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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养老(000367)

国泰安康养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泰 安康养 老定 期支 付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重要提 示 
1、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本基金” ) 的募集 已获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207 号文核准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代 表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2、本 基金 为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 开放 式。 
3、 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登记机 构为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5、本基 金自2014年3 月21 日起至2014年4 月25 日止通 过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公 开
发售。 本基金 的募集 期限 不超过3 个月, 自基 金份额 开始发 售之日 起计算 。本 公司也 可根据
基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缩短 或延 长基 金发 售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6、 本基 金的 首次 年化 现金 支付比 率为8.8% 。 关于定 期支付 的详 细情 况请 投资 人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7、本基金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机构 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认 购等业 务。 
8、投资 人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如 尚未 开立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需提 出
开立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
认购申 请的 确认 须以 开户 确认成 功为 前提 条件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经开 立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人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
购。 
9、持有 中国建 设银行 龙卡 、中国工 商银 行借记 卡、 中国农业 银行 金穗借 记卡 、兴业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 ) 与本 公司达 成网 上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 务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续 后, 即可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办理 基金 账户 开立、 基金 认购 、基 金申 购、基 金转 换 、
基金赎 回、 资料 变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10、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额认 购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本基 金采 取全 额缴 款认 购的方 式 。2 
 
若资金未全 额到 账则 认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 无效的款项 退回 。 投资人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 额 ,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规 模没 有限 制。 投资 人的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投 资人 单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100.00元( 含认 购费) 。 
11、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1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人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 详细阅 读刊登 在2014年3月18 日《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券 时报》 上的
《国泰 安康养 老定期 支付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及本公告将同时 发布在 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下载
基金业 务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本基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


13、 在募集 期间 , 除本公 告所列 的 销售 机构外 , 如增加其 他 销售 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14、投 资人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咨询电话了 解 认购事 宜。 15、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情 况对 发售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 16、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种 长期投 资工 具, 其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 产配置比例: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30%;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不超 过 30%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70%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20% ;权 证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3% ;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 金份额 。 基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合基 金、债券 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不 同类型 ,投资人 投资不 同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 也将承 担不 同程度 的风 险 。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益 预 期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 险也越 大。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 人根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 同时 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 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3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变化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等 。 本基 金为 债券投 资为 主 的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中低 收益 预期 的基 金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 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每季 度定 期通 过自 动赎 回基金 份额 向自 愿选 择参 与本基 金 的定期 支付 机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参 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下同 ) 支 付一 定现金 , 自 动赎回 基金 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定 期实 施而 无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另行 提交赎 回申 请 。 每 期用 以计 算定期 支付 金额 的基 金份 额是指 可参 与 定期支 付的 基金 份额 , 即 定期支 付权 益登 记日 登记 在册的 持有 期[ 持有期 界定 方式: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含 ) 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确 认日 (含 )至 定期 支付基 准日 (含 ), 下同]不少于 90 天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期未 满 90 天( 含) 的 基金 份额 将不 参与 定期支 付金 额的 计算,有可能出现 参与 定期支 付金 额计 算的 基金 份额数 额低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数额。 由于本 基金 按约 定的 年化 现金支 付比 率定期支 付一 定金额 的现 金, 以期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供 预期 明确 的现 金流 , 当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低于 同期现 金支 付比 率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面临 以其 初始 投资 金额 来进行 定期 支付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是 否参 与定 期支 付机 制的选 择权 , 投资 人可 在认 购或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时 , 选择 是否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如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投资人 选择 参 与 定期支 付机 制。 参与 或不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的 选择 通过基 金 “ 分红 方式 ” 设 置实现 。 参 与定 期支付 的请 选择 现金 红利 方式; 不参 与定 期支 付的 请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分红方 式的 选择 与基金 收益 分配 无关 , 只 用来标 志是 否参 与定 期支 付机制 , 除定 期支付 外 , 本基金 不再 进行 收益分 配。 选择 参与 定期 支付机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能由于 定期 自动 赎回以 实现 定期 支付 的目 的而不 断减 少。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于发行 人自 身特 点, 存在 一定的 违约 风险 。 同 时单 只债券 发行 规模较 小 , 且 只能通 过两 大交易 所特 定渠 道进 行转 让交易 , 存在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性, 当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 指期 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 按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 给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投资人应当 充分了 解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和零 存整取等 储蓄方式 的区别 。定期定 额投资 是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是定期 定额 投资 并不能 规避 基金 投资 所固 有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获得 收益 ,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4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基金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本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的销售机 构 购买和 赎回 基金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按 1.00 元面 值 发售并 不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投资 人按 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 基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 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 预示其 未来业绩 表现。本 基金管 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17、关于投 资人 身份 证更 新的提 示 新《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居民 身份证法 》已 于2012 年1月1日起开 始实施。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居民身 份证 法》 第二 十三 条规定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居民 身份 证条 例》 领取的 居民 身份 证(即 第一 代身 份证 ) ,自2013年1月1 日起 停止 使用 。 根据 《 金融 机构 客户 身份 识别和 客户 身份 资料 及交 易记录 保存 管理 办法 》 第 二章第 十九 条规定:“ 在与 客户的业 务 关系存续期间 ,金融机 构 应当采取持续 的客户 身份 识别措施, 关 注客户 及其日常 经营 活动 、 金融交 易情 况, 及时 提示客户 更新 资料 信息 。 客户先前 提交 的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 证明文件已 过有效期的, 客户没有在 合理期限内更 新且没有提 出合理理由 的,金 融机 构应 中止 为客 户办理 业务 。” 根据上 述规 定 , 本公 司再 次提醒 广大 客户 , 如 果您 的身份 证件 是第 一代 身份 证, 或者 您 的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已 过有 效期 , 自2013 年1月1 日起 , 其 将不 能作 为居民 合法 证件 在本公 司办 理任 何需 要提 供身份 证件 的业 务 , 请 及时 到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机 构办 理身份 证件 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更新 手续 ,以免 影响 交易 。 18、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和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支 付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支 付混合 基金代 码:000367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5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金 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六)募集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本份 额发 售公 告 “七( 三) 销售机 构”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七)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八)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九)销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十) 募集 时间 安排 和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2014年3月21 日 起 至2014 年4 月25 日止 进行 发 售。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基 金备 案条件 (基金 备案条 件为 基金募 集份额 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2 亿元 人民币 ,并且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人数不 少于200 人) , 基金 可在募 集期限 内继续 销售 , 直 到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期 限内 适当 缩短或 延长 基金 发售 时间 , 并及 时公 告。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具备 上述 基金 备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 募集结束之 日起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取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以 其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日内返还 投资 人 已缴纳 的认 购款 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十一 )认 购费 用及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本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币1.00 元, 按初 始面 值发售 。 2、认 购费 用 募集期 内投资人 可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 认购 费率 如下 : 6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300 万 0.40% 300 万≤M<500 万 0.20%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投 资人 重复 认购时 ,需 按单 笔认 购金 额对应 的费 率分 别计 算认 购费用 。 3、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4、基金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上述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2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资 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假设这1,000.00 元在 募集 期间产生 的 利息为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基 金份 数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1+0.60%)=994.0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4.04=5.96元 认购份 数=(994.04+5.20)/1.00=999.24 份 即投资人 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9.24 份基 金份 额。 5、认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十二 )基 金的 定期 支付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每季 度定 期通 过自 动赎 回基金 份额 向自 愿选 择参 与本基 金7 的定期 支付 机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一 定现 金,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按 照约 定的年 化现 金支 付比率 , 以 约定 的定 期支 付基准 日的 可参 与定 期支 付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当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支 付的现 金 , 并 自动 赎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对应 金额的 基金 份 额, 以 该自 动赎 回的 资金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现 金支付 。 上 述自 动赎 回基 金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定 期实 施而 无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另行 提交 赎回 申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无 需就此 类自 动 赎回支 付赎 回费 。 1、定期支 付的 时间 本基金 每季 度对自 愿选 择 参与本 基金 的定期 支付 机 制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 1 次定 期 支付 , 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支 付。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当季 的定期 支付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定期 支付 的款项 。 (2) 定期 支付 基准 日发 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 (3)定 期支 付基 准日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4)定 期支 付基 准日 发生 基金合 同第 六部分 约定 的 暂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当季 的定 期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定期 支付 业务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定期支 付的 支付 基准 日、权益 登记 日及 款项 支付 每年3 月20 日、6 月20 日、9 月20 日、12 月 20 日, 为本 基金 的定 期支 付 基准日 , 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该 日后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 每次定 期支 付基 准日 也是 该次定 期支 付的 权益 登记 日, 该日 登记 在册 的自 愿选 择参与 本 基金的 定期支 付机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持 有期( 基金合 同生效 日(含 )或申 购确认 日(含)至 定期 支付 基准 日(含) )不 少于 90 天的 基 金份额 为可 参与 定期 支付 的基金 份额 。 每次支付的现金金额以 该次 定期支付基准日的可 参与 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为基础 计算 得出 。 对于定 期支 付权 益登 记日T 日登 记在 册的 可参 与定 期支付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确 定自 动赎 回用 于现金 支付 的基 金份 额数 ,并将 上述 用于 现金 支付 的基金 份额 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中进 行扣减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支 付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3、定期支 付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次 定期 支付 按照 年化现 金支 付比 率计 算现 金支付 金额 , 并 自动 赎回 对 应金额 的 基金份 额, 用于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现 金支 付, 现金支 付金 额的 具体 计算 公式如 下: C=NUM×NAV×R×t/T 8 其中: C 为当 次定 期支 付,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实际 可获 得的 现金支 付金 额,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NUM 为当次定期 支付权益登 记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可参与定期支 付的基 金份额 数; NAV 为 当次 定期 支付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R 为年 化现 金支 付比 率; t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含该日) 或上 次定 期支 付权 益登记 日 (不含 该日 ) 至本次定 期 支付权 益登 记日 (含 该日 )之间 的天 数; T 为365 天; 自动赎 回份 额数 为现 金支 付金额 除以 定期 支付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结 果四舍 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定期支 付金 额和 自动 赎回 份额的 计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复核 义 务 。 4、定期支 付的 确认 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定期支 付金 额以定 期支 付 基准日 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当次 可参 与定 期支 付基 金份额 数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自愿 选择 ”原 则, 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选 择 是否参 与定 期支 付机制 的 权利。 投 资人可 在认 购或 申购 本基 金份额 时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间 , 选 择是 否参 与本 基金 的定期 支付 机 制, 如 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投 资人 选择 参与 定期支 付机 制。 定期 支付 基准日 , 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参 与定期支付 的 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计 算的现金支付 金额不足支 付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确 认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参 与定 期支 付。 (3)每 期自 动赎 回用 以现 金支付 的基 金份额 时, 按 “后进 先出 ”的 原则进 行 处理, 即 先自动 赎回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 5、可 参与 定期 支付 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每季度实 施定期支付 时,可参与定 期支付的基 金份额为满足 以下条件的 基金份 额: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 参与定 期支 付; (2)定 期支 付权 益登 记日 登记在 册的 持有期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含 )或基 金 份额申 购 确认日 (含 )至 定期 支付 基准日 (含 )) 不少 于90 天的基 金份 额。 6、定期支 付期 间的 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 定期 支付 期间 本基 金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次 定期 支付 基准 日及 其下一 工 作日暂停 本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业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就该暂 停赎回予 以公 告。 7、年化现 金支 付比 率 本基金 的首 次年化 现金 支 付比率 为 8.8%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 年最后 一个 定 期支付 基9 准日后 的第 一个 日历 日, 基金管 理人 将重 新设 定本 基金的 年化 现金 支付 比率 并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和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对上述 约 定的年 化现 金支 付比 率进 行调整 ,并在调 整后 公告 ,上述 调整 不须 召开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通过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公 开发售 。 (二 ) 本基金 认购以 金额 申请 。 投资人 认购基 金份 额时 ,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交付认 购款 项。 投资 人在 募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按 每笔 认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 投资人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0元 (含 认购 费) 。 认购申 请受 理完 成后 , 投资人不 得撤 销。 (三 ) 投资人 在首次 认购 本基金 时, 如尚未开 立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需按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 提 出开 立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的 申请 。 开 户和 认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 一 次性 完成 , 但 认 购申请 的确 认须 以开 户确 认成功 为前 提条 件。 一个 投资人 只能 开立 和使用 一个 基金 账户 ,已 经开立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人可 免予开 户 申 请 。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本公 司上海 直销柜 台、 北京直销 柜台 受理个 人投 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申 请, 最低认 购 金额为100.00元。 2、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9 :30 至16:00 。 (周六 、周 日及 法定节假 日不 办理 ) 3、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1)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复 印件 ; (2)指定 银行 账户 原件 ; (3)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请书》 ; (4)个人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力调 查问 卷。 注:指 定银行账户是 指投资人开 户时预留的作 为赎回、分 红、以及认购/ 申购无效资 金 及募集未成功时 资金退款的 结算汇入账户 ,银行账户 名称必须同投 资人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 致。 4、个 人 投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1)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件 ; (2)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个人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未填 写问 卷者提 交) 。 10 5、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前应将 足额 资金 通过 银行 汇入下 列任 一银 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 :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行 实时 支付 系统 号:105290028005


全国 联行 号:52364 b、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436459213754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国联 行号 :092802 d、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 行号 :82051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11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2)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意以下 事项 : 1)投 资者 应在“ 汇款 人” 栏 中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 开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账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上 海直 销柜 台、 北京 直销柜 台。 (3)个人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请当 日16 :00 之前 将资 金足额 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6、在本 公司直 销柜台 已开 户的投资 者可 以通过 电话 交易和传 真交 易的形 式办 理基金 认 购业务 。 7、 投资 者可 通过 国泰 基金 电子交 易平 台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 交易 页面 认购 本基金 , 认购期 内提 供7×24 小时 认购服务 。 (二) 若本 基金 增加 了其 他销售 机构 , 个人投 资者 在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本公 司上海 直销柜 台和 北京直销 柜台 均受理 机构 投资者开 户与 认购申 请, 最低认 购 金额为100.00元。 2、受 理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日的9:30—16:00。 (周 六、 周日 及 法定节 假日 不办 理) 3、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易账户 和基 金 账户开 户时 须提交 下列 材料 : (1) 营业 执照 ( 或登 记注 册书)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登 记证 三证 的副 本原 件及加 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2)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并 加盖单位 公章 的《 基金 业务 授权委 托书 》 ; (3)法人 及业 务经 办人 有效身份 证原 件及 复印 件及 经其签 字复 印件 ; (4)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请书》 ; (5) 指定 银行账 户的 《开 户许可 证》 (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件 及加 盖公章 的 复印件 ; (6)企业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力调 查问 卷。 注: 指 定银 行账 户是 指投 资人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 回、 分 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 账 户名 称必须 同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户名 一致 。 4、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机构 投资 者业 务经 办人员身 份证 明原 件; 12 (2)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企业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未填 写问 卷者提 交) 。 5、资 金划 拨: (1)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前 应 将足额 资金 汇入 下列 任一 银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国联 行号 :52364 b、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436459213754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国联 行号 :092802 d、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 行号 :82051 13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2)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意以下 事项 : 1)投 资者 应在“ 汇款 人” 栏 中填写 其在 国泰 基金 直销 机构开 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 容; 3) 为确 保投 资者 资金 及时 准确入 帐, 建议 投资 者将 加盖银 行业 务受 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上 海直 销柜 台、 北京 直销柜 台。 (3)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当日16 :00 之前 将资 金足 额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二) 若本 基金 增加 了其 他销售 机构 , 机构投 资者 在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开 户 与 认购程 序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一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三)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登记机 构在 发售 结束 后完 成过户 登记 。 投 资者 可以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到 其办 理认 购业 务的销 售机构 打印确 认单 。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基金 募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届 满之 日起10 日内 聘请 法 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日 对 《基 金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如本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七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14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楼嘉 昱大 厦16层-19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晔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中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网址: www.boc.cn (三)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海 直销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19 层 电话:021-31081759 传真:021-31081861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 直销 柜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第 5 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3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 交易页 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 茜 2、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本基 金的发 售,15 并及时 公告 。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楼嘉 昱大 厦16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何 晔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号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联系人 :魏 佳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