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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市值(162209)

泰达市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3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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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泰达 宏利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重 要提 示 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07 年 7 月 26 日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7]204 号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8 月 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但 不保 证投 资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别 证券特 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风 险,等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投 资人 在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2 月 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与生效 .......................................... 3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八、基金的转换 ................................................. 46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3


1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泰达 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 阐 述了 泰达 宏 利 市值 优 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投 资 人投 资 决策 有 关 的全 部 必要 事 项, 投 资 人在 做 出投 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 书不 存 在 任何 虚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基金 合 同 是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义 泰达宏利 市 值 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 语 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泰达 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 宏利市值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 市 值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1 次, 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泰达 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 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 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12 年6 月1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额度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 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泰达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 泰 达 宏 利 市 值 优 选 股 票 型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具体时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676 联系人: 张萍 注册资本: 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事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6 年 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至 2006 年担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 年至 2010 年任天津 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起任天 津 市 泰 达国 际 控股 ( 集团 )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兼 任 渤 海财 产 保险 股 份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北方 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 振 宇 先生 , 董 事。 毕业 于 天 津师 范 大 学和 南开 大 学 ,拥 有 法 学学 士学 位 和 经济 学 博 士 学位,律师、经济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 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 年至 2008 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2008 年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2010 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恒 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 泉 先 生, 董 事 。 拥有 天 津 南 开大 学 经 济学 学士 和 经 济学 硕 士 学位 及美 国 芝 加哥 罗 斯 福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 1989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 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 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 资 源 整 合、 上 市筹 备 和金 融 类 、实 业 类企 业 的经 营 管 理工 作 。现 任 天津 泰 达 投资 控 股公 司资 产 管 理 部经 理 ,渤 海 产业 基 金 投资 管 理公 司 、恒 安 标 准人 寿 保险 公 司和 天 津 钢管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董事 等职 。 何 达 德 先生 , 董 事。 现为 宏 利行 政 副 总 裁及 宏 利 人 寿 保险 ( 国 际) 有限 公 司 首席 行 政总 监,宏 利资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 首席 行 政总 监 , 负责 宏 利于 香 港的 全 线 业务 , 包括 个人 保 险 、 雇员 福 利及 财 富管 理 等 业务 。 同时 何 先生 分 别 为宏 利 人寿 保 险( 国 际 )有 限 公司 及宏 利 资产管 理 ( 香港 ) 有限 公 司 之董 事 。何 先 生毕 业 于 英国 伦 敦城 市 大学 , 取 得精 算 学荣 誉 理 学 士 学 位, 现 为澳 大 利亚 精 算 学会 及 美国 精 算学 会 会 员, 在 寿险 及 退休 顾 问 工作 方 面拥 有三 十年 的丰富经验,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 )先生, 董事,加拿大国籍。 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及卡 尔 加 里 大学 , 持有 金 融学 工 商 管理 硕 士学 位 。雷 先 生 为宏 利 金融 亚 洲区 高 级 行政 副 总裁 兼总 经理, 并为宏利金融执行委员会成员。 雷先生统领宏利金融于中国内地、 香港、 印尼、 日本、 马来西亚、 菲律宾、 新加坡、 台湾、 泰国、 越南等地的业务发展。 雷先生于 2007 年出任现职 前 曾 担 任美 国 保险 业 务部 行 政 副总 裁 ,掌 管 恒康 人 寿 保险 、 恒康 长 期护 理 、 恒康 金 融网 络等 业务单位。 雷先生服务宏利逾三十载, 历任美国、 加拿大、 国际及 企业业务部多项管理要职, 曾 驻 多 伦多 、 沃特 卢 、波 士 顿 、英 格 兰等 地 ,现 常 驻 香港 。 雷先 生 于策 略 规 划、 保 险及 年金 产 品 管 理、 销 售、 市 场推 广 等 领域 均 饶富 经 验。 现任 宏利 金 融亚 洲 区高 级 行 政副 总 裁兼 总经 理、宏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总监 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主席。 杜 汶 高 先生 , 董 事。 毕业 于 美 国卡 内 基 美隆 大学 , 持 有数 学 及 管理 科学 理 学 士学 位 , 现 为 宏 利 资产 管理( 亚洲)总 裁 兼 亚洲 区 主管及宏利 资 产 管理(香港)有 限公 司 董 事, 掌握 亚 洲 及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日 本 的 投资 事 务, 专 责管 理 宏 利于 区 内不 断 壮大 的 资 产, 并 确保 公 司的 投 资 业务 符 合监 管规 定。 出任现职前, 杜先 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2004 年, 负责 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 杜先生于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 机 构 , 曾获 派 驻纽 约 、伦 敦 及 悉尼 担 任杠 杆 融资 及 资 产担 保 证券 等 不同 部 门 的主 管 ,拥 有二 十三 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刘青山先生,董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1997 年就职于华夏 证券基金部,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 资研究工作。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 基 金 管 理公 司 (泰 达 宏利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前身 ) 并 工作 至 今, 期 间历 任 研 究部 负 责人 、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汪 丁 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毕 业 于北 京 师 范学 院数 学 系 ,中 国 科 学院 数学 力 学 部理 学 硕 士 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 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 学 研 究 所助 理 研究 员 、美 国 东 西方 中 心人 口 研究 所 访 问学 者 、博 士 后研 究 员 、香 港 大学 经济 与 金 融 学院 助 理教 授 、德 国 杜 依斯 堡 大学 经 济系 客 座 教授 、 北京 大 学中 国 经 济研 究 中心 副教 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 小 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毕 业 于浙 江 大 学法 学院 , 中 国政 法 大 学法 学硕 士 学 位、 民商法 法学博士 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 君律师事务所、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信托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起草 小 组 成员 、 安信 信 托投 资 股 份有 限 公司 总 裁。 目 前 担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 信 托 与基 金 研究 所 所长 、 君 泽君 律 师事 务 所合 伙 人 、 清 华 大学 法 学院 联 合 法律 硕 士导 师 、 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事。 本期任期始于 2010 年 3 月 22 日。毕业于 中山大学法律系,法 学硕士学位,一级律师。1993 年至 1997 年任 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 年 至 1999 年任香港Livasari&C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 职 律 师 、高 级 合伙 人 。 在 本 公 司外 所 担任 的 职务 : 全 国第 九 届妇 女 代表 、 天 津市 第 十一 届、 第 十 二 届政 协 委员 、 天津 市 财 政局 和 税务 局 特邀 监 察 员、 天 津市 津 滨发 展 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天津 律 协金 融 业务 委 员 会主 任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天 津 仲裁 委员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会 仲 裁 员、 天 津第 五 届、 第 六 届律 协 常务 理 事 、 第 十 二届 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 会 代表 ( 天津 代表 团)。 范 小 云 女士 , 独 立董 事 。 毕 业 于南 开 大 学金 融学 系 , 经济 学 博 士学 位。 毕 业 于南 开 大 学 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副教授。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 副主任、 国际 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2005 年担任 《南 开 经 济 研究 》 副主 编 。目 前 为 教育 部 哲学 社 会科 学 重 大攻 关 项目 首 席专 家 , 南开 大 学金 融学 系教授、 副主任、 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本期任期始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毕业于天津 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 业, 会计师。 1995 年至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 1997 年至2000 年任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2000 年至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2001 年 起 任 天津 泰 达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司 财 务中 心 主任 。 现 任天 津 泰达 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 任赛华女士, 监事。 毕 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 , 获得数学学士学 位, 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 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 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 监 , 现 担任 宏 利资 产 管理 高 级 执行 总 监。 早 年任 女 士 曾任 职 于亚 洲 和加 拿 大 的著 名 国际 投资 银 行 、 会计 事 务所 及 省级 退 休 金委 员 会, 监 管托 管 业 务的 销 售及 担 任全 球 基 金服 务 客户 关系 管理、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 王泉先生,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3 月至今在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 工作,历任基金 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 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 运营部总经理。 邓艺颖女士, 监事。 金 融学硕士。2004 年5 月至2005 年4 月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 分行公司业务部职员;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兼研究员; 自 2011 年6 月3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价值 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9 年基金从业经验,8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青山先生,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1997 年就职于华 夏 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工作至今, 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3 月起任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傅 国 庆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毕 业 于南 开 大 学和 美国 罗 斯 福大 学 , 获文 学学 士 和 工商 管 理 硕 士学位。1993 年至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 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 曾 任 办 公室 主 任、 研 发部 经 理 、信 托 业务 总 部总 经 理 、董 事 会秘 书 以及 公 司 副总 经 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 萍 女 士, 督 察 长。 毕业 于 中 国人 民 大 学和 中国 科 学 院, 管 理 学和 理学 双 硕 士。 先 后 任 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 年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吴俊峰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5 年 5 月至 2005 年 8 月期间就职于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任研究员。2005 年8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研究主管等职务。2009 年3 月27 日至2011 年3 月8 日担任泰达宏 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周期基金) 基金经理,2009 年8 月 25 日起担任 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9 月30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3 年7 月24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9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史博先生,2008 年8 月至 2009 年9 月管理本基金;李泽刚 先生, 2007 年8 月至 2009 年6 月管理本基金; 魏延军先生, 2007 年8 月至2008 年8 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成员 包括 公 司 总经 理 刘 青山 , 总 经 理 助理 兼 投 资总 监 梁 辉 , 研究 部 总 监 兼基金经理陈少平,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吴俊 峰。。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 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 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 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 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 规则 , 利 用对 敲、 对 倒 、倒 仓 等 手段 操纵 市 场 价格 , 扰 乱 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 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内部 控 制 体系 结构 是 一 个分 工 明 确、 相互 牵 制 的组 织 结 构, 由最 高 管 理层 对 内 部 控 制 负 最终 责 任, 各 个业 务 部 门负 责 本部 门 的风 险 评 估和 监 控, 监 察稽 核 部 负责 监 察公 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 督察 长 :独 立 行使 督 察 权利 ; 直接 对 董事 会 负 责; 及 时向 董 事会 及/ 或董 事 会下 设 的相关专门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 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 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 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 内 控 有 明确 的 分工 , 确保 各 项 业务 活 动有 恰 当的 组 织 和授 权 ,确 保 监察 稽 核 工作 是 独立 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 投 资 决 策分 开 ,基 金 交易 集 中 ,形 成 不同 部 门, 不 同 岗位 之 间的 制 衡机 制 , 从制 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使 用 适合 的 程 序, 确 认和 评 估与 公 司 运作 和 投资 有 关的 风 险 ;公 司 建立 了自 下 而 上 的风 险 报告 程 序, 对 风 险隐 患 进行 层 层汇 报 , 使各 个 层次 的 人员 及 时 掌握 风 险状 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 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 风 险 管 理模 型 ,用 以 提示 指 数 趋势 、 行业 及 个股 的 风 险, 以 便公 司 及时 采 取 有效 的 措施 ,对 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 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 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6.34%。 2013 年上半年,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2.65%。 年化资产回报率 为1.66% , 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 利息净收入1,876.60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 。 净利差为2.54% , 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 净利息收益率为2.71%, 与上年同期持平。 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 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家一级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 建行伦敦、 建行俄罗斯、 建行迪拜、 建银国际等5家全资子公司,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 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 架构已初 步形成。 中国建设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27 家, 拥有建信基金、 建信租赁、 建信信 托、 建信人寿、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 增强。





2013 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3年 “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位 列第5, 较上年上升1位; 在美国 《财富》 世界500 强排名第50位, 较上年上升27位; 在美国 《 福 布斯》2013 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 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 现金管理、 托管、 投 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设投 资托管业 务部,下 设综 合处、基 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 老 金托管处、 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工225 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 新 丰 ,投 资 托 管业 务部 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 银行 江 苏 省分 行、 广 东 省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会 计 部、 营 运 管理 部 ,长 期 从事 计 划 财务 、 会计 结 算、 营 运 管理 等 工作 ,具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资 托 管 业务 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 银行 南 通 分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部 、 信贷 经 营部 、 公 司业 务 部, 长 期从 事 大 客户 的 客户 管 理及 服 务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投 资 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 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 设银 行 青 岛分 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个 人银 行 业务 部 、 行长 办 公室 , 长期 从 事 零售 业 务和 个 人存 款 业 务管 理 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投 资 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 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 理 部 ,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 办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 商业 银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 格 履行 托 管人 的 各 项职 责 ,切 实维 护 资 产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 量 的托 管 服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 发 展, 中国 建 设 银 行托 管 资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 断 增加 , 已形 成 包括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社保 基 金 、 保险 资 金、 基 本养 老 个 人账 户 、QFII 、企 业 年 金等 产 品在 内 的托 管 业 务体 系 ,是 目 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11 只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建 设银 行 专 业高 效 的托 管 服务 能 力 和业 务 水平 , 赢得 了 业 内的 高 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 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 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中国“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 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严 格 遵 守国 家有 关 托 管业 务 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 确保 业 务的 稳 健 运行 , 保证 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确 保有 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 有风 险与 内 控 管理 委 员 会, 负责 全 行 风险 管 理 与内 部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业 务 风 险控 制 工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 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监 督 稽核 处 , 配备 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 度 控制 体系 , 建 立了 管 理 制度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操 作 流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 进 行; 业 务人 员 具 备从 业 资格 ;业 务 管 理 严格 实 行复 核 、审 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工 作 实 行集 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账 户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 业务 操 作区 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 理, 实施 音 像 监 控; 业 务信 息 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 泄 密; 业 务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金 法 》 及其 配套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 监 督所 托 管 基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 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组 合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并 定期 编写 基 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 基金 投 资运 作 所提 供 的 基金 清 算和 核算 服 务 环 节中 , 对基 金 管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各基 金 费用 的 提 取与 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 通过 基金 监 督 子系 统 , 对各 基金 投 资 运作 比 例 控制 指标 进 行 例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比 例 超标 等 异常 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 书 面通 知 ,与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 情 况核 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金 管 理 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 易对 手 等 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 基金 投 资 运作 监督 情 况 ,定 期 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 作监 督 报 告, 对各 基 金 投资 运 作 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规 交易 , 电 话或 书 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 人进 行 解 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 -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 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二)代销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2)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法定代 表人 :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5)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8)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9)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 -22119061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2) 宁波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3)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天 津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6) 温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上海 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17) 湘 财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赵小明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20)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广 州天 河 北 路大 都 会 广场 5、18 、19、36 、38、39、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1)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2)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 吴倩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3)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4)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26)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网址:www.sywg.com 27)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9) 华 泰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0)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1)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3)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4)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5) 南 京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6)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7)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8) 广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9)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40)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1)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2) 德 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徐可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43)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4) 东 海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45)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 孙智勇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46)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 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7)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8)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 民 生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0)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00109 51)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52) 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53)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54) 中 信万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服热线:95548 55)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95548 56) 红 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57)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8) 诺亚 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5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60)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1)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62)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3)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 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4) 展 恒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三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 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法定 代表人 :刘惠文 联系人: 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四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五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汪棣、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与生效 ( 一 ) 本基 金依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4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 其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股票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三)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4 号文核准,于 2007 年 7 月 26 日起向全社会公 开募集,并于 2007 年 8 月 3 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7]205 号文书面确认,本基金合 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四)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 赎回 将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 人的 直销 中 心 及代 销 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 进行 。 具 体 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 增减 代 销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 投 资者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 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 间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赎 回或 转 换申 请 的 ,其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基 金运 作 的 实际 情 况 并在 不影 响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实质 利 益 的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新 规 则开 始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 购申 请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方 式 备 足申 购 资 金,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资 金 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 全额 到 账 则申 购不 成 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效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代 销 机 构将 投 资人 已 缴付 的 申 购款 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 代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通 过直销 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 )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 资 人 可将 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 额赎 回 。 本基 金按 照 份 额进 行 赎 回, 申请 赎 回 份额 精 确 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 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 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 全部赎 回。 4、本基金不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与托管人协商后, 调整上 述 规 定 申购 金 额和 赎 回份 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 在 调整 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 金 份 额份 数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 后的 部 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 产 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 /(1+1.5%)=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 =738.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49261.08/1.0160=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 回 金 额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 四 舍 五入 ,由 此 误 差产 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1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 10000× 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50.8=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 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 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 赎回 金 额 单位 为 元。 赎 回金 额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50 万 1.20% 250万≤M<500万 0.75% 500万≤M<1000万 0.50%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M≥1000万 每笔1000元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赎回费率 具体 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9、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况 下根 据 市 场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 特定 范 围 、特 定 地域 、 特定 时 间 、特 定 交易 方 式等 的 基 金投 资 人定 期和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 促销 活 动期 间 , 按相 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 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11.自 2013 年 6 月 14 日起, 基金管理人面向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公司网站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 (七)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结算 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登 记结算 手续。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法 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对上 述 登 记结 算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暂 停 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 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并 以 后续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额,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 份额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 赎 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 确定 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对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 直到 全 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则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结 算 机 构受 理继 承 、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 登记结算 机 构 认 可的 其 它情 况 而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户 。 无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 受 划 转的 主 体必 须是 合格的 投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 司法 强 制执 行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人 、法 人 或 其 他组 织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 登记结算 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 内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 基金 份 额 在不 同销 售 机 构之 间 的 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 果 出 现基 金 管 理人 、 登记结算 机 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 销售 机 构 因技 术系 统 性 能限 制 或 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人 已 通 过销 售机 构 为 投资 者 提 供定 期投 资 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发表于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以及 公 司网 站 上 的《 泰 达 宏利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开 通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及日后其他相关公告。 (十四)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 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 登记结算 机 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 关 机关 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账 户或 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 与 解冻 以 及 登 记结算 机构 认 可的 其 他情 况 的 基金 账 户或 基 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基金 账 户 或基 金 份额 被冻 结 的 , 被冻 结 基金 份 额所 产 生 的权 益 (包 括 现金 分 红 和红 利 再投 资 ,其 中 现 金分 红 全部 强制 转为再投资)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 定另有规定除外。 当 基 金 份额 处 于 冻结 状态 时 , 登记 结 算 机构 或其 他 相 关机 构 有 权拒 绝基 金 份 额的 赎 回 申 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八、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 本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决 定 开办 本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 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 登记 结 算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 换业 务 ,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兼顾 大 盘 股和 中小 盘 股 ,把 握 不 同市 值的 股 票 在不 同 市 场环 境下 的 投 资机 会 , 投 资于其中的优质股票,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不 同 市 值的 股 票 ,在 整个 股 票 市场 发 展 的不 同阶 段 , 处于 不 同 的领 导地 位 , 从而 呈 现 出 显 著 的 市场 轮 动效 应 。单 纯 投 资于 大 盘股 , 或者 投 资 于中 小 盘股 票 ,难 免 会 错过 不 同市 值股 票在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投资机会。 本 基 金 基于 基 金 管理 人对 市 场 有效 性 和 市场 结构 的 认 识, 进 行 主动 性管 理 , 兼顾 大 盘 股 和 中 小 盘股 , 以资 产 混合 策 略 建立 动 态资 产 组合 , 努 力克 服 单一 市 值股 票 所 带来 的 局限 性, 同 时 发 挥基 金 管理 人 的选 股 优 势, 运 用纪 律 化的 投 资 流程 来 挑选 优 质股 票 , 争取 获 得主 动 投 资的超额收益。 本 基 金 将主 要 通 过实 施“ 市 值 轮换 ” 和 “优 选个 股 ” 的策 略 , 实现 基金 资 产 的长 期 稳 定 增值的目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短 期 融资 券 、 回购 、 权证 、 资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经 中国 证 监 会 批准 的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 的 股 票 资产 , 投资 在 具有 领 先 规模 优 势、 拥 有良 好 财 务结 构 、收 益 稳定 的 大 市值 公 司股 票,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和具有领先创新能力、良好发展空间、并有可能在未来成为行业龙头的中小市值公司股票。 (四)投资 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确定股票债券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最高可以达到 95%, 最低保持在 60%以上, 债券资产比例最高可以 达到 35%,最低为 0 %,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以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本基金将使用成功运用的 MVPS 模型来进行资 产配置调整。MVPS 模 型主要考虑 M (宏 观经济环境) 、V (价值) 、P (政策) 、S (市场 气氛)四方面因素,具体因素如下: MVPS 模型作为本基金管理人持续一致的资产 配置工具,通过定量和 定性分析的有效结 合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股票投资策略 对 于 股 票投 资 组 合, 本基 金 首 先运 用 科 学的 数量 分 析 方法 将 股 票基 础库 中 的 股票 划 分 为 大 盘 股 和中 小 盘股 , 其次 进 行 战术 性 资产 配 置确 定 大 盘 股 和 中小 盘 股在 股 票 投资 组 合中 的比 例 , 同 时运 用 定量 分 析和 定 性 分析 相 结合 的 方法 挑 选 出不 同 市值 的 优质 股 票 ,最 后 构建 实际 股票投资组合。 (1)划分大盘股和中小盘股 本基金的股票基础库涵盖中国 A 股市场中的所有上市公司股票, 按总市值由大至小排列, 并 计 算 各公 司 所对 应 的累 计 总 市值 占 全部 公 司累 计 总 市值 的 百分 比 ,将 所 对 应的 累 计总 市值 百 分 比 处在 〔0%,60% 〕 的 公司 定 义为 大 市值 公 司 ,处 在 〔60 %,100 % 〕 的公 司 定义为中 小 市 值 公司 。 这两 类 上市 公 司 的股 票 分别 定 义为 大 盘 股、 中 小盘 股 ,从 而 将 基础 库 划分 为大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盘 股 基 础库 和 中小 盘 股基 础 库 。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回 顾 上市 公 司股 票 的市 值 , 更新 大 盘股 基础 库和中小盘股基础库。 未 来 , 随股 票 市 场发 展和 个 股 市值 差 异 的变 化,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保 持大 盘 股 和中 小 盘 股 风格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大盘股和中小盘股的划分标准,并及时公告。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大盘股和中小盘股的比例 根 据 大 盘股 和 中 小盘 股的 风 险 收益 状 况 ,确 定股 票 资 产在 这 两 类不 同市 值 股 票之 间 的 配 置比例。 其中大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为 20% -100% , 中小 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 为 0% -80% 。 若因新股发行等因素导致 A 股市场的市值规 模分布发生较大变动,而导致本基 金股票组 合 在 大 盘股 或 中小 盘 股的 投 资 比例 超 出配 置 比例 时 , 本基 金 将根 据 市场 情 况 ,本 着 基金 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在 战 术 性资 产 配 置的 过程 中 , 本基 金 综 合考 虑长 期 和 短期 、 基 本面 和技 术 面 的因 素 。 从 长 期 来 看, 大 盘股 和 中小 盘 股 在股 票 市场 发 展的 不 同 阶段 具 备不 同 的特 性 , 本基 金 对当 前股 票 市 场 所处 的 阶段 进 行判 断 , 合理 配 置股 票 资产 在 大 盘股 和 中小 盘 股之 间 的 比例 , 从而 使股 票组合表现出不同的风格: 市场状况 投资目标 组合表现 市场阶段 市场状态 Beta 相对全市场涨幅 市值比例 风格表现 牛市加速期 市场加速上涨 >1 高于全市场涨幅 小盘股为主 进攻性 牛市稳定期 市场平稳上涨 >1 高于全市场涨幅 大盘股为主 防御性 牛熊转换期 市场面临变化 =1 等于全市场幅度 均衡配置 平衡性 熊市加速期 市场加速下跌 <1 低于全市场跌幅 大盘股为主 防御性 熊市稳定期 市场平稳下跌 <1 低于全市场跌幅 小盘股为主 进攻性 牛熊转换期 市场面临变化 =1 等于全市场幅度 均衡配置 平衡性 从 短 期 来看 , 本 基金 主要 从 基 本面 、 技 术面 和风 险 三 个方 面 进 行深 入分 析 , 充分 考 虑 大 盘 股 和 中小 盘 股在 估 值 水 平 、 势头 强 弱、 风 险程 度 等 方面 的 差异 , 运用 基 本 面指 标 和技 术指 标 , 判 断和 预 测不 同 市值 股 票 在未 来 一段 时 间的 表 现 ,从 而 合理 配 置基 金 在 大盘 股 和中 小盘 股之间的比例。 本 基 金 在不 同 市 值的 股票 资 产 之间 进 行 相机 地周 期 性 轮替 操 作 ,把 握不 同 市 值的 股 票 在 不同市场环境下的投资机会。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3)选择优质股票,建立股票优选库 本 基 金 将采 用 定 量分 析和 定 性 分析 相 结 合的 方法 来 进 行建 立 股 票优 选库 。 第 一步 : 运 用 定 量 指 标对 大 盘股 和 中小 盘 股 基础 库 进行 排 序、 筛 选 ,形 成 基金 备 选库 ; 第 二步 : 运用 “行 业 文 档 ”和 “ 积分 卡 ”对 备 选 库股 票 进行 分 析, 挑 选 出优 质 的大 、 中 小 盘 股 票, 建 立股 票优 选库。 a. 定量筛选 对 于 已 划分 出 来 的大 盘股 基 础 库和 中 小 盘股 基础 库 , 结合 不 同 市值 的股 票 特 点, 运 用 不 同的定量指标进行分析:对大盘股,主要选用 市盈率(P/E) 、市净率 (P/B )等指标;对中 小 盘股,主要选用市盈率与增长比率(PEG ) 、净资产收益率(ROE )等指标。 对大盘股和中小盘股基础库股票, 分别采用以上的不同定量指标, 进行综合排序、 筛选, 形成大盘股备选库和中小盘股备选库。 b.定性分析 对大盘股和中小盘股, 针对各自不同的特点, 本基金采用不同的选股策略。 对于大盘股, 本 基 金 的考 察 因素 主 要包 括 : 公司 在 行业 中 具备 规 模 优势 ; 公司 具 有良 好 的 市场 知 名度 和品 牌 效 应 ;公 司 具有 良 好的 盈 利 能力 、 财务 结 构稳 健 。 对于 中 小盘 股 ,本 基 金 的考 察 因素 主要 包 括 : 公司 具 有独 特 的经 营 模 式或 竞 争策 略 ;公 司 在 行业 中 地位 不 断上 升 , 产品 的 市场 占有 率不断增长;公司毛利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具有创新能力,不断推出新产品。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研 团队 利 用 从外 方 股 东引 进并 且 已 经成 功 运 用的 “行 业 文 档” 等 分 析 工具,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股票所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同 时 投 研团 队 采 用“ 积分 卡 ” 等分 析 工 具, 根据 外 部 研究 报 告 和实 地调 研 情 况对 股 票 备 选库中的 股票进行深入研究。 通 过 以 上的 选 股 流程 ,投 研 团 队进 一 步 挑选 出备 选 库 中的 优 质 股票 ,从 而 建 立股 票 优 选 库。 (4)投资组合构建 基 金 经 理根 据 战 术性 资产 配 置 所确 定 的 大盘 股和 中 小 盘股 票 的 比例 ,结 合 投 研团 队 建 立 的股票优选库,最终完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结 合 宏 观经 济变 化 趋 势、 货 币 政策 及不 同 债 券品 种 的 收益 率水 平 、 流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等因 素 ,运 用 利率 预 期 、久 期 管理 、 收益 率 曲 线等 投 资管 理 策略 , 权 衡到 期 收益 率与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市场流动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久 期 策 略是 指 通 过对 宏观 面 、 货币 和 财 政政 策、 市 场 结构 变 化 等的 分析 , 可 以预 测 整 个 债 券 市 场的 下 一步 趋 势, 确 定 债券 组 合的 久 期; 类 属 配置 是 分析 不 同的 债 券 类别 包 括国 债、 企业债、 金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 同时可以确定在不同市场上交易的不同类型、 不 同 到 期年 限 债券 的 预期 价 值 ,据 此 可以 发 现市 场 的 失衡 情 况, 确 定债 券 的 类属 配 置; 个券 选 择 是 指通 过 对比 个 券的 久 期 、到 期 收益 率 、信 用 等 级、 税 收因 素 等其 他 决 定债 券 价值 的因 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 。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 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 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评 估 权 证投 资 价值 ; 同时 结 合 对未 来 走势 的 判断 , 充 分考 虑 权证 的 风险 和 收 益特 征 ,在 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 ×上证国 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上证国债指数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 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1、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该指数的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市场八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2、上证国债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 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随 着 市 场环 境 的 变化 ,如 果 上 述业 绩 比 较基 准不 适 用 本基 金 时 ,本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 的原 则 ,根 据 实际 情 况 对业 绩 比较 基 准进 行 相 应调 整 。调 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其 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 策 略决 定 了 本基 金属 于 高 风险 、 高 收 益的基金产品,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七)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战略性资 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确定股票/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和大盘股/ 中小盘股的投资比例, 形成 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 依据。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执行交易计划, 交易进行过程中, 交 易 员 及 时反 馈 市场 信 息。 交 易 完成 后 交易 员 以电 子 文 档或 书 面形 式 向基 金 经 理汇 报 交易 执行 情况。 (5)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 监控、 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 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 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 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 略上 兼顾 投 资 原则 以 及 开放 式基 金 的 固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降 低 基 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 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大盘股在整个股 票资产中占比为 20% -100% ,中小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为 0% -80% 。债券资 产占基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金资产的 0%-35%,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20 % , 并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7)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除 投 资 资产 配 置 比例 外,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 比 例的 监 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者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 定代 表 本 基金 独立 行 使 股东 权 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2 月28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3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5,438,488,050.42 93.07 其中:股票


5,438,488,050.42 93.07 2 固定收益投资


159,644,000.00 2.73 其中:债券


159,644,000.00 2.73








资产支持证券


- -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9,314,371.24 4.10 6 其他资产


6,232,555.41 0.11 7 合计





5,843,678,977.0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18,715,206.87 64.2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68,613,352.88 4.6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913,157,136.59 15.78 J 金融业 140,326,000.00 2.43 K 房地产业 53,549,694.00 0.9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0,583,434.50 2.2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213,543,225.58 3.6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438,488,050.42 93.9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2450 康得新 20,000,000 486,000,000.00 8.40 2 002415 海康威视 21,000,000 482,580,000.00 8.34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3 002236 大华股份 9,700,000 396,536,000.00 6.85 4 002241 歌尔声学 9,000,000 315,720,000.00 5.46 5 600887 伊利股份 6,017,748 235,173,591.84 4.06 6 300212 易华录 7,630,422 215,330,508.84 3.72 7 300070 碧水源 5,209,642 213,543,225.58 3.69 8 000625 长安汽车 17,984,334 205,920,624.30 3.56 9 000538 云南白药 2,000,000 203,980,000.00 3.53 10 002410 广联达 6,200,000 195,300,000.00 3.38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9,644,000.00 2.7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9,644,000.00 2.7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59,644,000.00 2.7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30201 13 国开 01 1,100,000 109,989,000.00 1.90 2 130236 13 国开 36 500,000 49,655,000.00 0.86 注:以 上为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全部 债券 。


6、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7、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8 、 报 告附注 (1 ) 、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95,274.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60,980.62 5 应收申购款 176,300.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32,555.41 (4) 、本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625 长安汽 车 205,920,624.30 3.56 重大事 项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 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7 年8 月 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到2013 年12 月31 日) 泰达宏利市值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7.8.3 ~2007.12.31 7.55% 1.41% 15.55% 1.46% -8.00% -0.05% 2008.1.1 ~2008.12.31 -57.87% 2.13% -53.39% 2.28% -4.48% -0.15% 2009.1.1~2009.12.31 74.58% 1.92% 68.15% 1.54% 6.43% 0.38% 2010.1.1~2010.12.31 6.86% 1.49% -8.29% 1.19% 15.15% 0.30% 2011.1.1~2011.12.31 -24.72% 1.17% -18.30% 0.97% -6.42% 0.20% 2012.1.1~2012.12.31 11.33% 1.17% 6.88% 0.96% 4.45% 0.21% 2013.1.1~2013.12.31 18.28% 1.61% -4.73% 1.04% 23.01% 0.57% 合同生效以来至 2013.12.31 -16.21% 1.61% -30.90% 1.42% 14.69% 0.19%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泰达宏利市值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 年8 月3 日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注: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60%-95 %,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35%,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3% ,资 产支 持 证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 %-20 %, 并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本 基金 于2007 年8 月3 日 成立, 建 仓 期 6 个 月, 在建 仓期 结束 时及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各项 投资 比例 。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 指基 金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 金名 义开 立 银 行存 款 账 户, 以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开 立证 券 交 易清 算 资 金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的 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 证 券账 户 , 以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登记结算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基 金 财产 归 入其 固 有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 基金 财 产 的 管理 、 运用 或 者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 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 以 按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 费以 及 其 他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费 用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其自 有 资产 承 担 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 不 得对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结 、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处 分 外 ,基 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 分 。非 因 基金 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 为本 基金 相 关 的证 券 交 易场 所的 正 常 营业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 流 通股 票 按估 值 日 其所 在 证券 交 易所 的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 首 次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2 ) 送 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 开增 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 上 市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4 )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流 通 受限 股 票, 按 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 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 价值。 (3 ) 在任 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 ) 证券 交 易所 市 场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券 交 易所 市 场未 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 自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起 息 日至 估 值 当日 的 利息 ) 得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 以大 宗 交易 方 式 转让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 的 债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在任 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 虑 市 场 成交 价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益 率 曲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础 上 形成 的 债 券估 值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 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起 到 卖出 日 或 行权 日 止, 上 市交 易 的 权证 按 估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未上 市 交 易 的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 本 计 量; 因 持有 股 票而 享 有 的配 股 权, 以 及停 止 交 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 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 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 估值 方 法 、程 序 及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 、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按照 每 个 开放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 基 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按 下 述“ 差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要 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 于 :资 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 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 的差 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 有技 术 水 平不 能 预见 、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 因造 成投 资 人 的交 易 资 料灭 失或 被 错 误处 理 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但 因该 差 错取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 失时 , 差 错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赔 偿责 任 ; 若差 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 的 责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有 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 损 失负 责 ,不 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 错 而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 务。 但 差 错责 任 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 对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 责 任方 拒 绝进 行 赔 偿时 , 如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过 错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 人 过错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基金 管 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 出 现差 错 的当 事 人 未按 规 定对 受 损方 进 行 赔偿 , 并且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 裁 裁决 对 受损 方 承担 了 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向 出现 过 错的 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 并有 权 要 求其 赔 偿或 补 偿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差 错发 生 的原 因 , 列明 所 有的 当 事人 , 并 根据 差 错发 生 的原 因 确 定差 错 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差 错处 理 的方 法 , 需要 修 改基 金 登记 结 算 机构 交 易数 据 的, 由 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 因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4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由 于 各自 技 术系 统 设 置而 产 生的 净 值计 算 尾 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如 出现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属 于紧 急 事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 能出 售 或评 估 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股 票 估值 方 法的 第 (3) 项 、债 券 估值 方 法 的第 (7) 项或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 或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 误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本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和本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本基 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 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以 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结 算 机 构可 将 投资 人 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 5、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 金 红 利按 除 息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述 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 管 理人 在 法律 规 定的 范 围 内按 照 公允 的 市场 价 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市场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费按 基金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0% 的年费 率计 提,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市场 情况 下, 基 金托管 费按 基金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 托 管 费 率等 相 关费 率 。调 低 基 金管 理 费率 或 基金 托 管 费率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 公 告, 此 项调 整 不需 要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调 高 基金 管理 费 率 、 基金 托 管费 率 等相 关 费 率须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 基金 管 理 人必 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M<250 万 0.75% 25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1000 万 0.25%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 <250 万 1.20% 250 万≤M <500 万 0.75% 500 万≤M<1000万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购 的登记 结算 日; 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登记 结算 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 赎回费率为 0.25% ; 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 赎回费率为零。 ③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因 未 履行 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 用支 出或 本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处 理 与基 金 运作 无 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 不 列入 基 金费 用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可以 更 换 。 就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依 法披 露 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披 露事 项 在 规定 时 间内 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 的信 息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 基金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的 具 体 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的次 日 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 述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 证 投资 人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查 阅或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需 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 中发 生如 下 可 能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 益或 者 基 金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流 传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招 募 说 明书 或 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 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 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 人 所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 所 在地 、 有关 销 售机 构 及 其网 点 ,供 公 众查 阅 。 投资 人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 的网 站 上 进行 查阅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 定 媒 体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 到经 济因 素 、 政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 着 国 债 的价 格 和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 基 金投 资 于国 债 和 股票 , 其收 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 场 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 盈 利发 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经 营 不善 , 其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 用于 分 配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易 过 程 中可 能发 生 交 收违 约 或 者所 投资 债 券 的发 行 人 违约 、拒 绝 支 付到 期 本 息 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 过程 中基 金 管 理人 的 知 识、 经验 、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 其 对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 基 金收 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 理 水平 、 管理 手 段和 管 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 较大 。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 间 转换 。 由于 应 对 基金 赎 回和 基 金间 转 换 的经 验 不足 , 加之 中 国 股票 市 场波 动性 较 大 , 在市 场 下跌 时 经常 出 现 交易 量 急剧 减 少的 情 况 ,如 果 在这 时 出现 较 大 数额 的 基金 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股票的配置比例在 60%~95%,其中大盘股在股票资产中的比 例为 20%~100 %, 中小盘股票在股票资产中的比例为 0%~80%。 当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较 高 时 , 个股 选 择风 险 和流 动 性 风险 会 比较 大 ,但 本 基 金通 过 投资 大 盘股 来 降 低整 个 组合 的风 险 , 提 供组 合 的流 动 性。 所 以 总体 来 说, 本 基金 兼 顾 大盘 股 和中 小 盘股 票 , 组合 的 总体 风险 接近于市场平均水平。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 基 金 间转 换 时 ,可 能使 相 关 的基 金 的 规模 发生 较 大 改变 , 从 而对 转出 和 转 入基 金 的 原 持有人利益 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 时, 可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由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进 行 基 金财产 清 算 过 程中 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组 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结算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依 据 销 售代 理协 议 和 有关 法 律 法规 ,对 其 行 为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和 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使 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 律 行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 ,应 当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 同造 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向 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 法 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 利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行 为, 对 基 金资 产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 失,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 其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权 益 登 记日 由 基金 管 理人 选 择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 的具 体 通讯 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 现 场 开会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本人 出 席 或通 过授 权 委 托书 委 派 其代 理人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 会 议 的召 开 方 式由 召集 人 确 定, 但 决 定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 式 、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或 基 金 托 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 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者 在 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统 计显 示 , 全部 有 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 份 额 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② 到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身 份 证明 及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 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 者 出具 的 相关 文 件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或共 同 称 为 “ 监 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在 监 督 人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收 取和 统 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 的 基 金 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受 托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 反证 据 证 明, 否则 表 面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 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对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 案涉 及 事 项与 基 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 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 要 求的 , 不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 果 召集 人 决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以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提 案 涉 及的 程 序 性问 题做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 提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 次 提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大会 主 持 人按 照规 定 程 序宣 布 会 议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人 , 然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 决, 经 合 法执 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集 人 授 权代 表主 持 。 基金 管 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统计 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 上 通过 方 为 有效,除下列 ②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 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推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 出 席, 则 大会 主 持人 可 自 行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 人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 出 席大 会 的, 不 影 响计 票 的效 力及 表决结果。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 大 会主 持 人 对于 提交 的 表 决结 果 有 异议 ,可 以 对 投票 数 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重 新 清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大 会 主持 人 宣 布的 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立 即 重 新清 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票 人 在 监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监督 计 票的 , 不 影响 计 票效 力 及表 决 结 果, 但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至 少 提 前 两个 工 作日 通 知召 集 人 ,由 召 集人 邀 请无 直 接 利害 关 系的 第 三方 担 任 监督 计 票人 员,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自 中 国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或 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 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 的订 立、 内 容 、履 行 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 的争 议,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调 解途 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 调解 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各方 当 事人 均 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应 恪 守 各自 的职 责 ,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 金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人 在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 和 登记 结 算 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 中期 、长 期 贷 款;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等 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按 照 基金 托管 人 要 求 的格 式 提供 投 资品 种 池 和交 易 对手 库 ,以 便 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 相关 技 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短 期 融资 券 、 回购 、 权证 、 资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经 中国 证 监 会 批准 的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权证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 的 股 票 资产 , 投资 在 具有 领 先 规模 优 势、 拥 有良 好 财 务结 构 、收 益 稳定 的 大 市值 公 司股 票, 和具有领先创新能力、良好发展空间、并有可能在未来成为行业龙头的中小市值公司股票。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 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大盘股在整个股 票资产中占比为 20% -100% ,中小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为 0% -80% 。 债券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 0%-35%,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0 % , 并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7)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 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 方 式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为 和 关 联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事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事 先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 东 、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名 单 及 有关 关 联方 交 易证 券 名 单。 双 方有 责 任确 保 上 述名 单 的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对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 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 并 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 照交 易 对 手名 单 的范 围 在银 行 间 交易 市 场选 择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管 人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每半 年 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 方式 进 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 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对交 易对 手 的 资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 交易 , 并 承 担 交 易 对手 不 履行 合 同造 成 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情 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 事 后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任 何 损失 和责 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 人 就 相 关事 项 签订 补 充协 议 , 明确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的 比例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 流动 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险 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 相 关制 度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预 案 以及 相 关投 资 额 度和 比 例等 的情 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式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 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息 披 露和 监 督 基金 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 人无 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基 金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 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金 银 行账 户 ,同 时 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的一 级 法 人清 算 工作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 基 金、 交 收价 差 资金 等 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 定 ,则 基 金托 管 人 比照 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中 国 人民 银行 、 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管 与 结算 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 进行 银行 间 市 场 债券 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同 时 代 表基 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 有关 实物 证 券 、银 行 存 款定 期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 存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管 库 ,也 可 存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 存 款定 期 存单 等 有价 凭 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重大 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后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 的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至少 应 包 括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名 称和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由 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或 编制 半 年 报和 年 报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 将 有 关资 料送 交 基 金托 管 人 ,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 与之 相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市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 一系 列的 服 务 。以 下 是 主要 的服 务 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 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 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登记 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 基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登记结算 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时,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选 择将 所 获 红利 再 投 资于 本基 金 , 登记 结 算 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照本 基 金 合同 和 本 基金 管理 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 登记 结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请 详 见 公 司 网 站 www.mfcteda.com 的公告。 (四)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已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请见详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的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 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务 ,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 本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有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 卡、 农业银行金穗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浦发 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民 生 银 行 卡 、 交 通 银 行 卡 、 汇 付 天 下 “ 天 天 盈 ” 、 支 付 宝 账户 的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http://www.mfcteda.com )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对 通 过本 公司 银 联 平台 网 上 交易 系统 申 购 本公 司 旗 下基 金的 客 户 实行 优 惠 费 率。 (七 )资讯 服务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泰达宏利 客 服 中 心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7× 24 小 时 的 电 话 语 音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服 电 话 400-698-8888 、010-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询基金 净 值 、 基金 账 户信 息 、基 金 产 品介 绍 等情 况 ,人 工 座 席在 工 作时 间 还将 为 投 资者 提 供周 到的 人工答疑服务。


(八 )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泰达宏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698-8888 、 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光大证券(601788)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8 月27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8 月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半年度报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9 月 6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9 月 12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 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9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9 月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发布《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 18:00 至10 月13 日07:00 停机维护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10 月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3 季度报告 》 。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12 月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 金参与平安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参与东莞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1 月1 日发布 《2013 年12 月31 日泰达宏利基金资产净值 简表》。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 年1 月2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 得 上述 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对 投资 者 按此 种 方 式所 获 得的 文件泰达 宏 利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泰达 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泰达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