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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纳指100人民币(040046)

华安纳指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四 年 三 月 重要提示 
 
华安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由华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及约 定发起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1 月 5 日《 关于 核准华安 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2013]10 号) 核准 。 本 基 金基 金 合同 自2013 年 8 月 2 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 海 外 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所投 资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投资 者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 险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 从 而获取 基金 投资收 益 , 并 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投 资中 出现的 风险 主 要
分为 四 类, 一是 本基 金特 有风险 ; 二 是与 指数 相关 的 风险 , 包 括 指 数的 授权 、 编制 、 差错 风
险 ,金 融模 型风险 和 跟踪 误差风 险 ; 三是 境外 投资 风险; 四是 开放 式基 金投 资的一 般风 险 ,
包括流 动性 风险 、信 用风 险、利 率风 险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者在 申 购基金 前请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 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 资者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 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4 年2 月2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3 年12 月31 日。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2 三、风 险揭示................................................................................................................................... 7 四、基 金的投 资 ............................................................................................................................. 12 五、基 金的业 绩 ............................................................................................................................. 26 六、基 金管理 人 ............................................................................................................................. 27 七、基 金的募 集 ............................................................................................................................. 37 八、基 金合同 的生效 ..................................................................................................................... 39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40 十、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55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6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1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3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十六、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 69 十七、 基金托 管人 ......................................................................................................................... 72 十八、 境外托 管人 ......................................................................................................................... 76 十九、 相关服 务机 构 ..................................................................................................................... 77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5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6 二十二 、对基 金持 有人的 服务 ..................................................................................................... 87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3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5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97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8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16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办 法》 ( 以下简 称《试 行办法》 ) 、 《 关 于实 施<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 以下简 称《 通知》 )和其 他 相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以及 《华安 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 下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华安 纳斯达 克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安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5. 基金 合同:指 《 华安 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 安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华安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 的,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 9.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于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自 同年10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12.《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自同年7 月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于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自同 年7 月1 日起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14. 《试 行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于 2007 年6 月18 日 公布、 自同 年7 月5 日起 实 施的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发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国 家外 汇局 :指 国家 外 汇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 代表 机构 18.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0.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组织 21.投资 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的 个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 ( 以人 民币 、 美 元) 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相应 币种 份额 ) 的 其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23.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5.直 销机 构: 指华安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6.代销 机构 : 指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8.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 交收 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交易确 认、 清算 和交收 、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29.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 30.境外 投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为 本基金境 外证 券投资 提供 证券买 卖 建议或 投资 组合 管理 等服 务并取 得收 入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 投资 顾问 由基 金管理 人选 择 、 更换和 撤消 31.境外 托管人 :指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接受 基金托管 人委 托,负 责本 基金境 外 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 托管 人由 基金 托管人 选择 、更 换和 撤消 32.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构 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3.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4.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5.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6.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8.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跨境 工作 日 40.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41.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 42.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 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3.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者 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4.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者 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6.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47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8.巨额 赎回:指 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49.基 准货 币: 指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记账 本位 币。 本基 金的基 准货 币为 人民 币 50.元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及 法定货 币单 位 人 民币 元 51.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本 基 金根据 认购/申 购、 赎回 所 使用货 币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不同的 类 别。 以人民 币计 价并进 行认购/ 申购 、赎回 的份额 类别, 称为人 民币 份额; 以外币 计价并 进行 认购/申 购、 赎 回的份 额类 别, 统称 为外 币份额 52.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53.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5.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6.基金 份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 额总 数。 本 基金 人民币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总 数 ; 外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以 人 民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按 照计 算日 的估 值汇率 进行 折算 。 57.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8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9.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克 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 公众通 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 故障等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风险揭示 ( 一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险 1 、投 资标 的指 数的 特有 风 险 本基金 所追 踪的 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Nasdaq 100 Index ) 是以 在 Nasdaq 股票 市场的 上 市公司 为基 础 , 选 取其 中 100 只 市值 最大 的美 国本 土 及国际 性非 金融 类上 市公 司组成 的股 票 指数 , 其100 只指数 成分 股均具 有高 科技 、 高 成长 和非金 融的 特点 , 是 美国 科技产 业的 代 表 性公司 。指 数在 反映 美国 科技产 业股 票平 均收 益的 同时也 承担 相应 的市 场风 险。 2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目 标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目 标 股票市 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在 偏离 。 3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4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 于 标的 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 变 更编 制 方法 ,使 本 基金 在 相应 的 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 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发 生配 股 、增 发 等行 为导 致 成份 股 在标 的 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变化 ,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3)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派发 现 金红 利 、新 股 市值 配售 收 益将 导 致基 金 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数收 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离 度。 (4) 由 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停 牌、 摘 牌或 流 动性 差等 原 因使 本 基金 无 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而产 生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5) 因 法 律法 规 的限 制或 其 他限 制 ,本 基 金不 能投 资 于部 分 标的 指 数成 分股 。在使 用替代 方法 , 如 投资 同行 业中相 关性 较高 的股 票以 替代上 述投 资受 限股 票时 , 会产 生一 定的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6) 基 金 有投 资 成本 、各 种 费用 及 税收 , 而指 数编 制 不考 虑 费用 和 税收 ,这 将导致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基金收 益率 落后 于标 的指 数收益 率, 产生 负的 跟踪 偏离度 。 (7) 在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 力 ,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 从而 影响 本基金 对标 的 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8) 其 他 因素 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 基 金申 购 与赎 回带 来 的现 金 变动 ; 因指 数发 布机构 指数编 制错 误等 ,由 此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5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如 出现 变更标 的指 数的 情形 , 本 基金将 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于原标 的 指 数的投 资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 金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 二 ) 海 外 投 资 的 特 殊 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票 价格和 商品 价格 的变 化或 由于这 些 市场因 素 的 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 期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 能性。 由于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美国 股票市 场 , 因 此一 方面 基金 净值会 因美 国股 票市 场的 整体变 化 而出现 价格 波动 。 另 一方 面由于 美国 所特 有的 政治 因素、 法律 法规 、 市 场状 况、 经 济发 展趋 势等也 将对 基金 的业 绩产 生影响 。 另外 由于 美国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 券交 易价格 并无 涨 跌幅上 下限 的规 定, 使得 证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 以 上所 述因 素可 能会带 来市 场的 急剧下 跌, 从而 导致 投资 风险的 增加 。 2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每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以人 民币 计价 , 但 本基 金所投 资资 产大 部分 以美 元计价 , 因 此当 美 元与 人民 币汇 率发 生变动 时, 将会 影响 到人 民币计 价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对于 以人 民币 认购或 申购 本基 金的 投资 者将面 临由 于汇 率变 动导 致的风 险。 3 、法 律风 险 由于美 国所 适用 法律 法规 与中国 法律 法规 有所 不同 的原因 ,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某些投 资 行为在 美国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能 正常 执行 ,从 而使 得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 能性。 4 、境 外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境外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 然本 基金 通 过指数 化投 资可 以尽 可能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5 、税 务风 险 本基金 在美 国市 场进 行投 资时 , 需 按照 当地税 务法 律法规 就股 息 、 利息 、 资 本利得 等收 益向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报 受到 一定 影响 。 美 国税 收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 变化 , 或者加 以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所以 可能 须向 该国 缴纳 本基金 销售 、 估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 日并 未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本基金 在投 资美 国证 券市 场时会 事先 了解 清楚 当地 的税务 法律 法规 , 同 时, 在 境外托 管 人的协 助下 ,完 成投 资所 在国家 或地 区 的 税务 扣缴 工作。 ( 三 ) 基 金 投 资 的 一 般 风 险 1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债券 回购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和货 币市场 供求 状况的 影响。 各个 国家或 地区的 利率变 动还将 影响 该地区 的经济 与汇率 等。 但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股票 , 利率 的波 动仅 间接 影响 到股市 , 因 此利 率风 险对 本基金 的影 响相对 较低 。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3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如果 基金资 产变 现能力 差 , 可 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由于境 外市 场的 交易 日、 交易时 间 、 结 算规则 等与 国内存 在一 定的 差异 , 本 基金有 关 申 购、 赎 回的 开放 的安 排不 同于国 内一 般开 放式 基金 。 本基 金赎 回款 项到 达投 资者指 定账 户需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要更长 的时 间。 对于 采用 不同币 种认 购本 基金 的投 资者, 收到 赎回 款项 的时 间也可 能根 据所 赎回币 种的 不同 而有 所差 异。 4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5 、衍 生品 风险 衍生工 具是 为了 有效 管理 金融风 险而 设计 的工 具, 一般是 一种 私人 合约 , 其 价值是 从一 些基础 资产 价格 、 参 考利 率或指 数中 派生 出来 的。 由于事 先涉 及的 现金 流相 对较少 , 所以 衍 生工具 有杠 杆作 用, 即涉 及借款 问题 。 然 而, 杠杆 作用是 一把 双刃 剑。 一方 面, 由 于交 易成 本非常 低 , 杠 杆作用 可使 衍生工 具成 为一 种对 冲风 险和投 机的 有效 工具 ; 另 一方面 , 由于 事 先涉及 的现 金支 付较 少, 因此就 更加 难以 评估 潜在 的下跌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的 目的 是为了 更好 地实 现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投 资目 标, 而不 是投机 , 会 通过控 制规 模、 计算 风险 价值等 手段 来有 效控 制风 险。 6 、正 回购/ 逆回 购 在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手 方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它 原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价 值造 成不 利 影响 。 7 、证 券借 贷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无 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8 、操 作风 险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涉及 复杂 的业务 环节 及不 同的 当事 方, 在 各业 务环 节的 操作 过程中 ,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致 风险 ; 本基金 后台 运 作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受到影 响。 (1) 系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的 投资 交 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2) 金融模 型风 险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 于投 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 赖的 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 不准 确而引发 的风险 。 (3) 人为操 作失 误风 险 基金经 理或 交易 员在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业 务过 程中 由于人 为失 误 , 造 成错 误指 令或错 误 交易, 从而 引发 操作 风险 ,给投 资者 带来 损失 。 9 、其 他风 险


(1)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 等产生 的风 险;


(2)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经 理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3) 因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4)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5)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四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通过严 格的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与风 险控 制,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 , 力争实 现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与 纳斯 达克100 指数相 关 的 公募基 金、 上市 交易 型基 金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 现金 等货 币市 场工具 、 股 指期 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产品 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以及与 纳斯 达克100 指数 相关的 公 募基金、 上市 交易型 基金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5% ,其中 投资 于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相 关的公募 基金 、上市 交易 型基金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的10% ;投 资于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跟踪标 的指 数, 以完 全按 照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重 构建 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为 原则 ,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股票在 投资 组合 中的 权重 原则上 根据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但 在因特 殊情 况( 如成 分股 流动性 不足 等 ) 导致无 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或因 其它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进 行适 当的 替代 , 如采 用优化 方法 计算 最优 化投 资组合 的个 股 权重比 例 , 对 投资组 合管 理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以此构 建本 基金 实际 的投 资组合 , 追求 尽 可能贴 近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本基金 的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4% (以美 元计 价计 算) 。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跟踪 误 差 的来源 包括 对受 限成 份股 的替代 投资 、 成份 股调 整时 的交易 策 略、 现 金拖 累、 基金 每日 现金流 入/ 流出 的建 仓/变 现策略 、 成 份股 股息 的再 投资策 略等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对这 些因 素的有 效管 理, 追求 年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为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本基 金还 将在 条件 允许的 情况 下投 资于 股指 期货等 金 融衍生 品, 以期 降低 跟踪 误差水 平。 本基 金投 资于 金融衍 生品 的目 标是 使得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更紧密 地跟 踪标 的指 数, 以便更 好地 实现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不得 应用于 投机 交易目 的 , 或 用 作杠杆 工具 放大 基金 的投 资。 若 基金 拟投 资于 金融 衍生品 的, 需将 有关 投资 方案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等 相关 金融 衍生 品必 须经过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批准。 为控制 投资 组合 相对 标的 指数的 偏离 , 本基金 选择 以 “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 作 为投 资 组合管 理的 主要 标准 , 控 制基金 相对 指数 的偏 离风 险。 基 金经 理定 期检 验投 资组合 与比 较基 准的跟 踪偏 离度 , 适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 使跟踪 误差 控制在 限定 范围 内。 本基 金力求 控制 基 金 组合收 益与 业绩 基准 收益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5% ,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过4% (以美 元资产 计价) 。当本 基金运 作发展 到一定 阶段 后,本 基金可 能会将 测算 基础转 为代表 相同风 险度 的周 或月 跟踪 偏离度 ,具 体 变 化将 另行 公告。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和跟踪 误差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跟踪偏离 度(Tracking Difference ) 采用基 金组合 收益与业 绩基 准收益 之差 来衡量 , 计算公 式如 下: Bt Pt t R R TD ? ? 其中 Pt R 和 Bt R 分 别为t 日基 金组 合 收益和 和业 绩基 准收 益。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TD 为跟踪 偏离 度 t TD 的绝 对值 的 样本均 值, 计算 方法 为: n R R TD n t Bt Pt ? ? ? ? 1 其中n 为观测 日个 数。 跟踪误 差 (Tracking Error ) 采 用跟 踪偏离 度的 波动 性来衡 量 , 年化 跟踪 误差 计算公 式 如下: ? ? 250 1 1 2 ? ? ? ? ? n TD TE n t t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 四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纳斯 达克100 价格 指数 (Nasdaq 100 Price Index ) 收益 率 。 纳 斯达 克100 指数于 1985 年1 月31 日发 布, 涵盖 了 纳斯达 克股 票交 易市 场 上100 只市 值最大 的非 金融 类上 市公 司, 反 映了 科技 、 工 业、 零 售、 电 信、 生物 技术、 医疗 保健、 交通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媒体和 服务 公司 等行 业的 整体走 势。 如果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被 停止编 制及 发布 , 或 纳斯 达克100 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致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 或 证券市 场上 出 现其他 更合 适的 指数 作为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经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原 则, 在充 分考 虑持 有人利 益及 履行 适当 程序 的前提 下, 更换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并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流动 性、 与原 指数 的相 关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 确定 新的标 的指 数 , 相应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而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五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基 金品 种 ,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六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决 策 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依 据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依 法决 策是本 基金 进行投 资 的前提 ; (2)全 球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区域 经济 发展情 况 、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等因素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基础 ; (3)依 据投资 对象收 益和 风险的配 比关 系,在 充分 权衡投资 对象 的收益 和风 险的前 提 下作出 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4)宏 观研究 员、策 略研 究员、股 票研 究员和 数量 研究员各 自独 立完成 相应 的研究 报 告,为 投资 策略 提供 依据 。 2 、决 策程 序 (1) 决策 机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 是确定 基 金大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以及重 大投 资方 案。 基金 经理的 主要 职责 是在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范围 内构 建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理负 责下 达投 资指 令。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执行交 易指 令。 (2) 资产 配置 阶段 基金经 理在 研究 平台 的支 持下, 对不 同类 别的 大类 资产的 收益 风险 状况 作出 判断。 宏观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研究员 提供 宏观 经济 分析 , 策略研 究员 提供 策略 建议 , 股票研 究员 提供 行业 和个 股配置 建议 , 数量研 究员 结合 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和 风险 控制 要求 提供资 产配 置的 定量 分析 。 基金经 理结 合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和研 究员 的投资 建议 , 根 据合 同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和投资 范围 拟定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方案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投资 策略报 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议 投资 策略 报告, 并做 出投 资决 议。 (3) 组合 构建 阶段 研究员 负责 构建 股票 的备 选库。 基金 经理 在其 中选 择投资 品种 , 构 造具 体的 投资组 合及 操作方 案, 并决 定交 易的 数量和 时机 。 (4) 交易 执行 阶段 由集中 交易 部负 责投 资指 令的操 作和 执行 。 集 中交 易部合 法 、 合 规地执 行交 易指令 , 对 交易过 程中 出现 的任 何异常 情况 , 负有 监控 、 报告 的职责 。 集中 交易部 确保 将无法 自行 处置 并可能 影响 指令 执行 的交 易状况 和市 场变 化向 基金 经理及 时反 馈。 (5) 风险 评估 和绩 效分 析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并 提交 报告 。 风险评 估 报告 帮 助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了解 投资 组合 承受的 风险 水平 和风 险的 来源 。 绩 效分 析 报告帮 助分 析既 定的 投资 策略是 否成 功, 以及 组合 收益来 源是 否是 依靠 实现 既定策 略获 得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风 险评 估和 绩效分 析报 告 , 并 及时 反馈 结果给 基金 经 理。对 重大 的风 险事 项可 报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 保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 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 际需要调 整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 如果聘 请 、 更 换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 在遵循 上述 投资 策略 的前 提下 , 对 其 投资决 策程 序进 行适 当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七 ) 禁 止 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八 ) 投 资 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银行 应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4、本 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 5 、 为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 (6)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 后30 个工作 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 上述约 定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规定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九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 市值 的 102%。一 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 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 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十) 基 金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0% 。 本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总 资 产 。 (十 一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 (十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三) 基 金 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十 四 ) 基 金 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券 。 在 进行交 易清 算时 , 以 不 卖空为 基础 进行 融券 。 ( 十 五 ) 代 理 投 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受 托人 ,将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 本 基金所 持 有 股票 的投 票权 。 在 投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本 着投 资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 则, 按照增 加股 东 利 益、提 高股 东发 言权 的原 则进行 投票 。 2 、基 金管 理人 将保 留代 理 投票的 文件 至少 三年 以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或境 外托管 人 或 其委托机 构 进 行代理 投票 。国外 的 公司治 理标 准、 法律 或监 管要求 和披 露实 务操 作与 中国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存在 差异 。 当 需 要 对 基 金 投资 的 注 册 地在 中 国 以 外 的公 司 发 行 的和 没 有 在 中 国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 投票 权的股 票投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相关 海外 市场 上适用 的不 同的 法律 法规 , 决定 如何 行使 表决权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 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 内对 股票 进行 交易 。 由 于此 类交 易限 制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能 导致 基金 的流 动性 受损, 如果 存在 此类 限制, 管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 行使代 理投 票 权。 此外 , 某 些中 国以 外 的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 不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况 , 如果 存 在此类 披露 要求 ,管 理人 在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 使投 票权, 以保 护基 金持 有信 息。 5 、基 金管 理人 将保 留投 票 权的记 录, 至少 保 存 3 年 以上。 其中 包括 :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 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 十 六 ) 证 券 交 易 管 理 1 、选择 代理证 券买卖 的 证券经营 机构的 标准 我们选 择能 够提 供高 质量 的研究 服务 、 交 易服 务和 清算支 持, 具有 良好 声誉 和财务 状况 的国内 外经 纪商 。具 体标 准如下 : (1) 内部 管理规 范、 严谨 ; 具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 求 ; (2) 研究 实力 较强 ,有 固 定的研 究机 构和 专门 研究 人员, 能够 针对 本基 金业 务需要 , 提供高 质量 的研 究报 告和 较为全 面的 服务 ; (3) 具有 战略 规划 和定 位 ,能够 积极 推动 多边 业务 合作, 最大 限度 地调 动整 体资源 , 为基金 投资 赢取 机会 ; (4)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 经纪商 进 行合作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对 经纪 商交 易量 进行 分配和 调整 。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监 管规定 和与 经纪 商签 订的 协议, 按照 市场 惯例 确定 佣金费 率 , 我们将 遵循 以下 基本 原则 : 佣金 是基 金持 有人 的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尽 可能降 低交 易成 本。 交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 返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 十 七 ) 投 资 的 风 险 管 理 本基金 风险 管理 的 原 则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由于 各地 区、 各 资产 类别 的 市场 行 情不断 变化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现金 流的 个性 化需 求 , 本 基金建 立起 一套 动态 的投 资风险 管理 程 序,做 到事 前管 理、 事中 调整和 事后 评估 。 事前管 理是指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关 于资 产配置 比例 决策 的基 础上 , 根据市场 预测数 据, 以及 投资 者现 金需求 的分 析报 告及 申购 赎回模 型, 结合 现有 基金 组合的 风险 监控 指标 , 评 估未 来一段 时间 内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 地域配 置 、 个 股个券 选择 等方面 的操 作 空 间。 事 中调 整 是 对基 金投 资风险 进行 事前 管理 的基 础上, 对 投 资组 合的 各项 风险指 标进 行实 时监控 , 根 据风 险指 标所 处的区 域给 予基 金经 理以 不同的 风险 警示 。 事 后评 估 是指 定期 对投 资组合 的各 项风 险监 控指 标 进行 评估 , 撰 写评 估报 告, 对 投资 组合 的操作 提 出维持 或修 正建 议 ,为 投资 组合 下一 步的 调整及 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偏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 决策依 据。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本基金 适时 分析 基金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表现 的偏 离, 计算跟 踪误 差 , 并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析 。 跟踪误 差 的 计算 方法 详见 本章 的 “ ( 三) 投资 策略 ” 部分的 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风 险控 制指标 的变 化 , 制定 相应 的策略 , 在跟 踪标的 指数 的同时,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持 续优 化投资 组合 信息 比率 ,为 投资者 提供 合理 的风 险调 整后回 报。 (十八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1、 重要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4 年1月16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 。 2、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2.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54,964,905.77 86.81 其中: 普通 股 53,384,266.16 84.32








存托 凭证 1,580,639.61 2.50








优先 股 - -








房地 产信 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250,938.80 8.29 8 其他资 产 3,098,673.22 4.89 9 合计 63,314,517.79 100.00 2.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区 )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54,964,905.77 92.92 2.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2.3.1 指数 投资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金融 - - 能源 - - 公用事 业 - - 材料

















114,633.91
































0.19


工业














1,070,993.64
































1.81


电信 服务














1,094,253.32
































1.85


必需 消费 品














2,583,683.32
































4.37


保健














7,255,741.42
































12.27


非必 需消 费品














10,905,020.82
































18.44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信息 技术














31,940,579.34
































54.00


合计











54,964,905.77
































92.92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GICS) 。 2.3.2 积极 投资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部分 未持 有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2.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明 细 2.4.1 指数 投资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权益 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PPLE INC 苹果公 司 AAPL US 纳 斯 达 克 市 场 美国





















































2,000.00





























6,840,965.68


11.57 2 GOOGLE INC-CL A 谷歌公 司 GOOG US 纳 斯 达 克 市 场 美国
























































700.00





























4,782,999.76


8.09 3 MICROSOFT CORP 微软 MSFT US 纳 斯 达 克 市 美国















































19,600.00





























4,470,466.57


7.56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场 4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 司 AMZN US 纳 斯 达 克 市 场 美国





















































1,100.00





























2,674,521.03


4.52 5 QUALCOMM INC 高通公 司 QCOM US 纳 斯 达 克 市 场 美国





















































4,100.00





























1,856,048.78


3.14 6 INTEL CORP 英特尔公 司 INTC US 纳 斯 达 克 市 场 美国















































11,500.00





























1,819,817.95


3.08 7 GILEAD SCIENCES INC Gilead 科 学 GILD US 纳 斯 达 克 市 场 美国





















































3,800.00





























1,739,933.32


2.94 8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 CSCO US 纳 斯 达 克 美国















































12,000.00





























1,641,041.60


2.77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市 场 9 COMCAST CORP-CLASS A 康卡斯 特 CMCSA US 纳 斯 达 克 市 场 美国





















































4,900.00





























1,552,444.50


2.62 10 FACEBOOK INC-A Facebook 公司 FB US 纳 斯 达 克 市 场 美国





















































4,100.00





























1,366,076.90


2.31 2.4.2 积极 投资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益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部分 未持 有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2.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2.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2.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2.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2.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2.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2.10.1 本报 告期内 ,本 基 金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不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 ,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也 不存在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2.10.2 本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 股票中 ,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 票。


2.10.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57,099.48 3 应收股 利 40,932.76 4 应收利 息 444.77 5 应收申 购款 100,196.2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98,673.22 2.10.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2.10.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2.10.5.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2.10.5.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26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 止 时间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8 月2 日(基 金成 立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7.80% 0.50% 13.39% 0.70% -5.59% -0.20%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27 六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3、办 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上 海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31 、32 楼 4、法 定代 表人 :李勍 5、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6、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7、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联 系人 :冯 颖 13、网 址:www.huaan.com.cn ( 二 ) 注 册 资 本 和 股 权 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 董事 会: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朱 仲群先 生,研究 生学历。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人事司 、办公 厅副处长 、处长, 国家开 发银行 办公 厅处 长 , 中 国 光大银 行大 连分 行行 长助 理、 监察 室副 主任 , 中 国 平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党 委副书 记兼 副总 经理 、 党 委书记 兼总 经理 , 长城 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经 理、副董 事长、 董事,现 任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华安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北京汇 正财 经顾 问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 办事 处主任 , 中 国投 资信 息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裁。 冯祖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 海市 经济 委员 会 办公室 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 科员 , 上 海 市经济 委员 会信 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 任, 上海 市工 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现任 上海 工业 投资 ( 集团 ) 有 限公 司总 裁、 法 定代表 人 、 党 委 副书记 。 马名驹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大众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 事。 董鑑华 先生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固定 资产 投资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 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建设 银 行总行 投资 部职 员 ,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现 任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历任 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北 京市 、云 南省 、吉 林省、 成都 市, 武汉 市等 省市专 家顾 问 ,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任、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副 会 长。 现任 上海 市金 茂律 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 上 海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顾问 。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历任 上海 财经 大 学科研 处处 长 , 上 海财 经 大学南 德管 理学院院 长,上海 财经大 学常务副 校长,现 任上海 国家会计 学院院长 、党委 书记,APEC 金 融与发 展项 目执 行秘 书处 秘书长 , 兼任 香港 中文 大 学荣誉 教授 、 中国 工业 经 济研究 与开 发促 进会副 会长 、 中国 会计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上 海 证交所 上市 公司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上 海工 业经济 专业 研究 会主 任委 员等职 务。 (2) 监事 会: 谢伟民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副 教授 。 历 任上 海市 城 建沪南 工务 所干 部 , 空 军 政治学 院训 练部中 共党 史研 究室 正营 级 教员 、 讲师 , 上 海市 计 委直属 机关 党委 干事 , 中 共上海 市综 合经 济工作 委员 会组 织处 干部 、 宣 传员 (副 处级) 、 副 处 长, 中共 上海 市金 融工 作 党委组 织处 ( 宣 传处)副 处长兼机 关党委 副书记、 机关纪委 书记( 正处级) , 现任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监 事会主 席 。 陈涵女 士 , 研 究生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 资 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部 投资 业 务部副 科长 , 现任 上海 国 际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投 资业 务部科 长。 柳振铎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上海 良工阀 门厂 团委 书记 、 车 间主任 、 副 厂长 , 上 海机 电工 业管 理 局办公 室副 主任 、 规划 处 处长 , 上 海电 气 (集 团) 总公司 副总 裁兼 上海机 电股 份公 司党 委书 记、总 经理 。 章卫进 先生 , 大专 学历 ,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市有 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 外经处 会计 主管 , 英 国SONOFEC 公 司 ( 长驻伦 敦 ) 业 务经 理, 上海 有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业务 主管 、 副经 理 , 现 任上海 工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梅清 女士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历 任上 海新 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 上海新 亚 (集 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学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建行 上海 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 直 属党 委 书记 , 建 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专 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 国 泰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君安证 券专 职董 事 、 党 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关 党委 书 记, 公司 党委 委员 、 工会 主席 , 国 泰君 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曾在 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 历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 朱仲群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人 事 司、 办公 厅副 处长 、 处长 , 国 家开 发 银行办 公厅 处长 , 中国 光 大银行 大连 分行 行长 助理 、 监 察室 副主 任, 中国 平 安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兼副 总经 理 、 党 委 书记兼 总经 理 , 长 城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理 、副董事 长、董 事,现任 上海国际 集团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北京汇 正财 经顾 问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 办事 处主任 ,中 国投 资信 息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裁。 尚志民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16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在 上海证 券报研 究所、上 海证大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进入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后曾 先后 担任 公司 研究发 展部 高 级研究 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 任安 顺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9 月同 时担 任安 瑞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01 年9 月至2003 年9 月担任 华安 创 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3 年 9 月 至今 担任 安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06 年 9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首 席投 资官 。 秦军先生, 研究生 学历,14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中国 航空工 业规划 设计研究 院建设 监理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 合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章国富先生 ,研究 生学历 ,25 年经 济、金 融从业 经 验。曾任上 海财经 大学副 教授、硕 士生导 师 , 上 海大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 司财务部 副部长( 主持工 作) 、上海 信虹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 经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理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3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徐宜宜 先生 ,CFA ,FRM , 波士顿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 复旦 大学 计算 机学 士,8 年基金 业 从业经 历。 曾 在美 国道 富 全球投 资工 作, 担任 量化 分析师/对 冲基 金基 金经 理 助理等 职位 。 2011 年加 入华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11 年 5 月起 到 2012 年 12 月止 担任 上 证龙 头 ETF 及 上证龙 头 ETF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自 2012 年 3 月 起担任 华安 标普 全球 石油 指数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起 担任 华安易 富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8 月起 担任 华安易富 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及本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12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 安中 证 细分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国际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 李


勍 先生 ,总


裁 尚志民 先生 , 副 总裁 、 首 席投资 官 赵


敏 先生 ,总 裁助 理 翁启森 先生 , 基 金投 资部 及 全球 投资 部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297 人 ,主要 来自 国内 外证 券公 司等金 融 机构, 其 中93.2%以 上具 有三年 证券 业或 五年 金融 业从业 经历 ,具 有丰 富的 实际操 作经 验 。 所有上 述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公司 业 务由投 资与 研 究、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 个业务 板块 组成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 的投资目 标、策 略及限 制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4、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 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 总经 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风险 管理部: 风险管 理部负责 投资限制 指标体 系的设定 和更新, 对于违 反指标 体 系的投 资进 行监 控和 风险 评估。 (7)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 负责的 业务 进行 风险 控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 法规 、 公 司规 章 制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包 括公 司治 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 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员工 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 织结 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 风险 , 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得 到了 一贯 的 实施 。 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 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操作 控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 会 计账务 的 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 运 用会 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确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 学、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的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施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检 查 , 并 提 出 改进意 见和 建议 。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 《通 知》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2013 年 1 月 5 日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3】 10 号文 《关 于核准 华安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核准 募集 发售 。


本基金 经证 监许 可[2013]10 号文核 准, 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开 始募 集, 原定 认 购截止 日为 2013 年 7 月 10 日。 为充分 满足 投资 者的 投资 需求,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 华 安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华 安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和 《华 安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等文 件 的相关 规定 , 经 本 基金 管理 人 与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本基金 销售 代 理机构 协商 ,决 定 对 本基 金的募 集期 进行 调整 , 将 本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 截止 2013 年 7 月 31 日,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顺利 结束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和机 构投 资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 以人 民 币、 美元)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相 应类别 份 额) 的 其他投 资者 。 经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验资, 本次 募集 的人 民币 净认购 金额 为 272,441,618.64 人民 币元, 美元 现钞 净认 购金 额为 4,950.50 美 元, 美元 现汇净 认购 金额 为 66,581.29 美 元, 人 民币认 购金 额产 生的 银行 利息为 155,685.62 人 民币 元,美 元现 钞认 购金 额产 生的银 行利 息 为0.05 美 元, 美元 现汇 认 购金额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为2.41 美 元。 募集资 金已 于2013 年 8 月 2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949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1.00 元人民 币 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共 计 272,883,718.70 份基金份额,其中人民币份 额 272,441,618.64 份, 美元 现钞份 额 30,596.41 份, 美元现 汇份 额 411,503.65 份; 利 息结 转 的基金 份额 为155,700.83 份基金 份额, 其中 人民 币份 额 155,685.62 份, 美 元现 钞份 额 0.31 份,美 元现 汇份 额 14.90 份。两 项合 计共273,039,419.53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归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本公 司”或 “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从 业人 员认 购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为 25,927.62 份( 含募 集 期利息结 转的 份额) , 占本 基金总份 额的 比例 为 0.0095% 。按 照有关 法律 规定, 本基金募 集 期间所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不 从基 金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资产中 列支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八 、基金合同的 生 效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 规定, 本基金 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于 2013 年 8 月 2 日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 的书 面确 认, 基金 合同自 该日 起生 效。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九 、基金份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 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十 八 、 相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销 售机 构在 当地 以各 类形式 发布 的公 告 。 投资 者 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不同 类别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的 销售 机构 可能 不 同, 具 体详 见 本 招募 说明 书 “十八、 相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销 售机 构在 当地 以各 类形式 发布 的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 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为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和纳 斯达 克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 但 本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本基 金的 开放 时间 为 每个 开放 日的9:30-11:30 和13:00-15:00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且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各 证券 市场 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 “分 币种 申购 、 赎 回 ” 原则, 即以 人民 币申 购获 得人民 币份 额, 赎回 人民 币份额 获得 人民币 ,以 美元 申购 获得 美元份 额, 赎回 美元 份额 获得美 元, 其他 外币 份额 依此类 推。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开放 时间 结束前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内对该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者 可在 T+3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及 时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申请 。 申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因投 资者 未及时 进行 该查 询而 造成 的后果 由其 自行 承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 投资 者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何 损失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接 受 投 资者 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10 个工 作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国 家外 汇局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 基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 场的 交易清 算规 则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有变更 时 , 赎 回款项 支付 日期将 相应 调整 ; 当 基金 境外投 资主 要市 场休 市、 外汇市 场休 市 或 暂停交 易时 赎回 款项 支付 日期顺 延。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额和金额限制 1 、申 购金 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基 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 的 单笔 最 低 限 额为人 民 币1,000 元 , 追 加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投 资 者通 过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 美 元现 钞/ 现汇 份额 的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100 美 元 , 追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元 ;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 人 民 币份 额 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000 元; 投资 者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首 次申购 美 元现汇 份额 的 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100,000 美 元, 追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50,000 美 元,直 销机构 不开 通个 人投 资者 外币申 购业 务以 及美 元现 钞申购 业务 。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2 、赎 回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每次 赎回 申请 不得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 ) 单 个交 易 账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500 份 的,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的方 式进行 申购 , 其 中人 民币 份额的 申购 费用 以人 民币 支付, 美元 份额的 申购 费用 以美 元支 付。 本基 金将 对人 民币 份额 和美元 份额 分别 设置 申购 费率及 金额 分 档标准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 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人民 币份额 具体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单位 :元 ) 申购费 率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美元份 额具 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 单位 :美 元 ) 申购费 率 M<15 万 1.2% 15 万≤M<50 万 0.8% 50 万≤M<80 万 0.4% M≥80 万 每笔150 美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3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持有 期递减 , 其 中人 民币 份额 的赎回 费用 以人 民币 支付 , 美元 份额 的赎回 费用 以美 元支 付。 具体费 率如 下: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一 年 指365 天, 两年 为 730 天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人 承 担,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 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并 进行 公告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将对以人民币 和美 元申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根据 人民 币 份 额 和 美 元 份 额的 净值 以及人 民币份 额和 美元 份额 的 申 购费率 和申 购 金 额分 档标 准分别 确认 份额 , 其中 使用 美元进 行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同时 适用 于美 元现钞 申购 和美 元现 汇申 购 ,具 体方 法如 下: (1) 人民 币申 购份 数的 计 算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 人民 币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人民 币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 或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五,某 投 资者 在申 购 期 投资 1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费 率 为 1.2% , 假设 申 购当日 人 民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申购的 人民 币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2%)=9,881.4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015 =9,735.39 份 则该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 购买本 基金 ,可 得 到 9,735.39 份人 民币 份额 。 例六,某 投资 者 在申 购 期 投资100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 对 应费 用为 1,000.00 元, 假 设申 购当日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15 元, 则 其可得 到申 购 的 人民 币 份 额为: 申购费 用=1,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00 -1,000.00 =9,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9,999,000.00/1.015 =9,851,231.53 份 则该投 资者 投资 10,000,000 元 购买 本基 金, 可得 到9,851,231.53 份人 民币 份 额。 (2)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美元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美元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例七,某 投 资者 在申 购期 投资 10 万 美元 申购 本基 金 , 对应 费率 为1.2% , 假设 申购当 日 美元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0 美元 , 则 其可 得 到申购 的美 元 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则该投 资者 投资 10 万美 元 购买本 基金 ,可 得 到 97,353.92 份美 元 份 额。 例八,某 投 资者 在申 购期 投资 100 万 美元 申购 本基 金,对 应费 用为 150.00 美 元,假设 申购当 日 美 元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150 美元, 则其可 得到 申购 的美 元份 额为: 申购费 用=150.00 美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0 -150.00 =999,850.00 元 申购份 额=999,850.00/1.0150=985,073.89 份 则该投 资者 投资 100 万美 元 购买 本基 金, 可得 到 985,073.89 份美 元 份 额。 2 、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人民 币份 额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人民 币份 额×赎 回当 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九,某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人民 币份 额 6 个 月后赎 回,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当 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15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 投资 者 赎 回本 基金 10 万 份人民 币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00,992.50 元。 (2) 美元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美元 份额 ×赎回 当日 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十,某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20 万份 美元 份额18 个 月后赎 回, 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 设 赎回当 日美元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50 美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200,000 ×1.0150=203,000 元 赎回费 用=203,000 ×0.25%=507.50 元 赎回金 额=203,000 -507.50 =202,492.50 元 即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20 万 份 美 元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美元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50 美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202,492.50 美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申 购 、 赎 回开 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T+1 日计 算 , 并 在T+2 日 内 公告 。 本 基金分 别计 算并 披露 不同 类别份 额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美元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以 人民 币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 按照 计算 日的 估值 汇率 进行折 算, 美元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美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 公 告 。 4 、申 购份 额 、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 该 类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来计算 , 人民 币份额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美元 份额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美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投资 者 以人 民币申 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 为人民 币份 额,以美 元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记 为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美元份 额。 投资 者 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 登 记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 资者 自 T+3 日 (包括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 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者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2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某一 类币 种份 额或 多类 币种份 额 的申购 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技 术保障 等异 常情况 发 生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8 、基金 投资所 处的主 要市 场或外汇 市场 休市时 ,或 本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 的重 要部分 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9 、基 金可 用的 外汇 额度 不 足。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接受 某些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时 , 除 第4 项 情形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者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 任何 损失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十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某一 类币种 份额 或多 类币 种份 额 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基金 投资所 处的主 要市 场或外汇 市场 休市时 ,或 本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 的重 要部分 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 回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已 成 功确认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估值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 金 管理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自 2013 年8 月23 日 起, 人民币 份额 开放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办 理, 美元 现钞 和美元 现汇 份额暂 不开 放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资者 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但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业 务,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按 照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决 定是 否冻 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 状态 时,注册登记机构或 其他 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 基金 份额的赎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回、转 出、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金 的转 托管 申请 ,但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十、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 有关的会 计师 费和律 师费 以及其他 为基 金利益 而产 生的中 介 机构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 开 户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8 、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9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和 数据提 供费 ; 10 、与 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关的 手续 费、 汇款 费、 税务代 理费 等; 11 、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可以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12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8%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 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使用许 可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及指 数使 用许可 费 年费 率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当E ≤1 亿 美元 时: H=E×0.06% ÷365 (2)当 E>1 亿 美元 时: H =1 亿美 元 ×0.06% ÷365+(E-1 亿 美元 ) ×0.04% ÷36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及其 后的12 个月 为第 一个 指数 使用许 可费 的支 付周 期, 随后的12 个月为 第二 个指 数许 可费 的支付 周期 , 依此类 推 。 指数使 用许可 费 每日 计提 , 按 支付 周期 支 付。若 一个 支付 周期 累计 计提指 数使 用许可 费 金额 / 该支 付周 期最 后一 日( 如为节 假日 取 最近一 日 ) 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权 机构 公布 的汇 率中 间价小 于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规定 的费 用 下限 , 则 基金 于该 支付 周期 最后一 日补 提指 数使 用许可 费至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规定的 费用 收 取 下限 ,本 基金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4 万 美元 。 在每 个支 付周 期到 期后,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使 用许可 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支 付周期 结束 日 起15个 自然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指 数使用 许可 协 议所规 定的 方式 支付 给标 的指数 许可 方。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的计 算方法 或费 率 发 生调 整 ,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 算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体进 行 公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告,此 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上 述1-3 项 费用 以基 准 货币进 行计 提并 支付 。 5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及指 数使用许 可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六 ) 基 金 税 收 基金根 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 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 收顾 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 情况给予 意见和 建议 。 境 外托 管银 行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 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 的税 务顾问 对最 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 责。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和 现金 账户 , 保证 上述 账户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人 的财 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和/ 或境 外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费 用。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和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 一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和 负债。 ( 二 ) 估 值 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每 个开 放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日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估值时 间点 为T+1 日完成 T 日估 值。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 存 托凭证 、ETF 基 金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的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参 照信息 提供 商提 供主 要做 市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行 估值 , 如果仍 无法 取得 , 则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从其经 纪商 处取 得, 并通 过书面 方式 及 时 通知托 管人 。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交易 所交 易 , 则按 照 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 股 权证 , 如 果股 票 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 则按 收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值 ,如 果收 盘价 低于 或等于 配股 价 , 则估值 为零 。 4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公布的估 值日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5 、基金 持有的 衍生工 具等 其他有价 证券 ,从持 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 交易的 有价 证券 按估 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 值,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停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6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1)估 值计算 中涉及 人民 币对美元 、欧 元、日 元、 港币、加 元、 澳元、 英镑 的汇率 应 当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为准 。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 行换算 ,与 美元的汇 率则 以估值 日彭 博伦敦 时 间16 :00 报价 数据 为准 。 7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7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 四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披 露不 同类别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外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人 民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按 照计 算日 的估值 汇率 进行 折算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五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 、差 错类 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 资者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 投 资者 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估 值时 间点计 算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市 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可 控的客 观原 因,在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认 的交 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4)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各 家数 据服务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本 基金 管理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六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交易 中心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 投 资者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导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无法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十三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 各 币 种 份额 中 每 一 份基 金 份 额 的 分配 比 例 不 低于 该 类 份 额 每一 份 基 金 份额 在 收 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如 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选 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则默 认为 现金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对 不同 类别 份额 分别 选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但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只能 选择 一种 分红 方式,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 则注 册登记 机构 将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最后 一 次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4 、 选 择现 金分 红的 , 基 金 收益分 配币 种与 其对 应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 选择红 利 再投资 的 , 分 红资金 将按 分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 具体 以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该类 别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再投 资; 5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人 民币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 后不能 低于 人民 币份 额面 值; 对于 外币 份额 , 由 于 汇率因 素影 响 , 存在 收益 分配后 外币 份额 基金份 额净 值低 于对 应的 基金份 额面 值的 可能 ; 6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按 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份 额净 值 自 动转为 对应 币种 的 基金 份额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7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四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五、基金的信 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一)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二)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三)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 失; (四)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五)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六)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的人 民币 份额 以人 民币计 算并 披露 净值 及相 关信息 ; 美元 份额 以美 元计 算并披 露 净值及 相关 信息 。 本 基金 除特别 说明 外 , 人民 币份 额的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美 元份 额的 货 币单位 为美 元。 在未来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以 人民 币和 美元以 外的 币种 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 相关信 息。 涉及 币种 之间 转换的 ,应 当披 露汇 率数 据来源 ,并 保持 一致 性。 如果出 现改 变 , 应当予 以披 露并 说明 改变 的理由 。 人民 币对 主要 外汇 的汇率 应当 以报 告期 末最 后一个 估值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 率 中间 价为准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的 2 个工 作 日内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披露的 第二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两 种 方 式 。 6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更 换或 撤消 境外 托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 问;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 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7 、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或 开通 不 同 币种份 额之 间的 转换 ; 28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 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临 时公 告、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 , 供公众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 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涉及 基金 合同变 更 时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 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况 下, 接受其 它币 种的申购 、赎 回或开 通本 基金不 同 类别 份 额之 间的 转换 ; (6) 标的 指数 更名 或调 整 指数编 制方 法;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8)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9)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20 年以上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七、基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6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6.34% 。 2013 年 上半 年 , 中 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199.64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2.65%。 年化 资产 回报率 为1.66% ,年 化加 权 净资产 收益 率为23.90% 。 利息净 收入1,876.60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10.59% 。 净 利差 为2.54% , 较 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分 点。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71% , 与上 年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台北设 有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 拥 有建 行 亚 洲、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建银 国际 等5家 全资 子公 司, 海外 机 构已覆 盖到 全 球14 个 国家 和地 区, 基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时 不间 断服务 能力 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 设 立村镇 银行27家 , 拥 有建 信基金 、 建 信租 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3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方 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与 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 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近30 个 重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2013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 中位列 第5 ,较 上年 上升1 位;在 美国 《财 富》 世界500 强排 名第50位 ,较 上年 上升27 位; 在 美国 《 福布 斯》2013 年全 球2000 强上 市企 业排 行榜 中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提 升11位 。 此 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 人银 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 、 监督稽 核处 、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团队 , 现 有员 工225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 业务进 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 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11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 被 《财 资》 杂 志评 为 “国 内最 佳托 管银行 ” 奖, 并获和 讯 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 管银行 ”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媒 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八、境外托管 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 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 ( 截止 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 所 有者权 益(Shareholder ’s Equity ): 200.81 亿美 元 (二) 托管 资产 规模 、国 际信用 评级 和托 管业 务 道富银 行的 全球 托管 业务 由美国 道富 集团 全资 拥有 。 道富 银行 始创于 1891 年 , 自 1924 年 成 为 美 国 第一 个 共 同 基金 的 托 管 人 后, 道 富 银 行已 成 为 一 家 具有 领 导 地 位的 国 际 托 管银 行。截至 2013 年 06 月 30 日, 托管 和管 理资产 总 额已达 到 25.74 万 亿美 元 ,一级 资本 比率 为 16.6% 。 道富 银行 长期 存款信 用评 级 为 AA- ( 标准 普尓) 及 Aa2( 穆 迪投 资) 。





道富银 行在 全球 29 个 国家 或地区 设有 办事 处,2013 年 06 月 30 日道 富拥 有超 过 2 万 9 千 多 名 富 有 经验 的 员 工 为客 户 提 供 全 方位 的 托 管 服务 。 在 亚 洲 开设 了 四 个 全方 位 的 营 运中 心: 香 港、 新加 坡、 东 京及 悉尼, 提供 全球 托管 、 基 金会计 、 绩 效评 估、 投资 纲领监 察报 告、 外汇交 易、 证券 出借 、基 金转换 管理 、受 托人 和注 册登记 等服 务 。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 所适用国 家、 地区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开 设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九、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及 其 联 系 人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总部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 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59 号财 富中 心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 兴融 中心 )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 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招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 (86 )10-6659263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21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888 (7)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 厦半地 下 层1、2 、4-17 、21-22 层, 51803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830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1)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区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客户服 务电 话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1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1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6)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1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郁 忠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站:http://www.shzq.com (19)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 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客户服务 电 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2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84403304 (22)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 09 号新 世界 中心2 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 09 号新 世界 中心2 9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2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2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100029)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电话:(+86-10) 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客户服 务电 话: :(+86-10) 400-888-6661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勍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 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安 冬 、吕 红 ( 四)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 华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一、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 二 、对基金 持 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 投资 人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并 将根 据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 的 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 投 资 人 对 账 单 服 务 本公司在每个季度结 束后 的15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每年 度结 束 后 的20 个 工 作 日内 向定 制 纸 质 对账单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纸 质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 送电子 对账 单。 ( 二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 三 )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 四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 本公 司客服热线、发送邮 件或 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 站定 制基金净 值、交 易确 认信 息、 电子 对账单 、定 期资 讯等 信息 服务。 ( 五 )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后1个 工作 日内 回 复;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本公 司承 诺在3 个工 作日内 给予 答 复。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回 复。 ( 六 )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公 司基 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 、基 础交 易服 务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受理包 括基 金认 购、 赎 回 转认购 、 基金 申购、 基金 转换、 基 金赎 回、 直 销转 托管、 代 销 份额托 管转 入、 赎回 转申 购的交 易申 请与 撤销 。 2 、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 、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 动停 损、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 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中 信银行 、 光 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浙商 银行 、上海 银行 、南 京银 行、 广发银 行、 上海 农商 、温 州银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银 联通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支付 宝。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 、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基 金电 子直销交 易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以下简 称“WEB ” ) 、手 机WAP 平台 ( 以下 简称 “WAP ” ) 、 智 能手 机APP 平 台 ( 以下简 称 “APP ” ) 、 电话 语 音平台 (以 下 简称“IVR ” ) 。 对于 不同类 型的资 金结算 模式, 不同 平台所 支持的 交易功 能有 所差异 ,详见 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 支持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 支持 -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支持 - 转/ 赎 支持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支持 - 转/ 赎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利增利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 七 ) 电 子 查 询 服 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 账户 资产/ 收益 查询 服 务, 支 持按照 “基金 产品 ” 和 “交 易账 户”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 、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 、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 、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 、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 、账单 定制与 服务定 制, 本公司提 供对 账单定 制服 务,以及 其他 电子服 务的 定制: 交 易确认 短信 、交 易确 认E-mail 、 电子 交易 委托 短信 、 电子交 易账 户变 更短 信、 周净值 短信; 7 、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 ,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网上 平台、 手机WAP平 台、 智能手机APP平 台、 电话语 音平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人, 不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能有 所差 异,详 见下 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 支持 -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支持 -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 支持 -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 支持 -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 支持 -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 支持 -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免 长途 话费 ) 人工服 务时 间: 交易 日9:00-21:00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 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三、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纸 名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8 月 3 日 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电子 直销 平台 “赎 回转认 购” 交易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8 月 19 日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纳 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 定期定 额业 务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8 月20 日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纳 斯 达 克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定 投 及 网银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8 月21 日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纳 斯 达 克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因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8 月28 日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商 银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9 月14 日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子 公 司 的 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9 月29 日 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宏源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1 月 13 日 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华安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1 月 13 日 1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纳 斯 达 克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2013 年 11 月25 日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因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1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商 银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13 日 1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纳 斯 达 克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因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20 日 1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平安 银行 代销 业务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纳 斯 达 克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因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15 日 15 华安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20 日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 四 、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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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五、备查文 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基 金合 同 3 、法 律意 见书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托 管协 议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 ) 存 放 地 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 三 ) 查 阅 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3 月 19 日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附件一:基金合 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 收 益分 配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 费方 式; (6)根 据有关 规定, 选择 、更换或 撤消 境外投 资顾 问、证券 经纪 代理商 以及 证券登 记 机构, 并对 其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 (7)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0)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2)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基于谨 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保 证基金 资产 正常 运作 ;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确 保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 的境外 投 资顾 问发 送的 交 易数据 符 合《 基金 法 》 、 《 试行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并保证 该数据 真实 、准确 、完整 ,因数 据原 因造成 基金资 产或其 他当 事人 的财 产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6) 委 托 境外 投 资顾 问进 行 境外 证 券投 资 的, 境外 投 资顾 问 应符 合 《试 行办 法》 规 定的有 关条 件; (7) 承担受 信责 任, 在挑 选、 委托投 资顾 问过 程中 ,履 行尽职 调查 义务 ; (8) 严 格 遵守 境 内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始终 将 基金 持 有人 的利 益置于 首位, 以合 理的 依据 提出 投资建 议, 寻求 基金 的最 佳交易 执行 , 公 平客 观对 待所有 客户 , 始 终按照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政策 、 指 引和 限制 实施投 资决 定, 充分 披露 一切涉 及利 益冲 突的重 要事 实, 尊重 客户 信息的 机密 性 ; (9)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10) 确保基金 投资 于中 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金融 产品 或 工具;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 规 有关 投资 范 围和 比例限 制的规 定 ,确 定清 晰、可 执行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 并 在规定 时间 内, 对超 范围 、 超比 例的 投资 进行 调整 , 并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11) 确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数 据符 合 《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确和 完整 ,因数 据原因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其他 当事 人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12) 委 托 境外 证 券服 务机 构 代理 买 卖证 券 的, 应当 严 格履 行 受信 责 任, 并按 照有关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规定对 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披 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3) 与 境 外证 券 服务 机构 之 间的 证 券交 易 和研 究服 务 安排 , 应当 严 格按 照《 试行办 法》第 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14) 进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 遵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 所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5) 如 需 在托 管 人选 择的 机 构之 外 保管 、 登记 基金 财 产, 应 严格 审 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准 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16) 严格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 准(GIPS ) 选取 投资 业绩 标准; (17)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8)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19)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20) 采 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 购 和赎回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21)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严 格控 制基 金投 资产 品的流 动性 风险 , 确 保 及 时、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 项 ; (22)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3)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24) 及时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公司 行为 信息 ; (25)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试 行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26)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 投资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 和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泄 露; (27)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28)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9)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30) 以 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31) 组 织 并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32) 授 权 投资 顾 问负 责投 资 决策 的 ,应 当 在协 议中 明 确投 资 顾问 由 于本 身差 错、疏 忽、未 履行 职责 等原 因而 导致财 产受 损时 应当 承担 相应责 任 ; (33) 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34)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35) 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36) 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3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38)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9) 依 照 法律 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40)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选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境外 托管 人;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4)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5)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根 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9)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设 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备 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3)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保 护 持有 人 利益 ,按 照 规定 对 基金 日 常投 资行 为 和资 金 汇出 入 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国 家外 汇局报 告; (5) 安 全 保管 存 放于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 金 财产 ,准 时 将公 司 行为 信 息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得 收入 ; (6) 按 照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 确 保基 金 按照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理 ; (7) 按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 、 境外 投 资顾 问的 指令 ,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 确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 (9) 确 保 基金 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申 购 、认 购 、赎 回等 日常交 易; (10) 确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 收益分 配方 案; (11) 按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 或其 委托的 境外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承担 安全 保管 责任 。 (12) 每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汇局报 告基金 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13) 安全保 管 可 以承 担保 管责 任的 基 金资 产, 开设 或委 托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14) 办理基金 的 有关 结汇 、售 汇、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结 算业 务; (15) 保存基金 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 兑换 、 收汇 、付 汇 、资 金 往来 、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关 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16)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法 律法 规另有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8) 对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20)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1)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22)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23)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24) 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5) 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 应 对 直接 损 失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6) 选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 合《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 的规定 ; (27) 对 基 金的 境 外财 产, 可 授权 境 外托 管 人代 为履 行 其承 担 的受 托 人职 责。 境外托 管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身 过错 、 疏忽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托管人 应当 承 担 相应责 任 ; (2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0) 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3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3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3) 保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 关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34) 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国 家 外汇 局 根据 审慎 监 管原 则 规定 的 其他 职责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 托管 人按 照变 更后的 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类 别内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 遵 守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构 和注 册 登记 机 构关 于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相关 规则 及规 定; (3)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4)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所 规 定的 费用 ; (5)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8) 返 还 在基 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 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代销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的其 他代 理人 以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四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产账户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名称而有所改变。 ( 五 ) 若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上 述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与 不 时 修 订 或 新 颁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 票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4)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况 下, 接受其 它币 种的申购 、赎 回或开 通本 基金不 同 类别 份 额之 间的 转换 ; (5) 标的 指数 更名 或调 整 指数编 制方 法;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定 媒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 及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 、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 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 所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应 当在大 会召开 日至 少 35 日 前提 交 召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日 前公 告。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 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方 可执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 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涉及 基金 合同变 更 时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况 下, 接受其 它币 种的申购 、赎 回或开 通本 基金不 同 类别 份 额之 间的 转换 ; (6) 标的 指数 更名 或调 整 指数编 制方 法;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8)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9)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20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附件二:托管协 议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31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31 、32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李 勍 成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与 纳斯 达克100 指数相 关的 公募基 金、 上市 交 易 型基 金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 现金 等货 币市 场工具 、 股 指期 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产品 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以及与 纳斯 达克100 指数 相关的 公 募基金、 上市 交易型 基金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5% ,其中 投资 于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相 关的公募 基金 、上市 交易 型基金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的10% ;投 资于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为了便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相 关基金 的清 算和 托管 业务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中所 涉及 的非场 内 交易的 基金 仅通 过本 基金 境外托 管人 认可 的交 易系 统购买 。 在本基 金正 式运 作前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及相 关基金 等相 关信 息, 并每 季度更 新一 次 。 如遇 标的 指数临 时调 整其 成份 股, 则临时 调整 前 述 名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本基金 投资 境外 期货 或远 期, 应事 先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业务 操作 备忘 录以 及风 险控制 补 充协议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持 有同一 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20% , 银行 应当是 中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立 的 分 行 或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达 到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信 用 评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3) 本 基金 持有非 流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 本 基金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 若 基金 超过 上 述(1)-(4)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 作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七条 第 九款第 (1 )至 第(8 )项 及 第(11) 至第 (12 )项 的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4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条第 (二)项 及第( 三)项 监督 义务的方 式为 事后监 督。 于估值 日 结束且 相关 数据 齐备 后,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交易 后的 投资 监督和 报告 。 即 托 管 人 履 行 上述 监 督 义 务的 方 式 仅 限 于在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已 经 执行 完 毕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上 述约定 后, 按照 本协 议约 定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或 监 管部门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不 同 类别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6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7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8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4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7 、 基 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 清算时 ,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解 现金 于存 入现金 账户 时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的 等额 债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 销或清 盘程 序明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文许可 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产 外 ,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 算财产 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试 行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 理 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供 境内资 金划 拨 使用。 基金托 管人可 委托 境外托 管人开 立资金 账户 (境外) ,境外 托管 人根据 基金托 管人的 指令办 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 根 据当 地市 场法 律法规 规定 , 开立 和管 理证 券账 户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 资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委托 机构 负责 开立 。 2 、 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 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办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 外托管 代理 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境内 银行存 款的 保管 责任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本基 金存款银 行的 评估与 研究 ,建立健 全银 行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 程、 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 款 银行 不 当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对本 基金 银行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审查 、 复 核相 关 协议 、 账 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2 、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境内 银行存款 之前 ,需与 存款 银行总行(本基 金托管 人除 外)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总 体合 作协 议。如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 则应 与其 签订 具体存 款协 议 ; 如将资 金存 放于 其授 权分 行书面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 则 存款银 行总 行应 出具 承诺 函确认 对存 款 承担偿 付义 务, 承诺 函中 需明确 定期 存款 的金 额、 期限、 利率 、 具 体存 款银 行名称 等与 基金 定期存 款有 重要 关系 的事 项, 并 由存 款银 行签 订具 体存款 协议 。 具 体存 款协 议应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内容 : (1)存 款账户 必须以 基金 名义开立 ,并 加盖本 基金 公章和基 金管 理人公 章, 账户名 称 为基金 名称 。 (2)协 议须约 定存款 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 号、起止 时间 ,存款 银行 经办行 名 称、地 址及 进款 账户 。 (3) 协议 须约 定基 金托 管 人经办 行名 称 、 地址 和 账 户, 且本 基金 账户为 唯一 回款账 户 。 (4)资 金汇划 须通过 人民 银行支付 结算 系统, 存款 银行经办 行须 满足基 金托 管人的 查 询要求 ,在 查复 内容 中须 明确资 金到 账时 间、 金额 、所入 账户 名称 、账 号。 (5)定 期存款 存续期 间, 存款银行 经办 行须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实 时查询 定期 存款余 额 的途径 并确 保查 询。 (6) 未支 取存 款受 损责 任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 (7)如 办理定 期存款 凭证 挂失,须 由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分别授 权的 人员持 授 权委托 书共 同办 理。 (8)为 防范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性风 险, 存款银 行须 提供部分 提前 支取时 的支 付保证 承 诺和利 息计 付等 具体 安排 。 3 、办理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开户、 全部 提前支 取、 部分提前 支取 或到期 支取 ,需由 基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持 授权 委托 书共 同全程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还 要将授 权委 托书 的复 印件 交由对 方备 份 。 基 金管 理人 上述事 项授 权人 员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洽 谈存款 事宜 并签 订存 款协 议的人 员不 能为 同一 人。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单独 申请 存款凭 证 挂 失 。 4 、 本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后, 基金 管理 人全部 提前 支取 、 部 分提 前支取 或到 期支取 时, 需提前 发送 投资 指令 到基 金托管 人处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 的业务 操作 程 序。 如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 款,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补足 已提取 资金 部分 的息差(即 本基 金已 计提 的 资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 到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5 、本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 期限不 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且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 、本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 时,应本 着便 于基金 的安 全保管和 日常 监督核 查的 原则, 尽 量选择 基金 托管 人营 业地 址所在 地的 分支 机构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 件。上 述重 大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20 年。 基 金管 理人 与期 货经 纪商签 订的 有关 金融 衍生 产品的 合同 , 应 该发 送复 印件给 基金 托管 人,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完整的 基金 档案 资料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披 露不 同类别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外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人 民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按 照计 算日 的估值 汇率 进行 折算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复 核程 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前 一工作 日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和 负债。 2 、估 值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每 个开 放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估值时 间点 为 T+1 日完成 T 日估 值。 3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存托 凭证、ETF 基 金等)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 格 。 ②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 公 允价 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④ 对于非 上市 债券, 参照 信息提供 商提 供主要 做市 商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 的报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果仍无 法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从 其经纪 商处 取得 , 并 通过 书面方 式及 时 通 知托管 人。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证 ,从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配 股权证 可 以在交 易所 交易 , 则 按 照1 中确 定 的 方法 进行 估值 ;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股 票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 则按 收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值 , 如果 收盘 价低 于或 等于配 股价 , 则估值 为零 。 (4)开 放式基 金的估 值以 其公布的 估值 日的净 值进 行估值, 开放 式基金 未公 布估值 日 的净值 的, 以估 值日 前最 新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5)基 金持有 的衍生 工具 等其他有 价证 券,从 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有 价证 券按 估值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估值 中的 汇率 选取 原 则: ①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中 国人 民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的 币种 的, 则以 当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该币 种的中 间价 为基 准。 ②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 作为 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与美 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 伦敦时间 16 :00 报 价数 据为 准。 (7)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果 采用 本 项 1-7 中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差 错类 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 资者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 投 资者 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4)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全球 投资涉 及不 同市场 及时区, 由于 时差、 通讯 或其他非 可控 的客观 原因 ,在本 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时间 点前 无法 确认的 交易 ,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各 家数 据服务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本 基金 管理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交易 中心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 投 资者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 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 起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时 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华 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20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