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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需(690005)

民生内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三月















































民生 加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民生加银内 需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2010年12 月9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 【2010 】 1794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 合同于2011年1 月28 日 正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资 人购 买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分 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 发售 , 在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 响下, 基金份 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不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民生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预期 风险 收 益品种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 值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 基金 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 申 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 行为做出 独立 、谨 慎决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括:















































民生 加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投资人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投 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法 律 文件, 了解 本基 金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 资人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 绩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非另有说 明,本 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4年1月28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3年12月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民生 加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39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业绩 ................................................................................................................................. 60 十一、基金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8 十七、风险揭示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7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7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8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8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6















































民生 加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银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 金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 持 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 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 金合 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加 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民生 加银内 需增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民 生加银 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民生 加银内需增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















































民生 加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民 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 法人、事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 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3.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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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4.销售 机构 :指 基金 管理 人 及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25. 基 金注 册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 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 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6.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为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管 理 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的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至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止的 不定 期期 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6.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 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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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向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期 扣款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人 民币 元 46.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价 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基金 负债 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52.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 不能 克服 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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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股 63.33%) 、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1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 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 委 员会、 合规 与风 险 管理 委 员会、 薪酬 与提 名 委员 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 专门 委 员会: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 设公募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和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常设 部门 包括 : 深 圳管理 总 部、 工 会办 公室 、 监察 稽 核部、 投资 部 、 研 究部 、 专 户理 财一部 、 专 户理 财二 部、 固定收 益 部、 产 品部 、 渠 道管理 部、 市场 策划 中心 、 直 销部 、 客户 服务 部、 电子 商 务部、 运营 管理 部、 交易 部、 信 息技 术部 、 综 合管 理部 、 国际业 务部 、渠 道部 华东 、华南 、华 北区 。 截至 2014 年 1 月 28 日,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20 只 开放 式基 金:民 生 加银 品 牌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增 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信用双 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红利 回报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平稳增 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现金增 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 民 生加 银积 极成 长混合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 银家盈 理财 月度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银 岁岁 增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民生加 银城 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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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任助 理、 副主 任, 企业 文化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现 任中国民 生银行 董事会秘书 、董事 会办公 室主任、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俞 岱 曦先 生: 总 经理 、 董事 , 硕 士。 历任 鹏华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席。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学士。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 作, 历任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高 级顾 问,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 投资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首席 会计 师和 首席财 务官 。 现任 加拿 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 光先 生: 董 事,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海口丰 信 公司 总经 理、 香 港景邦 经 济咨 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峡 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 光先 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银 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 科长 , 中 国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现 任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张 亦 春先 生: 独 立董 事, 厦 门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历 任厦 门大 学经 济系讲 师、 经济 学 院 财金 系副 教授、 教授、 系副主 任、 系主 任 、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 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副 总裁 ,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易 所经济 师 , 北 京证 券交 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副 总干事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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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2.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国 民生 银行北 京 管理 部党 委委 员、 纪委书 记 ; 中国 民生 银行 纪检 监 察室主 任、 纪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 敬 文先 生: 监 事, 硕士, 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师 , 美 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权投 资管 理 部副 经理。 于 善 辉先 生: 监 事, 硕士。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任分 析师 、 金融 创 新部 经 理、总裁助 理、副 总经理 等职。2012 年加 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兼 任 金融工 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 现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从 事稽核 检查工 作。2008 年加盟 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申晓辉 先生 : 监事 , 学 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京 中心 总 经理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 ,益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 。2012 年加 入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部( 原机 构一 部) 总 监。 3.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 力 女士: 督察 长, 硕士 。 历 任 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 行行长 助理 ; 中国 民生银 行北京 管 理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管理 部投 资银 行处 处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 兼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 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2013 年起 担任 党委委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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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吴剑飞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4 年证券 从业经历 。历任长盛 基金管 理公司 研究员;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基 金经 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及 投资 部副总 监;2009 年至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 票投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 9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公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1995 年 至 1999 年历任 中 国民 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 宣传 处 副处长 ;1999 年 至2000 年,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理 部 阜成 门支 行副 行长;2000 年 至 2012 年 , 历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金融 同 业部 处长、 公司 银行部 处 长、 董 事会 战略 发展与 投 资管 理委 员 会办公 室处 长;2012 年 2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 4.本基 金基金 经理 蔡锋亮 先生 ,英国 格拉 斯哥 大 学国 际金 融硕 士,8 年证券 从业 经 历。自 2006 年起在金 鹰基金 先后 从事 行业 研究 、策略 研究 、投 资助 理及 交易主 管等 相关 工作 ,2011 年 1 月 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 自 2011 年 7 月 起至 今任 民生加 银 稳健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1 年 11 月起至 2013 年 4 月 担 任民 生加银 景 气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4 月起 至今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1 月 28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陈东 先生 任 本基金基 金 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由 7 名 成员 组 成。 由 俞岱曦 先 生, 担任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 简 历见上 ; 吴剑 飞先 生, 担任 公募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 简历 见 上; 于 善辉先 生, 担任 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主 席, 简历 见上; 乐瑞祺 先生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现任 公司投资 部副 总监; 杨林 耘女士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 员, 现任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负责 人; 牛洪 振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陈薇 薇女 士,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公司 专户 理财 一部 副总 监。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亲属 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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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券法 》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行为 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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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故 意损 害投 资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行为 ,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 金经 理的 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 被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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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保 证本 公司 诚信、 合 法 、 有效经 营 , 防 范、 化解 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分 保护 资产委 托人 、 公 司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 司章 程、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理 制 度、 部门 管理 制度 、 各项具 体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不 受 侵犯 ,维 护股 东的 合法 权 益。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 成合 理的 决策 、执 行 和监 督机 制。 (4)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发 展 战略 的顺 利实 施。 (6)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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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以 下 原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 度应 当是 可操 作的 ,有 效 的。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应 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 信誉 可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司根 据健全 性、高 效性、独立 性、制 约性、 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 原则设 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 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行 机 制, 包 括民 主、 透明的 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 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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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 制风险 评估包 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 风险评 估、开展新 业务之 前的风 险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 制是内 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 要点, 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 始终。 授权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大 业务的 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 时效, 经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 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 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制 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建立 科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业 务授权 、业务执行 、业务 记录和 业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清 算 、 基 金会 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急 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 制和 程序 。 (12)采用 适当、 有效的 信息系统, 识别、 采集、 加工并相互 交流经 营活动 所需的一 切 信 息。 信息 系统 须保 证业务 经 营信 息和 财务 会计 资料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必须 能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根据 组织架 构和授 权制度,建 立清晰 的业务 报告系统, 凡是属 于超越 权限的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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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内部 控制的 监督完 善由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会、督 察长和 监察稽 核部等部 门 在 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 事 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委 员 会、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根据 市场环 境、新 的金融工具 、新的 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公司须 组 织 专 门部 门对 原有 的内 部控 制 进行 全面 的检 讨, 审查 其 合法 合规 性、 合 理性和 有 效性, 适时 改进。 5.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客 观 。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据 基金合 同要求,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资决策 应当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 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 应进行 审核, 确认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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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价 体 系。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 易损害 基金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金 清算 和基 金会 计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规范基金 清算交 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 ,在授 权范围 内,及时准 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理 的基金 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 的独立 帐户,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公司应当 采取合 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映 基金所 投资的 有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与托管银 行间的 业务往 来严格按《 托管协 议》进 行,分清权 责,协 调合作 ,互相监 督。


(5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新产品开 发前应 进行充 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 行性论 证,进行风 险识别 ,提出 风险控制 措施。 2)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 投资者 为 宗旨, 开展 市场 营销、 基金 销售 及客 户服 务等各 项 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重对市 场的开 发和培 育,统一部 署基金 的营销 战略计划, 建立客 户服务 体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内 容 包括 : 1)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 息披露 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办 法,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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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技术 系统的 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编 写完整的 技 术 资料; 在实 现业 务电子 化 时, 应 设置 保密 系统和 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 保证计 算 机系 统的 可 稽性。 3)对信息系 统的项 目立项 、设计、开 发、测 试、运 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应当 通过严 格的授 权制度、岗 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 分离制 度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机机 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 的使用 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性 和可扩 展性, 应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计算 机系统 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 ,数据 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 应当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对信息数 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证 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和 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 建立 电子 信息 数据 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公司根据 国家颁 布的会 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 金财务 相互独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公司应当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分 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 ,严禁 需要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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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 押、业 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 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物 资 产盘 点制 度。 (9) 监 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据公 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长应 当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 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经 营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全面推行 监察稽 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 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 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5)公司应当 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董事 会和管 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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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1988 年7 月20 日 注册资 本:127.02亿元 人民 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罗 敏 电话:021-52629999-212036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 立于1988年8月 ,是经国务 院、中 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 立的首 批股份 制商业银 行之一 , 总 行设 在福 建省 福 州市, 2007 年2月5日 正式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股票代 码: 601166) ,注 册资 本127.02 亿元。 开业20 多年 来 , 兴 业银 行 始终坚 持 “真 诚服 务, 相 伴成长 ” 的经 营理 念, 致 力于为 客户 提供全 面、 优质 、 高 效的 金 融服务 。 截至2012年12月31 日 , 兴 业银 行资 产总 额达到32,509.75 亿 元, 归属 于母 公司 股东权 益1695.77亿元 , 不 良贷款 比 率为0.43% , 全年 实现归 属 于母 公司 股东的 净利 润347.18 亿 元。 在英 国 《 银行 家》 杂志 发布 的2013年全 球银 行1000 强排名 中,兴 业银行 按一 级资 本排 名第55 位, 按资 产总 额排 名第50位。 2.主要 人员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核 监察处 、 运 营管 理处 、 期 货业 务 管理处 、 期货 存管 结算处 和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工90余 人,业 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 兴业 银行 已托 管开 放式基 金22 只--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长盛货币市 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兴全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全 全球 视 野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和 谐增 长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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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天弘永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弘永定 价值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 全有机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欧沪 深300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民生 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兴全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战 略 新兴产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河 领先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工银 瑞信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河 沪深 300 成长增 强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 信金融 地产行业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华安 沪 深300 量化 增强证 券投资 基 金、国金通 用鑫盈 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 裕惠回报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基 金财产 规模370.81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法律 与合规 部 、 审计部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稽核监 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 行风险 管理 部 、 法 律 与合 规部、 审计 部对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 导和 监督; 资产 托管部 内 设独 立、 专 职的稽 核监 察处 , 配备 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风险控 制必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 所有处室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 程 和 业务 环节; 风险 控制责 任 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 业务 岗位, 每位 员工对 自 己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独立性 原则: 资产托 管部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 处,该处室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互制 约原则 :各处 室在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 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的 机制,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和 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墙 原则: 托管部 自身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 分开;托管 业务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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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6)有效性 原则: 内部控 制体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 应,以合理 的成本 实现内 控目标, 内 部 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 性,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审慎性 原则: 内控与 风险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托管资 产的安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先 ” 的原 则, 在新 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责任追 究原则 :各业 务环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 人,并按规 定对违 反制度 的直接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4.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制度建 设: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 务流程、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结 构 :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 、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险识 别与评 估:稽 核监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 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人员管 理:进 行定期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 并签订 承诺 书。 (6)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对 象和范围 、投资 组合比例 、投 资限制 、 费用 的计 提和支 付方式 、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 收益 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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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销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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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2)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 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 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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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 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 明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6775337 传真:025-86775352 网址:www.njcb.com.cn (8)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 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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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深 南 东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 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置 地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置 地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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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2)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3)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 号 中环大 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 城市 分行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4)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 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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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8)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9)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长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长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0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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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0)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1)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热 线: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3)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路 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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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4)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 公 地址 :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5)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6)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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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7)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8)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 电各 地 营业 网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29)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0)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28 号 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28 号 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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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1)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联 系人 :程 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2)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3)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长 清( 代行 )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4)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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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5)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6)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郝力 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7)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许方 迪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8)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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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39)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忠 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0)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霈 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1)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西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 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2)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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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阚迪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4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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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4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 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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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10 年 12 月 9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1794 号文 核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 票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 12,767 户; 设立 募集 期间募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1,183,140,309.94 份,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为 158,478.24 份 ,两项 合计 共 1,183,298,788.18 份基金 份 额。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 据 相关 法规 和 《民 生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规 定, 本基 金 合 同已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正式 生效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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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可以办理基金销 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 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 增加 或者 减 少 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并另 行 公告。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 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 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管 理 人、 代 销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 )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转 换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2.申购 与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日常赎 回业 务。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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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可 用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 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 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可以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销 售机 构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或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资 金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时间 内未 全额到 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 或无 效,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 将把 投资 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日 ) 内 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申 购和赎回 的金额 1.根据 本基 金管 理人 2013 年 9 月 16 发布 的公 告, 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 起,投 资 者通 过直销 机构 ( 包括 本公司 直销柜 台 、 网 上直 销系统 ) 办 理本 基 金的 申购 业 务, 其单 笔申 购申 请最低 限额 调整 为 1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亦 调整 为 100 元。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比例 配售和 红 利再 投资 不受 此最 低 申购 金额 规定 限制; 投资人 可以 多次 申购 , 累 计申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销售 机构 若有 不同 规定,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2.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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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3. 本基 金的投资 人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每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均为 100 份, 本基金 不对 单个 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制 ; 销 售机 构若 有不同 规 定, 以 销售 机构规 定为 准, 但不 得低 于 100 份的 最低 限额 规定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限制 。基金管 理 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 日或 异日 多 笔申购 , 须 按每 笔 申 购所 对应的 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对 有效 申购 金额 进 行部 分确 认时, 投资 者申购费率 按照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回 费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赎 回金额 的 0.5% 。 不 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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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 购金 额× 申购 费 率)/ (1 + 申购 费率)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适用 的 申 购 费率为 1.5%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 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 元)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477.83=98,522.17 (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2.000=49,261.09 (份 ) (2)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 支付 金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例: 假 设某 投资 人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为 0.50% , T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2.000 元, 则该投 资人获得的 净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净赎回 金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按 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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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定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1.因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该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此 时, 本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将 按同 样方式处 理: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 按照 规定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回 金 额。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但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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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 过邮寄 、 传真 或网站或短 信等 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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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2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1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新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5.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基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论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 定每期扣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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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 解冻,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 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主要 投资 于受 益 于内需 增长 行业中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 市公司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权 证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高于 3% , 待交 易结算 模式 等细 则确 定后 ,本基 金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股 指期 货纳入 本基 金可 投资 的权 益类资 产范 围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 基 金 资产的 0%-35%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变 是 中国 经济 发展 的必 然趋 势, 内需 的长 期持 续增 长将 成 为未 来经济 发展 中重 要的 主题 和亮点 。 本基 金坚 持价 值 投资理 念 , 通 过投 资于 在 这一深 刻变 革中 受益的 行业 中处 于优 势地 位的上 市公 司,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国家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以 及产 业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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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3.股票 、债 券等 资产 的预期 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4.中 国内 需导 向型 经济 转 变状况 、内 需增 长情 况以 及各行 业受 益情 况; 5.上市 公司 在行 业中 的竞争 地 位。 (五) 投资 策略 1.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的 过程 中, 将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风 险收 益状 况等两 方 面因素 。 具体 而言 , 首 先,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各项 宏观 经济指 标 , 包 括政 策指标 和金融 指标 等 的跟踪 、 观察 与分 析, 判 断宏观 经济 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的 阶段 及其 变化 趋势 ; 其 次, 本基 金 将 通 过对 各项 市场 指标, 包 括 全市场 PE 、PB 、A-H 股 溢 价、 市 场成 交量 等指标 的 跟踪、观 察和分 析 , 判 断股 票、 债 券等资 产的 风险 收益 状况 , 作 为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券等 大类 资产 之间进 行配 置以 及动 态调 整的依 据。 2.股票 投资 (1)行 业配 置 根据推 动经 济增 长的“三驾马 车”—— 消费 、 投资 和出 口在推 动经 济增 长过 程中 的不 同作 用 和 构成 比例, 经济 发展模 式 有两 种: 如 果经 济体主 要 依靠 国内 需求 来实 现经 济 增长, 则称 为 内 需导 向型 经济; 与之相 对 应的 则称 为出 口导 向型 经 济。 就 我国 的经 济发展 历 程而 言, 自 改 革 开放 以来, 我国 成功实 施 了鼓 励出 口的 经济 发展 战 略, 实 现了 举世 瞩目的 经 济增 长, 经 济总量 已经 跃居 世界 第三 ,但过 度依 赖出 口的 发展 模式使 我国 经济 增长 中潜 伏了两 大风 险 : 当 出 口需 求旺 盛时, 容易引 发 经济 过热 的局 面, 当出 口 需求 萎缩 时, 则 容易造 成 总需 求不 足 的局面 , 使得 生产 和投资 收缩 、 产 能过 剩矛 盾凸显 , 对 经济 稳定 健康 发展造 成极大 危害 , 特 别是 2008 年以 来全 球经 济危机的 爆发 更是 宣告 我国 过去的 经济 发展 模式 已经 无法适 应新 环 境 下 的要 求。 为 此, 党中央 、 国 务院 明确 提出 把转变 经 济发 展方 式、 扩 大内需 、 促 进消 费确 立为促 进国 民经 济发 展的 长期战 略方 针和 基本 立足 点, 并 已经 采取 了一 系列 政 策措施 。 可 见,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 变是中 国经 济发 展的 必然 趋势 , 内 需的 长期 持续 增长 将成为 未来 经 济发展 中重 要的 主题 和亮 点。 因此 , 本 基金 认为 , 受 益于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 变以及 内需 增长 在中 国经 济增长 中 的作用 逐渐 增大 ,受益 于内 需 增长 的 行业 将获 得良 好的发 展机 遇, 从而 存在 投资机 会。 基于行 业的 发展 , 往往 既 有外部 需求 增长 的刺 激因 素, 也有 内部 需求 增长 的 推动因 素的 现实 , 本 基金 在投 资管 理 中对于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的 界定 , 将通 过分 析 行业发 展的 主要 受益因 素的 方法 去识 别和 判断, 即从 行业 的产 品和 服 务的市 场、 未来 增长 的动 力 来源等 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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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分 析 营业 收入、 净利 润、 现 金 流等 指标, 判断 行业发 展 的主 要驱 动力 是否 是中 国 内部 需求 增 长, 将主 要受 益于 中国 内 部需求 的增 长的 行业 界定 为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可 以分 为以 下两 大类: 第一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消费 需求增 长的 行业 : 本基金 认为 , 内需 包括 国 内消费 需求 和国 内投 资需 求, 向内 需导 向型 经济 发 展模式 转变 意味着 国内 消费 需求 和国 内投资 需求 的加 大投 入 ; 进一步 分析 消费 与投 资的 关系 , 由 于投 资 的最终 目标 是服 务于 消费 , 内 需长 期持 续增 长的 基 础和最 终动 力是 消费 的长 期增长 。 伴随 着 国内消 费在 国家 经济 和社 会生活 中重 要性 的逐 步提 升, 服务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的 行业将 从中 受 益 。 受 益于 国内 消费 需求的 行 业是 指以 下两 类行 业: 其一 是面 向消 费终 端的行 业, 例如 食品 饮料、 房地产 、 医 药、 家 电、 金 融保险 、 批 发零售 、 传媒、 社会 服务 等行业 , 其二 是为消 费 终端行 业提 供原 材料 、中 间产品 和服 务的 行业 ,例 如化工 、交 通运 输、 信息 技术等 行业 。


第二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投资 需求增 长的行 业: 国 内 消费 在国 民经 济中 成分 的 提升, 不仅 需要 也会促 进 国内 投资 需求 的相 应增 长。 因为 消费需 求和 投资 需求 在一 定程度 上具 有互 相影 响 、 互相促 进的 关系 。 此外 , 与消费 需求 增长 相 对 稳定、 不易 发生 急剧变 动 的特 点相 比, 投 资需求 具 有变 动幅 度较 大的 特点 , 在 总需 求不 足 , 特 别是 国家 经济 形势不 好、 消费 不足 或者 短时间 内 难以 迅速 提升 消费 需求 的 情形 下, 欲 扩大总 需求 , 推动 经济发 展, 必然 要刺 激投 资需求 , 由 此推 动相 关行 业发展 。 受 益于 国内 投 资需求 增长 的行 业, 指工 程建筑 、工 程机 械、 建材 、煤炭 、石 油等 行业 。 本基金 在进 行受益 于内 需增 长 行业 的 具体 行业 配置 时, 将综合 考虑 由宏 观经 济形 势 和国 家政策 导向 等因 素决 定的 内需增 长趋 势 、 各 行业 受 益程度 以及 行业 估值 水平 等因素 , 确定 和 动态调 整股 票资 产在 各行 业中的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将至 少 80% 基 金股 票资产 投资 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行业 。 为 了增 强投 资收益 , 本 基金可 以对 于受 益于 外需 增长行 业进 行配 置 , 但 对受 益于外 需增 长行 业的 配置 比例最 高不 超 过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20% 。 本 基 金在 进行 受益 于外 需增 长 行业 的具 体配 置时, 首 先, 将从 实体 经济 的角度 , 分 析全 球经济 发展 形势 、 世界 各 国对中 国产 品和 服务 需求 的增长 趋势 ; 其次 , 考 察 人民币 相对 于世 界主要 货币 的汇 率变 化情 况,并 分析 其对行 业整 体产 生 的影 响; 最后 ,考 察国 际 贸易 环境, 即 全 球贸 易自 由化、 签订双 边 或多 边自 由贸 易协 定等 有 利因 素以 及发 生贸 易摩 擦、 贸易 保护 主义抬 头等 不利 因素 对中 国出口 的影 响 。 本 基金 将在 严格遵 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资产配 置比 例 的 基 础上, 综合 考虑 包括以 上 三方 面在 内等多 种因 素, 判断 各行 业在 外需 增 长过程 中的 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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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程度 , 并 结合 行业 估值 水 平, 确定 和动 态调 整股 票 资产在 受益 于外 需增 长行 业的整 体配 置比 例和相 关具 体行 业的 投资 比例。 (2)个 股选 择 1)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行业 中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认为 , 中国 向内 需导 向型经 济转 变以 及内 需增 长在中 国经 济增 长中 的作 用逐渐 增 大, 将为 许多 行业 在整体 上带来 良好 的发 展机 遇, 但是 , 在 日益 成熟 的市场 经济环 境下 , 对 处于该 行业 的各 个上 市公 司而言 , 却往 往意 味着 更 为激烈 的市 场竞 争 , 受 益 于内需 增长 的程 度各不 一样 。 因此 , 本 基 金将首 先考 察上 市公 司在 行业竞 争中 所处 的地 位 , 从中挑 选出 处于 优 势 地位 从而 充分 受益 的上 市 公司; 其次 , 本 基金认 为, 上市 公司 要在 变革的 时 代中 把握 机 遇,从 而长 久地 保持 优势 地位, 还需 要具 备应 对变 革环境 的自 身特 质。 通过以 上两 步优 选出 处于 优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之后 , 本 基金 将通 过财 务指 标 的分析 , 验 证和补 充优 选的 结果 ; 最后 , 本 基金 将对 拟投 资股票 进 行估 值水 平分 析和 流动 性 筛选, 筛选 出具有 估值 吸引 力和 足够 流动性 的投 资标 的。 ① 上市 公司 竞争 地位 分析 上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是指从 静态 角度 和动 态角 度分析 上市 公司 在行 业所 处的地 位 , 判断上 市公 司是 否在 竞争 中处于 优势 地位 , 是否 可以 比行业 中竞 争对 手更 能充 分的享 受内 需 增长给 中国 经济 增长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机会 。 从静 态 的角度 分析 , 影响 上市 公 司竞争 地位 的因 素包括 行业 内部 竞争 格局 、 上 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上 市公司 规模 经济 、 替代品 的威胁 等 ; 从 动 态的角 度分 析, 则主 要指 潜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 壁垒。 A 行业 内部 竞争 格局 行 业 内部 竞争 格局, 是指上 市 公司 在行 业内 竞争 对手 的 数量、 规模 和市 场份额 的 分布 情 况。 本基 金认 为, 如果 行 业处于 分散 竞争 状态 , 上 市公司 和竞 争对 手力 量相 当, 即使 行业 整 体 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 机 遇, 上 市公 司也 容易因 为 价格 竞争、 加大 广告投 入、 争夺 分销 渠道等 行为 增加 竞争 性支 出、减 少受 益程 度; 反之 ,如果 上市 公司 在行 业中 处于垄 断地 位 、 或者和 竞争 对手 处于 寡头 竞争状 态 , 或 者由 于地 域 区隔等 因素 形成 保护 , 则 上市公 司在 享受 市场规 模增 长时 ,无 须过 多增加 竞争 性支 出, 受益 程度将 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在 行业 内处于 垄断 地位 或者 寡头 地位, 或者 由于 受到 地域 区隔 等 因素 保护, 从而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作 为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对象 。 B 上市 公司 议价 能力 上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 指 上 市公司 相对 于上 游供 应商 和下游 顾客 的议 价能 力 , 即上市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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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是否掌 握处 于优 势地 位的 选择权 和主 动权 。 本基 金 认为 , 如 果上 市公 司相 对 供应商 和顾 客处 于弱势 地位 , 即使 行业 整 体由于 内需 增长 而获 得发 展机遇 , 也容 易由 于供 应 商的抬 价行 为或 者顾客 的压 价行 为减 少受 益程度 ; 反之 , 如 果上 市 公司相 对供 应商 和顾 客处 于强势 地位 , 拥 有较强 的议 价能 力, 则受 益程度 将更 加充 分。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议 价能 力强、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 市 公司, 作为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 资对象 。 C 上市 公司 规模 经济 规模经 济是 指在 特定 阶段 内, 公司 生产 的产 品和 提 供的服 务绝 对量 增加 时 , 其单位 成本 下 降 的情 况。 这 主要 是由于 公 司在 一定 的前 期投 入基 础 上, 随 着经 营规 模的扩 大、 产能 利用 率 的 提高, 使得 每单 位产品 和 服务 的固 定成 本下 降, 从而 得以 提高 整体 利润水 平。 本基 金认 为 , 如 果上 市公 司不 处于规 模 经济 阶段, 即使 行业整 体 由于 内需 增长 而获 得发 展 机遇, 也容 易由于 成本 的同 步提 升减 少受益 程度 ; 反之 , 如 果 上市公 司处 于规 模经 济阶 段, 则受 益程 度 将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处 于规 模经济 阶段 、 从而 处于优势 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作为本 基 金的 股 票投资 对象 。 D 替代 品的 威胁 上市公 司除 了面 对同 行业 企业的 竞争 外 , 还 可能 由于 其所生 产的 产品 与其 他行 业的产 品 互为替 代品 而面 临来 自其 他行业 中企 业的 替代 品的 激烈竞 争 。 本 基金 认为 , 如 果上市 公司 面 临替代 品的 强烈 威胁 , 即 替代品 价格 低 、 质 量好 、 用户转 换成 本低 , 则来自 替代品 生产 者的 竞 争 压力 越大, 即使 行业整 体 由于 内需 增长 而获 得发 展 机遇, 也容 易由 于替代 品 生产 者的 竞 争行为 减少 受益 程度 ; 反 之, 如果 上市 公司 不存 在 来自替 代品 的威 胁或 者受 到的替 代品 威胁 较小, 则受 益程 度将 更加 充分。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行 业中 不存在 来自 替代 品的 威胁 或者受 到替 代品 威胁 较小 、 从而处 于 优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作 为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对象 。 E 潜在 竞争 对手 进入 行业的 壁 垒 上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 除 了对来 自行 业内 现有 竞争 对手以 及行 业外 替代 品生 产者等 竞 争行为 进行 分析 之外 , 还 需要从 动态 和发 展的 眼光 , 分 析潜 在竞 争者 进入 行 业给公 司竞 争地 位带来 的影 响 。 公 司抵 御 潜在竞 争者 进入 行业 的能 力, 主要 是指 关于 潜在 竞 争者进 入行 业所 涉 及 的资 金壁 垒、 资 源壁垒 、 技 术壁 垒、 人才 壁垒、 渠道 壁垒 等方 面, 公司具 有 的抵 御潜 在 竞 争 者的 能力。 本基 金认为 , 如 果上 市公 司抵 御潜在 竞 争者 进入 行业 的能 力较 弱, 即使 行业 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 , 上 市公 司也 容 易由于 新竞 争者 的加 入 、 竞争加 剧而 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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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受 益 程度; 反之 , 如 果上市 公 司抵 御潜 在竞 争者 进入 行 业的 能力 较强, 则上市 公 司可 以轻 易 摆脱潜 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威 胁,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程 度将 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行 业进 入壁垒 较高 、 从而 处于 优 势地位 的上 市公 司 , 作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投资 对象 。 ②应对 变革 环境 的自 身特 质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向内 需导 向 型经济 转变 是中 国经 济发 展模式 的深 刻变 革 , 对 于 上市公 司而 言, 要在 变革 的时 代中把 握机遇 、 战胜 挑战 , 需 要 具备相 应的 应对 变革 环境 的自 身特 质, 主 要是前 瞻性 的发 展战 略和 良好的 创新 能力 。 A 发展 战略 分析 公司发 展战 略是 公司 整体 性、 长期 性、 基本 性的 谋 略, 包括 明确 市场 定位 、 树立战 略目 标、 制 定战 略措 施等 方面 。 本基金 认为 , 在 变革 的时 代中, 公司 面临 的市 场规 模、 竞 争对 手、 利 润 来源 都可 能发 生巨 大的 变 化, 如 果公 司能 够以前 瞻 性的 眼光 正确 判断、 提 前 布局, 则能 够 占 据主 动, 保 持和 不断增 强 竞争 地位; 反之 , 如果 一 味因 循守 旧、 被 动应对 , 即 使目 前处 于有利 位置 ,未 来也 可能 被竞争 对手 超越 ,丧 失优 势。 因 此, 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析公 司 的发 展战 略、 发 展计划 , 判 断上 市公 司发 展战略 是 否具 备 足够的 前瞻 性, 从中 挖掘 出能够 在变 革环 境中 保持 长期优 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 B 创新 能力 分析 公 司 创新, 既包 括内 部的管 理 模式 创新、 技术 创新, 也包 括外 在的 产品 和服务 创 新等 方 面。 本 基金 认为 , 面 对市 场 环境的 迅速 变化 , 如 果公 司具备 良好 的创 新能 力, 能够顺 应趋 势、 及 时 发现 机遇 并先 于竞 争对 手 进行 创新, 则能 够抢占 先 机、 成 为引 领行 业发展 的 领导 者, 从 而保持 和不 断增 强竞 争地 位; 否则 , 如 果缺 乏创 新 能力 、 处 处落 后, 则注 定 只能成 为行 业的 追随者 ,甚 至是 被淘 汰。 因 此, 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析公 司 管理 模式 创新、 技术创 新 等内 部创 新情 况, 以及 公 司产 品 和服务的 创新 速度 和力 度, 判断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备足 够 的创 新能 力, 从 中挖掘 出 能够 在变 革 环境中 保持 长期 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 ③财务 指标 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各类 财务 指 标是分 析上 市公 司最 直接 和最重 要的 方法 之一 , 因 此, 本基 金 将通过 财务 指标 分析 , 验 证通过 上述 步骤 筛选 出的 上市公 司的 竞争 地位 。 具 体而言 , 本基 金 将通过 公司 净资 产收 益率 、 每 股营 业收 入等 指标 与 行业平 均水 平的 比较 , 分 析上市 公司 在行 业 中 所处 的地 位; 通 过主营 业 务利 润率、 收入 现金比 率 等指 标, 分 析上 市公司 相 对上 下游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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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议 价 能力; 通过 分析 上市公 司 每股 收益 增长 率、 每股 经 营性 现金 流增 长率 等指 标, 分析 上市 公司发 展战 略、 创新 行动 的实施 效果 。 此 外, 根据 反映 行业 特性的 关 键指 标的 不同, 本基金 在 财务 指标 分析 过程 中, 还将 通过 比较分 析方 法, 重点 关注 关键指 标居 于行 业前 二分 之一的 上市 公司 ,以 及趋 势分析 的方 法 , 重点关 注关 键指 标改 善趋 势明显 的上 市公 司, 作为 对上述 优选 结果 的补 充。 ④估值 水平 分析 和流 动性 筛选 本基金 对于 经过 上述 标准 筛选出 来的 上市 公司 ,进 一步考 察股 票的 估值 水平 和流动 性 , 以 构 建股 票组 合。 本 基金将 结 合绝 对估 值和 相对 估值 方 法, 分 析投 资的 安全边 际, 并通 过估 值水平 的历 史纵 向比 较和 与同行 业、 全市 场横 向比 较,筛 选出 具有 估值 吸引 力的上 市公 司 ; 此 外, 为了 保持 投资 组合的 流 动性, 本基 金还 将对拟 投 资股 票的 流通 市值 规模 和 交易 活跃 程 度进行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投 资标 的。 2)受 益于 外需 增长 行业 中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在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基础上 , 将通 过投 资于 受益 于外需 增 长行业中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以增 加组 合超 额收 益、 分 散 组合 风险。 其中 , 本基 金 将从 拥有 自 主知识 产权 、 掌握 核心生 产技术 、 在国 际上 具备品 牌认可 度 、 拥 有成 本优势 等角度 , 重点 选 择能够 提供 高附 加值 产品 和服务 、具 有比 较优 势的 产品和 服务 ,从 而保 证足 够的利 润空 间 , 并且估 值合 理、 流动 性充 分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3.债券 投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 券投 资组 合策 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 未 来的 利率 走势, 从而确 定 债券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同时 , 在 日常 的操 作中综 合 运用 久期 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 久期 管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在 充分 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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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合 运用 收益 率 曲线估 值 、 信 用风 险分 析 等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 信用 等级 高、 流动 性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 一致的 前提下 ,运用收益 率曲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4)公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 良好的成长 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 合理、 有一定 下行保护 的可转 债。 4.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 以 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 特 性, 通 过权 证与 证券的 组 合投 资, 来 达到 改善组 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目 的, 包括 但不 限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以 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 加 强研 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 行 综合 研究、 深度 分析, 广泛 参考 和利 用外 部研究 成 果, 拜 访政 府机 构、 行 业 协会 等, 了 解 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 展状 况, 调 查上 市公司 和 相关 的供 应商、 终端销 售 商, 考 察上 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 并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 金 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 宏 观经济分析报 告、证 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分 析报 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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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在 充分 讨论 宏 观经济 、 股 票 和 债券 市场 的基 础上, 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资产 上的 投资比 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投 资 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考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 成果 , 根 据 基金合 同, 依据 专业 经验进 行 分析 判断, 在授 权范围 内 构建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 并进 行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 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交 易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 点, 作出 投资 操作 的相关 决 定, 向 交易 部发 出投资 指 令。 交 易部 接到 基金经 理 的投 资指 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 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对 投资 指令 进行 监督; 如果 市场 和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策 略进 行 评估, 出具 自我 评估报 告。 金融 工程 员就投 资 管理进 行持 续评估 ,定 期提 出评 估报 告,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和投 资决 策同 市场 情况 有较大 的偏 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员 的 评估 报告, 对于 基金 业绩 进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进 行 调 整 。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 施。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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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投 资对 象和 指数 的市 场代表 性 , 采用沪 深 300 指数 和上 证国 债 指数 加权 组成 的复 合型 指 数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能够 真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同 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本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化 或者 出现 更 有代 表性、 更权 威、 更 为 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公 告,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八)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属 于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通常 预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预期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投 资限 制 1.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以 下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2.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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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6)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7)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0%-35% ;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规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或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或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规定 。 (十)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及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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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投资 组合 报告内 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 至时 间为2013 年12 月31 日,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21,021,298.49 83.54 其中: 股票


321,021,298.49 83.5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9,700,000.00 7.7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3,309,269.67 6.07 7 其他资 产


10,239,090.35 2.66 8 合计





384,269,658.51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854,995.04 1.3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9,737,848.15 61.6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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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926,583.40 4.8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9,925,645.04 5.34 J 金融业 30,322,550.54 8.13 K 房地产 业 18,253,676.32 4.8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1,021,298.49 86.08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090 盛运股 份 533,162 18,495,389.78 4.96 2 300149 量子高 科 1,058,654 18,314,714.20 4.91 3 601766 中国南 车 3,256,300 16,314,063.00 4.37 4 300151 昌红科 技 726,113 12,329,398.74 3.31 5 002518 科士达 643,850 12,168,765.00 3.26 6 002429 兆驰股 份 899,844 12,147,894.00 3.26 7 300030 阳普医 疗 668,427 11,770,999.47 3.16 8 000652 泰达股 份 2,527,299 11,625,575.40 3.12 9 002292 奥飞动 漫 352,958 11,527,608.28 3.09 10 300142 沃森生 物 288,021 11,229,938.79 3.01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券 。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产 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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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08,238.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413,094.4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576.02 5 应收申 购款 5,181.1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39,090.3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149 量子高 科 18,314,714.20 4.91 临时停 牌 2 002518 科士达 12,168,765.00 3.26 重大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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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度 7.75% 1.52% -5.30% 1.11% 13.05% 0.41% 2012年度 2.28% 1.31% 7.04% 1.02% -4.76% 0.29% 2011 年度 (自 2011 年1月28 日至12 月31 日) -25.60% 1.01% -17.58% 1.01% -8.02%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2013 年12 月31日) -18.00% 1.30% -16.46% 1.05% -1.54% 0.25% 注: 业绩 比较 基准=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80%+上证国 债 指数 收益 率×20%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设 基金 银行 账户 (即 基金 托管 专户 ) 和 证券 交易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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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的 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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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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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承 担。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当 于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定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 准 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或 代销 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责 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 相应 赔偿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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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有 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偿过 程 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 赔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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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直接损 失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向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赔偿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照 规定 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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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比例 以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 算。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是指截 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基金 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收益每 年 最 多分配 6 次, 每次 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的 10% , 且基 金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3.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人自 行承 担; 6.本基金的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人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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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信 息 披露 费用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当年 天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除管理费 、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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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6.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 确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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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 重大 遗漏 ;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 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为。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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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基金 合同生效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5.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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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 的事 件时, 有关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及决 议;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法定 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0%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代 销机 构; 20.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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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6.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 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义务。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 招募 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 人 所在 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 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 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波动。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 场产 生一 定 影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场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 性的 特点。 随着宏观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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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 还 可能 出现 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管理风 险是 指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 由 于基 金投 资策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 不当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内 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术 风险 :是 指由 于信息 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 可能 造 成的 损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在 投 资理 念上, 本基 金坚持 价 值投 资理 念, 如 果市场 某 个时 期投 机气 氛较 浓, 本基 金固 守价值 投资 理念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 到不 利影 响。 在资产配置上,由于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将 无法 完全 规 避此类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 在行业 配置 上, 本基 金将 至少 80% 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的行 业。 在 某个 时 期, 如果 中国 的外 部需求 增 长旺 盛, 相 关行 业因此 受 益, 投 资价 值良 好, 此 时, 本基 金的 行业资 产配 置如 果固 守受 益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 或者 过于强 调侧 重投 资受 益于 内需增 长的 行 业, 将会 影响 基金 行业配 置的绩 效 , 从 而影 响基金 整体投 资业绩。 此外 , 受 益于中 国向 内需 导向型 经济 转变 以及 内需 增长在 中国 经济 增长 中的 作用逐 渐增 大 , 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行业 分 为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增 长的行 业和 受益 于国 内投 资需求 增长 的行 业 ; 这两 类行 业 具有 不同 的 特 点, 在 不同 的经 济形势 下, 具有 不同 的投 资价值 和 投资 机会; 如果 对于这 两 类行 业的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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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资比例 进行 不适 当的 配置 ,将会 影响 基金 行业 配置 的绩效 ,从 而影 响基 金整 体投资 业绩 。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受益 于内需 增长 的行 业中 处于 优势地 位 的上市 公司 , 如果 某个 时 期市场 偏好 于上 述公 司之 外的其 他公司, 本基 金的投 资 收益 将受 到 不利影 响。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五) 流 动性 风险 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同时在 开 放式 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 规性 风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人 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 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以 下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 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机 构 要求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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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基 金的申购 费、赎 回费等 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 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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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布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财 产;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根据 基 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 限;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5)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7)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8)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9)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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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请见 附件一 。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请 见 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者 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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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时 迅捷 的 基金 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五)主 动通 知服 务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 心索 取。 (六)查 询服 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 金管 理人 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在 线客 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线 客服 ,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者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多 元资 料索 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资 讯服 务定 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传 真、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投 资业 务咨 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 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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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一 ) 投诉 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有 其他 需求 , 可通 过传 真、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户 互动 活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 理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三)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务 项目 。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 基金 2013 年 7 月 29 日至 2013 年 1 月 28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发布的 公告 :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备注 2013 年 8 月 23 日 关于旗下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神州泰 岳” 停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的 提 示性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3 年 8 月 27 日 民生加银 内需增 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报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3 年 8 月 29 日 民生加银 内需增 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及摘要(2013 年第 2 号)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3 年 9 月 16 日 关于调整 旗下开 放式基 金 在直销机 构单 笔申购申 请最低 限额的 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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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站 2013 年 10 月 24 日 民生加银 内需增 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3 年 11 月 27 日 关于民生 加银网 上直销 快 速赎回业 务升 级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3 年 12 月 27 日 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 增加和讯 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 并开通基 金定 期定额投 资和转 换业务 , 同时参加 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参 与 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4 年 1 月 2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基 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4 年 1 月 2 日 民生加银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设子 公司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4 年 1 月 13 日 民生加银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设北 京分公司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4 年 1 月 20 日 民生加银 内需增 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地 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查 阅方 式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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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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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5.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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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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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其他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资料 ;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四、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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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 施;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依法 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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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5.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七、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 基金 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 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 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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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 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等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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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表 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 取方 式。 召 集人 可综合 考 虑实 际情 况 选择提 交表 决意 见方 式的 其他具 体形 式 , 例 如以 网 络、 电话 等, 并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中载 明。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和 计票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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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 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书 面 通讯 等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但决定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更换基 金托管 人、终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在 符合 会议 通知载 明形 式的 前提 下,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 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其所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的注 册登 记 资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监督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公 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 代表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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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 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 审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 开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30 日前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 证 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2.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 业的 律师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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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 )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 换基金 运 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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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 票数 重新 组织 监票 人清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 组织 监票 人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组 织监 票人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 经通 知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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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 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布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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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财 产;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根据 基 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 限;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5)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7)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8)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9)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 的处 理 对 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会, 按照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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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人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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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附件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福 州市 湖东路 154 号 办 公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07.86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吸 收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买 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 有价证券;资 产托管业 务; 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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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以 上范围凡涉及 国家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60%-95%, 其 中, 权证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3% ,待 交易 结算模 式等 细则 确定 后, 本基金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以 将 股指 期货 纳入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权益 类资产 范围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0%-35%,现 金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4.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 基金 资产的 6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0%-35% ;


6.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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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7.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9.本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1.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12.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限 制。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规定 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七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 券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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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 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 资 比例, 并在 相关 制度中 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 免基金 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基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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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4.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 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发 行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等发 行资 料。 (3)非公开 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5.基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 和 账面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基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因上 述原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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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的要 求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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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是 指 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清算 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基 金 与中 国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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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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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等 有 价凭 证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托管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 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定 期将 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的 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 值,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告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规定 对外公 布。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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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基金 托管人因 编制基金 定期报 告等合理 原因要求 基金管 理人提供 相关资料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除非 法律 、法 规、 规章 另有规 定,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 托管协议 产生或与 之相关 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分 会,仲裁 地点 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 协议 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