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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现金A(750006)

安信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安 信现金 管理 货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安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零 一四 年三 月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 
 
 
重 要 提示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 募集 申请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649 号文核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 场基金(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投资于 货币市场 ,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会因为货币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享 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 货
币型 基金,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属于 低风险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2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据 已经审计) 。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8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询方式 ....................................................... 8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89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 第 一 部分


绪言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管理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管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 简称 “ 《暂行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以及 《 安信现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 现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安信 现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安信 现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安信 现 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安信 现金管理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暂行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2004 年 8 月 16 日颁布并实 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 局外汇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 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26、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 业务 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安 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 天 :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 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 指《 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 ,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4、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 55、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 收益 56、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 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7、 销售服务费 :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基金份额的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62、基金份额的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6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7、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 没收、 恐 怖袭击 、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5,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联系人: 王阳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71%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8.72%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8.57%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牛冠兴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武汉市人民银行硚口支行信贷员, 武汉市工商银行古田办事处主任, 武汉市工商银行江岸支行行长, 武汉市工商银 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总行信贷部总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证券行政接管 组及广东证券托管组组长。 现任安信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 副会长。 刘入领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 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裁 办公室主任、 理财客户部总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 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 心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军先生 , 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深圳市罗湖工业研究所经理, 深圳证券 电脑公司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事部助理总监、 西南中心主任、 上市审查部副 总监、 市场监察部副总监、 会员管理部副总监 ,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 组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珠峰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五 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 员、 有色部经理、 上海公司副总经理, 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 铁合金及 矿产部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原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 总经理兼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晓东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五 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 员,日本五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现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原五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益翔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气工程师, 中 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电力市场分析员、研究中心战略与策略研究员、 战略规划部规划管理主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战略规划高级经理。 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银行部总经理。 徐景安先生, 独立董事,1964 年毕业于复旦大 学新闻学专业 。 历任中央马列 主义研究院干部,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干部, 北京军区炮兵政治部教员, 国家计 划委员会研究室科长,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科长,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 会处长,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所长, 深 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深 圳市士必达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 深圳市徐景安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 现任深圳 市景安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 高正平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天津财经大学教授。 现任天津财 经大学珠江学院院长、教授。 郑斌先生, 独立董事, 法 学硕士。 历任中央组织部干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综合司副处长, 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任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晓荷女士, 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 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国威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五矿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 副经理、 经理, 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 高级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中国五矿集 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 现任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副 总经理 兼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 理。 姜志刚先生, 职工监事, 理学硕士。 历任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开 发中心高级程序员,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脑部项目经理,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主机开发工程师,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汪建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研究员, 衍生产品部一 级研究员、 董事总经理, 资产委托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现 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研究业务。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2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勇先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交 易员、 高级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013 年 2 月 5 日至今, 任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 25 日 至今,任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今, 任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 8 日 至今,任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委员: 汪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姜诚先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总部 助理研究员、 研究员、 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兼投资部总经理 。 李勇先生,经济学硕士。 简历同上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3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 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 合同,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4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 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 部控制手段 和方法,建立合理适 用的内部 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 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 公司投资、交 易、研究、 评估、销售等业 务环 节,适当 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 合规与 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 评价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内控风险管理并 提出建议 。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 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 权益。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5 公司建立合规、 高效、 健全、 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 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 评估, 确定风险管理 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包括定期和不定期 的风险评估、 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 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 它贯穿于 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 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要 实行独立运作, 单独核算。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授权、 业务执行、 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 投资和 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 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 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 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 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必要时, 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 查和评价。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6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对原有的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 审查其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适 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实施 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 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 制制度。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7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 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 行后中国建 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 额 148,592.14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 6.34% 。 2013 年上半年 , 中国建设银行 实现净利润 1,199.64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12.65% 。年化资产回报率为 1.66% ,年 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 23.90%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8 利息净收入 1,876.6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59% 。净利差为 2.54% ,较上年 同期提高 0.01 个百分点。 净利息收益 率为 2.71% , 与上年同期持平 。 手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 555.2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76%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 10 家一 级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行伦敦、 建行 俄罗斯、 建行迪拜、 建银国际等 5 家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 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 ,24 小时不间 断服务能 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 初步形成。中 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27 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 托、 建信人寿、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 力进一步增强。 2013 年上半年,本集 团各方面良好 表现,得 到市场与社会各界 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 30 个重要 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3 年 “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 中位列第 5 ,较上年 上升 1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 500 强排名第 5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在美 国《福布斯》2013 年全球 2000 强 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提升 11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 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 现金管理、 托管、 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 处、 核算处、 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处、 托管业务 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 上海备份中 心等12个职能处室、 团队,现有员 工225人。 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 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 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 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9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 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 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11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 四 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 奖, 并 获和讯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奖 , 和境内 权威经 济媒体 《每日 经济观 察 》2012 年度 “ 最佳 基金托 管银行 ” 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0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 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 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 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 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1 2、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2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 陈婕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 citics.com (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 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698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4 网址:www.bigsun.com.cn (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5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二、 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 魏峰 电话:0755 -82509861 传真:0755 -82560289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6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 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 陈立群 联系人:李妍明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7 第 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分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 人认 (申) 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 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 同 的费 率计 提 销售 服务 费 用, 因此 形成 不 同的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代码 为 750006 ,B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代 码为 750007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 申) 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等交易及每月收益结 转 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 制如表 1。 表 1 :基金份 额分类的金 额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500 元 500 元 单一账户内保留的最低份额 500 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8 三、 基金份额的自 动升降级 当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 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告。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29 第 七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基金法》 、 《运作管 理办法》 、 《销售管 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 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2]1649 号文核准。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3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1 日止,有效份额为 1,539,965,778.37 份基金份额, 利息转接的基金 份额为 289,164.51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 1,540,254,942.88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4,179 户。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0 第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2 月 5 日正式 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1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 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被视 为下一开放 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2 三、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 投资 人 通过 代 销机 构首 次 申购 A 类 基 金份额 的 单笔 最 低金 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单笔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首次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单笔金额为人民 币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网上直销单笔交易 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 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当期 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6、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申购 金额不设 上限。 7、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的价格 以每份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3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全部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 金 余额时,基金管理 人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 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 不进行支付; 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 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 部分赎回份额占基金持有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 比例结 转当前未付收益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 决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 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 、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4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 利息或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 赎回申请 (T 日) 成功后 , 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 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销售机构原则上 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银行账户 。如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在该等故障 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 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1.00 元。 投资人申购所得的份额等 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2:假定 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2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其可得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20,000/1.00=20,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2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其可得 2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5 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 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1)投资者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 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 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 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 某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 份, 累计收益为 200 元,T 日 该投资者赎回 3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30,000 ?1.00=3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2 万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200 元。 例 4:某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 ﹣2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3 万份。此时,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赎回后 剩余 2 万份, 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收 益 ﹣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30,000 ?1.00=3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2 万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200 元。 2)投资者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 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 份额按照 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 时,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 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6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5: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 ﹣1,0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49,2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8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 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该日的累计收益 ﹣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1,000 ×(49,200/50,000)= ﹣984 元 赎回金额=49,200 ×1.00 ﹣984=48,216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49,200 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48,216 元, 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800 份, 剩余累计收益为﹣16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6: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 , 累计收益为 200 元,T 日该 投资者全部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200=50,2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5 万份时,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200 元。 七、 申购赎回的注 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7 3、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8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 若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 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39 处理, 无优先权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的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 每 2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二 、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开通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0 十三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 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 由指定的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 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 相关公告。 十六 、基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1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2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组合, 力 求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 产支持证券;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 期票据;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债券回购; 9、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 10、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 市场资金供求 、利率水平、 通货膨胀率、GDP 增 长率、 就业率水平以及国际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跟踪和分析, 形成对宏观层 面的判研。 同时, 结合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债券供给等情况, 对短期利率走势 进行综合判断。 基于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变化的合理预测, 决 定并动态调整投资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3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比例分布。 此外, 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 基金申赎情况进 行动态分析, 确定本基金流动 性目标,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 结合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特征、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 资组合中央行票据、 国债、 债券回购等投资品 种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 以满足 投资人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国债、 央行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以规避信用风险。 同时, 在满足信用评 级要求的前提 下, 根据我公司制订 的债券评分标准对企业债、金融债等信用债券进行评分筛选。符合标准的个券, 将进入备选池, 通过收益率拟合, 找出收益率 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 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该券种价 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3、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资金供求失衡、 流动 性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 从而使债券市场 上存在套利机会。 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 利机会可行性 的基础上,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以 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 ,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 率差异, 在精确投资收益测算的基础上, 积极 采取回购杠杆操作, 为基金资产增 加收益。 当债券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时, 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 同时, 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 增发等原因导 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 逆回购融出资金以把握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保持较高的流动性。 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 则下, 本基金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4 资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同 时, 密切 关注 本基 金 申购/ 赎回 、季 节性 资金 流动 等情 况, 适时通过现金留存、 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等 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 投资决策依据 和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微观经 济运行趋势 和证券市场走势 ,货 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 。 2、基金投资决策机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基金投资行为必须经过 基 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 从事投资活动。 分管投研的副总经理 主要职责是参加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 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投资部门和研究部门的日常管理、 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 投资等。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执行和优化投资组合构建。 3、投资流程 (1)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 会议,确定本基金的 总投资战 略与投资原则; (2)宏观经济研究 员把握国内外 宏观经济走 势,跟踪国内外财政 、金融、 货币政策和流动性变化, 为 基金投资决策提供宏观策略支持; 固定收益研究员基 于自 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子市场的利率走势预测、 债券信用分析、券种配置及总的资产配置建议; (3)固定收益 部根据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 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 定,参考研究员的投 资建议, 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 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稽核 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5 (7)监察稽核部 风 险管理 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 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 流动性风 险, 定期进行基 金绩效评估, 并向 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五、 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 券 ;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率 债券,但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6 (6)本基金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公司发行 的短期企业 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 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除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条外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化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合以 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 予以豁免信用 评级的短期 融资券,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级 一个级 别的 信用级 别( 例 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 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7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 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 具有评级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 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 修改或变更,基金管 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进行 交易,不得 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 为降低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8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 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 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 预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计 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剩余期 限- Σ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期 限+ Σ 债券 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资产 包括 现金类 资产( 含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 购、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49 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银 行定 期 存款 、 大额 存单 的 剩 余期 限 以计 算 日至 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 剩余期限是指 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 括 正回 购 和逆 回 购) 的剩 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 至回 购 协议 到 期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 据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中央 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返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九、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0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 《安信现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 本投资组 合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已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6,861,402.64 9.60 其中:债券 76,861,402.64 9.6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9,589,329.39 7.4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59,696,528.43 82.36 4 其他资产 4,876,205.66 0.61 5 合计 801,023,466.12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1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2,703,645.94 2.9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的情况。 根据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67.14 2.92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60天 6.0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2.19 - 3 60天( 含)—90天 6.0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180天 23.1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397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2.37 2.9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6,864,355.00 7.3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6,864,355.00 7.3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997,047.64 2.57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76,861,402.64 9.88 9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17,005,234.81 2.19 5、报告期末按摊余 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3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0214 13国开14 400,000 39,859,120.19 5.13 2 071321002 13渤海证券 CP002 200,000 19,997,047.64 2.57 3 130211 13国开11 170,000 17,005,234.81 2.19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仅持有 上述债券 。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0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2692%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665% 7、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通过 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4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654,978.01 4 应收申购款 1,221,227.65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4,876,205.66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5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2 月 5 日,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 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 如下表所示: 1、安信现金管理货币 A :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 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2.5-2013.12.31 3.5026% 0.0044% 1.2205% 0.0000% 2.2821% 0.0044% 2、安信现金管理货币 B :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 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2.5-2013.12.31 3.7278% 0.0044% 1.2205% 0.0000% 2.5073% 0.0044%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6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7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本 基 金通 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 益并 分配 的 方式 ,使 基 金份 额 净值 保持 在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本基金采用“摊 余成本法”进 行估值,即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 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59 3、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 的,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指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 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 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的年化 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 基金管理人进 行。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 估值结果 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0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1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6)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错误出现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2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臵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它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 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同一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 月支付” 。本 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每 万份基金 净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将 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 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 集中支付一次 ,每月累计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全部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 金余额时,基金管理 人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 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 不进行支付; 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 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4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 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具体做 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 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 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及 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 金合 同第十八章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6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年 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 其降 级 后的 下一 个 工作 日起 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年销售 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 给基金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7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 务费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69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0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1 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2、 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 ,2,……,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如不足 七日, 则采取上述 公式类似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报 刊休刊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公 布该 交易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货币市场 工具主要交 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1、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2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 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3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升降级规则 的变动; 26、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 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4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5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6 第十八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政策、财政 政策、产业 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 等国家政 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 资本市场是 国民经济的 重要组成部分,在宏 观经济运 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增长具有 周期性 特征 。 对经济增 长和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 以及 宏观经济运行 的实际状况将对证 券市场的 资产价值 产生重要 影响,从而 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 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 目的是为投 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 收益, 若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反 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 提升整体基 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 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 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 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 时, 回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7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 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 债券发行人 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 违约 ,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 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 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 波动等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 作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6、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 、 监管部门 的规定以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 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 风险。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8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 系统性风险。 一方面, 货币市场的利率波 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 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的变动。 另一个方面, 为应对赎回而卖出证券 时, 尤其是出现巨额赎回时, 可能存在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 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 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 一级政府、机 构及部门担 保。基金投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 销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7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0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1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2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3 第二十 一 部分


托 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4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 料的寄送服 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 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发送 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子 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单。 投 资者可以登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www.essencefund.com)自助订阅;或发 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 也可直接拨打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基金红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 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得红利按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 申购费用。 三、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者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5 四、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持有建 设银行、农 业银行等银行的借记 卡可以在 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 用 基金管理 人 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点击 基金管理人 网站首页 “在线 客服” , 与客服代 表进行在线咨询互动。 也可以在 “热点 专区” 栏 目中, 查询有关基金产品的信息 。 五、 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六、 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净 值等服务。 七、 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金 管理 人 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八、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 (免长途话费) 可 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客服代表可以 为投资者提 供业务咨询、信息查 询、资料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6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 时, 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7 第 二 十三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警 惕 不 法 人员假冒安信基金名义实施非法证券活动的公告 2013-8-6 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3-8-17 3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3-8-29 4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基金中秋节前两个工作日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3-9-13 5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网上直销申购单笔最低金额的公告 2013-9-13 6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下 调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单 笔 赎 回 份 额 和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份 额 下 限 的 公 告 2013-9-13 7 安 信 现 金 管 理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2013 年第1 号 2013-9-16 8 安 信 现 金 管 理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国 庆 节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暂 停 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3-9-25 9 2013 年度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总经理)变更公告 2013-10-15 10 安信现金管理货 币市场基金2013 年第3季度报告 2013-10-23 11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13-10-26 1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2013-12-4 13 关 于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 司 兼 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2013-12-18 14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2013 年第4季度报告 2014-1-22 15 安 信 现 金 管 理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春 节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暂 停 申 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4-1-27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8 第 二 十四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询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以 直 接登 录 基 金管 理 人的 网 站 (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89 第 二 十五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安信 现金管理 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安信现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安信现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安信现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 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 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3 月 14 日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0 附 件 一: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1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 费用; (4)销售 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6)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7)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选择、 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2 (12)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3)在 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 (9)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3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4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 定 收取基金托 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 费用;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 (5)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5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对基金财务会 计 报告、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6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 准 和销售服务费, 但 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7 (12)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 2、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管 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代销 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8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 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99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 (2)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2)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0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 参加 收 取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和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50% ) ; 5)直接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含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 一票表决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含 50%)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2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书面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3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 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5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6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7 附 件 二: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0 万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 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8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 (1)现金 ;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资产支持证券;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中期票据;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 (9)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 (10)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09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 券,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5)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存 放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8)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0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除上述第 8) 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 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级 一个级 别的 信用级 别( 例 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 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 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券 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 信 用 评 级 ,且 其 信用 评 级应 不 低 于国 内 信用 评级 机 构 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 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发 生修改或变更,基金 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1 之 日起开始。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2 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 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本基金存款 银行的评估 与研究,建立健全银 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 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 责控制信用风 险。信用风 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 的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 责控制流动性 风险,并承 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 的损失。 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 求全部提 前支取、部分提前支 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 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 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 加强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的 建设。如因基金管理 人员工的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3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4)基金管理人投 资银行存款时 ,应就相关 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 书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银行存款之 前,需与存 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 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 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 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如 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 定的分支机构, 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 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 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 期限、 利率、 具体存 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 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 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 款类型、期限 、利率、金 额、账号、起止时间 ,存款银 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 金托管人经办 行名称、地 址和账户,且本基金 账户为唯 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 过 人民银行支 付结算系统 ,存款银行经办行须 满足基金 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 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 期间,存款银 行经办行须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 时查询定 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 款凭证挂失, 须由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授权 的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存款 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 支取时的 支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开户 、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 前支取 或到期支 取,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 基金管理人上述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4 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 款事宜 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 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后,基 金管理人全 部提前支取、部分提 前支取或 到期支取时, 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补 足已提 取资 金部分 的息 差( 即本基 金已计 提的 资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 银行应当是具 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人资格、证 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含 一年) ,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3)存放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4)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6、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时,应 本着便于基 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 监督核查 的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5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6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7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8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19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指按照相 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净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率 是 以 最 近 七 日( 含 节 假 日) 的 收 益 率 所 折 算 出 的 年 资产 收益 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的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20 (1)本基金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 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 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 ”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 率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其规 定进行估值 。 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错误的处理方式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21 1、当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或七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错误。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2、当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 议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已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对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情 形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进 而导致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 所 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22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23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 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124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