd. 董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DBS Asia Capital Limited 总裁及星展银行香港分行执行总经理, 大华银行中国区总管及大 总华区企业银行部主管;2005 年出任中国玉柴国际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11 月获委任中国信贷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薪酬委员会主席及审核委员会 与提名委员会成员。 张嘉宾先生,董事,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执行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业美国公司(新泽西)副 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 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海 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毛俊华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持有会计学学位,为执业会计师 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于 2012 年 7月加盟惠理集团,为惠理首席运营总监办 公室董事,负责管理集团后勤办公室的营运事宜,亦负责提升集团内部组织程序 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执行战略性计划及项目。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学士学位,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 1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 工程师。 刘弘捷先生, 员工监事, 兼任子公司副总经理、 专户业务与产品开发部总监, 硕士学位,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监。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金融工程师、毕博(毕马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战略和金融行业顾问、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养老金业务负责人、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及专户理财业务总监、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和支持高级 经理。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潘江先生,CFA,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 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经理,美国韦里 逊通信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投资经理。 凌有法先生,督察长,兼任子公司分管合规和风控的副总经理,硕士学位。 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兼任子公司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 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 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财务总监,兼任子公司财务总监,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1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杰先生,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 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分析员、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 2012 年 4月加入本公司。7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潘江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杰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晏斌先生,金元惠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宝石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 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上海惠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基金经理 等。2012 年 12 月加入本公司任投资副总监。11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 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侯斌女士, 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宝石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2010 年 6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 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金元惠理核心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12 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林材先生,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科院、贵州 大学理学硕士。曾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德邦证券医药行 业核心分析师,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行业研究员等。2011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 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 8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1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 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载明需担保 人代偿金额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要求担保人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及相关数据资料后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 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相关约 定履行相应义务;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2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2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 “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 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 2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 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 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2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2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 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 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 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 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2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 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 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 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188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 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 2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 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 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 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 2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 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 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 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邮中小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 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 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 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 2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 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 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 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 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2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 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 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 置业务操作区,并实施封闭管理和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3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3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1601898 网址:www.jyvp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 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3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均山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3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唐苑 3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颜仁仲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徐梦圆 电话:010- 85130236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3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 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胡运钊 3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 (0551)62257012 传真: (0551)6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3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网址:www.gtja.com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蝉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3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7、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6577 公司网址:http://www.zxwt.com.cn 1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 (0571)86078823 传真: (0571)86065161 3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公司网址: www.bigsun.com.cn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4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4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1176 传真:010-8565080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25158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2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王曼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4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 021-6888187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方侃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方侃 4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惠 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456 号)的核准。 (一)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 408,046,535.5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8,049.66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3年 2月 5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开立的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 认购总户数为 7,07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 效认购份额 408,046,535.50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78,049.66 份,两项合计共 408,124,585.1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 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 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4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4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 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含申 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 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前端)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4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表 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 100 万(含)-500 万 1.0% 500 万(含)-1,000 万 0.5% 1,0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表 3: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2.0% 1年(含)-2 年以内 1.6% 2年(含)-3 年以内 1.2% 3年(含)以上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对于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 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时, 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该基金份 额或者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不收取赎回费 用,即使该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期限小于 3年;对于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并 持有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 3年保本周期届满的 情形下, 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或者选择将该基金 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 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但在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情形下,基金投资者 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或者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 5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转型变更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重新确定适用于“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但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 5%。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予以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5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 元,申购金额 10万元,计算 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2%,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申购份数=98,814.23/1.030= 95,936.15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 元,赎回份数分别为 10, 000 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5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表 4:不同持有期限赎回金额情况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年以内 2.0% 10,300 206.00 10,094.00 1年(含)-2 年以内 1.6% 10,300 164.80 10,135.20 2年(含)-3 年以内 1.2% 10,300 123.60 10,176.40 3 年(含)以上 0.0% 10,300 0.00 10,3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5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5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5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九、保本与保证 (一) 保本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额的,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 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风 险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基金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投资者赎回、转换出本基金、以及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 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均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 款对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保本义务: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额; 2)基金投资者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3)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4)担保费的支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 支,按本条第 2)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 于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2)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2、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选择或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 投资者,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投资者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投资者,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投资者于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 5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 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 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风 险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投资者于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转换入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 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对于上述 1)至 2)中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 本基金、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 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该等基金份 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者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投资者过渡 6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者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 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投资者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申购 期规模上限时, 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 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10)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 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 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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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担保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后续各保本周期的担保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 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将就本基金的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 中,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 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利息之和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的保本 范围及保证期间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 “保 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的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 中,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 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利息之和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 6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额 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 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13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3.5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 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或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日。本基金的保本 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或者在满足保本周期 提前结束情形时以实际期间计算,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则为自本基金公告的保 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6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下列任一情形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 担保人) ;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 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 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 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 6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 基金 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 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 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 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 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 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 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该支付给担保人在担保人代 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 6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第 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 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 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 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 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三)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海信达” ) 6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 3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31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成立日期:2007 年 4 月 3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 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 咨询。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 00 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批准、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 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大陆目前在香港 与台湾设立子公司的唯一担保机构。 (四)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3 年末,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 136.24亿元人民 币,其中保本基金 100.43 亿元人民币。截止 2013 年末,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 司总资产 20.74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 20.04 亿元人民币。 (五) 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时(后) ,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金 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到期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 6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求的,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于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 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投资者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到期选择期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后的保本到期选择期 及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到期选择期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含)起的 5个工 作日。 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 持有到期的基金投资者可进行下述 3中的到期选择。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的选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可以有如下选择方式: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 3)继续持有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进入下 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4)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保 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选择: 1)选择赎回本基金份额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 6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换的基金)可按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提出申请;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 A、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继续持有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 金份额; B、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 额。 (3)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方式的相关费用 1)对于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本基金并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用为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 (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但需支付转换申购补差 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下一保本周期, 或者转入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2)对于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 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 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但在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情形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的,则不收取赎回费用; 6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 (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则按照本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费率规定支付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 (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 规定的费率执行) ,但在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 期选择期内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则不收取 赎回费用,仅收取转换申购补差费;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一保本周期, 或者转入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至其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4、过渡期申购期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期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是否设立过渡期申购期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规模与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而定: A、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相应的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则 本基金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B、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相应的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 则本基金将对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同时不设立 过渡期申购期;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 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3)过渡期申购期为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次日起不超过 25 个工作日的时间 区间, 过渡期申购期的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 的提前公告为准; 7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转换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期申购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于过渡期申购期进行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将基金份额在过渡期申 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 渡期申购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费率按保本周期内申购费率执行; 4)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的情形 过渡期申购期内, 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或超过 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和转换入。 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如下处 理: 当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期规模 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申购期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 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当 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如下方式予以确认,确保过渡 期申购期的基金份额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 当日净申购份额=当日申购份额+当日申请转换入份额 超额申购比例=(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前一日基金总份额-当日转换入总 份额)/当日净申购份额 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购份额×超额申购比例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基金相关业务操作 (1)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除不可变现的资产以外 7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的其他资产以现金形式存续 (不可变现的资产指该时间区间内不可交易的基金资 产) 。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办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选择或默认选择业务。 (3)对于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出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费。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每日公布净值。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到期换算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金元 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 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于保本到期选择期最后一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转入金额。 6、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 。 (2)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金元 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以及申购 的具体操作方法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期到期,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15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若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即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 15%之 后的第 20 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达到上述标准,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 场的浮动等因素,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标准。但 基金管理人仍然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符合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 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发生保本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投资者履行保本赔付差 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投资者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后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 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 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后续各保本周期的赔付方式和程序根据届时与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8、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本基金后续各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由以下几部 分组成:由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过渡 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的 7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2)过渡期申购期内,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 或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和转换入, 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 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处理。 (3)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到期换算日对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进行基金份 额换算。 1) “到期换算日”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过渡期申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做为“到期换算日” 。到期 换算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在“到期换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换算。到期换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 “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2)到期换算规则 到期换算后,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到 期换算公式为: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到期换算 比例】 ,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 金份额总额×1.000 元/份】 , 其中,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 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 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 份额。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 、 “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 “到期换算日的基 金份额总额”分别指在到期换算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 7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保本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9、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项下承担保本义务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 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条件与更换程序 1、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条件 (1)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 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原担保人或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相应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权 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 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 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7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 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担保人的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自新保证 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 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证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 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保本周期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 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 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3)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7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本义务 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 《风险买断 合同》 。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 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 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基 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 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 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 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保本保障机制和被提名的新保本保障机制下 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7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 人签署保证合同。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 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的保本保障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基金合同》 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在保本周期内达到目标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三)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按照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以下 简称 CPPI 策略) ,通过对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的动态配置管理,确保投资者的 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债券资产和股票资产投资策略,努 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投资于剩余期限与避险周期基本匹配的债券,规避利 率等各种风险,控制企业债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并注重利用市场时机、无 风险套利、利率预测以及低估值等策略,力争获取稳健的债券投资收益。在股票 投资方面,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首先进行行业投 7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资价值评估,重视行业中长期的发展前景;其次精心筛选个股,强调对上市公司 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精心挑选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企业。 1、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本基金根据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保本 资产中的配置,从而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属间的配置。本基金投资 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 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权证等。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 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优化的 CPPI 策略” )是相对于传统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 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传统的 CPPI 策略” )的 改进。传统的 CPPI 策略由 Perold(1986)及 Black 与 Jones(1987)提出。 其首先确定未来某个时间点(例如,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期满日)需要超越的一个 确定的值, 从组合构建的开始到结束组合的净值都不能跌破该确定值的现值—— 即安全底线。其次,CPPI 策略将组合净值和安全底线之间的差额乘以一个固定 比例所确定规模的资产投资于一个平衡型组合,以达到既保本又增值的目标。该 固定比例就是一般所说的风险乘数,投资于平衡型组合的资产就是风险资产。 下式表述了传统的 CPPI 策略的投资原理: 上式中起关键作用的参数有两个:一是风险乘数。该乘数决定了保险组合的 风险暴露程度,乘数越大,投资于风险暴露的比例就越大,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 8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险也相对较高。 风险乘数一般依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及对未来市场行情的判断而 定,是一个事先给定的参数。二是组合资产与安全底线的差额。用组合保险策略 的术语,该参数被称为安全垫(Cushion) ,它决定了组合资产的最大止损额。 按传统的 CPPI 策略进行操作时,必须首先决定风险乘数的大小和安全底线。 传统的CPPI策略的弱点基于其两个前提假设: 一是给定的乘数所产生的 “路 径依赖”现象;二是保本资产仅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市场上涨过程中风险暴 露增加缓慢问题。针对传统的 CPPI 策略的上述不足,本基金管理人从如下两个 角度对传统的 CPPI 进行了优化处理: 首先,优化的 CPPI 策略将传统的 CPPI 策略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策略 (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OBPI” )的原理相结合,把标的 资产的波动纳入到模型的考虑当中,动态调整风险乘数。模拟表明,动态调整乘 数可以在结果上有效缓解“路径依赖”现象;其次,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 在保本资产中依据策略将一定比例的现金(无风险债券)用信用债券替换,从而 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的期间收益。 通过动态调整乘数,以及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用债券替换现金,可以 迅速增大或减少风险暴露程度,在上升的市场中,通过增大的风险暴露增大股票 仓位,从而更好的跟踪上升的行情,为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在下跌的市场中 迅速减少风险暴露,增加现金的部位,从而达到保本的目的。 图1


优化的 CPPI 策略图示 8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本基金保本投资配置策略示例: 假设本基金募集规模为 10 亿元人民币,认购费为 800 万,无风险利率为 3.06%,则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为 10.08 亿元,期初的安 全底线为 9.209 亿元( 3 %) 06 . 3 1 ( 08 . 10 ?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 。本基金运作首日, 假定根据优化的 CPPI 策略和市场状况确定当日的风险乘数为 2, 则本基金将 投资 1.583 亿元( (10-9.209)×2)于风险资产,剩余 8.417 亿元(10-1.583) 投资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的 CPPI 策略,保本资产中,现金为 7.085 亿元,债 券价值为 1.332 亿元。 假定 3 个月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上涨) ,本基金的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 该期间的收益率分为 2%、10%,即保本资产 8.585 亿元(8.417×1.02) ,风险 资产 1.741 亿元(1.583×1.1) ,基金资产净值为 10.327 亿元(8.585+1.741) 。 此时本基金的安全底线为 9.278 亿元( 75 . 2 %) 06 . 3 1 ( 08 . 10 ?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 。 假定优化的 CPPI 策略确定该日的风险乘数为 4,则本基金将投资 4.194 亿元 ( (10.327-9.278)×4)于风险资产,6.133 亿元于保本资产(10.327-4.194) 。 根据优化的 CPPI 策略,保本资产中,现金为 3.642 亿元,债券价值 2.491亿元。 假设又一年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下跌) ,本基金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该 期间的收益率分别为 5%、-2%,即保本资产为 6.439 亿元(6.133×1.05) ,风险 资产 4.11亿元(4.194×0.98) ,基金资产净值为 10.549 亿元(6.439+4.11) 。此 时的安全底线为 9.562 亿元( 75 . 1 %) 06 . 3 1 ( 08 . 0 1 ?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 。假定优化 的 CPPI 策略确定该日的风险乘数为 3,则本基金投资将投资 2.962 亿元 ( (10.549-9.562)×3)于风险资产,7.587 亿元(10.549-2.962)于保本资产。 根据优化的 CPPI 策略,保本资产中,现金为 5.457 亿元,债券价值为 2.13 亿 元。 假设三年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为 11.3 亿元,则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收益率为 13%(仅为解释优化的 CPPI 策略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假设 8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3%为保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现实中,本基金各保本周期的累计收益率可能 高于 13%,也可能低于 13%) 。 本示例假定无风险利率在模拟期间内是固定的, 但实际投资过程中无风险利 率是一个变量,本基金将按照实际的市场无风险利率水平运作。 2、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投资于剩余期限与避险周期基本匹配的债券,规避利 率等各种风险,控制企业债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并注重利用市场时机、无 风险套利、利率预测以及低估值等策略,力争获取稳健的债券投资收益。 (1)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 通过对国内宏观经济自上而下的分 析及对债券市场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1)久期策略 基于保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在构建债券投资组合过程中将构建组合久期与 基金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组合,有效控制债券利率风险,从而保证本基金的保本 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 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 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 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 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 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 的投资回报。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 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套利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 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 8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套利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 判断 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相应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策略进行组合 期限的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 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久期、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 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 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 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 个券组合。 1)信用债选择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 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并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 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 投资价值, 加强对企业债、 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 同,密切关注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 套利机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 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 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 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 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2)可转换公司债券选择策略 8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 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 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 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 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 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到期,享 受债券本息收益;当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换为股票,然后卖出股票,享受股票差价收益。因此,在此策略下,投资 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基于以上的理论基础,本基金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 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 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 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3)资产支持证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 的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首先 8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重视行业中长期的发展前景;其次精心筛选个股,强调 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精心挑选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企业。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1)行业投资价值评估方法 在选择行业时,本基金管理人强调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即基于全球以及中 国宏观主题的变迁来把握中国产业演进的趋势,而挖掘长期收益的行业。本基金 将依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发展情况、产 业政策、行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特征的分析, 精选契合当前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资本市场偏好的潜在优势行业, 建立了系统完 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 综合分析行业指标选出 具有高成长性的优势行业,并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 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 效率。 2)行业配置比例与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行业综合得分对行业进行排序, 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 高的若干行业,给予“增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 例的投资;对于评分居中的行业,本基金给予“中性”的评级,即在资产配置时 维持该行业的市场权重;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低的若干行业,本基金给予“减 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 并由此决 定不同行业的投资权重;并依据所属行业的关键因素,结合盈利增长状况和估值 水平,对不同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形成阶段性的投资价值判断和投 资趋向。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策略。力图选出具有坚实良好业务基础 和盈利模式及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的公司。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8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个股。 定性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考虑:公司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处 于领先地位;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的能力;公 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健康度等。 最后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 筛选出基本面健康的、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的股票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目标, 进行重点投资。 定量方面,首先依据市净率、市盈率、股息收益率等指标来考察个股的价值 属性;依据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税后利润增长率等指标来考察个 股的成长属性。 然后通过公司特有的数量化的公司财务研究模型 FFM中的 PEG、 MV/Normalized NCF、EV/EBITDA等主要估值指标来考察和筛选出内在价值较 高的股票。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市 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结合新股发行的市场环境,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最终制定相应的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持有的一级市场申购的权益类资产必须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 除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4、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1)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以优化的 CPPI 策略为组合构建基础,对现金资产、 组合久期与基金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实施合理配置。同时,结合股票和债券的投 资策略,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价格波动风险的前提下,构建股票和债券类资产组 合,力求实现持续稳定的收益。 8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2)组合调整 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基于优化的 CPPI 策略、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根 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和动态调整实现保本期到期时本金的安全。 根据宏观经济 运行情况、政策环境变化情况、股票市场的运行趋势、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 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对风险资产的 比例和个股个券品种精选,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 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理性判 9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 称,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转型后“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 理念、策略 1、投资目标 在强调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 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 9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久期控制 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 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经过对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债券市场收益率受到宏 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供需两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 将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指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 的数量关系、市场利率变化和期限结构、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 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获取稳健收益。 (2)债券投资主要策略 在债券资产配置方面,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类属配置、久 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相对价值配置等方法决定不同券种之间和不同期限券 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债券资产配置方案。 1) 类属配置就是通过对债券基准收益率的研究以及各类属债券之间利差的 历史变化特征进行分析, 寻找当前的市场投资机会。 具体来说, 在中国债券市场, 根据发行人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当金融债 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大到历史水平上限时,买入金融债,卖出国债;当金融 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到历史水平下限时,买入国债,卖出金融债。对于 央票和企业债的策略也采取相同策略。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 9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上述两个变量的分析,来确定这四类券种在债券组合中最优的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就是债券分析员通过对 GDP 增长速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的变化、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运用数量模型判断未来利率走势,提出债券 投资组合的久期的建议。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 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久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久期的主动管理来 增加债券部分的投资收益率。 3)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 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从而通过子弹形、 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在短、中、长期债券间确定比例。收益率曲线反映了 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它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金元惠理丰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调整整个债券投资组合中长短 期品种的比例以获得投资收益。当收益率曲线发生陡峭化变形的时候,减少长期 债券比重,增加短期债券比重;当收益率曲线发生平坦化变形的时候,则增加短 期债券,减少长期债券。 4)相对价值配置是指在市场中寻找其他各个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 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在此策略中,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主要衡量这样几方面的指标:流动性、信用度、收益率等。举例来说,当某一 组债券具有相同流动性和收益率时,则选取其中信用度更高的债券;当某一组债 券具有相同信用度和收益率时,则选取其中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者,衡量债券 与市场公允收益率之间的差距。当某组债券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时,则抛出其中高 估的,买入其中低估的债券。 5) 基于信用策略的配置是指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 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 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 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 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 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债券选择 9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选择通过如下三个环节: 数量小组 初步筛选、债券分析员研究和集体讨论。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选择单个企业债券时, 将注重信用风险 的分析。信用风险是发行人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时不予兑付的风险。债券都存在 一定的信用风险。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债券有不同的风险溢价。一般来看,国 债的信用风险最低,金融债和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略高。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由债 券信用评级机构评定,而国内目前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尚待完善。目前,在 AA 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中,信用风险也参差不齐。因此在个券选择时,仍需要对发行 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 即使是今后有了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采取独立的内部信用分析,仍能更准确地 对相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加以细分。 (4)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 进行现金预算管理, 及时满足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 需求。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3)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9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则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则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9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 称,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出现更权 威的能够表征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 金元 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 属于基金中的较低预 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3月1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89,131,968.49 86.63 其中:债券 289,131,968.49 86.63








资产支持证券 - - 9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320,159.78 9.0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76,432.57 1.40 6 其他资产 9,627,132.81 2.88 7 合计 333,755,693.65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755,200.00 5.83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274,456,552.49 136.1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2,920,216.00 1.45 8 其他 -- 9 合计 289,131,968.49 143.46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9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2692 12漳路桥 200,00021,200,000.00 10.52 2 124072 12曲公路 199,98020,197,980.00 10.02 3 122652 12杨农债 200,00020,000,000.00 9.92 4 123002 09东华债 200,00019,999,123.29 9.92 5 124262 13楚雄投 199,78019,830,162.80 9.84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066.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16,340.71 3 应收股利 - 9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 应收利息 9,167,725.7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627,132.81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债 1,930,600.00 0.96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2-5至 2013-12-31 -2.00% 0.16% 3.90% 0.01% -5.90% 0.15%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00% 0.16% 3.90% 0.01% -5.90% 0.15% 10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 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年 2月 5日; (4) 数据截止日期为 2013年 12月 31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2月5日;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债券不低于 60%;现金比例在 5%以上;本基金的建仓期系自 2013年2月5日起 至 2013 年8月4日, 在本报告期末各项资产市值占基金净值的比率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 10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0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10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通过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竞价系统两个渠道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和国债,统一按照竞价系统的收盘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司债, 按照成本法进行估 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司债, 按照成本法进行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0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0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10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10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若保本到期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惠理丰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0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 本周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如基金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1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11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 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金元 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 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6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担保费: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费为 0.20%,担保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11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11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 月 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11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11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11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1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届满前 20 个工作日之前累计收益率达到 15%;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某一保本期间内,出现如下情况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2)保本期间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 力的情形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2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2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 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极端 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主要具有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12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2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但其 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 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 由此产生 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 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本 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 致本基金亏损,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同时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或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 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六)过渡期申购期内无法赎回、转换出的风险 本基金于过渡期申购期内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 持有人存在于该区间内无法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相应 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风险。 (七)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无法申购、转换入的风险 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因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在于该区间内无法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其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入本基金的风险。 (八)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小于 15%的 风险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时, 本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 际收益达到上述标准,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因 素,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标准。但基金管理人仍 12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然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符合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 可以 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12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2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12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 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载明需担保 人代偿金额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要求担保人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及相关数据资料后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 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届时签定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相关约 定履行相应义务; 13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3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13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3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13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 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13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保本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9)本基金依据本条第(8)款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并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担保人具体情况及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合同》做相应的修订;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13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3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13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4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4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14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4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2)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 再投资;若保本到期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惠理丰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 本周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如基金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4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 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4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金元 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 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6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担保费: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费为 0.20%,担保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14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14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14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14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15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及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15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转型后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债 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 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及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的比例不高 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8)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金元惠理丰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则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 15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15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15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 15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16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16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6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16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基金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6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通过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竞价系统两个渠道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和国债,统一按照竞价系统的收盘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司债, 按照成本法进行估 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司债, 按照成本法进行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16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 166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16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68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69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70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基金账户确认书将证明投资人为该基金账户的有效持有人, 该确认书上将显 示投资人的基金账号,并加盖基金管理人的公章。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 投资者开户确认后的 5个工作日内为其寄出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开 户的,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寄出基 金账户确认书。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投资者寄出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 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该年度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出年 度对账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寄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 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基金周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17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 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 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帐户的地址、 邮编、电话、邮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 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 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 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 承诺将在 3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72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vpfund.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vpfund.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vpfund.com 173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13年 10月 24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上 海证券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3季度报告; 2、2013年 12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上 海证券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净值公告; 3、2014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和 www.jyvpfund.com上公布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4季 度报告。 17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175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年2月) 176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关于募集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