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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通利A(000563)

南方通利: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4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1 五、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12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5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8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2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 26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 27 十一、 基金费 用 ..................................................................................................................... 29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 31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2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的更换 ............................................................................. 33 十五、 禁止行 为 ..................................................................................................................... 35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36 十七、 违约责 任 ..................................................................................................................... 38 十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39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40 二十、 其他事 项 ..................................................................................................................... 41 二十一 、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 42


托管协议 2 鉴于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系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南方 通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鉴于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系 一家依 照中 国法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存 续的银行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南 方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南 方通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任 南方 通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 南方 通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南 方通 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中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 有抵 触应 以基 金合 同为准 , 并 依其 条款 解 释。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 商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南 方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合 法权益 的 原则, 经协 商一 致, 签订 本协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金 合同 的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


托管协议 5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 行票 据 、 金 融债 券 、 企 业债券 、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地方 政府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中 的债 券部 分、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国 债期货 以及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证、 可转 债等 ,也 不参 与一级 市场 的新 股、 可转 债申购 或增 发 新 股。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当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配 置 比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托 管人 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 融券 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2)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可转 债等,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 可转债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3)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托管协议 6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除上 述第 (9 )项 另 有约定 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各项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以后如 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 金 托管人 严格 依照监 督程 序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融资 、 融券 比例 限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托管协议 7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四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于 基金 关联投 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及 其更新 ,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2个工 作日内 进行向 基金管 理人 电话确 认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2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 基金托 管人 于1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托管协议 8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 销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绝 结算,若 基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托管协议 9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 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 动性的 需要 , 合 理控制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并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具 体比 例 , 避免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流程 及 风险 控制 制度 需经 董事会 授权 , 其中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还 应批 准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一旦 因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出 现流 动 性风险 ,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该风 险 , 具 体规定 依据 相关法 律法 规执 行。 上述 规章制 度经 董 事 会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给 基 金托管 人。 4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应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资 格证 明 、 发行证 券数 量、 定 价依 据 、 募集 资金投 向、 承 销商 、 发 行期 限、 流通受 限期 限, 管理 人管 理 的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 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划 付账号 、划付 款项 、划付 时间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的前 两日 将上述 信息 书 面发至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如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存在 疑义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并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如投 资运 作行为 违反 相关 规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改正 或补 救。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6 、基金 托管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 额度和 比例的 情况进 行监 督。如 果基金 托管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了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八)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两级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托管协议 10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示 或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 作日 内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 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一)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 法、 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托管协议 11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及时 、 准 确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且 如遇 到问题 应及 时反 馈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 是 否对 非公 开信息 保密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托管协议 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如果 基金 财产 (包 括实 物证券 )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损坏 、 灭 失的,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和 基金认 购、 申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 并 有义 务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本基 金 募集 期届满 之日 前, 投资 人 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 门账 户 ,不 得动 用。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基金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 提 前结束 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相 关证 明 文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托管协议 13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银行 账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 关 规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协议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协 议副本 由基 金管理 人保存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中 国外 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 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托管协议 14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其中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移 。


托管协议 15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及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收 付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书面 授权文 件, 内容包括 被授 权人名 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 文件原 件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确 认后 ,授 权文 件即 生效。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 务,其内 容不 得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赎 回、分 红付 款指令、 回购 到期付 款指 令、与投 资有 关的付 款指 令、实 物 债券出 入库 指令 以及 其他 资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 管人的指 令应 写明款 项事 由、支付 时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 账户等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 由被授 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应采 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 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 方书面共 同确认 的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严 格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对 交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及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 业 市 场债 券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印 章后 及时 传 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 簿记系 统已 经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 终止 , 基 金管 理 人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 人 应 于划款 前一 日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T+1 日划款指 令并 电话确 认。 如需下 达 T+0 日 划款指 令, 在 发送 指令时,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留出执行 指令 所必需 的时 间 , 指 令一般 应在指 定到 账时 点2 个工 作小时 前发 送, 并电 话确 认 。T+0 交收 的划 款指 令发 送截止 时间 为 当日 15 :00。 由于 基金管 理人的原 因造 成 指令 传输 不及时、 未能 留出足 够的 划款时间 ,致托管协议 16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 名,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划 款指 令仅 做形式 审核 。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应及 时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基金 银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投资 指令 、 赎 回、 分 红资 金 等的 划拨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因 , 出 具书面 文件 确认 此交 易指 令无效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未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责 任。 在基 金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指 令不得 拖延 或延 迟执 行。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 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 指令 及交割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模糊不 清或 不全 等。 基金托管 人发 现指令 错误 , 有权拒 绝执 行,并 及时 提示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后再 予以执行 。 如需撤 销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应出 具书 面说 明, 并加 盖业务 用章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未能 执行 或错误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致使 本基 金的 利益 受到 损害 , 应 在 发现后 , 及时 采取措 施予 以弥补 ,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 , 对由 此造 成的直 接经 济 损 失负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当至 少提前 一 个工作 日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传真 新的被 授权 人的 姓名 、 权 限、 预留 印鉴 和 签字样 本 , 并 及时通 过电 话确认 , 确保 基金托 管人 及时查 收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授 权变更通 知传真 件后 , 通过电话 向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 权文 件即生 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此后三 个工 作 日 内将授 权变 更通 知原 件寄 送至基 金托 管人 , 原 件内 容应与 传真 件内 容完 全一 致, 若 有不 一致托管协议 17 的,以 传真 件为 准。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生 效前 , 基金 托管 人仍 应按 原约 定执行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否 认其 效力。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1 、基金 托管人 在接收 指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否 齐全、印 鉴与 被授权 人是 否与预 留 的 授权 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授权 , 并 且已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经 基 金托管 人电 话确 认, 则对 于在变 更通 知的 启用 日期 后该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 行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托管协议 18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使用 其单元 作为 基金 的专 用交 易单元 。 基金管 理人 和被 选中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由基金 管理 人提 前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并将被 选中 证券 经营 机构 提供的 《 基金 用户交 易单 元变更 申请 书 》 及时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 确 保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据 。 交 易 单 元保 证金 由被选 中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交付。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 金的中 期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所 选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情 况、 基金 通过该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的 成交 量、 回购 成交 量 和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 露, 并 将该 等情 况及基 金专 用单元 号 、 佣金 费率等 基金 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情 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关 注本 基金 的交易 单元 情况 , 发 现不 合理现 象,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 易规 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 交易规则 为准。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法 》 , 在 每月 前3 个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对 结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 算 备 付金限 额进 行重 新核 算、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调整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当 日, 在资 金调 节表 中反 映调 整后的 最低 备 付金。 基金 管理 人应 预留 最低备 付金 , 并 根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公 司确 定的 实际下 月最 低备 付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 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款 指令 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 基金的 损失 ;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法 律法 规、 交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超买 、 超 卖等 原因 造 成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 险,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确 保在 T+1 日上 午 9:00 前有 足够 的资 金头 寸用 于 当日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 金结算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非担 保交 收应确 保 T+1 日 交收 完毕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金 银行 账户或 资托管协议 19 金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 金。 场外交 易用 于交 收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划款 指 令 。 对于场 内交 易的 资金 清算 交收, 若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时补 足结 算资 金的 , 构 成基金 管理 人的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以 下方 式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T+1 日 12:00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书面指 定其 证券 账户 内相 当于应 付 未付金 额的 证券 作为 交收 履约担 保物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指 定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自 行确 定相 关证券 作为 交收 履约 担保 物。 基 金托 管人 可向 结算 公司申 请, 由其 协助 将相 关交收 履约 担保 物予以 冻结 ; (2) 针 对基 金管 理 人 T+1 日应付 未付 资金 部分 , 基 金托管 人可 予以 临时 垫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结 算备 付金 存款 利率向 基金 托管 人支 付垫 付资金 的利 息 , 按 结算 公司 违约金 计收 标 准向基 金托 管人 支付 违约 金; (3)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临时 垫付的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T+2 日 予以 补足 。 基 金管理 人在 规定时 间内 补足 相应 资金 的, 基金 托管 人申请 解除 对相关 证券 的冻 结;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可 采取法 律诉 讼等 措施 , 由 此产生 的诉 讼费 用、 证券 处置费 用 、 损 益和其 他法 律责任 均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场 内交 易的 资金 清算 交收, 若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时补 足结 算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未选 择以上 临时 垫付 资金 方式 的, 基金 管理 人除 按结 算公 司违约 金计 收标 准向 基金 托管人 支付 违 约金外 ,应 当赔 偿基 金托 管人因 对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司 的交 收违 约所 造成 的损失 。 在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在正常 业务 受理 渠道 和指 令规定 的 合理时 间内 发送 的符 合法 律法规 、 本 合同 的指 令不 得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如由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原因导 致基 金财 产无 法按 时支付 证券 清算 款,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但银 行托 管账户 余额 不足 或基 金托 管人如 遇到 不可 抗力 的情 况除外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果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责任 方承 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账 实相符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券 账目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核 对证 券账户 中的 种类 和数 量 , 确 保每日 交易 结束 后证 券账 户中证 券 的种类 和数 量与 基金 会计 账簿中 的记 载一 致。 托管协议 20 对于交 易记 录 、 资金 账目 及证券 账目 , 若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不一 致, 双方 应 积极查 找原 因并 纠正 , 仍 无法核 对一 致的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交 易记 录、 资金 账目及 证券 账 目 为准,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 及 转入 资金 的 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 及转 出 款项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必 须于 每个 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前一开 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保 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整 。 4 、登记 机构应 通过与 基金 托管人建 立的 加密系 统发 送有关数 据( 包括电 子数 据和盖 章 生效的 纸制 清算 汇总 表) , 如因各 种原 因, 该系 统无 法 正常发 送, 双方 可协 商解 决 处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 机构办理 本基 金的登 记业 务,上述 事宜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并 保证上 述事 宜按 时进 行 。 6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7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8 、赎 回 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未能 按时 拨付相 关款 项的 , 责 任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因 基金 银行账 户没 有足 够的资 金 , 导 致基金 托管 人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9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银行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资金 划出、 赎回 和分 红资金 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除与投 资指 令相 同外 , 其 他部分 另行 规定。 (四) 申购 资金 1 、 T+1 日15:00 前, 登 记机 构根 据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基 金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的份额 ,托管协议 21 基金管 理人 将清 算确 认的 有效数 据和 资金 数据 汇总 传输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据 此进 行申 购的 基金 会计处 理。 2 、T+2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将确认后 的有 效申购 款 及 转入款 划 到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业 机 构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申 购款 是否 到账 , 并 对申购 资金 进行 账务处 理。 如款 项不 能按 时到账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五) 赎回 资金 1 、 T+1 日15:00 前, 登 记机 构根 据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基 金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的 金额, 基金管 理人 将T 日赎 回确 认数据 汇总 传输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据 此进 行 赎回的 基金 会计 处理 。 2 、基 金管 理人 在账 户资 金 充足、 划款 指令 于 T+1 日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条件 下,基 金 托管人 将赎 回 及 转出 资金 (含 剔 出归 基金 资产 部分 的 赎回 费) 于 T+3 日 下午 13:00 前划 至 基金管 理人 总清 算账 户。 特殊情 况时 , 双方协 商处 理。 划款 当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对 赎回资 金进 行账 务处 理。 (六) 基金 转换 1 、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它基 金开展 转换 业务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函告基 金 托管人 并就 相关 的资 金清 算和数 据传 递的 时间 、 程序 及托管 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事 宜进 行 商谈。 2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3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七)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 案 应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双 方核定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2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分红 进行账 务处 理并核对 后,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专用 账户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八) 基金 融资 、融 券 如本基 金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 融 券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融资 、 融 券提供 必要 的协助 。


托管协议 22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债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他投 资等 资产 和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托管协议 23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 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 市 场分 别估 值。 (6)中 国金融 期货交 易所 上市的国 债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第 2 条 第(7)款 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托管协议 24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含 第三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财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估值 或基金 份额 净值计 价 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托管协议 25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 报告编 制并 予以 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 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业 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果 。


托管协议 26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基 金合 同生效 满 6 个月 后, 若基 金在每 季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收盘 后某 类基 金份 额每 10 份基 金份 额 可供分 配利 润金 额高 于0.05 元( 含) , 则 基金 须在15 个工作 日之 内进 行该 基金 份额类 别的收 益分配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 该 基金 份额类 别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80%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同 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 执行 。


托管协议 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 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除了为合 法履 行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所 必要 之外 , 不得为 其他 目的使 用 、 利 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 的保 密信 息, 并且 应当将 保密 信 息 限制在 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了 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围 之内 。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应 视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 息披 露主要 包括 基金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托管 协议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募 集情 况、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 临时报 告、澄 清报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 基金 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业 绩表现 数据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对 于本 章第 ( 二) 条规 定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的事项 ,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 体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公开披 露。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出具 基金 托管 情况 报告 。 基 金托 管 人报告 说明该 半年度/年度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基金合 同》的 情况 ,是基 金半年托管协议 28 度报告 和年 度报 告的 组成 部分。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 、程 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人 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 件 或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托管协议 29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6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6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于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 束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8%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8%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1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基 金 托 管 费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于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 束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 (三)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C 类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0.4%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 服务 费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 至每 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于 次月 首 日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 各销 售机构 , 或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并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 付 给各 基金 销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托管协议 30 的,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结 束之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或 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 四 )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后 的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证 券交易 费用 、 与基金 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基 金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基金 银行汇 划费 用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可 以列 入 的 其 他 费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规 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 六)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酌 情降 低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费 , 此项调 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于 新的 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托管协议 31 十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托管协议 32 十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 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 应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工 作日 内 将 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生变更 ,未 变更的 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 更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 以上 。


托管协议 33 十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依法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 应 当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 六个月 内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选任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代表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决 议;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并公 告: 上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由 大 会召集 人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按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5)交 接:原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管 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和 净值 。 (6)审 计并公 告:原 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7)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依法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托管协议 34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提 名: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 人或由 单独 或合计持 有代 表 10% 以上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决 议。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并公 告: 上述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由 大会 召集 人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在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后 按《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交 接:原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资料 ,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和净 值 ; (6)审 计并公 告:原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提 名: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由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代 表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同 时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 (3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临 时基金 托管 人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4) 备案 并公 告: 上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由 大 会召集 人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应 按《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在 在指 定媒 体上联 合公告 。 (5)交 接:原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管 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原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 托管 人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与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6)审 计并公 告:原 基金 管理人 和 原基 金托管 人 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7)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 四)新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基金管理 或新 基金托 管人 或接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 并 保证不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造成 损 害。


托管协议 35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地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十)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 其 他行 为, 以及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托管协议 36 十六、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 现;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告 ;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托管协议 37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内 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 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托管协议 38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三)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基金 资产 造成损 失的, 应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 人有权 利及义 务代表 基金 向违约 方追偿 。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 但是 任何 一 方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 可抗 力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2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或潜 在 损失等 。 (四 ) 当 事人 违约 , 另 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 止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 费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托管协议 39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托管协议 40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基 金募集 时 提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管 协议 当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 见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 管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一 式 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有关监 管部 门两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托管协议 41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托管协议 42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以下 无正 文)


(本页 为《 南方 通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章) : 签订地 点: 签订日 期:














日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章) : 签订地 点: 签订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