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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成长(202023)

南方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文件2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4 年1 月30 日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 理人 ....................................................................................................................... 8 
4. 基金托 管人 ..................................................................................................................... 18 
5.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6. 基金的 募集 ..................................................................................................................... 55 
7.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56 
8.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7 
9. 基金的 投资 ..................................................................................................................... 65 
10. 基金的 财产 ..................................................................................................................... 76 
11. 基金资 产估 值 ................................................................................................................. 77 
12.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2 
13.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4 
14.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6 
15.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7 
16. 风险揭 示 ......................................................................................................................... 91 
17.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3 
18.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3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26 
21.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29 
22.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31 
23. 备查文 件 ....................................................................................................................... 132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2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0]1754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11 年1 月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 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
括 : 因政治 、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 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等等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更 新 内 容 涉 及 的 与 托 管 相 关 的 基 金 信 息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4 年 1 月 30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 经审计)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及 《 南 方优选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2. 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南方 优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南 方优 选成 长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南 方优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南方 优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南方 优选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或 其他经 国 务院授 权的 机构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开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单位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南方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 交收 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交收、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南方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业务 规则》: 指《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39.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1.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卖 出基 金份额 的 的行为 42.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全部 或部 分)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3.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 : 指人民币元 47.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款 项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1.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 53.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厦门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广西 信托投 资公 司共同发 起设 立。2000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准 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 币。2005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 行 增 资扩股 ,注 册资 本达 1.5 亿元人 民币 。 目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 30%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资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业 务总监 、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余钢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高 级经 济师 , 大 学本 科毕业 于湘 潭大 学英 语专 业, 研 究生 毕业于 华中 科技 大学 经济 法专业 。 曾 在广 州军 区、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 深 圳市国 资委 、 深 圳市地 铁集 团等 单位 工作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东 事务 等工 作。2010 年 4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 书 记 。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 资发 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长 期从 事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部 部长 、中 国深圳 对外 贸易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长城 润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 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 证监 会处 长 、 副 主任 。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督察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研究 生学 历。曾 任国 家经委副 处长 ,商业 部政 策研究 室 副处长 、 国 际合 作司 处长、 副司长 ,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 常务 副会 长,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市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济 师。 现任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北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 吉 林大 学、 浙 江大 学兼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 旦大 学金融 研究 院兼 职教授 、教育 部金融 开放 实验室 副主任 (兼) 、中国 金融学 年会常 务理事 、国 家留学 基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家 开发银 行江 苏 分 行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 江宁 区、 秦 淮区 政府 顾问 、 国 电南瑞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南京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锦涛 先生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历任 香港 警务处( 黄大 仙及 油尖 区) 警 务督察 , 香 港警 务处( 商 业罪案 调查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券 及期货 专员 办事处 证券主 任,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问 , 现 任香 港汇 业 集团控 股有 限公 司及其 旗下 汇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汇业 金融 期貨 有限 公司、 汇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及 工商管理 硕士 ,20 年以上 证券从 业 经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 副 主任 等工作 。 现 担 任 致同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兼任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曾于 西北 大学宣 传部 、 陕 西电 视台 新闻部 、 陕 西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师 事 务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全联 并 购公会 广东 分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圳市 律师 协会证 券 、 期 货 和基金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改 制专 家服务 团专 家、 深圳 市易 尚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广 西强 强碳 素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深圳松 海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 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国科 技开 发院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福 保 ( 集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林红珍 女士,监 事, 投资 经 济管理 专业 学士 学位, 后 参 加人民 大学 金融 学院 研究 生进修 班。 曾任厦 门对 外供 应总 公司 会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 公司财务 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 计财部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会 计部 计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监、 稽核 审计 部副 总监、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兴 业证 券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 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3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 证监 会处 长 、 副 主任 。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督察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农 业银 行、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谈建强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注册 会计 师,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曾任 职于 上海 申华实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海 南港 澳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中 海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6 年 9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南 方 绩优基 金经 理;2008 年 4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 南方 高增 基金 经理 ;2008 年 6 月 至今 ,任 南 方价值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 南方成 长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总 裁助 理兼投 资总 监邱 国鹭 先生 、 研 究部 总监 史博先 生 、 投资部 执 行 总监陈 键先 生 、 专 户投 资管 理部执 行总 监蒋 峰先 生 、 总 裁助理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李海鹏 先生 、 交易部 总监 王珂 女士 、固 定收益 部执 行总 监韩 亚庆 先生。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 行 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 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对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 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 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 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 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等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的 情况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6.34%。 2013 年上 半年 , 中 国建 设 银行实 现净 利 润 1,199.64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 12.65% 。 年化 资 产回报 率为1.66% , 年化 加权净 资产 收益 率为 23.90% 。利 息净 收入1,876.60 亿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10.59% 。 净 利差 为 2.54% , 较上 年同 期提 高0.01 个百 分点 。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 2.71% , 与上年 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555.24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 香港 、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台北设 有 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拥 有建 行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亚洲、 建行 伦敦 、 建 行俄 罗斯、 建行 迪拜 、 建 银国 际等 5 家全 资子 公司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 14 个国 家和地 区, 基本完成 在全 球主要 金融 中心的网 络布 局,24 小时 不间断服 务能 力和基 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设立 村镇 银行 27 家 ,拥 有建信 基金 、 建信租 赁、 建信 信托 、 建 信人寿 、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多 家子 公司 , 为 客户 提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2013 年 上半 年,本 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 与社会各 界广 泛认可 ,先 后荣获 国 内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近30 个重要 奖项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3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 第 5 ,较 上 年上 升 1 位; 在美 国《 财 富》世 界 500 强排 名 第 50 位,较 上年 上 升27 位; 在美国 《福 布斯 》2013 年全 球2000 强上 市 企业排 行榜 中位 列全 球 第2, 较 上年 提 升 11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 构授 予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小 企业服 务、 私 人银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 、 监督稽 核处 、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团队 , 现 有员 工225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 业务进 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 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11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 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 被 《财 资》 杂 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银 行” 奖, 并获和 讯 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 管银行 ”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媒 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 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 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 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电 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gdb.com.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高 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公司网 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站: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客服电 话:95594 公司网 站:www.bankofshanghai.com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7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9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 线:4008-311-777 公司网 址:http://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 站:www.srcb.com 21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站:www.jsbchina.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2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 号 法定代 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巫 渝峰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2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24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服电 话 : (青 岛) 96588 , (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 站:www.qdccb.com 2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 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26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联系电 话:025-86775335 客服电 话:96400 公司网 站:www.njcb.com.cn 27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联系人 :万 晓东 、吕 芳芳 联系电 话:0539-8304657 、0539-8051127 客服电 话:400-699-6588 公司网 站:www.lsbchina.com 28 江苏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联系人 :朱 芳 联系电 话:027-82656867 客服电 话:0512-96065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公司网 站:www.zrcbank.com 29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联系电 话:0571-87659546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30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联系电 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站:www.wzbank.cn 31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2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宋 永成 王璇 联系电 话:0755 -25188266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址:www.4001961200.com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33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东莞 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 东 莞市 东城 区 鸿福东 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4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5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联系人 :菅 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6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7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张 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 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8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9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格格


















































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0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 大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1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何 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42 重庆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 陈曦


电话:023-6763791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 话: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43 金华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雅 清 联系人 : 徐晓 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 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4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包 头市 青山 区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镇 西 联系人 : 刘芳 联系电 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5 珠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珠海 市吉 大九洲 大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珠海 市吉 大九洲 大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伟 联系人 :翁 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 话:96588( 广 东省 外加 拨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6 江苏江 南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向 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jnbank.cc 47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8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49 厦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厦 门市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 厦 门市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许 蓉芳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客服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 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黄 英 联系电 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010-85130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 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 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www.citics.com


13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10108998 ,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1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17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志 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1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邮政编 码:310052 联系人 :王 霈霈 联系电 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48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1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 岭路 2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21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39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 话:021-2032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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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2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 -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 西街239 号 华西 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8 楼( 深 圳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28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 站:www.nesc.cn 3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 瑾 公司网 站:www.shzq.com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 前东 街168 号国 联 大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雷 建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 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68 公司网 站:www.dgzq.com.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联系电 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站: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39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5、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5、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 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 话:400-880-2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李 铮 联系电 话:025-83364032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 站:www.hazq.com 42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冰 联系电 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www.ytzq.net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 号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邱 茵茵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刘 学民 联系人:崔 国良 联系电 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 站:www.fcsc.com 4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公司 网址 :www.hfzq.com.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8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省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5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桥西区 自强 路 35 号 庄家金 融大 厦 23 至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桥西区 自强 路 35 号 庄家金 融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陈 丽君 联系电 话:0311-66006219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站:www.S10000.com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53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95578 ,4008888777 , 安徽省 内热 线 96888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5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曾 小普 联系人: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57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8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9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6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徐 轶青 联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服电 话 96336 ( 浙江),40086-96336 (全 国) 公司网 站:www.ctsec.com 60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 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 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西 五路 26 号 海惠 大厦 4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 话:95582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2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 站:www.xsdzq.cn


63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 8112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64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om.cn 65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6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联系电 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7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 二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 二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33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68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0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71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中 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公司网 站:www.rxzq.com.cn 72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73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永 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4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 38 、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永 成 联系人 : 谢立 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7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49 公司网 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76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 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 丁宁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7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庆 华 联系人 : 汤漫 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8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刚 联系人 : 王姣 电话:029-68633210


029-88365809 传真:029-88447322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79 中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 路5 号 陕西 邮政 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 路5 号 陕西 邮政 信息大 厦 9~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海 涛 联系人 : 马国 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 赵大 建 联系人 :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1 诺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 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 波 联系人 :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8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4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生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全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 号楼 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87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 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9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 京)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 国门外 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路 3 号新 恒基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 59539888 传真:010- 59539866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0 万银财 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91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864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2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 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 6099 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教 工路 18 号 世贸 丽晶 城欧美 中 心 1 号 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教 工路 18 号 世贸 丽晶 城欧美 中 心 1 号 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陆彬 彬 联系人 : 鲁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4 泛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于海 锋 联系人 :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 话:400-8588 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95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6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令 海 联系人 : 邓洁 电话:010-58325388-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 97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2 月 6 日 证监 许可[2010]1754 号文 批准 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11 年1 月6 日至2011 年1 月26 日止 , 共 募集2,216,873,965.77 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户 数为36,564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8.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另 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开放 日为 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遵照 有关 法律法 规约 定。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 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和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 申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金 代销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进 行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基 金代 销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基 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用的 支付 模式 。 本 基金 在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称为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支付前 端申 购费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用或后 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5% ,且随 申购金 额的增加 而递 减,后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 于1.8% ,且 随持 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0.9%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 限(N) 申 购费 率 N<1 年 1.8% 1 年≤N <2 年 1.5% 2 年≤N <3 年 1.2% 3 年≤N <4 年 0.8% 4 年≤N <5 年 0.4% N≥5 年 0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0.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增加而 递减 (其 中 1 年为 365 天 )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2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 费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 , 对 应费 率为 1.5%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17/1.016 = 96,970.63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选 择缴 纳后 端申购 费,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 =98,425.19 份 (1)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 纳后 端认/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认 (申) 购费用 =赎 回份额 ×认 ( 申) 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认 ( 申) 购 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例: 某 投资 者认 购期 投资 10 万元 选择 后端 收费 方式 认购本 基金 , 该 笔认 购产 生利 息 50 元, 最后 确认 份额 为100050 份, 一年 内全 部赎 回 ,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 对 应的后 端认 购费率 是 1.5%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3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00 ×1.5%=1500.75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 ×0.5%=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 -1500.75 -518.26=101,632.79 元 例 :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在 一 年内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率 是 1.8%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 ×1.8%=1,828.8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 ×0.5%=51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 -1,828.80 -518.00=101,253.2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因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 告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在至 少 一 家指定 报刊 和网 站刊 登暂 停公告 。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五、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1 年4 月21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间 的转换 业 务,具 体内 容详 见2011 年4 月18 日发 布的 《 南 方 优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 、 赎回、 转换 和定 期定 额业 务的公 告 》 和其 他有 关本 基金转 换公 告。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体 办理方 法参 照 《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 定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详 见 2011 年4 月18 日发 布的 《 南方优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定 期 定额业 务的 公告 》和 其他 有关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非交 易过 户 。 在任 何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 主体的 资格 不得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九、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9.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精选 高成 长性 的优质 企业 进行 重点 投资 , 并通 过 动 态的 资产 配置, 增加组 合 的超额 收益 ,在 有效 控制 市场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争 为投资 者寻 求长 期稳 定的 资产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开 发行 上市的 各类 股票 、 债 券、 短期金 融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30% ~80% ,其中投资 于 高成长性 企业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80%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 证 券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20% -7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今后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策略持 股创 造收 益, 动态 配置控 制风 险。 股票市 场随 着经 济基 本面 的变化 呈现 周期 性波 动 。 本基金 通过 灵活 主动 的投 资操作 , 充 分挖掘 受益 于中 国经 济增 长的企 业的 核心 价值 ,把 握优质 成长 企业 的投 资机 会。 风险控 制是 实现 投资 目标 的保障 。 本基 金强调 风险 管理 , 动 态配 置投资 组合 , 以 追求 较 高的绝 对回 报。


四、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宏观 经济 环境 、 微 观经 济因 素、 经济 周 期情况 、 政策 形势和 证券 市场趋 势的 综合分 析, 结合 经济 周期 投资时 钟理 论, 形成 对不 同市场 周期 的预 测和 判断 , 进行 积极 、 灵 活的资 产配 置, 确定 组合 中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资 产之间 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通 过积极 分析 判断 市场 趋势 , 运用 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险 管理 策略,系 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本基金严谨衡量 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 收益 特征, 评估 股票 市场 价值, 如股票 市场 价值 的整 体估 值水平 偏离 企业 实际 的盈 利状况 和预 期 的成长 率或 预计 将出 现较 大的偏 离, 本基 金将 及时 降低股 票资 产配 置, 或适 度增加 债券 市场 的配置 权重 ,避 免或 减少 可能给 投资 人带 来潜 在的 资本损 失。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理 策略 , 通 过深 入研 究中小 板、 创业 板以 及主 板的上 市公 司, 重点 考察 企业成 长性 等指标 , 并以 企业增 长驱 动因素 作归 因分 析, 精选 出高成 长性 企 业 进行重 点投 资。 同时 本基 金将及 时跟 踪并 把握 市场 趋势和 个股 的投 资机 会, 通过对 股票 价格 与价值 相对 波动 和偏 离程 度的分 析来 掌握 买卖 时机 ,在股 价的 波动 中适 时实 现收益 。 ①企业 过往 的成 长性 和盈 利状况 能够 在一 定程 度上 反映企 业未 来的 增长 潜力 。 本基金 首 先 通 过 企 业 成长 性 等 定 量指 标 初 步 筛 选出 成 长 潜 力较 大 的 上 市 公司 作 为 本 基金 的 初 选 备用 库。 采 用的 具体 财务 指标 主要包 括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和 净利 润增 长率 , 将 这两个 指标 由高 到低分 别进 行排 序, 然后 将排名 结果 相加 , 所 得的 排名作 为上 市公 司的 综合 排名 , 选 取主 营 业务收 入增 长率 和净 利润 增长率 高于 行业 和市 场平 均水平 的上 市公 司作 为初 选股票 。 本基金 尤其 注重 上市 公司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 在公 司研究 团队 调研 和分 析的 基础上 主 要选取 未来 两年 预期 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长率 位于 前 1/2 的上 市公 司。 主营 业务 收 入的增 长所 隐 含的往 往是 企业 市场 份额 的扩大 , 体现 公司未 来盈 利潜力 的提 高 , 盈利 稳定 性的加 大 , 公司 持续成 长能 力的 提升 。 ②针对 初选 备用 库中 的股 票, 进 一步 进行 实地 调研 和深入 研究 , 分 析增 长背 后的驱 动力 量, 判 断这 些驱 动力 量所 带 来的增 长是 否具 备持 续性 。 在此过 程中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应用 “企 业成长 驱动归 因模型 ” ,重 点从五 个维度 评价, 对企 业在未 来两到 三年的 成长 性进行 分析和 预测, 精选 出具 有未 来增 长潜力 的上 市公 司。 “企业 成长 驱动 归因 模型 ”主要 包括 : 成长驱 动要 素 具体表 现 行业成 长前 景 行业集 中度 和上 市公 司行 业地位 , 所处 行业 的上 下 游运行 态 势与利 益分 配, 行业 发展 前景, 在行 业竞 争中 上市 公司受 影响 的 程度 企业创 新能 力 企业是 否具 备战 略规 划, 富有创 新精 神 , 关注 技术 、 产 品的 革新和 投资 应用 创新 ,获 取企业 增长 动力 和持 续发 展能力 核心竞 争力 企业在 规模 经济 、 资 源或 政策垄 断 、 品 牌、 经营 效 率等方 面 是否具 有竞 争对 手在 中长 期时间 内难 以模 仿的 显著 优势 市场战 略 企业的 “市 场吸 引力 ” 和 “市场 竞争 地位 ” 两 方面 , 如企 业 的市场 规模 增长 、 市 场活 动在产 品生 命周 期中 的位 置、 市 场相 对 占有率 、企 业成 本优 势等 管理经 营能 力 企业的 内部 管理 是否 规范 、 科 学, 企业 管理 层的 素 质, 管理 水平是 否能 适应 企业 竞争 优势的 维持 与开 拓 , 以 及 管理层 激励 考 核方式 “企业 成长 驱动 归因 模型 ” 重点 从五 个维 度对 备选 库股票 进行 综合 评估 , 针 对不同 行业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特征, 按照 一定 的权 重加 权综合 ,得 出该 股票 的综 合评级 。 ③ 本基 金将 及时 跟踪 并把 握市场 趋势 和个 股的 投资 机会, 结合 股票 规模、 流动 性和市 值 等多种 因素 , 运用SAR 转 向指标 , 均线 理论等 技术 分析手 段 , 分 析判断 股票 价格与 价值 相 对 波动和 偏离 程度 , 掌 握买 卖时机 , 在 股价 的波 动中 适时实 现收 益。 此外 , 本 基金积 极把 握经 济转型 结构 当中 出现 的投 资机会 , 关 注如 新兴 战略 产业、 消费 行业 、 高 端制 造业等 , 节 能减 排、 低 碳、 区域 投资 等主 题, 积 极捕 捉由 于总 体或 特定的 经济 、 社 会、 政策 以及科 技等 方 面 的发展 变化 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获取 一定 的超 额收 益。 3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主 动投 资管 理的过 程中 , 尤为关 注风 险控制 , 积极 调整资 产配 置, 控制 下 跌风险 。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 根 据定 量定性 分析 , 在市场 趋势 发生变 化时 , 灵活调 整大 类资产 的 配 置比例 , 提 高或 降低 风险 资产持 有比 重; 在股 票投 资方面 , 运 用技 术分 析手 段, 从 股票 基本 面变化 、 价 格对 比信 号、 收益率 动态 变化 等方 面进 行有效 跟踪 , 策 略持 有, 而不片 面强 调中 长期静 态持 有。 本基金 管理 人把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放在 首位 , 设 身处 地从投 资者 角度 来控 制投 资风险 , 力 争为投 资者 追求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短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府 机构债 、 地方 政府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分 离交 易 的可转 换债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本基 金将 在研判 利率走 势的基 础上 做出最 佳的资 产配置 及风 险控 制。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 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 行个券 选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骑乘 操作 、放 大操 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杠杆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将 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同 时 针 对股 指 期 货 交 易制 定 投 资 决策 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等 制 度并 报 董 事 会批 准。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券 市场 走势 。这 是本 基金投 资决 策的 基 础。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的配 比关 系。 在充 分权衡 投资 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的 前提 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决 策程 序 (1) 决 定主 要 投 资原 则: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投 资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决定 基金 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2) 提 出投 资建 议: 投资研究 团队 依据 对宏 观经济 、股 票市 场运 行趋 势的判 断, 结合 基 金合同 、投 资制 度向 基金 经理提 出股 票资 产的 投资 建议。 (3) 制 定投 资决 策: 基金经理 在遵 守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 前提下 ,根 据研 究 员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4) 进 行风 险评 估: 风险控制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议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并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5) 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环 境的 变化 和实 际的 需要调 整决 策的 程 序。 六、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 本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其中投 资于 高成 长性企 业 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80%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券 监 管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 为 20% -7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60 %× 沪深 300 指数 +4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在 考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投 资标的 、 构 建流 程以 及市 场上各 个股 票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和 历史 情况后 , 选 定沪 深 300 指 数作为 本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业绩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 成份股选 自沪深两 个证券市 场, 覆盖了大 部分 流通市值, 为 中国 A 股市 场中代表 性 强、流 动性 高的 主流 投资 股票, 能够 反映 A 股市 场总 体发展 趋势 。债 券组 合的 业绩基 准则 采 用了 上证国债指数 ,上证国债 指数是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所有固 定利率国债 为样本, 按 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 而成。上证 国债指数是上 证指数系列 的第一只债券 指数, 反映我 国债券市 场整体 变动 状况,具 有较 强 的市场 代表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收益 水平 高于 债券基 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30,433,026.70 67.50 其中: 股票


830,433,026.70 67.5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65,994,203.90 21.62 其中: 债券


265,994,203.90 21.62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7,435,333.92 10.36 6 其他资 产


6,442,396.94 0.52 7 合计





1,230,304,961.4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8,783,423.04 2.40 C 制造业 524,664,557.18 43.7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2,560,000.00 1.0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961,519.67 1.1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865,000.00 2.1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21,181,076.15 10.1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57,122,372.16 4.7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7,184,078.50 3.1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111,000.00 0.76 S 综合 - - 合计 830,433,026.70 69.27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581 威孚高 科 2,205,479 67,928,753.20 5.67 2 002285 世联地 产 3,624,516 57,122,372.16 4.76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3 300070 碧水源 907,150 37,184,078.50 3.10 4 600703 三安光 电 1,399,552 34,694,894.08 2.89 5 002565 上海绿 新 1,715,835 34,419,650.10 2.87 6 600406 国电南 瑞 2,184,500 32,483,515.00 2.71 7 300124 汇川技 术 527,317 30,842,771.33 2.57 8 002008 大族激 光 2,199,842 29,675,868.58 2.48 9 600583 海油工 程 3,709,204 28,783,423.04 2.40 10 002104 恒宝股 份 1,799,854 27,285,786.64 2.28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98,052,439.00 8.18 5 企业短 期融 资 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67,941,764.90 14.01 8 其他 - - 9 合计 265,994,203.90 22.19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572,050 55,219,986.50 4.61 2 110015 石化转 债 440,000 41,958,400.00 3.50 3 126011 08 石 化债 400,000 39,764,000.00 3.32 4 126016 08 宝 钢债 400,000 38,972,000.00 3.25 5 110024 隧道转 债 258,090 25,230,878.40 2.10 (六)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八)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 值 (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元 ) 风险说 明 IF1401 IF1401 -50 -35,226,000.00 36,060.00 -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 元) 36,060.00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1,314,06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36,060.00 注:按 照股 指期 货每 日无 负债结 算的 结算 规则 、 《 基 金股指 期货 投资 会计 业务 核算细 则 (试行 ) 》 及 《企 业会 计准 则 —金 融工 具列 报》 的相 关 规定 , “其 他衍 生工 具 — 股指期 货投 资” 与“证 券清 算款 —股 指期 货每日 无负 债结 算暂 收暂 付款” ,符 合金 融资 产与 金 融负债 相抵 销 的条件 , 故 将 “ 其他 衍生 工具 — 股指 期货 投资 ” 的 期末公 允价 值以 抵销 后的 净额列 报, 净额 为零。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根 据风 险管理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要 目的 , 采 用流 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股 指期 货 的 定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平 ,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期 保值 操作 。 基金管 理人 充分 考虑 股 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 运 用股 指期 货对冲 系统 性风险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杠 杆作 用 ,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了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同时 针对 股指期 货交 易制 定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等 制度 并报董 事会 批 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的 股指 期货交 易符 合既 定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146,244.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63,088.91 5 应收申 购款 133,063.3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42,396.9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55,219,986.50 4.61 2 110015 石化转 债 41,958,400.00 3.50 3 113001 中行转 债 24,082,500.00 2.01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 (2) - (4) 2011.01.30-2011.12.31 -16.90% 0.67% -13.37% 0.76% -3.53% -0.09% 2012.01.01-2012.12.31 9.99% 0.93% 6.36% 0.77% 3.63% 0.16% 2013.01.01-2013.12.31 13.68% 0.94% -3.08% 0.84% 16.76% 0.10%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3.90% 0.86% -10.70% 0.79% 14.60% 0.07%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 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出现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2.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 额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3、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 位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 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3、 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份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13.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依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从 基金 财产总 值中 扣除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4.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 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 指定 媒体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 每6 个 月的最 后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销售 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6.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形式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中 短期 债券 基金 的净 值波动 一般 会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7 、债 券回 购 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 风 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四、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 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本基金既定投资 策略 下的风险控制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在投 资 策 略上 采 用定 性 和定量 相 结 合的 方 法, 积 极主动 进 行 市 场判断 , 精 选高 成长 性的 企业进 行重 点投 资。 因此 ,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较 大的 投资风 险, 在灵 活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时, 可能存 在错 配风 险, 基金 经理的 判断 可能 与市 场的 实际表 现存 在差 异,存 在市 场上 涨时 可能 降低股 票投 资比 例, 或在 市场下 跌时 基金 可能 提高 股票投 资比 例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在个 股选择 上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高成 长性 的上市 公司 , 可 能存在 对上 市公 司研 究判 断偏差 , 如 上市 公司 未能 实现本 基金 管理 人预 期的 增长率 , 则 可能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以过 高的 价格买 入股 票, 降低 基金 收益。


为此, 本基 金将 更加 注重 投资的 风险 控制 , 积 极调 整资产 配置 , 控 制下 跌风 险。 在 资产 配置方 面 , 运 用战略 资产 配置策 略和 风险 管理 策略 , 系 统化 管理 各大类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 本 基金严谨 衡量不同类别资 产的预期 风险/ 收益特征,评估股票 市场价值,如股票市场价 值的 整体估 值水 平偏 离企 业实 际的盈 利状 况和 预期 的成 长率或 预计 将出 现较 大的 偏离 , 本 基金 将 及时降 低股 票资 产配 置, 或适度 增加 债券 市场 的配 置权重 , 避 免或 减少 可能 给投资 人带 来潜 在的资 本损 失 ; 在股 票投 资方面 , 定期 或不定 期剔 除不再 符合 基金 主要 投资 方向 、 基 本面 恶 化股价 面临 较大 波动 以及 短期估 值水 平过 高股 价面 临调整 的股 票; 同时 运用 技术分 析手 段 , 从股票 基本 面变 化、 价格 对比信 号、 收益 率动 态变 化等方 面进 行有 效跟 踪, 策略持 有, 而不 片面强 调中 长期 静态 持有 。 在投 资中 强调 风险 控制 和纠错 的及 时性 , 结 合公 司数量 投资 决策 小组的 团队 研究 , 运 用金 融工程 模型 、 量化指 标辅 以判断 分析 , 力争 为 投资 者寻求 长期 稳 定 的资产 增值 ,并 在营 销宣 传中提 示投 资者 。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 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 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险 收益 特 征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受 能力 与 产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7.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收 费方式 或调 低赎 回 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经 过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变 更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 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 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8.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为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为 :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依 法发 售和 销售 基金 份 额;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8)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9)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2)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 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16)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为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2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为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经过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 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 定 以召 集人约 定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决 。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表 决截止 日前 公 布 2 次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 和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 占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上 ; 5)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 册登 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30 日提 交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应 当 计入 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每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3. 在收益 分配方案公 布后,基金 管理人 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 定 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 六)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按 除 权后 的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 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开 发行 上市的 各类 股票 、 债 券、 短期金 融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30%~80% ,其 中投资 于高 成长性 企 业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债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及国家 证券 监 管机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20% -70%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 持有 权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今后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本基 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股票 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其中 投资于 高成长 性企业 的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80% ; 债 券、 权证 、 货币 市 场工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 国家证 券监 管 机构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20% -70%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经过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变更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六号 免税 商务 大厦 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开 发行 上市的 各类 股票 、 债 券、 短期金 融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30%~80% ,其 中投资 于高 成长性 企 业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债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及国家 证券 监 管机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范围 为 20% -70% ,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基金持 有权 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3% 。 今后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 ; 其 中投 资于 高成 长性企 业 的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80% ; 债 券、 权证 、 货币 市 场工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 国家证 券监 管 机构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20% -7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1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 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 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及 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 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 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 资 的 受 限 证券 限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应 于投 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 关书面资 料,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 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 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 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果出 现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急 事 故 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126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 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 季 度、 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 资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 身 份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站 获取本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 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业绩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网 上交 易” 系统 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购/ 申 购、 定投、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具 体业务 规则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 公告。


127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自助答疑”栏 目,选定咨 询问题的类型 如账户类、 交 易类、网 上查询/ 交易、服务类、产 品介绍、金融知识等并输 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 自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 及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在 线客 服” 获 得投资 顾问 、 业务 咨询 、 信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6 、专 用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下 载专 用客 户端 , 如 PC 版、 iPhone 版、 iPad 版和 Android 版等,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 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专用 客户 端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投资 人通 过手 机上 网, 访 问 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人最 新 的理财 资讯 , 办 理各 项基 金查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手机 W AP 交易 具体 规则 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相关 公告 。 (三) 投资人通过微 信手机客户 端,添加基金 管理人官方 微信(可搜索 公众号“南 方 基金 ” 或 微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 朋友 , 可 查询 基金净 值 、 基 金动 态等 。 如绑定 个人 账 户,还 可享有 基金交 易( 仅限基 金管理 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账户 查询 、基金 交易查 询、持 有理财 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服务。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 投资 人及 时更 新服 务 联系信 息。 投资人 可通 过以 下 4 种方 式进行 服务 联系 信息 ( 包 括联系 地址 、 手 机号 码、 固定电 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 , 请 遵办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 、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账户查 询”或“网上交 易” (仅限 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 资 人)系 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 心 400-889-8899 转 人 工修改 。 3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128 提交修 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 户服 务 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 供 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 基 金产 品 等自助 查 询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 于 8 小 时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顾 问、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3 、 电 话交 易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 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129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下 (登 于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 : 标题 时间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民族证 券为代 销 机构并开 通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4/1/27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厦门银 行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4/1/23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同花顺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业 务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1/10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新兰德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3/12/31 ·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中 国工商银 行基金 定投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3/12/31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加 邮储银 行个人 网 上银行和 手机银 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12/31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在中 国工商 银行开 通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3/12/25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嘉实财 富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3/12/20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万银财 富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业务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3/12/17 · 南方基金 关于 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泛华普 益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3/12/10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金观诚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3/12/6 · 南方基 金关于 成立子 公 司南方资 本的公 告 2013/11/16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 公告 2013/11/16 · 南方基 金关于 注意防 范 冒用南方 基金名 义进行 的 非法证券 活动的 提示 2013/11/1 ·南方基 金关于 调整部 分 开放式基 金电子 直销单 笔 赎回下限 的公告 2013/10/31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杭州联 合农村 商 业银行为 代销机 构及开 通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3/10/29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10/15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10/11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加 万银财 富自助 渠 道基金申 购及基 金定投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9/30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9/24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吉林银 行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3/9/17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9/10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深圳农 村商业 银 行为代销 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9/2


130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重庆农 商银行 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3/8/30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加 河北银 行电子 渠 道基金申 购及基 金定投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8/30 · 南方基 金关于 成都分 公 司成立公 告 2013/8/22 · 南方基 金关于 变更高 级 管理人员 的公告 2013/8/22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8/17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 中邮证 券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3/8/8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8/6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加 深圳农 村商业 银 行自助渠 道基金 申购及 基金定投 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3/8/1 基金管 理人 的 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基 金管 理人 子公 司南方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兼任 职务 或者领 薪的 情况 如下 : 姓名 在子公司兼任职务 兼职起止日期 是否在子公司领取薪 酬 吴万善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13.11.14-至今 否 郑文祥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 经 理 2013.11.14-至今 否 常克川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3.11.14-至今 否 蔡忠评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2013.11.14-至今 否


131 22.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132 23.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南 方优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南 方优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四 年三 月 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