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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旭A(000152)

大成景旭: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景旭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 景 旭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2013 年4 月23 日证监许可 【2013 】365 号文核 准募集 , 基金合 同于2013 年7月23 日正式生 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 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产品, 属 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低风 险收益品种 , 其预期 风险与预 期收 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低于混 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 基金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 基金时,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及基金合同。 基金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4年1月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基金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3 年12 月31 日,本 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 未 经审计。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9 七、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 换................................................................................................ 40 八、基金的投资 .............................................................................................................................. 48 九、基金的业绩 .............................................................................................................................. 55 十、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一、基金资产估 值 ...................................................................................................................... 57 十二、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61 十三、基金收益与 分配...................................................................................................................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 ...............................................................................................................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 披露................................................................................................................... 65 十六、风险揭示 ..............................................................................................................................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73 十八、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 100 二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一、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118 二十二、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分的 说明 ..........................................................................................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0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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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其他有关 规定及《大成 景旭纯 债 债券型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 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 大成景旭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投 资者取得 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 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大成 景旭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大成景旭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大成 景旭纯债 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大成景旭纯 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 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指《 大成 景旭纯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大成 景旭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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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是指 经主管部 门批 准, 运用在 香港募集 的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内证 券投资业 务的相关 主体 20、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3、 销售机构: 指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4、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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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5、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8、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9、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7、 《业务规则》 :指《 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8、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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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5、元:指 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7、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8、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9、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0、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1、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2、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三、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 比例 48%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持股比例 25% ) 、广 东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持股比 例 2% )四家公 司。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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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 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设有股 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 , 下设二十个部 门, 分别是股 票投 资部、 数量 投资部、 社保基金 及机构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委托 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管理 部、 营销策 划及产品 开发部、 信息技术 部、 客户 服务 部、 市场部 、 总经理 办公室、 董事会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计划财务 部、 行政 部、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部 和国际业 务部。 公 司在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武汉 、 福州 、 沈阳 、 广州和 南京等地 设立了九 家分 公司,拥有 两家子公 司 ,分别 为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及大 成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风险 控制委 员会和战略 规划委员 会等专业 委员会。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专业、 进 取 ”为经 营理念, 坚 持 “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 ”的企业 精神, 致力 于开拓基 金及证券 市场业务 , 以稳健 灵活 的投资策略 和注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资 组合, 力求 为投资者 获得更大 投资回报 。 公司 所有人 员在最近三 年内均未 受到所在 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 的处罚。 (二)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 2014 年 2 月 18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共管理 2 只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 景宏证券 投资 基金 、景福 证券投资 基金,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大 成中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及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中证 500 深市交 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中 证 500 沪市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1 只 QDII 基金: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及 33 只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景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 大成价值 增长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债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蓝筹稳健 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货 币市 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创新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 景阳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强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策略回报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行 业轮动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红利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核心 双动力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景恒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可转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 内地消费 主题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大成新锐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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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理 财 21 天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现金宝场 内实 时申赎货币 市场基金 、 大成景 安短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兴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景旭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信用增 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及 大成健康 产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三)主要 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 董 事长, 经济学 博 士。 历任中 央财经大 学财政系讲 师, 华夏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 行总部总 经理、 研 究发展部 总经理 , 光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 产管理总 监,大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大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2008 年 11 月起兼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 代为履行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职务。 王颢先生, 董事, 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深圳管 理总部副总 经理、机 构管理部 副总经理 、经 纪业 务综 合室总经理 ;2002 年 9 月加 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助理总 经理、副 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任大成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现任中 国人保资 产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党委 书记。 刘虹先生 , 董事 , 博士 ,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 任国家 计委国土 局 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主持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国 农业发展 银行资金 计 划部计划处 副处长 (主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国 人寿保险 ( 集团) 公司 战略规划部 战略研究 与规划处 处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国 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 划部副总 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中国 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发展 改革部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 中国 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高 级专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人保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党委书记 ;2009 年 11 月起 , 兼 任中国华 闻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总裁、党 委书记以 及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长。 高岐先生,董事 ,硕士。 历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计财部会计处处 长、副总 经理; 上海南都期 货经纪有 限责任公 司经管会 副主任 ; 现任 光大期货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 财务负责 人 。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 士研究生在读 ,中国注册会计 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1997 年 5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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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月-2000 年 4 月 , 任职于 中国长城 信托投资 公司 ;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 国 银河证券有 限公司审 计与合规 管理部; 现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家开发银 行顾问, 高 级经 济师, 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 专家。 中 国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 硕士生指 导老师, 首都经济 贸易 大学兼职教 授, 清华 大学中国 经济研究 中心高级研究员。先 后在北京市人 民政府研究室 (副 处长、处长) ,北京市 第一商业局( 副 局长) ,中国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总经理) ,中 国 投资银行(行长) , 国家开发银行( 总 会计师)工 作。 宣伟华女士 , 独立董 事, 日本 国立神户 大学法学 院法 学修士, 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仲裁员 、 上海仲 裁委员会 仲裁员, 曾任上 海市律 师协会证券 与期货法 律研究委 员会副主 任。1986 年-1993 年, 华东 政法大学 任教;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学院 大学法学 部访 问教授;1994 年-1998 年, 日本国立 神户大学 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天城 律师事 务所 兼职律师、北京市中 伦金通律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负 责 人;2001 年始任国 浩律师(上海 )事 务所合伙人。 擅 长于公 司 法、 证券法、 基 金法、 外商 投资企业法、 知 识产权法 等相关的 法律 事务。曾代理过中 国证券市场第 一例上市公司 虚假陈 述民事索赔共同诉 讼案件,被 CCTV? 证券频道评 为“ 五 年风云人 物” ,并获得 过“ 上 海市优秀 女律师” 称号。 叶永刚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博士, 武 汉大学 经济 与管理学院 教授、 副院长、 博士生 导师, 中国 金融学会 理事, 中 国金融学 会金融工 程研 究会常务理 事, 中国 金融学年 会常务理 事,湖北省 政府咨询 委员。1983 -1988 年,任武 汉大 学管理学院 助教;1989 -1994 年,任 武汉大学管 理学院讲 师;1994 -1997 年 ,任武汉 大学 管理学院副 教授;1997 年至今 ,任武 汉大学教授 ,先后担 任副系主 任、系主 任、副院 长等 行政职务。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 任 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 斯隆管理学院 瑞穗金融集 团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任美国 金融 学会理事 ;2010 年至今兼 任美国西 部 金融学会理 事;1997 年至今 兼任美国 国家经济 研究局 研究员;2007 年至 今兼任纳 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问 理事会理 事;2009 年至今 兼任上海 交通大 学上海高级 金融学院 院长;2003 年至 今兼任清华 大学中国 金融研究 中心主任 。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 , 监事长 , 大学本 科。 曾任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江 苏北路营 业部 总经理, 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 产管理总 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中 国银河投 资管理公 司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 。现任中 国银河投 资管理公 司上 海投资部董 事总经理 。 谢红兵先生,监事,双 学士学位。1968 年入伍, 历 任营教导员、军直属 政治处主任;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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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1992 年转业 , 历 任交通银 行上海分 行杨浦支 行副行长 (主持工 作) , 营业处处 长兼房 地产信 贷部经理,静安支行 行长,杨浦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行负责筹建基金 托管部,任交通 银 行基金托管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筹建 银行试点 基金公 司, 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 公司董事 长;2008 年任中国 交银保险 公司 (香港)副 董事长。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女士 , 监事, 硕士学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江 省永嘉县 峙口乡人 民 政府妇联主 任、 团委 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 温州市鹿 城区人民 政府民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浙 江省温州 市人 民检察院起 诉处助理 检察员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 于北京市 宣武区人 民检察 院 ,任三级检 察官;2007 年 8 月起 任民 生人寿北京 公司人事 部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 国 人民人 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纪委副书 记、大成 慈善基金会 常务副秘 书长。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 ,副总经 理,管理 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 江南信托 投资有限 公司 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南证 券有限公 司总裁助 理、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期 间还 任江 南宏富 基金 管理 公司筹 备组 副组 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 中航集团 公司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2008 年 5 月起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杜鹏女士, 督察长, 研究生学 历。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中 国银行陕 西省信托 咨询 公司证券部 驻上交所 出市代表 、上海业 务部负责 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 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 司投资基 金管理部 证券投资 部副经理 、 广 东华侨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 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筹 建;1999 年 3 月起 ,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大成 国际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 杨春明先生,副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先后任 职于 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基金运 营部总监 、 市场部 总经理 、 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 起任大成 创新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 肖冰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商管 理硕士。 曾任联 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国际业 务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部总监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 部总监、 景顺长城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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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营 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 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 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 总监、 公司董 事会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 起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兼 董事会秘书 。 刘明先生 ,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厦门 证券公司 鷺江营业 部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曾任 厦门产权 交易中心 副总 经理。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 香港时富 金融服务集 团投资经 理,2004 年 3 月 加盟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 景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及 大成优 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公司助理总 经理。 现 任大成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决 策 委员会主席。2013 年 10 月起任大 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立女士 : 经济学硕 士 ,证券 从业年 限 11 年。 曾任 职于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南京市商业 银行资金 营运中心 。2005 年 4 月 加入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大 成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2007 年 1 月 12 日起 担任大成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09 年 5 月 23 日 起兼任大 成债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20 日 起任 大成 现金增利 货币 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2 月 1 日 起兼任大 成月添 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3 日起 任大成景 旭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国 籍:中国 。 杨雅洁女士 : 经济 学硕士 , 证券 从业年限5 年。 2009 年8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固定收 益部宏观 利率研究 员。 2013 年1 月14 日至2014 年1 月10 日 任大成债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助理。2014年1 月11 日 起任大成 景旭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设固 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4 名。名单 如下: 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设固 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4 名。名单 如下: 陈尚前, 固 定收益部 总监, 负 责公司固 定收益证 券投 资业务, 大 成强化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大成保 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 王立, 大成债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大 成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大 成现金增 利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大成月 添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大成景 旭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固定 收益投资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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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决策委员会 委员;陶 铄,大成 月添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理 财 21 天债 券型发起式 基金基金 经理, 大 成景安短 融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景兴 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大成 信用增 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王 磊, 大成 强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景恒 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大成可 转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 谢民, 交 易管理部 副总监,固 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 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 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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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13、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禁 止的 行为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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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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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规 定,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七)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为加强 内部控制, 促 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公 司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依 据《证 券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 等法律 法规, 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 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公 司为防范 和化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符合公 司 的发展 规划, 在 充分 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 础上, 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 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 司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 制定 科学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 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对 内部 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承担责任 。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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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的 设 置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 其他资产 的 运作相 互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 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 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订或完 善内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 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 ,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 节。 (3)健 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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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作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 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 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 馈系统。 (5)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 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2)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行风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 调整的建 议; 对投资业 绩进行评 价, 包括整体表 现分析、 业绩 构成分析 以及 业绩短期和 长期持续 性检验; 对将要展 开的新业 务和 创新性产品 的投资做 全面的风 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 警等工作 。 (6)建立有效的人 力 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 程序,保 证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2)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 定授 权范围内行 使相应的 职责。 3)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 权书 的授权内容 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 立授权评价和 反馈机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 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 订或取消 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会 计和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 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12)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 (13)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 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 的监察稽核 部门, 对 公司内部 控制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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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公司 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 环境、新 的金融工 具、新的 技术应用 和新 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进 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2)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法 。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根据 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 的交 流渠道。 5)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 要求。 2)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 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 止越权决 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 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进 行投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 归属分析 等内容。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 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及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 人员。 4)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 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5)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 每日投资组 合列表等 。 6)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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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7)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 则,制定 场外交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交易 的流程和 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 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 易的,在 相关投资 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 明, 并报公司风 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 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证的 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 品种或业 务的法律 性质、 操作程 序 、 经济 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 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 和运行风 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建 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 律审查制 度,制定 销售人员 准则,严 格奖 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 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 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 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 (10)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 基金 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 对 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 对 出现的失误 提出处理 意见,并 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 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遵 循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 则, 严格制 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 制度。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计 开发符合 国家、 金 融行业软 件工 程标准的要 求, 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 电子化时, 设 置保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 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 投入运行 前,经过 业务、运 营、监察 稽核 等部门的联 合验收。 (14)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 责任 制度、门 禁制 度、内外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系统安 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要求 符合有关 标准, 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 任管理, 严格划分 业务操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的职责 。 (1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充 分考虑到 软件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信 息技术系 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 不得介入 实际的业 务操作。 用户使用 的密 码口令定期 更换, 不 得向他人 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 系统的密 码口令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管 。 (17)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 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实和完 整, 并能及 时、 准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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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确地传递到 会计等各 职能部门 ; 严格计 算机交易 数据 的授权修订 程序, 并 坚持电子 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 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 系统定期 稽核检查, 完 善业务数 据保 管等安全措 施, 进行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 习,确保 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办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针 对各个风 险控 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 (20) 明确 职责划分 ,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 各会 计岗位职责 ,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一人 独自操作 全过程。 (21)以基 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基 金会计核算 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 互独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 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 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 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 2)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 计账 簿,有效控 制会计记 账程序。 3)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 止会 计差错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 公允 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 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 准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制订 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 ,财 会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 章、 支票等重要 凭据和会 计档案 , 严格会 计资料 的 调阅手 续, 防止 会计数据 的毁损 、 散失 和泄密。 (27) 严格 制定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遵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 董事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根 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 公司相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董 事会对督 察长 的报告进行 审议。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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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29)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管理层负 责, 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司 保证 监察 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人员 的专业任 职条件, 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 作程 序和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有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法 律、 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 。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 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 会军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9 月末, 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共有员 工179人, 平均 年龄30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 上学历, 高管人员 均拥有研 究生 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 托管业 务 经营情况 作 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 者, 中国 工商 银行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务 以 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 先进的 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 ,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 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 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 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 展现优 异的市场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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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 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 社会保 障基金 、 安心账 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 、 证券 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 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 商业银 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 同时 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 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2013年9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 券投资基金337只, 其中封闭式5只 ,开 放式332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十年获得 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 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 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 体评 选的41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 国内 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业务 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 一手 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 资产托 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工作 , 在积极 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 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 次顺利 通过 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 是否充分 的最权威 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2 年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第 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 制及 有效性报告 , 表明独 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 险控 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常规 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 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 ;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控制 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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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 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 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 控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 管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 项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内 控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 立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 适当 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查 、 评价 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 控 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册、 严 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 管理情况 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落 实岗位责 任制, 建 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核 和激励机 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控文化 ,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 培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 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 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 念。 (4)经营控制。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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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5)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 用、 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 演练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提 高演练标 准, 从最初 的按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实全 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险 控制制度 和措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 岗位 ,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 不同部门、 不 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年努 力, 资产 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 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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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 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8-5558 ( 免长途固 话 费)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分别 在深圳、 北京、 上 海设 有投资理财 中心, 并 在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直销 业务: (1)大成基 金深圳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联系人: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 金北京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5 号 中青旅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 金上海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东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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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 新华路 218 号浦发 银行大厦 15 楼 联系人:肖 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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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6)北京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内大街 410 号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刘 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7)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凤起路432 号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话 : 浙江省内0571-96523 、全国 客户服务 热 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8)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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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倪 苏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9)温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华 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 线:96699 ,浙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0)哈尔滨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 滨市道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人:郭志 文


联系人:王 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11)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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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12)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 维琳、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4)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5)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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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6)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7)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 8-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免费服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王 霈霈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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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19)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20)华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 徽省合 肥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1)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22)浙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 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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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联系人: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23)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5)瑞银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 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 丽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6)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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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7)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8)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6 楼 法定代表人 : 薛荣年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29)国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西 )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覃 清芳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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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30)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31)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2)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3)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 杜航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66567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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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联系人: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34)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35)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6)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环球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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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38)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 周晖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9) 民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 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 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0)国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41)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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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42)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43) 中信建 投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4)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常 春艳 联系电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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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 瑛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 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安永 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 计师:张 小东、周 刚


联系人:李 妍明 六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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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根据相关法 规和 《大 成 景旭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基金合同 已于 2013 年 7 月 23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 本基金 。 (二)基金 的类型和 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 式 基金存续期 限:不定 期 (三)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 额的 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 日出现 上述情形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七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申 购日申请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 基金份额申 购具体办 理时间为 基金 开放申购后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基金投资 者在开放 赎回日申请 办理相应 基金份额 的赎回, 基金份 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该基 金份额的 开放赎回 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交易时间 。 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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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大成景旭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6 日开放日常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及 定 期定额投 资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 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收 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 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 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款项 , 申购 申请即为 有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可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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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以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以 及每 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做 出规定, 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 、 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和累计 持有基金 份额 上限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依 照有关规 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 和 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申购费率 (1) 投 资人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时 , 需交纳申 购费用 , 费率 按申购金 额递减 。 投资 人在 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具体费率 如下: 申 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M<300 万 0.50% 300≤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2)投资者 在申购 C 类 基金份额 时不需要 交纳申购 费用。 因红利自 动 再投资而 产生的基 金份额, 不收取相 应的 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份 额的赎回 费率如 下表: 持有基金时 间(T ) 赎回费率 T<1 年 0.10% 1≤T<2 年 0.05 % T ≥2 年 0%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扣除用于市 场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 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 产,赎回 费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为 赎回费总 额的 25% 。 (2)本基金 C 类份额只对 但对持 有期限少 于 30 日 的 基金份额的 赎回收取 赎回费,赎 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资产 。 持有基金时 间(T ) 赎回费率 T<30 日 0.10% T ≥30 日 0%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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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交 易、 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支付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申购和赎 回数 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某投资 人于开放 期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 购费率为 0.8% ,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4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38,156.29 份


(2)C 类基金 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 某投 资人于开 放期申购 本基金 1 万元 , 假设申 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56 元 , 则 可得到: 申购份额 = 10,000/1.056 =9,469.70 份 3、赎回金额 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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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6: 某投资 者在 持有 基金份 额时间不 超过 1 年时 赎 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1% =10.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10.5 =10,489.50 元 (2)C 类基金 份额: 1)持有超过 30 天( 含)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2)持有少于 30 天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7: 某投资 人赎回 1 万份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超过 30 日) , 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4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 ×1.046=10460.00 元 4、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八)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 在每个运 作期 的开放日 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正常 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 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九)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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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十一)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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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 并于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基 金份额净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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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三)基 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及 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 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 资者。 “继承” 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 2 个 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转 托管的 销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转托管 申请 。 (十六)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 本 基金可为 基金投资 者提 供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服务, 具 体实 施方法以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的公 告为准。 (十七) 基 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 构认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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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 八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为纯 债基金, 管理人通 过对各类 债券品种 的积 极主动管理 , 力争在 严格控制 投资 组合风险并 保持资产 流动性的 基础上, 实现基金 资产 的长期稳定 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 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 政府机 构债、 地方政府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级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次 级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中 的纯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 、等固定 收 益类金融工 具以及现 金、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 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 可转 债, 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的 新股、 可转 债 申购或增发 新股。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 法律 法规或相关 规定。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资产 的投资 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有 效结合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策 略以及 “自下而上” 的债 券精选策 略, 在 综合判断宏 观经济基 本面、 证 券市场走 势等宏观 因素 的基础上, 灵活配置 基金资产 在各类资 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 并通过严 谨的信 用 分析以及 对券 种收益水平 、 流动性 的客观判 断, 综合 运用多种投 资策略, 精选个券 构建投资 组合。


1、久期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密 切关注经 济运行趋 势, 把握 领先指标 , 预 测未来走势 , 深入分 析国家推 行的 财政与货币 政策对未 来宏观经 济运行以 及投资环 境的 影响, 据此 预测利率 趋势和债 券市场对 上述变量和 政策的反 应,并据 此对债券 组合的平 均久 期进行调整 。 2、类属配置 策略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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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确定目标久 期后, 本基金 将根据宏 观经济、 市场 利率 、 债券供求等因 素的深入 分析, 预 测各类属资 产预期风 险及收益 情况, 确 定债券组 合资 产在利率品 种、 信用 品种等资 产之间的 分配。


3、信用债 投资策略





①信用风险 控制。 本 基金拟投 资的每支 信用债 券必需 经过公司内 部债券信 用评级系 统进 行评级, 符 合基金所 对应的内 部评级规 定的信用 债方 可进行投资 , 以事前 防范和控 制信用风 险。 ②信用利差 策略。 伴 随经济周 期的波动 , 在经济 周期 的不同阶段 , 信用利 差通常会 缩小 或扩大, 通过对 经济周期 前瞻性的 判断, 把握利 差的 变动会带来 投资机会。 同 时, 本基金将 积极关注信 用产品发 行人资信 水平和评 级调整带 来的 利差机会, 选择评级 有上调可 能的信用 债, 以获取 因利差下 降带来的 价差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研究各期限 信用债利 差的历史 水平、 和 相同期限 但 不同信用 评级债券 的相对利 差水平, 发掘 偏离均值较 多、 相对 利差可能 收窄的债 券。


4、 骑乘策略 当市场 利率期限 结构向上 倾斜并且 相对 较陡时, 投 资并持有 债券一段 时间, 随着时间推 移, 债券 剩余年限 减少, 市 场同样年 限的 债券收益率 较低, 这 时将债券 按市场价 格出售, 投资者 除了获得 债券利息 以外, 还可以 获得 资本利得。 在多 数情况下, 这 样的骑乘 操作策略可 以获得比 持有到期 更高的收 益。


5、 杠杆放大 策略 杠 杆放大操 作即以组 合现有债 券为 基础, 利用 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 成本 资金,并购 买剩余年 限相对较 长并具有 较高收益 的债 券,以期获 取超额收 益的操作 方式。


6、 换券策略 综合考 虑利率期 限结构、 流动性、 税收、 信用级别等 因素对债 券进行定 价, 以此为基础 ,在类属 相近的债 券中,选 择买入相 对被 低估的债券 ,卖出相 对被高估 的债券, 进行换券操 作。 或在 不同的市 场对期限 相近的同 类产 品进行换券 , 获取风 险特征相 同, 但收 益更高的产 品。 7、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票面 利率较高 、信用风 险较大、 二级 市场流动性 较差。 本基金将根 据对宏观 经济的研 究, 前瞻 性判断经 济周 期, 调整组 合汇总中 小企业私 募债 的配置比例。同时, 重点考虑个券 的风险收益水 平, 综合考虑个券的信用 等级(如有) 、 期 限、 流动性、 息票 率、 提前偿还 和赎回等 因素, 结合 债券发行基 本面情况, 重 点选择信 用风 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 差收益相 对较大、 或预期信 用质 量将改善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基金在控制 信用风险 的基础上 , 对中小 企业私募 债投 资, 主要采 取分散投 资, 控制 个债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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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持有比例。 同时, 紧 密跟踪研 究发债企 业的基本 面情 况变化, 灵活调 整投资策 略, 控制投资 风险。 8、资产支持 类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对宏观 经济、 提 前偿还率 、 资产 池结构 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 变化 等因素的研 究, 预测 资产池未 来现金流 变化, 并 通过 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 款, 预测 提前偿还 率变化 对标 的证券的 久期与收 益率的影 响。 在严 格控 制风险的情 况下, 结 合信用研 究和流动 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 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 ,以 期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 (四)投资 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 人将主要 依据下述 因素决定 基金资 产配 置和具体证 券的买卖 :





(1)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契约 》的 有关规定;





(2)国 家宏观经 济环境及 其对债券 市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以及 证券市 场政 策;





(4)发 债公司财 务状况、 行业处境 、经济 和市 场需求状况 及其当前 市场价格 ;





(5)货 币市场、 资本市 场 资金供求 状况及 未来 走势 。 (五)投资 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 根据利率 监测报告 制定资产 配置方 案。


研究部策略 分析师在 广泛参考 和利用公 司内、 外 部的 研究成果, 了解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定期 或不定期 地撰写宏 观策略分 析报告 ; 固定 收益部根据 研究部宏 观报告和 短期利率 预 测模 型提 供利率 监测 报告。 基金 经理 根据研 究部 的分 析报 告和 研究报 告制 定资产 配置 方 案。


2.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 议决定基 金资产配 置方案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或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对固 定收益部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的 月度投 资 计 划、 资产配 置方案进 行讨论, 明确货币 市场投资 工具 库的构 成和 最新变化 , 并最终 确定总体 投资方案。


3.基金经理 制定具体 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 组合方 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的基 金总体投 资计 划, 对宏观 经济、 行 业发展和 个券 做出判断 , 完善资 产配置和 行业配置 方案 , 构建和 优化 投资组合 , 并具体 实施下达 交易指令 。 对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 投资, 基 金经理应 按照公司 权限 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 投资领导 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 议。 4.交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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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交易管理 部 根据基金 经理下达 的交易指 令制定交 易策 略,完成具 体证券品 种的交易 。


5.风险控制 委员会及 风险管理 部提出风 险控制 建议


风险控制委 员会根据 市场变 化 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 提 出风险防 范措施, 风险 管理部对计 划的执行 进行日常 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 制。


6.基金经理 对组合进 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 场变化、 基金申购 、 赎回现 金流情况 , 结 合风险控制 委员会对 各种风险 的监 控和评估结 果,基金 经理对组 合进行动 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 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 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 投资流程 。 ( 六)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中债 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 数是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于2007 年11 月发布的反 映中国债 券市场价 格变 动趋势的综 合型指数 , 基期 为 2002 年 1 月 4 日。其 样本债券涵 盖了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绝大多数 债券以及 在交易所 交易的部 分债券, 除了 美元债、 资 产支持债 和部分交 易所债券 以外, 其他 所有债券 都纳入样 本债券范 围。 样本 债券 剩余期限更 为多样, 涵盖了包 括一年期 以下在内的 各种债券 剩余期限 。 由于该 指数的代 表性 更广, 因此 适合作为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上述基 准指数停 止计算编 制或更改 名称, 或 者今 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 或市场 出现 更合适、 更权威 的比较基 准, 并且更接 近本基金 风格 时, 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 本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之后 , 可选用 新的比较 基准 , 并 将及 时公告。 上 述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过。 (八)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较 低风险、 较低收益 的债券型 基金产品 ,其 风险收益水 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 金 。 ( 九)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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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值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十一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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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十二) 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 资证券项 下权 利的原则及 方法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独立 行使 所投资证券 项下得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行使 所投 资证券项下 权利时应 遵守以下 原则: 1、不参与所 投资发债 公司的经 营管理; 2、有利 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有利 于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十三) 投 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于 2014 年 2 月 13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取自 大成 景旭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4 季度报 告, 截 止时间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0.00 其中:股票


- 0.00 2 固定收益投 资


339,369,422.66 91.48 其中:债券


339,369,422.66 91.48 资产支持证 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0.00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5,061,819.66 1.36 6 其他资产


26,541,912.21 7.15 7 合计





370,973,154.53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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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2,936,300.00 5.08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18,702,000.00 7.34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8,702,000.00 7.34 4 企业债券 307,731,122.66 120.81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据 - 0.00 7 可转债 - 0.00 8 其他 - 0.00 9 合计 339,369,422.66 133.23 (1)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 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6011 08 石化债 375,880 37,366,230.80 14.67 2 112190 11 亚迪02 200,000 19,700,000.00 7.73 3 122267 13 永泰债 173,380 16,843,867.00 6.61 4 122110 11 众和债 170,080 16,667,840.00 6.54 5 112060 12 金风01 150,000 15,150,000.00 5.95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7、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未出 现本期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 的情形 。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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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2)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 没 有投资 于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 票库之外 的股 票。 9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626.9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9,999,952.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504,632.82 5 应收申购款 700.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541,912.21 (1)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可转 换债券。 (2)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九 、 基金 的业 绩 (一)本报 告期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 较 大成景 旭纯 债 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0.1 -2013.12.31 -0.70% 0.10% -1.74% 0.10% 1.04% 0.00% 自基金合同 生效至今 0.00% 0.08% -2.49% 0.09% 2.49% -0.01% 大成景 旭纯 债 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0.01-2013.12.31 -0.80% 0.10% -1.74% 0.10% 0.94% 0.00% 自基金合同 生效至今 -0.20% 0.08% -2.49% 0.09% 2.29% -0.01%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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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二)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 值增长 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 比较 -3% -2% -1% 0% 1% 2013-7-23 2013-9-1 2013-10-11 2013-11-20 2013-12-30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A 业绩比较基准 -3% -2% -1% 0% 1% 13-7-23 13-9-1 13-10-11 13-11-20 13-12-30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C 业绩比较基准 注: 1、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日 为 2013 年7 月 23 日, 截至本报 告期末, 基 金成立未 满 1 年; 2、按基金合 同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截至 报告期末 ,本 基金仍处于 建仓期。


十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 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 产净值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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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十 一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 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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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处理: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5、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4 小项 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 1-4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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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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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 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 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 ,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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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 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 二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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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9、从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财 产中计提 的 销售服 务费 ;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管理费 率为0.70%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托管费 率为0.2%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 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在通常情况 下,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0.4%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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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H=E×0.4%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 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销 售机 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4、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 -8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 关规定 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 (五)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 三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二)收益 分配原则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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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 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 所不同 ;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三)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五)基 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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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十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基 金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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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 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 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并就有 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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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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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 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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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信 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 称、数量 、期 限、收益率 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的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情 况。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 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体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 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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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十 六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 简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 金不同 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 买基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 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 险, 既包 括市 场风险, 也 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规 风险等。 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 放式 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 险, 即当 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 时, 投资者将可 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此外, 本 基金的 投 资范围中 包括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 有较高的 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 险,可能 增加本基 金总体风 险水平。 基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合 基金、 债券基 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不同 类型, 投资者 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 基金的 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 者承担的 风险也越 大。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产品, 属 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低风 险收益品种 , 其预期 风险与预 期收 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 低于混 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 基金 。 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 市场, 基 金净值会 因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 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 基金 法律文件, 了解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的 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 适应 。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和零存整取 等 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 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 者进行长 期投资、 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 种简 单易行的投 资方式。 但是定期 定额投资 并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 所固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投 资者 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 等效理财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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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方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 负担。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因此其 面临的主 要风险包 括市 场风险、 管 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险、 政策风险 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 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 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 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 险。 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 收益率 , 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 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 在利率上 升时, 基 金持有的 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购买力风险。基 金的利润将主 要通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5)再投资风险。再 投资风险反 映 了利率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格 风险 (即利 率风险 )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以前较 少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6)信用风险。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 发行人如出现违 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7)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 升整体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可能,但 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 债券回购 的主要风 险包括信 用风险、 投资 风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 其 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不能偿还 全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成基金 净值损失 的风险; 投 资风险是 指在进行 回购操作 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 致使整 个组合风 险放 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 加大的风 险是指在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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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基 金组合收 益进行放 大的同时 , 也对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 (标 准差) 进 行了放大, 即基 金组合的 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 例越 高, 风险暴露程 度也就越 高, 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 为因素 、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 金投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投资 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 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操作风险: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 行中,由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交易操 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技术风 险:是指 公司管理 信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4、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5、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投资风 险 中小企业私 募债与一 般信用债 券相比, 存在更大 的信 用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 。 更大的 信用 风险在于该 类债券发 行主体的 资产规模 较小、 经 营的 波动性较大 , 信息披 露不透明 , 也大大 提高了分析 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 用基本面 的难度 。 更大 的流动性风 险在于该 类债券采 取非公开 方式发行和 交易, 外 部评级机 构一般不 对这类债 券进 行外部评级 , 可能会 降低市场 对该类债 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 响该类债 券的市场 流动性。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上述风 险特 点使 得这 类债 券可能出 现因 信用 水平 波动 而引起 的 价 格较大幅度 波动, 从而影 响基金总 体投资收 益; 同时 , 流动性差导致 的变现困 难, 也会给基 金总体投资 组合带来 流动性冲 击。 6、本基金特 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 投资范围 的规定,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 各类 固定收益证 券, 因此 , 如果债 券市 场出现整体 下跌, 本 基金将无 法完全避 免债券市 场的 系统性风险 。 同时本 基金无法 完全规避 发债主体特 别是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 公司债 、 企 业债的发债 主体的信 用质量变 化造成的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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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信用风险; 另外, 如 果持有的 信用债出 现信用违 约风 险, 将给基 金净值带 来较大的 负面影响 和波 动。 7、操作或技 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易 、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信 息技术 系统故障等 风险。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 投资理念的新 投资工具的出现 和发展,如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制度 建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对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 外导致的 风险。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 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本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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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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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八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1999 〕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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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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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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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证监基字 【1998 】3 号 2、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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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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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的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款项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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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8)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 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基金 销售服 务费 ;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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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3)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 调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本数, 下同 )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 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本数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托 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本数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本数)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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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 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 含 本数) ; 若法律 法规监管 机构出台 新要 求,以届时 有效的方 式处理。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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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2)通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 送 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 址。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 含 本数) ; 若法律 法规监管 机构出台 新要 求, 以届时 有效的方 式处理。 4)上述第 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 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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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的 50%以上(含本 数)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本 数) 通过 方为有效 ;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 (含本数) 通过 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若 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出 台新要求, 以 届时 有效的方式 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7、计票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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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 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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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本 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 费,各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 所不同。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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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四、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的账 户开户费 用、账户 维护费用 ; 9、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7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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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 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在通常情况 下, 销 售服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4%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 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销 售机 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 -8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 关规定 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限制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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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为纯 债基金, 管理人通 过对各类 债券品种 的积 极主动管理 , 力争在 严格控制 投资 组合风险并 保持资产 流动性的 基础上, 实现基金 资产 的长期稳定 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 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 政府机 构债、 地方政府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级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次 级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可分离 交 易可转 债中 的纯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 、等固定 收 益类金融工 具以及现 金、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 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 可转 债, 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的 新股、 可转债 申购或增发 新股。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 法律 法规或相关 规定。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有 效结合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策 略以及 “自下而上” 的债 券精选策 略, 在 综合判断宏 观经济基 本面、 证 券市场走 势等宏观 因素 的基础上, 灵活配置 基金资产 在各类资 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 并通过严 谨的信用 分析以及 对券 种收益水平 、 流动性 的客观判 断, 综合 运用多种投 资策略, 精选个券 构建投资 组合。


1、久期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密 切关注经 济运行趋 势, 把握 领先指标 , 预 测未来走势 , 深入分 析国家推 行的 财政与货币 政策对未 来宏观经 济运行以 及投资环 境的 影响, 据此 预测利率 趋势和债 券市场对 上述变量和 政策的反 应,并据 此对债券 组合的平 均久 期进行调整 。 2、类属配置 策略 确定目标久 期后, 本基金 将根据宏 观经济、 市场 利率 、 债券供求等因 素的深入 分析, 预 测各类属资 产预期风 险及收益 情况, 确 定债券组 合资 产在利率品 种、 信用 品种等资 产之间的 分配。


3、信用债 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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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①信用风险 控制。 本 基金拟投 资的每支 信用债 券必需 经过公司内 部债券信 用评级系 统进 行评级, 符 合基金所 对应的内 部评级规 定的信用 债方 可进行投资 , 以事前 防范和控 制信用风 险。 ②信用利差 策略。 伴 随经济周 期的波动 , 在经济 周期 的不同阶段 , 信用 利 差通常会 缩小 或扩大, 通过对 经济周期 前瞻性的 判断, 把握利 差的 变动会带来 投资机会。 同 时, 本基金将 积极关注信 用产品发 行人资信 水平和评 级调整带 来的 利差机会, 选择评级 有上调可 能的信用 债, 以获取 因利差下 降带来的 价差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研究各期限 信用债利 差的历史 水平、 和 相同期限但 不同信用 评级债券 的相对利 差水平, 发掘 偏离均值较 多、 相对 利差可能 收窄的债 券。


4、 骑乘策略 当市场 利率期限 结构向上 倾斜并且 相对 较陡时, 投 资并持有 债券一段 时间, 随着时间推 移, 债券 剩余年限 减少, 市 场同样年 限的 债券收益率 较低, 这 时将债券 按市场价 格出售, 投 资者 除了获得 债券利息 以外, 还可以 获得 资本利得。 在多 数情况下, 这 样的骑乘 操作策略可 以获得比 持有到期 更高的收 益。


5、 杠杆放大 策略 杠 杆放大操 作即以组 合现有债 券为 基础, 利用 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 成本 资金,并购 买剩余年 限相对较 长并具有 较高收益 的债 券,以期获 取超额收 益的操作 方式。


6、 换券策略 综合考 虑利率期 限结构、 流动性、 税收、 信用级别等 因素对债 券进行定 价, 以此为基础 ,在类属 相近的债 券中,选 择买入相 对被 低估的债券 ,卖出相 对被高估 的债券, 进行换券操 作。 或在 不同的市 场对期限 相近的同 类产 品进行换券 , 获取风 险特征相 同, 但收 益更高的产 品。 7、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票面 利率较高 、信用风 险较大、 二级 市场流动性 较差。 本基金将根 据对宏观 经济的研 究, 前瞻 性判断经 济周 期, 调整组 合汇总中 小企业私 募债 的配置比例。同时, 重点考虑个券 的风险收益水 平, 综合考虑个券的信用 等级(如有) 、 期 限、 流动性、 息票 率、 提前偿还 和赎回等 因素, 结合 债券发行基 本面情况, 重 点选择信 用风 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 差收益相 对较大、 或预期信 用质 量将改善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基金在控制 信用风险 的基础上 , 对中小 企业私募 债投 资, 主要采 取分散投 资, 控制 个债 持有比例。 同时, 紧 密跟踪研 究发债企 业的基本 面情 况变化, 灵活调 整投资策 略, 控制投资 风险。 8、资产支持 类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对宏观 经济、 提 前偿还率 、 资产 池结构 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 变化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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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等因素的研 究, 预测 资产池未 来现金流 变化, 并 通过 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 款, 预测 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 久期与收 益率的影 响。 在严 格控 制风险的情 况下, 结 合信用研 究和流动 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 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 ,以 期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0)本基 金投资于 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市 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1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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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中债 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 数是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 于 2007 年 11 月发布的反 映中国债 券市场价 格变 动趋势的综 合型指数 ,基期 为 2002 年 1 月 4 日。其 样本债券涵 盖了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绝大多数 债券以及 在交易所 交易的部 分债券, 除了 美元债、 资 产支持债 和部分交 易所债券 以外, 其他 所有债券 都纳入样 本债券范 围。 样本 债券 剩余期限更 为多样, 涵盖了包 括一年期 以下在内的 各种债券 剩余期限 。 由于该 指数的代 表性 更广, 因此 适合作为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上述基 准指数停 止计算编 制或更改 名称, 或 者今 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 或市场 出现 更合适、 更权威 的比较基 准, 并且更接 近本基金 风格 时, 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 本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之后 , 可选用 新的比较 基准, 并 将及 时公告。 上 述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过。 (六)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较 低风险、 较低收益 的债券型 基金产品 ,其 风险收益水 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 金。 (七)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项下 权利 的原则及方 法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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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独立 行使 所投资证券 项下得权 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行使 所投 资证券项下 权利时应 遵守以下 原则: 1、不参与所 投资发债 公司的经 营管理;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有利 于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八、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 情况下, 本基金 可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资产以公 平的 市场价格进 行相互交 易。 九、基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六、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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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处理: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中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5、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 1-4 小项 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 1-4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 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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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 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 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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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 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 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 、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 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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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 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七、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指定 媒体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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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 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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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 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基 金合 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过协 商、 调 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 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基金与基 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 同》 经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双 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 , 并经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 同》 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 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 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 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外,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十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9 〕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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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 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存 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和国 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 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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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 债、 央 行票据 、 金融 债、 政府机构债、 地 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级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券、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可 分离 交易可转债 中的纯债 部分、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 )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以及现金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直 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 可转 债, 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的 新股、 可转债 申购或增发 新股。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 法律 法规或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 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 券资产 的 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 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 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2)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6)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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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 的 10%;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0)本基金 投资于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市值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 ,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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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如法律 法规和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 则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交 易名单, 并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 金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 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 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 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认 调整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 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 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 提醒后基 金管理人 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托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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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 的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 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 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 与核心交 易 对手 以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 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 名单内列 明,并提 醒 管理人 撤销 交易或重新 确定交易 方式。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心存 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本基金 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 行以外的 银行存款 出现由于 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 行赔偿, 基 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 后, 可 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据已 提供 的名单, 审 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 内列明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2)本协议所称的流 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 以投资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且 限于由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负 责登 记和存管的 ,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证券。 基金不得 投资未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证券 。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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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3)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 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 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 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进行 监督 ,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及 其他 运作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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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 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 人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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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及其他基金 财产投资所需 要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 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资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 金的银 行 存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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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款。 该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 均需通 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管 理应 符合《 人民 币银 行结算 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 设 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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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 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 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 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原 则 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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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 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处理 :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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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4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4)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 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 方当事 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 而导致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 以及由 此 造成 以后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 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 关各方应 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 如果最 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 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 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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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相 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报 表加盖公 章后 , 以加密传 真或其他 基金托管 人金 和基管理人 双方认可 的方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半年报 完成当日 , 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 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相 关各方认 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 制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报 告或年度 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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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 基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方 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下列日期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的内 容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托 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 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生效。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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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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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页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三)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四)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潜在投 资者, 基 金管理人 将根 据具体情况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 并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增 加或 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 客 服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者拨 打基金管 理人客 服热线 400-888-5558 ( 国内免长 途 话费)可享 有如下服 务: A 、自助语 音服务: 提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助语 音的服务 ,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 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 工坐席服 务 (法定 节假日除 外) 。 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 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 询、交易 情况查询 、服务投 诉及建议 、信 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 二)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大成 基金 按季 度和年 度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服务形式包 括网站自 助查询、 电 子邮件账 单、 手 机短信账单、 客 服热线查 询、 纸质对 账 单邮寄等。 其中,纸 质对账单 邮寄仅 限 70 岁 以上 持 有人、或确 有需要并 已订制纸 质对账单 的持有人。 (三) 财经 汇资讯服 务


大成 财经汇是 专为大成 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服 务平台, 财经 汇提供专业、 独 家、 一手的理 财资讯, 并采 用分级服 务方式提供 差异化资 讯服务。 投资 者可 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或下载财 经客户端 ,免费使 用。 (四)网站自助服 务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提供基金 账户 及交易情况 查询、 个 人资料修 改、 手机 短信和电 子邮 件信息定制 等自助服 务, 提供 理财刊物 查阅、 公 司公告 、 热点问 答、 市场点评 等 信息资 讯服务 。 同时 , 网站还 设有电子 邮箱服务 (客 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 答疑服务。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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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页 (五) 网上 交易服务


本基金 管理人已 开通个人 投资 者网上交易 业务。 个 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撤单 、 基金定 投、 分红方式修 改、 账户资料 修改、 交易密 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 询和账户 信息查询 等各类业 务。其中, 基金定投 、转换等 业务的开 通时间, 已另 行公告为准 。 (六)财 富俱乐部


财富俱 乐部是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的高端 (VIP ) 客户专门设立 的 服务体系, 将为高端 (VIP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 性化 服务。 (七)投 资理财中 心


大成 基金各地 投资理 财中心负 责所辖区域 高端(VIP )客户的 柜 台式服务工 作。 (八) 客户 投诉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的 柜台、 投 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 线、 网站在线 栏目、 电子邮 件及信函 等渠道进行 投诉或提 出建议。 对于 受理 的投诉或建 议,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最迟 T+1 日 内给予 回复;不能 及时回复 的,在约 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 户时间内 告知客户 。 (二)联系 方式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8-5558 400-888-5558 ( 免长途固 话费) 大成基金深 圳理财中 心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大成基金北 京理财中 心 联系人:廖 红军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大成基金上 海理财中 心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大成基金 武 汉分公司 联系人: 肖 利霞 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大成基金公 司 网址 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电 子信箱 service@dcfund.com.cn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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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页 二十 一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业务部 门目 前无重大诉 讼事项。 (二) 最近 3 年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业 务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 员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三)2013 年 7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 月 23 日发 布的 公告: 1.2013 年 7 月 24 日《 大成景 旭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2.2013 年 8 月 22 日《 大成 景旭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关于 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 、赎 回、转换及 定投业务 公告 》 。 3.2013 年 8 月 23 日《 大成 景旭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参加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4 .2013 年 8 月 24 日《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关于 持有 的“09 华 菱债 (111050 ) ”债券估 值调整的 公告》。 5.2013 年 10 月 11 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 公告》。 6. 2013 年 10 月 15 日《 关于 增加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及相关申 购费 率优惠的公 告》。 7.2013 年 10 月 23 日《 大成景 旭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三季度 报告》。 8.2013 年 10 月 29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成立大成创 新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的 公告》 。 9.2013 年 12 月 3 日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 基金持有的 “11 国星债 (112083)” 债券估值调 整的公告》 。 10 .2013 年 12 月 18 日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邯城投 (124435) ” 债券估值 调整的公 告》 。 11.2013 年 12 月 19 日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 的 “13 崇明债 (124422)” 债券估值调 整的公告》 。 12. 2014 年 1 月 2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 “13 怀化 工 (124404)” 债券估值调 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 旗下基金持 有的 “11 海大债 (112047)” 债券估值调 整的公告》 。 13.2014 年 1 月 4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为开 放式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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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页 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 相关业务 的公告》 。 14.2014 年 1 月 14 日 《大成景 旭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增聘基 金经理公 告》 。 15.2014 年 1 月 15 日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 基金持有的 “13 普邦债 (112172)” 债券估值调 整的公告》 。 16.2014 年 1 月 18 日 《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 的 “11 众和债 (122110)” 债券估值调 整的公告》 。 17.2014 年 1 月 2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 基金持有的 “12 富春 01 (112088)” 债券估值调 整的公告》 、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金持 有的 “11 亚迪 02 (112190)” 债券估值调 整的公告》 。 18.2014 年 1 月 22 日 《大成景 旭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第四季度 报告》 。 (四) 在此 之前公告 的招募说 明书及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与本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内容 若有 不一致之处 ,以本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为 准 。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分 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 , 对 2013 年 6 月 25 日公 布的 《 大成景旭纯 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进行了补 充和更新 ,主要修 改内容如 下: 1.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三、基 金管理人” 部分 。 2.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四、基 金托管人” 部分 。 3.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五、相 关服务机 构” 部 分。 4.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八 、基金的 投资 ( 十三 )投资 组合 报告” 部分。 5.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九 、基金业 绩 ” 部分。 6.根据最新 公告,更 新了“ 二十一 、其他应 披露的事 项” 。 7.根据最新 情况,更 新了“ 二十二 、招募说 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网 站上。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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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页 (二)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正 本为准。 二十 四 、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 在 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大成景 旭纯债 债 券型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大成 景旭纯债 债券型基 金合同》 (三)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四) 《 大成 景旭纯债 债券型托 管协议》 (五)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三月十 日