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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添利(380009)

中银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 年三月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重要提 示 中银 稳健添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 基金”) 的募集申请 经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2012 年12月13日 证监 许可[2012] 1680 号 文核 准,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2 月4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投资者 根 据所 持 有份额 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 但同时 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的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 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 资 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 管理 风险、 交易风 险和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 投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好 , 选择 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 本基金 为 发起 式基 金, 最低 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5000 万 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 其中 , 发起 资金 (本 公 司固 有资 金) 认购 本 基金的 总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 , 且对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发 起资金 (本 公司 固有 资金 )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满三 年后 ,其 将根 据自身 情况 决定 是否 继续 持有, 届时 发 起资 金( 本公 司 固有 资金) 有可能 赎回 认购 的本 基金 份额 。 发起 资金 (本 公司固 有 资金) 对本 基金 的发起 认 购, 并 不代 表对本 基金 的风 险或 收益 的任何 判断 、 预测 、 推 荐 和保证 , 发起 资金 也并 不 用于对 投资 者投 资亏损 的补 偿 , 投 资人 及 发起份 额认 购人 均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三 年后 的 对 应日, 若本 基金 的资产 规 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 同 将自 动终 止, 投 资者将 面 临基 金合 同 可能终 止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投资 者应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并 对于 认购( 或申 购 ) 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 立决 策。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 国境 内以非公开 方式发行和转 让,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本 付息的公司债 券,发行主 体整体资 质较低 ,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每期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者合 计不 超 过 200 人,参 与 认购 与转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让的 个人投资者 与机构投资者 必须具备相应 资质。因此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较传 统企业债 的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 风险 更大, 从而 增加 了本 基金 整体的 债券 投资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4 年 2 月 4 日,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过 审计)。本基 金 托管 人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已复 核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 绪言 ............................................................ 6 二、 释义 ............................................................ 7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 基金的募集 ..................................................... 3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32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十、 基金的投资 ..................................................... 41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50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6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九、 风险揭示 ....................................................... 72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3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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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 绪言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法律 法规 及《中银 稳健 添利 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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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银稳健添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其 中, 发起式 基 金是 指满足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增设发 起式 基金 审核 通道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中相 关条 件 而募集、 运作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中 银稳 健添利 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 月28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议 通过, 自2004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1年6月9 日颁布 ,2011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日颁 布、 同年7月1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月1日实 施, 并于2012年6 月19日 修订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自然 人 17.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 法注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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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织 18.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指中 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直 销机构 )和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合作 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其他 销售 机构) 23.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销机 构 的直 销网 点及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24.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5.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中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基金账 户: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 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的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基 金财产 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31.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33.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4.T+n 日: 指自T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T日) 35.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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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7.《 业务 规则》 :指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38.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0.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 更所持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 日、扣 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单个 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45.元: 指人 民币 元 46.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扣 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47.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款 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0.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 其他媒 体 52.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 预见、 无法抗 拒、无法避 免且在 基金合 同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53.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就基金 合同而 言,不 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 区、澳 门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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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4.发起资 金:指基 金管理 人的公司股 东资金 、公司 固有资金、 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和 基金经 理 ( 指公 司内 具有 基金经 理资 格人 员。 包括 基金经 理之 外公 司投 研人 员, 下 同) 等 人员的 资金 55.发起资 金认购份 额的持 有期限:发 起资金 认购的 基金份额,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进行 锁定 ,其 持有 期限 不少于3年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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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爽 秋 注册资 本:1亿元 人民 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 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 元的美 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谭 炯(TAN Jiong) 先生 , 董事长 。 国籍 : 中 国。 武 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师 、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 市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 总支 书记、 中国 银 行西藏 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云南 省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 ,董事。国 籍:中 国。清 华大学法学 博士。 中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执 行总 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市 场部副 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理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有14 年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梅非奇(MEI Feiqi) 先生 ,董事。国 籍:中 国。现 任中国银行 总行个 人金融 总部总 经 理。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硕士 研 究生, 高级 工程 师, 高 级 经济 师。 曾 先后 在地质 矿 产部、 国 务院办 公厅 工作 , 加 入中 国银行 后, 历任 中国 银行 总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中国 银行北 京市 分 行副行长 等职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 生, 董事 。 国籍 : 英国 。 现任贝 莱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经 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 葛 岱炜 先生 于1977年—1984 年 供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 为普 华永 道) 伦敦和 悉尼 分公 司, 之后 ,在拉 扎 兹 (Lazards )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MLIM ) , 曾担 任欧洲 、中东 、非 洲、太 平洋 地区 客户 关系 部门的 负责 人。2006 年贝 莱德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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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与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并后 ,加 入贝 莱德 。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籍: 中国。 现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中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21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 主 任、 管理 科学中 心副 主任 , 兼任 中国 投 资协 会理 事、 中国 财政 学 会理 事、 中国 企业 投资 协 会常 务理 事、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等 职。 曾任 北京 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 济管 理 系讲师、 副教授 、 主 任、 北 京大 学 光华管 理学 院应 用经 济学 系主任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 副院 长 等职。 荆 新(JING Xin ) 先 生, 独 立董事 。 国籍 : 中国 。 现 任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 委书记 兼副院 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准则 委员 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年 发展 基 金会监 事、 安泰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大 学会 计系 副主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等职。 葛礼(Gary Rieschel )先 生,独立董 事。国籍 :美 国。启明维 创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的创办 者, 现任 董事 总经 理, 同 时供 职于 里德 学院 董事会 、 亚 洲协 会、 中美 合资企 业清 洁 能 源、 清洁技 术论坛 的顾问 委员 会,并 担任纳 斯达克 上市 公司THQ 的 独立 董事。 曾在 美国 知名技 术公 司思 科、 英特 尔等任 高级 营运 职位 , 并 被多家 杂志 如福 布斯 、 红 鲱鱼、 网络 标 准评为 全球 最主要 的风 险 资本家 之一 。曾在 美国 英 特尔公 司担 任品质 保证 经 理,在 美国 NCube 公 司、思科 公司以 及 日本Sequent 公 司担任 管理 职位,后为SOFTBANK/Mobius 风险资 本的创 办者 、董 事总 经理 。哈佛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里 德学 院生 物学 学士 。 2.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先 生, 监事 。 国 籍: 中国。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 理专 业本 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 乐妮 (YUE Ni ) 女士 , 职工 监 事。 国 籍: 中 国。 工商 管 理硕 士。 曾 分别 在上海 浦 东发 展银行 、 山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公司 工作 。2006 年 7 月加 入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基金 运营部 总经 理。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先 生, 督察 长。 国籍 : 加拿大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 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加拿大 西部 大学毅 伟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和 经济 学硕士 。 曾 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团 公司 、 加 拿大 帝国 商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险 公司 等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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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海外机 构从 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现英 大证 券) 研究发 展中 心 总经理 、 融 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场 拓展 总监 、 监 察稽 核总监 和上 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融 系国 际 金融教 研室 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国籍: 中 国。 西安 交通 大学 工商管 理 硕 士。 历 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分 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 分 行工 业园 区支行 行长 、苏 州分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 4.基金 经理 陈国辉(CHEN Guohui) 先生 ,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助理副总裁(AVP),中央 财经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理 财专 户投 资组合 负责 人。2009 年加 入中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先后担 任固定 收益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2012年8月 至今 任中银 双利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2年12月 至今 任中 银纯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年2月 至今任 中银添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8 月至 今任中 银盛 利纯债 基金(LOF)基 金经 理。具 有7 年证券 从业 年限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 员: 陈军 (执 行委 员) 、 杨军 (资 深投资 经理 ) 、 奚 鹏洲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张发余 (研 究部 总经 理) 、 李建(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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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为; 12.有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法 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职 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 金管 理人内 部控 制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以下 称为 “公 司” )为 了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保 护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公司和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保 证经 营 活动合 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部 环境 的 基础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系 统。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所 有业 务活 动 符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理念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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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和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信 息及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确保 公司 对外信 息披露 及时 、准 确、 合规 。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构 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 业务过 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 门 和岗位 , 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地 对各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进 行评 估、 检查 和稽 核。 (4 )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理 的 基金 财产、 公司 固有财 产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必 须 分离 , 基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 执 行、 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消除 内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运 用科学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制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 以及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 改或完 善。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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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 有关规 定和 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层 次是 内部 控制 制度 ; 第三 个层 次是 基本 管理 制度; 第四 个 层次是 部门 规章 制度 。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公司章 程 是公司 管理 制度 的基 本原 则, 公 司章 程、 董 事会 及 其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度 是制 定 各项制 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 的内控 原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 是公 司经 营 运作和 风险 管理 的核 心制 度。 公司 内部 控制 是公 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 织机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理 制 度 、 市 场营 销制 度、 法律合 规 与稽 核制 度、 反 洗钱制 度、 基金 运营 业务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 露 管 理制 度、 信 息系 统管理 制 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 财 务 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 制度、 行 政管理 制度 等。 (4)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规 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将内 部控 制落实 到每 个岗 位、 每个 员工和 每道 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 司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 要包 括: 控制 环境 、 风 险评估 、 控 制措 施、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 控完善 。 (1 )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内 控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等内容 。 (2) 风 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动 不 能达 到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确 定 公司 经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 离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 制措 施是指 为确 保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 司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 的控制手 段。 (4 )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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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5) 内部 监控 完善 是一 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司 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属的 专门 委员 会和 经营 管理层 从公 司内 控文 化建 设、治 理机 构设 计、 总体 风险识 别、 内控制 度完 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营 活动 的控 制; 微观 控制则 是在 宏观 控制 之下 ,在公 司经 营管理 层的 领导 下, 由各 级组织 从业 务控 制和 组织 控制两 个相 互交 叉的 方面 对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进 行管 理和 控制 。从业 务的 角度 划分 ,公 司的内 部控 制可 分为 前线 业务控 制、 中线业 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从组 织的 角度 来看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由 公司 各级组 织的 自我控 制和 监督 控制 组成 。公司 内部 组织 包括 执行 总裁、 业务 部 门总 经理 、 各职能 部门 和员工 等多 个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董 事会 层面 下设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合 规审 计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理 委 员会的 职责 为根据 董事 会 的授权 ,协 助董事 会制 定 和调整 公司 风险取 向及 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政 策和 指导 方针, 并 确保其 得到 有效 执行 。 合 规审计 委员 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强 化内 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 重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案 。 (2)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设 立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 执行 总裁负 责, 协助 执行 总裁 在董事 会 授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 整业 务权限 , 讨 论重 大决 策风 险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 状况 , 并就 公司 的 风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遇 特殊 事件) 的汇 报 ; 公 司经 营管 理层还 于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框架 下针 对公 募基 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 管理分 别设 立 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主要 负责制 定或 审议 基本 投资 策略和 原则 , 制 定或 审批 重要投 资项 目 方案, 审批 或协 调与 投资 管理有 关的 重要 事项 。 (3)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 负 责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含决 策程 序和 运作 流程 ) 的合 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含 管理 制度 ) 的 健全 有效性 进行 监察 、 稽 核, 保证公 司的 各 项 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 展符 合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公司 相关制 度 和章 程, 定期和 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定期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 监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权 根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 ,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 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洞。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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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法 律合 规 部与 稽核 部, 分别 通过 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 与事 后 检查 和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不 断完善 和更 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 和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 内部控 制的 作 业流程 。 (5)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 部, 通过 检查 、 评价和 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 的风 险 特别 是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保 国家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 制度得 到有 效 贯彻和 执行 。 (6) 公司 其他 各部 门在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部 门 规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或工 作办法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 的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采 取相 应的 控制 措施。 对公 司 的前线 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业 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风 险评 估与管 理制 度、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完善 且与 业务 相称 的风险 管理 政策 及程 序 、 人员安 排、 风 险承 受水 平、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 买卖 限额 及持仓 限额 、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制 度 等 ;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 立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 售管 理、 市 场推 广与媒 体 关 系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等制度 。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 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和会 计 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 户设 立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 值程序 、 与 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信息 披 露规则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规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检查 和评 估、 内控 制度 执行 情况的 核 查、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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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ⅲ)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设立 独立 的内部 稽 核部门 、制 定清 楚的 职权 范围、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确保 相关 人员 具备 专业 技能及 经 验 、 确保相 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控 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ⅴ)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 紧急 事件 处理、 系统 备 份、 贯 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等;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界定 信息 披露 的主 要内 容、设 立 专门的 负责 人、 界定 岗位 职责、 禁止 披露 内幕 信息 、持续 检查 与评 价制 度等 。 vii) 风 险 管理 控制 :包括投 资 业绩 归因 分析 、投资组 合 绩效 评估 、运作 风险识 别 及评 估及定 期通 报与 汇报 制度 等。 (3) 后 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包 括 建 立公 司财 务、 基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凭证 制度 、用印 制 度 、 会 计控 制措 施、 账务组 织 和账 务处 理体 系、 复核 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考 核 制度、 财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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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田 惠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发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 成 功地 发行了 15 亿A 股,4 月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 股票代 码:600036) , 是 国内第 一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 香港联 交 所 挂牌 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 共发 行了 24.2 亿H 股 。 截止2013 年9 月30 日 ,招 商 银行 总资产 3.8854 万 亿元人 民币 ,核 心资 本充 足率9.24%。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支持室 、产 品管 理室 、业 务营运 室、 稽核 监察 室4 个 职 能处室, 现有员 工 52 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监 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 业务资 格 ,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正式办 理 基金 托管 业务。 招商 银行 作为 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 商业 银行 ,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 受托 投资 管 理托管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 (QFII ) 、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托 管、 企 业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 商 银行 确立 “因 势而 变、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的 托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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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 统” 、 托管 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一只 信 托资 金计 划、 第一 只股 权私 募基 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 回资金 T+1 到 账、 第 一只境 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 一只 红利 ETF 基金、第 一 只“1+N ” 基金 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 可 。 经过十 年发 展, 招商银 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2013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 托 管产 品营销 力度 ,新 增托 管公 募开放 式基 金 18 只, 新增首 发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托 管规 模 377.37 亿元。 克服 国内 证券 市场 震荡下 行的 不利 形势 ,托 管费收 入、 托管 资产 均创 出历史 新 高 , 实现托 管费 收入 10.62 亿 元,较 上年 增长 62.47%,托 管 资产 余额 1.86 万亿 元, 较 年初增 长71.86% 。 作为 公益 慈善基 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 成功 签约 “ 壹 基金” 公益 资金 托 管,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 牌 「金象 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 四度蝉 联获 《财 资》 “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 先生 ,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英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1999 年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8 月起 任招 商局 集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任招 商 局国 际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 公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港港 口发 展 局董事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南 山开 发 (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公 司)董 事长, 及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 公司(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公司)董事 长, 及新 加坡 上市公 司 嘉德 置 地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田惠宇 先生 ,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历 任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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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 任招 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晓辉 先生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 10 月 进入招 商银 行工 作; 历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副总经 理,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总经 理, 招 银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 招 商银 行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 长,2011 年 7 月起 担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了 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基 金 (含招 商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现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货 币市场 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 货币市 场基 金、 华泰 柏瑞 金字塔 稳本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海富通 强化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新增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合 稳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德盛 优势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富 成长 趋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 优势配 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德 盛红 利股 票证券 投资 基 金、上 证中 央企 业 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中银 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兴全合 润分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沪深 300 指 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中 银价 值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银稳 健双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创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双 利策 略 主题分 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新兴 产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国有 企 业1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 国 低碳 环保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安 油气能 源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易方 达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中银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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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金、工银 瑞信 14 天 理财债 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债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双 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安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理财 7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惠裕 纯 债分 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双月 安心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经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增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丰利 分级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消 费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 银瑞信 信用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浦 银安 盛 6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保本 二号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建 信安 心回 报两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海惠 利纯 债分 级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恒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71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 它托 管资产 ,托管 资 产为 18572.16 亿元 人民币 。 (四) 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管 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务 室、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中 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 及 时发 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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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岗 位,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 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求。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反 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托 管业 务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运 、 稽核 监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项 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务 流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部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适 当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档 案管理 、 保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 托 管业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理 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难 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数 据能及 时在灾 难 备份中 心进 行备 份, 确保 灾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 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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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 数据 执行 异 地同步 灾备 , 同时 , 每日 定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进 行磁 带备份 , 托管 业务 数据 进 行磁带 备份 , 所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 禁管理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与 全行 业 务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等有 关 证券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 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 和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对上 述事项的 监督与核 查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实 际投资 运作违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 改 正。 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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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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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宋亚 平 (2)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联系人 :邓炯 鹏 (3)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张 作伟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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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5)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6)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 国


联系人 :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系人 :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8)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路 29 号 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人 :











吴忠 超 客服电话 :





(0532 )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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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 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68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50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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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六、 基金 的 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2 年 12 月 13 日 证监许 可[2012]1680 号文 核 准。 本基 金为 契约型 发起 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本基 金自 2013 年 1 月 9 日 起开始 发售 ,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币 。 截至 2013 年 1 月 31 日 募集结 束, 共 募 集基 金份额 1,793,459,044.66 份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380 户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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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3 年 2 月 4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年后 的对应 日, 若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且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均不 得以 召集、 召开 持 有人大 会的 方式 使基 金合 同效力 延续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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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以销 售机 构公告 为准。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3年3月15日起开始 办理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日 常申购 和赎回 业务, 详 情参 见基金 管理人2013年3月13日 刊登的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注册 登记 机 构确认 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 基 金管理 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对 该 持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赎 回, 后确 认 的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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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 认。T日 提 交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应 在T+2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 果为准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注册登记 机构可 根据《 业务规则》 ,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份额 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 人民 币, 投 资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柜 台申购 本 基金 份额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10000元 人民币。 投资 人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购 , 对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有 基金 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投资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如遇 巨额 赎 回等 情况 而导 致延 期赎 回时,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 每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 招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 金额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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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基金 管理人 可与 代销 机构 约定 ,对 投资人 委托 代销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代 销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理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 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为赎 回费 总额 的 100% 。 3.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申 购金 额; 单位 :人民 币元) 4.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如下 :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1 年 2.0% 1 年≤Y <2 年 1.5% 2 年≤Y <3 年 1.0% Y ≥3 年 0% (注:Y : 持有 时间 ,其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5.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6.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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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计 算公 式: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额 -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或 ,固 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49,603.17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其可 得到47,241.11份基金 份额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赎回 价格以 赎回 当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10,000份 基金份额 ,持有时 间为912天 ,对应的 赎回费 率为 1.0%,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1.25=12,500元 赎回费 用=12,500×1.0%=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125=12,375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10,000份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 为912天,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25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2,375 元。 3.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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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 记 1.投 资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登记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自 T+2 日起(含 该日)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 资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注册登记机 构可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本 基 金 管理 人将 于该 调整 开始 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除上述 第4项以 外的暂 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 接受部分 可延 期办理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 续两 个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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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延期 支付 最长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选 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20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上述 时间 内通 过公 告说明 有关 情况 , 视 为通 知送达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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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并按 要求 向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 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 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 规或国 家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方 式对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的 行为 。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者 是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划 转主体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或 者以其 他方 式处 分。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 理 ,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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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与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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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其 他符合 条件 的机构 负责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订 委托 代 理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注册 登记 业务中 的权 利义 务,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 利: 1.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2.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 务: 1.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15 年 以上; 4.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 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资 人 或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为 投资 人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等 业务, 并提 供其他 必 要服 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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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保 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和 严格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的 前提 下 , 通 过积 极 主动的 管 理,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以及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品种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 持有可 转债 转股 所得 股票 、 二 级市 场股 票以 及权 证 等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非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品 种, 上述非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品 种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其 中 ,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 宏观 经济 趋势 、 国家 政策 方向 、 行业和 企 业盈 利、 信用 状况 及其 变 化趋 势、 债 券市 场和 股票 市场 估值水 平及 预期 收益 等因 素的动 态分 析, 在限 定投 资范围 内, 决 定债券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并跟 踪影 响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各 种因 素的变 化, 定 期或不 定期 对大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进行 调整 。 在充 分 论证债 券市 场宏 观环 境和 仔细分 析利 率 走势基 础上 , 依 次通 过久 期配置 策略 、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略 、 类 属配 置策 略、 信用利 差策 略 和回购 放大 策略 自上 而下 完成组 合构 建 。 本 基金 在 整个投 资决 策过 程中 将认 真遵守 投资 纪 律并有 效管 理投 资风 险。 1.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指标 、 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以及 资本市 场 资金环 境的 分析 ,预 判宏 观经济 发展 趋势 及利 率走 势,据 此评 价未 来一 定时 间段内 债 券 、 股票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 同 时评估 各类 资产 在未 来一 定时间 段内 流动 性和 信用 水平, 以本 基 金投资 风格 、 投 资目 标为 指导, 动态 调整 债券 、 股 票及现 金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以 期实 现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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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满 足其 较低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将通 过战 略性 资产 配置为 主,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为辅 的方 式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 通过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在较 长时间 框架 内考 察评 判各 类资产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 然 后确 定 最 能满足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 的 资产 组合; 通过 战术性 资 产配 置在 较短 时间 框架 内 考察 各类 资产的 收益 能力 , 预 测短 期收益 率, 动态 调整 大类 资产配 置, 获取 市场 时机 选择的 超额 收 益。 2.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策略 (1)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认真 研判 中国 宏观 经济运 行情 况, 及由 此引 致的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密切 跟 踪 CPI、PPI、M2 、M1、 汇 率等利 率敏 感指 标, 通 过 定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 对未来 中国 债券市 场利 率走 势进 行分 析与判 断, 并由 此确 定合 理的债 券组 合久 期。 1 )宏 观经 济环 境分析 :通过 跟踪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加 值同 比增长 率、 社会消费 品零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固定 资产投 资 额同 比增 长率 、进 出 口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 经 济数据, 判断宏 观经 济运 行趋 势及 其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 预测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取向 及 当 前利 率在利 率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基于 利率 周期 的判 断, 密切跟 踪、 关注诸如 CPI 、PPI 等物价 指数 、银 行准 备金 率、货 币供 应量 、信 贷状 况等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外 贸易顺 逆 差 、 外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 体经 济运行 数据 , 研 判利 率在 中短期 内变 动趋 势, 及国 家可能 采取 的 调控政 策; 2 )利 率变 动趋 势分析 :基于 对宏 观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 利率 变动趋 势的 判断,同 时考 量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化 趋势 ; 3 )久 期分 析: 根据利 率周期 变化 、市场 利率 变动 趋势 、市 场主流 预期 ,以及当 期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通过 合理 假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组合 久 期 。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的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值 , 从而 可以 在 市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价 格上 升收 益; 反之 ,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升 时, 则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 来的 资本损 失, 获得 较高 的再 投资收 益。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 过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变 化和信 用 利差曲 线走 势来 调整投 资组 合 的头 寸。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本 基金 将确 定采 用集 中策略 、哑 铃策 略或 梯形 策略 等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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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以从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期 限信 用债 券的 相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 一 般而 言, 当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变 陡时 ,本 基金 将采用 集中 策略 ;当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变平 时, 将采 用哑铃 策 略 ;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移 动时 ,则 采用 梯形 策略。 (3)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及 其 经风险 调 整后的 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比 较或 合理 预 期不同 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风险与 收益 率 变化, 确定 并动 态地 调整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间的 配置比 例,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金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资 产组 合。 (4)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收益 率 主要受 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的影响 ,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 主要受 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的 市场 信 用利差 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的 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具体投 资策 略包 括: 1 )自 上而 下与 自下而 上相结 合的 投资策 略。 本基 金对 于金 融债、 企业 (公司) 债等 信用类 债券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自上 而下 即从 宏观 环境、 债券 市 场 、 机构 行为 等角 度分 析, 制 定配 置策 略, 把握 投资 时 机; 自下 而上 即通过 寻找相 对投 资 价值, 精选 个券。 根据 对同 类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 断, 选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 增 持相对 低估 、 价格将 上升 的债 券, 减持 相对高 估、 价格 将下 降的 债券。 由于 利差 水平 受流 动性和 信用 水 平的影 响, 因此 该策 略也 可扩展 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 动性和 信用 的置 换, 即在 相同收 益率 下 买入近 期发 行的 债券 或是 流动性 更好 的债 券, 或在 相同外 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 率下, 买入 内 部信用 评级 更高 的债 券。 2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线 变化的 投资 策略。 首先 ,信 用利 差曲 线的变 化受 到经济周 期和 相 关 市场 变化 的影 响。 如果 宏 观经 济向 好, 企业 盈利 能 力增 强, 现金 流好 转, 信 贷条 件放 松 ,则 信用 利差 将收 窄; 如果经 济陷 入萧 条, 企业 亏损增 加, 现金 流恶 化, 信贷条 件收 紧 , 则信用 利差 将拉 大。 其次 ,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信用债 券结 构、 流动 性等 变化趋 势对 信 用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 同 时 政策的 变化 也影 响可 投资 信用债 券的 投资 主体 对信 用债的 需求 变 化。 本 基金 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分 析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 确 定不 同风险 类别 的 信用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3 )基 于信 用债 个券信 用变化 的投 资策略 。除 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周 期影 响外,信 用债 发行人 自身 素质 也是 影响 个券信 用变 化的 重要 因素 , 包括 股东 背景、 法人 治 理结构 、 管 理 水平、 经营 状况、 财务 质量 、 融资 能力 等因 素。 本 基金 将通过 公司 内部 的信 用债 评级系 统 , 对债券 发行 人进 行资 质评 估并结 合其 所属 行业 特点 , 判断 个券 未来 信用 变化 的方向 , 采 用 对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企业 债定 价, 从而 发掘价 值低 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风 险。 4 )信 用债 的风 险控制 。本基 金实 施审慎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以便有 效评 估和控制 组合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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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信用风 险暴 露。 通 过建 立信 用风险 评估 体系 和精 选交 易对手, 严格 控制 各信 用级 别持仓 量 、 组合持 仓分 布等 重要 指标 ,控制 投资 风险 。 为准确 评估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风险 , 本基 金建 立了 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 的内 部信 用评级 体 系, 通 过自 上而 下地 考察 宏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产业 发展政 策、 行业 发展 状况 和趋势 、 监 管 环境、 公司 背景 、竞 争地 位、治 理结 构、 盈利 能力 、偿债 能力 、现 金流 水平 等诸多 因 素 ,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把主 体所 发行债 券分 为6 个信 用级 别, 其中 ,1-3 级资质 较好 ,可 以长 期持 有,被 视为 配置 类资 产;4-5 级则 资质 稍差 ,可 以短期 持 有, 被 视为交 易类 资产 ;而 规避 类则资 质很 差, 信用 风险 很高, 限制 对其 投资 。 (5)息 差策 略 当回购利 率低于 债券收益 率时,本 基金将 实施正回 购并将融 入的资 金投资于 信用 债 券,从 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回 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率) 的套 利价 值。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变 动;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条 款,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平 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 同 时密 切关 注 流动性 变化 对 标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在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 暴露 程度的 前提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和 流动 性 管理,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资 策 略 中小企业 私募 债本 质上 为 公司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扩 展到未 上市 的中 小型 企业 ,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 业管 理 体制和 治理 结构 弱于 普通 上市公 司,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对滞 后,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的评 估难 度 高于普 通上 市公 司, 且 定向 发行方 式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 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动 性 风险。 因此本 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将 重点 关注 信用 风险和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采 取自 下而 上的方 法建 立适 合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的信 用评 级体 系, 对个券 进 行信 用分 析, 在信用 风险 可 控的前 提下 , 追求 合理 回报。本 基 金 根据 内部 的信 用分析 方法 对可 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品 种 进行 筛选 过滤, 重点分 析 发行 主体 的公 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 治 理结 构、 盈 利 能力、 偿 债能力 、 现 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素 , 给 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重 , 采 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体 所发 行 债券进 行打 分和 投资 价值 评估, 选择 发行 主体 资质 优良, 估值 合理 且流 通相 对充分 的品 种 进行适 度投 资。 3.股票 及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的投 资策 略 股票( 包括 新股 申购 ) 、 权 证等权 益类 品种 为本 基金 的增强 性资 产, 在控 制风 险的基 础上, 此部 分资 产追 求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增 强性 收益。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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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精选 个股 ,审 慎投 资, 以提 高整 个组 合的 收益 水平, 同时择 机参 与新 股申 购。 1)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依据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的宏 观、 行业 和个 股策 略 , 精选行 业和 个股, 审慎 投资 , 以提 高整 个组 合的 收益 水 平。 本基 金根 据宏 观背 景 确定 一定 时间内 最优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并 在此 基础 上进 行行 业优选 。 在 个股 选择 方面 , 本基 金主 要 采取自 下而 上的 策略 , 考 察上市 公司 所属 行业 发展 前景、 行业 地位、 竞争 优势 、 盈利 能力 、 公司治 理结 构、 价格 趋势 、成长 性和 估值 水平 等多 种因素,精选 流动 性好 ,成长 性 高, 估 值水平 低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本基 金充 分结 合宏 观、 行业和 个股 的研 究结 果, 做到股 票投 资 的优中 选优 。 2) 一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考 虑本 金安 全的 基础上, 根据 新股 发行 公司 的基本 面、 可 比公 司的 估值 水平 、 近期新 股发 行市 盈率 、 二 级市场 走势 的市 场预 期等 因素, 对于 拟发 行上 市的 新股进 行合 理 估值, 制定 相应 的申 购策 略, 并 于锁 定期 后在 控制 组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择时出 售, 以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会结 合自 身资 产状 况审慎 投资 权证 , 主 要运 用价值 发现 和价 差策 略, 力图获 得 最佳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 (四) 投资决策依据、机制 和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及 对 中国 债券 市场 的影 响; (3)企 业信 用评 级; (4)国 家货 币政 策及 债券市 场 政策 ; (5)商 业银 行的 信贷 扩张。 2、 投资 决策 机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 调团 队合 作,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投 资和研 究职 能整 合, 设立 了投资 研究 部, 策略 分析 师、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分析 师和 基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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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金经理 , 充 分发 挥主 观能 动性, 渗透 到投 资研 究的 关键环 节, 群策 群力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谋取 中长 期稳 定的 较高 投资回 报。 3、 投资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 宏观 分析 师根据 宏观经 济形 势、物 价形 势、 货币 政策 等判断 市场 利率的走 向, 提交策 略报 告。 (2) 债券 策略 分析师 提交关 于债 券市场 基本 面、 债券 市场 供求、 收益 率曲线预 测的 分析报 告。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数 量分 析师 对衍 生产品 和 创新 产品 进行 分析 。 (5) 在分 析研 究报告 的基础 上, 基金经 理提 出月 度投 资计 划并提 交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审议。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基 金 经理 提交 的投 资计 划。 (7) 如审 议通 过,基 金经理 在考 虑资产 配置 的情 况下 ,挑 选合适 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取各 种策 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8)集 中交 易室 执行 交易指 令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是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债 券 涵盖的 范 围更加 全面 , 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 要交 易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 同发行 主体 (政府 、企业 等)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 等)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中国 债 券市场 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势 。 中 债综 合指 数各 项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更加 完整, 有利 于 更加深 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 场。 在 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 权威性 和代 表性 、 指 数的 编制方 法和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理 念, 本基 金选 择市 场认 同 度较高 的中 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数 作为 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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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本基 金的 预期 收益和 预 期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 制: (1)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非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 超 过 基金 资产的 20% ; (2)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 中期 票据 属于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符合法 律、 法规及基 金合 同中关 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公 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6)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 规定; (10)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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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2)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适用 于 本基金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和 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和 债 权人 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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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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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过审 计 。 (一)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710,200.00 0.35 其中: 股票 11,710,200.00 0.3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90,758,996.43 91.98 其中: 债券 3,090,758,996.43 91.9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5,275,430.80 4.62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02,588,054.25 3.05 7 合计 3,360,332,681.48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11,710,200.00 0.76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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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710,200.00 0.76 (三)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989 中国重 工 1,250,000 7,012,500.00 0.46 2 600062 华润双 鹤 210,000 4,697,700.00 0.31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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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四)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49,310,000.00 3.2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6,304,000.00 8.2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6,304,000.00 8.22 4 企业债 券 2,163,373,596.43 140.8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60,681,000.00 10.46 6 中期票 据 568,087,000.00 36.98 7 可转债 23,003,400.00 1.50 8 其他 - - 9 合计 3,090,758,996.43 201.19 (五)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607 12渝 地产 1,479,510 147,951,000.00 9.63 2 124172 13常 城投 1,399,990 139,985,000.10 9.11 3 041373003 13豫 煤化CP001 1,300,000 130,585,000.00 8.50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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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4 122231 12上 电债 1,200,000 119,976,000.00 7.81 5 124171 13长 投建 1,170,000 113,490,000.00 7.39 (六)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 九)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9,907.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095,187.2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6,400,777.35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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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5 应收申 购款 2,182.5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588,054.25 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 债 13,350,400.00 0.87 2 110023 民生转 债 9,653,000.00 0.63 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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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 2 月 4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80% 0.12% -4.19% 0.09% 3.39% 0.03%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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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固 有 财产 的债 务 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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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四、 基金资 产 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业 日。 (二)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 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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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管 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将 复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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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核结果 发送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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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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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它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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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至日) 资产 负 债表 中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其中,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指 基金 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在 符合 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 额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60%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择 取 得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选 择收 益 分配方 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分红方 式; 6. 本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 基 金收 益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收益分 配基准 日以及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可供 分配 利 润、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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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案 的 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的 划 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人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 则 》 执行。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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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六、 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6%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6%÷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2%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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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休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律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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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 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 本 基金年 度财 务报表 及其 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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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其 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按 规定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定 时间 内 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代销 机构 ;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基 金应 当在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投资情 况。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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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明 基金 募 集情况。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等投 资管 理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3. 基金管 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销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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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4.基金 定期 报告 中应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投资 管 理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期限 及期间 变动 情况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6.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的投资 情况 ; 7. 基金定 期报告 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30%; 11.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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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 金份 额净值 0.5%;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 机构 ;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支付 ;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披 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27.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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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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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 产 生风险 。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源 于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市 场价 格 的波动 ,主 要包 括: 1.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 点,证 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 受到宏 观经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也 会随之 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2.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 、财政 政策、行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本基 金直 接投 资于股 票和 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4. 汇率风 险: 汇率 的变 化可 能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业绩 及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基金收 益产 生变 化。 5.上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 市公司的经 营受多 种因素 影响。如果 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该基 金投资 收益 下 降。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减 少非 系统 风险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除 此类 风险 。 (二)流动性风险 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流动性 风 险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1.变现风险 :投资 组合的 变现能力较 弱所导 致基金 收益变动的 风险。 当持有 的部分 债券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量 不足 时, 资产 变现 的难度 可能 会加 大。 同时 , 由于 基金 持 有的某 种资 产集 中度 过高 , 导致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 有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值 出现 损 失。 2.巨额赎回 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放式 基金, 在开放 式基金交易 过程中 ,可能 会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由 于我 国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 较大 ,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 会出 现交易 量急 剧 减少的 情形 , 此 时出 现巨 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 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 债券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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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因此, 本基 金需 要承 担由于 市场 利率 波动 造成 的利率 风险 以及 如企 业债 、 公 司债 等信 用品 种的 发 债主体 信用 恶 化 造 成的 信用 风险 ;如 果债 券 市场 出现 整体 下跌 ,将 无 法完 全避 免债 券市 场系 统性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具 有相 关性 。 (六)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操作中交易指令传输不畅或交易过程中误操作造成损失的可 能性。 (七)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特有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是 指中 小微 型企 业在 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 定在 一定 期限 还本付 息的 公司 债券 , 发 行主体 整体 资 质 较低 ,采取 非公开 方式发 行, 每期私 募债券 的投资 者合 计不超 过200人 ,参与 认购 与转 让的个 人投 资者与 机构 投 资者必 须具 备相应 资质 , 因此具 有一 定的流 动性 风 险与信 用风 险;进 而会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和 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3.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 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券 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产损 失; 4.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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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二十、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调低 赎回费 率; (3)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 费 用的 收取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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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在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将 终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 的 对应日,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 元的,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 且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均 不得 以召集 、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的方式 使基 金合 同效 力延 续; 5.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时,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 管基 金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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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保 存15 年。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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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定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构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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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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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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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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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应符合本 合同 的规定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不少 于三 年;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 包括 发起 资金认 购份 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但基 金管 理人 不能作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向基金 份额 持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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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有人大 会提 出议 案, 对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利 益的 表决 事项应 当回 避。 2、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0)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调 低赎回 费率 ; (3)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 费 用的 收取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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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会议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并 确定 会议 时间 、 地点 、 方 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 知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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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登记 日;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 容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 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讯 方式 开会 或法 律法规 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 代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 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基 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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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的注 册登 记 资料相 符。 未 能满 足上述 条件 的情 况下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至少 应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和基 金管理 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④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 上; ⑤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及 的内 容以 及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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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召 集人 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 案 ,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集人 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会 召开 日 前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议的 召 开日 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 间隔期 。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 提案,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及时 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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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多 数 选举 产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数 量、委 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 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含本 数) 以 上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 换基金 运 作方 式、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审 议、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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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逐项表 决。 8、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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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调低 赎回费 率; (3)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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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 的 对应日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自 动 终 止,且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均 不得以 召集 、召 开持 有人 大会的 方式 使基 金合 同效 力延续 ; 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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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 聘请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保 存 15 年。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总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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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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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二十二 、 基金 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 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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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 具: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和上市交 易的 国 债 、 金 融债、央行 票据、 地 方 政府 债、 企 业债、公司 债、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期 票据、短 期 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 可转 债)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 以及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本基 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 持有可 转债 转股 所得 股票 、 二 级市 场股 票以 及权 证 等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非 固定 收 益 类 金融 品种, 上述 非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的 20% , 其中,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基 金对 固定收 益类 品 种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非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品种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 得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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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4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符 合法律 、法 规及基金 合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公募 基 金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10)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1 )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2)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违 反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 以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适用 于 本基金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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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 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另行签订 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 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 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 到期 兑付 、 文 件 保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 的权利 、 义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在开 展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 存款银 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或 拒绝 结算 ,若 基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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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确 保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单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基 金 存续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交 易对 手 名单, 但应 将调 整结 果至 少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市 场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 并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 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金 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 任。 6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 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不得 投资有 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 证券,且 锁定期不 得超过 本基金的 剩余 期 限。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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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或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3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 数 量 、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一个 工作 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以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 定,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 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 及违反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投 资指 令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 基金 签署合 同不 得 不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7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务 进行 研究 ,认 真评 估中期 票据 投资业务 的风 险,本 着审 慎、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 定了 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的 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 度( 以下简称《 制 度》), 以规 范对 中期 票据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 内 容与 本协 议不一 致的 ,以 本协 议的 约定为 准。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循 以 下投 资限 制:


(1)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公 募基金投 资于一家 企业发 行的单期 中期票据 合计不 超过 该 期 证券的 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 人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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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有权随时对所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 因市 场变 化,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中 期票 据超 过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8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应符 合证 监会 《关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置 预案 等。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次 执行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相 关投资指 令之前 两个工作 日将 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 回或市 场发 生剧烈 变动 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 困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制定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 及 时修订 后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进 行事 后监督,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 理人接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 对并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原 因和解 决措 施。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实 履行 监 督职责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任 。 如 因市场 或基金 规模变化 等不可归 责于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导致基金 投资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超 过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内 将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求 。 9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0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反 法律 法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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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11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12、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3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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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供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4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 的责 任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如基 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 或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 取到 账日期 信息 的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7)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管基 金资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配 基金的 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券 的损 坏、灭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8)基金托管 人对因 为基金 管理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 存管在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的委 托财产 ,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 保 证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 合约 等)及 其 收益; 由于 该等 机构或 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 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应 开立 “ 基金募 集专 户” , 用 于存 放 募集的 资金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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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会 计师 事务 所提交 的 验资 报告 需对发 起资 金的 持有 人及 其持有 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 制 、 保管和 使用 。 2)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5、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由基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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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 定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及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上 述 存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证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的 后 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法 规规定 和合 同约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后,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规规定 和合 同约 定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决 定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 形的 处理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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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2)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但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价 格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价 格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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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需 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由 此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 额,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过 错程度 各自 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或对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方 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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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值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 决定按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由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头寸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赔付。 3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由于 其他 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果行 业另有通 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时 间 安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及复核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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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金 年 度报 告的 编制及 复核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个 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证 件号码 和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如 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如因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 务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总会 , 仲裁地 点为 上 海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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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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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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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基金 管理 人 将向 特定 销售 渠道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对账单 ; 2.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投资 者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网 站办 理申 购、 赎 回及信 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利 用自 己公司 的网 站(www.bocim.com ) 为直 销投 资者 提供 基金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 者在选 用网 上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网 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交 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 通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份 额净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户 信息、公 司 旗下 基金定期 刊物 等。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 自动语音 系 统400-888-5566.提 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 值信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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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一)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3 年 8 月 28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 2. 2013 年 8 月 28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中 银稳 健添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 3. 2013 年 8 月 30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放开 港澳 台居 民开立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公告 》 4. 2013 年 9 月 18 日 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稳 健添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 》 5. 2013 年 9 月 18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稳 健添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3 年第1 号) 》 6. 2013 年10 月25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3 季度 报告 》 7. 2013 年 12 月 2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直 销账 户的 公告》 8. 2014 年 1 月 21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稳 健添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4 季度 报告 》 9. 2014 年 1 月 23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 平台 开通一 户多 卡功 能的 公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国 证券 报》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bocim.com 查阅 上述 公告。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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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和注 册 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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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中银 稳 健添利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三)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 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至存 放地点 查阅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