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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LOF(160916)

优选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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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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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 示 大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由大 成优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依 据中 国证监 会2012 年7月11 日证 监许可 〔2012 〕 919 号文 核 准的大 成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大成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封闭 式基 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调 整存续 期限 、 终止 上市 、 调整投 资目 标 、 范 围和 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 同,并 更名 为“ 大成 优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自2012 年7 月27 日起 ,由《 大成 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修 订而 成的 《 大 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原 《大 成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1 月 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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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4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6 六 、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 ............................................................................................................................ 40 七 、 基 金的 存 续 .................................................................................................................................... 40 八 、 基 金份 额 激励 ................................................................................................................................ 40 九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41 十 、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 50 十 一 、 基金 的 投资 ................................................................................................................................ 51 十 二 、 基金 的 业绩 ................................................................................................................................ 63 十 三 、 基金 的 财产 ................................................................................................................................ 64 十 四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4 十 五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69 十 六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2 十 七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3 十 八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3 十 九 、 风险 揭 示 .................................................................................................................................... 78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80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81 二 十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01 二 十 三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11 二 十 四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12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部分 的 说 明 .............................................................................................. 114 二 十 六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4 二 十 七 、备 查 文件 .............................................................................................................................. 115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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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其他 有关规 定及 《 大成 优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或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编写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者取 得依 基 金合同 所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大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大成优 选封 闭: 指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指本基 金的 前身 大成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集中申 购期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托管协 议》 及 其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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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的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 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 登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等;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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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投资 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 人的 合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 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召集 、 召开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合 法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大 成优 选封 闭由 封闭式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 终 止上 市 , 调 整投 资目 标 、 范 围和 策略 , 修 订基金 合同 ,并 更名 为“ 大 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等一系 列事 项的 统称;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购 、不 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间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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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最长不 超 过 1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 效 起始日 , 原 《 大成 优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同日 起失效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开 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指 自 然数;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规 则: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记 录在 该 账户下 的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登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买 卖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 深圳证 券账 户: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即 A 股账 户)或 证 券投资 基金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 机 构的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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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 人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会员单 位: 指经相 关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的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场内 :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利 用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 集中 申购 、 申 购、 赎 回和上 市交易 等业 务的 场所 。通 过该种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亦 称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场外 : 指销售 机构 不使 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自身的 柜台或 其他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份 额集 中申 购、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的 场所 。 通 过该 种方 式 办理的 申购 、 赎 回亦 称场 外 申购、 场外赎 回;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 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认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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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购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金 应 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及其 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观事 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 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48% ) 、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 广 东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 例 2% ) 四家 公司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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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下 设二 十个 部门 ,分 别是股 票 投资部 、数 量投 资部 、 社 保基金 及机 构投 资部 、固 定收益 部、 委托 投资 部、 研究部 、交 易 管理部 、营 销策 划及 产品 开发部 、信 息技 术部 、客 户服务 部、 市场 部、 总经 理办公 室、 董 事会办 公室 、人 力资 源部 、计划 财务 部、 行政 部、 基金运 营部 、监 察稽 核部 、风险 管理 部 和国际 业务 部。 公司 在北 京、上 海、 西安 、成 都、 武汉、 福州 、沈 阳、 广州 和南京 等地 设 立了九 家分 公司 ,拥 有两 家子公 司, 分别 为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大 成创新 资本 管 理有限 公司 。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专 业、进 取” 为经 营理 念, 坚持“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企 业精神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证券 市场 业务 ,以 稳健 灵活的 投资 策略 和注 重绩 优、高 成长 的 投资组 合, 力求 为投 资者 获得更 大投 资回 报。 公司 所有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到 所在 单 位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4 年 2 月 18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2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宏证券 投 资基金 、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 金: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中 证 500 深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及 33 只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大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蓝 筹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 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创 新成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 大 成景 阳 领先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强 化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策 略回 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行 业轮 动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可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新 锐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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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大成月 添 利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景 兴信 用债 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旭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信用 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大 成健康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 中央 财经 大学财 政系 讲师 ,华 夏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 理、研 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兼北 方 总部总 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 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2008 年 11 月起兼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4 年 1 月 23 日起 代为 履行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职务 。 王颢先 生, 董事 ,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圳 管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 机 构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经纪 业 务综合 室总 经理 ;2002 年 9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助理总 经理 、 副总 经理 ; 2008 年 11 月至 201 4 年 1 月 担任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 家 计 委国 土 局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 任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资金 计划部 计划 处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 与规划 处处 长 ; 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 任 中国 人寿保 险 (集 团) 公司 战略 规划 部副 总 经理 ;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 ,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 发展改 革部 总经 理 ; 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 任 中国人 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家 ; 2007 年 8 月 至今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中 国华 闻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裁、 党委书 记以 及中 泰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高 岐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光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处 处 长 、 副 总 经 理;上 海南 都期 货经 纪有 限责任 公司 经管 会副 主任 ;现任 光大 期货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财 务负责 人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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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孙学林 先生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 于中 国银河 证券 有限 公司 审计 与合规 管理 部; 现任 中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总 经 理。 刘大为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家 开 发银 行顾 问, 高级 经济师 ,享 受政 府特 殊津 贴专家 。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指 导老 师, 首都 经济 贸易大 学兼 职教 授, 清华 大学中 国经 济 研究中 心高 级研 究员 。 先 后在北 京市 人民 政府 研究 室 (副 处长 、 处 长) , 北京 市第一 商业 局 (副局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 信托投 资公 司 ( 总经 理) , 中国投 资银 行 ( 行长) , 国 家开发 银行 (总会 计师 )工 作。 宣伟华 女士 ,独 立董 事, 日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 学院 法学修 士,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上海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曾任 上海 市律师 协会 证券 与期 货法 律研究 委员 会 副主任 。1986 年-1993 年 ,华东 政法 大学 任教 ;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 学院大 学法 学部访 问教 授;1994 年-1998 年 ,日 本国 立神 户大 学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天 城 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 北 京市 中伦金 通律 师事 务所 上海 分所负 责人 ; 2001 年始 任 国浩律 师 (上 海)事 务所 合伙 人。 擅长 于公司 法、 证券 法、 基金 法、外 商投 资企 业法 、知 识产权 法等 相 关的法 律事 务。 曾代 理过 中国证 券市 场第 一例 上市 公司虚 假陈 述民 事索 赔共 同诉讼 案件 , 被 CCTV ? 证券 频道 评为 “ 五年风 云人 物” ,并 获得 过 “上海 市优 秀女 律师 ”称 号。 叶永刚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武 汉大 学经 济与管 理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博 士 生导师 ,中 国金 融学 会理 事,中 国金 融学 会金 融工 程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金融学 年会 常 务理事,湖北省政府 咨询 委员。1983 -1988 年 ,任武 汉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助教 ;1989 -1994 年, 任 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讲师; 1994 -1997 年 , 任 武汉大 学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 1997 年至 今, 任武汉 大学 教授 ,先 后担 任副系 主任 、系 主任 、副 院长等 行政 职务 。 王 江先生, 独立董 事,金融 学博士。2005 年 至今任职 美国麻省 理工学 院斯隆管 理学 院瑞穗 金融 集团 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 金融学 会理 事;2010 年至 今兼任 美国 西部金 融学 会 理 事;1997 年至今 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研究 员;2007 年 至 今兼任 纳斯 达 克 公 司 经济 顾 问 理事 会理 事 ;2009 年 至今 兼 任 上海 交 通 大 学上 海 高 级金 融学 院 院 长; 2003 年至 今兼 任清 华大 学 中国金 融研 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建农 先生 ,监 事长 ,大 学本科 。曾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江苏 北路营 业 部总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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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理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上 海投 资部 董事 总经 理。 谢红兵 先生 ,监 事, 双学 士学位 。1968 年入 伍, 历 任营教 导员 、军 直属 政治 处主任 ; 1992 年转 业, 历任 交通 银 行上海 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主 持工 作) ,营 业处 处 长兼房 地产 信贷部 经理 , 静安 支行 行 长, 杨浦 支行 行长 ;1998 年调总 行负 责筹 建基 金托 管部 , 任 交通 银行基 金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总经 理;2005 年 负责 筹建 银行 试点 基 金公司 ,任 交银施 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 长; 2008 年 任中 国交 银保 险公司 (香 港) 副 董事 长。 2010 年退 休 。 吴朝雷 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 任浙 江省 永嘉 县峙 口乡 人 民政府 妇联 主任 、团 委书 记;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 任浙 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人 民政 府 民政科 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任 浙江 省温 州市人 民检 察院 起诉 处助 理检察 员 ;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 职于 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检 察院 ,任 三级 检察 官;2007 年 8 月起任 民生 人寿 北京 公司 人事部 经理 。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中 国人 民人寿 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经 理;2010 年 1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纪 委副 书 记、大 成慈 善基 金会 常务 副秘书 长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 限公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 投 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机构 管理 部总经 理, 期间 还任 江南 宏富基 金管 理公 司筹 备组 副组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 深圳 中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 任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 上 海业 务部 负责 人 ; 1994 年-1998 年 , 历 任广 东省 南 方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广东华 侨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总部 资产 管 理部经 理 ; 1998 年 9 月参 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建 ; 1999 年 3 月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 春明 先生 ,副 总经理 ,硕 士研 究生 。曾 先后任 职于 长春 税务 学院 、吉林 省国 际信 托 投资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 运 营部总 监、 市场 部总 经理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 大成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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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肖冰先 生, 副总 经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曾 任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 助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部 总监 、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主管 。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市 场部 总 监、综 合管 理部 总监 、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刘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硕 士 。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 厦门 证券 公司 鷺 江营业 部 总经理 。 1996 年至 2000 年 曾任厦 门产 权交 易中 心副 总经理 。 2001 年至 2004 年 曾任香 港 时 富金融 服务 集团 投资 经理 ,2004 年 3 月加 盟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景 宏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大 成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及 大 成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基 金经 理,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现 任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2013 年 10 月 起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2、基 金经 理 刘明先 生, 硕士 ,20 年 金 融证券 从业 经历 。 硕 士。 曾任厦 门证 券公 司鷺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厦门 产权 交易 中心 副总经 理及 香港 时富 金融 服务集 团投 资经 理,2004 年 3 月加 盟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4 年 10 月 22 日-2008 年 1 月 12 日任 景宏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 理,2007 年 8 月 1 日至 2012 年 7 月 26 日 任大 成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 7 月 27 日 至 2014 年 1 月 29 日任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 现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 中 国 汤义峰 先生 ,中 国科 学院 管理学 博士 ,7 年金 融证 券从业 经历 。 曾 就职 于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金 融工 程师、 股票 投资 部数 量化 研究员 、数 量化 研究 员兼 任博时 特许 价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裕泽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助 理。2010 年 3 月 12 日至 2012 年 6 月 11 日 曾任 博时 裕富 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及 博时 特许 价值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大 成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2013 年 3 月 8 日 起担 任大 成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同 时担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数量 投资 部总 监。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中国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 成员 组成 ,设 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1 名 ,其他 委 员 8 名 。名 单如 下: 刘明, 公司 副总 经理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曹雄飞 ,首 席投 资官 ,股 票投资 部 总监, 大成 财富 管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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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健康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支兆华 ,研 究部 总监 ,大 成蓝筹 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汤义峰,数量 投资部总监 ,大成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大成价值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于 雷 , 交易 管理 部总 监,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蒋 卫强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邓 涛,研 究部 总 监助理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杨 丹,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刘安 田,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景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股 票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和 、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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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并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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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 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5、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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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 不受 上 述规定 限制 。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依 据《 证券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公司 管理 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等法 律法 规,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定《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在 充 分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管 理方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 施而形 成的 系统 。公 司建 立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制定 科学 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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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公 司管 理层对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涵 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财 产、自 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 营 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公司 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 ) 公 司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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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禁止 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 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 作相互 独立 。公 司建 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包 括民 主、透 明的 决 策程序 和管 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以 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 系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 3)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 风险 管理 部主 要负 责对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等进 行风险 测 量,并 提出 风险 调整 的建 议;对 投资 业绩 进行 评价 ,包括 整体 表现 分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 及业绩 短期 和长 期持 续性 检验; 对将 要展 开的 新业 务和创 新性 产品 的投 资做 全面的 风险 评 估,提 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 ) 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 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及 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 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 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 公司 适当 授权 ,建 立授 权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括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和 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 )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公司 资产 与基 金财 产、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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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投 资和 交易 、交易 和 清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进 行物 理 隔离。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度 ,设 置督 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落 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控 制的 有 效性, 并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的金 融工 具、 新的 技术 应用和 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进行 适时 改 进 。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 合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投 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 策 。 3)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并有 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包 括投 资组 合情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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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 向交易 员下 达投 资指 令或 者直接 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出 现指令 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 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投 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 准 。 (6 )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 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操作 程序 、经 济后果 等, 严格 控制 金融 新品种 、新 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建 立广 告宣传 、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 ) 制 定详 细的 登记 过户 工作流 程, 建立 登记 过户 电脑系 统、 数据 定期 核对 、备份 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 )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严 格制定 信 息系统 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 资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 时,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 控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的 可稽 性,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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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符 合有 关标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 整个过 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16)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具 备 身份验 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复 、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等 功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计 、软 件 开发等 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使 用的密 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向 他人 透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及时 、 准确地 传递 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门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的 授权 修订 程序 ,并 坚持电 子信 息 数据的 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 除故障 、 灾难恢 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靠 、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 《企 业财 务通则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 度、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会 计系 统 控制。 (20) 明确 职责 划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 相互监 督 的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簿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基 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核 算相 互 独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 过凭 证设计 、登 录、 传递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 值时点 的价 值。 (24)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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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财产的 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支 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手 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损 、散 失 和泄密 。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 和财经 纪律 。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根据 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 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保证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30)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严 格 监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确保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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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银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 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员 工 12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 业经 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作 、学 习 或培训 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 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 构银 行间债 券、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 业年 金、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私募 基 金、资 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 展绩 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 中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24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22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及 投资 者 服务部 风险 控制 工作 贯 穿 所辖业 务各 环节 ,包 括风 险识别 ,风 险评 估, 工作 程序设 计与 制 度建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 程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 程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督 、稽 核 以及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后评 价。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 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准 则和 英国 “AAF01/06 ”准 则审 计报 告,是 国内 唯一 一家 通过 两种国 际准 则的 托管 银行 ,内控 制度 完善、 风险 防范 严密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2011 、2012 年 度, 中 国银行 托管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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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业务内 部控 制通 过国 际新 准则“ISAE3402 ”,是 国 内第一 家获 得此 报告 的托 管银行 ,再 次领先 于同 业。 (五) 托 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相关 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北 京、 上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并在 武汉分 公 司开通 了直 销业 务: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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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5 号中 青旅 大厦105-106室 联系人 : 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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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www.qdccb.com (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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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www.newone.com.cn (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1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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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1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4)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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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客服电 话: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1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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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19)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2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2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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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23)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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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2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29)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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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3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3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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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36)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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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37)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38)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39)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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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41)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2)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062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常 春艳 联系电 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具 体名 单详 见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 站(www.szse.cn)。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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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叶尔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莉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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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六、基 金的 历史沿革 本基金 由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大成优 选封 闭” )转 型而 来 。 自 2012 年 7 月 11 日 大成 优 选股票 型基 金 终 止上 市 之 日起 , 原《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失 效, 《大 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生 效,基 金正 式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存续期 限调 整为 不定 期, 基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策 略调整 ,同 时 基金更 名为“ 大 成优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七、基 金的 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大成优 选封 闭终 止上 市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公司 及其 深圳分 公司 取得 终止 上市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 进 行基金 份额 更名 以及 必要 的信息 变更 之后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公司 及其 深 圳分公 司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申请 ,进 行基 金份 额更 名以及 必要 的信 息变 更。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基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上市开 放式 3、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限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如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的 原因 和 解决方 案 。 八、基金 份额激励 根据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发布 的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方案 说明 书》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召开 大成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告》附 件三 ),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自大 成 优选股 票(LOF )开放日 常申购 、赎 回之 日起 满 3 个月的 原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大成优 选封 闭 基金份 额转 型而 来的 基金 份额数 量给 予 0.3% 的 份额 激励。 1、激 励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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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大成 优选 封闭 转型 前即 持有基 金份 额( 即 2012 年 7 月 26 日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结 束后,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总公 司及 其深圳 分公 司登 记在 册的 原大成 优选 封 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自大成 优选 股票 (LOF )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之日 (即 2012 年 9 月 17 日) 起, 持有 由原 大 成优选 封闭 基金 份额 转型 而来的 大成 优选 股票 (LOF ) 基金份额 满 3 个 月的 持有 人( 以下 简称 “ 原大 成优 选封 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


2、激 励安 排


大成优 选股 票 (LOF ) 开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满 3 个 月之日 ( 即 2012 年 12 月 16 日 ) ,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公司 及其 深圳 分公司 登记 在册 的原 大成 优选封 闭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大成 优选封 闭基 金份 额转 型而 来的基 金份 额, 按 0.3% 的 比例增 加其 基金份 额数 量( 场外 份额 按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场 内份 额按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整 数位) ,同 时扣 减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大成 优选 股票 (LOF )基金份 额。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基金 管理 人" ) 根据 2012 年 12 月 10 日 刊 登在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深 交所网 站(http://www.szse.cn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www.dcfund.com.cn ) 上的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对 原大成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施 基金 份额 激励 方案及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暂停跨系 统转 托 管业务 的公 告》 ,对 截止 到 2012 年 12 月 16 日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总公 司及 其深圳 分公 司登 记在 册的 原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大成 优选 封闭" ;基 金代码 :150002 )份 额持 有人实 施了 份额 激励 。份 额激励 基数 为 2,391,060,545.83 份 基金 份 额,成 功份 额激 励基 数 为 2,391,060,545.83 份 基金 份 额,成 功激 励份额 为 7,171,991.07 份 基金份 额。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公司 及其深 圳分 公 司已 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 完成了 份额 变更 登记 。 自 2012 年 12 月 20 日 起, 原 大成优 选封 闭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相关 销售机 构查 询份 额激 励的 相关信 息。 投资 者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5558)咨询 相关 事宜 或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 查询相 关信 息 。 九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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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场外 、场 内两种 方式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场外 申购 和赎回 场 所为场 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应 业务 资 格的会 员单 位。 办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应遵 守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办 理 时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 除 外。 2、日 常申 购、 赎回 和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开 放 日 常申 购、 赎回 和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3、日 常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金 额限 制 单个基 金账 户单 笔场 内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最高 不超 过 99,999,000 元,投 资 者可多 次申 购, 累计 申购 金额不 设上 限。 3.2 申 购费 率 3.2.1 前端 收费


日常申 购金 额(M ) 日常申 购费 率 场外日 常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M <200 万元 1.00% 200 万≤M <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日 常申 购费 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日常 申购 费率 设定投 资者 的场 内日 常申 购费率 注:投 资者 多次 申购 ,须 按每次 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分 别计 费。 3.2.2 后端 收费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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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基金 未开 通后 端收 费模 式。 3.3 其 他与 申购 相关 的事 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申购 费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和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4 日常 赎回 业务 4.1 赎 回份 额限 制 本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进行 限制 ,亦 不对 单个 投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提 下,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调 整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4.2 赎 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场外赎 回费 率 1 年以 内( 不含 1 年) 0.50% 1 年到 2 年 (不 含 2 年) 0.25% 2 年( 含 2 年)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0.5% 注:原 大成 优选 封闭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期限 自《 大成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计 算;集 中申 购期 或开 放日 常申购 之后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自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起 计算 。 4.3 其 他与 赎回 相关 的事 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对 于所 收取的 赎回 费用 ,基 金管 理人将 不 低于其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5 日常 转换 业务 本基金 未开 通日 常转 换业 务。 6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销售机 构将 按照 与投 资申 请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 定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 遇非基 金 交易日 时, 扣款 是否 顺延 以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具 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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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有关规 定, 具体 扣款 方式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为 准。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场 外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资 人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投 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 赎回应 使用 基金 账户 ,办 理场内 申购 、赎 回应 使用 深圳证 券账户 ; 6、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 回时 ,需 遵守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对 申购 、赎 回业 务等规 则有 新 的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提 下,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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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支 付申购 费用 ,申 购费 率随 申购金 额 的不同 而有 所不 同。 计算 公式为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 金 100,000 元 ,申 购费 率为 1.50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4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45 =94,279.59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45 元, 则 可得 到 94,279.59 份 基金 份 额。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 式,赎 回价 格 以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计 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 用 = 101,600× 0.5% =508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092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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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金份 额净 值= 开 放日 收市 后基金 资产 净值÷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场 外申 购涉 及金额 、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 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场 内 申购涉 及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应 的资 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5、净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净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的 费 用,赎 回净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业 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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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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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2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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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二 )基 金的 登记 和转 托管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 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 原 大成 优选封 闭场内 份 额变 更登 记为本 基 金的份 额以 及本 基金 场内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持有 人 证券账 户下 ; 原 大成 优选 封闭场 外份 额变 更登 记为 本基金 的份 额以 及 场 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2)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 金 份 额既 可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也 可 以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以申 请场 外赎回 。 2、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 为。 (2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销 售机 构(网 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的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 内转托 管。 (3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变 更办 理上 市交 易或场 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跨 系统 转托 管 (1 )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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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四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 权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国 家有 权 机关做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 分配与 支付 。 。 十 、基 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 除了 可以 通过 场内 外申购 、赎 回本 基金 外, 也可以 场内 买入 、卖 出本 基金。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 3 个月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有关 规定 ,申 请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刊登公 告。 基金上 市后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登 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再 上市交 易。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12 月28 日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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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 业务规 则》 的相 关规 定 。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人 T 日 买入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 日 自动 为投资 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 T+1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卖出 该部 分基金 ;投 资 人 T 日卖 出 成功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 自动 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规 定执行 。 (八)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 相关 规 定内容 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十一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含 中期 票据 )、货 币市 场 工具、 银行 存款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及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60%-95% ; 现 金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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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全球 视野 下, 基于宏 观经 济研 究, 确定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通过 上市公 司 基本面 分析 ,主 要采 用优 选个股 的主 动投 资策 略, 获取超 额收 益。 优选 个股 是指积 极、 深 入、全 面地 了解 上 市 公司 基本面 ,动 态评 估公 司价 值,当 股价 低于 合理 价值 区域时 ,买 入 并持有 ;在 股价 回复 到合 理价值 的过 程中 ,分 享股 价提升 带来 的超 额收 益。 1、大 类资 产配 置 将根据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情 况、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估值 水平阶 段性 不断 调整 权益 类资产 和 其他资 产之 间的 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其中 ,全 球主 要股市 的市 盈率 比较 、GDP 增速 、上 市公司 总体 盈利 增长 速度 、债市 和股 市的 预期 收益 率比较 和利 率水 平是 确定 大类资 产配 置 比例的 主要 因素 。 2、股 票优 选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采 取自 下而上 优选 个股 的策 略, 以深入 的基 本面 研究 为基 础,精 选 价值相 对低 估的 优质 上市 公 司股 票,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1) 建立 初选 股票 池 本基金 通过 建立 初选 股票 池,避 免投 资于 具有 较大 风险的 股票 。已 公告 资产 重组或 基 本面发 生重 大变 化 的 ST 、*ST 股票,经 过基 金投 资 团队严 格评 估后 合格 的, 仍可进 入基 金初选 股票 池。 (2) 建立 备选 股票 池 在初选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将按 照以 下 5 个因 素,对 初选 股票 池成 份股 进行筛 选,确 定备 选股 票池 。 上市公 司是 否有 易于 理解 而且稳 定的 盈利 模式 ; 财务状 况是 否良 好; 上市公 司的 行业 地位 ; 上市公 司对 上下 游的 定价 能力; 是否具 有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用定 量分 析与定 性分 析 相 结合 的方 式对以 上 5 项因 素进 行分 析。其 中,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主要通 过其 过 去 3 年 主营 业务收 入占 营业 收入 比例 、主营 业务 收 入增长 率等 指标 衡量 ;财 务状况 主要 通过 其过 去 3 年资产 负债 比例 、毛 利率 和净资 产收 益 率等指 标衡 量; 行业 地位 主要通 过其 过 去 3 年 在行 业中的 市场 占有 率等 指标 衡量; 对上 下 游的定 价能 力主 要通 过其 过去 3 年经 营性 现金 流占 净利润 的比 例等 指标 衡量 ;治理 结构 主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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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要通过 其股 东结 构、 董事 会成员 构成 、管 理层 过往 表现、 权责 制衡 机制 、信 息披露 透明 性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团队 实地调 研结 果等 情况 考察 。 (3) 深入 分析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团队 将 通 过案头 分析 或公 司实 地调 研等方 式, 深入 了解 备选 股票池 成 份股基 本面 数据 的真 实性 ,确保 对上 市公 司内 在价 值估计 的合 理性 。研 究员 将把上 市公 司 的盈利 能力 与国 际或 国内 同行业 的公 司作 比较 ,调 研与公 司有 关的 供应 商、 客户、 竞争 对 手等各 方的 情况 ,通 过行 业主管 机关 、税 务部 门、 海关等 机构 进行 第三 方数 据核实 。 (4) 建立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以备 选股 票池 成份 股的动 态性 价比 作为 选择 其进入 投资 组合 的重 要依 据,动 态 性价比 主要 根据 上市 公司 未来两 年的 动 态 PE 衡 量。 未来两 年的 动 态 PE 由 基金 管理人 投 资 团队根 据内 外部 研究 资料 并结合 实地 调研 结果 ,在 对备选 股 票 池成 份股 未来 两年业 绩预 测 的基础 上, 结合 当前 市场 价格计 算。 基金投 资团 队将 对备 选股 票池成 份股 按行 业进 行动 态性价 比排 序, 同时 参 考 PEG 、 PB 、 现金 流估 值等 指标 以 及对上 市公 司的 定性 分析 ,选择 各行 业中 动态 性价 比最优 的股 票买入 ,构 建股 票组 合。 (5)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基金投 资团 队在 买入 个股 之后, 将动 态跟 踪上 市公 司的基 本面 变化 ,并 根据 基本面 变 化及时 调整 业绩 预测 及动 态性价 比排 序; 在出 现新 的动态 性价 比更 优的 股票 时,将 以动 态 性价比 更优 的股 票替 代现 有组合 中性 价比 下降 的股 票。 3、债 券投 资策 略 主要通 过利 率预 测分 析、 收益率 曲线 变 动 分析 、债 券信用 分析 、收 益率 利差 分析等 策 略配置 债券 资产 ,力 求在 保证债 券资 产总 体的 安全 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获取 稳定收 益。 (1) 利率 预测 分析 准确预 测未 来利 率走 势能 为债券 投资 带来 超额 收益 。当预 期利 率下 调时 ,适 当加大 组 合中长 久期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为 债券 组合 获取 价差 收益; 当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减少 长久 期 债券的 投资 ,降 低债 券组 合的久 期, 以控 制利 率风 险。 (2)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分 析 收益率 曲线 会随 着时 间、 市场情 况、 市场 主体 的预 期变化 而改 变。 通过 预测 收益率 曲 线形状 的变 化, 调整 债券 组合内 部品 种的 比例 ,获 得投资 收益 。 (3) 债券 信用 分析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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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通过对 债券 的发 行者 、流 动性、 所处 行业 等因 素进 行深入 、细 致的 调研 ,准 确评价 债 券的违 约概 率, 提早 预测 债券评 级的 改变 ,捕 捉价 格优势 或套 利机 会。 (4) 收益 率利 差分 析 在预测 和分 析同 一市 场不 同板块 之间 、不 同市 场的 同一品 种之 间、 不同 市场 不同板 块 之间的 收益 率利 差的 基础 上,采 取积 极投 资策 略, 选择适 当品 种, 获取 投资 收益。 4、其 他投 资策 略 (1) 权证 投资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对权 证进 行投 资。 权证投 资 策略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1 ) 采用 市场 公认 的多 种期权 定价 模型 对权 证进 行定价 ,作 为 权证投 资的 价值 基准 ;2 ) 根据权 证标 的股 票基 本面 的研究 估值 ,结 合权 证理 论价值 进行 权 证趋势 投资 ;3 ) 利用 权证 衍生工 具的 特性 ,通 过权 证与证 券的 组合 投资 ,达 到改善 组合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目 的, 包括 但不限 于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保 护组 合策 略等 。 (2) 股指 期货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以 投资组 合避 险和 有效 管理 为目的 ,通 过套 期保 值策 略,对 冲 系统性 风险 ,应 对组 合构 建与调 整中 的流 动性 风险 ,力求 风险 收益 的优 化。 套期保 值实 质上 是利 用股 指期货 多空 双向 和杠 杆放 大的交 易功 能, 改变 投资 组合的 beta ,以 达到 适度 增强 收益 或控制 风险 的目 的。 为此 ,套期 保值 策 略 分为 多头 套期保 值和 空头套 期保 值。 多头 保值 策略是 指基 于股 市将 要上 涨的预 期或 建仓 要求 ,需 要在未 来买 入 现货股 票, 为了 控制 股票 买入成 本而 预先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操作 ;空 头套 期保值 是指 卖 出期货 合约 来对 冲股 市系 统性风 险, 控制 与回 避持 有股票 的风 险的 操作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对股 市未 来趋势 的研 判 、 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目标 以及 投资 组合 的构成 , 决定是 否对 现有 股票 组合 进行套 期保 值以 及采 用何 种套期 保值 策略 。 在构建 套期 保值 组合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对股 票组合 的结 构分 析, 分离 组合的 系 统性风 险(beta ) 及非 系统 性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将关 注股票 组 合 beta 值 的易 变 性以及 股指 期货与 指数 之间 基差 波动 对套期 保值 策略 的干 扰, 通过大 量数 据分 析与 量化 建模, 确立 最 优套保 比率 。 在套期 保值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将不 断精 细和 不断 修正套 保策 略, 动态 管理 套期保 值 组合。 主要 工作 包括 ,基 于合理 的保 证金 管理 策略 严格进 行保 证金 管理 ;对 投资组 合 beta 系数的 实时 监控 , 全 程评 估 套期保 值的 效果 和基 差风 险, 当 组 合 beta 值超 过事 先 设定 的 beta 容忍度 时, 需要 对套 期保 值组合 进行 及时 调整 ;进 行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提 前平 仓或展 期决 策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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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管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以 依法 投资 于其他 衍 生工具 或结 构性 产品 ,用 于基金 的风 险管 理和 增加 收益。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 微观 经济 景气 状 况和证 券市 场走 势; 3、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区域 规划 与发展 政策 ; 4、上 市公 司的 成长 属性 和 价值属 性指 标; 5、上 市公 司的 持续 盈利 能 力以及 综合 价值 的评 估。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如 下 : 1、大 类资 产配 置和 股票 资 产类别 配置 的决 策程 序 (1) 大类 资产 配置 宏观研 究员 就政 治形 势、 政策趋 势、 宏观 经济 形势 、利率 走势 以及 证券 市场 发展趋 势 等进行 分析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提 交研 究报告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相关 报告, 对市 场中 长期 发展 趋势做 出判 断, 向基 金经 理提出 大 类资产 配置 指导 性意 见。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指导 性意 见并 结合 自己的 研究 分析 结果 ,拟 定基金 大 类资产 配置 建议 ,提 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大 类资产 配置 建议 的可 行性 进行分 析, 形 成投 资决 议 并授权 基金经 理执 行。 (2) 股票 资产 类别 配置 基金经 理综 合各 研究 员的 研究成 果, 依据 本基 金投 资策略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交 股 票资产 类别 配置 建议 。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 基金经 理制 定详 细的 股票 资产类 别配 置 计划并 经授 权后 执行 。 2、投 资品 种选 择的 决策 程 序 (1) 股票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必须已 经进 入本 基金 股票 投资备 选库 ,进 入备 选库 的股票 必 须经过 股票 投资 基本 库、 股票投 资初 选库 和股 票投 资备选 库的 筛选 程序 ,具 体过程 如下 : 1)研 究员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判断 股票 是否存 在明 显风 险, 确定 股票投 资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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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本库 ; 2)研 究员 通过 大量 研读 证 券公司 研究 报告 ,经 过综 合分析 判断 ,在 股票 投资 基本库 的 基础上 确定 股票 投资 初选 库; 3)研 究员 选择 初选 库中 的 股票, 进行 深入 分析 和实 地调研 后, 提交 投资 研究 联席会 议 讨论。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经过充 分讨 论和 论证 ,确 定该股 票是 否进 入股 票投 资备选 库; 4)基 金经 理从 股票 投资 备 选库中 选择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2) 债券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包 括国 债、央 票、 金融 债、 公司 债、企 业债 ( 含可 转换 债 券) 等债 券 品种。 基金经 理根 据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计划 ,向 债券 投资 研究 员提出 债 券投资 需求 ,债 券投 资研 究员在 对利 率变 动趋 势、 债券市 场发 展方 向和 各债 券品种 的流 动 性、安 全性 和收 益性 等因 素进行 综合 分析 的基 础上 ,提出 债券 投资 建议 。基 金经理 根据 债 券投资 研究 员的 债券 投资 建议, 制定 债券 投资 方案 。 (3) 股指 期货 的决 策程 序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研 究部提 供的 宏观 分析 报告 、投资 策略 报告 ,结 合风 险管理 部 提供的 风险 评价 和衍 生品 研究员 提供 的股 指期 货市 场分析 报告 等资 料, 对证 券市场 形势 进 行研判 ,提 出下 一阶 段基 金的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及 参与比 例意 见, 审批 基金 经理提 交的 具 体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建 议; 2)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研究 会 议定期 回顾 和研 究股 指期 货投资 的情 况以 及市 场状 况,并 提 出基金 进行 指期 货投 资的 调整建 议。 同时 ,不 定期 就突发 事件 进行 分析 评估 ,形成 股指 期 货的调 整意 见, 供 基 金经 理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策 参考; 3)基 金经 理依 据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决 议和 金融 衍生 品投资 研究 会议 的调 整建 议,确 定 其投资 组合 ,制 定具 体的 股指期 货投 资计 划, 并在 获得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批 准后, 负责 计 划执行 ; 4)风 险管 理部 对股 指期 货 投资潜 在的 异常 风险 进行 监控并 及时 揭示 ; 5)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事 后的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并 就投 资组 合的 绩效进 行 评估和 归因 分析 ,以 供基 金经理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使用; 6) 基金 经理 对市 场变 化、 投资组 合调 整、 组合 风险 监控、 业绩 评估 等事 项进 行汇总 和 分析, 形成 下一 阶段 的投 资策略 建议 ,并 提交 投资 部负责 人审 批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使 用。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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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8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20%×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 收益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在 综合考 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构建 、投 资标 的以 及市 场上可 得 的股票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后 ,本基 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并 且作 为股 指期 货标 的的沪 深 300 指数作 为本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债 券组 合则采 用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收益 率作 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 本 基金 的 股票投 资比 例区 间 为 60%-95%,取 80% 为 基准 指数 中股票 投资 所 代表的 权重 , 其余 20% 为 基准指 数中 债券 投资 所对 应的权 重 。 因 此 , 本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确定 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 80% +中 证综 合债 券 指数收 益率×20%”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 征 得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高 于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 基金, 属于 高风 险/ 收 益特 征的开 放式 基金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 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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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 股票投 资 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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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除 依法 行使 股东 权利 之外, 不直 接参 与所 投资 上市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数据 截止 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 的 财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544,551,002.08 83.04 其中: 股票


1,544,551,002.08 83.04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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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8,510,980.00 5.30 其中: 债券


98,510,980.00 5.3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2,907,641.30 10.37 6 其他资 产


24,112,823.96 1.30 7 合计





1,860,082,447.34





100.00 2、报 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1,946,032.47 3.34 B 采 矿 业 - 0.00 C 制造业 614,086,186.21 33.10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34,897,646.00 1.8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3,074,509.48 2.8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8,151,614.00 0.9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20,405,133.00 1.10 J 金融业 545,692,773.36 29.41 K 房地产 业 196,297,107.56 10.5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 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1,544,551,002.08 83.25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00 浦发银 行 13,374,918 126,125,476.74 6.80 2 000333 美的集 团 2,500,000 125,000,000.00 6.74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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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 601166 兴业银 行 12,249,962 124,214,614.68 6.70 4 600518 康美药 业 6,600,000 118,800,000.00 6.40 5 600036 招商银 行 10,740,000 116,958,600.00 6.30 6 600016 民生银 行 15,000,000 115,800,000.00 6.24 7 000002 万


科A 13,099,900 105,192,197.00 5.67 8 601318 中国平 安 1,499,978 62,594,081.94 3.37 9 601222 林洋电 子 2,329,736 48,388,616.72 2.61 10 600309 万华化 学 1,999,900 41,397,930.00 2.23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 0.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0.00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可转债 98,510,980.00 5.31 8 其他 - 0.00 9 合计 98,510,980.00 5.31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825,000 79,637,250.00 4.29 2 113002 工行转 债 100,000 10,135,000.00 0.55 3 113005 平安转 债 81,480 8,738,730.00 0.47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 告期 末本 积极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金额 单 位: 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 买 / 卖)( 手) 合约市 值 公允价 值变 动 风险说 明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7,523,340.00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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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1,221,900.00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以投 资组合 避险 和有 效管 理为 目的, 通过 套期 保值 策略 ,对冲 系 统性风 险, 应对 组合 构建 与调整 中的 流动 性风 险, 力求风 险收 益的 优化 。报 告期内 ,本 基 金股指 期货 交易 的交 易次 数、交 易金 额及 投资 损益 均未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产生 重大影 响, 股 指期货 投资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 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期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根据中 国平 安股 票和 平安 转债债 券发 行主 体中 国平 安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于 2013 年5 月 21 日和2013 年 10 月 14 日发 布的 公告 , 该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子 公 司平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以下 简称 “ 平安证 券 ” ) 收 到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行政 处罚 和市 场禁入 事先 告知 书》 。中 国证监 会决 定对 平安 证券 给予警 告并 没 收其 在 万福 生科 (湖 南) 农业开 发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万福 生科 ”) 发行上 市项 目 中的业 务收 入人 民币 2,555 万元 ,并 处以 人民 币 5,110 万 元的 罚款 ,暂 停其 保荐机 构资 格 3 个月 。 在上述 公告 公布 后,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该上 市公 司进 行了进 一步 了解 和分 析, 认为上 述 处罚不 会对 中国 平安 和平 安转债 的投 资价 值构 成实 质性负 面影 响, 因此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其 投资判 断未 发生 改变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6,567.4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303,990.25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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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81,969.80 5 应收申 购款 296.4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112,823.9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79,637,250.00 4.29 2 113002 工行转 债 10,135,000.00 0.55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形。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二 、 基金的业绩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④ 2012.07.27 -2012.12.31 5.91% 0.89% 6.11% 1.02% -0.20% -0.13% 2013.01.01-2013.12.31 3.13% 1.23% -5.90% 1.12% 9.03% 0.11% 2012.07.27-2013.12.31 9.22% 1.14% -0.15% 1.08% 9.37% 0.06% (二 ) 自 基金 转型 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 比较 (2012 年 7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8% -9% 0% 9% 18% 27% 12-7-27 12-11-27 13-3-27 13-7-27 13-11-27 大成优选股票(L O F ) 业绩比较基准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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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合同 中关于 基金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本 基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 权 证、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 规定执 行。 本基 金的 转型 日期 为 2012 年7 月27 日 ,建仓 期 为 6 个 月, 截至 报告期 末 本 基 金的各 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合 同中 规定 的各 项比 例。


十三 、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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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份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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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金 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1 ) 上 市流 通金 融衍 生品 按估值 日其 结算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结算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未 上市 金融 衍生 品按 成本价 估值 , 如成 本价 不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 则采 用 估值模 型 确定公 允价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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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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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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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 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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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该项 费用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即本 基金的 年托管 费率 为 0.25%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托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应 于次 月首 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 (3) 上述“1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第 3 至 7 项费 用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集中申 购期 申购 费率 与日 常申购 费率 一致 。 (1) 场外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200 万 1.00% 2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多次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当需 要采 取比 例确认 方 式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 行部 分确认 时, 投资 者申 购费 率按照 申购 申请 确认 金额 所对应 的费 率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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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计算。 (2) 场内 申购 费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约定的 场外 集中 申购 费率 设定投 资 者的 场 内集 中申 购费 率。 (3 ) 本 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缴纳,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2、赎 回费 用 (1) 场外 赎回 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不含 1 年) 0.50% 1 年到 2 年(不含 2 年) 0.25% 2 年(含 2 年)以上 0 通过跨 市场 转登 记由 场内 转至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其 持有期 限自 转登 记至 场外 的份额 确 认日起 计算 。 (2) 场内 赎回 费率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比 例 0.5% 。 (3)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费率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等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 相关费 率或 改变 收费 模式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或 在不 提高 整体 费率 水平的 情况 下 改变收 费模 式,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将来法 律法 规许 可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可以 依法 提取 业绩报 酬和/ 或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模式 实施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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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六、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其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为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资人 可选 择获 取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红利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金 红利 方 式,投 资人 不能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截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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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行 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 本基金 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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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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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基金 集 中申 购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 集 中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 集中 申购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3、基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上市 交 易的 3 个 工作日 前, 将基 金份额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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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7、划 入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将 业绩 风险准 备金 划入 基金 财产 的至 少 2 个 工作 日前 ,在 指定报 刊 和网站 登载 划入 业 绩 风险 准备金 的有 关公 告, 披露 划入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的具 体时间 、方 式 和数量 等信 息。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 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 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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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公 开澄 清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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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 十九、 风 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经 济、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从 而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在 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 波 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从 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的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 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也 会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 力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资 收益 下降 。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要受 到国 际市 场同 类技 术或同 类 产品公 司的 强有 力竞 争, 部分上 市公 司有 可能 不能 适用新 的行 业形 势而 业绩 下滑。 尤其 是 中国加 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内 公司 将面 临前 所未 有的市 场竞 争, 上市 公司 在这些 因素 的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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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影响下 将存 在更 大不 确定 性。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术 更 新、财 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上 市公 司还 可能 出现 难以预 见的 变化 。虽 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低成本 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现 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多 导致 收益 下降 的风 险。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债券 本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重视 股票 投资 风险 的防范 ,但 是基 于投 资范 围的规 定,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股 票投资 比例 最低 将保 持 在 60% 以 上, 无法 完全 规避 股票市 场的 下跌 风险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股指 期货 交易 采用 保证 金交易 制度 ,由 于保 证金 交易具 有 杠杆性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或现货 投资 组合 与股 指期 货波动 不一 致 时 ,股 指期 货微小 的变 动 就可能 会使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股指 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债 结算 制度 ,如 果没 有在规 定的 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强 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来 重大 损失 。此 外, 交易所 对股 指 期货的 交易 限制 与规 定会 对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策 略执行 产生 影响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产 生 不利影 响。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原因 可能引 致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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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人、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易所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销售代 理机 构 等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作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各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 4、相关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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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4、基 金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 (3)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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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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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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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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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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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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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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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 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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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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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4) 上 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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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 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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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其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为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资人 可选 择获 取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红利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金 红利 方 式,投 资人 不能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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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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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H =E× 1.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 中期 票据) 、货币 市场 工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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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具、银 行存 款、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 指期 货及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60%-95% ; 现 金以及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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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关 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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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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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金 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1 ) 上 市流 通金 融衍 生品 按估值 日其 结算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结算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未 上市 金融 衍生 品按 成本价 估值 , 如成 本价 不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 则采 用 估值模 型 确定公 允价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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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 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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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 件。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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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后 生效 。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二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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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 期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 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 换;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代 理国 外 信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贵 金属 买 卖;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 中期 票据) 、货币 市场 工 具、银 行存 款、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 指期 货及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提 供 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60%-95% ; 现 金以及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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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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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 应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一 )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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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四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三、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 况 进行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 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 正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或变 更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含期 货结 算账 户) 、 证券账 户和其 他基 金资 产投 资所 需要的 账户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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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集中 申购 期申 购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集中 申购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集 中申 购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聘 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变 更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变更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变更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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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3、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变 更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或 变更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 户开设 、使 用 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及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变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协 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相关交 易所 规则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变 更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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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程 序复 核后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结 果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除 本协 议和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 据错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 此 承担责 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 任。如 果上 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 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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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 在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予 以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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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 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的登 记与 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结束 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集中申 购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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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 进行清 算。 二十三 、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自助 语音 服务 :提 供 7×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服 务, 可 进行账 户查 询、 基金 净值 、 基金 产品 等自 助查 询服 务。 B、 人工 坐席 服务: 提供每 周五 天, 每天不 少 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得 业务 咨 询、基 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查 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 务,服 务形 式包 括网 站自 助查询 、电 子邮 件账 单、 手机短 信账 单、 客服 热线 查询、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等 。 其中 ,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 70 岁 以上 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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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三) 财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财 经汇提 供专 业、 独家 、一 手的理 财资 讯, 并采 用分 级服务 方式 提供 差异 化资 讯服务 。投 资 者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 经 汇平台 或下 载财 经客 户端 , 免费使 用。 (四 ) 网 站自 助服 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 者提 供 基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个 人资 料修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提供 理财 刊 物查阅 、公 司公 告、 热点 问答、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务 。同 时 , 网站 还设 有电子 邮箱 服 务(客 户服 务邮 箱: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 网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人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撤单 、 基 金定投 、分 红方 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 户信息 查询 等 各类业 务。 其中 ,基 金定 投、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 间,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六 ) 财 富俱 乐部


财 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户 专 门设立 的 服务 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 投 资理 财中 心


大 成基金 各地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投 资 理财中 心、 客服 热线 、网 站在线 栏目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对 于 受理的 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最迟T+1 日内 给予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 约定 的 最晚主 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客 户。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 任何处 罚。 (三)2013 年 7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 月 27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3 年 8 月 29 日《 大 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 《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2013 年半 年度报 告摘 要》 、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掌趣科 技”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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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2013 年 9 月 12 日《 大 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3 年第 2 期) 》 、 《 大成 优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期) 摘要》 。 3、 2013 年 9 月 17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省广 股份 (002400)”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4、2013 年 10 月 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东华 软 件”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5、2013 年 10 月 11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 6、2013 年 10 月 15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增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及相 关申 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7、 2013 年 10 月 23 日《 大 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2013 年 第三 季 度报告》。 8、2013 年 10 月 29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成立 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 的公告 》 。 9、2013 年 11 月 2 日《 大 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关于 持有 的 “ 华 策影视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0、2013 年 12 月 3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1 国 星债 (112083 ) ”债 券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11 、2013 年 12 月 18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邯 城投 (124435 ) ”债 券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12、2013 年 12 月 19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崇 明债 (124422 ) ”债 券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13、 2013 年 12 月 20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增加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开 放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业 务的 公告》。 14、 2014 年 1 月 2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怀化 工 (124404)”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1 海 大 债 (112047)”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5、 2014 年 1 月 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为开 放 式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开 通相 关业务 的公 告》。 16、2014 年 1 月 15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普 邦债 (112172 ) ”债 券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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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7、2014 年 1 月 18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关于 持有 的“11 众和 债 (122110 ) ”债 券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18、2014 年 1 月 21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1 亚迪 02 (112190 ) ”债 券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12 富 春 01 (112088 ) ” 债券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19、 2014 年 1 月 22 日 《大 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2013 年 第四 季 度报告》。 20、2014 年 1 月 25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汤 臣倍 健”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要求,对 2013 年 9 月 12 日公布 的 《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3 年第 2 期) 》进 行了更 新 ,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营 活动 进 行了内 容补 充和 更新 , 主 要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三、 基金 管理 人”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四、 基金 托管 人”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增加 了“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的“ (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部分 。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十二 、基 金的 业绩” 部分 。 6、根 据相 关公 告, 对“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进行了 更新 ,补 充 了 2013 年 7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 月 27 日 发布 的 公告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二十 五 、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二十六 、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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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明 书的复 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大成 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的 文件 2、《 大 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 同》 3、《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托管协 议》 4、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关 于募 集大成 股 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之法律 意见 书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1、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其 余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处 。 2、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三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