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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利(164509)

国富恒利: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 年 3 月 1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富恒利分级 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450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3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 《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富兰克 林国
海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富恒利分级 债券 A 国富恒利分级 债券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4510 150166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证监许可 [2013] 1327 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2014 年 3 月 4 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14 年 3 月 10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 户 ) 7,149 
份额级别 
国富恒利
分级债券
A 
国富恒利
分级债券
B 
合计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 元 ) 
265,523,34
9.03 
113,795,4
83.15 
379,318,83
2.18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 元 ) 746,219.90 10,947.26 757,167.16 
募集份额(单位: 份 ) 
有效认购份额 
265,523,34
9.03 
113,795,4
83.15 
379,318,83
2.18 
利息结转的份额 746,219.90 10,947.26 757,167.16 
合计 
266,269,56
8.93 
113,806,4
30.41 
380,075,99
9.34 
其 中 :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固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 份 ) 0.00 0.00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0.00 % 0.0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 
其 中 :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本 基 金
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 份) 
0.00 49,706.29 49,706.29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0.04 % 0.01%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基 金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办 理 基 金 备
案手 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14 年 3 月 10 日 
注: 
1. 本次基金 募集期 间所发 生的与本 基金有 关的律 师费、会 计师费 、信息 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 本基金本次募集场 外有效净认购金额 (不含认购利息) 为 378,268,832.18 元,
场内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认购利息)为 1,050,000.00 元。 
3.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恒利 A 份 额和恒利 B 份
额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 7:3 , 恒利 A 份 额和 恒利 B 份额已分 别于 2014
年 2 月 19 日和 2014 年 3 月 4 日顺利结束募集。本基金管理人 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对 恒利 B 份额符合相关认购 条件和要求的认购申请予以全
部确认 ,即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结果为 100% ,对发售期内恒利 A 份 额的认购
申请采用 “ 全程比例确认 ” 的方式予以部分确认 , 恒利 A 份额的认购申请确认
比例结果为 26.04% 。 对 于 投 资 者 未 被 确 认 的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退
回, 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 
4.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 未持有本基金 。 
5.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 项 
(1)投 资者可 以 到本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网点查 询认购交 易 确认 情况, 也可以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tsfund.com ) 或客 户服务电话 (4007004518 , 95105680
或 021-38789555 )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 恒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恒利
B , 封闭运作, 在符合法 律法规和 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
按照基金 合同约 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规 则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恒利 A 和恒利 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 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恒利 A 与恒利 B 两级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初
始配比原则上 不超过 7:3 。 
(4)恒利 A 的收益 
恒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
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恒利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 × 人民 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保留将恒利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 此基础上上调不超过 20% 的权利。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决定恒利 A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 1 个开放日(含)的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4.95%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利 A 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 在极端亏 损的情况下,恒利 A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 失的风险。 (5)风 险提示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 展 基金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