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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货币(400005)

东方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东方 金账簿货币 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 新)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日


期: 二○ 一四年 三 月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重要提 示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根 据2006 年 6 月2 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于 同意东 方金账 簿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基金字 【2006 】106 ) 和 《关 于东 方金账 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 【2006 】146)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06 年 8 月 2 日正 式 生效。 本 基金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以下 简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 “ 管理人 ”或 “本 公司” ) 保 证 《东 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 明书 》 ” 或 “ 本 《招 募说明 书》 ” )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 说明书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 或 申购)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包括 市场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和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各种 投资 工具 的相关 风险 等。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者购 买货 币市场 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基金 管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如无其 他 特别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其他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2 月2 日。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目


录 一、绪





................................................................. 1 二、释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3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八、基金的投资


............................................................ 44 九、基金的业绩


............................................................ 54 十、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风险揭示


............................................................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8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关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等 相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简 称 《 通 知》 ) 、 《 货币市 场基金 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东 方金 账簿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本 《招 募说 明书 》 阐 述了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 所 载明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 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 募说 明书 》 作 出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 金账 簿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东方 金账簿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说明的 法律 文件 ,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每 6 个月更 新 1 次, 并于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或本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东 方 金账 簿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 28 次主席 办公 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及不时 做出的 修订 《暂行 规定 》 : 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 会及 中国 人民 银行 共同 发布并 于2004 年 8 月 16 日起施 行的 《 货币 市场 基 金管 理暂行 规定 》 ,及有 权机 关对其做 出之 修订 与补 充 《管理 规定 》 : 指 1999 年8 月27 日中 国证监会 发布 (转发 ) 并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起施 行的 《基金管 理公 司进 入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管 理规 定》 ,及 有权 机 关对其 做出 之修 订与 补充 《通知 》 :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 国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5 年 4 月1 日起施 行的 《关于 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 等相 关问 题的 通知》 ,及 有权 机关 对其 做 出之修 订与 补充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 国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5 年 4 月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5 号 《 货币市 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 别规定 》 ,及 有权机 关对 其 作出之 修订 与补 充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行政法 规、司 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份额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份额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份额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份额登 记机 构为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份额 登记业 务的机构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合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暂 行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元: 指人民 币元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成立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 的日 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按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日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续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 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基金转 换: 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全 部 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 式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的 业务 非交易 过户 : 指不采 用申 购、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 户的行 为 销售服 务费 用: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 该笔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属 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固定基 金份 额净 值交 易: 指本基 金存 续期 内,无论基金投 资是 否盈 利或 亏损 ,投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 资者申 购、赎回本 基金 份额,均适 用固 定基 金份 额净值 进行交 易。本基 金的 固定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0 元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率 收益分 配: “每日 分配 收益 , 按月 结 转份额 ” 。本基金 收益 根据每 日基金 收益 公告 , 以每 万份基金 份额 净收 益为 基准 ,每 日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每月 集 中支 付收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收 益的 精度 为 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3 位 采用 去尾 的方式,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直 到分 完为 止。 摊余成 本法 : 指本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票 面 利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 余期 限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直销机 构: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基金账 户: 指份额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票据投 资收 益、买卖 证券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益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该 基金 所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保证金 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 资产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 值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抗 拒、无法 避免且 在本基 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 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 行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 法律法 规变 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 ;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 :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 下 设董 事会 和监 事会, 董事 会下 设合 规与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 薪酬 与考 核委员 会 ; 公司组 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 领导下 的总 经理 负责 制, 下设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产品 委员 会和董 事会 办公 室、 综合 管理部 、 人 力资 源部、 风险 管理 部 、 监 察 稽核部 、 财 务部、 信息 技 术部、 登记 清算 部、 权益投 资部 、 固定收 益部、 交易 部、 专户业 务 部 、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公募 业务部 十四 个职 能部 门及 上海分 公司 、 北京分 公司 、 广州分 公司 ; 公司 设督 察长 , 分管 风 险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风险管 理和 监察 稽核 工作。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级秘 书, 中 国证 监会 党组 秘书 、 秘书 处副 处长 、 处 长, 中国人 民银 行东 莞中 心支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中国人 民银 行汕 头中心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兼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汕 头中 心支局 局长 , 中 国证监 会海 南监 管局 副局 长兼党 委委 员、 局长 兼党 委书记 , 中 国证 监会 协调 部副主 任兼 中国 证监会 投资 者教 育办 公室 召集人 ; 现 任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 吉林大学 商学 院教 师、 中国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理事 、 东方汇 智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树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高级 会计师 。 历 任广 西北 海吉 兴会计 师事 务所主 任会 计师 , 吉林 会计师事 务所 副所 长, 东北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 监、 副总 裁兼 财 务总监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副 董事 长, 兼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创新 发展战 略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吉林省 高级 专业 技术 资格评审 委员 会 评委。 何俊岩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中国 注册资 产评 估师,吉林 省五一 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历任吉 林省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公司 计划 财务 部财 务科 长, 东 北证 券有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 限责任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客户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福 建凤 竹纺 织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东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负责 人、 财务总 监, 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财务 总监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现 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兼任吉 林省 总会 计师 协会 副会长 、 吉林 省会计 学会 常务理 事 、 吉 林省金 融学 会理事 、 吉林 省 见义勇 为基 金会 理事 、 吉林省消 费者 协会 常务 理事 、 吉林省 青联 委员 、 吉林大学研 究生 校外 合作导 师、 东证 融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郭兴哲 先生, 董事,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历任 唐山 钢铁公 司技 术员、 调度, 河北省 委 科 教部干 部 , 河 北省经 济体 制改革 委员 会干 部, 河北 省体改 委证 管办 副主 任, 河北省 证券 委 员 会国内 业务 处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 中国 证监会 石家 庄特派 员办 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 河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顾问 ; 现任 河北 省国 有资 产控 股运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常 委, 兼任 河北国 控化 工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河 北卓 城企业 管理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彭铭巧 女士 , 董 事,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黑龙 江证 券有 限公司 深圳 营业 部交 易员 、 研究 员, 特区时 空杂 志社 编辑 ,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海口 营业 部研究 员, 海航 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究室 经理 , 海 航集 团财 务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理 财主管 ; 现 任渤 海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部总经 理,兼任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 田瑞璋 先生, 独立 董事, 大学本 科。 历 任中 国北 方 工业 (集 团) 总公司 副总 经理, 中 国 兵器工 业总公 司总经 济师 、副总 经理、 党组成 员( 副部级) ,中国 工商 银行党 委副书 记、副 行长、 中央金 融工委 委员 (副部 级) ,工 商东 亚金融 控股有 限公司 全国政 协委 员、工 商东亚 董事长 ;现任 中国扶 贫开 发协会 常务副 会长( 中组 部任命 、副部 级) 、 中国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国 宏观 经济 学会 常务理 事、 渤海 银行 独立 董事、 晋商 银行 独立董 事。 金硕先生, 独立董 事, 教授。 历任 吉林 大学 总务 办 公室副 主任、 副教 授、 教 授, 长春 税 务学院 党委 书记 、 院长 , 长春市 政协 委员 , 吉 林省 政协委 员、 文教 卫生 委员 会副主 任; 现任 吉林财 经大 学党 委书 记。 关雪凌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中国 人民 大学东 欧中 亚研 究所 副所 长、 所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俄 罗斯 研究中 心主 任 、 国 务院 发展 研究中 心欧 亚社会发 展研 究所特 约高 级 研究员 、 中国 俄罗斯 东欧 中亚学 会常 务理 事, 兼任 山东博 汇纸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石 嘴山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孙晔伟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吉 林省 社会 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督察 长,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基金 公司 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兼任 东方 汇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2.监事 会成 员 赵振兵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本科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河北 华联商厦 部门 助理 、副经 理、 副总经 理, 河北 省商 贸集 团经营 二公 司副 总经 理, 河北省 工贸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改 革发 展处 副处长 , 河北 省国有 资产 控股运 营有 限公 司企 业管 理部副 部长 、 资产运 营部 部长 ; 现 任河 北 省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杨晓燕 女士 , 监 事, 哲学 硕士, 金融 学研 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职北 京银 行等金 融机 构,19 年金融 、证 券从 业经历; 现任 本 公司 监察稽 核 部经理。 肖向辉 先生 , 监 事, 本科 。 曾任 职北 京市 化学 工业 研究院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现 在本 公司登 记清 算部 任职 。 3.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孙晔伟 先生 , 总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王兴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美国宾 西法 尼亚 印第 安那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美国 依阿华 大学 法律学 硕士 ; 具有 9 年基 金从业 经历 和5 年保 险从 业经历 , 曾 任中 法人 寿保 险有限 责任 公司 宣传公 关及 法律 部经 理、 董事会 秘书 , 先后任 职于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湘 财荷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益 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9 年 9 月 加盟本 公司 , 曾任市 场部 经理 。 刘鸿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吉林大 学行 政管 理硕 士, 具有 22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先后 任 吉林物 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顾问 , 君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长春 办事 处融 资融 券专员 , 吉 林省 信托营 业部 筹建 负责 人, 新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长 春同志 街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 东 北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杭 州营 业部 经理、 营销 管理 总部 副经 理、经 理。2011 年 5 月加 盟本公 司, 曾 任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总监 和市场 部经 理。 李景岩 先生 ,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具 有 17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曾 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延 吉证券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北京管 理总 部财 务经 理。2004 年 6 月加 盟本公 司, 曾任 财务 主管 ,财务 部经 理, 财务 负责 人,综 合管 理部 经理 兼人 力资源 部经 理 、 总经理 助理 。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0 姓名 任职时 间 简历 王丹丹 (女 士) 2010 年 9 月 16 日至 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 学硕士 ,8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2006 年加 盟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研究 员、 债券交 易员 、 东方金 账簿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 理、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强 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姚航 )女 士 2013 年 9 月 25 日至 今 中国人 民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10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营部。 2010 年 10 月加盟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 任 债券交 易员 、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现任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 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于鑫( 先生 ) 2006 年8 月 2 日至 2006 年 12 月 19 日、 2007 年8 月 14 日至 2010 年 9 月 15 日担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张晓东 (先 生) 2006 年10 月 9 日至2007 年 8 月 14 日担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孙晔伟 先生 ,总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简历请 参见 董事 介绍 。 于鑫先 生 , 总经理助 理,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策略成 长股 票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清华大 学 IMBA ,CFA ,13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 任世 纪证 券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投资经理 。2005 年 加盟东 方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曾任基 金管 理部经 理、 投资副总 监、 投资总 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东方 精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东 方金账 簿货 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1 张岗先 生, 权益 投资 部总 部经理 ,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保 本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 安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西北 大学 经济学 博士 ,1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曾 任健桥证 券股 份公司 行业 公司 部经 理, 天治基 金管 理公 司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 投 资副 总监, 建信基 金管 理 公司专 户投 资部 总监 助理 、副总 监。2010 年4 月 加 盟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王丹丹 女士 ,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 东 方强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 安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稳健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委员 。 简历 请参 见本基 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呼振翼 先生 , 东 方增 长中 小盘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 方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对外经 济贸 易大学 金融 学硕士,18 年 期货和 证券 从业 经历 。 历 任高斯 达期 货公 司投 资经 理, 金鹏 期货 公司投 资经 理, 海南 证券 研 究员, 湘财 证券 研究 员、 投资理 财部 经理 ,民 生证 券研究 员、 行业 组组 长。2010 年 5 月加 盟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曾任 研究 员、 东 方策 略成长 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助 理。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并管 理 基金财 产; (2)获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3)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4)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7)选择、 更换 份额 登记 机构 ,并 对 份额登 记机 构 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8) 选择 、更换 销售 代理机 构,并依 据销 售代理 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 规,对 其行 为进行 必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2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9)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0)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 备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分别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9)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1)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2)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3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8)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1)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 立健 全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3)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泄 漏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4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 原则 ①健 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 包括公司 的各项业务、各 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②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 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 执行。 ③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④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⑤成本效 益原 则:公 司运 用科学化 的经 营管理 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2)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5 <1>控制环 境 ①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基础 ,环 境控 制包 括管理 思想 、经 营理 念、 控制文 化 、 公司治 理结 构、 组织 结构 和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 容。 ②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讨论、 检讨 内控 制度 ,组 织内控 设计 并以 身作 则、 积极执 行 , 牢固树 立诚 实信 用和 内控 优先的 思想 , 自觉 形成 风险 管理观 念 ; 通 过营 造公 司内 控文化 氛围 , 增进员 工风 险防 范意 识, 使其贯 穿于 公司 各部 分、 岗位和 业务 环节 。 ③董事 会负 责公 司内 部控 制基本 制度 的制 定和 内控 工作的 评估 审查 , 对公 司建 立有效 的 内部控 制系 统承 担最 终责 任; 同时 , 通过充 分发 挥独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 避免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建立健 全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构 。 ④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管 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⑤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 训 、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 汰等人 事管 理制 度, 严 格 制定单 位业 绩和个 人工 作表 现挂 钩的 薪酬制 度, 确保 公司 职员 具备和 保持 正直 、 诚 实、 公正、 廉洁 的品 质与应 有的专业 能力 。 <2>风险评 估 内部稽 核人 员定 期评 估公 司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 能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 响的内 部 和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 素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评 估报 告报 公司董 事会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3>组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风 险控制 工作 的指 导;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长对 公司 和基 金的 合法 合规性 进 行监督 。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 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及风 险控 制状 况进 行评 估,并 督促 经理 层、 督察 长落实 或改 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行 使法 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职权 。 第二层 次: 公司 管理 层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 险控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6 制委员 会和 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①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经 营重大 事项 之决 策机 构, 并负责 公司 层面 风险 管理 工作。 ②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金投 资及 资产 管理 的最 高风险 控制 机构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的 主要职 权是 拟定 基金 投资 风险控 制的 基本 制度 和标 准, 划 分和 量化 市场 风险, 并进行 基金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评 估和 业绩 评价。 ③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负责对 公司 、 基金运 作和 资产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内部控 制 制 度的有 效性 及公 司日 常风 险和基 金投 资的 绩效 评价 进行风 险管 理、 监察 、稽 核。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 在 公司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的 基 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和执行 本部 门的 业务 管理 办法和 操作 流程 , 对 各自 业务中 潜在 风险 进行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4>制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①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 管理控 制制 度 、 业务 控制 制度 、 会计核 算控制 制度 、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②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括 授权管 理制 度、 人 力资 源 及业绩 考核 制度、 行政 管 理制度、 员 工行为 规范 、纪 律程 序。 ③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 、 资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技 术保障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 <5>信息与 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本 公司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 任,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2)上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实 、准 确; (3) 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关 悦 中国民 生银 行于1996 年1 月12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是 我国首 家主 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入 股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同时 又是 严格 按照 《公 司法》 和 《 商业 银行 法》 建立的 规范 的股 份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 成份在 中国 金融 业的 涉足 和实现 规范 的现 代企 业制 度, 使 中国 民生 银行有 别于 国有 银行 和其 他商业 银行 , 而为国 内外 经济界 、 金融 界所关 注 。 中国民 生银 行成 立十余 年来 ,业 务不 断拓 展,规 模不 断扩 大, 效益 逐年递 增, 并保 持了 良好 的资产 质量 。 2000年12月19日, 中国民 生银行A股 股票 (600016)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月18 日, 中国民 生银 行40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上 交所正 式挂 牌交 易。2004 年11月8日 ,中 国民生 银行 通过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功 发行 了58 亿元 人民币 次级 债券 , 成为 中国 第一家 在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 私募 发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 银行 。2005 年10 月26 日, 民 生银 行成功 完成 股 权分置 改革 ,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的商 业银行 , 为 中国 资本 市场 股权分 置改 革提 供了成 功范 例。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 育人 才; 严 格管 理, 规范 行 为, 敬 业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科 技平 台、“ 两率 ”考 核机 制、 “三卡 ”工 程 、 独立评 审制 度、 八大 基础 管理系 统、 集中处理 商业 模式及 事业 部改 革等 制度 创新 , 实现了 低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8 风险、 快增 长、 高效 益的 战略目 标, 树立 了充 满生 机与活 力的 崭新 的商 业银 行形象 。


2007年11月, 民生银 行获 得2007 第一 财经 金融 品牌 价值榜 十佳 中资 银行 称号 , 同时 荣获 《21世 纪经 济报 道》 等机 构评选 的“ 最佳 贸易 融资 银行奖 ”。 2007年12月,民 生银 行荣 获《福 布 斯 》颁 发的 第三 届“亚 太地 区最 大规 模上 市企业50 强”奖 项。 2008年7月,民 生银 行荣 获“2008 年中 国最 具生 命力 百强企 业” 第三 名


在《2008中 国商 业银 行竞 争力评 价报 告》 中民 生银 行核心 竞争 力排 名第6位,在公司 治 理和流 程银 行两 个单 项评 价中位 列第 一。 2009年6月, 民生银 行在 “2009年 中国 本土银 行网 站竞争 力评 测活 动” 中获2009年中国 本土银 行网 站“ 最佳 服务 质量奖 ”。 2009年9月, 在大 连召 开的 第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 论坛上 , 中 国民 生银 行被 评 为 “2009 中国中 小企 业金 融服 务十 佳机构 ” 。 在 “第 十届 中 国优秀 财经 证券 网站 评选 ” 中, 民生 银行 荣膺“ 最佳 安全 性能 奖” 和“2009年 度最 佳银 行网 站”两 项大 奖。 2009年11月21日,在 第四 届“21 世纪 亚洲 金融 年会 ”上, 民生 银行 被评 为“2009年?亚 洲最佳 风险 管理 银行 ”。 2009年12月9日, 在由 《理 财周报 》 主办 的 “2009 年第二届 最受 尊敬 银行 评选 暨2009 年第 三届中 国最 佳银 行理 财产 品评选 ” 中, 民生银 行获 得了 “2009年 中国 最受 尊 敬银行” 、 “最 佳服务 私人 银行 ”、 “2009 年最 佳零 售银 行” 多个 奖项。 2010年2月3 日, 在 “ 卓越2009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榜” 评选活 动中 , 中 国民 生银 行一流 的 电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 了专业 评测 公司 、 网 友和 专家的 一致 好评 , 荣 获卓 越2009 年度 金融 理财排 行榜 “十 佳电 子银 行”奖 。 2010年10月, 在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 “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中, 民生 银行获 得评 委会奖—— “中 国银 行业 十年改 革创 新奖 ” 。 这一 奖项是 评委 会为 表彰 在公 司治理 、 激 励机 制、 风 险管 理、 产 品创 新、 管理架 构、 商业 模式 六个 方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 而特别 设立 的 。 2011年12月 , 在由中 国金 融认证 中心 (CFCA ) 联合近40家成员 行共 同举 办的2011中国电 子银行 年会 上, 民生银 行荣获 “2011年中国 网上 银行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 这是继2009 年、 2010 年荣获 “中 国网 上银 行最 佳网银 安全 奖” 后, 民生 银行第 三次 获此 殊荣 , 是 第三方 权威 安全 认证机 构对 民生 银行 网上 银行安 全性 的高 度肯 定。 2012年6月20 日,在 国际 经济高峰 论坛 上, 民生 银行 贸 易金融 业务 以其2011-2012 年度的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9 出色业 绩和 产品 创新 最终 荣获 “2012年中国 卓越 贸易 金融银 行” 奖项。 这也 是民 生银行 继2010 年荣获 英国 《金 融时 报》 “ 中国银 行业 成就 奖— 最佳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 之后第 三次获 此殊 荣。 2012年11月29日, 民生银 行在 《The Asset 》 杂志举 办的2012 年度AAA 国家奖 项评选中 获 得“中 国最 佳银 行- 新秀 奖”。 2.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春萍 : 女, 北京 大学 本 科、 硕 士。 资 产托 管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曾 就职于 中国 投资银 行总 行, 意大 利联 合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 处, 中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 场部 和资产 托管 部 。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 行业 务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生 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资产 托管 部 总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等 职务。 具 有近 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工 作经 验, 具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 瞻性 的战略 眼光 。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4年7月9 日获 得基 金托管 资格 , 成 为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 布后 首家获 批从 事基 金托 管业 务的银 行 。 为 了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 力发展 托管 业务 ,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从 成立 伊始 就本 着充 分保护 基金 持 有人的 利益 、 为 客户 提供 高品质 托管 服务 的原 则, 高起点 地建 立系 统、 完善 制度、 组织 人员。 资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52 人, 平均 年龄33 岁,100%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80% 以上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 基金业 务人 员100%都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截止 到2013 年12 月31 日, 本行共 托管 基金28只 , 分 别为天 治品 质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融通 易支 付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 方精选 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治天 得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东 方金 账簿货 币市场 基金 、 长信增 利动 态策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商领先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银华 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华 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保 德信 信 用添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深证 基本面60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深证 基本 面6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国 投瑞银 瑞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浙 商聚 潮新 思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睿智 深证100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农 银汇 理行业 轮动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月盈安 心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美丽 中国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消费 升级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根士 丹利华 鑫纯 债稳 定增 利18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安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 邦德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中银互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添福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中 高等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0 资基金 和汇 添富 全额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托 管基 金资 产 净值 为571.06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 理,保 障国家的 金融方针 政策及 相关法律 法规贯彻 执行, 保证自觉 合规依 法经营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化 的内 控体 系, 保障 业务正 常运 行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稽 核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稽 核监 督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部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 监督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内部 监督 稽核 处,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处 室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风险控 制必须覆 盖资 产托 管部 的所 有处室 和岗 位,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独立性 原则 :资产托 管部设立 独立 的稽 核监 督处 ,该处室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处 室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定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指 标体系 , 使风险 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防火墙 原则 : 托管部 自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 度建 设: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稽核 监督处 指导 业务 处室 进行 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 实施风 险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1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使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急预 案:制 定完备 的《 应急预案 》 ,并组 织员工定 期演练; 建立异 地灾备中 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从控制环 境、风 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 沟通、监 控等五 个方面 构建 了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体系 。 (1)坚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 发展同等 重要 的理 念。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处室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建立分 工明 确、 相互牵 制的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托管部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处室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处室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以制度 建设 作为 风险 管理的核 心。 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制度的 执行 和 监 督是 风 险控制 的关 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 制度 更重 要, 制度 落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督 处,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 每两个 月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一次 稽核 检查 。 总 行稽 核部也 不定 期对 资产托 管部 进行 稽核 检查 。 (6) 将 先进 的技 术手 段运 用 于风险 控制 中。 在风 险管 理中, 技术 控制 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2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 1.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直 销中 心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 交易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 及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本公司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 代销 机构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3 1.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国 银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4 网址:www.boc.cn 5.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9.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0.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廖玉 林 联系人 :陈 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全 国) 、96228( 广东 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2.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吴倩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7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5.东方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7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16.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17.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8.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8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9.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咨询 电话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9 网址:www.ecitic.com 22.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 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3.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519-50586660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0571-8608771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5.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0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6.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8.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1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9.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0.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1.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2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华福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福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4.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高 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传真:0591-87383610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5.恒泰长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 开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 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开 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技 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联系人 :曲 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36.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37.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钱 欢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38.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4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 话: 0731-85832503 传 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恒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40.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89 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1.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5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2.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3.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4.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陈 琪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三)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10-66295879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吕 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路 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锦梅 、魏星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7 六、基 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生效 (一) 本基 金根 据 2006 年 6 月2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东 方金账 簿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 证监 基金 字 【2006】106 ) 和 《关 于东 方金 账簿货 币市 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时 间安 排的确认 函》 ( 基金部 函【2006】146 号 )的 核准, 并按照《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式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三) 本基 金 募集期 为:2006 年7 月3 日至 2006 年7 月 28 日 募集份 额为 :489,989,508.84 份 有效户 数为 :2,749 户 (四)本 基金 根据《 关于 东方金账 簿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 备案 确认的 函》 ( 基金部 函 【2006 】184 号)的 核准 ,于 2006 年 8 月 2 日基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 的办理 场所 1.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为直 销中 心以 及电 子交 易平台 。 2. 经本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具有销售 开放 式基金 资格 的商业银 行或 其他机 构的 营业网 点 即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 目 前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 等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中 “ (二 ) 代 销机 构”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3.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本 基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时除 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目前,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日 上午 9: 30-11 :30 ,下 午 1 :00-3 :00。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8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于实 施前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交易 申请。 本基金 自 2006 年8 月10 日已开 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 为1.00 元的基 准进 行计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投资 者在 全部 赎回 其持 有的本 基金 余额 时, 其账 户内待 结转 的基 金收 益将 全部结 转 ,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部 分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是指 必须 足以 弥补其 当前 累计 收益为 负时 的损 益 , 否 则将 自动按 部分 赎回 份额 占投 资者基 金账 户总 份额 的比 例结转 当前 部 分累计 收益 ,再 进行 赎回 款项结 算;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 施2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份额 登记 机构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投资 人可 在 T+2 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申请确 认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定 将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9 赎回款 项在 T+1 日自 基金 托管账 户划 至基 金管 理人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代销 网点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代 销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直销机构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民币 。 当投资 者将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5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网点)单 个交 易账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足 500 份 的,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赎 回费。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 币1.0000 元 1.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 基 金份额 面值 2.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1)部分赎 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其 未付 收益 为正 或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按 照 一元人 民币 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未 付收 益负 值时 , 赎回 金额按 如下 公 式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面值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其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 元人 民币为 基 准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 其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 负值时 ,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前 未付 收 益。 (2)全部赎 回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0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本 基金 份额余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将投 资者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算 并 与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 投资 者, 赎回 金额 包括赎回 份额 和未付 收益 两部 分, 具体的 计算方 法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面值+ 该 份额 对应 的未付 收益 (3)申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份 额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1.00 元确定 , 保 留至0.01 份, 小 数点后 第 3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4)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的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数 乘以1.00元计 算,保 留至0.01 元,小 数 点后第3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5)本 基金 于每 个开 放日 的 次日披 露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节假 日 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 放日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 率。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份额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与过户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份 额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与过户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3.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算 ; 4.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暂 停申购 情形 ;


5.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笔 申 购申 请会 影响 到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可拒 绝该笔 申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1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 到4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申 购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 保持 足够 的现 金或 政府债 券, 以备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款 项。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4)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3)款 的情形时 ,对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 项,最 长 不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的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投 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赎 回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2 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以 办理 。 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照 其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日申 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明确作 出不 参 加顺延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的表示 外, 自动 转为 下一 个开放 日赎 回处 理。 依照 上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连续2 日( 含)以 上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工作 日。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进 行公 告。 (十二 )其他暂 停申 购和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发生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可暂 停申购和/或赎 回的情 形, 基金管 理 人在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后应当立即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停 申购和/或赎回 公告 。 (十三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3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十四 )基金转 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继 承、 捐赠、 司法 执行 等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 中, “ 继承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应 符合 相关法 律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十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开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的有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十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 未来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4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八 )基金的 冻结 及解 冻 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 受 理的 基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予 每日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八、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强调 本金 安全 性、 资产 充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追 求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 包括 : 现金 、 通知 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 存 款、 大额存 单 、 剩余 期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三 百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含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以及经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并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三) 投资 策略 1.投资 原则 (1)合规性 原则 本基金 将严 格按 照 《 暂行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监管 当局 批准 的、 适 合投 资的货 币市 场金 融工 具构 建投资 组合 。 同时 对投 资组 合中不 同投 资产 品与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 例进行 严格 控制 ,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 过180 天( 含) 。 (2)流动性 侧重 原则 根据对 可投 资金 融品 种期 限结构 的分 析和 投资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者 不同 的流 动性偏 好 , 通过对 不同 投资 产品 未来 现金流 的预 测, 在构 建组 合时应 侧重 流动 性的 需求 , 实现 本基 金流 动性高 的特 征, 最大 限度 地保证 投资 者的 流动 性需 求。 (3)安全性 原则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和高 信用 级别的 货 币市场 工具 。 (4)目标剩 余期 限原 则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 市 场环 境和未 来利 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深入 分析 收益 率曲 线与资 金供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5 求状况,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 限,把握买 卖时机。基金 的平均剩余 期限控制在 180 天 以内( 含) 。 如果预 测利率将 上升 ,可以 适当 降低投资 组合 的目标 剩余 期限;如 果预 测利率 将下 降, 则可 以适 当增加 投资 组合 的目 标剩 余期限 。 (5)稳健配 置原 则 根据各 品种 的交 易活 跃程 度、 相 对收 益、 信 用等 级和 剩余期 限等 重要 指标 来确 定相应 的 配置比 例,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国家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限 制执 行 。 在相对 稳定 的市 场环 境下 ,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将 保持相 对稳 定, 尽量 不做 过多的 战术 性调 整。 2.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管 理为手 段, 把握 宏观 经济 走向与 微观 经济脉 搏, 通过以剩 余期 限为核 心的 资产 配置 , 充分考虑 各类 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 性特征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1)剩余期 限目 标控 制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指标 、 财 政与货 币政 策、 金融 监管 政策、 市场 结构 变化 、 市 场资金 供求 等因素 的研 究与 分析 , 并 结合本 公司 开发 的债 券超 额回报 率预 测模 型, 对未 来一股 时期 的短 期市场 利率 的走 势进 行判 断,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或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剩余 期限。 (2)类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指 组合 在央 行票 据、 债券 回购 、 短期 债券 以 及现金 等投 资品 种之 间的 配置比 例。 通过分 析各 类属 的相 对收 益、 利 差变 化、 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来 确定 类 属配置 比例 , 寻找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投资 品种 , 增 持相 对低估 、 价 格将上 升的 , 能给组 合带 来相对 较高 回报 的类属 ;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将 下降 的, 给组 合带 来相对 较低 回报 的类 属, 借以取 得较 高的 总回报 。 并通 过控制 存款 的比例 、 保留 充足的 可变 现资产 和平 均安 排回 购到 期期限 , 保证 组 合的充 分流 动性 。 (3)收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曲 线策 略即 在不 同期 限投资 品种 之间 进行 的配 置, 通过 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动态变 化 及预期 变化 , 通过积 极使 用买入 并持 有 、 骑乘 收益 率曲线 等交 易策 略, 寻求 在一段 时期 内 获 取因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而导致 的债 券价 格变 化所 产生的 超额 收益 。 在 期限 配置方 面, 将在 剩余期 限决 策的 基础 上, 在不增加 总体 利率 风险 的情 况下 , 集中于 决定 期限 利差 变化的 因素 , 从不同 期限 的债 券的 相对 价值变 化中 实现 超额 收益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6 (4)个券选 择策 略 在正确 拟合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上 , 及 时发 现偏 离市 场收益 率的 债券 , 并 找出 这些债券价 格偏离 的原 因, 同时 , 基于收益 率曲 线可 以判 断出 定价偏 高或 偏低 的期 限段 , 从而指 导相 对 价值投 资, 选择 投资 于定 价低估 的短 期债 券品 种。 (5)无风险 套利 操作 策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以 及市 场参与 成员 的不 同, 市场 中常常 存在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随 着市 场有效 性的 提高 , 无 风险 套利的 机会 与收 益会 不断 减少, 但在 较长 一段 时间 内市场 中仍 然会 存在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 基 金管理 人将 贯彻 谨慎 的原 则, 充分 把握 市场无 风险 套利机 会 ,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带来更 大收 益。 同时,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 新的货 币投 资工 具的 推出 , 会产 生新 的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本基 金将加 强对 市场 前沿 的研 究,及 时发 现市 场中 新的 无风险 套利 机会 ,扩 大基 金投资 收益 。 (6)回购策 略 根据对 市场 走势 的判 断, 合理选 择恰 当的 回购 策略 , 以 实现 资产 的增值 。 通 过回购 可以 进行放 大, 在市 场上 升的 时候增 加获 取收 益的 能力 , 并利 用买 入— 回购 融资—再投 资的 机制 提高资 金使 用效 率, 博取 更大的 差价 收益 。 在 市场 下跌时 , 则可 使用买 断式 回购策 略以 规 避 风险。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投资 分析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投研 团队 对宏观 经济 指标 、 财政与 货币政 策、 金融监管 政策 、 市场结 构 变化 、 市 场资 金供求 等因 素的研 究与 分析 , 建立相 关研究 模型 , 并 据此 作出 对短期 未来 市场 利率的 预测 报告 ,作 为投 资决策 依据 之一 。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 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讨论 宏观 经济环 境、 利 率走 势、 短 期融 资券 发行人 信用 级别 变化 等相 关问题 , 作 为投 资决 策的 重 要依据 之一 。 如果基 金经理 认为影 响 利率 的因 素产 生了 重大 变化 , 还可 以临 时提 出 变 更投 资决策,并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2.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合同、 相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管理 人有 关规 章制 度确 定基金 的 投资原 则以 及基 金的 资产 配置比 例范 围, 审批 总体 投资方 案和 重大 投资 事项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投资 对象 、类 属配置 、期 限配 置等 总体 投资方 案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7 并结合 研究 人员 提供 的投 资建议 、 自 己的 研究 与分 析判断 、 基 金申 购赎 回情 况和市 场整 体情 况, 构 建并 优化 投资 组合 。 对于 超出 权限 范围 的投 资, 按 照公 司权 限审 批流 程, 提 交主 管投 资领导 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3.投资 执行 中央交 易室 接受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 中 央交 易室接 到指 令后 , 首 先应 对指令 予以 审核, 然后 再具 体执 行。 基金经 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不明确 、 不 规范 或者 不合 规的, 中央 交易 室可以 暂不 执行 指令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经 理或 相关 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 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 交易 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 判断和 建议 ,以 便基 金经 理及时 调整 交易 策略 。 4.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管理人 的 风险管 理 部门 将密 切关 注宏 观经 济和 市场变 化, 结合基 金申 购和 赎回导 致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每 日对 组合的 风险 和流 动性 进行 监控, 确保 基金 的各 项风 险控制 指标 维持 在合理 水平 ,确 保组 合的 流动性 能够 满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要 求。 当组合 中货 币市 场工 具价 格波动 引起 组合 投资 比例 不能符 合控 制标 准时 , 或当 组合中 货 币市场 工具 信用 评级 调整 导致信 用等 级不 符合 要求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调整 组合 。


风险管 理部 门定 期对 基金 绩效进 行评 估 。 基 金经 理定 期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回顾 前期投 资 运作情 况, 并提 出下 期的 操作思 路, 作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策 的参 考。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决 策程 序作 出调 整。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以 货币 市场工 具为 投资对象 ,每 日的平 均剩 余期限控 制在 180 天内, 本基金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为 银行 税后 活期利 率。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确 定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当法律 法规 变化 或市 场有 更加合 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此 业绩比 较 基准进 行调 整, 并予 以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高流动 性、 低风险 的品 种,其预 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8 票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七) 投资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运 作管 理本 基金。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下 列规 定: 1.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的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提供 贷款 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将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9)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进 行交易, 通过 交易上 的安 排人为降 低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 限的真 实天 数; (10)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投资 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2.投资 组合 限制 (1)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以下 金融工具 : ①股票 ; ②可转 换债 券; ③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④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企业 债券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9 ⑤投资 于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⑥在有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交 易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本 法前 ,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交 易 所短期 债券 ; ⑦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2)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当符合下 列规 定: ①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融 资券 或短 期企 业债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②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合 计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③存款 银行 应当 具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或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 格。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存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④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⑤除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外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导致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⑥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 得超 过180 天; ⑦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 超过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摊 余 成本总 计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⑧通过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的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⑨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本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由 于证 券市场 波动 或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3.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0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若中 国主 权评级 为 A-级, 则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个 级别 的为BBB+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计算 公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购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





其中:投 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资产 包括 现金类 资产( 含银行存 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 保 证金、 证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一 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通知存 款、 剩余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 债券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一年) 的逆回 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正 回购 、 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方法 (1)银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的剩余 期限 为0天 ; 证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以 计 算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的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1 (3)组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 况除外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一 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 保 护基金 投 资者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经理 承诺 详情请 见“ 三 基金 管理 人 ”中的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部分 (十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已 复核 了本 投资 组合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624,578,122.36 36.92 其中: 债券 624,578,122.36 36.9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80,001,490.00 22.4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2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50,196,851.51 26.61 4 其他资 产 236,792,774.29 14.00 5 合计 1,691,569,238.16 100.00 2.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6.4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55,184,602.41 10.1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 资余 额占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不存 在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资 产净 值 的20% 的情 况。 3.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8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8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不 存在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180 天的 情况 。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52.93 10.14 其中 :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3.26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3.03 - 其中 :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5.20 - 4 90 天( 含)—180 天 12.42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3 其中 :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含 ) 16.67 - 其中 :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5.05 10.14 4.报告 期末 按券 种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9,456,915.89 10.4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9,456,915.89 10.4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65,121,206.47 30.39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624,578,122.36 40.81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129,469,510.43 8.46 5.报告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1 100236 10 国开 36 600,000 59,552,108.66 3.89 2 110402 11 农发 02 500,000 49,943,082.63 3.26 3 041366011 13 津保税 CP002 400,000 40,036,261.62 2.62 4 041359045 13 京热力 CP001 400,000 40,000,102.14 2.61 5 041351018 13 华海药 业 CP001 300,000 30,028,589.78 1.96 6 041355032 13 重汽 CP002 300,000 30,024,153.22 1.96 7 041362013 13 天士力 集 CP001 300,000 30,015,112.96 1.96 8 041369018 13 京粮 CP001 300,000 30,007,868.24 1.96 9 041369028 13 京住总 CP001 300,000 29,998,185.47 1.96 10 041351042 13 连云港 CP002 200,000 20,030,726.34 1.31 6.“影子定 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4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含)-0.5%间的次数 34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9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4171%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2312%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持 有剩余 期限 小于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 债券, 但不 存在 该类 浮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20% 的 情况。 (3)本 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4)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1,059,450.76 4 应收申 购款 225,733,323.53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36,792,774.29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5 2006.08.02-2006.12.31 0.7896% 0.0019% 0.7429% 0.0001% 0.0467% 0.0018% 2007.01.01-2007.12.31 3.1856% 0.0072% 2.4441% 0.0017% 0.7415% 0.0055% 2008.01.01-2008.12.31 3.2897% 0.0084% 2.5631% 0.0039% 0.7266% 0.0045% 2009.01.01-2009.12.31 1.6419% 0.0078% 0.3600% 0.0000% 1.2819% 0.0078% 2010.01.01-2010.12.31 1.8175% 0.0053% 0.3600% 0.0000% 1.4575% 0.0053% 2011.01.01-2011.12.31 3.9558% 0.0057% 0.4697% 0.0001% 3.4861% 0.0056% 2012.01.01-2012.12.31 4.2939% 0.0066% 0.4204% 0.0002% 3.8735% 0.0064% 2013.01.01-2013.06.30 1.8471% 0.0044% 0.1736% 0.0000% 1.6735% 0.0044% 2013.07.01-2013.9.30 1.1151% 0.0021% 0.0882% 0.0000% 1.0269% 0.0021% 2013.10.01-2013.12.31 1.1516% 0.0035% 0.0882% 0.0000% 1.0634% 0.0035%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 图


注: ①本 基金 基金合 同规 定, 基金 建仓 期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6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合同 约定 。 ②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06 年8 月 2 日生效 , 截至报 告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八 年,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构成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该 基金 所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保 证金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资 产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包括 : 1.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


4.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应收 基金 申购 款;


6.中央 银行 票据 投资 ;


7.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7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一切 有价 证券以 及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三) 估值 方法 1.本基 金计 价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每 日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收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 估值技术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 从而对 基金 持有人 的利 益产 生不 利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 值 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 计价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当 基金 资产净 值与采 用影子 定价计 算的 净值 产生 重大 偏离时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按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公允 价 对其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并按影 子定 价进 行后 续计 量,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如基 金份 额净 值恢复 至1.0000 元,可 恢复使用 摊余 成本 法估 算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充 足理由 认为 按本项 第 1-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计 价。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8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将 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 签章 加密 传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程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 估值 复 核与基 金会 计目 核对 同时 进行。 (五)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7日年化 收益 率的 确认 本基金 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保留至小 数点 后四 位,基 金七日年 化 收益率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三 位,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 予 以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当基金 的估 值导 致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小数 点后 四位 或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小 数点后 三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当基 金管理 人确 认已 经发 生估 值错误 情形 时,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以 下约 定 处理。 1.赔偿 原则 因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而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管 理人在 赔偿 基金 投资 者后 ,有权 向有 关责 任方 追偿 。赔偿 原则 如下 : (1)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2)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上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2.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过错的 责任 人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9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 差错 的主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资料申 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力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差 错的 ,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有 返还 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3.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差错责 任方 不就 扩大 的损 失承担 责任 , 而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本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偿 由此 发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0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 错。 4.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当 事人 ,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5)基金管 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估 值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及 处理 1.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或 不利于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投资 者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件 的任 何情 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3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它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1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益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款 利 息、 证券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允价 值变 动以 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本 或费 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日分 配收 益,按 月结转份 额 ” 。本基 金收 益根据每 日基 金收 益公 告,以每万 份 基金份 额净 收益 为基 准 , 每日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集中支 付收 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收益 的精度 为0.01元,小 数点 后第3 位采 用去 尾的 方式 , 因去尾 形成 的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2.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 若 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记 负收 益; 若当日 净收 益 等 于零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记收 益。


3.本基 金每 日收 益计 算并 分配时 ,以人 民币 元方 式簿记 ,每 月累 计收 益只 采用红利 再 投资 (即 红利 转基 金份 额)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每 月累 计收益 支付 时,其 累计 收益为负 值,则 将缩 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 金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其 对应收益 将立 即结 清,若 收益为负 值,则 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款中 扣除 。


4.本基 金收 益每 月集 中结 转一次 。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 运作基 金财 产不 满一 个月 的, 不结 转。 每月 结转 日,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 的当 前累 计收益 为正 收益 ,则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账户的 本基 金份 额体 现为 增加 ; 反之, 则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账户 的本 基金 份额 体现为 减少 。


除了每 月的 例行 收益 结转 外, 每天 对涉 及有 赎回 、 转换等 交易 的账 户进 行提 前收益 支 付,将 赎回 或转 换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待支 付收 益提 前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酌情 调整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2 式,此 项调 整并 不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按日 分配 收益 ,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每开 放日 公告一 次, 披露公 告截 止日 前一 个开 放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 7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 告。对 上述 事项,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新的 规定 作出 调整 。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化收 益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1.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当日基 金净 收益/当日基 金份额总 额] ×10000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4 位。其 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上一 工作 日因 基金 收益 分配而 增加 或缩 减的 基金 份额。


2.期间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10000 ) / ( 1 × ∑ = n w w w s r 其中 ,r1 为期 间首 日基 金净收益 ,s1为期间 首日 基金份额 总额 ,rw为第w 日基金净 收 益,sw为第w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rn 为期 间最 后一 日基金净 收益 ,sn为期间 最后一日 基金 份 额总额 。


3.7日年化 收益 率= % 100 10000 / 365 7 / 7 1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为最近 第i 个自 然 日(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7日年 化收 益率 按月 结转 , 采用四 舍五 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第3位。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销售 服务 费;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3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与律 师费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本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1)费率: 年费 率 0.33%


(2)计提标 准: 基金 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3%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33%÷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计提 方式与 支付 方式: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上月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等 , 支付日 期 顺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1)费率: 年费 率 0.10%


(2)计提标 准: 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计提 方式与 支付 方式: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上月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4 3.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1)费率: 年费 率 0.25%


(2)计提标 准: 基金 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计 提方 式与 支付 方式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上月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金营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4.其他 费用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 4 到 9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 它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产 生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 费率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关 费率 。 调 高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 费 服务费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 税收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5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信息 披露 特别规 定》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6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 )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1.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3.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 金募 集情况 及基金 合同 生效 的公 告。 4.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7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基 金7 日年化 (含节 假日 )收 益率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在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 截 止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至前一日期 间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管 理人网 站上 披露 开放 日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 日结 束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7 日年 化收 益 率,以 及节 假日 后的 首个 开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5.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中 , 货币 市场基 金至 少应披 露以 下财 务指 标和 数据 : 本 期 净收益 、 期 末基 金资 产净 值、 期 末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期净 值收 益率 、 累 计净 值收益 率。 在披 露本期 净值 收益 率和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时 , 应 标注 基金 收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 还是按 月结 转 份额 。 在基金 季度报 告中 , 至少应 披露 基金本 期净 收益 、 期末基 金资产 净值 等财务 指标 和数 据。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8 6.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2)终止基 金合 同;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情形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金更 换 份额登 记机 构 ;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基 金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9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达 0.5% ; (27)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7.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公告信 息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9.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0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地址 ,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行 查阅。 十六、 风险揭示 虽然货 币型 基金 比其 他金 融产品 具有 低风 险的 特点 , 但本 基金 依靠 投资 获得 收益, 基金 投资人 仍有 可能 承担 一定 的风险 。具 体的 风险 包括 : (一) 信用 风险 在现有 投资 工具 的范 围内 ,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交易 对方 不能履 行还 款责 任或 不能 履行交 割 责任而 造成 的风 险。 短期 债券的 风险 主要 是金 融债 和企业 债的 发行 人不 能按 期还本 付息 , 以 及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本基 金净 值损 失的风 险。 (二)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运 作对 内及 对外 的业 务操作 过程 中所 产生 的风 险, 比 如 : 内部控 制不 严造 成的 违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系 统及 软件错 误或 失灵 、人 为疏 忽及错 误 、 控制中 断 、 机 构设置 或操 作过程 中的 低效 、 操 作方 法本身 的错 误或 不精 确、 灾难性 事故 等 造 成的风 险。 (三) 利率 风险 中央银 行的 利率 调整 和市 场利率 的波 动构 成本 基金 的利率 风险 。 首 先, 由 于本 基金的 投 资工具 是在 短期 债券 市场 上, 其 收益 取决 于市 场各 金融产 品的 收益 率, 如市 场利率 因资 金供 求情况 出现 下调 , 而 央行 制定的 存款 利率 没有 下调 , 基金 投资 人会 面临 投资 本基金 的收 益率 没有存 款利 率高 的风 险。 其次, 利率 上升 时, 债券 的价格 下跌 , 如 果本 基金 持有的 短期 债券 比重过 高, 可能 由于 债券 价格下 跌引 起净 值损 失。 (四)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是指 某一 回购 品种到 期后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 面临 因市 场利 率变 化而 不能以 原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1 来的利 率进 行再 投资 的风 险。 如 债券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回购 到期 后, 可能 由于 市场利 率的 下降 使得资 金再 投资 的收 益率 低于原 来利 率, 由此 本基 金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五)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果我 国今 后出 现物 价水 平持续 上涨 , 通货 膨胀 率提 高,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会因 此降 低 。 (六) 政策 风险


目前国 家对 个人 买卖 基金 差价收 入暂 不征 收所 得税 , 从基金 分配 中获 得的 国债 利息收 入 也暂不 征收 所得 税; 对企 业和个 人买 卖基 金的 交易 暂不征 收印 花税 。 如 果这 些政策 出现 不利 于基金 投资 人的 调整 ,将 构成本 基金 的政 策风 险。 (七)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证 券成 交数 量很小 , 无 法大 规模 的买 入或卖 出。 银行 间市 场是 一个场 外交 易市场 , 容 易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对货 币基 金来 说, 当出现 大额 赎回 时, 可能 无法大 量卖 出所 持证券 或被 迫以 过低 的价 格卖出 证券 。 十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4)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5)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2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制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8)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在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及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3 ①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 ②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③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④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⑤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人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⑥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⑦选择 、更 换 份额登 记机 构 ,并 对 份额登 记机 构 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⑧选择 、 更换 销售代 理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⑨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⑩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11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①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②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③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④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⑤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 记账 , 分 别进 行证 券 投资; ⑥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⑦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4 ⑧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⑨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⑩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 11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 12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3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6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7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 20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 21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①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②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③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④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⑤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5 ⑥提议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⑦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⑧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①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②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③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④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入 托管 基金 财产; ⑤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⑥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⑦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⑧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⑨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⑩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11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 12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 13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 14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 15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 16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8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6 ○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共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①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②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③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④按照 规定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⑤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⑥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⑦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⑧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①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②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用 ; ③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④不从 事任 何有 损 基 金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⑤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⑥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⑦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 的权 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 为依 据,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 有所改 变。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7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③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④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⑤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⑥变更 基金 类别 ; ⑦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⑧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⑨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⑩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涉 及本基 金的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⑤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12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8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简 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③会议 形式 ; ④议事 程序 ; ⑤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⑥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⑦表决 方式 ; ⑧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 话; ⑨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⑩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9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方 式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②现 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③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④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但决 定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基 金管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②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代理 人身份证 明、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0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③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份额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总 数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①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基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40 天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0 天公 告。 ③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提 交的 提案(包括临时提 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出 决定 。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1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④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 行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程 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③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②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2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8.计票 (1)现场开 会 ①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②监 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 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③如 会议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会 议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3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3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金 合同期 限; ③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④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⑤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⑥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2) 因相 应的法 律、 法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 基金合 同必 须遵照进 行修 改的情 形, 或者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修 改,并 报证 监会 审批 或备 案。 (3)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4) 除依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依本基金合同和/ 或本 基金合同依现行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的变 更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和/或 须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以外 的情形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可对 基金 合同进 行变 更后 公告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4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金合 并、 撤销 ; (5)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①基 金合同终 止时,成 立基金 清算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②基 金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③基 金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清 算公 告; ②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③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⑤制作 清算 报告 ; ⑥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⑦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⑧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⑨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的 民事诉 讼 ; ⑩公告 基金 清算 公告 ; ○ 11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5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2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并对 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营 业场所 供投资 者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商 、仲 裁或 诉讼 的,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6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民 生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日期 :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关 悦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包括 : (1)现金; (2)通知存 款; (3)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4)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 债券 ; (5)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 债券 回购 ; (6)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7)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认可 并允 许货币 市场 基金投资 的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7 货币市 场工 具。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以下 规定 : (1)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不 得超 过 180 天; (2)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基金 投资 的企 业债 券其信用 级别 不得 低于 AAA 级; (4) 本基 金的存 款银 行应当 是具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业务 资 格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5)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外,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中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个 交 易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20%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6)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股 票; (7)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可 转换债券 ; (8)本基金 不得 投资 剩余 期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9)本基金 投资 持有 的剩 余期限不 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的摊余 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11)本基金 进行 买断 式回 购融入 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 397 天; (12)本 基金 定期 存款 的期 限不得 超过 一年(含一年) ,且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3)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基金 规 模或市 场变 化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出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对于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强制 性规定 ,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规定 时 , 本基金 将相 应修 改投 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8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 第九项 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更 新, 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在与 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对 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在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名 单, 并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当基 金管 理人确 定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发生变 化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范 围是 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同 时基金 托管 人应 和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协 议, 明确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业务的 其他 监督 事项 。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 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存在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的行 为, 应当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9 金管理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严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行使 核查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核查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9.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0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3)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交 易所内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外 ,基 金托管 人未 经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协 商。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7)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设有专 门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取得 基金从业 资格 的专职 人员 达到法 定 人数, 有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条 件, 有安 全高 效的 清算、 交割 系统,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安全防 范设 施和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有关 的其 他设 施 , 有 完善的 内部 稽核 监控 制度 和风险 控制 制 度。 (8)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本 基金 托管行的 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2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1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财产的 清算 。 4.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等 法律 文本 。 6.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证监 会《 关于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的 规定 ,就 货币 市场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签 订书 面协议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应由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 行总 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 合作协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2 议, 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 账户 必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并 加盖 本基 金章 和基 金管理 人公 章。 办理基 金投 资定 期存 款的 开户 、 全 部提 前支取 、 部 分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 取, 需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持 授权 委托 书共 同全 程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还要 将 授权委 托书 的复 印件 交由 对方备 份 。 基 金管 理人 上述 事项授 权人 员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洽谈 存 款事宜 并签 订定 期存 款协 议的人 员不 能为 同一 人。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实 、准 确。 7.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8.基金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可以 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但要与 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处 的非 本基 金的其 他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分开保 管。 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或其他由 基金托 管人 选定 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保 存。 实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9.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1)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 除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如上 述合同只 有一 份正本 且该 正 本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2)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根 据基 金运作 管理 的需要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的名 义 签署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下 达签 署指 令 (含 有效 授权 内容 ) , 合 同原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将 该合 同原 件的 复印 件加盖 基金 托管 人公 章 ( 骑缝章 ) 后 , 交 基金管 理人 一份 。 如 该等 合同需 要加 盖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则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保留 一份 合同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3 原件。 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3) 因基 金管理 人将 自己保 管的本基 金重 大合同 在未 经基金托 管人 同意的 情况 下,用 于 抵(质 )押 、担 保或 债权 转让或 作其 他权 利处 分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责 。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 管的 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 经基 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 用于抵 (质) 押、 担保 或债 权转 让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免 责。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金 收益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序 (1)基金收 益计 算 ①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当日基 金净 收益/当日基 金份额总 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0.0001 元, 第五 位采 用四 舍五 入的方式 。 ②期间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1 ( / ) 10000 n ww w rs = × ∑ 其中, 1 r 为期 间首 日基 金净 收益, 1 s 为期 间首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 w r 为第 w 日基金 净收 益, w s 为第w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 n r 为期间 最后 一日 基金净收益 , n s 为期间 最后 一日 基金份 额总额 。 ③7 日年化 收益 率= 7 1 / 7 365 10000 100% i i R = ?? ?? ×÷ × ?? ?? ?? ?? ∑ 其中, i R 为最 近第 i 个自 然 日(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 率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3 位。 (2)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7 日年化收 益 率的计 算。 (3)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4 本基金 份额 的登 记由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负责。 本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由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 人担任 。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全部 信息 资料 , 并 编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定期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以 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为履行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所需内 容。 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 应当及 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合同生效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每月基 金收 益结 转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季报 、 半 年报、 年报基 准日 的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份额 登记 机构 应当自 上述 日 期之日 起五 个交 易日 内, 以书面 (包 括但 不限 于电 子传输 数据 文件 、 电 子光 盘文件 、 纸 文件) 形式将 上述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送 达托 管人 保存。 为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有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提供 任何必 要的 协助 。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发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管方 式由 基金托 管人 确定 ,但 保管 期限不 得低 于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相 关信 息负有 保密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而对投 资者 或基 金带 来损 失的,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本基金 合同 终止 ;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5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 开户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信 息的 短信 确认 及网 上查询 确认 服务 , 投资 者可 通过接 收 公司的 开户 确认 短信 或者 登陆公 司网 站了 解相 关的 开户信 息。 (二) 资料 发送 1.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对 账单 定期 发送 服务。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 快捷 、 私 密性 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同 时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电子 对账单 发送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开户 后可 通过 公司网 站、 客服 电话、 客服 邮箱 留下 本人 的电子 邮件 地址 及相 关信 息, 我 们将 按投 资者 的选 择定期 为其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 2.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客 户的 定制要 求和 相应 的客 户类 别,寄 送公 司期 刊及 各类 研究报 告 , 动态地 向客 户提 供时 效性 强的财 经资 讯。 (三) 呼叫 中心 服务 东方呼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 能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 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 服务 。 客户 可以通 过自 动语 音系 统进 行交易 信息 查询 、 账 户信 息查询 与修 改以 及基 金信 息的查 询, 在这 过程中客户有任 何需要帮助 的地方,均可 以转接人工 或在语音信箱 中留言;系统同时受理 E-Mail 等多样 化服 务 , 为 客户提 供便 捷多 样的 交流 方式。 (四) 网上 交易 业务 本基金 已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个 人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基 金的开 户 、 申购、 赎回 等各 项业 务, 本公司 在遵 循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开展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时 可享 受申 购费 率优 惠, 详情 可登 陆 本公司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本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网上 交易 业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6 务的公 告。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 来在 各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酌情 丰富 网上 交易渠 道。 (五) 网上 查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询 服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基金 交易 查询 、 账户 信息 查询和 基 金信息 查询 。 2.信息 资讯 服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 绩报告 及 公司最 新动 态等 各类 最新 资料。 (六) 短信 服务 本公司 已经 开通 短信 服务 , 通过 短信 向投 资者 发送 本公司 基金 、 公 司活 动等 内容的 相关 信息。 (七)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本 公司 如下 电话 : 电话呼 叫中 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该 电话可 转人 工座 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 未来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九)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 ) (400-628-5888 ) 、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www.df5888.com) 、电 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7 传真(010 -66578700) 、 信件等方 式对 我们的 工作 提出建议 或意 见。我 们将 用心倾听 投资 者的需 求和 意见 ,并 按照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流程 处理,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予 以反馈 。 (十一 )投 资顾 问服 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 融专 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 能的 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 ,分布于北 京、上 海等 地区 ,致 力于 为客户 提供 优异 的个 性化 理财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 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机 构设置 、职 能划 分可 能会 发生变 化 , 职能也 会相 应地 做出 调整 , 但不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运作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遵 守 《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等有 关规定 (包 括本基 金管理 人对上 述规 则的任 何修订 和补充 ) 。上 述规则 由本基 金管理 人制 定, 并由 其解 释与修 改, 但规则的 修改 若实质 性地 修改 了本 基金 合同 , 应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本基金 托管 人不 受 《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的 限定 。 (三) 本招 募说 明书 将按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定期 进行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解 释与基 金合 同不一 致时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四) 从上次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截止日 2013 年 8 月 2 日 到本 次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截止 日 2014 年2 月2 日之 间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关于增加东 莞银行为旗下基金代销渠 道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3-8-15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3-8-29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3-8-29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收 益支 付公 告 2013-9-2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成立 东方 汇智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公告 2013-9-12 东方金账簿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 秋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 告 2013-9-13 东方金账簿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 秋节后恢复申购及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 告 2013-9-13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3 年第1 号) 2013-9-14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摘 要 2013-9-14





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8 (2013 年第 1 号) 东方金账簿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 庆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 告 2013-9-23 东方金账簿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 庆节后恢复申购及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 告 2013-9-23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变 更公 告 2013-9-26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收 益支 付公 告 2013-10-8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广州 分公 司成 立公 告 2013-10-16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3-10-24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收 益支 付公 告 2013-11-1 关于短 信息 服务 的温 馨提 示 2013-11-25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收 益支 付公 告 2013-12-2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收 益支 付公 告 2014-1-2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年 度最后 一日 收益 公告 ( 非 分类) 2014-1-2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4-1-22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春 节前 暂停 申购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4-1-27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春 节后 恢复 申购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4-1-27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公 布后,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办公地 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东 方金账 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东 方金 账簿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东 方金 账簿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东 方金 账簿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